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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环评报告

时间:2023-05-30 10:18: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建设工程环评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建设工程环评报告

第1篇

关键词:环境监理;环境管理;建设项目;意义;建议

近年来,国家的建设工程如火如荼地开展,然而伴随出现的却是环境生态保护问题的日益严峻。目前,现行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模式主要是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三同时”这两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通俗讲就是分析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止对策和措施。

建设项目在实施前必须通过环评报告的技术评估,即邀请有关专家对实施项目的环境可行性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上报有关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环评批复后,工程才可开工建设。“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的发展,建设项目的规模日益扩大,涵盖的技术也已经越来越复杂,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更好地落实环评文件要求,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监理制度应运而生。

1 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背景及意义

环境监理的职责就是在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和施工管理中,负责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从而在保障生态环境的条件下顺利实施建设项目。在我国,对于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主要实行的是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两项制度,这两种制度分别侧重于环保审批和竣工验收两个环节,即环保部门的介入大多在项目建设前和项目建成后,对于项目建设过程中环保制度的落实不能很好地监管,掌握。特别是对于一些建设周期较长,生态影响较大的工程来说,传统的“哑铃”模式是远远不够的,因此需要在中间环节设置环境监理。例如,对于石油开发型资源开发工程来说,随着工程的推进所引发的环境问题也愈发严峻,如果监管不到位,建设结束后再进行“三同时”核查时,有些工程已经发生了不可逆转的生态破坏。因此,借助环境监理变“事后监管”为“全过程监管”,确保了环评文件要求及“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内容主要为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建设项目配套环保措施,以及对建设项目施工区域内的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环境监理通过明确并强化工程建设单位、环境监理单位的责任,弥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三同时”制度之间的缺口,以实现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

2 环境监理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的作用

2.1 有利于具体监管工程实施过程,有效控制环境污染

在实际的工程环境保护工作中,建设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后,工程如果开展环境监理工作,有利于环保部门及时掌握项目的建设情况并进行针对性调控,从而实现对建设项目周边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环境监理人员通常采用现场勘察、旁站监督等方式来保证施工达到环保设计要求,一旦发现工程未按照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建设环保设施,或项目建设中存在生态破坏事件就可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上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2.2 有效提高各级部门环境保护管理效率

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建设项目增多,涵盖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而环保队伍建设却稍显滞后,人员配套严重不足,导致相关人员管理起来力不从心。随着建设工程环境监理的逐步实施,环境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与改革,改变了过去陈旧的管理方式,改为由工程环境监理单位定期向上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汇报的方式。这样不仅可以大大减少政府环保部门的工作量,同时也可以更好地掌握建设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从而制定和修改环保计划,建立健全管理对策。

2.3 为企业提供环境保护技术及增值服务

传统的环境保护体系侧重于工程前和工程后的监管,环境监理可使企业建设少走些弯路,避免了有些工程竣工后才发现环保设施的建设与环评要求不符,企业事后补救的情况发生。如今,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对于建设工程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实施工程环境监理,得到了专业而有效的指导。通过实施工程环境监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就可以对环境问题进行处理,最终尽量避免环境污染问题的发生,即使问题发生,也有助于查询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为建设单位解决环境保护技术问题。

3 未来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议

3.1 强化环境监理宣贯,推进环境监理工作的开展

目前我国环境监理还处于实施的初级阶段,环境监理没有现成的模版可供参考和借鉴,很多东西还处在摸索阶段,管理也相对薄弱,建设单位和大众对这项制度的认识更是寥寥无几,环保宣传工作责任重大。因此,环保部门应强化环境监理制度的宣传,向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以及民众宣贯环境监理的重要作用,使施工单位认清环保形势,了解实施环境监理的重要性;使民众参与建设工程环保监督,从而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推进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的开展。

3.2 明确环境监理法律地位,维护市场良好运作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环境监理的责任认定一项仍是空白。有些地方根据地方实际出台了相应的环境监理的规定,但缺乏环境监理未落实情况的罚则。为了维护环境监理市场的良好运作,强化法制建设,相关部门有必要尽快出台有关工程环境监理的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明确环境监理制度的法律地位,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单位资质、人员资质进行规范,同时对未落实环境监理单位的责任做出规定。使环境监理的技术规范、标准、指标考核与验收、收费标准等等,做到有法可依。

3.3 提高环境监理管理要求,强化环境监理日常考核力度

随着环境监理制度的推行,许多专职的环境监理单位应运而生,也配备了一定数量的环境监理工程师及环境监理员。但实际情况是,很大一部分人没有工程和环境影响评价经验,甚至没有从事过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有的监理员到现场监理却从未见过项目的环评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只是根据初步设计进行环境监理。然而,环境监理的技术依据是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报告及其批复文件,这就要求环境监理人员要有较为丰富的环保知识素养,熟悉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监理实践中及时发现环评文件的缺陷,从而提出改正的意见和建议。因此,环境监理管理部门应提高要求,规范相关考核制度,强化对环境监理单位的日常考核力度,确保环境监理队伍健康、持续发展。

3.4 推进环境监理制度国际化发展

建设项目中的环境监理制度作为一项国际普遍认可和广泛使用的制度,在许多国家也有多年的推广经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因此,我国也可以借鉴外国优秀的实践模式,并且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交流,推行环境监理制与国际标准接轨。

近年来,我国工程环境监理已经取得了飞跃式的进展,但是由于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总体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亟待完善,这就要求政府与环境监理单位共同努力,从制定标准和培养人才两方面着手,逐步提高我国工程环境监理水平,实现整个工程环境监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从而促进工程环境监理在环境管理中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在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试点的通知[R].北京:国家环境总局,2002.

[2]鑫海,潘哲明,胡桂昌.工业类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制度的实践与思考[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8,33(2):11.

[3]杨超,鲍炯炯,夏文健.工程环境监理在环境保护管理中的作用及前景展望[J].环境污染与防治,2008,30(5):104-105.

第2篇

关键词:化工 监理 环境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环办函[2011]821号《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列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试点省份的函》的精神,江苏省环保厅适时推出了《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环境监理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工作要求、具体范围、工作程序和监管要求,其中化工项目是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第二类建设项目。

一、开展化工行业环境监理的意义

近年来,由环保部门审批的化项目越来越多,但在项目审批后,如何保证建设项目在执行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过程中“不走样”,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环保部门监管力量相对薄弱,很难对每一个建设项目的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做到全过程监管,等到项目建成后,往往会留下诸多“遗憾”。而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化工项目的监管,更是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引入由第三方操作的环境监理新机制,可以有效的解决化工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除此以外,环境监理工作的开展,还可以满足投资者对专业服务的社会需求。

二、化工行业环境监理的特点

1.相对于生态型项目,化工类项目施工范围较小,施工周期较短,主要为基础处理、厂房建设、设备安装、管道安装等,对外界环境造成的直接生态影响较小。

2.生态型项目的环境影响主要集中在施工行为产生的污染,而工业类项目环境影响更多体现在建成投产后生产过程的污染物排放,因此化工项目主体工程建设的符合性和配套环保设施的环保“三同时”是环境监理的重点。

3.化工类项目建设后实际情况常较环评出现调整,如主体工程生产规模、产品方案、生产工艺等,建成污染物排放情况变化,三废治理措施也需相应调整,环保监管难度加大。

4.化工行业涉及的产品种类较多,涉及的生产工艺、设备、污染物排放源强等有着较大区别,甚至是相关的产品涉及的生产工艺、设备、污染物排放源强也有着不同。

三、建设工程监理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区别

1.建设工程监理――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第737号文)明确提出:“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可见,监理是一种有偿的工程咨询服务;是受项目法人委托进行的;监理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合同及文件;监理的准则是守法、诚信、公正和科学。

2.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根据环境保护部门解释,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监理合同,对项目建设实行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技术服务的活动。

四、环境监理的工作程序

1.项目洽谈,与投资者签订环境监理合同;

2.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广泛收集化工项目的相关的资料,收集的资料主要包括:设计资料、环评报告、环保批复、应急预案等。同时进行现场踏勘,关注项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关注项目的潜在影响和周围的敏感目标;

3.在收集资料的基础上编制环境保护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

环境保护监理规划应明确环境监理工作范围、内容、方式和目标,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3.1工程项目概况

3.2实行环境监理的依据

3.3环境监理的范围

3.4环境监理的工作内容、工作目标和工作方式

3.5监理单位机构组织、人员安排、岗位职责

3.6人员、设施或设备进出场计划

3.7环境保护监理程序和工作要点

环境保护监理实施细则是在监理计划的基础上,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针对化工项目各分项工程编制可操作性文件。监理实施细则应明确:人员职责、监理重点、具体控制措施、工作方法、阶段控制目标等内容。

4.开展现场环境监理;

5.根据现场环境监理等相关资料,编制环境监理总结报告;

6.如果项目未通过环保验收,则环境监理依据整改通知继续工作直至结束。

五、化工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法

按施工进度、分项工程;明确环境监理的具体方法,具体如下:

1.巡视监理

巡视监理是环境监理的主要工作方式。根据化工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环保监理工程师不定期的对厂区进行巡视,在巡视中如发现环境污染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业主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按要求限期处理的环境问题,应按期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形成文字通知承包商或业主在指定期内处理。

2.旁站监理

对于化工项目重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应急措施、风险防范实施,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和管理。

3.现场记录

监理人员认真、完整记录施工现场的环境及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包括施工现场人员、设备和材料、天气等。

4.文件指令

监理过程中发现问题,环境监理部门采用通知、指示、批复、签认等文件形式进行施工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

5.环境监理专题会议

对监理过程中的主要问题,通过专题会议的形式,增加与施工单位、业主、环保主管部门进行沟通。

6.实施环境监测计划

环境监测是检查企业是否能满足达标排放要求而进行的必要的监测。监测结果将来作为施工期达标排放的主要技术支撑材料。

六、化工项目环境监理工作重点

1.设计阶段环境监理

1.1核查设计中主体工程总平布置、规模、工艺、设备与环评及批复的符合性;

1.2核查设计中环保治理设施规模、工艺、设备与环评及批复的符合性;

1.3对于遗漏的环保治理措施,向设计单位建议增加;对环评、设计没有考虑的环保治理措施,提出增加改进;

1.4在建设单位要求下,协助组织环保治理设施设计招评标。

2.施工阶段环境监理

2.1施工行为环境监理

2.2环保“三同时”监理

2.3项目批建符合性调查

3.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理

3.1主体工程试生产情况

3.2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3.3完善建设单位环保管理制度

3.4事故应急预案、设施

3.5查漏补缺

4.批建符合性环境监理

4.1项目选址符合性检查

4.2主体工程规模符合性检查

4.3产品方案符合性检查

4.4生产设备及工艺符合性检查

4.5工程总平面布置符合性检查

4.6配套污染防治措施符合性检查

4.7其他

七、化工类项目环境监理的工作核心、内容、重点

1.环境监理作为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工业项目建设期涉及的环保内容实施全过程的监理,工作核心是为环保主管部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和向企业提供环保咨询服务。

2.环境监理的开展贯穿化工类项目建设期,一般分为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试生产阶段,

3.在设计阶段,环境监理工作重点是监督环保“三同时”中的“同时设计”,核查设计文件与项目环评及批复的符合性,找出不符合项及遗漏内容,要求设计单位补充修改。

4.在施工阶段,环境监理工作重点是监督施工行为污染达标、环保“三同时”中的“同时施工”、协助建立环境管理和事故应急体系。

5.在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理工作重点是监督项目主体工程试运行情况、环保“三同时”中的“同时运行”、协助完善环境管理和事故应急体系。

6.此外,作为贯穿于整个环境监理各工作阶段的重点工作内容,还包括批建符合性调查和环保咨询服务。

6.1批建符合性调查立足的是环保监管角度,必须强调全过程,目的是及时发现项目存在的调整和变化,初步分析其造成的环境影响,协助监管;同时为后续提供环保咨询服务建立基础。

6.2环保咨询服务立足的是企业角度,也贯穿于环境监理开展全过程,目的是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帮助企业,包括在项目设计阶段,提醒企业遗漏的环保治理设施设计;在项目出现调整和变化后,协助企业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在施工期和试运行期帮助企业改进环保治理设施工艺,协助建立环境管理和事故应急体系等。

八、建议

1.加强环境监理宣传,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积极推行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制度;

2.加强法制建设,尽快出台有关工程环境监理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建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标准、指标考核与验收、收费标准,做到有法可依。

3.适应市场需要,向工程建设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发展,积极拓展监理业务;

4.培养较高业务素质与水平的化工项目环境监理专业人才,组建精干的工程环境监理队伍。

5.作为一项国际普遍认可的和广泛使用的制度,我国推行环境监理制度应与国际接轨,开展国际合作交流。

第3篇

论文摘要:环境影响评价是为预防和减轻拟从事的开发行为对环境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而实施的一项环境法律制度。公众参与是环评机制能够发挥效用的关键。我国目前的公众参与环评机制在适用范围、具体程序和法律责任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使环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为落实环评中的公众参与机制,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对公众参与环评的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方式等规定进一步完善,真正形成“阳光环评”,“民主环评”的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民经济取得了重大成就,但伴随的环境污染也日益加剧,无论是每年春季北方的沙尘暴还是2007年夏天江苏太湖流域爆发的蓝藻危机无不向世人敲响了警钟。面对环境的恶化,我国环保制度的不健全,特别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流于形式难辞其咎,这一旨在预防和减轻拟从事的开发行为对环境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而实施的重要环境法律制度,由于公众参与机制的缺失,在实践中基本被扭曲,几乎没有起到其应有的把关作用,导致大量破坏环境的项目仍在不断上马。厦门PX项目和北京垃圾发电项目风波就使我国公众参与环评机制的严重不足暴露无遗。在这两起事件中,由于项目立项审批过程中公众参与机会的缺失,使得厦门市民只能通过百万短信,北京市民用汽车堵住填埋场大门的激烈方式抗议。应该说在上述事件中,真正酿成争议和冲突的,不仅是PX项目和垃圾发电项目可能带来的化学污染,更是不透明的环评决策过程本身。民意的表达在上述事件中最终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厦门市于5月30日上午宣布暂缓PX项目建设,国家环保总局也于6月7日宣布环保总局立即将对厦门市全区域进行规划环评,并建议北京市海淀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在进一步论证前应予缓建。不少媒体称之为“民意的胜利”。民意在此虽得到了一定的胜利,但其胜利的时机和方式却令人不由疑问:我们的民意,为什么只能以这样事后“倒逼”的方式出现?固然,“倒逼”也是博弈的应有之义,但相对于事前、事中的公众参与,“倒逼”式民意不论对公众还是对于地方政府,都是一种距离圆心最远、代价最大的互动。这两起事件迫使我们不得不对我国环评公众参与机制重新进行审视:环评对规划和建设项目而言是否只是可有可无的形式?公众参与对于环评是否真的无足轻重?我国目前的环评公众参与机制尚存在哪些不足?如何完善环评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切实参与相关决策过程,使民意得到真正的表达和考虑?这些都是我们必须直面的问题。

一、公众参与对环评的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是通过对拟开发或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和建成后将对周围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拟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最终不可避免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从而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评作为一种“防患于未然”的方法,其效果要远远好于在损害发生之后再进行事后恢复的救济对策。因此,当美国于1969年在(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中首创了环评制度之后,这项制度很快便为世界各国所采纳和效仿,并为各国立法所确立。我国也于2002年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正式建立了环评制度。

实践中,环评制度作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在西方国家(地区)以及国际社会确立的过程,也是公众参与作为促进决策民主化的手段渗透到政府环境决策中的过程。“公众参与”或者说“利益相关方介入”,一直都被认为是环评的最基本原则。在环评制度中引进公众参与机制,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公众参与对环评制度的意义主要在于:

第一,公众参与有助于确保环评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它可使项目影响区的公众能及时了解关于环境问题的信息,有机会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使各种利益冲突和主张都能够得到倾听、辨析,确保每个利益群体能够获得程序上公正的对待,从而使政府的环境决策更容易获得认同和支持,也有利于说服反对者减少冲突。公众参与的这种程序价值意义重大,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我们不能要求决策绝对“科学”、“正确”,却必须要求其绝对具有合乎法治原则的正当性。如引起争议的厦门PX项目和北京海淀区垃圾发电项目中,姑且不论PX项目是否真有巨毒,垃圾焚烧排放的二恶英会否致癌,但如果上述项目在上马之前能够真正在环评阶段让公众周知该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可能的环境影响,倾听、辨析了各方意见之后再作出决定,至少不会招致现在这样激烈的反对。

第二,公众参与还有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从传统上看,政府虽然可以代表公众实现公共利益,但其容易受短期经济利益目标的诱惑,偏离环境利益的公共性基础。地区利益和任期内“政绩”的不良激励以及命令式的行政手段带来的高成本、低效率都使单纯的政府管理模式难尽人意。而公众由于是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直接受害者,他们对环境问题有切身的感受和认识,因此对环境保护最有发言权,做出的评价也比较公正。建立公众参与环评的正常机制,让公众帮助辨析项目可能引起的重大尤其是许多潜在环境问题,了解公众的看法、意见和建议,可以集思广益。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升开发活动效率,也可避免因盲目上马而造成的环境损害和巨大浪费,减少因为项目的开发而导致的污染纠纷,避免矛盾的激化,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

第三,公众参与环评机制还有利于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

它不仅为公众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武器,也起到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充分发挥公众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作用。在我国经济建设飞速发展,环境保护纷繁复杂的情况下,公众参与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就更加突出。

总之,公众参与是环评制度中的关键性环节,其是否落实直接制约着环评制度效果的发挥。因此,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有环评立法的国家,几乎均将公众参与作为环评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目的在于通过广泛听取利害关系人或利害团体的意见和要求,使政府在对污染性设施的设厂或开发活动的审核等决策过程中尽可能兼顾各方利益,特别是能够充分考虑到生态环境利益,尽量采取有效、可行的措施来减轻和防止环境侵害。

二、我国环评中公众参与机制的不足

我国的环评制度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1979年9月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在第6条,第7条对建设工程和城市建设及改造项目的环评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早期的中国环评过程中几乎没有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1996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一次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内容。该法第13条第4款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其后颁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3条第3款,《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0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5条作了类似的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只是对公众参与环评制度作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至于具体如何实施,公众参与的范围、方式、程序等,都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使得该制度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2002年通过的《环评法》是中国第一部有关环评制度的专门立法。其中对公众参与环评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2006年2月5日,国家环保总局又出台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建设项目环评中环境信息的公开、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如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程序等作出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增强了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评的可操作性。

但从厦门PX和北京垃圾发电等项目环评的实施效果和目前令人吃惊的高达99%的基本建设项目环评通过率来看,我国目前的环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仍形同虚设,而这主要是由环评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的不足造成的。

1公众参与环评的范围不够广泛。根据《环评法》和《暂行办法》的规定,只要求需要编制报告书的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才需要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因而除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目录》规定的应编制环评报告书的项目以外,其他规划和建设项目均可以合法地避开公众参与制度。但现实中,造成污染纠纷的恰恰是中、小型企业和“三产”服务业。而对专项规划以外的一般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的环评未规定公众参与,对重大经济决策则未纳入环评,这说明我国的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还没有建立,不利于对环境的综合、长远保护。

2公众介入环评的时机较晚,参与的阶段较少。《环评法》规定公众介入环评的最早阶段是在规划草案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审批前。这一阶段,很多意见已经形成,往往很难再通过公众的影响来将其改变。对此,《暂行办法》将公众介入环评的最早时机提前到建设项目在确定了环评机构之后7日内,建设单位就要将相关信息以及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和公众参与方式予以公告。这是一项非常重要也是非常好的规定,它使公众可以在项目进行环评的初期即介入到环评过程中去,使相关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可以在论证初期即能倾听公众的意见。但相对于国外的规定而言,我国公众介入环评的时机仍显得较晚。

根据现有规定,只有那些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才要求公众参与,而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或影响很小,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则不作公众参与的要求。但在审查项目对环境影响的大小,决定对项目是否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公众无法得知相关信息,更无从表达意见。而在美国环境评估书(EA)程序中,如果EA认为拟议行为不会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不需要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EIS),则至少主管机构应当将该结果通知公众。尽管美国NEPA和CEQ规则并没有强制主管机构在该阶段纳入公众参与的程序,但是法院在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上更倾向于要求公众参与。而我国台湾地区则强制要求主管机关应于收到环境影响说明书后50日内,作成审查结论并公告,如果决定不进行第二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估,则由开发单位召开公开说明会说明情况。我国香港地区《环境影响评估条例》也规定,环境许可证的申请人在向环境署长申请环境影响评估研究概要时,应在向署长呈交工程项目简介之日的翌日,就备有该工程项目简介一事在中英文报刊上刊登符合署长规定格式的广告。上述规定表明不少国家或地区的公众可以在对项目是否需要进行环评的早期审查阶段就能介入环评过程,发表意见。并且,其公众对环评的参与往往贯穿其全过程。而我国的公众参与目前则主要是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制作阶段,尽管《暂行办法》增加了环评报告书审批阶段环保部门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大多为任意性而非强制性条款,腊辞多为“可以”而非“应当”,也未规定应对公众意见作出何等回应。

3环评中的信息公开制度不够健全。2002年的《环评法》虽规定了公众参与,但对环境信息公开的规定却几乎是一片空白,这严重制约了公众对环评的实际参与。公众参与环评的前提是对环境信息的掌握,公众只有在获取充分、准确、及时的环境信息时,方能作出有意义的意见表达,否则对环评过程的参与就不会取得预期的效果。

《暂行办法》第一次对环评中公众参与的前提要求——环境信息公开作出了规定,可以说是在保障公众切实参与环评方面迈出了一大步。

《暂行办法》对环境信息公开的时间、内容、方式等的规定弥补了《环评法》的不足,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1)《暂行办法》对公告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只要求不得少于10日,区区10日的期限明显过短,无法使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并充分考虑,易使公众参与流于形式。反观国外《环评法》的规定,对公告期限一般都规定不少于30日。(2)《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可以采取在当地的公共媒体上公告,公开免费发放包含相关信息的印刷品或其他方式公开信息。该规定看似完备,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因其赋予了建设单位较大选择权而易被扭曲,建设单位完全可以以他们认为便利而非便于公众周知的方式信息公告。相比之下,其他国家或地区对信息公开方式的规定则详细、严格得多,如我国香港地区《环境影响评估条例》虽只规定了在署长批准的位置备有报告供公众查阅和在报刊上刊登广告的两种公开形式,但这两种方式均是强制性规定,建设单位不能随意以其他方式代替。并且要求供公众查阅的报告文本的数量须符合署长合理规定的数量,刊登广告的报刊必须是一般行销于香港的一份中文报章及一份英文报章、刊登的频率为30天内每10天刊登一次。这种详尽的规定能够较好地保证相关信息能广为周知。

4环评中公众参与主体不够广泛,参与途径过于单一,作用极为有限。根据《环评法》,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应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其中听证程序是一种最充分双向互动交流的形式,因而对于公众而言,参与环评的最佳途径无疑是听证。但是,这里的“或者”二字实际上是赋予规划部门或建设单位一种选择权,有可能变相剥夺公众的听证权。规划部门或建设单位既可以采用听证会的形式,也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公开性较低的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方式,而公众只能被动地接受。只要规划部门或建设单位采用了上述其中之一方式,如咨询了几位专家意见,即可被认为已符合了公众参与的要求。即使咨询普通公众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均由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或环保部门挑选,并且在听证会的发动上,无法依公众的申请举行听证会,而由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环保部门单方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会并由听证会组织者遴选参加者。

这种规定使得绝大多数单位都不会采用听证会的形式,实践中采用最多的还是调查问卷的形式。这种做法存在很大的问题:一是调查表的内容往往过于简单,被调查人员对拟建项目的内容、污染状况、治理措施等均不了解,很难发表有价值的意见。二是由于环评工作的时效性,在有限的时间、精力等条件下,往往调查范围窄,调查对象少,代表性差,特别是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的范围,有些建设单位在发放问卷时往往选择与项目环境影响没有多大关系的单位、专家和公众,而真正受到影响的却没有机会发表意见。如北京垃圾发电项目环评报告虽然经过了民意调查,但一共只发放调查表100份,收回85份,其中,同意垃圾焚烧项目的占71%,同意垃圾焚烧+综合处理项目的占51%。统计专家蒋妍认为,报告的统计数据根本不能使用。

5对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不健全。《环评法》和《暂行办法》只要求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应将所回收的反馈意见的原始资料存档备查,同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仅仅是“存档备查”易导致环保部门在审批阶段仅根据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统计、润饰过的数据、说明来作出判断,不利于了解公众的真实意见。此外,现行法律、法规对环保机构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定也过于宽松,往往只在环保机构认为有必要时才可以征求意见,也没有规定环保机构应在审批决定中对公众意见采纳与否作出说明。这些,均不利于公众参与的落实。

6对公众参与的救济和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环评法》和《暂行办法》的另一处“硬伤”,则是“法律责任”部分缺少有关公众参与的补救条款。《暂行办法》虽对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环保部门公开环境信息、征求公众意见的义务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没有规定公众参与受到侵害如何救济、规划部门或建设单位不考量公众意见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等条款。也未就规划部门或建设单位不组织公众参与活动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这可能使得规划部门或建设单位即使不组织公众参与,公众也无法请求法律救济的现象出现。

三、完善我国公众参与环评机制的思考

针对我国公众参与环评机制的上述不足,笔者认为,要使环评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之加以完善。

1扩大公众参与环评的范围。为减轻或避免有关经济开发活动的宏观决策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科学评估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应尽可能发挥公众在规划、建设项目环评中的作用。公众参与环评的适用范围,不应仅限于对编制环评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而应涵盖到整个环评范畴,为一般规划和非编制环评报告书的项目提供实施公众参与的法律依据。其中对编制环评报告书、环评报告表、登记表等,可按不同的程序来进行公众参与,环评表和登记表可采用相对简易方式进行,但不能取消。

2在环评的各个阶段均应规定公众参与。公众越早介入该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公众对于该决策程序产生的影响可能就越大。因此,在判断规划和开发建设项目是否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决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范围时,就应当允许公众参与。同时,公众参与应当介入到整个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中,每一个阶段都应当有公众参与的声音,

3对环评中的信息公开规定进一步完善。为确保公众在知情的基础上行使参与权利,应对环评中的信息公开作出更为具体、严格的规定,推进“阳光环评”。首先。对环评信息公开的方式要强调信息公开的广泛性,在规定供选择的方式的同时,还应规定必须采用的方式。其次,应延长信息公告和征求意见的时间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以使公众有足够的时间获取信息并考虑,从而提出相对成熟的意见。再次,对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编制阶段的信息公告,可在进行了项目所在地环境现状调查、开展了工程分析并初步分析其环境影响后即可进行,不必等到环评报告即将报审时才进行。如果此时才进行公告,往往使得公众没有充分的时间考虑并提出相对成熟的意见,评价单位也没有充分的时间将公众的反馈意见很好地体现在报告之中。

4明确规定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完善公众参与的方式。尽管专家对环评报告的评审是公众参与的一个重要环节,但环评中更应听取受规划、建设项目影响的普通公众意见。因此,应规定除可以论证会等形式征求专家意见以外,还必须征求受项目影响的公众意见。同时,应规定公众参与代表资格审查制度,即对公众代表和专家的代表性进行审查。对发放调查表、座谈会、听证会的最低人数要求、公众推选的人数、达到人数的比例等都要明确规定。此外,还应当赋予公众申请发动听证程序的权利,使听证会的征求意见方式在环评中更多地被采用。对听证会的主持应采取回避原则,对于与开发行动有利害关系的一方,不得作为听证会的组织者,而应由无任何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如环保部门来主持。此外,听证会既然应该公开举行,则不应有“新闻单位采访听证会,应当事先向听证组织者申请”的限制,而只宜规定新闻单位采访听证会,“应事先通知听证组织者,以便其安排采访”,或“应事先向听证组织者申请,听证组织者应予以安排,不得拒绝采访”,否则有违听证公开的原则。

5完善对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在提交环评报告审查时,应将回收的公众意见,包括公众来信、调查表、听证会笔录等一并提交环保部门以供审查。环保部门在作出是否通过环评报告的决定时也应在决定中对征求、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对未采纳的公众意见,应说明理由。

6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责任。对规划部门、建设单位、环保部门不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不征求公众意见的违法行为应规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此外,在我国的立法完善过程中,还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引进公民环境诉讼的条款,对于没有接受公众参与的建设项目,公众可以向法院寻求救济。这样才能使公众参与的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

第4篇

黄 进 岑燕峰 高一峰

(宁波甬绿环境保护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 315040)

[摘 要]工业化建设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严重的社会环境问题,环境保护已成为当今各国必须重视的问题之一。在环境的保护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而环境影响评价中尤为重要的一部分是公众参与。本文主要分析了公众参与环境评价的重要性和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应的解

决措施。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 对策

一、 公众参与制度概述

(一)公众参与环评的定义

公众参与环评工作主要是指项目开发建设的过程当中,建设的单位、环保

主管的部门、环评的单位以及受到或者有可能受到建设工程影响的公众、相关

领域的专家学者、感兴趣的团体等相关的群体,针对建设项目产生或者可能产

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双向的交流,从而参与政府进行环境管理决策的权力。

(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评价的重要性

(1)公众参与提高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

通过公众参与环评工作,有助于降低评价单位单独进行评价而产生的漏评

或者误评现象。通过各方共同的参与,可以使得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影响评

价工作中,更加全面的认识到环境问题,对于公众提出的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

并提出符合实际的分析,从而提高环评的有效性和准确性,防止决策盲目性,避

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2) 公众参与有利于政府对环境问题的全方位管理

公众参与有助于强化政府对于环境问题的全面管理,公众和社会团体通过

建议的手段,参与政府有关的决策,并且监督决策的执行过程。公众是环境污染

的最终承受着,因此,他们的建议会更加切合实际,更有利于政府决策的准确

性。

(3)公众参与有利于提高公民环境意识

公众参与环境评价工作,有利于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使他们认识到

积极的参与到环境宝华的监督、管理和改善工作是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和职

责,从而推动全民环保意识的提高。

二、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一)公众参与作用边界被公众无限放大

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集中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类

建设如火如荼,各类社会矛盾相互交织,错综复杂,由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

与暂行办法》是我国行政审批环节第一个、也是目前唯一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公

众参与规范,所以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不由自主的演变为成为公众“泄

愤”的重要工具以及维护自身权益的唯一有效方式。

(二)信息公开时间过短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规定,征求公众意见的最短期限

为10个工作日。然而,很多单位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却并未严格执行。一些重

要的信息在公众参与的时候才公开或者根本就不公开,使得公众没有充足的时

间对于环境的评价工作做出更为合理和准确的判断。

(三)参与对象缺乏代表性和广泛性

参与环境评价工作的公众主要包括了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代表”,然而,很多评价单位在实际的操作中并未严格的遵循。有些单位

甚至只是随意的发放一些调查问卷来敷衍,故意回避主要的利益受损者,尽量

选取一些受益的公众,从而导致大部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公众的满意度较

高。然而,此种满意度并不能完全代表公众的真实想法。

(四)公示内容设置避重就轻

公众参与环境评价工作的另外一个不足在于单位在公布环评信息的时候,

往往避重就轻,使得公众无法获得全面、真实的信息。很多公众在参与环境评价

工作的调查问卷的时候,调查问卷中阐述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积极意义偏多,而

对于环境、社会方面的阐述较少,或者环境问题的影响范围和程度阐述的不够

全面,在或者就是夸大污染防治措施的效果,美化环境评价工作的结论,从而有

意或者无意的误导公众,造成公众的结论失真,流于形式。

(五)公众参与意识淡薄

虽然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相关法律、法规已日益完善,但大多数

公众由于受文化素质的限制,缺乏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的背景知识,对环境影

响评价这一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知之甚少,更不知道通过什么渠道,以什么方式

参与环评。

三、 改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机制的措施

(一)完善有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和方式的法律法规要建立健全

为了提高公众参与环境评价的有效性和真实性,需要我国建立和完善相关

的法律和法规。明确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途径、形式和程序等,以确保公众参与

环境评价工作的合法性。同时,还应该重点立法明确公民有权自愿成立公民环

境保护社会团体或群众组织,并通过这类组织参与环境管理,开展环境保护活

动。

(二)合理设定公众参与的时间

我们知道,公众参与环境评价工作有效性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公众参

与所获得的的相关信息不够全面和真实。因此,应该合理的选择公众参与环评

工作的时间。应该在政府对某项决策或规划事实上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和环境

影响报告书送审前介入,直到项目审批结束。

(三)加强环境宣传教育以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提高公众参与环境评价工作的意识是提高环评工作有效性的重要举措。应

该从学校、社会等各个方面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知识、环境

保护的意义、环境保护的态度和环境保护的行为等公众环境素养。充分利用大

众媒体的强大影响力,普及法律知识,培养公众的法治观念,提高法治素质,树

立观念,有效监督政府决策和企业的环保行为。

(四)建立完善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建议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各种公众易获取

的渠道及时相关的环境信息。对于那些以欺骗手段来虚假信息的建设

单位,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严惩不贷。只有建立起完善的环境信息公开制

度,从根本上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才能得以保障,公众参与

才能有效的开展。

(五)细化公示内容,完善公众意见调查表

公众意见调查表现无统一的格式和要求,在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所推

荐的保护设施的态度及意见方面的调查比较薄弱。因此,应进一步细化公示内

容,规范公众调查表及环境信息公告的格式,增加被咨询人员情况表,规范报告

书简本内容。增加此方面的调查有利于向公众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

施、环境影响范围、程度有更明确的了解,从而使公众对项目或规划实施进行有

效的监督,扩大和深化公众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参与范围。

(六)合理选择公众参与对象

公众的代表性与广泛性是影响公众参与有效性的重要因素,因此合理选择

公众应兼顾公众的代表性与广泛性。广泛的代表性有利于吸取多方面的意见,

便于决策者综合把握。因此,在选择对象时,高层次和基层的对象都要考虑,选

择范围应包括直接受影响的人群、受影响团体的公共代表和其他感兴趣的团

体。

公众参与环评工作,在提高评价的有效性和真实性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

用。然而,由于我国公众参与环评的时间较晚,因此,还存在诸多的问题。我们应

该从我国实际出发,结合公众的特性和环评的特征,不断完善公众参与环评的

制度和流程,使得公众参与环评工作能够真正的发挥出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李波.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绿色科技,

2013,05.

[2] 胡连伍,陈海霞.影响我国环评公众参与有效性的障碍及对策措施[J].

环境研究与监测,2013,03.

第5篇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等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城中村改造还建房建设,保障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区城中村综合改造还建房建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范围,落实工作目标

(一)加强对全区各城中村改造还建房建设的管理,对已建成完工项目、在建项目、新报建项目全面进行清查、规范。

(二)城中村改造还建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事关城市建设大局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好这项工作是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客观要求。要通过对城中村改造还建房建设工作的管理,使全区还建房建设达到依法推进、规范有序、安全宜居的工作目标。

二、强化工作程序,严格建设行为

(三)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各城中村还建房建设(包括产业用地开发),按照已建成完工项目、在建项目、新报建项目,组织对规划用地手续办理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并形成自查报告。

(四)由区政府办、区城改办牵头,会同区监察局、区发改委、区建设局、区房管局、区环保局、区城管局、国土规划分局、区建管站、消防大队及相关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成立全区城中村改造还建房清查专班。在各街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对全区还建和产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整理出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还建项目的处理意见,健全完善还建房办理程序,加强监管工作。

(五)规范报建程序,依法推进还建房建设工作。新报建的还建房项目开工必须遵守下列工作程序:

1、各村城中村综合改造规划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后,由村委会或改制后的股份制公司(以下称建设单位)报经所在街乡批复同意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按照改造规划批复的的规划要求,编制还建用地项目设计方案,并报区规划部门审核。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立项、环评报告,向区发改委提出申请。如无违法及不当情况,区发改委可以先行批复,再由相关部门办理规划、国土、环保等手续,相关手续完备后由区发改委审核并下达项目计划。

2、还建房建设项目经区发改委批复,方案经规划部门审核后,由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方案批准意见书”。

建设单位已经取得“一书一证”的,按照“一书一证”批准的用地范围及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机构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持相关资料向区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及“方案批准意见书”。

3、建设单位取得“方案批准意见书”后,报消防、环保、园林等部门进行协审,并取得协审意见。

4、建设单位持协审意见到区规划部门办理核位红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5、发改、规划、建管、园林、消防、环保等部门要积极提前介入,做好提前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六)明确处置意见,严格加强整改。对已完工项目、在建项目总体处理原则为:

1、关于已完工项目的处理。一是在核准的还建规模内且符合规划要求的,经区政府研究认定后抓紧办理完善相关手续。二是超建但符合规划条件的根据文件精神,超建部分严格依据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置。三是超建且严重影响规划部分经区清查专班核准后,责令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组织整改或拆除。

2、关于在建项目的处理。未完善规划手续的在建项目,由区城管局、国土规划分局联合下达停工通知;对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要求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再按照要求复工建设。同时,对于已超过审批规模的在建项目,按已完工项目的处理意见执行。

三、依法加强管理,确保质量安全

(七)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督促各城中村依法依规开展还建房建设工作,对未办理合法手续的督促其立即停工整改;

各城中村要及时对新开工的还建房项目办理相关规划和建管手续,严禁未办手续即开工的行为。凡新开工的还建房项目,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立项、环评、建管等手续后才能开工建设。

(八)各相关部门对还建房项目应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并联审批及限时办结,切实加快还建房建设各项审批工作。

(九)严厉整治违法建设行为。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违法建设行为,一是由区城管局、规划国土分局立即下达停工通知,督促其停止建设行为;二是由发改、环保、建管等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三是由区城改办与供电、供水、燃气等单位联系,中止其水、电、气的配套建设及手续办理;四是由区人民政府致函市重点办及市规划局等相关单位,停止其开发项目等配套用地的手续办理工作。

(十)文明施工,确保还建房建设的质量与安全。

区建设、城管等部门要对全区城中村改造还建房建设加强检查与管理,督促其文明施工、规范操作。

第6篇

 

今年以来,在园区办正确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帮助下,围绕年初工作安排和责任分工要求,我虚心求教,积极学习,团结同志,服从安排,牢记职责,认真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扶贫包抓情况

    按照脱贫攻坚工作总体要求,把扶贫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心扑到解决包抓贫困户的实际问题当中,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做到了以常到贫困户家中拉家常、多见面、常联系的方式拉近感情,认真了解包抓户的实际困难情况、讲解政策、分析致贫原因,帮助贫困户树立脱贫信心。针对包抓户住房困难的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帮扶措施,着力解决贫困户安全住房和经济增收问题,完成了包抓户的危房改造并搬迁入住,实现了经济收入逐年增加的帮扶目标。

二、积极落实环保各项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环保各项工作要求,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稳步推进。

(一)环评工作稳步推进

按照环保工作要求,针对园区企业项目环评工作欠账较大的问题,园区办联合区环保局对联合开展了环评情况大检查,认真梳理当前企业环评情况,建立了动态的环保管理台账,并宣传指导企业完善环评手续的办理和验收,实时跟踪督促实行动态管理。截止12月底,园区环保手续不完善的20余家企业,均按照环保要求积极履行项目环评的申请、编制和验收进入实质阶段,使园区企业环评执行率达95%以上。

今年5月《汉中高新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省环保厅的两次审查修改,于5月8日下达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二)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各项工作

一是结合市、区环保工作会议精神,园区办召开了“防污治霾”专项会议,制定了《汉中高新区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和《汉中高新区2018年保卫蓝天百日攻坚行动方案》,明确了目标、落实了责任,使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开展了突出环境问题专项检查,对辖区内10余家汽车销售维修4S店和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进行了重点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下发了整改通知,要求企业限时整改,落实完善污染处理设施,并稳定运行。

三是对区内建筑工地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要求工地严格落实防尘降尘措施,裸露地面及堆土必须实施覆盖洒水,进出运输车辆必须冲洗上路,施工作业面全部落实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任务。并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下发了停工整改通知5份,限期整改,促使企业绿色施工。

四是为全面提升高新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印发了《汉中高新区关于规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汉中高新区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同时建立了企业危废管理台账、环境问题排查清单,园区范围内有危险废物产生的13家企业,按照环保要求,在环保汉台分局进行了注册登记,由区环保局统一进行监督管理,各企业均与汉中石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并建立了危险废物转移台账,严格落实危废管理规范转移处置,确保了园区不发生污染事故。

五是联合区环保局监察大队和公安汉台分局在园区范围内开展了拉网式环保大排查、大整治,对园区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摸清了底数、建立了环境问题台账,提出了整改措施和限期整改时限,规范了企业的环境管理。同时按照环保要求对个别企业的排污口进行了现场封堵,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了笔录问询、立案处罚等处理,对园区企业履行环保义务起到了警示作用。

六是按照省市区环保要求开展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通过对园区符合普查条件的54家企业普查工作的开展,全面掌握了园区各类污染源的数量、种类和区域分布状况和园区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污染风险提供依据。

七是加强对园区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密切关注投产企业、商混企业及完成锅炉拆改任务的企业,督促落实污染防治措施,规范物料现场堆放,并对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进行严格监控,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厂容厂貌干净整洁。

八是邀请环保局和安监局组织入园企业和干部职工开展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会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提高了企业的环保意识、明确了环保责任、提出了整改要求,使园区发展和环境保护齐头并进。

三、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继续推进

    为更好的落实园区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制定了《汉中高新区水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以督促配合污水厂早日建成为工作目标,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加大环境保障工作,及时跟踪汇报建设进度,力促污水处理设施按照时限要求完成建设任务。截止12月底,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和污水管道埋设工程完成90%以上,已进入收尾阶段。

四、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打算

第7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和“黑名单”制度,实施相关激励和制约措施,实现安全生产与企业社会形象、经济利益和市场竞争力挂钩,促进企业自觉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努力实现我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基本原则

坚持重点先行、积极稳妥。在全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等高危(重点)行业企业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及规模以上的企业先行实施,再逐步推开、稳妥推进。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体系纳入当地的信用体系建设,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

坚持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同时,要加强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在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进行等级评估过程中,要严格分类等级考评标准和程序,全面系统评估,综合确定等级,并对结果进行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工作步骤

(一)等级评估。各镇(街道)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应参照《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等级评估基本内容》(见附件),制定相应的行业专项评估标准,并在企业自评的基础上,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管理状况和兑现承诺的信用程度进行综合考评,确定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等级状况(分A、B、C、D级)。

(二)确定“黑名单”。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黑名单”企业进行重点监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列入“黑名单”:1.应取得有关安全生产的许可证但无证或过期擅自生产经营;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治理或整改不到位;3.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一年内发生两次(含)以上死亡事故并负主要责任;4.一年内因安全生产问题被行政处罚两次(含)以上;5.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

(三)公布告知。县安委办每年至少公布一次分类等级状况和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并及时提供给安监、发改、经贸、公安和消防、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建设、国资、环保、工商、质监、电力等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以及信用建设办公室。企业分类等级变更或“黑名单”解除时,也应及时公布告知。

(四)政策实施。相关部门依照政策对相关企业实施相应的激励和制约措施;并及时将执行情况反馈给县安委办。县安委办要加强督促,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并将执行情况报告县政府。

四、工作职责

县安监局:对列入A类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的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立报批和许可证申领等事项予以优先服务支持;对列入D类和“黑名单”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予以严格把关。

县发改局:对列入A类企业新增项目核准和证券融资方面予以政策优先扶持;对列入D类和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一年内不予证券融资和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及备案。

县经贸局:对A类企业工业转型升级技改项目报批、创业创新平台建设等扶持政策优先享受;对列入D类和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在一年内不予工业转型升级技改项目报批、创业创新平台建设等政策扶持,不得参评行业性全国先进集体。

县公安局(含消防):对A类企业消防设施验收的时间安排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列入D类和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消防设施验收进行严格审查。

县财政局:对A类企业符合财政扶持政策条件的予以优先支持;对列入D类和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在财政扶持政策上一年内不予考虑。

县劳动保障局:对A类企业主要负责人评先评优给予优先,工伤保险费率给予政策扶持;对列入D类和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主要负责人评先评优一年内实行一票否决,工伤保险费率予以政策制约。

县国土局:对A类企业在用地、采矿权招拍挂、竞标资格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列入D类和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在采矿权招拍挂、竞标资格等方面加以控制,不予批准新增用地。

县建设局:对A类企业在项目核准、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改变土地和建筑物用途等方面给予支持,其中对建筑类企业资质升级以及招投标给予政策扶持;对列入D类和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在项目核准、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改变土地和建筑物用途等方面加以控制。

县国资局:对A类企业上市予以优先推荐上报;对列入D类和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三年内不予推荐上市。

县环保局:对A类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上予以重点支持;对列入D类和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一年内暂停该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县总工会:在同等条件下,对A类企业在主要负责人劳模评选及评先评优给予优先支持;对列入D类和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主要负责人评先评优一年内予以一票否决。

县工商局:对A类企业在年检、评先评优、申报著名(驰名)商标方面予以政策支持;对列入D类和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年检实行实质审查,对评先评优、著名(驰名)商标不予申报。

县质监局:对A类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评先评优、申报名牌产品予以优先支持;对列入D类和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一年内取消评先评优、申报名牌产品资格,不予办理新的生产许可证,已颁发的证照要依法收回。

县电力局:对A类企业在电力增容扩容、有序用电及电费结算上予以服务支持;对列入D类和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在电力增容扩容、有序用电及电费结算方面实行严格控制,直至依法停止供电。

金融机构:对A类企业纳入企业征信管理系统,在贷款审核、新增贷款、各类融资上给予政策优惠;对列入D类和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纳入企业征信管理系统,暂停提供贷款审核、新增贷款、各类融资、新增授信支持。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要广泛宣传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措施,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诚信氛围,引导企业以道德标准、信用约束来规范自身的安全生产行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公示和承诺制度,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8篇

一、绿色通道的含义

本方案中的绿色通道是指在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遵循基本建设规律的前提下,通过部门联动,压缩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开辟重大建设项目动工前的便捷审批路径,提升行政效率,加快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进程的一项工作制度。

二、实施目标

(一)确保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畅通快速;

(二)简化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合并各审批部门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率;

(三)完善重大建设项目部门联动机制。

三、项目范围

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包括两类:

(一)纳入省、市年度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工程项目。

四、主要举措

(一)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

1、简化审批环节。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规律为依据,将资金综合平衡、土地供应、环保和规划设计作为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主线,明确必要的审批环节,包括:

(1)项目建议书审批;

(2)选址意见书(划拨用地提供);

(3)环评文件审批;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5)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办理;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8)初步设计审查;

(9)概算审核;

(10)中介预算审核;

(11)工程各事项招标;

(12)施工许可。

非上述环节中的审批事项,以两种方式处理:一是依附于必要环节与之并联;二是合并至与其相关联的必要环节。

2、优化审批流程。一是市行政服务在线网上办理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系统自动加盖“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字样,实行快速审批,其中核准、备案事项须做到“即受即理,快速办结”。二是加快构建重大建设项目协同办公系统,按照“能合不分,能并不串”的原则,由市审改办继续对审批流程进行优化重组,使各审批环节能充分利用上一阶段成果,实现资源共享,避免审批条件相互牵制。

3、压缩审批时间。各审批部门在原承诺的审批时间上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40个工作日(仅指在审批部门审批过程所需的总时间,不包括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服务所需时间),对社会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18个工作日。对资料不齐但能在办理过程中补充的重大建设项目一律采用“缺项受理”,所缺资料由上一环节审批部门出具证明文件,作为下一部门审批依据,正式批准文件在所有资料补齐后发出。

4、理清报审材料。市审改办应理清重大建设项目在各审批环节要求审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清单,按照必备、补充和追加三种类型进行分类汇总后公开,并编印成册供审批申请人参考。

5、前期工作前移。一是本年度需要开工的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在上一年度已经完成前期工作,并着力深化前期工作,尤要深入研究项目建设及运营成本、融资方式等问题,保证投入资金发挥效益。二是凡列入“*”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部门要提前介入,开展项目有关前期工作。三是加强规划和土地储备,保证项目用地。四是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时,增加政府投资预备项目,实行年度投资计划滚动调整。五是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导初步设计,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有效控制项目投资。

(二)明确责任,实现提速。

各相关部门、镇区要安排专人承担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协调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提速,加快建设进度。相关部门及镇区主要职责如下:

市发展和改革局: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指属市审批权限或经市政府同意按功能分子项目立项的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次性审批,对非工业项目、非岸线工程的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并通过环评审批、规划部门核定的选址意见书(划拨用地提供)、落实项目用地(国土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或土地使用证)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文件(含项目招标核准意见);项目概算审查在申请人提交概算书后7个工作日内审批(核增超投资估算需报市政府研究的项目除外)。社会资金投资的工业、涉及岸线工程类的重大建设项目(属市核准、备案权限),在落实项目用地、环评审批、规划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含项目招标核准意见),但个别项目需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所需时间除外。

市建设局:对重大建设项目,在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条件(项目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等)基础上,已落实施工单位且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的,提前介入,可以边开工边报建。建设单位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其余申报材料的,给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市招标办: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审查备案即来即审。

市消防局:对重大建设项目消防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重大建设项目消防验收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消防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书。对消防设计要求低的非甲、乙、丙类生产、储存企业和公众聚集场所的多层民用建筑可视情况采取简易审批程序。对投资规模大,能实现“总体规划,分阶段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超常规进行分期审核。

市规划局:尽快制定出台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每一区域土地总量、用地性质和方位,为选址、拆迁等前期工作的提前介入创造条件;制定重大市政工程的规划方案,与市国土资源局建立联动机制,使国土资源局可以提前开展项目土地权属确认等征地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含征地拆迁办):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市国土资源局应自收齐有关用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发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上报国家、省项目除外)。用地预审批准后,征地拆迁办统一协调征地拆迁工作,负责督促和检查各镇区征地工作进展,定期将征地拆迁情况向市重大建设项目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创新征地拆迁工作机制,提早介入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前期工作,落实项目建设用地,力争本年度前期预备项目在下年度能转入建设。

市财政局: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优先安排财政资金,缩短请款拨付时间,按年度预算及项目进度,确保建设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市采购办:提高财政投资重大建设项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按广东省采购标准执行。

第9篇

一、及时安排部署

一是发改委成立专项工作组,切实加强整改工作的领导,领导各司其职;二是制定切实可行的排查方案,发改委制作印发了《关于加强全县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问题项目整改工作的紧急通知》至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工业城管委会、各风景区管委会和各企事业单位,安排部署整改工作。

二、落实内部科室排查职责

确定牵头科室委,领导班子成员紧急行动,各施其责,组织相关科室及时展开工作,由发改委法规科牵头,负责整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汇总,并把任务分解到了相关科室。

三、机关全体干部参与排查整改

投资科全体人员主要负责公检法司、城建环保等问题项目整改工作;产业科全体人员负责产业发展问题项目整改工作;农经科全体人员负责农、林、水、牧等方面的问题项目整改工作;社会事业科全体人员负责科、教、文、卫、体等方面问题项目整改工作;规划科全体人员负责能源、交通、通信方面问题项目整改工作,法规科全体人员负责招投标方面问题项目整改工作。做到了全委整体联动,确保全县问题项目整改工作的全面展开。

四、清理项目,查找问题

明确具体检查项目。发改委对年月日以来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和3000万元以上的备案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清理年行政审批项目59个,3000万元以上备案项目8个;清理2009年行政审批项目23个,3000万元以上备案项目25个。共同协作联合排查。我委会同县政府项目推进办、财政局、审计局、建设局、规划局、民政局六个部门,组成四个检查组共20余人,对我县城西学校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国家粮食储备中心重建工程、镇政府办公综合楼重建工程、建设工程等20多个项目的立项、环评、规划设计、用地预审以及资金拨付,工程建设质量等方面进行了重点抽查,督促项目业主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及时查找出的主要问题:一是部分建设项目未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全部报批手续,存在手续不齐便开工建设的情况;二是部分建设项目虽然已经完成工程招投标,但未及时办理招标后续备案手续和施工许可证;三是个别项目在备案后,审批部门虽已通知业主应及时办理节能评估等相关手续,但部分项目业主并未按要求执行,对于这种情况目前尚无有效的制约办法。

五、六举措扎实开展整改工作

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各科室对查找出的问题项目进行梳理分类,督促各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抓紧整改。

二是抓紧完善项目审批手续。针对部分已开工建设,但目前尚未取得用地预审、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咨询评估和节能审查等手续的项目,各主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业主加快整改,尽快补充完善项目建设的相关审批手续。县规划和建设局等主管部门对于不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处罚,严格要求参建的监理、设计、地勘以及质量监督机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待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场施工。到目前,该局共计补办施工许可证9份,所有在建项目均已办理了施工许可证。

三是严格执行规定审批权限。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凡是应由省或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我委所有人员一律不得越权审批、核准和备案。对越权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求各主管部门尽快督促项目业主加快整改,并及时补充完善相关报批手续。

四是切实加强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时,我委严格依法核准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该公开招标的进行公开招标,该比选的进行比选,未经核准的不能进入招标程序。年至年,我委共计公开招标项目62个,比选项目225个。对项目业主规避招标和投标企业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对招标投标资料不完整、未按规定备案的项目,要求各建设主管部门主动联系建设单位,督促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尽快完善招投标的有关资料和备案手续。

五是进一步加强工程概算审批管理。审批类项目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造价和建设标准的规定,凡是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额达到50万以上的,必须由财政评审中心对工程投资进行评审,项目评审后,我委才为项目办理招投标备案,项目才能进入招标程序。

六是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规模。对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违规变更设计的项目,各主管部门对项目业主进行批评教育,尽快纠正了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建设、暂停投资计划下达、暂停资金拨付等处罚。

六、四措施防微杜渐

(一)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发改委将继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政策和《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等政策性法规文件,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不断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规范核准制,健全备案制,严格审批制。

(二)加强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发改委将进一步加强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坚持工程建设招投标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发》、《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招投标活动。对应进行招标和比选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办理。认真搞好招标核准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合同等的审核、备案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单位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10篇

日照市把区域化评估评审改革作为提高行政服务效能、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关键性举措,在陆域和海域迅速推开,着力解决建设项目评估评审手续多、时间长等问题,进一步优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提高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一、以效能回应需求,迅速部署抓好落实

2015年底,按照省政府先行探索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突破园区、聚力招引”的战略部署,印发了《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前置审批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的通知》(日政办发〔2015〕43号),全市建设项目前置审批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正式推开。同时,抓住山东省海上粮仓建设战略机遇,我市规划的人工鱼礁集中建设区域迎来了项目建设集中阶段,区域用海集中评估评审也成为回应企业和群众热切期盼、降低制度易成本的迫切需要。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要求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单位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对建设项目开工前审批涉及的前置性评估评审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没有法定依据的,一律不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有法定依据的,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组织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名录,实行告知承诺制;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审查区域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区域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水利部门组织审查区域化水土保持方案,地震部门负责委托中介机构对重点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灾害的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气象部门组织开展区域化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发改、经信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实行告知承诺制;海洋渔业部门负责对区域用海和集中用海的统一规划和组织评估;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评估报告审查、报批等工作。各个方面的举措环环相扣、分工合作、形成了改革的强大合力,确保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取得实效。

二、以区域化规模效应打造行政审批“快速车道”

(一)先行先试,突出创新抓好试点。选取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市级试点,率先推进改革。一是坚持科学定位,推进园区内试点。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和园区发展实际,在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园三期和生物医药科技产业园划出2000亩地作为试点区域。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区域功能定位,将项目节能、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雷电灾害风险等8个事项,确定为前置性评估评审事项。前置性评估评审事项先以园区为单位整体预办,不再让同一区域的创业者、投资者耗时费力重复办理,将评估评审由“零售”变“批发”、“卖方市场”为“买方市场”,降低企业的非生产成本和政府的行政成本。目前,汽配园三期已完成420亩土地的场地平整和水电气等基础配套;生物医药产业园推进了500亩土地的场平,启动了路、水、供热等基础配套建设,都具备了项目落地条件。通过区域化评估评审,变“生地”为“熟地”,使以前的“项目等土地”变成现在的“土地等项目”。二是实行柔性管理,最大限度提高审批效率。在加快推进“串改并”和“模块化”审批的基础上,打破建设项目各项前置审批的固有流程,在总体规划框架内,确立了“提前+承诺”的评估评审工作框架。“提前”,就是在建设项目进入功能园区之前,根据已经形成的区域化评估评审成果,提前建立建设项目前置性评估评审事项控制指标目录清单。“承诺”,就是在形成园区控制指标目录清单的基础上,对环境影响评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两个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由申请人依据审批条件书面承诺,并凭承诺书完成其他审批手续;对其他6个前置审批事项,实行成果共享,无需另行组织编制和评估评审。通过这种“两提前一承诺”的柔性管理,变“串联式”、“单体化”为“并联式”、“模块化”,打破了部门和流程界限,多项审批事项同时受理、同时审批、同时办结,只需进行一次性集中前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短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开工投产的时限,从而节省企业的建设周期和成本,加快实现建设项目的规划落地、项目落地、开工落地。三是坚持市场运作,推动企业减费、政府减负。据测算,创业者投资一个实体工厂至少要盖92个公章,缴纳53笔费用,涉及23个中介,提供300多份材料,需66个环节,耗时2―3年时间,中介服务时间约占项目全部审批服务时间的60%―70%,且存在行业垄断、收费高等不规范问题,影响了项目审批进程,甚至成为影响政府行政效能的障碍。试点单位专门制定了《区域化评估评审相关费用结算办法》,加强对中介服务平台建设和业务监管,通过开发区中介库,由政府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了评估机构,并成立了由财政局、纪工委、审计局、检察院组成的联合评审组,与评估机构进行价格商谈,确定相关费用,全部手续统一办理完毕后,与企业进行结算。这一做法打破了评估业务垄断和霸王条款等“瓶颈”,营造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解决了中介机构编制报告时虚高要价的问题,节支率达到40%,工业项目落地时间可节省6到9个月,为企业节约了大量的资金,大幅度缩短了投产周期。

(二)抢抓机遇,突破海上集中评审评估。一是创新实现区域用海和集中用海的统一规划。创新提出区域用海集中审查审批,对全市近岸适合人工鱼礁建设的三大片区、8468公倾海域进行了统一规划,涉及人工鱼礁项目上百个。重点打造海洲湾北部集中集约用海片区,实行整体规划、整体环评、整体论证、分步实施,初步完成《海洲湾北部临港产业聚集区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石臼湾海洋装备制造业聚集区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并已分别通过省政府审查同意转报国家海洋局批复。二是创新实现重点建设用海项目集中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根据《日照市海洋功能区划》和《日照港总体规划》,积极争取上级支持,按照区域用海集中审查审批的改革要求,石臼港区南作业区铁路空车牵出线陆域形成工程、岚山港区中作业区15万吨级油品码头配套工程、岚山港区中作业区30万吨级原油码头配套罐区陆域形成工程等6个围填海项目已经纳入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重大项目试点范围,无需单独进行使用论证和环评。据测算,单个项目节约资金40-50万元,节省审批时间80%以上,为企业节省了大量前期资金和办理流程所花费的时间。近期日照港石臼港区南作业区又有4个重大用海项目提出集中审查办理的申请,这是对这项创新工作的直接肯定。

(三)“多评合一”,打通服务企业群众“最后一公里”。日照市以全面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积极推动并联审批改革,开展“跨部门审批、模块化审批和市区一体化审批”。在区域化评审评估中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制度已经提上日程,实施意见和细则已经拿出意见。项目前期推进阶段所涉及的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碳排放影响评估、安全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技术评估及评估报告将一次报送,进行并联审批,统一出具“多评合一”报告,将进一步提升前置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企业和群众满意度。

三、以考核问效推进事中事后监管

坚持放管结合,协同跟进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开展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后监管不缺位、不放松。建设项目前置审批区域化评估评审实质上是以备案制建设审批环境,因此,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全市效能工作大会上,主要领导都对落实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近期召开的全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全体(扩大)会议也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要求切实以项目备案制省去审批环节,保证项目签约就能落地建设,节约项目的非生产成本,真正让这一改革成果在更深层次上惠及全市项目建设和前来投资发展的企业。目前,区域化评估评审试点工作已经全面完成,进入了公示推介阶段。各区县均已制定了《开展建设项目前置审批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其他省级以上园区也在全面推开。《日照市人工鱼礁建设布局规划》已基本被完成;《日照市人工鱼礁片区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日照市人工鱼礁片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等集中审查、集中办理的必须要件已按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采购,选取了合格的技术服务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将于近期提供初步成果并通过专家组和主管部T的审查。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主要领导要求,提出了明确的“作战图”和“督战图”,并把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列入市对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的内容,要求各相关区县、单位切实对照工作方案,对照时间节点列出进度安排,定期调度进展情况,组织考核验收。E:YT

关键词:海陆联动 区域化评估评审 行政审批

第11篇

一、基本情况

病房楼建设项目建设地址位于。占地亩,主要建设病房楼,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同时配套建设辅助设施。规划设置床位200

二、资金使用

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中央投资万元、地方配套 万元。病房楼工程中标价万元;目前各项累计拨付资金 万元。

三、进展情况

该项目为 年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已落实到位。经过公开招标, 有限公司中标进行设计,有限公司中标进行施工,有限公司中标进行监理。建设项目于月开工,目前主体完工,正在装修施工,预计 月份竣工。

四、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手续多,办理繁琐。项目实施前期先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环评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纸审查备案、工程量预算、人防建设审批、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手续办理时,部门多,每个手续需多次整理相关材料,用时长。如办理施工图纸审查备案、工程量预算、人防建设审批周期长,不同程度地影响了项目建设进度。

(二)图纸多次变更,影响了项目建设进度。因病房楼设计复杂,施工图纸审查备案时及施工时,图纸多次变更,影响了项目建设进度。

(三)招标资格预审和公开招标用时长。公开招标时,招标报名人数多,先进行了招标资格预审,月完成招标资格预审,再进行正式招标,用时4个多月,影响了项目建设进度。

(四)环境治理,疫情控制影响工期。因环境治理,上级经常下达封土令,影响了项目建设进度,扶沟县环境污染攻坚领导组多次下达停工通知,工程时断时续。省环境治理督导组,在扶沟县暗访时,发现我院项目施工中,责令停工, 。并被列入了重点监督单位,造成项目长期停工。

(五)施工地质复杂,环境差。项目工地东西两侧有两条沟渠,南侧、东南侧、西侧有三个鱼塘,土方开挖时严重渗水。降水一个多月未达到施工要求。多次召开由经勘探、设计、监理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商讨降水工程方案,经多次调整,方达到施工要求。

五、主要措施及下步打算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扎实完成各项整改任务。

(二)制定方案,明确任务。为加快建设进度,要求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制定工程项目进度缓慢整改措施的工作安排,明确整改任务要求、整改范围、整改时限等,细化了任务,确保整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落实责任,加快进度。

1、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场地,达到六个百分。指定专职人员负责相关手续的办理,积极与环保部门协调,早验收,早复工。

2、项目部增配备强有力的项目管理力量,选配懂管理、业务精、能力强、有才能、敢负责的干部担任项目部的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挑选各专业骨干参加项目部的管理。

第12篇

一、严格审批流程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环评、用地规划、土地、立项、工程规划、招投标、施工、质监安监、竣工验收等流程办理手续。严禁未批先建或违规审批。

二、强化部门职责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流程,加强项目管理和手续审核。

(一)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帮助各项目单位做好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的办理。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帮助各项目单位做好安全评价等手续的办理。

(三)发展和改革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执行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程序,严格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和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市场准入标准等相关规定以及有关手续不完备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立项手续。

(四)国土部门要严格划拨用地和限定协议出让土地范围,切实加强对征地审批和批后的监管。严格落实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切实加强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与监管,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行为。在土地矿业权审批和出让环节,严禁未批先用、边批边建。

(五)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切实抓好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的审批。加强对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以及违规调整容积率等问题的监督和查处。

(六)住房和建设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明确招标的政策界限和有关程序,落实责任要求。坚决杜绝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和暗箱操作。

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管理制度,规范执行项目法人、合同管理、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制度。

三、明确有关要求

(一)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批、核准、备案和监管等方面的职责。要主动加强相互联系,形成良性互动机制。对未办理审批立项手续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供地和规划手续。对未办理工程规划手续的,不得组织招标投标。对未办理招标投标手续的,一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办理放线开工手续。对手续不全或未进行公开招标投标的项目,财政等有关部门一律不予拨款。

(二)各项目单位要认真履行项目审批及建设过程中各项手续的办理及报备工作,不得出现瞒报、错报、漏报等情况。对拒不履行项目报建手续、不按规定办理审批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各职能部门要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对涉及收费的政府投资项目,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区内收费项目一律先审批后由财政部门统一结算的方式进行。对涉及需到省、市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要积极帮助各项目单位争取享受缴费减、免、缓政策,确保所有政府投资项目手续完备。

(四)相关部门对通过本行业、本系统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审批立项的项目,要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