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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程款的报告

时间:2023-05-30 10: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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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程款的报告

第1篇

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再审申请书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再审申请书范文1再审申请人:__市____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__市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x,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____x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__x大厦。法定代表人:__x,董事长。

原审被告:__市____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____x号。法定代表人:__x,经理。

原审被告:谢__,男,19__年x月1x日生,汉族,住__市______x

原审被告:韩__,女,19__年x月x日生,汉族,住__市滨______

原审被告:山东__市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渤海五路__x。法定代表人:__x,董事长。

原审被告:__市__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渤海五路__x号。法定代表人:__x,总经理。

原审被告:__x,男,__x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__市滨城区黄河五路__x

原审被告:__x,男,____年4月29日生,汉族,住__市滨城区北镇办事处__x

原审被告:__x,男,____年9月11日生,汉族,住__市滨城区黄河八路____

原审被告:刘__x,男,__x年5月9日生,汉族,住__市x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室。

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____)鲁商终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六)项之规定,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 审 请 求

1、请求撤销(____)鲁商终字第__x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再审诉讼费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和理由

一、再审被申请人____x担保有限公司(下称__x公司)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实际出借人,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法放贷,《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1、关于“代__”的身份。

“代__”是再审被申请人__x公司的法人股东(____投资有限公司)中的一名普通员工。在借款人谢__与再审被申请人的商谈借款的过程中,代__的身份是受再审被申请人的安排的职员。况且,代__本人没有巨额资金,假如代__有巨额闲散资金,完全可以与谢__自行联系借款事宜,没有必要经过再审被申请人这一中介环节。

其实,涉案争议焦点之一就是要查明代__的资金来源,即可确定实际借款人是再审被申请人,代__只不过是再审被申请人的关联企业的一个职工。无能力进行民间借贷。

2、关于“代__”资金账户。

一审中,谢__、再审申请人均提交了需法院调取代__资金来源的申请,并提供了详细账户信息,遗憾的是一审法院拒绝调取。

二审中,再审申请人再次提交需法院调取代__资金来源的申请,同样提供了详细账户信息,阐明了该证据为查明出借借款事实的关键证据。再次遗憾的是,二审法院拒绝调取。

关键证据“代__”资金账户问题,一、二审均未查清。

3、关于新证据。

因案情复杂,再审申请人再次调查后,获取以下新信息证据:再审被申请人__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__。__又是____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之一。____投资有限公司是再审被申请人__x公司的法人股东。并迅速递交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没有开庭质证,武断作出不予采信的决定,致事实不清。

二、借款人谢__与再审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解除房产抵押的事实,恶意串通、欺诈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依法不承担反担保责任。

1、借款人谢__在一、二审庭审中,明确认可与再审被申请人一起,欺诈再审申请人作反担保人的事实,并提交了书面证据材料。

一、二审法院无视该重要的证据存在,避而不提。

2、“代__”与借款人谢__、韩__以公证方式,在____年10月31日签订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一年(____年10月31日至____年10与月30日止),借款人谢__、韩__以其自有四套房产作抵押。

但,以上当事人又与____年11月13日签订了第二份借款合同(未公证),借款期限变更为1个月的时间即:____年11月13日至____年12月12日止。

以未公证的后借款合同变更公证的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一、二审判决也未作法律效力的认定。

3、____年3月19日,借款人谢__、韩__借款逾期。

再审被申请人突然与谢__、韩__签订《承诺书》和《委托保证合同》,从实际借款人的身份变更又为保证人。明知谢__、韩__的借款逾期、四套房产被解除抵押以及山东__市__汽贸有限公司、__市__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保证,这一行为的本身就存在主观上的欺诈。

4、再审被申请人在提供格式反担保合同时,要求再审申请人等人进行提供反担保。

但是在,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后当日下午,借款人谢__、韩__按照与再审被申请人已商定的意见,将四套房产进行解除抵押,再次印证了再审被申请人、代__、谢__、韩__恶意串通的事实。

原因是,在提供反担保时,借款人谢__、韩__告知再审申请人已有房产抵押,房产价值远远大于借款数额,反担保无风险。基于信任,再审申请人才决定提供反担保。谢__、韩__借款数额巨大,如果知道房产随即将被解除抵押,再审申请人根本不会为其提供反担保。

再审被申请人与谢__、韩__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权益。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反担保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

三、反担保合同第3.2、3.3条款,因违反担保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1、担保法及物权法对于债务人以自有财产设定抵押和有保证人保证并存时,明确规定了实现权益的法定顺位。

法律依据为:《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2、本案中,代__、再审被申请人均放弃了对借款人谢__房产抵押,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作为反担保人在再审被申请人丧失抵押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3、再审申请人及其他反担保人均没有书面承诺继续提供担保。

四、二审对上诉费的处理不妥,再审申请人上诉时,二审法院是按照两个案件立案的,收取诉讼费也是按照两个案件收取诉讼费的,而二审判决却只判决了一份诉讼费。

综上所述,请最高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此 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__市____有限责任公司

____年12月26日·

再审申请书范文2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岁,汉族,农民。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

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

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

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

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民案终审:

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判决维持,违背《民诉法》第152条“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的法定程序。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第179条一款10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规定情形。

民案再终审:

对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足以推翻原判的关键证据仍不质证认证;覆辙原判错误,主观臆断做出驳回再审诉求的判决。

综上所述:

两级法院,对债务案的“两审一再”的审判,是在故意违背房产抵押买卖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下做出错误判决的。

被申请人,违背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非常手段干扰破坏司法公正,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须赔偿。

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求。

此致

再审申请书范文3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的法定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列法同上)

__×(申请人名称)因与__×(被申请人名称)__纠纷一案,不服__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____)__×第__号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

2、

申请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内容列明)

申请理由

1、再审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理由与依据如下:

2、再审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理由与依据如下:

综上所述: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自然人签名或法人公章

×年×月×日

再审申请书范文4申请人:______工程有限公司,地址:__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__号,法定代表人:康__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一:____建设集团有限公司__分公司,地址:__省__市__大道__大厦四楼,企业负责人:余__,组织机构代码证: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二:____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__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51号__外经贸__厦14楼,法定代表人:曾__x,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三:__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地址:__市__区新洋路民主大厦,法定代表人:__,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

申请人不服__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年6月25日作出的案号为(____)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的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__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支持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2517745.83元和利息人民币253337.68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____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现暂时计算至____年6月30日,共计589天),申请人二对上述申请人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三依法承担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之间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并非属于违法分包,其已经通过其后续的默认行为同意了该分包工程,符合《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分包的约定,应被认定为有效。

首先,在____年10月10日申请人提交的《幕墙过程分部分项报验申请表》、《幕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经被申请人的监理机构__宏达过程顾问有限公司签收确认认可,被申请人三在该监理机构签收确认后也未曾提出任何的抗议,应视为对申请人幕墙工程的认可。其次,在长达两年之久的施工过程中,被申请人的施工都是在被申请人三的监督下进行的,且其未曾提出任何抗议,也在积极配合申请人施工。申请人自____ 年5月17日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后参与__文化馆幕墙施工,并在____年5月竣工,在这两年的时间内,申请人一直积极参与工程的施工,并多次进行了工程的增补,而且每项工程的竣工均有向被申请人三和其监理单位申报验收,在这种情形下被申请人三是不可能不知道申请人承包了幕墙工程的施工,因此,对被申请人三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默认和许可,而并非违法分包,《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应属合法有效,综上,在不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情况下,应遵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认定该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申请人二作为被申请人一的总公司,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三作为发包人,应依法对申请人一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申请人二系申请人一的总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三作为本案的发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被申请人三应对申请人一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关于工程款如何确定的问题,原审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工程款数额进行确认,不应以工程款无法确定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诉求。

首先,工程款的确定不是单方就可以确认的,申请人在竣工后已经多次向被申请人一请求对工程进行结算,但被申请人一一直不予结算。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见证据4《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申请人已于____年12月15日向被申请人一提交了相关的结算资料,但至始至终被申请人一直无动于衷,既不对申请人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也不否认其真实性。之后,申请人也多次向其表明支付剩余工程款的问题,其中证据可见申请人给被申请人一的《律师函》(备注:上有林x的签收确认(字迹不清,暂时以x代之),但被申请人一以各种理由进行拖欠。现申请人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目的在于通过法院的公权力对工程款进行强制确定,以便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第14条第14.2、14.3条款的约定,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及相关竣工验收报告后,被申请人应在21日内组织进行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如未在规定的期限提出,即视为同意。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的工程结算款完全可以参照申请人提交的《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进行结算。

最后,原审法院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明显适用法律不当,上述规定适用于基本事实认定的举证,而在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拖欠申请人工程款的事实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只不过在关于工程款数额的确定上双方无法协商确定,对于双方无法协商确定的,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该工程款的实际造价进行评估,促成本案的解决,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而不是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浪费司法资源。

退一步看本案,如原审法院以申请人无法确定工程款实际数额就驳回申请人的请求,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二条款的落实,使得本条款成为纸上的条文,而无实际意义。依据该条款,如果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参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看出,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确定工程款的依据还是要看双方合同的约定,而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补充合同二套以及增补报价书三套都对工程造价作了明确的约定,具体金额为11917729.86+314726.71=12232456.57元,原审法院对此却视而不见,既不组织双方对工程款的数额进行确认评估,也不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数额,在被申请人一不配合做工程结算的情况下,对工程款的确定法院应积极主动依职权对工程的造价进行评估,这样才能惩罚被申请人一赖账的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生产的正常秩序。

综上,原审法院在不顾被申请人事后默认事实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为违法分包,为无效合同,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应依法予以撤销。另虽然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了建设施工的相关事实,认定申请人为__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却以实际工程结算款无法确定为由,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诉求,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因此,恳请贵院能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撤销__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人的诉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再审申请书范文5申请人:李国平,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三轮车司机,住岳阳市芋头田社区居委会,电话:13501386270

委托人:朱木军,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正兵,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岳阳市梅溪桥洞口,电话: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8月1日作出的(2011)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现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再审,纠正原判错误;

2、撤销(2011)楼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和(2011)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

3、驳回原审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湖南省岳阳市两级法院的审判违背基本法律原则和精神,违法认定相关事实和证据,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而且在审判中粗俗地对待申请人,该案的审判人员法律职业道德缺失,法律业务水平低下,不仅使申请人为本不应该受理的诉讼所累,还错误地判决申请人承担责任,这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申请人利益的严重侵害。

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是滥用诉权,立案时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到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是死者雇主,是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不是受害人,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当然之意就是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本案中的被申请人,是侵权行为的加害方,其作为原告起诉,与法律的精神原则不符,是滥用诉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对其行为应予以制止,立案时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起诉。

2、被申请人作为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不存在。

《解释》第九条:……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可见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承担了连带责任。需要强调的是:连带责任是一种判决责任,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承担。被申请人私自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不构成连带责任的承担,其行使追偿权的前提不成立。

二、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其判决缺乏事实依据

(一)民事责任认定错误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归责可能涉及的责任主体有:被申请人、申请人、死者张海波,定作人许国祥,一审法院仅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进行责任划分与认定,违背了相关法律;

也正因为一审原告诉讼主体的不适格,才导致民事责任认定的错误。

2、一审法院确认民事责任的证据无效

一审法院确认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为《12·22高空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在内容和形式上存在诸多瑕疵,明显系人为炮制,不能作为本案审理时划分民事责任依据

(1)事故调查报告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文,不具有公示公定效力,

不得作为有效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予以采信。

(2)《调查报告》是被申请人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可见事故调查报告是不对外的,被申请人取得程序违法。

(3)《事故调查报告》明确了申请人的责任人却未给予其申诉权利,依照行政法相关理论,该调查报告对申请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4)事故调查程序违法,调查报告不具有相应法律效力:①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参加;②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该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然而遗憾的是,被申请人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其调查没有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也没在调查报告上签字,是一份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调查报告。

(5)事故调查报告用语模糊,所谓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重要原因”及“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等概念很明显是人为炮制的产物,非正常的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划分。

(二)赔偿数额认定违背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

(1)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民事协议具有严格的相对性,不得以协议对抗第三人。被申请人与死者张海波家属私自达成的赔偿协议,该协议并未得到申请人的认可,对申请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以该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为基础,要求申请人分担赔偿责任,违背基本的法律原则和精神。

(2)一审法院已给了明确的举证期限,然而质证时被申请人却未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其所提交的赔偿协议为复印件,申请人当即予以了否认,一审法院竟然以复印件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三、一审法院审理程序错误百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二审应当发回重审。

1、被申请人于2011年1月28日起诉,法院应在收到起诉书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而判决书写明2011年3月11日才立案,违反了法律规定。

2、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

本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则其审理时限早已超过。

3、送达程序违法。

《民事诉讼法》规定: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的,应交由受送达人签收。一审法院在申请人送达第二次开庭传票时,采取的是直接送达的方式,但没有被上诉人的签收;且送达行为粗俗,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4、开庭程序违法。

《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在开庭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一审第二次开庭没遵照此规定,头天通知第二天开庭,致使申请人人无法参加诉讼。

5、举证质证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给予了明确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届满后被上诉人未提交有效证据,一审法院竟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又安排质证,违反了《证据规则》有关规定。

6、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而一审判决确定的案件受理费是按普通程序收取的,与法律规定不符。

四、本案中申请人对死者家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被申请人应对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到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被申请人对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其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2)被申请人主客观上都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相关规定,承揽家庭居室装修应具备相应资质,且其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被申请人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属于违规承揽工程;其雇工也不具备从业资格和高空作业资格;施工现场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施工人员也无任何安装装备,现场指挥人员缺失,因此被申请人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赔偿责任。

2、申请人对死者家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只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才承担赔偿责任。对过失认定采取义务违反的客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已是不争的事实。本案中申请人为个体运输工人,非被申请人长期雇工,也不具备防盗网安装的专业技术,对安装工程只是起协助作用,且是按被申请人雇佣的专业安装人员的指令进行施工,并无违反任何义务性规定,因此申请人对损害发生主观上不具有重大过失,对死者家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一审法院的违法错误判决,申请人及时予以了上诉,然而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的错误,不依法予以纠正,而是维持原判。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公正性,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第2篇

大家好!

我代表XX园林仲裁案应对团队向大家做结案汇报。报告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介绍案件起因和整体情况,第三部分介绍办案过程,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总结经验教训。

一、子公司与XX园林从建立合作到产生纠纷的大致经过

3、2009年9月,子公司原常务副总被,子公司中止了对XX园林的结算初审工作。

4、2012年3月,XX园林依据合同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子公司立即向其支付工程款115万元、养护费19.7648万元、违约金31.4765万元、催收工程款所发生的差旅费5万元。

二、关于XX园林仲裁案的总体情况

风险管理部于2012年3月9日收到子公司的法律协助申请,由于距仲裁委要求提交的证据期限(收到仲裁申请后15日内)仅剩1日,我方举证面临巨大风险,风险管理部及时与仲裁委取得联系,并以子公司原常务副总供述XX园林向其行贿为由,提交延期审理申请书、中止审理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并通过选取需回避的仲裁员获得第二次选择仲裁员的机会,成功取得宽延期限。

风险管理部与子公司及总部成本部密切配合,并取得集团法务部、审计部和纪检监察部的支持,全面准备开庭资料,反复审查结算资料,共同参加开庭、调解、质证共计5次,到司法鉴定中心现场核对工程造价1次,提交我方异议或质证说明共计5次,沉重打击了行贿单位嚣张气焰,并为公司减少经济损失1,034,137.75元。

从办案过程和仲裁结果来看,此案不仅可作为公司齐心协力应对仲裁的成功案例,还可作为公司向社会弘扬正气,向供应商彰显规范、阳光、透明企业文化的经典案例。

三、办案过程

XX园林仲裁案历时一年四个月,参加开庭、调解、质证共计5次,到司法鉴定中心现场核对工程造价1次,提交我方异议或质证说明共计5次。时序过程是:

2012年3月9日,风险管理部收到子公司的法律协助申请,由于据规定的截止日期仅有一天时间,风险管理部立即拟制延期举证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仲裁中止申请书。仲裁委虽认为我方的理由在法律上不够充分,但仍在情理上给予我方一定宽限时间,我司成功争取到宽限期。

2012年3月,风险管理部针对XX园林仲裁申请,认真全面地收集和研究相关资料,并向集团法务部和外部经验丰富的律师请教答辩思路和技巧,综合管理法律、人际、道义等,制定XX园林仲裁案应对方案。

2012年5月,风险管理部参加第一次庭审,成功驳回对方关于违约金、养护费和差旅费的申请,并获准依据合同对结算进行终审。根据仲裁委合理限定的终审时间,督促子公司和总部成本部开展结算审核工作,并根据其专业结果,拟制提交仲裁委的结算说明。

2012年7月,仲裁委安排XX园林对我方终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反馈意见。双方争议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2年8月,仲裁委连续组织第二次庭审和第三次庭审,双方在仲裁委组织下核对结算,由于争议大,仲裁委要求进行司法鉴定。

2012年9月,提交司法鉴定所需的资料和费用,对提交鉴定的资料进行质证,并预交鉴定费用。

2011年4月,领取鉴定终稿,组织子公司和总部成本部复核,并拟制《对审价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共同参加出庭质证。

2011年5月至6月,对鉴定终稿补充调整说明组织核对并提交质证意见书。

四、经验总结

从风险管理部办案的角度,本案相关经验可以归纳四点:

1、通过寻找正当理由和选择必须回避的仲裁员等技巧,成功取得宽延期限,不仅避免直接败诉,而且为我方分析案情、收集证据等争取到时间。(前面已提及,此处不赘述)。

2、树立必胜信念,保持态度积极,虚心多方请教,事先周全策划,寻找充分的法律依据,收集和准备详实的证据材料,在首次开庭时成功驳回对方关于违约金、养护费和差旅费的申请,并获准依据合同对工程结算进行终审。

4、耐心细致,契而不舍,不屈不挠,反复审查结算资料,反复提交异议和质证说明,让仲裁委和鉴定机构充分领教我方的态度和决心,让对方筋疲力尽,最终为公司减少经济损失103万元。

第3篇

定州市2018年田间工程建设项目(机耕路)

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定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承包人(全称):河北弘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和本工程施工特点,就本项目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依招标文件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河北省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

定州市2018田间工程建设项目机耕路工程

二、工程地点:定州市叮咛店镇南王村、开元镇东沿里、东亭镇东庞村

三、工程规模、内容:

  

标段

乡镇

村庄

3米路(米)

4米路(米)

5米路(米)

合计平方米数

2

叮咛店镇

南王村

 

266

1018

6154

开元镇

东沿里

212

848

东亭镇

东庞村

339

1356

 

 

 

 

 

 

小计

817

1018

8358

 

四、技术规范和要求

工程单元内要求机耕路采用混凝土路面,主路宽3-5米(部分需加宽的路段,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施工),路面中心高出周围田地0.2米。采用15厘米厚的12%石灰土基层,15厘米的商砼C25路面,素土路肩0.5米,做到晴雨天均能通车。

(1)《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50363-2006)》;

(2)《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

(3)《农田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20203-2006)》;

(4)《低压输水灌溉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GB/T13664-2006)》;

(5)《给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GB/T 10002.1-2006)》;

(6)《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 GB/T 30600-2014)》;

(7)《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

(8)《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

(9)《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15)

(10)国家、省、市或行业的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五、合同价款:

人民币小写:933835.81元

人民币大写:玖拾叁万叁仟捌佰叁拾伍元捌角壹分

第二条   建设工期

一、工程建设总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前,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

二、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并影响建设工期的,经监理人确认,建设工期可相应顺延:

1、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2、发生重大设计变更;

3、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

 

第三条    工程质量

须满足现行国家以及河北省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  跟踪审计

一、审计对象、范围和目标

1、审计对象:定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2018年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跟踪审计。

 2、审计范围:

定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2018年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资料以及与内部控制制度有关的其他资料等;监督施工单位合理、规范使用工程资金。

3.审计目标

(1)保证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管理,促进廉政建设。

(2)维护财经法纪,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3)以建制度、防隐患、促发展为目标,促进建设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提高建设单位的管理水平。

二、审计内容

签订合同前中标方投标文件的审核、合同审核;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一般性变更经济方面的审核;工程洽商和现场签证审核;大宗材料、大宗设备、新 型材料的价格审核;审核工程进度款;其它支出费用审核;竣工后工程结算,并 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和竣工验收需要的报告;监督施工单位合理、规范使用工程资金等其它造价相关咨询。

(一)开工前审计内容及要点

1、 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善。

2、 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3、 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选定情况,重点关注招投标是否规范。

4、 施工图预算编制是否合规、完整,定额套用是否合理。

5、 预算编制的合规性和完整情况。

6、 各种施工、监理、设计、采购等合同签订的合理和规范性。

(二)建设期间审计内容及要点

1、 建设项目施工组织管理情况,包括建筑安装投资管理、设备投资管理、 其他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情况,重点关注:土建和材料采购等有无招投标方面的问题;施工单位有无违规转包和分包行为等;

2、 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包括建安投资、设备投资及其他基本建设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多计虚列、少计工程成本等会计核算 不实问题;是否存在计划外工程及超标准、超规模建设等加大投资问题;是否存在管理费超支问题等;

3、 工程计量和费用支付情况,重点关注:工程变更和索赔是否合理;变 更、索赔审批权限的执行是否规范;计量支付是否正确等;

4、 建设资金管理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专款 专用和专户存储情况等,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问题;是否存在违规借款问题;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监督施工单位合理、规范使用工程资金等。

(三)竣工决算审计

1、 工程项目的概算执行情况,重点关注超概与否及其原因;

2、 工程项目资金的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

3、 工程价款结算情况;

4、 尾工工程的预留工程款和建设情况;

5、 资产管理情况;

6、 竣工决算报表编制的合法和真实情况;

7、 工程结余资金的清理和分配使用情况等。

 三、其他要求

随时提供审计咨询服务,凡遇有重大设计变更或掩埋工程以及重大会议,

应委托方的要求应及时参加;按照约定时间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承担审计风险;对审计报告和委托人提供的审计资料以及在执行 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更换主要审 计人员。

审计报告文件提交份数:一式 6 份,并附电子介质文件一套。

审计报告文件内容与格式:审计报告应包括本项目所列审计内容。格式分为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其中,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应包括:按每个合同反映计量支付表、变更令等

送审金额、核减金额及核减理由、核定金额以及审定的基本建设结算书或基本建设竣工决算书等;管理建议书应包括:内部控制制度评审以 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管理建议等。

第五条   监理人

一、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4.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4.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4.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员

4.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4.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4.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4.4 监理人的指示

4.4.1 监理人应按第4.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4.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4.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八条处理。

4.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4.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4.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4.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4.5 商定或确定

4.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4.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十二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十二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第六条    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工程开工前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和必要的现场测量基准资料。

委托监理人审签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复核承包人工程测量放线成果。

二、工程开工前组织设计人、监理人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和答疑。

三、委托监理人及时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开工申请进行审批,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向承包人下达开工通知。

四、为本合同工程配置监理人员,负责对施工工程质量、数量、进度、管护进行检查、监督和验收。

五、委托监理人对发包人、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检验,质量达标并出具完整的质量证明.

六、委托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验签证。

七、委托监理人对承包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和工程质量评定表进行审核。

八、组织、主持对承包人完工工程的初验工作。

九、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十、对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十一、检查承包人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

第七条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发包人批准的分包工程不得再分包出去。

二、开工前认真核查本合同的工程项目、地点、工程量和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发现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三、开工前向监理人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开工申请。

四、负责本合同工程的测量放线工作,并将测量放线成果及时报送监理人复核。

五、为本合同工程配备施工技术人员和质检员,负责工程布设和对工程质量、数量、进度、管护的查验。

六、工程隐蔽部位完成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进行检验(提供交通工具方便),检验合同签证后方可复盖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七、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工程施工总结和工程进度表。

八、对支付工程款要严格执行国家基建有关规定和国债资金使用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单独建账,保证资金安全运行,随时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检查监督。

九、制定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措施,配备安全员,保证人员、材料、机械设备和工程安全。否则,所造成的一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均由承包人负担全部责任。同时,保护好工地环境,完工后将场地清理干净。

十、工程通过国家竣工验收前,负责对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并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

十一、为切实保护民工合法权益,加强定州市千亿斤粮食工程项目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人需缴纳中标价5%的保证金,保证金需通过单位账号汇至发包人的基本户。当项目完工并支付全部农民工工资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拨付保证金,并由发包人抽查确认发放后,退还至发包人账户。

第八条    设计变更

一、发包人发现自己提供的施工图纸有误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和监理人,并及时提供修改的施工图纸。

二、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工程项目及工程量、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经监理人审签的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确实需变更时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经发包人、监理人批准。

第九条    工程验收

一、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及时进行全面自验,自验合格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报送初验申请(附自验报告及完整的相关资料)。

二、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报送的初验申请并审查无误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县级初验,编写初验报告。

三、对初验存在的质量不合格和任务未完成的工程,承包人应负责及时进行整修、返工和施工,直至工程质量合格和工程任务全部完成,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条    工程款支付

承包人对已完成并自验合格的工程项目、数量、工程量,向监理人报送工程量报审和工程款支付申请手续,经发包人、监理人、审计人核验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当完成工程总量30%时,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量报审和工程款支付申请手续,经发包人、监理人、审计人核验后,支付30%工程款;当完成工程总量70%以上时,再付工程款40%。当工程全部完工时,县级初验合格后,再付工程款25%,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将剩余的工程款5%付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发生违约行为时,除建设工程予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发生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下达监理通知警告、停工整改通知、工程暂停通知(须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必须认真落实进行整改,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负。如承包人拒不执行监理人指示,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并委托其它承包人施工,发包人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负担。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办法

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3 、争议评审

(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争议评审的程序和规则,并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2)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3)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其它未尽条款,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工程通过国家竣工验收、工程款全部决算付清后止。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修改)合同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委托人)              (或委托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4篇

关键词:政府性投资项目 资金使用 重要性 建议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过程控制的重要性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是指政府授权的项目建设单位经政府批准为进行公共、公益性基础设施和政府重点工程建设而委托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贷款、发行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集的资金和各级财政拨款的资金。

政府性投资项目从总体上看具有投资规模大、资金流量大、公益性强、受公众关注程度高等特点,但在个体项目上却存在资金不到位、投资超预算数额大的问题,并因此引起资金安排缺口,从而给政府投资项目带来很大的资金筹措和管理压力。如此巨额的投入资金,仅依靠政府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是不够的。如果资金使用过程防范不到位、过程控制制度不健全,就不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个人或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建设资金的浪费,甚至滋生腐败,大大降低资金的使用效率。为了保障建设资金的安全,推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过程的控制和监督十分重要。

二、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过程控制的措施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按时、按质建好工程项目的同时,重视建设资金的管理,不断对资金监管方式、方法加以完善和优化,逐步形成以政府职能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资金监管、项目建设单位和开户银行对工程承包商的资金监管和项目建设单位内部资金使用控制相结合的监管模式,从多角度、多方式、多主体来保障建设资金使用过程的安全,有效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

(一)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资金监管

1.为了切实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财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资金账户实行由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双控”管理的规定。

2.项目建设单位在使用资金时,必须填报《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合同付款进度表》和《项目资金内部审批表》等资料,国库集中支付部门根据上述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内容为:(1)财政监督员、单位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的签字和盖章是否齐全;(2)付款方式与合同相应条款约定是否相符;(3)累计付款数额是否准确;(4)付款资金是否有预算计划或相关文件;(5)资料上涂改或修改的地方是否经相关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6)审核收款单位的原始发票是否符合要求。国库集中支付部门可根据审核无误的资料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工程承包单位账户。

3.项目建设单位每月与国库支付部门核对项目资金支付数据,并将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送交国库集中支付部门。

4.项目建设单位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和每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内向国库集中支付部门报送项目资金到位以及使用、偿还情况相关资料,方便财政主管部门全面掌握项目资金的具体情况。

(二)项目建设单位和银行对工程承包商的资金监控

1.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承包商的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控。项目建设单位可成立由财务部、工程部和投资合约部组成的资金检查小组,并制定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具体如下:(1)承包商必须在每月25日前编制下月的资金使用计划,上报监理及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部,监理及工程部按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审查该月资金使用计划,有权否决不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要求承包商调整,调整后的资金需求和使用计划,经工程部批准并报财务部备案后方可执行。(2)承包单位必须在每月7日前将上月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结合已审批的资金计划对上月支付的工程款、材料款等相关成本及费用制成电子表格,并与银行对账单明细单复印件一起上交项目建设单位财务部。(3)承包商向上级单位及相关单位支付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相关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及材料验收单、材料运输单等有关资料,同时材料价格应符合市场行情。(4)根据工程项目管理要求及项目实际资金情况,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承包商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允许向其上级部门缴纳管理费用。(5)项目建设单位每月对各个项目承包商的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项目建设资金未能得到合理、有效使用的,有权要求整改。(6)检查结果及整改通知单于检查完成之日起15日内发送到各个承包商。下月资金检查时将对上述整改情况进行落实,若整改不到位或不能按时交纳资金计划及使用情况的单位,将依据《工程施工工作考核办法》对承包商进行考核。(7)为了防止承包商挪用工程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将承包商的资金进行“双控”,并不允许承包商用网银进行款项支付。

2.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管银行加强对承包商资金使用的监管。项目建设单位、承包商和监管银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作为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协议具体内容如下:(1)承包商必须在项目建设单位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账号;(2)项目建设单位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汇入承包商在指定银行开设的账户;(3)承包商应将项目建设单位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工程施工;(4)项目建设单位在发现承包商将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有权中止工程款的支付,直至承包商改正为止;(5)监管银行接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对承包商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进行核对,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工程建设,对工程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

(三)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对项目资金支付的内控管理

1.预付工程款的控制。预付工程款也称开工预付款,是指工程开工前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工程承包商支付的、用于开工前期准备的款项。针对该款项支付的控制程序如下:(1)工程承包商具备施工条件且承包商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开工预付款申请,由监理公司和业主现场项目经理签字、盖章认可,同时承包商还应提供合同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农民工工资保函等资料;(2)工程部、合约部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3)财务部对承包商申请支付的金额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进行核对,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4)上述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再由公司财政监督员、分管领导、总经理和董事长签批。

2.工程进度款的控制。工程进度款是指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向承包商逐笔支付的款项。工程进度款是整个项目资金中支付最频繁、数额最多的款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控制程序,具体控制如下:(1)由承包商提出支付申请,经监理部门审核的工程进度报表,报表应写明申请支付理由、申请支付金额、工程进度报告并和现场签证等资料一并提交工程部;(2)工程部针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现场签证、隐蔽工程、付款情况、合同约定和施工要求等进行核实,再由合约部根据工程预算和上述资料再次审核,最后由工程部、合约部负责人签署意见;(3)财务部根据工程部、合约部核定的已完工工程计量款、合同变更金额、累计已付款金额以及合同中的其他规定等,核定本次应付工程进度款金额,并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4)上述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再由公司财政监督员、分管领导、总经理和董事长签批。

3.工程结算款的控制。结算款是指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总价进行结算所确认的工程款,对已付工程款与结算款的差额部分,项目建设单位应予以支付的款项。竣工结算款的完成标志着项目建设单位与承包商权利义务的结束,因此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具体控制程序如下:(1)承包商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支付申请,工程部、合约部和财务部对结算金额、累计支付金额、欠付金额、工程质量的质保期限等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2)档案资料室确认工程技术资料是否交齐全,并由负责人签署意见;(3)上述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再由公司财政监督员、分管领导、总经理和董事长签批。

4.所有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建设单位财务部应对每个工程项目设立电子台账,记录工程概况、形象进度和合同明细执行情况表(包含合同内容、合同编号、合同金额、累计完成量、累计支付款和累计欠款)等,同时每季度将项目电子台账的原始资料单独装订成册,并在目录上注明付款日期、凭证号,方便不同人员随时查询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结束语

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好坏直接影响到资金安全、合理和使用效率,因此资金使用控制是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点。目前在资金监管方面还没有成熟的模式可以借鉴,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从而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参考文献:

1.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长政办函[2009]91号).

第5篇

【关键词】房屋建筑;造价控制;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23.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在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其造价是随着工程进度不断变化的,正因为建筑项目环境充满了矛盾、变化和冲突,所以才有必要实施房屋建筑造价管理。实践证明,在施工过程中加强技术人员的经济理念,提高成本控制意识,并把经济理念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中,做到一专多能,让造价管理人员深入了解施工技术和建设实施过程的变化,将施工技术与造价管理结合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就如何实现房屋建筑的造价控制管理进行了浅谈。

1. 房屋建筑的造价控制管理重要性

房屋建筑造价是决定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效果的重要因素,造价管理就是对建设投资活动实施的全方位,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贯穿于投资决策、项目设计、招投标和建设施工各阶段,工程建设的各有关主体应转变观念,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参与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达到降低建设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做好房屋建筑造价管理工作,一方面可以直接控制、节省投资,在一定投资额度情况下,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可以直接规范建设市场竞争秩序,引导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2. 如何实现房屋建筑的造价控制管理

2.1 寻找有效途径,实现房屋建筑工程成本控制目标

如表1所示,降低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成本的方法有多种,概括起来可以从组织、技术、合同、经济、信息管理等几个方面采取措施控制。

表1 降低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成本的方法

成本预测为成本确立行为目标,成本控制才有针对性;不进行成本控制,成本预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也就无从谈房屋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了,两者相辅相成,所以,应从理论上深入研究,实践上全面展开,扎实有效地把这些工作实施。

2.2 审核房屋建筑工程进度款

(1)严格审核房屋建筑工程各项费用,确定是否进行工程款的支付,监督已支付的项目是否已完成,有无漏洞,并保证每个时间段按实际工程进度审核工程进度款。

(2)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施工单位统计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实行现场计量,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未经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拒绝计量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业主。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时建立完成本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在监理月报中向业主或相关建设单位报告。

2.3 处理工程索赔

加强主动监理,减少房屋建筑工程索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将预料到的可能发生的问题,通知有关方,避免由于工程返工所造成的工程成本上升。同时,监理工程师对索赔进行预测,尽量采取预防措施,避免索赔发生。

现场监理工程师要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处理索赔提供证据。处理索赔必须的合同为依据,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由于施工单位的行为使业主受到损失时,从维护业主利益出发,处理好反索赔。

2.4 控制变更费用

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对必须变更的要先作工程量和造价的增减分析,经业主同意,设计单位审查签证,发出相应图纸和说明后,方发出变更通知。无论是设计单位、业主或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均应通过各方的代表签认,并通过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变更指令后,施工单位方可施工。同时,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编制工程变更预算书,报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认可后,方可进入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程序。

总监理工程师按照造价、项目的使用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并在工程变更前与业主方、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变更价款。 项目监理机构根据工程变更指令,严格监督施工单位实施。

2.5 变更后合同价款计算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和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合同中没有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施工单位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进行变更内容的市场询价和组价,协助业主进行确认后执行。对无法协商一致的价格,可由当地造价部门调节或作出决定。如果双方或者乙方无法接受,则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解决。

2.6 做好工程竣工结算工作

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填报竣工结算报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竣工结算报表,与建设业主或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业主。

结束语

房屋建筑的造价控制与工程质量、进度、材料和人力的合理利用密切相关,需要业主、承包商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工程项目施工的顺利进展,实现既定的各项目标,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

【参考文献】

[1] 刘国权.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的思考[J]. 价值工程. 2011(11)

[2] 陈建.试论建筑工程全过程造价的控制措施[J]. 价值工程. 2011(09)

[3] 杨林.浅谈施工企业的工程造价管理与成本控制[J]. 价值工程. 2010(19)

第6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发挥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效益,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后备资源开发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垦造项目管理的通知》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资金安排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复垦项目。

第三条建设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项目,并根据《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合同》对具体工程项目的实施全面管理。

行政村为土地开发整理的实施单位,对权属属于本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全面管理。项目实施中应实行民主化决策,严格执行农村工作“四项制度”,不得转嫁于施工单位及其他个人实施操作。

施工单位严格按招投标程序合法竞标,中标后按合同规定的施工方式、工程进度、质量标准要求组织施工,在约定工期内完工。

监管单位国土部门负责年度造田任务分解下达、项目审核报批、招投标行政监督、施工质量监督、资金计划审查、竣工质量验收等工作。土地整理中心具体做好项目立项报批、竣工验收申请、工程质量的检查监督及项目资料归档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决)算审查、专项资金管理、财经纪律监督、使用效率评估和风险防范等工作。

农林部门负责市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林地占补平衡工作落实,具体细化为林地垦造耕地可行性及潜力分析,开发造田涉及林地大致范围界定。

审计部门依法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运行过程实施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依法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效能和有关违纪违规行为实施行政监察并查处。

公安部门依职责维护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治安环境。

公共资源交管办、建设、水利、环保等部门依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开发整理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按照项目申报、工程招投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制度规范操作,严格实行项目公告制、合同管理制、工程招标制、工程监理制。

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遵循“统筹兼顾、规范管理、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有计划地稳步实行。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由项目所在镇、街道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申请立项的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复垦专项规划和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严禁毁坏森林,做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有机结合。项目涉及林地、滩涂、水域的,须征得市农林、水利、海洋渔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同意。

第七条切实加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项目应由有资质的勘测规划部门进行实测规划设计。项目设计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开发项目设计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定,从源头上把好土地开发整理的质量关。

第八条申报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应当提交下列资料(详见附件1)。

第九条申请土地整理项目,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请。各镇、街道根据本辖区内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在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择优上报项目申请(上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规模面积、开发前地类、权属单位意见(包括前期青苗补偿、政策处理完成情况)、区域镇(街道)意见(包括镇(街道)林特、水利专管员,农业镇长(主任)意见)。

(二)现场踏勘。国土资源会同农林、财政、水利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

(三)项目报批。市土地整理中心对项目进行初审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协助申报单位完善申报所需的全部资料,并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

(四)项目实施。申报项目一经批准,市国土资源局以合同方式确认给项目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工作。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制度。

申报项目获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应与项目实施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合同》。《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合同》应当载明项目名称、项目监管主体、责任主体名称、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的施工方式、进度要求、质量标准、资金使用效果、竣工验收程序等)、违反合同的法律、行政、经济责任等内容。该合同作为双方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兑现奖惩的依据。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由市人民政府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责任内容有: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年度必须完成土地开发整理面积等。

第十一条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列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各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对未完成土地开发整理任务的镇、街道,暂停下达年度建设用地指标,暂缓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对未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程序规范操作的,暂停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网上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全过程监管。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既可依各自职责,在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管职能,也可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联动平台,实行信息同享、共同监管。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依据《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合同》,具体负责依程序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项目的招投标工作。项目申报单位应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和市有关招投标规定,组织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确定项目的施工单位。同个规划设计申报单位不得任意拆分标段,编制标的必须包含规划设计的所有工程分项,预算综合单价套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试行,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招投标行政监督。

(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项目申报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具有全面落实《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合同》义务的约束条款;

(三)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实施区域项目实施公告;

(四)项目申报单位组织进场施工;

(五)项目申报单位开工后向市统计局及时报送投资报表。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范围;

(二)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工程施工单位;

(三)项目具置、性质、建设规模、主要工程内容、总投资额、工期;

(四)项目规划新增耕地面积、土地权属状况、预算经济效益等。

项目公告一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项目区域内实施采石、取土、种植、改(扩)建或新建建筑物等行为。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做好项目所涉区域的界址纠纷协调、权益矛盾化解工作,及前期完成青苗补偿、土地临租等政策处理工作,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项目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履行治安管理责任,严厉打击无理取闹,阻碍施工的违法行为,为项目施工营造优良的治安环境。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施工图设计和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组织施工,对涉及到项目设计变更的,必须及时出具变更联系单,并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奉政发〔2003〕19号)文件规定报建设(监理)、实施、设计、监管单位批准同意。变更联系单必须妥善存档,未保存的不得予以组织验收。

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工程款和项目管理经费。工程款主要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包含与外界连接的排灌、交通)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收等。项目管理经费分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和实施单位工作经费两块。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包括:勘测设计费(800元/亩)、工程造价招标费、工程监理费(1.7%施工费)、植被恢复费(2000元/亩)、项目管理费(3000元/亩)、不可预见费(1.96%项目总投资)等。实施单位工作经费主指项目涉及的园林地果树、林木青苗补偿费、拓宽或改善项目区内外的交通、水利设施土地征收政策处理费等。

第十九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照“专款专用、多级审核、国库直付”的原则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对工程款拨付,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款申请。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款申请。用款申请应当载明用款额度、用款理由、工程形象进度、工程实际完成量、先期支出情况、累计完成投资款额等;

(二)实地检查。市土地整理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对照工程合同对项目实施情况,工程进度、质量进行实地核查。

(三)呈报审批。实地核查后,对符合拨付条件的,按相关程序审批。

(四)资金拨付。经市国土、财政部门按相关程序审批同意拨付的工程款,由市财政局通过国库直接划转至项目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付款不得超过施工单位工程报价的80%;待验收合格、决算审计通过,工程移交至实施单位管护后拨付余额,质量保修金由实施单位按审定造价的5%押取,保修期限1年,期满施工单位提出退还押金请求,实施单位验收后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或存在应按合同约定退还押金;如工程发生或存在质量问题且施工单位未能及时妥善解决的,按支农项目相关条款规定,该押金自动转为工程质量维修金不予退回。

第二十一条对项目工作经费拨付,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款申请。由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工程投资进度同步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款申请。用款申请应当载明用款额度、用款理由、先期支出情况、累计款额等;

(二)呈报审批。对符合拨付条件的,按相关程序审批。

(三)资金拨付。经市国土部门按相关程序审批同意拨付的项目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直接划转至镇(街道)财政专户,镇(街道)按比例额度留取管理费用后再划转至实施权属村开发垦造项目资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项目管理经费节余资金的分配使用。项目完工后,实施单位(权属行政村)节余的资金使用,首先落实好留取50元/亩的新增耕地耕种补助费和工程后期管费(1%施工费),其次重心要放在新农村建设上,主要用于改善村容村貌、道路交通等村公益事业建设,并纳入村项目结余资金核算,实施单位工作经费及节余资金去向统一由镇(街道)财政所审核、监管,发现有违规使用项目工作经费或结余资金情况及时通报相关监督部门。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部门应对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信息收集和跟踪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不执行项目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的规定,超支、坐支项目资金等情况,应督促相关镇/街道、实施权属行政村及时改正,同时通报相关监督部门。

第六章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完工,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结算,经项目申报单位初审后,由项目申报单位上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统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决)算审查。未经结(决)算审查的,不得支付工程余款。

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完工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依《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组织镇、街道人大、纪委以及农业、水利等部门技术力量会同项目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后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初验申请。

第二十六条验收申请须提交以下资料(详见附件2)。

第二十七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初验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农林、水利、财政、统计等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按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项目申报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依《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

项目初验合格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所在镇、街道协助国土部门提供相应竣工验收材料。

第二十八条资料归档。项目申报、验收要求提交的资料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招投标、施工、设计变更等项目建设资料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各申报单位要在项目验收之前妥善保管建设资料,资料不全的市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予以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后期管护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工程的管理和维护,管理和运用好项目后期管护费,确保项目成果长期持续发挥效益。

项目实施单位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后期工程进行经营管理,依据经营状况,制定适当的投资回收计划。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或不提供规定的申报资料致使项目未获批准或迟延获批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隐患,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三)对项目资金监管不严,导致资金被贪污、挪用或滥用的;

(四)对项目后期工程的管护不力,导致项目目标难以实现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土地整理规划设计的。

第三十一条对虚报、冒领或截留、挪用、贪污项目专项资金的,由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因、、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

合同编号:_________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手机号: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建筑资质等级证书号:_________

本工程设计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施工队负责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地点:_________

1.2 工程装饰装修面积:_________

1.3 工程户型:_________

1.4 工程内容及做法(见报价单和图纸);

1.5 工程承包,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见附表三)。

(2)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见附表二、三)。

1.6 工程期限_________日(以实际工作日计算);

开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1.7 工程款和报价单

(1)工程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_.

金额大写:_________

(2)报价单应当以《北京市家庭装饰工程参考价格》为参考依据,根据市场经济运作规则,本着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双方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报价单应当与材料质量标准、制安工艺配套编制共同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应当与具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批的工程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乙方。

第三条 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

3.1 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提供:

(1)甲方自行设计的,需提供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乙方需提供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3.2 双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必须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XX)的要求。

3.3 双方应当对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予以签收确认。

3.4 双方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方案等资料擅自复制或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第四条 甲方工作

4.1 开工三日前要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4.2 无偿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和冬季供暖。

4.3 负责办理物业管理部门开工手续和应当由业主支付的有关费用。

4.4 遵守物业管理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定。

4.5 负责协调乙方施工人员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4.6 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2)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3)在室内铺贴一厘米以上石材、砌筑墙体、增加楼地面荷载。

(4)破坏厨房、厕所地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5)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施工的其他行为。

4.7 凡必须涉及4.6款所列内容的,甲方应当向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改动方案的安全使用性进行审定并出具书面证明,再由房屋管理部门批准。

4.8 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甲方则应当负责配合乙方做好保卫及消防工作。

4.9 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参加工程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第五条 乙方工作

5.1 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防火规定,安全、保质、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5.2 严格执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无房屋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和加固图纸,不得拆改工程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加大楼地面荷载,不得改动室内原有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2)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之间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

(3)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的责任。

(4)负责工程成品、设备和居室留存家具陈设的保护。

(5)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畅通和卫生间的清洁。

(6)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每日完工后清扫施工现场。

5.3 通过告知网址、统一公示等方式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标准、规范、计算书、参考价格等书面资料的查阅条件。

5.4 甲方为少数民族的,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

第六条 工程变更

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由合同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及工期。工程变更协议,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

第七条 材料供应

7.1 按由乙方编制的本合同家装《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所约定的供料方式和内容进行提供。

(1)应当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甲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2)应当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由甲方确认备案。

(3)双方所提供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并具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4)如一方对对方提供的材料持有异议需要进行复检的,检测费用由其先行垫付;材料经检测确实不合格的,检测费用则最终由对方承担。

(5)甲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经乙方验收、确认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应当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工期应当顺延: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

(3)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

8.3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8.4 判断造成工期延误以“双方认定的文字协议”为确定双方责任的依据。

第九条 质量标准

9.1 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方面,应当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XX)的标准执行。

9.2 本工程施工质量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标准执行:

(1)《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o1-43-XX);

(2)《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01-27-XX)。

9.3 在竣工验收时双方对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发生争议时,应当申请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予以认证;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申请方垫付,并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工程验收

10.1 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

(1)材料验收;

(2)隐蔽工程验收;

(3)竣工验收。

10.2 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竣工验收通知单后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结清尾款,签署保修单,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其施工部分的水电改造图。

10.3 双方进行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部安全。

10.4 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不得入住,如甲方擅自入住视同验收合格,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0.5 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及经济方面存在个别的不涉及较大问题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作为竣工验收单附件)后亦可先行入住。

10.6 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限为五年。

第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11.1 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下列表中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工程款支付比率│应支付金额│

├────┼──────┼───────┼─────┤

│ 第一次 │开工三日前 │

50%

├────┼──────┼───────┼─────┤

│ 第二次 │工程进度过半│

45%

├────┼──────┼───────┼─────┤

│ 第三次 │竣工验收合格│

5%

────┴──────┴───────┴─────

11.2 工程进度过半,指工程中水、电管线全部铺设完成,墙面、顶面基层按工序要求全部完成,门、窗及细木白茬制品基本制安完成为界定工程过半的标准。

11.3 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单进行审核。自提交之日起二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工程尾款。

11.4 工程款全部结清后,乙方向甲方开具正式统一发票为工程款结算凭证。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处罚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12.2 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12.3 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2‰的违约金。

12.4 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乙方支付给甲方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2‰的违约金。

12.5 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按下列约定进行返工修理、综合治理和赔付:

(1)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乙方必须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1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对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因治理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1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室内空气质量经治理仍不达标且确属乙方责任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返还合同的工程全部价款;甲方对不达标也负有责任的,乙方可相应减少返还比例。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或向市场主办单位、消费者协会等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时,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附则

14.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4.2 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14.3 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减轻或免除本合同规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责任的,仍应以本合同为准。

14.4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影响了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双方应当本着公平原则协商解决。

14.5 乙方撤离市场的,由市场主办单位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主办单位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14.6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市场主办单位(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第8篇

【关键词】 工程项目 临时账户 管理 初探

近年来,国家对基础工程项目投资的力度加强,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逐年增加,譬如2008年,中国政府出台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投资到新建住宅和基础设施的总投资额达3.25亿元。这次刺激计划中的许多在建项目,今后仍需投入大量的后续资金,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1月至5月,全国施工项目计划总投资422760亿元,同比增长16.5%。此外,2011年新一轮大规模政府投资扩张计划并未停息,如1000万套保障房建设、铁道部确定基本建设投资规模6000亿元。

为保证项目建设资金合理使用和防止建设资金被挪用,从账户源头上避免挤占、挪用建设资金,实行建设资金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已逐步成为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规范化管理的主要措施。工程项目业主一般会专门制定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所有参建单位在其指定银行统一开立临时账户作为工程款的结算账户,且参建单位需与项目业主、银行签订三方资金监管协议,使用资金时必须按照规定报业主单位批准,以保证资金专项用于中标项目的工程建设。由于地域所限,企业对临时存款账户的管理缺乏有效和科学的管理手段,其管理的有效性程度也直接影响了工程建设资金的结算秩序。因此,必须建立科学、完善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体制。

一、勘察设计企业目前临时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勘察设计企业对临时存款账户管理采用的是工程项目的承担单位负责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由于工程项目建设的周期性和项目工地分布的不均衡,决定了工程项目的承担单位的主要生产资源集中于履行合同条款,项目管理的重点在于按期完成项目的建设,对临时存款账户的管理力度不够,对其重要性也缺乏必要的认识,这样就会产生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临时银行账户开立数量偏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实际情况是:因为企业追求的是经济价值最大化目标,不会主动限制工程数量,临时性的业务也不能限制个数,企业每一项异地工程项目就有可能开一个临时账户。随着企业工程项目数量的增长,临时存款账户数量也会趋向于逐步增长。二是临时存款账户使用缺乏规范化的管理,现金支付金额过大。异地临时存款账户缺乏专业的财物人员,各项费用的支付主要是从账户提现交易。这样引起的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从临时存款账户提取大额现金,存在资金失窃和挪用的风险。三是银行单据的传递不及时和账户的对账工作滞后。由于临时存款账户开户地多在异地,因地域所限,导致临时存款账户的各项银行票据不能及时收集和传递回企业总部核算,造成财务核算滞后,难以及时反映企业的资金变动情况,由此也导致不能及时进行账户的明细对账工作。

二、造成临时存款账户管理不规范的原因分析

临时存款账户是为了在异地办理结算业务而申请开设的暂时性账户,其功能虽然与企业的基本账户相同,但是存在有时间限制,一般为2年,到期就必须办理撤户或展期,这在某中程度上导致企业和银行两个方面都对临时存款账户规范化管理重视性不够,集中表现在以下方面。

1、企业管理缺位因素的影响。由于基于成本效益原则和项目周期原因的考虑,项目部一般由工程技术人员兼职财务管理工作,没有配备专门的常驻财务管理人员。项目部的日常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缺失,项目所发生的劳务成本和差旅费等开支由经办人从临时账户中分次提取大额现金支付,缺乏必要的财务监管和控制,造成资金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勘察设计企业的行业性质决定了一个合同施工图设计工作虽然结束,但存在质量保证服务期,而这期间异地临时存款账户被作为结算账户的功能依然存在,但相应的管理缺位造成账户长期得不到及时清理和维护。

2、银行拉拢客户稳定存款因素的影响。商业银行需要盈利,需要将吸引客户开户作为重要的任务,也作为衡量自身业绩的重要指标。部分商业银行,为了自身利益,放松了对临时存款账户的管理。另一方面,为了稳定商业银行存款,他们也常给存款人违规使用账户提供便利。例如,有些商业银行对从临时存款账户提取大额现金未加控制;对临时账户也不及时和按规定进行撤销等。

三、完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临时存款账户管理的不规范,不但给企业回收应收账款带来麻烦,也造成了企业财务核算的困难。因此,不论从做好应收账款催收、提高资产质量的目标出发,还是从实行临时存款账户科学、高效管理目标出发,我们都必须理顺临时存款账户开户、使用、管理和销户各个环节的关键控制点,以此为基础建立完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体制就成为企业必然的选项。

1、完善开户报备手续,不得擅自开设银行临时存款账户。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实行开户许可证制度。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情况包括: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以及注册验资。其中,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可直接向开户银行申请开户,因设立临时机构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取得人民银行核准并颁发的临时存款账户许可证。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交“临时存款账户开立申请报告”,公司财务部书面批复同意后方可办理开户事宜。开立临时存款账户需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工程业务需提供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在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项目部在异地临时经营活动的,开立账户名称为单位名称+项目部名称的临时存款账户时,还应提供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项目部应在开户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开户地点、银行名称、账号等书面报告公司财务部登记备案。公司应及时建立临时存款账户管理档案,视同会计档案管理,保管期限一般应为账户撤销后10年。

2、规范临时存款账户使用行为,对临时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控制。临时存款账户的功能应定位于只限于开户单位既定生产任务工程款的结算,其他业务不得在此账户中操作。工程所需开支由企业财务部按照项目成本预算额度直接汇至项目部。为保证资金集中管理的目标临时存款账户收到合同款后,必须将资金全额转至临时存款账户开户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即临时存款账户除向临时存款账户开户单位唯一的基本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原则上应“只收不付”。开户单位不得出租、出借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利用临时存款账户套取银行信用。在实际工程项目管理中,有的业主单位出于防范建设资金挪用的风险,会专门制定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所有参建单位在其指定银行统一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工程建设所需开支均从此账户支取,且该账户资金不能划转回临时存款账户开户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这种管理措施对于施工建设企业的资金规范使用起到了一定的监管作用。但由于生产性质的区别,对于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来说,积极作用并不明显,且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临时存款账户实施“收支两条线”管控模式的难度。对于这种确因业主单位有明确限制条款,临时存款账户资金不能划转临时存款账户开户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开户单位需及时提交业主单位制定的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文件原件,报公司财务部审批备案。按照业主要求确需在临时存款账户进行既定生产任务支出的,开户单位必须提供业主单位工程款的拨款审批单,填制“临时账户资金支出申请”,报开户单位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经营部、财务部审批联签后执行,且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支取款项。

3、定期与临时存款账户开立银行核对账务,严格临时存款账户银行印签管理。开户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临时存款账户银行对账信息和相关票据。随着各商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业务的普及,企业可以使用这个手段,定期与临时存款账户开立银行逐笔核对账务明细,在临时存款账户所在银行规定期限内发出对账回单确认信息。对于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及时取得银行单据入账核算。但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开户单位需要严格临时存款账户银行印签管理,根据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临时存款账户业务的经办和预留印鉴章及网上银行UKEY钥匙的保管应分别由两人办理。

4、为保证存款人账户的资金安全,有必要严格确定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在异地开设临时账户时,只有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时间来确定,其最长有效期限为两年。为了确保临时机构、临时经营活动行为人正常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满足其资金结算需要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满后,确因业务需要,存款人在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内,向开户银行提出延长账户使用期限的申请,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展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工程已竣工结算的,开户单位应及时撤销临时存款账户,开户单位撤销临时存款账户前,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临时存款账户余额,核对无误后将账户余额转至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之所以做此规定,一方面是因为临时机构、临时经营活动的活动周期一般较短,如基本建设项目工期通常一般不会超过两年,临时机构撤销或临时活动结束后,不再需要设立银行结算账户。对于质量保证服务期的收款,可申请直接用企业基本账户结算。另一方面是因为存款人的活动行为结束后,如果临时存款账户一年时间没有发生结算业务也没有及时作撤销申请,银行一般会将账户资金作为转久悬未取款科目核算,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标注“久悬”,这样企业就会暂时无法在其他银行办理开户等事宜,只有该超期的临时存款账户销户后方能解除限制,给企业的银行账户资金管理带来隐患。

四、结束语

临时存款账户作为集中反映企业整个中标项目建设资金收付结算的起点与终点,其管理的有效性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性净现金流指标,因此对临时存款账户进行严格监管,完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体制是保证企业应收款项资金结算安全的基础。

第9篇

承包方(乙方):

合同编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20xx年三月修订

使用说明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适用此合同文本。此版合同文本适用期至新版合同文本时止。

2、工程承包方(乙方),应当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甲、乙双方当事人直接签订此合同的,应当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凡在本市各市场内签订此合同的,应当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市场主办单位各执一份)。

4、开工:双方通过设计方案、首期工程款到位、工程技术交底等前期工作完成后,材料、施工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开始运作视为开工。

5、竣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含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全部完成,经承包方、监理单位、发包方验收合格视为竣工。

6、验收合格:承包方、监理单位、发包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盖章或虽未办理验收手续但发包方已入住使用的,均视为验收合格。

7、工期顺延:是指非因乙方的责任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后,工程期限予以相应延展。在工期顺延的情况下,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粘贴印花税票处

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人(姓名):民族:

住所: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手机号: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人:联系电话:

建筑资质等级证书号:

本工程设计人:联系电话:

施工队负责人: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

1·2工程装饰装修面积:

1·3工程户型:

1·4工程内容及做法(见报价单和图纸);

1·5工程承包,采取下列第种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见附表三)。

(2)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见附表二、三)。

1·6工程期限日(以实际工作日计算);

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1·7工程款和报价单

(1)工程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

金额大写:

(2)报价单应当以《北京市家庭装饰工程参考价格》为参考依据,根据市场经济运作规则,本着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双方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报价单应当与材料质量标准、制安工艺配套编制共同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条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应当与具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批的工程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乙方。

第三条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

3·1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提供:

(1)甲方自行设计的,需提供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乙方需提供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3·2双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必须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xx)的要求。

3·3双方应当对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予以签收确认。

3·4双方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方案等资料擅自复制或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第四条甲方工作

4·1开工三日前要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4·2无偿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和冬季供暖。

4·3负责办理物业管理部门开工手续和应当由业主支付的有关费用。

4·4遵守物业管理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定。

4·5负责协调乙方施工人员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4·6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2)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3)在室内铺贴一厘米以上石材、砌筑墙体、增加楼地面荷载。

(4)破坏厨房、厕所地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5)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施工的其他行为。

4·7凡必须涉及4·6款所列内容的,甲方应当向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改动方案的安全使用性进行审定并出具书面证明,再由房屋管理部门批准。

4·8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甲方则应当负责配合乙方做好保卫及消防工作。

4·9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参加工程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第五条乙方工作

5·1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防火规定,安全、保质、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5·2严格执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无房屋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和加固图纸,不得拆改工程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加大楼地面荷载,不得改动室内原有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2)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之间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

(3)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的责任。

(4)负责工程成品、设备和居室留存家具陈设的保护。

(5)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畅通和卫生间的清洁。

(6)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每日完工后清扫施工现场。

>5·3通过告知网址、统一公示等方式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标准、规范、计算书、参考价格等书面资料的查阅条件。

5·4甲方为少数民族的,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

第六条工程变更

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由合同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及工期。工程变更协议,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

第七条材料供应

7·1按由乙方编制的本合同家装《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所约定的供料方式和内容进行提供。

(1)应当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甲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2)应当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由甲方确认备案。

(3)双方所提供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并具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4)如一方对对方提供的材料持有异议需要进行复检的,检测费用由其先行垫付;材料经检测确实不合格的,检测费用则最终由对方承担。

(5)甲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经乙方验收、确认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工期延误

8·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应当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工期应当顺延: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

(3)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

8·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8·4判断造成工期延误以“双方认定的文字协议”为确定双方责任的依据。

第九条质量标准

9·1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方面,应当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xx)的标准执行。

9·2本工程施工质量按下列第项标准执行:

(1)《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O1—43—20xx);

(2)《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01—27—20xx)。

9·3在竣工验收时双方对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发生争议时,应当申请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予以认证;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申请方垫付,并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工程验收

10·1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

(1)材料验收;

(2)隐蔽工程验收;

(3)竣工验收。

10·2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竣工验收通知单后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结清尾款,签署保修单,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其施工部分的水电改造图。

10·3双方进行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部安全。

10·4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不得入住,如甲方擅自入住视同验收合格,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0·5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及经济方面存在个别的不涉及较大问题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作为竣工验收单附件)后亦可先行入住。

10·6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限为五年。

第十一条工程款支付方式

11·1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下列表中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支付次数支付时间工程款支付比率应支付金额

第一次开工三日前50%

第二次工程进度过半45%

第三次竣工验收合格5%

11·2工程进度过半,指工程中水、电管线全部铺设完成,墙面、顶面基层按工序要求全部完成,门、窗及细木白茬制品基本制安完成为界定工程过半的标准。

11·3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单进行审核。自提交之日起二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工程尾款。

11·4工程款全部结清后,乙方向甲方开具正式统一发票为工程款结算凭证。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处罚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12·2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12·3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2‰的违约金。

12·4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乙方支付给甲方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2‰的违约金。

12·5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按下列约定进行返工修理、综合治理和赔付:

(1)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乙方必须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1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对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因治理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1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室内空气质量经治理仍不达标且确属乙方责任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返还合同的工程全部价款;甲方对不达标也负有责任的,乙方可相应减少返还比例。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或向市场主办单位、消费者协会等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附则

14·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4·2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14·3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减轻或免除本合同规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责任的,仍应以本合同为准。

14·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影响了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双方应当本着公平原则协商解决。

14·5乙方撤离市场的,由市场主办单位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主办单位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14·6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签字):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年月日年月日

市场主办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附表一

工程报价单

号项目单位单价数量合计金额工艺做法、用料说明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备注:此表用量较多企业可复印作为合同附件。

附表二

甲方供给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

号材料名称单位品种规格数量供应时间供应验收地点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备注:所供给的材料、设备须有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专业检验单位提供的检测合格报告。

附表三

乙方供给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

号材料名称单位品种规格数量供应时间供应验收地点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备注:所供给的材料、设备须有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专业检验单位提供的检测合格报告。

附表四

工程竣工验收单

验收时间:年月日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竣工验收意

见甲方签字(盖章):

监理单位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备注:竣工验收中,尚有不影响整体工程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入住,但必须签订竣工后遗留问题协议做为入住后解决遗留问题的依据。

附表五

家装工程保修单

甲方

甲方人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家装工程地址

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保修期限自年月日到年月日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备注:

1、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装饰装修保修期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为五年;

2、保修期内因乙方施工、用料不当的原因造成的装饰装修质量问题,乙方须及时无条件进行维修;

第10篇

为切实强化对区财政性投资工程的管理,确保立项、招标、建设、审计等重要程序能够规范运作,发挥财政建设资金的最大效益,特制定本规定如下:

一、凡属开发区财政性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含经济发展公司、区各事业单位、新农村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必须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其中5万元以下的,经条线、财审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区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5万元以上的,由主任办公会或专题会议讨论立项。具体由各实施单位向会议递交书面可行性报告(主要介绍项目投资的概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工程款兑付方式等)。实施单位汇报后实行回避,由会议决定是否立项。规划建设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同志列席会议。

二、所有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必须阳光操作,实行公开招标。50万元以上的由市招标办公开招标,5万元-50万元的由开发区招投标工作小组组织公开招标或邀标,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条线、财审分管负责人会商后,报区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比价发包。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具备实施相关项目建设的资质等级和法人资格。未经公开招标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擅自安排的建设工程,概不结算建设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所有招投标项目必须做好相关招标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三、财政性投资的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办理各项手续(包括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图审、消防、防雷审查、报监等),明确现场负责人及工程监理,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造价实施有效的管理。如在建设工程中发现有诸如偷工减料,不服管理,不按合同及图纸施工的违规违章行为,实施黄牌警告制度,三次黄牌警告的单位5年内禁止参加开发区的项目建设活动。

四、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工程量或增加造价的,须事先出具报告,经条线、财审分管负责人审核,报区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变更,对造价较大的要由专题会办会议确定。增加的工程量一并列入审计。工程量的计量需要由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监理、施工单位三方签字并由审计单位复核后方可确认。

五、所有工程必须进行决算审计,最终以审计价格开具税务发票结算工程款,工程决算不经审计的一律不得付款或抵冲款。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综合验收制度,综合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在1个月内提交正式决算及相关工程竣工资料,并承诺审计结果核减额超过5%的相关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在工程款中抵扣)。

六、建立开发区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分设招投标工作小组、工程建设工作组和工程验收审计工作组。

七、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

甲方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将万丽富德项目室外雨污排水管网工程委托给乙方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工程安装承包合同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万丽富德项目室外雨污排水管网工程。

2、工程地点:济宁市高新区。

3、工程内容:万丽富德室外雨污排水管网工程的材料采购、管沟开挖、管井砌筑、管道铺设、拉管等(详见工程承包范围)。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的总承包方式。

二、 工程承包范围

1、工程承包范围为甲方签章确认的室外雨污排水管网工程施工图中的施工内容,其中:

1.1 施工图纸内容中的设备材料(含井盖、管道等)采购、管沟管井土方开挖施工、砖砌排水井施工、管道铺设安装、管沟管井土方回填及压实施工、安装井盖等均在本工程的承包范围。

1.2 本工程不包括室内管道与室外管网检查井相接连及查找,楼内出户污水井的铸铁、PVC、PE排水管施工不在本工程的施工范围,但该铸铁、PVC、PE排水管会同步施工,乙方应配合施工。

三、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2、施工工期:本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为20个日历天。

3、工期顺延:如遇重大设计变更而增大工程量,或遇不可抵抗的自然灾害影响,经甲方签证确认,予以顺延。

四、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标准:按合格工程标准验收。 乙方对承建工程质量全面负责,严格按施工图及国家现行颁布的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和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五、合同价款及结算

1、乙方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的总包干价为人民币叁拾贰万捌仟元整(32.8万元整,含税)。

2、本合同总包干价已包括所有材料(设备)采购、运输、包装、采保、安装、土方开挖机回填、管道铺设、管井施工、管盖安装、安全及技术措施费用、施工保险费用、运输保险费用、管理费用、税金、利润等所有费用,其他费用均不再计取。

3、本工程采取总价包干方式,施工图纸范围内漏算及错算报价甲方均不予增加费用。

4、乙方应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10天内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甲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0天内完成结算审计。

六、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乙方材料进场后,甲方按总包干价的60%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2、工程施工完毕满足验收条件后,甲方在五天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总包干价的30%的工程进度款。

3、验收合格及办理工程结算后的三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至总结算款的95%;剩余总结算款的5%留作工程保修金,工程保修期满后的五日内,甲方一次性无息返还剩余质保金。本工程约定保修期为一年。

4、乙方收到甲方工程款应在三日内提供税务工程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在下次工程款支付时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负责。

七、双方责任及义务

(一)甲方: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设计图3套。

2、派出工程负责人监督乙方施工质量和进度,并办理工程签证。

3、根据合同约定和要求,及时办理签证、付款、验收和结算。

4、甲方协助乙方协调施工现场相关配合单位的关系。

5、施工中发现不符合施工图和规范要求的工程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责令停工或返工和及时整改,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二)乙方:

1、施工前,及时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2、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材料及施工工艺施工,并按照设计图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以确保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3、竣工验收前,负责本工程的材料、设备及成品保护,按文明施工现场要求作好施工场地清洁卫生。施工中应保护好项目现场的室外施工成品。

4、本工程现场安装及管理人员的办公、住宿、就餐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5、出席甲方主持的现场施工协调会,及时落实协调会议的工作要求。

八、材料(设备)采购供应

1、 本工程由甲方采购供应材料(设备)无。 本工程所用雨污排水管道均采用“东宏”牌。

2、本工程所有检查井采用M5水泥砂浆砌环保水泥砖,小区主车道(包括消防车道)均采用(外径)800*30厚B250铸铁井盖,不过车位置的管井井盖(如绿化带内)均采用(外径)800*20厚铸铁井盖。

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报甲方查验并确认符合设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的要求后方能用于本工程施工。进场的材料(设备)必须有生产合格证、检验报告等有效证明文件,不合格产品严禁在本工程使用。

九、工程变更及签证

1、甲方同意的工程变更按变更设计图施工及签证。所有的工程现场签证,必须由甲方签字方为有效。工程现场发生的签证按《室外雨污管网工程量预算报价》(见附件)中约定的单价及相应的实际工程量进行签证。合同外的签证计时人工工日单价按每工日130元计取。

2、若遇甲方或不可抗力原因延误工期,甲方仅对工期实施签证,乙方的施工工期可相应顺延。

十、工程验收

1、工程完工后,乙方应自行组织验收,并做好自查整改,并向甲方申请办理竣工验收。

2、甲方在收到乙方验收申请后3天内组织竣工验收。本工程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如有整改,正式竣工验收为复验合格之日。

十一、工程质量保修

1、本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为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施工内容。

2、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2.2 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1年。

3、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及返还按本合同第六条第3款约定执行。

十二、违约和争议

1、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含签证顺延工期)竣工。

2、如有材料或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负责在指定的时间内无偿更换并安装,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如甲方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则每延误一天按工程欠付款的2‰支付违约金。

4、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按本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

十三、其它

1、本合同附件有《室外雨污管网工程量报价》、甲方确认的施工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修期满结清保修金后自行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12篇

法定代表人:王用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人:叶智兴,浙江东方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陈贻身,男,1937年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县稠城镇绣湖西路6号2栋102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镇北门街93号。

法定代表人:曹学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人:赵箭冰,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陈小明,男,1953年8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县稠城镇北门街93号新仓库309室。

上诉人义乌市伟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与上诉人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浙法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伟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用伟、委托人叶智兴、陈贻身,建筑公司的委托人陈小明、赵箭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4年4月20日,伟业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建筑公司承建位于义乌市城北良种场内的伟业大厦,工程建筑面积为5680.90平方米,工程造价为239万元,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合格以上,工期自1994年5月至1995年1月10日,每延误一天由承包方按合同总造价的0.5%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合格工程不奖不罚,经修补后合格工程,包括加固处理经鉴定可投入使用工程按1%罚承包方,发包方如需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正式修改通知书和修改图纸,承包方才予实施。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即开始施工。在大楼桩基工程施工期间,浙江省煤田地质测试中心桩基动态测试室分别于1994年5月7日、5月20日、6月22日作出工程桩基检测报告,指出伟业大厦桩基中部分桩存在夹泥、软泥物、砼强度不均段、偏低等质量问题。义乌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向建筑公司发出《质量问题通知书》,指出桩基施工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暂停施工,请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1994年7月6日东阳市建筑设计院变更了设计图纸,义乌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向伟业公司发出《复工通知书》,同意复工。因伟业大厦增加建筑面积,伟业公司与建筑公司又签订《建筑施工补充协议》,约定:建筑公司垫资40万元,伟业大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归还,不计息。伟业大厦工程预算300万元,本工程按四级企业等级收取管理费,工程竣工时间为1995年3月30日(按验收报告为准)。以后伟业公司向有关部门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有关审批手续并领取了《商品房预售证》。在施工过程中,伟业公司未按经会审图纸的要求,经东阳市建筑设计院变更了部分图纸后,又将审批建筑层数六层(局部七层)改建为七层(局部八层),伟业大厦实际建筑面积达到9043.09平方米,违法超建1311.95平方米。1995年2月28日,义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向伟业公司发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书》,责令伟业公司在同年3月10日前将违法建筑物自行拆除。同年8月10日,该委员会又作出《城市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伟业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建设,且不按会审图纸施工,擅自加层,其行为违法,决定处以罚款并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995年8月18日,伟业公司按处罚决定缴纳罚款后,义乌市城建监察大队通知伟业公司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同意工程扫尾施工。1995年8月25日,伟业公司重新补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规模层次七层局部八层,占地1222平方米)。1996年2月,伟业大厦竣工。同年5月,伟业公司搬入伟业大厦八楼办公并出卖了部分房屋。同年9月16日,义乌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向双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指出:伟业大厦不少梁及墙体有裂缝,该工程经多次图纸变更、增加间数及层数,且未正式验收即交付使用。通知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伟业大厦,请法定检测机构提出加固方案。1996年12月18日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院(以下简称省建科院)根据伟业公司、建筑公司、东阳市建筑设计院、义乌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要求对伟业大厦作出《结构检测及结构复算》,认为由于加层和增加较大吨位水箱和电梯,致使第三层框架承受的荷载比原设计增加较多,房屋装修后超出的荷载是可观的。升层后超载是梁上出现裂缝的基本原因,砼没有达到设计强度等级对裂缝的产生也有一定的影响。1997年1月6日,义乌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向双方发出《工程质量问题通知书》。同年2月27日,义乌市建设局向伟业公司发出《关于要求立即腾空伟业大厦的通知》。同年5月18日,省建科院受伟业公司委托又提出伟业大厦结构复算与结构处理的具体方案。同年6月23日,义乌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向建筑公司发出了《质量问题通知书》,指出鉴于该工程保证资料严重不足,无法证明工程合格,不准交付使用。1997年7月22日,义乌市建设局发出通知责令伟业公司停止使用伟业大厦。7月23日,义乌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向伟业公司发出《关于建筑工程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的通知》。9月22日,义乌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作出《伟业大厦工程质量等级核定通知书》核定讼争工程为不合格工程。9月29日,义乌市建设局对伟业公司作出《义乌市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限伟业公司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把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屋腾空拆除加层建筑物并对其他建筑物返修加固。伟业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2月6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1996年5月伟业公司搬入伟业大厦办公,伟业大厦出现的第三层框架梁裂缝,基本原因是升层和增设较大吨位水箱及电梯,加固可否保障质量,尚无定论,义乌市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维持义乌市建设局处罚决定。以后,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不合格工程的原因、拆除及加固责任和费用、工程造价等一系列问题发生争议。1998年9月4日,伟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伟业大厦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而增加支付的各种费用,向伟业大厦商品房预购方支付赔偿金共计1027.5159万元。以后伟业公司又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建筑公司拆除升层部分1312平方米、对伟业大厦立即返修加固、支付违约金、罚金、维修费、检测费、多收工程款、赔偿损失共计102.1946万元。

另查明,一审审理期间,经伟业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对伟业大厦工程(包括七层、局部八层)造价进行鉴定,结论为3717070元。伟业公司未经检验使用伟业大厦后至今未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内容履行拆除伟业大厦七层、局部八层的处罚决定。自1994年1月7日至1996年7月18日,伟业公司先后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3443645.30元。在伟业大厦施工期间城建部门因工程质量问题责令1995年2月28日至1995年8月18日期间停工,停工时间计171天。1993年12月3日,吴昕生给伟业公司出具了收据,载明收到伟业公司钢筋共403吨,计人民币141万元,以上钢筋抵伟业大厦工程款,义乌市稠城城西建筑工程队加盖了印鉴。吴昕生在伟业公司与建筑公司订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为建筑公司的签约代表。1999年5月3日吴昕生向一审法院出具书证证明:其向伟业公司写收据时不代表建筑公司。1998年11月24日义乌市人民政府发文决定对建筑公司改制,建筑公司更名为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有限公司承担。1999年2月12日,改制后的有限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

一审法院认为,伟业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和《建筑施工补充协议书》为有效合同。建筑公司按约定完成伟业大厦工程后,伟业公司未经验收即实际使用伟业大厦,应视为工程已竣工交付,由此产生的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应由伟业公司承担责任。伟业公司主张其入住伟业大厦后自行对工程进行了维修、检测,所支出的费用由建筑公司承担,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合同约定的工程期限,扣除合同未约定的伟业大厦升层的施工时间和有关部门责令补办手续的时间,建筑实际完工时间比合同约定的工期逾期105天,建筑公司应向伟业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行政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伟业公司应对伟业大厦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承担主要责任,建筑公司承担次要责任。按一审法院委托的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对伟业大厦工程造价鉴定的结论,伟业公司未多付工程款,伟业公司提交的向建筑公司交付价值141万元钢筋折抵工程款的证据,经庭审质证不能认定这批钢筋已交付给建筑公司。伟业公司请求建筑公司退还多收100万元工程款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建筑公司应在伟业公司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金中法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履行拆除伟业大厦七层局部八层建筑物第二天起三个月内,履行修复、加固伟业大厦其余工程,交付合格工程。所需费用由伟业公司负担70%,建筑公司负担30%;二、建筑公司应向伟业公司支付延期交付承建工程的违约金157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伟业公司的其也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1385元、鉴定费15000元,合计76385元,由伟业公司负担53469元,建筑公司负担22916元。伟业公司和建筑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我院提起上诉。伟业公司上诉称:伟业大厦工程质量问题是由于建筑公司违规施工造成的,应由建筑公司承担拆除加层的责任,承担修复、加固的费用并依合同约定承担合同总标的造价1%的罚金。建筑公司应退还多收的工程款并承担退款利息。一审判决对建筑公司延期交工的违约时间计算有误,应延长至1996年5月。同时申请追加东阳市设计院为本案共同被告。伟业公司向建筑公司交付的价值为141元的钢筋应折抵工程款。由建筑公司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建筑公司上诉称:其在约定的工期内完工,不存在延期交工。伟业公司应向其返还垫资款40万元。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总造价的0.5%,违约金比例过高且权利义务不对等,为此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撤销或变更。由伟业公司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本院认为,伟业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有效,《建筑施工补充协议书》中由建筑公司垫资40万元的约定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而无效,补充协议的其他部分有效。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浙江省建科院《义乌伟业大厦结构检测与结构复算》、浙江省义乌市质检站《伟业大厦等级核定通知书》作为一审判决认定伟业大厦工程质量责任分担的依据是正确的,伟业公司应对伟业大厦工程不合格承担主要责任,建筑公司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伟业公司上诉主张讼争工程不合格是建筑公司违规施工造成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伟业公司使用伟业大厦的时间应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时间为准,一审判决认定伟业公司使用伟业大厦的时间应予变更,对建筑公司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数额亦作相应调整。根据合同总价款等本案实际情况,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予以调整,一审判决确定的建筑公司向伟业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是合适的,对伟业公司要求建筑公司增加支付违约金数额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建筑公司上诉主张其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工,未违约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案外人吴昕生给伟业公司出具的收据所载的内容不能认定价值141万元的钢筋已由建筑公司接收并折抵工程款,故收货收据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权利人有权另行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伟业大厦工程造价鉴定的数额与伟业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数额间的差额,应视为建筑公司垫资款由伟业公司返还亦支付50%利息。伟业公司申请追加案外人东阳市建筑设计院为本案被告,因伟业公司与设计单位间的委托设计关系与本案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不是一个法律关系,其提出的追加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浙法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