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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时间:2023-05-30 10: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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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第1篇

一、管理范围、管理原则和内容

(一)全区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都必须纳入本办法的规范范畴。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等。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区财政(国资)部门是区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四)区财政(国资)部门、主管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资产配置

(一)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控制和审批。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对能够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资产配置问题,不得重新购置资产。

(三)经区委、区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需要添置资产的,应先进行调剂,无法调剂的再行租赁,无法租赁的再行购置。需购置的资产,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申购。

(四)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的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五)行政事业单位应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四、资产使用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

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对行政事业单

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区财政(国

资)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二)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定期开

展清查盘点,确保账、卡、实相符;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四)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必须履行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后提出申请,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批。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申请,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批。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行为要严格按照《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126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批,重大对外投资和担保须报区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事业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

(七)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所形成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八)经区委、区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须向区财政(国资)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审批后,向区政府办公室办理相关资产领用手续。临时机构只有资产的使用权,在机构撤销时,须及时将所领资产完整交还区政府办公室。

五、资产处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转让、出售、置换、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属于《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126号令)规定范围内的资产处置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其要求执行。

(三)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批量资产原值5万元以下或单件资产原值5千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2.批量资产原值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单件资产原值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国资)部门批准;

3.批量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上或单件资产原值5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财政(国资)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报区政府审批。

4.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必须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批。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资产出售、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损、报废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及其他处置收入均属国家所有,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后,处置单位应于次月将处置结果及账务情况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六、资产评估

(一)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取得确无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2.出售、转让、置换国有资产以及处理预计残值较大的报废资产;

3.合并、分立、清算;

4.事业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5.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6.确定涉讼资产的价值;

7.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应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资产评估结果需在被评估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评估机构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行政事业单位整体资产评估事项以及资产评估价值3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国资)部门负责核准;资产评估价值3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占有单位向区财政(国资)部门进行备案。

(四)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以经核准或备案后的评估价作为资产处置的底价。

七、资产清查

(一)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1.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区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2.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6.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八、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二)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均须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工作由区财政(国资)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区财政(国资)部门依法或提请区政府调解、裁定。

(四)行政事业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转入司法程序处理。

九、资产统计报告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按区财政(国资)部门统一要求,建立规范的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依照规定做出统计报告。

(二)行政事业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作出详细分析与说明。

十、监管考核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二)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四)区财政(国资)部门、主管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建立信息共享、共用和交流平台,全面、及时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从购置、使用到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提高资产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2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和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调剂)、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方法和手段,对资产进行的价值变现、价值提升的活动。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国资委【1995】06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早已明确规定。按规定国有资产处置应向主管部门、或者同级的财政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但由于种种原因各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尤其是闲置的资产处置较为随意,管理粗放,其人为因素多,滋生了腐败。比如部分单位违规自行处置、私下交易、擅自转让、擅自报废、随意出售、贱卖国有资产等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败坏了党风党纪,在群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

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直以来主要由财政无偿调拨和购置。所以各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往往只从本部门的利益和需求出发,很少从实际工作需要和使用效益等方面进行科学论证。而财政部门往往只重视经费预算,对已形成的实物性固定资产如何物尽其用等方面兼顾不到。这就造成了某些部门的某些资产随意添置,重复购置。其结果是造成很多固定资产处于闲置和半闲置状态,严重浪费了国家财产。另一方面是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不规范。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但实际工作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存在真空地带,庞大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静态和动态情况,财政部门不可能及时地全面了解和把握。再者使用单位对实物资产在使用和保管及维护等环节上,责任心不强,相关制度执行不严,责任不落实。造成人为因素的财产损坏、丢失等情况时有发生。管理权与使用权的分离,监督机制与绩效评价机制缺乏,使许多国有资产的使用寿命缩短,该处置的闲置资产得不到及时的处置。致使国有资产低效使用,影响了国有资产的使用效能,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浪费。

资产闲置一方面是因为管理跟不上,另一方面是某些部门固有的占有欲较强,本位主义严重。其表现为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为本部门、本单位所有。宁肯闲在家里,不许用在别处。严重影响了国有资产的使用效能。对于闲置和利用效率不高的资产,不能及时地进行调配和合理的流动。使许多原本可以互通有无公共性资源被闲置。这些被闲置的资产不要说全国,就某一个省或某一个市闲置“沉睡”的公共性资源究竟有多少?恐怕谁心中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数目。因此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闲置资产的管理,尤其是加强对闲置资产处置的管理,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它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各单位和部门要对国有闲置资产进行定期核查,确保帐帐、帐实、帐据、帐卡相符。力争做到家底清楚,心中有数。国有闲置资产的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资产使用部门需要履行以下程序。1、提出资产处置申请。2、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的初步意见。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其掌握的有关资产管理信息,对其使用状况、使用年限、账面价值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资产处置的初步意见。3、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的初步意见,查对有关明细账和有效凭证,包括原始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和固定资产卡片等资料。核算统计该项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行费用、维护费用等支出及价值状况。根据上述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提出资产处置意见。4、技术部门从技术角度,对资产的安全性、可用性、损耗程度等方面进行技术测评,根据测评结果,提出资产处置意见。5、资产管理部门综合财务部门、技术部门提出的意见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最终处理意见,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送审批。6、提供该处置资产的权属证明。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闲置资产处置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1、无偿转让(调剂)。即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要建立闲置资产调剂市场,为供需双方调剂余缺,盘活存量,促使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使闲置的资产发挥最大效益。其主要风险控制是:必须提供调入和调出单位同类别资产的存量和需求情况,防止变相的利益输送和行贿。2、出售。即以有偿的转让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有偿转让的资产,应由原占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将评估价值作为底价进行公开竞价出售,防止贱卖国有资产。出售的闲置资产应采用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拍卖活动应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投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协议转让是指资产处置的买卖双方经过协商或谈判后,取得一致意见,以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合理价格进行资产转让 。应到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3、质换。即以非货币易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4、报废。是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经科学鉴定或按照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5、报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对于涉及报废和报损的资产,必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经批准报废和报损的资产,应当通过资产处置平台统一回收处置,到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交易。处置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要加强对报废和报损资产的档案管理,做到“物销案存”。

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创新处置方式。一、积极探索网上交易方式。要利用互联网的优势,把国有闲置资产处置的信息宣传到位,在社会上形成真正广泛的客户群体。借鉴网上拍卖商品成功的案例,积极尝试网上竞拍,电子竞拍等灵活多样的交易方式。二、行政事业单位闲置房屋的出租,长期以来一直是某些别有用心的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对外招租不透明、不公开、以低价格租出、不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收入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长期游离于账外,形成“小金库”。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闲置房屋出租的监管,制定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闲置房屋出租要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到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加强租金收入的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在收取租金时,必须向承租人开具财政监制的专用票据。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三、针对多次流拍的国有闲置资产,要改变工作思路,积极创新处置交易方式。比如我市产权交易中心针对二次流拍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两辆退役红旗车,创新交易方式,经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采用竞买人三轮秘密报价,最高者得的方式以4.7万元的价格最终处置成功。竞价时,由每位竞买人以书面的形式将自己所报价位密封处理,确保内容的保密性,并实行三轮报价,逐级递增,第二次报价按首轮报价的最高价起价,依次类推。第三次报价最高者为最终竞买人,如第三轮报价最高价有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则继续进行报价,直至选出最高报价。每轮报价结束后,由市财政局、监察局验收报价单,工作人员现场开启,当场宣读最高报价,但对最高报价人保密。这样就能人为地杜绝竞买人之间互相串通、打压价格等行为,能最大限度地克服拍卖市场上的许多弊端。在最终竞价成功后将最高报价单进行公示,使竞价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通过这次处置交易方式的创新,使两辆流拍车辆在确保4万元保留价的基础上最终增值7000元,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此次处置交易方式的创新,得到了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确保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参考文献:

[1]《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08号令

[2]河南省2008年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

第3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要举措,是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必然要求,对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一)健全网络。一是由区国资管理部门、资产主管单位和资产占用单位建立三级国资管理网络,明确权责,层层负责。二是实行监管分离,明确职责,责任到人,监管分别建账,各自登记,定期核对。三是强化购置、管理、经营、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加强单位内部的日常管理,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二)实行例会制度。一是加强资产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交流,取长补短,互相促进。二是加强资产经营和资产租赁信息的交流,充分利用区域和规模的优势,相互协作,力求收益的最大化。三是加强各单位相互配合,培植和促进特色经营,逐步形成各区域经营特色,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

三、严格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一)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资产清查的成果,加快建立全区国有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全区的国有资产数据信息。一是通过信息系统理清资产总量、结构、分布、状态,便于各单位更好地管理好所属国有资产。二是建立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部门预算编制、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益分配和财务管理创造条件。

(二)优化资产配置。一是严格《区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和办公设备配备标准》,科学合理地编制配置预算,并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购置,预算编制时要充分考虑各单位国有资产占用情况。二是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存量资产的调控力度,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整合、共享、共用和合理流动,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

(三)完善处置程序。一是制定资产处置办法,严格遵守资产处置规定,在发生资产处置时,按照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或备案。二是重大的资产处置,报区政府审批。三是严格限制行政事业资产对外投资、抵押、质押、留置等行为。

(四)规范经营性资产管理。一是各街道、经贸、教育系统经营性资产,继续委托由街道、经贸局和教育局经营管理;其他经营性资产由区政府收回委托区资本运营服务公司统一管理。二是实行统一合同文本、统一租金计价方法;统一租金收支管理。三是各受托经营管理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组织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

(五)加强文化资产管理。文化资产主要为接受捐赠或购置的字画、瓷器、家具等收藏或展示品。一是建档登记,估价入账,建立档案信息;二是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专人负责,责任到人;三是强化安全管理,特别是防火、防盗设施的配备;四是加强内控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安全规范管理。

(六)强化考核。完善考核奖励办法。一是增加经营性资产收益、保值增值等业绩的考核力度,形成资产管理、经营业绩相协调的考核体系。二是加大考核奖惩力度,提高积极性,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4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条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财政部门与行政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5篇

近年来,全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制度建设、规范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上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全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运营还是粗放式、分散型的模式。为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能,有必要将全区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整合,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实行集约化运营,并通过项目运作,充分发挥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杠杆作用,促进全区经济发展。根据区政府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区国有经营性房产集中规范管理的工作思路,将区属各街办事处经营性房产划转到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区国资公司)进行统一经营管理,具体意见如下:

一、管理的原则和方式

各街办事处经营性国有资产按照“集中管理,集约运营”的原则,将各街办事处经营性资产划转到区国资公司,由区国资公司统一管理和运营。各街办事处应划转经营性资产具体包括,街道办事处所属经营性房屋、土地(含有证和无证),承租的国有公房(经营性用途)。

二、资产经营性收益的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经营性资产划转到区国资公司后,其资产收益(主要是房屋性资产的出租收入,简称收入基数)按“收支两条线”原则,由国资公司作为非税收入全额上交区财政,区财政局与税务部门协调确定缴税额度,再由区财政按划转资产2010年实现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额为基数(简称划拨基数),单独列入各街道办事处年度财政预算。

三、资产的处置

街道办事处经营性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划转到国资公司后,国资公司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加强资产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不流失。资产需要处置时,须由公司经理办公会提出处置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讨论形成决议,经区国资办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处置。处置时要严格按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公开挂牌。

四、划转移交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各街道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于2012年5月31日(周一)前向区国资办上报2010年的租房合同及租金收入收据复印件,经区国资办会同财政局审核确认后,于2012年6月9日前同各街办事处签定收入基数确认书。

第6篇

我们在财政局党组和业务上级的正确领导下,在国资局同志们的共同努力下,不断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途径,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使国有资产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为全市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现将一年来的工作简要总结如下。

(一)圆满完成了2009年度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我们进行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分别向市政府和财政局领导做了汇报,市政府和局领导都非常重视,市政府以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向各行政事业单位下发了关于本次资产信息系统建设和产权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确立了工作目标,确定了工作实施步骤,并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务必使各行政事业单位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求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财务负责人具体抓,组成专门工作班子,按照市里的部署和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

为准备本次工作,局里专门购置了6台交换器,多个插排、网线、网头等工具,并联系了可供300人培训的大会场,全市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和具体资产管理人员同时与会学习,让其真正重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性,使各单位都能学好用好资产信息管理系统,为以后顺利开展工作奠定基础。

在建设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我们对全市129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资产进行了全面的清查。截止2009年12月31日,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帐面资产总额为1118334.7万元,负债总额为615689.75万元,净资产总额502644.99万元;固定资产总额364401.81万元,经费来源总额153115.66万元,经费支出总额143215.24万元,土地占用面积9345370.96平方米,房屋占用面积7631534.67平方米,汽车802辆。

从清查结果来看,在资产结构上,土地房屋是大头,其次是设备和交通工具。在资产配置上,除极个别单位偏高以外,绝大多数单位的配置与人均应占有分额是合理的,基本上不存在一边大量闲置,一边严重紧缺的情况。

(二)积极配合行政事业单位改革,做好相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2011年2月份,市委、市政府决定对我市部分单位进行机构改革,责成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分别对原房管局、民管局、文化局、广播局、外经局、信息产业局、中小企业局和人事局进行了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确保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三)切实加强评估管理

随着评估管理工作的不断改革,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由原来的立项确认审核制度改为核准制和备案制。为了适应改革的需要,我们组织两家评估中介机构多次认真学习上级关于评估管理的文件精神,深入交流、探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措施、方法。工作中我们主要抓了中外合资合作、出售、租赁和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中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工作中,我们充分调动两家评估中介机构的积极性,加强统一管理,搞好协调调度,加班加点,严格要求,认真规范操作,严格法定程序和方法,以现行法规政策为依据,正确评估和测算现有价值,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由于措施得当,在保证评估质量的前提下,加快了评估进度,按时完成了评估任务,有力地促进了全市企业(单位)改革工作的进一步深化。

(四)搞好国资日常管理

一是严把资产处置关。对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要求处置的资产,我们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聘请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人员现场对处置资产进行鉴定,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二是加强国有资产信息科研工作。工作中,我们紧紧围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认真开展了信息搜集、整理、反馈等工作。针对我市企业改制、国有资产体制改革、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做法进行搜集、整理、加工,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对加强我市国有资产管理起了积极的作用。

二、2012年工作思路

(一)继续认真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建设工作

2012年要根据上级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利用起来,以创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手段,改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现资产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动态化、流程化和规范化。

(二)积极配合企事业单位改革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准确把握全市国有资产分布情况,发挥国资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参与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方案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帮助改革改制单位用足用活改制政策。切实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产折股、产权登记和资本金核实等各项工作,推动企事业单位改革。

第7篇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现状分析;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27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7-000-01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不以盈利为目标,主要是社会进步发展的物质基础,对国家强化政权建设,维护社会主义平衡发展,保证国家长治久安有着重要作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要通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由于管理时间较短,各地管理水平不同,其中仍然存在较多问题。

1.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落后。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处置随意;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属于非经营性资产,不能直接投入到生产经营过程中去创造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对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思想上的轻视,导致这部分资产在利用和管理上出现漏洞;一些单位领导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重视不够,财务人员对固定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不熟悉,收支不纳入财务统一核算;有些部门的职责划分不规范,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处置权脱节,要进行跨单位,跨部门的调配困难,造成产权虚置、管理缺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后所有权关系不清,出现账面资产与实物资产不相符,出现没有人向经营者迫索所有者权益的现象。

2.没有足够的国有资产管理意识。固定资产账实不符现象严重,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存在“重购置、轻管理”,“重资金、轻实物”的思想,2016年财政部在全国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在清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很多问题,一是有的单位账面只反映固定资产原值总额,未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或卡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日常资产管理工作与账务管理脱节、有物无账、账卡不符、账账不符、账实不符;二是一些单位在专项工程或者专项项目实施中所购置的设备在项目与工程专账支出中列支,项目结束后,将这部分固定资产放在账外,形成账外资产;三是已经损坏或报废的固定资产未及时申报报核销,造成有账无实长期挂账;四是固定资产账簿记录不完整,对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未按规定在固定资产账面反映,直接列为支出;五是固定资产流失严重,盘亏现象较为严重;六是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力量薄弱,很多单位没有专职的资产管理人员。

3.资产使用效率低下。资产使用缺乏评估与监督,存量资产与预算管理脱节,许多单位存在大量闲置资产。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是由财政拨款单位使用的,而财政拨款决策时,对单位资产不作内容审查,资产盲目购置现象十分严重,加之受部门利益的影响,资产被人为地分隔在各部门封闭式运行,而不能随事业的发展变化作相应地流动,只是资产闲置与资产短缺并存,资产的总体营运质量和效益十分低下。

4.国有资产监管存在缺位。没有落实会计监督,造成管理国有资产账目出现消极情况,没有及时处理购入资产成本资产账目,导致账面不符,存在较多的账外资产。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缺位情况,没有起到真正的监管职责。财政部门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监管部门,由于国有资产情况复杂,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基础簿弱,造成管理难度大,虽进行监管,但不到位。

二、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建议措施

我国相对而言,行政成本较高,要想建设低成本、高效率政府就必须做好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1.构建合理的行政性资产管理体制。我国目前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实现从静态管理到动态管理的转变,将行政事业单位中国有资产的价值发挥,来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旧的制度不能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所以必须要完善旧有制度和法规,提出新的制度文件,保证国有资产管理有充分的制度基础。

2.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相关人员必须把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正常轨道,加强资产购置、配置、处置和调剂各个环节的日常管理;建立以政府采购制度为主的资产购置方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和制度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突出资产配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实物标准和价值定额进行配置,既要从严控制,又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单位资产处置必须要经财政部门审批,各部门资产凡需进行报损、报废、出售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3.建立产权集中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原则,变过去单位分散管理为政府授权委托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运筹。利用数据信息系统,清晰地掌握政府资产的构成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同时也为完善财政预算、优化资产配置提供依据。

4.建立国有资产考核评价体系。首先,领导要遵循相关制度和规定,将资产管理工作落实到人头上,从而提高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视,形成使命感和责任感。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明确自己保护国有资产安全的责任。其次,将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添加到对行政事业单位领导的政绩考核中,从而促进领导对国有资产加强管理,降低资产管理漏洞,防止资产不明流失,从而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5.加强监督管理。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效的监督机制能够发挥良好的效力。加强国有资产监督能够防止账面不合实际的情况出现。在行政事业单位中,会计监督是针对国有资产的重要监督机构。一定要根据相关规定对国有资产加强核算并建立详细账目,保证账目记录的连续性,做好会计人动的手续移交工作。另外,要发挥审计监督和业务监督在国有资产监督中的作用,控制国有资产流失。

第8篇

关键词:国有资产管理 存在问题 解决对策

一、消防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的表现

(一)产权意识模糊导致资产收益单位化

根据我国法律,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的财产及由国家资本金投入、资产收益或接受馈赠而取得的财产。根据这一概念,国家才是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人。根据武消[2009]161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消防部队资产产权登记,是指消防部队各级资产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依法确认国家对消防部队资产的所有权和单位对资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权的行为。消防部队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并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的规定,消防部队仅是代表国家占有、使用、管理资产,行使占有、使用和管理的权能,而不是行使所有(享有)权能,并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真正的所有者仍是国家。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队长期根据“谁购建、谁使用、谁所有”的原则来界定资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但这一原则往往被断章取义为“谁使用、谁所有”,因此所有权(享有权)与占有权就被混淆。另外1991年5月27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印发的《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规定》规定“部队有权对军队房地产进行出租、出让、互换、互建、合建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这一规定隐含的原则或逻辑就是“占有权等同所有权”。因此,消防部队利用地方财政投入资金购建的资产就顺理成章的成了消防部队所有的资产,即使是地方政府“交钥匙”工程的房地产,也因为消防部队是唯一占有、使用者,自然而然地也就成了唯一所有者,房地产登记证书的产权所有人也就成了消防部队,而真正作为所有者的国家产权则被虚置,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权利就被无形剥夺。由此,衍生出了以下三个方面问题:

1、资产收益分配问题

根据《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八十六条“预算外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照规定科目和内容组织核算,严禁收入不入账或者转移隐匿收入,开支纳入单位年度预算统一安排,按照规定转入有关预算科目列支”的规定,消防部队组织的资产收益完全自行留用。房地产转让收入、房地产换建合建收入、房地产出租收入以及装备报废转让收入、对外教育培训收入,完全不需向上级或地方财政缴纳,而作为真正的实际所有者--国家或地方政府则无半分收益。所谓的“收支两条线”也变成了“收支一条线”,不是财政收单位支,而是单位收单位支。

2、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问题

近年来,为了适应部队现代化、正规化的需求,为了满足灭火战斗与训练的需要,消防部队大部分异地重建了新的营房营院。自然,部队就产生了很多闲置的房地产。由于部队享有完全资产收益权,很多消防部队就会将原先的房地产转向市场出租谋求收益。此时,如果监管不到位,有的单位难免会产生强烈的投资欲望。如建营房营院时以建店面的方式替代围墙,建内部招待所时贪大求全地将招待所建成高级宾馆饭店对外营业;建卫生所时将卫生所建成大医院,建培训基地时则建成各项功能齐全的社会型大学。重复建设、浪费资金的现象随之而生。

3、资产处置存在不确定因素的问题

如果将地方财政投入建设的房地产的所有权归消防部队的话,消防部队必然可以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印发的《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规定,有权对军队房地产进行出租、出让、互换、互建、合建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但在实际操作中,要将闲置的房地产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地方政府一定会干预,因为他们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消防部队只不过是占有及使用人而已,即使消防部队是名义上的产权登记人。另外地方政府如要征用部队营房营院,不仅不会给予消防部队任何补偿,还有可能让消防部队短暂性居无定所。

(二)消防部队资产管理仍然停留在“就资产而论资产”层面,仅局限于实物资产的统计核算

近年来,消防部队在实物资产管理方面做了很多改进的工作,而且也起得了相当大的成效。如网络版的《资产管理系统》启用,使得各单位的资产档案更加完善、资产管理行为更加规范、资产处置程序更易到位、资产统计数据更为准确。再如实行资产预算管理,有效减少了资产配置标准执行不力、配置不公、资产闲置浪费、使用效率低下、资产占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但这些改进措施并没有彻底解决问题,资产管理制度仍不健全,管理手段和方法仍不成熟,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1、资产购建及保养问题

首先是资产购建的必要性及针对性问题。消防部队是养兵千日、用兵千日,各级指战员24小时处于战备状态,因此消防装备的数量、质量及效能对提高部队灭火救援能力的指标意义非常重大。同时,随着地方经济及新型技术的发展,城市化建设日新月异,高端楼盘、密集型商业、金融大街遍地开花,生产高精尖技术设备、零部件的厂房漫山遍野。如果说军人个人素质是部队作战能力第一道生命线的话,那么资产购建就是提升部队战斗力的第二道生命线。然而实践中,消防部队资产装备购建并不完全是根据部队的实际需要,有的是上级配发,资产装备种类与实际需要脱节;有的是上级统一指标,资产装备数量与实际需要不符;有的是基于出政绩、搞形象工程的需要,追求“高大上”,难以运用于实践,等等。其次是“重建轻管”的问题。“重建轻管”一直是摆在消防部队的“老大难”问题,不懂管、不会管的现象比比皆是,真正技术层面的管理人才少之又少。在消防装备管理使用方面,缺少懂操作、善保养、会维修的人才。对于技术先进的消防装备,如果平时不懂保养、不懂检查维修甚至战时操作不当,高精尖装备就会变成一堆废铁,还谈什么资产保值增值呢?近年来,公安部消防局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在全国消防部队开展了消防装备技师培训。然而基于消防部队的编制及流动性限制,消防装备技师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从质量上都难于满足工作需要。

2、后勤管理人员编制与资产管理任务不对称,导致资产管理工作虎头蛇尾

按照部队资产管理工作规程,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在支队一级,资产管理部门归属于军需装备科)全面负责单位资产的管理工作,包含资产记账、处置、评估、检查清点、资产维修、资产分析、资产预算编报、上级交办事宜等方方面面。另外,军需装备科还需参与消防装备采购、库存物资(含粮秣被装及消防装备)领取保管与发放、营房营院维修与绿化、闲置资产租赁。仅就消防装备而言,为了适应地方经济的发展及灭火作战需要,有的支队级单位每年采购消防装备就数以亿计,库存消防器材每年高达三、四千万元。然而一个省会城市的支队级单位军需装备科却仅有五个编制人员,巨大的工作量只能让他们不堪重负,被动应付。

3、库存物资与固定资产没有严格从概念上加以区分,会计在账务处理时易产生误区

从概念上来讲,库存物资与固定资产存在重叠部分。库存物资是指战略物资、战役储备物资和战术储备物资,从狭义角度来说,是指单位大宗购入验收入库,为保障日常业务陆续耗用需要的实物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为一年以上的实物资产,或单价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实物资产。从中可以看出,固定资产可能是库存物资,库存物资也可能是固定资产,而且部队所有相关书籍均没有对重叠部分进行相关说明。这样,进行账务处理时,会计人员就有可能产生疑惑,不知资产应记入固定资产还是库存物资。另外,消防部队会计账务管理系统地方账套并未设库存物资科目,而消防装备购置用的全是地方经费,新购消防装备入库后,记入什么科目也是让人迷雾重重,一头雾水。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为基本依据和指导规范,明析产权和利益分配

1984年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上划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有关经费的通知》明确指出消防部队经费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部队行政经费(现称消防部队经费),为人员生活费及公用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另一部分为消防部队业务经费(现称地方消防经费),主要为办公、灭火战斗、训练、消防装备购置及基本建设经费等,由地方财政提供。根据这个规定,地方财政是消防部队资产的主要来源之一,消防部队所持有的资产是行政事业性资产,具有公共产权的特性,只能以服务为根本目标,而不应以营利为目的。另外,法律监管应成为国有资产的普遍方式,但目前我国尚无一条法律规定消防部队哪些财产归中央所有,哪些财产归地方所有,哪些财产规定军队所有。因此消防部队资产管理必须依据以上“两个办法”。基于“两个办法”、资产消防部队国有资产的非经营性和无偿占有性的性质及建设服务性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客观要求,按照“谁投资、谁享有产权”的原则,可以将资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剥离,对国有资产所有权进行清晰界定。这样,既保证国家是部队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由财政部门代表国家来履行所有者职责,并充分享有资产的的收益权与处置权,同时又确保消防部队对本单位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权,利用国有资产来完成各项消防事业建设及灭火作战任务,并担负起维护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的责任。

既然产权归财政部门享有,并且资产的收益权与处置权均归财政部门所有,那么,消防部队依据“两个办法”占有、使用、管理资产便顺理成章。“两个办法”对资产的处置与收益也作了明确规定,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实行专项管理。“两个办法”同时明确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以及处置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理顺了产权、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及收益权之间的关系,资产处置收益均归财政部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问题、偷换“对外有偿服务”概念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因为部队没有了资产收益权,没有利益驱动,就只能专心于“服务”。

(二)优化资产购置程序,强化资产绩效管理

1、建立资产购建论证机制

消防部队资产是提升部队战斗力的物质基础。如何从城市规划与发展着手,用战略眼光进行谋局布篇,根据地方灭火救援需要把好经费投向投量关,用有限的经费购建必需的武器装备,使它们适应城市功能,满足灭火战斗的需求,全面提升部队战斗力,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不仅需要资产管理部门核实资产存量,需要业务部门提交资产购置计划,更需要在灭火救援作战及训练方面有影响力的技术人员论证资产购置的必要性,确保部队资产适应作战的需要。因此,各级消防部队应组建资产购建专家论证小组,在每年年初编制单位预算时对资产购建的必须性进行科学论证,深入调查勘察,全面分析研究,权衡利弊得失,从而为党委、首长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确保资产购建的经济效益及军事效益。

2、加强物资计划管理,强化物资需求控制,推行“阳光采购”机制

根据部队年度事业任务测算资产购建需求,把计划贯穿于物资的采购、发放、消耗、储备的全过程,突出计划的严肃性和实效性,用计划约束采购,从源头上遏制乱采购现象。推行“阳光采购”,建立完整的供货渠道评估机制,对供货单位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对供货单位资格进行审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采购,做到货比三家,择优采购,在同等价格的情况下比质量,同等质量比信誉,整个采购过程实行“阳光采购”。对于大宗物资采购必须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招标机构承办招标业务,确保采购的合法性。

(三)增加装备器材技术人员编制,突出资产管理效益

1、在中队一级增设一名管理消防装备的技术干部

按照目前消防部队建制,中队一般设了中队长、指导员、副中队长及排长四个编制,尚无专门负责消防装备管理的技术人才编制,虽然在中队设立了装备技术,但由于他们均由士官构成,存在流动性强及服役年限短的缺陷,队伍非常不稳定。另外,消防部队装备器材主要集中在中队。所以,必须在中队增设干部技术人才编制,对消防装备器材进行日常维修保养及改良,确保消防装备器材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及资产使用管理效益。

2、在支队一级增设一名专门管理消防装备仓库的技术干部

确保仓库装备安全完整、状态良好;同时按需向领导上报资产调配调拨计划,确保资产存在的价值。

(四)正确界定固定资产与库存物资的概念

当固定资产与库存物资分类出现重叠时,应全部记入“库存物资”会计分录,即使入库的物资也符合“固定资产”的概念;当新增添的资产不需入库而直接配置使用时,如果符合“固定资产”的概念,则记入“固定资产”分录。如本级自筹物资会计处理方法为:本级自筹物资入库,借记“库存物资”,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入库物资出库并配置使用时,如果配置物资符合“固定资产”概念,则借记“××经费”,贷记“库存物资”,同时另记一笔分录,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资产基金”。上级调拨物资会计处理方法为:上级调拨物资入库,借记“库存物资”,贷记“实物供应基金”;入库物资出库并配置使用时,如果配置物资符合“固定资产”概念,则借记“实物供应基金”,贷记“库存物资”,同时另记一笔分录,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资产基金”。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核算固定资产与库存物资。

参考文献:

第9篇

中图分类号:F123.7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2)12-000-01

摘 要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的重要部分,目前需要从社会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执法力度、法律监督、资产管理等方面入手,切实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关键词 资产管理 规章制度 高效节约

2006年5月财政部了《行政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35号令)和《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36号令),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两个办法确立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财政部门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框架,明确了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当家人”。但由于缺少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评估、处置等一系列配套措施制度以及对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依然存在基础工作薄弱、资产配置不公平、资产使用和处置随意、各环节流失严重等现象。为进一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就必须以新的管理手段、有效的管理方式,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一、建立有效的管理体制和新型的管理模式。资产管理中,体制是保障,制度是基础。正是由于制度约束的不严格,造成了使用单位资产占有欲望的无限扩张和资产匹配的随意性,一方面导致资产使用的低效率,另一方导致各单位尽量多占用资产和变相将资产用于营利性,形成了“单位占有、使用”实际成为“单位所有”的现象。一是界定和清理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和经营性资产范围,实行分类管理。对于维持国家政权正常运行的各类国家机关、党团组织、政协常设机构及部分人民团体的国有资产,实行“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级管理;对于经营性资产实行剥离,以市场为导向,将房产、土地、大型设备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通过公开拍卖、阳光租赁、企业承包等形式,灵活经营,促进综合利用。二是研究确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标准。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现状和财力供给,以“适当、够用”为基础,按照职能需要,功能属性、公共服务标准、公共服务质量等,通过理论分析和实地调查研究,分类测定不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资产的有效标准,控制国有资产数量。三是严格按照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财政部在2007年决算报表中就增加了“资产情况表”和“国有资产收益情况表”,因此要充分认识到把资产管理纳入预算管理的重大意义,在对资产进行配置时,要充分利用现有存量资产,避免重复配置,真正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二、加强国有资产共享机制建设,促其高效节约。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量庞大,但资产配置结构并不合理,有的短缺,有的过剩,有的闲置,例如某些大型仪器设备,西方国家利用率为150%--170%,而我国仅有30%,相差悬殊?,因此要积极探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机制,在充分利用现有存量资产上下功夫,提高其利用率,构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新机制。一是优化配置资产。根据公共资产占有均等化要求,对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进行清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资产管理精细化和科学化管理的新模式,抓住国家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信息系统建设这一重要契机,通过动态管理,随时掌握各单位资产需求量,合理进行配置。二是建立使用资产管理责任制。逐步推行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成绩挂钩的资产使用效益评价制度,建立和落实资产管理责任人制度,定期盘点制度,资产台账制度等,严肃纪律,严格检查,切实改变“本单位资产为单位所有,处置自由”的思想,牢固树立“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由政府监管,单位只能使用”的观点?,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是对具有开发、服务功能的事业单位,根据功能将机构重复、职能重叠的同类部门,如各类院校的培训中心与人事部门的培训中心进行整合,统一交一个或多个部门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

三、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杜绝国有资产浪费。资产处置是指资产的盘盈(亏)、毁损、报废、核销、转让、抵押、质押、捐赠及经营租赁等行为。首先是加强重点环节监督,特别是要建立针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报废的报备审批制度,聘请资质优、信誉好的资产评估机构对需要处置的资产进行评估,防止暗箱操作造成国有资产隐性流失。其次要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制度,这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渠道,也是最难监管的地方。因此要从制定报废标准、报废程序、技术鉴定等方面入手,尽可能的堵信漏洞,防止资产流失。对于确需报废的,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及时对报废后的产权进行注销并将残值收入上缴财政部门。第三将现行的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财务会计制度改革为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财会会计制度,促进单位强化成本效益观念,实现资产管理的高层次上升。

参考文献:

[1]任可.行政事业资产谁业管.中国经济周刊.2006.07.10(26).

[2]肖东平.加强财政对行政事业资管理建议.中国财政.2010(15):50.

第10篇

2011年,我科在局党政班子领导下,按照商业局全年工作目标任务要求,主要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监管力度,推进企业完善工作机制。为加强企业管理,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国有资产增值保值。今年,重点抓了:1、4月份,对全系统所属企业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较全面地掌握了企业资产处置、资产营运、债权债务、职工现状和企业改制工作情况,在此基础上拟定了《商业局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对企业资产处置、资产营运、财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管理规定。2、注意做好为企业服务工作,指导协调企业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运行、提高工作效能。3、推进资产营运管理新模式,实行重点门面、场地经企业集体讨论后面向社会,公开竞标招租,盘活了资产,提高了效益。第二副食品公司门面租赁经公开竞标招租后收益每月增加6000元。

二、加快资产处置力度,全面推进商业企业改革改制工作。按照局里改革改制工作目标要求,今年,为有效筹措改制资金,全面启动商业企业改革改制工作,重点抓了味源食品厂土地整体出让工作,力争筹措改制资金1600万元,安置职工800余人。现该项工作已经市政府批准。目前正针对市政府规划限制,经报请区领导同意,积极与相关单位协商,争取尽早筹借资金,尽快实施改制。同时,多方筹措资金,妥善安置职工。全年共安置职工20余人,支付安置费40余万元。

三、严格工作程序,综治安全工作有序开展。年初,下发了综治安全工作意见,明确了全年综治安全工作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和要求。工作中,加强组织建设,规范目标管理,综治安全工作按章有序进行;措施上落实领导责任,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机制;行动中深化综治安全教育,抓好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和谐平安建设。全年实现无火警火灾、无安全责任事故、无重大刑事案件、无职工违法犯罪的安全和谐方面。

四、理清工作思路,畅通工作渠道,维护社会稳定。近年来,因商业企业改革改制引发的不稳定因素时有发生,为此,我们在工作措施上开展每月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摸底,及时沟通,上下联系,预见性,超前性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在工作思路上,遵循统一思想认识,确保组织领导到位,坚持以人为本,确保职工合法权益落实到位;调整工作方式,确保渠道畅通到位;依法,确保政策法规严格到位的“四个到位”工作目标。在工作方法上,畅通渠道,对职工群众来信来访,热情接待,耐心工作,甘当矛盾的“剂”、“连心桥”,努力维护职工群众切身合法利益,不使矛盾激化上交。做到事项件件有答复、事事有着落,全年共处理事项8件,接待群众来访400人次。对重点矛盾,及时研究,认真对待,采取“三帮一”措施,与相关部门合力工作,逐个上门到群众中做疏导化解,努力把矛盾控制在基层,解决在基层。

五、优化投资环境,盘活企业资产。为使“肯德基”顺利进场,主动与百货公司一起协调做好有关法律讼诉程序事项,保证了该项引资项目如期完成。食品公司新桥食品站招商引资项目,经多方协调,促使搬迁工作按照完成,现客商已进场生产。

六、其他工作有序进行。一是“民生工程”完成50万元任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上报参保人数1700余人。二是纪检监查,反商业贿赂等工作按规定要求有序进行。三是工会工作深入开展,积极帮贫扶困,努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012年,我科在继续踏实主动做好本科室工作任务的基础上,重点应抓好:一是加大改制工作力度,积极做好味源食品厂土地挂牌出让,措施改制资金,力争明年3月份实现改制全面开展。二是认真做好调研,提出工作方案,不断深化企业人事、财务、资产营运等方面的改革,加强和完善企业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增值保值。

第11篇

一、考核范围

全县教育系统各核算点。

二、考核内容

(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机构与人员管理。学校应按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

2.财会人员任职条件: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历;财会人员必须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岗。

3.内部控制管理。会计岗位职责明确,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不相容岗位严格分离,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稽核制度。

4.工作交接管理。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因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交接手续。出纳由单位负责人和本单位会计负责监交,会计由主管部门财务管理人员和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二)日常财务管理

1.预算编制管理。各核算点应严格按照全县预算编制口径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其中涉及项目预算的,应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并结合年度工作计划进行编制,预算编制做到科学化、精细化。

2.决算编制管理。各核算点应当及时核对年度预算数,清理各项往来款,清查各项财产物资,如实编制年度部门决算报表,保证帐表相符,并在财政规定的时间内上报。

3.专项经费管理。所有项目资金都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与日常经费混淆;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的,必须书面报请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使用。专项经费根据批准的预算额度、规定的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以及用途,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

4.日常经费管理。单位的财务收支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得设立帐外帐,也不得未经批准另外开设银行帐户,现金支付必须符合现金开支范围的规定。所有支出都必须做到内容真实,票据合法。

5.债权债务管理。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学校不得举借债务,也不得将资金外借或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政府采购

1.采购预算管理。各核算点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严禁未编采购预算而进行采购。

2.采购程序管理。凡属政府采购的项目都应按法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严禁先采购后审批行为。

(四)资产管理

1.资产配置管理。严格按照《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政规〔〕2号)第三章相关条款进行单位资产配置,并做好资产验收、登记、录入、帐务处理等工作。

2.资产使用管理。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建立资产管理责任制,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帐帐、帐卡、帐实相符。

3.资产处置管理。所有资产处置活动都必须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单位资产。

4.资产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各类国有资产信息资料录入到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资产统计报告。资产统计报告要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五)基建管理

1.基建经费管理。所有基建拨款只能专款专用,未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不能挪作他用。

2.基建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遵循基建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立项、报批、规划等相关手续必须齐全。

3.基建决算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手续前,必须进行基建评审工作。单位凭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登记固定资产。

4.基建档案管理。单位的基建档案必须收归财务室统一管理,基建档案包括立项报批资料、项目建设资料、工程决算资料等。

(六)非税收入管理

1.非税票据管理。单位在取得非税收入时,必须使用合法的非税收入票据并建立票据专管员制度。

2.收入项目管理。各种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是依法批准设立的,严禁乱收费。

3.收入收缴管理。所有非税收入(包括资产处置收入)都必须纳入预算管理,按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并实行收缴分离;单位要建立收入台帐,保证票款相符。

(七)日常工作管理

1.财务核算管理。严格按照《会计法》、《预算法》、《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法律法规进行业务核算。做到科目使用正确,经济业务确认与计量准确,财务报表真实可靠,财务分析有针对性和相关性。

2.报表报送管理。各核算点应按照规定的形式和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上报各类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3.新机制财务核算管理。及时准确更新系统数据,财务数据实行动态管理,每月的10日前上报上月财务数据。学校基本信息分春秋两季及时更新。

4.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各核算点按照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的固定格式准确及时上报公用经费、贫困生生活费补助、校舍维修改造和免费教科书等相关资金公示资料。

5.资助资金管理。加强学生助学金工作管理,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申报,资料收集完整,发放名册签字手续完整。资金发放及时,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6.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按时申报支付额度,严格区分财政直接支付与授权支付范围;根据财政审核下达的支付方式及支付内容支付资金。

7.每学期协助完成学校食堂财务的清理、审计工作。

8.及时完成布置的其他临时工作。

第12篇

关键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问题

中图分类号:F8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1-0123-02

所谓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一般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管理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等。它主要存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科教文卫、体育、军队、警察等公共部门。

随着中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存量规模的不断增长,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日益受到重视,加强对其的管理将对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节约型社会、和谐社会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一、加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意义

1.加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制度。长期以来,我们对国有资产的认识往往只偏重于国有企业等经营性资产,而对行政、事业非经营性资产关注不够。

2.加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充分发挥其在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方面的物质基础作用,以实现公共财政的目标追求,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切实推进政府职能由传统的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3.加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降低事业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非经营性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结合存量资产使用状况,合理安排预算,实现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激活存量,从而有效降低政府运行成本,节约社会资源,加快推进节约型政府,节约型社会建设。

4.加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调整收入分配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强化对非经营性单位的监管,可以切实推进事业单位津贴补贴规范工作和工资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遏制津贴补贴发放混乱的现象,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证。

基于以上的意义,政府在其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上进行了积极探索,但由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非营利性的特点,且受管理体制、政策、理念等方面的影响,给科学合理地对其进行配置和监管带来了很大的难度,进而导致其使用效率偏低,闲置、浪费和流失现象较为普遍。因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在管理中尚存在着很多问题,亟待加以研究和解决。

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现状

总体来说,目前中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各级地方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体制,但是在具体实施上,由于各地具体条件与改革的进程的不同,不同地区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1)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即由各级政府国资部门对同级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近年来全国大部分地方实行这种模式。但随着中央政府机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局撤销,地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划归财政部,这种模式逐渐让位于财政管理模式。(2)财政管理模式。即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同级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

(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1.自身属性加大管理难度。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从根源上讲是由其自身属性造成的。其一,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形成来源多样。其二,主要用于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不用于经营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不追求保值增值。其三,消耗的补偿只能来源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收益转移和财政预算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在使用这类资产时,也不需要支付任何形式的占用费。经济学中的“开支偏好理论”,证明了在使用者拥有信息优势的情况下,会追求自身开支的最大化,从而损害所有者的利益。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就会造成国家利益的部门化。

2.缺乏科学合理的财政制度。中国现有的非经营性单位会计核算制度的基础是收付实现制。①这种会计核算方法账面上的数据并不能真实反映单位所拥有的资产,由此造成家底不清,无法反映所占有的资产总量和资产的损耗情况,更无从反映资产的管理使用状况和使用效率,在制度上需要予以完善。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存量资产、财政资金购建资产收入、国有资产租赁、变现处理收入、事业单位“非转经”①收益以及基建、修缮等支出等。目前虽然有财务、基建和修缮等预算,但距离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仍有很大差距。

3.缺乏有效的资产预算管理体制。目前,中国还没有形成专门的资产预算体系,大多用财务预算代替资产预算,财务部门在编制预算时,缺乏对单位资产状况的充分了解,在进行资产配置时不考虑原有资产的存量和使用情况,导致预算安排存在一定的盲目性,资产闲置、浪费与资产的重复配置并存,降低了资产的配置效率,致使有限的财政预算资金没有得到最有效利用。

4.缺乏健全的监管法律法规。到目前为止,国家没有就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出台过专门的法律,只是相关管理部门颁布过少量的部门法规和规章,层级不高,效力相对有限。在对使用单位责任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方面规定不够细致,容易使管理责任落实不清;对资产流失现象没有相对完整的审计、纪检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惩处办法等。管理的混乱必然带来资产的流失,决策的主观随意性和非民主化,容易助长与民主法制相悖的人治思想,进而排斥法治,其结果是保留传统的工作方式和陈旧的管理理念,影响相关领域的改革、创新与发展,使问题不断延续。

5.缺乏公正的绩效考评制度。政府对由预算资金所形成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缺乏相应的责任考核要求,对资产的完整性和使用效率性、效益型和公平性等缺少客观公正的考核标准和考核方法,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考核评价制度。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绩效考核体系的缺失,也导致资产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成本意识的淡薄和管理缺位。

三、完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对策思考

2006年下半年先后公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两个办法”是规范和加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性文件。“两个办法”明确规定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根据“两个办法”,应在考察当前国内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模式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

1.在公共财政模式下,树立科学的管理理念。在公共财政体制下,转变过去将追求经济收益最大化、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终极目标的传统观念。对于这部分资产,根据其自身属性和公共财政的要求,其管理目标应是通过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唯有如此才符合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根本目标和科学发展观的根本理念。

2.完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随着改革的推进,各级部门应围绕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和资产管理的实际需要,结合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制定科学合理的资产配置标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制定:一是根据单位资产的存量状况制定。在分析资产结构的基础上,对可以标准化配置的资产,用数理统计的方法制定该类资产配置的数量及价格标准;二是根据资产的使用及绩效考评情况制定;三是按照投入产出原则,对资产的成本效益情况进行分析,从而确定配置标准;四是参考国际惯例和行业标准来制定配置标准。具备了完善的资配置标准体系,就能更好地为预算的精细化服务,为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结合提供制度基础。

3.建立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预算制度。单位需要购置什么资产,如何配置增量资产和处置存量资产,应该充分分析这个单位的存量资产的现状及其履行工作职能的需要,并将两者进行科学的匹配,最后得出决策方案。在资产配置的具体方式上应引入市场机制下规范的做法,建立以政府采购制度为主的资产购置方式,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下,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财政部门要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门预算,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标准,以此为依据进行经费预算,避免资金浪费现象。

4.建章立制,创建完善的法律环境。通过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各级国资委、各使用单位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责、权、利,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过程中,造成资产人为损失和流失的责任者的处罚等一系列重要问题作出准确、清晰的界定,使监管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此外,有关资产配置、处置、资产评估、统计报告等具体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细化,确保在实际工作中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管理规定落到实处、有法可依,并做好配套文件的制定工作。这是切实改变目前监管现状的治本之策。

5.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评价体系中,主要评价内容就是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但这些指标有些是相对的概念,无法直接量化、需要寻找和其相关的间接性指标进行分析评价,可以从投入、产出、效果及公众满意度方面入手。政府应建立专门的绩效考核部门,如国有资产监察验收站等,且独立于国资委之外。同时完善绩效评价指标,细化具体评价条例,兼顾地方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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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玉平,牛晓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策研究[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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