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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基础

时间:2023-05-30 10:26:25

独立基础

第1篇

1、八十平米的框架结构建筑其基础的截面积及深度要看基础的土质来确定。需要专业人员现场勘查后才能做出适当的决定。

2、正常的情况下,建筑物要先有图纸,然后凭图纸到政府主管部门报审。而图纸是需要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才有能提交报审;没有图纸的建筑属于违法建筑,是拿不到房本的。

3、以粉质粘土为例,6个独立基础的要挖到原始土层且不小于1.5米,单个的筏板应不小于1.8x1.8。如果是8个独立基础除要挖到原始土层且不小于1.5米,单个筏板应不小于1.2为好。如果是含砾石粘土可适当浅一些,如果是岩石类的就无所谓了,除掉风化岩就可以了。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

中图分类号:B811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对于高层和小高层桩基筏板基础(以下简称桩筏基础)与独立承台基础(以下简称承台基础)是建筑常用的基础形式。在人工费快速增长、生产效率大幅提高的今天,如何在保证结构安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的降低造价,缩短工期,减少施工困难,科学艺术地解决工程问题,一直是摆在每个结构工程师面前的重要课题。只有不断的对比、分析、总结,才能为业主节约投资,为打造绿色节能型社会做出贡献。下文以具体工程为例,分析此两种基础形式,比较此两种基础形式的经济性数据。

一、工程简介:

本文按层高和结构体系,采用了温州地区6个工程实例分别按桩筏基础和承台基础进行计算分析,工程概况分别如下

以上实例均为地下一层,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05g,场地为类,特征周期值为0.75s。

二、绘图过程

以上工程采用2010版PKPM-JCCAD模块进行分析计算。每个工程基础均按桩筏基础和承台基础2个方案进行试算,然后绘制施工图,为了有更好的对比效果,桩类型和根数不变。最后交由预算公司和施工单位做专业的施工预算。

三、计算预算结果

四、分析与总结

从表分析来看基本上桩筏的混凝土用量和钢筋用量要大于承台基础;砖胎膜量桩承台基础大于桩筏基础;防水涂料最大相差20%(特殊工程除外);总的造价桩筏基础要大于承台基础,但筏板基础的施工工期可以缩短1/4左右。

由高度分析:框架剪力墙结构层高大于50M,造价比(桩筏基础每平方米金额/承台基础每平方米金额)随高度增加而增加,但到达一定的高度后反而下降的趋势甚至出现筏板基础造价比承台还省的特例。如B大厦由于单桩承载力较大且柱网比较集中,承台基础布置后承台高度比筏板的高度大很多,混凝土量桩筏基础反而比较小,从而总的造价反而桩筏基础更节省;纯剪力墙结构层高大于50M,造价比随层高的增大而减小。

由结构体系分析:剪力墙结构尤其是柱网密、层高超过50M的更适合做桩筏基础;框架剪力墙基础尤其是柱网大、层高小于50M的更适合做承台基础。

第3篇

【关键词】基础会计学 教学改革 独立学院

基础会计学作为会计学教学的入门,通常安排在课程的开端(即大一或大二)进行。该阶段的独立学院学生较多保持高中阶段的思维模式和性格特点,且基础会计学的课程内容一般以基本概念、理论为开端,内容较为艰涩难懂,与该阶段学生特点不符;其次,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会计准则、会计技术、会计核算方法等都不断发生变化,与时俱进是会计学得以发展的基本要求。因此,如何对独立学院基础会计学教学进行改革,以提高其教学效果,成为该门课程教学亟须研讨的问题。

1 独立学院基础会计学教学现状

目前,在独立学院中基础会计学教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会计类课程与现实社会贴合度较高,但与刚高中毕业的大学新生的学习观以及性格特点符合度低,许多学生难以快速转变认知风格与学习方式;(2)独立学院的财会教师多属于理论型人才,容易存在专业理论分析能力过硬,而实操能力与社会脱轨的现象;(3)独立学院中财会系教师科研能力强,但在教育教学方法中存在缺陷,从而导致“专业技能优秀,教学能力不达标”现象的产生。

2 独立学院基础会计学教学改革要点

2.1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模式

会计学属于应用型专业课程,而其中的基础会计学则属于会计理论课程体系中理论性较强的一部分。因此,进行基础会计学教学必须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模式。

首先,作为会计学的入门课程,教师应高效完成会计学基本理论的传统教学任务。其传统教学模式主要包括:(1)从会计学基本理论框架出发,使学生认识到各种会计概念的基本内容、从属关系等,从而帮助学生完成对基础会计学知识体系的建构;(2)结合实际案例对会计基本理论进行讲解,选用案例应与时俱进,切忌使用年限过于久远的企业案例;(3)根据教材布置基础习题,以达到巩固课程学习的目的。

另外,根据独立学院教学宗旨、教学新机制等特色,以及该阶段新生的学习特点,在使用传统教学模式的基础上,可结合具有时代特色的创新模式进行教学。主要包括:(1)选取近期社会热门企业作为教学案例,根据基础会计学涉及的模块对该企业相关会计业务进行简化设计,并在传统教学模式基础上,要求学生完成该企业的基本会计工作,由此不仅可以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同时可培养学生全局把握会计流程的能力以及实操能力;(2)开展会计技能创新活动,令学生自由分组并模拟组建公司,根据课堂学习内容以及课后调研,设计模拟企业的简易会计业务流程,此举既能提高学生学习参与度,也能提高其基础会计学学习效率。

除此之外,教师还可根据学生学习特点、性格特点以及具体学习情况灵活设计教学模式,从而促进基础会计学教学的有效性。

2.2灵活使用教学手段

受传统教学方法的影响,理论性趋向的课程多采用灌输式教学,此种教学模式下,鲜见板书和讲解之外的其他教学手段。这种教学偏向往往难以激发独立学院学生的求知欲, 理论性趋向的课程涉及的基本概念、原理以及历史性的内容较多,具有烦琐性、固定性,容易引起学生烦躁情绪,不利于教学氛围的营造。

由此可见,教学手段的多样化是推动会计基础学教学中教与学相互促进的关键。教师可根据本独立院校的基础设施,灵活选择教学手段进行教学,并结合教育心理学相关定律进行教学手段的具体设计。如使用power point进行教学课件设计时,忌摘抄照搬大段文字理论;而应在图、文、声、像科学结合的基础上,配合幽默、风趣的讲解,以提高学生听课热情,营造活跃的课堂气氛,促进会计基础知识教学的有效性。

2.3创新教学渠道,完善培养模式

目前,多数独立学院以课堂教学为主要的教学渠道,随着时展,传统的课堂教学渠道并不能更高效地完成会计学教育的目的。因此,对教学渠道进行创新是促进教学发展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会计学专业的本质要求。教师可根据独立学院的具体情况申请或开拓校企合作渠道,通过与校外企业合作为会计学教学提供实操平台。在对学生进行基础会计学教学的过程中,使其参与到具体企业财务系统中,从而促进其理论知识与实际相结合的学习进程,进一步巩固学生基础会计学的理论知识。

另外,除了对教学模式、教学手段以及教学渠道进行相应的改革外,提高财会系教师的教学水平,完善教师培养模式也是基础会计学教学改革的重中之重。首先,为提高教师专业素养和能力,可定期轮派教师进校企或单位等机构进行实际财务工作,以提高教师本身的财会专业实操水平;其次,定期对该专业教师进行教育学培训,提高教师教学专业水平,从而能准确把握教学规律和学生的认知特点,以培养专业技能与教学技能备的专业性会计学教师。

3 结束语

会计学集理论分析与技能操作为一体的特征要求学生同时具备过硬的会计基础理论知识以及专业的会计业务能力。而基础会计学作为学生学习会计学的入门课程,对学生融入该专业、构建会计理论体系知识以及专业技能意识的养成等至关重要。且随着独立学院会计专业的扩大和普及,提高会计学教学的有效性、促进与时展相匹配的应用型会计人才质量的提升更是会计学教学改革的重中之重。笔者根据自身经验提出的以上几点改革意见,望能与广大教师共同分享、探讨。

【参考文献】

[1]任郁楠.基础会计学网络课程构想[J].中国电子商务,2013(24):137.

[2]张晓琴.基础会计学课堂教学设计[J].农技服务,2014,31(06):214-215.

[3]张艳平.基础会计学的教学改革探讨[J].小作家选刊,2013(11):16-17.

第4篇

    基础教育就其性质与价值而言,一是要立足“每个学生”。许多学校从关注整体到关注个体,从关注百分比到关注每一个学生,这既是教育观念的更新,也是教育观念的回归。在关注每一个学生发展的前提下,不少学校提出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的追求。他们认为,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不仅是一次重要的教育理念革新,更是未来发展基础教育的价值取向。笔者认为,应当从解决校长和教师根深蒂固的教育价值观入手,促进其教育观念的转变,进而转变教师的教育行为,特别是在班级授课制度的群体教育背景下引导学校做到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并探索在学校管理、课程建设、教育过程、教育评价等各环节中落实学生个性化发展的制度建设。

    二是要立足“打好基础”。校长们认为今天有许多基础教育实践已经偏离了基础教育的本位价值,这种实践方向的迷失实际反映了价值追求的迷失。他们认为,基础教育的本位价值应该在于它的基础性。基础教育存在多元的功能,但是必须认清它的本位价值,这是它有别于高等教育,有别于精英教育的地方。这不禁使笔者想起法国“共同基础法令”的颁布,也正是为了纠正基础教育忽视基础而降低了教育质量的偏向。

    但是,小学教育的主要价值——为培养做人、培养能力、培养良好习惯奠定坚实基础——却不尽如人意。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7年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高级教育计划官员讨论会,对基础教育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认为“基础教育是向每个人提供并为一切人所共有的最低限度的知识、观点、社会准则和经验”的教育。“它的目的是使每一个人能够发挥自己的潜力、创造性和批判精神,以实现自己的抱负和获得幸福,并成为一个有益的公民和生产者,对所属的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所谓基础教育的独立价值,指的是基础教育在整个教育系统内部,具有它自己独立的、不依附于其他类型和层次教育的价值。确立关于基础教育的这样一种价值观,是促进基础教育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的非常重要的观念基础。目前,“应试教育”现象之所以如此顽强地存在于学校之中,重点学校之所以愈“炒”愈热,重要原因之一便是没有充分认识到基础教育的独立价值,而只是将基础教育的价值依附于更高一级的教育,以能否为高一级教育或学校提供更多更好的生源作为衡量其价值的标准。这实际上也就是放弃基础教育的独立价值,因而也就是否定了基础教育最根本的意义。那么,什么是基础教育的独立价值呢?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这样规定的:“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更明确地指出:“基础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的奠基工程。”这就清楚地告诉我们,基础教育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基础教育的基本目标在于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素质,它的对象和着眼点是全体人民,而不是一部分人,更不是少数人;第二,基础教育的功能是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奠定基础,它强调的是基本素质的培养,而不是专业或某些专门人才的培养。因此,基础教育的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观念与思想、教学方法以及评估等,都必须服从这样一个基本的价值目标。

    这里有两点必须说明。首先,强调基础教育的这种独立价值,并不否定基础教育也担负着为高一级教育和学校提供和输送合格生源的任务。这也是基础教育的重要功能之一。但是,它并不能替代基础教育最根本的价值,或者说,它是以提高整个民族素质的根本价值为基础和前提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基础教育主要应该是育人,而不是选拔。其次,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的价值也是有区别的。高等教育“担负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和促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它与面向整个民族并注重基本素质培养的基础教育显然是不一样的。而单纯以为高等教育服务来衡量基础教育的发展,实际上也就是以高等教育的价值取代基础教育的价值。基础教育的这种独立价值观,与基础教育的效益观是联系在一起的。正是由于基础教育的对象是全体人民,是提高整个民族的素质,因而我们可以在基础教育的实施上形成两个基本认识:第一,能够平等地接受基础教育是每个人都具有的基本权利;第二,这种权利不能是依靠个人的行为或其他资源通过“交换”而获得的,它必须是通过政府的行为来实现的。这也正是基础教育中教育机会均等原则的特点。这种权利的实现是保证每个人在社会中发挥其积极性的重要前提。相反,如果人们得不到这种应有的权利,或者说得不到这种应有的同等权利,那么必然影响其积极性。这是基础教育效益观的基本特点。从这个角度说,强调基础教育的机会均等,其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不是矛盾的,它们是一致的,并且是不可分离的。

    可以认为,目前基础教育改革以及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与这种对基础教育的价值认识误区有关。在深化基础教育改革过程中,充分认识基础教育的这种独立价值是非常重要的,甚至可以说是深化基础教育改革的先导。

    基础教育课程结构和内容的改革依然是当前和未来世界基础教育改革的重头戏。其动力和需求来自两个方面:一是随着知识的快速增长,知识的更新和新知识的传播成为必然;二是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越来越紧密,教育有责任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各类人才,教育尤其有责任教会学生探索知识、判断知识的价值,而课程就是媒介。

    摆在课程改革方面的中心问题包括:第一,在不增加课程负担的前提下,如何保证课程内容的全面性和相关性;第二,在不损失课程传播人类优秀文化和价值观的长远目标的前提下,如何使课程对当前新的社会问题(如人口、环境、健康)作出积极反应;第三,在保证内容连贯性和重点突出的前提下,如何满足不同学习者的多样化的兴趣需要;第四,在科学技术日益成为文化的一部分的现实环境里,如何定义核心课程,如何保证所定义的那些基本能力能够切实有效地运用于日后的生活。

    这些问题是各级教育课程改革面临的共同挑战,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还应注意如下问题。第一,重视基础知识的学习。尽管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但是基础知识从来都是一个人进一步学习的基础和工具,因此,它在课程结构中应该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并保持相对稳定性。第二,把握未来课程结构的建构原则。课程结构应依据一个国家的社会、民族、文化与教育的历史传统,从本国实际出发,力求最适合本国需要与发展的最佳选择。因此,概括地说,面对未来纷繁复杂的知识信息,如何使课程在结构上达到最优化,以下几个原则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恰当处理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关系;注意科学课程和人文学科的有机结合;针对新世纪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的变化调整课程内容;重视给予学生多元化因素和国际理解教育。课程结构的调整和改变,从根本上说是为人才培养模式转变服务的。^

第5篇

关键词 土建工程 施工技术 独立基础

一、土建独立基础的施工技术要点

1.施工准备阶段。工程开工动土之前,必须要具备现场的地质的调研资料,以备做好施工图的审查工作以及施工技术方案的编制依据,组织安排好施工工艺流程和安全技术指标及措施,对现场存在的隐患应制定相关的预警处理方案,避免或减少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问题。同时,根据现场环境检查“三通一平”及临时设施的准备情况,掌握现场周边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和构筑物等分布情况。据施工现场的便利情况和工程量计划配置施工机械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并保证机械设备具有相关的鉴定合格证明。施工材料的选购及进场需严格控制质量,从源头上把关。

2.施工过程阶段。独立基础的施工顺序按:基础大开挖基坑修整素砼垫层基础承台基础梁柱回填土。浇筑顺序“先运后进”。

(1)土方开挖及边护。土方开挖前,先放好基础边线和土方开挖线,并将其引到基坑以外不会被破坏的地方,开挖时注意底局部预留200 mm厚土层,待验槽后浇筑垫层时挖除以防止因基底长时间暴露而受扰动。开挖基坑时如发现土层与地质报告不符或发现不良地基,如暗沟、暗升、暗塘、墓穴及人防施等,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地质勘探部门、设计院等有关部门人员到现场研究解决。土方开挖时,施工测量人员严格控制标高,严禁超挖。土方工程采用大开挖,自然放坡,雨水或地表水经排水汇集于集水井内,再用潜水泵排出坑外。

(2)基础垫层施工。地基验槽完成后,清除表层浮土及扰动土,不留积水,立即进行垫层混凝土施工,垫层混凝土必须振捣密实,表面平整,严禁晾晒基土。浇捣C10砼垫层时,需留置标养试块一组,做试块时请监理公司人员旁边监督,送试验室养护。在垫层浇筑前要对土方进行修整,应用竹签对基坑的标高进行标志。先用竹签订在基坑的中,然后用水准尺对其进行测定标高。在素砼浇筑过程中,将以这些竹签的顶为基准,进行总体标高测定。在砼具体施工时,测量员应对全程进行控制施工。

(3)钢筋制作与安装。学习、熟悉施工图纸和指定的图集,明了构造柱、圈梁、节点处的钢筋构造及各部做法,确定合理分段与搭接位置和安装次序。钢筋应出厂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不同型号、钢号、规格均要进行复试合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方可使用。I级钢经冷拉后长度伸长至一般小冷拉,钢筋不得有裂纹、起皮生锈、表面无损伤、无污染,发现有颗粒现状不得使用。按施工图计算准确下料单,根据钢材定尺长度统筹下料,加强中间尺寸复查做到物尽其用。所下的各种不同型号、规格不同尺寸数量按施工平面布置图要求,按绑扎次序,分别是堆放挂上标志牌,绑扎前要清扫模板内杂物和砌墙的落地砂浆灰,模板上弹好水平标高线。

绑扎基础柱钢筋时,箍筋的接头应交错分布在四角纵向钢筋上,箍筋转角与纵向钢筋交叉点均应扎牢绑扎箍筋时绑扣相互间应成八字形。绑扎基础梁,在模扳支好后绑扎,按箍筋间距在模板一侧划好线放箍筋后穿入受力钢筋。绑扎时箍筋应受力钢筋垂直,并沿受力钢筋方向相互错开。各受力钢筋之间的绑扎接头位置应相互错开,并在中心和两端用铁丝扎牢。在钢筋加工时不得乱锯乱放,使用前须将钢筋上的油污、泥土和浮锈清理干净。绑扎结束后应保持钢筋清洁。

(4)模板施工。首先,模板及其支架必须遵循以下规定:保证工程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的准确。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新交砼的自重和侧压力,以及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荷载。构造简单,拆装方便,便于钢筋的绑扎、安装和砼的浇筑和养护等要求。模板的接缝不应漏浆。木模与支撑系统应选不易变形、质轻、韧性好的材料不得使用腐朽、脆性和受潮湿易变形的木材。其次,基础柱模板安装方面,保证基础柱模板由侧模、柱箍、支撑组成安装前应先将基础柱内及钢筋上的杂物清理干净,先安装侧模再安装柱箍将其固定,为了保证柱模的稳定,柱模之间要用水平撑、剪刀撑等互相拉结固定。模板拆除时,承重模板在砼强度能够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受损时方能拆模。拆除的模板要及时清运,同时清理模板上的杂物,涂刷隔离剂,分类堆放整齐。

(5)混凝土浇筑。浇筑前,应先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保证水电及原材料的供应,掌握天气变化情况。检查模板的标高、位置及截面尺寸,支撑和模板的固定是否可靠,钢筋的规格数量安装位置是否与设计符合。清理模板内的杂物及钢筋上的油污,并加以浇水润湿,但不得有积水,浇筑基础柱时,振捣砼要注意振捣器与模板的距离,并应避免碰撞钢筋与模板。浇筑时应以最少的转载次数和最短的时间从搅拌地点运至浇筑地点,使用振捣器时,要轻拨快插捣有序,不漏振,每一振捣的延续时间应使砼的表面呈现浮浆和不沉落。

在浇筑是要经常观察模板,防止胀模。基础梁振捣砼时,振动棒插入间距一般为400 mm左右,振捣的时间应使砼的表面呈现浮浆和不在沉落。对于钢筋密集部位,应先制定好措施,确保顺利布料和振捣密实。在浇筑的同时应经常观察钢筋和模板,如有变形和移位,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砼振捣完毕后,表面要用磨板磨平。浇筑结束后应进行砼养护,即覆盖及浇水。在强度未达到1.2 N/mm2以前不得在上面踩踏及安装砌筑。

(6)土方回填。因工程现况,基础回填分为一次回填,回填时采用自然土分层夯实。填土时,应保证边缘部位的压实质量。回填前,将坑内树根、木料等杂物垃圾清理干净,将洞、坑积水抽干,清净淤泥砂,将挑担洞用细石砼堵实,并保证墙体及砼强度达到一定的要求,在土方回填时不至于损伤方可回填。回填时,打夯应一夯压半夯,夯夯相连、行行相连,纵横交错,并且严禁使用水浇使土下沉的所谓“水夯”法。在填方过程中,取土、铺土、压实等各工序应按设计要求、土质、含水率、回填规范进行回填土。在做到上述各项工作的同时,各个施工环节必须严格施工,确保土方回填工程顺利进行。

二、结束语

综上所述,土建独立基础施工技术鉴以其适应能力强、成本较低和施工简便被我国土建施工广泛应用与推广。作为一种隐蔽的工程,由于施工过程通常都是地下作业,施工过程难以监控,施工结果难以验收,每一个施工环节都可能存在质量隐患。因此,务必认真对待。

参考文献

第6篇

Abstract: the embedment depth of foundation is so important to the design of foundation, bu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design of foundation, and it is worth to be careful. There are some notes in the paper.

关键词:基础的埋置深度;柱下独基

Keywords: embedment depth of foundation; Individual foundation

中图分类号:TU47 文献标识码:A

基础的埋置深度是指基础底面到天然地面的垂直距离。选择合适的埋置深度关系到地基的可靠性、施工的难易程度、工程的长短及造价的高低,选择合适的基础埋置深度是基础设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确定浅基础的基础埋深的原则是凡能浅埋的尽量浅埋。但考虑到基础的稳定性、动植物的影响因素,除岩石地基外,基础最小埋深不宜小于0.5m,并要满足地基稳定和变形条件。影响基础埋深的条件很多,应综合考虑以下多种因素选定:

建筑物的用途类型及荷载大小性质;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相邻建筑物基础埋深的影响;

地基土冻胀和融陷的影响;

但基础埋置深度的计算问题,其本质是对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修正提高问题。

1.对于地下室底面防水板下有软弱层的基础埋置深度,应按软弱层下的实际地基反力(防水板自重、地下室地面建筑做法重及地下室地面的活荷载按《荷载规范》第5.1.2条要求折减后的数值)来确定基础的等效埋深。

《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J01-501-92)第6.3.5条规定,对于具有条形基础或独立基础的地下室,其基础埋置深度(《地基基础》第5.2.4条)按下图分别计算:

1)外墙基础的埋置深度:

2)内墙基础的埋置深度:

① 地基持力层为一般第四纪沉积土

②地基持力层为新近沉积土及人工填土

注意:的取值:如果地下室底面防水板下无软弱层,按定义取;如果地下室底面防水板下有软弱层,应根据防水板底面的反力取折算埋深(等效埋深),即确定基础的等效埋深。

2.需要说明的是,公式(《地基基础》第5.2.4条)中关于基础埋置深度的解释:“对于地下室,如采用箱形基础或筏基时,基础埋置深度自室外地面标高算起”是有条件的,只有当基础底面地基反力的平均值不小于挖去的原有土重时,才可以按上述规定计算。当为超补偿基础,应按建筑物重量的等效土层厚度计算基础等效埋置深度,并取。

注意:当为超补偿基础(基础底面以上建筑的总重量小于挖去的土重)时,基础的计算埋深小于基础的实际埋深;当为欠补偿基础(基础底面以上建筑的总重量大于挖去的土重)时,基础的计算埋深取等于基础的实际埋深(注意:计算埋深应≤基础的实际埋深)。

3.(任何情况下,)对于所有各类带地下室(底面有软垫层的地下室除外)基础的埋置深度计算,均可按基底标高处实际底反力来确定基础的等效埋深,需同时满足条件。

例:地下室设置条形基础及独立基础加防水板时的基础埋深计算(情况1.)

某地下室,室外地面与现有天然地面相同,外墙下采用钢筋砼条形基础,内部为钢筋砼柱下独立基础,设钢筋砼防水板如下图所示(防水板及上部填土重量可按计算,基础底面以上土的平均重度为,地基持力层为一般第四纪沉积土,无地下水问题),计算用于基底地基承载力修正的基础埋置深度。

计算过程:

防水板底面处对地基土的压力,折算土厚。

地下室外墙下基础埋置深度计算

内部框架柱下基础埋置深度计算

4.对主楼和裙楼一体的结构,当时,主楼基础的埋深计算时可将基础底面以上范围内的荷载,作为基础l两侧的超载考虑并将其折算成等效埋深,见下图。

例:带裙楼高层建筑的基础埋置深度计算

某带裙楼高层建筑,室外地面与现有天然地面相同,采用钢筋砼筏形基础,如下图所示(基础及上部填土重量可按按计算,基础底面以上土的平均重度为,裙房的平均地基底反力分别为和,地基持力层为一般第四纪沉积土,无地下水问题)。计算用于主楼地基承载力修正的基础埋置深度。

计算过程:

由图可知:

则:

裙楼一平均地基反力的折算土厚度室外填土厚度裙楼一地下室基础的等效埋置深度。

裙楼二平均地基反力的折算土厚度室外填土厚度裙楼二地下室基础的等效埋置深度。

主楼基础用于基底地基承载力修正的计算埋置深度取之最小值,即。

5.归纳总结

1)基础埋置深度有“实际埋置深度”和用于持力层地基承载力修正的“计算埋置深度”两种;

2)位于地下室中部独立基础的计算埋置深度,本文中考虑地下室外墙基础实际埋置深度对中部基础的有利影响,当地下室足够大(中部基础边缘与地下室外墙基础内边缘的水平距离大于两倍外墙基础实际埋置深度,即(见下图))时,建议可不考虑其有利影响,而直接取中部基础埋置深度;

3)对于整体式基础(如筏板基础或箱形基础等),由于其整体性强、基础及上部结构刚度大,因此,地下室平面中部区域基础的计算埋置深度,可按本文方法计算;

4)对于虽为整体式基础,但基础自身刚度不大(如柱下局部加厚的板式筏基等)时,对位于地下室平面中部区域基础的计算埋置深度,可适当取小值;

5)带裙楼高层建筑主楼基础的埋置深度,当时,建议也可按本文方法计算(偏于安全);

6)当高层建筑主楼与裙楼用沉降缝分开时,建议基础的埋置深度也可按本文方法计算;

7)按基础底面实际反力折算成等效土厚度的方法,适用于全部整体式基础,但任何情况下,等效土厚度都不应超过基础的实际埋置深度;

8)为便于简单说明问题,本文中未考虑地下水的影响,在实际工程中需考虑地下水的影响。

6、结束语

以上是基础埋置深度在设计中存在的几个方面,也是设计人员在设计中容易忽略的几个方面,故将其总结在一起方便设计人员的需要,希望对设计人员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方法及实例分析》朱炳寅,娄宇,杨琦编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第7篇

[论文内容摘要]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经济法理论体系的重要范畴。本文从经济法责任的制度根源、与其他法律责任的本质差异及其独有责任形式等方面论述其独立性的基础,明确经济法责任是不同于其他法律责任的,具有制度保障和现实需要的独立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一直受到国内诸多学者的质疑,有的认为经济法本身不成其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自然就谈不到独立的经济法责任。有的认为经济法责任没有独有的责任形态,其责任追究方式不过是借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而已①。有的认为传统的部门法划分背景下的“三大责任”或“四大责任”足以实现对全部法律关系违法行为的制裁,没有必要再创设“经济法责任”②。针对上述质疑,本文认为,这些观点的形成无不建立在对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的观念之上,将传统法律部门的划分看作是颠扑不破的固有规律,忽略了法隶属于适应和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范畴的本质,从而没有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认识到法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创新性和适应性的变革。经济法正是为了规范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交往以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而出现的“高级法”,其自有一套不同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的价值理念、制度功能、主体范畴和行为规范目标,为了实现其法益,经济法必然确立从责任追究宗旨、责任追究方式、责任承担主体都不同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的理论体系,并以此为基础,形成具有独立性的经济法责任。

一、经济法固有的制度功能是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根源

随着社会经济交往形态的复杂化和经济主体追求效益目标手段的多样化,出现了许多传统法律部门无法企及的社会关系。传统的民商法以调整平等主体间的私人交往为宗旨,以交往各方权利义务的“均质性假设”为规范手段③。当出现私人权利损害时,民事法律责任主要采用“填补性”的救济措施,以使受损害方的权益回复到受损害之前的状态。以消费品买卖为例,传统的民商法以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价值目标为交易原则,关注的是买方和卖方在合同关系中的相对等的权利义务的实现,法律责任以损害赔偿、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排除妨害等补偿性责任方式为主,故一旦卖方向买方销售了假冒伪劣的货品,买方通常向其追究更换货品或退货返还货款的法律责任。这些主张只具有“填补损害”的功能,产生对经济交往个别受害者的权利救济的作用,而没有对恶意欺客的商家起到惩罚的作用。这与民商法以维护私人之间个别交易秩序为宗旨的制度功能有关。

但我们应当认识到,对恶意欺客的商家仅仅用维护个别交易秩序的民商法调整是远远不够的。用经济学的角度分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商家由于经营成本显著低于其他合法经营的商家,会造成其在竞争中取得一定的优势地位,从而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甚至可能造成其他商家在趋利心理下效仿,从而破坏整个行业的发展。这就意味着商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仅会产生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的“个体成本”,而且会产生整个市场秩序受到破坏的“社会成本”,同时也说明法律不仅要关注对于“个体成本”付出的补偿,还要考虑对“社会成本”付出的补偿。而这些整体性或全局性的后果一旦出现,以个别交易秩序为立法价值取向的民商法未免力有不逮,而仅以填补个别交易主体利益损害的民事责任来制裁商家显然不能弥补“社会成本”付出的损失。而行政责任则是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过程中各方主体的违法后果,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畴过于狭窄,在法律关系主体各方都是商业主体时则无用武之地。刑事责任虽然关注整体社会秩序,但适用时要求社会秩序被破坏达到一定的恶劣程度,适用条件较高,不能普遍调整经济交往中的所有争议。

经济法正是在民商法、行政法和刑法对整体社会利益调整缺位或不足的前提下产生的,是社会经济复杂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从经济法最初的立法动机看,经济法的固有制度功能就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以更广泛的市场主体为调整对象,致力于构建全体社会经济成员普遍和谐发展的经济秩序。以此为出发点,经济法制度体系中必然存在以恢复整体秩序、弥补整体秩序受破坏所产生的“社会成本”的损失为己任的法律责任要素,即经济法责任。

二、经济法责任独有的特征是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理论基础

经济法责任有其独有的本质属性,这些属性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所不具备的,这说明了经济法责任的特殊之处,不能被其他法律责任所替代,是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一类法律责任。

1.经济法责任具有社会性。由于经济法的制度功能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以经济法责任的诸多制度安排都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经济法责任中的责任承担的方式、责任承担的要件、责任内容等制度要体现对“社会成本”的考虑,故其不仅具有经济性,而且具有社会性;不仅具有补偿性,而且具有惩罚性,使违法者在受到惩罚后慑于法律责任不再引发社会成本。经济法责任是从全社会的高度来维持整体社会公共利益不被破坏,这样的社会性视角,其他法律责任不具备,基于各自的制度功能也无法具备。

2.经济法责任具有复合性。经济法责任的复合性包括两重含义,其一为责任形式上的复合性,其二为责任功能上的复合性。责任形式上的复合性指在经济法责任形式上财产责任形式和非财产责任形式并重,如对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既有没收所得、损害赔偿等财产责任,又有信用减等、资格取消等非财产责任形式,财产责任形式意义在于补偿和经济惩罚,非财产责任形式意义往往在于将违法典型公示并产生社会威慑,从而预防经济秩序被再次破坏。责任功能上的复合性指经济法责任不仅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功能,还有对积极与违法行为斗争的经济活动主体的肯定评价和鼓励功能。如消费者若发现销售者或生产者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则商家通常要对消费者予以双倍赔偿。双倍赔偿就不仅体现了对经营者的惩罚,而且有肯定消费者自觉维护市场秩序,鼓励其与违法经营者斗争的意义。相对应的,民事责任体现的是填补性的救济,不具有积极功能;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体现的是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上或主体人格、主体人身上的惩罚,对罚没财产通常收归国有,更不能体现对受害方或责任追究方的鼓励和肯定。

3.经济法责任具有不均衡、不对称性。依据经济法律关系的主动与被动关系,经济法主体可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即市场规制法中的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宏观调控法中的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④。经济行政主体往往是具有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职能的政府机构,即调制主体;而市场主体则由不同的经营者、竞争者和消费者组成,是调制受体。在干预市场运行的过程中,经济行政主体和市场主体具有不同的权利义务,相应的责任承担也有差异。如在宏观调控法律规范中,其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对政府机关干预经济的行为加以规范,故对经济行政主体的义务规定较多,相应地经济行政主体违反经济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较多。这有别于民商法主体权利义务及责任的“均质性假设”,呈现出明显的在主体权利义务设计和责任承担上的不均衡、不对称性。

三、经济法责任特有形态是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制度基础

事实上,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持否定态度的学者大多强调,经济法规范中较多地采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责任追究方式来制裁违反经济法的行为主体,并以此为理由强调经济法责任实际上就是上述三种责任。但我们应看到,经济法责任对诸如“损害赔偿”“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责任方式的采用,虽然与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术语相同,但不过是与二者一样采用了相同的责任追究方式,并不代表其责任追究的功能和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等同于民法或行政法,其责任追究目的在于维护整体社会公共利益。这就使得在经济法关系中使用“损害赔偿”等责任形式,并不是对违法行为主体追究民事责任,而是追究其经济法责任。

法律责任的本质是对责任主体权益的限制和剥夺,而责任主体能被限制和剥夺的权益种类又是有限的,法律不可能无限地发展出各种不同的责任形式,当近代和现代的法律制度逐渐成熟以后,法律所能使用的责任形式基本上被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瓜分完毕⑤。晚近发展的经济法只能在现有的责任形式中选择使用以构建自己的法律责任体系。责任形式的重合并不代表经济法责任就是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事实上,在现有的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中,共同采用同种责任形式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既然民法、行政法、刑法能同时采用罚没财产类责任形式,如民法上的惩罚性违约金、行政法上的罚款、刑法上的罚金,那么经济法采用与民法同种责任形式的“损害赔偿”又如何能说明经济法责任就是民事责任呢?

况且,经济法发展至今,还产生了诸多民法、行政法、刑法所不具有或忽视的责任形式,这些独特的责任形式体现了经济法的制度功能,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1.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在民商法中受到忽视,却在经济法中受到极大的重视,并有扩大适用的趋势。这种责任形式具有四种功能:对受害方的赔偿、对违法行为主体的制裁、对违法行为主体再次违法的遏制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威慑、对受害方同违法行为做斗争的鼓励。其不仅能很好地保护受害方的利益,而且能够维持和保护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具有鲜明的经济法立场与特色。

2.信用减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若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减等,则是一种惩罚。如信誉评估制度、纳税信息公告制度、上市公司的PT制度等就具有信用减等的责任效果。

3.资格减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资格同其存续和收益紧密相关。因此,取消市场主体的某种资格,如吊销营业执照、取缔特殊行业从业资格,使其失去某种活动能力,就是对经济法主体的一种重要惩罚。因为,这种责任通常由经济行政机关做出,故有些学者称这种责任为行政责任。但应当看到这种责任形式与行政法责任的责任目的不同,并不在于维护行政的权威和保持政府的廉洁性,而在于维护市场的整体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责任。

4.改变或者撤销政府经济违法规定和行为。这是针对经济行政机关在进行宏观调控或市场规制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给予否定的责任形式。在部分经济法律规范中有立法体现,如《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中的一些条款体现了这种责任形式。

5.产品召回。产品召回是指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或进口商在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将该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⑥。实践中,我国已经出现三菱帕杰罗汽车召回事件、松下手机召回事件等。产品召回制度能够从更广泛的角度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此种制度有“三大责任”所不能涵盖的责任主体、责任目标和责任适用程序,是经济法责任的独有责任形式之一。

综上所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既根源于经济法独特的制度功能,是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目标的必然结果,又具有独特的责任形式加以体现和保证。虽然经济法责任在部分责任形式上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重合,但经济法责任所独有的本质属性,决定了经济法责任不能等同于其他法律责任。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理论逻辑的必然,亦是制度功能的体现,更是经济法适用于实践的应然状态和保障。

注释:

①李昌麒:《经济法教程》第117~129页,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②刘瑞复:《经济法原理》第163~164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③雷晓冰:《经济法前沿问题》第46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④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第349页,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第8篇

摘 要:基础日语课是日语专业学生学习日语最重要的一门课程,是集听说读写译为一体的专业必修课。教师应积极调动学生学习日语的兴趣,培养学生良好的自主学习习惯。笔者通过分析当前基础日语教学存在的问题,浅谈几点改革意见。

关键词:基础日语教学;教学问题;改革意见

一、教学问题

(一)学校方面。第一,课时少。根据笔者的观察,现在部分独立学院的大一基础日语课程的课时是不够的,一周6课时,除去新生入学第一个月军训没课,第一个学期的日语课时数仅有84个学时。第二学期基础日语课程依旧是一周6课时。第二,教材选定不合理。通过笔者调查,发现周边多所高校的基础日语教材参差不齐,《新编日语》(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综合日语》(北京大学出版社),《基础日语》(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等等。笔者认为《新编日语》对当今时代的学生来说内容过于陈旧,教材配套录音语音语调过于呆板。《综合日语》这套教材对于独立院校的学生来说内容较新颖丰富生动,具有一定吸引力,但是大一大二上完一套教材四本书(共50课)教学内容量过大。第三,无过级要求。一些学生在大学期间得过且过,只要拿到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不管是否真正获得日语交际能力。笔者认为缺乏证书的硬性规定,导致一些学生处于放任的学习状态,产生只要期末考试及格,平时学不学都无所谓的思想。

(二)教师方面。很多日语教师并不重视基础日语的教学,第一教学内容简单,第二学生水平处于初级阶段,教师觉得不备课完全可以胜任日语基础日语教学,而出现了“上课拿书下课不管”的现象。

二、改革意见

(一)学校改革措施。第一,增加课时。大一日语入门阶段,建议一周10课时。处于入门阶段的学生一般自主学习能力较差,因此在基础阶段学生每天都能接受教师的课堂指导,对学生快速入门是很好的帮助。第二,选择合适的教材。基础日语教材是大部分日语专业的学生入门日语的第一本教材,教材内容的好坏直接影响学生入门。因此学校选择教材时应考虑教材内容的时代性、生动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激发学生学习日语的兴趣,调动学生学好日语的积极态度。第三,提供优质的资源设备。语言教学需要很多的教学设备。如同声传译设备、多媒体教学设备、电教室等等。学校还应提供配备可以收听日本广播和收看日本电视台设备的日语教室,供学生自习和交流使用。学生可以不断接触标准的发音和表达,形成良好的语感。另外,在新生入门课堂上,可以实行中国教师为主导与日本教师相配合的方式进行教学。中国教师讲解发音的特点,日本教师纠正学生发音。另外,可以举行形式多样的日语专业技能大赛来不断激发学生学习日语的热情。第四,考级挂钩机制。虽说考试只是检验学生当时学习的水平,并不代表终生的能力。但是没有压力就没有动力,笔者认为学校应硬性规定日语等级考试证书和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挂钩。当然学校还应根据学生水平的不同,挂钩不同级别的考试,达到促进学生学习又不打击学生热情的目的。

(二)教师趣味教学。首先教师要端正教学态度,重视基础日语课,做到课前充分备课,设计好每一个教学环节。其次,丰富教学课堂,引入生动有趣的教学方式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第一,联想教学法。利用联想教学法,引导学生展开联想,形成形象思维,巩固知识点。如在讲授单词的时候,可以展开联想记忆法教授。例如:“床”这个单词,并非“睡觉的床”,而是“地板”。这个单词容易先入为主的记错,所以在教学中引想,日本人以前习惯睡在地板上,对于他们来说床就是地板。“大家”这个单词是“房东”,展开联想,“大家”指拥有大房子的人把不需要住的房子租给他人,于是他就成了“房东”。另外讲授平假名、片假名、外来词、自动词、他动词都进行对比联想教学。第二,导入历史文化。学会一门语言必须结合历史文化背景的理解。在笔者讲授授受动词时,发现学生容易联想成是英语中的“get”和“give”,不能理解为什么日本人要如此细致地区分使用授受动词,还要考虑使用尊敬语还是谦让语。这时引入“日本集团社会”文化的讲解,学生一下子明白了。课堂中、教师注意不时穿插讲解日本文化现象,给学生放松的时间。入门阶段的学生不了解日本文化,如遇到“能”“歌舞伎”等文化词眼时,教师应适当讲解文化知识。第三,改革教学手段。传统的教学手段已经不能胜任当今时代的教学要求了。教师在课前应充分备课,制作精美的PPT,设计好每一个课堂环节,上课时以饱满的热情来讲解知识,适当播放影音资料辅助教学,丰富课堂。笔者认为基础日语教学应做到口语听力两不误。听力方面除了听教材配套录音,还应适当播放日语歌曲和影像资料,让学生听歌词台词。口语方面可以通过互动方式,如学生角色互换、动漫配音、唱日文歌曲等手段调动学生张嘴说日语的积极性。另外,适当玩游戏也是调动学生学习日语积极性的重要手段,如猜单词游戏、单词接龙、造句比赛等等。

结语:总而言之,当前高校的基础日语教学存在诸多问题:学校不重视、教师态度不端正、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差等。因此需要学校制定合理的政策,教师端正教学态度,引入生动有趣的教学方法,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参考文献:

[1] 王武军:日语教学法,高等教了;育出版社, 1987.

第9篇

【关键词】独立学院;实验教学;整体优化

0 引言

独立学院是伴随着我国教育产业的不断发展,在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它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养技能型、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办学宗旨的一种新型办学模式。在新的办学理念、办学体制下,传统的公共计算机基础实验教学模式在独立学院中实施起来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要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全面培养以能力为本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就必须要从思想上重视实验教学。进而改变传统教学的你讲我听,学生上机操作能力差,缺乏独立思考解决问题的手段,导致独立学院人才培养的预定目标无法达到预期。就必须要重视计算机基础课程的实验教学,为了解决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操作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因此对独立学院公共计算机基础实验课程的改革和探索势在必行。

1 独立学院公共计算机基础实验课程教学现状

目前,独立学院公共计算机基础实验课普遍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1 学生整体素质相对低于统招院校,自我学习能力较差,缺乏主动性

实验课由于区别于传统的教学方式,往往需要大量的上机时间来练习,而我们的学生仅仅在上课时间由老师督促练习,课后缺少自我复习,自我练习的主动性。容易造成课堂上上机解题无从下手,操作的熟练度不够,缺乏上机操作的动手能力。进而形成实验课对学生的兴趣下降,学习的积极性降低,课堂的教学质量达不到要求。在课后又缺乏主动的上机练习和解题习惯,由此导致不能及时将上课时没掌握的知识点学懂学透,无法加深与巩固所学知识。

1.2 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教学内容相对于本科院校没有明显变化,没有形成独立自主的有特色的教学特点。思想上对基础实验教学的的重要性认知不够。目前,在公共计算机基础实验教学中,学生完全按照实验教材中的例题和实验步骤一步一步的照搬进行上机操作,缺乏趣味性和独立思考能力,很难形成学生对实验课的兴趣,不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创造性思维能力的培养。而长久以来形成的“重理论、轻实践”的传统固定教学模式,又使得计算机基础实验教学长期处于从属教学地位。教材的相对滞后,更使得实验教学的具体内容没有随着计算机技术发展而及时更新。在实验课上学生还是只能按照教材中的内容按部就班的去做。这种单一的实验教学方式使得学生常常感到实验课单调与脱离实际,客观上使得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观性受到压抑,达不到实验课教学的效果和目的。

1.3 实验室建设相对落后

由于独立学院的特色,造成实验室的投入相对不足,硬件与软件的建设更新跟不上时代的发展。而计算机实验课的质量又与计算机实验室的软硬件密切相关。新实验室的建设由于资金占用量大,投建周期长,难以获得审批,这又造成老的实验室使用率偏高,设备老化,使用效率低下,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了独立学院公共计算机基础实验教学课程的发展,偏离了独立学院办学的方针。

2 独立学院公共计算机基础实验教学体系的优化

2.1 充分重视公共计算机基础实验课教学

根据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模式,从重视基础知识、强调实际应用、重视能力的培养角度出发,学校的各级领导老师要充分认识到实验教学的重要性。加大投入力度,并将实验教学作为整体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适当增加实验课学时比例,突出计算机基础实验课程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

2.2 改进实验教学方式

在实验教学中,教师不能只依靠教材,简单、粗略的给出实验步骤,让学生按部就班的做练习,应当启发学生的思维,让学生学会思考,分析问题并且自己去解决问题。教师要起到一个引导、启发的作用。实验课前,对本节课进行分析,让学生了解本节实验课的目的及所要掌握的知识点,给学生布置一些更贴近现实的实验任务,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课后要多鼓励学生上机练习巩固和加强所学的知识,记下难点和不会的知识点,由实验教师安排时间统一解答。如果有条件,要多多组织各种计算机基础知识讲座和上机操作能力竞赛,通过这些方式,使学生们充分认识到计算机基础实验课程是一门对以后的工作和学习非常重要的应用性学科,学的好不好,直接关系到他们毕业后是否能尽快的走上工作岗位,以及走上工作岗位能否尽快的适应所承担的工作。

2.3 改革教学内容,考试方式和教材

实验课教材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实验课教学的质量和实验效果,根据独立学院的办学特色、培养人才模式的定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具有独立学院特色的实验教材。要紧密跟随当前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脚步,删除老化陈旧的实验课内容,合并重复和不实用的篇章,对具有新思维、新趋势、新技术、实用性强的实验内容要及时添加,这样才能做到与时俱进。

尽量的增加实验课课时,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实验室对学生全天开放,并安排实验指导教师,为学生解答问题,创造一个良好的实验上机环境。

公共计算机基础实验教学课程主要是让学生初步掌握计算机的基础知识、使用方法和操作能力的一门学科,但目前学生在上机操作能力和知识的灵活运用上都存在着不足。因此,要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灵活运用能力就需要老师们增加操作性、趣味性和综合性的实验比例,在大量上机实验中促使学生得到提高。

考试中要以计算机上机考试内容为主,改变传统考试方式,建立学生成绩综合评价体系,全面评价学生的学习成绩。力求将学生的整个学习过程包含到考试中,包括课堂作业,平时测验,实验报告的完成情况等,立体的反映学生整体的学习效果和成绩。

2.4 重视实验教师队伍的培养和建设

公共计算机基础实验教学改革的关键在于建立一支业务素质过硬的,技术与理论水平扎实的实验教师队伍,这在独立学院计算机基础教学体系中显得尤为重要。实验教师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不断提升实验教学水平。要创造条件让他们经常参加相关高等院校的培训、计算机教学理论的学术报告,并及时更新自身的知识水平,做到掌握本学科领域的最新动态,把理论与实际教学应用结合在一起,逐步摸索出一条具有特色的,独立自主的新的教学模式。

组织实验教师积极申报学校的各项相关科研项目,,以科研成果为依据,为计算机基础实验课程改革提供充实的理论依据,更好的为教学服务。

3 结束语

独立学院公共计算机基础实验课程教学改革的目的不仅仅是要求学生掌握基础的计算机知识和技能,更是要提高和训练学生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并尽可能的学会利用计算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思维方式。要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实验教学环节在独立学院的教学体系中应占有重要作用,应当引起独立学院各级领导和师生的重视。独立学院经过近十几年的摸索发展,正处于一个跨越式的发展壮大阶段,我们要抓住机遇,与时俱进,不断探索并建立一个高水平、高效率的公共计算机基础实验课程的新模式。

【参考文献】

[1]马靖善,刘鸿雁.计算机基础教程[M].吉林大学出版社,2011,09.

[2]贾伟.独立学院C语言实验教学内容与体系整体优化的研究[M].现代计算机(普及版),2011,11.

[3]许春英,刘明新.独立学院实验教学与管理的探析[J].当代教育论坛,2010,01.

[4]许胜.高职院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基础课程改革初探[J].现代企业教育,2012,20.

第10篇

【关键词】独立学院;经济法基础;教学改革

独立学院是我国高等教育办学机制的创新,是本科层次的民办高等院校。近年来,独立学院立足于21世纪发展的要求,将学生培养目标定位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要求经济管理类学生既要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又能运用其分析、解决经济生活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所以,“经济法基础”成为经济管理类专业必修课程之一。如何提高该课程的教学效果,达到教学目标,是教学中亟需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一、“经济法基础”课程教学中存在问题

“经济法基础”课程开设已有些年头,但是在教学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核方法等方面还存在问题,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独立学院培养应用型经济管理人才目标的实现。

(一)教学目标偏离

“经济法基础”课程的教学目标旨在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知识解决经济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与案件的能力。但是,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偏重于灌输经济法理论知识,忽视了实践教学,偏离了教学目标。经济法理论和经济法具体适用两者之间存在一个过渡、转化过程,强调两者中一个方面忽视另一方面都将导致学生难以将经济法基础理论及经济法原则适用于具体的经济法案件中。

(二)教学计划安排不科学

1、缺乏先导性法学相关课程。尽管学生在学习“经济法基础”之前学习过《法律基础》课程,但这些法律基础知识远远不够。这使得学生学习“经济法基础”时较为吃力,教师在授课时也比为难。如《民法》中的基础法律术语“民事行为能力”,都需要老师从概念到分类进行一一讲解,耗费大量时间。

2、学时设置不够。“经济法基础”是一门体系庞杂的课程,涵盖的法律有十多部,教材书通常有十三至十六章,内容非常多。但是学校在课时安排上一般为32个课时。内容多而课时少,以及学生基础薄弱的特点,致使教师不得不花费一部分时间讲授各部门法中的概念、原则等内容,因而无法引入足够的案例教学,不得不忽视实践教学。导致教学枯燥、无趣,学生学习兴趣减弱。

(三)教学内容缺乏专业针对性

独立学院教师往往授课任务繁重,一个学期教学时数为216左右,所任课程在3-4门不等。巨大的工作量导致教师在教学内容安排上不尽合理,缺乏专业针对性。不同专业应该在授课内容上有所区别,但是繁重的工作量致使教师存在不同专业采用相同教学大纲,讲授相同教学内容的情况,没有根据专业差异进行不同教学内容的设置。

(四)教学考核方法单一

独立学院必修课的考核方法通常采用闭卷考试,辅之以平时成绩。即以70%卷面分加30%出勤及作业分的方式对学生学习效果进行简单考核。但是,“经济法基础”实际上是一门实务性很强的学科,现有的单一考核方式不能真实、有效的反映出学生运用经济法知识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

二、“经济法基础”课程教学改革对策

(一)明确教学目标

“经济法基础”课程实际教学侧重理论知识讲授、忽视实践教学的问题导致学生难以将经济法基础理论及经济法原则适用于具体的经济法案件中。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位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决定了“经济法基础”课程不能类似于一本、二本院校偏重于理论学习,而应该侧重于锻炼学生分析案件的实际能力。所以,必须对“经济法基础”教学目标进行适当调整,明确教学目标。“

(二)调整教学计划

1、经济管理类学生应该在学习“经济法基础”课程前,学习《民法》课程作为先修课程。因为民法的许多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是经济法入门的必备知识。经济管理类学生学习“经济法基础”课程如果仅仅局限于部门经济法的具体内容,往往会导致其对基础概念难以理解,更难以将知识运用到具体实践中,难以保证教学效果。

2、增加教学时数。为了让学生在掌握基础知识的同时培养分析案件的能力,增加教学时数是一个较为直接的办法,建议增加课时,48个学时较为适当。当然,可根据“经济法基础”课程在各专业的重要程度进行不同课时的安排。

(三)凸显各专业教学内容侧重点

针对课时量不够的缺陷,教师应根据学生专业的不同,选择符合各自专业的教材,制定符合各自专业的教学大纲,设置有针对性、有侧重点的教学内容。做到“舍全求精”,凸显专业针对性。具体做法为:各经济管理专业以《合同法》、《公司法》为基本内容,其他内容则根据专业特点和学生需要有所侧重。如市场营销专业重点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内容,财会类专业重点介绍证券法、会计法及破产法等内容,而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则重点介绍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等内容。前文中还分析了教师授课内容专业针对性不强的原因还在于教师授课任务繁重。所以,教学改革中要凸显专业侧重点,减轻教师工作量也是必要前提。

(四)健全教学考核体系

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应该更注重于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对概念的死记硬背。加之经济法基础又是一门实务性很强的学科。所以,现有的单一考核方式不能真实、有效的反映出学生运用经济法知识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针对这个问题,在考核体系中可以增加以下考核方式:开卷考试(全部题目均为经济法案例);讨论热点经济法律问题;撰写经济法律论文。兼顾培养学生的不同方面,打破以往传统的课程考核方式,建立多维度的课程评价体系。

参考文献

[1] 马丽.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0(20):247.

第11篇

论文摘要:信用证尽管被认为是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但是基础贸易合同的履行仍然对信用证产生重要的影响,基础合同的履行得当与否会直接干预信用证的正常履行。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的商业利益关系决定了开证行能否正常对外付款。论文关键词:信用证;独立性; 信用证系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对外开立的承诺在所提交的单据和信用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一致的情况下,承担付款义务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信用证关系被认为是一项独立的法律关系组合,但是最核心的法律关系是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关系。信用证这项贸易结算工具创立至今,极大地推动了贸易的发展,被视为是将金融信用取代商业信用的积极创造。信用证适用的统一惯例也为广大贸易者、银行、航运者所接受,成为世界上适用范围最广的国际法。 信用证之所以能够有如此的生命力,在于其有着极强的独立性,信用证开立后则独立于贸易基础合同,开证行凭借自己判断对外做出是否付款的意思表示,受益人也可直接主张于信用证开证行以获得相应的付款。可以说信用证的独立性特点是信用证能够被广泛接受的最根本原因。但信用证的独立性是否就已经真正发展到超脱基础贸易合同而成为与基础贸易合同毫无瓜葛的法律关系,从而与基础合同之间形成井水不犯河水的并行的体系呢?笔者认为,无论如何信用证在其运行中总会受到基础合同的强大影响,从而极大地改变名义上的独立性。一、 基础贸易合同中约定信用证开立条款时的干预 信用证充其量仅仅是一个结算工具,是贸易双方就资金如何支付所做的安排。按照一般贸易规则,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的买方负有向卖方支付款项的义务,买方支付款项的方式有很多种但是不外乎采取包括现金、汇款、托收或者信用证的方式。从安全性角度而言,信用证被视为最安全的结算工具,信用证拉近了买卖双方之间的距离,减轻了因双方之间的不信任而产生的副作用。买卖双方一旦同意采用以信用证为结算的工具,则就涉及到信用证的开立时间、信用证开立银行的接受与否、信用证开立的费用承担、信用证中具体的单据的种类份数出具人等条款。这些条款都会被纳入基础贸易合同的范围,买卖双方就这些开证条款进行充分的磋商并达成一致,最终成为基础贸易合同的一部分。可以这样说,基础贸易合同中就信用证开立条款所作出的约定是后续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基础,没有双方在基础贸易合同中的磋谈,就谈不上信用证的适用。更为关键的是,这些信用证开立条款的约定一般都会被直接纳入开证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条款当中,甚至可以这样认为,基础贸易合同时信用证的源泉。二、 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基础合同对信用证的干预 一般我们认为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在开证时产生的申请开立信用证法律关系,此法律关系也和信用证法律关系相独立。我们承认申请开立信用证法律关系和信用证法律关系之间是独立的法律关系,但是不能否认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基础合同对信用证产生的重大影响。 买卖合同的买方基于自己的方便等原因的选择,会选择一家银行做为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对外开立信用证。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开证行对外开立信用证是应开证申请人的委托进行的,虽然开证行对外独立开立信用证的法律后果并不直接归于开证申请人,但是开证行对外开立信用证一般不得超脱于买方的指令。申请开立信用证时,买方一般会向信用证开证行提交开证申请,或者签订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合约,在此合约当中,买方也即是申请人会详细地就信用证条款的几乎全部内容做出详细的要求,这类要求和前面我们所讲的基础合同里的约定是一脉相承的,实际上也就是将基础合同里所约定的开证条款的内容以清晰的意思表示,指令或要求开证行如 是办理。在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并未违背UCP的强行规定的情况下,一般开证行均会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对外开立信用证。 也就是说开证行对外开立的信用证实际上就是将贸易基础合同中某些条款对外进行了细化,使之符合UCP的要求,以及符合国际银行间标准实务的要求。三、 不符点的提出与放弃中基础合同对信用证的干预 信用证能否充分地得到履行其法律要求表现为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会出现不符点,或者说开证行是否会就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做出单证不符的判断,再进一步则为开证行做出单证不符的判断能否成立或者是否最终放弃。1、 不符点(DISCREPANCY)的根源 所谓不符点是指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约定的各明细内容。从其来源上来看有两类最常见的不符点。一类是根本性的不符点,即单据的产生本身已经不符合信用证的约定,从而导致不符点不可能也不应该得到弥补。比如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提单的出具日期已经超过了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受益人本身已经是延期交付货物,在此情况下,船运公司签发的提单上记载的装船日期已经不可能和信用证相符,此类不符点是根本性的不符,是不可修改的不符点,如果强行为了满足信用证的条件而使之相符,则会落入无尽的法律纠纷,在本文中我们不做阐述。 还有一类不符点是轻微的不符,或者是可修改的不符。主要表现为因为某种操作的失误而导致在单据上显示的内容和信用证规定不相符合,诸如打字产生的错误等等。此类不符合前者的不符有着质的区别,这些不符不是履行基础合同中产生的不符,而是信用证下出现的不符。但是此类不符同样可能导致不符点的主张得以成立,如果此类不符点符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原则,则对开证行来讲一样可以达到拒付的条件。2、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时基础合同的影响 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制定者角度而言,制定者希望通过惯例统一各方就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不同认识从而达到较少不符点争议的目的出现。根据统一惯例的要求,开证行也应当是根据自己的判断对外独立做出单证是否相符的意思表示。 但事实情况却远非如此。信用证从其开立到接受单据再到最终付款有着一段时间,姑且不论是远期信用证,在即期信用证下,都会有相当一段时间,所以开证申请人一般均在开立信用证时提交部分保证金已开立信用证,待到开证行付款之时再将全部款项补足。这一信用证的强大的融资性质,导致单据到达开证行时开证行其实并没有完全的开证申请人的资金做保障,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影响,或者为了使单据提示和最终付款之间产生缓冲,许多开证行在接到单据时首先即对外宣称不符,然后择机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供充足资金后再行付款。从这一点上分析,开证合同能否履行严重影响了信用证关系的正常运转。更为严重的是,即便是本文曾经提到的一些轻微不符点的出现,如开证申请人已经丧失了商业信誉,根本无力偿还信用证可能出现的垫款,则开证行会竭尽全力寻求不符点的成立,从而达到拒付信用证的目的,此时信用证基础合同开证申请人的情况对信用证交易产生了重大负面影响。 当然,如果开证行仅仅是因为申请人出现了某些状况而试图以不符点为借口达到拒付的目的,则受益人应当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判断标准以及相关的司法实践队开证行的上述无理拒付采取法律措施,一旦这些不符点被认定为不成立,那么根据民法基本的原理故意促成条件不成就的人无权宣称条件不成就,开证行也就逃避不了付款的义务。3、放弃不符点时 基础合同对信用证关系的影响 我们在分析以上情况时曾经说过,单据的不符点存在诸多原因,有些不符点是根本 性的不符点,不可能得到修改,这是单证之间的绝对不符。按照信用证交易的一般规则,在单证不符的情况下,开证行即无须对受益人进行付款,也即开证行对外做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的条件没有得到满足,开证行即享有脱离 信用证关系约束的权利。那么是不是不符单据的提交开证行就确定不付款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在现实交易当中,受益人虽然提交的单据存在着不符点,此时受益人一般会跟申请人做出联络,寻求申请人对上述不符的确认,申请人一般会明确告知受益人,此类不符点他们会予以接受,受益人仍可迳行向开证行提交单据,并可获得付款。 开证行在接到此类单据时,也会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此类单据上出现的不符,如果申请人明确告知开证行,他们对此类不符点均会接受,此时开证行仍可对外做出付款的承诺。从这一点上分析,开证行的独立判断信用证不符权变成了首先由申请人判定,其次才是开证行对外做出意思表示。根据法律上的禁反言原则,开证行一旦同意对外放弃不符点,则开证行的付款应当是确定的,不可撤销的。四、 基础合同对信用证的干预的利益分析 “没有永恒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这样一句话,在信用证交易的运行中也体现得淋漓尽致。我们之所以将贸易合同称为基础合同,即在于在此基础上的其它交易行为的运行都受其影响,如果没有基础合同的正常履行,就不能完全保证信用证关系的正常运行。 从利益角度出发,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一般均具有良好的商业往来关系,同理受益人和其往来银行(被指定银行)之间也一般具有良好的商业关系。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是利益的共同体,他们实际共同承担着对外付款的责任,尽管表面上时开证行对外付款,但是该款项实际仍应由申请人对外支付。而信用证下的各类单据只不过是经过银行的手而最终转移到开证申请人手中,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是否能真正为申请人所需,是否回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直接影响着申请人是否真正愿意接受这些单据。在申请人愿意接受货物的情况下,任何单据表面上的不符点都是轻微的,在申请人根本不愿意接受货物的情况下,任何单据上的不符点都是重大的。从这一点上来说,不符点只不过是付款是否能够完成的一个托辞。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银行是依靠信誉生存的企业,如果银行在信用证的执行上经常会借口不符点是否成立来达拒付的目的,则该银行的商业信誉就会广受怀疑,直接的经济后果是此后的交易中当事方将不会接受此银行开立的信用证,这对经常拒付的银行来说是不利的。 但是出口方做为受益人一旦选择了信用证做为结算的工具,即应当充分利用该工具的优势,尽力正常履约,并努力防止出现单据中的不符点的存在,从而真正达到使得商业信用证转换为银行信用的目的,以使得自己的利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文章 来源:中华 励誌网 论文 范文 www.zhlzw.com

第12篇

关键词:司法独立、法官、民众、法律教育、法治在前现代社会,神治和人治的出现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为人们所接受。但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社会结构、关系及价值观念发生重大转变,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完成了从血缘身份制到等级身份制到契约身份制的“进化”,致使传统的[1]统治秩序失去了存续的条件和基础。科技的发展使神治失据,历史的教训使人治失信。在一个真正告别“哲学王”的时代,人们开始把目光投向法治这种古已有之的治道上来。

有着深厚人治文化传统的中国,无论政治国家还是初露端倪的市民社会,都开始对法治产生了兴趣,甚至充满期待。在法治的社会里,司法成为一个举足轻重的社会链结,起着社会正义最后防线的作用。司法独立是法治进程的焦点所在,因为“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于是司法独立成为法治的直接标志,“视一国之文明与否,须视其司法能独立与否。”(伍廷芳)司法独立的意义和三权分立思想,论述者众多,笔者不再具体展开,而运笔于人文基础,进行新的探讨。一、 法官的职业素养对司法独立的意义

法官是法治的核心要素,法律必须依靠法官来公正有效地适用。在西方人眼里,法官扮演着这样一个角色(role,或称之为作用):通过法科的训练,旨在改善司法决策(judicial decision-making)的质量,格外独立于司法委员会(judicial committee),拥有相当的自由而凭借其品质(merit)去审理案件。司法独立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而其核心是“裁判者在进行司法裁判过程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及其良心的命令,而不受任何来自法院内部或者外部的影响、干预或控制”。也就是说,司法独立的核心要素是法官独立,下文的论述就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

参照英美法系国家,“最高法院于下级法院之法官如无行为不当得继续任职,并于规定期间领受酬金,该项酬金于继续任期之内不得减少”。以此保证法官独立审判,忠诚于法律。我们在赞许这种制度的同时,应该充分认识到,法官个人的独立(或者说独立于组织和上级)必须以法官自身素养的提高为前提。倘若法官自身水平有限,其独立程度就是错案的程度了。考虑法官的素质,至少应该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演绎公正善良艺术的必须具备一定的职业技能。职业(profession)不仅仅是一种从事的工作,它更要求诀窍、经验以及专门化的知识体系。波斯纳在讨论法律职业时指出“法律总是被理解为是一种既是学得的也是博学的活动,进入法律业总是受到这种或那种限制。(英文learned同时具有学得和博学两种含义——译者注)” 这种技能包括法律职业语言(行话)、法律职业思维模式及司法技术(解释技术、推理技术、文书写作技术等等)。这些职业技能与以学历为标准的文化素养密切相关,然而,“在文化水平上,现有的法官确实与理想状态的法官相距甚远。尽管很多法官已经以各种方式获得大专甚至大学本科文凭,但是,除了少数通过自学高考获得学历的法官外,绝大多数法官自己都不把这种学历当回事,他∕她们公开称自己是水货。” 我们不难发现,学历成为司法独立制度建设的一个基础性障碍。即使不能断言学历与职业水平有正比关系,也不能忽视我国法官的低学历现状。

另一方面,独立行使校正正义的人必须具备高尚的伦理道德,包括法治信仰(权利本位观念、程序正当观念、规则至上观念等等)和行业职业道德。法官的职业道德应从三个方面来确定:成文法(《法官法》)的规定,法官行业内部规则和章程,习惯和经验。前两者都可以用制度来约束,至于后者,国民的心理习惯还是官本位的权力思想,而法官所要求的是一种权利本位的人权思想。习惯的差距亦是一大障碍。

我们发现法官在司法独立中面临的两大问题:法科教育和习惯经验。后者必然是一种潜移默化的过度,其基础是自身修养,其手段又回到法科教育上来。在法官的层面上,要改善现状,实现司法独立,势必要求法科教育先行。二、 民众的法素质司法独立的意义

民众,在这里是指普遍意义上的自然人,以区别特殊职业身份的法律职业群体。公民在现代法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一别于臣民,不再是统治的对象。“民犹水也,法治赖之。成法治于民,败法治于民。”[10]

“法是表明理性和正义的概念。它不是人为设定的,更不能人为地加以改变,它高于和优于人类制定的法律。”[11]公民的法素质在这个意义上体现的是一种理性和正义的价值观念,代表了社会的理性和正义的价值取向,将推动司法独立制度建设。

首先,民众是司法的直接承受者,就绝大多数案件而言,公民或以个人身份,或以利益代表的身份参加诉讼。那么司法公正直接影响到公民的切身利益。如果出现司法不公或者司法腐败,其中必有一方当事人受到了非正义的对待。那么司法独立的推动力量不仅仅是权力当局,还包括普通市民。

其次,民众在政治生活中又是一个监督者。在民主国家里,公民充分享有对国家机关监督的权利,并体现为一种舆论监督。此时,公民不是以个人的名义,而是以一种群体的力量来保证司法权的独立运作。

我们在进行上述讨论时,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公民具备一定的法素质。而公民法素质的培养,成为一个现实问题。三、 再论法律教育

通过上述两部分的论证,我们得到一个结论,在法官的层面上,法科教育起着提高业务水平、加强自身修养的手段;在民众的层面上,法科教育又是启发人民心智、演绎法律精神的方法。由此,我们断言:司法独立制度建设的人文基础应该立足于法律教育。

笔者认为,法律教育应该包含两个层面,即职业教育和人文教育。

职业教育的目的在于造就“法匠”,培养懂司法技术的专门人才,这一点是最基础最本原的一点。“在西方国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有不解之缘。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的共同体只对那些具有同一教育背景的人开放门户。”[12] 职业教育的成果是法律职业主义(judicial professionalism)的产生。只有产生一个严谨的、相互认同并尊重的职业共同体,行业内部约束才能形成,行业对外力量才得以加强。法治社会缺乏了主体条件的保障,即使司法独立,也未必能实现最大限度的正义。

法律教育也是一种人文教育,意思是“法律教育是现代民主政治之下公民的基础教育,是培养现代民主政治的因子的教育,是国本教育。”[13]作为人文教育,法律教育培养的是司法独立的社会基础,是一个以全民为外延的法治土壤。当然,这里的教育不是“法学院式”的教育,而是一种普法教育,其目的在于树立法制观念,形成法治思潮。四、 简短的结论

司法独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依赖社会自身的力量。国家的意志,经济的需要,人民群众的呼唤和参与,都将是司法独立进程的推动力量,如果把制度改革视为硬件的话,那么以法律教育为核心的人文建设亦是必不可少的软件基础。后者的作用虽未及前者立竿见影,但决不可忽视。[1] 所谓传统的,主要是指古希腊古罗马时代,中世纪的基督教时期及传统的中国。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着,程逢如、在汉、舒逊译:《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1页

张晋藩、杨堪、林中着:《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61页

引自演讲稿 an american law professor in china: comments on the future of rule of law, by jeffrey e. thomas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12页

陈瑞华着:《看得见的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XX年版,第129页

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项

[美] 波斯纳着,苏力译:《超越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45页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328页

[10] 范忠信:《信法为真》,中国法制出版社XX年版,第13页

[11] 梁治平:《法·法律·法治》,《读书》1987年第6期

[12] 方流芳着:《中国法学教育观察》,载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