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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证明

时间:2023-05-30 10:19:2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未婚证明,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未婚证明

第1篇

【1】村委未婚证明范本当事人姓名_______,性别____,出生日期_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声明,经查阅我婚姻登记机关从 年 月至今的婚姻登记档案,未发现当事人有 (结婚/离婚或丧偶后再婚)登记记录。

此证明只表明当事人在本登记机关所辖范围内目前无结婚登记记录。

出证机关:

年 月 日

【2】村委未婚证明范本兹有我单位员工_____ _____向贵行申请个人___________贷款,现特此证明如下: 兹证明我单位_________,(男、女),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从未登记结婚; 离异后未再登记结婚; 丧偶后未再登记结婚。 我单位对所提供证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填写人签章:

单位组织(人事、保卫科)章

年 月 日

【3】村委未婚证明范本兹证明__________,未婚,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系本公司员工。

特此证明!

第2篇

据北京娱乐信报报道 据新华社电,当人们为新《婚姻登记条例》所带来的自由和便捷而欢欣时,有18万华侨的著名侨乡——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的许多恋人却因为无法办理涉外婚姻登记而发愁。

青田华侨陈先生和女朋友已恋爱了3年,可在意大利办理结婚登记时,意大利政府要求他们先出示国内的未婚公证文书。没想到,丽水市和青田县的公证处都已不再办理未婚公证这一项服务。

在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中,街道、单位和民政部门已不再有出具未婚证明的职责,没有未婚证明,公证机关也就无法办理公证。

“我拿什么证明我未婚”成了新《婚姻登记条例》出台后一个令人难堪的话题。

据青田县公证处主任丁红亮介绍,以前这个县每天都会有人前来办理涉外婚姻状况公证,但是去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婚姻登记条例》使这项工作停止。据估计,目前青田在国外的华侨,已有近百人因不能办理未婚公证,而无法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

事实上,青田县所遇到的麻烦并非特例,在停止办理未婚公证两个多月以来,管理全省公证工作的浙江省司法厅已接到了不少类似的报告。除了涉外婚姻,我国公民在处理出国留学等许多涉外事务时,都需要出具经过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那么,问题为什么会集中到公证这个环节中显现出来呢?

据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处长吕华南介绍,作为一项国际性的司法制度,公证在许多西方国家有着无可取代的作用,也就是说,许多国家只认公证文书。然而,目前原有的证明机关已不再出具证明,公证机关没有调查权,去实地摸底了解真实情况十分困难。

为了解决目前涉外婚姻所遇到的困难,浙江省的公证部门开始尝试对个人声明书进行公证的办法,即由当事人自己签署一份未婚声明,并表示对所言不实的后果负责,公证处对声明进行公证。然而,这种变通的方法也并非一路绿灯。

青田县公证处主任丁红亮告诉记者,虽然这种临时救急的办法缓解了目前涉外婚姻无法登记的局面,但是许多涉及欧洲国家的婚姻登记还是不断受阻。他说,一些欧洲国家认为,我国的法律没有规定发表不实声明者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不承认我国的未婚声明公证。法律专家表示,对于新《婚姻登记条例》在实践中遭遇的盲点,应尽快研究对策进行弥补。

第3篇

我是未婚的,想把户口迁回老家,之前去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开过未婚证明,但是现在由于户籍所在地的计生办说,不能保证我是否生育过,不给开具老家这边派出所需要的相关计生证明,没办法把户口落回来了,如何开计生证明。可我真的是没有生育过啊,现在的事情搞的好像都很复杂了。这该怎么办呢?是该去什么部门开具什么证明证明我真的没孩子埃。。晕!

两遍的政策不一样,天津那边怕承担责任不给开,潍坊这边去东关派出所不需要,可我家户口偏偏在潍州路派出所,又必须要。而且当时那个国家公职人员黑着脸,现在也只有国家公职人员能这么牛了吧。不都提倡微笑服务么?还什么理由原因都不说,就俩字,不行!我之前去过天津那边人家又的确不给开。这可怎么办啊?真真愁人。现在的形势真是不一样了啊,未婚不一定未育。作为育龄。。。。暂且说是妇女吧,必须有计生证明,又长见识了,国家政策太多,能不能各个省市也统一一下啊!这下可好。整的悬空了。要真成黑户,这委屈上哪诉埃

当时户口迁出的原因是什么?

如果是上学,就请学校出具证明!

打工,就要求打工单位证明!

俺是计生部门管理流动人口的一个工作人员,对于你的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两点:第一、你所指的“新生”,是指未成年儿童学生还是大中专学生?第二、要开的是家长计生证明还是学生的计生证明?你可以按下面的程序去走,计生证明《如何开计生证明》。

如果是小学生,那么开的证明肯定是学生父母的计生证明了,如果是流动人口,父母的计生证明很好开,只要持结婚证和户口册和两张标准证件照到乡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就行,也可以直接开计生情况证明(但部分省要求先到村级填表才能到乡镇办理);如果是大中专学生,特别是成高生所开的计生证明就是本人的婚育情况证明了,这样如果你未婚,那么持身份证和户口册及两张标准证件照到村级开具一个未婚或婚育情况证明,然后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加盖公章或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就行了。

对于其他为什么要办,前面的第一位朋友答得不错,你可以参考参考。

1、户口迁移是通过派出所办理的,一是结婚迁移,二是上学迁移,三是儿女投靠父母或者父母投靠儿女迁移。除此之外,迁入地的派出所(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得开出准许迁入的证明,迁出方派出所才能办理迁出手续。

2、计生证明没有迁移的说法。你们到新的地方后,带上原来的证明,以及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到计生办换取新的计生证明即可。

第4篇

棒打鸳鸯,新婚成泡影

贾顺利生长在河南省沁阳市郊区的农村,他身高1.75米,显得很潇洒。2001年10月,经人介绍,他与邻村姑娘石丽燕相识,经过一年多的交往、相恋,即将走上新婚的红地毯。

2002年12月初,23岁的贾顺利与石丽燕商定婚期。12月17日,他俩揣着各自相关证件,来到辖区办事处要求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处的同志说:“在办理结婚登记证之前,双方都要到县以上的妇幼保健院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第二天,他们来到市妇幼保健院婚检科。那里已有好几对未婚恋人等待检查。轮到他们时,医生先向他们询问有无近亲结婚或遗传病、先天性疾病的病史;又让他们分别到婚检室接受检查。12月20日,他俩一起去保健院领取婚检结果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出乎意料的是,妇幼保健院却以贾顺利的检查结果为“淋球菌(±)(弱阳性)、赤球少许”为由,没有为其出具婚检证明,并要求他复查。当日,妇幼保健院为贾顺利的复查结果为“脓球少许、赤球少许”,怀疑患“淋病”,要求他进行治疗,并拒绝给他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前检查是当时申请结婚登记的法定程序。贾顺利遇此麻烦婚事搁浅;石丽燕心里更萌生了一种猜疑和心理障碍。石丽燕父母闻听此事,停止向男方家拉嫁妆,并通过媒人正式提出了退婚、退彩礼。

12月22日,贾顺利又到沁阳市人民医院进行了检查,结果正常。12月24日,沁阳市妇幼保健院第三次对贾顺利进行淋球菌筛查,检验结果为淋球菌阴性,便为贾顺利出具了婚检证明。此时,贾顺利拒绝接收,转身离去。因为石丽燕及其家人已以两次通不过婚检为由,坚持退婚。

“贾顺利有某某病不能娶媳妇”等传言,很快在他俩所在的村庄传开了。这些闲言碎语给贾顺利精神上造成了很大的压力。贾顺利的父母―――两位老实巴交的农民更是整天痛哭流涕、精神恍惚。贾顺利的母亲悲痛地说,“俺孩子一天只吃一碗儿稀饭,整天闷在家里,无法、也无脸儿出门,今后还咋说媳妇呢!”

一纸诉状讨公道

2003年3月5日,贾顺利一纸诉状将沁阳市妇幼保健院送上了被告席。2003年4月17日,法庭公开审理此案。贾顺利状告:妇幼保健院两次拒绝给自己和未婚妻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同时对检查结果未作出适宜的知情解释,而是夸大了“淋病”的严重性,导致未婚妻与自己分手。被告没尽到法定职责,侵犯了原告与其未婚妻的知情权,没有尽到为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的义务。这种违法的行政不作为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名誉上、精神上和经济上的损失和损害。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原告请求法院:1.确认被告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2.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在原告及其未婚妻的住所地各张贴致歉信30张,为原告恢复名誉。3.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3700元。

被告沁阳市妇幼保健院辩称,原告认为被告拒绝为其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属违法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

第一、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的范围对原告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并进行正常的淋球菌筛查,2002年12月18日、12月20日两次均为淋球菌(±)、赤球少许。告知这种感染性疾病可以治愈,并建议其输抗生素治疗。经原告同意,于12月20日开始输液治疗。12月24日原告再次复查,结果正常,但我院保健科工作人员为其开具婚检证明时,原告不知去向,而非我院行政不作为。第二,我院在法律、法规授权下,行使婚检职权,原告并非在紧急情况下请求我院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婚检部门履行出具婚检证明的期限,所以,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39条第一款规定的60日内履行完毕。因此,在2002年12月24日为原告检验合格后,出具婚检证明没有任何违法及不当之处。另外,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也是不能成立的。

法院裁决:妇保院败诉

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作为婚检单位,沁阳市妇幼保健院应给原告及未婚妻依法出具“建议不宜结婚”、“建议暂缓结婚”或“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即便被告认为原告患有或怀疑患有某种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也应对其在知情的基础上讲明科学道理,对可能产生的后果给予重点解释。

被告虽在同年12月24日给原告出具了婚检证明,但此时原告未婚妻已与原告解除婚约,迟到的婚检证明已没有意义。被告这种迟延给原告出具婚检证明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不作为。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构成不作为的理由成立。由于被告的不作为,是导致原告未婚妻和原告解除婚约的主要原因,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已对原告婚姻产生不利影响,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沁阳市妇幼保健院未在合理期限内为原告贾顺利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属违法的不作为行为。二、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应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认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沁阳市妇幼保健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前医学检查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出具婚检检查结果和婚检检查证明的期限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医疗技术允许的期限内尽早出具。本案中,与贾顺利同一天进行婚检的其他人均在2002年12月18日和12月20日领取了婚检证明,那么原则上一审被告应当在12月20日前也给贾顺利出具婚检证明。

一审被告在明知其对原告采取的检查方法(即淋病筛查)相对于淋病菌培养的检查方法确诊率较低,且不具备必要的设备和条件的情况下,既未给当事人转诊,也没有依法给原告出具婚检证明,而是要求原告治疗和接受第三次淋病筛查,并且无证据证明其所采取的行为是征得原告同意后采取的。故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不作为是正确的。

2003年7月18日,二审法院审结了这起全国首例婚检当事人状告婚检机构不作为案,遂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婚检自由,更加体现人文关怀

第5篇

未婚公证主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户口簿;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未婚证明,没有单位的可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

已婚公证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结婚证书及复印件。

离婚公证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当事人原夫妻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结婚证书和离婚证书及复印件。

第6篇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需要的手续一、初婚未育或未婚

1.户口本(已婚要男女双方)。

2.身份证(已婚要男女双方)。

3. 结婚证(婚姻登记处初婚证明)。

4. 已婚到医院开据未育体检证明,未婚到社区开据未育证明。

5. 单人1寸照片三张。

6. 在社区填《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表》申请表,单位或社区盖章。

7. 带原件到街道办事处复印相关原件并办理流动人口证。

二、已婚有孩子

1.户口本(男女双方)。

2.身份证(男女双方)。

3医院近期开据的宫内节育检验单。

4结婚证

5.男女双方户口所在地开据一个子女证明、婚姻登记处开据初婚证明。

6. 单人1寸照片三张。

7. 在社区填《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表》申请表,单位或社区盖章。

8. 带原件到街道办事处复印相关原件并办理流动人口证。

相关知识: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流动人口实行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制度,由国家人口计生委统一印制。 《婚育证明》申办范围是离开户籍所在区(市)的行政区域,拟到外地居住30日以上的成年育龄妇女和要求办理《婚育证明》的拟流出成年育龄男性。

1、《婚育证明》的发放机构

《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自依照职权发放。

2、户籍所在地办理《婚育证明》的程序

居(村)委会或单位接到拟流出人员申请后进行登记并出具婚育状况证明信函,已经实现网上申办的,村(居)通过微机将申请人有关信息上传至镇、街道计生办。

发证机关要认真核对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村)或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信函、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有关证明和材料,婚育信息完整、准确的,即时出具《婚育证明》。

3、现居住地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和程序

(1)条件

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可为其办理《婚育证明》:

①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且在现居住地同一区(市)或市内四区范围内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并纳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一年以上的;

②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③原《婚育证明》在本地有效期满。

现居住地为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出具的《婚育证明》,在办证机关所在区(市)范围内有效。

现居住地为流入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应在封二注明“在…范围内有效”。

(2)程序

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即时出具《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为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后,应书面通知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猜你想了解的:

1样本

基本信息和婚育证明一样。现无子女,望给予办理一胎生育登记卡。

公示十天无异议,特此证明。

某地计生办(公章)年月日

2未婚未育

婚育证明

兹有我某地区某人,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属未婚无违法生育,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某地计生办(公章)

年月日

3已婚已育婚育证明兹有某地区某人,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某地区某人,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于某年某月某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于某年某月[3]某日政策内生育第一胎男孩(女孩),现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为宫内避孕节育器(或工具或药具),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第7篇

一开始,它仅仅是一个普通的恋爱故事,像所有普通的恋爱故事一样,有点甜蜜,有点曲折。甜蜜是因为两情相悦,曲折是因为家长反对,总之,都在正常的范围内。要是姑娘没有怀孕,后来分也好合也好,几多痛苦几多悲伤,也都在正常的范围内。

问题在于,姑娘怀孕了,在尚未取得合法的婚姻证明之前。而小伙子的母亲,本来就持反对态度的,现在更是拒绝这个未婚先孕的媳妇进门。光是拒绝也罢了,这位婆母大人还拿姑娘的“清白”是问,怀疑那个未出世的孩子,不是自己家的(她其实也侮辱了自己的儿子)。这下姑娘受不了了,好像名誉的受损,比爱情的破碎还要让她受不了。

她做出了一个令人惊诧的决定:在没有爱情、没有婚姻、没有家庭的情况下,将这个孩子生下来!

无疑她是一个极传统的姑娘,但如果她生下这个孩子是为了爱情,我还是会钦佩她甚至赞赏她的,然而不是。

爱情早已死去,在姑娘怀孕之后,小伙子的表现极其软弱极其窝囊,完全不像一个男人,让姑娘的身心备受伤害。

姑娘的家人亲友都劝她做人工流产,姑娘坚决不同意,她要生下这个孩子,不为别的,只为拿他做一颗复仇的子弹,做打官司的依据,做自己“清白”的证明。

姑娘采取了法律行动,因而我们知道了这件事情:我们知道秋去春来,姑娘的孩子已呱呱坠地,她成了一个未婚母亲;我们又知道孩子出生整整一年,那个所谓的父亲从未来看过儿子一眼,更没尽过抚养义务;我们还知道当事人父子被迫做了亲子鉴定,结果当然是肯定的,本来就不存在别的可能。

也许在孩子出生之前这个不幸的姑娘一直心存一丝希望,希望孩子的出生能打动他的亲爸爸、亲奶奶吧?要是这样,孩子尚能算作一个爱的证明。

但是,她最后的希望破灭了,她只得从“心太软”变得“心冷似铁”,义无返顾地走上了法庭。

在整个过程中,最让人震憾的是这样一幕――

当未婚母亲从法律援助人员手中接过亲子鉴定书时,当场抱着律师失声痛哭,“终于清白了!”

终于,一个孩子,从爱的证明变为恨的证明,从献出柔情的证明变为讨还清白的证明。

“清白”的代价,实在是太大了。

第8篇

证明信格式

不论是哪种形式的证明信,其结构都大致相同,一般都有标题、称呼、正文、署名和日期等构成。

一. 标题

证明信的标题通常有以下两种方式构成:

1.单独以文种名作标题

一般就是在第一行中间冠以“证明信”、“证明”字样。

2.由文种名和事由共同构成

一般也是写在第一行中间 如“关于×××同志××情况(或问题)的证明”。

二. 称呼

要在第二行顶格写上受文单位名称或受文个人的姓名称呼,然后加冒号。

有些供有关人员外出活动证明身份的证明信因没有固定的受文者,开头可以不写受文者称呼,而是在正文前用公文引导词“兹”引起正文内容。

三. 正文

正文要在称呼写完后另起一行,空两格书写 要针对对方所要求的要点写,要你证明什么问题就证明什么问题,其它无关的不写。如证明的是某人的历史问题,则应写清人名、何时、何地及所经历的事情;若要证明某一事件,则要写清参与者的姓名、身份,及其在此事件的地位、作用和事件本身的前因后果。也就是要写清人物、事件的本来面目,证明信格式《通用证明信格式》。

正文写完后,要另起一行 顶格写上“特此证明”四个字。也可直接在正文结尾处写出。

四. 落款

落款即署名和写明成文日期。要在正文的右下方写上证明单位或个人的姓名称呼,成文日期写在署名下另起一行,然后由证明单位或证明人加盖公章或签名、盖私章,否则证明信将是无效的。

证明信参考格式范文:

我单位××申请赴××国探亲(或定居、自费学习、公派……),现介绍到你处办理如下公证:

1.出生证明书:

××(性别)于×年×月×日在××柿×市(或县)出生,证明信格式。××的生父是××,××生母是××。

2.未婚证明书:

××(性别,出生年月日,现住北京市××区)至×年×月×日未曾登记结婚。

[已经离境者]××(性别,出生年月日,现琢×国××市)至×年×月×日在中国居住期间未曾登记结婚。

3.未受刑事制裁证明书:

××(性别,出生年月日,现琢×)在中国居住期间没有受过刑事制裁。

[已经离境者]××(性别,出生年月日,现琢×国××市)至×年×月×日在中国居住期间没有受过刑事制裁。

4.国内亲属关系证明书:

××(性别,出生年月日)的配偶是××(出生年月日),子(或女)是××(出生年月日),父亲是××(出生年月日),母亲是××(出生年月日),哥哥(或弟弟)是××(出生年月日),姐姐(或妹妹)是××(出生年月日)。

5.域外亲属关系证明书:

××(性别,出生年月日,现琢市×区)是居住在×国×市××(性别,出生年月日)的××(相互关系)。

6.经历证明书:

××(性别,出生年月日)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单位(应写明全称)任××(职称或职务),××年×月至×年×月在××单位任××(或从事何种工作),证明信格式《证明信格式》。

书写人:××

××年×月×日

注:

第9篇

1、只需要借款人组成联保小组或找到担保人(国家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携带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未婚需提供未婚证明材料)。

2、如是商户还需要携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铺租赁合同,一同到开办小额贷款的网点提出申请并接受调查,审批通过,签订完合同后,就可以拿到贷款。

(来源:文章屋网 )

第10篇

兹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号码:),自年月至今一直在我单位工作,目前担任职务,税前/后月薪资所得为人民币(大写)元。

本单位先生/女士,婚姻状况为:已婚/未婚/离婚。

特此证明。

我单位对本收入证明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财产证明信范本

单位公章或人事(劳资)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1、单位全称:

2、单位地址:

3、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4、人事(劳资)部门负责人姓名:

财产证明信范本

第11篇

1、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本及复印件。

2、个人婚姻证明,如已婚则提供结婚证,如未婚则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机关开具的单身证明。

3、收入证明,如果已婚则需提供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4、银行流水,若已经结婚需要提供双方的银行流水。

5、首付款凭证,如定金收条、购房发票、转账凭证等。

(来源:文章屋网 )

第12篇

试用期期间,单位有权决定不用?

案例:林某到某房屋开发公司应聘时,公司提出先试用3个月,然后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可就在试用期将结束的时候,公司老板以“不适宜在本公司工作”为由,将林某辞退。公司的理由是:试用期只是试用,双方是试用关系,并非正式劳动合同关系,公司有权随时解除试用关系。公司的说法对吗?

维权提示:公司的说法与法律规定相悖。《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既然林某与所在公司已经建立正式劳动关系,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有“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如果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林某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甚至根本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就不能随意将林某辞退。

非婚先孕,因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2011年1月5日,徐小姐与某公司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入职时的简历中,徐小姐系未婚。今年5月中旬,徐小姐怀孕后,公司以其未婚先孕,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并给公司造成不好影响为由,决定与徐小姐解除劳动合同。

维权提示:未婚先孕,虽然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规定,但该违规行为只能由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处理,公司并非行政管理部门,更没有行政执法权。况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与公司辞退职工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均明确规定,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这“三期”内(除非怀孕职工存在“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问题),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集体裁员时,当然可裁减生病员工?

案例:于女士所在儿童玩具公司因设备陈旧、产品滞销,决定大量裁减员工。于女士以自己患风湿病正在治疗期间为由请求给予照顾。公司回答说:年轻力壮的员工都照样被裁减了,你当然不能例外。

维权提示:公司裁减于女士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于女士完全可依法维权,以确保自己不被裁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三)项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予以裁减。鉴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女士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有约在先”,就可依约解除合同?

案例:小汪与某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双方只特别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期间,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此间,公司由于经营状况不佳,决定与小汪解除试用合同与劳动关系,小汪当然不愿意,他可以反悔吗?

维权提示:《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四款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可见,公司与小汪所签订的试用合同条款属于违法无效的。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如果公司未有充分的理由与证据证实小汪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也不能证明小汪在试用期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公司则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