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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2

时间:2023-05-30 10:16:2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巴塞尔协议2,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巴塞尔协议2

第1篇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 资本监管 商业银行

一、引言

自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BCBS)颁布第一部《巴塞尔协议》正式版本以来,经过若干年的不断地补充修改完善,这部协议也俨然成为国际银行业普遍遵守的准则。距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的颁布已经过了2年的时间,但是对于今天全球银行业资本监管的部门来说,这部协议依然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巴塞尔协议三个版本的制定和颁布,也恰恰反映了从1988年至今,国际银行业对于银行资本监管理念的变化过程。回顾这一发展历程,将对现在的银行资本监管因此,本文将跟随三个不同时期巴塞尔协议的修订历程,并且比较三个版本的不同,来探讨资本监管的发展过程。

二、巴塞尔协议的发展过程

(一)1988年巴塞尔协议Ⅰ

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创新发展的初期,对于银行的资本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各国监管当局完全凭借主观意识判断各银行的资本水平。1974年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和德国赫斯塔特银行(Herstatt Bank)的倒闭促使了巴塞尔委员会的成立和巴塞尔协议的产生。

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签订并公布了《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巴塞尔协议Ⅰ。巴塞尔协议Ⅰ由四部分组成:资本的构成、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标准化比例的目标、过渡期和实施的安排。并把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也称一级资本)和附属资本(也称二级资本)。这一协议确立了国际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明确了银行资本的构成,根据资产负债表上的不同种类资产和表外业务项目确立不同的风险权数,规定了资本与风险资产的目标比率。把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标准比率规定为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

(二)2004年巴塞尔协议Ⅱ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银行业的发展和创新与日俱进,国际银行监管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只考虑信用风险而忽视其他风险的巴塞尔协议Ⅰ无法有效约束资本套利等问题,而且在银行资本和风险资产比率基本正常的情况下,以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为主的金融市场风险频频发生,仅仅依靠资本充足率已经不足以充分防范金融风险。1998年,巴塞尔委员会开始修改资本协议。

2004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即巴塞尔协议Ⅱ。巴塞尔协议Ⅱ的三大支柱是: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其中,新资本协议仍然将最低资本要求视为保证银行稳健经营的中心因素,有关资本比率的分子(资本构成)不变,8%的最低比率保持不变,对风险资产界定修改,分母由原来的单纯反映信用风险的加权资产加上了反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内容,实施全面风险管理。而且将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纳入资本监管,是希望金融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评估进行检查及采取措施确保商业银行有合理的内部评估过程,并鼓励市场纪律发挥作用,使市场参与者掌握有关银行的风险轮廓和资本水平等信息。旨在保证良好的市场纪律同时加入监管部门的监管,以三大支柱共同保证银行业的稳健发展。

(三)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

进入21世纪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市场竞争也日益激烈,金融衍生品的多样化也使得银行资本监管的难度加大。2007年开始爆发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暴露出许多银行业监管体系中的不足。因此2010年9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议上,27个成员国的中央银行代表们一致通过了关于加强全球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改革方案,这意味着巴塞尔协议Ⅲ的正式诞生。

巴塞尔协议Ⅲ对之前协议的创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为核心的一级资本(普通股和利润留存)充足率的最低要求从原来的2%提高到4.5%,一级资本充足率由原来的4%提高到6%;同时要求银行建立不低于2.5%的资本留存缓冲资本(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同时引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和流动性监管指标,系统重要性银行必须有1%的附加资本,从而降低大而倒闭带来的道德风险,用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PR)流动性风险状况监管与银行相匹配的满足最低限额的稳定资金来源。从而来提高银行业的资本质量和应对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三、从三代巴塞尔协议看银行资本监管的发展

(一)资本和风险

巴塞尔协议Ⅰ首次确立了资本的构成,将资本和风险联系起来,规定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标准比率为8%,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这样建立起资本和风险两位一体的资本充足率管理机制,协议将不同风险资产配以不同的风险权重,使同样规模的资产可以对应不同的资本量,用充足的资本来确保银行的抗风险能力,从而保证银行的稳健经营和发展。巴塞尔协议本着稳健和充足的理念对全球银行的资本监管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开端作用。

因此,可以看出巴塞尔协议Ⅰ体现的监管思想是明确银行资本的构成,从而用资本来约束风险,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促进全球银行体系的稳健。

(二)风险资产和全面风险管理

巴塞尔协议Ⅱ在巴塞尔协议Ⅰ的基础上确立了新的资本框架,在资本约束原则不变的条件下,扩大了资本计算中对风险资产的覆盖,巴塞尔协议Ⅱ的三大支柱即是它的核心思想,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提高风险计量的准确度,它修改了巴塞尔协议Ⅰ中只考虑信用风险的不足,而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也纳入了风险资产的计量。巴塞尔协议Ⅱ通过三大支柱提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思想,一方面采用标准法、内部评级初级法和高级法来提高对于信用风险的计量,另一方面明确提出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畴,即操作风险将作为银行资本比率分母的一部分,并为此也提供了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三种方法来衡量操作风险。这些新方法使得对银行风险资产的评估更有意义。

因此,可以看出巴塞尔协议Ⅱ强调的是对分母——风险资产的计量,除去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外,加入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银行对风险资产的评估。

(三)资本和安全

巴塞尔协议Ⅲ在新的现实经济背景的条件下借鉴巴塞尔协议Ⅱ的核心思想,对银行的资本监管又做了一次完善。规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由原来的2%提高到4.5%,并且要求商业银行持有2.5%的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这使得核心一级资本的要求达到了7%。重新界定监管资本,大大提升了核心资本要求,原来的附属资本概念被弱化,对资本扣减要求进一步严格,全部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无论是从宏观审慎方面还是从微观审慎方面,银行的资本要求都被大大提高。

因此可以看出,巴塞尔协议Ⅲ的核心思想是对分子——资本的计量,诸多资本条款都是要求增加资本,这也反映了在经历了从30年代以来最严重的金融危机后国际银行业对资本监管的又一次加强。巴塞尔协议Ⅲ是全球金融危机的产物,反映了国际银行组织对银行自营交易、衍生品和资产证券化等银行活动的更高资本要求,它强调了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结合,以确保银行在最低资本监管的基础上提高抵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四、结语

巴塞尔协议的每一次修改和补充都是根据当时的国际金融环境进行的,因此它一直都是国际银行业共同遵守的资本监管国际准则,对各国的监管部门来说,银行业的资本监管是必不可少的。资本是银行及其稀缺又珍贵的资源,所以在未来的发展中银行的资本势必会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尤其对我国商业银行来说,如何增强资本质量,进行有效的资本补充,以在日益复杂的国际金融环境中保持良好的竞争力,这都是需要我国的监管部门和银行业共同思考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罗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文献及评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 梅良勇,刘勇. 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监管改革及其影响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12):8-10.

[3] 杜婷.巴塞尔协议Ⅲ政策影响研究[J].金融发展评论,2011(12):35-41.

[4] 钟伟,谢婷.巴塞尔协议Ⅲ的新近进展及其影响初探[J].国际金融研究, 2011(3):.

[5] 宁喆敏.“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业的影响[J].开放导报,2012(2):.

[6] 冯乾,侯合心.资本监管改革与资本充足率——基于巴塞尔协议Ⅲ的上市银行分析[J].财经科学,2012(2):.

第2篇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III ;基本框架;中国银行业;影响

2008年以来的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促使全球金融监管当局反思监管框架,尤其是对于巴塞尔协议II的争议和反思,直接推动了巴塞尔协议III的出台。金融危机以前,许多银行由于过高的财务杠杆率、资本质量不好、资本数量缺乏以及流动性缓冲不足,加上具有扩大经济周期作用的减债以及具有系统重要性银行之间的相互联系,导致了银行危机加重。针对危机前银行的弱点,巴塞尔委员会开始了新一轮的改革,希望能加强银行以及全球银行系统的稳健性。从2009年7月至2010年9月出台的一系列文件共同组成了“巴塞尔协议III”。

一、巴塞尔协议III的新规定――兼论协议III与II的比较

总的来说,巴塞尔协议III是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监管相结合,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相结合的全面监管框架,使银行能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更有效的应对各种冲击。

(一)微观审慎

巴塞尔协议III对于微观方面的监管改革可以用资本比率计算等式来思考:一是分子,也就是监管资本;二是分母,也就是风险资产;三是资本比率本身。

1.分子:更加严格的资本定义

协议III对于分母的改革提高了资本质量。先看一下协议II的缺陷。第一,旧的资本定义情况下,银行也许有很高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但是有形普通资本充足率却可能很低。在金融危机之前,许多银行在风险基础上的杠杆率达到了33:1和100:1。第二,旧协议中资本定义组成要素过于复杂,这些复杂的定义使当损失上升时什么资产可以用的决定变得十分困难。第三,在这些复杂的资本质量决定标准中,还缺乏一致性的资本扣除标准。

巴塞尔协议III对银行资本进行了重新定义:一是银行的一级资本必须充分考虑在“持续经营资本”的基础上吸收亏损,其核心形式是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剔除少数股东权益、无形资产等项目;二是二级资本在银行“破产清算资本”的基础上吸收损失,并取消了二级资本结构中的所有子类别;三是银行的三级资本被废除,以确保市场风险要求下的资本质量与信贷和操作风险要求下的资本质量看齐。

2.分母:增加风险覆盖范围

巴塞尔协议III在分母上提高了风险覆盖范围:

第一,提高资产证券化交易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提高相关业务资本要求。(1)对资产证券化暴露进一步细分“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并提高其风险权重;(2)对使用外部评级确定资产证券化监管资本要求规定了额外限制条件,包括排除隐患自身提供增信安排导致的信用评级提高带来的资本优惠,银行必须进行尽职调查,持续及时地掌握基础资产池风险信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和风险特征;(3)提高了资产证券化涉及的流动性便利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并取消对市场整体出现动荡时的流动性便利的资本优惠。

第二,提高交易账户风险资本要求。对于交易账户使用内部模型法的银行,一般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除了计算VaR,还需考虑压力测试下的VaR,即基于10天持有期、99%单尾置信区间以及连续12个月的显著压力时期数据计算风险价值。同时,交易账户使用内部模型计量特定风险的银行,需要对信用敏感头寸计量新增风险资本占用。

第三,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委员会采取的措施有:使用压力测试估计的参数计算有效预期正暴露以覆盖广义错向风险,以此确定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资本要求;使用“交易对手暴露等价债券法”来捕捉信用估计调险,以此提出附加资本要求;大型金融机构计算风险暴露相关性时使用1.25的资产价值相关性乘数;提出延长风险保证金期限、压力测试和返回检验等新要求。

3.资本比率:提出新的要求标准

一是建立资本缓冲。资本缓冲分为两类,一是资本留存缓冲,二是逆周期资本缓冲。前者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构成,且不低于2.5%。后者比率为普通股或者其他能完全吸收亏损资本的0-2.5%,根据各国具体情况来定。

二是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下表是巴塞尔协议II和III对资本充足率要求的一个对比。

通过这样的标准,资本数量和质量都比巴塞尔II要求高出很多。质量上,注重普通股的比率,这是对于银行安全最有利的保障;数量上不仅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还增加资本缓冲。

(二)宏观审慎

巴塞尔协议III是宏观监管和微观监管相结合的新协议,而宏观审慎是针对于系统性风险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杠杆比率

杠杆比率计算法为核心资本与总资本的商。总资本不经过风险调整,可以防止模型风险和为计量错误提供额外保护,补充和强化基于协议II的风险管理框架。2010年7月26日巴塞尔委员会文件将一级资本最低杠杆率定于3%。巴塞尔委员会希望在2013年-2017年双轨运行这个比率,在2017年上半年进行最终调整,并希望在2018年1月1日进入协议III的第一支柱。

2.降低顺周期性

银行自身经营和监管要求的顺周期性放大了金融危机的危害性。巴塞尔委员会研究并公布了一些降低顺周期性的措施。首先,减缓最低资本要求的周期性波动。其次,建立前瞻性的贷款损失拨备。通过推动会计准则认可准备金与预期损失挂钩等方式,推进稳健拨备做法,提高吸收经济衰退时额外损失的能力。

3.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应该具备附加的损失吸收能力

由于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在整个经济运行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加上他们之间具有很多相互交易,产生广泛联系,在2007-2009的金融危机中,大金融机构的倒闭给整个金融体系造成巨大冲击,不但对实体经济造成影响,而且造成人们的恐慌,加速经济萎缩。金融稳定局建议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出1%的附加资本要求,降低“大而不倒”带来的道德风险。同时,巴塞尔委员会与金融稳定局正在研究一项针对具有“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综合方案,可能包括资本附加费、或有资本、保释债等。

(三)流动性监管

巴塞尔协议III的另一个重要改革是加强流动性监管,将流动性监管提升到和资本监管同样的地位,引入了两个统一的定量检测指标――流动性覆盖比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 NSFR)和五个检测工具。

1.新的流动性监管指标:流动性覆盖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

流动性覆盖率主要描述短期(30天以内)特定压力情境下,银行所持有的无变现障碍的、高质量的流动性资产数量,以此应对资金流失的能力。净稳定融资比率主要考核的是银行中长期(1年以上)的流动性,即各项资产和业务融资,至少具有与它们流动性风险状况相匹配的满足最低限额的稳定资金来源。(见表2)。

2.流动性监管的辅助监测工具

巴塞尔委员会规定了五个监测工具随时监测,用于反映银行业机构现金流、资产负债表以及某些市场指标的具体信息。

一是合同期限错配,该工具反映在指定时间段内合同约定现金流入、流出的期限差距,这个工具显示了在特定时间内跨度需要补充的流动性总量。二是融资集中度,它需要从三个角度测量:重要交易对手、金融工具及币种,重要性依据是单一交易对手、金融工具和币种分别占相应资产比重的1%以上,这可以识别比较重要的批发融资渠道及交易对手,监管当局希望借此鼓励融资来源多元化。三是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它是指银行可以用来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抵押融资和被中央银行接受作为借款担保品的、无变现障碍的资产。四是重要币种的流动性覆盖比率,为了防止重要币种的错误配置风险,银行和监管者需要监测重要币种的流动性覆盖比率。其计算公式为:外国币种的流动性覆盖比率=该币种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储备/未来30天该币种的净现金流出。五是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运用以市场为基础的数据作为对上述定量方法的有价值补充,包括市场整体信息、金融行业信息和特定银行信息,这些信息可以作为银行业、单个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困难的早期预警。

二、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一)中国银行监管部门拟实施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标准与巴塞尔协议III的比较

在巴塞尔III基本文件公布以后,中国银监会也推出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四大监管工具,构成未来一段时期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框架,被称作“中国的巴塞尔协议III”(见表3)。

来源:中国的监管标准根据网络资源整理;巴塞尔监管标准根据巴塞尔委员会2010年9月12日的文件《各国央行代表宣布更高的全球最低资本标准》整理。

(二)巴塞尔协议III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1.从核心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看,对我国影响不大

只从资本充足率上看,巴塞尔协议III对我国银行业影响不大。对于银行业资本要求质量和数量的提高是一个监管的趋势,中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远高于欧美银行。根据各个银行2010年度三季报,汇集了如下信息(表4)。除了深发行和浦发银行低于总资本要求10.5%,这些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均高于我国监管要求和协议III要求,并且协议III还不会立即实施,各个银行还有机会调整,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

2.杠杆率――中国银行业高于巴塞尔标准

巴塞尔委员会2010年进行了定量影响测算,在样本中全球两组银行的杠杆率分别为2.7%和3.8%,中国78家银行平均杠杆率水平为4.6%,高于我国要求的标准4%。

3.资本缓冲的要求将使未分配利润受挤压

我国和协议III都要求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国内商业银行对这一要求还有差距。行业平均水平在1.76%,除交通银行外,其他银行都低于2.5%的标准。如果按照巴塞尔协议III的标准,那么上市银行将需要提取更多的一般风险准备,从而未分配利润将受到一定挤压,分红率有可能降低。这需要长期积累资金来满足缓冲资本的需求。

金融危机导致国际银行业监管格局发生变化,一方面巴塞尔委员会吸收更多国家为委员会成员,另一方面在巴塞尔协议II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出台一系列文件形成巴塞尔协议III。但是,对于风险的监管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巴塞尔委员会的工作还将继续。中国作为委员会成员,一方面在参与制定规则过程中要为本国谋取更多利益,另一方面,将国际协议借鉴过来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国情的银行监管规则,促进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BCBS, the Basel Committee's response to the financial crisis: report to the G20,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Report, 0ctober 2010.

[2]Stefan Walter, Basel III and Financial Stability, November 2010.

[3]BCBS, Basel III: International framework for liquidity risk measurement, standards and monitoring, December 2010.

[4]BCBS, A global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more resilient banks and banking systems, December 2010.

[5]BCBS, 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 a revised framework, June 2006.

[6] Hervé Hannoun, the Basel III Capital Framework: a decisive breakthrough, November 2010.

[7]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Reducing the moral hazard posed by 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FSB recommendations and time lines, October 2010.

[8] BCBS, Group of Governors and Heads of Supervision announces higher global minimum capital standers, September 2010.

[9]BCBS, Guidance for national authorities operating the countercyclical capital buffer, December 2010.

[10] BCBS, the Basel iii Accord, From the Basel iii Compliance Professionals Association (BiiiCPA), 省略, Sep.2010.

第3篇

[关键词] 《新巴塞尔协议》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内部评级法

2004年以来,我国银行系统的一系列大案要案,暴露了我国商业银行系统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如今混业经营正成为我国商业银行运作的趋势,但新业务在产生的同时也蕴藏着巨大的风险。作为国际商业银行监管风向标的《旧巴塞尔协议》,自其产生之日起就为各国商业银行的监管提供着可供参考的指标和依据,其几经改革和变迁,体系和框架日趋成熟,逐渐为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所接受。因此,怎样在《新巴塞尔协议》框架下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新课题。这一课题对于我国实现入世承诺,于2007年年底前全面开放银行业,显得尤为重要。

一、《新巴塞尔协议》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关系

从表面上看,《新巴塞尔协议》侧重的是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监管当局的监督。其实,《新巴塞尔协议》在更深层次上,是一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规范文件。

首先,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诸多内容中的核心部分就是风险控制。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有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新巴塞尔协议》在根据不同的资产面临的风险提供不同的风险系数的基础上,提出内部评级法,使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对的风险更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其次,《新巴塞尔协议》在制定之前,吸收了2003年7月美国COSO公布的《风险管理整体框架》(草案)的理念,即八个因素: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件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对策、控制活动、信息和交流、监控。众所周知,COSO是美国自律性的内部控制规范制定组织。《新巴塞尔协议》对其理念的吸收,说明加强内部控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不仅是企业界的共识,还是商业银行经营满足安全性、赢利性和流动性要求的重要方面。

另外,根据众多国家实施《旧巴塞尔协议》的经验,《旧巴塞尔协议》在改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方面有十分显著的作用。无庸置疑的是,实施《新巴塞尔协议》,必然迫使商业银行改变风险资产机构,提高资本充足比率。这个过程,会带动商业银行多方面的改变:通过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和表外项目的控制;对资产相对收益和风险进行比较,实现资产组合优化;协调统一的资本比率和风险权数也有利于商业银行之间的比较,以便迅速找到不足,提高营运效率。

二、《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内容

《新巴塞尔协议》主要由三大支柱构成;第一支柱对于最低资本率仍然要求维持8%,内容包括:建立内部评级系统、修正标准法规定、提供信用风险减轻交易的计算方式、资产保全以及增订操作风险要求。第一支柱第一次对操作风险提出了明确的资本要求,鼓励好的银行自行建立内部评级机制,以期符合自身经营特性。

第二支柱提升了监督检查的作用,旨在鼓励银行为了识别、度量和控制风险,发展适合自身特征的内部风险资本评估,为银行监管提供了防止银行无正当理由的减少资本进行监管干涉的依据。

第三支柱体现了巴塞尔委员会通过增加透明度促进市场约束的努力,特别强调资本和资本充足率披露(其中含有资本结构的组成和监管资本率),包括风险暴露的风险信息的市场披露(其中含有信用、市场、利率和操作风险)。

三、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与《新巴塞尔协议》的比较

为了实现与国际银行运作机制的接轨,我国银监会于2004年3月1日颁布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两者有联系,也有不同:

1.《办法》在许多方面借鉴了《新巴塞尔协议》的内容,将第二支柱――监督检查和第三支柱――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在内;《办法》还借鉴了新资本协议标准法,在计算风险时摒弃以OECD成员与否决定风险权重的不合理做法,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商业银行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在资本要求计算方面,《办法》合理确定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并对《旧巴塞尔协议》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了调整。

2.《办法》参考《新巴塞尔协议》第二支柱和我国《银行监督管理法》第四章的规定,明确了监管当局的监督职能,在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方面建立了一套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的标准和程序,其中,监督检查的核心内容是按照资本充足率的高低,把商业银行的类型划分为三类: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为了防止资本充足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降到最低监管标准以下,监管当局可以采取干预措施;对资本不足的银行,监管当局可以采取纠正措施;对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监管当局还可要求商业银行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并依法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3.《办法》与《新巴塞尔协议》最大的不同在于,它没有明确将内部控制的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之所以有这个重大区别,是因为我国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内部评级系统始终处于不健全的状态。商业银行虽然已经根据《旧巴塞尔协议》建立了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但是风险资产的测算工作始终未能制度化。风险测量成本高、信用环境差使得内部评级系统的建立和推行存在巨大障碍。

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办法》规定2007年1月1日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最后达标期限。近两年,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等纷纷达到标准要求,成功上市。

四、《新巴塞尔协议》框架下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要点

多种障碍因素的存在,使得我国目前不具备全面实行《新巴塞尔协议》的现实条件。但是,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强调:“在满足最低资本监管要求的同时,商业银行还应当重视改善风险管理”。可见,在2007年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必然会向《新巴塞尔协议》过渡。根据我国的现实,这一制度有以下几个要点:

1.确定外部评级机构,关注信用等级转移概率。针对信贷业务,传统的内部控制主要是“审贷分离”制度。《新巴塞尔协议》特别强调内部信用管理问题,最主要的做法就是内部信用评级法。我国目前《办法》主要借鉴的是《旧巴塞尔协议》的做法。但是经过比较,可以发现,只要在原法的基础上稍加改进,便可以达到《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新巴塞尔协议》和《旧巴塞尔协议》在内部信用评级法上的不同如下表:

表《新巴塞尔协议》和《旧巴塞尔协议》在内部信用评级法上的不同

构建外部评级机构,让其在内部信用评价法下发挥作用,是实现商业银行有效内部控制的有效途径。

其次,这个制度要关注信用登记转移的概率。结合表1来讲,就是某一项资产的信用级别由AAA转移到BBB的概率是多少。这一概率的计算,主要的工作室做好内部信用评级的管理,这种管理除了给出评级级别结果外,还侧重于级别的变化和变化的方向、程度的大小等,同时要掌握变化的可能性以及变化的趋势。因此,商业银行建立自己的信息库,并将信息库在商业银行之间的互通和共享十分有必要。

2.新兴业务必须强调在险价值。我国商业银行很重视开展新兴业务,比如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国债买卖等。这些业务所蕴含的风险不同于传统信贷业务,在内部控制上也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因此必须强调其在险价值(value at risk),尤其是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新巴塞尔协议》提倡商业银行应该有自己的内部风险和内部评级模型,并用这些模型去解决新业务带来的新风险。由于我国目前利率并未市场化,金融市场也没有相应的衍生工具来规避利率变化带来的市场风险,因此,国债买卖业务亟需构建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而对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信用风险,特别是提前还款风险,也需要制定相应内部控制制度来进行控制。

3.构建独立的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西方许多国家的银行都建立了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该部门独立于整个企业的风险,从而保证客观、公正、独立、透明化监督的作用。这与《新巴塞尔协议》的主旨不谋而合。200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内部控制指引》要求建立独立的评价监督部门内来考核内部控制的建设。目前我国许多银行都没有建立独立的评价监督部门,这一部门的缺失,使得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处于相对无序状态,大大降低了银行识别风险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3.对于金融衍生产品的内部控制。《新巴塞尔协议》建议商业银行使用金融衍生产品来规避风险、适时获利。许多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也十分注重发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但是,金融衍生产品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在内部控制机制不利、技术能力不强的情况下加以利用,后果可能是很严重的,巴林银行、远东证券就是典型的例子。我国目前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金融衍生产品,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制,商业银行涉足证券业主要是以“商”的角色出现。但是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控股下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业务往来,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混业经营,因此,尽早在金融衍生产品这个方面进行风险权重的规定和控制,不仅必要,而且紧迫。

第4篇

历经数月的讨论与争议,由27个国家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高级代表组成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9月12日正式宣布,各方代表就《巴塞尔协议III》的内容达成了一致。这一被视为近几十年来对银行业监管的最大规模改革方案在强化银行资本风险管理的同时将会驱使银行业的经营格局发生重大洗牌和变局。

三大核心内容

从属于国际结算银行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是一个国际性的金融组织,其最显著的贡献就是制定了为各国银行监管部门所认可和使用的巴塞尔协议I以及巴塞尔协议II和目前的巴塞尔协议III。

诞生于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I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而1999年形成的巴塞尔协议II则提出了以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三大支柱的新资本监管框架。金融危机之后,根据G20达成的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共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去年12月开始启动了巴塞尔协议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并最终形成了巴塞尔协议III。

新的协议主要是针对银行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的一项综合银行监管指标体系。目前各方达成一致的还是银行资本充足率,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最低资本金比率要求根据巴塞尔协议III的规定,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提高至4.5%。另外,各家银行应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这意味着,银行将必须把最低核心一级资本比率提高到7%(银行每投资或放贷100美元,就需要留出7美元用作储备;贷款和投资的风险越高,要求的资本也越高)。

一级资本的限制性定义巴塞尔协议III对银行资本的定义做出了更加严格的界定,即一级资本只包括普通股和永久优先股,并要求银行在2017年底前满足更严格的资本定义。

过渡期安排为了减缓市场对巴塞尔协议III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忧虑,监管机构给出了8年的缓冲时间让银行逐步适用新规则。其中,在全球各商业银行达到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要求方面,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为5.5%、2015年达6%;在达到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方面,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升至4.5%;同时,截至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冲提高到2.5%。巴塞尔协议III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1月1日起将协议列入法律当中,并且要求从当日起各成员国的商业银行必须满足其最低要求。

相较原有的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III的突破表现在,一方面,资本充足率要求明显的提高,其中银行一级资本率比原来提高了2%,核心一级资本率比原来高出3倍多。虽然在巴塞尔新规下银行可以将核心资本比率降低到7%以下,但可能会面临分红、派息以及股权回购等方面的限制,特别是一旦银行的资本金比率降低至4.5%以下,将面临严厉的监管制裁,可能由国家监管机构出面干预;另一方面,巴塞尔协议III第一次提出了资本缓冲资金的规定,该规定将从2016年1月开始启用,并于2019年1月完全生效。

妥协性产物

相比巴塞尔协议I和II的制定和实施动辄花费十余年时间不同,巴塞尔协议III的出台可谓神速,即便是从雷曼兄弟破产算起,也才仅用两年的时间就敲定了方案。不过这两年间,巴塞尔协议III也是数易其稿,而此次公布的正式协议明显异于最初版本的主要特征体现在,由于受到来自银行的广泛压力,也为了如期推出新协议,巴塞尔委员会不得不做出了适当的妥协。

对于巴塞尔协议III有关内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美欧等发达国家之间。相比于美国而言,很多欧洲国家对于落实更严格的资本规定都持紧张和保守的态度,特别是美国和德国之间的角力异常激烈,其中前者希望落实期间最长为5年,德国则主张延长至10年。因此,为了能够使本国利益不受损失,欧洲不少国家银行业及政府团队就巴塞尔协议III的制定进行了近一年的游说,最终达成了一个妥协的协议。

与最初版本相比,监管指标的明显放松是巴塞尔协议III妥协性特征的集中表现。如巴塞尔委员会原拟定的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6%和5%,但由于德国希望分别降低50基点,最终协议保持了6%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但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到了4.5%。此外,虽然德国坚持新规的过渡期应为10年的要求由于鲜有支持者而未能如愿,但最终协议却同意在2017年年底以前银行可以将获得的政府救助资金计作普通股,而这按协议的资本定义是不合条件的。另外,关于其它从严定义资本的规定,国有银行亦可获得额外5年的豁免期,这对于拥有大量非上市国有银行的德国来说的确是一大让步。

当然,美国也应该是监管指标放松的大赢家。据巴克莱资本估算,由于有了“妥协”,美国35家最大银行控股公司仅需拿出1150亿美元的新股本或留存收益,就能满足一级资本金比率的规定,比之前预期的减少了一半。

对银行反周期缓冲资本要求的搁置可以看作是巴塞尔协议III妥协性的另一大标志。除上述2.5%的资本缓冲资金外,巴塞尔委员会7月份还特别提出了一个逆周期资本缓冲要求,即在经济繁荣时期,银行应额外划拨零至2.5%的逆周期缓冲资本,以防止信贷过度增长,同时又可在经济不景气时帮助吸收亏损风险。这部分资本由普通股或其他可完全吸收亏损的资本构成。不过,巴塞尔协议III并没有对此进行明确,对此,巴塞尔委员会表示将与各国监管部门协商,以确定这一缓冲资本的具体实施条件。

正是由于是一种妥协性的产物,巴塞尔协议III得到了美欧央行的高调拥护和支持,因此,今年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G20峰会通过和批准该协议已经没有多少悬念。

各国影响不一

虽然各国对于巴塞尔协议III都投了赞成票,但由于各国银行的生态状况不一样,新规所产生的影响会有很大的差别。

为了减少自身的负债数额,美国、加拿大等国银行在金融危机中都已经添加了新的管理资产的基金,不过,即便是经过了2009年的压力测试,美国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目前也只有4%,而且据摩根士丹利分析,如果按照一级资本的最新定义,包括花旗银行和美洲银行在内的7家美国银行也将面临一级资本充足率不足的局面。依据花旗银行和美洲银行2009年年报分析,其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了11.67%和9.25%,但若在新的定义实施之后,二者的一级资本充足率可能会低于6%。

第5篇

关键词:次贷危机;商业银行;巴塞尔协议Ⅲ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l(2012)03—0051—05

一、次贷危机推进巴塞尔协议的改革

2007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经历了由利率风险引起信贷危机最后转化为流动性危机的过程,并蔓延至全球,成为自1929--1933年经济危机以来影响最广、损失最严重的全球性金融危机,至今全球经济仍未从衰退中脱身。

2007年4月2日,美国第二大次级抵押贷款公司——新世纪金融公司因无法满足抵押贷款回购要求,从而申请破产保护,由此拉开了美国金融危机的序幕,随后经历了三个阶段逐渐演化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第一阶段,利率风险引起信贷危机。随着2005年以来美国连续17次加息,导致次级贷款借款者还款压力加大,断供现象严重,次级贷款公司坏账上升,市场上投资者对次级贷款抵押债券回购需求加大,次贷危机由此爆发,美国有30多家次级抵押贷款公司出现停业,至2008年9月美国政府出手接管房利美和房地美两公司,道琼斯指数和纳斯达克指数接连大幅下挫。第二阶段,市场流动性蒸发,信贷危机转化为流动性危机,以雷曼兄弟倒闭为标志,短短几个月AIG被迫国有化,美国五大投资银行中三家倒闭或被收购,全球金融机构大范围损失现象显现。第三阶段,随着欧债危机的爆发,危机通过多渠道影响实体经济,成为全球金融危机,实体经济遭受严重冲击,全球经济进入严重衰退。

(一)商业银行在次贷危机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第一,银行放宽信贷标准,大量向信用级别低且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人员发放次级贷款,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非理性繁荣,直接带来了潜在的信贷风险,2000--2006年,美国现房销售价格上涨了80%。

第二,大量发行抵押贷款证券给放款机构形成风险转移的幻觉,进一步促使了次级贷款的发放。流动性过剩催生的对高收益债券的旺盛需求,推动了次级债券市场快速发展,风险随着次级贷款证券化的债券卖给全世界投资者,从而将金融风险扩散到全球。信息披露不完善导致投资者不了解次贷债券隐含的风险。

第三,为了提高证券化产品的吸引力,银行通过互相提供信用违约互换(CDS)外部信用以提高证券化产品的吸引力,这种担保导致已转移的信用风险回归。CDS增加了债券市场的流动性,进一步促进了次贷二级市场的发展,但是如果CDS交易对方无法赔付,市场机会发生危机。

第四,金融机构大量介入二级市场,高杠杆率导致金融风险积聚。为了从日益繁荣的直接融资市场中分取利益,大投资银行、大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结构投资机构(sⅣ)发行短期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去投资次贷债券,从中赚取差价。但短贷长投蕴含了不少流动性风险,2007年8月份出现流动性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SIV机构出现融资困难,同时由于所持有的资产价格下跌使得表外实体损失惨重,面临破产清算的危险。这些表外实体虽然都是单独法律实体,商业银行没有法定义务承担表外实体的投资损失,但为降低表外实体破产给银行集团带来的声誉风险,银行被迫将这些表外风险暴露重新收回表内。此类表外业务具有高度的杠杆性,一方面表内资产迅速膨胀和集中度风险上升要求银行增持资本,另一方面巨额的投资损失侵蚀了银行的资本基础,导致资本充足率骤然下降,金融机构必须收缩信贷资金以控制资本对冲率,从而在流动性短缺后不可避免出现了信贷收缩,从而导致实体经济的萎缩。

(二)次贷危机后巴塞尔协议的改进

次贷危机爆发于《巴塞尔协议Ⅱ》(统称新资本协议)全球正式实施之前,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此次危机是资产证券化泛滥的结果,此次危机可以看作是1988年旧资本协议缺陷的一次集中爆发,旧资本协议中表外资产不在资本的监管范畴,因此导致银行监管资本套利,近年来全球资产证券化现象严重。虽然新资本协议中要求将表外资产纳入资本监管体系,只是由于未正式实施,各国执行力度差异较大,但此次危机也暴露了新资本协议中顺周期性、资产证券化框架细化不够、交易账户和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流动性风险被长期轻视、金融机构长期高杠杆运作、信息披露要求不完善的缺陷。

为应对次贷危机暴露出的问题,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及金融学界都纷纷对巴塞尔协议Ⅱ提出改进意见。2009年7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了《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征求意见稿),2009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再次提出了《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检测的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委员会(BCBS)召开27个国家央行行长及银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GHOS),通过了加强银行业资本要求和流动性监管标准的改革法案——“巴塞尔协议Ⅲ”(BaselⅢ),并在11月韩国首尔峰会上通过,12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协议Ⅲ的相关文件。

这是次贷危机后全球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做出的大规模监管改革,是将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效率为先”的经营思路向“以安全为先”经营思路的转变,必将对全球商业银行的经营与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二、《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Ⅲ》(下简称“巴塞尔Ⅲ”)是在原有新资本协议基础上改革资本监管规则、建立全球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标准,并增加杠杆率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总体目标是改善银行体系应对由各种金融和经济压力导致的冲击的能力,确保银行体系稳健性基础上保障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本监管思路的改变

《巴塞尔协议Ⅱ》是在原有资本协议基础上扩充了风险计量的范围,引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概念,主要侧重于风险资产计量即分母的测算,但是2007年以来的金融危机暴露了以风险识别为基础的银行管理与监管中存在的巨大漏洞,因此巴塞尔协议Ⅲ在丰富了风险资产计量的基础上,侧重于对分子即资本的计量,诸多条款都与资本的界定、资本的提高有关。

1 扩大风险资产覆盖范围

(1)提高对交易账户及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在旧框架下银行通过将大量风险资产转移至表外实现监管资本套利,未及时对银行表外风险和衍生交易带来的风险进行关注是导致本次危机的关键因素,因此扩大风险资产的覆盖范围是本次危机的重要教训之一。

新规则要求将表外资产及资产证券化产品按照一定折算系数转换为信贷资产,并引入了基于12个月严重金融危机条件下压力风险价值的资本要求。对于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之间再次证券化风险,不再使用由于银行担保而得到的外部评级,将证券化情形下短期合格流动性便利使用的信用转化系数从20%提高到50%。

“巴塞尔Ⅲ”还针对危机中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暴露的问题进行修改,提高了第二支柱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标准,对证券化风险、表外交易风险、集中度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声誉风险提出了更加具体的管理要求;具体化了第三支柱的披露要求,如资产证券化风险、与表外特殊机构(SPV)利益关系、再次证券化风险等。第一支柱和第三支柱要求从2010年底开始实施,第二支柱的风险管理标准立即生效。

(2)强化交易对手风险的资本要求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于衍生品交易、证券融资和回购活动,交易对手风险也是本次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一个重要风险。

新协议要求各金融机构测算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带来的资本需求,同时需定期测算交易对手信用水平下降带来的公允损失(信用估值调整EVA风险),巴塞尔委员会认为EVA风险是比违约损失更大的损失来源;同时要求银行对外部评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进行内部评估,消除与风险缓释相关的某些“悬崖效应”。

因为金融机构风险暴露的相关性比非金融行业更高,为解决金融机构因相互关联性产生的系统性风险,“巴塞尔Ⅲ”提高了对金融机构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同时巴塞尔委员会将联合支付和清算体系委员会(CPSS)建立中央交易对手和交易所,对达到严格标准的中央交易对手的抵押品和市风险可使用0%的风险权重。这将推动对市场风险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实施综合管理,解决市场波动性扩大的压力时期资本要求过低的担心,有助于金融体系之间的系统性风险。

2 进一步统一监管资本定义,提高资本质量

危机表明相同资本充足率情况下,资本结构的不同可用于直接冲减损失的能力差异较大,同时由于各国资本定义不一致,并缺乏透明度,从而导致市场较难对不同银行进行充分评估和比较。为更好反应各银行资本的清偿能力。“巴塞尔Ⅲ”对资本定义进一步细化,具体如下:

(1)资本分类

“巴塞尔协议Ⅱ”将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同时还有三级资本可用于吸收市场风险损失,“巴塞尔协议Ⅲ”重新将资本分为一级核心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取消三级资本,所有亏损只能从一级核心资本扣除。

在资本监管中包括一级核心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充足率及核心资本占一级资本的比重等指标。

(2)资本定义

一级资本包括普通股权益和其他持续经营条件下的资本,一级核心资本必须是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其他一级资本必须是次级的、对非累积的收益具有充分灵活性、没有到期日或没有赎回激励安排。

一级核心资本必须扣除商誉、本行股票、净递延所得税资产、对未纳入并表范围金融机构的股本投资、表现项目现金流套期储备的损益、贷款损失准备金缺口、银行本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的负债公允价值的损益等。

二级资本主要是可用于清算的资本,权益顺序在存款和一般债务之后,原始期限高于5年,无赎回激励安排,在到期日5年前按照线性摊销入监管资本。

最后,为强化市场约束,提高资本的透明度,银行必须披露所有监管要素,并与会计报表项目有对应关系。

3 提高对资本的要求

(1)更严格的资本要求

根据“巴塞尔协议Ⅲ”要求,作为核心的一级资本(普通股和利润留存)充足率的最低要求从原来的2%提高到4.5%;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由原来的4%提高到6%;包含二级资本在内的总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自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前必须达标,其中2013年前,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3.5%;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5%,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2)设定资本留存缓冲比例

在吸取次贷危机教训基础上,为有效防范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爆发,保证商业银行持有缓冲资本在经济危机时期可有效承担重大项目损失,巴塞尔委员会设置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且在一级核心资本中体现。

如果商业银行资本留存缓冲达不到要求比例,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等。这项规定将于2016年起实施,逐年增加留存0.625%,至2019年完全达标,即至2019年一级核心资本最低比率应达到7%。

(3)建立逆周期监管缓冲资本要求

经济繁荣时期,资产不良率较低,风险资产可能出现低估,且银行经营具有较明显的顺周期行为,即经济繁荣时期贷款增加较快,而公允计价和贷款持有到期的会计标准,都将放大顺周期效应,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放大经济周期的波动和加大金融系统的不稳定,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逆周期缓冲资本的概念。

逆周期缓冲资本是指银行监管当局可以根据对经济周期的判断,在经济上升期增加对银行的资本要求,增加超额资本,用于弥补经济衰退时期的损失,规模为风险资本的0%--5%,各国根据实际经济情况中确定的,也需在核心一级资本中体现。

(4)对系统重要大型银行建立附加性资本要求

为应对本轮金融危机出现的“大而不倒”机构的道德风险,巴塞尔委员会对系统性重要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该类银行增加1%的附加性资本。同时巴塞尔委员会正在进行一项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综合方案,可能包括资本附加费、或有资本、保释债等。银行资本充足但流动性紧张,因为这些银行未进行审慎的流动性管理。危机前,资本市场活跃,资金充裕且价格较低,但危机发生后,市场流动性迅速蒸发。本次危机反应了流动性对银行提醒的重要性,建立流动性监管与资本监管同样重要,因此“巴塞尔Ⅲ”力求建立一个全球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标准,设定了两个监管指标——流动性覆盖率指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指标(NSFR)。

流动性覆盖率(LCR)主要确保金融机构优质流动性资产满足短期流动性需求(30天)的能力,该比率有助于商业银行拥有充足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提高抵御短期流动性中断的弹性,根据巴塞尔Ⅲ协议规定,流动性覆盖率不得低于100%。即:

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100%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

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主要用来确保银行在较长期限内可使用的稳定资金满足其表内外资金需求的能力,促使银行做好资金摆布提高其在中长期的流动性。此指标是指银行1年内可用的稳定资金与所需的稳定资金之比,根据巴塞尔Ⅲ协议规定,此比率必须大于100%。即

净稳定资金比率=1年内可用的稳定资金/1年内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100%

(三)在风险资本框架之外,引入了杠杆率监管指标

高杠杆是金融行业经营的本质特点,也是商业银行风险的巨大来源。本轮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前期表内外资产高杠杆积累,增加了金融体系的脆弱。危机后商业银行被迫去杠杆化,进一步加大了资产价格下滑的压力,加剧了损失,对实体经济造成了巨大冲击。为了减少不稳定的去杠杆带来的风险,“巴塞尔Ⅲ”规定了3%的权益资产比重以及100%的流动杠杆比率,以控制银行的资产规模。

由于各商业银行经营模式、业务品种的差异,杠杆率指标与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之间可能会有冲突。巴塞尔委员会要求各国监管机构从2011年起开始对杠杆率指标进行监控,2013年为正式实施期,2015年开始进行信息披露。

三、“巴塞尔Ⅲ”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作为全球银行统一监管框架,其在资本金上的修改、引入流动性管理指标、杠杆监管率指标,都将加大对全球银行业的约束,带来银行经营模式、盈利结构的转变,进而对各国经济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1 引领银行业稳健发展

“巴塞尔Ⅲ”资本金质量数量的提高、覆盖范围的扩大都将扩大商业银行的赔付能力,约束银行的放款冲动,转变粗放型增长模式。流动性指标致力于提高各商业银行在日常备付及危机出现时期满足中长期流动性的需要,避免市场恐慌导致流动性迅速蒸发,导致危机进一步恶化;杠杆率指标的引入主要用于避免银行高杠杆的过渡积累给经济和金融体系带来不稳定因素。

总体而言,“巴塞尔Ⅲ”是对巴塞尔协议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必将引导银行业稳健发展。

2 加剧银行业补充资本的需求

银行是资本密集型的行业,资本金的微小变化都将对银行资金变动影响巨大,新协议一级核心资本提高至7%,是原有标准的3倍,且由于资本覆盖范围的扩大,所需资本金也随着增加,根据瑞银集团2010年6月的测算,实施新协议后该行的风险加权资产将增加近2000亿瑞士法郎,相当于直接翻倍。由此银行面临补充资本的需求,各国影响程度不同:

(1)亚洲银行资本充足率普遍较高,次贷危机对亚洲银行的影响较小,新协议的出台并不会带来其短期资本补充需求;

(2)美国、英国和加拿大商业银行在次贷危机时受伤较深,但由于政府大量注资,相对资本金较为充裕;

(3)而除英国以外的欧洲银行将深受影响,一是危机对其影响也较大,另外危机后各国政府未对本国银行注资。特别是德国中小银行比重较高,目前有60%以上的银行是总资产未达到3亿欧元的中小银行,资本充足率本就不高,影响较大。一些欧洲大型银行如德意志银行、奥地利第一储蓄银行、爱尔兰银行和爱尔兰联合银行业直接面临资本充足率不足的困境,据估计,未来几年欧洲24家大银行将需要每年融资2400亿欧元。

3 促使银行业经营转型

由于新协议导致商业银行迫切的融资问题,未来几年商业银行将通过不同渠道进行增资,但若需保持资本的持续增长,内源式增资仍是首选,在一段时间内银行的股息派送或许会降低。但是银行在股东的持续盈利压力下,会通过委托贷款、信托业务等方式谋求中间业务收入,即增加利润情况下资本不增,将导致银行致力于提升高附加值中间业务收入。

4 影响经济增长进程

可以看到,为提升银行应对经济动荡时的缓冲能力,一级核心资本提升至7%,是前期标准的3倍以上,资本金的提高将约束商业银行信贷的投放,据巴塞尔清算银行统计,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提高一个百分点,将导致该国GDP增速比基准水平下降0.32%,滞后影响期为4年半;流动性监管方面,流动性指标的实施会导致GDP增速比基准水平低0.08%。因此新协议规定了8年的过渡期,否则欧美等国经济复苏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四、结论

鉴于巴塞尔新协议实施后将对各商业银行和各国经济的重大影响,各商业银行需在战略上高度重视,具体应对策略建议如下:

(一)加强对“巴塞尔Ⅲ”的研究,建立新的资本管理体系

各国商业银行应抓住“巴塞尔Ⅲ”实施前的过渡阶段,成立专项小组研究本国“巴塞尔Ⅲ”的落地实施方案,重新调整本行战略发展目标,制定新的资本管理规划,提交本行风险委员会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时全行上下应高度重视,通过绩效考核方案积极传导新的资本配置模式以及战略发展方向的调整,并组织专项技术小组,重新开发新的资本监管系统。

(二)多渠道补充资本

从现有情况来看,欧美等商业银行都与最低资本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各商业银行应通过增发股票、定向增发、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发行次级债券等多种方式积极从证券市场融资补充资本,特别是通过增发股票增加一级核心资本。

但融资成本不可避免将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因此各商业银行还应加大内源资本的增长,这也是商业银行资本保持长期稳定增长的重要途径,因此应尽量减少以分红,转而采取配股的方式分配利润。

(三)提高资本使用效率,积极发展资本节约型业务

第6篇

关键词:国际银行监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风险管理

一、国际银行业统一监管体系建立的背景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频发的金融危机,暴露出国际金融体系及其监管系统存在诸多不协调处。这些不协调之处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

1 监管主体与监管对象的不协调。银行已充分国际化,但大部分的监管活动仍集中在国家主权范围,监管主体的权利局限于一国境内,而监管的客体的业务却早已跨越国境,银行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与发展业务。这种不对称的监管体系导致的结果是监管效率的低下及出现监管盲区,为次贷危机的发生与国际传导创造了条件。

2 国际监管合作困境。各国监管主体为各国金融管理当局,在制定本国金融监管政策时,必然从本国利益角度出发,参与国际监管合作。我们可以通过简单的纳什均衡对松散组织下各国参与积极性进行分析:

在集体理性中,无论是A国还是B国,从个体理性角度出发,纳什均衡为(W,w),也就是如果在国际监管合作中,如无明确时间表敦促参与国实施相关政策,参与国都会采取观望态度拖延实施或者不完全实施相关合作监管政策。

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由于国际统一监管体系的缺位,各国监管政策存在差异,而跨国银行往往倾向于选择监管较松的国际和地区拓展业务,而金融业在主要西方国家的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使政府为了本国利益在过去三十年内争相放松监管。即使在达成监管合作协议后,仍有国家试图拖延相关政策的实施以为本国金融业谋求额外的利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本在2004年颁布并要求十国集团于2006年实施,但新协议在美国却获准推迟执行,导致欧盟银行强烈不满,认为美国获得额外的准备时间不利于公平竞争,有损于银行业监管的国际合作。而事实证明美国此举对欧盟的影响远远不止恶化了银行业的竞争环境。

二、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国际银行业监管体系的建设

20世纪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金融创新业务层出不穷,金融机构国际化日趋深化,导致金融体系风险加大,出现了德国herstatt银行等一系列银行倒闭事件,导致严重的银行危机。为营造新的银行业经营环境,控制银行业国际化下导致的新风险,制定统一国际银行监管原则,1975年2月,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英国、日本、卢森堡、意大利、荷兰、瑞士、瑞典和美国在瑞士的巴塞尔召开会议,会议决定,建立一个监管国际银行活动的协调委员会,这就是巴塞尔委员会。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这个协议核心内容为:针对银行国际化后监管主体缺位的问题,规定任何银行其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母国与东道国应共同负其监管的责任。1983年,巴塞尔委员会对协议进行了修改,对母国与东道国的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但该协议只是提出了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仍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

第一次提出使用资本监管方式进行银行风险控制是在1987年,1988年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资本协议》,此协议影响深远,改变了世界银行业监管格局。该协议至今已被100多个国家采纳,而8%的核心资本率已成为国际银行应遵循的通行标准。

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核心是最低资本要求,而进行资产证券化可通过“分母战略”使银行达到提高资本充足率的目的,促使资产证券化迅猛发展。为限制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资本套利,《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于2004年6月出台,新协议延续了旧协议三大支柱的结构,首次将资产证券化风险问题列入第一支柱,在风险计量方面倡导内部评级法,强化信息披露,使国际银行业监管走向完善。

三、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特点

2006年6月,国际清算银行正式公布《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稿完全版》(以下简称新协议)。

第7篇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银行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1-0106-03

一、《巴塞尔协议III》产生的背景及主要内容

2004年6月定稿的《巴塞尔协议Ⅱ》树立了商业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即:(1)最低资本要求;(2)监管者对于资本充足问题的审查和银行内部自己的风险评估机制;(3)信息披露要求。它比《巴塞尔协议I》更加精细复杂。但是,以2007年次级债危机为导火线而引发全球性金融危机,再一次证明了金融监管体制仍然存在缺陷。在这种背景下,2010年7月26日,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就最早于2009年12月提出的资本和流动性改革方案中诸多关键性的内容达成了广泛的协议,并表示将放宽对银行资本金和流动性的监督,对银行贷款额度引入新的限制,以控制风险。2010年9月12日,全球27个国家和地区的央行和监管机构在瑞士经过各方讨论后通过了加强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改革方案——《巴塞尔协议III》,并从2011年初分阶段实行。

协议主要内容表现在以下方面:(1)对银行资本要求进行微调的标准和时间节点。普通股权益/风险加权资产从2%提高到4.5%,核心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从4%提高到6%,这一规定达标的时间是2015年,在最低要求之上还可以增加2.5%普通股权益的反周期缓冲。此外,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6%的标准、但低于7%的银行,应执行较为谨慎的利润留存政策。对于有系统性影响的重要银行,应该有更大的损失吸收能力,会有更高的充足率标准。(2)对银行资本要求进行微调的过渡时间。2013年1月1日要达到阶段性目标,普通股权益/风险加权资产提高到3.5%,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5%,资本充足率达到8%。此后,每年普通股权益/风险加权资产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在2013年基础上提高0.5个百分点。反周期缓冲的充足率要求则是从2016年开始,每年提高0.625%,4年后达到2.5%的水平。《巴塞尔协议III》是近几十年来针对银行监管领域的最大规模改革。各国央行和监管部门希望这些改革能促使银行减少高风险业务,同时确保银行持有足够储备金,能不依靠政府救助独自应对今后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现状及《巴塞尔协议III》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1.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现状

(1)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及其职能

银行监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银行监管包括银行监督和银行管理,其中银行监督是指银行经营的法律和规则框架;狭义的银行监管则是指银行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在其业务范围内实施的银行管理和政策监督。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根据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设立的。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称“一行三会”)这些监管机构组成。2003年12月27日通过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原有人民银行行使的银行业监管职能重新进行了界定、整合和划分,将其中的大半部分转移给了银监会。目前,银监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2)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相关立法

商业银行监管关系主要是指一国商业银行监管机关在组织和管理全国的商业银行及对商业银行和其业务的监管过程中形成的监督管理关系。调整商业银行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我们称之为商业银行业务法,而调整商业银行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我们称之为商业银行监管法。目前,从法律渊源来看,我国的商业银行监管法并不仅指某一部分法律、法规,而是每部金融法律、法规中所有具有商业银行监管性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监管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票据法》、《担保法》等;第二层次是行政法规,主要有《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金融资产公司管理条例》、《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第三层次是行政规章,主要有《金融机构管理规定》、《贷款通则》、《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常驻机构的管理办法》等。另外,作为商业银行实施法制化管理的法律依据的补充,最高人民法院了有关司法解释,例如《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存单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担保法司法解释》等。随着上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我国逐步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监管机关、以商业银行总行为自律内控监管机构的管理架构。

第8篇

“巴塞尔协议Ⅲ”的改进思路

在“巴塞尔协议Ⅱ”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巴塞尔协议Ⅲ”对金融危机中银行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如资本质量不高、数量不足,场外衍生交易产生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计量不够审慎,对再次资产证券化暴露产生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管理薄弱等,从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监管资本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交易机制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明确和加强了监管要求。

对西方银行业可能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的改进措施对银行的不同业务以及不同资产负债结构的银行影响程度会有所不同,总体上看,银行业的盈利能力会受到较大约束。

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直接提高了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同时提高了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构成项的标准,使不少银行面临着补充资本的压力。根据2010年末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定量测算结果,参加测试的大型银行(定义为一级资本至少30亿欧元)平均资本充足率从11.1%下降到5.7%,以总资本计算,平均资本充足率从14%下降到8.4%。如果银行普通股一级资本充足率不能达到9.5%(即,最低4.5%加保守性缓冲2.5%,再加上2.5%反周期缓冲),会被要求按比例留存收益,不能随意分红。

“巴塞尔协议Ⅲ”确定的普通股一级资本比率水平与留存收益的比例。

可以预计,为了满足监管新规对资本充足率的苛刻要求,资本不足的银行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筹集一级资本或通过减少派息比率来保证留存利润,以补充资本。汇丰银行集团在2010年年报中披露,预计因为“巴塞尔协议Ⅲ”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和证券化暴露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的方法发生改变,导致风险加权资产增加;渣打银行集团则预计实施“巴塞尔协议Ⅲ”会使该集团未来的核心一级资本比例下降1%。

对场外衍生交易和CDO(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等再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影响

在场外衍生交易中活跃的银行会受到比较大的影响。“巴塞尔协议III”通过调整内部评级法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公式中的相关系数,在监管资本中反映金融机构场外衍生交易对手的“信用估值调险”和错向风险(wrong-way risk)。此外,要求银行满足对抵押品管理的要求,并相应地进行压力测试,以及鼓励场外衍生交易从场外向中央清算单位集中的措施,也会促进银行调整场外衍生交易的业务策略。

“巴塞尔协议Ⅲ”对列入银行账户的再次资产证券化暴露赋予了比资产证券化更高的信用风险权重,外部评级A-以上级别再次证券化暴露的风险权重是证券化暴露的2倍,对BBB+到BBB-级别是2.25倍。风险权重的增加迫使银行不得不重新考虑拓展再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本占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银行从事这类业务的积极性。对于列入交易账户的再次资产证券化暴露,监管资本计算更为复杂,要求银行考虑压力情形下VAR值,增量风险(incremental risk)的资本要求和证券化暴露的资本要求(包括考虑交易组合的相关性)。2010年末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定量测算结果表明,考虑压力情形下VAR值导致参加测试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平均上升2.6%,而增量风险和证券化暴露方面的规定导致监管资本要求平均上升6.9%。

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流动性风险的两项新监管指标对银行的成本控制、盈利能力以及全球金融市场的流动性都会产生直接影响。为了弥补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不足,银行不得不增加持有流动性高的资产或延长融资期限,降低期限错配,或者减少发放对流动性影响较大的贷款,无论哪种方法都会导致银行总体盈利下降。此外,流动性覆盖率的硬性要求还可能减少银行融出期限在30天以内的资金的意愿,降低银行间市场的流动性。

无论是流动性覆盖率,还是净稳定性融资率,计算时对不同资产流动性风险权重的设计事实上鼓励银行寻求更多的零售存款,银行之间对零售存款的争夺必然会增加银行获得零售存款的成本,最终影响银行的盈利能力。

对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可能的影响――案例分析

对于公司暴露、零售暴露、金融机构暴露和暴露,“巴塞尔协议Ⅲ”和“巴塞尔协议Ⅱ”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下计算监管资本的规则上没有发生改变。为了评估内部评级法初级法对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可能的影响,下面根据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2010年年报披露的信息,对四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状况做模拟估算。

估算主要参数假设

由于没有四家银行内部评级法主要参数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暴露的数据,对、银行和公司暴露,违约概率使用渣打银行2010年年报中披露的数字,实际是假设四家银行三类债务人的违约概率与渣打银行相同。违约损失率取内部评级法初级法下标准监管值45%;零售暴露,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都采用渣打银行披露的相关数字,假设四家银行零售债务人/债项风险与渣打银行相同。违约暴露采用四家银行对应到内部评级法暴露类别下的余额作为替代。

对于四家银行的违约类资产,假设其估计的预期损失都超过债项的违约损失率,在计提的减值准备中已经全部反映,监管资本要求为零;对其他类资产,采用统一的风险权重100%。

主要资产与内部评级法下暴露类别的对应

内部评级法对承担信用风险的资产有特定的分类规则,为估算方便,将该规则与四家银行年报中资产类别的披露大致对应如下。

为了便于估算,将客户贷款和垫款按照公司和零售分开,公司贷款再按短期和中长期分开,分别使用期限2.5年和5年计算监管资本;个人住房贷款对应内部评级法下以房地产做抵押的零售暴露,信用卡垫款对应合格的循环零售暴露,而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对应其他零售暴露。债券投资中,除了政府、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债券以外的其他债券资产,与存放、拆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归并为一类,使用48.42%的风险权重计算监管资本(即假设其他债券的发行主体及存放和拆放的对象全都是银行)。现金类资产信用风险权重为零,如果数据中无法将现金与存放央行款项区分开,统一采用42.68%的风险权重。

估算的结果

结论

上述估算仅是第一支柱下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部分,未包括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将来可能纳入的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综合考虑上述估算的保守程度,预计实施内部评级法初级法后四家“系

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约在9%~10.5%,核心资本充足率约在7.5%~8.5%。比照“巴塞尔协议Ⅲ”普通股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9.5%才不被限制分红的标准,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在实施“巴塞尔协议Ⅲ”的未来几年内应该考虑提高留存收益的比例,以补充核心资本,提高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由于估算数据的局限,对四家银行同类型的信用风险资产采取了相同的信用风险权重,导致资产规模成为决定估算资本充足率水平高低的主要决定因素。事实上,客户贷款和垫款是四家银行承担信用风险最主要的资产,每家银行各类债务人违约概率和零售违约损失率肯定不同,采用相同的风险权重模糊了客户/债项信用风险的差异性,造成估算结果存在一定的局限。

也应该看到除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各类债务人违约概率或违约损失率好过渣打银行,而且能有信心地证明与这些债务人的实际违约率状况和损失率相比,预测值至少是保守的。否则,内部评级法本身蕴涵的监管风险偏好和目前我国银行业以贷款为主,公司类贷款中中长期贷款占比又远高于国际同业的现状非常可能导致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因为实施内部评级法而降低资本充足率。如果真的出现这种情况,就会与全球银行业试图通过内部评级模型精细化地度量风险,从而提升资本充足率的初衷形成背离。

对中国银行业强化资本监管措施的建议

“巴塞尔协议Ⅲ”应对金融危机开出的整个“药方”并不完全适合中国的银行业。现阶段,设定杠杆比率要求,并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对我国银行业资产规模扩张的约束更有针对性。作为衡量一级资本和包括表内表外总风险暴露比例关系的指标,杠杆比率的计算不考虑风险权重的因素,分母直接用余额相加,更加直观,在中国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作为监管指标的效果比资本充足率更有效。那些未来杠杆比率不能达标的银行,监管机构应该要求强制性缩减资产规模或强制要求股东增资。

面对有可能实施的差别化资本充足率监管,银行需要加强对资本使用的管理和对风险加权资产总量的控制。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相近,资产结构也都以贷款、证券或债券投资、存放央行或同业为主。在一级资本总量的增长速度远远慢于风险加权资产总量增长速度的前提下,对风险加权资产总量的控制就成为银行控制资本充足率的关键。政府、央行、政策性银行违约风险较低,同业存放或拆放也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水平,这类资产规模的扩张不会对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总量造成很大压力。这样,公司贷款(尤其是中长期公司类贷款)和零售贷款的风险程度就成为决定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总量的关键。随着“系统重要性银行”内部评级法的实施,我国内部评级法银行应该按年度对各个级别的非零售债务人和各个零售风险池债务人的违约概率预测值与每年的实际违约率进行比较,并严格监控违约损失率和违约暴露的

第9篇

    关键词:标准普尔公司(Standard & poor’s) 巴塞尔协议  新巴塞尔协议

    资本充足率  核心资本  风险加权资产

    正文:在2003年10月15日招商银行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包括发行不超过100亿元可转换债券在内的4项提案在非流通股股东的大力支持下全部通过,此事件的发生引起了资本市场的轩然大波,包括鹏华、易方达、长盛等50多家基金经理以小股东利益被非流通股大股东侵害为由联名反对,控告招商银行此举是在资本市场上的恶意圈钱。招商银行(600036)股票价格也因此一跌再跌。对此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曾经站出来澄清,如果招商银行这次不能发行100亿元的可转换债券,那么到2005年底招商银行资本充足率将降到8%以下,根本无法满足巴塞尔协议中对资本充足率要求的8%,事隔一个月以后国际权威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公司(Standard & poor’s)在北京了《中国金融服务业展望2004》,文中对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八家股份制商业银行授予长期本地货币公开信息评级。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均被评为BBpi级,较投资等级低两级被认定为投资存在一定风险。那么是什么因素致使招商银行在首次公开发行(IPO)募集107.7亿元以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在资本市场上做出如此大的再融资举动呢?银行资本充足率是不是越高越好呢?本文将从巴塞尔协议以及信用风险角度对此进行简单的讨论。

    在讨论问题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和目的,以及巴塞尔协议对银行业的意义。1987年12月10日国际清算银行在瑞士巴塞尔召开了包括美国、英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比利时、加拿大和瑞典的十国集团以及卢森堡和瑞士在内的12个国家中央银行行长会议,会上通过了全称为《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建议》的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包含四大方面:1、资本的构成,包括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所涵盖的内容。强调核心资本应占银行全部资本基础的50%,附属资本在全部资本总额中不应超过50%,在保证资本内部比例基础上,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比率应为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本的比例至少为4%;2、资产按风险的不同等级划分为4级,分别以0%、20%、50%、100%加权指数进行计算;3、设定资本衡量标准与目标标准比率;4、过渡期的实施与安排。

    巴塞尔协议签订的主要原因是20世纪70年代全球性通货膨胀,使各国纷纷采取浮动利率使得利率剧烈波动,在1974年连续三家大型国际商业银行赫斯塔银行、法兰克林国民银行和英国一以色列银行的倒闭使许多国家客户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其目的主要有:1、统一各国银行监管的标准,改善对监管的理解和世界性银行监管的质量;2、采用新的资产风险监管方法,使国际银行监管更稳定而有效;3、新的资产风险监管方法力求达到公平,而且使其在各国银行使用时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以便消除国际银行间现存的不平等竞争的根源。

    1995年巴林银行的倒闭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1988年签订的《巴塞尔协议》。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了关于修改88年的巴塞尔协议的征求意见稿,2001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出台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草案)》。该协议草案涵盖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三大风险和资本充足比率、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的三大支柱对1987年的巴塞尔协议进行修改与补充。修改的主要内容包含两点:1、增加银行面临的金融风险的种类,使更加贴近市场状况,对总的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增加了目前可以计量的其它风险;2、鼓励银行建立以内部评级法(IRB)为核心的风险管理体系。

    由此可见巴塞尔协议确立的风险资本比率是现阶段银行取得从事跨国金融业务公认资格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衡量各国银行资产状况和信用等级的重要指标之一,它将直接关系到各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融资、筹资能力,影响到银行的竞争水平。违反《巴塞尔协议》的银行将会受到同行业的鄙视与谴责,使得违章者的信用等级下降,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阻力也将加大,甚至是寸步难行。

    表1“巴塞尔协议”内容对照

    项目名称对照 资本资级对照

    我国用品 巴塞尔协议用名 我国用名 巴塞尔协议用名

    实收资本 实收资本 核心资本 核心资本

    盈余公积 公开储备 核心资本 核心资本

    资本公积 重估储备 核心资本 核心资本

    未分配利润 公开储备(含非公开储备) 核心资本 核心资本(含附属)

    货款呆帐准备 普通货款损失准备金 附属资本 附属资本

    2001年我国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银行业将遭到来自国外的制度健全的外资银行的冲击,整个资本市场将处于信息的完全流通和资本有效的环境下,据数据统计自2003年12月1日起我国允许外资银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将扩大到济南、福州、成都、重庆等13个地区。到今年10月末,共有19个国家和地区的62家外资银行在华设立了191个营业性机构和211个代表处。从2001—2003年外资银行业务量迅猛增长,虽然外资银行的总资产额只占中国银行总资产的1.4%,但是它们的外汇贷款已经占到了13%。2003年前10个月外资银行资产增长较去年同期增长了29.7%,来自境外的压力迫使国内银行在2006年前资本市场完全开放前必须迅速提高自身信用水平与资本充足率才能在弱肉强食的竞争中分得一杯羹。

    那么在巴塞尔协议中规定的银行资本充足率8%和核心资本充足率4%是不是充分必要的呢?(资本充足率=总资本/总资产,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风险加权资产)。资本充足率主要目的是衡量资本强度的总指标,是不是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越高,银行风险状况越小呢?答案恐怕是否定的,资本充足率只能衡量一旦银行出现问题时的偿还能力,却不能成为防息于未然的保证。1993年底,巴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远远超过8%,直到1995年1月 巴林银行还被认为是安全的,但是1995年2月巴林银行就被破产并兼管了。在下表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招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16.38%,位列四大行之首,远远超过8%的极限,但是在最近标准普尔公司的评级中却被评为BBpi级,被认为投资有一定风险,可见资本充足率达到8%是只是必要的,但并不是充分的。

    表2  招商银行2002年年度表中披露的资本充足率与核心资本充足率

    2002              2001                2000

    期末    平均     期末      平均      期末     平均

    资本充足率     12.57%   14.53%   10.26%   11.25%    11.71%   15.11%

    核心资本充足率 8.42%    9.87%    4.23%    4.13%     4.03%    4.02%

    表3  四大行资本充足率比较

    招商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   浦东发展银行   民生银行

    资本充足率        16.38%        9.28%         9.05%        8.7%

第10篇

关键词:内部评级法;SWOT分析;战略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8.26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8-57-03巴塞尔委员会自1974年成立以来,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的银行监管规定,经过几十年的时间,这些规定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逐渐被许多国家所接受。巴塞尔委员会也成为银行业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作为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国,我国商业银行一方面要接受巴塞尔委员会和中国银监会更为严格的金融监管,另一方面要面临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竞争与挑战。除此之外还要以积极的态度来整合银行内部经营体系和架构,提高其盈利和风险管理水平。如何有效地实施内部评级法,构建商业银行自己的内部评级体系,是其能否适应巴塞尔协议全球监管要求的关键,也是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核心。

一、《巴塞尔协议》与内部评级法

(一)《巴塞尔协议》中关于信用风险管理和资本监管方式要求的演变

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协议》,这是巴塞尔协议的第一版,即旧协议。该协议的公布原于20世纪80年代初发生的国际债务危机给银行业带来的重大损失,以及由于各国银行资本要求不统一所造成的不公平竞争。在银行信用风险监管方面,旧协议首次提出监管重心以银行风险资产为导向,通过外部评级机构来确定商业银行各项资产的风险权重,计算最低资本要求。

2004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会议:修订框架》,称之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即巴塞尔协议II。在信用风险管理和资本监管方面的主要创新是提出了内部评级法(IRB法),强调要建立银行内部评级体系,鼓励有条件的银行建立和开发内部评级模型及相关的计算机系统。在当时的情况下,IRB法的提出,使银行也可以以自己的内部评级为基础,克服了外部评级机构无法得到更详尽的商业资料的困难,提高了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

美国的次贷危机暴露出《巴塞尔协议Ⅱ》的诸多不足,巴塞尔委员会针对这些不足,不断推出了新的风险管理准则和计量方法来加强银行业稳健经营和公平竞争。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协议Ⅲ》的文本终稿,更稳健的银行及银行体系的监管框架诞生。在信用风险管理和资本监管方面,协议Ⅲ肯定了IRB法在信用风险的识别、计量和控制方面的积极作用,降低了对外部评级的依赖,以缓解“悬崖效应”,并公布了交易对手风险盯市的处理方法。

(二)银行业信用风险管理的内部评级法

内部评级法(IRB法)是指在经过银行监管当局批准之后,满足某些最低条件和披露要求的商业银行,根据本身对风险要素的估算值来决定自己对特定风险暴露的最低资本要求,从而确保银行资本充足的一种方法。巴塞尔协议所规定的风险要素估计值有四个,分别为违约率(PD)、违约损失率(LGD)、风险敞口(EAD)和期限(M),包括初级法和高级法。在初级法中,商业银行本身只估算违约率,其余三个指标由监管当局来提供;在高级法中,所有的风险参数都由商业银行自己估算。值得注意的是IRB法运用的实质并不是传统的信用风险管理那样,给贷款人确定某个信用等级,而是使商业银行能够正确地评估其资产组合所能承载的信用风险的大小,合理有效地配置自己的资本,提高自己的风险管理水平,满足金融监管的要求。

二、我国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SWOT分析

(一)优势分析

1、大型商业银行已初步形成了内部评级体系的实施方案。加入巴塞尔委员会以来,各商业银行对于巴塞尔协议的执行都表示出较高的重视。一方面,巴塞尔协议确实为全球银行业的监管提供了更安全稳健的框架;另一方面,各大商业银行也想利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契机,来全面提升自己的风险管理水平。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包括交通银行,都初步形成了自己的内部评级体系。其中,交通银行在2004年底就提出了《交通银行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三年规划纲要》,准备引进和开发先进的风险管理工具来提升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以建立公司资产暴露的内部评级体系为突破口,来启动其内部评级项目。

2、大型商业银行建立了符合内部评级法要求的二维评级体系。内部评级法所要求的信用评级是二维评级系统,包括客户评级和债项评级两个方面。客户评级层面主要反映借款人整体的信用状况,即对借款人违约风险评级,以违约概率PD为核心变量;债项评级层面主要是对特定的交易或资产进行风险评级,反映单比授信的特定风险,在考虑抵押品补偿、历史履约记录、金融产品类别等因素后,以预计违约损失率(LGD)为核心。目前,包括交通银行在内的大型商业银行已初步建立了二维评级体系,并逐步探索应用时所选择的模型变量。

3、客户评级模型的预测能力达到了亚洲银行的先进水平。在客户评级模型的开发和预测上,大型商业银行采用了国际主流的评级方法,加上国内专家专业的信贷经验,结合适合中国银行业传统的统计方法,在模型的选择上具有逻辑可信性、参数的确定和调整具有科学性、模型的选择具有合理性等等。以交通银行为例,其内部体系开发建立的大企业、中小企业、房地产客户评级模型的统计功效分别达到了55%、60%、53%, 整体模型表现良好,对违约概率的预测能力已经超过亚洲银行业同业的40%-50%的平均水平。

(二)劣势分析

1、基础数据不完备,相关数据的积累欠佳。巴塞尔协议要求使用内部评级法的历史数据:初级法要有5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PD,高级法要有7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LGD。对于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及时性和一致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数据库的建设时间较短,储备技术也相对比较简单,这无疑会对风险量化模型的结论产生不良的影响。

2、银行内部评级体系有待规范和完善。实施内部评级法不仅要求商业银行从数据库的建设、量化模型的选择上有足够的经验积累,对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也提出了相关的要求。在此之前,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原因,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部门相对重要性相对较弱,一个风险管理人员要负责信贷改革、信贷流程设计、人员管理、制度的制定等多项工作。这样的风险管理制度,没有有效的权责分配和激励约束机制,风险控制的效果很差,这样的体系是商业银行亟待改进的重要环节。

3、银行内部员工风险意识薄弱。随着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的步伐逐步加速,政府对商业银行的政策干预虽有所下降,但是银行内部员工的意识观念并没有随着银行体制改革有所改变。

在发生的呆账、坏账中,绝大部分是由于操作人员自身不能准确判断风险,风险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及缺乏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机会分析

1、巴塞尔委员会的评估和中国银监会的监督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督促作用。成为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国之后,银监会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提出了很多商业银行在各类风险中所要遵循的规定和指标,要求各银行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实施规定,并在适当的时间对商业银行的实施情况加以评估和检验。这些监管足以引起商业银行管理层的重视,对其自身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起到了巨大作用。

2、外资银行的先进经验。在对内部评级法和内部评级体系的建立和研究中,西方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率先进行了探索性的实践。比较有代表性的包括:美洲银行、花旗银行和瑞士银行。这些银行不仅开发出内部评级测算的计量模型,而且对模型结果及其后期的工作表现加以验证,以确保模型的稳定性。在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设计中,以美洲银行最为代表,该银行以集中风险分析和复议为核心内容,对全行的资产组合的风险进行总体评价,进而决定信贷投向、投量或方式。

3、金融全球化竞争对商业银行的鞭策。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商业银行不仅要面临国内同行业的竞争,更要面临国外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竞争,双方面的竞争,使商业银行自身也意识到提高自己的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性。建立自己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不仅是中国银行业监管的要求,更成为商业银行自身迎接竞争和挑战的竞争资本。

(四)风险分析

1、金融监管更加严格对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巴塞尔协议Ⅲ》提出了银行业监管重心由微观审慎监管向宏观审慎监管的转变,并且提高了银行业监管标准,包括资本充足率、杠杆率、贷款损失准备和流动性新标准。这四个指标对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直接影响,就是资本约束。近几年银行业信贷规模的急剧扩张,大多为长期信贷,而中短期资本将成为商业银行发展的稀缺资源,商业银行资本消耗速度和补充渠道是其发展的核心问题。而商业银行量化风险能力的提高,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

2、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涌入加剧了竞争。加入WTO的保护期结束之后,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取得了合法的营业执照,以同样的待遇进入到中国金融行业里来。国外的大型金融机构有着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能力,在世界普遍得到大众的认可和信赖。这对中国商业银行业无疑是巨大的冲击。过去受到政策的保护,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古板,服务质量差,而随着银行业激烈的竞争,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管理模式等都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3、政府逐渐放开了对银行业的政策性管制。我国正处于经济的转型期,对商业银行的管制也实行了政企分离。《商业银行法》总则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政府干预的放松,一方面使商业银行有了更大的自主经营权,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制定战略机制;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不再依靠政府来为其不良资产买单,这就要求银行在经营管理水平的各个方面有较大程度的提升,从而提高其核心竞争力。

四、我国商业银行顺利实施内部评级法的战略思考

作为经营风险的企业,商业银行不仅要保证自己的持续经营能力,更要对企业自身的战略性发展进行关注和研究,提高商业银行作为银企的核心竞争力。笔者认为,顺利实施内部评级法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一)加快商业银行内部基础数据库的建设

目前,我国大型商业银行都已经建立自己的数据库,为评级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然而,数据的质量关系到评级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通常数据的来源有三个方面:一是银行自己的积累;二是来自外部评级机构的数据;三是行业内数据资源共享。因此,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和一致性,是我国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至关重要的步骤,也是评级成败的关键。

(二)理性选择和设计适合商业银行实际情况的风险计量模型

在信用评级模型的开发和应用中,西方发达国家已经进行了几十年的研究和探索,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开发了很多有效的先进的评级方法和模型。但是毕竟我国的金融业发展要慢于西方国家,在考虑模型适用性的同时更应该考虑商业银行自身的实际情况,包括国家整体宏观环境、经济周期以及法律环境等等。所以在评级方法的选择和设计上,要综合考虑可能发生的情况,结合我国传统的专家经验判断,才会使评级更有效。

(三)组织和培养一支优秀的专家管理团队

在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设计上,我国商业银行还应该借鉴国外银行在风险管理上的经验。从管理层设置上,风险控制部门人员的培养和培训来提高其风险管理的专业性。同时可以引进专门从事风险管理研究的专门人才,施行激励机制,按职责和贡献确定薪酬。

(四)加强商业银行内部员工的企业信用文化意识

信用文化建设最主要的功能是凝聚功能,可以将员工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同心协力,恪守职责。它是一种无形的约束与支柱,是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体现。

商业银行作为一个特殊的企业,在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上,应对其加强信用文化意识的培养、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培训。以此来建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再造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流程,促进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陈兵、赵正龙.宏观审慎监管与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模式转变[J].金融监管,2012,(04).

[2]蒋良超.以实施新资本协议为契机 全面提成银行风险管理水平[J].中国金融,2007,(02).

[3]黄明祥、周晖.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构建[J].南方金融,2005,(05).

第11篇

依照巴塞尔III的监管规则,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为10.5%,其中7%须为普通股。此前巴塞尔II的相应规定为,资本充足率8%,在资本构成上则允许创新资本工具的加入。

一切变化始于2008年9月爆发的金融危机。当月,美国投行雷曼兄弟破产,华尔街投行接连倒下。最具有讽刺意味的是,雷曼兄弟破产的前五天,其资本充足率仍高达11%,为最低监管要求的三倍。

银行资本并未在危机中发挥应有的缓冲功能,巴塞尔II受到质疑。

巴塞尔II正式颁布是在2004年,其对风险判断的方法在当时具有革命意义:从过去由监管机构指定风险权重,转变为由金融机构根据历史数据和模型自行判断,因而被普遍认为是对第一版资本协议的颠覆性改革。

但其对合格资本的定义,日后被证明存在巨大漏洞。不仅高质量的普通股本以及较高质量的优先股被允许作为资本,形形的创新资本工具也可以充当资本。

“在银行发生问题时,创新资本工具往往受到当地国家法律限制不能吸收损失。”一位国际咨询公司风险部人士说。

次贷危机前,全球银行资本“看似健康”,实则虚重。国际清算银行副总裁Hervé Hannoun在2010年11月的一次演讲中称,危机前部分欧美商业银行将创新资本工具发挥到极致,有效资本低至1%-3%。这意味着其杠杆率高至33倍到100倍,危机袭来即风雨飘摇。

因此,在巴塞尔III的酝酿中,净化资本构成成为主流意见。

在巴塞尔委员会2009年12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商誉、少数股东权益、对金融机构投资、递延税项资产等八项被建议从资本构成中剔除。这将使得全球银行业平均接近10%的一级核心资本降至8.3%。包括日本和欧洲在内的很多地区银行将面临融资压力。

资本“打假”仅仅是全球银行业面临的一个冲击,杠杆率的引入也将限制银行扩张冲动。

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银行表外业务膨胀,最为突出的表现是衍生产品种类和数量与日俱增。金融危机前,美国银行和花旗银行表外业务量,均达到近2万亿美元。

借助资产证券化等腾挪术,大量表内资产转移至表外;特殊目的公司也帮助银行边融资边投资。

所有这些眼花缭乱的操作均隐没在资产负债表之外。尽管美国等国家依然沿用杠杆率的监管手段,但是由于表外业务并不影响杠杆率的计算,该数值具有很大的欺骗性。

“表外业务最后变成了银行藏污纳垢的垃圾桶。”国内一位长期关注表外业务发展的银行人士总结说。

危机袭来,表外资产回归到表内现形,银行也暴露在巨大的风险敞口中。

反思中,人们回到了最直接的监管手段上。杠杆率指标诞生近百年,是最原始的银行风险监测指标,等于资本除以资产的比值。但因为其不能反映具体的银行资产结构,而一度为资本充足率等指标所取代。巴塞尔III则重新将杠杆率指标写入监管条例中。

实际上,全球统一的有效规则并不容易找到。巴塞尔协议自诞生之日起就不断受到质疑。

1973年底,欧美国家爆发了“二战”以后最严重的经济危机,银行倒闭接连发生。1974年,12国银行监管机构官员组成的巴塞尔委员会应运而生,以协调跨国银行监管问题。

进入上世纪80年代,日本银行在全球扩张达到顶峰,美国亦成为其重要目标市场。

从1983年开始,巴塞尔委员会不断修改监管规则,直至1988年资本协议,世称巴塞尔I。该协议规定了国际银行业统一的8%资本充足率标准。这一标准比日本银行当时的资本充足率高,比美国的低。

第12篇

关键词:國际金融规则:演进;方向

JEL分类号:F02;F37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3-0003-05

國际金融规则指國际金融领域有关参与方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反映了國际金融领域的共同要求以及规则制定主导方和参与方(主要是主导方)的利益诉求。國际金融规则的制定和遵从反映了國际金融格局的需要,既定的规则体系制约着既有國际金融格局的作用并影响着國际金融格局的走向,因此对于國际金融格局也有着重要影响。谁掌握着或主导着國际金融规则的制订,谁就能影响國际金融格局向有利于己的方向变动或维护既定的有利于已的國际金融格局。

一、國际金融规则的主要内容

國际金融规则包含以下五方面的内容:一是多边官方规则;二是不具有法定约束力但为各成员共同接受的半官方规则;三是非官方的國际惯例;四是双边协定;五是个别國家(地区)单独制订的对國际金融活动有管辖效力的单边规则。

(一)官方规则

官方规则。多边政府间协定以及根据政府间协定建立的國际组织制订的规则,例如1944年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协定》(即《國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和1976年的《牙买加协定》(即修订的《國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以及國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成员國汇率监督的决定(包括1977年出台的《关于汇率政策监督的决定》和2007年出台的《对成员國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世界贸易组织出台的有关金融服务市场跨國准人的一系列规定。

制订和执行國际货币体系规则的目的在于维护现有國际货币体系的稳定,客观上维护主要國际货币的地位。1944年建立的布雷顿森林体系确立了美元的國际地位,1971年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1976年的牙买加协定巩固了美元的储备货币地位。尤其是美國与沙特签订的关于石油美元的协议保证了这一点,同时也认可了其他金融发达國家(地区)的居于美元之下的國际货币的地位。國际货币基金组织1977年出台的关于汇率监督的决议以及2007年出台的关于汇率监督的新决议,客观上有利于美國执行其汇率政策。基金组织的第八条款磋商、第四条款磋商主要针对发展中國家进行。

另外,一些区域一体化组织也出台适用于本区域的规则。

(二)半官方规则

由有关國家地区金融主管部门参加的不具有法定管辖权的國际组织如1974年成立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1983年成立的國际证监会组织(IOSCO)、1994年成立的國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先后出台的系列监管指南,虽然不具有法定约束力,但因其权威性和前瞻性而为行业普遍认可,成为各國(地区)共同采纳的标准,有的國家按照这些组织出台的监管指南的精神制订自己的监管标准,有的國家(地区)直接以國内立法的形式赋予其法律效力。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银行监管的标准和规则,主要目的是解决银行的母國监管和东道國监管的协调问题,制订共同的监管准则和监管标准,已经为國际社会普遍接受。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75年9月出台《对银行國外机构的监管报告》;1988年7月出台《关于统一國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现被称为巴塞尔协议Ⅰ);2004年6月出台《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國际协议:修订框架》(现被称为巴塞尔协议Ⅱ);以2010年7月出台的《监管理事会就巴塞尔委员会针对资本和流动性的一系列改革达成共识》和2010年9月出台的《监管理事会宣布更高的全球最低资本标准》为代表,推出了巴塞尔协议Ⅲ。巴塞尔协议Ⅰ以资本约束风险资产总量,为全球银行业确定了一个资本最低要求的标准。1988年巴塞尔协议Ⅰ出台以后,日资银行资本量普遍达不到要求,不得不收缩资产尤其是海外资产,日本经济泡沫破灭使日资银行积累了大量不良资产,更是导致日资银行资本不足。巴塞尔协议Ⅱ克服了巴塞尔协议Ⅰ只考虑信用风险而且风险度量比较机械的缺陷,在资本充足率计量中同时考虑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在风险计量方面给商业银行标准法或内部评级法之选择,并将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与资本最低要求一起构成银行监管的三个支柱。巴塞尔协议Ⅲ进一步改进了实践中暴露出的缺陷,提高了资本质量要求,并提高了资本充足率要求,强调了宏观审慎监管的原则。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加强了流动性要求。巴塞尔委员会1997年9月出台了《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2006又出台了新版《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对银行监管的主要方面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國际证监会组织1998年出台了《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2003年出台了《关于执行IOSCO的评估方法》,该目标与原则已经被称为國际证券监管的基准。2002年IOSCO出台了《关于磋商、合作和信息交流多边谅解备忘录》,旨在促进跨境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

國际保险监督官协会2002年10月出台了《保险监管目标和原则》,目的在于统一全球保险监管规则。國际保险监督官协会2010年6月出台了《國际保险集团监管共同框架》,为各國当局对保险集团进行结构、业务、内部交易、整体风险和全部活动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提供了一个共同框架。

1989年成立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于1990年2月出台《关于反洗钱的40项建议》,于2001年提出了针对恐怖融资的八项建议,构成了关于反洗钱的《40+8项建议》,2004年又出台针对恐怖融资的第9项建议,形成关于反洗钱的《40+9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