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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

时间:2023-05-30 10:17:2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环境保护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环境保护法

第1篇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修改;建议

环境法是一门神圣的法学学科,它致力于为全人类的生存环境而奋斗;环境法又是一个伟大的法学部门,我们也许再也找不到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可以将全人类的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自1972年联合国环境会议召开之后,可持续发展观念逐渐渗透到各国的环境保护法理念中。时至今日,各国环境保护法虽然规定各有不同,但其追求却异曲同工——为了人与自然的和谐,为了人类的健康和福祉。环境法也正在通过各种力量渗透到国家的外交,它的地位如此重要,也许不久的将来会成为处理国际社会关系的重要导则。

一、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原因

(一)国内因素

法律是人民可以依靠的最后的、最具有强制力的救济措施。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理应是这种最后救济的保障。面对日益恶化的生存环境和频发的恶性环境事件,人们纷纷向法律寻救救济,的道德确实法律苍白无力的回答。康菲溢油事件悬而未决,久讼成疾,希望破灭的不仅仅是直接受害的渔民,还有整个渤海的生态系统。更可怕的是,肇事者逃之夭夭后侥幸心理支配下的肆无忌惮以及一连串不良的带头连锁反应。

虽然稳定性对于法律的权威而言至关重要,但同时法律也是深深植根于并服务于社会现实的。制度是社会的先导,并在社会发展的刺激下不断更新。当制度上的先导性优势不复存在甚至落后于社会现实时,我们就必须跳出法律稳定性的领域寻求法律的公平正义。近年来,环境保护领域一系列法律法规修订不断,如水污染防治法等,但是收到的效果甚微。所以我们不得不思考,在法律法规越来越多的情况下,为什么我们的环境每况愈下?

(二)国际形势的需求

一直以来,中国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在国际舞台上活跃。随着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出现,中国多次参加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会议并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也签署了一系列的国际环保条约及协定。例如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墨西哥坎昆气候大会、德班大会。中国在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召开前夕第一次以约束性指标的方式宣布,“到2020年,中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40%—45%”。能否达到这一目标不仅仅是中国一个国家的责任,它也代表着中国政府在国际社会的地位和威信,世界将瞩目中国。中国一直都是以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出现在国际社会,现阶段正是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由于面临着经济发展的压力,中国政府在每一次的国际会议上都略显被动其承担的国家责任是对国内环境保护事业的严峻考验,中国能否顺利完成减排关乎中国的国际形象。

在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事业越来越重视的形势下,中国日后面临的环境保护责任将会越来越重。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国际条约或协定都需要纳入国内法的范畴才会被视为法律,因此我们必须调整好国内立法,更好的履行国际责任。环境责任不是适合以邻为壑的领域,环境问题没有边界,环境的恶果最终需要由全人类承担,波及的范围只是时间的问题。

二、环境法实质内容的缺失

1979年环境法制订时,我国刚刚开始改革开放之路,市场经济不发达。环境保护在国际国内的形势也与现在大相径庭。

(一)价值目标的缺失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似乎很难得到调解。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可见政府对经济发展的重视程度。从人类的角度来看,二者是为了满足人类生存发展,所不可或缺的,一种属于经济利益,一种属于环境利益。目前的状况是,人们过分狂热的追逐经济利益——一种可以立竿见影的利益形式——而放弃对环境利益的维护,例如政府的目前的政绩观,就是以经济效益作为标尺加以衡量,它导致地方政府尤其是行政首长长期忽视潜在的环境利益,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

“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是发达国家所经历的,正是这种污染的切肤之痛让他们端正了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这一天平。日本1967年的《公害对策基本法》于1970、1971、1973、1974、1983年进行了五次修订,立法目的删除了“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条款,规定了关于自然环境的保护,把它与公害对策作为环境法的两大原则。①

对于环境保护这一领域,我们不能抱着“不到黄河不死心”的态度对待,人类承担不起这样的恶果。人类只有一个地球,一颗从宇宙大爆炸开始经过了上亿年时间才形成的适合人类居住的星球,我们现在的生存环境,水,大气,草原,湿地,森林等等地球上的自然元素,他们整合成为今天这样一个此消彼长此生彼殆的统一整体的时间长度漫长的我们无法想象。也许整个人类存在的历史在这段时间长河中都可以被忽略。这说明了我们的地球多么的珍贵和稀有。

我们不应当忽视环境利益,他直接关乎人类生存。气候变暖,冰川融化所带来的后果不仅仅是海平面的上升和陆地被湮没。有研究表明,冰川是最适合病菌潜藏的区域之一,冰层较厚,太阳光很难穿透冰层,冰层下的温度极低,非常适合病菌的保存。在地球上生存了上亿年的病菌便被封存到了冰川的冰芯之中。病毒的生命力通常是极强的,即使在经过了几亿甚至是更久的时间,一旦遇到合适的条件便会立刻繁衍。这里的“合适的条件”,就是指的温度升高,冰川融化。一旦气候变暖,冰川融化,潜藏在冰心中的病菌散布,那将是人类与病菌的背水一战。2003年SARS肆虐成灾,民众死伤无数,人人都惶恐至极。那个时候,人们关心的焦点当然不是经济的发展而是生存问题。

所以,经济利益从来就不是人们追求的最终利益,也不是人类发展最终需求。经济需求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生存和物质精神享受,而环境利益是二者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说人们现在买房子,关心绿化问题,谁都希望自己可以生活在绿树成林碧海蓝天下,这显示了公众对环境利益的需求。环境保护法的价值目标应当重在对环境利益的保护,而非“促进现代化发展”。

(二)制度设计的缺失

1.环境保护原则的缺失

环境保护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已得到学界的普遍认可。我国的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就将以上的几项原则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在司法中,当法官遇到特殊情形,可以直接以以上原则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虽然生态保护、预防原则、污染者治理等原则已经被公认为是环境保护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但是这些原则并没有体现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在司法实践中,这些原则更像是一种环境政策而非法律,这就使以上原则的权威性大打折扣。对一般民众来讲,司法领域的环境教育效果要比立法领域收效更快。我们必须重视以上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2.公众参与制度的缺失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政府只手撑起了环境预防、监督、管理、诉讼等一系列的责任。政府独大正是我国现行环境保护制度的积弊所在。我国现行环保制度,环境保护几乎由政府操办,环境行政管理制度较为完备,政府责任制度严重缺失,公众监督和参与制度少之又少,政府“有权力、没责任”,公众“有利害。没权利”,环境保护成为政府大权独揽的“专利”。②要加强环境保护,使环境公益真正得到保障,就必须从强化政府责任和加强公众参与两方面做起。公众参与在国际社会和各国环境法理论与实践层面都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国际法文件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及政治权利公约》、《发展权宣言》、《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等都为公众参与提供了国际法依据,公众参与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许多国家的环境法也对公众参与作了明确规定。相比之下,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为公众参与到环境管理提供了很少的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也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但公民的权利却到此戛然而止。公民检举和控告后,还是要由政府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最终的处理。环境保护不能仅仅依靠政府。造成污染的企业通常是某些地区的纳税主体,政府与这些企业的关系,就不仅仅是环境保护机关和污染企业那么简单,他们之间最主要的关系是政府与纳税人,这些污染这是政府的政绩的有力推动者,政府部门对污染企业的“手下留情”就不可避免。

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的广度和深度有赖于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这是发达国家环境保护为我们提供的经验,因此我国环境保护法应当提供良好的公众参与机制,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法

目前学界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将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通过修改,使之具备基本法的地位。环境基本法,是指一个国家制定的全面调整环境社会关系的法律文件,也成为“环境宪法”。他是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律,立法精神在于宣示一个国家的环境观和环境政策,其内容是与环境法的基本范畴相对应,整合复杂的环境法规的共通概念、原理、原则、制度和措施,构成环境法体系整合的基础。环境基本法“通常表现为一个国家的最高环境立法”。③美国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是一部从宏观方面调整国家基本政策的法律,他已同意的国家环境政策、目标和程序改变了行政机关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各行其是、消极涣散局面,改变了过去那种忽视环境价值的决策方式。所以同其他的环境法规相比,他在美国环境法体系中显然处于更高的地位。④该法有力的推动了联邦和各州的环境保护立法。

虽然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更加趋向环境政策法的立法模式,与我们国家环境基本法的立法模式有所区别,但是我们也是可以借鉴其有效方面。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数目颇多,但是形式各异,价值目标各不相同。修改《环境保护法》的目标之一就是整合这些涣散的法律法规,使之统一步调,共同推进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

1.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可持续发展原则、预防原则、污染者治理等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立法就是要将人们的行为约束在以上原则的范围之内,尽最大限度来保护我们这个脆弱的生态系统不再过分地受到人们的干扰和破坏;可持续发展要求保证资源永续利用,实现持续共进有序发展。当前其他国家的法律都突出可持续发展的立法思想,把可持续发展确立为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十分必要的,它对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具有重要意义。

2.建立有效的政府环境责任制度体系。要明确政府的责任,政府在环境保护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同时规定了国家实施水环境保护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江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之一。我们可以把这一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收归《环境保护法》麾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是将环境保护责任具体化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各地区、各部门、各岗位环保目标。将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作为第二责任人,所有组成公务员作为连带责任人的自上而下签订环保目标责任书制度。环境保护问责制度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对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进行改进,最终成为政府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重要机制。⑤

3.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扩大公民参与环境事务的范围。现有的评价体系对于享有环境权益的广大社会公众来说是封闭的,只有政府部门的自我评价,缺少社会评价因素。《环境保护法》应当通过切实的规定赋予公民广泛环境立法参与权、执法监督权,更重要的是赋予公民环境诉权,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当然,我们并不认为公民个人真的可以代替国家执行法律,也不相信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检举权就是检举的“权力”,环境诉讼中的公民权仍然只能是一种公民权利。这是一种来自环境责任的权利,而不是以实现个人利益为目的的权利。⑥

注 释:

①原田尚彦.环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3.

②巩固,公众环境利益:环境保护法的核心范畴与完善重点,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

③吕忠梅高利红余耀军著《环境资源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6月北京第一版,第48页.

④王曦.美国环境法概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215.

第2篇

环境保护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包括“保护自然环境”与“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两个方面。这就是说,要运用现代环境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在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深入认识和掌握污染和破坏坏境的根源和危害,有计划地保护环境,预防环境质量的恶化,控制环境污染,促进人类与环境协调发展。

多年的实践证明,人类改造自然、发展生产,必须同时注意自然界的“报复”,注意发展生产给包括人类在内的整个生态系统所带来的影响,而不能超过某一个限度。环境保护工作就是要明确提出这一限度,通过宣传使大家认识这一限度,以政策、法律形式作出具体规定,并尽力实施这些规定,否则人类的生存环境就会遭到破坏。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工农业的现代化,保护和改善环境就成为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条件。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已走过的道路早就证明,没有一个清洁的环境也就没有现代化。我国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如果不注重环境保护工作,甚至造成了环境的严重污染和退化,则不只与我们发展生产力的根本目的不相符合,而且也会危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本身。这是由于:(1)自然资源的退化和破坏将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2)随着生产的发展劳动人民对环境的要求愈来愈高,如果环境污染严重将会引起尖锐的矛盾,影响人的生产积极性;(3)现代化的生产装备(设备、仪表等)需要一个清洁的环境(精密的产品也是如此),在某种意义上说,搞不好环境保护也就难于实现现代化生产。

环境污染的远期影响,是对人类健康的严重威胁,不只是致癌,而且可能通过胎盘危及胎儿,以及引起遗传变异,染色体畸变和遗传基因退化。这不只是第二代、第三代的问题,严重时可能使人类的质量退化,贻害子孙后代,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自然资源的破坏,有的要几十年、上百年才能恢复,有的则难以逆转。如据近XX年来记录的统计,约有 110多种兽类、130多种鸟类业已灭绝,其中有 1/3是十九世纪以前灭绝的, 1/3是十九世纪绝种的,1/3是近50年来被消灭掉的。目前全世界估计有25000种植物,1000多种脊椎动物,正处于灭绝的边缘。尽管人类正在采取许多局部性保护措施,但一些珍贵动植物还在继续走向灭绝,因为人类活动形成的全球性有害影响远远胜过局部保护性措施所产生的效果。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的情况也是相当严重的,非认真解决不可。例如,有的城市环境污染严重,由于大气污染使冬季人的死亡率显然增加(呼吸系统疾病)。据57个城市统计飘尘都超标,超标三倍以上的有28个;二氧化硫的年排放量已达1500万吨。从水体来看,地下水硬度增高,水位下降已成为大城市具有普遍性的现象。加之有些地方地表水污染严重,水资源紧张已成为影响生产发展的严重问题。此外,噪声污染和自然资源的破坏也很严重。如湖北江汉湖群,素有千湖之称,现在湖群已由原来的1000多个减少到300多个。长江上游因植被受到破坏,引起严重的水土流失,每年冲入长江的泥沙达6亿多吨。

实践还证明,生产建设和生态平衡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是经济建设中的战略性问题。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比例关系失调,花几年功夫可以调整过来。而生态平衡遭到破坏,没有十几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是难以调整过来的。这样来分析问题,才能更深刻地认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性。

因此,一切环境保护工作者、生产部门的领导者和广大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都要既有生产观点,又要深刻认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在发展生产的过程中搞好环境保护,保护环境也要促进生产发展,作到环境效果与经济效果的统一,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为人民创造一个美好的环境。

第3篇

一、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以来开展的主要工作和取得的成效

当前,畜牧产业正处在由传统散养向规模化、标准化养殖转变的关键时期,我县畜禽规模养殖比重达到40%以上,规模养殖户发展到300多家。畜牧业污染源主要来自规模养殖场产生的粪便和废水等废弃物,我县畜牧业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是对规模养殖场进行标准化改造,按照干湿分离、雨污分流,沼气处理,就地消纳的原则进行处理,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1、加强领导,广泛宣传,营造畜牧业环境保护工作舆论氛围。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室、二级单位相关负责人和各镇(办事处)防检组长为成员的畜牧业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宣传、技术指导、与环保部门协调沟通等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标语等宣传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强化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力量,共同监督养殖场户自觉遵守环保要求,全面推进畜牧业环境保护工作。平时利用送科技下乡、畜牧科技人员进场入户、技术讲座等活动,加强对养殖场户的宣传和指导,提高养殖场户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循环农业和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意识,增强了养殖业主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2、加强引导,加大投入,推进规模养殖场标准化规范化生产。近年来,我局将生猪标准化改扩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无害化处理补助等项目重点向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方面倾斜,平均每年向上争取相关资金约500万元,鼓励和引导规模养殖场科学开展粪污和病死畜禽等废弃物的综合治理,大大改善了养殖场及周边环境。一方面大力推广标准化健康养殖模式,对于旧场加大标准化改造力度,督促养殖场配套贮粪池、沼气池、沉淀池、深度净化处理等粪污处理设施以及填埋、焚烧、高温化制等无害化处理设施,采用干清粪、控制用水、暗沟排污、固液分离、雨污分流等工艺,实现养殖粪污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从源头削减粪污产生量。另一方面,着力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加大畜禽标准化养殖技术规程的推广应用,严格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降低日粮中粗蛋白含量,提高饲料蛋白质和磷消化吸收利用率,减轻环境压力;规范兽药使用,禁止违禁药品使用,严格掌握兽药休药期。通过规范投入品的使用,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防止铜、磷和药物通过粪便进入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3、加强学习,总结经验,推广畜牧业环境保护先进实用技术。我局多次邀请县环保局领导及专家对畜牧系统干部职工、规模养殖场业主进行畜牧业环保相关知识培训。同时,积极组织规模养殖场负责人、业务骨干到外地调研学习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经验,目前,根据不同养殖规模和周边环境,我县总结推广“畜-沼-果(菜、林)”、“猪-沼-鱼”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走种养平衡、农牧互动、生态循环、环境友好的畜牧产业循环经济发展之路,

4、研究对策,科学防治,促进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和谐发展。今年,我局将畜牧业环境保护作为首要任务,已经代县政府起草并下发了“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分方案”、县适度规模场管理办法等,我局主要从三个方面推进畜牧业环境保护工作,科学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一是加强实用技术推广,继续推广标准化、生态化养殖模式,从源头削减粪污,保护生态环境;二是加强监管,对所有已建规模养殖场登记造册,鼓励养殖场配套粪污处理设施,逐步实现达标排放,对所有新建规模场严格项目选址,并要求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三是加大扶持,整合畜牧项目资源,重点向养殖污染防治方面倾斜,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规模养殖场一律不予扶持。

二、实施《环境保护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及原因

1、部分养殖场业主环保意识不强。部分养殖业主只注重规模扩张,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环保设施的配套,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

2、畜牧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普及率较低。畜禽环保养殖和畜禽粪污综合治理技术是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涉及面广,畜牧部门环保方面专业技术人员还很缺乏,致使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技术普及率较低。

3、大多养殖场粪污治理资金短缺。畜牧养殖业是微利行业,污染治理设施投资与运行费用较高,养殖业主单独治污资金匮乏,负担过重,致使养殖污染防治设施投入滞后于经济发展。

4、养殖业主因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费用过高,不愿意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三、进一步实施《环境保护法》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一方面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宣传开展畜牧业环境保护的意义,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和畜禽养殖业主的责任意识,争取广泛支持,增强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另一方面大力宣传畜牧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和政策倾向,引导养殖业主全面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改善养殖场及周边环境。

2、强化技术推广。进一步加大技术示范、培训和推广力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加强畜牧科技推广人员及广大养殖场户技术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加快粪污综合治理、清洁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同时,及时梳理畜牧业环保工作遇到的问题,积极探寻经济、适用的畜禽粪污治理技术,促进生态型畜牧业发展。

第4篇

一、在职工中开展生态县建设的宣传教育、增强经信系统内广大干部职工的生态环保意识。

县上出台《县生态县建设规划》和相关文件后,我局认真组织系统内干部、职工学习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到生态县建设的迫切性和重要意义。特别是工业战线上的广大干部职工与生态县建设息息相关,企业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和对环保工作的重视程度,是建设生态县的重要因素。通过学习增强了系统内广大干部职工的生态环保意识。

二、坚决执行县委、县政府有关环保工作的重大决策和决定

环境保护是基本国策,我局将环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环保工作领导组,年初将环保目标任务落实、分解到相关企业,并专题开会布置,半年进行督查,年终实行考核。我县正在大力实施工业强县发展战略,建设经济强县、现代新城、幸福县三大目标,在做强、做实、做大现有工业企业同时,积极引进资金,大力推进拉法基二期、冠能特种材料、宏能芙蓉煤矿扩能技改、双三异地技改、欧冠陶瓷、速凝剂异地技改等重点项目进度。在指导、协调企业发展、项目推进同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督促企业在抓生产同时注重环保治理,实现达标排放,积极协助环保部门开展对用能企业的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规范企业的排放行为。并对县委、县政府有关环保工作重大决策认真贯彻执行,会同环保、质监、工商等部门关闭、淘汰了落后产能企业。

三、制定落实《县生态县建设规划》的具体措施,在系统内分解生态县建设任务,将生态县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我局高度重视生态县建设工作,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生态县建设的实施意见》(府办发〔〕29号)有关精神,高度重视,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室人员为成员的生态县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系统内的生态县建设有关工作,并将我局承担的生态县具体指标任务分解到相关股室和企业。

四、督促全县工业企业贯彻落实环保政策。督促和指导工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试点,做好“工业集中区”项目建设的宏观指导

我局在抓工业经济发展同时,积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积极督促工业企业在抓生产经营同时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投入节能技改,减少污染物排放,规范企业的排放行为,使国家环保政策落到实处,做到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涉及煤矿硫铁矿采掘、化工、冶炼铸造、建材、发电、食品加工等行业,综合利用废弃的硫酸渣、磷石膏、煤矸石、冶炼尾渣、水泥余热,煤矿瓦斯等。通过资源综合利用2012年直接创造产值132208万元,实现利税5155万元。

五、严把技改项目备案关,确保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我局在对工业企业技改项目备案时,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目录确认的鼓励发展项目备案,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予备案。对准予备案的项目也要求企业做必要的环境评价,确保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政策落到实处。

六、督促全县企业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任务和污染减排任务(双三关闭老线、金园食品废水治理任务)

我局积极督促全县企业完成市县的减排、治污任务,督促了双三公司关闭了老生产线,拆迁工作基本完成;金园公司已完成治理废水工作,两项环保治理工作已通过县环保局验收。

七、督促煤炭经营企业完成煤炭储存场建设的环评审批工作

抓好煤炭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环保设施运行的监管工作认真督促煤炭经营企业开展煤炭储存场建设的环评审批工作,大多数煤炭企业储煤场已在县环保局做了环评。在平时开展了煤炭经营企业煤炭储煤场环保设施运行的监管工作。

八、完成“创模”、“城考”目标考核任务

我局在县环保局统一组织下认真开展了“创模”、“城考”资料的收集、编写,及时完成了承担的工作目标考核任务。

九、协同做好全县、电力、钢铁、水泥等五大行业全口径统计工作。

十、督促华电2#机组,双马水泥1#2#机组、双三新线完成降氮脱销设计任务。

第5篇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职业资格 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 G71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5)03-0102-02

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类的执业资格主要有2项,分别为2004年4月起实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和2005年7月起实行的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它们的考试要求,除了环境保护的专业知识之外,还都包括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内容,如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的4个科目中,就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一科,并且是必考科目[1];注册环保工程师专业知识考试的9个科目中也包括《环境法规与标准》。[2]为适应社会对环境保护人才知识结构的要求,在高校中开设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类课程很有必要。在《高等学校本科环境工程专业规范》(2007)中,其“构建知识体系”章节也将“环境法学”部分设置在选修知识单元。[3]笔者结合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经历,联系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和注册环保工程师考试的要求,进行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课程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

一、课程名称

虽然在《高等学校本科环境工程专业规范》的知识体系选修单元中,用了“环境法学”一词,但在其课程体系的选修课程中却是“环境管理与法规”,安排了1个学分,16个学时。在高校环境工程专业的教学实际中,“环境管理”的内容一般都设置有专门课程,针对“法规”的内容,设置课程的名称也多不统一,有“环境法学”、“环境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等等。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在当前环境法研究中,学者对“环境”定义的理解的不同,也就是“环境”是否包含“资源”的概念。在我国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4]而“自然资源”,一般是指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如土壤、阳光、水、空气、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矿藏等。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在我国的环境概念中是包括资源的。环境包括自然资源的观点,符合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的精神,也与外国环境保护法乃至国际环境保护法的环境定义相一致。因此在专业课程名称上,与环境保护法的精神相一致,可不专门突出“资源”的概念。另外,从学科的发展来看,“环境法学”(或“环境保护法学”)是法学和环境科学相结合的一门边缘学科,主要研究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环境法的体系、环境法的性质和特点、环境法的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环境法基本理论等。这些内容在环境工程专业本科教学的选修单元中,是难于实现的。因此,结合选修课程教学要求的特点和职业资格考试中科目的设置如“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法规与标准”,建议将该课程的名称定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二、课程性质

在《高等学校本科环境工程专业规范》中,专业知识体系包括通识教育知识、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内容是放在专业知识的选修单元。[3]在环境工程专业的本科教学中,除了以环境法为研究特色的高校,大多数高校也是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作为课程体系中的专业选修课程,一般为16-32学时,1-2个学分。由于部分学生对选修课程的认识存在一定的误区,认为法律法规的内容跟自己的专业知识关系不大,不选修或者选修了也不认真听讲,对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和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极为不利。因此,为适应职业资格考试的要求,可适当强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教学,将其设置为“限选”课程,增加教学时数和学分。

三、课程内容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作为选修课程,其教学内容不能照搬上述“环境法学”的研究内容。但现行教材多围绕“环境法学”的研究内容展开,并且由于教材出版的特点,涉及的很多现行法律法规在教材中也未能及时更新;韩德培主编的《环境保护法教程》相对来说适合非环境法学专业学生使用,且内容更新较快,但其最新版也只是更新到2011年,近几年的内容都没收纳其中。这些都给教师的教学带来很大的不便。而职业资格考试中,考试大纲每年更新,尤其是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方面。但选用职业资格考试的教材作为课程的教学教材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数量难于保证,价格较贵等。这就要求任课教师时时跟进考试动态,以考试教材作为参考书,适时把教材中的相关内容加以更新和补充。

第6篇

关键词: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

农村是我国非常重要的社会与经济区域,保护好农村环境,创建一个清洁、安静、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也是保障农民身心健康的需要。但随着农村人口和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村的环境受到了日益严重的污染,许多地方的环境污染已经远远超过了城市的污染,昔日的绿水青山让人倍加怀念。农村环境的污染,也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实现,因此必须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农村环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农村环境指的是农村居民的居住环境,包括村镇环境和乡村景观等;广义的农村环境包含农村生活环境和农业环境。

一、我国农村环境所面临的问题

(一)工业“三废”对农村污染加剧

近几年的调查显示,我国因固体废弃物堆存而被占用和毁损的农田面积已达13.3万公顷以上,533.3万公顷以上的耕地遭受不同程度的大气污染,仅淮河流域因农田大气污染累计损失就达1.7亿元。全国利用污水灌溉的面积已占全国总灌溉面积的7.3%,比80年代增加了1.6倍。改革开放以来,乡镇企业发展十分迅速。但分布在广大农村的乡镇企业由于其布局分散、量大面广、类型复杂、规模小、变化大,而且技术起点较低、工艺设备落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较多,生产管理不健全,用于控制污染的投入有限等原因,其在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对环境、主要是对农村环境的污染加剧也是显而易见的。据前几年公布的《全国乡镇工业污染源调查公报》显示,全国乡镇工业“三废”排放量达到了工业企业“三废”排放量的1/5至1/3,乡镇企业占整个工业污染的比重已由80年代中的11%增加到45%,一些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经接近或超过工业企业的一半以上。另外,由于乡镇企业往往和农田镶嵌在一起,农田被迫作为消纳污染物的场地,各种污水直接外排,影响了农业生产和生活饮用水。据统计,目前“三废”污染农田面积已达0.1亿公顷,比1983年增加了2.5倍,约有15%的农田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每年因为污染,粮食减产100亿千克以上,直接损失达125亿元。

(二)生活废弃物对农村环境的污染日益突出

城市生活中产生的大量废弃物的最终去处是郊区农村,这是造成农村环境污染加剧的一个重要原因。据调查统计,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每年产生量为600万吨左右。但由于大城市土地面积相对于高密度的人口已感严重不足,城市生活过程中所形成的废弃物只能向广大农村寻找出路,而由于未将生活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在运输、管理方面又不严格,致使农村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其次村镇生活废弃物对农村环境的污染也同样不可小觑。随着人口的增长,村镇规模的扩大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镇的生活废弃物在大量增加,但限于资金、技术及其他原因,我国大部分农村没有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70%左右没经过无害化处理,生活污水绝大多数是随意排放,这些都污染了农村人居环境。

(三)农业生产对农村环境带来的污染

我国的农业生产环境,由于长期掠夺式耕作,农药、化肥和农膜的过度使用,“三废”超标排放,中国有1000万hm2耕地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土壤质量退化、农产品歉收和有毒物超标的情况屡有发生,致使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受到阻碍。我国是化肥、农药使用大国,据统计,我国化肥施用量居世界第一位,单位面积使用量居世界中等水平,但我国化肥利用率却不高,这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污染了农村环境。更令人担心的是,我国农药使用量每年以10%的速度递增,而喷洒的农药大约只有1%左右接触到目标害虫,绝大部分农药残留在土壤、水体、作物和大气中,对人体和牲畜造成危害。此外,在农田中使用不易降解的塑料薄膜,由于不注意回收清理而给农村带来了“白色污染”。

集约化畜禽业废弃物对农村环境的污染。我国农村每年产生的畜禽粪便约27亿吨,化学需氧量(COD)产生量6900多万吨,已经成为农村首要污染源。特别是80%的规模化养殖场缺少污染治理设施,大量粪便、污水不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水体,这严重污染了农村环境,影响了农民生活。

二、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存在的不足

(一)现有环境立法中缺乏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国家自开展环保工作以来,始终注重生态环境法规建设。自从1989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来,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包括制定或修改了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法律,以及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农业等与环境保护关系密切的法律,已初步形成了一个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基本上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这些法律法规在促进城市环境改善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其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局限,因为这些法律条文主要是针对城市和工业环境问题而制定,为此该体系中没有综合性的农村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或条例。《环境保护法》对农业环境保护虽有涉及但很简单,而且未能将农村环境、农业环境和农业自然资源的保护统一起来。除了最新制定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有专门提到农村环境问题外,其余的法律法规都很少有针对性较强的条文,《农业法》仅对农业资源和农业环境保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也仅有一些有关基本农田环境保护的规定。这些环境法律法规都涉及了农业环境保护,对农村环保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未有直接涉及农村环境保护的内容。从对国家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司编写的《中国环境法规全书》(1982-1997年)的分析可看出,在290件法规、375件环保标准和我国参与的28项环境保护条约中,关于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寥寥无几。针对这种情况,国家环保部虽然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如颁布了《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等,但是这些立法层次低、适用范围狭窄。从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178项立法计划中可以看出,对农村环境立法的忽视仍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计划中直接属于农村环境保护的只有《农村环境保护条例》和《农村环境监察规范》,包括《环境保护法(修订)》在内的与农村环境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共计17项,不足1/10。而且一些重要环境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如农村环境保护评价、土壤污染防治、农用塑料薄膜污染、农村垃圾处理、农村饮用水保护等,也是农村环境法律缺失的体现。

此外,我国现行环境法,以实体法为主,程序法很少且分散在各实体法中,这势必影响到环境行政执法的规范性。

(二)农村环境执法力量薄弱

我国各地的环境保护机构设置几乎都一样,设有省、市、区(县)级环境保护机构,一直以来国家环境工作的重点都在城市,农村的环境保护工作尚在起步阶段。国家最基层的环保部门是县一级的环保机构,绝大多数村镇都没有自己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县级环保部门也较少在其所管辖村镇设立派出机构,各县区直属部门及乡镇绝大多数更没有明确分管环境保护的领导,虽然现在一些镇一级政府也建立了环保机构,但是多属空架子,没有相应的人员和资源,农村环保职能基本没有履行。因此,现有农村环境执法力量的薄弱,不能满足我国广大农村环境管理的需要,是农村生态环境问题难以控制和解决的重要原因。

(三)农民环保法律意识淡薄

环境意识是衡量社会进步和民族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2000年世界环境日前后,国家环保总局和教育部联合对全国公民进行环境意识调查,结果报告得出的结论是我国公民的环境意识水平偏低。农民由于受到文化素质和传统习俗的影响,环境意识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许多农民对环境知识知之甚少,环境意识淡薄。对于自身破坏环境的行为、周边生存空间的污染和破坏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更加认识不足,许多农民在生产中进行“粗放式”、“掠夺式”的耕种和经营,生活中随意丢弃、堆积生活垃圾。即使他们意识到危害,由于对环保法律的无知,也不知道自己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能顺其自然。因此,环保意识的淡薄,农民为了自己一时的经济利益而有意识无意识的作出污染环境的行为。

三、完善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建议

(一)健全农村环境立法

要从根本上治理农村环境污染,必须以健全、严格的法律法规为基础。现有的环境法律特别是环境污染控制法律是在工业和城市污染的基础上建立的,着重反映城市的环境要求,很难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由于农村和城市环境特点及造成环境问题的因素不同,我们需要在法治整体性的基础上,区别认识其各自特殊性。为了加强对农村环境的保护,需要构筑一个比较完善的、独立的农村环保法律体系,把农村环保这一块从整个环保法中独立开来,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结合农村环保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形成一个单独针对农村的环保法律体系。具体由下列部分构成:宪法关于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农村环境标准、其他部门法中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规定,这样整个农村环保法律体系统一化,有利于农村环保法制建设有序地进行。

(二)加强农村环境执法机构队伍的建设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增强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能力,充分发挥其引导、监督作用,是搞活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前提和保障。搞好农村环保工作须加强区(县)环境保护机构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努力提高人员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区县各部门必须至少明确1名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形成以区(县)环境保护机构为中心的环境保护系统。各乡镇、街道也应建立环境保护工作站,各自然村明确1名分管村委领导,在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重点对辖区的家畜养殖业、生活环境和农业生产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三)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离不开广大农民的参与与支持,但是由于农村相对闭塞,大多数农民的文化程度不高,环境意识比较淡薄。因此,必须深入持久地开展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普及环境法律、法规知识,帮助农村居民了解农村环境存在的问题、发展趋势及其危害,唤起农民的生态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增强全民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宣传教育的内容要广、形式要有所创新,既要给农民宣传环保知识、环保行为、生态道德,也要大力推广普及环保技术;既可以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渠道,也可以开展文艺演出、现场咨询会,甚至上门为农民解答疑难问题。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活动,让农民充分了解我们国家有关的环境法律、法规,使自己的行为更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我们还应看到,一些领导干部缺乏环境意识和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往往为追求政绩,使环境保护让位于经济发展。因此在加强对一般农民进行宣传教育的同时,还应强化对一些领导干部以及农村基层干部的生态和环保意识的教育,增强他们对农村环境的认识,把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与各级领导干部认识到我国农村环境恶化的现状及其严重的危害,以加强我国农村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参考文献:

[1]周菊香.我国农村可持续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经济问题,2001,(7).

[2]苏杨.中国农村环境污染调查[EB/OL].[2006-05-11]..

[3]新华社.和讯网站..

[4]国家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司. 中国环境法规全书(1982-1997年)[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1997.

第7篇

 

关键词:旅游资源 可持续发展 立法 完善

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旅游已逐渐成为人们追求更高生活水平的需要,但伴随着旅游业发展和旅游资源的开发,生态环境日益遭到破坏,旅游资源环境保护的问题开始受到人们重视。通过对旅游资源环境的保护,可以在最大程度上确保自然环境免遭破坏,为人们留下颐养身心的场所。但当前我国旅游资源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相对薄弱,存在客体类型重叠、保护客体多元化,管理机构重叠、部门利益冲突严重,立法缺失、相关制度不完善和执法意识欠缺等诸多不足,造成实际工作中,无法对旅游资源开发做到合理监管和有效保护,本文主要就完善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设,谈几点思路:

一、确立生态旅游法律地位

生态旅游是一种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原则,以实现旅游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强调权利义务一致的旅游。具体来说,是强调在为游客提供欣赏、学习和环境教育的旅游享受的同时,对旅游地经济、社会和文化负责,保护旅游赖以开展的生态、社会及经济环境的旅游理念。它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是未来旅游业发展的方向。我国应当学习国外先进经验,通过建立生态旅游认证制度、生态评价评估制度和生态旅游环境审计标志制度对生态旅游法律地位作出界定,为生态旅游发展提供保障。

(一)生态旅游认证制度

2000年11月在纽约制订的国际生态旅游认证原则性指导文件((莫霍克(MOUONK)协定,让生态旅游认证制度得以在世界范围内推行。但我国在这一方面仍未建立有自己的标准体系,建议可以采取向国外权威认证项目如绿色环球21国际生态旅游标准等申请认证,然后在实践和研究的基础上逐步建立适合国情,能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的标准体系。

(二)生态旅游评价评估制度

生态旅游的评估一般集中在生态旅游活动所带来的影响上,包括环境、经济、文化、社区、伦理和资源等方面。对于当前我国旅游资源现状,应当主要包括生态旅游对环境的整体影响、生态旅游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状况、生态旅游中环境破坏的控制程度等。

(三)生态旅游环境审计标志制度

环境审计主要是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环境法规情况、制定的环境政策和措施、环境管理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和执行程度进行监督评价,揭示反映其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修正其不足,使新的环境政策更具规范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生态旅游也应当通过环境审计机制,来促进生态旅游的规范化,保护旅游环境资源。

二、规范旅游资源环境开发

旅游资源环境开发与保护存在密切联系,从源头上决定着保护的力度与效果,从法律角度可以考虑建立旅游资源开发许可制度、旅游资源开发使用担保制度、旅游资源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旅游资源预警及监测制度和旅游资源轮休制度,来规范旅游资源环境开发:

(一)旅游资源开发许可制度。目前我国在森林资源的许可制度方面已较为完善并取得积极的效果。但是旅游环境开发许可制度方面仍然是空白。建立旅游资源开发许可制度,通过设立行业准入机制,将不适格的主体排除在外,可以从源头上对旅游资源环境进行保护,同时也可为自然保护地社会性收费制度的建立创造条件。

(二)旅游资源开发使用担保制度。该制度即通过一定机制,由旅游资源开发人或其他人,为旅游资源开发人的开发行为提供一定程度担保。如果在开发、利用过程中造成了旅游资源环境损害,则权利人有权就担保部分优先受偿,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旅游资源开发行为中的巨大法律风险,保护旅游资源环境。

(三)旅游资源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责任保险既和环境保险有关,又和责任保险有关,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增强责任人的抗风险能力,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为有效修复遭受破坏的旅游资源环境提供保障。

(四)旅游资源预警及监测制度。在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管下,利用环保部门已经建立的环境预警机制和监测网络,对旅游资源进行专门的监测,及时、准确地搜集旅游资源信息,并且通过报告制度将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五)旅游资源轮休制度。由于旅游资源受季节的影响比较大,旅游资源环境本身就是大自然的一部分,属于生态圈的一部分,在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建立旅游资源轮休制度,可以使旅游资源得以“休养”,恢复生机。具体可以采取限制进入旅游区、对旅游资源采取养护等方法,来实现轮休的目的。

三、健全法律救济机制

旅游资源环境开发过程中难免会产生一些损害,所以需要通过建立旅游资源开发侵权国家补偿制度、旅游资源开发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和旅游资源开发区域原居民环境侵权公益诉讼制度来实现对权利主体权利的修复与补偿。同时这一制度还能够对开发者的行为构成有效制约。也体现了公众参的原则。

(一)旅游资源开发侵权国家补偿制度。国家补偿是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运行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经济支撑。国家(政府)作为社会的主要管理者有责任也有义务保护人民群众所赖以生存的环境,这也是政府允许合法排污与监控、预防违法排污生产活动所必然引发的环境污染对价。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环境侵权行为或侵权主体无法得到确认时,采取国家补偿的方法,能够最大程度上抵消环境侵权带来的不良影响,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旅游资源开发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旅游资源开发中,开发商被经济效益所驱使,会从事一些盲目、非理性的破坏性活动,给旅游资源环境带来甚至不可恢复的破坏,其侵权后果难以估算。因此应适当引入开发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将赔偿用于旅游资源环境的修复和保护。

(三)旅游资源开发区域原居民环境侵权公益诉讼制度。通过赋予旅游资源开发原居民以诉讼权利,使其能够提起环境侵权公益诉讼。该制度的建立,可以避免因民事诉讼制度中关于利益不相关的主体不能提出诉讼的限制性规定,而必须作大规模制度改造的成本。还可以避免权利主体过于泛化,出现滥诉的情况。

四、完善《自然保护地法(草案)》

人大环资委于2006年初颁布了E1然保护地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体现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但还是有值得探讨的地方。

第8篇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 立法建议

排污权,又称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是企业等排污单位通过行政申请在获得环境行政部门的许可后,按照许可证指定的范围、时间、地点、方式和数量等内容进行排污的权利。它是对环境容量资源的一种无偿利用,在对环境造成污染时,行政机关又可以通过污染收费制度进行以“罚”为目的的行政措施。在过去,生产力水平不是很发达,人口不如现在众多,市场竞争不是那么激烈,环境容量资源也比较丰富,能同时满足人们的生产生活需要,一度被认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免费材料。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等排污单位的数目也在不断的增多,为了发展经济企业的排污量也在相应的的增加,直到某一行政或特定地区的排污量超过了特定的环境容量,环境资源再也难以容纳人类排放的各种污染物时,环境容量变成了一种稀缺资源,只有稀缺资源才有交换价值,才能成为一种商品。研究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起源、在我国的实施现状、问题及应对措施进行分析,具有重大意义。

一、排污权交易的历史发展

(一)排污权交易的定义

排污权交易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20世纪60年代末提出。美国政府通过签署《排污交易政策总结报告书》,全面的阐释了排污交易政策的原则。主要包括“泡泡政策”、“总量控制”、“排污补偿”、“排污剩余量的银行贮存”四个方面。美国的排污交易政策,简单来说,就是将一定区域内的排污单位或者机构看做一个泡泡,总量控制就是行政机关规定限制泡泡里的排污总量是一定的,为了不超过排污总量的限制,将排污权进行经济化并允许其在泡泡内或者与另一个泡泡间进行排污剩余量的交易,也有排污剩余量充足的企业单位等将它以信用形式贮存在银行里,别的企业需要时可以直接去银行购买,总之是为了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和支撑,降低排污成本发展经济的同时也保护环境。

(二)排污权交易的起源及发展

随着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环境容量一定的情况下,环境资源已日显匮乏,环境容量已经从一种公共产品变成了一种需要私人有偿使用并相互竞争的资源,这就为环境使用权的交换价值提供了基础。为环境容量的使用定价,排污者需要通过经济和理性分析,需要为自己的排污付出经济代价,而不仅仅是排污收费,一种在污染物无限制排放并严重污染环境后通过行政的处罚来治理。它更是一种事前的价格限制,当排污也被计算入成产成本时,商人通过其本性自然会尽量降低这部分的成本,我国通过借鉴美国环保局的这一政策并结合中国的国情,决定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实施此项制度,通过实行,取得了一些成效。

(三)排污权交易的意义

排污权之所以能够存在并在我国得以发展,与它的经济价值、环境价值是分不开的。它可以促进排污者积极去解决自身排污问题,把自己行为造成影响的外部性内部化,督促其权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减轻国家的负担,增加治理环境问题的资金,对环境保护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尤其是对环保主义者,这一政策更是一种完美的环保方式。企业排污变主动为被动,甚至可以渐渐的在实施过程中,减少分配的环境容量,这是一种创新性的进步。

二、排污权交易在我国实施面临的问题

固然,排污权的建立和交易对我国试点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我也应该看到这一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既包括已经显现的问题也包括潜在的问题,我们都要考虑到,这样才能为这一政策更好地为经济和环境服务创造条件。笔者认为在排污权交易实施的过程中有许多不得不考虑的基础性问题。

第一,排污权交易是以一定的环境总量为前提的,那么,环境总量又是如何确定,如何在“泡泡”和“泡泡”之间分配?一个“泡泡”中的企业数量不止一个,那么在不同的企业间,行政机关对企业排污权的初始分配要如何进行才能合理、公开、公正、公平、效率化?后续的监测和评价效果体系如何建立?在经济实力不同的排污单位之间,可能在相同的排污使用权中,竞争能力不同,从而会出现有的小型企业在竞买过程中劣势显现,可能不能得到为了多余排污而需要的环境使用权,为了自身的生产发展又不得不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这样的矛盾如何调和。

第二,虽然现行法律有规定“排污许可”、“排污收费”等制度的实行程序等,但是对企业来说这样的成本并不是很高,那么会不会有企业并不通过购买环境使用权来排污,而是主动地去大肆生产排放污染物,然后靠行政机关的处罚措施来向其缴纳罚款,这样一来,环境还是一如既往的被破坏,总量控制对它们而言已没有任何意义?排污权交易的基础是排污许可,那么既然排污权作为一种商品,应该如何去定量定价?要谁去定价,是排污权的所有者还是许可者或者政府?也就是说,定价机制是靠交易主体的自由意志还是政府干预?排污权作为一种交易的标的,如果在企业间的交易过程中,双方或者一方并没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那么违约责任是什么?如果产生了纠纷,那么解决纠纷的机制是什么?如果不能私力救济,只有求助于司法手段时,这一行为可诉与否?如果可诉,法官除根据事实进行分析外,确定法律责任并进行司法判决的依据是什么?排污权交易可能还会造成一种两极分化的情况,如竞争力、实力强的企业,有更多的资金来通过研究和使用更先进的排污技术来减少成本创造更大的收益,而小型企业因为自身局限性,可能在竞争过程中产品的成本相对更高,而竞争力又会下降,由此形成一种恶心循环,逐渐分化,强弱企业之间的差距更加大,小型企业甚至有破产危机。

第三,环境监测体制并不是很健全。如何确定泡泡中的每个企业排污的具体数量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由于排污权交易是一种平等的交易,那么也意味着地方保护主义者并不会得到排污收费制度实行时会得到的行政罚款,使得泡泡中企业间或者泡泡间的交易也许会存在着一些困难或阻碍。在交易的主体、程序等都不明了的情况下,如果环保主义者把一个泡泡内一些企业的排污剩余量全部购买,而需要排污的企业无法排污,这样的尴尬状况要怎么处理?可否允许这样一些群体任意购买排污权,只要它们有足够的资金和财产?这样是不合理不科学的,就像前文中提到的环保主义者,他们的本意并不坏,但是他们的购买行为可能会给企业的发展造成阻碍。应该有完整的法律规定来对上述的种种实在和潜在问题进行规定,而不能片面的只是为了环保而扼杀经济发展。

三、针对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实施问题提出立法建议

(一)应立法明确排污权总量的确定原则和初始分配方法。排污权的基础即为泡泡中被分配的总量是一定的。总量的控制和分配,不仅需要立法层面的规定,也需要在技术层面上对其进行相对精确的测量和分配。再就是一个特定地区环境总量的分配机制问题,我认为应在鼓励经济发展的同时结合该地区环境现状,以维持既有环境现状为目的,进行有偿分配。若实行一段时间后总量在泡泡内和泡泡间有所改观,届时可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弥补之前环境总量较少的地区或者相应减少环境总量较多地区的容量。

(二)立法应确认交易对象即排污权的法律地位,构建排污权交易的法治基础。排污权是一种对世权,即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团体等都负有不得加之干涉的义务(这里的排污权必须是建立在合法取得的基础上)。如果因为地方阻碍或他人恶意阻挠导致权利无法正常实现,法律应对其加以约束,或规定相应的责任来使其承担因侵犯他人权利导致的法律后果。权利主体对排污权的行使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排污权交易,法律应当明确、全面地规定排污权交易程序,切实保障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转。包括以“诚实守信”、“平等公平”等基本原则为指导,反对以自身强势垄断市场,同时也应对交易主体违约后果和解决纠纷的机制进行规定,另外还要注意排污权交易的排污量具体数量和同一主体一定时间内购买的排污总量应当得到限制,以防止少数人过分或恶意揽断排污权。若排污权交易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可以设立拍卖程序,提高排污成本,刺激商人改善排污技术,从而减少对环境的进一步破坏。

(三)法律应当规定主要以政府为代表的行政机关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的法律地位。由于在排污嗾庖桓拍畛闪⒅前,企业等排污者的排污行为主要通过向政府申请并被许可,着重在超过当地环境总量后交费治理的方式来进行,排污权与行政机关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法律可以通过规范政府行为,充分发挥政府优势,利用其权威性和自身便利性来为广大的潜在排污权交易主体提供信息,使得交易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降低,使得交易更便捷,更健康。当然,在交易的过程和排污权的实施中,法律应赋予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权力,及时做好环境监测和监督,确保企业自身排污达到与排污权指标相应的标准。

(四)法律应引用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公众参与原则来鼓励一个泡泡内的当地居民来参与对泡泡内排污者的监督,发现违法现象及时举报,切实维护自身利益,在无法用私力救济的情况下,确保他们诉讼的权利,可以以排污者排污行为为其造成的损害为诉由,诉诸法院。

参考文献:

[1]吕忠梅:《论环境使用权交易制度》,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四期。

[2]邓海峰:《排污权――一种基于司法语境下的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第9篇

    【英文摘要】 In Chinese countryside, there are more and more serious problems of pollution by pesticide, chemical fertilizer, domestic animal breeding, household garbage, industrial wast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not only obstruct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e and country economy, but also imperil rural people life and health. China is urgent to resolve environmental problems of Agriculture. To solve problems of the rural environment and develop the new countryside, China should give even more attention to make and enforce environmental law and policy, improve functions of governments, strengthen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and heighten the people‘ awarenes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关键词】农村;环境法;政策

    【英文关键词】agriculture; environmental law; policy

    【正文】我国正在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的要求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表明建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经济建设、环境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政治建设和党的建设协调推进的新农村,也是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农业及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和优先领域,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然而,目前农业与农村环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农业生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环境退化加剧,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没有得到无害化处理,如何搞好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如何防治农业环境污染、逐步改善农村环境,如何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在转变农业增长方式,使农业生态环境由恶性循环走向良性循环,是关系到农业能否持续发展重要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应针对当前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情况,加强我国农业环境政策法律建设,完善政府职能,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加强环境执法力度、深度,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增强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企业经营人员和农民群众等广大公众环保意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农业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业环境保护是我国整个环境保护工作很重要的领域,也是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的薄弱环节,农业环境破坏及污染不仅严重影响农村居民的生活和身体健康,而且直接制约农业生产和农村的发展的后劲。当前农村环境问题十分突出,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土壤污染严重、土地质量退化,制约农业生产发展、给食品安全构成隐患由于长期的不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及其他农业化学物质,以及工厂企业“三废”超标排放,导致我国1.5亿亩耕地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而且呈现重金属与有机物复合污染的复杂情况,土壤质量退化,农产品欠收和有毒物超标的情况屡有发生,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受到阻碍。

    据统计,我国每年因农药中毒的人数占世界同类事故中毒人数的50%.1995~1999年黑龙江、江苏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发生药害2000多起,药害面积达200多万亩,经济损失达5亿多元。

    工业和生活污染导致的环境酸化问题也严重地影响了农村环境。酸雨(pH<5.6)从1985年的约175万km2扩大到1993年的280万km2,受重酸雨(pH<4.5)影响的区域由1986年重庆和贵阳等局部地区至1993年扩大到南方广大地区。环境酸化会产生一系列不利影响,如森林、草地的衰亡,土壤酸化板结,农作物减产等。

    农膜污染的面积也逐年扩大,1995年已达到64913万公顷,农膜年均残留率约20%,平均每公顷达60公斤。

    2、农村水源污染问题突出,治理任务十分艰巨农业生产以及畜禽养殖导致的水源污染日趋严重,难以有效控制,造成湖泊等水体的富营养化,使之失去生产和生活的使用价值,水源污染还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甚至食品污染。

    农村化肥使用量逐年增加,全国1995年是1978年的4倍。2003年的每亩化肥投入量从1980年的每亩12.3斤(折吨量)提高到43.1斤,比1980年高出348%.而且,目前盲目偏施化学氮肥,氮、磷、钾比例失调的现象比较严重,且化肥的利用率只有30%左右。大量化肥流失,加剧了湖泊和海洋的富营养化,成为水体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

    我国农村养殖业排污量剧增,目前畜禽粪便的农业利用减少,畜禽业的集约化程度提高,加重了养殖业与种植业的脱节。畜禽粪便的还田率只有30%多,大部分未被利用。 湖北省每年畜禽养殖废弃物产生量约2亿吨,其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是工业和生活污水的5倍以上。

    农作物秸秆污染。我国每年秸秆产生量约6.5亿吨。由于缺乏能在短时间内大量消耗秸秆的经济实用技术,且产业化水平不高、出路不畅,造成秸秆的大量焚烧和废弃。不仅浪费了生物资源和能源,而且严重污染了大气和水体,给居民生活和交通安全带来重大影响。 湖北省每年产生约3000万吨秸秆,进行资源化利用的不到40%,很多都直接焚烧,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3、生态破坏严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广我国是世界上荒漠化、水土流失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水土流失使4 540万hm2耕地受损,占我国耕地总面积的34.3%.水土流失从黄土高原向其他地区如我国西南地区和长江中下游地区以及华北地区的扩展,使我国可耕地面积进一步减少,从而危及我国粮食安全。

    在南方省区的丘陵与山地(母岩以花岗岩、砂岩、砂页岩、红色粘土及碳酸盐岩类为主),以水蚀形成的劣地及石质坡地为标志的土质与石质荒漠化土地,呈小面积斑点状分布的型式,当地群众常以“红色沙漠”、“白沙岗”、“石漠”等名词以形容其土地退化。其侵蚀方式以面蚀及沟蚀为主,在花岗岩地区还有水蚀与重力侵蚀共同作用的崩岗侵蚀,在碳酸盐岩类地区溶蚀是主要的侵蚀方式。

    4、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农村生存环境恶化,威胁农民健康据有关统计表明:我国农村有3.6亿多人喝不上符合卫生标准的水,每年1.2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露天堆放;城市工业的转移,导致近郊污染加重;村镇及工业建设无规划或不按规划实施,使得农民生活条件雪上加霜;小作坊式工厂工作环境恶劣且缺少防护措施,严重损害职工身体健康。

    据2005年做的典型调查,9省三县74个村105项做了调查,其中40%村庄没有集中供水,60%的村庄没有排水沟渠和污水处理,40%的村庄雨天出行难,晴天是车拉人,雨天是人拉车,90%的村庄没有任何消防设施,90%的垃圾是随处丢放(访谈者认为:“显然这样一种人居环境是不能容忍和接受的)。

    5、农村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纠纷增多,环境污染引起的矛盾激化尤其是工厂企业的“三废”排放和污染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日趋增多,农民往往难以寻求法律途径,而采取一些极端的做法,成为社会安定的隐患。 而且,有关环境纠纷往往涉及者众多,处理困难,例如屏南榕屏化工厂造成屏南县溪坪村环境污染,1700多村民身心健康、财产损害严重,事件、纠纷与诉讼历时十多年难以解决,等等。

    (二)造成农业环境问题的原因

    农村环境问题是自然因素与人为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自然因素仅为农村环境问题的形成提供了外在条件,而人们不合理的生产活动与生活活动及其他有关社会经济因素,才是导致农村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

    1、不合理的农业生产活动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面广量大的农业生产活动是造成农村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其中尤为突出的是不合理地使用化肥、农药、不可降解的塑料薄膜,以及日益增加的畜禽养殖业排泄物所带来的污染。化肥、农药及其他农业化学物质的使用,在农业生产中使用有见效快、效果高、面广等特点保证了作物的增产丰收,减轻了劳动强度,降低了人工费用,因此,使用种类日益繁多、范围日益扩大、用量增加。但是,由于低效率的或不合理的使用,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第10篇

 

刻不容缓。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核心在于强化立法,通过完善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依法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研究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问题,探究完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可行性对策,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一、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取得了巨大的成效,

 

农村经济和社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但在这一过程中,农业生态环境问题随之产生,且日益严重,主要表现为农业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农业环境污染不断加剧,农业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程度日益加重。

 

1.农业资源供需矛盾突出

 

我国的农业资源十分有限,由于人口众多,农业资源的供需矛盾突出。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对农业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导致农业资源供需矛盾不断加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是由市场机制来配置。在短时期内,国际贸易自由化政策将对我国一些缺乏比较优势的大宗农产品的生产产生不利影响。而进行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必然会使那些对自然资源要求高的农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导致国外同类农产品的价格优势不断增强。这些国外农产品由于其价格优势,很可能对国内同类农产品的生产和农业带来很大的冲击,使其竞争压力日益增大。E](P23-25)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受利益驱动等因素的影响,国内的农业生产者很可能为了其自身的利益而忽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忽视对农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其生产经营行为日益短期化。加上我国从事农业生产的市场主体的生态环境意识不强、缺乏政府有效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与指导等因素的影响,这一现象日益严重。

 

2.农业生态环境破坏日益严重

 

由于对农业资源的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不仅导致农业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比如过量放牧、毁林、围湖造田、过度轮作等,引发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如土地退化、水土流失加剧、资源枯竭、生态失衡、地力下降,旱涝风险加大等,而且还加剧了农业生态环境退化的速度。以荒漠化、水土流失为例。我国的荒漠化土地主要分布在北纬37度到50度之间的陕西、甘肃、内蒙古、新疆等省份境内。这些地区的耕地和草场资源严重退化,沙尘天气增多,气候恶劣。不仅严重影响了当地经济的发展,而且造成了严重的生态后果。到目前为止,我国西北、华北、东北等地区大约有1333.3万公顷农田受到风沙的侵袭,沙尘暴天气导致人和牲畜患病甚至死亡,农作物减产甚至绝收。2(P11-13)另外,由于对农业生态资源进行掠夺式经营,导致水土流失问题严重,自然灾害不断发生。目前我国水土流失面积占到国土面积的16%,达15300万公顷,每年流失土壤大约为50亿吨,占世界水土流失总量的1/12(世界总流失量为600亿吨),相当于全国耕地被平均剥去1厘米厚的沃土层,上亿吨的氮磷钾养分随之流失掉水力侵蚀面积有185万平方公里,数百万公顷的农田和耕地正在受到荒漠化和盐碱化的威胁。90%的草地不同程度退化,其中中度退化的草地占到半数以上,荒漠化土地每年扩展2460平方公里。[4](39—43)可见,我国的农业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是非常严重的。随着农业生态环境的恶化,各种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受灾面积不断扩大,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

 

3.农业污染不断加剧

 

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的开发已经接近极限。为了提高土地的生产效率,化肥、农药的使用成为重要途径。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化肥、农药使用最大、使用面最广的国家。化肥的使用量从上一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到2000年一直呈增加趋势,在40年的时间内增加了近300倍。20世纪50年代末的使用量为1万吨,70年代上升到110万吨,1995年增加到267万吨,2000年为291万吨。如果按照农作物的播种面积计算,化肥的使用量为每公顷0.728吨,远远超过发达国家设定的化肥安全使用量每公顷不超过0.225吨的标准。B](P26-28)另外,在化肥使用过程中还存在结构不合理、利用率低等问题。化肥的不合理使用不仅导致农田土壤受到污染,而且还通过地表径流造成水体富营养化甚至地下水污染和空气污染。我国农药的使用量每年大约为130万吨,其中只有1/3能被农作物有效吸收和利用,大部分进入水体、土壤及农产品中,导致水体、土壤和农产品不同程度受到污染,并直接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6(P94-96)目前全国至少有1300-1600万公顷耕地受到农药的污染,有五分之一的耕地受到重金属的污染,每年因此而减产的粮食约为1000多万吨。每年被重金属污染的粮食为1200万吨,合计造成经济损失至少有200亿元。&nm-80)2002年全国16个省会城市蔬菜批发市场的监测显示,蔬菜中农药总检出率为20%-60%,总超标率为20%-45%,远远超过了发达国家规定的农药检出率标准另外,由于大棚农业的快速发展,地膜造成的污染也在不断加剧。近20年来我国地膜的使用量和覆盖面积已经居于世界第一位。2003年以来,我国地膜的使用量超过了60万吨,发达地区的使用量更高。9(P115-121)在许多地区,农药污染和地膜污染还破坏农业伴随型生态系统,并威胁到鱼类、两栖类等动物的生存。

 

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农业生态环境问题是十分严重的,农业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尖锐;农业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农业资源数量锐减、质量下降,水土流失、草场退化、荒漠化等问题还在继续发展;农田、土壤、农产品等农业污染问题是非常严重的,并呈不断加剧的趋势。10日益严重的农业生态环境问题,不仅影响到农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而且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农业以及农村的可持续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和城乡统筹发展目标的能否实现,危及到人类的生存环境。

 

二、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不足

 

在我国农业现代化和社会化发展过程中,依靠法律手段是解决农业生态环境问题的核心。我国十分重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先后制定了许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然而,现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仍然存在不足,严重制约了其功能的有效发挥。

 

1.缺乏一部统一的综合性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农业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水法》、《森林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一个以《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体系。但在这一法律规范体系中,并没有一部综合性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已有的这些法律法规,对涉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都没有体现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特征=《环境保护法》虽然对农业环境保护有所规定,但仅仅用了两个条文,规定过于简单,原则性太强,而且没有把农业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统一起来。《农业法》虽然设专章规定了“农业资源和农业环境保护”但其内容过于概括,基本上是国家环境保护法律原则的重申,缺乏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规定。《清洁生产促进法》主要规定工业企业的清洁生产问题。《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只有个别条文对基本农田环境保护问题作了规忠《水法》、《森林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在各自调整的领域内涉及到农业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内容,但基本上体现了孤立保护某一环境因素的原则,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完整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体系。可见,我国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是一种分散的立法模式,涉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的法律规范大多散见于农业、草原、土地、森林等单项的自然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律之中,而缺乏一部综合性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这种立法模式与农业生态环境本身具有的内在统一性和整体性特征不适应,不能有效逼制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整体上继续恶化的趋势和预防潜在的农业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甚至可能加剧对农业资源的掠夺式开发利用,加剧农业生态环境的退化。E2](P31—35)—些地方虽然制定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但这些地方性法规不仅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而且其内容往往是对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范的再次罗列,没有体现出地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规的特殊性,E3](P239)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

 

2.存在立法空白

 

我国虽然制定了不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在农业生态环境领域依然存在立法上的空白。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农业环境标准的制定滞后。《大气污染防治标准》、《水污染防治标准》等环境标准规范主要是针对工业污染问题制定的,很难适用于农业环境领域。适用于农业环境领域的环境标准规范仅有霍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禽畜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其他的环境标准规范基本上没有。第二,缺乏针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特别法律规范。农业生态环境要素具有特殊性,需要专门的立法给予特别的保护,但目前我国许多重要的农业生态环境领域缺乏相关的特别法律规范。第三,缺乏公众参与、行政强制、行政指导等机制以及有利于促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机制。我国在现行法律中还没有建立适用于农业环境领域的公众参与机制、行政强制机制、行政指导机制等,还缺乏对从事农业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作出贡献的有关主体的经济激励机制。由于存在法律上的空白,使许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无法可依,不能开展,不利于促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3.农业生态环境管理机构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利益冲突问题严重

 

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破坏、预防和制止污染事件的发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它们赋予生态环境管理机构的强制性手段和措施太少,不能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许多环境管理机构在执法过程中,经常因缺乏必要的强制性手段和措施而导致执法不力。这一问题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领域表现的尤为突出。另外,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过程中,还存在利益冲突与失衡问题,比如管理机构自身利益与环境利益之间的冲突、环境保护者与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排污企业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冲突。M(P31-33)这些利益冲突缺乏有效的法律进行调整和规制,是导致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不力的根本原因。

 

4.制度的配套性比较差,缺乏相应的程序机制

 

我国虽然建立了许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但这些制度的配套性比较差,制度与制度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同时,就单个的某项制度来看,还缺乏落实该制度的相关配套措施机制,最终导致制度不能实施或者不能完全实施。例如,生态恢复补偿制度。这一制度要很好的发挥其作用,需要相关的配套措施予以配合。但是,由于实施该项制度需要的配套性措施一生态环境税制度未能落实,导致其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形同虚设。另外,有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因缺乏相应的程序,很难得到有效执行。例如,限期治理制度。虽然很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都规定了这一制度,但由于都没有对实施这一制度的程序作出规定,导致其未能很好地得到执行,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此外,它过于强化环境管理机构的权力,缺乏对环境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应有的程序保障机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具有浓厚的管理色彩,过多地维护环境管理机构的权威,强化了环境管理机构与环境管理相对人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一方面,它赋予环境管理机构很多的权力,但缺乏对其环境管理行为有效的监督机制。另一方面,它赋予环境管理相对人赋予很多的义务,却很少规定保障环境管理相对人权益实现的程序机制,导致环境管理相对人的合法环境权益得不到保障。这为环境管理机关滥用职权或不能有效地进行环境执法提供了便利,不利于促进农业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事业的发展。

 

5.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完善

第11篇

(一)《环境保护法》滞后《环境保护法》仍然是1989年颁布实施的,距今已经有二十余年,由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环境保护法》与现代社会脱节,限制和阻碍农村环境的保护。如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由此造成了直接负责农村事物的乡镇基层组织没有环境保护工作的主体资格,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名无实。《环境保护法》的“以经济发展为主,兼顾环境保护的立法目的”也存在滞后性。

(二)执法困难实际工作中,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困难重重。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有:

1、农村环境污染地域广、污染后难以发现长期积累,县级环保部门人员设备落后人员不足。

2、农业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分别负责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和农村村镇环境保护工作。但实践履行监管治理职权困难重重。3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有乡镇政府保护环境的义务,没有监督和处罚的职权,不利于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实施。

(三)救济途经不畅目前农村法律救济的阻碍主要表现在:

1、环境法律责任不明确,法律救济途径不畅通。2、守法、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

3、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少。

4、公益诉讼实际案例少,提起主体不主动。面对当前农村环境纠纷日益复杂,环境矛盾情况逐渐严重的情况,显然法律救济途径是缓解争议、解决纠纷的重要疏通途径。

二、农村环保之建议

(一)立法的修改与完善鉴于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各个区域情况各异,为保证环境立法能够得到有效的实行,首先,应根据不同地域的环境状况和地理情况广泛调查听证,增加公众的参与程度。其次,应规定地方乡镇政府机关环境监督和管理的职权,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整体工作,提高积极性,防止不可逆转的环境污染和破环。同时,应给予农民更广泛的知情权,加强宣传、学习,提高公众环境意识的内容。

(二)加强法律的执行执法中建议1、乡镇组织预防为主,治理为辅的原则。2、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加大的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3、加强环境部门强制执行权,增加环境法制的权威性。授权乡镇组织监督和检查农村环境问题,跟踪和处理简单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权利,同时保留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裁决、批准权;建立财政奖励机制,增加乡镇保护环境的积极性。

第12篇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被称之为我国历史上最为严格的专业领域行政法。尽管该法有诸多亮点让社会各届寄予厚望,但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难度也颇受质疑,究竟难在何处?法难于行该如何破题?

环保部门的执法尴尬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环境行政处罚执行难”一直是环境执法面对的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

环保部门一度被人调侃为“世界四大尴尬部门之一”。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地方环保部门在面对企业非法上马项目、违法排污时,常常不能依法查处,而是要看当地书记、市县长的脸色,看相关部门的脸色。有时法律之剑已经举起,却又无奈地放下。

《中国经济信息》记者在基层采访时,当地环保部门的人员往往会“大吐苦水”, 声称自己对于违法现象是有心无力,受“夹板气”现象严重。另外,市、县一级环保部门的力量较为单薄。目前环保部门的执法力量呈现倒金字塔结构,中央和省级力量雄厚,而到市、县、乡这一层级,其力量则越来越薄弱,甚至有的县级环保局能够保障日常执法的工作人员只有一至两人,有的乡镇则根本没有任何执法力量。

尽管新《环保法》赋予环保部门执法权,但在一些执法人员眼中,查封、扣押等措施的实施,最大阻力在于环境监察部门的资格。由于地方环保局人力有限,强制执行往往都由环境监察机构进行,而多数的环境监察机构属于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要依靠环保局委托才能开展行动,可这种授权行为要真正拿到法庭上可能又经不起推敲。相比起其他部门,环保部门和司法部门联动协作的起步较晚。环保部门没有强制权,申请法院来执行强制措施实施起来有难度。

同时部分严厉的处罚权并未完全下放,以对严重违法企业的关闭权为例,尽管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该项权力的行使将会遇到越来越大的阻力,强制措施有难度。环保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强制权的有效实施需要地方政府给与支持,在现有的立法框架与实际工作中,却难以将地方党委纳入法律规范。

公益诉讼困局破冰

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放开,是此次环保法修订中最大的亮点之一。这部法律从此在我国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增强了公众以诉讼对治污染的力量。

环保法修订案几经易稿,最终明确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连续活动5年以上且无违纪记录的社会组织”。这意味着公民个人无法发起公益诉讼。而且,设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登记、连续活动5年以上”,有分析称,限制可发起公益诉讼的组织的数量,可以避免让各地法院一下子忙得不可开交,也能保证各地政府和环保局不被频繁推向被告席。

据《中国经济信息》记者了解,目前国内符合上述条件的社会组织有300家左右。

而在实践层面,社会组织则面临立案难等现实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家王灿发表示,新环保法通过后,新民诉法就公益诉讼程序问题的司法解释也会出台,目前最大阻力还在法院。“公益诉讼,要么告行政机关,要么告污染企业,两个都不好对付,法院怕惹麻烦,这才是根子。”

国际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美国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发源国,1969年制定的《国家环境政策法》第一次明文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1970年修订的《清洁空气法》第一次规定了公民诉讼,其中规定了任何人都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美国政府、行政机关、公司、企业、各类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按照该法的规定提讼。为了保障个人公益执法权的实现, 美国建立法律援助项目和公益法律事务所, 这些专门从事公益诉讼的律师所作为公益团体享受政府免税的待遇。同时,公益诉讼案件中律师费用转移制度的设立,以及行政机关对个人进行公益执法提供的援助又为个人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之门目前只能算开了一条缝。对于司法公正和司法效能具有决定意义的关键因素,比如环保法庭的设置、管辖制度的调整、法院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环境损害鉴定和诉讼收益分配管理等配套机制,才是环境保护法范畴无法解决的棘手难题。一切有赖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后续实质动作,有赖于社会治理文化和法治架构的进一步落地。

实施难在体制痼疾

尽管环保法修订案在环保执法、雾霾治理、清洁生产和环境监测等管理制度上提出了诸多完善条款,但体制改革仍未启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告诉《中国经济信息》记者,既有的政策管理体制跟不上节奏,理应从根本上重构环保体系,理顺各层面的权利义务机制。

修订后的环保法仍是一些修补条款,不是我国的环境基本法。虽然该法希望通过“面面俱到”的方式确保其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权威性,譬如规定生态红线制度、加强自然生态区域保护、加强生态修复、保护生态安全、开展生态补偿、重视农业生态保护等制度。但在生态保护方面将还会遇到与以前一样的问题,即权威性不够,以致在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过程中,农业、林业、海洋、国土资源等部门,会以适用已有专项法为由而冠冕堂皇地拒绝适用《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重污染轻生态的弊端没有得到改善,其“瘸腿现象”仍将持续下去。

管理体制依旧不畅。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仍然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这将不可避免地使其他相关方对环保部门的统一指导和监督持抵触甚至否定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