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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通知

时间:2023-05-30 10:08:1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股东大会通知,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股东大会通知

第1篇

    公证员一般是应公司董事会的申请参加股东大会的。但由于公证机构的特殊地位以及公证书的特殊法律效力,公证员不仅可以取得公司、董事的信任,同时也能够赢得股东的信赖。

    公证机构是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的特殊的权利维护组织1.一般来讲,国家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一是诉讼,一是非诉讼。公证是非诉讼方式中一种重要的保护民事权益的途径。它在民事主体的权益尚未受到损害时,通过证明等方法预防权益损害及纠纷的发生。事实上,公证机构为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提供证明的过程就是对民事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监督的过程。简言之,公证活动的宗旨在于保障民事主体切实行使应当享有的权利,并以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确认这种权利。正因为公证机构特殊的法律地位,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相应具有了特殊的法律效力。

    基于上述原因,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其提供证明等法律服务的活动中当然地拥有一种超然中立的法律地位。这在股东大会公证中也不例外。公证员在股东大会公证中秉承其独立性及中立性原则,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平等地对待和保障公司、董事和股东的权益,从而保障法律得以实施、社会公正得以实现。公证员同时对事实负责,即公证员出具公证书的基础是客观存在或发生的事实,而不仅是当事人的陈述或解释。中立、客观的角色定位决定了公证员在股东大会中的作用。公证员通过会前审查,现场监督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等事项进行审查监督,从而确认其合法有效性。一方面,公证员的事先审查和现场监督可以保证股东大会按照董事会预先制定的会议议程进行,保障董事和公司的利益。因为公证书向股东及社会公众进一步证明了股东大会及其决议的合法性、有效性,而这正是董事和公司所需要和期望的。另一方面,按既定的议程进行表明股东大会可以按照股东预先被告知的方式召开,保障了股东的 “知情权”,同时合法的股东大会程序及有效的表决决议亦是股东权利实现的基础。股东在股东大会中最重要的权利就是投票表决权。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的股东大会为股东投票表决权的行使提供客观的外部条件,股东自身身份或委托人身份的合法有效为其投票表决权的行使提供内部保障。此二者均可通过公证员的介入和审查得以实现。

    股东大会公证之程序

    (一)公证员介入股东大会的时间

    笔者认为公证员介入股东大会的最佳时间是股东大会的准备期间。若公司董事会决定在召开股东大会时聘请公证员参加,董事会即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登记确认股权之前申请公证。这样公证员可以拥有相对充分的时间审查有关材料。

    公证机构在受理申请后,首先要审查股东大会的召开是否具有合法性。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1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可由董事会决定召开或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数10% 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召开,当出现特殊情形时,公司必须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30日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东。公证员要审查董事会是否按照《公司法》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告,公告内容是否完备3.根据公告的股权登记日,公证员现场监督,审查前来登记股权的人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4.从而为以后表决票的合法有效性奠定基础。之后,董事会对合法有效的股东和人发出正式的会议通知。股东和人凭会议通知领取表决票。上述事宜必须在董事会发出会议通知之前做好,因此,公证员最好在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登记确认股权之前介入到股东大会的准备工作中来。

    (二)股东大会公证

    1.相关材料的审查。在正式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公司董事会应向公证员提供股东大会议程、投票规则、公司章程等材料。公证员可以就大会议程、投票规则等不合乎法律、公司章程或不尽合理的地方提出修改意见,从而保障公司、董事及股东的利益,同时确保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其中,投票规则是重中之重。因为提案是否能够通过与公司、董事及股东的利益密切相关。投票规则的不同往往会导致投票结果的差异,甚至是完全相反的结果。因此,投票规则不仅不能与具体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同时还要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不能片面地有利于公司和董事或股东一方。

    公证员审查投票规则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投票规则首先应表明有表决权的股东的表决票才可计入统计结果。有表决权的股东的表决票,即经审查具有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的股东凭正式会议通知领取的表决票。(2)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股权数均应计入统计基数5.对于“出席”如何界定,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必须在投票规则中给出“出席”的明确定义。报到后就离开、中途退场或虽参加会议而不投票究竟是否属于出席范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给股东一个明确的解释。若投票规则未予以明确的界定,以上3种情况均应认定为“出席”。(3)投票规则所确定的选择项及选择方式必须明确。如对每一提案应列3个选项:同意、反对、弃权。选择方式应明确表示。(4)何谓废票应明确界定。如多选或选择方式不符合要求等。废票是否应计入统计基数也必须明确6。

    2.股东大会现场监督公证。身份审查是股东大会合法召开的前提。因此,在召开股东大会当天,公证员应与董事会所派人员共同审查股东及人的身份。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人出席会议的,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股东大会现场监督公证的主要内容是监督股东大会是否按照预先制定的会议议程进行,特别是要审查监督投票表决和统计表决票的过程是否按照投票规则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同时要注意临时股东大会只能对事先确定的事项进行讨论,不得提起新的议案7。

    股东大会的一般议程是董事长先就公司本年度经营状况等各方面情况进行汇报并对本股东大会召开的原因及大会议程作介绍。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长应当就前次股东大会以来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并公告监事应当宣读的有关公司过去1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其次,是股东代表发言。董事会必须保障股东的发言权,并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除非涉及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商业秘密。在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必须宣读投票规则,不能仅以在表决票上写明为限。在股东对投票规则没有异议的情况下8,才可以开始投票。公证员在投票前应检查票箱,确认为空箱后开始投票。投票时必须至少有1名监事、2名股东代表在场。公证员应监督投票、封存票箱及运送票箱至统计地点的全过程。统计表决票前应清点票数并清除废票。在统计表决票时,也必须至少有1名监事、2名股东代表参与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公证员在监督表决票的统计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当被表决提案涉及关联交易时,清点人是否将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排除在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外9.表决统计结束后,董事会应公布股东大会决议,包括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人)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公证员这时要当场宣读公证词,证明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以及股东大会会议程序、表决过程及所通过各项决议均真实、合法、有效。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笔者以上所述是股东大会公证的一般程序,即正常情况下的程序。但股东大会可能会基于不可抗力、人为因素等诸多原因而出现中断或中止。这时就需要进行现场监督的公证员采取应变措施,从而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也为下一步的公证工作准备条件。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公司的规模会不断扩大,公司的股东相应地会遍布全国甚至全世界,当股东想参加而又无法到达会议现场时,就有可能出现电话委托表决、传真表决及通过电子邮件进行表决等特殊情形。鉴于股东大会对股东身份真实性、合法性的严格要求,若以上方式可以确认股东或其人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其表决票可以认定为有效。若无法保证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其表决票则应认定为无效。但如何认定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公证在正常的股东大会或非正常的股东大会中均发挥了其不可或缺的作用。虽然证监会没有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对股东大会进行公证,但公证的介入无疑会更好地保证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及决议的真实、合法、有效,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起到有利于股东和公司双方的作用。公证同时可以预防股东和公司就股东大会的程序和决议内容等各方面问题产生纠纷,从而保障公司和股东权益的稳定状态。

    参考文献:

    1.详细论述见卓萍:《公证法学概论》,法律出版社1988年,5-7页。

    2.参见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19条《公司法》第104条。

    3.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10条的规定。证监会的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48条对股东大会通知应包括的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4.根据《公司法》第108条的规定。证监会的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49条对此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

    5.根据《公司法》第106、107条的规定统计基数是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表决票。

    6.目前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在理论上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和余地。

    7.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33条、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

    8.通常情况下,股东以鼓掌方式表示通过投票规则。

第2篇

一、试行公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

(一)在股权分置情形下,作为一项过渡性措施,上市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下列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1、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3、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4、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上市公司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二)上市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提高社会公众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比例。鼓励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一)项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三)上市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投票权,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四)上市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的过程中,应充分反映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本规定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五)上市公司制定或修改章程应贯彻上述规定及有关实施办法的精神,列明有关条款。

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五)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六)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三、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一)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充分地披露信息。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内容和方式应方便公众投资者阅读、理解和获得。

(二)上市公司应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三)上市公司应积极主动地披露信息,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上市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公众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四、上市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一)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上市公司应当将其利润分配办法载明于公司章程。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加强对上市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不得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上市公司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资金,或上市公司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在上述行为未纠正前,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在其行为未纠正前,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或其他审批事项。

(三)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忠实履行职务,违背诚信义务的,其行为将被记入诚信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违规情节严重的,将实施市场禁入;给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上市公司不得聘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情形的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且尚在禁入期的人员,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未满两年的人员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3篇

(一)我国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集

第一、董事会召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因此,董事会享有股东大会召集权是固有的,公司不能通过公司章程进行剥夺。如果不是法律规定的情形,没有董事会召集而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是违反法律程序的决议,按照公司法22条2款规定,股东可以行使请求撤销权。

第二、监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是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可见监事会只有在董事会不行使召集董事会时才可履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不能履行一般指遇到客观问题不能;不履行一般指故意不履行。

第三、 股东召集。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交际和主持。这个意义上说明股东只有在具备一定持股条件和监事会也不履行职权或不能履行时才可行使该权利。

(二)俄罗斯联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集

第一、董事会召集。俄罗斯联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法65条1款2项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和临时会议,本联邦法55条8款规定的情形除外,董事会拥有经营决策、业务执行和对外代表权,是公司最有实权机关。该条同款4项也规定了董事会职权:确定有权参加股东大会人员名单的编制日期和根据联邦法第七章条款规定的属于公司董事会职权和与股东大会筹备与召开的其他事项。说明召集股东大会是董事会的一项职责。

第二、请求召集的机关和审计人员召集。俄罗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权董事会是首级,只有在联邦法规定期限内董事会没有作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决定或是拒绝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时请求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机关和审计人员才能行使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力。此处拒绝召集会议指因董事会主观因素造成的拒绝;不能在联邦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召集决定的情况指因董事会客观原因不能召集。

(三)我国和俄罗斯联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召集比较

对于股东大会的召集,两国大体上要求是一致的,即先有董事会,再由监事会和股东召集。只是我们国家股东的权力是严格排在监事会之后,俄罗斯联邦则对监事会和股东行使该权力的先后没有严格规定,可以同时行使,至于如何协调由实践处理。我认为在第二层级上,我们国家的规定更有顺序,有利于有效的执行召开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提案权

(一)我国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提案权

第一、董事会行使提案权。我国《公司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董事会的提案权,但从47条董事会职权看,不少内容都表明董事会有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的权利。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提案程序较为具体的规定,其中一些可扩展适用于全体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该意见10条、11条规定,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列出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内容充分披露。

第二、 监事会行使提案权。《公司法》119条规定:本法54、55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会作为公司监督机关,法律直接规定了其具体的提案权,可以使监事会具有更多职权,从而能够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三、 股东行使提案权。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提案权,适用于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对股东提案权的规定可做以下理解:首先,股东提案权有可能是多数股东行使的权力,只要达到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比例,可能是多数股东持有股份的总和。其次,对股东提案权的行限制,即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并且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还需要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如果是监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则提案应向监事会提交。这样限制的目的主要是防止个别股东的恶意行为。第三、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负有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义务。

(二)俄罗斯联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的提案权

第一、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当需要召开股东大会时,董事会是第一层级的组织机关,召集股东大会就意味着要提出召集股东大会的内容,该内容的提出便是对股东大会的提案。53条股东大会议程提案中并没有直接规定董事会提案权,但从65条公司董事会职权规定的具体事项,可以得出,很多议案都需要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

第二、 股东行使提案权。俄罗斯联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53条股东大会议程提案明确规定股东提案权。从该条第1款得出只有合计持有公司2%以上有表决权股的股东才权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且持有股东持股数要达到公司股份2%。其中合计持有股份达到2%的股份,说明可以是一个持有2%股份的股东,也可以是多个股东共同持有2%的股份。最后,对提案提出时间限制,应在财政结束后30天内送交公司,一方面能促使股东及时行使权利,同时防止有些股东滥用权利。

第三、 公司监察委员会、审计人员。第55条第1款,根据公司董事会提议,公司监察委员会、审计人员以及提出请求时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股的股东请求,公司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同条第4款规定,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要求中应包含列入会议日程的议题,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中可以包含每以事项作出决议的内容以及召开股东大会形式的建议。如果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包含推举候选人建议的内容,则对该提议适用55条的相关规定。

(三)我国和俄罗斯联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提案权比较

第一、两个国家的公司法都承认董事会提案权,但都没直接规定,这主要体现在董事会职权中。

第二、均赋予监事会(中)、监察委员会(俄)提案权。

第三、关于股东提案请求权我国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法允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行使股东大会提案权,且在股东大会召开10提案前提出。俄罗斯联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法只允许合计持有2%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行使股东大会提案权,必须是要有表决权的股东才可以,且在财政年度结束后30天内提出。相比来说比我们国家要求严格,但是在俄罗斯持股数达到2%但没有表决权的股东利益很难得到保护。

第四、俄罗斯联邦赋予审计人员股东大会提案权,主要因为审计人员在审计中也会遇到关于审计类的重大问题,这些问题同样需要向股东会提案,审计人员对这些问题更加熟悉,更有资格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我国没有赋予审计人员这项权利,主要是我国公司法审计人员的地位在公司中没有像俄罗斯联邦那样重要。

三、股东大会表决回避规制

表决权指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上的意思表示,可按持股份额参加股东共同的意思决定的权力。

(一)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大会表决权回避的规定

1、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表决权回避的范围还较为狭隘,只涉及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事项和公司自己持股没有表决权事项,对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并没有强制要求股东回避。

2、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人数是有限的,且具有很强的人合性,所以每一股份都有表决权是有这个可能性和必要性的。公司代表公司整体利益,需要具体人来执行,还是具有人为因素,所以不给公司持有的股份表决权。

(二)俄罗斯联邦关于股东大会表决权回避的规定

表决权股持有人不超过1000的公司,批准实施关联交易的决议由公司董事会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表决权通过。如果非关联董事不足章程确定的召开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则该事项的决议应由股东大会按照本条第4款规定的程序通过。

公司与公司董事会董事、履行独任制公司执行机关职能的人、其中包括管理组织或管理人、委员会制公司执行机关成员或与其关联人共同持有公司20%以上表决权股的公司股东以及有权对公司强制指令的人所实施的关联交易,应符合本章条款的规定;上述人员被认定为关联人,如果上述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和非同胞兄弟姐妹、养父母和养子女和他们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所实施的交易中:在交易中为其中的一方、受益人、中间人或人;在交易中持有作为其中一方、收益人、中间人或人的法人20%以上的股份;在交易中的交易一方、受益人、中间人或人法人机关中担任职务以及在该法人管理组织的管理机关中担任职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没有规定的方面留给公司章程来规定。

(三)我国和俄罗斯联邦表决权回避的差异。相比我国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范围狭窄,只涉及到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事项,除此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没有强行性要求股东回避。

俄罗斯联邦公司法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对股东回避制度进行规定,实践中公司可以对公司法明确列举的方式直接援引,没有列举到的可以由公司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章程中进行规定限制。该规定涵盖到利害关系股东的表决权限制、公司持有自己股份的表决权的限制、母子公司及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表决权限制,相比比我国完善。

三、完善股东大会相关制度

(一)拓宽股东大会召集人范围。我国公司法应当允许公司执行机关,即执行日常事务的公司经理、公司管理人、公司管理局、公司经理室等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不召集股东大会时,召集股东大会。因为执行机关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更清楚公司存的问题,对该如何更好的解决问题更有发言权,所以赋予执行机关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更有利于及时解问题。

(二)增加行使股东大会提案权人员。我国规定对股东大会有提案权的有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赋予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股东大会提案权,这是普遍做法。但我国还应该赋予公司执行机关向股东大会提案的权利,因为执行机关是公司的日常事务的重要处理机关,知道公司需要解决的问题所在,执行机关的工作深入实践,其应该有向股东大会反应的权力。

(三)加强公司表决权回避制度

第4篇

甲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丙各发起人友好协商,决定设立“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 公司概况

1、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2、公司住所拟设在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楼(房)。

3、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4、责任承担:本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各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 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为:_________。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主营_________,兼营_________。

第三条 股权结构

1、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募集的对象为法人、社会公众。

2、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占股份总额的_________%,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

3、公司股东以登记注册时的认股人为准。

4、公司全部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5、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份以股票形式出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有价证券。股份公司成立后拟在国内二级市场发行约_________万股,具体数额届时由股东大会决议确定。

6、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即为其认购股份的书面凭证。

第四条 股份类别

股份公司的股份,在股份公司成立时设定为人民币普通股,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五条 发起人认缴数额、比例

甲方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_%的股权,按有限责任公司截止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合股份公司股份_________万股,占股份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_%;

乙方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_%的股权,按有限责任公司截止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合股份公司股份_________万股,占股份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_%;

丙方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_%的股权,按有限责任公司截止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合股份公司股份_________万股,占股份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_%。

第六条 其他出资

合同各方同意发起人_________以现物出资,出资标的为_________设备(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同意_________评估师将标的折价_________元,折合股份_________股。

第七条 缴付时间

在_________政府批准设立股份公司后_________日内,应由注册会计师对股份公司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以确认各方对股份公司的投资额及持股比例,并由股份公司向各方发给出资证明。

第八条 筹备委员会

(一)根据发起人提议,成立公司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由各发起人推举的人员组成,筹备委员会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一切活动。筹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实行日常工作制。

(二)筹备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组织起草并联系各发起人签署有关经济文件。

2、就公司设立等一应事宜负责向政府部门申报,请求批准。

3、负责开展募股工作,并保证股金之安全性。

4、全部股金认缴完毕后30天内组织召开和主持公司创立会暨第一届股东大会。

5、负责联系股东,听取股东关于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人员构成及人选意见;并负责向公司第一届股东大会提议,以公正合理地选出公司有关机构人员。

(三)筹备委员会成员不计薪酬,待公司设立成功后酌情核发若干补贴。所发生的合理开支由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后由公司实报实销。发起人的报酬由各发起人协商,报公司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通过。

(四)筹备委员会自合同书签订之日起正式成立。待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届股东大会召开,选举产生董事后,筹备委员会即自行解散。

第九条 组织机构

1、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

2、股份公司设立董事会,由_________董事组成。

3、股份公司设立监事会,由_________监事组成。

4、股份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条 发起人的权利

1、共同决定有限责任变更为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

2、当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有权获得通知并发表意见;

3、当其他发起人违约或造成损失时,有权获得补偿或赔偿;

4、在股份公司依法设立后,各发起人即成为股份公司的普通股股东;

5、各方根据法律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发起人和股东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发起人的义务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股份公司设立活动,任何发起人不得以发起设立公司为名从事非法活动;

2、应及时提供为办理股份公司设立申请及登记注册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证明,为股份公司的设立提供各种服务和便利条件;

3、在股份公司依法设立后,根据法律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各发起人作为股份公司的普通股股东承担发起人和股东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4、发起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5、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6、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7、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费用承担

1、在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所需各项费用由发起人共同进行预算,并详细列明开支项目。

2、实际运行中按列明项目合理使用,各发起人相互监督费用的使用情况。待股份公司成立后,列入股份公司的费用。

第十三条 财务、会计

1、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3、公司在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4、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5、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6、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7、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8、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9、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10、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及其保证与承诺,均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不愿或不能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而致使股份公司无法设立的,均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除应由该方承担公司变更类型的费用外,还应赔偿由此给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履约的发起人所造成的损失。经其他发起人同意,该违约方将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可免除该责任。

第十五条 声明和保证

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发起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发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十六条 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十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九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各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各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其他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其他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三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丙方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第5篇

    关键词:股份收买请求权;理论基础;制度构建;配套措施

    一、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的历史发展回顾与评述

    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对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公司重大交易事项表示异议的股东,在该事项经股东大会通过时有依法定程序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买回股票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该制度最早源于美国俄亥俄州1851年的法律当中,它的产生与公司表决机制的演变密切相关。在19世纪美国各州制定公司法或成文商法典之前,对公司发生重大变化的表决采用“全体一致性”原则。随着公司数量增多和规模的膨胀,“全体一致性”原则大大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美国各州则创造了“资本多数决”原则取而代之。这样,股东丧失了否决公司重大变化的权利,而作为交换和回报,他们获得了股份收买请求权。

    然而随着“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普遍适用,少数股东不能阻止公司决策的通过已被人们视为理所当然,该原则甚至成了大股东排挤压迫小股东的手段。在此情况下,原本只是为了衡平同意股东与异议股东利益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就演变成了专门保护少数股东权利的有力工具。

    异议股东收买请求权制度在美国绝大多数州确立以后,逐步被英国、加拿大、意大利、德国、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以及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国际性的组织所采纳。实践证明: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是一项保护少数股东权利极为有效的制度。然而,我国《公司法》对此却无任何规定。

    二、构建股东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分析

    众所周知,资本多数决原则是公司形成决策的基本原则,股东具有的表决力与其所持的股份成正比。法律正是将股东大会中多数派股东的意思表示视为公司的意思,且对少数派股东产生约束力。客观地说,资本多数决原则作为一项决议规则,有其坚实的经济、法律和现实根基。如果不被滥用,它对于保护大股东的投资热情,平衡股东间的利益和提高公司决策效率等均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资本多数决原则不可能也不应当是绝对的。一旦资本多数决的运作逾越了必要的限度,即构成了资本多数决的滥用,其结果就是使小股东的意志对于公司的决策无足轻重,从而出现了该部分股东的意志与其财产的绝对分离,后果是大量的小股东不愿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流于形式则破坏了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使股东的地位趋于实质的不平等。在西方国家中,多数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对少数股东进行压迫或侵害,已使得资本多数决的先天不足暴露无疑。正因为资本多数决原则存在着以上不可克服的制度性缺陷,为保障股东权益的平等实现,各国纷纷对其予以修正。笔者主张的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也就是出于此目的。在多层面的原因当中,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修正和限制构成了建立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最为基本的理由。另外,公司契约论[1]、股东平等原则也构成了股份收买请求权的理论基础。

    三、我国构建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的必要性

    (一)我国的小股东权益迫切需要保护

    由于我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对于股东权保护的立法瑕疵和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执法司法不力和低效,再加上中国进行股份公司制度试验的时间还不长,致使我国的股东权益保护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股东权益面临着来自政府部门、大股东、公司经营者、中介机构等其他各方主体的侵害。董事和经理在公司治理中的透明度、负责性和诚实性普遍较差,大股东滥用其一股独大的控制股东地位侵害公司财产、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更是屡见不鲜。与其他国家相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司法,强化对股东权的保护,对我国具有更急迫的现实意义。

    (二)少数股东权利保护的立法薄弱

    我国目前有关少数股东权利保护立法相当薄弱。《公司法》除了在原则上规定了少数股东享有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诉权之外别无其他。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这两个规范性文件中对少数股东的保护也只有零星的规定。《章程指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合并或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149条第一款规定“反对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或同意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以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由以上规定可看出,我国现行的有关少数股东权利保护的规定简单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根本不能满足对广大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需求[2]。

    (三)引入该制度有利于法院对涉及公司控股权的重大交易进行监督

    在资本市场上,公司的控制权交易是一种重要的市场活动,不仅涉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还涉及债权人、公司管理者和职工等,法院对其监督以保证公平十分必要。若引入该制度,则当异议股东对公司的交易是否公平、价格是否合理进行质疑时,法院可以介入对该交易的评估、衡量,然后平衡、协调各利害相关者的利益,从而在客观上起到监督作用。在我国目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频繁却疏于有效监管的现状下,引入该制度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的具体构建

    (一)立法体例

    各国(地区)公司法对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的立法总体上有两种体例:集中型和分散型。集中型是指将有关股份收买请求权的全部内容放在一起,作为公司法单独的一章集中规定。如《美国示范公司法》[3]、《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4]以及《意大利民法典》[5]。分散型是指有关立法的不同章节多处规定股份收买请求权。如我国台湾地区以及韩国。笔者认为:相比之下采用集中型立法例更佳。原因如下:其一,我国普遍对该制度缺乏了解,设专章有利于对其学习;其二,集中立法,便于查找;其三,《美国示范公司法》(修订本),《特拉华州公司法》均采用集中型立法例,而此两个法律中对股份收买请求权的规定最为科学和详尽,采用与之相同的立法例,方便我们对其合理内核的借鉴。

    (二)适用的公司类型

    就适用的公司而言,各国商法典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规定只适用于股份公司,如《美国示范公司法》和《德国股份公司法》。有的只适用于封闭性公司,如《澳门商法典》。有的规定两者均可,如《韩国公司法》[6]和《意大利民法典》。

    纵观各国的规定,对该权利是否适用于上市公司有较大的争议。笔者认为:对我国而言,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应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适用。就上市公司而言,由于存在常设的股份市场,股东如果不同意公司的重大决议,完全可以将手中的股票抛向市场,从而退出公司,适用收买请求权的必要性不大。而非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形成股票自由转让的市场,异议股东除了向公司请求股份收买外没有其它可以回收资本的办法。但如果有的上市公司自愿实施该制度,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或合并等其它重大结构性的协议中给予规定,法律应给予认可。

    (三)收购主体

    对于收购主体,绝大多数国家规定为公司;少数国家规定为大股东(如英国);也有的规定为两者,如我国的规范性文件《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学者们意见也不一致……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我国可以规定由公司或同意股东收购。将同意股东作为收购义务主体可以迫使他们在行使表决权时持一种更为负责和谨慎的态度,使得公司决议照顾到尽可能多的股东的利益。但是为了便于实际操作,还是规定由公司来收购较好。

    (四)决议类型

    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只适用于那些对股东利益有非常重大影响的决议,这是各国共识。至于何谓“有重大影响”,规定却不相同。笔者认为,既然决定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属各国的立法政策问题,而且各国的规定都不一致,那么我国就不能照搬外国而应根据我国的立法政策和法律现实来定。从我国实际案例来看,公司的合并、分立、重要资产重组及修改公司章程这四种情况比较常见且对股东的利益影响很大,建议只将这四种情况列入股份收买请求权的适用范围。

    (五)适用的股东范围

    为了减轻公司的负担和防止权利被人恶用,各国对享有该权利的股东条件均有限定。其中以美国的立法较为典型。依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规定,有资格作为股份收买请求权的股东仅为“股份持有人”,即公司股份的“登记持有者”。并且根据特拉华州法院的判例,“登记持有者”地位必须持续到公司合并之日[7]。笔者认为,我国也应借鉴这些合理的规定。

    (六)适用程序

    对于适用程序,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示范公司法修订本》和《特拉华州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尝试作以下规定:

    1、告知股东异议的权利。当公司董事会有合并、分立、重要资产重组、修改公司章程的意向,拟召开股东会之前,公司应及时告知股东可以行使异议权。

    2、异议股东提前作出书面反对通知,并在股东会决议时投反对票。提前作出书面反对通知的目的在于让董事会了解异议股东的情况,研究其所拟意向的可行性。对于在股东会上的表决,笔者认为,我国还是规定明确投反对票比较好。因为这实际上给了提前作出书面反对通知的股东又一次选择机会。一方面,遵从了股东的内心意思,另一方面如果异议人数减少,也可减轻公司的收购负担。对于无表决权但又依法享有股份收买请求权的股东,只要求其在股东会决议前书面表明异议即可,不要求其在股东会表决时明确投反对票。

    3、公司通知异议股东决议结果。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公司应在法定期间内(美国、加拿大是10日,我国也可以设定为10日)告知异议股东该决议的结果,以便于异议股东具体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

    4、异议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收买请求。对于何时提出请求,美国规定为通知后的30—60日,加拿大公司法,安大略省公司法规定为接到通知后20日内。为了督促股东积极行使权利,我国可以规定为:异议股东应在通知后20日内就其持有的股份种类或数额书面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买,并且在股东提出此种收买请求时,还应向法定机构缴存其持股凭证,其转让股份的权利因此受到限制。

    5、确定股份收买价格。

    可以借鉴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所规定的程序:首先由异议股东与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可以设为在决议通过后60日内)协商,超过60日仍未达成协议时,则公司有义务向法院申请评估股票的公平价格。考虑到双方实力的客观差距,可以规定:在决议后的一定时间,公司有义务向异议股东提供相关的资料,以便于各分散的异议股东能团结起来,具有与公司抗衡的力量。法院应以举行听证会的方式来裁定股票的价格,该估价应以公司作出决议前一日的公平价格为准。法院可以允许双方相互质证、抗辩,法院在不能取舍双方的证据时,也可以自己聘请专家进行评估。至于所花的各种费用,原则上由公司承担,但如果法院出于公平考虑,认为有必要由异议股东承担一部分,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双方按适当比例分摊。考虑到我国法院的办案效率问题,应该规定估价诉讼的法定期限。

    6、进行股份收买

    在收买价格确定后,公司应组织一个专门负责回购的临时组织负责与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有关的事项。该临时组织中必须有债权人代表, 以监督和参与整个程序,防止公司与股东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股款的支付和股份的收购可以分次进行。异议股东在取得股款的同时应交付相关证明,证明其已经向公司或证券登记机构缴存了股票。

    7、对购回的股票的处分

    对于所回购的股份,各国都要求应在一定期间内予以处分,但都没有规定具体的方式。笔者认为对于公司回购的股份可以作如下处理:有期权激励制度的公司可用于期权激励制度,没有该激励制度的可以转让给第三人,若仍有剩余,可作为库存股处理。

    五、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的配套制度分析

    (一)改革和完善公司资本制度

    异议股东收回资本的退出行为以及公司为维持正常运营而补充资本的需求,必将导致公司资本的增减变化,这就要求公司适用灵活的资本制度。而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法定资本制度为主的混合资本制度,对于公司资本要求过于僵化、缺乏弹性,客观上不能适应引入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后公司资本灵活调整的需要。在国际上,公司资本制度由法定资本制度向授权资本制度的变化是各国公司立法改革的普遍趋势,我国应顺应这一改革趋势,尽快实施公司资本制度由法定资本制向授权资本制的过渡。

    (二)建立网络股东大会与股东电子投票权技术的实施制度

    股份收买请求权的享有涉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较为频繁的信息传递,其救济功能的充分发挥必须以其积极参与股东大会为前提。近年来在西方国家逐渐兴起的网络股东大会与股东电子投票权技术,为充分解决传统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机制的弊端、降低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交易成本,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撑。

    就我国现状而言,网络股东大会投票系统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测试成功,这说明网络股东大会与股东电子投票权技术在我国的应用已具备了条件。因此,我国公司立法改革应充分认识到网络技术的进步对于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激励作用,积极推广网络股东大会与电子投票权技术在我国公司治理中的应用,为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创造条件。笔者建议在公司法修改中认可网络股东大会的法律效力,允许公司董事会自主决定股东大会是否以网络形式召开。[8]

    (三)修改对公司收购及持有自己股票的规定

    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只能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回购自己的股票,否则是违法收购:为了减资而注销股份;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公司合并;国内个人持有一上市公司千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票,超过部分由公司在征得证券会同意后予以收购。在引入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后,对异议股东所持股份的收购也应成为公司回购自己股票的情形之一。同时废除禁止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四)细化股东对公司的撤消权、否决权及直接诉权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股东对公司的诉权的行使程序,在引入股份收买请求权之后应该对该其有所细化。笔者认为:异议股东主张该权利的,就不再享有对该决议的无效请求权或撤消权。

    (五)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

    1、信息公开制度。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说明异议股东所持有的股票的收买及转让情况。如果必要,可以随着程序的进行,将有关情况定期向债权人说明。

    2、债权人代表参与及监督制度。为了防止公司与股东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还必须让债权人选出代表参与及监督整个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实施全过程。包括列席股东大会听取决议过程、参与对异议股东情况的统计摸底、监督公平价格的评估以及股票的收回和价款的支付。

    [参考文献]

    [1] (美)罗伯特.w.汉密尔顿著,李存捧译。公司法概要[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美国示范公司法[S]. § 13.01条, §13.02条,§13.20—13.31.

    [4]卞耀武.左羽译.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46-153.

    [5]意大利民法典[S].第2437条(退社权)。

    [6]吴日焕译。韩国公司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7]杨静。股份有限公司少数股东的法律保护。证券市场若干法律问题研究[G].上海科学院出版社,1997.

第6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一、股权激励出现的背景

所有权与经营权互相分离是现代企业的重要特征之一,股东委托经营管理层进行资产与业务的运营管理。股东与经营管理层的追求目标存在不完全一致性,股东作为企业的所有人,希望企业股权长期价值的最大化,经营管理层则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股东与经营管理层开始利益博弈,导致企业委托成本问题出现。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不断发展,企业所有权不断趋于分散化并且与经营管理权分离趋势的加快,企业委托成本的冲突日益严重。

股权激励是解决股东层与经营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的有效方法之一。股权激励是指企业职业经理人和核心员工通过持有一定形式和一定数量的企业股权的形式,来分享企业红利(剩余索取权)以及通过企业所有权价值套利(股票交易),从而获得企业中长期企业价值的一种激励行为。股权激励的核心是通过经营管理层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建立与股东的利益一致性基础,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转化为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20世纪50年代,在美国出现第一个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实践。截止目前,股权激励已经发展了60多年。在全球500强企业中,已超过85%的企业对经营管理层实施股权激励。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证明,股权激励对于提升公司运营效率、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推进经济增长方面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也被认为是目前实施效果最好的企业激励机制之一。

二、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实践

2001年-2005年的大熊市使得中国A股证券市场的资本市场功能丧失,就整个A股市场来讲,当时在激励机制方面较为普遍的存在如下问题:

1.公司治理机制方面存在股东利益的不一致性。同样作为公司股东,不能流通的大股东和能够流通的小股东,在当时我国上市公司独特的股权设置下,利益不能得到统一和协调。在契约理论下,公司制度的主要矛盾是拥有所有权的委托方和拥有经营权的方之间的矛盾,但是在我国当时的情况下,却表现为委托方自身的矛盾。大股东独掌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关注实现利益最大化。对于如何激励经理管理层更好地为上市公司服务已成为次要矛盾,实质上是大股东控制经营管理层为其自身的利益服务。

2.经营管理层的薪酬结构单一,缺乏长期性激励机制。在当时的情况下,我国A股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结构比较单一,占绝对主导地位的是工资、年终奖金和分红等固定薪酬,激励周期较短。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高管们的收益之间呈现出弱相关性。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高管人员可能会急功近利,片面追求当期利益的最大化,其结果却可能威胁了企业的长远利益,损害了股东的未来收益。

股权分置改革消除了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建立起股权平等的制度基础,推动市场的透明高效、结构合理、机制健全、功能完善、运行安全。其实质是推动资本市场的机制转换、形成理性的定价机制。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形成并巩固所有股东的共同利益基础,使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接近尾声,为了巩固股权分置改革的成果,证监会适时地出台了《试行办法》,鼓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根据wind资讯统计,截止2014年8月,已经有460家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从实践情况来看,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践取得了以下成效:①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②建立了价值创造为导向的绩效文化,建立股东与职业经理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③激励了持续价值的创造,保证了企业的长期稳健发展;④帮助管理层平衡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⑤吸引与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⑥鼓励并奖励业务创新和变革精神,增公司的竞争力。

从证券市场表现来看,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A股上市公司受到投资者的青睐,在股权激励实施之初,提出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股票受市场追捧。在二级市场上,股权激励概念成为推动个股上涨的主要动力之一。在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的股东利益得到内在统一,股权激励将有效弱化委托――机制问题,给经营人员带上“金手铐”,把他们的利益紧紧地同股东利益、公司利益“捆”在一起,减少短期化行为,更多地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作为资本市场的利好消息,无疑会得到市场的认可和追捧。

以在国内A股上市公司中将股权激励机制常态化的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而言,2009年、2010年、2012年、2014年分别推出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从已经行权的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效果来看,实现了股东、公司、员工的共赢。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从2009年的11.49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41.68亿元,年度业绩复合增长率达到38%;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由2009年的14.89%增长到2013年的28.81%;公司市值由2009年1月1日的120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12月31日的530亿元。

三、中国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基本制度框架和要点

就股权激励事宜,2005年中国证监会对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对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来源、激励方式、实施程序等进行明确,后续在实践中又陆续《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三个文件对部分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为股权激励在A股上市公司的大规模实践提供了操作指引。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对股权激励方案的规定:

(1)激励对象额范围: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在后续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中,因为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为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2)激励标的股票的来源: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二)回购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3)激励标的股票总数限制: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4)激励的方式: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其中(1)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A、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B、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2)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5)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①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获董事会审议通过。③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④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⑤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⑥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⑦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局。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及实施该计划。⑧上市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⑨股东大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⑩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证券账户,用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不得转让的标的股票,应当予以锁定。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申请以及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及时注销。

四、关于完善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建议思考

就上市公司而言,在考虑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应考虑如下因素:

(1)应制定适当的期权行权价或股票认购价或者综合考虑激励方案的设计,避免激励对象在一开始就享有了巨额收益,弱化努力经营的积极性。

(2)考核指标的完整性和科学性。在多数公布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中,业绩考核标准主要是净利润增长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仍侧重于传统的业绩评价标准但这也是在目前情况下上市公司努力所能做到的。如何考核指标不能全面、客观和科学地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管理层的努力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股权激励的效力。

就监管机构而言,为更好的发挥股权激励的效应,有如下建议:

①适当放宽股权激励方案的审批程序:目前股权激励审批仍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方可召开股东大会。而在国外公司实践中,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比例的股本范围内进行期权授予及股份回购安排。为提高效率,可否由目前的备案制调整为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一定股权比例范围内进行操作,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无需监管机构审核。

②放宽激励对象的范围。公司的发展需要多元化的资源和人才支持,在目前制度中,仅能对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进行激励。而监事、独立董事不能纳入公司激励对象范围,同时对公司有重大贡献但不在公司任职的人员纳入激励范围。

③外籍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问题。随着中国上市公司的国际化运营深入推进,提升中国上市公司全球竞争力需要整合全球优秀、一流人才。由于目前外籍人士不能在中国开设A股账户,不能通过股票增值权的方式进行激励、分享公司发展成果。需要监管机构从国家吸引全球优秀人才、提升中国企业竞争力角度出发,协同有关部门解决这一政策。

参考文献: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

第7篇

作为一名“差生”,杨国威的成绩单终于在“期中考”中略有起色。

近日,暂停上市的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武锅)半年业绩预告,终于实现扭亏为盈,这意味着武锅在保壳之路上闯过了至关重要的一关。

公告显示,今年上半年,武锅预计盈利321万元至1321万元。虽然在上市公司中,这个成绩并不足以值得骄傲,但相对于去年一年亏损1.2亿元,武锅能够盈利已经非常不易。

据公司员工介绍,在公司经营最为困难的那段时间,武锅高管和公司小股东之间势同水火。小股东因为资金多年被套,多方指责高管“败家”,而高管也多次在股东大会上向小股东拍桌子抗议,他们自认为已经尽力。

按照规定,公司恢复上市需要达到两个条件,今年净资产和扣非后净利润都为正,按照其交出的这个成绩单,武锅净资产有希望能够转正。

之前,武锅曾发起关联交易议案投票。2013年度武锅的营业收入为8.66亿元,其中,8.61亿元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中5.53亿元为国外业务收入,而该国外业务绝大部分产生于公司与境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如果关联交易被否,武锅势必扭亏无望,面临退市风险。

按照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大股东需对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而小股东则享有一定的话语权。投票前有不少股民表示,要对该议案投反对票。然而,颇具戏剧性的是,该议案以74.82%的比例获得通过。

在业内看来,如果这次关联交易投票结果赞成率在70%以上甚至更高,说明武锅的很多股东还是理性的,关键时刻趋利避害和回避风险的投资本能还在,武锅还有希望。

悲喜阿尔斯通

杨国威无论如何也想不到曾经位列国内锅炉行业第四名的武锅竟然会沦落到如此地步。今年5月16日,武锅被暂停上市,对于扬国威而言,这绝对是一大重创。更令他想不到的是,公司第三次债转股方案在股东大会上又被否决。

5月23日,武锅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杨国威一反常态地早早候在会议室门口,对每一位参会的股东主动打招呼。对比以往管理层和小股东之间“剑拔弩张”的气氛,杨国威的态度让这场决定武锅股份生死的关键股东会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然而,杨国威没有想到的是,其寄予厚望的债转股方案,并未获得股东会通过。对他而言,这无异于堵死了公司恢复上市的的最后一条通道。

按照政策规定,如果今年武锅的净资产不能实现转正,从明年开始,其将被迫退市。从去年年报来看,武锅的总资产仅为13亿元,与之相对应的是,其债务却高达16亿元,这其中主要是大股东阿尔斯通的借款。

提起阿尔斯通,大多数武锅员工都说不清楚心里是什么滋味。2007年,当时全球最大的锅炉巨头同时也是世界500强企业阿尔斯通在华布局。当时的国内锅炉行业已经由快速发展走向衰落。

虽然武锅当时净利润仍在攀升,但在产品、技术上都已不占优势,面临后劲发展不足的困境。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彼时的武汉市国资改革也正进行得如火如荼,武汉市国资委计划用2年时间对全市90%左右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改制,其中的重头戏就是将包括武锅等在内的“武字头”企业挂牌转让。

当时的武汉国资委非常看重阿尔斯通这个机会,虽然国内也有众多大型企业前来洽谈,但武汉市国资委最终还是选择了在技术和经济实力都相对较强的阿尔斯通。就在当年,武汉市国资委以技术换股份的形式促成了武锅与其联姻,这在当时甚至被看做是一个经典案例。

但出人意料的是,阿尔斯通却未能适应国内市场,业务开展屡屡受挫。虽然阿尔斯通如约对武锅进行了各种改造。但刚被收购,武锅即陷入亏损,营业收入17.7亿元,亏损4.81亿元。而在前1年,武锅的营业收入还达到22.89亿元,净利润1005万元。

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这种亏损从那年开始成为了武锅的常态,一直持续至今。2009年,因为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连续3年为负值,武锅股份于2010年4月9日起被暂停上市,这是其遭遇的首次退市危机。

武汉市政府出面拯救,当年补贴1亿元,将其从“退市边缘”拉了回来。然而,此后几年武锅股份继续亏损。至去年年底,武锅股份累计亏损额度已经达到近20亿元。并且,武锅股份正逐渐被杭锅等后来者赶超,销售额连续5年不足10亿元,市场竞争力大不如从前。

沦为代工厂

事实上,在阿尔斯通规划的中国市场蓝图里,它是想把武锅在国内的品牌优势和自身的技术力量结合起来,用高品质打开中国市场。接盘后,阿尔斯通精简人员,将原武锅股份的500多名冗员转给武锅集团,仅保留原武锅股份各个生产环节的技术人员和核心岗位人员。

由于锅炉生产的工艺相对比较复杂,特别是大型锅炉的工艺、参数要求都很高,阿尔斯通也制定了一套严格的管理和生产操作标准。

但无奈的是,被收购之后的武锅,生产出来的高端锅炉并没有得到中国市场的认可。当时的国内锅炉市场还没有完全市场化,高端锅炉产品在市场上几乎没有作为。

同时,在订单方面,锅炉行业的客户大都集中在各大小电站,而电站的投资主体基本都是国企,以招投标形式进行。而阿尔斯通作为一个外资企业,其当时的做法根本不符合中国市场的游戏规则。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则是节节攀升的关联交易。武锅对外披露的数据显示,近5年之内,公司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额连年攀升,最高的竟然高达7.11亿元。

被阿尔斯通收购的时候,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金额占武锅年度销售总额比例为40.77%,到5年之后,这一数据飙升为94.21%, 2013年更高达离谱的110%,其中第一客户为阿尔斯通所有,总销售金额达到5.45亿元,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高达62.96%。

对此,很多股东开始提出质疑,认为其中的关联交易十分可疑,这样下去武锅股份会沦为阿尔斯通在中国的加工厂。

武锅高管解释称,这些交易均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业务行为,且将与各关联方维持业务往来,商品购销本着公平竞争、合理论价的原则,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并没有产生不利影响。

尽管高管不承认,但不容否认的事实却是,武锅一步步滑向了退市边缘。

无效的救赎

被阿尔斯通拖进泥潭的武锅,也曾尝试过多番救赎。就在其召开2012年股东大会的前一天,证监会要求其按照法律法规政策,找到一个能够解决方案,防止武锅真正退市。

经过仔细研究,武锅向证监会提交了债转股方案初稿。证监会随后征求了深交所、湖北证监会等相关机构的意见,正式允许武锅推进债转股方案。但这份批示来得太晚,武锅根本没有时间来改善下一年的盈利条件。

武锅带着这份无奈进入了2014年,年初武锅召开董事会,并且在会上批准了公司的债转股方案。但遗憾的是,就在当晚武锅接到了交易所的紧急通知,要求暂时推迟债转股方案,等待进一步通知。

两个月之后,武锅高层把大股东阿尔斯通的正式申请上呈证监会,希望证监会能够正式批准其债转股方案。直到4月初,武锅才接到交易所通知,要求尽快召开董事会,批准债转股,并进行公告。

第二天,武锅高层就进行了紧急公告。按照当时的形势,如果这次的债转股方案获得通过,武锅还可以恢复正常经营。武锅的计划是,接下来将积极参与国内市场投标,依旧大力开拓国内市场。同时还把大股东阿尔斯通的技术发挥出来,提升公司的生产能力,从而提高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如果这些计划都能够正常实现,武锅在2014年实现净资产转正应该问题不大,到时候可以名正言顺申请恢复上市。这种信心来自于武锅的成本降低。武锅董秘秦亮介绍,从2007年8月份到现在,武锅在投标报价和成本方面已经下降了很多。与国内包括东方锅炉、哈尔滨锅炉、上海锅炉在内的锅炉巨头相比,目前公司的投标报价竞争力并不差。

此外,目前国内市场招投标中对竞标企业的资质审查要求越来越高。此前,考虑到武锅股份注册资本金少、负债高的状况,武锅很难承担履约十几个亿订单的责任,所以自2010年以来,每次投标的时候,都是武锅去投标,然后由阿尔斯通提供违约担保。在这种情况下,武锅勉强能通过资质审查。

但毕竟,武锅是武锅,阿尔斯通是阿尔斯通。在这种局面下,武锅股份的国内订单仍然有限。但秦亮表示,如果公司清偿负债后,企业自主运营能力加强,在2014年扭亏为盈并不难。

事实上,武锅已经没有那么多时间了,秦亮介绍,武锅当前债务已经超过10亿元,仅仅是每年的利息支出就高达数千万元,无疑这是武锅的一大负担。

第8篇

“筹备、顺利开好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这三会,是董秘的战场。想做到规范运作、科学管理,董秘一定要求细致、讲程序、重沟通。”

某上市公司一位外地独立董事参加公司董事会,头一天到得很晚,结果接机人员没安排补吃晚饭,区区小事导致第二天这位独董在董事会上拿着所议事项说事,故意不配合董事会依规则召开。这种本不该发生的事情,在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张日辉看来也是能够理解的,他认为公司要尊重独董,包括处理好吃饭这种细节,都与能否开好公司“三会”直接相关。2004年3月至今任包钢稀土董秘,这个资深董秘对《董事会》表示,“筹备、顺利开好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这三会,是董秘的战场。想做到规范运作、科学管理,董秘一定要求细致、讲程序、重沟通。”

除去吃饭、安排车接送这种对董事开展工作的条件支持和关心,需要细致的地方还有很多。比如对会议可能持续的时间要有预见性:有的公司开董事会通知开半天,结果开一全天,让已买了下午返程票的董事很为难。细致根本的体现是,董秘要理清楚事项分别需要上哪个会审议。“董秘一定要懂法,一手拿着公司法,一手拿着公司章程。该谁的权谁行使,谁的责谁承担,三会各司其职。这是三会运作的灵魂,否则就是董秘的重大失职。董秘是监管规则在上市公司的执行人和推动者,切不可唯唯诺诺、领导说啥就是啥,这可能把公司带到违规的境地。”关注细节还体现在对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草拟上,张日辉表示,三会审议相关内容的公告,他总是亲自写或修改。

讲到程序,张日辉举例称,提名新董事候选人,一定要拿到股东推荐函,相关方打招呼、电话说一下是不行的。推荐函要给律师核查,之后提名委员会开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董事会。这样的程序都要走到。现实中一些公司并不重视程序,可能省略提名委员会的程序,没有尊重董事特别是独董的权利。坚持合理必备程序,在张日辉看来是坚持董秘的职业操守。

沟通很重要。张日辉表示,他听说过有的公司开董事会会议出现不必要的扯皮,这完全是因为董秘的会前筹备工作没有做到位。如事先没有跟一些董事沟通相关事项、没有给予充分的决策支撑材料。他的理念是,材料要提供充分,否则是对董事权利的不尊重,是运作不规范的具体体现。他直言,有些公司董事会对议案议而不决,决策低效,经常原因是董秘事先没有对决议问题进行很好的把握,导致缺乏决策基础的事项直接上会成了董事会议案。曾经,有个投资事项,有领导同志出于其工作便利,坚持想让此尚不成熟的事项提前上董事会审议,以便于执行。张日辉认为此事投资额等尚不确定,不具备上会条件,于是主动多次跟他沟通,讲清为何还不够格成为合理议案的原因。经向有关领导多次解释清楚后,最终得到大家理解,此事未走董事会程序。

在一些上市公司,董秘不被当作公司高管,显得“人微言轻”,开展工作经常比较弱势。任董秘4年后张日辉兼任副总经理,2014年4月又兼任董事,他坦言这对董秘履职包括筹备三会带来积极影响。“要想开好三会,一定要让董秘的工作被支持、被尊重,才能在监管日趋严格的情况下保证公司规范、安全运作,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维护好上市公司的利益。”

第9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财务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2-0-01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我国企业的资产重组是在实践中得出的概念,包括并购和转让等多种操作方式。在国外的学术资料中并没有资产重组的相关记录,所以资产重组的概念是需要更深一步界定的。

近年来,资产的概念的泛滥导致了资产重组概念更加模糊,从讲究的结果看,资产重组的定义应包括下面几点:

1.资产重组的实质是为了增强企业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综合实力,为了提升企业的整体质量和优化其资产结构。

2.资产重组的重组内容不仅仅是财务方面,也是人力和物力的全面整合,是企业对资源全面重新配置。

3.资产重组属于资产主体的一种行为,包括收购、联合、托管等具体行为。

一、资产重组问题的产生及其演化过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1.1998年12月以前为“缺少监管阶段”,《股票上市规则》中仅将这一行为列入企业重大事件中,要求各企业在发生这一行为的时候,需履行报告和公告的义务。在这一时期股票上公司的公司所持有的股票很不稳定,破产的公司非常多,在此期间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寥寥无几。

2.1998年12月到2000年6月为“严查严审阶段”,上市公司需要通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批,许多企业想通过改变企业主管的形式避免证监会的审查,在这一时期,只有为数不多的企业是通过审查的。

3.2000年6月到2001年12月为“制度放松阶段,”在这一阶段由于市场体制和转让股份的制度的不完善,大量的公司退市后导致了无交易场所,造成了市场的严重混乱,一度威胁到了社会安全问题和治安问题,证监会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规定了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总资产、净资产、利润总量占50%以上需要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决定。

4.2002年至今为“监管监察阶段”,中国银监会了《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在公司发生资产50%以上的重组时,需要先召开董事大会,在董事大会通过后,需要报到中国证监会审查,审查通过的上市公司方可召开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做出最后的决议。这一方法比较有效的减少了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对市场的影响,有效的控制了经济的脉搏,提高了市场经济的稳定性。

二、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动因

1.企业重组的动因是充分的利用市场上的资源,谋求稳固和扩大充自身资产价值和企业声誉等目的。利用市场效应来弥补企业中存在的不足,所以企业的资产重组有其内在的动因。企业的运营不单单是机器,操作人员,厂房,财务运转,它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一个企业想在大风大浪中求生存、求发展,它就需要不断的去适应市场经济为它带来的新环境,不进则退的道路是企业所追求的发展,企业重组的动因有:(1)通过资产重组的方式,企业获得核心技术,取得公司的专利等。(2)通过资产重组的方式达到企业价值核心的提升,达到企业的平衡,解决企业面临的一些瓶颈问题。(3)通过资产重组的方式达到企业的降低成本目的和达到市场垄断的效果。(4)实现公司内部的高度整合,充分调节、分配以达到公司的发展需求。

2.进行资产重组还有以下好处:(1)提高资本利润率。(2)避免同业竞争。(3)减少关联交易。(4)把不宜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分离出来。通过这些,可以为企业带来崭新的效益,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进而扩大了企业在市场中的占有率,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的角逐中,占领一定的市场,也保证了企业在运营中的稳定性。

三、资产重组通常涉及的财务问题

资产的重新注入,还有资产或业务的出售问题,资产重新的整合,债务、资本比率的改变,新形式的资本、债务形式,借款期的改变等。重组可以以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资产注入、兼并、股份化、破产、出售、建立核心子公司等。既然资产重组可以为不同企业提供较多可选择模式,也就是我们在采用重组形式中有了更多的回旋余地。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模式:

1.所有权换位的资产重组,即资产的所有权在不同的产权主体之间发生转换或实现重新组合。如注入新资产、兼并、合并、收购。许多西方国家的公司就是通过收购取得对企业的所有权来扩大实力。这种重组方式也越来越多地被我国的上市公司所采用。

2.非所有权换位的资产重组,即资产的最终所有权不变,仅仅是资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让渡权在不同的资产主体之间发生转换或实现重新组合。

3.根据市场法则进行的资产重组,即遵循市场经济法则,通过市场的公平交易将资产的所有权在不同的产权主体之间实现重新组合,如资产拍卖、证券市场的合法收购等。

4.非市场型资产重组,即利用行政及法律等超经济力,可不按市场经济法则,通过强制力将资产的所有权在不同的产权主体之间实现转化或重新组合。

四、如何解决资产重组中存在的会计问题

1.重组的财务清算报表中,应更加细致的分清类别的去披露,加深题的认识,明确其披露不准确的严重度,加大公众的审查力度。

2.确立在资产重组中的会计计量方式,在结算重组前的账目时,应该采用.承担债务式的会计处理。在这种方式下,兼并企业一般不付给被兼并企业资金。此时,被兼并企业结束旧账,即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

第10篇

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形式,已成为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方向。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国内外企业资本入股,企业管理者和员工参股等形式,明确了责权利关系,增强了各方面对企业的监督和制衡,是实现现代企业管理的有效途径。这种资本组织形式引进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调动了劳动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确保了企业效率的提高和竞争力的增强。国有企业在通过出让股权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后,为了实现各产权主体利益最大化,须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控制机制,以提升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因此,着眼于不同产权主体财务目标取向的差异性,探讨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基础上的内部财务控制,构建适合产权多元化国有企业的内部财务控制机制,已成为产权多元化国有企业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一、产权多元化国有企业内部财务控制的主要特点及面临的问题

笔者认为,产权多元化的国有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一)产权多元化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表现为各方权力相互制衡的控制关系

国有企业是国家以出资人的形式向企业投资,即“全民所有”,由政府委任经理人负责企业经营事项,经理人必须完全服从政府意志,企业的全部剩余索取权归属国家。产权多元化的国有企业所有权结构由原来的国有股一股独大到现在的股权分散化,形成了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和外资等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极大地缓解了因所有者缺位而产生的内部人控制问题,所有权与经营权在这一法人组织中完全分离,股东作为委托人可以委托职业经理作为人负责经营,同时又设置了一个有序的治理结构:股东大会是股东组成的最高权力机构,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再由董事会委托经理人经营企业,由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人实施监督。

(二)不同产权主体的财务目标取向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

大股东掌握着企业治理的主动权,有时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可能会操纵股东大会,使有利于自身而不利于中小股东的议案得以通过,还可以利用企业内部财务信息的生成和呈报机制来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由于经济利益取向,企业控股股东存在利用自己的主动地位谋取利益而损害其他产权主体利益的动机,这就形成了不同产权主体之间利益取向的差异,进而形成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矛盾。

针对上述特点,产权多元化的国有企业就会面临如下问题:不同产权主体的权益如何保证,如何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同产权主体的利益关系如何协调,如何突破原有的思维定式或者管理定式以适应环境的变化等等。为了使产权多元化的国有企业保持持续、健康和全面的发展,就必须解决上述问题,而要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是强化企业内部控制,尤其是要建立有效的企业内部财务控制机制。

二、产权多元化国有企业内部财务控制机制的构建

(一)建立良好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夯实内部财务控制的基础

产权多元化国有企业在治理结构的设计上要注重体现各种权利之间的制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要各司其职,相互牵制。公司的高层和中层,中层和基层之间要通过各种契约形成委托关系,由契约形成内部权力分配,以保证企业内部控制各级层权力的实施。企业内部要围绕企业的战略目标,通过层层授权分解目标,内部员工要各司其职,相互制衡,互相监督,要自上而下包括企业的高层在内,纳入到整个控制体系当中,通过强化对企业高层的内部监督,使企业高层的权力受到合理约束。在治理结构上要从董事会一级开始展开控制活动,包括将财务总监列席董事会会议参与重大决策、约束董事会的行为、设立预算管理委员会等,对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因此,全方位、全过程、全员参与的一个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是构成企业内部财务控制的基础。

(二)构建纵向横向互动的共同治理模式,形成内部财务控制系统

首先,内部财务控制的实质是财务权限的划分,按照财权统一和权责利对应的原则配置财务权力,从而形成具有相互制衡关系的财务制度安排。

其次,赋予传统的财务控制对象以相应的财务主体地位,要重视一般员工的参与和积极性的调动,充分发挥一般财务主体在公司内部财务控制中的作用。

再次,构建高效的财务决策、执行与监督机制。要在公司内部建立统分结合的财务决策机制,让公司内各财务主体掌握与其自身的财务利益与财务责任相对应的财务决策权力,并承担财务决策的后果,以此来有效激励和约束各财务主体的财务决策行为,促使其努力提高财务决策的水平;在财务执行机制上,要结合公司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主要应用财务目标管理、成本控制、风险和收益对等等机制,对各财务主体的财务行为进行协调与控制;在财务监督机制上,要力求避免事后补救式的监督,通过引入财务主体的财务行为自我监督机制,促使各财务主体自觉地开展积极的财务活动,积极修正和向上级财务治理主体呈报经济活动中出现的财务偏差,同时也承担其财务行为的经济后果。

按照上述财务主体财务权力配置模式,意味着传统公司财务治理系统中以强调财务权力制衡为目的的财权横向分割模式,将转向以注重财务治理效率为目的、以财务主体的财务权、责、利相统一为基础的财权横向与纵向分配相结合模式,使财务权力配置模式比传统模式具有更多的优越性。

(三)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加强财务预算控制

目前,预算控制(包括财务预算控制)在我国的一些大中型企业中已得到不同程度的应用,预算控制是将企业的决策目标及其资源配置规划加以量化,并使之得以实现的内部管理活动或过程,它不仅是一种单纯的控制方法,而且是一种具有战略性的、全员参与的、带有激励约束性质的、以人为本的控制机制。企业预算一般包括日常业务预算、特种决策预算和财务预算三部分。

全面预算管理要采用事先预算、事中监控、事后分析的方法,细化落实企业的财务目标。全面预算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要统筹规划和细心组织。预算的编制要以企业的方针、目标、利润为前提,以先急后缓、统筹兼顾、量入为出为原则,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程序进行编制,并且预算的编制必须有重点,不同的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重点。预算的编制是一种预期,是一个静态的过程,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会发生各种各样的情况,预算与实际情况之间会有一定差异。预算执行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随时调整偏差,保证预算目标的实现。预算控制是全面预算管理的核心,对实际发生值与预算控制计划之间差异的管理权限,要由董事会掌握。

(四)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财务监督体系,预防财务风险

根据产权多元化国有企业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的委托链,要在每个关系中依次设置监事会、财务总监、内部审计三个监督机构,并在监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形成以监事会为中心,三位一体的内部财务监督体系,从而降低企业内部财务风险。

监事会是公司按公司法的要求设立的内部监督机构,是股东大会领导下的常设监控机构,在公司监督体系中居核心地位,层次最高,对公司实施全方位监督。财务监督是其中重要的内容,执行对董事会和经营者的监控职能。监事会成员应包括公司各主要相关利益主体的代表,同时要考虑吸收公司职工和中小股东加入,以增强监控的力度,同时监事会成员中要有一定数量的有关专家,以提高监事会的行权能力。

公司应该将内部审计的权力赋予监事会。监事会可以采取外聘内部审计人员的方法,并决定内部审计人员的薪酬和去留。内部审计人员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由内部监事和外部监事组成。审计委员会对经营中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公司经营策略的合理性、风险性以及董事会运作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由监事会通知、督促董事会及时采取措施或在股东大会上提出方案。

第11篇

11月24日,公司公告称,原计划募集资金总规模为13.2亿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未能获得中国证监会通过。受这一利空消息影响,当天公司股价盘中一度跌停。虽然后来有所反弹,但到收盘时跌幅仍然达到6.17%。

亨通光电内部人士12月1日对《投资者报》表示,目前证监会还没有发回具体否决方案的理由。而募投方案被否对募投项目的影响比较大,但因为公司内部还没有开会讨论增发方案被否的事情,所以募投项目未来如何进行还不清楚。

此前的4月29日,亨通光电定向增发预案在股东大会上获得通过,公司准备向不超过10名符合要求的特定投资者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增发股份,发行规模不超过445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3.2亿元。

4月13日亨通光电的收盘价为31.93元/股,公司基于此得出的发行底价为29.59元/股,而后公司股价随着大市一路走低,到8月31日收盘,公司股票价格已经跌至26.44元。

因为亨通光电二级市场现价长期低于增发底价,这显然很难吸引投资者,公司9月1日通过董事会决议,将定价基准日由此前的4月13日变更为9月1日,发行底价相应调整为24.39元/股。亨通光电内部人士表示,此举是希望能顺利定向增发。

但即使如此,仍然难改二级市场股价持续走低的态势。至10月21日,公司股价盘中创下20.01元的年内低点。最终在11月23日,收到了证监会否决亨通光电的定发增发方案的公告。

让市场人士悲观的是,这次增发的募投项目亨通光电已经先期投入了4亿多元,大部分是银行贷款。

就公司目前的状态,募投项目是否能够进行下去是个问题:进行下去,缺口超过5亿元的资金怎么解决;不进行下去,已经先期投入超过4亿元的现金怎么办。这是个进退两难的选择。

显然定增被否彻底打乱了亨通光电的经营步伐,也让公司紧绷的资金链陷入困境。

公司今年三季报显示,实现主营收入45.92亿元,同比增长22%;净利润为1.87亿元,同比仅增长3%。

虽然业绩差强人意,但是公司的前三季应收账款、存货、管理费用的增长均大幅高于主营收入和净利润的增幅。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每股经营现金流量已经从2010年末的0.6元,下降到到今年三季度末的-2.5元。

此外三季报数据显示,公司短期借款额达33.88亿元,与2010年三季报的6.9亿元相比,增长幅度接近400%。根据募投项目所需资金额度上看,公司的资金缺口超过5亿元。

第12篇

关键词:股东;利益冲突;上市公司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3-0185-01

1股东之间利益冲突产生的原因

1.1“一股独大”,国有股东成为实际控制人

据统计,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有54%的股权属于国家所有和国家法人所有,而且在上市公司的全部董事中,有73.3%的董事有国有股(27.9%)和国有法人股(45.4%)的背景;另外,2005年4月的调查显示,我国1102家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平均高达44.86%,其中超过50%以上的达890家,由此可知,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和国有非流通股比例很高的现象十分严重。王菁(2003)认为:从剩余收益的分配过程来看,政府股东可以获取的非共享收益为直接的税收收益,但是政府还是银行的所有者,同事也是很多固定合约支付利益方的股东;而保证雇员的收入以及就业率是社会安定的保证,同样是政府追求的目标。于是,政府股东在分享任何一方非共享收益的同时,也分担了任何一方受到的利益侵害。相对而言,其他性质的控制性股东所获取的非共享收益更直接。因此与其他性质的控制性股东相比,政府股东具有不同的控制动力”这段话也恰好说明了再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中,国有股和其他性质的股东利益冲突的独特之处。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进行,上述情形虽有所缓解,但由于政策实施效应的滞后性,并未从根本上铲除“一股独大”。

1.2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

由于我国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形成了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现象,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在控制股东大会的基础上,进一步掌握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话语权”。具体说来:由于控股大股东以自身母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必然会介入上市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为了减少介入成本,大股东就会利用股东大会的聘任制度,在上市公司的经营层安插符合自己意向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此外,公司外部治理的缺陷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我国,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用脚投票”功能的丧失。所谓“用脚投票”是指假如上市公司的股东对经营者的管理状况和策略不满时,可以采取抛出股票的行为,使股价下跌,从而股东可以联合起来导致管理层下台的一种手段,这种机制在理论上有利于保证上市公司股东意志的实现,确保股东的资源安全。然而,我国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是控股大股东选出的,所以管理层在经营的策略方面必然站在大股东利益的一方。由于大股东的股权是非流通的,比例也很高,所以其经济利益不受股价下跌的影响,也无法使中小股东形成可以与之抗衡的股权力量。这样,中小股东“用脚投票”就无法改变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二是无效的上市公司退出机制。我国很多亏损严重的上市公司仍然在持续经营,究其原因主要是存在上市额度管理现象,使得公司上市的成本很大,所以很多公司会通过购买壳资源,间接取得上市的资格。同时,那些严重亏损的上市公司同样需要资金,只能出售壳资源。在这种交易的过程中,大股东会继续利用所谓“利好”消息蒙蔽中小投资者,以达到自己圈钱的目的。

1.3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为道德风险。在我国,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和证券管理信息规则之于证券市场的发展相对滞后,而且大股东控制下的上市公司也不会真正地为中小股东的利益着想,所以也就不会为其提供真实可靠、全面准确的投资信息。其中,最为中小股东关心的关联方交易披露制度极不完善,很多公司对其关联方交易的政策以及交易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没有做出相应的披露说明,这样中小股东就无法通过有效途径了解上市公司真实的财务情况,而且很容易被大股东提供的虚假财务信息所欺骗,继续盲目向上市公司投入资源。

我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对上市公司的强制审计未予以规定,审计的程度也仅限于年度审计报告;二是对于非法信息披露行为在处罚方面未予以规定。以上两个方面就给大股东编制虚假财务信息,隐瞒财务报告和重要信息的不披露行为创造了制度上的条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低下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因为资本市场是市场经济运作的中心,但是在资本市运行体系不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中小股东的利益自然难以得到保护。

2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现实手段

2.1大股东利用业务往来、资产重组、关联交易转移资源和利润操纵

理论上讲,上市公司的资产是由所有股东共同拥有,并且都有尽力保护的责任,然而我国的现实状况却不是这样,在控制了上市公司“话语权”的基础上,大股东很容易将上市公司作为他们的“提款机”,通过低价购买上市公司资产和高价出售资产给上市公司的方式,利用关联交易的价差以达到自身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同时,由于我国在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和法规体系建设方面存在缺陷,使得中小股东无法了解上市公司真实的财务运行状况,无法及时意识到利益的受损,难以通过证券市场制度和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2.2大股东强迫上市公司为其进行担保或质押

上市公司的违规担保主要有两种类型,关联担保和相互担保。大股东通常利用其控股股权的优势地位,强迫上市公司为其母公司提供高风险的违规担保,这一类型的担保数额巨大,使得上市公司成为其控股大股东的“提款机”。面对此现象,我国证监会已经了《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相关问题的通知》,但是现在看来执行情况不是很理想。第二种类型的相互担保则是和大股东存在相关性的上市公司与大股东控股的上市公司之间的债务担保关系,在这种担保模式中,大股东将上市公司扯入并不相关的行业中去,大大增加了控股股东所在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严重损害了中小流通股股东的权益。

2.3通过股利分配,掠夺中小股东的既得利益

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极不规范,分红派息率很低。大股东控制下的上市公司更喜欢高价配股,因为这可以进一步攫取中小股东的资金。另一方面,大股东不分红既可以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很多的现金,而且更重要的原因是未分配的利润会在下一年度摊入资本公积,增加上市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并不断转增股本,以提高非流通股在总股权中的比重。

3解决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对策建议

3.1积极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对于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最直接的方式莫过于优化股权结构。笔者认为,对于我国的上市公司来说,要优化股权结构必须实现产权的多元化,避免“一股独大”局面的出现。优化股权结构可以通过国有股回购、国有股转换为优先股、国有股权协议转让、发行可转换债券、定向转让和资产重组等手段,降低国有非流通股权的比例,在国有股减持的过程中引入机构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形成相对控股的股权结构,以股东利益为中心,以达到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目的。

3.2完善上市公司的内外部治理

中小股东“搭便车”行为导致大股东利用治理制度的缺陷滥用股权,为此上市公司应该利用社会分工和集约经营的原则,引入高效的商务管理信托机制,由受托机构代表中小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增加参与审查和投票表决的专业性,使中小股东的权益得到维护。同时,商务管理信托在两方面影响着上市公司的外部治理结构:一是引入专业化的管理,促使公司资产的优化组合,改善经营,增加和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二是商务管理信托将股东的收益权和表决权分离,由信托机构代表中小股东行使表决权,这样信托机构的专业性和外部性可以保证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

3.3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

完整性是指所有影响投资者做出进入或退出决定的信息均应得到披露;真实性是指公开的信息应该如实反映上市公司运营的客观状况;及时性是指公开的信息传递速度要尽可能的快,以利于投资者能够迅速做出决策。同时,还要完善会计准则体系和信息披露规则,加大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信息披露的监管也要有所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