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时间:2023-05-30 10:08:5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第1篇

最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卫生管理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卫生监督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罚则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7类公共场所实现智能卫生监督管理据了解,此次推出的智慧卫监产品包括业务综合信息系统和智能执法移动系统。其中,业务综合信息系统包括卫生计生监督行政许可系统、处罚系统、积分管理系统等共计16项。主要用于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行政许可、审查和备案等业务工作的信息化管理以及行政处罚和行政控制措施信息,针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管理等。

智能执法移动系统卫生计生监督移动智能操作系统、移动监督执法系统、风险预警系统等共计14项。实现对移动监督执法设备的接入进行认证控制和管理,对风险单位进行审核和销账、实现对全专业的报告卡进行查询、查看,机构管理人员能够对报告卡进行实时在线审核并提交等现代化办公需求。

新产品是传统卫生监督全业务信息平台的全新升级产品,综合利用智能移动设备、物联网、云服务、大数据分析计算等技术,以多种终端和展现形式为卫生监督机构、企业和管理相对人、社会公众提供日常业务工作、决策管理、社会服务等信息化服务,是覆盖卫生监督全业务的全套产品体系。

第2篇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方案》的精神,以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管理工作,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细则》的重要意义,把贯彻实施《实施细则》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长期性重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强化公共场所经营者作为公共场所卫生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减少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发生,着力在全市建立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监管有力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体系,为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三、工作任务

(一)切实提高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管重要性的认识

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对于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健全卫生监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的作用,切实提高监管水平。

(二)抓紧开展《实施细则》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把学习、宣传《实施细则》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具体工作安排。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各种宣传工具,通过电视宣讲、公益广告、悬挂标语横幅等方式,以组织开展《实施细则》宣传周为契机,广泛开展《实施细则》宣传活动,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加强对卫生监督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使监督员全面掌握《实施细则》的内涵,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的执法水平;要督促、指导公共场所经营者加强《实施细则》学习,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三)依法履行卫生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方案。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管需要,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抽检工作。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法律制度依法行政,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切实承担起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检测任务,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合理分工、相互协作,充分发挥卫生部门的整体工作效能,提高监管水平。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宣传培训阶段(5月1日—6月20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开展《实施细则》宣传和培训活动,制定各项工作计划和方案。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6月21日—9月15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照各项工作计划和方案开展公共场所监督检查和检验检测和评价工作。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9月16日—10月15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公共场所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自评,并形成书面总结于年10月20日前报至西宁市卫生局法监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责任。《实施细则》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起到重要作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有效的落实《实施细则》的实施,细化工作任务,真正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

第3篇

    摘要:目的 分析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效果,探讨适宜的工作方法。方法 采用量化评分表进行量化实施前后评分,比较量化实施前后工作效果。结果 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前后综合卫生管理和各类评分指标得分率有明显差异(P<0·01),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成效显着。结论 在公共场所中实施量化分级管理提高了卫生监管水平,规范了卫生管理制度,具有可操作性、效果明显,值得推广实施。

    关键词: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量化分级管理为了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在公共场所中的实施效果,探讨高效卫生监督管理模式,我们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宁夏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指南》和评分标准评价体系。于2004~2007年在不断探讨论证的基础上,先后在自治区、固原市、吴忠市和石嘴山市旅店业、游泳等公共场所开展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及推广工作。

    1 对象和方法1·1 对象 分别在经济发达的自治区直管企业银川市、中等发达地区吴忠市、石嘴山市和欠发达地区固原市,共选择公共场所量化分级试点企业98家,其中旅店业47家、洗浴场所19家、美容美发店24家、游泳场所8家。1·2 方法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1]等标准制定宁夏旅店业、美容美发、桑拿洗浴、游泳场所量化评分调查表。通过基线调查、宣传动员和培训、准备阶段、自查整改和现场指导、评估等阶段完成调查评估。1·3 评分标准 得分为总分的90%以上者,评为A级;得分为总分的70%~89%者,评为B级;得分为总分的60%~69%者,评为C级;得分为低于60%以下者,评为D级。1·4 资料处理 汇总整理调查评分表评分结果,用SPSS 11·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和成效分析2·1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评价情况 本次共对自治区及吴忠、石嘴山、固原市98个公共场所(包括旅店业、游泳洗浴场所、美容美发)进行量化分级评分。其中信誉度A级31家,占31·62%;B级37家,占37·76%;C级23家,占23·47%;D级8家,占8·16%。其中旅店业、游泳场所信誉度A级所占比重较大(31·62%、25·34%),洗浴场所(7·15%)和美容美发业(6·07%)较少。2·2 比较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前和实施后综合卫生管理情况 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后各项指标得分均有所提高。各项卫生管理指标测评得分率经x2检验,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表1)表1 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前后综合卫生管理情况(%)监督项目量化企业数①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银川750004) 2宁夏回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3 公共场所各类指标得分前后测评结果比较 实施量化后各项指标评分均明显高于量化测评前(P<0·01)。尤其在产品索证、卫生设施、专用消毒设施设备添置方面提高最为突出;而建筑和布局、公共用品用具卫生相对较弱,与更改建筑布局难度较大,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卫生日常工作量大,企业较难坚持有关。(表2)

    3 讨论通过量化试点工作可以看出,旅店业、游泳场所信誉度A级所占比重较大(31·62%、25·34%),洗浴场所(7·15%)和美容美发业(6·07%)较少。经调查显示,旅店业、游泳场所相对固定,短期内人员、设施变动较少,经理负责人对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较为重视有关;而洗浴、理发美容业规模相对较小,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流动较快,对卫生设施的投入不足有一定关系。提示:要加大对洗浴和美容业的监管力度。从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前后综合卫生管理情况调查显示:使用产品索证符合率、卫生管理档案建立率、卫生组织管理制度健全率和卫生知识培训知晓率提高最为明显,与张向阳[2]等报道的结果相一致;而监测指标合格率、卫生操作规范率和卫生设施齐全率提高比例相对较少。卫生监测指标综合反映了企业卫生质量的优劣,不是短期内能够立竿见效,需要长期不懈的坚持;卫生设施齐全率则需要企业投入资金,增添卫生设施设备,必要时还需要企业更改建筑布局等硬件投入,常常难度较大;卫生操作规范率也需要企业在日常卫生工作中严格培训员工,短期急训收效不甚明显;而产品索证、档案建立等管理性软件指标,在企业积极配合下收效明显。从公共场所各类指标得分情况也可以看出,企业建筑和布局、公共用品用具配置及卫生量化前后得分率提高明显低于产品索证、卫生设施和专用消毒设施。这与部分老、旧公共场所建设初期未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硬件布局不合理,在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再进行整改,难于奏效。公共用品用具卫生是公共场所监管的难点和重点,短期内难以达到明显成效。卫生设施和专用消毒设施是量化分级关键控制点和环节,经过量化管理,企业对卫生安全的重视程度提高,卫生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资金投入增加。实施量化前,多数企业的卫生设施设备不同程度的存在问题,如多数楼层未配置消毒间或消毒间的数量、面积不够,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一些企业基本卫生设施陈旧或配置不足,如电子消毒柜数量不够或消毒柜容积太小,保洁柜容积小、不密闭等。通过实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本次试点企业共改造或增设消毒间78间,更换添置28台消毒柜、保洁柜,购置垃圾桶386件,投入补充、更换床上卧具、茶杯、口杯等公共用品用具11 082件,投入资金278万元,使得卫生硬件设施条件有了很大改观,对改善公共场所卫生质量,确保卫生安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通过实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其卫生监督管理模式规范、实用,避免了以往工作中的一些随意性,从过去的定性管理、强制性、约束性工作方法向定量量化工作模式转变,突出工作重点,从过去的高频率、松散式的监督向风险度、诚信度低、卫生隐患较大的经营单位倾斜,提高了卫生监督水平,规范了卫生监督制度,为新时期卫生监督工作提供了较好的工作方法。从试点工作效果可以看出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是可行,取得的效果也较为明显,建议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总结推广。

    通过试点工作也发现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不足在于:量化分级评分工作对部分卫生设施的量化项目虽是必不可少,但对后期的监督整改效果却不明显。一些企业配套的基本卫生设施陈旧,配置不足,企业经济效益差,拿不出资金进行投资改造,极大削弱了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标准评价体系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修改、充实和完善,量化评分赋值是否合理,代表性、量化评级后延续性、企业坚持量化工作的一贯性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建议卫生部尽快出台国家统一的量化分级管理标准体系,统一各地不同的评价体系,使量化数据在全国范围内能够分析比较。

第4篇

等10名代表:

     您们在区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公共场所(室内)禁烟的议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衷心感谢您们对我区公共卫生事业的关心、支持和帮助。您们的提案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内容客观详实,分析有理有据。提案中提出的五点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符合我区公共卫生工作的现实需要,为我们下一步开展公共场所禁烟工作打开了思路,提供了宝贵意见;也必将对全区公共卫生工作的开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公共卫生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的身心健康,一直是政府各项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近期,卫生部重新修订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其中,第十八条规定,从今年5月1日起,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由此可见,公共场所禁烟已经成为国家意志和要在法律层面上实施的一个重要举措。

 近几年来,中区卫生局高度重视公共场所的禁烟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提出率先在卫生系统开展禁烟活动,以此为表率,逐步向各个行业推广。目前卫生系统禁烟活动已取得初步成效,广大卫生、医务工作者以身作则,戒烟禁烟**然成风。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我们加大了城区公共场所(室内)禁烟的监管和宣传力度,印制了大量的禁止吸烟标志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手册;在美容美发业、住宿业、商场、洗浴业等管辖的公共场所室内张贴了禁止吸烟的标志1200份,督促公共场所单位配备专(兼)职劝烟员,向辖区公共场所经营户发放手册850份,使经营户尽早知晓《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做到“有令即行 有禁即止”。在加大对各类公共场所卫生条件、消毒设施及服务人员健康的卫生监管的同时,将禁烟工作作为一项新的监管措施引入到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中,对不落实禁烟措施,违反《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的经营单位,依法给予处罚,并取消评级资格。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省级文明城区为契机,我局组织卫生监督人员对全区公共场所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以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的形式,逐步规范公共场所在禁烟工作中的具体行为,常抓不懈,使禁烟工作开展得以落实,确保广大消费者卫生安全。

 下一步,我们将在巩固前一阶段卫生系统内、经营性公共场所禁烟成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禁烟宣传的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宣传吸烟的危害和公共场所禁烟的必要性及重要性,制作一批吸烟危害健康和禁止公共场所吸烟的宣传品,发放到机关、学校、社区、企业,配合新闻媒体树立强大的舆论导向,形成广泛的舆论氛围。深入开展创建无烟机关、无烟学校、无烟家庭等活动,逐步扩大禁烟范围。

 禁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我们大家努力的共同目标。然而全面实现禁烟目标并非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事情。烟草企业对香烟的广告、促销和赞助,美化了烟草形象,诱导了吸烟行为;吸烟文化、不良习惯根深蒂固,一时难以纠正;现行法律、法规对吸烟行为严厉处罚的条款上有缺失等诸多因素,制约着禁烟活动开展。我们应对全面实现禁烟目标的长期性、艰巨性有客观和清醒的认识。尽管如此,我局仍然一如既往地将禁烟工作进行下去,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以提高社会共识,增强公民的自律性,加大禁烟力度和措施,推动禁烟工作,直至实现全面禁烟的目标。这一切离不开全社会有识之士,特别是您的大力支持、关心和帮助。

 区卫生事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各界,特别是人大代表的关心和支持。一直以来区卫生局高度重视人大议案办理工作,我们始终真诚的希望人大代表关心、支持、帮助我区的卫生事业发展,您们的理解和支持是我们工作的不竭动力。欢迎您们以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关心、支持,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一定认真吸收,积极落实,不断提高我们的工作水平。

 

二O一一年四月 日

 

签发人:

联系人:

第5篇

市卫健局“抽检+督查”全力保障游泳场所卫生安全

炎炎夏日,酷暑难耐,清凉的游泳场馆成了不少游泳爱好者以及普通市民的避暑好去处。疫情尚未结束,游泳场所作为人员聚集场所,卫生安全至关重要。

一是开展双随机抽检。2020年7月1日、2日两天,根据国家双随机抽取名单,市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我市38家游泳池进行监督监测。7月1日下午,执法人员先后来到国际大酒店、鑫山游泳池、瑞体健身等游泳场所,对游泳场所的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硬件设施条件、工作人员健康证等方面进行检查,核验水质自检记录、消毒操作规程、检测管理台账。游泳场所水质好坏直接影响人体健康,现场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各游泳场所内的池水进行现场采样,带回实验室做池水浑浊度、游离性余氯、PH值、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和尿素含量等检测。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这几家游泳场馆总体情况良好,各游泳场馆入口处放置内容规范的禁泳标志,制定了卫生管理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并配备卫生管理人员,但发现个别游泳场所的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并根据违法情形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是强化定期督查。近日,市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涉投诉较多游泳场所开展了专项监督检查,以保障游泳场所公共卫生安全。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执法人员对各游泳场所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水质监测数据记录、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执法人员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游泳场所经营者加强水质消毒和自检工作,责令有问题的单位立即改正。此次检查发现某民宿游泳池未取得游泳场所有效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的规定,被依法立案查处。

下一步,卫生健康局将继续加强监管力度,依法查处水质不达标的游泳场所,并做好相关复查工作,及时掌握游泳池水质状况,严格把关今夏游泳高峰期卫生安全,为广大市民营造一个良好、放心的游泳环境、保障游泳者的身体健康。

第6篇

为更好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本单位的自身管理,不断提高本单位的卫生水平,保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朱文彬是本单位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自主规范管理;

二、要按照市卫生监督所印制的《经营单位岗位负责人自主规范管理每日(周)督查情况表》的自查项目(共有七项,分别是卫生许可证管理、卫生制度、从业人员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卫生设施设备管理、卫生用品采购管理、店容店貌)开展自查。

三、按照《经营单位岗位负责人自主规范管理每日(周)督查情况表》及本单位制定的卫生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卫生进行检查,责任人朱文彬一周督查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好登记并责令相关人员及时整改到位。

四、不定期对卫生管理档案的检查,内容包括:

1、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2、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3、安排保洁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要求限期整改的,将按照本单位的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光荣村村民委员会

2021年1月

第7篇

作者:范晓艳 单位:白城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随着卫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企业档案的重要性逐步显现出来,作为卫生监督人员,急切盼望企业卫生监督档案能在卫生监督工作中起到应有作用,但现在各地企业档案不统一、不规范,虽然在装订和书写方面能够做到完整、有序,但档案要求填写的内容不全,缺少信息量,只是做做样子应付检查,根本起不到监督人员了解企业,掌握企业基本状况的作用。笔者认为应当适当扩充档案的有用信息量,使之在卫生监督工作中发挥作用,仅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为例,谈一下档案的实用内容与保管使用。2011年5月1日,重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实施,把卫生管理档案工作以卫生规章的形式明确下来。但是,《实施细则》只是笼统列出九项内容,笔者在《实施细则》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内容框架内,从实用的角度和多年的工作经验进行了细化和整理完善,其他类别和行业仅作参考。

1档案内容

1.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作为审批档案,应该是企业档案的一类重要内容,应按申请书所列项目,提供给监督员,申报材料栏应有以下内容:①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②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材料。③企业卫生管理制度、突发应急报告制度。④公共场所平面布局图。⑤单位地理位置图。⑥卫生设施,包括各类消毒设施——消毒间(区域),红外线消毒柜(容量)、蒸汽消毒柜(容量)、消毒药种类、数量、保存期限等;“三防”设施——纱窗、纱门各多少扇(平方米)、鼠夹数量或鼠药(名称、品种、数量);个人卫生设施——工作服、帽、套袖、流水洗手、水龙头个数等,封闭保洁柜每个容积、个数等。

1.2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的项目有:企业名称(全称)、地址、经济性质、电话、法人代表(负责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联系电话、身份证号、职(员)工总数、从业人员数(男、女各多少人)等资料。具体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①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单位名称、经济性质、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单位详细地址、电话、员工总数、直接从事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数、单位面积等。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单位组织代码复印件。④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要求确认)。⑤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要求确认)。⑥卫生许可证申请表资料(审批档案)。⑦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公示牌复印件(量化分级的复印件)。⑧公共场所平面布局图,要求标出以下设施位置:厕所、门、窗、防蚊防蝇设施位置、柜台或床位等,排风扇、消毒间或设施、洗手设施的位置等(要求用图标进行标注)。⑨单位地理位置图(标出场所的所在地临近街路的名称、四邻名称、门牌号等)。⑩单位人员名册(分岗位)。⑾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或名单(3人及以下提供复印件、3人以上提供名单)。⑿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报告(有资质单位的监测数据)。⒀客用化妆品索证资料(要求确认)。⒁客用消毒产品索证资料(要求确认)。⒂桶装水索证资料(要求确认)。⒃其他卫生用品索证资料(要求确认)。⒄各类卫生监督执法文书。⒅每年对公共场所的整改报告。⒆各项管理制度(证照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公共用品用具购买、验收、贮存制度、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公共场所自身检查制度、洗衣房卫生管理制度、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公共场所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卫生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1.3卫生许可证年检、换发、从业人员体检培训情况动态变化卫生许可证年检、换发包括的内容为:①卫生许可证年检、换发的日期。②有效期(起止日期)。③卫生审查日期。④期满换证日期。⑤经办监督员姓名。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情况动态变化包括的内容为:①新办许可证时情况(第一年、第二年以此类推)。②体检不合格调离情况(调离时间、调离人数、调离决定书文号)。③变动情况(新增、减少人数、时间)。从业人员详细情况包括体检日期、姓名、性别、年龄、体检单号、结果。

1.4单位地理位置图和平面示意图单位地理位置图应标明单位所在具置:***街(路)门牌号、四邻名称等项以确定具置;平面示意图应该用图标标明整个单位各个部分位置、面积(长、宽)上、下水位置,排风位置(功率大小)消毒间、保洁柜位置、更衣间厕所位置面积,门窗位置、朝向等内容。

1.5监督文书情况环境及消毒效果监测:①采样单;②委托单;③报告单;④评价书并按要求把卫生监测结果报告单送给被监督单位。

2档案的保管使用

档案应在业务科室自行保管为妥,这样一是监督员可随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取被监督单位信息,还可对档案进行临时的补充、修正,并掌握企业各方面的状况,二是根据监督检查情况核对档案内容,及早发现改扩建、变更负责人、地址迁移等情况,以便及时处理。在使用过程中,还要定期清理档案中无价值的资料,如监督笔录无实际内容、意见书中指导意见内容简单、环境及消毒效果监测全部合格的,在巡回监督文书使用情况表及采样情况汇总表中做记载的,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在第三年清理出去,以便在新的一年充实新的内容。一份完整详实内容齐全的企业档案,能使我们对企业在监管过程中事半功倍,大大提高监督工作的效率、抓住重点,抓薄弱环节,更有针对性,同时也节省了人力物力财力,节约资源。正确使用好企业档案,是监督员全面掌握企业情况,提高卫生监督工作质量的一个有益补充。

第8篇

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将“室内公共场所禁烟”列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这次禁烟令,被舆论看作是中国向“积极控烟国”迈出具有转折意义的一步。但从新规实施后的现状来看,各地的执行情况并不好。曾经“烟雾缭绕”的公共场所依然一派吞云吐雾的景象。

禁烟范围:7大类28小类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这次禁烟范围内的7大类28小类公共场所包括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酒店、影剧院、影像厅、舞厅、音乐厅、体育场、游泳场、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书店、候诊室、候车室及公共交通工具等。

细则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细则还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强化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加重了处罚力度等。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吸烟者随处可见经营者进退两难

虽然多数市民对禁烟令持支持的态度,但是禁烟的实际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在杭州火车站候车室,吸烟的人随处可见,而且火车站竟然还保留了吸烟室,这与新条例的规定完全相左。在长兴县长途汽车总站候车大厅,迎面便是一块“禁止吸烟”的提示牌。同时,为解决乘客的吸烟问题,汽车站还在候车室旁的室外设了一个“吸烟室”。面对这些人性化的举措,有的乘客还是在室内的角落吸烟。当问及是否知道公共场所已经全面禁烟的情况时,他们却表示不知情。

北京西站附近的多家网吧的付款处和墙壁上均张贴明显的禁烟提示,但是网吧的入口处发现仍然有不少烟蒂。而在酒店、餐馆等公共场所,在禁烟令和贵为“上帝”的顾客之间,经营者显得进退两难。

不少商家明确表示,就算有客人吸烟也只是加以劝阻,并不能对客人进行处罚。许多消费者目前根本不知道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更谈不上严格的执行。作为商家来说,他们在面对吸烟的消费者时也感到非常为难。 部分小餐馆用餐顾客中有不少人在吸烟,餐馆工作人员看到后,并无上前制止的意思。当有人建议老板劝阻吸烟者时,得到的答复多为“不愿为此得罪客人”。“我们小本经营,有人来吃饭已经很不容易了,顾客要抽支烟我们也不好意思前去劝阻。”一餐馆服务员表示。

全面禁烟执行难利益集团是道坎

从5月1号起,长春市将对违规吸烟给予最低罚500元,单位违规最高3万元的处罚。相比于长春的高压政策,一些地方仍然恪守旧的禁烟规定,采取个人罚款10元,经营者罚1000元的处罚标准。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伟东表示:在卫生部的禁烟令框架之下,各地方出台怎样的施行细则,成为禁烟令能否落到实处的关键。

除了执行难,利益集团与政策背后的博弈成为禁烟令推行的又一道坎。杨伟东认为,关于烟草生产、销售,税收方面更全面的措施必须配套施行,禁烟令才不会是一纸空文。

第9篇

1 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审查的现状

1.1 设计人员对集中空调卫生规章不了解

我们日前向多位从事空调设计的专业人员征询对《办法》的知晓程度,结果无人知晓,被征询者甚至都不知道前几年的2003版《规范》。设计人员反映通常与设计有关新的规范或标准后,建设系统相关主管部门会在第一时间通知设计单位或组织对口专业人员学习,将规范或标准的具体要求落实到工程设计中。2003版《规范》与《办法》在新风的要求方面基本相同,但设计人员对上述集中空调卫生规章均不了解,设计时常与卫生要求相违背。

1.2 国内空调设计习惯上只标新风量指标,不标明新风量

目前的几乎所有空调设计,都将建筑物内各种场所每人每小时的新风量指标照规范一模一样列于设计说明中,但是对整个建筑物从室外吸入多少新风,这些新风如何分配到建筑物内不同的场所,每个场所分配到数量多少,国内大多数设计说明习惯上都不会作进一步交代,设计图纸上一般也不会详细标明。笔者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一些欧美日本设计的空调工程项目,空调设计图纸对风量的标注非常详尽,从室外新风百叶获得多少新风一直到室内每个送风口送出的风量,都明确标注在图纸上,很值得我们借鉴。而我们的设计从室外吸入新风量及向具体房间提供的风量通常看不出,卫生审查人员几乎不可能也没有义务按照设计图纸,逐一对建筑物内每个新风系统的新风量及其分配情况进行校核计算。此外,《办法》对室外新风口的位置,表述为“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它污染源”,对于具体的建设项目,“远离”的尺度难以掌握。由于缺乏统一的尺度,同样的设计同样的新风口的位置,遇到不同的设计审查人员可能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

2 新风的卫生要求

2.1 新风清洁度

为保证新风清洁度,《办法》提出了以下要求:第四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它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目前新风百叶与新风机之间没有风管道连接,将整个空调机房当作静压箱的设计相当普遍。空调机房内往往有各种管道,排水管道的存水弯在某种情况下水封会破坏,下水道产生的有害或带异味气体和滋生的微生物会进入空调机房;新风以较高的风速经过机房的管道外壁、水泥毛地坪和石灰墙面,可能夹带细微的脱落的保温材料、水泥和石灰末进入新风机,降低新风空气质量;整个空调机房当作静压箱,空调机房处以严重负压,一部分室内不清洁的空气通过机房门缝被当做室外新风吸入空调机,还使实际新风量降低。因此新风应当直接从室外吸取。而从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是设计经常采用的方法,整个吊顶相当于回风静压箱,新风管送到吊顶上,通过风机盘管吸入吊顶回风的同时带入部分新风。这种情况下,相当数量新风会滞留在吊顶上方,吊顶下人员活动区的新风量不足。另一方面吊顶上方一般无法清扫,吊顶内建筑垃圾、积聚的灰尘、滋生的有害微生物均很容易被风机盘管吸入,随送风进入人员活动区,对人们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2.2 室外新风口的位置

《办法》对室外新风口的位置表述为“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它污染源”,由于各人对 “远离”的理解有差异,“远离”的尺度难以掌握。

2.2.1 新风口与一般污染源的距离 ASHRAE是目前空调界公认的最具权威性的机构,该机构制定的技术标准往往被直接采纳为美国国家标准,其中包括文献[12]。文献[12]以例举的方式对新风口与开放式冷却塔、车库、高车流量的道路等各种污染源的最小距离作了限定。我国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不宜直接套用国外标准,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我国现行建筑设计规范或规章。目前我国设计使用的文献第5.3.4条(款)规定:新风口 1 应直接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2 应低于排风口;3 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米,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米;应避免进、排风短路。文献[7]第4.7.10条(款)又对此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机械通风系统进、排风口的设置原则:1 进风口应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方、且在排风口的上风侧;2 当进、排风口在同侧时,排风口宜高于进风口6米,进、排风口在同侧同一高度时其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米; 3 进风口的底部距室外地面不宜小于2米。” 文献[6]和文献[7]均属国家建设规范或规范性文件,上述规定建设项目设计中需要遵守,文献[6]和文献[7]关于进、排风口设置的要求可以作为卫生审查的参照依据。

2.2.2 新风口与严重污染源的距离 文献[6]关于含有大量有害气体事故排风的规定为,第5.4.5条(款)第2项: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米;当水平距离不足20米时,排风口必须高出进风口,并不得小于6米。笔者认为对于建筑物内事故排风口或其它较严重的污染源,与新风口的距离控制均可以参照该条款。这些污染源除了开放式冷却塔外,还包括排水系统的伸顶通气口、污水处理房的排风口、餐饮厨房排风口、地下停车库排风口、制冷机房排风口、柴油发电机排气口、气体灭火机房排风口、消防排烟口等等污染源。

2.3 新风量

全封闭空调场所新风不足通风不良空气混浊引起不良建筑综合症的事例时有报道,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的卫生审查,必须重点审查新风量。

2.3.1 新风量指标 设计人员空调设计中采用的规范为《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6],该规范第3.1.9条(款)规定“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确定;”该条(款)被列为强制性条文目录的第一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所列的均为最低限值指标,即下限指标。由于新风量的大小还与能耗、初投资和运行费用密切相关,为节省空调能耗,国家颁布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11],文献[11]第3.0.2条(款)规定:“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设计新风量,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在文献[11]中还规定,保证人体的健康的前提下新风量一般不应随意增加或减少。文献[11]关于设计新风量的取值与现行卫生标准相符,对部分高级场所新风量的取值上限定得更高。由于文献[3]与文献[6]和文献[11]在新风量指标上保持了一致,遵照设计规范和节能标准设计必然同时能符合卫生的要求。

2.3.2 建筑物的新风量 上述所有规范或标准新风量指标的单位均为(m3/h・人),设计者还必须给出公共场所各主要空间室内人员密度参数,最终得到整个建筑物的新风量及新风量的具体分配情况。在审查中要注意新风量不是单位人数新风量指标与空间内最大人数的乘积,具体计算方法本文不再展开。

另外《办法》第七条规定“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文献[4]明确 了“新风、排风、送回风等通风系统”属于设计评价的内容,因此评价机构也有责任了解设计者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使该建筑物内各场所新风量满足卫生指标,必要时应对新风输送及分配系统进行复核计算后才能给出设计的卫生评价报告。

3 建议与对策

①卫生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特别是建设主管部门的沟通,加强《办法》的宣贯力度,让设计人员了解卫生要求。由于目前公共场所的设计需要经过卫生审查,只要卫生部门提出需按《办法》的规定进行设计,一般都能够在建筑设计机构贯彻下去。在设计文件中找不到建筑物内各空间场所新风量,设计文件没有表明获得新风量的途径,卫生审查人员应当要求项目建设方在设计文件中补充有关内容。

②对于《办法》未作定量规定的,设计审查时不妨先采用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核,但最合理的办法还是参照ANSI/ASHRAE Standard 62.1,由我国权威部门尽快制定出相应标准。

目前大量公共建筑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每年都要新建带有集中空调的建筑,其室内空气环境的好坏完全依赖于空调系统。空调不仅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了舒适的温度环境,还改变了室内的卫生条件。室内空气品质的优劣,直接影响人们生理上、心理上的健康和工作效率。《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出台反映出政府部门和广大公众对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可能成为传染病的一种空气传播途径的高度重视。

设计是一个建设项目的灵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能否在实际使用中满足人们的卫生要求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设计的优劣,许多问题必须在设计阶段解决,错过了这个阶段,许多空调系统的弊病往往无法改进,卫生审查人员有责任和义务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进行审查。

4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

[2]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2006.

[3]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2006.

[4]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2006.

[5]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2006.

[6]《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

[7]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暖通空调・动力》.

[8]建设部.关于《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的通知

建质[2003]4号.

[9]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9673,GB16153).

[10]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公告.

[1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第10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社会监督、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市、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市、区(县)爱国卫生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和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及青少年活动基地;

(二)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三)各类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及师生集中活动的场所;

(四)会议室;

(五)影剧院、歌舞娱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

(六)室内体育训练、比赛、经营场所;

(七)图书馆的阅览室,档案馆的查阅室,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科技馆的展示厅,体育馆的休息厅、接待厅;

(八)大中型商店(场);

(九)市区公共汽车内,车站的售票厅、等候室;

(十)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第五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执行本单位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

(二)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设置统一、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四)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摆放吸烟器具;

(五)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应劝其停止吸烟。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各级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公民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第五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职责。

公民有权向市或区(县)爱国卫生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或第(四)项规定的,由市或区(县)爱国卫生工作主管部门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在设置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市或区(县)爱国卫生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20元罚款。

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爱国卫生工作主管部门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财物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对不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1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街巷、桥梁(立交桥、高架桥、隧道、人行过街天桥等)、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公共绿地和各类车站、机场、码头、市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地。

进行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工作应当与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建设、改造相协调。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所需经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需要,每年适当增加或调整。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断改善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作业条件,积极开展机械化清扫,有条件的城市要对道路、公共场所地面实行水洗和建立进城车辆清洗站。在炎热季节,适时组织对重点道路实行洒水、降温、压尘。并与有关科研单位进行协作,对城市道路清扫、冲洗、除雪机械化等技术进行研究和开发。

第六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道路清洁质量评定标准》和《城市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质量评定标准》。

第七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

(二)城市其它道路(含街巷、居住区内的道路)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三)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均应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自行负责清扫、保洁。

(四)飞机场、各类车站、停车场、隧道、体育及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的规定用地范围和卫生责任区及公园、风景点的门前道路、广场和公共场所绿地,由各主管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五)集贸市场、商亭、摊点(流动商贩)的经营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或经营者负责清扫、保洁。

(六)城市水域的码头、装卸作业区的专用道路和场地,由使用或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八条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市民,应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承担扫雪等义务劳动。

第九条负责清扫、保洁本责任区的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垃圾容器和运输工具。

第十条城市清扫的垃圾、冰雪,应当运到指定的堆放场地。

第十一条凡从事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经营性清扫、保洁和进城车辆冲洗等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的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工作,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批准的、从事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经营性清扫、保洁和进城车辆清洗等经营的企业代办。委托代办双方应当签订协议,并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

第十二条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洁,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丢烟蒂、纸屑、瓜果皮核及各类包装等废弃物;

(二)不在道路和公共场所堆放杂物;

(三)车辆运载散体、流体物资时,不准沿街撒落;

(四)凡是在道路和公共场所作业产生的废弃物、渣土等,必须及时清除,并运到指定地点;

(五)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禁止夹带泥土,保持道路清洁。

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队伍或检查人员,负责对各单位(包括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服务经营公司)、个人分工负责的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洁监督岗、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反映和举报违反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行为的权利。

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对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六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队伍或检查人员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赔偿损失、罚款等处罚。

第十七条妨碍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作业人员正常工作和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侮辱殴打道路清扫、保洁人员或监督检查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及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由于监督检查不严,造成道路、公共场所脏乱,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12篇

1材料与方法

1.1样品来源

所检样品来源于市区美容美发店。

1.2样品检测方法依据GB/T17220-1998《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进行采样检测。

1.3评价方法按照《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进行评价。在所检样品中,出现1项及以上指标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

2结果

2.1合格率

2年共检测样品327件,合格262件,总合格率为80.1%。尽管2005年的合格率比2004年有所提高,但仍处于低水平,各年度均未达85%(表1)。

2.2不同年度各项指标合格情况

2年中检测了细菌总数205件,合格153件,总合格率为74.6%,检测了大肠菌群325件,合格282件,总合格率为86.8%,检测了金黄色葡萄球菌159件,合格159件,总合格率为100.0%(表2)。

2.3美发业合格情况

本次统计主要对美发业的毛巾、梳子、剪刀的监测结果进行了比较。剪刀的总合格率比其他两类的高。2005年各项合格率均高于2004年(表3)。

2004~2005年南通市美容美发业各项指标监测结果

2.4美容业合格情况

床单的合格率最高,达100.0%,毛巾的合格率最低,为87.5%(表4)。

3讨论

从本次统计的结果来看,2年间样品合格率虽然有所提高,但总的来说合格率还比较低,

说明该行业对顾客用具的消毒工作重视不够,美容美发业的卫生管理还有待加强。建议完善消毒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毒人员负责顾客用品的消毒工作,确保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从业人员对消毒工作重视不够,卫生意识浅薄,不能正确使用消毒液或电子消毒柜,不能坚

持一客一换一消毒或干脆不使用消毒柜,消毒设施形同虚设,有的甚至不对所用的美容美发用具进行消毒,是顾客用具合格率低的主要原因。笔者发现,由于我市正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公共场所的管理得到了进一步加强。2005年大多数美容美发行业新配备了电子消毒柜等消毒设施,所以顾客用具的合格率普遍高于2004年。

小型美容美发店经营场所面积狭小,卫生条件差,业主受利益驱动,不愿投入甚至随意降低营运成本,这也是合格率低的一个原因。建议有关部门严把审批关,对守法意识淡薄及无消毒设施的坚决不予审批。

从事美容美发的多为个体经营者,业主经常变动,从业人员更换频繁。应加强对业主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守法意识和卫生知识水平,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该行业的卫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