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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管理委托合同

时间:2023-05-30 10: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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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管理委托合同

第1篇

关键词: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2

一、问题的提出

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取消房地产经纪合同纠纷案由,将此类纠纷统统定为居间合同纠纷,2011年版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沿袭了2008年版的做法,在合同纠纷中不规定房地产经纪合同纠纷案由,在服务合同纠纷中将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列为独立的案由,但不规定房地产经纪合同纠纷案由。法院在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案件时,立案时就先入为主地将此类案件以居间合同纠纷案由立案,并按照居间合同的原理审理此类案件。由于合同纠纷案由的确定涉及到对合同性质的理解,因此,合同纠纷案由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关于合同性质的问题。

本文认为,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房地产经纪行为已经进化成一种复杂的服务行为,当前中介机构业务已经多元化,远不是以前那种仅提供信息促成房地产合同成立的居间行为了。我们绝不能先入为主地依据居间合同关系对所有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事实认定及责任分配。鉴于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复杂性,最高法院将所有房地产中介合同案件的案由统统定为居间合同纠纷的做法不妥,应当将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纠纷的案由定为房地产经纪合同纠纷,在审理时再根据合同内容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二、居间合同纠纷之诉因与法律和事实不符

据笔者的实务经验及在广州地区调研所得,房屋买卖过程中,中介服务的整套流程大体如下:1.中介方获得业主拟出售的房屋信息和销售条件。房源信息一般由业主(卖方)提供给居间人。此外,通过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私下交流或买方主动提请媒介而获得,然后居间人再借助这些信息与卖方沟通,请求提供中介服务。2.中介方获得卖方的委托后,一般会派工作人员现场查看拟出售房屋的情况,登记造册,录入电脑管理系统。并拍摄拟出售房屋的照片做推介之用。3.购房意向人向中介方表明购房意向,向中介方咨询了解特定条件的房源信息。中介方根据购房意向人的条件,推荐合适房源。在和购房意向人签署看房合同后,派工作人员带领购房意向人现场查看拟出售房屋的实际情况。4.购房意向人看中某套房屋后,委托中介方和卖方协商,以期取得尽可能有利的交易条件(这一点在现有市场状况下作用有限)。5.购房意向人对于中介方介绍的房屋交易条件基本满意后,委托中介方查询拟购房屋的产权状况。查清产权状况后,中介方约购房意向人(买方)和卖方见面,进一步协商交易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三方协议。协议内容一般包含中介服务合同条款。6.三方合同签署后,需要根据政府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网签手续的,买卖双方一般会委托中介方根据其签署的书面合同内容办理网签手续。7.买方需要通过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如果买方需要并且信任中介方,会委托中介方帮其联系按揭公司并洽谈按揭贷款相关事宜。在此过程中,中介方单独或者和按揭公司一道进行房产评估等业务。8.如果买方需要并且信任中介方,会委托中介方指导并协助办理房屋买卖的过户手续,有些中介方甚至代买方缴纳税费、代办产权过户等延伸服务。9.如果买方需要并且信任中介方,会委托中介方参与收楼,以示见证和督促。

上述房屋买卖中介服务流程中,第四至九项乃中介方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也就是中介方的义务。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购房意向人(买方)和中介方之间约定的中介服务内容千差万别,不是每个房屋中介服务合同中,中介方的义务都包括上述第三至九项内容的。据此,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至少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中介方的义务仅涉及前述第三、四、五项的中介服务合同,本文称之为纯粹促成签约型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另一类是中介方的义务除三、四、五项外,还涉及第六至九项中一项或几项义务内容的中介服务合同,本文称之为促成签约加后续服务型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此条及下一条可知,居间合同中,居间方的义务就是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居间方提供的信息订立了合同后,居间方的义务即全部履行,居间人除负有附随义务如保密义务以外,不再负有任何义务。由此可见,纯粹促成签约型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属于居间合同无疑,故此处不赘。但是,促成签约加后续服务型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其性质显然不能简单地确定为居间合同了。并且,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房地产中介已经进化成一种复杂的服务行为,以前那种仅提供信息促成房地产合同成立的居间行为已经不占主流了。在这种情况下,再将这个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诉因全部定性为居间合同,要求当事人根据居间合同的法理来承担举证责任,要求当事人按照居间合同的法律来和答辩,于法于理不符,也不利于公平地处理案件。

以笔者曾的一个案件为例,被告(买方)在原告(中介方)的帮助下,和第三人(卖方)签署了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该三方合同中关于中介方的义务散见于各个条款,共有五项:原告提供的服务事项包括原告提供合适的房源信息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协助被告和第三方办理银行按揭手续、被告办理房屋买卖的网签手续和代为根据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编写《存量房买卖合同》并直接录入网签系统、见证房屋交付等。关于中介服务费的给付条款约定按编号为某某号确认书收取。被告和原告另外有签署一份《服务收费确认书》,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中介费及咨询费51000元。合同签署后,被告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后现场查看房屋后,对房屋格局、价格不满意。第三人正好也不想出售该房屋了(迄今一年多后仍未出售),于是双方签署了一份《解除协议书》并通知了原告。原告认为其居间义务已经履行,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居间报酬,协商遂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中介费及咨询费51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立案时将本案案由定为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也将本案定性为居间合同纠纷。如果将本案中的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服务买卖中介服务合同定性为居间合同纠纷,那么,根据居间合同的原理,原告应当胜诉。因为原告确实促成了被告和第三人之间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之成立,按照居间合同的原理,原告作为居间方,履行了自己的居间义务,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报酬。但是,本案中,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合同属于典型的促成签约加后续服务型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在原告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全部义务的时候,不能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报酬。

三、委托合同纠纷之诉因也存在不足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我国合同法还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居间仅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为他人订约充当媒介,其服务范围有限;而委托则是为他人处理事务,至于事务的种类则很宽泛,法律未明文限制。因此可以说居间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委托合同。这种解释,理论和立法上早就存在。如瑞士债务法就明确规定居间契约为委任契约之一种。(瑞债412条2项。)在日本商法,通说为准委任契约。史尚宽先生认为:在双务的居间契约,即居间人负担尽力义务,同时委任人对于契约之成立付支付报酬之义务时,为准委任契约,唯于契约不成立时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之点,与委任有异。在台湾民法中,居间契约虽然应解释为独立的无名契约,惟在双务的居间契约,则可认为兼有委任指性质。居间人如负有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媒介订约之事实行为之义务时,则兼有委任契约之性质。

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是两者相互独立的有名合同。在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解除条件、报酬支付条件、人的条件等方面,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的。史尚宽先生认为:居间之报告订约机会,仅要求提供订约之机会即可;而媒介订约“不但报告订约之机会,更应周旋于他人之间,使双方订立契约,然仅媒介之订约,并不以他人之名义或以自己之名义代为订约,此居间人所以与结约代办商及行纪有异。盖无论直接或为间接,均与媒介主观念不相容,然居间人亦不妨兼为人。”意大利民法典第1754条则规定,居间人是与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又没有合作关系、隶属关系或关系的人。但根据其1761条规定:“居间人得受一方委托,其介入履行已缔结契约的活动中。”可见,依其规定,居间任务完成后(当事人双方已订立合同),居间人可以成为一方的人,之前则不可兼为人。

而且,不可否认的是,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中,也确实存在着纯粹促成签约型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这种典型的居间合同。所以,将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纠纷的诉因一概定性为委托合同,也不十分妥当。

四、广义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纠纷——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纠纷之诉因的最佳选择

房地产中介服务是一种包含居间和等多重服务事项的行为。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性质不能简单地一概按居间合同处理,而必须根据委托方要求中介方(受托方)处理的事项做个案分析。正如林诚二先生所言:民间惯行之不动产中介业所服务之范围,实际上并不以居间为限,常伴有其他业务,例如代办转移登记或贷款等是,故常是一种混合契约。如何称呼这种混合契约?

我国建设部等三部委颁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条将其称之为房地产经纪。该办法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据此,房地产经纪的内涵就包括了居间和这两种行为,本文称之为广义的房地产经纪。但是,建设部颁布的另一个规章《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2条第5款又规定,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业务的经营活动。照此,房地产经纪就只包括典型的居间行为了,本文称之为狭义的房地产经纪。

遗憾的是,《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关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规定没有将广义的房地产经纪概念贯彻到底,前后规定存在着矛盾。《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仅仅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时与委托人签订的书面合同。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根据体系解释,这份合同似乎不能再称之为房地产经纪合同了,因为该办法第十六条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的内容做了详细规定,如果将第十七条规定的另行签订的那份合同还称之为房地产经纪合同,第十七条的规定就属于画蛇添足。

本文认为:要求签署两份合同不符合实际情况,也增加成本。立法者在制定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行为规则时,不能将寻求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帮助的卖方或买方假定为法律专家,而应当将其假定为普通理性人。根据笔者在广州地区的调查,由于房地产中介业务竞争越来越激烈,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广告宣传中,都承诺了一条龙服务。一般人在和中介机构签署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时,都是根据中介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签署一份三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介服务条款隐含其中。如果再强求卖方或者买方在此之外再签署一份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其成本也是值得立法者考量的。如果这些条款都包含在了前述中介服务合同条款中,那我们又怎么能够确定这几个条款构成狭义的房地产经纪合同(居间合同),那几个条款构成其他合同?这个其他合同又如何称呼?现实生活中的代办贷款义务中,房地产中介方一般也是协助买方联系按揭公司或者贷款银行,最终的贷款协议当事人是贷款银行和贷款人即买方。在此过程中,房地产中介方的作用又仅仅是一个居间人而已。代办房地产登记过程中,一般情况下,房地产中介机构只不过是和和买卖双方沟通,指导其带齐必要的文件资料,确定去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的日期,买方和卖方最终还是要亲自去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广州市的做法,卖方不亲自去房地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的,必须要对其委托行为进行公证,受托人必须向登记机构出具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而且,在没有进入实质审理阶段就确定了内容复杂的合同纠纷之实质争议和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并不合理。因为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纠纷中,在开庭审理之前,无论是中介方还是买方或卖方,对其权利义务并不是十分确定,对其纠纷的性质并不十分明确,其诉讼请求在开庭时还可以变更。在这种情况下,在立案的时候,法院就十分肯定地确定了双方纠纷的性质并照此承担举证责任,甚至据此要求当事人修改其诉讼请求,否则不予立案,其合理性值得怀疑。

因此,本文认为,应当针对房地产中介合同纠纷的特殊情况,确定一个独立的案由。其名称可以称之为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纠纷,或者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理解,称之为房地产经纪合同纠纷。法律在审理后,再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将纯粹的促成合同成立型的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定性为居间合同,适用居间合同的相关法律,将促成合同成立加后续服务型的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定性为委托合同,适用委托合同的相关法律。

注释:

①参见(2012)穗天法民四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

参考文献:

[1]史尚宽,著.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第2篇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物业管理新体制,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水平,为城市居民创造和保持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居住环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住宅区内各类房屋及公共设备、公用设施、附属场地等。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所进行的养护、维修管理和为业主、房屋使用人提供的服务。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各类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三条  城市新建住宅区和达到一定规模且公共设备、公用设施等配套比较齐全的城市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城市住宅区,由所在地政府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施物业管理。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的具体规模、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物业管理的有关措施;

    (二)管理全省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管理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经营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三)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四)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市、县(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各级规划、市政、绿化、环卫、公安、邮电、供电、供水、物价、工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

    第六条  物业管理行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居民服务业)优惠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

    第二章  业主会议与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住宅区入住率或者房屋出售率达到60%以上时,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和使用人代表召开首次业主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以后的业主会议由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第八条  业主会议,可以由住宅区每幢房屋推举若干名业主和使用人代表组成。

    业主会议决定事项,以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业主会议是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二)审议、修改、通过住宅区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审定住宅区内有关业主和使用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五)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条  首次业主会议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经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认。登记确认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住宅区内的业主和使用人代表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可以依据住宅区规模,在9至15名的范围内确定。必要时,经业主会议决定可以适当增减,但最低不得少于5名。

    业主委员会可以设主任、副主任、委员,一般为兼职。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当推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人员担任。

    业主委员会开会时,可以邀请住宅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派员参加。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会议的执行机构,向业主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批准的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会议;

    (二)按照规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三)主持制定住宅区业主公约,并提交业主会议审议通过;

    (四)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管理计划及物业管理重大措施;

    (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住宅区业主、使用人的意见、要求,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二)接受住宅区内全体业主和使用人、业主会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三)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本住宅区业主公约和有关规定;

    (四)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服务措施。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决议事项以过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者其他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在住宅区内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以物业管理、为居民服务为主的经济实体。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未领取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结合住宅区实际,制定住宅区物业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二)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物业管理收费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三)制止违反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工作;

    (五)按照企业经营范围开展多种经营;

    (六)敦请业主委员会协助管理。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一)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依法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

    (二)接受业主委员会、住宅区内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

    (四)积极开展多种形式、健康向上的社区文化活动,丰富住宅区居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章  物业管理委托

    第二十条  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应当确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住宅区住宅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住宅区房屋销售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购房者在房屋销(预)售合同中订立有关售后物业管理条款,并向购房者提供入住管理公约和住户手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的入住管理公约和住户手册,是房屋销(预)售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住宅区入住率或者销售率达到60%以上时,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接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向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召集首次业主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及时续聘或者重新委托物业管理企业。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及时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工程建设技术资料。业主委员会应当将该资料复印件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妥善保管,由物业管理企业使用。

    第二十三条  接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名称及地址;

    (二)管理服务项目和内容;

    (三)管理服务标准;

    (四)管理服务权限;

    (五)管理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办法;

    (六)合同期限;

    (七)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报住宅区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期满,或者接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未达到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的管理服务标准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终止委托合同,但应当提前1个月通知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时,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接到终止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有关房屋、工程建设技术资料、帐册及其他物品的移交手续。

    第五章  住宅区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住宅区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住宅区综合验收,住宅区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竣工综合验收,并就住宅区物业管理相关内容签署验收意见。

    第二十六条  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向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工程建设技术资料:

    (一)住宅区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竣工图;

    (三)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四)有关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修技术资料;

    (五)住宅区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  业主和使用人使用房屋和住宅区公用配套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屋装饰装修不得危及房屋安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私搭乱建,处理建筑垃圾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二)改变房屋用途和外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三)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四)房屋内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屋面等公共部位,不得占用、乱堆杂物;

    (五)爱护住宅区内的公共设施、不得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和休闲设施等;

    (六)车辆按照规定有序停放;

    (七)垃圾实行袋装化,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

    (八)住宅区内不得乱贴、乱画、乱挂。

    第二十八条  房屋的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房屋室内部分,由业主和使用人自行维修;

    (二)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机电设备、公用天线、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部位、设施、设备,由住宅区受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组织定期养护维修。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加强对住宅区内道路、路灯、喷泉池、园林绿化、娱乐场所、消火栓、停车场、自行车(摩托车)库、公厕、卫生保洁设备设施等公用配套设施的养护维修。

    属于人为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住宅区内受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接受有关专业部门委托,对住宅区内的水、电、煤气等管线、设施进行维修养护。

    第三十一条  住宅区内的业主和使用人,应当增强自主意识,严格遵守住宅区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参与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活动,延长住宅区的使用寿命,使住宅区成为文明、高尚的居所。

    第六章  物业管理收费及管理用房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费、特约服务费。对物业管理收费,应当区别服务性质,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标准、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的主要用途为:

    (一)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按照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绿化管理费;

    (三)清洁卫生费;

    (四)保安费;

    (五)办公费;

    (六)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

    (七)法定税费。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开支方向应当定期定点公布,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业主和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按期足额缴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接受委托,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专业部门收取水、电、气费,并可以代其定期维修养护水、电、煤气等管线、设施,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代收代办服务费,使用物业管理专用发票。

    业主需求的特约服务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房屋公用部位、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费,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专项维修费,应当存入指定银行,由业主自治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住宅区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八条  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在住宅区整体移交时,一并移交给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属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依法发给房屋共有权证,不得转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资质审查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对住宅区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管理、维修、养护不善或者不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义务的,业主和使用人有权投诉,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所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和使用人不遵守住宅区业主公约和国家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并要求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其赔偿;违反有关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多年来,如何开展交易模式的变革,很多市场参与主体进行了探讨和尝试。前些年曾经出现过类似大卖场的集中式房屋交易有形市场,也出现过完全以网站为平台的中介交易模式,但从实践效果看,这些交易模式或者销声匿迹,或者经营惨淡,都未产生成功范例,市场上仍然以传统的门店经营、手工合同方式为主。**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自成立以来,在市场交易和管理模式方面不断探索,早年曾建立过房地产市场信息展示系统、房地产信息网站,也曾组织过会员制的网上房地产平台以及房地产交易服务体系,多年的探索使人们认识到只有打造集“信息流、权利流、资金流”于一体,有形无形市场相结合的网上交易管理服务平台,才能有效解决市场上业已存在的诸多问题,做好市场的管理员和裁判员。因此存量房合同网上备案是实现交易和管理模式变革的有效途径。

20**年,根据市政府和市房地局的文件精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实施了新建商品房合同网上备案并受到政府、市场参与相关各方以及社会各界普遍欢迎,一手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成功实践为二手房交易模式变革提供了基础和方向。

一、存量房合同网上备案工作目标

存量房合同网上备案的开展,改变了以往二手房交易市场传统的运作模式,行业管理也从结果控制为主逐步转向结果控制和过程控制并重。存量房合同备案工作的实施,要达到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目标:

(一)有助于厘清市场参与主体资质,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根据《**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规定,凡在本市从事二手房经纪业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必须首先进行资格认证。通过资质审核的经纪公司和经纪人经培训和考核后才能取得上网资格,在网上签订委托合同和交易合同,开展经纪业务。这一措施可以有效防止无证无照经纪机构扰乱二手房交易市场秩序,同时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行业信息化应用水平。

(二)有助于汇集房源供应信息,提高交易效率。

当时二手房源供应信息比较分散,80%以上的房源信息分散在全市约**余家经纪门店中。二手房合同网上备案实施后,原来分散的房源信息将汇集到统一的网上平台,形成覆盖一手房和二手房、房屋出售和出租的房地产供应网上信息平台,实现买房卖房“走百家不如看一家”,二手房交易信息的传播成本显著降低,传播效果明显提高,交易效率得到提升。同时房屋的物理状况和权属状况采用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的信息,交易价格等信息采用经纪委托合同的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得到保证。

(三)有助于实施交易监管控制,规范经纪行为。

存量房合同在网上备案,为经纪行为的规范和交易过程的控制提供了便利,交易中心主要通过三个环节进行监管:首先在经纪委托环节,备案系统自动查询权属登记信息,对于存在查封或受到其他交易限制的房屋,备案系统禁止经纪机构与当事人签订经纪委托合同;其次在房屋交易环节,交易中心建立电话回访制度,针对网上签订的委托合同和交易合同进行真实性校核,避免虚假交易信息的产生;第三在签约环节,备案系统为每套合同的买卖双方当事人设立了合同密码,防止他人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签约后至当事人约定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前,备案系统禁止同一套房屋再次签订其他交易合同,防止“一房二卖”的情况发生。

(四)有助于开展交易资金监管,提供安全保证。

交易资金安全风险防范,历来是二手房交易环节备受关注的重要方面。合同网上备案开展后,便于交易中心充分运用房地产登记机构的业务优势,与相关金融部门合作,通过监控产证过户和资金划转的同步进行,开展交易资金监管服务,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资金安全保障,从而大幅降低二手房交易风险。

(五)有助于建立诚信体系,为社会监督提供手段。

网上备案开展后,经纪机构和经纪人以认证的身份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网上操作平台对相关主体信息予以公示,从而为建立经纪机构、经纪人监督机制和诚信体系奠定了基础。房源的上网和交易信息的公开减少了交易过程的暗箱操作,为开展社会监督创造条件,有助于引导经纪机构和经纪人注重品牌和信誉,诚实经营,阳光操作。

(六)有助于进行数据汇总,为行业调控提供决策辅助功能。

存量房交易数据的统计分析,以往缺乏准确及时的数据来源,只能通过房地产登记数据来进行替代,由于登记采用自愿原则,且时间上相对滞后,导致交易统计数据长期以来在准确性和时效性上存在问题。对于分析判断市场的重要指标之一的二手房市场当前有效供应总量及其结构的统计分析数据,更是无从获取。存量房合同备案以后,即时数据来源得到保证,统计分析将更为精准,为出台行业调控政策更具系统性、针对性、前瞻性和科学性提供了依据。

二、业务流程设计

(一)主体认证。

凡具备**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经营执照并且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过备案的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经纪人,在开展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前,须由网上备案主管部门进行主体认证,符合认证标准的,参加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上网操作资格,发给上网密钥,同一经纪人只能取得一把密钥。

(二)经纪合同网上备案。

已经取得网上备案操作资格的经纪公司、分支机构、经纪人在接受存量房交易委托业务时,应凭业主提供的房地产权证,及时在网上查询和签订经纪合同进行备案。经纪合同采用示范合同文本,在打印后由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如发生委托事项的变更或撤销,经纪公司应及时上网办理。同一套房屋允许委托不同的经纪公司开展经纪业务。

(三)房源信息挂牌。

经纪公司签订经纪委托合同后,相关房源信息将在房地产交易服务网挂牌公示,挂牌期限为委托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同一房源委托多家经纪公司的,网上只挂经纪委托合同最先备案的公司信息,超过委托期限后,再行轮转到下一家备案公司。挂牌房源地址应采用专门的“坐落”,一般应是对真实坐落的简化,以保护业主隐私和挂牌经纪公司合法利益。

(四)交易合同网上备案。

经纪公司在委托合同备案后,可据此开展经纪业务。一旦找到买主,双方谈妥合同条款,应及时上网签订交易合同并打印,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交易合同确认时双方应各自设定合同密码加以保护;一套房屋签订交易合同后,相关的挂牌信息自动撤除;同时对该合同给予一定时间的“保护期”,在“保护期”内该套房屋不得签订第二个交易合同,防止一房二卖,交易双方应在“保护期”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超过“保护期”后,同一房屋允许签订多个合同,并采用先来先登记的“跑步登记”原则确认房地产权属。

业已签订的交易合同,在未办理登记手续前,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进行变更或撤销,变更可在校验双方密码无误后直接在网上进行,并重新确认签字盖章;如需撤销合同,当事人双方应持相关身份证明及其他资料至区县交易中心窗口办理。

(五)无中介房源网上挂牌及交易合同网上备案。

对于不通过经纪公司寻求交易的客户,区县交易中心应开设服务窗口提供网上挂牌和交易双方合同签约服务,对于曾经委托经纪公司上网挂牌的客户,之后又自行在区县交易中心办理上网挂牌手续的,以自行挂牌优先对外。

(六)业务监管与后台服务。

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监管重点应注意两方面,一是合同信息以及房源委托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房源信息前,应设立核实环节,确保上网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二是委托合同网上备案的及时性,应通过备案数据统计分析和摸底核查,发现不规范的操作主体和操作行为,防止网上备案成为签约的“快速通道”,应考虑采用技术手段适当控制委托合同签订与交易合同签订的时间周期。

对于网上备案开展以后,市场参与主体以及社会大众提出的涉及政策、业务、技术、投诉等各类问题,应设立热线咨询电话提供专业服务。

三、实施要点

(一)政策制定。

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是在新的市场背景下的交易管理模式变革,国内外尚无先例。制定并出台相关法规、文件和实施细则,为全面推行合同网上备案工作提供政策依据,是此项变革成功实施的保证。

(二)系统搭建。

建设网上备案系统,提供签约备案、业务监管、统计分析和网上公示的操作平台,是备案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网上备案系统应能提供面向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合同备案的签约平台,面向交易中心管理人员的监管平台,面向社会公众的公示平台。系统应在满足上述业务功能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用户数多、数据量大以及公网传输速率受限制等情况,提高系统性能,确保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三)人员培训。

人员培训是网上合同备案工作的重要环节。所有交易中心管理人员,经纪机构管理人员和经纪人都必须登录备案系统上网开展业务,因此必须通过培训考核使各类上网人员理解存量房合同为何要进行网上备案和如何进行网上备案,掌握操作要领和细节。考虑到经纪公司和经纪人量大面广,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短期内要完成培训和考核任务,对师资力量、教学场地、培训设备、考试阅卷等方面带来很高要求,应考虑与专业教学部门合作完成培训考核工作,同时应研究采用特殊教学和考试方法,比如:编写带有大量操作界面介绍的教材,制作教学光盘模拟演示操作过程,采用自学、教学、操作实习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训,编制专用考试系统通过互联网上网考试,电脑自动阅卷等。

(四)实施推进。

第4篇

房屋委托合同范文1 委 托 人: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护照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号: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委托人和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权限 甲方选择以下第种委托权限。

1.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代为办理本合同第二条委托事项,代为行使甲方的权利、义务,在委托权限、期限内乙方以人的身份直接与第三人洽谈委托事项,开展相关工作,并签定交易合同,直接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委托事项,其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一般委托乙方代为办理本合同第二条委托事项,乙方为甲方提供咨询、劳务方面的服务,协助甲方达成交易并签定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 委托事项:

1.交易意向:甲方委托乙方提供项服务。

(1)出售 (2)出租 (3)置换 (4)求购 (5)求租

第三条 限制交易的情况:

如该房地产有以下限制交易的情况,甲方不得委托乙方为其交易,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及赔偿责任概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委托的下列服务或在履行中发现下列情况后随时终止合同。

1、被司法机关查封、罚没、财产保全等;

2、属公告拆迁范围,即将实施拆迁;

3、已作为抵押担保物,未经抵押权同意或告知受让人的;

4、共有人或同住家庭成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

5、其他法律、法规限制交易的情况。

第四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在委托乙方上述房地产交易事项后,不得再委托他人重复,若发生多头委托的情况,视为违约处理,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 。

2、凡是乙方提供的房源或客户,甲方应充分尊重乙方的权及劳动成果,恪守本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将乙方提供的房源推荐给第三人,或未经乙方许可,私自与乙方提供的客户联系,并进行交易,若发生此种情况,视为违约处理,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

3、经过乙方成功的交易,甲方应将签定交易合同的准确时间及地点告知乙方,由乙方协助甲方办理。

4、甲方向乙方提供交易的房地产权证应真实、合法、无纠纷、并且房地产交易手续完备。

5、及时向乙方支付佣金。

第五条 乙方的责任:

1、将甲方的委托信息进行广泛传播,并运用其客户网络为甲方寻找房源或促销。 2、及时向甲方通报其委托事项的真实进展情况及市场供求情况。

3、陪同甲方及客户看房,如实介绍房地产基本情况,协助甲方洽谈并签定交易合同,在成交价格、付款方式、房屋交割、交易登记及产权过户等方面为甲方提供咨询服务。

4、不得向客户或第三人作虚假承诺或广告宣传,因此而给甲方造成损害的,视为违约处理,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 。

5、为甲方保守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6、根据市场及客户要求需变更委托事项或转移委托的,乙方应征得甲方得同意,并另行签定书面补充协议。乙方不得超越委托权限或范围开展工作。超越授权或擅自变更委托的视为违约处理,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 。

7、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8、乙方同时接受交易双方委托的,应向双方当事人如实说明情况,在双方同时允许的情况下,方可办理委托事项。

第六条 委托期限:

此委托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委托期到,若甲方未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请求,则本合同有效期顺延,续约期为 个月。

第七条 佣金:

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事项,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佣金,其金额为成交额的 %,或按月租金额

第八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方按下列第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付款方式:

第九条 甲方所付佣金以乙方加盖印章的财务专用章为收款凭据(税收发票)。

第十条 违约责任: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给受约方,违约金按交易合同金额的 %计算。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选择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种方式按期付款。 %支付。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即刻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委托合同范文2 委托人(甲方)

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电话: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委托人(乙方)

名称或姓名:资格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电话:

委托人:身份证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为其 事项。

第二条 甲方应就授权委托的事项,提供相关合法、有效的证件。

第三条 乙方在该委托事项时,应认真审查委托事项的真实性,相关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对甲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件的,乙方有权拒绝代为办理。

第四条 双方商定委托事项在 天内完成。超过本约定时限的,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或自行办理,由此造成损失的可同时按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向乙方索赔(但因登记管理部门或甲方的原因造成超时的除外)。

第五条 甲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同时支付委托费(大写) 元人民币。

第六条 甲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时预付:

(1)代交应纳税、费(大写) 元人民币;

(2) 元人民币。

本条约定费用在委托事项完成时结清,多退少补。

第七条 由于甲方原因使委托事项终止履行的,预交的委托费不予返还;因甲方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与订立、履行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如:房地产权属有争议或已被查封、抵押、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情况),造成乙方名誉及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大写) 元人民币,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八条 由于乙方当中的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大写) 元人民币,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提交有关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有规定处理。

第十条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效力等同,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委托合同范文3 委托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委托人: 证件类型及编号:

受托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出租委托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 区(县) ,建筑面积 平方米,委托乙方对外出租。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 (是 / 否)已设定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用途

租赁用途: 。

第三条 出租权限及期限

(一)乙方出租权限为:

1、甲方全权委托乙方独家房屋出租事项,并签署相关合同甲方均认可;

2、代甲方出租房屋并办理与承租人之间的洽商、联络、签约事宜;

3、代甲方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4、监督承租人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二)出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个月。委托期满时如乙方仍有客户居住该房屋,乙方有权延长租期,双方同意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延长期内乙方应按委托期间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

(三)本合同约定的房屋期中甲方同意预留出 个工作日,作为乙方接洽承租、寻找合适客户的工作期,期满后从 年 月 日起开始计算租金。

(四)出租委托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将房屋交回。如乙方有续租需求,应与甲方另行协商。如甲方同意继续出租,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续租协议;如甲方不同意继续出租,甲方应当以延长期的形式给乙方留有必要的找房搬迁时间。延长期在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届满后自动顺延,延长期的具体时间由乙方确定,并通知甲方,延长期内的租金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 租金

(一)租金标准: 元/月。付款方式:

(二)甲方选择以下付款形式:通过银行汇款,开户行名: 开户人名称(房主本人) 帐号: ,乙方提前3个工作日向甲方支付应付款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通知)。

(三)乙方将各期租金划入甲方账户的日期:首次付款日期从计算租金日起 金额 ;第二次 金额 ;第三次 金额 ;第四次 金额 ;第五次 金额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通知)。

第五条 其他费用

出租委托期限内,甲方不承担与房屋有关的下列费用 (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 (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室内设施维修费。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或承租人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相关缴费凭据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出租委托期限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的维修责任:

乙方负责维修范围

(1)门窗玻璃;

(2)水龙头,马桶,淋浴喷头及软管;

(3)电灯,开关;

(4)电视,冰箱,洗衣机,热水器,燃气灶,油烟机,换气扇;

(5)刷墙,铺地,贴瓷砖,打隔断,安装马桶;

(6)厨房下水管道疏通,卫生间下水道疏通。

甲方负责维修的范围

水表,电表,燃气表,燃气入户管道,改变主体结构,改变暖气及管道,自采暖炉,空调设备,防水等除以上乙方负责维修的范围外,均为甲方负责维修的范围。

1、对于以上约定的甲方负责维修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7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乙方有权选择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提供能够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甲方的下列各证件:房屋产权证原件,房主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件,如代办另需提供房主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其他乙方所需的相关证明。如甲方对上述材料弄虚作假而导致乙方对第三方(承租方)承担法律责任的,甲方负责连带责任并赔偿乙方损失。

(二)确保该房屋出租的合法性,如为共有房屋,则甲方应以取得其产权共有人的同意,保证该房屋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并保证对可能产生的权属争议而导致影响本合同履行的事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提供的房屋及室内设备设施应完好无损,如遇自然损坏且已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在五日内修复并交付承租人使用,超过上述规定期限免租期自动顺延。

(四)甲方负责承担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与供暖费。其他如水、电、煤气、卫生费、电话费、有线收视费等,自本合同生效时须处于结清状态,如因费用未结清而导致乙方损失的,其损失部分应有甲方支付,或有乙方自应支付给甲方的租金中扣除。国家规定出租人应缴纳的税费,由甲方自行缴纳。

(五)委托期内及合同终止后三个月内,甲方不得与乙方所介绍承租的客户另行成交,否则甲方支付乙方原定两个月租金作为赔偿金。

(六)如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正常居住生活的(如设施严重老化、供暖、供电、供气不足,邻里关系严重不和睦、周边环境恶劣等),甲方应在签署合同前如实告之,否则由此而引发的破坏性事故造成乙方或第三方损失的,后果概由甲方负责。

(七)如房屋内所留家电等过于陈旧或已超出使用年限,甲方应主动搬离此房,否则自然损坏后不予赔偿。

(八)本协议不因甲方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丧失而终止,由甲方民事权利继承人继续执行本合同。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签约前出示营业执照与房地产经纪资质。

(二)乙方定期对房屋进行勘察,做好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承租客户居住期间房屋内基本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负责监督承租人妥善管理并安全使用房屋内的所留家具、电器及其他设施,如属人为损坏乙方负责监督承租人修理或赔偿。

(四)期间乙方不得利用房屋进行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活动,不得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审查承租人的合法身份。如出现承租人非法转租进行非法活动,欠费逃脱等意外情况由乙方负责,但甲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五)乙方在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的前提下,根据客户要求,可对房屋进行简单装饰、清洁、粉刷及增添房屋内附属设施,并有权提高该房屋的出租价格,出租房屋的房租高出部分归乙方所有。

(六)委托期满后由乙方负责监督承租人结清水、电、煤气、电话等各项费用,如有拖欠由乙方负责结清,同时清点屋内各项设施及家具家电。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遵守本协议提出解约的,违约方须支付对方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期租金标准的一倍。

(二)甲乙双方首先应保证所提供证件的真实性,否则由此给对方带来的一切损失概由违约方赔偿并承担民事责任。

(三)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修改或解除合同。如果有特殊原因,须提前30天或须提前更长时间通知对方,并须赔偿对方合同约定的两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时,乙方有权拒绝接收房屋中存在的以下物品:动物、植物及类似物品;贵重物品;艺术品、古董等价值难以衡量的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甲方声明具有特殊意义的物品;家具清单上未列明的物品。如有损坏及丢失情况,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两 份,其中甲方执 一 份,乙方执一 份。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5篇

第二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四条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第五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对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单位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未经批准发给《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具体资格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

《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本规定前已设立的房屋拆迁单位,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可以核实《资格证书》。对于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第七条房屋拆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必须重新申请办理资格审批手续。

房屋拆迁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原批准发给《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房屋拆迁单位接受委托拆迁时,应当与拆迁人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鉴证。

第九条房屋拆迁单位跨城市接受委托拆迁的,须持原批准发给《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拆迁证明,向房屋拆迁地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房屋拆迁批准手续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十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于取得《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单位实行年度考核。被考核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时限,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对于考核合格的,给予验证;考核不合格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让《资格证书》。《资格证书》遗失的,必须公开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原批准发给证书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自行拆迁的单位实施本单位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前,应当到当地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未经核准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十三条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的单位应当建立拆迁档案和拆迁工作日志。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房屋拆迁单位必须信守合同,依法从事拆迁活动。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不准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一)无证承担委托拆迁的;

(二)未经核准自行拆迁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的;

(四)擅自或者变相转让拆迁任务的;

(五)未经批准跨越城市承担委托拆迁的。

第十七条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房屋拆迁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办法。

第6篇

委托购买房屋合同范文一委托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购买的委托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购买房屋提供以下服务_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状况:_________

甲方对购买房屋的基本要求是:_________坐落范围:_________

户型:_________面积:_________

交付日期: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购买的房屋参考价(含设施设备及装修)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_________元。

其他要求:_________。

第四条 委托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超过以上期限仍需要委托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委托期限延长。

第五条 现场看房

乙方应派注册经纪人带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对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现场看房记录。

第六条 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或_________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经纪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_________个月内与乙方介绍的客户进行私下交易。

(四)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应按约定支付佣金。

第七条 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甲方如实告知,为甲方签订买卖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促成买卖合同的订立;

(三)收取佣金应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

(四)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八条 佣金

佣金是指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得的报酬。

当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事项的,促成甲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后_________日内,甲方应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佣金。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期限内,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客户私下成交的,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二)甲方未按约支付佣金的,除继续支付佣金外,还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委托购买房屋合同范文二编号:

委托人: (系购房人)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 (系房地产经纪机构)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案证明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委托人和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项

(一)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购买位于北京市 区【县】 的房屋,委托价格范围为 。委托人对购买房屋的要求为:坐落地点:___,房屋面积_____;房屋建成年代______;质量要求_________;房屋的结构及户型____;物业服务水平及物业费的范围____;该房屋无债权、债务及使用权纠纷。

(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提供下列第 项服务(可多选):

1.提供与购买房屋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市场行情咨询。

2.寻找意向购买房屋。

3.对符合委托人需求信息且得到委托人基本认可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查和实地查验。

4.协助并撮合委托人与出售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5.代办税费缴纳事务。

6.代办购房抵押贷款手续。

7.代办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及附属设施过户手续。

8.协助查验并接收房屋、附属设施及家具设备等。

9.其他(请注明)

第二条 委托期限及方式

本协议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此期间受托人为委托人的【 】独家【 】非独家委托服务提供者。

独家委托服务:委托人仅委托受托人为其本次委托购买房屋的惟一受托人。

非独家委托服务:委托人除可委托受托人为其本次委托购买该房屋的受托外,还可委托其他经纪机构或个人代为购买其他房屋。

第三条 佣金相关规定

(一) 受托人自引领委托人看房开始,直至委托人与售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不收取委托人任何费用;

(二) 委托人在同受托人提供的房屋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按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向受托人支付相关费用,标准如下:

1.房价款的 %;

2. 。

(三) 。

第四条 各方责任

(一)委托人责任

1. 委托人应积极配合受托人开展正常的经纪活动;

2. 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所需购买房屋的需求信息,作为受托人提供经纪服务的依据;

3. 委托期限内或委托期满六个月内,委托人不得与受托人介绍过的房屋出卖人自行成交;

4. 委托人不得将受托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转交他人;

5. 委托人如有人,则委托人及其人保证全面履行协议条款并配合受托人工作;

6. 委托人如为独家委托的,委托人在本委托期限内不得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个人购买房屋;

(二)受托人责任

1.受托人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政策、行政措施等,不得违反上述规定违法从事经纪活动;

2.受托人不得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向委托人提供不符合出售条件的房源;

3.受托人应按与委托人约定的委托事项要求开展经纪活动,委托事项变化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4.受托人就房屋交易程序、成交价格、付款方式、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等方面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服务。

5. 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通报有关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接受委托人咨询,解答相关问题;

6. 受托人寻找符合委托人需求的房屋,协助委托人与房屋出卖人达成交易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7. 协助交易双方办理相关房屋交易过户手续、贷款手续及房屋交付手续;

8.除本协议约定的费用外不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9.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其它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个人;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委托人违约责任

1. 委托人故意提供虚假房屋需求信息的,受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委托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委托人泄露由受托人提供的房屋出卖人的资料,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按照 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补充赔偿;

3. 委托人在委托期限内或委托期满六个月内自行与房屋出卖人达成交易的,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向受托人支付佣金。但双方在本协议第二条中约定为非独家委托,并能证明该项交易与受托人的服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除外;

(二)受托人违约责任

1. 受托人违背执业保密义务,不当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按照 标准支付违约金,约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补充赔偿;

2. 受托人有隐瞒、虚构信息、违反政府规定或恶意串通等影响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委托人除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相关款项外,委托人还应按照标准,要求受托人支付违约金;

3. 在委托代办事项中,受托人因工作疏漏,遗失委托人的证件、文件、资料、发票等,应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第六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

第七条 协议变更与解除

(一)协议变更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条款,应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协议解除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 争议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纠纷。

(一)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本协议及附件共______页,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______份,受托人______份, ______份。

第十条 其他约定

【委托人】(签章): 【受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签章): 【委托人】(签章):

【备案证明编号】:

【房地产经纪人员】:

【经纪资格证书编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委托购买房屋合同范文三委托人:____ 性别:男 出生于 年 月 日

现住址: ____区____路____弄____号____室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 性别:男 出生于 年 月 日

现住址: ____县____栋____单元____号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____购买首都市华盛事业蜀都花园项目开发有限公司所售房屋____XX号房,因委托人在外地上班,无法亲自办理相关事宜,特委托王____XX为人,代为办理如下事宜:

一 办理该房屋的领取钥匙, 实测面积核算验收,办理产权事务(领取产权证),房屋日常管理,房屋装修等事宜。

二 支付领取委托事项有关费用

三 该房屋买卖一切事宜

委托期限:20xx年3月19日至20xx年12月31日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受托人在权限内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均予以承认

第7篇

摘要: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楼盘开发销售过程中,总会因为某种原因或多或少的留下一小部分房屋不出售,作为自持物业,留作办公自用或者向外出租。向外出租的过程中,有的公司是直接与租户打交道;有的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协议,协议中约定将这部分房屋交由物业来打理出租,租金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成。前者因为只牵扯到出租房与承租方,关系简单,涉及的税收问题也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后者因为牵扯到产权人、物业公司、承租方三方关系,且租金牵扯到产权人与物业公司的分成问题,涉及的税收问题也较为复杂。

关键词:委托 转租 营业税 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楼盘开发销售过程中,总会因为某种原因或多或少的留下一小部分房屋不出售,作为自持物业,留作办公自用或者向外出租。向外出租的过程中,有的公司是直接与租户打交道;有的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协议,协议中约定将这部分房屋交由物业来打理出租,租金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成。前者因为只牵扯到出租房与承租方,关系简单,涉及的税收问题也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后者因为牵扯到产权人、物业公司、承租方三方关系,且租金牵扯到产权人与物业公司的分成问题,涉及的税收问题也较为复杂。

针对这一情况,浅谈一下对此问题的看法与见解。对此问题,通常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物业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的是委托合同,承租方的房租实际上是支付给开发公司的,物业公司只是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报酬而已,所以说虽然是承租方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但是物业公司实际上是起了一个代收代付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的第三条第十九款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且开发公司与物业之间形成的是委托行为;据此来看,物业公司可以按照实际所收取的报酬来计算缴纳营业税,即:由物业公司开具全额租金发票给承租人,开发公司按照全额租金扣除应该支付给物业公司的报酬后的余额给物业公司开具发票,物业公司按照两张发票的差额计算缴税即可。开发公司方面应该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将全额租金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入账,将支付给物业公司的报酬(即全额收入与开具发票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其他业务支出入账。至于房产税方面,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房屋产权属于开公司,理应由开发公司按照物业公司收取的全部租金金额作为房产计税依据,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

另一种观点认为物业公司与承租者签订的租赁合同应认定为转租行为,理由是在房屋租赁时是由物业公司与承租者直接签订的合同,物业公司已经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理应承担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所以说物业公司的出租行为构成转租;根据国税发[1995]76号《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五条规定:“关于转租业务征税问题: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据此来看,物业公司应该按照服务业中的“租赁业”5%的税率对全部租金计算缴纳营业税;即物业公司按照租金全额开具发票给承租人,并作为收入入账;开发公司按照全额租金收入扣除支付给物业公司的报酬后的余额开具发票给物业公司,并据此发票做为收入入账,物业公司据此发票作为支出入账。而房产税的理应有产权人(开发公司)按照物业公司对承租者收取的全部租金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

这两个观点的根本分歧在于物业公司与承租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于委托还是转租的关系。《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看来,虽然租赁合同是由物业公司与承租者签订,但是物业公司已与开发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合同中的出租方的权利与义务显然是由开发公司来承担;并且如果认定物业公司的行为属转租的行为,那么该房屋是否已出租给承租者,物业公司都要向开发公司缴纳房租,这显然与前述的委托合同相悖。综上所述,物业公司与开发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应该属于委托的关系,相关的会计处理也应按照第一种观点种的方法来处理。

但是不难看出,这种会计处理方法中开发公司存在重复缴纳营业税、多缴纳税的问题,因为:由物业公司开具全额租金发票给承租人,开发公司按照全额租金扣除应该支付给物业公司的报酬后的余额给物业公司开具发票;开发公司方面应该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将全额租金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入账,将支付给物业公司的报酬(即全额收入与开具发票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其他业务支出入账;房产税方面,由开发公司按照物业公司收取的全部租金金额作为房产计税依据,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完全可以采取签订三方合同的做法,承租者的房租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以房租的形式支付给开发公司,由开发公司开具房租租赁发票给承租者;另一部分(即开发公司应支付给物业公司的报酬)以管理费的形式支付给物业公司,由物业费开具发票给承租者。这样的话,开发公司就可以将支付给物业公司的报酬从总租金中剔除,以实际收到的租金计算缴纳营业税及房产税了。

参考文献:

[1]于尚成.物业公司出租非自有房产如何纳税.纳税,2012年6月

第8篇

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适用本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照京政办法〔1998〕54号文件的规定,由市计划、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按照政府指导价销售的住宅项目。

第三条  市、区县物价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共同制定。

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签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应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物业管理企业应按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中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产权人收费。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中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费用由产权人交纳。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包括公共区域保洁、保安、小区绿地养护、化粪池清掏、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小修、小区的日常管理。小区绿化率在30%以下(含30%)的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0元;绿化率在30%以上的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2元。

第六条  被评为部、市级优秀管理小区的,在有效期内(部优三年,市优两年)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可上浮25%。凡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不得执行此项规定。

第七条  配有电梯、水泵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水泵运行维护费每泵组每年18684元。

电梯运行维护费(一运一备)每年为:调频、调压、调整电梯49379元;交流双速电梯继电器控制的52048元、微机/PC控制的53383元;直流电梯及交流调整电梯继电器控制的56052元,交流调速电梯微机/PC控制的62725元。以上费用应由产权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为产权人提供特约服务的,其特约服务费用由产权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九条  居住小区内公益性的(如学校、医院等)配套用房,产权人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交费;属经营性的,视其需要提供的劳务及使用公共设施的程度,由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条  小区内发生的装修垃圾外运费、自行车存车费、机动车存车费、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等项收费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执行(详见附表)。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的各项收费应按月、按季或按年度计收,不得一次性预收多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上述收标准均已含营业税及附加,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另行加价。

第十二条  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费用应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

建筑安装工程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发生的维修费用,不得向产权人收取,也不得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的维修,由产权人负责,也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维修,维修费用由双方协商。

第十四条  环卫部门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按京价(收)字〔1999〕第253号文件规定每户每年30元,可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收。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各项服务均应按照《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京房地物字〔1999〕第187号)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收费时应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场所公布。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向住户公布收费收入和支出项目,接受物业管理委员会和产权人的监督。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产权人应按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定期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

附表:

                政府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关收费标准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

|                        |  大型车210元/辆.月  |

|    机动车存车费        |                          |

|                        |  小型车150元/辆.月  |

|------------|-------------|

|  自行车、摩托车存车费  |执行各区县物价局制定的标准|

|------------|-------------|

|    装修垃圾外运费      |    21元/自然间        |

|------------|-------------|

|  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    |                          |

|                        |    1元/户.月          |

|(水费、电费、燃气费等)|                          |

第9篇

第1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xx业主委员会

代表人:业主委员会主任xxx

联系电话: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物权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伴海山庄物业服务事项达成共识并订立本合同。

第2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别墅、连体住宅

座落位置:xxx旅游度假区xx路。

占地面积:62504.2平方米。

建筑面积:约34000平方米。

第3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

第4条本物业小区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5条本物业小区共用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第6条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7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及构筑物的维修、养护与管理。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及设施、配电房等。

第8条公共绿地、公共场所内的花木、公共场所内的建筑小品的养护与管理。庭院内的绿地、花木可以应业主要求给予适当管理。

第9条公共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公共场所、场地的清扫保洁及垃圾的收集。

第10条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小区公共秩序。

第11条进一步完善物业档案管理。

第12条按照《维修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做好小区维修基金利息及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13条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可以委托乙方实施,但委托方要承担一切费用。

第14条规劝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伴海山庄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决议及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15条委托管理期限为二年。自二〇xx年x月x日起至二〇xx年x月x日止。

第四章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16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代表和维护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监督业主、使用人遵守《伴海山庄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4.检查监督乙方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议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维修财务预算及决算;

6.查阅本小区物业档案资料(与物业公司内部管理有关的资料除外);

7.向业主筹集或续筹维修资金,审定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

8.监督公共建筑、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及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二)甲方义务

1.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乙方;

2.保证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遵守《伴海山庄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和小区物业管理制度,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3.协助乙方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完成和实现物业管理各项管理目标;

4.当业主、使用人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时,协助乙方催交; 5.协助乙方搞好社区文化和社区服务工作。

第17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有关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并实施管理;

2.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编制维修基金使用计划及预决算报告;

3.编制共用设施设备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方案;

4.依照本合同和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5.负责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6.规劝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及《伴海山庄管理规约》的行为;

7.有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工程的权力;但不得将物业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人;

8.当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时,与其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9.依法向业主、使用人追缴欠交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二)乙方的义务

1.履行本物业服务合同并依法经营;

2.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的监督;3.接受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4.对本物业的公共配套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经甲方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5.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定时向业主公布维修基金及其利息使用管理情况;

6.向业主、使用人提供优良生活工作环境,搞好社区文化和社区服务;

7.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8.定期对房屋设施设备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和险情;

9.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向甲方移交相关资料和设施设备。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及标准

第18条依据国家、山东省和日照市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及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房屋及共用设备管理

1.小区园区、房屋幢号、户号有明显标志,设有引导方向平面图、指路牌和引导牌。

2.物业管理人员按要求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进一步完善房屋档案资料,包括按幢、户立档,设备图纸、档案资料齐全,设备台帐记录清晰,便于查阅。

(二)共用设施管理

1.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并按原设计用途使用。

2.公共照明设施设备齐全,运行正常。

3.保持道路畅通。

4.污水排放畅通,沟道无积水。

5.危险部位标志明显。

(三)绿化及养护管理

绿化有专人养护和管理,对绿地、花木等定期浇水、施肥、除虫、修剪、清除枯叶。

(四)环境卫生管理

1.小区内环卫设施完善,设有果皮箱、垃圾箱等保洁设施。

2.道路、公共绿地、公用场地,保持清洁。

3.雪后及时扫净小区内道路积雪;雨后及时清理污水。

4.公共场所发现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现象及时制止或处理。

5.发现小区内有乱搭乱建的现象及时劝阻。

(五)社区秩序维护

1.小区内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严禁脱岗。

2.值班人员统一着装,熟悉辖区情况,工作规范,责任到人,相片公示,有值班巡逻记录,各项管理措施落实。

3.进一步完善小区内的监控工作,监控设备完好,监控画面尽量保持清晰;无特殊情况监控资料7天有效。设施设备的完善、改造

(六)消防

1.消防系统标志明显,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

2.配备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七)公共文体娱乐场所原则上仅对小区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开放。

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19条物业管理服务费

(一)依照日照市物价局的批复,住宅房屋,乙方按业主房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70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二)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20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更新费用,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21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六条甲方义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解决。

第22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标准管理物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第23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

第24条乙方不按规定和甲方审定的计划使用维修基金,或将维修基金利息挪作他用的,甲方有权制止。

第八章附则

第25条本合同期满前二个月甲乙双方应就续签合同事宜进行协商。

第26条双方可以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但是补充协议须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并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27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8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报请物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功时双方同意:

(一)由日照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29条其他约定:

1.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2.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或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失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

代表人:代表人: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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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房地产开发企业):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物业管理企业):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甲方通过(招投标,协议选聘)方式将_________(物业名称)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服务。为保障本物业正常运行,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家、省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街道)_________号。

管理界限:东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

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容 积 率:_________%

绿地占有率:_________%

公建配套用房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小区总户数:_________

受益人口:_________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表。

第二条 委托管理服务期限

第11篇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天 津之 家

甲方自愿将房屋委托乙方代为租赁及相关服务。具体内容如下:

一、乙方有义务对甲方的委托房屋及相关的资信严格保密。

二、房屋信息 房屋名称 坐落地址

靠近什么路或主要建筑: 附近有何交通:

1. 房龄: 年; 房间数量: 卫生间数量: 总建筑面积: 平米;房屋朝向:_____

总层数:_____;电梯 装修情况:高档 一般 简单 地面:

2.电器: 新 一般 包括:

家具: 新 一般 包括:

对讲门铃 保安 有线电视 卫星电视 儿童游乐场 停车场 会所 :

3. 天然气 暖气 采暖费: 元 /年; 物业费: 元/月;

4. 腾清情况:空房 有人居住 .

5. 月租金(现有设施); 月租金((提供家电)

三、甲乙双方商定的委托期以房屋租出为准。签订委托时,甲方需向乙方出示该房屋的合法有效产权凭证、房主本人的身份证等正本。由人签订本委托书,应出示人身份证原件和房屋产权人的书面授权书。该授权书是本委托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四、甲方责任: 甲方承诺”房屋信息”中登记情况和如下条件属实,如有不实造成一切纠纷及损失由甲方负责:

1、 该房屋已经腾空。

2、 该房屋本身及各项附属设施无欠费、损坏,符合环保要求。

3、 该房屋没有产权及使用纠纷。该房屋如系共有财产,共有人需全部签字。

五、乙方责任:

1.乙方有义务对该房屋进行策划宣传,积极寻找承租意向人、介绍房屋并将信息及时反馈给甲方。

2.安排客户看房,为外籍客户提供外文翻译。

3.提供《租房合同》范本、代表房东与客户协商合同条款并安排签约。

4.安排客户入住。

5.协助房东催促客户按期支付房租及各项费用。

6.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义务沟通双方的意向并协调相关事宜。

六 、服务费及支付

1、在委托期内,如乙方将甲方房屋租出时(签订租赁合同,或实际开始履行出租行为时),甲方一次性支付租房合同总金额的1/12给甲方作为服务费。(以一年租期为标准,相当于一个月的房租,不足一年或超过一年以此标准类推计算)

2、甲方与乙方介绍的租房人私自成交,也将视为中介成功,甲方也应按六(1)款规定支付乙方服务费。

3、支付费用日期:甲方应在收到房客首期房租后即将上述服务费支付给乙方。

4、房客提前解除合同,服务费不予退回。但如系房客原因,乙方可协助甲方向房客追究违约责任。

七、签订此委托书,不影响房主本人的出租权。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身份证号:

产权人姓名:

地址:

电话:

委 托 书(售房) 编号: 日期: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自愿将房屋委托天津之家—房东帮办(以下简称乙方)帮助销售,

具体内容如下:

一. _________房屋坐落于< >以下简称该房屋, 产权属于< >

该房屋基本情况:见附件.

二. 甲方委托期为_______个月, 并将该房屋的合法有效产权凭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向乙方出示。

三.乙方将负责对该房屋策划宣传,并收取200元/年费用。

四.乙方将向客人积极推荐该房屋,并引导客人看房.

五.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客人看房.

六.乙方将房东的房屋帮助出售后, 甲方在收到房款后的三日内,按总房款的3%的佣金支付给乙方.

七. 甲方应保证房屋符合如下条件,否则造成一切纠纷及损失自行负责:

1、保证此房屋已经腾空。

2、应保证此房屋没有使用及产权纠纷。

3、保证此房屋各项附属设施无欠费、损坏。

八. 甲方的房屋如系共有财产,共有人需全部签字。

九.此合同委托期间,不影响甲方通过其他渠道出售.此合同委托期间满后,如不另行续约则自动终

止。

委托方:

代表人:

地址:

电话:

(房屋简介)

1.房型: 室 厅 卫 厨

2.总建筑面积: 平米; 总使用面积: 平米

房间1: 平米; 房间2: 平米; 房间3: 平米; 房间4: 平米;

厅1: 平米; 厅2: 平米; 厕1: 平米; 厕2: 平米;厨: 平米

3.电器: 有 包括: 无

天然气 暖气

家具: 有 包括: 无

4.采暖费: (人民币): /月; 物业费:(人民币): /月;

5.腾清:是 否 装修:无 一般 中档 高档

6.意向售价(人民币): 万元 返回

委托物业帮办协议

合同编号: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委托合同法》,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上签定本协议。

一、乙方有义务对甲方的房屋及相关的资信严格保密。

二、甲方自愿将坐落于 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产权属

于 的房屋全权委托乙方办理物业管理事宜,以后有关此房屋的物业管理事宜全部由乙方

负责。

该房屋基本情况:家具,设施,租房合同,等见附件.

三、甲乙双方商定的委托期为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在此期间,

甲方需将该房屋的合法有效产权凭证复印件,房主本人的身份证等复印件,交给乙方保管或向

乙方出示正本。

四、乙方负责按《租房合同》要求的日期,向租客收取房租(按租客需要提供收据或发票,如提

供发票金额收取税费10%)并将房租转交给甲方。租客如不按时交租,乙方有责任按租约及

时追讨,直至租客交租或搬出。

五、当租客需要修理该房屋内部的设备。如洁具、水龙头、水管,灯泡等。乙方应及时赶到修理

(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

六、1.在委托期间,甲方应支付委托费用 元/月,上述费用可从乙方代收的租金中扣除或由

甲方直接交给乙方。直至合同终止。

2.如房客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已付的费用不予退回,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房客追究违约责任。

3.如乙方没有及时履行甲方指示的事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甲方有权中止委托。

七、甲方应保证房屋及承租人符合如下条件,否则造成一切纠纷及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1.甲方应保证此房屋没有使用及产权纠纷。

2.甲方保证此房屋各项附属设施无欠费、损坏。

3.甲方对承租人的信用负责。

4.甲方应如期支付委托物业帮办费用。

八、此合同委托期满后,如不另行续约则自动终止。

甲方: 乙方:

第1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区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省城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本市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规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规则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则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区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镇、场、办事处,应当依照本规则规定和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城镇房屋拆迁规划和计划必须符合城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计划应当包括建设工程名称、性质、工程量、占地面积、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拆迁费用概算、工程开工时间、工程竣工时间等。

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权属和拆迁地段区位、还建方式、安置房地点、临时过渡方式、拆迁资金落实情况、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等。属现房安置的应提供安置房屋的权属证明资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并附有详细的拆迁范围图。

第七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并由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接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三方签定监管协议,明确资金的监管数额、使用程序和违约责任。在拆迁安置实施过程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变化追加资金监控数额。

监管的拆迁资金应当保证专款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迁人依法完成补偿安置任务后,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认可解除剩余资金的监控。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全部被拆迁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所需的资金数额。拆迁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现房的,可适当计减监管资金。

第八条拆迁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含装饰、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营业注册登记手续。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城区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确定。为保证房屋安全确须跨规划用地红线进行拆迁的,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商城区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拆迁期限届满拆迁人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并与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供拆迁当事人参照使用。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行政裁决依照《城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拆迁人依照本规则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过渡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四条拆迁人应将拆迁范围内房屋(根据规划需要保留的除外)全部拆迁完毕后,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认,并到房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拆迁人收取管理费。

管理费收入按照预算外资金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三章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七条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评估,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业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拆迁房屋的价格评估技术规范、争议处理程序和有关管理规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分为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私房和单位自管房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不明确或已取得建筑审批手续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城区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用地性质为准。

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直管公房用途根据租赁凭证确定,原审批住宅用房改为非住宅的,按住宅房屋认定,对其营业部分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九条政府作为土地储备、建设公用设施的项目以及拆迁后新建房屋性质不适合原地还房的,被拆迁人应服从异地还房或者选择货币补偿。拆迁后原地建有与被拆迁房屋性质相同的商品房的,同等条件下,被拆迁人可优先购买。

第二十条与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中介机构和估价人员,不得承担该拆迁房屋的评估。已经评估的,其评估结果无效。

第二十一条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批准期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期限按重置成本法评估其残值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拆迁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房屋,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补偿款提存和证据保全手续。

(1)无产权关系证明的;

(2)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第二十三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二十四条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的质量、设计等,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拆迁人应当支付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和物价水平确定,每年公布1次。

第二十六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以及搬迁、安装、过渡费用,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偿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则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拆迁当事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委托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进行拆迁评估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评估结果无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评估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拒绝、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公然侮辱、殴打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则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