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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保密协议

时间:2023-05-30 10:08:10

离职保密协议

第1篇

乙方: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时,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离职以后保守乙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一、需要保密的信息

1、本保密协议中所涉指的所有乙方信息资料包括:技术方案、设备及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工艺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客户名单、行销计划、工程及采购计划、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财务数据、员工信息、各种购销合同、工程预算及合同、各种协议、企业注册信息、人力资源文件、法律文件、参考资料及功能界面、说明书等都是保密信息。

2、保密信息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视频、音频、计算机软件以及记录乙方秘密的任何载体等。

二、保密责任

1、甲方必须对所有来自乙方的保密信息严格保密,包括执行有效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

2、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3、甲方不能透露涉及商业使用权、专利权、复制权、商标、技术机密、商业机密或其他归乙方专有的权利给第三方。

三、保密期限

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__年内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四、违约责任

甲方泄露乙方的秘密,根据泄密造成的损失的大小,需赔偿乙方__万元,严重者乙方可按《刑法》泄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特别约定

1、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2、双方同意,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独立有效至保密期满。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第2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员工流动

一、保密协议及保密制度

签订保密协议是大家熟知的、也是最基本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其意义在于,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限于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般地,公司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被认为公司已经采取保密措施。从诉讼中举证的角度看,公司通过举证已经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来证明已经采取保密措施,也是较为经济便捷的方式。

就保密协议而言,公司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

如上所述,商业秘密的认定受制于法律规定的条件。实践中对于公司主张的相关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亦会采取较为严格的审查。最高法院及各地法院一般均对商业秘密的认定条件做了更为具体的解释。从文件规范的角度,公司在保密协议中约定商业秘密的范围时,应当尽量详尽地列明公司的商业秘密类型及范围 ,并应特别针对员工因其岗位职责所可能接触的商业秘密进行明确约定。

2、强调保密义务的期限

一般地,保密义务应当持续至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为使员工对此有明确的认识,保密协议中应当对此做出明确约定,并明确约定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将不影响保密条款的效力。

3、把握签订保密协议的时间点

一般地,公司可要求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订保密协议。在员工已经入职甚至已经决定离职的情形下 ,如公司再要求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将处于被动的地位。

二、离岗脱密

签署保密协议及建立保密制度重在员工雇佣期间的管理;而离岗前脱密则重在员工离职前将其与商业秘密隔离(脱密),以尽量减少员工离职后的不可控因素。

根据法律规定,员工辞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部分地方还规定,对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公司应当充分利用员工离职前的提前通知期,尽量在此期间将员工与其所接触的商业秘密分离。

三、竞业限制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竞业限制越来越为公众熟识,并被用人单位采用作为保护自身商业秘密及竞争优势的手段。

1、何为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即员工在离开原单位后不得到与原单位相竞争的单位工作,或自行从事与原单位相竞争的业务。《劳动合同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此做了规定,即员工不得"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企业"。

2、关于"竞业限制"的限制

竞业限制是对员工就业自由的限制。由此产生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劳动法、宪法规定的员工就业自由的冲突:一方面,员工有自由就业的权利;另一方面,员工的原用人单位有要求公平竞争、要求其他单位不得通过雇佣自己的员工与自己竞争的权利。

为在上述冲突中取得平衡,法律规定,公司可以要求其员工在离职后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补偿,以补偿员工因此受到的损失。

(3)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关于竞业限制补偿的标准,目前尚没有全国性的法律规定;但是部分地方已经就此做出规定。 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在尚未规定相关补偿标准的地区,原则上,用人单位与员工可以自行约定竞业限制补偿的标准。

3、公司如何使用"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竞业限制可以限制员工的就业去向,较为彻底地保护商业秘密不被不当披露或使用;另一方面,公司需为此付出竞业限制补偿作为代价。

一般地,竞业限制协议亦应在员工入职时与劳动合同同时签订,这也有利于员工全面判断雇佣的具体条件。 但因员工的岗位在雇佣期间可能发生变化,相关商业秘密也可能随市场及技术变化而不再具有保密性,因此可能出现员工入职时存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必要,而离职时竞业限制已然没有必要的情形。此时公司未免陷入被动:不履行协议将构成违约,履行协议又已没有意义,并需支付补偿。为此,公司应当为自己留有余地,可以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执行竞业限制条款。如此,则如公司在员工离职时决定不执行竞业限制协议,公司亦无须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4、竞业限制与离岗前脱密的关系

竞业限制的法律原理在于,员工如到单位竞争对手处工作,则不当披露及使用原单位商业秘密的可能性较大。而对于离岗前脱密而言,其着眼点恰恰相反,旨在在员工离职前隔离员工与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正因为竞业限制与离岗前脱密的上述关系,对于竞业限制与超过一个月的提前通知期是否可以并用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二者保护的侧重点不同,故只要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并行使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企业在脱密期内采取脱密措施后,再行限制员工的就业范围即缺乏合理性,显失公平。部分地方立法对此已经做了明确,例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均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四、禁止招揽

禁止招揽是指,员工在离职后不得诱导或促使原用人单位的其他员工离职。从广义的角度,禁止招揽还包括员工在离职后不得诱导或促使原用人单位的客户与其进行交易。

禁止招揽更多是出于公平竞争的考虑,但是,因禁止招揽可以限制、防止更多的员工流动,并可以限制员工主动接触原单位的客户,其对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也具有积极防范的意义。

目前法律对于员工在离职后的禁止招揽义务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公司如要求员工在离职后承担禁止招揽义务,应当事先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进行书面约定。

五、离职员工管理制度

对离职员工进行管理,对于商业秘密保护也具有意义。公司可以通过与员工进行离职谈话,了解员工的新用人单位。这不仅有利于理解员工离职的原因,更有利于判断员工是否在竞争对手工作,便于公司了解员工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违反禁止招揽以及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形。

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需要系统的文件及制度设计。除上述制度外,公司亦可考虑将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作为给付相关福利待遇的前提条件,通过签订知识产权协议来巩固公司的商业秘密归属等,这些对于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也具有促进意义。

参考文献:

[1]张玉瑞:《商业秘密的保护》,专利文献出版社,1994。

[2]屈月华:《竞业禁止研究--以竞业禁止协议为中心》,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

第3篇

2月7日,全球PC市场排名第四的宏一纸状书将其前CEO兰奇(Gianfranco Lanci)告上了法庭。宏在声明中称,兰奇违反了其离开宏时双方达成的竞业限制协议,为了保障宏的权益,故对此采取法律行动。2011年4月兰奇从宏闪电辞职,并于9月转战现任全球PC市场亚军的联想担任顾问。兰奇曾在宏任职6年,宏在兰奇离职时同意支付兰奇一千万美元作为遣散费,但前提是兰奇不得再到作为宏竞争对手的公司工作,时隔半年不足之际,兰奇已加盟联想并身担要职。今年年初,联想宣布新一轮业务重组,新增EMEA部门(欧洲、中东、非洲),由兰奇掌舵担任最高主管。联想特别将人事案的生效日期定在今年的4月2日,刚好与兰奇从去年4月1日离开宏相隔一年。联想集团董事长兼CEO杨元庆表示,联想与兰奇的关系是合法的。

跳槽不是你想跳,就能跳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竞争日益激烈,以及人才培养成本的不断上涨,“挖角”成了快速壮大公司人才队伍的必要手段。当“挖角”公司和被“挖角”对象彼此“看对眼”后,是否就一定能顺利跳槽,皆大欢喜呢?

众所周知,不论你担任的职务是高管、高级技术人员、白领还是普通打工者,如果在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含有保密协议,那么在职期间你必须履行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但是,离职之后呢?惠诚律师事务所的孙晓辉律师称,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对其离职后的行为进行约束,协议的最长有效期为两年,在协议约定期间,用人单位须按月给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竞业限制协议非签不可吗?

孙晓辉律师解释称,是否签订此协议要看用人单位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并且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以兰奇为例。他身为宏公司高管,必然会被要求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只要双方商讨后达成共识并签署了协议,兰奇就必须履行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不得在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企业工作的契约承诺,而宏公司也必须支付兰奇一定的经济补偿。法律条款规定是按月给付,但没有排斥一次性支付。而如果兰奇没有与宏签订此项协议,那么他即使在离开宏公司的当天便加想公司担任高管,也不会存在法律上的争议。

第4篇

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甲方:xx有限公司乙方:xxx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xx有限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协商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合同。

二、 甲方继续支付乙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工资,共 元,于 年 月 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

三、 甲方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乙方相当于乙方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共计 元,于 年 月 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

四、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及与甲方办理劳动合同解除及劳动关系转出手续。

五、 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除有权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外,还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乙方进行诋毁、诽谤、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在乙方离职后两年内,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于 年 月 日一次性付给乙方保密费 元。

1、保密内容(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2)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

(4)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生产制造工艺、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

2、违约责任(1)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的,应按甲方管理制度规定接受相应处罚。

(2)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全部损失,返还保密费并处1200元的罚款。

(3)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争议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协调未果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八、 补充说明:

由于乙方从事本公司xx岗位,对本公司经营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该岗位如果工作未交接清楚势必会导致公司工程建设等工作出现断层,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为了保障公司经营的连续性和正常发展,乙方必须与接替其工作岗位的人交接清楚,让其尽快熟悉和了解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并在其能独立主持工作之后再办理离职手续,由双方共同交接完毕签订确认工作交接清单。

因为乙方现在还处在试用期内,三天内可以申请离职。

九、 甲乙双方没有其他争议。

十、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

第5篇

    [关键词]商业秘密 认定 竞业禁止

    在现代高新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知识经济时代,商业秘密作为企业发展的基石越来越受到重视,作用也越来越大。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成为我国司法保护的新热点。针对目前商业秘密被侵犯的现状,竞业禁止是相当有效的手段。这在西方国家得到了普遍的运用。但我国大多数企业对于竞业禁止较为陌生。随着我国入世的成功,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中的有关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对我国已具有约束力。因此,文章将分析TRIPS和国内法有关规定,准确把握商业秘密的范围和特征,并对竞业禁止的相关问题进行初探。

    一、商业秘密的认定

    对于什么是商业秘密,目前世界各国及相关国际组织尚未取得统一认识。在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法律文件关于商业秘密和范围的诸多规定中,商业秘密和范围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大类。狭义的商业秘密通常限定为工业适用技术,即仅限于工业目的,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知识。如设计图纸、工艺流程、配方、公式、生产数据等。广义的商业秘密一般泛指工业、商业和管理三个方面的秘密信息,包括工业技术、商务、管理、财务或其他性质的秘密知识和经验。1事实上,从当前社会和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现状来看,狭义的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因此,我国采用了广义的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的范围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1月发布实施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把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规定为“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在TRIPS第7节中,把商业秘密的范围规定为一切符合条件的“未披露的信息”。可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的范围的表述虽与TRIPS的表述不同,但其内涵和外延基本与之一致,体现了广泛性的要求。

    技术信息是指人们从经验或者技艺中得来的,能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工业中应用的技术信息、技术数据或技术知识。它是人们脑力劳动活动的产物,是商业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可以包括研发战略、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关键算法、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源程序、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等。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经验总结、信息知识。主要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以及与经营密切相关的情报和信息。具体又可以分为:市场信息,如客户名单、分销网络、销售价格、行销计划、广告策划、竞争策略等;采购信息,如采购渠道、进货价格、供应商名单等;管理信息,如管理的模式、方法、经验等;其他还有财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等。2

    (二)商业秘密的特征

    尽管商业秘密的定义在国际及各国间有所不同,但在特征上都有其共同之处。这就给商业秘密的认定提供了准确的依据。一般公认的商业秘密都要具有“经济性”和 “秘密性”。“经济性”是指对商业秘密的使用能带来经济价值:“秘密性”是指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是不公开的,一般人不能轻易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和立法界还提出了“可传授性或转让性”、“历史性”、“风险性”、“无限性”等观点。由此可见,商业秘密的认定,最根本的应从其基本特征入手,笔者认为商业秘密应当具有以下特征:

    1、秘密性。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最核心的特征,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商业秘密理所应当处于秘密状态,以此来维护它的价值,如果其内容为公众所知悉,其固有价值就有可能丧失殆尽,它也就不成其为“商业秘密”了。这一点与专利有根本区别。专利是以公开技术来换取法律保护的垄断使用权,而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是依靠其自身采取的保密措施来达到其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垄断控制权,以维持其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3一旦商业秘密被他人非法公开,就再也不可能恢复到秘密状态,从而使权利人失去抵制竞争对手的能力。因此,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任何商业秘密都首先必须具备秘密性。

    2、价值性。价值性即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对商业秘密的价值性解释为:“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在TRIPS第39 条中规定为“由于是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可见商业秘密应当具有经济价值,不具有经济性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经济性也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根本原因。正是由于商业秘密能给人带来经济利益,才会出现商业秘密的侵占和争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背后,是经济利益的驱动。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维护,国家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其重要目的也在于维护或谋求经济上的利益。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不仅包含现实的价值,还包含潜在的价值。所以判断商业秘密的实用性需用动态的、发展的眼光来分析,而不能仅局限于当前是否已商用化,也不能以该企业的赢利或亏损来衡量。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不仅体现在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还体现在它的使用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上的优势。因此,商业秘密不仅包括成功的经验,也包括失败的教训。4

    3、保密性。保密性即权利人主动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采用保密技术、运用适当的保密设施装置以及采用其他合理的保护方法。有关保护措施应当是明确、明示的,并能够具体确定本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的范围、种类、保密期限、保密方法以及泄密责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解释“合理保密措施”的判断因素为:考虑(权利人)努力的程度、保持秘密信息的花费、信息的价值以及他人通过合法方式取得该信息的难易程度。目前的司法实践对这点的要求普遍比较宽松,只要权利人能举出一点保密措施的证据一般都能认定为采取了保密措施。5权利人是否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不仅是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能否成为商业秘密的条件,也是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

    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是商业秘密内在的、缺一不可的构成条件,秘密性是价值性的前提,价值性是保密目的,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既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也是司法实践中确认商业秘密保护客体的依据。

    二、竞业禁止

    正因为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具有巨大的经济利益和潜在价值,因此,许多经营者不惜以各种手段来获取他人商业秘密,也因此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商业秘密纠纷与诉讼。从国内外大量的司法实践看,目前商业秘密纠纷最主要表现为雇员带走雇主(单位)的商业秘密,然后与后者展开不正当竞争。如有些人员在流动过程中将原单位的技术秘密或业务关系带走,或另谋高就或转让给原单位的竞争对手;有些人员通过泄露原单位商业秘密的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等。商业秘密作为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精神财产,它能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能使权利人在一定区域和一定期限内取得竞争优势,而了解这些商业秘密的人,就成为商业秘密活的载体。由于商业秘密的复杂性、隐蔽性,因而使得发现、举证、确认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更为困难。法律一方面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另一方面,也要保护劳动者包括各种人才的自主择业权利。6那么,如何才能较好地平衡这两种关系,做到既能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又能兼顾到人才流动的合理性呢?竞业禁止是国外法律及实践中所广泛采取的作法。

    (一)竞业禁止概说

    竞业禁止是指掌握和了解本企业商业秘密并负有保密责任的企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按照与企业的约定受到一定时间的择业限制,在该一定时间内,企业要对劳动者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制度的实质,乃是法律基于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权之目的而对雇员的劳动权及择业自由权加以合理限制。

    企业耗费巨大投资和努力所形成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往往关系到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死存亡,因此,如何全面、持久、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为各国商业秘密法所重点关注。依各国商业秘密法之通例:职工在职期间有义务保守其所知道的企业的一切商业秘密;职工离职后,无论是否签订明示合同,其对前雇主的重要商业秘密,仍负有保密义务。在企业实务中,雇主为保护其商业秘密,通常与雇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规定雇员无论是在任职期间抑或是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均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7

    然而,仅仅运用保密协议并不足以充分、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其原因在于:保密协议旨在禁止雇员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披露、使用前雇主的商业秘密,但保密协议本身无权禁止雇员在离职后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前雇主同类的营业,亦即协议没有竞业禁止的效力,而离职雇员的竞业行为恰恰是商业秘密侵权的主要根源,因为雇员一旦从事与前雇主有竞争关系的营业,他在利益的驱动下,极有可能披露或使用其前雇主的商业秘密,造成前雇主之重大损失。在此情形下,前雇主虽可依据保密协议诉诸法律,但由于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非独占性(即它不排除他人合法地研制、开发该项技术)的特点,致使其法律保护较专利更为困难,前雇主往往难以举证并证明离职雇员及其新雇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寻求法律救济的成本亦过于高昂。8因此,保密协议在保护商业秘密中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相形之下, 采用竞业禁止协议是一种更高水平的保护方法。它是一种对推定损害事先防范的制度,其优点在于权利人(前雇主)无须证明是否离职雇员已披露或使用前雇主的商业秘密并造成实际损失,只要雇员在离职后的约定期限内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了与前雇主具有竞争关系的营业,该雇员之竞业行为即视为违约,其对前雇主商业秘密的侵害由此推定成立。

    (二)竞业禁止的种类

    在商业秘密的竞业禁止保护中,竞业禁止的种类包括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和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两种。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竞业禁止。对于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问题,各国的认识上不尽一致。在大陆法系国家,根据其民商法律的规定,经理人、代办商、董事等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而对于一般的雇员是否以及如何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每个国家的规定不同。例如, 德国认为,雇员对其接受的劳务应当向雇主报告,不得违背忠实义务收受贿赂或者从事对雇主不利的事情。日本法律对于一般雇员的竞业禁止未作规定。我国有关法律对于竞业禁止的规定,主要是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问题。《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企业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依照上述有关法律的规定,只有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在职期间才受竞业禁止的约束,这是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只适用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9对于企业的一般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受竞业禁止的约束,有关法律对此未作规定。那么,企业的一般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受竞业禁止的约束?既然法律对此未作竞业禁止规定,企业的一般劳动者是不受竞业禁止约束的。从理论上讲,企业的一般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了解较少或者根本没有机会了解,其所享受的劳动报酬与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相比较低,法律对其不宜作出一般性的禁止。但是,如果企业与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方面有特别的约定,企业的一般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受竞业禁止的约束。10

    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禁止是指劳动者在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终止后的竞业禁止。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主要是指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合同。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如果从事与原企业相同或者相关的职业,如到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或者自办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很有可能会不自觉的使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因为熟悉原企业的经营情况而成为原企业的竞争对手。原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在劳动者劳动关系终止后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合同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即在竞业禁止合同中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劳动者从事某项职业或者生产某种产品,同时,企业对劳动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是约定义务,不是法定义务。如果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没有竞业禁止的书面约定,劳动者不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

    (三)竞业禁止合同的内容

    竞业禁止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它既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约定条款,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之外单独签订。如果没有书面的合同约定,劳动者不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竞业禁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竞业禁止的范围。单位要确实拥有特定的商业秘密,并在竞业限制合同中标明范围,而不是泛泛地约定员工在离职后一概不得从事同种行业。竞业禁止协议保护的对象,应是雇主的重要商业秘密,而不是构成雇员一般知识、技能、经验的有关信息。如果把一般的商业信息、知识、技能和经验作为商业秘密,要求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这种合同是无效的,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因为当劳动者在受雇中所积累的知识、经验、技能在同一行业已成为普遍知识的时候,这些知识、经验、技能显然不构成商业秘密,此时若禁止劳动者离职后继续使用,无疑是剥夺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劳动权和生存权,违反了公序良俗。竞业禁止协议还必须明确规定离职雇员禁止从事的竞争性营业的范围。领域限制模糊或不合理的合同无效。领域限制可采用以下方式:(1)规定技术,亦即离职雇员不得组建或受雇于使用某种技术的其他企业。(2)规定产品,亦即离职雇员不得组建或受雇于生产同类产品的其他企业。(3)规定服务,亦即如果商业秘密与有形产品无关,而与某种服务有关,可以禁止离职雇员从事某项具体的服务。(4)规定行为。如在因经营秘密而订立的竞业禁止协议中,可以规定禁止离职雇员招徕企业现在的全部或部分客户,禁止引诱雇员跳槽等。11必要时可以约定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地域限制的范围应当以企业目前的营业领域为其范围,至于企业尚未开拓的领域,根据自由竞争的原则,不应当加以限制。

    2、竞业禁止的时间限制。商业秘密所具有的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时间性,因为技术的领先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总是暂时的。一般而言,竞业限制的期限应当取决于该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竞争优势持续的时间和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程度以及技术水平的高低。如果竞业禁止协议的期限过长,无异于变相剥夺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和择业自由权,不仅有悖于立法初衷,也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般都将竞业限制的时间限制在两年之内。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职工的收入状况以及社会保障的具体情况,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在《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3、补偿条款。由于竞业禁止协议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雇员的劳动权和择业自由权,为实现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利益平衡,雇主应对离职雇员进行合理补偿,否则协议无效。目前,我国的有关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将补偿费作为竞业禁止合同必备的条款。补偿费的数额应该公平合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规定》第 17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补偿费的, 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在竞业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该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的1/2.12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在实践中,补偿费的数额主要应当根据企业可保护利益的大小、劳动者预期收入的多少来确定,国家在立法上不宜规定统一的标准。

    4、违约责任等条款。

    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始终处于弱者的地位,因此,上述各项条款是否合理应当以其是否损害劳动者的劳动权、生存权或者公共利益作为衡量标准,根据劳动者的个人状况、商业秘密的性质以及商业秘密存续期间的长短等进行判断。

    三、结语

    我国《劳动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竞业禁止协议均未作规定。关于竞业禁止协议的零星规定主要散见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与规章之中。且这些法律、法规与规章中关于竞业禁止协议的规定存在很大缺陷。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西方各国的成功经验,尽快完善有关竞业禁止的立法。可吸收、借鉴美国《统一商业秘密》及《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等立法的合理内核,制订一部统一的商业秘密法,对竞业禁止协议的定义、适用主体、领域限制、地域限制、期限、补偿费等作出科学、严谨、符合国际惯例的规定。此外,应同时修订《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使之与商业秘密法相配套、衔接,以便形成一个严密、完善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体系。此外,我国的各级各类用人单位应该加强使用竞业禁止合同,从而使自身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使市场经济更加规范。

    注释:

    1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 唐大江:《论商业秘密的范围和构成条件》,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9月。

    3 吕鹤云等:《商业秘密法论》,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版。

    4 唐大江:《论商业秘密的范围和构成条件》,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9月。

    5 郭世栈:《论商业秘密权及其法律特征》,知识产权,2001年第3期。

第6篇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

联系方式:

工作单位/学校:

鉴于乙方现在属于兼职人员,乙方无法也不愿意与甲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共同决定建立劳务关系。因此,本协议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范围内,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调整之中。甲乙双方在明确这一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工作内容及期限

1、甲方聘用乙方为甲方 ,负责 。

2、协议有效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甲方支付乙方税前劳务费 元/月( 元/小时)。甲方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所得代扣代缴)。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如有劳务费调整或变化,则调整后按新标准执行。乙方的社会保险及其它福利由乙方所在单位承担或自行解决。

乙方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姓名:

开户行名称:

账号:

乙方需将个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填写正确、完整,若由于乙方未按甲方的要求填写或填写的信息错误,由此所带来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2、甲方为乙方提供保额为 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而遭受人身伤害,将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3、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 乙方保证其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劳务不违反其对其工作单位或其他主体的法定或约定义务,不会导致甲方因此而遭受损失。乙方应当提供相应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

2. 乙方承诺,无论乙方是否与第三方存在劳动关系,本协议属于劳务协议,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视为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3. 乙方保证其提供给甲方的有关资料真实可信,不存在任何虚假或捏造等任何有违诚信的行为。

4.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讲求职业道德。

5. 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应当接受甲方管理,认真完成甲方交付的工作任务。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6. 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对乙方工作进行安排和调整。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工作要求,尽职尽责的作好工作,乙方应遵守甲方企业或部门制定的劳动纪律及工作规范。对于因乙方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7. 乙方不得私自以甲方名义从事或参与未经甲方同意的任何活动。

8. 乙方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甲方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竞争关系的)任何活动。

9. 乙方因履行本协议而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经营信息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劳务协议期限届满后,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直到或甲方或第三方宣布解密或本文中涉及的所有商业秘密公开为止。

10.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区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的合格证明;

11. 其他诚信义务。

第四条 解除合同的规定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

(2) 乙方未能按照甲方要求完成交付任务的;

(3) 乙方行为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4) 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自行解除:

(1)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2) 乙方完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 甲方企业宣告解散的;

3、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 甲方不按照本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服务报酬的;

(2) 甲方不履行本协议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犯乙方权益的。

4、 甲乙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本协议的,除按照本协议约定解除协议以外,应当提前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5、 甲乙双方无论因何原因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乙方应立即办理工作交

接、归还甲方财、物等离职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乙方离职时应按规定交还公司的手册、洗净的完好的制服等,直到离职手续完成为止,公司才发放当月工资,如离职时没有完成离职手续而离开,公司将不能按时发放员工当月的工资,直到手续完成为止;如员工不能按公司约定时间( 天内)办理完离职,!手续,公司依照应扣款项、未还物品的成本价按照服务年限按比例折算予以扣除。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须承担违约责任。

2、 甲乙双方承认由于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时,视情节轻重,给予赔偿。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争议,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按照协议的约定分清各自的责任,采用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各方同意按照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提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

2、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与变更

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 本协议条款如与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悖时,以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4、 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应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的内容。

第八条 其他

1、 以下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

(2) ;

(3) 。

2、 因乙方是劳务人员,故甲方《员工手册》中仅有‘公司纪律、行政处分和员工申诉’一部分适用与乙方,其他部分均不使用与乙方。

3、 本合同列明的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联系方式均为本合同下的通知送达方式。一方如迁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变更,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如因联系方式变更导致有关事项通知或者文件送达延误的不利后果,应由自行变更方负责。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

联系方式:

工作单位/学校:

鉴于乙方现在属于兼职人员,乙方无法也不愿意与甲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共同决定建立劳务关系。因此,本协议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范围内,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调整之中。甲乙双方在明确这一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工作内容及期限

1、甲方聘用乙方为甲方 ,负责 。

2、协议有效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甲方支付乙方税前劳务费 元/月( 元/小时)。甲方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所得代扣代缴)。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如有劳务费调整或变化,则调整后按新标准执行。乙方的社会保险及其它福利由乙方所在单位承担或自行解决。

乙方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姓名:

开户行名称:

账号:

乙方需将个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填写正确、完整,若由于乙方未按甲方的要求填写或填写的信息错误,由此所带来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2、甲方为乙方提供保额为 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而遭受人身伤害,将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3、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 乙方保证其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劳务不违反其对其工作单位或其他主体的法定或约定义务,不会导致甲方因此而遭受损失。乙方应当提供相应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

2. 乙方承诺,无论乙方是否与第三方存在劳动关系,本协议属于劳务协议,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视为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3. 乙方保证其提供给甲方的有关资料真实可信,不存在任何虚假或捏造等任何有违诚信的行为。

4.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讲求职业道德。

5. 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应当接受甲方管理,认真完成甲方交付的工作任务。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6. 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对乙方工作进行安排和调整。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工作要求,尽职尽责的作好工作,乙方应遵守甲方企业或部门制定的劳动纪律及工作规范。对于因乙方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7. 乙方不得私自以甲方名义从事或参与未经甲方同意的任何活动。

8. 乙方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甲方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竞争关系的)任何活动。

9. 乙方因履行本协议而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经营信息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劳务协议期限届满后,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直到或甲方或第三方宣布解密或本文中涉及的所有商业秘密公开为止。

10.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区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的合格证明;

11. 其他诚信义务。

第四条 解除合同的规定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

(2) 乙方未能按照甲方要求完成交付任务的;

(3) 乙方行为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4) 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自行解除:

(1)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2) 乙方完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 甲方企业宣告解散的;

3、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 甲方不按照本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服务报酬的;

(2) 甲方不履行本协议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犯乙方权益的。

4、 甲乙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本协议的,除按照本协议约定解除协议以外,应当提前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5、 甲乙双方无论因何原因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乙方应立即办理工作交接、归还甲方财、物等离职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乙方离职时应按规定交还公司的手册、洗净的完好的制服等,直到离职手续完成为止,公司才发放当月工资,如离职时没有完成离职手续而离开,公司将不能按时发放员工当月的工资,直到手续完成为止;如员工不能按公司约定时间( 天内)办理完离职手续,公司依照应扣款项、未还物品的成本价按照服务年限按比例折算予以扣除。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

协议,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须承担违约责任。 2、 甲乙双方承认由于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时,视情节轻重,给予赔偿。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争议,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按照协议的约定分清各自的责任,采用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各方同意按照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提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

2、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与变更

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 本协议条款如与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悖时,以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4、 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应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的内容。

第八条 其他

1、 以下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

(2) ;

(3) 。

2、 因乙方是劳务人员,故甲方《员工手册》中仅有‘公司纪律、行政处分和员工申诉’一部分适用与乙方,其他部分均不使用与乙方。

3、 本合同列明的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联系方式均为本合同下的通知送达方式。一方如迁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变更,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如因联系方式变更导致有关事项通知或者文件送达延误的不利后果,应由自行变更方负责。

甲方: 乙方:

授权人签字: 签字:

第7篇

乙方:xxx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xx有限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协商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合同。

二、 甲方继续支付乙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工资,共 元,于 年 月 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

三、 甲方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乙方相当于乙方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共计 元,于 年 月 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

四、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及与甲方办理劳动合同解除及劳动关系转出手续。

五、 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除有权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外,还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乙方进行诋毁、诽谤、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在乙方离职后两年内,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

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于 年 月 日一次性付给乙方保密费 元。

1、保密内容

(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2)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

(4)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生产制造工艺、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

2、违约责任

(1)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的,应按甲方管理制度规定接受相应处罚。

(2)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全部损失,返还保密费并处1200元的罚款。

(3)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争议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协调未果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八、 补充说明:

由于乙方从事本公司xx岗位,对本公司经营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该岗位如果工作未交接清楚势必会导致公司工程建设等工作出现断层,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为了保障公司经营的连续性和正常发展,乙方必须与接替其工作岗位的人交接清楚,让其尽快熟悉和了解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并在其能独立主持工作之后再办理离职手续,由双方共同交接完毕签订确认工作交接清单。

因为乙方现在还处在试用期内,三天内可以申请离职。

九、 甲乙双方没有其他争议。

十、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

第8篇

2005 年7 月,微软公司自然交互式软件及服务部门副总裁李开复闪电跳槽到Google,微软向美国华盛顿州地方法院提讼,指控Google 和前微软全球副总裁李开复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这一案件让竞业禁止再次成为劳资关系的热门话题。笔者也曾经历了迄今为止宁波市判赔金额最高的一例竞业限制案件。

1999 年,李勤俭进入宁波三星奥克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做业务员,2001 年被委派到该公司驻南宁办事处任经理,同年双方签订了《员工聘用合同》。“三星”在该劳动合同中与李先生明确约定:不论何种原因离开公司,李勤俭自离开公司后2 年内不得进入与“三星”相关、相同行业或企业,也不得从事与其在“三星”期间相同的工作,如违反,则须支付违约金50 万元。同时签订的《员工保密承诺书》也明白无误地作出了上述约定。

几个月后,李勤俭因工作及相关待遇问题与总公司发生争执后,突然跳槽至浙江一家电力仪表制造企业,从事电能表推销工作的“老本行”,并以业务员身份杀回“老根据地”,代表该企业参加了广西第二期农网改造工程招标活动,销售电能表1500 台。“三星”在掌握其违反“竞业限制”的基本事实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均支持了“三星”要求李勤俭承担45 万元违约责任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勤俭与“三星”签订的竞业限制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应确认有效;李勤俭作为掌握着“三星”重要商业机密的办事处营销经理,跳槽到同类企业从事相同工作的证据确凿、充分。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李勤俭的上诉、维持原判。只图一时痛快,李勤俭必须花45 万元的代价,为自己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买单。

针对此案,法律专家特别提醒:由于这类案件发生率近年呈快速上升趋势,相关企业应时刻绷紧依法维权这根“弦”,对涉及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除劳动合同外,还应签署相应的保密合同或竞业禁止合同,以免在仲裁及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

而签订并履行竞业禁止协议的员工,则可以要求企业支付相应的补偿,如果企业没有按照约定向离职员工支付合理补偿或是无故拖欠补偿款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将自动终止,员工不再受该约定的约束。

小调查:你签订过竞业禁止协议吗?

某国际贸易公司销售陆小姐:公司的合同里有规定,3 年内不准从事本行业。还有补偿吗?我们都不知道啊!但好像每个月工资里有200 元,公司告诉我们叫商业机密补贴。

某合资制造企业人力资源经理马女士: 公司也曾遇到核心员工带着资源跳槽到竞争对手公司的事件,我们会与重要岗位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现在正在对竞业禁止协议进行修订,初步考虑的补偿标准是年薪的50%。人力资源部门在招聘的时候,也会对应聘者进行审核,看他原来的劳动关系是否终止,是否与原单位签有竞业禁止协议。

某管理咨询公司高级合伙人张先生: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是有效手段之一。但我觉得也可以通过其他手段控制。比如,小公司往往通过使用可信的朋友、同学等信任的人来防止,还可以把大家的利益绑在一起,共损共荣。而对于无法实现利益绑定的,应该做好公司知识管理和资源管理。

专家支招:如何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竞业禁止& 保密协议

竞业限制是指特定地位的人或掌握原从业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在任职或解除雇佣、劳动关系后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实施与其所服务的营业具有竞争性质的行为,由企业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

保密协议旨在禁止雇员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披露、使用前雇主的商业秘密, 但无权禁止雇员在离职后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前雇主同类的企业。保密义务可以作为员工忠诚义务的体现,企业可不支付“保密津贴”等对价。

签订对象

高层管理者、技术研发人员、高级营销人员、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重要信息员。

主要条款

竞业禁止范围,以员工在企业所从事的或接触到的特殊的专门的业务范围为限;时间限制;地域限制;合理补偿,可以约定在职时每月付给职工一部分特殊津贴作为补偿,没有约定补偿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无效;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第9篇

裁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范文一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

乙方入职日期:

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由乙方提出,甲、 乙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乙双方同意,自 年 月 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二、 乙方薪资结算至 年 月 日,在合同约定发放薪资期内结算到乙方工资卡中。(工资卡号: )。

三、 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为:小写: 元人民币(大写: )。经济补偿金会同 月的工资一并打入工资卡内(工资卡号: )。(如产生税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如发生法律争议,乙方需返还甲方支付的补偿金小写: 元人民币(大写: )。

五、本协议签订后,双方权利义务即告终止。今后互不追讨或承担对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包括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及福利等)。任何一方不得仲裁或。

六、 本协议自签字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裁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范文二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______年 月 日签订为期_____年的劳动合同,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依法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达成如下协议:

1. 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至_____年 月 日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 甲方同意依照国家规定按照乙方的本企业工龄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 );

3. 甲方将支付乙方工资至 年 月 日;

4. 甲方将按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至 年 月 日止;

5.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将于 年 月 日前按甲方的规定和程序完全移交工作和归还属于甲方的一切资料、物品、证件和借款等,并协助公司有关人员做好工作交接;

6. 乙方在按甲方规定办理好工作移交后,甲方同意按照国家规定及时为乙方办理离职手续。乙方的离职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后,甲方将补偿金和离职结算工资在下一个薪资发放日一并付到乙方的工资账户中;

7. 乙方承诺在离职后不泄露公司的任何商业秘密,尤其是不泄露给公司的竞争对手,并且承诺乙方不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乙方理解并明白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运营模式、组织架构、财务资料、经营业绩、价格体系、技术资料、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经营策略、工资水平、管理诀窍等等;

8. 乙方保证在离职后自觉维护甲方利益,不散发对公司不利的消息,损害公司的声誉;

9. 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不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并且以后发生的与乙方相关的任何事情,与甲方无关;

10. 本协议所涉及的发放项目及金额,甲方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扣缴个人所得税,并由甲方代扣代缴。

1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2. 本协议签署后, 双方放弃其他权益。

13. 若乙方违反以上协议约定,愿赔偿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裁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范文三

甲方:**********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记录如下:

乙方在 年 月 日因工作失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双方经过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于

2、乙方完成工作交接等离职手续并结清在甲方企业的一切往来账款(含财务挂账);

3、甲方向乙方支付一个月的薪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根据乙方 伍元肆角叁分 ); 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为:由甲方一次性将经济补偿金款项存入乙方薪资银行账户

4、乙方同意其式统一核算,并随甲方统一发薪日发放;乙方的社保公积金缴纳至 年 月,甲方正常承担单位缴纳部分,乙方按政策规定及比例承担个人部分; 年 月起甲方不再承担乙方社保公积金费用。

5、乙方承诺:离职后不泄露此协议的内容,保守甲方经营管理技术等方面的任何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场合从事任何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若违反,甲方将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6、甲方承诺:不泄露此协议的内容,其它公司联系做背景调查时回复乙方为正常离职;若乙方求职中需要推荐信,甲方将配合提供;乙方办理社保公积金相关事务时,甲方积极配合;甲方以后有相应的岗位需求,乙方有意向重新向甲方企业求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甲方考虑优先录用乙方;

7、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乙方均无权就本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金一事向华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其他任何要求;甲、乙双方均已了解协议的法律含义,甲方已明确告知乙方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双方为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本协议。

8、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10篇

《劳动合同法》虽对离职劳动者竞业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主要是对于判断离职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核心———经济补偿金问题,仍交由劳动合同关系双方自由协商。由于各地的立法对此问题态度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影响《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对此问题的统一性。具体而言,从司法实践看,离职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问题,往往成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争议的焦点,并由此派生出一些问题:竞业限制协议的生效是否需要原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数量为多少可以称之为合理?判断竞业限制协议效力问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判断效力的规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对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进行了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之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向离职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可以”一词表明该款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意即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是否约定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数量、支付方式等均交由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因此,仅仅从本条款看,竞业限制协议只要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主体,不违反法律有关竞业限制两年期限的限制,如用人单位并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则劳动者不能当然因此主张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此外,部分地方性法规也对竞业限制问题作出规定,如江苏省、上海市、广东省等地立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在第17条第1款中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也对竞业限制协议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二)基本结论综合前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各地对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规定差别比较大,有严格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的,在条款中明确规定如无经济补偿金,则竞业限制协议绝对无效的,如江苏、广东、深圳的立法;亦有规定比较弹性的,如上海的,基本上属于劳动关系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鉴于《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协议交由劳资双方自由协商,未对经济补偿金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原则上各地法院在判决时可以根据地方法规的规定确定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由此,针对同一性质的问题,各地法院可能基于援引的法律规范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司法裁决,从而影响法律的统一性。

国外立法例的比较性分析

(一)大陆法系的规定综合比较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于经济补偿金是否为竞业限制协议生效的必备条件,其态度差别比较明显,大致有三种:第一是规定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给离职劳动者则竞业限制效力无效的立法例,如德国(如《德国商法典第74条规定》)、意大利(《意大利民法典》第2125条),这种属于对劳动保护程度比较高的立法例;第二是未明确规定经济补偿金对竞业限制效力的影响,而将自由裁量权交与法官,由法官进行个案平衡,如瑞士(《瑞士债法典》第340条(A)款);第三是无具体的法律规定,只是藉助于法律的基本原则如诚信原则和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加以完善,如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实践,相比较而言,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力度相对为弱。

(二)英美法系的规定由于英美法是判例法,对于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缺乏一个统一的立法的规定,多是通过判例的形式来形成规则,比如英国法上的“行业限制规则”和美国一些州法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合理性原则”。对于离职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判断,往往取决于在这些原则上进行个案考量。这些原则从考查的因素,大多包括:雇主是否存在合法的可保护的利益,限制性条款是否时间、地域上具备合理性,是否符合个案正义和公共利益。

竞业限制协议中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正当性分析

(一)从权利的性质和位阶比较看,劳动权更为重要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进行合理的限制则是为了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带来的利益和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之间寻求平衡。但劳动者的劳动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中核心内容是自由择业权,劳动权背后所蕴含价值是对于生存权的尊重。从世界范围来说,劳动权也是视为公民最为基本的权利而受到严格的保护。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经济权利,如果将其上升到宪法层次的基本权利则是一种财产权的具体表现形式。竞业限制协议背后的权利冲突从根本上来说是作为劳动者的生存权和雇主的财产权的冲突。劳动权关涉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生存利益和社会生活的安定和和谐局面,体现的是代表一种最具代表性的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当劳动权与商业秘密代表的财产权相冲突时,追求社会正义、实质平等、分配正义的价值目标自然应当成为法律所必须承担的重要职能。所以,从权利的位阶上看,应当优先保护劳动者,要么让其自由择业,要么使其获得经济补偿金,作为择业受限的代偿措施。

(二)从劳动法的发展历史看,更应强调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关系是一种形式上的财产关系和实际上的人身关系、形式上的平等关系而实际上的隶属关系”②,随着社会对劳动者权益的重视,劳动法逐渐从追求形式平等的民法中脱胎出来,即“在劳动关系上,由民法上的雇佣契约发展到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契约,由个别劳动契约转向团体契约,使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脱离民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领域③”。意即,由于民法过于注重保护缔约双方的形式平等而导致实质的不公平,所以为了更好地实现契约的正义,劳动法开始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领域。劳动法的立法价值应当践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价值取向。但是,《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中的经济补偿金都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中可以自由协商的内容,结果即导致了未约定或者约定很少的经济补偿金,相比之下确是十数倍乃至数十倍的违约金。④这对劳动者而言则显然是不公平的。从劳动法的发展趋势和价值取向,应当定位于无经济补偿金,则竞业限制协议效力原则上对劳动者原则上无拘束力的立场。

完善竞业限制协议规范之构想

第11篇

第一条为规范xxxx国际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劳动用工,保障医院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医院与职工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医院依据劳动合同对职工进行管理,职工依据劳动合同履行责并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第三条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劳动、学习、培训、休息的权利和义务,有参加医院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的权利。

第四条医院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文本中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劳动报酬,以及职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医院应当如实告知职工。

医院在招聘用职工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年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查验有关证件,被聘用者应如实说明和提供。由于劳动者自己提供给医院的所在具体地址等资料不详或者有误而造成的后果由劳动者自己来承担。

本人不愿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录用;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录用。

第六条新招聘职工,经考核合格,被医院正式录用之日起,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医院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医院与职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医院与职工各执一份。

第七条除劳动合同文本规定的条款内容外,医院与职工可以协商约定培训、保守秘密、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具体约定的其他事项主要是:

第十七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医院应支付职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

1、医院和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由职工提出的,则不作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期满的;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规定。

十八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医院和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医院和职工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对执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产后哺乳一年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不能终止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动延续到哺乳期满。

第二十一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劳动部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医疗期。凡进入医疗期的职工,必须与医院签订医疗期协议。如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但医疗期未满,不能终止其劳动合同,应自动延续到医疗期满。

第二十二条医院为职工出资提供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应与该职工订立协议,并约定服务期。

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医院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医院提供的培训费用。医院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按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医院与职工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职工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医院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医院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同时就违反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设定违约金。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医院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退休(职)、开除、除名、自动离职、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追究刑事责任、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职工不履行《劳动合同》而解除合同的等,则不享受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医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或不愿调解的,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定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又不履行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今后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二x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作需要,与甲方签订的相关补充协议书都作为本劳动合同的补充。

2、甲方将根据岗位和乙方的需要,为乙方出资提供专项培训。并与乙方订立协议,同时约定服务期及乙方违反约定服务期应承担的违约金。

3、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同时要与医院签订保密协议。

4、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对乙方予以岗位变动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其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

5、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由医院与其所在工作单位一方签订外派、外借工作协议,协议由本医院人力资源部保存。

6、乙方离职时,应归还聘用期间因工作需要领用的物品、交接有关工作和业务资料并结清所有债务。

第八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情况与职工协商确定:

1、所有职工第一次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

2、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经双方协商,期限为三至五年。

3、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因特殊工作需要,以完成一项工作任务为目的招聘(用)人员,可以签订以完成一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医院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工在医院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与医院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对初次就业、再次就业或改变劳动岗位(工种)的职工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执行。试用期的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放。

试用期内不符合医院录用条件的:如伪造学历、证书、简历;隐藏病史或受伤经历;未达到工作目标或不符合岗位职责要求;非因工伤原因不能提供劳动义务的;试用期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的等,医院则提前3天通知本人解除试用期。

第十一条考虑到每月要对职工考核、计税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工资发放日为每月10日。

第十二条医院人事部门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职工的劳动合同备案及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医院人事部门应当建立职工名册、档案备查。职工应如实的向医院人事部门提供所需的各种证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续签和终止的办理:

医院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条件出现时的前一个月内,由医院人事部门就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职工:

1、如医院与员工双方都有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在收到《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后的十五天内,由本人填写《劳动合同续签申请表》,经所在部门的主管领导和医院领导签署意见,同时经过考核,本人能较好地胜任本职工作,符合续签劳动合同条件和工作需要,报医院法人代表签字同意后,医院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2、如本人不愿意与医院续签劳动合同的,则职工在收到《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后的十五天内书面告知医院,待劳动合同期满之日,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3、如医院不愿意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则由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告知职工,待劳动合同到期之日,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4、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办妥以后,医院以发文的形式,正式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5、医院人事部门开具失业证明,同时将各项社会保险和其他相关证明交给本人,并在十五天内将其档案转到xx市(或xx区)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五条医院在不降低各项待遇的前提下,职工提出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医院(先提交给所在工作部门,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医院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在收到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的五日(试用期二天日)内发出《对员工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回复》,就职工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与职工进行协商。经协商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门通知职工所在部门和本人办理工作移交等离职手续。

第十六条由医院提出与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职工在收到医院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的五日内应对医院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予以回复,同时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与职工进行协商。经协商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门通知职工所在部门和本人办理工作移交等离职手续。并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外),支付职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经济补偿金,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十七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医院应支付职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1、医院和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由职工提出的,则不作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期满的;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规定。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医院和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医院和职工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对执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产后哺乳一年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不能终止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动延续到哺乳期满。

第二十一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劳动部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医疗期。凡进入医疗期的职工,必须与医院签订医疗期协议。如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但医疗期未满,不能终止其劳动合同,应自动延续到医疗期满。

第二十二条医院为职工出资提供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应与该职工订立协议,并约定服务期。

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医院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医院提供的培训费用。医院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按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医院与职工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职工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医院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医院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同时就违反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设定违约金。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医院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退休(职)、开除、除名、自动离职、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追究刑事责任、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职工不履行《劳动合同》而解除合同的等,则不享受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医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或不愿调解的,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定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又不履行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12篇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就企业技术秘密,公司及客户财产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1.保密范围:

甲方尚未公开的发展规划、方针政策、经营决策的信息、计划、方案、指令及商业秘密;

甲方财政预算、决策报告、财务报表、统计资料、财务分析报告、审计资料、银行账号;

甲方的经营方法、状况和经营实力;

甲方未公布的人事调动、人事任免;

甲方机构的设置、编制、人员名册和统计表、奖惩材料、考核材料;

甲方各级员工的个人薪金收入情况;

甲方具有保密级别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信件、方案、投标书、图片、电脑软件;

甲方客户的资料及财产;

甲方专有产品技术、 新技术(包括设计方案、测试结果和记录、数据资料、计算机程序等)和售后服务技术;

销售合同、销售网络、渠道。

2.权利和义务:

甲方提供乙方正常的技术研究,开发条件和业务拓展的空间,努力创造有利于乙方发展的机会;

乙方未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 随意或恶意拿走甲方秘密文件、电脑软、硬件等;

乙方未经批准、不得向他人泄露甲方秘密、信息;

乙方应妥善谨慎保管和处理甲方及其客户之机密信息资料及固定资产、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在保守秘密,举报泄密或改进保密技术、措施、以及及时防止泄密事故、挽救损失方面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

3.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此协议,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聘用合同,并取消或收回有关待遇;

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甲方将处以乙方_________万元罚款;

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以上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出。

4.协议期限:

解除聘用合同后的_________年内。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补充合同

公司:_________(下称“甲方”)

员工:_________先生/小姐(下称“乙方”)

下列条款与条件经双方一致协商制订,若有不足之处,由双方协商修订并由甲乙双方签署生效。

一、适用范围

甲方已聘用的,可以接触公司技术或销售秘密的员工。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义务给予乙方在工作过程中需要了解涉及到保密范围的工作内容提供方便。

2.甲方为乙方的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创造和应用条件, 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3.甲方在乙方离职时发放“离职补偿金”以要求乙方做到第四项条款。获取“离职补偿金”条件:当涉及违反甲方纪律而被处分,处罚或被解雇的乙方不在获取“离职补偿金”范围内。

4.“离职补偿金”发放的比例:

1)已工作半年未到一年的,以最后工作日底薪的_________%补偿。

2)已工作一年至三年的,以最后工作日底薪的_________%补偿。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资料、信息。

乙方不得到与甲方相同或相近业务(专业)有竞争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其他公司兼职。掌握甲方专有产品技术或销售业务网络的乙方,在离开甲方的一年内不得到与甲方相同或相近业务(专业)有竞争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其他公司任职。离职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利用甲方技术机密、商业机密、客户资源参与同行业竞争。

乙方在离职前可以得到甲方给予的“离职补偿金”作为须遵守以上条款的补偿。

四、注释:相同或相近业务(专业)有竞争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公司

1.行业的相关公司。

2.可利用甲方软,硬件核心技术的相关公司。

3.可利用甲方客户资料及销售网络,渠道的相关公司;

五、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此合同,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聘用合同,当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时,甲方视情节轻重处理,处以乙方_________至_________万的罚款。

乙方违反此合同,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追回乙方所得全额“离职补偿金”。

以上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出。

甲方: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