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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

时间:2023-05-30 10:26:1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户口迁移,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户口迁移

第1篇

1、16岁以前迁户口可以加投亲;

2、成年后只能是嫁娶或者工作单位调动才可以迁移;

3、因结婚迁移出去的只能离婚再迁回去;

4、因学校工作之类的要到期后自动迁回。

二、办理户口迁移需要以下证明:

(1)入户申请书;

(2)入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4)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5)迁入人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6)市局、分(县)局开具的入户证明。

三、办理的流程如下:

(1)去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

(2)由原籍拟迁入户的户主开具同意接收证明;

第2篇

1、当事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以及原件和复印件,到想转去户口的目的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一张准迁证。

2、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示户口迁移证,转移户籍关系。到目的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确认户口迁移,当地派出所一般会出具户口变更联系单。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

户口迁移证办理的流程是:

1、先由户口迁移办理的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再经过迁移目的地的户口登记派出所审核,符合迁移条件的,报上一级分(市)县局审批,审批后出具《准予迁入证明》。

2、当事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回到原户口所在地下户,由迁出地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3、当事人再凭《准予迁入证明》、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到迁移目的地的户口登记派出所上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六条,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

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来源:文章屋网 )

第4篇

    赵某(男)与李奇(女)(均为化名)2004年8月通过广州市某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婚后共同购置的位于广州市XX区XX路XX号2202室的房屋一套归男方所有,由男方一次性向女方支付房屋补偿款60万元,女方将户口迁出该套房屋。

    离婚协议生效后,男方赵某如约支付了房屋补偿款60万元,但女方李奇却拒不将自己的户口迁出。2005年5月,广州房价有下浮的趋势,赵某想将XX路房屋抛出出国深造,便委托中介挂牌出售。但被中介告之,由于该房内有女方李奇的户口,所以连续三个看房人都相继告吹。赵某没有想到户口问题会引起如此严重的后果,因此,强烈要求女方户口迁出。女方李奇称,其离婚所得的60万元已花去大部分,现所剩只有20万元左右,已买不起住房。若男方赵某想让自己户口迁出,需另行支付5万元经济帮助款。赵某十分生气,遂诉至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李奇应将户口迁出,但户口迁移不属法院审理范围,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赵某败诉后,在律师的调解下,向女方支付了两万元,女方才将自己的户口迁至其父母家,此事才有一个了解。

第5篇

户口迁移证遗失补办程序

第一步:户口接收地派出所出证明,证明没有收到迁移证,特别强调要写明遗失原因。

样本: 张xx,女,身份证号xxxxxxxxxxx,系中国人民xx大学xx工程系200x级学生。该生于200x年x月毕业,分配至xx省xx厅,现已报到上班。由于xxxxxx原因,我所未受到该生的户口迁移证。

特此证明!(附张xx的身份证复印件,最好再附工作证复印件)

第二步: 个人写补办户口迁移证申请书。

样本: 本人张xx,女,身份证号xxxxxxxxxxx,系中国人民xx大学xx工程系200x级学生。该生于200x年x月毕业,分配至xx省xx厅,现已报到上班。由于xxxxxx原因,xx派出所没有收到我的户口迁移证。特向贵所申请补办户口迁移证。由于上班原因,不能亲自到北京补办,现全权委托李xx(系中国人民xx大学xx生)替我补办户口迁移证。

(附被委托人李xx的身份证和xx证复印件)

第三步: 学校保卫处审核,出具同意补办证明。(保卫处经办人为赵老师,不是赵xx)

第四步: 被委托人李xx手捧上述三证明

第6篇

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本市监狱、劳教系统所属的皖南、苏北4个农场)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户口登记

第七条户口登记应当按照《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项目如实填写。

第八条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的新生婴儿,不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包括人才交流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集体户口,下同),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二)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随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三)父母双方均为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四)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集体户口(或者是现役军人),新生婴儿可以向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现役军人新生婴儿的户口登记,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本市现役军人的,新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新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新生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随父或随母在本市集体户口办理出生登记的新生婴儿应当随父或随母一起办理户口迁移。

第九条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条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

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经居住地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因投亲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被监外执行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二条本市居民死亡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当注销户口。

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三条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在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章 户口迁移

第十四条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

涉及全户迁移的,迁移人应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第十五条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如迁(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民警必须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迁(移)出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迁(移)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移)入,民警必须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第十六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七条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第十八条本市农业户口居民可以迁移入本市农业户口配偶处。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迁移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迁移入本市非农业户口配偶处,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市居民系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本市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户主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一)系迁(移)入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

(二)系迁(移)入地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人;

(三)离婚后迁(移)到子女或者父母处。

第十九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监狱、劳教系统所属的皖南、苏北4个农场,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因离婚、原居住地房屋动迁、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一)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

(二)迁(移)入后不造成住房困难(按照迁移时本市城镇住房解困标准)。

第二十条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权证,经房屋所有权利人或者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本市家庭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一概不迁(移)入学校;本市集体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可以迁(移)入学校;被录取的新生原为本市农业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变更为非农业户口。

已在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且户口已迁入本市的外省市生源学生毕业后,符合本市有关户口迁移规定的,可以办理本市户口迁移手续。

第四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二条本市居民的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以及农业户户主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户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主管部门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五条本市居民因医学变性的,可以变更“性别”。

第二十六条本市居民已随父或随母登记“民族”,现要随另一方登记的,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可以变更“民族”。

第二十七条“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

第二十八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

(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二十九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二)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三)本人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第三十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一)错号、重号的;

(二)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更改性别的。

第三十一条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

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予以直接办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应当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三条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居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办理更正手续。

第五章 立户、分户、并户

第三十四条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单立为一户。

公安派出所凭居民提供的《上海市

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房屋权证办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续。

第三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职工集体户口:

(一)有在本单位工作和生活,且相互之间非家庭成员关系的公民;

(二)单位设集体户口地址的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三)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年市政府城镇住房解困标准;

(四)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在本市无直系亲属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职工,户口可以报入本单位的职工集体户内。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根据宿舍面积核定该单位可以申报集体户口的人数。

第三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口:

(一)经教育部或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的;

(三)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第三十七条本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分户手续:

独立成套住宅或者违章建筑不予分户。

第三十八条本市居民在户内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同号并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并户手续。

第六章 证件签发

第三十九条本市居民因购买、交换、分配或继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户的,由公安派出所发给《居民户口簿》。

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公安派出所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四十条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失。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补发。期间,居民需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户籍证明》。

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对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收回。

第四十一条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户口“网上迁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口迁移证》。迁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适用“网上迁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第四十二条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并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

第四十三条《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而未报入户口的,持证人应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申请换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重新开具。

第四十四条凡《居民户口簿》没有记载的户口登记内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对《居民户口簿》已记载的内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籍证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居民的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一)《居民户口簿》在补办期间;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获得《居民户口簿》,经民警调查确需出具《户籍证明》;

(三)本市集体户口人员无法提供《集体户口簿》。

《户籍证明》只限国内使用(港、澳、台地区除外)。《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过期作废。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本市居民进行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的更改以及申请各类户口证件,应当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由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另行下发)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六条本市居民违反本规定,在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在办理本市常住户口迁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弄虚作假取得的户口,并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做好各项户口管理工作,并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户口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本市居民。

第五十条本规定中的“新生婴儿”是指本规定施行之日后出生的婴儿。

第7篇

【关键词】高校;学生集体户;迁移

随着高校不断扩招和发展,现有的高校学生户籍管理模式问题暴露不断,比如手续繁琐、重复迁移、人户分离等,已经影响到学校的正常管理,学生的学习、生活、就业等方面。因此,大学生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成为当前教育形势的迫切要求。

一、学生集体户管理现状及问题

1.户口工作量大

随着高校的扩招,入学新生越来越多,尽管学校一再强调学生是“自愿迁移”本人户口,但从2006年-2012年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入户数据统计来看,入户学生以每年6%的速度递增,这给保卫处带来巨大的工作压力。

2.落户手续繁锁,落户时间长

根据落户要求,保卫处在整理、核实落户学生资料无误后,经过市教委、分局的审批,才能到学校辖区派出所将学生户籍信息输入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最后得到市公安局再次审核完成落户。手续繁琐、所耗时间长,一般新生落户要到第二年才能完成。在这段时间内,新生的户口暂处于“黑户”状态,给学生带来很多不便:乘火车、飞机,补办身份证、银行卡挂失等都有困难。

3.毕业时,部分学生不能及时将户口迁出

受毕业分配政策改革、就业形势的影响,一般高校会对毕业生户口保留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落实了单位毕业生,会将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未落实单位的将户口迁回原籍。而实际上,很多学生没落实单位,却不将户口迁回原籍,学校不能强制将其户口迁出,也联系不上学生本人,就出现了人户分离的现象,户口逐年积压,增加了学校保卫部门对学生户口的管理负担,也给公安机关带来很大的管理压力。

二、出现诸多问题的原因分析

1.学生对于户口政策不清楚

按照公安部2003年公布的“户籍管理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要求,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后是否迁移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决定。但是现实中,学生及家长观念老旧,担心如果户口不迁至学校,会影响学生的学习、生活、就业等,所以每年新生入学迁移户口的比重还是很大,约在95%以上。

2.个别单位只接受有当地学生户的毕业生

以北京为例,由于市内迁移手续相对简单,造成部分就业单位为避免繁琐的户口迁移手续,在招聘时将具有北京学生集体户作为应聘条件之一。尽管这种要求非常不合理,却造成了大量学生为免后顾之忧,执意将户口随迁至学校,进一步加大了入户学生比例。

3.本科生就业率低,重复迁移现象严重

高校不断地扩招势必带来严峻的就业形势,以北建工为例,本科生毕业后能够将户口迁往就业单位的学生不足10%,绝大多数学生会将户口迁回原籍,造成大量户口在短时间内重复迁移。

4.学生本人对户口不重视

很多大学生不清楚户口迁移的重要性,毕业时未将户口及时迁出学校,等到需要户口时才到学校亡羊补牢,给学生本人办理出国、买房、结婚、生子等手续带来很多不必要麻烦;另一方面,由于学校联系不上这些学生,也给学校的人力、管理带来一定负担。

三、高校户籍制度改革方向

1.取消户口迁移制度

从大学生在校居住时间和地点来看,属于暂住人口一类,应当取消户口迁移制度,采用暂住证管理模式,简化迁移手续,统一为入学新生办理暂住证,提高管理水平。对于农业户学生,可凭个人录取通知书和户口本到当地派出办理“农转非”手续。

学生就业时,可将户口直接从原籍迁入工作单位。这样既省去了大学入学和毕业时几次户口迁移所带来麻烦繁琐的手续,减轻了当地户籍管理机关及学校压力,也方便了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户口对毕业生、学校以及用人单位三方面的压力。

2.建立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采用暂住证管理模式后,确保学生个人信息的完整和准确是做好人口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高校要利用科学的手段建立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网络与公安机关共享数据,既能发挥公安机关人口管理的职能,又能节约时间提高管理效率。

3.放开户口手续地域限制

现行相关户籍手续具有属地性,即需要到户口所在机关办理,这为在校学生办理身份证、护照等手续带来很大不便,应及时放开地域限制,联网各地人口信息,学生可在就学城市办理相关户口手续。

以上观点是笔者在工作中的一些体验和肤浅认识。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管理制度应当适应我国教育大发展、人才大流动的趋势,其改革的原则必须有利于高校学生的学习、生活及就业,有利于学校的管理和资源配置,有利于公安部门的严密管理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参考文献:

[1]李玉萍.高校学生户籍管理由粗放向规范转变的实施策略[J].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报,2010,4.

第8篇

【关键词】大学生;户籍管理;模式;对策研究

伴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高校户籍管理一直受到人们的关注。高校户籍管理制度因所在省市不同,全国各大高校的管理措施也各有所异。

一、大学生户籍管理的现状

高校户籍管理是高校安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内容,高校户口是城镇集体户口,与高校综合型人才培养目标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一般来说,高校户籍管理是由高校协助公安部门进行管理,与其他普通户籍管理有着一定的差异。就当前来看,目前大学生户籍管理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周期性与实效性强。大学生户籍管理的周期性表现在每年秋季新生会进行入学户籍的申报,每年夏季毕业生会离校开展户口转移,秋季与夏季是大学生户籍管理工作的高峰时期。而每年夏季毕业生在离校后需要完成的派遣迁移的实效性要求较高,一般需要在获取毕业分配名册的一星期内完成迁移工作,这就对大学生的户籍管理工作提出了较高的时效性要求,需要大学生户籍管理工作的高效进行。第二。管理性与服务性并重。大学的户籍档案管理工作最初的形成是便于公安机关对区域所辖人口进行统计与管理。伴随着市场环境的发展与社会环境的改变,高校各类政策的变动使得这一功能不断弱化,大学生的户籍管理工作偏向于为广大教师与学生服务。第三,户籍管理的办理实效性较高,时间周期相对耿超。在大学生户籍管理中身份证与暂住证的办理是其中关键的工作内容之一。对于大学生来说可以凭借有效证件来办理一系列户籍事务,工作实效性较强。然而就当前高校户籍管理工作来看,大学生的户籍存在着高校与公安户籍的双重管理,办证时间相对于普通证件来说要更长。

二、高校户籍管理改革后存在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环境不断成熟的背景下,政府各项户籍管理政策与办法的出台使得高校的户籍管理工作已经难以满足大学户籍管理的需求。当前的高校户籍管理也遭遇着一些挑战,主要有以下几点:1.管理模式过于简易。高校是一个小型社会,是较为巨大的“流动人口聚集地”,高校户籍管理部门为了简化工作流程,将迁移到高校的所有学生户口在新生入学期间都迁入高校为新生专门设立的学生集体户口。这样一来导致大量新生的居民身份证的都是相同的名称、地址,相似度较高。这种形式的居民身份证在管理与使用上都难以起到应有的功能。2.部分大学生在毕业离校后户口依然保留在高校中,这让高校户籍管理部门难以高效的开展进行管理工作。公安部门以及教育部门根据大学毕业后的具体情况出台了高校毕业生的户口可以延时保留在高校两年,在这两年的时间内,高校的管理工作陷入了两难的尴尬之地。这部分留校的大学生户口高校应该如何开展管理,是将户户口作为普通学生进行管理亦或是将其当做社会人口进行管理。已经离校的大学生已经脱离了高校,工作、住宿均已经不在高校,也不会参与高校的各项活动,因此高校要对其进行管理的难度较大,因此无法将其作为普通学生进行管理。但假如将其作为社会人员来进行管理,则高校没有义务对其进行管理,则也需要承担任何的社会责任。那么这类人群在日后的生活中需要结婚生育则难以找到负责主体;有例如,这类人群在社会上出现了相关文,责任归属应该在何方。可以看出,户籍管理并不是简单的保存工作,同时需要高校为大学生们出具各类不同的证明以及其他一系列的服务。例如,办理出国手续、办理未婚证明等等。然而当前高校户籍管理对象身份不明,难以明确管理权限,进而导致高校大学生户籍管理工作陷入了两难的局面。3.导致了大量人户分离的情况出现。当前户籍管理制度中需要实现人户相同,而当前的现实情况是越来越多的高校大学生在毕业后宁愿没有户口,也要寻找到能够理想、满意的工作,进而导致户口分离的情况出现,与户籍管理工作产生了矛盾。这种人户分离的情况不断增加严重阻碍了高校户籍管理工作功能的发挥,影响了公安部门对户籍的高效管理,同时也高校大学生户籍管理工作增加了工作困难。

三、当前高校大学生户籍管理对策

就当前现行的高校户籍管理体系来看,为了方便大学生入学,便捷的就业,高校可以在短时间内高效的完成大学生户籍管理工作,笔者针对当前户籍管理的情况,结合高校户籍管理现状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以供参考。1.加大户籍管理政策的宣传工作,对高校户籍管理工作进行严格的规范管理。高校需要综合使用不同的形式与渠道,深入大学生内部,加大高校户籍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学生及其家长了解户口迁移的利与弊。如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出台的《盐城网上户口迁移工作规范》,就详细解答了与大学生户口迁移相关的一系列问题,让大学生与大学生家长可以根据《规范》来针对自己的情况处理户口迁移工作,处理自己的户口问题。高校也需要重视户籍管理工作,加大宣传力度。例如,可以将国家颁布的户籍管理政策印发成为各种宣传单页,让新入校学生在进行入校报名的时候就可以发放给新生,以便让新生以及新生家长可以第一时间了解户籍迁移工作以及相关规定,正确看待户口迁移,从根源上缓解高校户口的管理压力。2.采用简易的户籍管理方式,增强居民身份证的作用。改革当前户籍迁移制度,使用简易的户口迁移体系。笔者认为,具体而言当新生进入高校学习后,户口保留在原地,在大学毕业落实好工作后需要迁移户口时,再从生源地将常住户口迁往工作所在地。运用简易的户籍迁移体系,不仅仅可以简化户籍迁移需要办理的各项手续,更为重要的是更加重视居民身份证的功能。对于进入高校学习,而户口却保留在原地的学生可以在新生入学前办理当地居民身份证。无论是从居民身份证的使用期限还是从身份证的法律效力来讲,原籍的居民身份证件同样可以继续使用,进而避免大学生在高校就读过程中需要重复、多次更换身份证。对于户籍已经迁移到高校的大学生来说也不需要重复办理身份证。在高校所在区域活动可以通过展示学生证来证明在所在地省份,重视学生在证的作用。不论学生是否存在迁移户口的行为,都需要尽可能的避免涉及学生办理身份证的工作,以便充分发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证明力,为高校学生的工作、学习扫清不必要的障碍。3.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网络户口迁移工作。计算机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于高校户籍管理来说提供了创新的机遇与平台。传统的高校户籍管理模式已经难以满足大学生的户籍管理需求,网络信息时代的户口迁移工作应当更加网络化,这样既能方便群众,又能保证户口迁移的准确性,便于户籍管理。新生在进入高校报道时可以凭着入学通知书、户口簿等证明文件直接前往迁入区域派出所进行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工作,在核实完相关材料,办理各项手续后,核实无误后则可以通过计算机来对户籍资料进行办理迁移,在完成网络迁移工作周,需要迁移的户口只需要前往迁入区域派出所来进行一次性处理,则不需要与往前一样来回办理,大大提升了户口迁移的效率。各城市公安部门也可以实时利用系统来查询户籍管理范围中常住人口的姓名、电话、住所以及家庭成员等;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网络化办公可以冲破时间与地域的限制,开展异地办理、网络申报、网络审批等一系列工作,提升户籍管理工作效率。户籍的网络迁移不仅仅可以有效提升大学生的户籍管理工作效率,还可以降低户籍管理人员的巨大的工作量,避免在户口迁移中人工登记造成的差错。在社会环境不断成熟的背景下,我国的综合实力持续增强,高校的户籍管理制度也必然会越来越成熟。

参考文献:

[1]孙齐云.高校户籍管理现状研究[J].科技信息,2013(17).

[2]谷冬梅.高校户籍管理工作探讨[J].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13(03).

[3]张玉梅.高校学生户籍管理的问题与对策[J].常州工学院学报,2013(05).

[4]杨薇.浅谈高校户籍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今日财富(金融发展与监管),2011(12).

第9篇

“各地、各部门严格执行户口登记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为户口登记设置任何前置条件。”今年5月,贵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强调。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与“无户口人员”户籍登记作出明确规定,是对“实施意见”的具体落实。

“实施意见”的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促进3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

户籍改革是当务之急

近年来,贵州省城镇化率不断提升。根据贵州省统计局的报告,2010年以来,贵州城镇化进入快速发展期,城镇化率由2010年的33.81%提高到2014年的40.01%,城镇化人口达到了1403.57万人。

但总体看,贵州省城镇化率严重偏低,难以形成强大的产业集聚和经济支撑能力。因此,制定有效措施,大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效提高城镇化水平,充分激发与释放劳动力红利、人才红利,成为当务之急。

在“实施意见”新闻会上,贵州省公安厅副厅长邹碧声解释了“实施意见”的几个特点。这些“特点”体现了户籍制度改革的紧迫性与改革措施的可行性。

特点之一是更加务实,注重体现时效性。“实施意见”对要完成的几项重点工作都明确了具体的时间节点。例如,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登记;2016年6月前,研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挂钩的相关政策;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并要求各地在2015年底前,根据“实施意见”因地制宜制定本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具体办法。

第二是立足实际,进一步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根据“实施意见”,贵州省除贵阳市部分城区,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实现群众自由迁徙的愿望,促进人口向城市城镇聚集。

第三是便民利民,简化户口迁移办理程序。有些地方民众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至少需要五天,至少要坐30个小时的车,至少要跑两千多公里才能办好”。“为解决户口迁移流程不方便、不快捷的问题”,公安机关简化办理程序,实行户口迁移“一站式”服务,居民办理省内户口迁移,凭有关手续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无需到迁出地派出所履行户口迁出手续。

最后是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实施意见”秉承以人为本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有关部门将对农村计划生育、水库和生态移民对象予以确认,统一户口登记后,原农村居民享受的计划生育、移民政策及公共服务不变。

回应民众期待

在户籍制度中,备受关注的改革措施是户口迁移政策变动。“实施意见”提出的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包括全面放开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比如人才落户等改革举措。当前,全省各地已积极做出安排,启动相关制度改革。

6月中旬,《贵阳市修改流动人口积分入户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对在贵阳工作生活的符合条件的外地人口申请入户南明、云岩两城区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回应了“实施意见”提出关于贵州两城区积分入户政策的要求。

此前,“积分入户”政策是在整个贵阳市实施,今后,仅在南明、云岩两城区实施此政策,明确在两城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包括租赁3年(含)以上,同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5年(含)以上的人员,可以直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需要再参加积分入户。此外,贵阳市“暂行办法”还对积分条件作出调整,拓宽了积分渠道,部分条件下的分值有所提高。

除要求“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实施意见”提出的改革措施还包括“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健全完善居住证制度”、“简化户口迁移办理程序”、“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以及“积极推进行政区划调整”等。

“实施意见”的一大重点和亮点,是“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此项改革具有“里程碑意义”。“实施意见”明确,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后,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农业或非农业户籍证明,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统计等部门及时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制度。

长期以来,户籍“性质”的差别,导致城乡居民在教育、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产生巨大差距。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根源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户籍制度,已经不适应统筹城乡发展与破除二元结构的改革需要,消除城乡户籍差别、“剥离户籍与公民经济、政治、文化等权利的联系”,是许多人大声疾呼的政策建议。

促进“人的城镇化”

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制度”建设,是体现“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后重要的改革成效检验依据,其中至少包括财政制度、社保制度以及住房、教育等相关体制机制建设。

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同户籍制度管理改革挂钩”方面,据省财政厅副厅长李桂春介绍,在教育转移支付的分配中,“引入了学生人数的因素,就是学生不论来自城市还是农村,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是一样的”,因此,“财政政策设计上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贵州将根据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情况,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的机制和办法。

在医疗保障方面,2014年6月下发的《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消除了两项居民养老保险在身份问题上的界限,做到了制度的统一。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谢丹青说,当前“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统一城乡户籍制度是相适应的,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已取消户籍限制”。

受制于户籍制度,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备受关注。“实施意见”强调“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主要在“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试点”等政策基础上,将实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全部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全额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公办学校要普遍对随迁子女开放,稳步提高接收比例。

第10篇

通过开展户口整治工作,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户口登记项目更加齐全准确,管理制度更加健全完善,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户籍管理工作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为准确翔实的户籍数据,为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更大的支撑作用。

二、方法步骤

户口整治工作自 月 日至 月 日,分为动员组织、集中宣传、集中整治和总结验收四个阶段。

(一)动员组织阶段。逐级召开动员部署会议,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做好户口整治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明确责任,确保户口整治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集中宣传阶段。通过媒体报道、街面设摊咨询、在社区设立户口政策宣传窗、印发宣传资料、入户讲解、答疑解惑等措施,全面宣传户口法律政策规定,加深群众对户口政策的理解,增进公众与公安机关的交流,争取群众对户口整治工作的支持,全力营造群众广泛参与的舆论氛围和工作格局。

(三)集中整治阶段。各派出所结合本地实际和年终人口统计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通过组织专门人员走访小区、单位和入户调查、利用现有户籍数据自查、人口信息数据分析、受理群众举报、开展交叉检查等方法,最大程度地摸排潜在户口问题和户口登记项目差错。对摸排出的户口问题和户口登记项目差错,逐户逐人逐项进行核实、查证。对查实后的户口问题和户口登记项目差错,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解决、纠正,最大限度地减少户口未销、未落和重复、遗漏等问题,力争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计算机存储的人口信息和居民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

(四)总结验收阶段。做好资料整理、汇总工作,填写户口整治工作统计表,做好情况总结上报。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采取自查自纠、交叉检查、上级抽查等方法,开展考核评估,逐级总结验收。

三、工作内容

重点解决清理以下七个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一)一人多个户口,包括非法办理虚假户口、一人多个户口信息。对于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要在认真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保留其中一个常住户口,注销其他重复户口。其中,对属于当事人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按照谁登记、谁撤销,谁审批、谁撤销的原则,由有关派出所或市局户政科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对属于当事人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而予落户的,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应书面通知其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注销其原常住户口;对已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并已落户,但未注销原常住户口信息的,由迁出地派出所注销其原常住户口信息。

(二)应销未销常住户口,包括死亡、服现役、出国定居等未注销户口。依法注销死亡、法院宣告失踪和在国(境)外定居公民的常住户口。对于公民死亡、其户口未被及时注销的,派出所要在调查核实、履行书面告知和亲属签字的手续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对于其中查找不到死亡公民亲属的,经当地村(居)委会核实并盖章后,派出所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具体程序按照省厅《关于规范注销死亡公民户口和更正出生日期工作的意见》(公厅〔〕474号)规定办理。对于公民被法院宣告失踪且已过公告期的,派出所应当依法注销其户口。对于公民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已经取得外国国籍但尚未被注销户口的,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确认,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三)应落未落常住户口,包括出生、退出现役、刑满释放、回国定居等未落户口。

认真解决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对于因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早婚早育、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等原因未落户的小孩,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父母或者监护人的申请,按照省厅《关于常住户口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公厅〔〕363号)等有关规定办理其常住户口,并及时通报人口计生部门。

对于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其中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在其换领新的户口迁移证件或经内部网上查询、电话核实等方式查证属实后,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应准予其申报常住户口;不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原迁出地(学生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准予其恢复常住户口。对于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根据本人申请,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况。对于公民因长期外出(非出国、出境定居)被注销户口、现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的,原户口登记机关应根据本人申请、在认真调查核实后恢复其常住户口。

(四)户口登记项目差错,包括公民身份号码重、错号,出生日期、姓名、性别、民族、相片、住址差错。切实纠正户口登记项目差错,对于已登记用字不规范的公民姓名、公民身份号码重证号等差错,要主动上门,做好说服解释工作,规范予以变更。对于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性别以及更正出生日期、民族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呈报市局户政科审批后办理。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要积极梳理、主动发现公民婚姻状况、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形,并依据公民提供的有效证明(件)予以变更。

(五)违规办理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包括变更姓名、性别和更正出生日期、民族等。

(六)妥善处理部分人员的人户分离问题。对于由于市政建设原因导致居民原户口登记地址已经消失,或者因集体户口所在单位破产等原因导致该集体户口不具实际意义,涉及的居民或者职工在同一城市的其他住所居住,但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原户口登记地和现住地派出所要加强情况沟通,做好宣传动员,督促有关人员尽快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确因特殊原因一时无法解决的,应当登记造册、在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由现住地公安派出所加强管理。对于职工属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单位已经搬迁或者本人和随迁家属工作已经调动,但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原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应通知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动员、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于辖区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将户口滞留在原就读院校已超过两年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动员其尽快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七)各地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需要整治清理的其他项目。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开展户口整治工作,是当前公安机关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各派出所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市局成立全市户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局长王树秋任组长、局长助理徐晓忠任副组长,在市局户政科设立办公室,全面负责全市户口整治工作。各派出所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加强调查摸底,切实掌握现状。各派出所要把调查摸底作为户口整治工作的重要环节,客观评估分析本地户口管理工作现状,通过在外部发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在内部组织集中梳理现有信息资料,切实摸清应落未落、应销未销、信息不准等户口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在此基础上,有重点、有目标、有针对性地推进整治工作。

3.加强分类指导,帮助解决问题。市局户政科要指导各派出所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具体要求。对于工作基础比较薄弱、问题比较突出的派出所,市局户政科要加强重点指导,帮助分析查找原因,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督促工作质量和进度。对在户口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派出所要注重调查研究、加强沟通请示、妥善解决问题。

4.加强制度建设,严密户口管理。各派出所要把整改问题与完善制度结合起来,通过解决具体户口问题,梳理查找本地户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适应、不符合、不规范方面,并进行归类整理,坚持以改促建、内涵发展,建立健全户口管理长效机制,做到严密户口管理与主动规范服务有机统一。

第11篇

这种属于亲属投靠类,

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来源:文章屋网 )

第12篇

眼看就要开学了,各大学院的具体开学时间不一样,同时需要我们准备得各种材料也不一样,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2021银川能源学院新生入学须知最新大全,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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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能源学院新生入学须知及注意事项一、学院根据国家、宁夏回族自治区及学校有关规定,设有:

1、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3、国家助学金:分为6000元/生/学年、3500元/生/学年、2500元/生/学年三个档次;

4、希望奖学金:分为1000元/生/学年、700元/生/学年、500元/生/学年三个标准;

5、燕宝助学金:宁夏籍优秀高职学生享受燕宝助学金2000元/年,连续资助三年;

6、助学贷款:统招本、专科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到考生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学年可贷8000元信用助学贷款。

二、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审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本科专业学费:19800元/年、其中“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学费:22800元/年;

专科专业学费:9800元/年、其中“学前教育”专业学费12000元/年;“畜禽智能化养殖”专业、“学前教育”专业宁夏籍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每年减免学费4200元。

开学报到前需要做的事1.银行卡及缴费

在邮寄录取通知书时,大部分高校会随寄一张银行卡,需要带上身份证到银行激活银行卡。

一般开学季,银行都有交学费的这项专门业务,只要告诉大厅客服人员说交学费他们都会让填单子给你的。

一般学校都会提供银行账号,记得缴费之后打印的纸质缴费证明一定要妥善保存。

到了学校就可以交给辅导员、教务处或者学校规定的地方。

学费和生活费可以存入银行卡。

2.证件照

免冠一寸证件照、两寸证件照各10张左右。建议白底、蓝底证件照各准备一套。

另外,证件照电子版注意保存(大学期间考试报名等均需使用)。

3.户口迁移证明

在邮寄录取通知书时,大部分高校会附带户口迁移证明。

部分外省、外地学生,若想将户口转到学校,就必须带好户口迁移证。

若是不需要迁户口,则不需要携带此类证件。

另外,需要注明的是,户口迁移到学校属于集体户口,有时不能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建议大一新生提前了解具体政策,再做决定。

4.生源地助学贷款回执单

在邮寄录取通知书时,大部分高校会附带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里面有国家关于资助高校贫困学生方面政策的详细介绍。

对于有意向贷款的同学,请一定仔细阅读并合理利用好各项资助政策,这样可能为家庭减轻不少经济负担。

大学生必备物品(药品)1、感冒:

普通感冒可选用副作用较少的中药制剂,如金朴感冒片、维C银翘片、重感片;解热镇痛药可选百服宁;必理通、新康泰克等可以退热和缓解头痛、关节痛等症状。

2、过敏:

扑尔敏适用于过敏性湿疹、过敏性鼻炎、药物或食物过敏,但易引起嗜睡。与解热镇痛药同服,可以控制感冒时的鼻塞、流涕、咳嗽等症状。

3、消化系统:

因慢性胃炎等引起的消化不良、恶心、呕吐、胃烧灼感,可选用胃复安、洛赛克;胃动力不足引起的胃胀可选用吗丁啉、新洛纳。

4、腹泻:

黄连素片或氟哌酸胶囊可治疗因肠道细菌感染引起的胃肠炎、腹泻,可可选用中药类丸剂治疗,如藿香正气丸、保济丸、救必应胶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