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0:10:0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出口信贷,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深化,中国经济已经越来越深地融入到了世界经济体系当中,将基于项目自身经济强度的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模式引入到政策性银行出口信贷实践中去,构建起基于项目融资理论的政策性银行出口信贷运作模式,突破大型“走出去”项目的融资瓶颈,把政策性银行对国家外经贸的支持和推动作用落到实处,以解决当前我国出口信贷在支持大型境外投资项目中受传统贸易融资模式限制而存在的固有缺陷,最终达到提高我国政策性银行出口信贷对“走出去”项目支持力度的目的。
一、出口信贷项目融资的含义
出口信贷是一个特定的融资范畴,是对货物出口和境外投资提供信贷资金融通的总称;项目融资是一种特定的融资模式,是对有限追索的具有类似信用保证结构的项目资金运作模式的总称。出口信贷中引入项目融资模式即是要通过项目融资这种特定的资金运作模式来对出口信贷项目进行操作,这一概念是相对于通过传统贸易融资模式对出口信贷项目进行操作而提出来的。项目融资模式下运作的出口信贷项目,贷款人将根据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而采取不同程度的追索权,是有限追索的融资模式,贷款人提供授信的主要信用支撑点是项目的现金流量和项目资产,贷款人将与借款人以及其它利益关系人一起在精心设计的信用保证结构框架下,在特定的期间和范围内,分担项目所具有的各类风险;在有限追索限定的范围内,项目一旦因风险发生而最终失败,贷款人将仅以项目资产受偿,其追索权不涉及项目以外的任何资产。出口信贷项目融资模式更适用于那些建设周期长、投资量大、收益相对稳定、受市场变化影响较小的出口信贷项目,最典型的就是境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类的出口信贷项目,非常适用于通过项目融资模式来进行运作。
二、出口信贷项目融资可行性分析与项目投资结构设计
(一)出口信贷项目融资可行性分析
出口信贷项目融资的可行性分析主要包括对项目的基本资格进行审核、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的分析、对项目风险的分析等三方面内容。
1.出口信贷项目基本资格审核。贷款银行受理出口信贷项目后,首先要对项目的政策性准入标准进行审核,确定该项目是否具备取得出口信贷的基本资格。审核借款人资格,根据项目的实际特点,确定是否适于采取项目融资模式安排融资。一般来说,对于一些境外出口信贷项目:如境外承包工程;境外资源开发项目;带动国内设备、技术、产品等出口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境外投资建厂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提高国内企业产品研发能力和出口竞争能力的境外研发中心、产品销售中心和服务中心项目;开拓国际市场、提高企业国际竞争能力的境外企业收购、并购或参股项目等,这些项目往往金额大、期限长,除项目自身经济强度支撑外,借款人难以解决有效担保,因而比较适合通过项目融资模式进行安排。
2.出口信贷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对于具备申请出口信贷基本资格的项目,贷款银行要对项目投资者所作的可行性研究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独立论证,对于专业性强、比较复杂的出口信贷项目可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参与论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就是指通过对项目的主要技术经济要素,包括技术、管理、劳动力、市场、原材料、能源、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宏观经济环境等的分析,据以对项目做出综合性的技术评价和经济效益评价,获得项目净现值(NPV)、投资收益率(ROI或ROE)和内部收益率(1RR)等具体反映项目经济效益的指标。需要说明的是,贷款银行在这里所进行的可行性分析是建立在投资者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的,其重点在于对投资者可行性研究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进行检验,从而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结论进行判断与校正。
如果申贷项目所作的可行性研究存在某些重大遗漏,贷款银行应当要求借款人对可行性研究进行补充修正;对于借款人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信息、数据和参数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科学性,贷款银行应当进行认定,特别是对于资源储量、原料供应、市场预测、定价模型、成本分析、贴现率等关键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要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因为一旦这些数据的准确性出现问题,将可能导致可行性研究的结果完全不可用,以此为依据实施的项目和提供的融资将不可避免失败的结果。通过对借款人可行性研究的补充与修正而得到的项目可行性分析结论,是贷款人进行贷款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3.出口信贷项目风险分析。可行性分析是项目投资者从资本获利的角度出发,侧重于分析项目出现好的可能性和程度,即在各项环境条件、参数等处于理想状态的假定基础上对项目的投资收益率、内含报酬率和投资回收期等指标所进行的分析预测;而风险分析则是贷款银行从贷款安全的角度出发,侧重于分析项目出现坏的结果的可能性和坏的程度,进而对项目未来的偿债能力做出判断。因此,贷款银行在对出口信贷项目经济技术可行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还必须对项目进行风险分析,对有关的风险因素做出评价,判定项目的经济强度和各种风险要素对项目经济强度的影响程度。出口信贷项目的风险分析是决定贷款银行是否为一个项目提供融资的关键决策因素,并且为贷款银行通过投资结构、融资结构和信用保证结构的设计规避项目风险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数据。
(二)出口信贷项目投资结构设计
1.项目投资结构设计的基本因素。贷款银行应当在一个出口信贷项目的运作初期就与项目主办投资者进行深入接触,并参与到项目投资结构的设计中去,以为项目的成功运作以及后续的项目融资奠定良好的基础。目前国际上较为普遍采用的投资结构有四种基本的法律形式:公司型合资结构、合伙制或有限合伙制结构、非公司型合资结构、信托基金结构。在对项目投资结构进行设计时需要考虑到以下几个基本因素:项目资产的拥有形式、项目产品的分配形式、项目管理的决策方式与程序、债务责任、项目现金流量的控制和税务结构等。此外,会计准则对于报表合并的规定、对投资可转让性的需要、对项目资金的考虑等也是设计项目投资结构所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
2.项目投资结构设计。贷款银行与投资人就出口信贷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后,应当与投资人共同研究设计与投资特点及融资要求相适应的项目投资结构。目前国际上较为普遍采用的投资结构有四种基本的法律形式:公司型合资结构、合伙制或有限合伙制结构、非公司型合资结构、信托基金结构。贷款银行在介入一个拟申请出口信贷的境外投资项目后,为确保项目运营以及项目融资能够顺利执行,需要与项目投资者(借款申请人)及有关各方就项目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对项目投资者从投资角度出发的需要以及贷款银行从融资角度出发的要求进行综合平衡,并结合项目本身的特点对项目投资结构进行设计。这一步的工作是至关重要的,它不但关系到项目今后能否成功运转,而且是项目融资信用保证结构的重要基础,是融资能否成功的关键。
三、出口信贷项目融资的BOT模式设计
(一)出口信贷项目融资模式的选择及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1.出口信贷项目融资模式选择。对于不同的出口信贷项目,由于贷款银行的不同、投资者的不同和项目自身特点的不同,其项目融资的具体模式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投资者直接安排融资的模式、投资者通过项目公司安排融资的模式、以“设施使用协议”为基础的融资模式、以“杠杆租赁”为基础的融资模式、以“生产支付”为基础的融资模式、以“黄金贷款”为基础的融资模式、BOT项目融资模式等。其中:投资者直接安排融资的模式、投资者通过项目公司安排融资的模式、BOT项目融资模式是最基本的项目融资模式,对于出口信贷实务操作比较适用,并且其它几种项目融资模式都是在这几种模式的基础上衍生的。
2.出口信贷项目融资模式设计应考虑的主要因素:(1)如何实现有限追索。实现融资对项目投资者的有限追索,是投资者寻求项目融资模式的一个最基本的出发点,同时也是贷款银行根据专业判断所愿意承担的风险限度。贷款银行看待风险的态度、项目投资者承担风险的能力以及项目所处行业的风险系数、投资规模、经济强度等多方面因素都会对项目的追索形式和程度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在项目融资方案设计过程中,贷款银行与项目投资者之间将根据各自对风险的判断和承担能力,围绕追索的形式和追索的程度进行反复的权衡与谈判。(2)如何分担项目风险。在项目各有关当事人之间分担风险是投资者寻求项目融资模式的另一个着眼点,其核心内容就是如何在投资者、贷款银行以及其它与项目利益有关的第三方之间划分风险。例如:项目投资者一般需要承担全部的项目建设期和试生产期风险,但是在项目建成投产以后,投资者可能只需要以购买项目绝大部分产品的方式承担项目的市场风险;而贷款银行则有可能需要承担项目的部分经营风险。因此,如何分担项目风险与如何实现有限追索其实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它们的核心都是贷款银行与投资者对风险划分的权衡与博弈。除上述因素外,项目投资者在设计融资方案时还十分关注对项目税务亏损的利用和资产负债表外融资的实现等内容。
(二)出口信贷项目融资的BOT模式设计
BOT是Build(建设)、Operate(经营)和Transfer(转让)三个英文单词第一个字母的缩写,这种融资模式的基本思路是:项目所在国政府或所属机构为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种特许权协议(ConcessionAgreement),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由本国公司或者外国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来申请出口信贷,承担风险,开发建设项目并在有限的时间内经营项目获取商业利润,最后根据协议将该项目转让给相应的政府机构。
1.BOT模式的组成人员。(1)项目的最终所有者(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是项目所在国政府、政府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公司。在BOT融资期间,项目发起人在法律上不拥有项目,也不经营项目,而是通过给予项目某些特许经营权(例如承购项目产品以保证项目的最低收益)和给予项目一定数额的从属性贷款或贷款担保作为项目建设、开发和融资安排的支持。在融资期间结束后,项目的发起人通常无偿地获得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2)项目的直接投资者和经营者(项目经营者)。项目经营者是BOT融资模式的主体,通常是一个由项目经营公司、工程公司、设备供应公司以及其它投资者共同组成的一个项目公司。项目经营者从项目所在国政府获得建设和经营项目的特许权,负责组织项目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提供项目开发所必需的股本资金和技术,并申请出口信贷,承担项目风险,并从项目投资和经营中获得利润。(3)项目的贷款银行。BOT模式中的贷款银行可以是商业银行,也可以是政府出口信用机构、世界银行或地区性开发银行,或是上述金融机构组成的贷款银团。
2.以BOT模式建设项目并申请出口信贷的主要思路:(1)特许权协议是BOT模式的一个核心环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批准项目公司建设开发和经营项目,并给予使用土地,获得原材料等方面的便利条件;二是政府按照固定价格购买项目产品或者政府担保项目可以获得最低收入;三是在特许权协议中止时,政府可以根据协议商定的价格购买(或无偿收回)整个项目。项目公司以特许权协议作为基础向政府出口信用机构申请出口信贷,政府出口信用机构可以将特许权协议的权益作为贷款抵押,并设计专门机构控制项目的现金流量。在一些情况下,政府出口信用机构还可要求项目所在国政府为贷款提供担保。(2)在项目建设阶段,工程承包公司以承包合同的形式(如“交钥匙”合同)建造项目,可以起到类似于完工担保的作用,有利于控制融资风险。(3)进入经营阶段后,经营公司根据经营协议负责项目公司投资建造的公用设施的运行、保养和维修,支付出口信贷本息并为投资财团获得投资利润。(4)项目公司保证在BOT模式结束时将一个运转良好的项目移交给项目所在国政府或其它所属机构。
3.BOT模式的主要特点:(1)从项目发起人(即项目所在国政府)的角度,BOT融资模式是一种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结构。项目的资金、经营管理以及各种风险均由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发起人承担的只是类似“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或“提货与付款”性质的经济责任,和一定数额的贷款或贷款担保责任。(2)项目直接投资者和经营者在BOT模式中所取得的出口信贷既可以是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也可以是传统的公司融资。但是多数情况下,由于BOT模式的项目涉及巨额资金,又有政府的特许权协议作为支持,因此投资者会希望将出口信贷安排成为有限追索的形式。
一、出口贴息问题的引出
由于出口补贴政策,会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国际贸易中的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容易引起贸易摩擦,因此在国际上通过协商建立了一些规则来规范这方面的操作,协调相关的争端。加入WTO后,我国政府承诺要遵守其规则,因此必须对一些有违WTO的政策进行调整,贴息问题在其中显得比较突出。出口贴息,一般体现在出口信贷方面,实际上这是目前国际通行的支持出口的一种方式,我国是通过成立进出口银行来完成这方面的职能,只是我国的出口信贷采用的信贷工具和侧重点跟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异,这是由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包括金融体系的机构、财政实力等,我们没有必要在此论证孰优孰劣,关键是必须作到既能加大对出口支持的力度,又不至于招致非议。
(一)国际上的有关规定
1.WTO关于出口补贴的规定。WTO是倡导自由贸易的,因此对出口补贴之类的做法采取的是一种排斥和反对的态度。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的规定,一国政府仅仅可以对研究开发和对落后地区、环保等进行补贴,而在其他方面的补贴都是不允许或被禁止的。其中出口补贴是明文禁止的,属于“禁止使用的补贴”,即是任何成员方都不得使用或维持的补贴方式,否则如果被其他成员发现或有理由相信其正在实施或维持这种补贴,则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或救济方法;同时对出口补贴也进行了定义,即指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向出口行为使用的补贴,并列举了出口补贴的12种形式,其中就包括了出口信贷的利率优惠,规定如果出口信贷利率低于其成本则构成了出口补贴。介于允许的补贴和被禁止的补贴之间的是可申诉的补贴,这种补贴虽可被成员国所采用,但其他成员国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或救济方法,因为这种补贴行为也会刺激受补贴方某种产业或产品的发展,而直接或间接阻碍其他成员产品的生产或出口,导致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产生。
因此政府在出口补贴问题上必须十分策略,否则会出现贸易摩擦。根据上述的规定,如果对某个行业整体,而不是在出口阶段上进行补贴是WTO所允许的,同样对高新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进行补贴也是可以的,这就为采用贴息手段间接支持出口提供了可能。2.OECD关于出口信贷的有关规定。不仅WTO对出口信贷有明确规定,经合组织OECD也为协调内部争端达成了关于出口信贷的“君子协定”。由于发达国家为支持本国出口,大量的使用出口信贷这一手段,竞相提供优惠的贷款,导致相关国家的财政难于承受负担,最后大家被迫坐在一起就有关的出口信贷条件进行了协调,达成了所谓的“君子协定”,其主要目的就是规范并约束各国在出口信贷方面的操作,它规定的出口信贷的主要条件包括:
A、贷款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B、贷款最高比例:一般不高于85%,这样就要求现汇或预付款比例不低于15%;
C、风险加息率;
D、贷款最低利率: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包括直接贷款、再融资和利率支持)的最低利率必须以商业参考利率CIRR为基础。
它之所以被称为“君子协定”,是因为它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全靠各成员方自觉遵守。应该说“君子协定”的诞生,规范了各国政府的出口信贷政策,使出口信贷有了统一的标准,并增加了透明度,抑制了各国政府为鼓励出口竟相提供优惠贷款的行为,为国际贸易创造了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但由于发达国家的出口信贷主要是买方信贷,而直接贷款给本国企业较少,这方面多是由商业银行提供商业贷款,而出口信贷机构提供担保,采用贷款担保的方式,因此“君子协定”对出口卖方信贷没有做相应规定,不过却给出口卖方信贷提供了较好的借鉴,即可以通过设定一个参考的利率,来衡量出口补贴的程度。
(二)我国出口贴息政策的现状
目前我国出口贴息主要体现在出口信贷上,而这项业务由进出口银行作为官方出口信贷机构来承担,并以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为主,以接受国家财政的利差补贴为主要特征,较商业贷款有较大的利率优惠,因此其补贴特征比较明显,容易授人于柄。加入WTO后,我国承诺要遵守其规则,并在有关的文件上对政策性银行,包括进出口银行的信贷业务做了相应的说明,即政策性银行贷款不接受国家的财政补贴,贷款基本上按商业贷款利率,而进出口银行的业务主要是以出口信贷担保为主,少部分采用直接贷款。目前对此种说法还没有见到任何权威的解释,但我们的出口信贷有较大的补贴成分以及业务方式有较浓的中国特色却是不争的事实,这说明我国以出口信贷为主的出口贴息政策在入世后面临着较大的调整压力。
二、出口贴息的产业政策依据
一国政府实行出口补贴政策,就是将国家的财政资金,即纳税人的钱补贴给出口企业,而最终受益的很可能仅仅是国外的消费者,这就涉及到了国家的福利损失问题,因此必须理清什么样的产品可以给予扶持,才能将有限的资金投放在最需要的地方。该问题的实质已突破了贸易政策范畴,更关系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过去我们常将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完全割裂开来,贸易政策独立于产业政策,很难发挥出应有的功效,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问题国内化、国内问题国际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一国的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更加密切相关,因此现在来讨论这个问题就显得更为迫切。
如果单纯地来谈论出口补贴问题,仅仅为了出口而给予补贴,那对出口的补贴很可能不仅不能真正起到刺激出口的目的,还会导致国家福利受到损失,其实质不过是把本国纳税人的钱捐给了进口国的消费者,而在后果上还可能引起法律上的纠纷和贸易上的摩擦,福利经济学理论的追随者们很反对进行这样的补贴,更有学者认为,在一些条件下为维护国民的福利,对某些产业的产品出口不仅不应补贴,反而应加征出口税。
而以克鲁格曼为代表的倡导“战略性贸易产业政策”的西方学者认为,政府实行补贴政策,应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产业,才能符合国家整体利益:
1.该产品出口所获得的额外收益必须超过补贴的总成本,出口增加带来的收益抵消了补贴成本后,才能增加国民的福利,达到补贴的目标。但不是每个产业都具备这样的条件,因此企业要想进入出口补贴范围,必须越过一定的门槛,即由政府设立的进入壁垒,否则成了为出口而出口,造成一定的政策错位。
2.出口补贴不能对国内消费者造成大的不利影响。由于出口补贴只针对了部分的行业,受补贴行业的出口增加会导致该行业的利润率增加,促使生产要素向该行业的流动,并引起该行业劳动力要素价格的变化,引起社会财富的分配格局的改变。
3.出口补贴应使本国企业能增加产量,同时必须要造成国外竞争对手降低产量,使产品价格不至于降低太多,否则补贴的结果只是由国家承担了企业的一部分成本,促成企业降低出口价格,而这并不一定能达到增加市场份额的目标,带来额外的收益,反而可能导致贸易条件的恶化,这不是出口补贴的目的。
当然,这些观点是建立在目前西方世界不完全竞争即寡头垄断的假设基础上的,但却很值得我们思考。尤其目前我国的外汇储备已跃居世界第二,单纯鼓励出口赚取外汇的时代已过去了,赔本的买卖企业不愿意做,政府也不会鼓励,支持出口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扶持国内的产业,提高竞争力,而不仅仅是为了创汇。选择出口补贴,首先考虑的应该是选择行业,对出口的支持不应完全体现在出口的阶段,否则极易授人于柄,引起贸易纠纷,必须采用灵活的策略,关注企业的技术研发以提高核心竞争力方面,这些不违反WTO的规则,从长远来讲更具意义。
三、贴息方式探索
由于我国的出口贴息政策,主要是体现在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上(对企业技术改造的贴息贷款不在本文讨论之列),这是目前我国出口信贷机构使用的主要支持方式,因此要更好地使用这一信贷工具,就必须解决好利率问题。当然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涉及到很多深层次的问题,但至少应该把商业贷款利率、国债利率和银行的筹资成本等几方面的因素结合起来考虑,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信贷利率。
(一)商业贷款利率
跟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相比,出口信贷的贷款利率肯定有一定的优惠,否则无从体现政府对出口的支持,政策性银行的政策导向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但由于出口信贷利率确定机制的不健全,导致了其他负面影响产生,商业银行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出口信贷业务,更出现了不应有的信贷竞争。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出口信贷利率体系已变得十分迫切,尤其是加入WTO,更使这个问题显得重要,我们还不得不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
1.贷款利率放开的影响。加入WTO,我国承诺要开放金融领域,贷款利率市场化只是时间问题,如果到了这一天,政策性贷款的优惠如何体现将是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2.如果政策性金融机构开展了出口信贷担保业务,为出口企业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提供担保,那贷款利率上的优惠如何转化为担保费用的优惠将会产生新的问题。
(二)进出口银行筹资成本
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三条的规定,如果出口信贷利率低筹资成本则属于出口补贴,属被禁止范围。但进出口银行的资金成本是多少还没有明确的说法。因为单纯从成本来讲,它包括了筹资成本和运行成本,前者主要是发行金融债券利率及相应的发行成本,后者是日常经营活动的费用,由于进出口银行的资本金由国家财政全额拨付,并享受国家主权信用等级,因此它的筹资和营运成本可以很低,相应地它的贷款利率可以很优惠,应该说这为确立符合WTO规则的贷款利率提供了很大的空间。
(三)跟国债利率挂钩问题
根据“君子协定”,出口信贷的利率应参照相应货币的商业参考利率CIRR,但目前我国人民币还没有确立自身的商业参考利率,这是问题的关键。人民币贷款利率由央行确立,但主要考虑的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赢利能力较弱和不良贷款率高的现实,而没有考虑到对出口支持的问题,这涉及到较深层次的问题,但随着加入WTO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我们有理由期待人民币CIRR的诞生。目前国内有学者提出根据成本加成定价的原则,引入人民币商业参考利率,并与国债收益率挂钩,加成不同的基差,确定不同贷款期限的CIRR。这实际上是参照了美元的CIRR形成机制,应是一个很好的思路。
因此,改革出口信贷利率机制,作到既符合国际惯例,不违反国际规则,又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加大对出口的支持力度,可以考虑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尽可能降低出口信贷机构的资金成本
因为WTO规定,如果出口信贷的利率不低于其资金成本,则不构成禁止性的出口补贴,因此只要成本足够低,就可以使利率有足够的优惠空间,达到加大支持的力度目的,但这有赖于:
1.扩大进出口银行的资本金。这是降低资金成本的有效手段,也不在WTO关于出口补贴的定义范围内。在国际上很多国家的进出口银行的资本金来源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列入了国家的财政预算,国家每年给予一定的补充,甚至有的通过各种途径获得捐赠,资本金的充足率很高。
2.在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减免,降低营运费用,增加积累。
3.在呆坏帐的核销方面,以及有关费用、利差的补贴方面有新的优惠措施。
当然,这必须以国家的立法为保证,从法律的高度来确定国家财政对官方出口信贷机构的义务,确保官方出口信用机构与国家主权级信用等同,作到对内有法律依据,对外有相当的透明度。
(二)引入人民币CIRR体系
按照“君子协定”,出口信贷利率应与国内一流的信用机构筹资成本挂钩、与出口信用机构的信用等级挂钩,以各自货币的基准利率为基础确定商业参考利率,再在此基础上加成一定的基差形成出口信贷利率。如果确定了CIRR,就可以找到一个参照的标准,只要补贴后的出口信贷利率不低于OECD确定的商业参考利率,就可以为国际社会所接受。这就从更高的层次上决定了出口信贷利率的规则性和针对性,避免了随意性,增加了透明度。当然,这有赖于金融体制的改革。
四、贴息与出口补贴程度问题
1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1法律法规尚未完善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出口信贷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比较晚,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关于出口信贷保险的法律规范至今仍有大片的空白。现有对出口信用保险作出明确规定的法律规范还为数不多《,对外贸易法》(2004年修订)中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指出“:国家主要通过出口信贷、信用保险、退税及其它方式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开展。”第一次就作用和地位对我国出口信贷保险作出明确的规定《。中小企业促进法》(2003年)中也仅概括性地指出:为促进我国中小企业进军海外市场,我国相关政策性金融部门应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信贷等相关业务加以辅助。可见,我国关于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与西方国家完备的发展体制相比还相距甚远。从相关立法的产生到现在,出口信用保险的相关法律规范一直停留在政府发文的基础上,无法为我国出口信贷保险提供法律的保障,这样不仅无法有效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地阻碍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体制的稳定健康发展。由于相关立法的不到位,在境外进行经济追偿时常因缺乏法律的保障而无法顺利进行,从而对我国出口信贷保险业务的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1.2相关法律的适用问题
现有关于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相对严重。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现有《保险法》仅对商业性的保险组织及其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将出口信用保险排除在外。因此《,保险法》中对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从理论上来说并不适用于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关系。对于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内的其他性质的保险机构,法律法规应作出明确规定。但就目前而言,我国仍没有对这些非商业性质的保险组织进行专门性的立法规范《,对外贸易法》等相关法律规范中也仅限于原则性、概括性的描述,没有实质性的规定。就出口信用保险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而言,也仅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章程》等几个规范性文件适用,整体适用水平较低。而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相关立法更是空白。理论界和司法界始终就这一问题存在巨大分歧。他们的争论焦点在于,作为协调商业保险行为的《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规定是否同样适用于出口信用保险这一特殊的保险行为。司法界在处理出口信用保险纠纷的过程中,常常无法对适用法律作出合理的选择。有的法官依据《担保法》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关系作出错误的裁定,也有的法官依据《合同法》来进行裁决,这样做往往无法考虑到“保险”在出口信用保险中发挥的作用。
1.3政策性支持力度不足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缺乏相关政策的支持,现有法律规范还没有对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明确规定。相关政策性支持的缺乏主要表现在尚未建立透明的预算机制,使得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得不到有力的财政保障。出口信用保险主要对出口企业面临的收汇风险和损失进行承保,以促进本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这使得出口信用保险的顺利开展必须有政府的政策性支持和保障。在我国,主要由国家财政部对出口信用保险进行统一管理。但是作为主管预算的机关,财政部的预算工作还不是很透明,如对相关数据的来源以及一系列审核、批准等程序操作的透明度不高,急需对这一方面进行相关立法,建立透明的预算机制。在发达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经费开支、合法理赔、业务收入以及索赔收入通常被纳入国家预算范围,进行年度审核,并进行相关立法保护。如美国进出口银行每年的贷款额度、保险额度及担保额度都需要国会的批准;法国根据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每年的业务收入、合理赔付及欠款追回等金额对法国每年用于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用支出进行预测,并编入国家预算。
2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2.1加快我国出口信贷保险立法的进程
不断加强我国出口信贷保险的相关法律规范,首要任务就是加快推进出口信贷保险的立法。具体可参考如下几点建议:首先,对出口信用机构进行单独立法,对其组织形式及其和政府间的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西方国家对出口信贷保险立法的经验,可以从组织、机构属性、主要功能、信用基础、经营范围、和国家政府的关系、资金保障等方面对出口信贷保险作出专门立法。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在出口信贷保险方面立法的缺失,不仅使国家财政风险缺乏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更严重影响到我国出口信贷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在国际贸易及出动中得不到充分的肯定;其次,运用法律进一步规范出口信贷保险行业的运作章程,使之具有法律效力。将在实践中积累起来的出口信贷保险运作经验加以法律的规范与保障,以立法形式予以确立,从而为出口信贷保险的进一步法制化提供保障;再次,在单独进行出口信贷保险立法的基本条件还不满足的情况下,可以转而先加强有关部门相关行政法规的制定,对保险机构的性质、主要职能、信用基础、经营范围、和国家政府的关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并且就出口信用保险活动的基本规律等方面做出少量的实际规定,以便将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法规更好地与现行保险法规相配套。
2.2提高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
我国现行《保险法》中对保险合同一般性的理论规定同样适用于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制定。依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承保人在收到赔偿请求等相关资料的60日内,如果无法确定赔偿金额,应根据现有的资料统计确定最低赔付金额进行理赔,在理赔资料齐全,确定理赔准确金额之后,再补全应付差额。但《保险法》的该项规定对出口信用保险并不适用。这主要是受制于出口信用保险的赔偿等待期原则,即只有在债务到期后的一定时间段之后,投保人才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通过实施这一保险机制,可以有效避免进出口双方联合对承保公司的欺诈,国际上许多信用保险机构通常也采用这一做法。但《保险法》第二章关于保险合同的解释、订立、变更、终止、利益、相关义务等方面做了全面的规定,所包含的重要理论对保险合同的制定具有战略性的指导意义。这些理论对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同样适用。此外,就现行《保险法》仅适用于商业性的保险组织及行为而将出口信用保险排除在外的问题,可以从立法的角度出发,通过颁布司法解释进行解决,使得人民法院在审理出口信用保险纠纷过程中适用的保险合同规定更加明确。
2.3完善资金补充机制和预算管理机制
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规范,还需要不断完善风险资金的补充机制和预算管理机制,加大财政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力度。首先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建立合理的保险基金增补机制,主要参考出口的规模、保险机构经营能力及国家财政状况设置风险资金的增补额度,并对出口信用保险实施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现出国家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支持。出口信用保险可以被视为一种良性的补偿机制,在有效控制风险的情况下,保险机构可以实现收入略大于支出,国家财政不需要承担很大的压力。国家财政通过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可以有效地发挥财政的杠杆作用,扩大出口,为国内资金的运转提供支撑。其次,还需要加强预算管理的透明度,将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预算纳入国家预算的范围,据实上报贷款额度、保险额度及担保额度进行审核,从而促进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健康运转。只有提高财政预算的透明度,才能加强对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财政保障。如日本设置专门的会计制度将贸易保险会计区别于一般会计进行处理。其中,贸易保险运营资金由政府转入资金进行补充。因此,需要加强出口信用保险的资金补充机制和预算管理机制,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依靠法律的保障来扩大出口信用的保险额度,从而推动出口信用保险事业的发展。
2.4灵活承保方式
我国现行的出口信用保险采用的是“统保”的承保方式,即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出口商的出口业务全部进行承保,同时要求投保机构对某一时期或区域内出口的所有业务进行一次性投保。这样保险公司可以对被保险机构的所有业务不分优劣全部进行承保,有利于扩大承保的范围,降低承保分险。随着出口业务的不断扩大,这种“统保”体制越来越难以适应企业多元化发展的要求,对一些信用度高或风险率低的业务,企业通常为节约成本而不愿进行投保,但又没有专门服务于高风险业务的承保方式,这就阻碍了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因此,为了促进出口信用保险的长期持续性发展,需要对承保机构的承保方式进行不断创新,设置多样化的承保方式和服务流程,以适应投保企业的多样化需求。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可以设置不同的承保方式:针对大型出口企业,可以设置简约化的承保方式;而针对受委托出口的公司,可以设置业务承保方式;针对企业灵活多样的需求,还可以设置特定风险承保方式。
一、船舶出口背景介绍
船舶工业是为航运业、海洋开发及国防建设提供技术装备的综合性产业,属于技术、资金和劳动力密集型的“三密”产业,对钢铁、石化、轻工、纺织、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重点产业发展和扩大出口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目前,世界造船业呈现中、日、韩“三足鼎立”的竞争局面。从综合竞争来看,欧洲由于成本太高,其造船业已逐步衰退;日韩两国在造船技术上较之我国还有一定的领先优势,但这种技术差距正逐渐缩小,而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是日韩两国不可相比的。中船协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我国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造船大国;2009年上半年,中国新船订单量更一举超越韩国,成为全球第一造船大国。
根据造船行业的惯例,船舶出口一般可分为五个阶段,即合同生效、开工、上船台、下水和交船。造船款也是随着造船进度的推进分阶段支付。前四个阶段称之为货款预付期,占到总造价的30%-40%,一般为合同生效时预付5%、开工预付10%-15%、上船台预付5%、下水预付10%-15%。剩余60%-70%的船款一般有两种支付方式,一是交船后即期交付,另一种则是交船后船东以延期支付的形式支付。
船舶出口合同虽然是分阶段付款,但是对进出口双方的资金压力仍然很大。对于船东,在签订合同时支付5%的定金,已经是一笔不小的支出,10%-15%的启动资金则更是让船东面临巨大资金压力,交船之前完成30%-40%的资金支出则会严重影响船东的财务流动性。同时,船东还面临在预付船厂进度款后无法按期收船的风险;对于船厂,虽然可以得到定金和造船启动资金,但由于船舶建造早期资金投入量非常大,船厂通常在早期就开始垫付资金。而合同金额的60%-70%则是在交船后支付,长期占用了船厂的大量资金。如果船东恶意弃船或有意不接船,还将使船厂面临无法收回货款的风险。总体来看,进出口双方均面临融资需求和高昂的资金成本。
二、船舶出口结构性贸易融资需求分析
(一)船舶出口贸易融资案例
我国造船厂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订了4艘75000吨散装船的船舶出口协议,该船舶出口合同总金额为8472万美元,造船期大概为两年。B公司预付20%定金即1694万美元,剩余80%即6778万美元在交船后8年内,每半年分期等额偿还。
按照出口协议,船厂需要垫付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造船资金,并且还要承担交船后8年的资金占压,因此船厂向进出口银行申请了出口卖方信贷融资。由于船舶出口符合国家的出口政策导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接受了船厂A的申请,在审查其资信状况并由船东提供所在国银行的担保作为付款保证后,向船厂A提供10年期总额为6778万美元的出口卖方信贷。
本文对该宗船舶出口设计结构性贸易融资方案,并就原融资方案、各结构性贸易融资方案之间在风险和成本等方面进行比较。
(二)分阶段融资需求分析
将船舶出口贸易流程划分为三个阶段:生产加工期、单据在途期和延期付款期,为便于更规范的分析船舶贸易融资需求,设计结构性贸易融资方案。
生产加工期:包括合同生效、开工、上船台和下水四个环节,在这一阶段船厂的融资需求是要垫付数额高达6778万美元的造船资金。
单据在途期和延期付款期:在本案例中指的是交船直至完全清偿船款的八年时间,船厂的融资需求是长达八年的资金占压和利息费用支出,以及远期收汇的汇率风险。
(三)融资工具的选择
1.基础贸易融资工具。它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有多种不同的分类。每种基础贸易融资工具均只适用于特定的贸易流程,表1以装船日为融资时限的界限,从融资金额、融资期限、贸易商品性质、结算方式和金融机构有无追索权等方面,对各种贸易融资工具进行汇总和比较。在需要对整个贸易流程进行融资时,必须将不同的融资工具相以组合,形成一定的结构性,从而满足贸易商的不同要求。此外,由于不同的融资工具,其适用范围、风险程度、融资期限和融资金额均不尽相同,所以在组合的过程中,必须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结合相应的风险缓释工具。国际上外资银行通常通过担保、保险、风险转移等方式来降低结构性贸易融资的风险。
2.船舶出口各阶段融资工具选择。在船舶贸易流程分阶段的基础上,对各种基础融资工具按照适用的贸易融资阶段进行分类。如表示适用于生产加工期融资的基础融资工具,(=1,…,7)。由于船舶出口符合国家的出口政策导向,船厂生产加工期可选用出口卖方信贷,获得造船所需的80%的资金。表示适用于单据在途期的基础融资工具,(=1,…,7);表示适用于延期付款期的基础融资工具,(=1,…,8)。在这一阶段,船厂可选择的基础融资工具有出口卖方信贷、出口买方信贷和福费廷。船舶出口融资需求及选用的基础融资工具见表2。
三、结构性贸易融资方案选择
根据上述分析,设计得到船舶出口结构性贸易融资方案有三种:
一是。即船厂申请10年期的出口卖方信贷,待船东清偿全部船款后,船厂于第十年末偿还出口信贷款项,本文案例中采用的正是这种结构性贸易融资方案。
其融资过程为:(1)船厂A与船东B达成出口意向;(2)船厂A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出口卖方信贷;(3)船东B向进口方银行申请银行保函;(4)进口方银行将保函寄交中国进出口银行;(5)船厂A与船东B签订合同并支付定金;(6)中国进出口银行向船厂A提供信贷资金;(7)船厂A向船东B交船;(8)船东B向船厂A分期支付剩余船款;(9)船厂A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分期偿还信贷资金。
虽然出口卖方信贷融资利率较低,但10年期的大额融资也会给船厂带来不小的利息负担,同时还存在远期收汇的政治风险、信用风险和汇率风险,另一方面,从进出口银行的角度来看,长期占压出口信贷资金。
二是。即用2年期的出口卖方信贷解决船厂造船期间的资金融通,用出口买方信贷来支持交船后船东延期付款的需要。
其融资过程为:(1)船厂A与船东B达成出口意向;(2)船厂A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出口卖方信贷;(3)船东B向进口方银行申请银行保函;(4)船厂A与船东B签订合同并支付定金;(5)中国进出口银行向船厂A提供卖方信贷资金;(6)中国进出口银行与进口方银行签订买方信贷协议;(7)船厂A向船东B交船;(8)船东B向船厂A支付剩余船款;(9)船厂A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偿还出口卖方信贷借款;(10)进口方银行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分期偿还买方信贷资金。
在此方案下,船厂只需承担2年出口信贷的利息支出,同时在交船后即期收汇,防范了汇率和利率等风险。虽然该方案中出口卖方信贷期限缩短为两年,但由于进出口银行为进口商提供了出口买方信贷,占用的依然是我国的出口信贷资金,因此与第一种方案中占用的出口卖方信贷期限是一致的。此外,需要指出的是,船东申请出口买方信贷对其本身的信用资质或担保手段有较高的要求,并且船东要承担延期付款的8年期出口买方信贷利息费用,如果船东不愿积极配合,就很难实现这种方案。
三是。即用2年期的出口卖方信贷解决船厂造船期间的资金融通,在交船后,船厂以经进口方银行承兑或保付签字的相关单据向包买商寻求贴现,取得剩余船款并优先偿还出口信贷款项。其融资过程为:(1)船厂A与船东B达成出口意向;(2)船厂A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出口卖方信贷;(3)船东B向进口方银行申请银行保函;(4)进口方银行将保函寄交中国进出口银行;(5)船厂A与船东B签订合同并支付定金;(6)中国进出口银行向船厂A提供信贷资金;(7)船厂A向船东B交船;(8)船厂A向包买商申请福费廷融资;(9)包买商向船厂A无追索权贴现;(10)船厂A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偿还信贷资金;(11)船东B向包买商分期支付船款。
与第二种方案相同的是,船厂只需承担2年出口信贷的利息支出,在交船后通过福费廷融资即期收汇,将汇率和利率等风险转嫁给了包买商。相比较于前两种方案,该方案下只占用了两年的出口信贷资金,加快了出口信贷资金的回笼,有利于缓解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资金的不足。需要注意的是,相比较于出口信贷,福费廷的融资成本较高。但考虑到,出口商减少了第一种方案下8年的利息支出,同时又规避了远期收汇的各种风险,这种方案对出口商是比较有利的。
总之,第二种和第三种方案均优于第一种方案,如果船东能够积极配合,申请出口买方信贷,这将是一种对船厂有利的融资方案。如果船东成交条件苛刻或不愿意配合,则第三种方案是比较适合船厂的结构性贸易融资方案。不同条件下最适合的结构性贸易融资方案会有所差异,这从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结构性贸易融资“量体裁衣”的设计特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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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志强,石林.发展商业银行大宗商品结构贸易融资业务探析[J].福建金融,2009,(7).
[3]程军.结构性融资产品一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J].中国外汇管理,2005,(7).
关键词:中国进出日政策性金融;挑战;对策
中间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意味着中国对外经济的计放程度将会更大人而面临的外部竞争也更激烈地意味着中国支持对外经济贸易活动时必须遵守共同的国际惯例和规则。因此在新形势下,研究各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分析中国政策性金融面临的挑战和对策只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外进出日政策性金融发展的新趋势
国外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的进出问政策性金融在新形势下呈现出全新的发展态势,其表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发达国家都把发展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放到重要的战略高度。
大部分发达国家的进出日政策性金融机构基本上都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在这样长的历史时期内,它们经历了经济全球化的过程和发展中的各种挫折,可以说其适应性是相当强的。不仅如此,在这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他们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真正作用,历史上美国在20世纪50年代曾一度解散过美国进出口银行(Export-Import Bank Of the United States,Ex-ImBank),但是后来又坚定不移地发展进出口银行,同时在70年代初期又成立了另一家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verseas Private Instment Corperation,OPIC);近年来日本也出现过人们对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作用怀疑的现象,但是大藏省经过实际考察和论证后发现,进出日政策性金融具有不时替代的作用,随后在 1999年对进出日政策性金融体制进行了重整,成立了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apa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Bank)。这表明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不可或缺,不仅仅是存在与否的问题,而是如何大力发展的问题。发达国家在这一思想指导下,都对本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体制进行了全面调整,使其逐步完善。
2.各国都在进行着进出日政策性金融创新活动,以提升这一政策工具的功能和作用。
发达国家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都在根抢环境的变化进行着各种各样的金融创新,可以说政策性金融的创新力度丝毫不亚于商业性金融创新、从“混合贷款”( mixed Credit)fg“网上信用评级”(@rating),都是在商业性金融领域绝无仅有的,有趣的是这两种重要的创新活动都是出自法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目前,法国对外贸易保阶公司(Compagnie Francaise d‘ Assurance Pour Le Commerce Ex一terieur,COFACE)也是世界范围内仅有的一家上市公司,从这里足见法国人的远见之明和创新精神。分账户经营制度——同家利益账户和进出日政策性金融机构自身账户分开经营——是加拿大出日发展公司(Export Development Cor-poration,EDC)的创造,在当今国际社会已经被相当数量的国家所采用,这种经营制度已经使进出日政策性金融机构焕发出勃勃生机。
3.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呈现出强烈的开放性倾向。
各国进出日政策性金融部在法律允许和政策框架内逐步扩展业务空间,增强生存能力,加强国际交往,实施着一种开放性战略。这种计放性倾向主要表现为:在国内加强与商业性融机构的联系,对商业性金融具有强烈的诱导作用,在国际市场上,加强与国外同类机构的联系,加强从国际金融市场融资的力度,从而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利用国际金融资源。这种强烈的开放性倾向的重要结果是把商业性金融资源巧妙地转换为政策性金融资源。把国际金融资源巧妙地转换为国内金融资源,从而对本国经济和贸易政策的执行产生强大的推动作用。
4.国外进出日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力度有增强的趋势。
与世界r:其他国家进出日政策性金融支持出口的程度相比,日本最高为 36.9%,法国为17.7%,加拿大为71%,德国为5 .4%,英国为 4.4%,美国列第六位,为3.7%。发达国家进出日政策性金融对本国对外经济活动的支持个仅力度大而且呈现出上升趋势。如 1945年《美国进出口银行法》颁布时,美国进出日银行的信贷规模为 35亿美元、 1951年 10月扩大到 45亿美元,1963年美国进出日银U'的贷款规模达到 90亿美元,1968年贷款规模又被提高到 135亿美元,到 1993年,美国进出日银行的贷款规模被增至750亿美元。从这里可以看出国外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对本国对外经济活动的支持力度有日益增强的趋势。
二、中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发展面临的主要约束
中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是中国进出口银行,其发展和扩大出口信贷业务(尤其是买方信贷)面临着至少三个方面的约束条件:(1)资本金约束;(2)信贷资金约束;(3)风险承担能力和管理能力的约束。这三个约束条件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首先,进出口银行的资本金规模决定了其资产司扩张程度的规模和弥补损失的能力,从资本金实力来看,1994年中间进出口银行成立时注册资本3 3 .8亿元人民币,到1997年其所有者权益达到 34. 89亿元人民币,到 2000年财政又增加其资本到50亿元人民币,但是这个数额仍然与中同的经济总量和对外贸易总量是不相称的。中国进出日银行要扩大出日信贷业务,必然导致总资产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地就必然要求资本金实力与相应扩大的出日信贷资产的风险相适应。作为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日银行的资本金山财政拨付,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决定了它不可能通过自如的积累来加快实现资本金扩充。
其次,即使进出口银行的资本规模较大,但是如果没有充足可靠和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进出口银行也无法有效地拓展出口信贷业务,近年来虽然中国进出日银行在金融市场上通过发行债券进行了多次融资,但是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一是融资对象狭窄,主要融资对象是国有商业银行,而区在某些程度上有硬性摊派的味道;二是成本较高,因为通过商业银行融资,其成本显然已经高于商业银行的融资成本,这与国外进出日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政府信誉的担保下从国际金融市场低成本融资相比其成本是较高的,这在客观上降低了进出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盈利空间以及抵抗风险的能力。
再次,把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限度内是保证进出;对银行保本微利、持续经营的基本前提,出口信贷风险较高的特点要求进出日银行必须高度重视风险控制。但是,进出日银行承担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不但与其风险管理的方法、手段有关,也与其资本实力、可运用资金的规模以及良好的财务结构有关。进出日银行的收益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进出日银行对本国资本性货物出;河支持的力度,它表现为进出日银行的社会收益;二是进出日银行为实现保本微利经营而必须取得的财务收益。如果单纯强调降低和控制风险而在扩大出日信贷业务规模方面缩手缩脚,以至不能分发挥促进本国资本性货物出日的作用,进出日银I的保本微利、持续经营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为了保证社会收益的实现,在许多情况下,进出日银行开展出口信贷业务就不能单纯执著于短期的财务平衡以及满足于低外会效益下的低风险。
以上对发展和扩大出口信贷业务约束条件的分析表明,中国进出口银行发展和扩大出口信贷业务所面临的并不仅仅是技术的问题,也不仅仅是中国进出口银行可以独自解决的问题,而是政府最高决策层在增加进出日银行的资本金、扩大进出日银行的资金来源和规模方面的决心问题。
三、中国进出日政策性金融的战略选择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成长期相对较短,经营规模相对狭小,经验相对不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为进出日政策性金融提供了发展空间,同时也为进出日政策性金融的发展带来了挑战。中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有如何应对国内企业日益增长的需求问题,有如何应对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处理好与国外同类机构关系问题。因此,必须从战略的高度,从全局的角度重新审视进出日政策性金融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进出日政策性金融体制。具体讲,主要应该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进出日政策性金融业务发展战略
论文摘要:风电行业是一个新能源行业,发展还未成型,资金积累也不够,拓宽融资方式显得特别重要.分析了我国风电行业国际贸易融资发展的现状,研究了融资的战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对策,从而为风电行业的发展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我国风电行业的发展在近些年不容小觑,由于其尚属新兴产业,基础不够扎实,资金积累也不够,因此迫切需要运用各种金融工具进行融资以增强发展实力.
国际贸易融资是指外汇银行对进口商和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结算有关的一切融资活动,并具备简便、快捷、准入门槛低等优点,因此风电行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并充分利用国际贸易融资,以达到融资的最佳效果.本文通过分析风电行业进行国际贸易融资的方式及其存在的问题,以期拓宽风电行业的融资渠道.
1.风电行业国际贸易融资的必要性
我国的并网型风力发电机组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发展,至今已走完20多年的历程.“十五”期间,风电发展非常迅速,累计总装机容量从2000年的3.44x105 kW增长到2008年的1.2153x10’kW,位居世界第4名,仅次于美国、德国和西班牙.我国历年风电机组累计装机容量如图1所示.
虽然我国风电机组装机容量发展迅速,但面对如此庞大的市场,我国风电设备却始终依赖进口,尤其是高端的技术设备.据统计,在2007年中国风电设备新增市场份额中,国产设备(包括合资)占57%,进口产品占43 % ;2008年我国风电设备市场40%需求仍由进口产品满足,见图2.
根据海关总署的统计,2009年上半年我国共进口风力发电机组976台,金额超过了9 853万美元.现在世界几大风机制造巨头订单已经排到两年以后,主要订货商都是中国的公司.这些设备价格昂贵,生产周期长,因此占用了大量生产发展所需的资金,影响了风电企业发展甚至日常生产经营.
我国的风电企业在设备制造技术上要与国际大厂商竞争还为时过早,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只能通过进口来弥补技术上的不足.因此,我国风电行业必须从进口方面入手,以获得最大限度的贸易融资,解决我国风电行业在国际贸易中的资金问题.
2.风电行业国际贸易融资方式
2.1短期国际贸易融资方式
融资期限在一年内的属于短期融资.传统的国际贸易融资方式以短期融资为主.需要进口风电机组的企业可以选择以下短期国际贸易方式.
2.1.1进口发票融资
对于一般性的单笔金额不大、生产周期不长、付款期限也不长的经常性贸易,应该选择进口发票融资,又称进口汇出汇款融资.它是在进口商收到进口货物,进口货物销售货款回笼之前,向进口地银行申请资金融通用以对外支付进口货款的业务.这一融资方式不需要冗长的审核,只要有票据就可以进行融资,而且效率高、风险小。因此,采用此种融资方式可以减少风电企业在进口设备时资金占压,并可优化资金管理.有了银行的信贷支持,可以更好地把握市场机会.但由于银行需要控制风险,并不会对所有的发票都进行贴现,因此这种方式也有较大的局限性,
2. 1.2进口押汇
进口押汇是银行为帮助进口商解决资金周转问题而向其提供的一种资金融通.根据所使用结算工具的不同,可分为进口信用证押汇和进口托收押汇,前者是开证行在收到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后即先行付款,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取得单据并将货物销售后,再偿还银行先行垫付的进口货款本息.对进口商而言,进口信用证押汇是以信托收据为抵押品,利用银行信用和银行资金完成其商品的进口贸易和国内销售的融资方式.进口托收押汇是银行给予进口商凭信托收据提货的一种融通资金方式.在付款交单条件下,进口商为了不占用资金或减少占用资金的时间,而提前付款赎单又有困难,希望能在汇票到期前、或在付款以前先行提货,就可以要求银行进行进口托收押汇.实际上,这是一种对进口商较为有利的短期融资方式.
2. 1. 3假远期信用证
在假远期信用证下,买卖双方达成的是即期交易,但规定受益人出具远期汇票,待提供单据后可即期收汇.这种操作方式对出口商来说是即期收款,对进口商来说要等到汇票到期日才对外付款.这实际上是出口方银行对进口商提供的融资,是进口商通过兑现它所持有的银行远期承兑汇票而实现的融资,因此付款银行的贴息及承兑费均由进口商承担.对于进口商来说,借助银行资金既实现了对出口商即期付款的承诺,又减缓了自身暂时的资金短缺.这样,不仅可以即期取货销售,还可以即期付款为条件,要求出口商对商品价格和数量给予一定的优惠,从而降低进口成本.
2. 2中长期国际贸易融资方式
我国风电企业针对付款期较长、金额较大的交易可以采用中长期国际贸易融资,期限一般在1一5年或5年以上.中长期国际贸易融资较多应用于大型机电产品、成套设备、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或进口融资.
2. 2. 1福费廷
福费廷是一种以无追索权形式为出口商贴现大额远期票据提供融资,并能防范信贷风险的金融服务.主要适合对大型成套设备提供出口融资.福费廷是包买票据(Forfeiting)的音译,是指包买商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地购买已经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的业务.福费廷属于批发性融资业务,适合于100万美元以上的中型合同,对于金额较小的项目而言,由于收费较高,优越性并不明显。
2. 2. 2出口信贷
相对大型的风电企业可以选择出口信贷形式,其贷款金额大、融资期限长,有些甚至可以长达10年.出口信贷是出口国银行通过向本国出口商或国外进口商提供优惠贷款,从而使国外进口商获得融资便利,增加购买本国出口产品的能力,以达到鼓励本国产品出口的目的.出口信贷作为一种支持本国出口贸易的政策性金融工具,受到了各国政府的推广.出口信贷可分为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两种.
我国风电企业主要通过买方信贷进行中长期融资.买方信贷是进口商在进口货物运到至该货物销售出去取得货款期间,从银行获得的资金融通,一般由出口商所在的国家银行在出口信贷机构的担保下直接向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提供贷款,用于支付进口所需贷款.买方信贷对进出口双方都有利.对于我国风电企业而言,买方信贷可以使机组或者零件采用现汇报价,以便企业对商品货价、费用了解得比较清楚,而且也便于和其他国家企业的同类产品进行比较.另一方面,出口商则可以及时收到货款,从而避免向出口方银行申请贷款,支付不必要的费用.
3.风电行业国际贸易融资常见问题
当前,在我国风电行业充分利用国际贸易进行融资的过程中,也存在转多问题.
3.1缺乏完备的信用管理体系
当今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复杂多变,很多从事进出口贸易的风电企业没有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做后盾,一旦遇上风险便束手无策.究其原因是企业对国际贸易风险的认识不够深刻,易忽视对对方资信的调查一旦没有及时收到零配件和机组,就没有足够的收益,不仅企业难以归还银行的贷款,让自己的资信受到牵累,而且连国家也会受到巨大的损失.
因此,我国风电企业必须建立完备的信用管理体系,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贸易欺诈行为,同时圆满地完成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浅谈我国风电行业国际贸易融资方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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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贸易业务前,可以通过信用管理体系的全球信息网络,进行客户资信调查,从资金实力、信用程度等多方面了解客户的信息并对其作出全面的评估,帮助企业防患于未然.在交易过程中,可以通过信用管理体系即时跟踪国外客户的动态变化,适时评估客户的信用风险,并提示企业可能发生的风险.如果企业自身规模较小,设立这样专门的信用管理体系会大大增加管理成本,也可考虑直接将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外包”给信用管理咨询公司,同样可以达到规避贸易风险的目的.
3. 2对国际贸易融资相关业务不够熟悉
由于企业内缺乏高素质的相关人才,对国际贸易业务和银行业务不熟悉,从而不能熟练地运用新的金融工具.现在越来越多样化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要求操作人员要有更高的技能和经验,而大多数的风电企业都不能很好地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融资工具.因此,风电企业应该加大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相关人才的培养力度,对业务人员进行国际贸易、金融、法律等相关知识的培训,使工作人员了解银行的贸易融资产品。
另外,企业可以根据贸易条件和自身财务状况,选择国际贸易中的组合融资工具,达到最佳融资效果.单一的国际贸易融资方式必定有其特殊性和不足,可通过与其他贸易融资相结合的方式来填补缺陷.我国风电企业大多进口金额大的成套风机设备,融资期限较长,更需要根据国际贸易的特殊要求,创造性地利用传统贸易融资方式与现代融资方式,将整个贸易流程作为融资对象,通过组合搭配各种融资方式和风险缓释技术,设计专门的融资方案,以实现充分融资的目的.
3. 3担保条件难以达到银行要求
银行为防范贷款风险,通常都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一方面,企业在寻找第3方担保时,会顾虑对方将来会要求自己提供担保,进而产生其难以控制的风险;另一方面,风电企业进口的风机设备是用于进一步投资风电场项目,而且投资风险较大、期限较长,缺乏银行认可的担保条件,如厂房、土地等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虽然能用于抵押,但是抵押率低,而且还有费用高、手续繁琐、时效性差等缺陷.在担保不能落实的情况下,银行不可能为没有实力和担保能力的企业提供较大的融资额度.
针对上述问题,企业本身要努力提高实力,提升自身的担保能力.只有在提升自身能力,增加资金积累、资信度和业务量的情况下,使银行承担的风险随之减小,自然就会愿意提高企业的资信额度,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贸易融资.当然,当前我国的风电产业还处于成长阶段,政府应该出面为风电行业的贸易融资提供担保,这可作为政府扶持绿色能源产业的一项措施.从世界各国风电产业的发展经验来看,政府的政策扶持显得非常重要.
此外,风电企业和银行之间还应该建立密切的联系.国际贸易融资同时涉及企业和银行两方面的业务,需要双方的协同合作才能达到最佳效果.如果企业和银行间能够建立比较稳固、相互依存的关系,那么银行可以掌握企业的基本信息,从企业的银行存款、外汇交易或者融资等业务中获得利益,同时也就愿意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贷款,这是一种共生共利的关系.企业和银行之间建立亲密关系,还可以使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变得相对快捷和方便,将整个业务所花费的时间和成本降到最低.
核电具备资源消耗少、环境影响小和供应能力强等优点,作为一种清洁能源,它能够解决电力供应紧张和节能减排的巨大压力。已经逐渐被公众了解和接受,并且成为与火电、水电并称的世界三大电力供应支柱。国际原子能机构 (IAEA)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5月12日,全世界正在运行的核电机组有433座,主要分布在北美、亚洲和欧洲;核电发电量约占全球发电量的13.5%,总装机容量3.71亿千瓦;正在建设的核电机组有63座,到2030年世界核电总装机容量将达到6.13亿千瓦。目前国际上主要的核电大国有:美国、法国、日本、俄罗斯、韩国、德国、加拿大等。核电在各国的发展各具特色。如何筹措巨额建设资金的问题一些核电装机容量大的国家发展核电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本文将对国外主要核电国家筹措核电发展资金的主要经验与我国核电现有融资方式进行对比分析,旨在吸取先进经验,从今我国核电事业的发展。
二、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前后世界核电发展的变化
(一)事故前世界核电发展现状 从截至2011年初的多种信息看,世界核电发展的状况呈现如下:
美国的核电事业在停滞近30年后,重新迎来新一轮的发展。核电事业的复苏得到了财政的大力支持,在2011年政府财政预算报告中,核电站的建造将能够的到高达540亿美元的政府贷款支持,在近期,30年来全美国的第一个核电站项目(AP1000技术)得到了83亿美元的政府贷款担保。
法国的核电发展计划主要是建造新一代(EPR)核电机组以替代目前的机组。在2015年到2020年间,计划建造40台,并明确表示不再发展二代核电站。同时,法国也在积极开发国际市场,法国正在芬兰建设全球第一个EPR核电站,但项目不断拖延,向中国(台山)出口两台EPR机组,正在建设。
日本故土面积下,能源资源匮乏,加快发展核电是解决能源短缺问题的捷径。日本到2030的核电发展计划是新建14座核电站。日本正在积极开发海外核电市场,整合核电力量,以“全日本”合作的方式积极争夺外订单。在海外市场的开拓上,政府牵头,整合东芝、日立、三菱、东京电力、关西电力、中部电力等共同成立新公司。
俄罗斯作为老牌核电国家,积极发展核电产业,计划通过建成28座大型核电机组,到2020年将核电占总发电量的比例提高到23%。加强国际合作,也是俄罗斯核电发展的趋势,俄罗斯和乌克兰拟整合两国的核能资产,形成一个实力强大的核电产业集团。在开发核电技术上,俄罗斯原子能公司与德国西门子成立核能合资公司,重点发展俄罗斯压水堆(VV ER)技术。
(二)福岛核电站事故对世界核电发展的影响 日本地震海啸引发的福岛核电站事故,使得核电安全再次受到各国民众的关注。事故后,世界核电发展暂时进入观望阶段,美国、俄罗斯、法国等世界主要核大国发展核电的计划与决心没有改变。各国对核电事业的发展做出不同的政策调整。
作为全球第一核电大国,美国将会按照原定计划继续建设核电站,继续发展核能是降低美国化石燃料依赖性的必然要求。2012年财政预算计划为兴建核电站提供360亿美元贷款担保,美国核管会从福岛电站事故中吸取教训,以确保美国的核安全。
法国将会继续实施现行的核电政策,以核电为主的能源政策不会改变,并对全国58台核电机组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与美国和法国的态度比较一致的还有俄罗斯,俄罗斯核能发展计划也不会受到影响。
韩国以此次核电事故为契机对全国核电站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表示未来核电站在设计时将安全作为首要因素考虑。同时,英国也将“绝对安全”是为第一考虑因素,在重新启动核电建设前,会就有关问题充分考虑民众意见并进行周密调查[1]。
众多国家中,德国是对核电事故反映强烈的代表国家。在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发生后,出于安全的考虑,德国政府关闭1980年之前投入运行的核电站中的7座。其他10座核电站中,除石荷州一座1983年投入运营的核电站因故障已关闭外,其余核电站将继续运转,同时接受彻底的安全检查,包括对核电站进行更新和维护,检查冷却系统和紧急供电系统是否安全可靠等。受事故影响,德国将全面放弃发展核电。
受日本福岛核电事故的影响,我国暂缓了新建核电项目的审批,但是并不会影响我国核电的发展计划。
三、核电项目融资经验综述
(一)国外核电融资经验 在亚洲,韩国是亚洲发展核电比较早的一个国家,作为核电的后起之秀在解决核电项目融资问题有着比较成功的经验。到目前为止韩国核电项目融资方式大概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核电发展早期采用出口信贷为主,国内商业贷款为辅的融资方式,由于民众对核电还持有恐慌的心理,公共市场融资条件不成熟,通常方式是潜在的供货商为核电项目投标提供融资,韩国电力公司作为当时唯一的公用事业公司负责核电项目的运作,其信用可靠。综合考虑以上因素,韩国在第一座核电站,以供货商国家的出口信贷机构和商业银行提供的出口信贷为主要融资渠道,辅以国内商业贷款。Kori-1 号机组总投资299百万美元,其中50%来自国外资金:美国的EXIM、西屋、美国银行和英国的Lag cords,EEN。
第二阶段,80年代后期韩国核电融资的主要渠道发展为资本性投资和发行债券。此时民众对核电的戒心逐渐消除,世界核电发展也逐步稳定,基于以上因素,使得发行公债,吸收民众资金的融资方式得以实现。Yonggwang-3号和4号机组建于这个时期,二者都采用了部分工程国际承包,建筑施工招标选取工程承包付款条件较为优惠的企业,降低资金成本,并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来缓解资金的周转压力。
第三阶段,开展多元化融资渠道,需求最优的融资方式,本阶段核电发展成熟,步入正轨。韩国核电公司早期建设的核电产生大量现金流入,大量盈余增加了股本资本同时偿还能力较有保证,因此核电企业致力于寻求最优的融资方式,形成多元化的低成本融资。
在欧洲,芬兰目前拥有4座核动力堆,提供27%的电力, TVO公司是是一个由能源密集型企业和一些市政当局组成的集团,TVO是非盈利性的公共事业公司,它的使命是向其股东提供价格合理的电力。TVO公司当前承担着芬兰现有2座核电站的运营,并积极参与到Olkiluoto核电站3号机组的建设中。
TVO核电融资模式,本文简称TVO模式,该模式可以吸引小公司和公用事业公司进行投资,规模效益可以使更多的参与者利益共享分享,风险共担,是一种公私合营的模式,现有运营机组的风险分担结构和良好的业绩记录使得这种模式比较适合股权份额较低的企业使用。Olkiluoto3号机组,主要成套设备由阿海珐核电公司和西门子提供,投资额30亿欧元(2003年),TVO公司在参Olkiluoto3的NNP融资时面临的挑战是:融资量巨大,没有民间资本投资核电项目的先例作参考,资产密集并且依赖于核技术,而且可能遭受施工风险。但是由于芬兰稳定的政治环境提供了良好公众舆论支持,核废料管理方案的得到国家核废料管理基金的资金支持,现有两座核电站的良好运营业绩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向作用,原有股东的大幅度注资承诺以及成套设备供应商的优质信誉及责任,Olkiluoto3号机组融资成功的重要保障。Olkiluoto3机组是没有政府补贴和软贷款,没有股东担保或抵押品的真正的商业融资。
OL3项目长期融资计划如图1所示:从图中可以看出:2003的主要资金的来源构成是股权20%,双边贷款18%,次级股东贷款5%,循环信用证57%,2008年的结构中股权资金比例和次级股东贷款比例保持不变,循环信用证和双边贷款分别下降到44%和14%,新增可17%的买方信贷资金。同时,法国巴黎银行在芬兰Olkiluoto3 NPP融资发挥了关键作用,32亿欧元的项目由于TVO保留了混合结构融资,7亿股权来自股东,债务成分中的2.5亿欧元由五个银行签署的银团提供融资。并进行了再融资:出口信贷6亿欧元(17年);北欧的各种金融机构4亿欧元债务。在这个成功的交易中,法国巴黎银行即作为银团设施的借贷银行(摩根大通银行一起)又作为法国出口信贷银行。
(二)我国核电建设融资经验 到目前为止,我国核电项目投融资方式经历了从核电发展的初期,采取的高度集中的“一体化”投融资方式,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逐渐呈现出商业化特点初步进入投融资主体多元化阶段,到21世纪初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后,核电项目投资多元化出现了加快的趋势,投融资主体多元化阶段正式形成的历程。表1列示了外国目前主要已建核电站的投资和资金来源情况。
下面对我国主要已建在建核电站的投融资方式进行简单介绍:
(1)秦山核电二期工程项目投融资方式。秦山二期核电站于1987年10月经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由国内自主设计、建设,项目资本金24亿元。有多家企业共同出资建设,投资结构如表2所示:
从资金结构分析可以看到:秦山二期核电站先后发行15亿元和5亿元的短期融资债券募集20亿资金。秦山二期的融资、营运方式,具有我国经营性基本建设投资实行“拨改贷”后一般工程项目投资的特点,即由政府部门审批项目,指定项目出资人,并通过国家政策银行向指定的出资人安排资本金贷款(项目建设资金贷款)。
这种融资方式,实际上是政府投资的一种方式。在我国核电发展初期,社会各界对核电的发展趋势、投资回报还没有充分认识的情况下,对核电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这种融资方式越来越不适应核电发展的需要,一是融资面窄,使得除指定出资人以外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无法投入,核电建设资金的匾乏;二是由于营运者与出资人合一,不享受营运收益,与其他出资人一样只享受投资收益。
(2)岭澳一期核电站投融资方式。岭澳一期核电项目是继大亚湾核电站成功投产后,在广东建设的第二座大型商用核电站,核电站预算总投资40.25亿美元,除股本金外,主要通过国家开发银行转贷款筹集,可分为两部分,一是英、法出口信贷,二是开行在国外发行债券转贷款(商贷)。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投资结构如表3所示:
根据当时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具体环境,项目的资金结构确定为:资本金:4亿美元资本金,由大亚湾核电站的股东红利在建设期逐步滚动出资,在资本金到位前,由国家开发银行提供资本金搭桥贷款,由大亚湾核电站的红利逐步偿还本息;
出口信贷:核电站的核岛和常规岛设备分别由法国Framtome和GEC-Alstom公司提供,EDF公司提供工程咨询,两国银行提供合同总价85%的出口信贷;
商业贷款:岭澳一期核电项目由于自主化成分加大(如部分设计、部分设备采购、全部施工安装、全部项目管理、调试、生产准备等),急需找到人民币商业信贷渠道。1994年由于人民币银根紧、利率高(曾经达到两位数),国内通货膨胀率也高,为保障项目资金,并降低融资成本,项目商业贷款采用全部美元贷款融资,并用美元换成人民币支付国内合同。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项目公司及时调整政策,改为发行企业债券融资人民币,取得很好的经济效果。下面给出了1999年前后岭澳一期核电站的资金结构如表4、表5所示:
岭澳一期核电站之后,中国核电事业进入新的高速发展阶段,核电项目融资进一步标准化。与大亚湾和岭澳一期核电站相比,新的核电项目融资进一步标准化,与标准的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项目融资进一步靠近。秦山三期CANDU6核电站、江苏连云港田湾核电站,其设备和主要资金也是由国外提供,在程度上可能有所差别,我们把这些核电站的建设方式统称为岭澳方式。与秦山二期融资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岭澳融资方式利用了国外政府的出口信贷。如表6所示。
四、结论
综上所述,通过对国内外核电项目的融资方面的成功经验的探讨,不难发现,目前核电的主要融资方式有:政府投资,这种方式主要在核电发展早期政府投入在核电项目中是一种必须存在的形式,在核电项目中政府支持是必不可少的;发行股票和债券是核电项目原始的融资方式;出口信贷,是被广泛采用的一种方式,一般是在涉及到主要核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口业务的情况下采用这种方式进行融资比较有利;商业贷款,在高流动性的金融市场和低利率环境下采用这种方式比较有利,并且由于资金额度比较巨大一般都由有几家银行组成银团进行贷款。此外,中外学者也对产业基金融资、项目融资、合作融资,融资租赁的方式在核电项目建设融资进行了光规范和深入的探讨,有些也逐渐在实践中被使用。随着核电事业的发展和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的进一步演进,核电项目融资的方式将会被不断的更新和丰富。
参考文献:
[1]伍浩松:《日本核事故引发国际社会高度关注核安全》,《国外核新闻》2011年第3期。
[2]杨和雄:《中国核电项目融资问题研究》,南开大学2007年硕士论文。
[3]Nadira Barkatullah.Financing of Nuclear Power Projects[Z].
[4]IAEA. Workshop on Economics and Financing of Nuclear Power[Z].
[5]刘彦:《岭澳核电站项目融资管理研究》,兰州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
[6]温鸿钧:《核电利用外贸模式的探讨》,《核能论坛》2005年第4期。
造船行业既是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又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具有产业关联度大、创造就业机会多等特点,造船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对拉动国民经济增长和稳定社会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世界主要造船国如日本、韩国等,都把造船业作为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行业,政府通过政策性融资等手段大力支持造船业的发展。我国造船业凭借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在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造船行业广大干部职工的辛勤努力下,近二十年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已成为我国重要的制造行业。
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重点支持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的政策性银行,支持船舶出口也是其义不容辞的职责。成立八年来,中国进出口银行始终把支持我国船舶出口作为出口信贷的工作重点之一。截至今年6月底,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业务累计对船舶出口发放贷款434亿元人民币,占同期放款总金额的23%;办理船舶出口的对外担保22.5亿美元,占担保总金额的74%;共计支持了包括超大型油轮、大舱口集装箱船、液化石油气船、化学品船、高速水翼船和自卸船等在内的各种出口船舶708艘,总吨位1767万吨,合同总金额121亿美元。同时,为贯彻国家鼓励国轮国造的政策,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内销远洋船舶的建造也提供了少量的出口卖方信贷支持。目前,国内的大中型造船企业基本上都是我们的客户,中国进出口银行近年来对我国船舶出口的支持率已经达到90%,与广大造船企业形成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八年来,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船舶出口提供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促进了造船工业及其上游行业制造能力和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帮助相关行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为我国船舶出口连续数年居世界船舶出口第三位的成绩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目前,我国造船业的发展既存在优势也面临困难。从优势来看,一是我国造船业技术力量较强,管理水平较高,不仅可以建造一般大型船舶,而且能够建造30万吨级超大型油轮,造船的质量和服务都能满足船东的需求。二是我国人力资源丰富,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造船具有价格竞争优势。三是与其他国家一样,我国船舶出口得到了政府在出口退税和出口信贷等方面的支持。我国造船业虽然与韩国、日本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但发展速度快,潜力巨大,发达国家的不少船东预言,未来世界船舶建造的主要市场将转到中国,中国很有希望成为世界第一造船大国。从面临的困难看,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造船业国际化水平的提高,世界船舶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国际市场船价降低,我国造船成本提高,船舶出口难度加大。船舶出口如不能保持稳定增长,或者出现下降趋势,势必极大地影响造船业的发展,并将对拉动经济增长和解决社会就业问题产生很大影响。我们应该从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支持造船业发展的重大意义。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我国船舶出口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使我国早日成为世界第一流的造船和船舶出口大国。
二、借鉴国际经验,运用出口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
近年来,中国进出口银行在主要利用出口卖方信贷支持我国船舶出口的同时,借鉴国际同类机构的通行做法,为我国船舶出口提供了出口买方信贷支持。向船东提供出口买方信贷是国际上通行的船舶融资方式。与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贷款相比,买方信贷具有期限长、利率低等特点,为造船企业、船东和融资银行所普遍接受。去年11月和今年4月,我们先后向挪威索莫盖斯有限公司和温特盖斯有限公司提供出口买方信贷,支持他们从我国进口四艘8删立方米液化石油气船和两艘1万立方米液化石油气船,反响很好,受到出口企业和国外船东的欢迎,这两笔贷款成为我们运用买方信贷支持我国船舶出口的有益尝试。
运用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有两个明显的优势:一是向购买我国船舶的外国船东提供出口买方信贷,可以增强对船东的吸引力,提高我国出口船舶的竞争力。国外船东、船舶融资和中介服务机构普遍看好中国造船业的发展,他们希望能够在为船舶及相关贸易提供融资与服务方面加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合作,并得到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支持。我们向挪威斯考根海运集团提供买方信贷后,在国际上引起积极反响,一些国际知名船运公司和船东对我们向船舶出口提供买方信贷等融资服务很感兴趣,纷纷前来咨询,表示愿意探讨具体的合作项目。事实证明,运用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能够有效地增强我国造船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二是让国外船东作借款人,可以解决国内造船企业资产负债率高和贷款担保难的问题。从船舶建造到出口收汇,整个过程所需资金量大、占用时间长,如果单纯使用出口卖方信贷,会加大船舶制造和出口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使企业承担一定的出口收汇风险。过高的资产负债率也增加了船舶出口企业持续获得贷款和担保的难度。出口买方信贷免除了由造船企业直接承担的长期负债,不仅可以改善国内船厂的资产负债状况,解决他们贷款难及寻求担保难的问题,也解除了企业船舶出口后存在收汇风险的后顾之忧。
中国进出口银行运用出口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有不少有利条件。首先是所需外汇资金有保证。建行初期,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外汇营运资金极度紧张的情况下,曾通过为国外银团贷款提供担保的方式支持船舶出口。现在,国家外汇储备比较充裕,作为支持资本性货物出口的国家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可以通过购汇等方式补充外汇营运资金,因此,运用买方信贷业务支持船舶出口所需的外汇资金来源充足。其次是贷款风险能够得到较好的控制。中国进出口银行自成立以来,积极开展船舶出口融资业务,对中国船舶市场和造船企业的状况有比较深入的了解,与国外著名船东和融资机构也有比较广泛的联系。目前,我们已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船舶出口信贷风险管理制度,船舶贷款的信贷资产质量也比较高,不良贷款比率低于其他行业的水平。在对船舶出口提供买方信贷时,我们可利用这些有利条件加强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信用评估,控制和防范船舶建造风险。可以说,我国运用买方信贷方式支持船舶出口的条件已经成熟,只要各方共同努力,买方信贷应该也能够在我国船舶出口融资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并逐步发展成为我国主要的船舶出口融资方式。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同时发挥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的作用,两个轮子一起转,进一步加大对船舶出口的支持力度。
三、运用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的几点意见
中国进出口银行运用出口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的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我们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发展这项业务,加大利用买方信贷对船舶出口的支持。
一是充分利用中国进出口银行政策性金融业务品种齐全、功能强大等优势,为船舶出口提供“一站式”融资服务。根据企业的需要,在船厂交船前我们可提供出口卖方信贷,同时提供所需的履约和预付款等保函服务,满足企业在建造船舶中对资金的需求;在交船后根据船东及担保情况,或提供出口买方信贷,或继续提供出口卖方信贷,使造船企业和船东得到全方位的融资服务。我们鼓励造船企业积极利用出口买方信贷方式进行融资。
二是进一步加强与国外有关金融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国内船舶出口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便利。中国进出口银行可以利用自身优势,请国外金融机构继续为我行出口买方信贷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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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运用买方信贷业务
供担保,还可利用这些机构长期从事船舶融资的经验,借助它们广泛的客户网络,为国内企业提供国际市场的相关信息。此外,对采用国外船用设备和材料、在中国制造并出口的船舶,可探讨由中外双方分别提供出口信贷,进行联合融资。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开展利用国外买方信贷进口国外造船设备的转贷业务,以支持国内造船企业更新设备,提高造船能力。要通过上述广泛的合作与交流,扩大我国船舶建造项目订单的来源,为国内船舶出口企业争取更多的市场机会。
三是加强对船舶融资担保方式的调研,有效地控制船舶融资风险。目前,中国进出口银行船舶融资模式还主要建立在银行信用担保基础上,我们要借鉴国际经验,积极探索建立在船舶抵押担保基础上的融资模式,以降低船东的融资成本,有效地控制船舶融资风险,扩大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的规模。此外,我们将借鉴国外有关金融及中介机构在控制船舶融资风险方面的成功经验,改善船舶融资的风险评估办法,更加有效地支持我国船舶出口。
“十一五”时期,唐车公司充分抓住国家大力发展高速动车组的战略机遇,成功的践行了“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发展之路,圆满地完成了发展目标,实现了由年销售收入10亿跨越到100亿的“起飞”。面对国际市场的机遇与挑战,唐车在“十一五”期间形成了一定的优势,但是与发展需求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在国际市场方面,西门子、庞巴迪、阿尔斯通、CAF、川崎重工、日本京畿、韩国Rotem等铁路巨头几乎垄断了铁路行业的高端市场。目前国际铁路市场的总体形势是供大于求,据有关资料显示,1994—2011年间国际铁路市场供求关系约为1:0.47。发展中国家内部的铁路市场竞争也非常激烈,以国内为例,南车集团和北车集团垄断着国内95%的铁路市场,每个集团均下设有10多家的子公司,南北车集团之间,各集团内部之间竞争复杂激烈。
通过图1可以分析出,近年来唐车的国际市场增长点在非洲和南亚。这是由于目前我公司的产品特点以及国际铁路市场现状所决定的。北美、欧洲、大洋洲等为代表的发达铁路市场,为世界几大机车车辆制造商所垄断,且技术壁垒较高。以俄、印、韩和一些东欧国家为代表的技术自我配套的国家,其机车车辆工业体系比较完善,产品基本满足本国需要。非洲、南亚、中东、东南亚、拉美、独联体等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尚未形成独立的机车车辆工业体系,市场前景广阔。应充分利用我国与其良好的地缘、政治及经济关系,发挥性价比和适应性优势,将此区域作为我公司国际市场的重点开发领域。在可预见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公司的主要出口市场还将集中在上述区域。而这些区域另一特点之一就是政府财政资金不足。如何协助客户解决车辆采购资金问题,将是唐车公司扩大国际市场份额的关键所在。
二、海外市场销售的融资方式
目前,我国政府正在以积极的产业、金融政策为铁路装备制造业提供相应保障,从多个方面对于机车车辆企业“走出去”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只有充分利用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扶植措施才能与国际铁路巨头一争高下。
唐车公司正争取利用的国家资金支持(融资方式)有以下3种:中国政府优惠贷款、优惠买方信贷、出口买方信贷:
1.中国政府优惠贷款是我国向其他欠发达地区的具有援质的中长期低息贷款,是我国援外的产物。
2.买方信贷顾名思义就是由贷款银行直接向国外买方提供的贷款,使国外进口商得以即期支付本国出口商的货款的一种融资方式。国家通过给予利息补贴和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或出口信贷担保,鼓励本国银行对本国出口商提供融资支持,以促进本国对外贸易发展的政策性工具。
3.优惠买方信贷属于优惠出口买方信贷是指为配合国家政治、外交需要,推动与重点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合作,采用出口买方信贷形式对外提供的具备一定优惠条件,由中国进出口银行承办的特定贷款。
政府优惠贷款和优惠买方信贷均为国家政策性贷款,是我国为配合政治经济需要发放的贷款,争取难度非常之大。所以唐车公司正在重点争取利用第三种资金支持,即出口买方信贷。
三、出口买方信贷业务的优势和流程
出口买方信贷对国外客户有利。首先,国外进口商可以先取得并使用机车车辆,车款可以在较长的时期内分期支付,同时能享受到低廉的利率。满足国外客户资金的需要。客户最少只需提供车辆采购款全额的15%即(下转第67页)(上接第65页)可,后期通过运营盈利不断还款,这样就解决了客户的资金问题。
在出口买方信贷方式下,对我公司的好处可归结为2点:一是由于国外客户直接向国内银行借款,免去我公司承担债务负担,改善我公司财务状况,不承担政治国别风险。二是我公司发货后就可以从贷款银行获得应有客户支付的货款,可以即期收汇,免除收汇风险。
出口买方信贷作为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相互交叉的一个重要经济领域,已成为扩大出口的有力手段。国内出口商向国外买主所提供的信贷条件往往是决定一项出易能否达成的重要前提。所以争取利用国家支持的出口信贷将成为我公司争夺销售市场、推动贸易出口的有力工具。
出口信贷申请流程(见图2)。
四、唐车公司利用买方信贷的对策和建议
唐车公司运用出口买方信贷支持海外市场销售还处于拓展阶段,我们要在摸索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发展这一业务。
一是,充分利用国家“走出去战略”和产业政策扶植政策的各项优惠措施,研究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对出口买方信贷方式的研究,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
二是,进一步加强与国内外金融机构的交流合作,特别是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
三是,加强业务培训,出口买方信贷业务专业性强,需要把握相关国际法、商务和法律等规则。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培训,努力培养一支既懂国际贸易,又懂金融的专业队伍。
[关键词]农产品出口 立法措施 法制环境
中图分类号:F752・6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369(2008)6-0021-08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出口总量从小到大,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于我国农产品出口是机遇又是挑战,我们成功地走过了“人世”的过渡期,农产品出口稳中有升,但同时出现了农产品贸易逆差。这与我国的农产品进出口法制环境如何建立又如何适应国际市场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我国农产品出口主要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来,我国农产品出口增长迅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的2001年,中国农产品出口额为160.7亿美元,2007年全国农产品贸易额达到781亿美元,其中出口370.1亿美元,逆差达40.8亿美元。现在,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五大农产品出口国和第四大农产品进口国。统计数据表明,我国农产品贸易额占农业增加值的比重已由1992年的15.8%上升到2005年的20%,其中进口依存度由5%上升到10.2%,农业越来越融入世界贸易体系。主要表现为:
1.农产品进出口呈现较快增长,逆差扩大
由表1可见,2001年以来,全国农产品进出口全面增长,平均增幅进口大于出口,如果以2001年为基数,2007年比2001年出口增长130.3%,6年年均增长21.7%,进出口也由顺差变为逆差。仅2008年上半年出口195.2亿美元,进口达289.7亿美元,逆差94.5亿美元。以江苏为例,2007年比2001年农产品出口增长160.1%,年均增长26.8%,而进口增长达547.2%,逆差也由2.4亿美元急增为39.6亿美元。
2 农产品出口结构优化,价格提高
深加工农产品占农产品出口的比重继续提高。2006年深加工出口额为150.1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3%,在农产品出口总额中的比重比上年提高3.4个百分点。农产品出口价格继续攀升,2006年出口价格指数上涨4.9个百分点。2007年农产品出口价格指数为105.9。
3 出口市场进一步多元化
中国农产品出口市场,分别有亚洲、欧洲、北美洲、非洲、南美洲、大洋洲等。其中亚洲是中国农产品最大的出口市场。2007年对亚洲市场出口223.2亿美元,增长15.5%,占出口总额的60%;对欧盟出口70.6亿美元,同比增长26.4%,占出口总额的19.1%;北美洲占13.5%。但对日本市场出口有所下降,2008年上半年出口所占比重,由上年同期的23.9%下降至18.9%。
4 民营企业成为出口新增长点,龙头企业竞争力增强
据商务部统计,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达134.3亿美元,增长15.1%,占43.3%;民营企业出口94.3亿美元,增长39.8%,所占比重提高到30.4%;2006年国有企业出口67.3亿美元,占21.7%。民营企业成为全国农产品出口的新增长点,取代国有企业成为第二大农产品出口主体。
数据来源:农业部农产品贸易办公室主编.中国农产品贸易发展报告.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农业部农产品贸易办公室主编.中国农产品贸易发展报告.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加注*的统计数据来源于农业部信息中心。研究表明,农产品的出口,对扩大农民就业、促进农民增收、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竞争力都有重要作用。据商务部统计,每出口1万美元的农产品就将带动20人的就业,2007年我国出口农产品达到了370.1亿美元,这就意味着有7400万农民的就业依赖我国农产品的出口。而农产品的进口则有助于缓解农业资源短缺的压力,促进农业比较优势的发挥和农业资源配置的优化。
由此可见,在国家、地方各级政策的引导和鼓励下,与WTO规则相衔接的出口政策不断完善,法制环境逐步建立,正在实现农产品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进出口的逐步协调,同时,农产品出口已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
究其我国和江苏省农产品出口取得的成效原因,正如程国强所言,取得的成绩其中最关键的因素是在于中国政府在农业政策、法规方面的调整。农产品对外贸易的发展与变化反映了我国农产品法制环境的演变和改善。
“入世”后制约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法制因素
中国加入WTO后,一方面,按照WTO的规则享受无歧视的贸易待遇,对外贸易的国际环境从整体上得到了改善,有利于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在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情况下,发达国家频繁不合理利用技术壁垒阻碍和阻止我国农产品出口。究其原因正如国务院发展中心研究员吴敬琏在2005年中国经济50人论坛主办的“阶段中国改革发展的主要特征与挑战”中坦言,改革四大缺陷,其中之一就是现代市场经济正常运转所必须的法制环境迟迟未能建立。正是这些因素影响和制约着农产品的出口,从法制环境分析主要有:
1 外部法制环境
(1)外国新法案的出台影响了我国农产品出口。欧盟新《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已于2006年1月1日实施;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于2006年5月实施。两个新法案的最大特点是:一是建立进口食品的可追溯体系;二是对农药残留的可检测标准进一步提高。两项新法案的出台直接影响农产品出口。
(2)发达国家农业高补贴削弱了我国农产品竞争力。我国主要出口市场对农业的高保护、高补贴、高扭曲短期内难以改变。近年,欧盟实施了新的共同农业政策,美国实施了新农业法案,日本颁布了农业基本法,其共同之处是稳固和提高对农产品的补贴量,加强对农民的支持保护。发达国家的高补贴,给中国的农业发展和农产品出口带来了巨大压力。以棉花为例,美国每年给2.5万户棉农大约30亿美元的高额补贴,平均每户棉农得到的补贴高达1.2万美元,这相当于中国一户棉农7~10年的产值。美国棉花以低廉的价格大量进入中国,给棉花产业的发展带来的压力可想而知,国内棉价因此下降,棉农受到相当多的经济损失。如欧盟对糖类作物的巨额补贴,中国蔗农因此人均收入减少约300元,这占到中国农民人均收入的一成。根据专家测算,目前发达国家每天给农民的补贴高达10亿美元。由于中国农业投资相对不足、农村金融短缺等问题长期影响着农业的发展,因此发达国家的这种做法在很在程度上削弱了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正如中国农业部副部长牛盾说“对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而言,这是非常不公平的”。
(3)贸易壁垒增多限制了我国农产品出口。农产品市场是全球贸易自由化进展相对滞后的一个市场。过渡期后,各国形形的、动态的“技术性保护”越来越多,门槛越来越高,如检验检疫壁垒、农产品身份证壁垒、知识产权壁垒、食品标签壁垒等等,这些贸易壁垒的设置,必然成为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最大障碍。同时,农产品出口还将面对“入世”承诺中的几个不利条款,如为期12年的特定产品过渡期保障机制、为期15年的反倾销非市场经济待遇、为期8年的过渡期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等。目前,欧盟、美国、日本等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主要地区,均没有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这些国家可以利用反倾销、特保等手段对我农产品进行限制。
2 内部法制环境
(1)农产品出口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应对国际规则的能力弱。从江苏省看,大多数中小型农产品出口企业的业务人员是从外贸公司直接转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出口公司的,除管理人员自己从常识上了解或从经验上积累的与贸易有关的一些知识外,根本谈不上法律知识;管理人员中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更少,有的企业一个都没有;贸易中涉及的法律规则是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平台自学或政府培训而来;很少企业有法律顾问,一般遇到问题再请教。从江苏省一起中日紫菜贸易摩擦和全国中美苹果汁、罐头蘑菇、蜂蜜、暖水虾、马铃薯淀粉5起贸易摩擦看出,我们对国际规则和他国政策和法律不熟,且应变诉讼能力也较弱。
(2)关税下调,农产品进口市场压力加大。中国“入世”后政府承诺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不对农产品的进口数量进行限制,并逐步取消关税措施,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制度,到2006年农产品平均关税降到15.23%。这一水平远低于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水平,仅为世界农产品平均关税62%的1/4,已是世界上农产品关税最低和市场开放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表l数据也表明,我国从“人世”前的农产品净出口国已变为净进口国。因此,关税每减一分,国外农产品的进口量就可能增加一分,威胁也就会增加一分。如大豆、玉米、棉花等的大量进口,对我国农产品市场的冲击越来越明显。相反,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农产品平均关税不降反升,如欧盟从2004年的16.5%,到2008年已达18.6%,更加大了我国农产品出口的难度。
(3)配套的法律政策不完备。用地、信贷、能源、资源和交通等要素的紧缩和紧缺效应对农业招商引资及农产品出口主体的培育和壮大有着直接影响。2006年6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中国进出口银行开办农产品出口卖方信贷业务,但此项业务支持的范围及其重点是部分产品,且在部分地区开始实施;中国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2006年8月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联合下发了《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农产品出口的通知》,据统计,在1.4万家农产品出口企业中,仅有500多家投保,而2006年共有625家农产品出口企业参与投保,比上年增长35%。主要原因是费率较高,企业压力较大。
(4)出口退税政策还没有鼓励精深加工农产品出口。出口退税政策的目的是调控农产品进出口。但我国实行5%和13%两档退税制,13%退税的农产品出口总额的比重很小,大部分为5%,对资源性农产品和精深加工农产品的退税政策没有明显的区别,对鼓励出口企业从事农产品精深加工没有明显的吸引力,更不能很好地引导农产品出口企业重视农产品精深加工出口,提高附加值。
(5)不确定因素增多,农业经营压力大。随着农业及各行业的深层次开放,国家财政、金融政策的变化,一些与农业开放相关的深层次问题的解决也呈现出较大的压力,如通货膨胀、人民币升值以及农业基础比较脆弱,劳动力成本大幅上升,原料价格上涨,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企业效率不高,抗风险能力不强,社会就业压力大,粮食安全、土地问题、农业管理体制调整等等都对农产品出口构成了威胁。
上述政策环境的背后透视,目前制约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发展的最大的问题是制度缺位,即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废除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农产品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模式,但是并没有建立起一套市场经济体制的农产品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模式,在相当程度上出现了管理制度上的“真空”,许多农产品出口问题直接源于这一制度的缺位。目前我国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检疫和贸易实行多部门管理、分段管理,顾头不顾尾、法律不全、执法不严等,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管理的力度和效果,制约了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的话语权和竞争力,损害了我国农民的利益。
发达国家调控农产品进出口
采取的主要立法措施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展的加快,我国农业和世界农业的关联度越来越高,特别是加入WTO后,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农业经贸联系更加紧密。积极借鉴和引进国外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理念,充分了解国际通行规则、国外有关政策及贸易法制环境,对于我们参与全球经济合作与竞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 发达国家制定了政策、法规,设置进口技术,保护其国内产业
日本从2003年开始,政府通过一系列手段,利用对WTO程序的谙熟,在短短三年之内,就将各种贸易技术壁垒合法化、制度化。2003年制定并实施了《食品安全基本法》之后依据《食品卫生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对入境的农产品、畜产品及食品类实行近乎苛刻的检疫、防疫制度。2003年5月30日,新的《食品卫生法》要求对食品中的农药等化学残留制定制度,这为日本制定相关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2003年10月至2005年6月,日本先后向各WTO成员通报的“暂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第三方案达到5万条以上。同时2005年5月日本对进口动物实行通报制度,修改了《日本农业标准法》,2006年修改《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2006年5月29日正式生效了“肯定列表制度”,按其规定,农药、兽药和添加剂受限制的种类从原来的63种突然提高到797种;并对这些化学品设置了51392个暂定标准,而之前只有2470个;对于还没来得及设定暂定标准的,则全部采取一律标准,即每公斤食品残留的化学品不超过0.01毫克。“肯定列表制度”将影响中国6200家企业、近1/3的农产品出口,5400万农民生计受损。2007年,日本在我农产品出口市场中的份额从2001年的35.8%下降到22.8%。
据统计美国2005年就向WTO发出171件SPS通报,显示了美国在农产品检验检方面的技术立法优势。立法有:《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营养标签及教育法》、《包装和标签法》、《联邦法规》第9篇(《联邦进口牛奶法》、《联邦肉类检验法》等)、《美国食品标签法等》。美国要求在食品加工中引入“危害分析和
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以加强对食品出口厂商的监督,并决定从1997年12月18日起要求进口食品必须全面实施HACCP管理体系,禁止从未实施该管理体系的国家进口水产品和肉类食品,这一规定实质上是对生产过程和方法的要求,而不是直接针对最终产品。美国FDA依据《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婴儿食品法》、《茶叶进口法》、《婴儿药法》等对各种进口物品的认证、包装、标识及检测、检验方法都作了详细的规定,每月被FDA扣留的不符合要求的进口商品高达3500批左右。这些势必增加我国农产品企业的出口成本和交易风险。
欧盟1997年发表了食品安全绿皮书,2000年1月12日,欧委会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推出了内含80多项具体措施的保证食品安全计划,提出食品卫生责任首先由生产方承担,食品从饲料开始,经过农场到餐桌和处置的整个链条都要保证安全,要求各方必须保证食品生产和销售的透明度与安全性,要求对转基因产品等有争议的产品加贴标识,让消费者自由选择。2002年1月新《欧盟食品安全法规》正式生效,是至今最重要的食品法。2002年对共同农业政策进行又一次修改。2003年欧盟颁布了两项有关《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法规即转基因食品及饲料条例》及《转基因生物追溯性及标识办法以及谷转基因生物物质的食品及饲料产品的追溯性条例》;同时2004年7月颁布进口产品的检验检疫计划;2004年又修改了食品卫生条例。并从2004年起执行有关转基因食品新的法规,如《致敏性食品标签指令》;农兽药方面都有法令和法规;2005年欧盟又实施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新法规,于2006年1月生效,新法对进口食品及饲料管理上确定了一个通用制度,控制风险发生频率。
2 发达国国家实施出口补贴,出口信贷、保险,促进农产品出口,反过来又限制别国采取这些措施
发达国家对本国农产品出口的高额补贴是世界贸易领域亟待解决的头号问题,这一问题加剧了发展中国家的粮食危机,使发展中国家农民无法进行公平的竞争。
欧盟是出口补贴的大户,欧盟各成员国的总体农业补贴仍维持在较高水平,对价格支持的依赖程度也高于美国。尽管欧盟对部分农产品的价格支持已得到削减,但是由于关税较高,限制了低价位农产品的进口,因此对市场价格起到了支持作用。根据2003年1月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规定,成员向第三国出口如谷物、奶制品、肉类、食糖等过剩农产品时,可向共同农业基金申请出口补贴,以消除由于欧盟农产品成本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水平而对出口者产生的不利因素。为了加强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和扩大本国产品的出口,欧盟各国也均对其出口提供信贷。出口信贷的利率低于市场利率,其差额由国家财政负担,这足以吸引资金短缺的外国进口商使用出口信贷购买贷款国的产品。
欧盟早在80年代就开始进行农产品贸易促进项目活动,到20世纪90年代末,调整农产品贸易促进计划,制定欧盟范围内协调一致的贸易促进政策,将原来分散孤立的产品促销支持计划合并充实,为帮助欧盟出口企业占领“第三国”市场,提供政策、信息服务及资金上更加充分的保障,以巩固、扩大欧盟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份额。如2000年先后生效的(EC)No.2702/1999号和(EC)No.2879/2000号法规经欧盟理事会批准并颁布,目的就是授权欧盟委员会可以对农产品及食品出口“第三国”市场提供支持,促进欧盟农产品对外出口,确保了农产品出口支持的力度。
美国历来把支持农产品出口作为政府支持农业的重点,2000年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大约为5.8亿美元,并设立了一系列出口促进项目。2002年新的农业法案出台后,农产品出口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目前,美国农产品出口促进和食品援助项目共分四大类,即:直接出口补贴项目,包括出口促进计划和奶类出口激励计划;食品援助项目,包括食品换和平计划、食品换进步计划、食品换教育与儿童营养计划、食品换发展计划、过剩农产品捐赠计划和农场主间计划;商品农作物出口信贷担保项目,包括出口信贷担保计划、中介信用担保计划、供货方信用担保计划和设施担保计划;出口促进项目,包括市场推进计划、海外市场开发计划、质量样品计划、特殊农作物技术援助计划、生物技术与农业贸易计划和新兴市场计划。2004年6月17日,美国农业部公布了农产品出口促进项目中三项计划和拨款额度及资金分配方案。这三项计划包括市场推进计划、海外市场开发计划和质量样品计划,拨款总额度约1.6亿美元,71个美国农业贸易促进组织获得了资金支持。此外,国家干预和调节农业信贷是美国政府干预和调节农业经济的重要方面。美国联邦政府通过农产品信贷公司、农场主家庭管理局、小企业局等渠道给予农业大量直接贷款,同时,美国进出口银行和农产品信贷公司对农产品的商业性出口给予本国出口商的卖方信贷或外国进口商买方信贷。
日本政府于1950年颁布了出口信用保险法(1953年改为出口保险法),相继建立了多种出口保险制度。如普通出口保险、出口贷款保险、出口信贷保险、出口广告保险、出口汇票保险、出口担保保险以及海外投资保险、汇率变动保险等,这些保险由通产省直接管理。其内容是出口商签订了出口合同后因外国实行汇兑和进口限制、发生战争和内乱而蒙受损失时,或者因发生非常危险和买方倒闭等而收不到出口货款时,国家将按一定比率予以补偿。这一制度成为促进日本战后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动力。
借鉴他国经验,不断完善我国
农产品法制环境
综上分析,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发展既面临重大机遇,也有严峻挑战。从国际形势看,世界经济和贸易将保持适度增长。中国仍将是跨国公司产业转移和投资的主要选择地之一。主要经济大国为规避经济风险和贸易壁垒,将更重视区域经济合作。从国内形势发展看,“十一五”期间,中国经济增长率将保持7%以上,重化工业发展和居民消费新趋势将推动进口结构升级;利用外资、开发服务业和承接新的国际产业转移将继续推动经济贸易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政府职能转换和制度改革深入进行,市场体系更加健全,将为对外贸易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宏观环境。
然而,中国市场化还不够完善,可用的行政手段越来越少。要采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辅以其他有效行政手段,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协调自律作用,使农业大国的农产品进出口走上有序地发展轨道,当务之急是采用多种手段完善农产品出口的法制环境。因此,政府、企业及行业协会必须共同努力。
1 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法律意识
一是加强对农产品出口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讲,增强法律意识。二是开展农产品出口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制订科学、系统的农产品出口培训计划,积极支持行业组织和地方政府,开展有
关国外农产品进口技术标准、企业建立质量监控体系、普及推广出口行业标准、获取国际认证、改进生产、加工技术等方面的培训,重点要加强良好农业规范(GAP)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的推广,以及适应进口国农产品新的技术标准的培训工作。三是对有关贸易纠纷案例进行研究,从而加强诉讼应对能力,以维护中国企业的应有利益。
2 参与国际法律法规的制定,争取主动权
改革开放20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有效利用国际经贸规则,趋利避害,才能充分发挥我国的优势,保持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正如农业部副部长牛盾说:“我们以前主要是规则的单纯的执行者,现在我们有条件成为规则的制定者,这将为实现农业现代化提供更多便利,加速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为此,政府应加大对外交涉力度,利用多双边渠道,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订,不断提高谈判能力和水平,为我国农产品争取更大的国际市场空间。
一是积极参与WTO新一轮谈判,推进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进程,以解决农产品贸易存在的三个主要问题(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减少来自其他国家的不公平竞争,为扩大我国农产品出口创造宽松、公平的竞争环境。二是加快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谈判进程。要推进中国一东盟、中国-澳大利亚等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和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经贸一体化的进程,扩大和巩固我国农产品出口市场;建立和欧盟、日本、美国、东南亚国家、俄罗斯等重点市场的双边磋商机制,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三是加强对外交涉力度,最大限度地化解争端和纠纷,为农产品出口创造较好的国际市场环境。同时,积极与各国建立以民间组织为主、官民结合的交流磋商机制。
3 制订健全现有农产品进出口法律法规,加强自我保护
首先,制订完善鼓励和引导农产品进出口的导向政策包括退税、贸易促进以及支持和保护等政策。其次,采取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特别是采用国际标准和取得国际认证,可以防范和禁止有损国家安全、不利于人类和动植物健康和安全、污染环境等产品和服务的进口,同时,可以调整和优化企业出口产品结构,提高自身技术水平、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以及规范管理,是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也是提升出口竞争力的重要工具。第三,建议尽快制定和完善产品的国家和农业行业质量标准,加快出口农产品的产地环境、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特别是农药(兽药)残留、生长激素等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制定修订。第四,完善税收支持政策。研究规范统一农产品加工品商品代码,进一步调整农产品出口退税率结构,鼓励企业出口深加工农产品。对农产品出口生产企业进口生产加工检测检验设备及企业自用的通用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关税减免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4 配套相关农产品进出口法律法规,完善农产品出口法律体系和贸易促进体系
(1)健全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是国际上通行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是WTO规则允许的贸易促进措施,已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支持出口的一个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明确了出口信用保险政策的法律地位。其第六章“对外贸易促进”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采取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贷、出口退税、设立外贸发展基金等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国家财政部安排财政预算给予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农产品出口50%、其他产品15%的保费扶持。我国农产品信用保险处于起步时期,要全面启用。
(2)进一步扩大减免出口农产品的检验检疫费用范围,以严控出口的方式避免问题产生是消极的方法。建议完善相应的检验检疫体系,对动植物检疫和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国家法定检验检疫与企业自检相结合的制度,要参照国外经验,减免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费用,减少企业出口成本,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自检体系;制订分类监管办法,建立出口企业数据库,对通过HACCP、GMP、GAP、欧盟注册认证、ISO9000及ISO14000系列等质量体系和环境认证,质量好、守信誉的农产品出口企业,简化检验检疫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给予免检或委托自检。逐步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对出口农产品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3)建立政策性农产品出口信贷专项。针对农产品生产的季节性,参照农业发展银行对收购粮棉油等作物采取的信贷政策和美国的“出口信贷担保计划”,主要用于对农产品生产、加工和出口企业直接提供贷款或者贴息,为农产品出口提供便利。
(4)加强对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境外市场开拓、质量追溯体系建立等的支持,建立健全农产品贸易促进体系。充分利用WTO“绿箱”的规则,对出口农产品的品种技术研究、基础设施、技术培训、信息咨询、检验服务以及产品市场开拓和服务等提供支持。同时要积极扶持出口农产品境外注册,推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产品品牌化。对名优农产品出口企业在境外开展自主品牌知识产权保护的费用、为扩大国际市场影响而开展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和推广活动予以资助;支持品牌出口企业通过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认证、聘请专业机构制订品牌发展战略,开展研发设计活动;帮助品牌企业产品建立国际营销渠道,率先进入跨国采购供应链。中央外贸发展基金要向支持农产品出口倾斜,重点支持出口能力强、带动作用明显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通过国际标准认证、建立出口基地、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开展技术研发和技术改造予以资助。
(5)建立完善进出口监控预警体系,提高贸易摩擦应对水平。继续做好对重点国家和重点商品的进出口信息监测预警工作。重点从检测进口产品的量价对中国相关产业的冲击,逐步转移到监测分析中国大宗粮油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走势和国内市场需求走势,加快统一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外贸、海关、税务、银行、外汇、质检、工商和农业生产等部门的联网,为企业提供及时的预警信息。
(6)加快配套农业服务贸易立法,完善服务贸易管理。在建立健全配套的服务贸易法规,加快完善国内服务要素市场体系的同时,要关注农业服务贸易的发展和政策扶持。促进农业品种、技术、信息服务等新兴产业的发展。此外要监督管理企业信用行为,建立农产品出口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实现农产品的诚信贸易。
由于高技术产品具有知识技术密集和高附加值的特征,在世界经济贸易中,高技术产品贸易成为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为了加快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政府加大了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力度,修改、完善并颁发了一系列旨在促进高技术产品贸易发展的贸易政策。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高技术产品贸易呈现高速增长的态势,并形成自身的特点。
1.高技术产品贸易呈加速增长的态势
20世纪90年代,我国高技术产品贸易呈现出加速增长的趋势。1991年,我国高技术产品贸易额首次突破100亿大关,达到了123.2亿美元。1997年,高技术产品贸易额突破了400亿美元,比1991年增长了326%。1999年,我国高技术产品贸易额增长到623亿美元,比1997年增长了155%。1990~1999年,我国高技术产品贸易额年平均增长速度为23%。
2.高技术产品出口增长速度超过进口增长速度
我国高技术产品进出口贸易的增长率具有很大的波动性。从进口贸易来看,我国高技术产品进口贸易的最高年增长率为48.6%,而最低年增长率仅为3%,两者相差高达45个百分点。再从出口贸易来看,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贸易的最高年增长率为59%,而最低年增长率只有7%,波动幅度高达52个百分点。20世纪90年代,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贸易的年平均增长速度高达27.9%,而进口贸易的年平均增长速度则为20.6%。只有1991、1993、1999年这3年的高技术产品出口贸易的年增长速度低于进口贸易,而有6年出口贸易的增长速度高于进口贸易。
我国高技术产品进出口贸易的年平均增长率高于进口贸易,有三方面原因:(1)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贸易额基数相对较低。1990年,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贸易额仅为26.9亿美元,而进口贸易额则为69.7亿美元,是出口贸易额的2.6倍;(2)我国高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和高技术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明显提高;(3)我国政府正确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扶持高技术产品出口的贸易政策。
3.高技术产品贸易增长率超过全部商品贸易增长率
1990~1999年,我国高技术产品进出口贸易的年平均增长率高达23%,而同期全部商品和工业制成品进出口贸易的年均增长率则分别为13.5%和14.9%。从出口贸易来看,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贸易的年平均增长率为27.9%,而同期全部商品和工业制成品出口贸易的年均增长率分别为14.1%和15.9%。从进口贸易来看,我国高技术产品进口贸易的年平均增长率为20.6%,而同期全部商品和工业制成品进口贸易的年均增长率分别为13.4%和13.8%。事实说明,我国的贸易结构正朝着由低技术含量和低附加值的传统贸易向知识技术密集和高附加值的高技术贸易方向转移。
4.高技术产品贸易的出口贡献率逐年提高
高技术产品贸易对全部商品的出口贡献率,指高技术产品出口额占全部商品出口额的比重。高技术产品贸易对工业制成品的出口贡献率,则指高技术产品出口额占工业制成品出口额的比重。20世纪90年代,我国高技术产品贸易的出口贡献率逐年提高。1990年,高技术产品贸易对全部商品和工业制成品贸易的出口贡献率分别为4.3%和5.8%;1999年,高技术产品贸易对全部商品和工业制成品贸易的出口贡献率则分别增长到12.7%和14.1%。
二、我国现行贸易政策对高技术产品贸易的作用研究
20世纪90年代,为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政府重新调整和制定了一系列对外贸易政策。如加快自主降低关税步伐、改革配额许可证管理办法、建立反倾销反补贴机制、扩大生产企业外贸经营权、大力推行制、调整出口退税率、提供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等。尽管这些贸易政策与措施不是直接针对高技术产品贸易的,但为适度保护国内市场和促进高技术产品贸易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有力的法律保障。
我国现行贸易政策对高技术产品贸易的实际作用究竟有多大?这是理论界和实业界都十分关注的问题,本课题组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对这一问题进行实证研究,以期为修订和完善我国对外贸易政策提供依据。
1.问卷设计
本课题组设计了一份“我国现行贸易政策对高技术产品贸易的实际作用”问卷调查表,先对杭州的高技术企业和贸易分司进行试测。根据试测的结果,对问卷调查表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最终编制了本研究使用的“我国现行贸易政策对高技术产品贸易的实际作用”问卷调查表。正式的问卷调查表列举了与高技术产品贸易相关的17项贸易政策,采用五点量表记分,用1、2、3、4、5分别表示“作用很小”、“作用较小”、“中等程度”、“作用较大”和“作用很大”,让被调查对象判断各项贸易政策对我国高技术产品贸易的实际作用大小。
2.调研样本
本课题组选择了杭州、宁波、深圳、厦门、沈阳和北京等城市的52家高技术企业和15家专业外贸公司进行问卷调查。问卷调查的对象是高技术企业和专业外贸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进出口业务人员。这些人都比较熟悉和了解我国现行的贸易政策和高技术产品贸易发展的基本情况。课题组采取邮局寄送、发送电子邮件及面对面调查等多种方式,共发放调查问卷1650份,回收437份,有效问卷379份,约占调查总人数的23%。
3.研究结果
本课题组采用spss统计软件包对调查结果进行因素分析。经因素分析得到了“财政金融支持出口政策”、“增强企业国际销售能力政策”、“法律性进口保护政策”、“行政性进口保护政策”和“适度关税保护政策”5个贸易政策因子。这5个贸易政策因子的累积方差贡献率达到85.17%,解释了17项贸易政策的大部分变异,显然它们是影响我国高技术产品贸易发展的基本贸易政策因子。
为深入考察我国现行的各项贸易政策(包括5个基本贸易政策因子)对高技术产品贸易的实际作用,在因素分析基础上,本课题组对问卷调查结果进行基本统计分析。
由上表可知,各项贸易政策对高技术产品贸易的实际作用存在着较大的差别,根据实际作用大小(即平均数的大小),可以把现行的贸易政策分为“强势激励贸易政策”、“中势激励贸易政策”和“弱势激励贸易政策”三个等级。
得分在4分以上的“强势激励贸易政策”,包括“出口退税”、“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赋予生产企业外贸经营权”和“进口关税保护”,这5项贸易政策对我国高技术产品贸易有很强或较强的激励作用。
得分在2.5~3.9之间的“中势激励贸易政策”,如“信用证贴现和抵押贷款”、“推行外贸制”、“进口配额管理”、“建立外贸发展基金和风险基金”、“进口许可证管理”和“政府采购”,这6项贸易政策对我国高技术产品贸易有中等程度的激励作用。
得分在2.5以下的“弱势激励贸易政策”,如“建立出口商会”、“简化出国人员审批手续”、“反补贴”、“反倾销”、“保障制度”和“规定进口产品技术标准”,这6项贸易政策对我国高技术产品贸易的激励作用较弱。
在5项基本的贸易政策因子中,“财政金融支持出口政策”和“适度关税保护政策”属于“强势激励政策”;“增强企业国际市场销售能力政策”和“行政性进口保护政策”属于“中势激励贸易政策”;“法律性进口保护政策”属于“弱势激励政策”。
三、加快我国高技术产品贸易发展的对策
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高技术产品贸易呈现出高速增长的态势,并形成自身的特点。但我们也应该深刻地认识到以下两点:
第一,我国高技术产品贸易的出口贡献率还相当小。1999年,我国高技术产品贸易对全部商品贸易的出口贡献率仅为17.3%,而发达国家高达50%以上。目前,我国高技术及其产品的贸易额只占世界市场总份额的0.1%。
第二,我国高技术产品贸易逆差呈逐年扩大的趋势。1990年,我国高技术产品贸易逆差为42.8亿美元,1993年,高技术产品贸易逆差突破了100亿美元大关,1999年,高技术产品贸易逆差额达到了128.9亿美元。
上述事实有力地说明:我国高技术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还很弱,需要采取强有力的政策与措施加快我国高技术产品贸易的发展。影响高技术产品贸易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世界经济运行的宏观因素,有高技术企业经营与管理的微观障碍,也有国家政策因素。其中,贸易政策无疑是影响我国高技术产品贸易的一个重要因素。在wto框架下,我国政府要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和对外承诺,抓紧完成对现行贸易政策的清理、修订和重新设计工作,制定一套能有效地扶持和促进我国技术产品贸易发展的贸易政策。
1.出口退税实行差别待遇,提高高技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从目前情况来看,不宜从总体上普遍提高出口退税率,应当实行出口退税率的基本稳定和差别待遇政策。为了加快我国高技术产品贸易的发展和提升出口商品结构,在国家财政能够承受的限度之内,在适当提高高技术出口商品退税率的同时,应当尽可能地简化出口退税环节和手续,如将目前“两单三票”(即出口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税票、海关报关单和银行收汇核销单)简化为“一单一票”(报关单和专用税票)。
2.扩大买方信贷规模
与卖方信贷相比,买方信贷有如下三大特征:一是款项直接贷放给进口商或通过进口国银行转贷给进口商,贷款必须购买贷款国产品;二是买方信贷大多数是通过进口国银行转贷给进口商,且借款人须提供由出口国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故买方信贷资金的偿还建立在转贷银行和担保银行两家银行的信用保障和进口商的商业信用基础之上;三是买方信贷资助的出易条件中,规定进口商即期支付货款,将有利于出口商及时收汇,加速资金周转,规避外汇风险。正因为如此,发达国家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大量开办出口买方信贷业务,收益显著。如德国出口信代集团的出口卖方信贷业务比重起初高达98%,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目前买方信贷的比重已上升到95%,而卖方信贷的比重仅占5%。
中国买方信贷开展较早,主要由中国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经营,对促进中国高技术产品尤其是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外贸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买方信贷已远远不能满足发展需要。在中国外汇储备充裕的条件下,扩大买方信贷的规模不仅符合国际出口信贷业务的发展趋势,而且可以极大地扩大中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高技术产品的出口。
3.增加出口信用保险资本金,加大承保力度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中国从事信用保险的机构资本金很少,其承保金额还不到出口额的2%,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40%和20%相比有较大的差距。目前,高技术产品出口企业使用出口信用保险的比例很低,在问卷调查的52家企业中,只有5家使用过出口信用保险。我国出口信用保险金严重不足,极大地影响了中国信用保险机构的承保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贸易的发展。因此,增加出口信用保险资本金,加大承保力度,提高我国高技术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促进高技术产品出口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4.放开高技术企业和科研院所的外贸经营权
放开外贸经营权既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也是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相互融合,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互补充的实际需要。当然,中国作为一个经贸体制转轨的国家,放开外贸经营只能是逐步推进的过程,一步到位地完全放开外贸经营权不仅会造成经贸体制的混乱,而且会严重地影响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在国内现有的经贸体制下,建议首先放开对高技术企业和科研院所的外贸经营权。放开对高技术企业和科研院所外贸经营权,不仅能增强我国高技术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市场竞争力,促进高技术产品贸易的发展,而且还能把高技术企业尤其是民营科技型企业灵活的经营机制引入市场竞争不足的外经贸领域,加快国有专业外贸公司转化经营机制,促进我国整个对外贸易的大发展。
5.完善外贸法律制度
在中国外贸制的推广和实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制约制推广和实施的各种制约因素将随着法制的完善和改革的深化而逐渐消失。建议政府尽快修订和完善《关于对外贸易制的暂行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取消其中具有垄断和强制色彩的规定,修改对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失公平的条款,完善关于的法律制度,颁发有关外贸制的新法律,为外贸制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6.给予企业新开辟市场的垄断经营许可
开辟新的出口市场,企业要付出大量资金和时间,并承受巨大的风险,而新市场一旦形成,其他企业“跟进”的成本与风险将大大降低。为了鼓励企业开辟新市场和防止随之而来的多家国内企业在该市场上低价竞销问题,对于企业新开辟的国外市场,应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其享有在这一市场上的垄断经营权。这是一个涉及到保护“创业者”利益的重要问题,否则,会极大地挫伤企业带头开辟新市场的积极性。政府有关决策部门,应该对美国、日本和欧洲有关的政策和做法加以认真的研究,及时制定出台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相关政策。
1 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融资方式
1. 1 出口买方信贷
我国的工程承包商的一类融资方式是以提供给国外业主足够的信贷支持,由于国外购买了中国的高新技术或机电设备,我国的进出口银行给予支持态度会为买方提供充足的出口信贷,以此帮助国外买方即期的资金支付。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进口银行要具备良好的还款能力,否则提供给国外买家的出口信贷业务将无法进行。除此之外,在执行进出口的买方信贷时,进出口银行要对项目进行严格审批,不合格的业务将无法执行,在处理风险的转移时有两个方法,一是国家对财政或主权担保的方式,二是业主本身承担担保责任。这类融资方式对买方来说太过繁琐复杂,要经历很多手续才能完成信贷,在信贷过程中还会花费高额的费用,不利于业主对此类融资方式产生积极作用。但是此类融资方式的优势也是比较显著的,在资金周转方面比较灵活,承包商不会面临资产负债率的影响,所以对承包商需要面临的风险是非常小的。
1. 2 出口卖方信贷
我国的银行对于国外买方购买中国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设备持以积极鼓励的态度,因此,会为本国的承包商提供充足的信贷支持,这种出口卖方信贷的方式也是我国融资方式之一。只要出口合同的总资金不低于30 万美元,现汇支付的实际比例与国家相关规定相符合,在国内进行设备制造,就可以得到出口信贷的支持,由此看来,出口卖方信贷的适用范围还是非常广泛的。这类融资方式的手续比较简单,出口方只要有良好的信誉,进口方只需提供出口信贷银行的认可保证即可获得信贷,而且申请时间短,大范围内都可以使用,对出口方来说融资成本很低。这类融资方式有个缺点就是风险过大,因为国外买方要采用按期付款的方式,这就意味着承包商在回收工程的承包款时使用延期付款方式,在面临还款与利息的同时,承包商的负债率大大增加,承包商要面临的风险就会加大。
1. 3 租赁融资
租赁融资就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彼此约定一个时间,在这个时间段内出租人把物品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为出租人提供分期付款的融资方式。这种融资方式对承包商来说是比较合理的,不但不会提高负债率,在某些情况还能降低融资成本。购买进口设备的谈判和签约入关手续非常复杂,中间环节的各种审核多不胜数,而租赁融资就可以直接避开这些问题,承包商由于资金不足陷入困境的情况也不会发生。在很多情况下,租赁对减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风险都有积极作用,有些项目为了赶工程进度,在施工期间会购买工程需要的各种设备,工程结束后,这些完好的设备还可以继续使用,为了利益考虑,承包商会选择转卖设备或直接运回,但是转卖价格太低或是运输费用太高都会影响公司的利益,而租赁就可以避免这些情况的出现。租赁融资自然也有不足的一面,承包商若是以租赁融资的方式进行投标,往往会大大降低承包商工程项目中标的可能性,不仅如此,租赁设备的价格比购买价格高得多,有些工程的施工工期过长的时候,租赁融资对承包商而言无疑就有加重施工费的可能。
1. 4 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是一种内部的个体推销的融资模式,国外买方把购买的产品作为担保凭证,以此来延期支付工程款项。补偿贸易包含综合产品支付、直接产品支付和间接产品支付三种形式,综合性产品支付就是在补偿时同时使用直接产品和间接产品; 直接产品支付就是国外买方在支付时直接使用自己的工程项目所生产出来的产品,不用其他的支付形式; 间接产品支付就是国外买方在支付时使用其他的产品而不用自己工程项目生产的产品,具体选用哪种补偿方式国外买家根据自己的处境决定。
1. 5 项目融资
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项目融资可以有长时间的贷款期限,还能得到高额的贷款资金,这种融资方式是项目公司把自己公司的现金流和收益作为补偿贷款的资金来源,直接把项目公司的资金作为保障,以此获得贷款银行或者承包商的追究权。项目公司的债务资产来源一般有项目所在的国家政府、短期内的资产市场、主管出口的信贷公司、该工程的承包商和原材料提供商等。一般来说,承包商不会为所有的项目提供资产,除非该项目是由承包商所发动或项目的股东之一是承包商,当然,为该项目公司提前垫付工程所用款或提供信用保证函时承包商也会为项目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为了自己利益考虑,承包商不会轻易随便采用某一融资方式,若该项目研究的实际可行性比较高,实力较可靠的承包商才会考虑,承包商对项目的工程技术也要熟练掌握,以此应对工程中某些不可抗拒的危险,比如由于外力因素项目被迫延期或者项目支出超出预期计划。此外,项目所在国家若是不稳定,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会被勒令停止,这也会影响承包商对融资方式的选择。正是因为融资方式的多样化,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行,各种国际工程承包融资方式也在全球范围内逐渐兴起。
2 国际工程承包融资风险对策
2. 1 风险分散型策略
近年来,在开拓国际市场过程中有不少于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共同合作承包工程,这种与其他企业合作或兼并重组的方式有利于企业风险的降低,除过共同担任风险而降低各个承包商的风险,这种联盟式的活动还能让各个不同的融资进行优势互补,在国际市场中也能提高竞争优势。由于不同的承包商身处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彼此相互合作能提高整体的专业化水平,自身的特长和优势都能得到最大发展,而且在某些方面联合体可享受优惠政策,这为承包商承担大型项目的能力有积极作用,自身的竞争优势显而易见。
2. 2 风险降低型策略
1) 项目进行到不同阶段时对资金的需求量也是不同的,这时可以采取不同的融资手段来安排期限贷款。若要进行长期贷款,最好不要用短期贷款的形式来处理长期资金,要根据项目的经济寿命和现金流量来灵活安排。
2) 为了降低风险,可以采用分散化和多元化的易于及时转换的融资方式,不要过度依赖于某种方式或几个渠道。承包的项目周期比较长时,为了提高收益率,可以提前发行可转换债券和可转换优先股,保证在项目实施期间将风险降到最低。
3) 加强保险观念,合理利用索赔。索赔是承包商获得经济收益的正当手段,一旦在工程中有不可抗拒的外力导致工程延误甚至损失,承包商都可以通过咨询工程师向业主提出各方面的合理索赔。索赔在国际工程承包中是最有效的资金来源之一,管理人员应提高索赔意识,扩大索赔空间,将索赔收入争取到最大。
4) 关注保函的使用。一般来说,如果保留金是合同总价的5%,当临时验交证书下发到工程时,承包商就能提交一个金额为合同额2.5% 的保留金保函,一旦业主拿到保函后就要向承包商退2.5% 的现金,这种方式能形成更多的流动资金,也能有效减轻工程项目的压力。
5) 使用信用证可以缓解资金压力。最近一种新型的信用证模式在国际上逐渐兴起,这种方式对承包商的运作风险能有效降低,而且分批付款的方式能缓解资金压力,避免了货物从出口国运至承包商所在国再运至工程项目所在国的重复过程,节省了时间和运输费用的同时,各方面的危险也能降到最低,各种责权也更清晰明了。
2. 3 风险转移型策略
风险转移就是自身条件过硬、有实力的承包商凭借自身优势中标得到总承包合同后将工程包分给多个分包商,以此来减小自身的压力和风险。各个分包商都有各自的专业领域和融资能力,可以提升和发挥自身的优势和特长,对总承包商来说也是有积极作用,更能分担总承包商的融资风险。在签订合同时,总承包商可以将相应的汇率风险合理转移给分包商,以保证能控制各工程环节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