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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计划生育证明

时间:2023-05-30 10:25:5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户籍地计划生育证明,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户籍地计划生育证明

第1篇

为切实做好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提高全区计划生育整体水平,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流动人口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意见:

一、管理对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对象年龄为18—49周岁,以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跨乡镇异地居住30天以上的流动人员。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为重点管理对象。

二、流出人口的管理

1.凡是离开户籍地到异地经商、务工的18—49周岁的流出人员必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的人员虽不办理《婚育证明》,但对已婚育龄妇女应加强管理。

2.流出人员在离开户籍地前,持居民身份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已婚者还要持结婚证,到乡镇计生服务站办理《婚育证明》。

3.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首先到乡镇计生服务站进行生殖健康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再办理《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到流入地应及时提供流入单位的名称或地址和联系方式;每三个月寄回由流入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4.对违法生育者,在流出前应缴清社会抚养费(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要签订分期缴款协议),再办理《婚育证明》。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流出人员进行必要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政策解答和提供必要的服务。

5.对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各乡镇计生服务站要主动做好每年二次的联系工作,了解她们的孕情、环情及其生产、生活等情况,协助现居住地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乡镇计生服务站在了解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乡接受避孕节育情况的检查。

6.各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对流出人员寄回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要及时认真审核,发现情况及时汇报和处理;对流出人员必须要季度登记,及时变动,保证底数准确。并主动与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联系,互通信息,互相配合。

7.符合再生一孩条件的流出人员,提出生育申请的,计生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二孩准生证。

三、流入人口的管理

1.流入本区的人员,要持本人的身份证和《婚育证明》三天内到居住地的村(居)委员会或单位登记,15天内到居住地的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交验《婚育证明》。

2.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对流入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查验《婚育证明》,乡镇计生服务站在《婚育证明》上加盖查验结果印章,并进行登记建档。

3.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要定期进行孕、环情监测,对监测结果出具《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对没有办理《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环情监测后,要向流入地反馈,限期补办《婚育证明》。

4.流入本区的人员,到居住地乡镇计生服务站交验《婚育证明》后,方可到相关部门办理暂住证、劳动就业、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

5.流入地的乡镇计生服务站,对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要建立档案,每季度提供一次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户籍地出具《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6.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劳动、工商、计生等部门,对流入人员进行排查,建立流入人员计划生育档案,定期与户籍地的计划生育部门联系,及时反馈流入人员的婚育情况。

7.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流入人员开展生产、生活、生育等全方位服务。了解流入人员需求与愿望,帮助他们解决劳资纠纷、住房困难、子女上学等实际问题,为其提供计划生育系列服务。

8.加强辖区内出租房的管理。明确房屋出租者在计划生育方面的责任并与之签订责任书。

9.建立完善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乡、村每年都要与辖区内的企业单位,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责任状。

四、行政执法

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通知后逾期拒不补办或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流入人员;对招用流入人员或出租(借)房屋给流入人员,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区人口计生委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流入人员违法生育的,流出前没有缴清社会抚养费或流入后违法生育的,由区人口计生委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但违法生育者在户籍地已受到处理并缴清社会抚养费的,区人口计生委不再处理。

五、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齐抓共管单位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按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履行部门的各自职责,齐抓共管,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水平。

综合治理办公室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作为综治工作的重要内容。

建设部门审批施工许可证等证照时,要查验用工人员的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反馈到现居住地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

公安部门每季度要将流入育龄人员暂住登记情况反馈给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站。每年两次(6月、12月)向区人口计生委提供流入人员的死亡、迁出、迁入、出生、暂住等情况。

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同时,每年两次(6月、12月)向区人口计生委提供当年发生的婚姻情况。

工商部门每季度要向流入人口现居住地的计生部门,反馈办理营业执照和查验《婚育证明》的情况。

房管部门每季度要向流入人口现居住地的计生部门,提供区外户籍人员购房的详细个人档案情况。

教育部门在办理入学入托手续时,向区人口计生委提供区外户籍学生的家庭成员情况和家庭住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劳务用工手续》时,应将办理《婚育证明》作为外出务工条件,每季度将办理情况反馈区人口计生委。

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要负责被招用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属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凡出现违法生育的,将予以一票否决。

六、考核奖惩

1.考核内容。流动人口组织管理、制度管理、查孕环率、验发证率、清查验证、宣传教育、“三生”服务、群众满意度。

2.考核口径。①区内跨乡镇居住的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未满3个月,违法生育的,纳入户籍地考核;3个月后违法生育的,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实行双向考核。②区外出的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纳入户籍地考核。

3.奖惩。对管理到位,服务优良,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将予以表彰;对疏于管理,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严重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计划生育综合评先资格。

七、其他

第2篇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进一步抓紧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各级有关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制本意见。

一、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对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计生主任均实行岗位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对计划生育工作做到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具体工作中,村书记、村委会主任要亲自抓,其他班子成员要分片抓,单位和村里的计生主任要具体抓,党员和群众代表要协同抓,全办事处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待遇落实方面实施绩效工资制,对完成人口责任目标的村,每年底村书记按每月570元,村计生专干按村书记工资的80%的标准兑现落实全额工资;对完不成人口责任目标的村只兑现基础工资,并对所属村的村班子和村干部实施责任追究,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属于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一律给予和撤职处分。

二、严格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严格流动人口定期联系制度。凡外出务工、经商的育龄群众,在流出前必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向村民委员会登记外出的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拒不向村民委员会登记外出的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的,除严格按《计划生育合同》、《计划生育公约》给予处罚外,并由村委会限期补办登记手序。流动人口流出后,一年内至少回户籍地查体1次,在流入地计生部门查体2次,并向户籍地村委会寄回在当地计生部门的查体证明函。

三、实施联合办公和部门信息共享制度

派出所在办理新生儿落户口和迁入人口户口时,要严格审查计生证明。对无户籍地计生部门开据的有效计生证明的,一律不予办理落实手序;街道办事处卫生院在办理住院接生时,要查验孕妇的《生育证》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对手序不全的一律不予办理住院手序;街道办事处防疫站在计划免疫时,要认真核查登记接种婴儿的出生信息,定期向同级计生部门通报接种信息情况。

四、严格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制度。

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凡举报内容经查属实并为首次举报的,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举报政策外怀孕的奖励每例1000元;举报政策外生育一胎的每例奖励2000元,举报政策外生育二胎的每例奖励3000元,举报政策外生育三胎的每例奖励4000元。在举报过程中,实行专人接受、专人登记,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工作制度的实施。

第3篇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对象:只生育一个子女、未满14周岁,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妻。

所需材料:上环证明,双方申请并盖有双方村(居)委会或单位计生办印章的申请表一式三份,子女近期免冠一寸照片1张。

办理单位:加盖所在镇计生办公章后到庐山区人口计生委办理。

办理时间:材料齐全,审核合格,即时办理。

二、《一胎生育证》

对象: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为初婚、未育、未抱养的夫妻。

所需材料: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育龄妇女信息卡(常住人口)或计划生育接收管理证明,由双方申请、并持盖有双方单位计生办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的申请表,女方近期免冠一寸相片2张。

办理单位:夫妻一方户籍地所在地的镇计生办。

办理时间:材料齐全,报镇政府分管计划生育领导审批,审核合格即时办理。

三、《再生一胎生育证》

对象:符合《条例》规定条件可以再生育一胎的夫妻。

所需材料:双方书面申请,双方单位或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的详细计划生育证明,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是离婚条件的还需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符合条件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夫妻双方是农民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计办审核批准并发证。夫妻一方为非农户口的由区人口计生委审核批准并发证。

对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

办理时间:女方户籍地的镇计生办5日内审核,材料齐全合格后,通知其到镇计生服务所进行优生检测和尿检,已怀孕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并退回材料;未怀孕的,5日内报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5日内通知申请人领证,办证员凭计划生育分管领导签字发证。

四、人口指标

所需材料:需一胎生育证或再生育一胎生育证,双方户口本原件,结婚证,长效节育措施证明,婴儿出生证明,并持有双方所在村(居)委会农业人口指标申请表(加盖公章)。

办理单位:是农业户口的,由镇计生办办理;非农的由单位(居委会)计生专干到区计生委代为办理。

办理时间:材料齐全,审核合格,即时办理。

五、计划生育相关奖扶优惠证件

对象:符合计划生育优惠奖扶对象。

所需材料: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两寸1张家庭合照,填写好加盖公章的优惠证申请表。

办理单位:区人口计生委。

办理时间:材料齐全,审核合格,即时办理。

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对象:外出务工且已满18周岁的本镇公民。

所需材料:持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近期免冠一寸相片2张、流动人口审批登记表(加盖公章)。

办理单位:镇计生办。

办理时间:材料齐全,审核合格,即时办理。

七、病残儿鉴定

对象:已生育一孩并是独生子女的夫妻。

时间:每年6月15日以前上报市计生委。

所需材料:病历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母子合影照片(两寸)、九江市病残儿鉴定报批表、尿检记录。

第4篇

一、基本情况

(一)健康状况良好,但建立健康档案的比例低

据调查,最近一年没患过病的比例为92%,这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87.6%,说明我省流动人口身体健康状况良好,优于平均全国水平。但是,在本地所居住社区是否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比例仅为22.93%,但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6.91%。

(二)就诊主要以门诊为主,门诊住院报销比例低

调查的流动人口中,生病后选择的治疗机构最多的是本地综合/专科医院,占32.89%;其次是本地个体诊所28.72%和本地药店20.67%;选择去本地社区卫生站治疗的占9.46%。通过对比发现,选择在本地社区卫生站治疗的比例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在本地个体诊所治疗的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其它的则基本一致。

调查的流动人口中,生病后选择的就诊方式以门诊为主,达77.39%,但仍然低于87.27%的全国平均水平;诊断后住院的比例为16.61%,高于全国平均水平7.98%;急诊则比全国平均水平稍高。

调查的流动人口中,只有25.45%的流动人口报销,74.55%的流动人口没有报销,这比全国平均水平略高。报销机构中,以医院当场报销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中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为主。

(三)出生子女性别比例失调,但比去年有所改善

据调查,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数为2610人,生育一孩的为1271人,二孩的为1078人,三孩的为121人,四孩的为14人,未生育的为126人。

调查的流动人口0-14岁子女中,男孩占53.1%,这相对2012年男孩占比56.3%有所降低;女孩占46.9%,这相对2012年女孩占比43.7%有所提高;男女比例从2012年的128.9:100降低到113.40:100,这说明男女性别结构失衡现象得到改善。

(四)生育地点以户籍地为主,现居住地生育比例逐年提高

调查的流动人口0-14岁子女中,大部分在户籍地出生,占76.75%。其中,农业户口的为78.05%稍高于非农业户口;有一小部分选择在本市县区出生,占17.09%,农业户口为16.35%稍微低于非农业户口。

(五)分娩地点以医院为主,非农业户口比例高于农业户口

调查的流动育龄妇女中,选择在医院分娩的占大多数,比例为87.06%。其中,非农业户口性质的流动人口为90.03%,显著高于农业户口。

(六)政策符合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多孩率高于去年水平

调查的流动人口0-14岁子女中,政策符合率为83.8%,比去年的符合率提高了1.4个百分点。其中,农业户口的政策符合率为83.6%,低于非农业户口的85.2%。此外,按怀孕前是否流动出生的0-14岁子女中,怀孕前流动的符合政策的比例82.4%低于怀孕前不流动的比例85.3%。

(七)避孕节育以长效措施为主,主要由户籍地落实

湖南省流动育龄已婚妇女的避孕节育措施中,避孕节育主要由宫内节育器和女性绝育构成。其中,采用宫内节育器的比例为40.12%;采用女性绝育的比例为38.18%;使用的为19.8%;采用男性绝育的为1.1%;采用口服及注射用避孕药的为0.22%;采用皮下埋植的为0.31%;采用避孕药的为0.22%。由此可见,湖南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长效避孕措施落实比例在80%以上,这和全国的平均水平基本上持平。

据调查,流动人口主要是从户籍地获得避孕方法,达70.31%,流入地仅为25.33%。从机构来看,主要来源于计生服务和医疗服务机构,占89.08%。

(八)现居住地药具应用和知晓服务机构情况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调查的目前使用、避孕药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中,在现居住地接受和避孕药服务的占95.7%,一般由计生专干送达,或者在指定发放地点免费领取,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86.90%,这说明流动人口避孕药具获取情况良好。

调查的湖南省流动人口中,有87.08%的已婚育龄妇女在本地被告知服务机构地址、电话,比全国水平的75.42%高出了12个百分点;90.27%的已婚育龄妇女在本地接受宣传品及咨询服务,比全国水平的80.06%高10个百分点。这表明大部分已婚育龄妇女接受当地计生机构和卫生机构的服务。另外,通过对比发现,湖南省婚育水平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九)避孕节育信息报告率低,婚育证明持证率较低

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信息报告单由本地政府负责向户籍地报告的占61.7%,需要自己邮寄报告单的占38.3%;实际报送户籍地的比例只有57%,和全国平均水平基本一致。调查的已婚育龄妇女中,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占53.4%,这低于全国平均水平56.8%。同时,97.3%的已婚育龄妇女在本地接受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这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据调查,流动人口独生子女领证率为26.81%,这比2013年湖南省流动人口的25%提高了1.81个百分点,说明流动人口的婚育意识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

二、政策建议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意识

1.提高生殖健康自我保健意识。为流动人口提供免费的、科学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发放相关的小册子、折页等宣传资料,传授避孕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性科学知识,开设12356热线咨询,开通青年生殖保健咨询热线电话等。

2.转变传统的婚育观念。宣传新的婚育风尚,采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对个性人群更应进行面对面的宣传。

(二)开展社区服务,提供及时、周到、优质的生殖保健服务

1.提供便捷的日常生活服务。在各社区增设免费药具发放点,提高药具普及和使用比例,加强药具使用和术后恢复情况随访,保护流动育龄妇女身心健康,实行人性化的服务,千方百计的为育龄妇女考虑,在本地尽可能多地提供孕环情检查。

2.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在改进原有的避孕措施的基础上,宣传避孕节育新技术,推广副作用小、性价比高的新型宫内节育器,提高广大育龄群众对宫内节育器的认同感。

(三)加强综合治理,完善计划生育和公共服务机制

1.加大对公共卫生的投入力度。各级政府应积极贯彻并落实国家方针政策,提高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视程度,拓宽筹资渠道并合理核定用于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的财政成本,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经费纳入财政正常的预算支出范围,保证资金投入。

2.计划生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统一协调。各部门在管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工作的同时,要大力协助计生工作的开展,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双向管理。

(四)加强信息管理,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完善社区服务体系

1.提高问卷调查设计的合理性。在开展计生工作过程中,涉及到许多个人隐私问题,再加上此次问卷设计的合理性欠佳,使得所得到的数据失真,调查数据与实际情况有一定的偏差,导致分析结果难以解释。

第5篇

(一)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1、奖励对象:年9月1日以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一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且夫妻双方或一方及小孩户籍在本区常住本区的。

2、发放标准:每户一次性发给1000元奖励费。

3、发放渠道:

(1)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及城镇夫妻双方均为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家庭户由户籍所在地镇(街)负责发放。

(2)户籍在本区且居住在本区,在本区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作,其企业无法兑现奖励费的员工,持所在单位有效证明,由户籍所在镇(街)负责发放。

(3)夫妻双方在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500元;夫妻一方在区内有工作单位的,另一方无单位的,由有单位方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1000元。

(4)区内教育系统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区教育局统一发放。

(二)放弃再生育家庭的奖励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1、奖励对象:农村生育一个女孩和城镇居民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2、发放标准:每户一次性发给2000元的奖励费。

3、发放渠道: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镇(街)负责发放。

(三)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夫妻的奖励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1、奖励对象: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一方已落实绝育措施的。

2、发放标准:每户一次性发给2000元的奖励费。

3、发放渠道: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镇(街)负责发放。

二、关于特别扶助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一)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扶助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1、扶助对象:夫妻双方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户籍在本区且常住在本区的农村和城镇独生子女伤残等级达3级以上的伤残家庭。

2、扶助标准:夫妻双方每人每月发给300元的扶助金,直至子女康复为止。

3、发放渠道: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镇(街)负责发放。

(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扶助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1、扶助对象:夫妻双方年1月1日以后出生,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及收养的,女方年满49周岁的家庭。

2、扶助标准:夫妻双方每人每月发给400元的扶助金。

3、发放渠道: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镇(街)负责发放。

三、关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一)扶助对象:居住在本辖区的农村城镇居民(含流动人口)在本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经县(区)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组织鉴定为三等(含三等)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

(二)扶助标准:二等手术并发症每人每月300元;三等手术并发症每人每月200元直至治愈或康复。

(三)发放渠道:由区计划生育服务站负责发放。

四、关于奖励扶助的办理程序

(一)符合法定奖励条件对象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其他有效证明,向户籍地村(社区)领取《区法定计划生育奖励费申领表》,提出申请;

2、村(社区)调查、核实并张榜公布十日后,若群众无异议,将申领表及有关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上报镇(街道)计生办审核;

3、镇(街)计生办审核同意后,将申领表、汇总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有关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批;

4、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批准同意后按本规定发放。

(二)符合特别扶助条件对象办理程序

1、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子女死亡或伤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

2、村(社区)核实后,将申领表及有关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上报镇(街道)计生办审核;若夫妻双方户籍地和常住地不在同一个镇(街),申领表中需由户籍所在地村(社区)、镇(街)计生办盖章,并注明享受独生子女奖励费情况;

3、镇(街)计生办审核后,将申领表、汇总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有关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批;

4、区人口计生局批准同意后按本规定发放。

(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的资格确认程序

1、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由省人口计生委制作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身份证、婚育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村(社区)委会收到并发症人员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完成对当事人申请材料的审议工作。无异议的,签署申报资格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镇(街)计生办审核。

3、镇(街)计生办对村(社区)委会申报的并发症扶助人员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无异议的,在《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婚育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上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批。

4、区人口计生局对镇(街)计生办报送的并发症扶助人员资料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五、法定奖励及扶助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1、镇(街)计生办要建立法定奖励及各类扶助对象资料档案,并报区计划生育局备案。

2、区、镇(街)、村(社区)负责审核、审批的有关工作人员要落实责任制。严禁、。对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给予兑现奖励费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理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应责令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于奖励对象领取奖励费后,违法再生育的,计生部门要及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生育服务证》,追回奖励费,并按《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法定奖励及各类扶助经费由区财政每年列入预算,由区人口计生局核发。

5、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法定奖励及扶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每年组织一次联合督查,确保经费专款专用,发放到位。

第6篇

齐来涨姿势,解读婚育证明是什么。说起婚育证明,相信很多人都对它非常陌生,特别是对于未婚未孕的年轻人来说,以为这个是与结了婚的人相关的,与自己没有半点关系。事实上,婚育证明不仅与结婚的人相关,还与未婚的人息息相关哟,想知道这个婚育证明小本子是什么,那就认真往下阅读吧。

婚育证明是指计生部门开具的证明当事人婚育状态的证明文件,已婚已育的文件样式和未婚未育的大致一样。由此可见,这个小本子是婚育情况的证明,所以说未婚未孕的人也应该持有这样的一本证明。

说到这个婚育证明,大家问得最多的就是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那么这个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又是怎么回事呢?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证明流动人员的身份、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便于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管理;是便于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免费向流动人口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政策咨询、避孕药具、孕情、环情、病情检查,以及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现居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要求育龄妇女(15--49岁的女性人口)和流往省外的男性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在离开户籍地前,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这是非常有必要的。...

【婚育证明要什么证件】

想生娃,并不一件容易的事情,先不说备孕的艰辛,在开展这项造人计划之前,还要和各种证件打交道哦。如果女方的家不在现居住地,那么在生小孩之前需要提供女方当地的婚育证明,然后计生办才能开具准生证。看到这里,大家是不是觉得婚育证明的用处非常大呢?事实上也如此,异地婚假需要办理的证件还是蛮多的。那么婚育证明怎么开?需要什么证件呢?马上为大家揭晓。

【未婚未育婚育证明办证材料】

1、申请人持本人一寸近期照片两张、户口簿、身份证,

2、已婚的应持结婚证,已生育的持生育服务证、落实节育措施证明、查环查孕证明;

3、政策外生育的,需持社会抚养费征收收据等证件,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流程】

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即您所指的未婚证明)。办理时需您本人亲自到场,持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如您本人不能亲自到场,可以委托别人代办,需提交的材料有:您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公证书原件、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已婚已育婚育证明办证材料】

1、申请人持本人一寸近期照片两张、户口簿、身份证,

2、已婚的应持结婚证,已生育的持生育服务证、落实节育措施证明、查环查孕证明;...

【婚育证明在哪里开】

说起这个婚育证明,相信很多人都没有将它放在心上,这些东西平时看起来都没有太多的用处,但是遇上关键时刻,比如是遇到应聘事业单位或是公务员,办理入户、落户和求学等事情,往往就会被这种的证明卡住。所以说,事先了解好婚育证明的知识,才能以不变应万变,在真正需要的时候也能及时办理。那么婚育证明在哪里开呢?就让万能的妈网百科来给大家详细说说吧。

办理《婚育证明》的公民,到村(居)民委员会开具介绍信,然后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办理。

申请办理《婚育证明》的公民,应携带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3、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即时予以办理。公民认为符合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而发证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婚育证明有什么用】

很多人因为并不知道婚育证明有什么作用,因而没有放在心上,觉得办理或者不办理都没有太多的影响。其实婚育证明的作用与我们的关系可大着呢,作用也非常强大,如果你并不了解实情的话,不妨听听妈网百科是怎么说的哦。

婚育证明是指计生部门开具的证明当事人婚育状态的证明文件,不仅有已婚已育的证明,还有未婚未孕的证明哦。婚育证明主要是给当事人婚育状态出证明的本子,可别小看这样的一个本子,如果你是外来媳妇,想要在夫家生娃,那么准生证的办理,一定要出示你自己的婚育证明,然后才能生娃。

另外,外来务工人员在办理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交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便将我们纳入了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对象,这就意味着我们就可以在当地享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而不用再花费时间、路费回原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的检查。遇到什么困难还可以得到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帮助哟,是不是非常有用呢?

另外按规定有关部门在审批流动人口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没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不予批准。对拒不按规定办理、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当地可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罚款。看到这里,你还敢轻视婚育证明的作用吗?...

【婚育证明过期了怎么办】

相信通过上面的介绍,大家已经知道了婚育证明的重要性,那么是不是办理了一张婚育证明,就能终生生效呢?会不会过期呢?过期了又应该怎么办呢?想知道答案的你,岂能错过下面的精彩内容?

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的婚育证明,仅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不超过三年。不可能是长期有效的,因为机构也不能长期证明你是未婚还是已婚是吧,自身情况也是有变化的,三年的时间会发生很多的事情。如果婚育证明过期了,过期了就不能用了,这个时候需要重新开证明。

第7篇

为加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盘棋”新机制建设,推动我县统筹城乡发展进程,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盘棋示范县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2011年在全县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盘棋”示范县(乡镇)创建活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中心,以创新服务管理机制为突破口,以实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体化、均等化、规范化为目标,全面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证二合同三承诺服务管理新体系”(即:强化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落实流动人口房屋租赁合同、劳动用工合同;流动人口所在社区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签订《公民文明守法承诺书》、《房屋租赁社会责任承诺书》、《劳动用工社会责任承诺书》)、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两项制度”(即流出人口服务管理制度、流入人口服务管理制度)、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四项机制”(即:清理清查机制、以房管人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区域协作机制)、推行“五项均等服务”(即:宣传技术均等服务、避孕节育均等服务、健康检查均等服务、便民维权均等服务、奖励优待均等服务)的服务管理模式,确保成年育龄妇女办证登记率、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查证建档率、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知晓率、流动人口出生政策符合率达到95%以上;流入已婚育龄妇女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免费技术服务达到90%以上;流动育龄妇女“三查”率达到90%以上,形成特色明显、服务优质、管理有效、群众满意的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新机制、新模式,确保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在我县的全面贯彻落实。

二、实施步骤

我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盘棋”示范县(乡镇)创建活动从2011年3月开始,至2011年9月底,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1年3月1日—3月30日)宣传动员。召开动员大会,制定实施方案,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阶段(2011年4月1日—9月20日)目标实施阶段。主要完成以下工作目标:一是统筹城乡发展,建立“一证二合同三承诺”服务管理新体系。坚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员服务管理,建立以流动人口居住证件为基本依据,以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为重要手段,落实居住证管理制度、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制度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明确居住证件持有人、房屋出租人、用工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形成“一证二合同三承诺”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体系。综治、公安、人社、民政、经贸、住建等部门都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县、乡(镇)和社区(村)三级职能分工,坚持“以人为中心”,推动工作重心下移,努力形成“以房(业)办证、以证服务、共担责任、协同运转”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体系。二是落实“两项”制度,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源头管理。一要建立流出人口“四个一”管理制度。强化源头管理,在户籍地流出人口管理中实行“四个一”管理制度。即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办理一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签订一份计划生育合同、落实一项有效避孕节育措施、留下一个有效联系方式。以村民自治为抓手,将流出人口纳入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实现群众自律自管。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协作,积极主动与流动人口聚集地县、乡镇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作服务管理协议书》,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对需要协查的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坚持发送协查通知单,请求有关县、乡镇政府工作部门给予协查配合。落实流出人口档案管理,对于流出重点管理对象通过PADIS信息平台进行核查,及时掌握流出重点管理对象婚育变化情况。依据村民自治章程,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村民自治范畴,紧紧依靠群众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打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计生部门紧密配合,在本县流出人口比较集中的外省县建立劳务办事机构,并加挂“外出务工人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公室”牌子,也可成立流动人口党支部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履行流动人口便民服务、计划生育维权等综合管理协调职责,解决流动人口“管不着、无法管”的问题。对流出人口坚持做到“六清”,即:流出时间清、居住地址清、从事职业清、婚育现状清、节育措施清、奖罚情况清,努力提高流出人口的办证率和《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回寄率。二要建立流入人口“七项”管理制度。建立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登记制度,对每个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情况进行登记入库,确保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掌握每个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生育信息,切实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建立清理清查制度,以提高婚育证明办证率、持证率、查验率为突破口,每年定期会同公安、工商、房管等部门对辖区流动人口进行清理清查;建立《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制度,及时掌握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并与常住人口一样纳入服务管理;建立计划生育合同制度,落实有关部门、企业、雇主、房主、房客、社区、育龄妇女等方面互签计划生育合同,夯实各自责任;建立“以房管人”制度,对租赁房屋的流动人口,人口计生和公安部门要相互配合,实行“旅店式入住”,落实房主责任;建立信息通报制度,通过电话、信函、网络平台等形式和渠道在流入流出两地之间经常交流流动人口有关情况;建立工作考核评估和奖惩制度。各级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三线”考核内容,并进行单项考核,综合评估。三是强化“四项”机制,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全面服务管理。一要实施跟踪服务,建立清理清查机制。各乡镇要紧紧抓住“双节”、农忙季节农民工返乡较多等关键时段,深入开展以流动人口重点对象清理清查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月活动。县、乡镇政府坚持每月组织公安、工商、人口计生等部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查,并使之制度化。流动人口聚居地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计生服务专(兼)职工作人员,流动人口集聚100人以上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应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实施“内清外查”措施,组织专门技术服务工作组到流出人口聚集地开展跟踪服务,实现流动人口底子清、情况明的管理目标。二要创建先进社区,推行以房管人机制。按照县人口计划生育局、公安局、住建局《关于认真做好城市社区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依托社区管理,建立“逐户建卡、以房管人、共同管理、优质服务”的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制。逐楼、逐户、逐人登记建档,摸清各类育龄人员底数,建立《已婚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已婚育龄人员入住所在社区要督促租户与房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与辖区居民一同纳入服务管理范围,社区计生干部和楼院长实行周巡访月排查制度,及时掌握动态信息,落实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享受同等计生宣传和生殖保健等服务措施。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和社区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社区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先进社区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均等化”目标。三要构建信息平台,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人口计生、统计、公安、民政、卫生、人社等部门管理资源,构建和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开展流动人口变动趋势监测预警和综合分析,实现流动人口信息跨部门、跨系统共享。充分发挥国家、省、市、县四级信息平台作用,加大全国流动人口PADIS信息平台监测应用力度,坚持“日登陆、旬报告、月通报、季考核”制度,确保国家流动人口PADIS信息平台县区、乡镇两级应用率达到100%,网络化协作信息接收率100%,重点服务管理对象信息反馈率100%;省级全员流动人口数据库个案录入率达到95%,全年维护和更新网络平台不少于四次;认真落实县人口计生、卫生、民政三部门《关于建立人口信息资源交换和共享机制的实施意见》,以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流动人口信息平台(PADIS系统)为基础,建立出生实名登记通报制度、二胎引产报告制度、婚姻登记定期报告制度和领抱养通报制度,实现政府部门之间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目标。四要实行一体化管理,建立计生服务管理区域协作机制。按照“区域联动、信息互通、合作共赢”的原则,强力推进区域协作。切实落实西北五省《计划生育区域协作管理工作和保障措施协作办法》明确的相关职责任务和县人口计生局《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的实施意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和服务实施方案》要求,积极参与跨省和省内区域协作,居住地、户籍地要及时为群众办理相关证件;群众来电、来函和投诉案件要能够及时处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孕环检报告单全部由人口计生部门通过信息网络或邮政信件向户籍地通报;认真做好《婚育证明》管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与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等项工作的协作配合。切实加强人口统筹管理,计生、财政、公安、统计、教育、民政、人社、住建、卫生、工商等部门要不断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形成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合力,努力实现工作措施到位,信息畅通共享,协调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实现计生工作区域管理一体化、规范化目标。四是落实“五项”均等服务,夯实流动人口“一盘棋”基础。一要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充分利用人口计生系统城乡技术服务网点、流动服务车等服务资源,落实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主动为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孕情、环情和健康检查,并通过国家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向户籍地通报有关情况,做到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确保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技术服务和孕情、环情、健康检查免费服务率达到90%以上。二要落实流动人口避孕药具免费发放服务。创新发放模式,通过“多点分布,送领结合,卡网结合,委托发放,社区服务,自助服务”等模式,拓宽发放渠道;利用节假日开展送宣传、送知识、送服务、送药具活动,丰富发放手段;在辖区所有社区、流动人口集聚企业、工地、集贸市场等处设立标识明显的药具免费发放点,有条件的地方设立自动发放机,提高药具可及性,实现流动人口避孕药具免费发放服务全覆盖。三要落实流动人口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拓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内容,将流动人口纳入当地免费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育龄妇女健康检查等项目中,实现流动人口在其实际居住地得到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婚前、孕前检查和育龄妇女健康检查治疗等服务。四要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服务。认真落实国家流动人口便民维权十项措施,免费办理计划生育相关手续,开展流动人口“关怀关爱”送温暖活动,实行政府多个部门、多种服务行业联合办公,窗口式受理、敞开式审核、一站式服务的工作模式,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平台。五要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服务。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自觉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流动育龄夫妇,可按规定给予奖励;流动人口晚婚晚育或在实际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休假等待遇。

第三阶段(2011年9月21日—9月30日)自查自验阶段。各乡镇将创建情况自查申报县人口计生局,县人口计生局逐乡镇验收后申报市计生局进行验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保障机制。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人口计生局局长任副组长,财政、公安、统计、教育、民政、人社、住建、卫生、工商、经贸、综治、发改、扶贫、农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口计生局,由人口计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创建机构,制定出台创建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各成员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作为全局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服务管理范畴统一决策,每年至少要听取两次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汇报,专题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发改、公安、民政、住建、卫生、财政、人社、经贸、计生等成员部门要认真落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下发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任务表的通知》,切实履行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组织流动人口联合巡检,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应积极主动的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计生牵头、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人口计生综合治理机制。

(二)强化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服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县、乡、村(社区)三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配齐配好人员,定期组织培训,提升干部素质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能力。加强城镇社区计生队伍建设,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或招聘大学生村官,力争为每乡镇配备1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管员,城关社区要管好用好已经配备的计划生育管理协管员,全面夯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

第8篇

西安市人口计生委明确提出七项措施,方便群众办理生育登记和计划生育相关证件。这七项措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充分体现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服务的宗旨。

近期,陕西省西安市人口计生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生育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从目前群众普遍关注的难点问题出发,重点回答了生育登记在哪儿办、怎样办、特殊情况该咋办的问题。

这七项措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充分体现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服务的宗旨。

一是加大政务公开力度。群众以后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的依据、申请程序和条件、办理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表格式样、是否收费、服务承诺以及各乡镇(街办)、社区(村)人口计生部门(干部)的服务电话等信息可通过网站、报刊、办事场所、公告或电话等查询得到。要求从开发商售楼时起,乡镇(街办)必须主动做好衔接,明确新建住宅小区居民的办理生育登记和计划生育相关证件的地点,在新建住宅区物业办等显著位置张贴公告的同时,在区县人口网公开。开发区与行政区要联合将重叠区域群众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的受理单位在住宅区公告。

二是简化和规范办证要求。群众办证所需材料要进一步精简,不必要的材料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对群众办证所须提供的材料、登记或办证的地点、办事程序等要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到位。对有实际困难的群众,工作人员要主动上门办理。要注意发挥村(社区)的作用,探索全程办理服务制,在办理相关证件过程中要注意保护申请人的隐私。

三是落实首接责任制。办理一胎生育登记备案应遵循以人为本、方便群众、就近办理的原则,特别是流动人口、人户分离、空挂户、口袋户、集体户、人才交流中心等特殊人群办理一孩登记,实行首接责任制,可就近在现居住地按程序衔接、协调、办理。提倡群众在户籍地办理,以女方为主。首接地所在的乡镇(街办)要主动与申请人户籍地的乡镇(街办)核对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申请人。首接地在办理生育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交换平台或者信函、传真等向申请人的户籍地或现居住地通报办理情况。

四是实行特殊情况承诺制。对于流动人口、人户分离、空挂户、集体户、口袋户、人才交流中心等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证明婚育状况、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的,首接地可根据当事人的承诺,为其办理生育登记。承诺书必须在办理现场用黑色签字笔当面填写,以便长期保存。各区县、高新区和沣东新城人口计生部门必须将原件按照永久档案保管,并建立查询目录,以便今后查证。

五是逐步推行预约办证制度。提倡电话和网上预约办事,减少群众往返次数,缩短办证周期。在群众电话或网上咨询预约时,如全员人口信息库中个人婚育信息完整的,可凭身份证办理相关证件。对全员人口信息库中个人信息不全的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或网上回复告知所需材料,预约办理相关证件。积极探索网上办理生育登记。

六是加快服务窗口建设。各区县、高新区、沣东新城要加快便民服务大厅建设,各乡镇(街办)要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人口计生服务窗口,实行集中办证。没有政务大厅的,人口计生部门要设立便民服务窗口,方便群众办证。要求办证工作人员增强责任心,所有工作日能够为群众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不得附加其它任何条件搭车收费。

七是强化考核和行政问责。要求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把方便群众办证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年度人口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因工作人员推诿、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生育登记或相关证件,造成群众上访或负面舆论影响的要严肃追究具体办事人员及相关领导的工作责任。

(作者单位:西安市人口计生委)

第9篇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维护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减少违法生育,提高全乡计划生育整体水平,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我乡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工作为依据,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把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纳入日常计生工作的议事日程。我乡成立了以乡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村也相应成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拟定流动人口工管理、《婚育证明》办证、验证,政策外生育查处等相关制度,完善流动人口首问责任制,责任追究制。进一步落实政府主管、部门配合、法人负责、村民自治、综合治理的流动人口管理运行机制。签订流动人口管理责任书,落实管理责任制,明确任务,督促工作,兑现奖惩,做好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常年做到流动人口有人抓、有人管。

二、强化管理,落实措施

一是深入进行思想发动,帮助流动人口提高认识,增强依法生育的观念,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防止意外妊娠发生;二是落实定期清查制度,以组为重点,“五清五落实”为内容(人数清、行业清、住处清、年龄结构清、生育情况清,婚育证明、定期服务、计生合同、节育措施、违法处理落实),加大清查力度,建立完善清理登记、入户登记及相应处理情况档案资料。把强化《婚育证明》管理作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源头来抓,通过办证查证,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流向,了解流动人口的婚育情况,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三是建立举报制度,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确保违法怀孕行为早发现、早核实、早处置,有效的防止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行为的发生。四是明确责任,齐抓共管,有效控制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行为。加强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力度,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理顺生育秩序。

三、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维护合法权益

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做到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上门、避孕药具送上门、生殖健康服务到人,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外出人员须出具计划生育协议,婚育情况、节育措施、违法生育处理情况等相关手续。流入人口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与当地居民实行“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免费定期开展生殖健康检查,为她们查环、查孕、查病和治病服务,指导流动人口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将其结婚、生育状况通报户籍所在地。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活、生产、生育方面的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超级秘书网

四、双向管理,齐抓共管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做好“两地”间的信息联络、反馈工作。完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情况。建立户籍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制度,村要与流动人口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完善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常化管理制度,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将流入人口纳入各村总人口数,签订计生协议,实行与户籍人口同管理,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步入正常轨道。

第10篇

一、清查对象

清查对象是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重点清查流动人口工作、居住较集中的市场、路边店、企业和出租房里的流动人口。

二、清查内容

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建档、《婚育证明》办证和查验、避孕节育措施、孕环情监测落实等情况。

三、清查方法

采取集中清点区域与提取相关职能部门流动人口信息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集中清点区域为主

各街道根据各辖区流动人口分布情况,划分出本辖区流动人口集中的重点区域,组织街道流管员、协管员、社区计生专干、社区计生协管员进行集中清理,重点排查新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信息、重新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动员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检。

(二)提取相关部门流动人口信息为辅

各街道根据市计生委等十部门下发的文件精神,做好相关部门流动人口信息的采集工作。活动期间重点到辖区内的中小学、幼儿园和派出所,获取流入已婚育龄妇女信息进行核对、录入。

四、清查步骤

(一)组织动员(2月21日-23日)

各街道要按照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清查方案,组织召开街道计生办和社区计生工作人员动员会议,结合各街道具体情况,部署清查工作,明确清查范围和清查任务。划分出辖区内的重点区域和流动人口较多的企业,列出每个区域(企业)的清理清查时间,并于2月23日下班前上报到区计生局流管科。

(二)集中清查(2月24日至3月31日)

1、重点区域清查

各街道计生办要组织相关计生工作人员,按照清理时间表,对重点区域内的市场、路边店、出租户、企业,进行逐摊、逐店、逐户的流动人口清理清查,采集新流入流动人口信息,对原有信息进行核实,查验《婚育证明》,动员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到指定地点进行孕环情监测,指导辖区内企业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及时将个案信息报所在辖区的街道计生办。

2、信息整理核查

街道计生办将清理出新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录入省平台;属于区间的特殊人员,街道计生办上报至区计生局流管科,由流管科通过市FTP“流动人口清查交流平台”通报居住地,居住地核实、反馈后向户籍地交流;属于在区内街道间的跨街流动人口信息,由各街道计生办自行将其通报给居住地所在的街道计生办。每周五上午10点前各街道计生办将本周工作情况上报区人口计生局流管科。(表二)

(三)督导验收

区人口和计生局将对清查情况进行日常指导和检查。定期抽查省平台信息,通报各街道已婚育龄妇女信息的录入情况和信息质量。根据各街道上报的重点区域定期到市场、路边店、企业、学校、幼儿园进行抽样检查,并和省平台信息进行核对,对发现问题较多的街道必须重新组织清查,补登遗漏的个案信息。

活动结束后,结合区人口计生局一季度巡检,对各街道清查情况进行验收并应予以通报,检查结果将和街道流动人口协管员、社区计生专干第一季度的奖金挂钩。

五、工作要求

(一)边清查边核实录入信息。

各街道计生办在做好清查的同时,要及时将新采集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录入省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并及时进行交流、通报;对原有信息进行核实,婚、孕、育情况发生变化的,及时在省平台上变更、通报;经核实已不在辖区内居住的,在省平台上做“流入再流出”处理。

(二)做好《婚育证明》和孕环情监测工作。

各街道对流入育龄妇女持有的《婚育证明》经核实有效后,全部再查验一次,并及时在省平台上更改《婚育证明》有效期。动员、安排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到指定计生服务站(点)进行孕环情监测(或采用试纸进行孕检)。

(三)规范企业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各街道计生办要指定专人,指导辖区内企业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及时填写流动育龄妇女个案信息表;对流动育龄妇女婚、孕、育发生变化的,及时变更信息,并将个案信息报所在辖区的街道计生办;同时督促企业做好流动育龄妇女每年两次孕环情检测,确保落实到位。督促企业落实流动人口的各项奖励优待政策。

(四)做好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处理工作。

对清查出的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如果是市范围内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要及时与户籍地联系,双方协商,依法对流动人口进行处理,征收社会抚养费;如果市外省内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及时在省平台上通报其户籍地。

(五)街道计生办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

第11篇

第二条违反《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据本办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可以委托镇(管理区)人民政府依照规定代征,未经委托的任何单位不得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统一征收,镇(管理区)发现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及时上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立案调查,镇(管理区)给予全力配合。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镇(管理区)组织征收。

第五条违法生育对象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征收;违法生育对象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征收;违法生育对象的生育行为现居住地或户籍地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一方征收;当事人在一地已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重复征收。

第六条依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违法生育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严格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对该夫妇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一)违法生育对象属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首次缴纳达到40%以上,农村居民征收社会抚养费首次缴纳不低于1万元,城镇居民不低于1.5万元。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违法生育对象所在单位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定工资标准,社会抚养费按其实际收入核算征收标准全额征收。

(三)违法生育对象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其实际收入,社会抚养费按其实际收入核算征收标准全额征收。

(四)违法生育多孩的,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农村和城镇居民违法生育对象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各镇(管理区)上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征收标准不得低于征收总额80%。

凡是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发放“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证明书”。

第七条各镇(管理区)办理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时,首先要做好违法生育对象的调查询问笔录,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大队审核案卷材料后,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下达委托书和《社会抚养费征收事先告知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签收后,方可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条执法人员必须持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证》,方可从事执法工作。在执法过程中,至少有两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参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每年对全县执法人员组织两次以上执法业务知识培训,实现依法征收。

第九条社会抚养费征收必须出具《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并填写真实姓名、单位、违法生育时间及孩次、征收金额。其它任何票据一律视为无效票据,坚决杜绝使用行政事业收费票据征收、打白条征收、无据征收的违法行为,社会抚养费征收后,做到一人一据,票据一定要交给当事人。

第十条社会抚养费征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每月25日至30日必须先到县人口计划生育执法大队核算,再到财务科结算,上交县非税收入管理局专户。资金入笼后按比例返还到各镇(管理区)。坚决杜绝先分成再入笼的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后,50%返还到违法生育对象所在镇(管理区)计生办;委托镇(管理区)对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调控20%(其中10%用于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5%作为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基金、5%用于镇区计生服务站设施建设和设备更新等),80%返还到镇、管理区(其中:政府调配50%,计生办30%)。

第十二条县公安局、县法院、县卫生局等部门要全力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公安部门办理出生婴儿户籍登记必须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新生婴儿审核证明和所在镇区提供的出生婴儿信息卡方可办理;县法院要高度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非诉讼案件的强制执行工作,成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庭,专门负责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案件和其它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卫生部门要抓好出生人口实名登记制度和《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工作,属政策外生育对象,及时通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工商、税务等部门要配合计生部门核查名人富人违法生育的实际收入,以便核实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金额。县直各部门发现本单位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及时上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大队,并配合计生部门落实违法生育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每季度对各镇(管理区)下达一次抚养费征收任务,凡未完成征收任务的,给予后三名的镇(管理区)全县通报批评,全年未完成征收任务且位居倒数第一名的,严格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凡达不到规定标准征收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镇(管理区)调控比例由规定20%提升到50%;首征标准超过40%的,超额部分全部返还到镇(管理区)计生办。

第十五条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凡举报违法生育案件,经调查核实,按社会抚养费实际征收金额的5%奖励给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六条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突击月活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每年开展两次社会抚养费征收突击月活动,每季度下达一次征收任务,并将突击月活动期间征收情况和每季度下达征收任务完成情况下发通报。

第十七条征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超范围征收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入笼的;

(三)改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

(四)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

(五)、私私舞弊的。

第12篇

镇的违法生育90%以上是流出人口造成的为了破解这一难题,流动人口管理一直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积极向县局请示,县计生局于到新檀村就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办点示范。全镇流动人口管理现场会议在新檀村召开,之后,八个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模式迅速推向全镇。现在每个村的流出已婚育龄妇女,都依照上级要求与村上签订了合同书,找出了担保人,并按时向村上通报居住地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及时寄回有效的孕检证明;村上也及时为每个对象操持了婚育证明,建立了计划生育管理卡,流动人口以户籍地和现居地共同管理的工作格局初步形成。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为基础,对基层基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上级指示,对村务公开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并督促责任区、村对环境较差的服务室进行了整体搬迁。

落实经常性工作为主

一、健全工作机制。

各级目标管理考核中占有重要地位,计划生育工作是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并实行“一票否决”工作实践中,必需坚持“经常抓,抓经常”才干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一直把制度建设摆在第一位,为推动全镇计生工作。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推动经常性工作。今年以来,党委、政府先后联合下发了关于对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考核方法》关于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补充规定》镇人民政府以《督办通知》形式对节育手术实行月清月结。这一系列措施强化了责任区和村支两委的工作责任,基本做到每月一小结、每季一考核、年终大评估,从而真正实现了计划生育“以经常性工作为主”同时,镇里还出台了关于计划生育重大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机关干部职工计划生育管理的规定》等,使全镇的计划生育工作有章可循,有制度管人,有人做事。

实现工作重心下移

二、完善村为主和村民自治机制。

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之路、改革之路、殊途同归。镇自去年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来,计划生育村为主和村民自治。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全市的计划生育村为主村民自治经验交流会”上,洪山殿镇作了经验介绍。会后,镇党委、政府又对村民自治工作作了专门安排。依照党委、政府的工作思路,着手起草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议书》指导性条款。各村在此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如:柞子村、前塘村规定对两女户的小孩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全免费入学;永忠村规定对两女结扎户一次入500元养老,并在其小孩义务教育期间每年补助100元学费;梓木村规定对自愿放弃再生育的家庭一次性奖励1000元…7月底,已有37个村按法定顺序通过了新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有26个村与农户签订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议书》从而使我镇的计生工作走上了村民自治的良性发展轨道。

提升基层基础工作水平

三、加强流动人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