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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诚信

时间:2023-05-30 10:07:5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会诚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社会诚信

第1篇

建立以司法公正为核心的司法信用体系,是建立诚信社会的前提条件。

司法判决的终局性是司法判决权威性的前提条件,也是司法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因素。

司法判决的实现既要全社会诚信体系的普遍建立,又需要完善现行的财产登记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和企业设立登记制度。

加快建设全社会的信息传播系统,定期在交易领域内的欺诈行为,使违背诚信者难以再次进入交易领域。

近年来,逃废债务、走私骗汇、偷税漏税愈演愈烈,政府和民众的讨伐之声也不绝于耳。与此同时,司法在建立诚信社会中的功能被人们凸显和夸大,社会委之于司法的担子与责任也愈加沉重。但是,当人们拿到了写在纸上的判决而不能兑现,甚至有人吆喊要“拍卖”判决书时,又将疑虑和责问一起抛洒给本来就弱小和无奈的司法。随着一次次“专项斗争”之后信用问题的复位与反弹,人们又发现:建立诚信社会是一个复杂、多维的系统工程,仅靠一时一地的“专项治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诚信这一社会问题。于是,重新审视与合理构建司法与诚信的相互关系,又成为当前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中国老百姓普遍接受的一种有关法的最朴素观念,这种观念在现代刑民法律中均能找到详尽的注解和完整的说明。翻开任何一部涉及民事法律的教材或法规,我们不难发现:我们在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等领域里的立法成果基本上能够满足现代交易活动的需要;反观我们现行的司法制度,宽泛的管辖、严格的审级和明确的程序规则等足以应对欠债不还、假冒伪劣等违背诚信原则的不法行为。但是,当我们将观察的视角投向每一个动态的司法过程时,我们会发现:诉前注册资金数百万元的一方当事人事实上只是一个“皮包”公司;欠债数千万元的企业在“重组”、“并购”、“剥离”后突然宣告破产;账上无钱也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当事人,竟然怀揣数个银行发放的“信用卡”,开着“大奔”出入于各种高档消费场所。于是,胜诉的一方当事人手持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向法院“叫板”,有的通过新闻媒体向法院施加压力,有的通过地方“人大”的“个案监督”来责问法院,有的干脆将此装入“司法腐败”的口袋之中,来宣泄自己对司法的怨恨和不满。

面对来自社会方方面面对司法的咄咄追问,司法机关作为专门行使国家判断权的一个机关表现出了空前的不适和无奈。这主要表现为:

第一,司法判断前提的信用缺失。司法判断的前提应当是诉辩双方向法院提交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离开双方的举证和质证,法官的认证以及最终形成的判断必将成为“无源之水”。当前,司法判断前提的信用缺失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虚假出资。现代市场交易与传统乡土社会的交易不同,交易主体的陌生、“匿名”以及复杂的制度是其一般性的特征。因此,为了减少交易的成本,交易双方都要凭靠一定的信息和资料来选择和识别自己的交易伙伴。但是,我们过去在完成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模式的过渡中,一些地方政府的领导盲目追求企业注册的“多”、“大”,导致企业的注册资金基本上由企业申办者自由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被形式化和随意化。当注册资金逾千万元的公司竟然不能履行数十万元债务的判决时,我们发现,最初的注册资金不是被抽逃,就是虚拟或伪造。近年来,我们虽然在企业设立登记的过程中加强了对注册资金的严格审核,但过去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正在困扰当前的司法审判。这种交易前潜伏的风险最终统一要求司法来化解,是导致当前法院判决难以执行的一大重要因素。(二)虚假账务。现代市场交易大都要通过银行来统一结算,因此,一个企业有一个确定的基本账户是现代市场经济对交易主体最基本的要求。然而,我国的金融机关为了吸纳资金,默认甚至唆使企业在自己的银行开设多个账户,有的还向企业承诺一起来对付司法机关的冻结或划拨。(三)虚假地址。企业的住所是企业设立登记时一个重要的内容,它在企业交易的过程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意义,也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送达法律文书和确定管辖的重要依据。当前,自然人的人户分离和法人住所地的频繁变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从而使人民法院的送达与执行因找不到“受送达人”和“被执行人”而颇显无奈。(四)虚假担保。担保是设定一定的财产负担来确保债权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增强债权实现的安全性。在现实的交易实际中,多数担保是在行政命令下被迫设定的,担保人提供担保并不是企业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有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捏造虚假事实合谋欺骗债权人;有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共同骗取保证人。这些情形导致了重复抵押、虚假保证等现象在市场交易中较为普遍,由此引发的债权不能实现的矛盾和问题,全都要通过司法来最终解决,从而使法院陷入窘境。(五)虚假鉴定。司法判断的前提是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而司法实践中大量的专业技术性问题,需要专业的鉴定和评估机构根据一定的程序和规则作出最初的技术性判断。我国现有的鉴定、评估等中介组织有些是依靠行政权力所形成的垄断而维持其生存,而不是根据信誉来维持其生存。因此,凭靠垄断而生存的鉴定、评估机构对争议事实所做的技术性判断,很难保证其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而由此导致的对案件事实裁判不公的结果,又要由司法机关来全部承受。

第二,司法判断独立性的信用缺失。司法判决的公信力既取决于司法判断本身的公正性,同时又决定于司法判断过程的公正性。司法权的判断性决定了司法判断独立性的意义和价值,失去独立性的判断不可能成为公正、科学的判断。当前,制约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判断权从而导致司法信用缺失的因素,主要表现为司法权的地方化。地方财政以及国民平均收入的水平是地方党政领导彰显政绩的硬性标尺,因此,要求司法“服务”于地方经济,常常迫使地方司法机关选择放弃司法判断的独立性,来实现地方的利益。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一些“书记联系点”、“县长扶贫村”成了司法管辖的特区,一些“重点企业”、“税收大户”成了强制执行的“禁区”。这些来自地方政府对司法的干预,在一定程度上毁损了司法在整个社会中的信誉,强化了司法权力运行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观念的正当性。近年来,一些法院中出现的争管辖、抢执行的情况,也使得司法在建立诚信社会中的功能受到极大限制。

第三,司法判断终局性的信用缺失。司法是现代社会解决纠纷和争议的最后手段,也应当成为人们寻求安定性与稳定预期的最佳途径。但是,我们现行的诉讼制度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司法判断终局性的信用缺失,案件的屡判屡改已成为国家司法信用缺失的一个重要表现。一起生效的判决可由多种理由、多种方式、多种主体、多次提起再审程序,它不仅造成国家、社会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重复支出,而且从公众的信仰体系中彻底毁弃了国家司法本来应有的尊严、信誉和权威。这种司法判决终局性的信用缺失又诱发人们不断去寻找或制造一切理由来推翻一个已经生效的判决,从而导致申诉和上访的队伍日益庞大,社会的信用体系无法建立。应当承认,司法的权威性必须靠司法判断的终局性来维持,如果已经生效的终审判决可以不受限制地被反复更改,司法的权威性必将丧失殆尽。

第四,司法判断最终实现的信用缺失。司法判断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信用指数,取决于其最终实现的程度。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判决之所以能够给人们提供稳定的预期,也在于它具有对产权制度进行确认和保护的安定性。但是,现行司法判决在执行过程中的“白条化”,已成为困扰人民法院工作效率的一个巨大瓶颈,也是严重影响司法信用体系建立的一个重要因素。透过“执行难”的表象,隐藏在其背后的制约因素大致可以梳理为:(一)地方利益对司法的制约。为了实现司法对地方的保护,当前最为严重的是地方政府利用企业破产、关闭、并购等手段,规避司法判决的执行,从而实现逃废债务的目的。(二)眼前利益对司法的制约。诚信体系的建立应当以交易主体不断地、重复地交易为前提,如果交易主体崇尚“一锤子”买卖,商业领域内的诚信即无法建立。当前,多数企业在眼前利益与企业信誉的选择中常常倾向于前者,其原因在于今天关闭一个企业并不影响明天重新成立一个企业。因此,欠债不还并不影响其改头换面后的再次交易。(三)行政权力及社会中介组织对司法的制约。当前,工商的企业登记、公安的户籍登记、银行的信用记录、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信证明、评估师事务所的评估报告等均未纳入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导致司法判决无法依托诸多的中间环节来最终实现。(四)社会价值观念体系对司法的制约。欠债不还作为一种严重违背诚信的违法行为本应成为全社会共同谴责的对象,但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有的人把这种“占别人便宜”和“揩国家的油”看成是“有能耐”、“有本事”。受这种价值观念的影响,逃废债务、欠债不还又在人们的观念体系中能够获得部分肯定与支持。

诚信社会形成的基本条件可以大致归结为如下三个方面:首先,主体的确定性。现代社会是由不同的主体通过频繁的交易而形成的。因此,交易主体的确定性是建立诚信社会的第一个条件。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交易方式与交易基础不同,人们在陌生的领域进行交易,更注重对交易主体信誉程度的把握,而交易主体的信誉又来自现代社会的法人制度。一个法人或组织的生命可以是无限的,而个人的生命是有限的。这也正是“麦当劳”、“可口可乐”等国际知名品牌经久不衰的奥秘所在。当前,企业的摇身多变是我国市场交易主体非确定性的集中表现,资金不实、地址不实、负债不实、盈利不实、兼并不实、破产不实等现象,已成为市场交易的巨大壁垒。这种交易主体的非确定性,一方面来自人们对短期利益的追求,另一方面还决定于人们从主体的确定性中不能得到预期的利益。其次,交易的稳定性。只有重复不断的交易才能够培养人们对诚信的兴趣,而一次性的交易只能培养投机的心理。如果交易不具有稳定性,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就会增大。因为每一次交易总要为交易的风险进行成本昂贵的调查和预测,而缺少稳定的预期又反过来强化了人们投机的心理。交易的稳定性一般受制于两个因素:其一,一切交易主体拒绝与某一确定主体进行交易,从而使其退出交易领域;其二,任何一个具体的交易主体依据现行的法律能够对交易的风险作出稳定的预期。缺少上述两个条件,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就不能保证,人们就不会在交易过程中坚守诚信原则。再次,惩罚的有效性。投机的交易主体通过欺诈而占到便宜,是诚信社会难以形成的重要因素。因此,增强惩罚的有效性,使交易主体因欺诈而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诚实守信的成本,才能建立诚信社会的交易秩序。

当代中国的司法不能够完全满足诚信社会形成的三个基本条件。这是因为:

第一,司法判断权与行政管理权不能有效衔接。交易主体能否退出交易市场一方面由市场本身来决定,另一方面应当由司法来最终判定。当前,我国大量的企业依靠政府的政策来生存,它们能否退出市场主要由政策来决定。这就使一个负债累累的企业可以照常参与市场交易,而这种潜在的风险却要由交易的对方来承受;同样,一个欠债不还的企业还有人与其交易,是因为它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居于垄断地位。因此,“不找市场找市长”是当前个别企业难以退出市场交易的重要原因。此外,由政府或依靠政府授予的垄断权力而成立的行业协会和认证机构,为一定利益而又给企业发放名目繁多的证书,从而使交易主体的信誉程度更加难以识别,无形中加大了交易的成本。当一个持有“合格证”与“名牌”称号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因欠债不还或假冒伪劣而不得不通过司法解决时,诚信的观念几乎走到了毁灭的边缘。此外,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不能为诚信社会的建立提供理想的保障。身份证、户口本等均不能完全反映自然人的固定住所,整个户籍管理不能反映人口流动的动态变化,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司法介入的可能性。

第二,司法的统一性与地方利益个别性的矛盾。司法判断标准的确定性和统一性是市场交易稳定性的重要前提,也是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重要保证。而我国当前由司法权的地方化所导致的“地方保护主义”,已经成了市场交易稳定性的天敌。同样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在不同的地区因地方利益的介入,而可能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同样的司法判决由于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而常常出现两种相反的执行结果。司法权地方化的直接后果是破坏了人们对交易稳定性和安全性的预期。任何交易都可能存在风险,但任何风险都应当是交易双方在交易前能够预见的风险。而司法权地方化所能够产生的风险常常是交易一方所无法预见的,因为这种风险的前提是现行法律规范在特定地区范围内的虚置和弱化。因此,如果我们不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改革措施从源头上遏止司法审判中的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和部门保护,不仅会极大地削弱国家司法判断的权威性,而且会在整体上摧垮全社会的信用体系。

第三,诉的利益相关性与无关性的矛盾。诉是当事人因私权纠纷而请求国家公力救济的一种活动,它是启动国家司法程序的必要条件。当前,受产权制度的影响和制约,导致民事诉讼过程中的非理性现象较为严重,并日益威胁着国家司法的信用体系。表现为:(一)诉讼懈怠所引发的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享有诉权的人应当是与案件争讼事实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只有与案件事实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才有可能在诉讼过程中积极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但是,我国现有的产权制度生成一种事实上的无明确委托人的诉讼制度,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上也在履行一种更深层次上的义务,这就形成了“为别人的争议而介入诉讼”的事实,从而使诉讼迟延、证据失权、时效丧失、“割肉”调解等,可能引发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大量存在。这些现象加剧了诉讼过程中的信用缺失,并培植了一种畸形的诉讼观念,即国有企业屈从集体企业,集体企业屈从私营企业,而这种“损公肥私”的懈怠行为又被披上了合理性与正当性的种种外衣,最终使法的严肃性、统一性大打折扣,从而在观念和制度层面上破坏了司法的信用体系。(二)恶意诉讼所导致的国家司法信用体系的破坏。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其中部分内容已与当今的社会实际不相适应,有的甚至发展成为一方当事人拖延诉讼的手段或借口。其中较为典型的制度有:1.送达制度。当前,人民法院按照国家工商登记或户籍登记的地址根本无法有效送达法律文书,而大量的公告送达又为判决后的执行制造了隐患;基层组织或邻居拒绝到场或拒绝签字证明的现象普遍存在,而这种到场与签字又是送达合法有效的必要条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同时也规定办公室、门卫等均不得签收法律文书,从而阻碍司法机关送达。2.调解制度。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开始生效,实际上等于怂恿当事人出尔反尔、言而无信,既浪费了司法资源,也违背了司法的诚信原则。

诚信社会的最终形成,离不开司法体系与信誉机制的良性互动。信誉机制是依靠道德、行规以及社会舆论共同维护的一种规范体系,它可以在较大程度上节约交易成本,减少人们诉求法律的频率,极大地节约司法资源。但是,信誉机制的最大不足在于它无法有效地对付每一个具体的欺诈行为,也无法对具体的个案实施有效的救济。司法在建立诚信社会的过程中具有独特的功能,它以国家最高强制力为后盾,对一切社会冲突与争议可以行使终局的裁判权。回顾和检讨我们过去在司法制度设计、政府权力配置和信誉机制培养等诸多领域内的缺憾与不足,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与公民道德建设的实践,我们对如何通过司法来打造诚信社会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第一,争议可诉。诚信社会的最大特点是对违背诚信行为进行及时与适当的制裁,从而使违背诚信所付出的代价要大于守信的成本。因此,受欺诈的人可以及时、合理地利用国家的司法资源获得救济就成为诚信社会形成的一个基本条件。当前,制约司法介入的主要因素是现行诉权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和不足。诉是当事人实体权利受到侵害而要求国家进行司法救济的请求,这种请求的广泛性和现实性是一国司法民主化与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由于我国过去一直依靠国家计划来配置社会资源,从而形成国家行政权力至上的超职权主义管理模式,司法在整个社会管理体系中实际上处于较为弱小和单一的地位。面对当前市场经济对司法的宠任,司法又表现出一种乏力和不适,这种乏力和不适集中表现为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限制。当前,单位内部的住房分配与住房改革问题、农村妇女出嫁到城市后的土地权益问题、学生升学就业中的教育权与性别歧视问题、大范围的集团诉讼问题、地方一些保护垄断的行政规章与规定的司法审查问题等。这些争议要完全进入司法管辖的范围,首先存在诉权上的诸多限制。

同时,我们应当尽快建立检察机关介入社会公益诉讼的制度。当前,政府和国有企业是我国市场上最大的买主,由于他们是“为了别人花别人的钱”,他们可以放纵假冒伪劣,也没有积极性通过诉讼而惩罚假冒,生产者和销售者也不需要通过高质量的生产来赢得市场,因为“搞定几个政府官员比搞定千千万万个消费者的成本要小得多”。如何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已成为完善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同时,市场主体为了赚取超额利润,不惜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如环境污染、逃废债务等。为了及时启动国家的司法程序,应当尽快建立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介入公益诉讼的制度。

第二,判断中立。司法的公信力既取决于其判断主体的特殊性,又取决于司法判断自身的公正性和中立性。如果司法判断不公即可能导致以私力救济取代国家的司法救济,社会的诚信体系将会遭到破坏。因此,建立以司法公正为核心的司法信用体系,是建立诚信社会的前提条件。首先,我们应当建立科学、高效、合理的诉讼程序制度。当前,我们应当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并在条件成熟时尝试建立小额诉讼制度和小额案件的一审终审制度。其次,我们应当积极完善现行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通过证据规则自身的技术性来保证民事裁判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再次,我们应当从体制和机构设置上逐步解决司法权地方化与行政化的弊端,排除地方利益对司法判断中立性的干扰。最后,我们应当尽快推进法官的职业化建设步伐,建立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官队伍。司法判断的最大特点是根据现有的证据来判断过去发生的事实,因此,只要承认法官的判断权,我们就应当赋予法官合理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而拥有自由裁量权的法官如果不具有系统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司法判断的技术性和伦理性均难以保证。

第三,判决权威。司法判决的终局性是司法判决权威性的前提条件,也是司法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因素。当前,制约司法判决权威性的制度因素主要来自于现行的再审制度。再审制度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因一定事由而再次审理的制度,它不仅能够使已经生效的判决中止执行,也能够使已经执行完毕的财产复位与回转。我国现行再审制度的主要缺憾在于再审程序提起的随意性和无限性,这既不利于建立稳定的财产流转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又使人民法院终审的民事判决始终处在不确定状态。提起再审程序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是立即中止已进入执行程序的终审判决,它可以立即冻结或改变正在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使一切与诉讼相关的人、财、物再次进入漫长的不安定状态。

第四,判决实现。“执行难”是当前司法信用缺失的重要因素,“法院打白条”已成为时下社会舆论嘲弄司法的基本语汇。翻开我国的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查封、冻结、划拨等强制手段一应俱全,破产、拍卖等法律手段也较为明确,刑法还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拥有如此富有的法律规范,为什么还会出现“执行难”呢?其一,司法判决执行的前提虚假,如虚假出资、虚假注册、虚假抵押等足以使判决“白条化”的种种缘由早在诉讼开始前已经形成。其二,司法判决执行的手段局限。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冻结、变卖等强制手段,而缺乏对被执行人再次进入社会领域进行交易的必要限制。我国尚未建立个人财产的实名登记制度,导致大量财产如银行存款、其他动产或不动产均可借用其他人的身份证件代为办理,从而使个人财产的藏匿较为简单,这就给司法判决的强制执行带来诸多局限。其三,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罪名虚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必须以被执行人确有履行能力为前提,而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在现有制度下又是一个难以证明的事实。这就使刑法所规定的这一罪名在事实上被虚化和搁置。

第2篇

一、正确认识诚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

(一)诚信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建立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需要每位公民诚实守信、共同营造;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更需要每位公民用诚信共同维护,建立起互相帮助、诚实守信、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建立,离不开人们对社会诚信价值的认同和自觉的践行。只有人与人之间以诚相待,妥善处理好各种人际矛盾,实现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人们的创造活力才能得到激发,创造性才能得到发挥,从而能够真正解决好社会发展的活力与效率问题。

(二)诚信是促进市场体系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也是诚信经济。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市场关系,要求双方以信用作为守约条件,逐步构建起彼此相互制约的信用关系链条,维系着市场关系和市场秩序。讲质量、重信誉的市场经济,才是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在诚信和法制的双重作用下,社会运行成本降低,各方面的信誉度提高,社会关系才能和谐。因此,诚信是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的重要道德基础。

(三)诚信是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因素。政府的诚信关系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影响着政府的公信力。一是体现在对社会管理和服务民众的政策公正性层面;二是体现在政府行为的诚信价值观层面。政策不公和政府行为不当就会导致社会权利与义务的不平等,引发社会利益分配失衡或利益冲突,并为各种不法行为、失信行为提供滋生的温床。因此,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主体地位,关注人们的利益诉求和价值愿望,通过制度约束政府诚信为民、依法办事的行为,解决分配公正、司法公正、教育公正和公共文化均等化服务等群众关注的问题。这是诚信政府取信于民的重要体现。如果不能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没有履行好职责,致使政策缩水,甚至出现现象,这必然偏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四)诚信是社会协调发展的精神支撑。指出:“要发挥政策导向作用,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政策都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要用法律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这一深刻阐述,揭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全党全国人民共同团结奋斗的思想基础,要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社会协调发展当中,贯彻到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当中,实现治理效能和社会诚信道德相互促进的目标。这些目标的确定,都离不开诚信道德观的规范、支持。如果一个社会价值观模糊,不能在公民中普遍地培育起诚信的道德素养和精神支撑,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关系就不可能协调,人与人之间就不能做到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社会生活就不能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可见诚信道德观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建设与协调发展。

二、正视社会诚信缺失的问题,增强社会诚信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当前,由于经济转型、市场缺陷、诚信道德教育缺失、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和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在各领域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诚信缺失现象,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格格不入。社会上的诚信缺失现象,不仅干扰了正常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秩序,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出现诸多问题,而且,一旦这种现象滋长蔓延,必将进一步影响党和政府形象,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诚信建设不仅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健康发展,而且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利益、政治生活以及整个社会价值体系的建设。因此,要切实把社会诚信建设这一重大现实课题抓紧抓好。

三、切实加强社会诚信建设

(一)加大宣传教育。要使“三个倡导”深入人心,成为人们普遍的价值认同。一是认真贯彻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社会主义荣辱观“八荣八耻”以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四德”教育为主要内容,以诚信观建设为重点,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图书、网络等传媒,通过宣传橱窗、墙报、标语、宣讲、典型报告、善行义举榜等社会媒介,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通俗易懂的宣传教育活动,形成诚实守信的舆论氛围。二是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载体,动员组织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加到建设诚信社会、诚信单位、诚信企业、诚信家庭的活动中来,践行“一诺千金”、“诚信为本”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三是加强行业文明诚信建设,以文明优质的诚信服务为切入点,提高服务行业、窗口单位文明执法、诚信优质的服务水平,营造“诚实守信光荣,背约失信可耻”,处处讲诚信,人人讲诚信,事事守诚信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法律约束。法律约束是推广社会主流价值的重要保证。不同的价值主体具有不同的诚信要求,需要社会通过对诚信价值主体的法律约束,形成社会诚信的导向。对个体而言,要把诚信价值观作为修身立世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追求,加以引导;对企业而言,要将诚信价值观作为企业经营的价值取向,成为企业核心的竞争力和企业社会责任的组成部分,依据政策法规强化约束管理;对政府而言,要将诚信价值观作为政府执政的基本理念,取信于民,获得广大民众的认同和支持。目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但由于社会信用体系整体发育程度较低,法制约束力还不强,具体运用时难以操作。应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完善我国诚信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信用服务机构的市场准许、运行机制及信用监管机制,规范信用主体的运行与管理。通过法治的保障,使信用好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得到社会信任,大家尊重,事业容易取得成功;使失信者声誉扫地,借贷无门,寸步难行。

(三)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一是建立个人诚信体系和社会诚信体系,将个人的社会信息资源、金融资源、纳税资源、司法资源等分散在各部门的信息集中起来,形成统一的个人信用档案,对个人信用做出整体评价,促进信用资料的交换和共享。二是建立诚信制度和诚信机制。建立信用等级评定、资信评估以及相应的咨询机构,加快规范公共信息、诚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程序。

(四)强化诚信监管和失信惩戒机制。当今社会之所以存在严重的诚信缺失,监管不到位、惩处力度不够是一个重要因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就是要解决诚信监管问题。加强诚信监管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现有企事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记录的数据库信息,对不良信用记录进行合法且有效的公示,并进行长期跟踪管理。另一方面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道德等多种手段,对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使失信者受到应有的行政或司法处罚,失信的单位和个人在物质和名誉上付出沉重代价,从而加大失信行为的成本和风险,使每个社会成员和市场主体都充分意识到诚信的实际价值,不敢以身试法,减少失信行为的发生,实现市场经济和道德建设良性互动,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有序、规范、健康地发展。

第3篇

只有在一个有规则的社会中,才会激发出人们更多的创造力,也才会在创造物质财富的过程中创造更有价值的群体生活

建设诚信中国最有效的方式是什么?

在一千多名受访者中,有360多位选择了“各个行业要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小康》杂志连续第八年中国全面小康信用指数的时候,这一信息所蕴含的“正能量”,颇让人为之振奋。虽然公众对政府信用比较担心,但受访者却并不认为诚信中国的建设应该从政府抓起,“政府执法和监管要公正透明、有力度”(33.7%)仅排在“建设诚信中国最有效的五种方式”中的第二位,“各个行业要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36.6%)排名第一,“通过学校的教育改革,加强公民道德建设”(15.5%)列第三位,接下来才是“加强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和“加强民间和公共舆论的导向作用”(均为7.1%)。

当下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在新的社会秩序还没有完全建立、完善时,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一种追求公开、透明、公正的社会心态在某种程度上“倒逼”着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在行为上必须透明、公开。但同时也需公民自身参与其中。从抽样调查的选择能看到,大多数人期待从自身所从事的职业或行业出发,重建社会诚信,我们应该看到这种正能量的积聚,也应该正视这种正能量所产生的效益。

用正能量重建社会诚信,并不意味要唱着高调感动中国,而只需要每个人在这个社会体系中维系最基本的道德伦理,坚守最基本的社会生活原则。比如,商人不售假货,艺人不能假唱,教师不说假话,记者不做假新闻。对一些坏的现象说“不”,即意味着对一些好的原则说“是”。医、食、住、行,倘若这些接触民众最多的行业,都能遵循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就会使社会整体的诚信度直线上升。

用正能量重建社会诚信,也并非要求企业放弃利益追求慈善,而只需创造财富,取之有道。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信用经济”,没有信任就没有市场,就没有市场经济。现在的市场失范,其本质就是信用失范。比如,最近“史上最惨烈”的电商价格战,以忽悠消费者的方式收场,赌输的恐怕是企业的信用。企业所能创造的正能量,不仅在于引领他的员工,而且在于他所服务的消费者,他所创造的消费社会。

用正能量重建社会诚信,也并非要让政府变成万能的上帝,而只是要让政府公信力成为社会信任的基础。比如三公消费的公开,比如政府预算的公开,刺耳的责骂声事实上要远超过虚假的赞美声。无可否认,这就是一种正能量,越是市场化的社会,越需要政府公开、透明、公正。这种对于官员权力的约束和限制,正是政府诚信不断进步的证明。

只有在一个有规则的社会中,才会激发出人们更多的创造力,也才会在创造物质财富的过程中创造更有价值的群体生活。最大多数群体正能量的发挥,才能最终搭建起以政府信用为表率、企业信用为重点、个人信用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

这个过程可能漫长曲折,但却值得全力以赴。

第4篇

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的基本目的,在于建设诚信社会,确立诚信观念和诚信道德,推动经济发展。它所针对的,正是我国社会诚信观念和诚信道德的严峻形势。据统计,我国银行系统由于失信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每年达5855亿元。就以作为一项善举的助学贷款为例,仅广东省就有64所高校的2.3万名困难大学生从中受益,贷款额达3亿多元。但很多贷款毕业生还贷违约,违约率超过了20%,致使一些银行不得不停止这项贷款业务,不仅严重破坏了自己的信用记录,还把“苦果”留给了正在大学校园求学的贫困师弟师妹。这样的现象正是我国诚信建设严峻局面的一个缩影。

事实上,我国历来是一个讲究诚信的国家,儒家学说的“仁义礼智信”历来被奉为道德经典,“信”德自在其中。按照《说文解字》的解释,信者,诚也,人言无不信者为诚。以“信”为本,讲究诚信,反对失信,是我国社会尊崇的信条。但是,近代以来,“信”德乃至于儒家道德受到三次大的摧残和冲击:第一次是“五四”运动,在砸烂“孔家店”的口号下,诚信道德的破坏作为革命的副产品,不可避免地成为现实;第二次是“”,在极端的“革命”口号之下,孔孟之道再次受到“清算”,“信”德不可能离开“仁、义、礼、智”的命运而单独存在下来。第三次是改革开放当中,人的信仰出现危机,过于追逐经济利益,一切“向钱看”,诚信观念和诚信道德同样在危机当中,以至于造成现今的状况。

现代社会是诚信社会,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没有诚信的社会,不能成为现代社会;没有诚信的经济,同样不能成为健康发展的市场经济。因此,针对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诚信状况的实际需要,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而作为先导和探索,必须加快银行系统征信体系的建设,进而推动全社会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的全面建设,推动诚信社会的全面建设。据世界银行金融部高级经济学家玛格丽特?米勒女士介绍,拉美发展中国家的银行在征信体系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的帮助下,违约率在大银行减少41%,小银行减少78%。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对于建设诚信社会、维护金融秩序、避免金融风险,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基本状况

近年来,我国对征信体系建设有了初步发展。据与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任兴洲女士提供的信息看,从1989年开始至今,我国的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征信业的起步,由于对外贸易企业对于信用调查的需求,国内出现了部分信用调查机构和企业咨询策划机构,中国的征信业开始起步。第二阶段是民营征信业的初步发展和外资进入,从1995年开始,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商品买方市场的初步形成,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规模都不断扩大,对企业信用调查的市场需求不断增加,国内出现了新的民营征信企业,外资征信和资信评级企业不断进入中国市场,推动了我国征信业务的发展。第三阶段是政府推动征信业发展,20__年至今,在加入wto的经济发展背景下,市场更加开放,居民信贷消费增加,社会的信用规模进一步扩大,而失信行为的不断增加,也促使政府重视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征信机构的建立,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提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任务,中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立起来并发挥作用,个人征信试点也开始进行,并在上海取得了很好的经验。

至目前为止,中国已经建立了四类不同的征信机构:一是政府部门所属、专门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活动的机构;二是中资民营的企业征信公司,主要从事企业信用调查和咨询、风险管理等业务;三是已经进入中国的外国征信机构,提供企业征信服务;四是正在试点的个人征信机构,例如上海建立的个人征信机构,已经有了100多万上海市民在个人征信机构中拥有了自己的信用记录。

应当看到的是,尽管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已经有了上述的发展,市场化运作模式也初步形成,企业征信市场的集中度在逐步提高,个人征信试点初见成效,中央银行信贷咨询系统建立并取得成效,但是就全国征信体系的状况而言,这仍然是初步的发展,距离建设诚信社会的整体需求,确实具有相当大的距离。

三、全面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的基本思路

为了中国社会诚信建设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全面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归纳起来,其基本思路是:

第一,必须全面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速度。就目前我国征信业的发展而言,面对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远远不能适应商业银行和社会各界对征信服务业提出的迫切需求,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因此,在现有基础上,必须全面加快征信体系的建设,以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二,征信机构建设应当公共模式和民营模式并举,引进外资征信机构,形成市场化良性竞争。在美国,发挥主导作用的征信机构是民营征信机构,主要的征信业务集中在三大民营征信机构。在欧洲,以国营的或者公共征信机构为主导。中国建设社会征信机构,应当公共模式和民营模式并举,同时,欢迎外资征信机构进入市场,形成征信业的良性竞争,通过市场引导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以建立统一的银行征信机构为先导,带动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机构发展。现在,中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已经建立并运行,录入420多万借款企业的信用信息,查询用户达到6万多个,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会议认为,应当在此基础上,中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还应当建立个人的信用信息登记,进一步带动全国的企业和个人的征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将中央银行征信体系建设和上海市个人征信试点经验推向全国,逐步形成少数拥有全国基础信用信息资源的大型的综合性征信机构和众多提供信用信息评估等信用增值服务的各具特色的地域性、专业性征信机构,建

立覆盖全国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

第四,坚持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针,全面开展征信业务,充分发挥征信体系作用。征信机构由于涉及到企业和私人的信用信息披露,必须坚持特许经营,经过必要的审批。征信机构不仅要开展一般的信用信息的征集、加工、使用服务,还要进行信用评级、评估等信用增值业务,并且要开展专业性的、地域性的征信业务服务,形成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实现信息共享,各具特色,充分利用各项资源,发挥规模效益,适应不同征信需要,为推动诚信社会建设充分发挥作用。

四、建设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必须加强法制

建设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必然涉及到被征集信用信息的主体的权利保护问题,同时,征信机构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如果不加强法制,也会出现严重的问题。因此,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必须依法进行。

建设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是两个方面。

第5篇

论文摘要:社会资本是寓于社会网络之中的一种社会结构性资源。社会网络和网络成员的信任是构成社会资本的两种重要形式。社会资本对于区域经济发展或产业集群的形成的重要影响力在于它所提供的镶嵌式背景——社会网络的结构差异会引致不同的结果。在中国社会经济转型期,只有构建符合现代意义的社会结构性资源以及更广泛意义的社会普遍诚信,整个社会才能达到一种高效率的秩序。

一、社会资本:范含于社会网络之中的社会结构性资源

最早的社会资本概念是法国社会学家布尔迪厄于20世纪70年代首先提出来的。布尔迪厄是从社会网络的角度来看社会资本的,他认为社会资本是实际或潜在资源的集合体,是与占有某种持久性的网络密不可分的,这种网络是大家所熟悉的、得到公认的、体制化的社会关系网络。

美国社会学家科尔曼曾给出了一个被广泛引用的社会资本的定义:社会资本是个体拥有的社会结构性资源。一般来说,个体拥有三种资本:财务资本、人力资本、社会资本。财务与人力资本是个体自身的资产,而社会资本则代表了与其他个体的关系,它不依附存在于独立的个体,是寓于人际关系结构之中的,并为结构中的个体行动提供便利。与布尔迪厄相似,科尔曼认为,不论是实体的还是虚拟的,个体拥有的这种网络或多或少地包含了相互熟悉或认可的制度化关系。

在他们之后,社会资本概念得到了罗纳德·伯特、罗伯特·普特南、林南等学者的进一步拓展。尽管这些学者从不同的领域和角度对社会资本的概念进行了多种界定,但综合地看,这些学者都认为社会资本是存在于社会结构之中,通过促使行为者做出某些特定行为(如交易与协作等)而产生效益的资源,这些资源表现为社会网络及其某些特征(如信任与规范等)。在这其中,社会资本的栩沧:可以娜貉以下两钊靛钵的内涵。

首先,社会资本属于一种社会结构性资源,它既包含有制度性、框架性的背景因素,也包括其中的个体因素,因而,是一种为其中的行为者提供镶嵌性背景的社会结构性资源。

第二,在社会资本概念中,社会网络和信任(规范)始终是两个重要表现形式。我们知道,任何个体都具有与外界一定的社会关系联结,都镶嵌或悬浮于由各种关系联结交织成的一个社会网络之中,网络中的个体之间通过各种特征的关系进行联结,而不同形式的资源则通过这些联结在社会关系网络(简称社会网络)中流动,社会网络提供了个体与外部互动的重要资源,是一种社会结构性概念。从这个角度来理解,社会资本中的“社会”两字强调这种资源不单独属于任何个人,而是存在于社会关系网络之中,因此,所谓的社会结构性资源可以从社会(关系)网络中得以形象的体现。而从长久性以及稳定性来看,社会网络的维持是与信任和规范联系在一起的,信任与规范给行为者提供了一种行动上的便利。

二、社会资本与区域经济发展

作为一种社会结构性资源,社会资本可以为区域发展提供深层次的动力源泉。以美国128公路区与硅谷为例。128公路区是环绕美国东部波士顿市的一个高科技产业带,这里因为成功培育了一大批高科技企业而被世人所关注,在美国西部地区同样有一个比128公路区稍晚崛起但更为有名的高科技地带—硅谷,这两个区域都以其成功的高科技公司培育、创业、成长等而扬名天下。

从地理分布来看,这两个区域分别依托于麻省理工学院和斯坦福大学,而这两所大学所处的地区本身就是美国高科技研发资源比较集中的地区。在128公路区的成长过程中,麻省理工学院功不可没,在硅谷的成长过程中斯坦福大学也扮演了重要角色,略为不同的是,128公路区主要立足于地区内的资源开发,是一种内向性的成长模式,而硅谷在依托斯坦福大学以充分发掘区内已有资源的同时,还不断地从外部吸引风险资本、人才、技术等向区内流动,属于一种相对外向性的成长模式。

尽管有些不同,128公路区和硅谷的成功都是在当地丰厚的研发资源基础上成长起来的,但是,如果仅仅认为这两个区域的成功完全依赖于这两所大学以及当地的研发基础,这种判断便是一种机械化的思维,无法理解一个区域成功背后所隐藏的深刻道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128公路区成长历程中,少数几个自发成立、带有行业性质的组织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们致力于区内公司、人才之间的沟通与交流,起到了一种信息与资源搜索、传递的重要作用,使得区内原本不易沟通的公司与人员间的气氛活跃起来,这种作用对于配置分散化资源以及充分发掘现有资源极为重要。通过这些组织的作用,128公路区内部形成了一种网络化的结构,资源可以在公司之间较好地实现流动与配置,信息传递与知识扩散也建立了一个较好的渠道,而这些对于一个高科技区域内的公司创业以及成长都极为重要。

硅谷的发展也得益于特定的内部结构性因素。硅谷内部虽然没有像128公路区那样自发形成若千个重要的组织,但硅谷内部公司之间的界限并不严格,相互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极为常见,信息获取非常便利,这些特点不仅使得新公司可以很快在区内找到合适的生存空间从而成长起来,而且为后来的公司也提供了一种示范效应。长期的结果是,硅谷吸引了一大批前来从事高科技创业的公司。

总体上看,这两个地区为公司创业与发展提供一个较好的信息、技术共享与流动的网络架构,再加上斯坦福大学与麻省理工学院具备的雄厚研发实力,从而为高科技公司提供了一种极佳的社会结构性资源和进一步发展的镶嵌性背景。正是这种社会结构性资源的综合作用,使得128公路区与硅谷作为一个区域整体而迅速成长起来。

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意识到了社会资本的这种重要作用。对于一个区域或产业群的成功,传统产业组织理论习惯’于从个体厂商或者产业组织层次上进行解释,这种分析往往有失全面性。区域经济的繁荣因素从来不是单一的,如果我们将视角拓展开并将区域或产业群置放于一个更广泛意义上的整体性背景框架下,那么,这种成功应往往是与它嵌套的多种背景性因素相关的,是一种社会资本意义上的成功。128公路区以及硅谷成功的奥秘正在此。

三、社会网络的结构特征及其竞争优势的产生

一个区域或产业集群之所以成功,是因为该区域能够为企业提供较好的社会结构性资源,在这种社会结构性资源所形成的镶嵌性背景下,整个区域以及内部的企业可以得以较快地成长。值得指出的是,社会结构性资源尽管重要,但并非任何一种“结构”都能保证成功,“结构”本身的特征也值得重视,关于这一点可以从硅谷与128公路区的后续发展得到验证。

20世纪60年代中期,128公路区的高科技公司员工人数为硅谷的2-3倍,但到了70年代中期,硅谷在这方面已赶上并在随后不久将128公路区抛在了身后,到了80年代,128公路区在新公司创立等方面,已明显落后于硅谷,并在90年代日渐式微。为什么随着时间的推移,硅谷能一路高奏凯歌并且扬名天下,最终变为高科技的代名词,而128公路区所创造的“麻省奇迹”却不再继续,它的昔日辉煌也逐渐被人们所遗忘呢?这事实上牵涉到社会资本所指向的社会结构性资源中的“结构”本身的问题。

社会资本是一种社会结构性资源,这种资源是存在于社会关系网络之中的,并通过后者得以体现,“结构”是与社会网络的特征相联系的。社会网络是由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组成的,看一个社会网络,一是关注其规模。规模大,代表着关系密集,从而更有价值;二要看关系的多样性。因为如果所有的关系都代表着相同或相似的信息,那么,这种网络中就包含了许多冗余的关系与信息;三要看关系之间的紧密程度。按照格兰诺维特的观点,“弱”关系联结(比如一般的相熟关系)比“强”关系联结(比如关系紧密的亲戚、同事、同学、朋友等)更有“力量”,可以为社会网络带来较大的价值增加。这是因为强联结之间由于彼此很了解,知识结构、经验、背景等相似之处颇多,并不能带来更多的新资源和信息,而如果在弱联结之间搭起某种形式的桥梁,就可以传递多种多样的资源。罗纳德·伯特后来提出的结构洞(Swctural Hole)观点也表达了相似的认识。他认为,如果一个社会网络中存在关系稀琉地带(结构洞),关系稠密地带被这些结构洞所分隔,表面上看网络内的信息与资源难以交流和沟通,但正是因为关系稀疏地带或结构洞的存在,反倒为一些人将关系稠密地带联系起来提供了机会,使原来不相往来的地带因此变得活跃起来。可见,富含结构洞的社会网络比之拥有纯粹的稠密关系的网络价值更大。 硅谷最终超越128公路区便是得益于不断地开拓弱关系联结而使其内部的社会网络更具活力。在硅谷,许多公司保持的是一种既竞争又合作的关系,相互之间形成了长期的生产、销售、研发联盟,公司与公司之间不再是壁垒森严的内部封闭体系,人员、信息、技术很容易跨越与冲破公司之间的界限而实现交流,知识扩散、信息与技术共享不再困难。可以看出,硅谷内部形成了一种较为广泛的公司间的网络式联盟关系,这种网络结构再加上硅谷本身所具有的开放式成长模式,构成了硅谷持续成长的动力源泉,产生了极为明显的竞争优势。

128公路区走的是一条不同于硅谷的内部资源开拓式成长模式,区内具有很强历史渊源的公司之间保持着一定的联系,但其它公司之间以及区内外的公司之间一般都缺乏应有的沟通与交流,从而整体上使得128公路区表现为一种封闭性的体系,对外不具开放性。128公路区早期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区内少数几个特别突出的核心组织对区内信息与资源所进行的传递与配置作用,这些组织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伯特所说的开拓结构洞的经纪人角色,从而降低了区内网络结构的封闭性,使得区内公司、人员间的信息与资源搜索、交流障碍得以减少。但当区内公司数量大大增加时,几个组织的力量已不够了,而128公路区在后续的发展中没能更多地出现这种经纪人性质的组织,同时,公司长期养成的不主动出击的生存习性以及早期的路径依赖性,使得这里的公司更习惯于单兵作战。这种公司之间自成一体、界限分明的结构与硅谷完全网络化的结构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很显然,128公路区的网络结构特征已经决定了它早期的成功难以为继。再进一步看,128公路区的最终失败另一深层次诱因还在于,它所处的波士顿地区历史、文化、地理、生活方式等等方面所存在的一些结构嵌套性背景因素,导致不仅这里的公司而且公司中的员工都倾向于维持一种强关系联结。在硅谷的生活、社交、文化、都市结构等都促使该地区形成一种开放式的、丰富的、以弱联结为主的人际关系网络的同时,128公路区却继承并持续了一种封闭式的、简化的、以强联结为主的人际关系网络。128公路区无法对由来已久的社会结构与规范进行变革,这些构成了128公路区最终衰落的深层次、更广泛意义上的社会结构性原因。

虽然硅谷和128公路区之间的比较在20世纪90年代初已见分晓,然而相似的案例却在不同的产业、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持续出现。同样的技术、同样的企业,由于嵌人到不同的系统环境当中,从而走上了不同的演进路径,乃至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这种现象启发我们,社会结构性资源固然重要,但结构本身却更为重要。硅谷企业之所以能在高科技产业快速变动的环境中获得成功,是硅谷开放式的、既竞争又联合的网络组织击败了128公路区封闭系统、自成王国的科层组织。

因此,看一个区域的发展,不仅要看社会资本性因素,更要看社会资本所依托的网络结构,一个开放性、充满弱关系联结的网络在某种意义上要比封闭性、以强联结为主的网络更有竞争优势。如果只关注强关系联结,缺乏不断开拓新资源与信息的机制,长期累积的结果便会造成网络是一种封闭性的系统,信息传来传去始终在这一封闭系统内流动,同时也限制了从外部获得新信息,而开放性、充满弱联结的结构在突破障碍而获取新信息以及创造更多商业机会方面拥有更大的社会意义。

四、社会诚信与现代意义的杜会资本构建

在一些人的眼里,往往简单地将社会资本与常见的“关系”现象联系起来,似乎对社会资本的重视就是鼓励“搞关系”,这实际上是对社会资本理解的偏差。但同时需要承认的是,企业或个人都可以通过各种非正式的社会关系而使得一些有悖于制度规定的行为成为可能,这是我们应该关注的社会资本的负面作用。从目前我国现实情况来看,在社会、经济转型过程中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体制断裂或体制漏洞,原有资源配置方式失效,而新的市场配置方式尚未完全建立,从而使得关系网络成为一种重要的补救机制。但是,通过关系网络配置资源与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资源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市场机制要求行为者必须依靠自我的提高而在市场竞争中取胜,从而带动整个社会创造出更多的财富,而关系网络对资源的配置不是促使人们去创造更多的资源,而只是使资源在不同人之间进行重新的分配。因此,不应纯粹强调关系网络对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替代作用,而且这种强调也会妨碍我们去认识社会资本的所具有的真正意义。

事实上,关系的活动空间是由于市场不完善和法制不健全而产生的,这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中国体制改革之任重道远。从本质上讲,社会资本不是给经济体制带来问题,而是由于经济体制自身出现了问题,使得行为者为了解决间题而使用一些非正式关系机制,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体制的健全和改进。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成熟和体制的健全,社会关系的这种活动空间会相应减小。

第6篇

关键词:政府社会诚信体系构建作用

王良在其主编的《社会诚信论》中提出社会诚信体系可分为个人诚信体系、企业诚信体系和政府诚信体系,并指出政府在社会诚信体系中的作用为:“政府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主要推动者,政府自身的诚信建设则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或者说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首要前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极为关键,它不仅影响着本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还影响着一个国家的国际认知度,为此,现阶段构建更为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是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义是要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诚信不仅是和谐社会的本义所在,而且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等密切相关。没有诚信,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也无法实现。首先,社会主义诚信体系构建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完善的市场经济是以道德为支撑的信用经济,市场化程度越高,客观上对我国社会诚信水平的要求也越高。诚信缺失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然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损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其次,社会主义诚信体系构建是建立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必要条件。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基石。要在全社会进行广泛的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最重要的是建构一个促进道德体系建设的社会诚信体系,即借助完善的诚信体系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同时通过他律的控制层和自律的屏障层共同促进社会道德的健全完善。

再次,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有利于形成公平、公正的社会氛围,从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进步,形成一种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有利于我国民主法制的健全完善,为社会秩序的规范、民主政治的建设作坚实的铺垫。由此可见,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是解决社会诚信问题及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

二、政府在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的职能定位

社会诚信体系构建既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紧迫的重要任务。结合世界各国政府职能改革的发展历程,可以说政府必须在社会综合发展方面发挥必要的干预和促进作用。根据我国建构社会诚信体系的紧迫性和新时期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政府在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应发挥以下职能:

1、健全有效的宏观调控职能。我国的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很容易形成一哄而上的混乱局面。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制度供给者的政府就应该从宏观上进行调控,主要应该从法律制度上规范我国目前在建构社会诚信体系方面的窘境。“上海在1999年8月在全国率先进行了个人诚信的试点以来,接着深圳、温州等城市也进行了社会信用建设,但至今我国仍没一部全国统一的规范诚信方面的专门法,如《公平信用报告法》、《企业信用管理法》、《个人信用管理法》、《公平使用信息法》和建构社会诚信体系方面的制度框架,致使我国各地在建构方面的无法可依、无规可循的尴尬现象。所以我国政府在今后的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应尽快制定宏观的发展计划和全国统一的诚信法规,以引领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少走弯路,朝着预定的目标稳步前进。

2、提供完善的协调服务职能。为社会诚信体系建构提供服务应是我国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首先政府应加强服务于诚信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是社会诚信体系得以存在、运作的根本前提和物质保障。包括建立统一的征信、评级和服务标准;集中力量打造不同层次的信息服务平台;大力推动诚信管理教育,培养诚信服务专门人才。其次,为中介机构及信用服务企业提供协调服务,创设供其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同时因为个人信息大都分布在政府各个职能部门,他们代表了各自不同的利益,因此,不同部门的利益需要政府去协调。最后,政府应加强诚信环境建设,加强诚信宣传和教育,逐步增强全社会懂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观念和意识,让“诚信守信”成为全体公民的基本行为规则。

3、发挥应有的监督管理职能。监管职能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对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起着保障作用。监管职能的缺失将会使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前功尽弃。不管社会诚信法律制度多么健全,如果得不到执行或执行不到位,也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规范和有序需要政府部门加强领导和监管,尽快形成行政性惩戒机制,政府各个监管部门要采取记录、警告、处罚、取消市场准人、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多种监管手段,切实保障社会诚信体系的有效运行,目的是在全社会形成健全的市场和社会监管机制,为最终建立一个以市场规则为基础,制度健全,手段完备,管理有序的社会诚信体系作好铺垫。

三、政府在杜会诚信体系构建中的作用方式

如前所述,我国诚信体系的构建离不开政府在其中发挥正确的职能作用。政府在其中正确作用的发挥将有利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尽早地建立和完善,从而一个和谐诚信的社会才能最终形成。为此,政府可尝试以下方式:

1、完善制度,健全法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首先是政府应努力酿造一个有利于诚信体系形成的制度环境。过去20多年中国经济经历了持续的高速增长,出现了空前的经济繁荣。但是,经济繁荣并不必然或自动导致社会公平、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中国在进入21世纪由开创“经济建设时代”的第一次转型走向开创“制度建设时代”的第二次转型[’〕。我国目前由于诚信制度的缺失,我国社会已形成严重的诚信危机,不仅破坏了经济秩序,也给社会造成了很多不稳定因素。人终究是环境的产物。因此,诚实守信的重建不能完全寄希望于个人的道德自律,在很大程度上要靠制度、机制和环境的强有力的保障。我国政府在保障诚信体系的制

度建设中至少应该在以下制度建设中发挥有效作用:第一,规范市场运行的制度,以形成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第二,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信用管理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各项制度还不完善,政府应该尽早成立一个全国范围的信用管理部门,制定符合市场需要的征信制度、信用评估制度以及失信惩罚制度等,以规范各地方政府的诚信体系建设。另外,对民间的行业信用管理也应该以制度加以规范。第三,正确进行政府职能转换,规范行政管理制度。只有在良好的制度环境下,社会诚信才能最终深人到每个人的心中,也就是回归到个人的道德自律。

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制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必然需要法律规范保障其切实可行。我国政府在诚信建设过程中应该尽快起草信用法规和行业信用规范,使我国的社会诚信体系有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来支撑,这样就能有效地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信用服务行业进行规范管理,使信用管理和服务有法可依。

2、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在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中个人诚信是基础,企业诚信是重点,政府诚信才是关键闭。在社会转型的当代市场经济时代,在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中,政府诚信的建设意义非常大b政府本身所担负的引导、监督、管理社会信用的职责,决定了它是基本社会信用制度建立和维护的主体。作为社会规则的主要制订者和监督管理者,作为诚信环境最重要的建设和保障力量,政府的许多行为具有强烈的示范效应和引导作用。因此,建立和健全社会诚信体系,首先要从政府做起,行政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应包括行政立法中的诚信原则和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诚信原则阁。政府要在社会诚信体系中真正起到引导和示范作用,必须要做到:第一,切实转变自己的职能做好职能定位。第二,政府摹用法律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现代社会的信任模式已由传统的人格信任转为现在的制度信任模式,人们更相信制度的规范作用。我国政府也应该用法律制度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规范,使政府的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第三,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公共信息信誉与维护公民知情权的高度统一,是提高政府诚信的要件之一,“政府如果想取信于公众,取悦于民,最省事、最少耗费的途径就是开放政府信息,开放公众参与政府政策制定过程渠道。”

3、监管保障,协调共进。社会诚信体系的法律制度无论多么完善,如果缺少了监督管理,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我国在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之初,必然少不了政府对各种信用制度的监督管理。

首先是成立全国统一的信用行业管理部门对全国的信用建设进行统一管理;其次是监督保障在诚信过程中,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由于我国诚信系统在个人信息保密法上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因此,在诚信途径、诚信信息的公开上容易出现违规操作,甚至出现损害诚信者利益的行为,政府在此过程中要监督诚信及公开信息严格按程序进行,切实使隐私权在内的公民的人权得到保障;最后,政府要参与失信惩戒机制的建设与监管,政府应设专门机构监督失信惩戒机制的执行,这样才能使社会诚信的刚性制度保障真正落实,也才能真正达到用社会诚信体系规范人们行为的目标。

4、以人为本,重在教育。著名学者茅于轼说:“道德比法律更重要,最明显的原因是道德每时每刻都在起作用,而法律则很少介入到生活中来。道德是一种鼓励人们向上的积极力量,他促使人们去关心别人;而法律则是对侵犯别人利益行为的消极制裁。茅先生的话不是在否定法律的作用,而是在强调道德的重要性。在全社会开展诚信道德教育非常必要,政府应在公民的道德教育中起引导、设计规划作用。

首先,加强诚信的舆论宣传教育作用。通过诚信教育把现代诚信刚性的制度转化为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达到法律所无法企及的效果。

第7篇

关键词:政府社会诚信体系构建作用

王良在其主编的《社会诚信论》中提出社会诚信体系可分为个人诚信体系、企业诚信体系和政府诚信体系,并指出政府在社会诚信体系中的作用为:“政府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主要推动者,政府自身的诚信建设则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或者说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首要前提。;[1J(P15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极为关键,它不仅影响着本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还影响着一个国家的国际认知度,为此,现阶段构建更为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是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义是要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诚信不仅是和谐社会的本义所在,而且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等密切相关。没有诚信,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也无法实现。首先,社会主义诚信体系构建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完善的市场经济是以道德为支撑的信用经济,市场化程度越高,客观上对我国社会诚信水平的要求也越高。诚信缺失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然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损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其次,社会主义诚信体系构建是建立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必要条件。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基石。要在全社会进行广泛的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最重要的是建构一个促进道德体系建设的社会诚信体系,即借助完善的诚信体系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同时通过他律的控制层和自律的屏障层共同促进社会道德的健全完善。

再次,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有利于形成公平、公正的社会氛围,从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进步,形成一种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有利于我国民主法制的健全完善,为社会秩序的规范、民主政治的建设作坚实的铺垫。由此可见,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是解决社会诚信问题及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

二、政府在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的职能定位

社会诚信体系构建既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紧迫的重要任务。结合世界各国政府职能改革的发展历程,可以说政府必须在社会综合发展方面发挥必要的干预和促进作用。根据我国建构社会诚信体系的紧迫性和新时期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政府在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应发挥以下职能:

1、健全有效的宏观调控职能。我国的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很容易形成一哄而上的混乱局面。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制度供给者的政府就应该从宏观上进行调控,主要应该从法律制度上规范我国目前在建构社会诚信体系方面的窘境。“上海在1999年8月在全国率先进行了个人诚信的试点以来,接着深圳、温州等城市也进行了社会信用建设,但至今我国仍没一部全国统一的规范诚信方面的专门法,如《公平信用报告法》、《企业信用管理法》、《个人信用管理法》、《公平使用信息法》和建构社会诚信体系方面的制度框架,致使我国各地在建构方面的无法可依、无规可循的尴尬现象。‑[i]}rzz})所以我国政府在今后的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应尽快制定宏观的发展计划和全国统一的诚信法规,以引领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少走弯路,朝着预定的目标稳步前进。

2、提供完善的协调服务职能。为社会诚信体系建构提供服务应是我国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首先政府应加强服务于诚信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是社会诚信体系得以存在、运作的根本前提和物质保障。包括建立统一的征信、评级和服务标准;集中力量打造不同层次的信息服务平台;大力推动诚信管理教育,培养诚信服务专门人才。其次,为中介机构及信用服务企业提供协调服务,创设供其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同时因为个人信息大都分布在政府各个职能部门,他们代表了各自不同的利益,因此,不同部门的利益需要政府去协调。最后,政府应加强诚信环境建设,加强诚信宣传和教育,逐步增强全社会懂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观念和意识,让“诚信守信”成为全体公民的基本行为规则。

3、发挥应有的监督管理职能。监管职能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对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起着保障作用。监管职能的缺失将会使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前功尽弃。不管社会诚信法律制度多么健全,如果得不到执行或执行不到位,也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规范和有序需要政府部门加强领导和监管,尽快形成行政性惩戒机制,政府各个监管部门要采取记录、警告、处罚、取消市场准人、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多种监管手段,切实保障社会诚信体系的有效运行,目的是在全社会形成健全的市场和社会监管机制,为最终建立一个以市场规则为基础,制度健全,手段完备,管理有序的社会诚信体系作好铺垫。

三、政府在杜会诚信体系构建中的作用方式

如前所述,我国诚信体系的构建离不开政府在其中发挥正确的职能作用。政府在其中正确作用的发挥将有利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尽早地建立和完善,从而一个和谐诚信的社会才能最终形成。为此,政府可尝试以下方式:

1、完善制度,健全法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2](P333)首先是政府应努力酿造一个有利于诚信体系形成的制度环境。过去20多年中国经济经历了持续的高速增长,出现了空前的经济繁荣。但是,经济繁荣并不必然或自动导致社会公平、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中国在进入21世纪由开创“经济建设时代”的第一次转型走向开创“制度建设时代”的第二次转型[’〕。我国目前由于诚信制度的缺失,我国社会已形成严重的诚信危机,不仅破坏了经济秩序,也给社会造成了很多不稳定因素。人终究是环境的产物。因此,诚实守信的重建不能完全寄希望于个人的道德自律,在很大程度上要靠制度、机制和环境的强有力的保障。我国政府在保障诚信体系的制度建设中至少应该在以下制度建设中发挥有效作用:第一,规范市场运行的制度,以形成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第二,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信用管理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各项制度还不完善,政府应该尽早成立一个全国范围的信用管理部门,制定符合市场需要的征信制度、信用评估制度以及失信惩罚制度等,以规范各地方政府的诚信体系建设。另外,对民间的行业信用管理也应该以制度加以规范。第三,正确进行政府职能转换,规范行政管理制度。只有在良好的制度环境下,社会诚信才能最终深人到每个人的心中,也就是回归到个人的道德自律。

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制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必然需要法律规范保障其切实可行。我国政府在诚信建设过程中应该尽快起草信用法规和行业信用规范,使我国的社会诚信体系有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来支撑,这样就能有效地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信用服务行业进行规范管理,使信用管理和服务有法可依。

2、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在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中个人诚信是基础,企业诚信是重点,政府诚信才是关键闭。在社会转型的当代市场经济时代,在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中,政府诚信的建设意义非常大b政府本身所担负的引导、监督、管理社会信用的职责,决定了它是基本社会信用制度建立和维护的主体。作为社会规则的主要制订者和监督管理者,作为诚信环境最重要的建设和保障力量,政府的许多行为具有强烈的示范效应和引导作用。因此,建立和健全社会诚信体系,首先要从政府做起,行政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应包括行政立法中的诚信原则和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诚信原则阁。政府要在社会诚信体系中真正起到引导和示范作用,必须要做到:第一,切实转变自己的职能做好职能定位。第二,政府摹用法律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现代社会的信任模式已由传统的人格信任转为现在的制度信任模式,人们更相信制度的规范作用。我国政府也应该用法律制度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规范,使政府的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第三,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公共信息信誉与维护公民知情权的高度统一,是提高政府诚信的要件之一,“政府如果想取信于公众,取悦于民,最省事、最少耗费的途径就是开放政府信息,开放公众参与政府政策制定过程渠道。”

3、监管保障,协调共进。社会诚信体系的法律制度无论多么完善,如果缺少了监督管理,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我国在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之初,必然少不了政府对各种信用制度的监督管理。

首先是成立全国统一的信用行业管理部门对全国的信用建设进行统一管理;其次是监督保障在诚信过程中,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由于我国诚信系统在个人信息保密法上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因此,在诚信途径、诚信信息的公开上容易出现违规操作,甚至出现损害诚信者利益的行为,政府在此过程中要监督诚信及公开信息严格按程序进行,切实使隐私权在内的公民的人权得到保障;最后,政府要参与失信惩戒机制的建设与监管,政府应设专门机构监督失信惩戒机制的执行,这样才能使社会诚信的刚性制度保障真正落实,也才能真正达到用社会诚信体系规范人们行为的目标。

4、以人为本,重在教育。著名学者茅于轼说:“道德比法律更重要,最明显的原因是道德每时每刻都在起作用,而法律则很少介入到生活中来。道德是一种鼓励人们向上的积极力量,他促使人们去关心别人;而法律则是对侵犯别人利益行为的消极制裁。..}})}pz,一’b)茅先生的话不是在否定法律的作用,而是在强调道德的重要性。在全社会开展诚信道德教育非常必要,政府应在公民的道德教育中起引导、设计规划作用。

首先,加强诚信的舆论宣传教育作用。通过诚信教育把现代诚信刚性的制度转化为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达到法律所无法企及的效果。

第8篇

一、政府诚信能够促进社会管理的创新

政府诚信与社会管理的关系其次还表现在政府诚信能够促进社会管理的创新。社会管理不仅涉及到社会保障方面,还涉及到社会经济发展发面。社会管理中的主导核心力量是政府,如果政府具有足够的公信力,而且政府在涉及到各种社会管理的问题上都讲诚信,就会在很大程度上推进社会管理的力度与进程。除此之外,政府诚信能够促进社会管理的创新,不仅体现在社会管理的方式上,而且体现在社会管理的结构上,政府诚信能够优化社会管理的结构,使得社会管理的结构向平衡、良性发展。所以说,政府诚信踧踖与社会管理的关系还表现在政府诚信能够社会管理的创新。

二、政府诚信能够增强社会管理的软实力

政府诚信与社会管理的关系还表现在政府诚信能够增强社会管理的软实力。由于社会管理涉及到的范围是相当广的,而且社会管理还存在难度大、强度高等一些问题,所以社会管理很需要一定的软实力去保障社会管理的顺利进行。在我们当今的社会管理中,由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诚信缺失的例子是非常多的,而且因为诚信缺失所导致的社会问题也是相当多的。为了进一步缓解社会管理中各种复杂利益的协调,以及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加强社会管理的软实力是非常有必要的。政府作为社会管理的主导力量,显然,增强社会管理的软实力责任就落到了政府的肩膀上。因此,政府应该树立一个高大的形象,做出榜样的力量,来保障社会管理的软实力,这就涉及到了政府诚信。政府树立良好的公信度,从而来带动社会诚信的建设,进一步促进社会管理的顺利进行。所以说,政府诚信能够增强社会管理的软实力。

三、政府诚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治理“市场失灵”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由于市场失灵所造成的是新问题是相当严重的。在我国的社会管理中的诚信建设是非常薄弱的,不仅出现很多的问题,还有许多的矛盾出现。政府在社会管理中占据着主导地位,而且政府诚信能够促进社会管理的顺利进行,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从另一方面来讲,社会管理有助于政府诚信的建设,社会矛盾消除,社会秩序稳定,都会归功于政府,显然政府诚信就树立起来了,政府因此也会具有一定的公信力,进而可以去解决一些市场问题。因此说,政府诚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治理“市场失灵”。

四、结语

政府诚信关系到一个政府的公众形象,同时也关系到政府在民众之间的权威与影响力,最重要的是政府诚信与社会管理存在着一定的内在关系。政府诚信能够提高社会管理的效能,使社会管理的效果更加明显,还能够促进社会管理的创新;政府诚信能够增强社会管理的软实力,运用精神文化的软实力来促进社会管理的进程,从而反过来有助于政府公信力的建设和政府诚信的建设。本文笔者从四个方面研究和探索了政府诚信与社会管理的关系,深刻地阐明了政府诚信在促进社会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不仅对当代政府诚信的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而且对社会管理体系的完善也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在此抛砖引玉,希望更多的专业人士加入到此课题的研究中来,为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作者:胥英明金会民杨文怀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社会学系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第二满族中学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中心校

第9篇

关键词:诚信缺失 社会诚信建设  政府作用

进入新的世纪,我国的诚信建设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和推崇,各企事业单位纷纷将诚信建设列为提升自身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个人也越来越注重自己的诚信记录,把“诚实守信”奉为追求的“价值目标”。但诚信建设是一个长期的、互动的、全而的系统工程,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中,个人是基础,企业是重点,政府才是关键,政府应在诚信建设的过程中发挥旗帜、导向作用。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为推动诚信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从系统和发展的角度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必须积极正视这些问题,科学界定政府作为的方式、范围和程度。

一、我国政府在社会诚信建设中的作用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的作用也是关乎全局,不可或缺的。但在社会诚信建设中,必须明确规定政府职贡义务,以防缺位,严格限制政府发生作用的范围,以防越位。根据诚信建设的自身规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政府在诚信建设中应发挥好以下几方而的作用:

(一)示范引导作用。在日常经济社会管理事务中,政府讲诚信,则会给企业和个人树立榜样,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使社会公众“见贤思齐焉”。反之,政府失信,社会主体也极有可能加以效仿,对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产生恶劣的“传递效应”,误导社会的“价值取向”。

(二)规划协调作用。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内容杂,任务重,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所及部门来看,包括银行、工商、税务等;从所涵盖的内容来看,包括个人、企业和政府的诚信建设。因此,要使诚信建设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用地有条不紊开展,就离不开政府对诚信建设的统一规划,对方方面面的利益协调,对不同行业特点的兼顾,否则,各社会主体就极有可能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而各自为政、重复建设,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和地区、行业的割据、垄断。当前各地区、各行业盲目地自成一体、大建数据库就是缺乏规划、协调的恶果。

(三)监管保障作用。社会诚信制度的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的完善并非一个自然而然的嬗变过程,其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会出现或强或弱的利益冲突。要把这些矛盾、冲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仅靠社会公众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教化是远远不够的。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垄断组织应在其中发挥监管保障作用,大力强化诚信行为,坚决惩处诚信缺失,使得诚信建设沿预定的规划、设计顺利、高效开展。

二、我国政府在推动社会诚信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计划经济思维惯性的影响和诚信建设在我国刚刚起步的缘故,政府对自己在诚信建设中的角色定位和作为方式等都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和行动上的不力并造成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政府自身诚信缺失现象大量存在。受传统权力思想的影响,很多政府工作人员常常误认为讲诚信只是个人、企业的事情,政府的权力是为社会公众谋福利的,只需着眼于大局和长远,对于局部和个人利益宜倡导“舍小家、顾大家”的奉献精神,不必“谨小慎微”,可以不讲诚信。

(二)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的互动关系不明确。“自主经营、自负赢亏”的市场化运作是企业“重合同、守信用”的根本动力和最大约束。然而现实情况是,“政企不分、产权模糊”仍是我国很多企业的重大弊端,市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也并不健全或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在政府对诚信建设的调控中,各种“缺位”、“越位”现象时有发生。在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过程中,政府应确实分清“作为”与“不作为”的界限,分清“主体”与“支持”的区别。但我国许多地方政府在调控诚信建设时,就没有把握好上述的界限,没有分清上述的区别,作了许多“不该做也做不好的事”,同时“该做的事”却没有做好。

(四)在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中,各级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危害极大。这一方面造成了信用信息的割据和垄断,增加了一些政府机关索贿的砝码,另一方面也使得大量的信息不能按价值规律自由流动而闲置浪费。

第10篇

精神文明建设的实践证明,诚信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系统工程。诚信政府、诚信市场、诚信公民是诚信建设的重要支撑点,是一个地区经济繁荣、生活富庶、社会文明和政治稳定的重要标志。为此,记者采访了弓长岭区委书记王海浩。

王海浩说,诚信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弓长岭区在诚信建设方面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打造实力辽阳、平安辽阳、诚信辽阳,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部署,积极营造全社会诚信氛围、建立诚信机制,逐步建设和形成诚信政府、诚信市场、诚信公民的格局,不断提高全区人民的整体素质和城区文明程度。

王海浩说,今年年内全区要在诚信建设方面做好4项工作:一是举行诚信建设系列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舆论宣传引导是人们认识诚信、维护诚信形象的先导。要保证宣传形式多样、宣传时效长久、宣传主题明确,确保诚信入耳入眼、入脑入心。要集中开展“共铸诚信创文明”为主题的系列活动,包括悬挂标语、条幅、建立固定标语牌、播放电视公益广告和增加社区大学的教育培训等内容。要组织各乡(镇)街、行业分别举办一次“共铸诚信创文明”的社区演出、演讲比赛、事迹报告会等活动,全区要举办一次机关、行业代表和工商业户参加的大型“共铸诚信创文明”活动签字仪式。同时,要开展不文明行为特别是不诚信行为集中曝光活动。

二是建立诚信规范。制度规范、行业要求是诚信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在全社会形成诚信社会氛围的保证。要组织对全区重点行业特别是行政执法机关、窗口服务单位、旅游、餐饮、商业流通等重点部位进行诚信规范检查,建立诚信建设制度保证。要进一步完善规范各行业诚信建设的制度和标准,把诚信建设的目标和要求融入科学有效的日常管理之中。

三是开展诚信单位评选活动。调动各社会群体特别是企业和法人追求诚信的积极性,要通过诚信单位评选活动,在全民中形成遵守规范、诚信经营的荣誉感,同时解决诚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带动全社会风气的转变。要加强行政审批中心建设,塑造诚信政府形象;要组织工商、技术监督部门,评选一批诚信经营业户、诚信市场,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购物放心一条街”等活动,力争年内把繁荣步行街纳入全市诚信商业街建设范围。要在服务业中结合发展旅游业,重点开展争创诚信旅游经营者活动,推动规范服务,诚信服务。

四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用记录和评价标准,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是检验和衡量地区诚信水平的标志,也是营造诚信社会氛围、强化信用和诚信意识的制度约束机制。要在税务、工商、银行、劳动等部门逐步探索建立重点企业的信用档案,对企业借贷记录、纳税记录、按时纳费记录、合同信用水平以及劳动用工等各项指标量化分解,统筹评价,建设信用等级和诚信档案,搭建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王海浩最后说,我们希望通过各项活动的常年开展,吸引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逐步探索和健全诚信体制,使诚信作为人们行为的一条准则,成为人们引以为荣的美德。

第11篇

一、我国政府在社会诚信建设中的作用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的作用也是关乎全局,不可或缺的。但在社会诚信建设中,必须明确规定政府职贡义务,以防缺位,严格限制政府发生作用的范围,以防越位。根据诚信建设的自身规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政府在诚信建设中应发挥好以下几方而的作用:

(一)示范引导作用。在日常经济社会管理事务中,政府讲诚信,则会给企业和个人树立榜样,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使社会公众“见贤思齐焉”。反之,政府失信,社会主体也极有可能加以效仿,对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产生恶劣的“传递效应”,误导社会的“价值取向”。

(二)规划协调作用。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内容杂,任务重,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所及部门来看,包括银行、工商、税务等;从所涵盖的内容来看,包括个人、企业和政府的诚信建设。因此,要使诚信建设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用地有条不紊开展,就离不开政府对诚信建设的统一规划,对方方面面的利益协调,对不同行业特点的兼顾,否则,各社会主体就极有可能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而各自为政、重复建设,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和地区、行业的割据、垄断。当前各地区、各行业盲目地自成一体、大建数据库就是缺乏规划、协调的恶果。

(三)监管保障作用。社会诚信制度的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的完善并非一个自然而然的嬗变过程,其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会出现或强或弱的利益冲突。要把这些矛盾、冲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仅靠社会公众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教化是远远不够的。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垄断组织应在其中发挥监管保障作用,大力强化诚信行为,坚决惩处诚信缺失,使得诚信建设沿预定的规划、设计顺利、高效开展。

二、我国政府在推动社会诚信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计划经济思维惯性的影响和诚信建设在我国刚刚起步的缘故,政府对自己在诚信建设中的角色定位和作为方式等都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和行动上的不力并造成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政府自身诚信缺失现象大量存在。受传统权力思想的影响,很多政府工作人员常常误认为讲诚信只是个人、企业的事情,政府的权力是为社会公众谋福利的,只需着眼于大局和长远,对于局部和个人利益宜倡导“舍小家、顾大家”的奉献精神,不必“谨小慎微”,可以不讲诚信。

(二)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的互动关系不明确。“自主经营、自负赢亏”的市场化运作是企业“重合同、守信用”的根本动力和最大约束。然而现实情况是,“政企不分、产权模糊”仍是我国很多企业的重大弊端,市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也并不健全或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在政府对诚信建设的调控中,各种“缺位”、“越位”现象时有发生。在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过程中,政府应确实分清“作为”与“不作为”的界限,分清“主体”与“支持”的区别。但我国许多地方政府在调控诚信建设时,就没有把握好上述的界限,没有分清上述的区别,作了许多“不该做也做不好的事”,同时“该做的事”却没有做好。

(四)在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中,各级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危害极大。这一方面造成了信用信息的割据和垄断,增加了一些政府机关索贿的砝码,另一方面也使得大量的信息不能按价值规律自由流动而闲置浪费。

(五)政府对诚信服务机构的监管存在着重“事前审批”,轻“动态管理”的倾向。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片面地认为,加强对诚信服务机构的监管就是强化对服务机构的“资质认证”和“行政审批”,于是便想方设法增设“准入条件”,千方百计抬高“准入门槛”。与此同时,又对己获准入的机构缺乏必要的检查、考核和淘汰机制的设定。

(六)与社会诚信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框架不完善。如我国的产权制度仍不清晰,企业缺乏追求长远利益的稳定预期,很难始终做到恪守诚信,“奉信誉高于一切”。对于信用信息的管理也缺乏可操作性强、效力适中的法律规章。

(七)我国社会诚信建设的运作机制不完善。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缺乏统一的层次高、专业化水平高的政府诚信服务管理部门,管理多头、分散,政策不一;(2)诚信服务行业标准尚未确立,造成对行业的管理弹性大,可操作性差,行业整体竞争秩序混乱。(3)诚信服务机构人才匮乏,设施落后,很难为社会提供高水平的信用服务,影响了市场主体的信用服务诉求;(4)诚信服务的供给与需求脱节。很多的服务机构缺乏市场意识,缺乏对诚信服务市场的调研,不能敏锐把握市场对诚信产品的需求,导致诚信产品的市场转化率低,影响了其持续发展的能力。

三、如何更好地发挥我国政府在社会诚信建设中的作用

(一)以制度创新打造诚信政府。首先,创建和完善社会参与决策的机制。其次,力促信息公开,透明行政。再次,要制约政府权力,规范权力运作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最后,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大力消减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以杜绝各种借审批机会乱收费、乱设卡的现象。

(二)加强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没有道德约束的诚信体系是不牢固的,没有道德内涵的诚信制度也是没有生命力的。诚信道德教育应是诚信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把诚信教育作为一项长远的战略任务来抓,同时又要注意把诚信建设工作落实到日常工作中。

(三)促进行政方式由“政府主体模式”向“政府支持模式”的转变。我国政府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已习惯了以自身为主体的行为模式,在计划经济的竞技场上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在推动社会诚信建设的过程中,政府应着力改变自己以往所扮演的角色,从具体的微观事务中解脱出来,重点做好对诚信服务市场的“规划引导、建章立制”,为社会诚信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制体系。政府应组织专门的人员研究影响我国诚信建设的体制,进一步建立、完善应有的政策、法规体系,特别应该借鉴外国经验,尽快出台以下制度:(1)明晰产权制度。(2)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强化失信惩戒制度。

第12篇

[论文摘要]社会诚信问题,是关系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问题。现代社会诚信的缺失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许多不良影响。重塑社会诚信,既是社会良知的呼唤,也是经济学研究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社会诚信问题,表面上是一个单纯的社会学问题,其实它更是一个经济学问题。社会诚信的缺失,不仅影响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而且严重干扰社会的经济秩序,阻碍社会经济生活的健康、有序发展。社会诚信的重塑,不仅仅是一个道德与制度建设的问题,也是一个关于“成本与收益”的经济学问题。。因此,重塑社会诚信,除了继续加强全社会的道德建设与制度建设外,当前主要应从经济学的角度着手,建立起完善的考量社会诚信的经济学制度体系,从而规范社会经济生活和人们的日常经济行为,推动整个社会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一、诚信缺失的经济学探因

    关于社会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主要有’‘道德说”和“制度说”两种。

    “道德说”认为,社会诚信的缺失,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整个社会道德建设的滞后及人们道德水准的下降。人们常感叹“人心不古”、“世风日下”,正是这一说法的最好佐证。

    依据“道德说”,社会诚信的缺失与处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的道德缺失有关。我国正处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转型期,在社会经济转轨时期,新旧思想的更替,观念的错综复杂,道德约束的缺失等均为信用失衡提供了滋长的空间;同时,体制上的原因和人们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个人信用、企业信用乃至政府信用的缺失,从而使社会诚信缺失问题成为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以证券市场为例,道德约束的缺失已成为我国股市发展的重大缺陷。一个明显的现象是,尽管中国证监会每年都会查处一批案件,但在业内并没有形成操纵股市可耻的观念,相反,在业内却经常流传着一些令人羡慕的操纵成功的事例。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今社会部分人思想道德水准的普遍下降及道德约束的普遍缺失。

    “制度说”认为,社会诚信的缺失,主要原因在于现行制度存在缺陷。在制度经济学家和遵从制度经济学的人看来,任何制度安排下的普遍违规现象的存在都意味着制度设计本身或者是为维持这一制度权威而制定的制度(制度的执行环节)存在缺陷。

    关于中国市场诚信缺失原因的许多观点,比如政府过多干预下的市场畸形发展、信誉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监管不力以及广为流行的产权不清说等等,实际上都是从制度角度寻找答案。

    社会诚信缺失的“道德说”和“制度说”,就各自的视角而言,是成立的。但它们两者都没有说明造成诚信缺失的原因—道德约束缺失和制度约束缺失背后隐藏的深层的经济学上的原因。

    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社会诚信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与经济学上的成本与收益失衡有关。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是经济人假设,抛开这一基本假设的任何研究方法都不是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任何结论都不是经济学的结论。在这一假设前提下,任何理性经济人行为决策的标准只有两个:成本与收益。其实,从经济学的视角看诚信的缺失,问题很简单。在理性经济人假设条件下,经济人个体是否守信既非因为其道德品质突然发生了什么变化,亦非简单的由于某种制度安排与其不协调,而是取决于其在既有制度框架下对自己的成本收益的理性判断。无论道德缺失还是制度缺陷,都仅仅是覆盖在“成本—收益”这一根本内核外的“面纱”。

    从历史文化的层面上来看,中国长期处在封建社会,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很深,是一个以人情事理为纽带的礼义社会。受古训“言而有信”、“言必行,行必果”的约束,社会成员普遍重情讲义,谁不守信用,谁就在交往中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这就等于剥夺了其生存权。在这里失信的成本是相当巨大的,信用的严肃性由此得到维护。而且,在封建宗法社会,其信用大多是建立在宗法血缘的基础上的,这种信用是封闭式的,背后隐藏着封建伦理观念,仅靠道德和舆论的约束就能够对违信者进行足够严厉的惩罚。而现代社会是一个开放式的、平等的社会,旧有的道德约束机制不再能够对违信者进行足够严厉的惩罚。因此,目前我国经济生活中的诚信缺失包括证券市场上欺诈成风现象的出现,决非像某些极端的观点所表述的是“道德沦丧”。道德依然存在,理性人依然理性,只不过历史变迁过程中道德约束给违约者带来的潜在成本(风险)在下降。至于导致诚信缺失的各种制度缺陷之所以成为缺陷,其根本原因在于经济个体发现,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违信的收益远远大于其成本。换句话说,这样的制度安排客观上给予经济个体违信的冲动。

    可见,无论道德缺失还是制度缺陷都源于违信成本的弱化;无论道德约束还是制度约束都是违信成本的约束。重塑诚信的关键在于在经济个体对成本收益的权衡中,使其认识到违信的成本大于其收益。

二、重塑诚信的经济学视角

    要推动社会经济生活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重塑社会诚信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重塑社会诚信,在经济学的视角看来,应解决以下两个核心问题:

    (一)违信如何惩罚—选择最可置信的威胁

    前文中提出重塑社会诚信的关键在于加大违信成本,给予违信者足够严厉的惩罚。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加大违信成本,如何给予违信者足够严厉的处罚。

   中国自古就有“乱世重典”的说法。于是,面对诚信严重缺失的社会现象,严惩失信行为便成为社会的最高呼声,也很自然成为管理当局的首选策略。很显然,严惩失信行为本身并没有错,问题在于,严惩呼声背后所反映的理念与现代文明是格格不人的。在早已走出封建文化侄桔的现代社会仍然强调高压政策不仅是极其可悲的,而且与解决问题的初衷背道而驰。一个突出的例子就是,在股市建立后一个相对较短的时期内,我国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反证券欺诈的法律、法规。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现实是,随着反证券欺诈惩戒措施的逐步严厉,证券欺诈行为不仅没有收敛,反而愈发向多元化、专业化、隐蔽化的方向发展。

   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制约机制能否发生作用,关键在于制裁措施的威慑效果。而制裁的威慑效果取决于两个变量:制裁的严厉性和确定性。制裁越严厉,实施制裁的可能性就越小,威慑效果就越强,反之就越差。因此,威慑的效果取决于上述两个变量的最佳组合。“治乱世用重典”的想法显然把问题简单化了。

    首先,虽然经济学假设一般个体都是风险厌恶者,但这一假设并不适用于所有个体。大量事实表明,许多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都具有很强的风险偏好。如果不守信用的潜在收益很大,他们放手一搏的动机往往是非常强烈的。

    其次,低概率的严厉惩罚很难产生威慑效果。以乘坐飞机为例,虽然机毁人亡对每一名乘客来说都是再严厉不过的惩罚,但由于发生空难的可能性(概率)微乎其微,几乎没有人会因此而不坐飞机。犯罪学家确信,制裁的确定性比其严厉程度往往能产生更大的威慑效果。因此,考虑到证券欺诈行为人的行为偏好,提高制裁的确定性可能比简单的加强惩罚的严厉性更为有效。否则,面对极低的被制裁的可能性,证券欺诈行为人会对制裁的严厉性视而不见。

    另外,现代法治社会,“治乱世用重典”的信条本身就是十分荒谬可笑的。如果用最通俗的说法说明现代法治与皇权宗法最根本的区别,那就是“现代法治尽一切可能避免草营人命”。例如,将一个人投人监狱的惩罚比较严厉,相应地法律要求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必要的程序性保护。因此,在现代法治社会,惩罚的确定性和严厉性之间存在着彼此消长的关系。“重典”往往意味着惩罚实施的低概率,而这必然削弱制裁措施的威慑性。

    对此,博弈论给予了高度精炼的概括:在惩罚措施的实施者和承受者的博弈中,当惩戒措施实施的概率很低时,无论这种惩戒措施多么严厉,都是一种不可置信的威胁。关于诚信的回归及其他类似问题,我们可以形成这样一个基本判断:真正能够产生威慑力(最可置信的威胁)的,不是“严惩”,而是“必惩”。

    (二)制度如何设计—注重博弈的持续性

    个体的存在必然导致个体与群体的利益冲突—几乎在所有的时候个体的效用函数都不同于集体的效用函数。经济学著名的囚徒困境是理性社会的一个普遍现象。在关于囚徒困境的经典论述中,所有博弈参与者都明白“合作”的意义,然而,“不合作”这一绝对占优势战略却成为其最终选择。问题的关键在于,每个参与博弈的个体不能确定其他个体合作的诚意。而这一博弈过程一旦可以重复进行,便有可能出现对于任何个体而言参与博弈的其他个体选择合作策略是可置信的情况,此时,“合作”这一集体理性决策便可以实现均衡。在经济学看来,所谓信任不过是在重复博弈过程中.当事人谋求长期利益最大化的手段。反过来说,恰当的制度安排能够将当事人约束于某一重复博弈过程并使其遵从诚信。

    汽车驾驶员的违规积分制度较之单一罚款的优点就在于此。在单一罚款的情况下,违规司机一旦被交警抓住,只能怪自己运气不好,可能会埋怨警察多事,当然也可能会表示反悔,但其再次违规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变化。因为交过罚款以后,本次违规的后果就此结束,不会对以后产生任何影响。而在违规积分制下,驾驶员的每一次违规都被赋予相应的分值记录在案,并对其后续行为产生影响。而且,积分制下违规惩罚的威慑效应是边际效益递增的:随着违规积分的不断增加,违规者距离参加培训或被吊销驾照的处罚就越近,或者说,其违约的边际成本就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