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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身份证明

时间:2023-05-30 10:26:2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个人身份证明,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个人身份证明

第1篇

去检察院记材料有一般要提交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复印件、查询申请书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复印件,如果需查询个人,还需要带被查询人身份证原复印件。如果是个人申请,去户籍所在地检察院申请,只提交申请书和个人身份证原复印件。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第十五条,申请查询应当提交查询申请和身份证明。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明查询事由,详细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被查询个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

1、电动车上牌你可以带着你的购车发票和你的个人身份证明去车管所就好了,有的买电动车的也可以给上牌的。

2、下载安装当地电动车上牌app,然后实名注册,绑定手机号,找到预约上牌,再按提示填写信息,预约成功后,带着身份证,骑着电动车去上牌即可。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

1、到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可以查询,需要本人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到分支机构自助打印查询,如不能识别个人身份证件,需到柜台申请打印查询,大约需要半个小时。

2、可以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官网,注册后即可查询个人征信报告,这种方式非常简单且不受时间限制,在查询时要注意网络安全,避免个人信息被泄露。

3、可以去商业银行柜台查询,同样需要出示有效证件,而部分银行网点可以自助查询并打印征信报告,可以电话查询具体相应网点。

(来源:文章屋网 )

第4篇

一般来说,个人小额贷款的申请书要包含的内容有借款人的基本信息、收入情况、借款用途、借款金额等。

首先,开头写自己的个人基本信息,例如:“我叫xxx,今年XX岁,XX学历,现居住于XX市XX镇XX小区XX号,主要从事XXX工作”。

然后写本人的收入情况,例如“本人每月收入xxx,已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个人资产权属证明、家庭情况及个人收入支出明细等资料供贵公司初审”。

再写上自己的借款用途以及借款金额等信息,例如:“现在由于XXX原因,需要购买XX物品XX件,单价XXX元,总价值XXX元,现在我自有资金XXX元,尚有XXX元缺口,特向贵公司申请帮助”。

(来源:文章屋网 )

第5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扉页上的合同备案编号,就称之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查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到房管局进行现场查询,在房管局交易办事窗口提供合同及身份证,即可查询合同信息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已经备案。

还可以网纱查询,登陆房管局网站进行查询。具体操作:登陆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局政务信息网”,直接在首页点击“网上签约查询”,点击后进入查询页面,输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封面左上角合同编码,再输入约时所确定的密码即可进行合同相关信息的查询。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不动产买卖合同的主要类型。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在建或已建商品房所有权及相关权利予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里的房屋特指商品房,而不包括农村自建住房、单位集资建房等。

(来源:文章屋网 )

第6篇

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支持手机犹豫期退保,具体应以保险公司的官方APP操作页面为准。如果不支持手机退保,投保人可持退保申请、保单资料、个人身份证明等前往保险公司柜面进行办理,还可以通过致电保险公司客服申请退保。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以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而且即便过了犹豫期也可以随时申请退保。在犹豫期退保的,保险公司会在扣除一定的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额;超过犹豫期后退保,保险公司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来源:文章屋网 )

第7篇

    房屋承租权转让不同于房屋转租,房屋承租权转让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将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再由第三人与原出租人订立租赁主体变更合同,而形成新的租赁关系的法律行为。一般房屋租赁权转让,承租人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即可。房屋承租权转让的具体步骤:

    (1)承租人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2)承租人与房屋承租权受让人签订“房屋承租权转让合同”;

    (3)出租人与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变更房屋承租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4)双方当事人在“租赁主体变更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应持下列材料向原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合同的变更登记备案,由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出具登记备案证明:①房屋承租权受让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②房屋承租权转让合同;③房屋租赁主体变更合同;④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第8篇

关键词:身份证 核查 立法

核查是指通过证件上的公开信息核实身份的正确性与否,但核查部门并无权留存身份证上涉及到的信息,复印或扣押证件。而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核查人员以及核查部门进行相应规定,立法上的空白造成个人信息泄露严重。因此,如何尽快完善我国有关身份证核查的立法已迫在眉睫。本文试通过对我国身份证核查立法的不足进行分析,针对我国身份证核查立法中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身份证核查立法的几点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身份证核查立法有所裨益。

一、我国现行身份证核查立法的不足

与每一个公民的个人权利密切相关的身份证核查立法方面,我国的相关立法规定几乎是空白的,使得身份证核查缺乏基本的程序制约,严重影响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国现行身份证核查立法的不足主要体现在:

(一) 身份证核查立法中的主体与对象不明确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身份证核查的主体未进行明确的规定。现行《居民身份证法》虽然在一定范围内对身份证核查的主体进行规定,但也仅是对行政权力(警察)查验身份证设定了明确的权限,而对其他主体核查身份证的行为未作出任何的相应规定。而事实上,在实际生活中除公安机关外,学校、银行、电信、旅馆等部门或机构在一定程度上都在进行着核查身份证信息的行为。由于立法的缺失,这些部门或机构的核查行为缺乏法律的依据和有效的监督管理。

(二)身份证核查信息程序无立法规范

随着社会的发展,身份证核查主体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除了传统的公安等行政机构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其他一些社会主体也开始基于经济活动的需要而经常性地对公民进行身份证信息核查活动。例如,在日常交易中身份证作为身份证明的方式越来越普及,其证明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尤其是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往往需要输入身份证号来确认身份。又例如,公民在报装电话、购买保险、购买机票、住宿旅店等等场合,也必须向有关的商业机构出具身份证并登记相关信息。但与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被频繁要求核查身份证信息不相对称的是,谁可以要求公民提供身份证信息,核查程序如何,公民是否可以拒绝,身份信息安全如何保障?等等这些问题,由于均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致使现实生活中这种核查行为是混乱的,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缺乏监督的状态,与身份证有关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也因此时有发生。

(三)身份证核查主体侵权的责任制度不完善

我国现行身份证核查主体侵权责任制度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身份证核查主体的侵权行为缺乏问责机制。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核查主体的侵权行为缺乏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1尽管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7、19条对身份证侵权主体规定了行政、刑事责任,但是并未规定侵权主体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该法第19条第5款也仅规定了人民警察,而并未对其他行政主体或个人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而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应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9条规定了人民警察因违法行政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时,却并未对其所属行政主体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予以规定。然而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只能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由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我国《居民身份证法》中仅将公务员作为责任的承担主体,不仅有悖行政立法精神,也不利于公务人员积极行政。

二是对身份证核查时遭遇侵权的救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无救济即无权利”。公民在身份证核查过程中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居民可以何种方式寻求法律救济?如属于行政机关的侵权,是否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救济的程序、期限等是否可以适用我国其他行政立法的相关规定?此外,由于我国其他法律中并没有对“隐私”作出明确的界定,也没有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条例,2如属于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机构或个人的侵权,公民又应以何种程序或途径寻求法律救济?对此,我国有关身份证的立法均未作出相应的规定,这也成为了现实生活中公民在身份证核查过程中的侵权事件屡有发生,但公民能有效维权的事例却相当罕见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 核查后对居民身份信息的保密规范不够明确

在社会生活中,由于居民身份证的用途十分广泛,除法律列举的之外,公民办理求职、购房、就医、存取款、购买手机等等,都需要出示、登记公民的身份号码、居住地址等信息,多数单位和部门还要求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然而,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对于核查主体对居民身份信息的保存与处理方式的规定,尤其是缺乏对于身份证复印件的保存、使用等问题没有作出应有的规定,造成了公民的个人信息轻易就流散于社会,有的甚至被人非法利用,这不仅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而且也带来了可能侵害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的其他严重问题。

二、国外有关身份证核查的立法借鉴

美国、日本都是世界上身份管理较为严格的国家,其在有关身份证核查的相关措施与技术方面的立法,均有值得借鉴之处。

(一)美国

以美国为例,严格的出生证明制度、社会安全卡和驾照管理制度,由三个看似相对独立实质相互关联的系统组成了一个严密的公民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其包括的内容之广泛和全面是很多国家难以比拟的。美国的法律将公权与私权鉴定的十分清晰,具体到身份证核查来说,公共机构需要确认公民身份时,公民只需要出示Photo DL(即带照片的驾照)即可,不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复印件;而如果需要对个人信息进行核查,则需要通过公民的社安号登陆美国政府的电脑系统,这个系统包括个人金融、纳税、犯罪记录等方方面面的信息。而这种核查行为,只有被立法授权的公共服务机构才能进行,所以在美国,个人信息很少被滥用。在“9.11”事件后,为了应对复杂世界人员流动的环境,顶着世界各国的压力,2004年在特别时期立法的保护下,美国启动了“US-VISIT”,即美国政府对来美国的大多数国家的游客采取留取指纹并拍照的安检措施。3

(二)日本

在日本,由于立法强调保护个人隐私,日本一般机关不会轻易要求公民出事身份证明。日本与美国一样,没有一种单独的、全国通行的身份证,但是日本的身份核查机制也十分完善。日本通过健康保险证实现身份认证的功能,然而健康保险证上并没有本人照片,而是通过图章来表示个人特征。日本的图章分“认印”和“实印”两种,认印是一般用的,重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场合一定要用“实印”。这枚“实印”还要先到政府机关去办理“印鉴登录”,使用时要出示“印鉴登录证明书”。如果没有这枚“实印”加上“印鉴登录证”,个人身份就无法确定。因此,与美国利用技术来核查身份的方式不同,日本更为注重对伪造身份行为的道德约束,这一点也是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

三、我国身份证核查立法的完善对策

针对以上分析的我国在身份证核查方面立法上的不足,本人对我国身份证核查立法从完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界定身份证核查的主体。

从法理上说,任何要求公民提供身份证或其复印件以验明个人身份真实性的主体都是身份证核查主体。随着社会的发展,身份证核查主体在现实生活中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为保障公民身份信息,防止对公民身份证核查行为的无序,建议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只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公民直接授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查验居民身份证信息,从而防止行政机关权力及其他部门或商业组织对身份证核查的滥用。公民不得拒绝的核查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因为身份证信息涉及到公共安全,公民有配合公安机关检查的义务。其他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如医院、银行、电信等机构在办理个人服务时要求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的,基于公共服务的特性,立法中可以有限度地允许公共服务机构进行公民身份证核查的行为。而除此以外的机构或个人需进行身份证核查的,应征得公民的同意。为此,立法应在明确界定核查主体的同时,明确规定公民正当拒绝非必要核查的权利,即公民对于一些非法定具有核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机构或个人的核查要求,可由公民自行决定是否予以提供以及如何提供。

2、明确身份证核查的内容。

随着科技的进一步发展,身份证也由普通的塑质制作只记载公民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住址等简单内容,不断发展为芯片方式记载公民个人身份电子信息,并且记录个人的生物特性的方向。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个人私隐,公安、机场特特殊组织组织或机构,在法定授权下,可以对身份证上所反映记载的全部内容包括个人的生物特性等内容进行核查,但核查时应通过法定的如国家立法授权安装使用的电脑系统,使用授权的特殊代码等方式进行核查,且核查机构、执行核查的人员、核查时间等均应予以记录,以授权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核查系统的滥用。同时,鉴于应对人员流动以及身份核实方面的现实需要,为了平衡公民身份信息保护与相关部门或商业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公民相关信息登记需要,公共机构或其他组织、个人需要确认公民身份时,公民只需要出示身份即可,不应强制要求公民必须提交相关材料复印件,更不得强制要求核查公民身份证上记载的生物特性等其他个人信息。对于确需留存登记的,登记信息只应包括:登记身份证本身所反映的个人信息,个人住所或联系方式和个人签名,且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做好信息的保存而不得不当使用或外泄。

3、强化身份证核查主体的法律责任。

目前在身份证核查方面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比较严重,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对身份证核查核查后相关信息泄漏的法律责任缺乏。为此,立法必须尽快对此作出规定。鉴于公安机关以及机场等部门进行身份证核查是基于公共安全、侦察犯罪、反恐等方面的原因进行,而且核查的内容包括了公民生物特性在内的全部内容,因此,基于此程序而收集到的信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由专门的程序、系统和人员负责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鉴于此种情况下公民身份证信息的汇总已实际上属于国家秘密,对于由此而发生的泄密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可比照《刑法》第398条中“故意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予以惩处,对造成公民人身或财产权利受损的,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其他商业组织或其他部门进行身份证核查的,立法中应明确规定商业组织或其他部门身份证核查权力的边界,即通过核查确定基本的身份信息,而不能利用身份信息从事其它用途或外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9月13日通过,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9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虽未进一步细化相关责任的认定、承担方式等问题,但毕竟在司法解释中首次确认了商业机构在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泄漏或未获同意公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强化身份证核查主体的法律责任是有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的。在此基础上,可进一步规定商业组织或其他部门对核查过程收集到的公民身份证信息要由专人负责保管,合理期间后应及时销毁,故意和过失泄露上述获取的信息的,情节严重可参照《刑法》第398条的规定处刑事处罚,对造成公民人身或财产权利受损的,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保障公民对于核查信息的监督与管理权。

完善的立法应是权、责清晰的,故除了对核查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外,立法过程还应充分考虑公民对于核查信息的监督与管理权。对于身份证核查信息,公民有权知晓其利用与处理方式,防止信息的滥用与泄露。具体来说,相关立法中应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对于身份证信息使用情况的定期公开机制,另外还应规定核查收集信息的定时封存及过期资料的销毁程序。

参考文献:

[1]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2][美]玛格丽特・安・艾尔文,陈雪娇,王继远译.信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民商法论丛.香港:金桥文化出版有限公司,2008.

[3]方世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4]苏林,左鹏.关于当前户籍制度改革的思考[J].北京观察.2009,(3).

[5]徐国栋.民法典与民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6]王海燕.身份证收费标准探析.南国都市报,2007年1月20日.

[7]黄容.实施《居民身份证法》亟待明确的若干问题.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4.

第9篇

以党的十七大和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财产权为出发点,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主线,围绕农村改革与发展的基本要求,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农村建设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确保新农村建设规划区内农民新建房颁证全覆盖,进一步建立农村房屋转让、抵押等新农村房屋产权处置机制,盘活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存量资产,促进全县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登记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新农村规划区内房屋权属登记,登记后的农村房屋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二)统一受理原则。由所在乡镇统一受理新农村规划区内房屋所有权主体(自然人或法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书面申请。

(三)统一审查原则。由县房产局统一对乡镇分批上报的新农村规划区内房屋权属和面积进行调查、核实和登记发证。

三、登记范围

全县新农村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取得合法土地使用证明,经规划批准建设的房屋,可以申请权属登记,领取《房屋产权证》。

《房屋产权证》是权利人依法享有新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凭证办理房屋转移、继承、分割、抵押和征迁安置、补偿手续等。

四、登记发证程序

(一)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

新农村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县国土局会同各乡镇政府办理。建设用地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向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登记申请书,并提交《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受理并进行认真初审,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县国土局统一审核并报县政府审批后,发放土地权利证书或出具土地使用登记预审证明。

(二)申请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新农村规划区内进行房屋建设,由农村居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向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交《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申请材料。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受理并进行认真初审后,报乡镇政府审查批准,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报县建设局备案。房屋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程序报县建设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申请房屋产权登记

申请办理新农村规划区内房屋权属登记的,由所在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统一受理。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

1、如实填写县房产局统一制定的格式申请书;

2、权利人身份证明(含单位法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利证书或土地使用登记预审证明;

4、建设规划许可证;

5、房屋墙界证明;

6、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或房屋安全检验证明、房屋质量质检报告);

7、房屋面积测绘报告或村民住房平面图(由取得相应测绘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

(四)受理

凡在新农村建设规划区内建房且提供材料符合要求的,县房产局应予受理并登记造册。申请人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五)审核

1、初审

由县房产局设立的新农村房屋登记受理部门对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呈报的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的合法性,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来源及建房手续合法性,房屋建筑年代、层次、结构、面积、界址正确性,并签署初审意见。符合有关规定的提交房屋登记具体业务操作部门复审。

2、复核

房屋登记具体业务操作部门对初审结果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核意见。符合有关规定的,开始登记内业操作,整理登记卷宗,报送县房产局。

3、公告

县房产局对所报送卷宗主要内容根据《房屋登记办法》之规定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日。

(六)登记和颁发《房屋产权证》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房产局依法予以登记,按规定记载于房屋登记簿,颁发《房屋产权证》,并在其《房屋产权证》及《房屋登记簿》上土地权属性质中注明“集体土地”。

申请人或乡镇政府统一到县房产局领取《房屋产权证》。

五、职责分工

(一)县房产局负责新农村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制定《县新农村房屋登记发证业务细则》及相关制度、业务规范。

(二)县国土局负责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乡镇土地调整计划的报批和落实、土地利用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相关业务细则和制度规范、协调处理新农村房屋登记过程中涉及到土地方面的问题。

第10篇

对于记忆力不好的人来说,这种新型胶囊或许将神奇地改变他们的生活。但是,这种胶囊并不能从生理上真正改善记忆力。因为它不是普通意义上的药物,而是一颗颗自带小芯片的装置。

这种革命性的胶囊就像真正的药物胶囊一样,非常方便吞咽,只自置了一颗极小的芯片和一个传感器“开关”。当这种胶囊被吞入人体后,会进入人体正常的代谢程序,游走在人体之内。当它进入胃部时,传感器的电池一旦接触到胃酸,“开关”就会被激发“打开”,把个人信息转化成电子信号传出体外。这些信号会被电子仪器或移动设备接收,并允许对他们个人的身份进行验证,再读取个人信息。

或成未来新型身份证明

这款新型胶囊中自带芯片,与科幻片中经常出现的“人体芯片”有异曲同工之妙。唯一不同的是,这款胶囊可跟随人体的正常代谢进行消化排出体外。

研究人员表示该款胶囊非常安全,可以每日服用,并已经通过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和欧洲监管机构的批准,不久之后的将来,或许能结束以纸质的个人身份证和数字密码来通过验证的方式,并将把一些人从回忆一长串数字密码和安全问题的琐事中解放出来。

网友害怕被“黑”

这款神奇的胶囊报道后引起网友热议。一些“科技控”网友大呼过瘾,并纷纷献招,怎样利用芯片来进行人体识别。有人甚至建议每个人一出生就应该被植入芯片。

而大部分的网友则没那么乐观,表示担心被“黑”:“要知道,体内有一个电子感应设备,是很容易被黑的。个人信息一旦被盗取,我该如何证明不是我本人操作的呢?”

专家力挺:记忆密码已过时

这种新型胶囊虽然引发了很多争议,但却被有“美国最聪明的工程师”之称的里贾纳・杜根女士力挺。这位女士曾是美国政府的间谍技术机构的首位女执行官,于去年加入谷歌的摩托罗拉移动部门。

第11篇

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四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人、委托的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五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人或者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第十条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第十一条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

(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第十二条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不予登记。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对不予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的林权权利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四条对于经过登记机关审查准予登记的申请,应当及时核发林权证。

第十五条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发林权证的情况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林权证式样,并指定厂家印制。

第十七条发现林权证错、漏登记的或者遗失、损坏的,有关林权权利人可以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第十八条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建立林权登记档案。

第十九条登记档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材料:

(一)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林权登记台帐;

(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涉及的异议材料和登记机关的调查材料和审查意见;

(四)其他有关图表、数据资料等文件。

第二十条登记机关应当公开登记档案,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二十一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应当将当年林权证核发、换发、变更等登记情况统计汇总,并于次年1月份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12篇

漳州、盐城严禁“以人查房”

2月16日,福建漳州市消息称,为“进一步处理好物权公示和隐私保护的关系”,漳州近日出台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据此办法,除申请查询本人房屋信息和国家公检法等机关的协助查询外,严禁以姓名(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只能以明确的房屋座落或房屋所有权证编号进行查询,查询工作人员对房屋权属信息的内容保密。漳州市并将强化落实相关问责机制。

江苏盐城市日前亦出台《盐城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管理办法(试行)》,对房屋信息实行有条件查询和限制查询。除本人、公检法、住房保障部门、律师等通过一定程序,其他情形“一律严禁‘以人查房’”。办法称,部分地区个人住房信息的不正常流出,“引发了部分市民对个人住房信息安全的担忧,社会各界也颇为关注”。

据记者了解,“房叔”“房婶”事件后,北京市建委也在内部明确了纪律,个人一律不准进行类似查询。在2012年底的广州“房婶”事件中,后经广州市纪委调查,信息即是番禺区交易登记中心的一名编外人员受人所托,没有经过任何审批违规查询。调查还显示,68岁的“房婶”李芸卿名下购房资金都来自父辈遗留房产的拆迁补偿款等合法收入,并无违法违纪现象。

中国房屋信息查询管制趋于严格

不动产登记是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方式。通过登记公示,既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也使第三人知晓物权变动情况,避免其遭受损害。各国一般都允许公开查询登记信息,不过,由于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在公开范围上则有不同意见。各国房屋登记信息公开范围和口径虽有所不同,但一般都限于“以房查人”,“以人查房”受到严格控制。然而,在当下中国,这种控制则被赋予更多的意味,从而也屡受舆论炮轰。

从中国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制度的演化来看,查询管制趋于严格。2006年住建部出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采取了“以房查人”方式。此办法明确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

不过,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中,登记信息公开范围有所缩小,将登记资料查询、复制限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2008年住建部的《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则规定,个人和单位可以查询登记簿中房屋的基本状况(主要指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权利人出示相关证件和材料后,可以查询、复制该房屋登记簿上的相关信息。此次江苏盐城出台的地方规定就适用了《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实行有条件查询和限制查询。

广州:他人持业主身份证原件也不能查房产套数

广州市从1月份起房屋查册愈发严格,原只需提供房屋地址便可查询,如今需要具体房屋的房产证编号、登记字号、提供相关有效证件等方可查询。

多家二手房屋中介和按揭人士透露,广州市的房屋产权信息查册大约从今年1月起变严格。据多家中介及按揭人士介绍,以前产权查册只要有房产证编号、房产地址任何一个信息就可以查询,但1月起需要同时提供房产证编号、地址、登记字号等才可以查询。以前持有他人的身份证原件就可以查这个人名下房产数量,现在仅限于夫妻之间提供证件方可查询。以前输入身份证号码即可查询,现在原则上要求读取身份证方可查询,如果无法提供身份证原件,那就需要多人复核方可查询。“如果显示某人名下的房产数量超过3套,那就需要去政务中心进行书面申请,获批后方可查询详细信息。”

据了解,目前房屋信息查询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查询房屋本身的信息,譬如房屋的面积、产权年限及房产证年限、有无抵押等情况,这种情况多为买家去查询欲购买的房屋;第二种情况是查询业主名下的房屋套数及其具体情况等,为限购之后所兴起。

2010年10月中旬,为配合限购政策,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开通“个人名下房产情况查询业务”和“出具家庭成员名下房产情况证明业务”,以便让符合购房资格的市民享受首套房或二套房的贷款利率,及证实其有购房资格等。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表示,查询个人名下房产信息目前只有四个途径:本人持有效证件;其他人查询须持被查询人身份证件及签名委托书;来自公检法的合法公函;配偶持有效证件查询对方的房产情况。

自去年10月发生房叔房婶事件后,房产信息查询一度引发不少市民议论。就此次查册变严格,广州市房管局相关人士表示是必然。“房叔房婶事件和查册变严是有一定的关系的,但又不完全是因为它”。昨晚,广州市房管局相关人士表示,“房叔房婶的事给我们最大的启发是一定要管理好自己的人”。

广州市房管局相关人士表示,此前注重为限购政策提供服务,对市民的个人隐私有所忽略,所以目前会更注重保护市民的个人隐私。对房管局的内部管理会更严格,对外部的房产信息查询会更加规范,按制度办事,一定要持有效证件方可以查询。

深圳:不能用业主姓名检索房产信息

查阅房产信息,不能以房地产权利人为检索条件进行查阅。早在半年多前,深圳市规划国土委便起草了《深圳市规划国土房产和海洋档案查阅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该草案,查阅房产信息应遵循严格规定,即便夫妻查阅彼此房产信息,也需提供关系证明材料。而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泄露市民房产信息,严重者可追刑责。昨日,南都记者了解到,目前,该草案仍在走程序,尚未最后公布实施。

去年年初,深圳警方掀起一场以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为目标的行动,共抓获325人,刑拘76人。其中查明一团伙买卖的房产信息来源于深圳国土部门的一名内部人员,舆论哗然。由此,在去年6月征求意见的《深圳市规划国土房产和海洋档案查阅办法(征求意见稿)》严格了房产信息的管理。

该草案规定,申请查阅房地产(含海域及其上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下同)权利的记载信息;已登记房地产的原始登记凭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档案查阅登记表、身份证明。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需要查阅规划国土房产和海洋档案的,应当提交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同时,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工作人员因仲裁、公证事务需要查阅规划国土房产和海洋档案的,应当提交工作证。律师因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阅规划国土房产和海洋档案的,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书。业主代表需要查阅规划国土房产和海洋档案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业主委员会成立批复文件和介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