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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国家安全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
在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环节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也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而对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在以前一直没有专门的许可制度。近年来,化工企业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过程中造成的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如2006年8月7日,天津市津南区鑫达工业园区宜坤化工公司发生反应釜重大爆炸事故,死亡10人,近200平方米厂房被毁。2011年1月6日,安徽省宿州市皖北药业有限公司实验车间发生三光气泄漏事故,造成75名职工住院接受治疗和观察,其中使用呼吸机进行治疗的重症病人17人(包括危重病人5人、特危重病人1人),死亡1人。这些事故的发生说明需要加强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需要把涉及使用重点品种的化工企业纳入安全许可范围。
2011年3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并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安全条件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相关法规的新要求,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办法》。
二、《办法》的制定过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前期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从2011年2月着手编制《,办法》,9月编制完成了《办法》(草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修改完善,充分吸收了各方意见。经多次修改,《办法》逐步成熟完善。前后历经1年多时间,经反复研究、协商和修改完善,最后《办法》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7章,共49条。包括总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办法》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参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针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的实际特点,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准入门槛,从申请条件、颁证程序、延期和变更手续、法律责任等各个环节规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并且明确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企业和安全评价机构等相关各方的责任。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规定,《办法》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其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据《条例》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的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类别。我局近期将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参照我国传统化工行业的分类,从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三个典型的制造业(大类)化工行业剔除部分涉及化工工艺普遍简单、所用危险化学品量一般较少的小类行业后,作为使用许可范围,并予以公告。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进行公布。拟将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作为使用许可品种。使用量的数量标准,拟以企业危险化学品10天设计用量是否达到重大危险源临界量作为依据。
(二)明确了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原则
根据《条例》“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办法》确定,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三)严格规范了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
《办法》有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条件的规定有12条,基本参照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对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准入条件的有关规定,充分吸收了“两重点一重大”的有关要求(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严格规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的准入门槛,同时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选址布局、规划的要求。《办法》要求企业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同时,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二是设计、工艺和安全设施的要求。《办法》要求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备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三是制度和人员要求。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办法》还对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了细化,要求企业建立完善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变更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19项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明确了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和发证程序
根据《条例》“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办法》对企业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提交材料如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等11项材料明确做出规定,并对发证机关具体颁证程序、变更手续、延期手续及证书载明事项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办法》第二十五条对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变更作了特别规定。企业进行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的条件,一是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情况;二是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情况;三是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五)明确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细则
《办法》规定,“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同时,办法还详细规定了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撤销、注销情况,并要求“发证机关应当将其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根据《条例》要求,《办法》强调了对企业违规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同时,《办法》明确规定了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等情况下对企业的处罚及对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违规操作的处罚。
四、实施《办法》的意义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用密码管理,保护信息安全,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商用密码,是指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进行加密保护或者安全认证所使用的密码技术和密码产品。
第三条、商用密码技术属于国家秘密。国家对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销售和使用实行专控管理。
第四条、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密码管理机构)主管全国的商用密码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密码管理的机构根据国家密码管理机构的委托,承担商用密码的有关管理工作。
「章名第二章、科研、生产管理
第五条、商用密码的科研任务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承担。
商用密码指定科研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力量和设备,能够采用先进的编码理论和技术,编制的商用密码算法具有较高的保密强度和抗攻击能力。
第六条、商用密码的科研成果,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组织专家按照商用密码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审查、鉴定。
第七条、商用密码产品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生产。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商用密码产品。
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必须具有与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力量以及确保商用密码产品质量的设备、生产工艺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八条、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生产的商用密码产品的品种和型号,必须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并不得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
第九条、商用密码产品,必须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章名第三章、销售管理
第十条、商用密码产品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许可的单位销售。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商用密码产品。
第十一条、销售商用密码产品,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商用密码产品知识和承担售后服务的人员;
(二)有完善的销售服务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经审查合格的单位,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发给《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销售商用密码产品,必须如实登记直接使用商用密码产品的用户的名称(姓名)、地址(住址)、组织机构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以及每台商用密码产品的用途,并将登记情况报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或者出口商用密码产品,必须报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境外的密码产品。
「章名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只能使用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认可的商用密码产品,不得使用自行研制的或者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
第十五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使用密码产品或者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必须报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但是,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除外。
第十六条、商用密码产品的用户不得转让其使用的商用密码产品。商用密码产品发生故障,必须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维修。报废、销毁商用密码产品,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备案。
「章名第五章、安全、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应当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环境中进行。销售、运输、保管商用密码产品,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从事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和销售以及使用商用密码产品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对所接触和掌握的商用密码技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宣传、公开展览商用密码产品,必须事先报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攻击商用密码,不得利用商用密码危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治安或者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章名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没收密码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一)未经指定,擅自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或者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
(二)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出口商用密码产品或者销售境外的密码产品的。
经许可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单位未按照规定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改正:
(一)在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保密规定的;
(二)销售、运输、保管商用密码产品,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三)未经批准,宣传、公开展览商用密码产品的;
(四)擅自转让商用密码产品或者不到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维修商用密码产品的。
使用自行研制的或者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转让商用密码产品,或者不到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维修商用密码产品,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没收其密码产品。
第二十二条、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销售单位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所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撤销其指定科研、生产单位资格,吊销《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泄露商用密码技术秘密、非法攻击商用密码或者利用商用密码从事危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部门没收其使用的商用密码产品,对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密码产品或者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会同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没收密码产品或者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
第二十五条、商用密码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章名第七章、附则
从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实践看。责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核心和关键,责任明确、责任到位、责任落实,是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位的重要前提和保障。《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进一步确立安全责任制度法律地位的同时,全面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作用,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作了具体和明确的规定。
从内容上看,《条例》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主要着眼并力求达到以下三个方面:
1、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立为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在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体系中,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处于整个制度体系的核心地位,它是其它各种具体制度得到确立和运行的基础,决定并影响着其他各种具体制度的内容、形式、地位及其效果,这是因为其他各项具体制度都必须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总体要求来设计,《条例》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作了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从而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最基本的“规矩”和内容框架。
2、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的建立。从安全生产工作运行各环节及相互关联情况看,责任到位,工作才能有效到位,也就是说,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与落实到位是围绕着责任这一核心来展开的,并由责任的设定、分解、传导、检查与落实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因此,无论是一级政府或政府的一个部门,还是一个生产经营单位,首先必须对安全生产工作相关参与者所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明确,都必须将自己承担的安全生产整体责任一层一层、一个方面一个方面地进行分解,使安全生产工作的各相关参与主体都承担相应、明确、具体的责任,并对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对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单位或有关人员则要明确其必须承担的相应责任。《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的内容就是按照这一要求进行规定的,目的在于建立起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效落实的机制。
3、由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的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确立在于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到位,因此,这一制度确立的首要目的在于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的保证体系。从工作保证体系的构成要素看,主要包括了两个层面:第一层面是由责任内容、责任目标、责任形式、责任要求、监督检查、保障措施方面所构成的责任运行与责任保障体系;第二层面是由以层层负责为主要内容的责任落实保障体系。即以下一级比上一级更具体、下一级的落实来保证上一级落实、上一级对下一级的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此形成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保证体系。
《条例》确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总体上包括了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约束与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责任主体,最为主要的主体包括政府、政府的监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三类。(1]政府。政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主体,《条例》中所明确的“政府”主要是指省人民政府、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当于各乡镇人民政府一级的街道办事处)。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2)部门。是指政府的有关部门或机构,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责任主体,《条例》明确了作为监管主体的两类部门即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即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也就是,政府的监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具体代表着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研究部署、组织实施、检查督促和抓好落实,并承担自己应负的责任。(3)生产经营单位。《条例》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这一规定实际上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第一位的主体,也是最主要、最直接、最基本的责任主体,而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各部门以及从业人员等实际上又是一个个具体的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条例》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加强内部管理,改善工作基础,切实搞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切实负起安全生产工作最主要、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责任。
2、安全生产责任内容。《条例》作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政府的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具体职责及责任,对于有关主体来说,是必须全面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强制性的,而不是选择性的,不履行法定的义务、不落实法律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工作必须负相应的责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对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作出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2)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3)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4)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政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5)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7)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8)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三十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则对政府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作出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具体实施安全生产
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综合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3)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定期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生产信息;(4)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5)经同级政府授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i(6)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系统和监管制度;(7)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查询系统,及时记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和处理情况,供社会公众查询;(8)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3)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4)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并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定期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5)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安全生产责任约束。《条例》所确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约束的内容,特别是责任的内容及落实结果对于相关主体来说具有约束性,具有较强的压力,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各级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考评监督,对工作落实、责任落实、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的政府、部门、单位给予相关的奖励,对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或由此而造成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有关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要进行相关的责任追究。第十一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五条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十七条则具体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第六章则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要求,对安全生产各主体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年底至*年初,国家质检总局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本次共抽查了16个省(区)的234家企业生产的254种烟花爆竹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产品抽样合格率为70.5%(其中,***)。抽查中发现:小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较差;产品违规使用禁用药物、引火线的引燃时间超标及缺少重要标识、标志等问题较为突出。现将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予以通报,请各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积极配合质检部门强化产品质量监督,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的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督促企业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执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等相关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等方面国家标准的规定,加强企业自身管理,全面提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与质量管理水平。
二、继续深化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加强烟花爆竹药物安全监管。要按照《关于开展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15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监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立严格的氯酸钾的购买、领用登记制度和记录,监督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建立严格的氯酸钾购买、销售登记制度和记录,并加强日常检查;继续组织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查检测工作,严肃查处违规使用氯酸钾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处罚情况,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今年4~5月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再次组织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查检测工作。
三、加强对烟花爆竹包装、标识的规范管理。督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内包装上标注燃放说明、生产日期、级别和含药量,在烟花爆竹外包装物上印制警示标志和生产日期。要求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购进烟花爆竹产品时,认真查验产品燃放说明、生产日期、警示标志等,购买和销售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产品。积极配合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经营环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促进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提高。
四、内蒙古、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省(区)安全监管局要配合当地质检部门,对本次抽检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拒检的,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对本次抽检发现违规使用氯酸钾的企业,要依照《产品质量法》、《条例》及《通知》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罚。江西、山东、湖南、四川、贵州、陕西省安全监管局,要对*年8月1日以后仍违规使用氯酸钾的17家企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江西、四川、云南省安全监管局要对*年8月1日以前违规使用氯酸钾的7家企业进行复查,发现仍违规使用氯酸钾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将处罚结果于4月底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
[论文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 诉讼当事人 判决方式 行政诉讼
我国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为了建设服务性政府的一个重要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布实行,被认为是我国行政法制上的第三次革命,具有深远的影响和意义。
一、政府信息公开含义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由此可以知道政府信息公开主体是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所谓的政府信息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是行政机关自制或者履行职责时从其他组织、机关、个人那里获取的并以一定物体形式作为记录或者保存下来的信息。
第一,政府信息是在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的时候产生并制作的。由此可以看出政府信息的性质是属于行政法范畴,而不是民法的范畴。民法所调节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权力与职责的关系。
第二,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自己制作或者从其他组织、机关、个人那里获取的。政府信息的获取有两种途径:自己制作和从他处获取。行政机关制作是履行职责制定信息,对于一些本属于个人信息或者不是行政机关制作的,但是经政府获取,使这些原本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就会成为政府信息。但是这些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处获取信息必须要有法定的依据,如若不是履行职责或者没有法定依据时获取的信息就不是政府信息。
第三,政府信息有一定的存在形式。首先,政府信息必须是现实存在着的信息,信息的公开并不是口头方式,其信息公开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记录。对于尚未完成加工、整理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的范围。其次,政府信息是以一定的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换句话就是说政府信息也包括着这些记载信息的载体,也就是说政府信息公开,不单单是公开文件的目录,标题之类的,也还应包括这些文件所包含的内容。所以对于一个只有标题、目录而没有内容的文件不能把其定义为政府信息。
之所以要政府信息公开,其主要原因还是公众所享有的知情权。众所周知,公民的表达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而知情权是从公民表达自由这一项权利引申而来的。公民的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了解权,即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当前社会上发生的与普遍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政府信息公开就是保护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条款规定了相对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如果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拒绝或者不予答复,或者是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在申请中描述的,申请人就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政府信息公开并不是说所有的政府信息都能够公开,这不符合我国立法的宗旨,所以,对政府信息能够公开的范围应该进行界定。
(一)涉及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泄露国家秘密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到严重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尤其强调的是国家秘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到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道的、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相应效益、且具有实用性、经过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潜在的商业价值。商业秘密对于一个企业、公司来说是能够给自己带来竞争优势的,不经过有关人员的同意是不得公开的,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强制性的不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如果经过权利人的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是可以公开的。
(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到国家的安全、公共的安全、经济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等。该条款的规定是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保障公共利益的原则。公共利益是一定社会条件下或者特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主体利益相一致的方向,这些相一致的方向包括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如果行政机关认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会危机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可以做出不予公开的决定,但必须说明理由,若理由充分,法院才应当予以支持,这样既能防止行政机关行政职权的滥用,又能保证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
(四)其他不予公开的情形
除了上述的三种情况外,其他法律法规还可能做出不予公开某些政府信息的规定。例如,被归入档案的政府信息,我国现行的档案立法强调对档案的管理和保护,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一旦形成档案,原则上就不得公开。还有就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之前的信息是否公开是法学界一直争议的一个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所产生的才是政府信息,对于实施之前所产生的“历史信息”本文的观点是只要符合公开条件的,都应该予以公开,并且是按照申请人所要求的形式公开,对于一些不应公开的信息,就不得公开。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合理的裁量和当事人充分的申请理由了。
三、处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判决方式和总体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六种判决方式:维持原判、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和确认判决。然而在信息公开案件中常用的是履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和确认判决。
虽然我国已经颁布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且已有相关案件得到顺利解决,但是在社会实践中还是存在各种各样情况导致这类案件的审理陷入一个很难推进的困境。针对这种情况,本文对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案件提出以下思路和方法,以便相关案件的审理。
(一)对起诉进行严格的审查
在社会实践中有人因各种非理性动机起诉,对于这些主观上滥用上诉权较明显,客观上有缺乏合理的诉讼理由,甚至是有不当言行或者是对立情绪,又不理会法院的劝解和建议的,立案的时候应该慎之又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是驳回起诉。
(二)界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上文提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起诉人应当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原告的资格才能被认定为是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和上文提到的第33款的规定可知,申请人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那么申请人就具备了原告的资格。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还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一些情形,在这些情况下,行政机关有主动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的法律职责。一般情况下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都会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一旦涉及到公共利益就是所有全民的利益都可能涉及其中,若是全民都对行政机关不履行主动公开信息的行为进行诉讼就会形成一个“全民诉讼”。但是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或这行政诉讼实践,都是要求诉讼主体之间有一定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也就是说起诉人所起诉的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特殊利益,从这点来看,我国现阶段的诉讼制度是禁止“全民诉讼”的。也就是说基于一般的知情权而对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应主动公开信息而只针对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第三,申请人申请行政机关公开相关的政府信息,如果有第三人认为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这个第三人是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其享有的资格和限制与普通行政案件中原告资格相同。
(三)加重举证责任
要充分利用法律和司法解释里有关举证责任的规定,例如对当事人申请的事实内容和理由进行仔细审查,必要时还要求其对申请的内容作必要的解释和证明。仔细审查行政机关所提供不履行公开信息的理由和证据。对于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要合理的加重被怀疑对象的举证责任,这就提高了滥用诉权或职权的诉讼门槛。
(四)重视化解争议
当事人往往在诉讼中牵扯到其他的诉讼请求,构成了双重或是多重诉讼请求,一般涉及到房屋的拆迁、规划、劳动保障等方面。这时候就应当了解诉讼当事人所要真正追求的利益,尽可能在解决其实际困难的情况下促使当事人理性地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有利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条例施行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问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二、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协调机制问题
(三)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沟通渠道。行政机关拟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三、关于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问题
(五)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七)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内容后,予以公开。
(八)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问题
(九)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并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十)因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
五、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问题
(十一)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特别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直接面向基层群众,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在做好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和部门(单位)的指导。国务院办公厅不直接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十二)行政机关要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及时答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当事人。同时,对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要同时提供;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在条例正式施行后,如一段时间内出现大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难以按照条例规定期限答复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并尽快答复。
(十三)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十四)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六、关于监督保障问题
(十五)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制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要建立社会评议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并根据评议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十六)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分层级受理举报的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十七)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20**〕54号)的要求,落实业务经费,加强队伍建设。
(十八)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施行条例的具体办法,保证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落实。
七、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十九)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条例的要求,把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纳入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在2008年10月底前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积极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把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推向深入。
(二十)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内容为重点,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要创新公开形式,拓展公开渠道,完善公开制度,全面提高公开工作水平。
论文关键词 行政过程信息 信息公开 必要性
一、行政过程信息的定义和特征
(一)行政过程信息的定义
行政过程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时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时,在决定之前准备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读本》将过程信息定义为决策信息,指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决定之前准备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二)行政过程信息的特征
行政过程信息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第一,行政性。行政过程信息是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其产生来源于行政权力运行的过程和结果,行政性的特点贯彻始终。
第二,预备性。政府信息包括行政过程信息和其他信息。行政过程信息是行政机关为决定准备的信息,其产生时间在行政机关作决定前的准备阶段,是为行政机关作决定准备的,是行政机关作决定的参考和依据,因而,行政过程信息具有预备性的特征。
二、行政过程信息与相关概念比较分析
(一)行政过程信息与政府信息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是指管理国家的所有机构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机构及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狭义的政府是指与立法、司法机构相对应的承担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我国以行政法规确立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采用狭义政府的概念,规定适用主体主要有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两大类,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时也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国外信息公开法规定的适用主体,有一些国家仅适用于政府行政机关,如美国、日本;有的采用广义政府的概念,适用于立法、司法、行政等所有国家机关,如欧盟;也有的包括所有国家机关和行使公共权力的其他组织,如新西兰;还有更为广泛的,除了国家机关和行使公共权力的其他组织外,适用于一般的企业或私法团体,如南非。政府信息获取的渠道,主要通过本单位制作以及从其他单位或个人中获取,其他单位即包括行政机关(如上级、同级、下级),也包括非行政机关(如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法人、其他组织)。
行政过程信息与政府信息在性质(都是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密切相关的信息)、存在形式、产生方式、公开主体方面都是一致的。两者的区别在于政府信息内容广泛,涵盖量大,只要是政府履行职能制作、获取的信息都属于政府信息,而行政过程信息只是政府信息的其中一部分,从属于政府信息。
(二)行政过程信息与执法信息
执法信息,广义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包括行政执法信息和刑事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监督、管理、检查、调查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刑事执法信息,也即狭义的执法信息,是指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如可能影响国家安全、人生安全的材料,可能影响个人公平受审判的材料,可能影响执法程序的材料等等。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具有双重职能,即是刑事执法机关,又是行政执法机关,其所制作、保存的信息性质根据制作主体的身份不同进行界定,当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以司法机关的身份执法,所制作、获取的信息属于刑事执法信息;当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以行政机关的身份执法,所制作、获取的信息则属于行政执法信息。
大部分国家的信息公开法都将行政执法信息中的刑事执法信息明确规定为免除公开的文件。因为刑事执法信息一旦泄露,有可能会对刑事侦查、公诉、审判、执行产生干扰,影响对案件公正、公平的审判。在美国,执法信息不予公开,应首先确定该文件是为执法目的而整理的材料或信息,即使最初不是为执法目的,但只要后来需要用于执法目的,也仍可认为为执法目的;其次,该材料只要公开“合理地看到会”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可能干扰执法过程;可能影响某人接受公平、公正审判的权利;可能侵犯个人稳私;可能泄漏执法机关的消息来源;可能泄漏执法技术、程序或者导致规避法律;可能危及到任何个人的人生安全。对于刑事执法调查材料,法院往往给予更大的尊重。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所以,即使是行政执法信息中的刑事执法信息,也不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而应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
从以上可以看出,狭义的执法信息即刑事执法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而行政执法信息与行政过程信息则同属于政府信息,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获取、制作的,后者是在决策之前获取、制作的为决策准备,但两者也存在交叉,有的行政执法信息里有行政过程信息(如各种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的调查信息),有的行政过程信息里也有行政执法信息(如为某个行政决定准备的有关某些行政执法的资料、文件)。
三、建立行政过程信息公开制度的必要性
(一)进一步界定政府信息公开标准的必然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颁布以来,公开范围狭窄、公开标准模糊不清受到公众较多非议。世界发达国家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大部分对豁免公开的政府信息采取列举的方式加以规定,凡未被明确规定可以豁免公开的均应当公开。我国对公开内容采用的是列举的方式,不能公开则规定了诸如“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模糊条款,并且有关不予公开的规定也不多,仅有第8条和14条规定列举了四类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这种列举方式与国外正好相反,不可避免会导致其规定本身不可能穷尽所有政府信息,即有些信息可能不在肯定列举范围之内,同时也不在否定列举范围之内,如行政过程信息。当现实生活中的案例涉及到这类内容时,公众、政府、法院都在立法上找不到依据,这不仅给公众申请造成不便和困扰,也给政府拒绝受理申请一个借口。建立行政过程信息公开制度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界定政府信息公开标准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这一问题最行之有效的办法。通过法律规定将行政过程信息公开的标准予以明确,能澄清政府和公众对过程信息的模糊认识,使公众申请行政过程信息公开以及政府受理行政过程信息公开的申请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建设透明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度的客观要求。
一个法治政府首先是一个透明政府,如果政府缺乏透明度,公众就很难约束政府行为,法治建设难以进行。建立行政过程信息公开制度是建设透明政府的客观要求,是强化行政监督的有效途径。
行政公开已成为世界各国行政发展的基本趋势,通过行政公开建设透明政府已成为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且行之有效的措施。透明政府要求政府要公开、透明地履行政府职责,其透明性体现在:第一,政府各部门职能公开,包括组织结构、部门设置、组成人员、人员分工等公开;第二,政府办事程序公开,政府机关通过网络服务、印发办事指南、设置咨询窗口公开办事程序和细则;第三,决策公开,包括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公开。我国2004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将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目前,我国在职能、程序、决策结果公开方面得到很大改善和提高,唯决策过程公开进展缓慢。行政过程信息公开实质上就是行政过程公开,将行政过程信息公诸于众,能消除人民群众对政府权力运作的神秘感和误解,增强政府透明度,促使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增强法制、服务意识,提高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依法行政,从而提升政府形象,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政府的政策和决策也因此更容易获得公众的理解、认可和支持。
(一)登记内容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基本情况;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新化学品及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及地理位置的标注。
(二)登记范围
危险化学品登记范围: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以及根据危险化学品分类判据判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
登记单位范围: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三)登记工作的程序
1.登记单位提出登记申请
危险化学品登记单位(简称登记单位)通过登录“*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或“*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网站(*)”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简称“登记系统”)提出登记注册申请。
2.登记申请的开通
省登记办公室对企业申请进行核准开通。
3.具体登记程序要求
登记单位按要求网上录入“电子登记材料”,并报送“纸质登记材料”。具体按照《*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附件2)中的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二、基本思路和总体目标
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基本思路: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为基本依据,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9〕27号)有关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要求,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重大危险源备案、安全标准化达标考核等工作,切实加快推进全市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总体目标:计划用三年时间全面完成全市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2009年做好开展登记工作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工作;2010年完成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工作;2011年完成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单位登记工作。
三、登记工作进度安排
(一)准备工作阶段(2009年6月底前)
1.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责任科室(由行政审批科和综合监管科共同负责)。
2.参加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指导培训。
3.开展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单位的调查摸底。
(二)动员部署和工作辅导阶段(2009年7月底前)
组织召开危险化学品登记单位工作会议,动员布置登记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解答登记工作相关的疑难问题。
(三)登记工作阶段(2009年8月-2011年10月)
1.登记单位的登记人员按要求登陆进入“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认真录入相关登记数据。
2.经省登记办公室技术性审查后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审核。
3.网上电子材料审核通过后,及时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联系,报送纸质登记材料,领取登记证书。
注:纸质登记材料需同时抄送当地安监局留档。
(四)复核检查和总结阶段(2011年11-12月)
我局将根据省登记办公室公布的登记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各地安全生产监察中队作情况通报,各中队组织开展辖区内未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单位的安全检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总结分析首轮登记工作情况,研究改进工作措施,提出下一轮登记复核具体工作目标和计划,并转入常态登记管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重要性认识。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赋予各级安监部门的职责。各地安全生产监察中队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积极配市局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确保我市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如期完成。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区委、区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全区“七五”普法工作,每年年初积极安排部署全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2020年4月,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2020年全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内容涵盖2020年全区重点普法目录、2020年全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重要内容安排以及2020年全区普法依法治理重点工作事项等工作内容,明确了全区各单位2020年度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核心内容和任务安排,为全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提供了依据和保障,引领着全区2020年度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加强法治宣传,助力疫情防控
2020年伊始,病毒肆虐中华大地,为积极应对当前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形势,区司法局、区法宣办加强全区法治宣传工作力度,持续进行疫情防控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助力全区疫情防控工作。1月底,全区各单位成立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及法治宣传方案,组织召开了第一次领导小组会议,对疫情全面防控和法治宣传工作做了周密的安排部署。区司法局、区法宣办积极向全区各单位转发、印发由全国普法办制作的“防控疫情法治同行”——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当前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问答,助力全区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开展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工作。2月2日,全区选派288名党员干部赴社区一线开展疫情防控工作,通过开展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劝导、发放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摸排登记等方式协助配合街道社区,在统筹推进中汇聚宣传合力。4月初,区司法局、区法宣办印制区“七五”普法法律选编8共计2200余册,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分发至全区173所中、小学校。区卫健委利用周末时间组织参加中国政法大学举办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解读与落实网络视频培训班。
区司法局、区法宣办始终坚持将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工作作为控制疫情传播的重要手段,多举措多形式全覆盖开展网格式宣传工作。全区各单位积极在网站、报纸和新媒体平台疫情防控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方便群众学习、观看。各乡镇、街干部深入各村做好防控疫情宣传、入户核查、摸排等工作,通过出动疫情防控宣传车、张贴宣传画、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播放宣传音视频等方式,开展疫情防控专项宣传活动,促进全社会众志成城、联防联控,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三、把握宣传重点,开展主题活动
(一)开展领导干部宪法法律学习活动
2020年上半年,区继续抓好“关键少数”学法用法相关活动,推动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宪法法律列为党校培训部的必修课和全区各类培训班必学内容。据统计,全区上半年共举办领导干部法治讲座和法律培训32场次。同时,全区上下积极落实领导干部宪法宣誓制度。5月10日上午,区东桥镇依法选举产生了东桥镇人民政府镇长、人大主席、副镇长、人大副主席,并进行了庄严的宪法宣誓。会议将宪法精神贯穿始终,工作人员将《宪法》读本放入人大代表档案袋,要求与会代表认真学习,用心领会。全区领导干部宪法宣誓制度逐渐常态化、制度化。
(二)开展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2020年4月份,区各中小学校陆续开学。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区法宣办进一步落实青少年普法任务,指导全区各乡镇(街)、区直各单位积极开展“送法进校园”、“宪法晨读”、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宣传等法治宣传活动,增强了青少年从小尊崇宪法、学习法律的积极性,青少年宪法法律知识知晓率和认知度显著提高。
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区检察院开展了以“同舟共济,检护明天”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5月28日下午,区检察院女检察官宣讲团前往区先生店乡范庵学校开展一堂法治教育课。5月29日上午,区妇联等九家单位代表受邀走进检察机关,实地参观办公、办案工作区并参加座谈会,共同交流探讨未成年人保护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通过法治课、主题座谈会等活动,为孩子们献上一份“特殊”的儿童节礼物。5月29日,区淠东乡开展“法律进校园”暨“双提升”宣传进校园活动。淠东乡司法所工作人员结合案例给学生们讲解了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法治知识。毛坦厂镇、横塘岗乡等乡镇也在学校开学厚陆续开展“送法进校园”暨疫情防控法治宣传活动,将区青少年法治宣传活动推向。
2020上半年,全区各中小学校共组织开展“送法进校园”法治宣传活动67场次,开展“宪法晨读”活动561场次,开展疫情防控法治宣传进校园139场次。全区上下勠力同心、相互配合,进一步加大了全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整合了家庭学校等社会团体资源,进一步落实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合力,共同守护未成年人成长。
(三)开展企业及农民工群体学法用法活动
1.借力“春风行动”开展法治宣传。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农民工群体的法治意识,帮助农民工理性解决合法诉求,2020年1月19日、20日,区司法局、区法宣办紧抓农民工外出返乡“热潮”,在望城街道大岗头村村部和清水河街道海心沙广场开展2020年“春风行动”启动仪式暨大型专场招聘会,区司法局、区法宣办把法律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送进招聘会现场,通过设立农民工维权宣传和法律援助咨询台,向前来求职的人员宣传法律知识。许多外出打工回来的农民工纷纷闻讯赶来,咨询相关维权方式和解决途径,区法宣办、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热情解答并向过往群众分发农民工法治宣传手册。
2.积极开展企业复工复产法治宣传活动。区司法局积极贯彻落实市司法局关于推进全区企业复工复产法治宣传活动的要求,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所辖各司法所、各法律服务所到全区各企业开展企业复工复产法治宣传活动。3月初,区市场监管局紧扣职能,坚持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两端发力”,统筹助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序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区翁墩乡坚持“双统筹、双推进”,通过开展线上线下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大力开展“防疫”、“抗疫”法治宣传,助推企业复工复产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区先生店乡将安全生产与疫情防控相结合,通过开展宣传教育安全培训、对安全防线进行督查检查整改等方式,解决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难点问题,出谋划策,排忧解难,全力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
3.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传活动。为做好宣传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4月8日,区人社局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传活动,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联合区住建局工作人员深入区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开展《条例》面对面法律法规政策宣传。通过现场解说《条例》中规定的企业主体责任、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清偿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将保障农民工权利落到实处。
上半年,全区各乡镇(街)、区直各单位通过制作宪法宣传展板、播放宪法主题宣传显示屏、搭建法治宣传台、分发法治宣传手册等方式,共开展企业及农民工群体法治宣传活动182场次,悬挂宣传标语105条,发放农民工宣传资料2万余份。全区上下团结一心、齐抓共管,赢得了全区各企业及农民工群体的广泛好评,推动了全区“送法进万企”活动向纵向深发展。
(四)开展重要节点法治宣传活动
区司法局、区法宣办积极组织开展重要节点法治宣传活动,各乡镇(街)、区直各单位纷纷响应号召,利用“三八”维权月、“3.15”消费者权益日法治宣传活动、“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等重要节点播放法治主题显示屏、设置法治宣传台、分发法治读本、解答群众疑问。
4月15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当天,区司法局、区法宣办认真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法律知识讲座,带头推动全区领导干部学习掌握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先生店乡、横塘岗乡等认真开展“送法进校园”暨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法治宣传活动,着力加强青少年群体的国家安全法治意识。同时,区各乡镇街、区直各单位结合“防控疫情、法治同行”活动,加大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等法治宣传力度。全区各单位纷纷行动起来,通过设置“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宣传台,发放《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密码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促进依法防控、维护国家安全的观念深入人心。
区司法局、区法宣办准确把握上半年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治宣传活动,提升了全区法治宣传工作的认可率和知晓度。
(五)开展社区矫正法学习宣传活动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社区矫正法》,上半年,区司法局多措并举在全区范围内积极开展《社区矫正法》学习宣传活动。区司法局组织全系统工作人员召开专题会议,部署《社区矫正法》学习宣传工作,同时制定印发了我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社区矫正法》实施方案和开展《社区矫正法》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指导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对全区《社区矫正法》学习宣传活动进行统筹规划安排。5月份是全区“社区矫正法宣传月”,区司法局紧跟节点,将《社区矫正法》学习宣传纳入全区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宣传重点内容,立足基层,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册、解答群众法律咨询等方式,结合乡镇(街)专题学习宣讲会、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日、“送戏进万村”文艺演出等活动开展《社区矫正法》学习宣传。
“社区矫正法宣传月”期间,我区22个乡镇(街)悬挂横幅245条,发放宣传册2万余册,营造了浓厚的学法氛围,提升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知晓率和群众的满意率,全区《社区矫正法》学习宣传效果实现了多渠道宽领域的“辐射”,赢得了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和法治宣传工作“双丰收”。
四、弘扬法治文化,规范阵地建设
(一)夯实法治文化阵地建设
目前我区已建成法治文化公园和广场31个,今年上半年,我区发挥自身优势,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建设,继续夯实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积极接待黄山市屯溪区司法局等领导、兄弟单位参观考察。上半年,区司法局、区法宣办收集全区各乡镇(街)法治文化阵地图片及文字简介,计划于今年下半年汇编成册,将区法治文化阵地更直观、更系统地展示给大家。今年5月,区双河镇友爱村法治文化广场获市第二批市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基地命名表彰。
(二)组织开展“皋陶杯”法治文化作品征集活动
区司法局、区法宣办积极响应市司法局、市法宣办号召,组织征集全区优秀法治文化作品,积极参加市“皋陶杯”法治文化作品征集大赛。其中,区检察院报送的法治微视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动画视频》、法治书法作品《清正》,区教育局报送的法治故事、法治绘画等,作为区代表作品参与评选。
五、做好资料收集整理,迎接“七五”普法终期验收
一、总体工作思路
2012年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工作思路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部署和总局2012年工作安排,围绕“一个树立、三个坚持、三个强化”,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3号、国发〔〕40号两个重要文件为主线,以提升危化品领域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能力为目标,以推动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为核心,以实施危化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强化“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监管、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深化“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信息化建设和推进科技进步为手段,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改进监管方式,坚决遏制危化品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危化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工作安排的有关说明
(一)关于严格危化品安全管理。年11月26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40号),对严格危化品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发〔〕40号文件要求,严格危化品安全管理,今年安排了8项重点工作。
1.各地要组织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国发〔〕40号文件有关要求。为了指导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国发〔〕40号文件要求,总局会同危化品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正在起草《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对进一步加强危化品安全管理提出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力争4月底前印发《通知》。
2.加强危化品“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监管。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是遏制危化品事故、推进危化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必然要求和有效手段。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抓住“重点危险工艺”,提升化工行业本质安全水平;抓住“重点监管危化品”,控制危化品事故总量;抓住“危化品重大危险源”,遏制较大以上危化品事故。具体要求:一是今年要全面完成化工企业危险工艺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总局将对各地改造完成情况和实际成效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二是新建化工装置要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三是启动涉及重点监管危化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危化品重大危险源自动化监控系统改造提升工作。涉及重点监管危化品的生产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DCS),高度危险和大型装置要装备紧急停车系统;重点监管危化品的储存设施和危化品重大危险源要装备自动化监控系统,实现温度、压力、液位、流量、可燃有毒气体泄漏等重要参数自动监测监控报警,高度危险和大型装置要有紧急切断措施。各地要制定改造完善工作计划,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改造任务。四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开展危化品重大危险源普查,建立危化品重大危险源档案;指导危化品企业对照新颁布标准的要求,对危化品重大危险源自动控制措施进行评估整改,提高预防较大以上危化品事故的能力。
3.加强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监督管理。从源头上强化规划和设计的管理是加强危化品安全监管的必然要求。近年来,由于设计不完善或没有正规设计造成的危化品(化工)事故时有发生。在日常管理和监管中很难发现和消除设计造成的缺陷和隐患。因此,各地必须高度重视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监督管理。一是要开展建设项目设计安全审查。危化品建设项目尤其是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都要开展设计安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要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的要求,开展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安全审查(HAZOP审查)。二是要把建设项目设计安全审查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结合起来。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行政许可尽快开展危化品建设项目设计安全审查,逐步实现到所有危化品建设项目设计阶段都要进行安全设计审查。三是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监督管理,对由于设计不完善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
4.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当前,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仍然是危化品安全监管最有效的手段。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时制定修订了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配套的有关行政许可部门规章。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经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还将陆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这些新制定修订的部门规章进一步提高了准入门槛,细化了准入条件,明确了事权划分,规范了许可工作程序,提高了违规处罚标准。各地要以贯彻落实这些新制定修订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契机,针对当地危化品安全生产的特点,细化许可条件,修订完善相关安全许可工作细则,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严把危化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准入关口。要认真吸取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教训,加强大型石油库安全许可工作。
5.组织开展在役化工生产装置安全设计诊断。为全面消除化工生产装置设计安全隐患,组织开展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在3年内完成对未经过正规设计的化工装置的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危化品企业要聘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家,对本企业的化工装置尤其是未经过正规设计的装置进行安全设计诊断。通过安全设计诊断,重点对装置布局、工艺技术及流程、主要设备和管道、自动控制、公用工程等进行设计复核,及时整改装置设计存在的问题,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
6.加强化工园区(包括化工集中区,下同)安全一体化管理。化工企业进园区,在降低公共安全风险的同时,增大了园区内化工企业间安全生产相互影响的风险。因此,必须实施和加强化工园区一体化管理。各地要组织开展现有化工园区整体安全风险评估,科学规划化工园区产业链,优化园区内的企业布局,严格企业入园条件。化工园区要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分利用园区内各企业的监测监控、应急救援等资源,构建园区一体化管理信息平台,对园区安全生产进行一体化封闭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制定《化工园区安全管理规定》,指导各地加强和规范化工园区的安全管理。
7.继续加强危化品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建设。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今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尽快修订制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及其配套文书,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细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等安全生产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危险化学品目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还将组织开展危化品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课题研究。指导有关单位制定《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分析)应用导则》和《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导则》,加快制修订列入2012年度计划的《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评价通则》等标龄长且不适应当前安全要求的重要标准。
加强危化品的地方立法工作。各地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周期短、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等优势,结合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配套部门规章,继续加强有关危化品安全管理的地方立法工作,制定适应本地区危化品安全生产特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8.建立完善危化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各地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建立完善危化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城镇危化品、大型危化品储罐区、危化品道路运输、危化品输送管道和使用危化品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进一步推进苏浙沪和环渤海地区危化品道路运输区域联控机制建设。
(二)关于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危化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最终取决于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逐步落实到位。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一定要紧紧围绕推动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因此,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发〔〕23号和安监总管三〔〕186号两个重要文件,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9.继续贯彻落实国发〔〕2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186号)文件精神。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危化品企业全面领会和正确把握文件要求,着力在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备设施、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加强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加强变更管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班组建设和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等方面下功夫,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0.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与评审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抓手,也是提高安全监管效率和效果的重要载体。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企业可以解决安全生产怎么干、干什么、如何干、干到什么程度的问题,监管部门可以解决管什么、重点管什么、具体要求是什么的问题。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防止片面追求达标进度的倾向,更加注重达标质量。达标企业要能够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明显问题。《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是对所有危化品企业提出的普遍要求,各地在实践中针对具体企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有针性的诊断,针对企业特点和突出问题提出具体要求,增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地要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抓手,推动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各地要制定危化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涉及范围、进度安排、实施方法和保障措施等,力争2012年底前基本实现危化品企业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水平的工作目标。要着力培植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示范企业,建设一批二级以上达标示范企业。
11.深化和规范危化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排查治理隐患是预防事故的重要手段,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始终把督促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体制机制作为主要工作来抓。针对危化品企业特点,监管三司将制定危化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导则,指导企业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借鉴北京顺义经验,逐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信息系统。要督促企业制定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科学规范的年度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及时跟踪企业查出隐患的整改情况,保证排查治理效果。
12.全面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化工装置安全运行涉及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人员素质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贯穿正常运行、开停车、异常工况处理和维护维修全过程。要保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必须着力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为指导企业企业正确理解《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3034-)的要求,全面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制定《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从及时收集涉及危化品的安全信息、开展化工过程危害分析、完善操作规程、加强人员培训、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加强动火及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机械仪表电气设备完好、公用工程可靠、变更管理、试生产安全审查、事故及应急管理等方面,指导企业逐步提高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水平。《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出台后,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3034-),指导企业认真落实指导意见,提升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水平,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13.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危化品安全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采取措施督促有关中央企业认真吸取近年来中央企业发生的重特大危化品事故教训,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大力支持地方安全监管部门督促有关中央企业全面开展危化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进一步提升中央企业危化品整体安全管理水平。继续指导和推动中央企业在涉及危险化工工艺装置设计和运行阶段全面推广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全面分析评估化工装置安全风险,提升企业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的能力。今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会同国资委适时开展中央企业危化品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工作,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三)关于开展专项整治和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调研指导、专题研究等方式,加强基础工作,推动重点工作落实,指导基层破解工作难点,重点做好七个方面的工作。
14.继续深化危化品领域“打非”工作。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准确理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年工作要点关于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具体要求,高度重视危化品领域“打非”工作,工作重点是全面清理危化品建设项目,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擅自变更建设范围等非法违法行为并加大处罚力度;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加强对停产、关闭企业的监管,防止企业无证生产;加强试生产延期企业的安全监管,防止个别企业借试生产延期之名拖延和逃避安全隐患整改。要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危化品行为。
15.加大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力度。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要针对本地区危化品安全生产实际,确定并深入重点市、重点县,开展针对性的调研督导,指导基层正确把握重点工作内容和具体要求,积极破解工作难点,帮助基层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6.积极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实施。各地要按照时限要求,积极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中的“六大体系”和“七项重点工程”建设。逐步建立危化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17.积极转化危化品领域国际交流合作成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完成与陶氏化学合作开展的危化品安全管理第二期示范合作项目,提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技术要求。推进与拜耳公司关于加强光气安全管理的合作,提出加强我国光气企业安全监管的对策措施。总结与塞拉尼斯公司关于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合作成果,推动我国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技术进步。积极参与我国应对《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对策与措施的研究工作及相关国际合作,加强《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ACH)》实施情况的跟踪和研究工作。
18.加快危化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加快危化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是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措施。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依托“金安”工程,加强危化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力争在2013年实现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和审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进一步完善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系统,并将其纳入“金安”工程。
发展阶段
俄军战略评估机制的建设运行可大致分为两个阶段,即俄罗斯独立建国至20世纪末的反思与重建阶段和新世纪开始至今的强化与完善阶段。
反思与重建阶段 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在痛定思痛后重建战略规划体系,战略评估的需求与做法渐次形成。早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苏联对军事建设实施国家计划与管理的做法就为西方国家羡慕和借鉴,但是俄罗斯独立初期却彻底抛弃了制定国民经济发展五年计划的做法,军队建设五年计划也随之取消。在经历建国初期的经济混乱和滑坡之后,俄联邦政府不得不于90年代中期开始重新采取规划的方法加强对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管理。与此同时,军队改革受挫、建设停滞,也使军方意识到必须将军队建设与改革纳入国家整体改革的全局中统筹考虑,采用科学的规划方法。最终,俄罗斯确立了以目标纲要法为基础的军事规划制度,并于1998年颁布了《2005年前俄罗斯联邦军事建设国家政策基础(构想)》,明确规定要建立起统一的军事建设规划体系,以目标纲要法为基础制定远期(10~15年)、中期(4~5年)和近期(1~2年)文件。与此同时,在国家安全会议秘书普京、谢尔盖・伊万诺夫的先后带领下,陆续通过了国家安全构想、军事学说、军事建设构想等一系列构想文件,并成为军队建设规划和武器装备长期发展规划新的起点。
强化与完善阶段 进入21世纪后,俄罗斯的战略评估在其战略规划框架下的地位作用进一步巩固、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如此局面主要是通过颁布一系列法规文件实现的。如:2002年颁布《2010年前俄联邦军事建设国家政策基础》,2008年颁布《俄联邦武装力量建设规划暂行条例》,2009年颁布《俄联邦战略规划基础》和《2020年前俄联邦国家安全战略》,2014年颁布《俄联邦战略规划法》等等。正是通过这些努力,其战略规划程序作为才得以规范,战略评估运行机制也因此得以完善。
运行机制
俄军战略及规划运行一般由确定议题、形势研判、咨询论证、组织承办、审议鉴定、决策拍板、监督反馈等环节组成,相对集中的评估环节有四个。
形势研判机制 为掌握军事安全形势和军队发展形势,及时控调规划、计划,俄军定期分级组织形势研判。俄军改革比较频繁、变动较大,但也有一定之规,其各类战略评估周期与相应的规划计划文件修定周期大体一致。通常情况下,近期计划类的修定为1年一次,有效期为1~3年;中期纲要类的修定为5年一次,有效期为5~10年(或为3~6年);远期构想类的制定为5年一次(也可视情况临机修定),有效期为10~20年(或为6年以上)。 2014年12月26日,俄罗斯出台新版军事学说
咨询论证机制 通常由安全会议科学委员会、武装力量军事科学委员会、国防部第46中央科研所和军事科学院等机构担负咨询论证,以为决策提供扎实可靠的基础。主要方式有三种:一是通过安全会议科学委员会和国防部所属的科学技术会议、社会委员会军事建设问题与安全领域科学研究委员会、科学技术政策委员会等搭建平台,接受相关机构专家的评估、论证、鉴定和指导建议,或由专家与国防部领导直接讨论。二是通过安全会议和国防部所属的管理机关临时组建跨部门工作组,吸纳相关研究机构专家、学者参与,最终结论和建议将作为战略和政策制定的基础。三是通过供需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开展安全会议跨部门委员会或其他机关部门相关战略评估课题的研究,为各层级或领域规划计划提供咨询论证。
审议鉴定机制 一般分为国防部、联邦政府和国家三个层级进行,通过各级部门层层把关,反复核查文件数据和计算过程、评审预测结论和相关措施,对业已形成的决策文件草案进行诊断并提出建议,增强其合理性和可行性,直至提交国防部长、总理或总统批准。通常情况下,具体实施审议鉴定者为相应级别决策者的下属办事(咨询)机构或临时指定的专家小组。在国防部层级,主要审议由国防部长批准的文件和由国防部长提交政府、安全会议、总统批准的战略规划文件,对战略规划文件内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把关,审查《国防订货草案》。在联邦政府层级,主要从资源保障角度对决策草案进行审议,从执行角度对涉及武器装备发展的军事规划文件进行审议。在国家层级,主要是审议需要总统批准的所有文件草案,研究有关保障俄联邦军事安全、国防动员、对外军事合作问题决议草案的鉴定结果。
监督反馈机制 如前所述,俄军战略规划的任务不仅仅是开展文本的编制工作,而是涉及分析、论证、决策、监督、反馈、修改等方面的一系列科研和管理工作,监督反馈的地位作用非常重要。俄军的内部监督由制定规划文件的单位组织实施,外部监督则由俄联邦总统、联邦会议实施,主要采取量化考核与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一级直接检查、评估和审计三种方式进行。具体由四大机构的下属部门负责执行:一是安全会议下属的国家军事监察总局每季度一次对总统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及时采取调控、督办措施,其结果可直接报知总统,通常集中反映在总统年度《国情咨文》中;二是联邦会议下属的联邦审计院负责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客观、独立和公开的检查与及时的反馈;三是政府下属的政府决议监督检查局负责对包括由政府批准的有关军队建设问题政策性文件在内的政府各种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反馈;四是国防部下属的组织监察总局、军事监察局、财政监督监察局等机构分别负责对不同领域的军事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反馈。
支撑体系
俄军战略评估体系与战略规划体系高度融合,结构比较复杂,难以廓清界限,但其中起核心支撑作用的四个体系相对清晰。
组织领导体系 由五个层次构成:一是俄联邦总统。总统是国家安全和国防问题的最高决策者,在国家政治结构与国家安全保障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主导作用,在军事决策、战略规划、军队发展、武装力量使用和监督方面享有最高权力。在战略评估方面,他既领导战略评估部门工作,又领导战略评估文件制定;既是评估活动的发起者,也是决策方案的终审者。二是俄联邦安全会议。它是辅助总统进行安全和国防决策的主要组织,是依据宪法成立的总统咨询机构,为总统准备国家安全决策方面的议案,因而也是俄最高军事战略评估机构,负责评估国家军事安全形势、审议评估报告和决策方案、制定和核准评估参数、监控和督导规划落实。三是军事安全跨部门委员会。它是安全会议下属的国家级协调机构,负责评估国家军事安全的现状与前景,制定和提出国家安全的保障、国防政策等意见建议,协调各执行权力机关共同行动并对相关情况实施评估和监督。四是俄联邦政府相关机构,主要是国防预算执行和军工企业发展机构。负责国家武器装备、国防工业综合体、国家动员、物资储备、战场建设规划计划等制定中的评估。五是国防部相关部门。国防部是战略评估的执行主体,它通过总参谋长兼国防部第一副部长领导武装力量建设和使用的评估与规划工作,通过各分管副部长对各领域、系统进行评估与规划,通过总参谋部和联合战略司令部来评估军队使用情况。
命令法规体系 由四类文件构成。一是俄联邦总统令批准的相关法规文件,如《俄联邦安全会议条例》《俄联邦战略规划基础》等。二是俄联邦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如《俄联邦安全法》《俄联邦国家战略规划法》等。三是俄国家安全方面的指导性文件,如《俄联邦军事建设国家政策基础(构想)》《2020年前俄联邦国家安全战略》等。四是俄联邦政府令批准的决议文件,如《俄联邦部门专项纲要制定、批准和落实条例》《联邦专项纲要和俄联邦参与的国家间专项纲要制定和落实规则》等。这些文件或者为俄军战略评估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等基本问题做出了规定,或者为其明确了方向重点和程序方法,或是为其提供了依据、统一标准。
项目内容体系 俄军战略评估相关项目内容作为最终成果形式的附件或其前期工作基础存在,按其载体大致分为三个类别:一是近期计划类项目,主要是对当前情况、下年拨款和中期规划阶段性目标进展的评估。最终成果形式为总统年度《国情咨文》《武装力量发展和维持计划》和《武装力量组成部分的发展和维持计划》,以及《国防订货草案》《国防预算草案》等,其中,总统年度《国情咨文》作为最重要的评估载体,对国际战略环境和国家经济社会状况、安全状况、国防能力进行评估,并指明发展方向。二是中期纲要类项目,主要是对远期战略评估的划分,以进一步明确目标、方向、任务、措施和期限、方法、拨款等。最终成果形式为《国家武器纲要》《武装力量建设五年计划》和武装力量某部门的《中期建设计划(纲要)》。三是远期构想类项目,主要评估国家安全的方针、政策,国家内外安全环境及现实与潜在威胁,战争形态及军事行动特点,武装力量现状及趋势等问题。最终成果形式为《国家安全战略》《军事学说》《武装力量建设构想》《部门发展构想》等。
原始数据体系 俄军认为,数据对于战略评估和规划极端重要,强调深入系统地分析影响武装力量建设的所有要素,特别是政治-军事、经济、战略战役、军事技术、规范性法律、组织等性质的原始数据,并建立了一系列数据库。一是政治-军事原始数据,由安全会议牵头,在总参谋部、外交部和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的参与下确定,以立法形式在国家安全构想、军事学说、国防法中加以确认,并定期在俄总统提交联邦会议的年度《国情咨文》中进一步明确。二是战略战役原始数据,由总参谋部拟定。三是社会和财政经济类原始数据,由经济发展部、工业与科技部、财政部、主管常规武器和弹药生产、指挥系统生产、船舶制造部门、俄罗斯航空航天署共同拟定。四是军事技术类原始数据,在武装力量总参谋部的领导下,由军兵种司令部、后勤司令部、国防部其他局和总局(总订货人)负责拟定。五是组织性和法规性原始数据,由俄联邦政府、俄联邦安全会议、武装力量总参谋部和总订货人负责拟定。
突出特点
俄军战略评估机制与其战略规划机制相伴相生,或者说隐匿于其战略规划机制之中,因而其特点也脱不了战略规划的底色。
跨域化 通过俄联邦安全会议跨部门委员会的平台,组织相关部门领导集中讨论,实现战略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军事、信息、环境和公共安全、独联体事务等多领域协调运作,共享信息、增进了解,避免和消除矛盾冲突。跨部门委员会主席由武装力量总参谋长兼国防部第一副部长担任,副主席为总统特别项目总局局长和安全会议秘书助理,其他成员来自议会、强力部门、相关政府部门、总统直属单位和军方单位,具有很强的协调能力,确保战略评估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和考虑各方向、各部门利益。
科学化 俄军非常重视发挥智库作用,其科学院、战略研究所等科研机构在国家安全、对外政策等领域可对国家决策产生重要影响,为军事决策提供理论支撑和方法指导。特别是一些智囊机构通过分析国际安全形势,研究潜在敌人的武装斗争样式、作战方式和手段,评估未来军事威胁与军事能力需求和现实的差距,提出武装力量建设运用规划计划,进而在推动战略决策科学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标准化 为有效实施监督检查、促进规划计划的落实,俄联邦安全会议机关会同联邦政府办公厅,在联邦总统驻联邦区全权代表、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和国家科学院、社会组织等的参与下,建立了一整套的安全状态衡量标准―国家安全状态标准和参数体系,并以俄联邦总统批准的《俄联邦战略规划基础》附录形式颁布。这一体系为分析判断安全形势、草拟和审定安全文件、监督检查安全情况提供了权威依据,明确的标准和参数也增强了俄罗斯国家和军队战略评估的操作性和有效性。
面临问题
俄军战略评估机制的建设运行在不同时期面临的问题不同,面临的问题都是发展中的问题。目前,俄军在两个问题上一时难以走出困境。
一、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一)明确职能,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行业的许可工作
烟花爆竹的审批许可工作职能调整到我局后,我局将此工作列为**年重点工作之一,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下发了相配套的《关于印发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能和职责,并于**年10月20日召开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组织相关人员进一步学习了《条例》和《实施细则》,同时,针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体制变化的实际,全面分析了我省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认真查找了存在的问题,并就下一步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做了具体安排部署,为我省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分级监管、层层落实的长效机制
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精神,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实际,将经营许可工作层层分解,省局负责批发经营企业许可,州(地、市)局负责零售经营许可,县(市、区、行委)局负责临时零售经营许可,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如西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职能工作调整为契机,充分发挥其综合安全监管作用,构建了以安全监管、公安、工商、质监、供销等部门为主要监管力量,以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委)四级负责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网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联席工作会议,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研究部署安全监管工作,奠定了“层层有责任,个个有压力,工作职能调整,监管责任不减”的良好工作局面。又如海东地区的乐都、民和两县安全监管部门分别与公安、工商、质监、供销等部门联合成立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认真开展联合执法,共同研究处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的新问题、新情况、新特点,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绩。
(三)调查摸底,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批布点
**年以来,我局与各州(地、市)安全监管局重新对全省所有的烟花爆竹销售网点进行了调查摸底,通过反复调研后,由各州(地、市)安全监管局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分批布点”的要求,结合各地区人口密集程度、经济总量、消费水平、民族习俗等因素和实际,对原有的1000多家烟花爆竹销售网点进行了整治和重新布局。根据**省目前烟花爆竹销售总量与其他省市相比相对低下的具体情况和企业经营条件,经省政府同意,确定了继续认定省土产杂品有限责任公司为全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并在全省初步设置了447家零售网点。同时,为了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由各县(市、区、行委)安全监管局根据需要在“两节”期间增设部分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
(四)加大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为顺利发证奠定基础
按照《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各州(地、市)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发证前的培训准备工作,加大了对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强化了从业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培训,严格了从业人员按规定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制度,并建立了培训、考核人员档案,全省共举办培训班19期,培训人员840人。
通过培训,进一步强化了从业人员的法律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了从业人员的合法经营、安全经营行为,为顺利开展发证工作奠定了基础。
(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批发证
按照《实施细则》规定,零售许可证和临时零售许可证分别由州(地、市)、县(市、区、行委)颁发。为确保烟花爆竹安全许可工作质量,各州(地、市)、县(市、区、行委)安全监管部门采取设置办证前置、经营设施、经营人员、周边环境、消防安全等条件的强制要求,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并通过媒体公告等工作方式进行宣传,有力地推动了安全许可工作的开展。目前,全省核发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1家(发证率100%),零售证447家(发证率100%),临时零售证520家(发证率100%),保证了“两节”期间烟花爆竹的合法销售,基本满足了全省人民群众在节日期间的需求。
(六)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情况
为确保我省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经济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政办〔**〕213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3号)和《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安委办[**]36号)要求,我局认真开展了全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一是制定并印发了《**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方案》,成立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二是各州(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和安排,也相应建立了联合执法机制;三是统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多管齐下,密切配合,共同研究解决“打非”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单位予以了严厉打击。
“两节”期间,全省共取缔无证烟花爆竹经营点343家,查扣假冒伪劣烟花爆竹1610件,折合人民币369600余元。
(七)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政府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要求和指示,下发了《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安监二[2007]10号),采取经营单位自查,社区(村委)、乡(镇、
办事处)、县(市、区、行委)普查,各州(地、市)抽查,省局抽点地区等方式进行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全省共检查481家经营单位,排查隐患296处,目前已基本整改完毕,并按规定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上报了检查情况。
通过检查,进一步落实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有效防止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我省烟花爆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年来,虽然我省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但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监管不到位等诸多问题和现象还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安全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
我省履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职责后,由于州(地、市)、县(市、区、行委)安全监管机构尚未理顺,安全监管体系不健全,队伍建设滞后,监管力量层层衰减现象十分严重,增加了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