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0:26:2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审计报告格式,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情况介绍
《》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定,经财政部批准于2006年2月15日对外,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国内所有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贯彻实施。为促进该准则的有效实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06年11月1日了《指南》,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国内所有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同时实施。上述准则和指南都在附录中给出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否定意见和无法发表意见共4种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参考格式。其中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出具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相关内容为: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除本报告“三、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所述事项外,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三、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
ABC公司20×1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余额为×万元,占资产总额的×%。由于ABC公司未能提供债务人地址,我们无法实施函证以及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四、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除了前段所述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外,ABC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ABC公司20×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存在问题分析
在上述报告模式中,笔者认为,把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认定为“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的除外事项,即未遵循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并在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段加以报告,属于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理解不当所致,理由如下:
1.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根据其影响范围和程度的具体情况,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明确规定,是完全合乎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执业行为。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任何类型的鉴证业务,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受到限制的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报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第十条规定,当存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时,如果认为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是重大的或可能是重大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第十一条规定,如果认为财务报表整体是公允,但存在“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虽影响重大,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形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当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意见段中使用“除……的影响外”等术语。如果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在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中提及这一情况。报告格式给出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而出具保留意见的参考性建议标准,则应当认为发表该保留意见类型是合理的。综合上述规定和情况可见,在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而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执业行为是合乎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的,并不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的除外事项。
2.将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按照该情形下的具体情况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认定为未遵循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是没有法规和准则依据的模糊认识。
笔者认为,如果真正出现了审计报告参考格式所述的“除本报告‘三、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所述事项外,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情况。那么,我们必然可以指出,注册会计师具体在哪些方面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就报告参考格式中所述的“由于ABC公司未能提供债务人地址,我们无法实施函证以及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情况看,注册会计师是因客观原因而无法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对账款余额认定而言,笔者注)的审计证据。根据这种具体情况按照准则规定予以客观报告,并不存在注册会计师自身不作为或不恰当作为。如果在客观情形不允许的情况下,还不顾情况地要求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那一定是执业准则的不合理和无法实现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是一个具备操作性和广泛适应性的有机整体,是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行动指南,是不存在上述情况的。另外,《》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该规定也表明了在具有充分和合理理由情形下,是可以不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的。所以,不应将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认定和表述为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
3.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根据其影响范围和程度的具体情况,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存在需要承担违反执业准则规定的法律责任,也反证出该情形不属未遵循审计准则事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行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三十九条第一、二款分别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上述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分别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由此可见,按照执行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无条件遵守的铁规。如有违反,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据笔者所知,财政部门在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时,常因注册会计师没有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的上述规定给予一定的处罚。如果将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定义为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就等于注册会计师在报告中自己承认了自身执业行为的违法性。显然,这种情况是不应出现和不能成立的。
4.把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未能实施函证认定为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是把审计准则作为僵化教条的狭隘性认识。
这些年来,由于各种原因,把审计准则当做孤立和僵化的教条,而不是生动活泼的行动指南的认识是时有发生的。之所以产生这样的认识误区,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是认识水平和理论水平不足,包括对法学基本知识掌握不够。在这里,我们不妨重温一下列宁同志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经典解释:“我们不否认一般的原则,但是我们要求对具体运用这些一般原则的条件进行具体的分析。抽象的真理是没有的,真理总是具体的。”对审计准则中规定的,我们在审计过程中常应当进行的函证、监盘等工作程序,在条件许可的一般情况下,我们是必须去实施的,但是,当客观条件不具备时,我们也不必机械地要求。另外,法学基本知识告诉我们,作为法律概念的“应当”一词,其含义是“一般条件下必须,特殊条件下可以例外”,而“必须”一词的含义则是任何条件下都应遵守。由此可见,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不论任何情况,都必须按照执行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不能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而有所例外;而各种应当函证的规定,则要视具体情况的不同而相应掌握。将这两个基本知识点结合起来,我们就不难准确理解准则条文中对注册会计师各种“应当”行为的要求,进而克服对具体准则条文理解和运用的失误。
三、结论和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属于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因此,笔者建议,在上述注册会计师责任段中应删除“除本报告‘三、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所述事项外”的表述,将该句改为“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以表明我们的执业行为是合规的。那么,如何满足“如果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在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中提及这一情况”这一准则要求呢?笔者在此给出两种建议:
1.一般情况下,为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该事项,避免注册会计师承担不必要责任,可以在该项末尾单加一段,在该段提及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事项,文句可以是“如本报告‘三、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所述,由于条件限制,我们未能对ABC公司20×1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余额实施函证以及其他审计程序。” 修改后审计报告的相关内容为: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如本报告“三、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所述,由于条件限制,我们未能对ABC公司20×1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余额实施函证以及其他审计程序。
三、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
ABC公司20×1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余额×万元,占资产总额的×%。由于ABC公司未能提供债务人地址,我们无法实施函证以及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四、审计意见
一、案情陈述
A公司是一家建材超市有限公司,由6家股东组成。为了共同转让各自的股权给B公司,A公司于2000年1月,委托S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1999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进行审计,同时委托某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净资产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自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事务所依据审计报告,出具了A公司净资产评估报告。
2001年1月,B公司以“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严重失实;全体被告隐瞒重大事项,共同实施欺诈”为由,提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将A公司原6家股东列为第一至第六被告,资产评估事务所列为第七被告,S会计师事务所列为第八被告。请求第七、第八被告对原告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1750万元和损失670万元,与前6位被告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B公司诉称,1999年12月,原告与A公司6家股东共同达成受让其所持A公司51%股权的《意向书》。基于充分信任中介机构,原告同意股权转让价格以转让方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对A公司审计和评估后的净资产值确定。2000年2月,原告与前6位被告正式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以审计报告确认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以审计报告为依据做出的净资产评估报告为准,确认A公司51%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750万元。原告依此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后,成为A公司控股股东。B公司随即对A公司的资产、负债等状况进行了审查,发现A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严重不实,审计、评估结果严重失实。主要事实如下:①征地劳动力安置费903万元应作为负债处理,而不应列入资本公积,导致虚增净资产;②1998年末,公司开业仅一年余,违规将420万元存货作盘盈处理,导致虚增利润;③1998年末,公司会计在无任何原始凭证的情况下,违规将一笔应付账款71万元直接转为营业外收入,导致虚增净资产。
上述严重问题,审计报告均未披露,也未作任何调账处理,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与A公司资产实际价值相差达1800余万元。
二、原告对审计单位的诉权问题
涉讼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会认为,本案诉讼标的是股权转让协议纠纷。该协议是原告与第一至第六被告所签订,而会计师事务所仅与前6位被告投资组成的A公司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据以承担审计业务,这是两个主体不同,独立的法律关系,彼此并无必然联系。因此,在程序法上不构成共同诉讼之被告地位。况且审计报告明示会计报表由委托人负责。委托人在委托审计业务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客户声明书”明确承诺:“本公司管理当局对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所以,在实际处理上,审计单位不应承担当事人在股权交易中应由自己承担的交易风险。
然而,基于以下事实和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恐怕很难摆脱被告的地位。①《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②《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A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格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依据,审计报告是股权转让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原告是审计报告的直接使用者之一,会计师事务所既然接受了审计委托,出具了审计报告,就应当对其产品--审计报告承担法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共同侵权人构成民事诉讼共同被告。
如果原告能举证证明会计师事务所明知审计报告作为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章确认审计职责的,或在业务约定书上明确审计报告将用于股权转让价格的,可列为共同被告。如果将审计报告作为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仅是股权转让与受让双方的约定而未告知会计师事务所的,则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案中,由于审计业务约定书未就委托目的和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作出明确的约定,在原告无力举证证明审计报告将用于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转移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约定书未约定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过错。
三、审计风险,从业务约定书开始
审计单位对客户的责任,包括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责任,是建立在委托合同关系上的,由于审计业务不同于其他商业行为,审计业务的委托常常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合同,取而代之的是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签订的业务约定书。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规定:“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法定约束力。”为了保证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合理、无误,该准则第一章、第二章还对签订业务约定书的程序和基本内容等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业务约定书是审计业务执行的必要环节和审计风险控制的重要措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将会十分重视注册会计师行业准则中,关于业务约定书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以便查清委托审计的目的和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使用责任等案件事实。
在S事务所的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把“委托目的”条款变为“业务范围及目的”,条款全文如下:“乙方将根据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甲方的内部控制度进行和评价,对会计记录进行必要的抽查,以及在当时情况下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审计程序,并在此基础上对上述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会计处理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从文字表述上未清晰反映委托人委托审计的目的。而委托目的的约定,直接到审计报告的用途,判定委托人是否合法、适当使用审计报告,以及由于使用审计报告不当所造成后果的法律责任等一系列问题。在“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条款中,则约定为:“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式四份,这些报告由甲方分发使用,使用不当的责任与乙方无关。”也未对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作出明确的约定。因此,条款中关于“使用不当”的责任,也无从区分。由于S事务所提供的业务约定书采用格式条款订立,按照法律关于“对格式条款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规定,因此,在诉讼中,原告关于审计报告是作为股权转让价格依据,审计单位应当承担审计报告失实的民事责任的主张,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审计报告使用不当的后果与己无关的抗辩,法律可能会向原告的主张倾斜。
由于审计业务委托人,以及审计报告的直接使用者或潜在的使用者对委托目的具体要求不同,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不同,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具体形式和内容也会千变万化。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重大审计业务或特殊用途的审计业务时,尽量避免使用格式条款业务约定书。而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的规定,事先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经初步评价审计风险后,以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客户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并认真签好审计业务约定书。同时,对正使用的格式条款约定书,进行必要的审查、修订。这些格式条款业务约定书,有的是依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业务约定书》制定的;有的甚至根本不符合准则的规定,但均为格式条款形式;有的规定了免除自己的主要责任;有的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而这些条款,依照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均应认定无效。因此,应当注意到法律环境发生了变化,业务约定书也应该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调整。
四、对审计结论认识上的分歧
原告认为经过审计确认的报表,应该是挤干“水分”的。而会计师事务所却认为,由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采用事后重点抽查的,加上被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固有的局限性和其他客观因素的制约,难免存在会计报表在某些重要的方面反映失实,而注册会计师又可能在审计中未予发现的情况。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并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委托方的会计责任”。涉讼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仅以此为抗辩理由,主张造成A公司资产、负债、收益不实的责任在委托方,自己应当免责,则显得苍白无力,很可能不被法庭所接受。
在法庭上,涉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充分其专业知识,举证证明审计是严格依据《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进行的,并确实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特别需要举证证明审计人员已经充分注意到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和舞弊》,以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违反法规行为》的规定,结合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和实施了审计计划,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实错误或舞弊是否存在,或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遵守了可能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的相关。对一些特殊会计业务的处理方法,审计人员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对客户选用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作出恰当的评价。使法官充分认识“审计固有的风险”。弄清会计信息失真的真实原因。
涉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的“真实性”的抗辩中,应该改变职业思维定势。如果仍以为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的会计报表,只要按照《准则》的规定,谨慎执业,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则审计报告就符合“真实性”的要求,而不应该承担由于会计报表虚假而致使审计报告失实的责任。以这样的理由抗辩,肯定将会招致对方律师有力的反驳,亦难为法官所接受。法律界一般认为:“不真实”是指审计报告的与事实不符,即“虚假”。这也是法律界在这个问题上的思维定势。会计界想在这个问题上以自己的思维定势来改变法律界的思维定势,特别是要改变掌握审判权和裁决权的法官,恐怕不切合实际,难以奏效。法庭对审计报告的关注,首要问题是审计报告是否具备预期的质量和功能,而不仅是审计的程序是否符合准则。只要不真实的审计报告提供给了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他们据以作出的决策遭受了损失,注册会计师就难以以恪守了执业准则为由,来主张免责。
从上讲,审计准则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是能够有效地保证注册会计师在特定的审计成本下取得真实的审计结果。当注册会计师严格执行了法定审计程序时,得出的应当是真实的审计结果。但是,这并不排除审计固有的风险,以及被审验单位的会计责任。因此,在诉讼中,会计师事务所要证明自己严格执行法定审计程序,没有过错。并假以完整、规范的工作底稿,论证这一事实,非常重要。这样,独立审计准则的权威性也得以充分的展示。反之,如果审计单位不能提供完整、规范的工作底稿,来证明自己的审计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规范性。那么,本身就违反了准则的规定,只能咎由自取。
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它在审计工作中发挥着联系审计证据与审计结论、作为控制审计工作质量的手段和考核评价审计人员工作业绩依据的重要作用。在复核以及执法检查中,我们发现在审计工作底稿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一是底稿格式仍然沿用旧格式。按照6号令的要求,底稿的要素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审计人员及编制日期、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摘要及其依据、复核人员、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索引号及页次、附件。与《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试行)》所规定的底稿格式要素相比,6号令规定的底稿格式减少了“审计过程记录”和“金额单位”2个要素,增加了“附件”要素,同时将“实施审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的要素名称修改为“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而且还对部分要素的格式位置进行了调整。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审计人员仍然沿用旧有的底稿格式,这不但不符合6号令的规定,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量。如旧格式中有“审计过程记录”一项,用于反映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按照6号令的规定,此项内容以审计日记的方式予以记载,因此在底稿新格式中已被删去。
二是有的底稿没有做到“一事一稿”。有的底稿将若干事项集中写在一个底稿上面,未按要求逐事逐项进行编写。这样既容易导致审计事项的叙述条理不清、杂乱无章,又不利于依据的引用和证据的编排。
三是有的底稿内容不全面,只针对发现问题的审计事项编制了底稿,而对形成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没有编制底稿。所谓“对形成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主要是指审计评价所涉及的重要事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重要数据、群众举报事项等,对此类事项,也应当编制底稿。同时,还应避免出现另外一种现象,即对审计的所有事项,不论是否属于审计发现问题事项和对形成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都编制底稿。6号令要求,对不属于审计发现问题和对形成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以审计日记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
四是底稿中依据部分缺少处理依据的引用。从目前审计人员编制的底稿来看,大多数的底稿只对查出问题引用了定性依据,没有同时适用处理处罚依据。虽然6号令和底稿准则未明确“依据”的涵盖范围,但从底稿的作用上看,应当包括定性依据。由于缺少定性依据的适用,直接影响了审计报告的编写效率和质量。
五是底稿复核工作不认真。主要表现为:有关复核的各栏均空白,没有填写内容;复核意见填写得过于简单,往往以“已复核”字样代替规范、具体的复核意见;复核人员的签名多以打字字体代替亲笔签名。
六是编制程序倒置,先形成审计报告后补底稿。按照6号令和底稿准则的规定,审计报告是在底稿形成并经过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复核后进行撰写的。在工作中,有部分审计项目将这个程序进行了颠倒,根据审计取证先形成了审计报告,之后再编写底稿。这种做法,违反了底稿编制程序的规定,更主要的是会影响审计报告的撰写效率和质量,使底稿的作用大打折扣。
七是存在底稿的情况。按照规定,底稿应当由完成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分工事项的具体审计人员编制,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审计组成员将审计证据等资料向审计组长一交即“大事完毕”,底稿的编写、审计报告的起草一概由审计组长“一手操办”。因而无法对6号令提出的审计人员应当对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要求予以落实。且一旦出现问题,难以对相关责任进行确认和追究,而且审计组长对自己编制的底稿进行复核的质量也难以保证。
关键词: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 审计报告
企业内部控制缺陷是导致财务舞弊的主要原因之一,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可以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可靠性的财务报告附加信息,同时也可以促进企业改善内部控制。从上市公司实践看,由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各异,且对内部控制的理解不同,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本文总结和分析了2012 年年报中以单独报告形式披露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情况,并就缺陷认定、报告内容、审计问题等进行了讨论,最后提出了改进建议。
一、文献回顾
美国最早建立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其研究方向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向:自愿性内部控制披露的影响因素、内部控制缺陷的决定因素以及内部控制缺陷产生的经济后果。Ashbaugh-Skaife等(2006)发现影响公司自愿性内部控制披露的因素包括四个方面:审计师独立性排名、SEC监管弹性、机构投资者的监督力度以及诉讼存在的潜在风险;Yan(2007)发现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数量、审计委员会中会计专业性强的成员的数量越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后下一年内部控制改进的可能就越大。而就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经济后果方面,主要研究了以下三个方面的经济后果:盈余管理、审计定价以及股权融资成本(Ashbaugh-Skaife 等,2008;Doyle等,2007;Hogan 和Wilkins,2006;Hoitash 等,2008;Ashbaugh-Skaife 等,2009)。
国内学者关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研究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则研究、内部控制评价及审核研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研究。田高良等对2008 年深市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披露情况进行了实证研究,分析影响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经济因素及管理者发现和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动机。随着2006 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出台,国内学者大多以此为分析框架,在研究相关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年报基础上,反思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建设性意见。秦冬梅(2007)分析了2006年上市公司年报中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指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状况有了较大改观,同时也指出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公司较少,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评价较少并且披露质量也有待改进。陈丽琴等(2009)以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为研究对象,实证研究发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执行效力不高,企业对内部控制规范认识不足,企业管理层隐瞒相关信息的动机很大。
上述研究为我们了解进入强制性披露时期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供了基础。本文以2012年沪深两市披露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的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进行分析。
二、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概述
(一)总体披露情况
截至2012年12月31日,沪、深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有2 472家,本文在选取样本时剔除了在2013年退市的三家公司,总样本为2 469家。
如表1所示,2 223家上市公司在2013年4月30日前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46家未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 504家上市公司在2013年4月30日前披露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占比60.92%;965家上市公司未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主板1 413家上市公司中,1 168家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933家披露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小板701家上市公司中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披露比例分别为99.86%和 51.21%;创业板355家上市公司中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披露比例分别为100%和59.72%。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被纳入强制实施范围的A股上市公司共839家。其中,833家上市公司在2013年4月30日之前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比例分别为99.28%和98.33%,而非强制实施的披露比例分别为85.28%和41.66%,强制实施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比例比非强制实施的披露比例高出14个百分点。
(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情况分析
1.内部控制缺陷。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中仅仅提出了评价控制缺陷的总体要求:企业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应当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由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最终认定。内部控制缺陷具体标准由公司自行确定,因此实务中内部控制缺陷标准的制定直接影响到最终的评价结论。在2013年4月30日前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2 223家上市公司中,1 489家未披露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占比66.98%;734家披露了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占比33.02%。纳入强制实施范围的833家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中,559家披露了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占比67.11%;未纳入强制实施范围的1 390家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中,175家披露了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占比12.59%。
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要求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并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在2 223家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中,1 720家未披露自身存在内部控制缺陷,占比77.37%;503家披露自身存在内部控制缺陷,占比22.63%。其中,4家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重大缺陷,1家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3家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一般缺陷;8家公司仅披露内部控制重要缺陷,27家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460家公司仅披露内部控制一般缺陷。这些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缺陷数量总计为4 281个,其中,重大缺陷20个,占比0.47%;重要缺陷340个,占比7.94%;一般缺陷3 921个,占比91.59%。
以上数据表明,随着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深度的推进,上市公司开始逐渐正视自身内部控制体系中的缺陷,将监管部门的要求与自身实际情况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其内部控制制度。
2.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内容。在实务中,上市公司的自我评价报告的格式主要有简式和详式两大类。其中简式披露仅通过一至两页的披露来简要介绍,内容通常包括董事会和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责任、内部控制的目标、固有局限段、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时主要考虑的基本要素、评估的结论等;而详式披露则充分反映了我国内部控制的特色,通常以最多近30 页的篇幅来描述公司概况、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及依据、内部控制情况说明、重点控制活动、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内部控制缺陷及整改情况、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结论、审计机构的评价意见等。
(三)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情况分析
从审计报告的内容看,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中的《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而对于中小板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审计依据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1 504家上市公司在2013年4月30日前披露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其内部控制审计结论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1 479家,占比98.34%;非标意见共25家,其中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为21家,占比1.40%,否定意见为4家,占比0.27%。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要素完整,发表审计意见的对象明确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在意见表述上则大多采用积极的方式。此外,也有部分公司的审计报告后同时列出了管理分析与建议方面的内容。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建议,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进行了良好的互动,并通过问题的发现及改进为企业提供价值增值服务。
三、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问题
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2012年被纳入强制披露范围的839家A股上市公司中,4家上市公司在2013年4月30日之后才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3家上市公司在2013年4月30日之后才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3家上市公司未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家公司未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同时,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地方:一是22家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有效性结论与内部控制审计意见存在不一致;二是44家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与财务报表审计意见存在不一致。
(二)未明确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由于《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对缺陷类别只是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具体标准由企业根据相关要求自行确定。在2013年4月30日前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中,仅33.02%的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内控缺陷的严重程度和披露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制定的认定标准,而各上市公司的认定标准不一,使得内部控制评价结论缺乏可比性和可理解性。因此有必要根据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特征制定出明确、可具操作性的缺陷认定标准,以增强评价结论的可比性和可理解性。
(三)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依据存在不一致
由于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目前尚属于开始阶段,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还没有得到普遍运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实务操作上存在认识偏差,因此,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格式以及内容方面显示出许多的细节问题。在审计依据方面,有的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中的《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为准,有的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还有的未提及内部控制审计依据。
四、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随着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的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颁布实施,尤其是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在年报工作通知中的强制要求,我国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日益增多。但在对沪深两市2012年披露的自我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分析中可以发现,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本文拟提出下列改进建议:
(一)加强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的培训和指导
由于各上市公司、事务所自身情况不同,对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的认识和理解可能存在偏差,从而导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在实务操作中呈现出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显然不利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阅读者的理解与决策,因此上市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有必要加强培训,在内部控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审计鉴证等方面应遵循的原则、标准等形成共识,从而增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格式化、标准化和可比性。另外,相关部门应该为上市公司更好实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提供较为明晰的指导。
(二)梳理内部控制的相关规范,统一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格式
目前各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格式存在重大的不一致,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评价过程中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时,遵循的标准较多。这些多样化的标准导致上市公司实施内部控制体系时存在困惑,也是导致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格式混乱的原因。因此,笔者建议监管机构梳理现有的内部控制规范,将部分已经过时不再适用的规范等及时废止,为上市公司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奠定标准一致的制度基础。
(三)完善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机制,提高内部控制缺陷披露质量
内部控制缺陷是衡量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负向指标,内部控制缺陷的模糊披露不利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使用人判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在我国上市公司2012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内部控制缺陷披露过程中仍存在着缺陷认定标准不明确、内部控制缺陷未划分等级、未披露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措施等诸多问题。因此,建议监管机构完善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机制,制定详细且明确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从而提高内部控制缺陷披露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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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方法
1.调查方式
我国商业银行与一般工商企业相比,电子化的程度较高,几乎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笔者通过对各商业银行网站的考察,来了解其会计信息网上披露的情况。其他网站也有某些银行的会计信息,比如许多提供上市公司资讯的网站有已上市的四家银行的信息。笔者排除了这些因素,因为这些是银行本身无法控制的,缺乏可比性,而且不容易统计和对照。
2.银行选取
英国的国际金融界权威杂志《银行家》公布的2000年世界1000家大银行的排名中,有我国的14家银行。笔者选取了这14家银行,并加上我国目前仅有的4家上市银行中没有入选的深圳发展银行,共15家作为考察的对象,它们应该代表了我国商业银行的主流。
3.调查项目
各银行网站是否提供财务报告、首页是否能直接链接财务报告、提供了几年的财务报告、是否提供英文财务报告、是否提供审计报告、是否提供完整财务报告的下载等。笔者希望能够通过对这些特征的考察,来展现目前我国银行业网上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4.调查时间
笔者在2002年6月对于这15家银行的网站进行了调查,所取得的资料以2002年6月30日的情况为准,也希望以此来增加数据的可比性。
二、调查结果
本次调查结果见下页表。
三、主要结论
1.大多数银行主动提供了财务报告。从统计结果中可以看出,15家银行有14家提供了或简或详的财务报告。而且,只有上市的四家银行是根据证监会的要求提供网上财务报告,其他银行可以说是自愿披露的。这说明银行业已经比较重视财务报告的作用。
2.从提供的方式来看,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只提供网上直接浏览(即HTML格式),这样提供的财务报告除了个别银行以外,一般不是很详细,采取这种方式的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国际银行,共9家;第二种是只提供财务报告下载(全部都是PDF格式),这样比较完整,但一般需要下载后才能阅读,采取这种方式的银行有: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共4家;还有一种是既提供HTML格式的浏览,又提供PDF格式的下载,如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3.多数银行比较及时地提供了网上财务报告。截至2002年6月30日,15家银行已有8家提供了2001年度的财务报告,占总数的53.33%.
4.财务报告被置于比较突出的位置。有7家银行在首页就可以直接链接到财务报告,这也说明银行对于财务报告作用的重视,不再只是空洞的提供一些情况介绍、业务说明、发展历程之类的内容,而是靠数据说话,来宣传自己。
5.不少银行提供了英文的财务报告。15家中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华夏银行7家提供了英文的财务报告。而且这些银行的网页本身就提供英文版本,这表明它们关注自身的国际化,也希望给人一种国际化的气息。但是,除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3家以外,其他银行所提供的英文财务报告的年度都是2000年以前的,说明更新速度比较慢。
6.报告的年度不同。大多数银行只提供近两、三年的财务报告,多的也只到1997、1998年,跨度只有4、5年。这反映了我国银行业开始重视会计信息的披露,仅仅是近几年的事情。
7.各个年度的内容、格式差别较大。各银行提供的报告基本上是近两年的比较详细,更早的就很简单。而且,报告的内容越来越详细,格式也越来越规范、复杂。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银行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也反映了银行信息自愿披露范围的不断扩大。
8.不少银行没有提供现金流量表。15家银行中除了上市的4家银行外,只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和福建兴业银行3家提供了现金流量表。这可能是银行自身就不编制现金流量表,也可能是银行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披露。如果是前者则说明银行的财务管理水平或者说会计工作水平比较差;如果是后者则说明银行存在信息的选择性披露问题,即只提供按权责发生制编制的、比较好看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而不提供按收付实现制编制的现金流量表。
9.大多数提供了审计报告。许多银行为了显示其所提供报告的权威性,提供了相关年度的审计报告,有11家银行提供了由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占总数的73.33%.其中上市的4家银行还提供了由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国际会计准则》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但是,对于审计报告的披露形式是不同的,一种是HTML格式,可以在网页中直接浏览,这样做突出强调了审计报告的作用,更引人注意。采用这种方式的银行有6家: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另一种是包含在下载的财务报告中,而不能直接在网页中浏览,采用这种方式的银行有5家: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
四、存在的问题
1.银行会计信息网上披露基本处于自愿阶段。目前,只有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网上披露有规定,而对于一般的银行并没有规范可以执行。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网上披露尚处于自愿阶段,这也是导致许多问题存在的原因。
2.披露的内容和程度差别很大。虽然大多数银行在网上披露了自己的财务报告,但是披露的详细程度差别很大,一些银行只是提供了简要的财务数据,另一些则提供了详尽、完整的财务报告。由于网上披露尚无统一规范,银行可以有很大的选择空间,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披露自己想披露的信息,这对包括广大投资者、存款人在内的社会公众是不公平的。
3.披露的格式不统一。报表种类、报表项目、报表附注都不尽相同,给使用者带来很大的不便。
关键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评价报告;审计报告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2002001
1引言
21世纪初,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逐渐成熟,尤其是在银广夏、蓝田等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以及美国安然、施乐等会计作假案件被曝光后,内部控制引起了监管机构、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点关注与反思。2001年,财政部颁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将内部控制定义为:“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2008年,财政部联合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审计署等部门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它同2010年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共同构成了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并自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2012年,又将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强制实施范围扩大到主板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这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正式进入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分批实施阶段。
本文试图将所选择的样本公司2012年内部控制评价与内部控制审计的披露状况与其2010年进行对比,从而反映出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的披露状况与仍然存在的问题。
2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为了使对比更加明显从而更好地反映出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前后的披露状况,我们选取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2012年内部控制评价与内部控制审计的披露情况与2010年进行对比。之所以选择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主要是考虑到该类公司经过两年的强制实施期,其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与执行以及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更加成熟、有效。
截止2012年12月31日,被纳入实施范围的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共76家,其中自2011年起被纳入强制实施范围的有67家。本文使用的内部控制评价相关数据来自样本公司公开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年度报告中的相关内容。
3管理层内部控制评价披露情况
3.1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根据本文统计,67家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中,有66家披露了201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家未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公司为中国铝业(601600),披露比例为9851%。而截至2013年4月30日,所有的67家公司均披露了2012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比例达100%。从披露数量来看,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强制实施后,得到了上市公司的普遍重视以及贯彻实施。
3.2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名称
2010年,从66家企业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名称上来说,主要分为四类,包括“某公司201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某公司201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某公司201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某公司2010年度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其中,前两类报告均为22份,分别占33.33%,第三类报告21份,占比31.82%,最后一类报告仅1份,占1.52%。2012年2月,财政部在印发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1号》中规定了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参考格式,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名称的表述是“XX公司20XX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12年,67家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中有50家选择了财政部规定的表述方法,即“某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例高达74.62%,15家选择的名称为“某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占比22.39%,仅2家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命名为“某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占2.99%。由此可见,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以后,关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名称的差异正在逐渐缩小,并按照财政部的规定逐步实现统一。
3.3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内容
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披露内容来看,2010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的内容不够全面与统一,部分公司披露内容过于简略,各公司按照自己的标准或判断选择披露内容。而2012年,大部分公司选取的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为财政部会计司编制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讲解2010》中的“内部控制评价核心指标”,该参考指标由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及内部监督五个指标构成,是截至目前评价规范制定机构公布的唯一指标体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可操作性和科学性。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强制实施后,进一步提高了内部控制评价信息的披露水平,披露内容更加健全、统一、规范。
3.4内部控制评价缺陷认定标准的披露情况
2010年66家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中,无一家披露内部控制评价缺陷的认定标准,而67家中在2012年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涉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公司达34家,占比50.75%。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划分使得对内部控制效果的评价更加科学具体,同时有利于找出缺陷的根源以及采取整改措施。
4内部控制审计披露情况
4.1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情况
根据本文统计,有24家公司披露了201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占全部67家公司的比重为35.82%。而所有67家公司均披露了2012年度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比例达100%。内部控制审计是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是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的重要保障。其以第三方的独立身份通过采取专门的审计测试技术方法,公平地对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有效性、科学性进行考核与评价,能更好
地保证内部控制系统建立的科学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内部控制审计还能够增强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内控水平进行评估,从而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更加科学地进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数量的显著增加,表明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后,上市公司充分认识到内部控制的必要性以及内部控制审计在整个内控系统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4.2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名称与格式
从2010年24家披露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来看,名称不够统一,分别为“某公司内部控制审核评价意见”、“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某公司内部控制专项报告”等;内容较简单且没有固定格式。在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后,所有67家公司均以“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作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名称;并且报告中都指明了“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四个部分内容。从内控审计报告的名称与内容格式来看,名称和格式的简洁与统一使得企业内部控制整体更加规范。
5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强制实施使各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认识更加深入,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更加认同,同时也使内部控制系统的建立与执行更加规范、科学、有效。但不难看出,我国的内部控制在信息披露和体系的建立与执行上仍存在一些问题。
5.1内部控制评价缺陷认定标准不够科学
目前各企业对内控评价缺陷认定标准的披露不够积极,并且已经披露的内控评价缺陷认定标准千差万别,使得不同公司之间没有可比性,对不同缺陷的认定结果也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影响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恰当性。
5.2对内部控制不足之处披露不够
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来看,各公司对于内部控制的不足之处大多选择回避态度,披露较少,与实际情况不相符,这将使得评价报告流于形式,难以反映内部控制的真实质量。
5.3内部控制审计不够深入
由于内部控制审计实施时间不长,且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导致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的发表可能不能依靠足够的审计证据,极少数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非标的,这将使得内部控制审计仅仅是为了满足监管的需要,而不能切实帮助企业提高内部控制水平。
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有目共睹,但目前仍处于初始阶段,其建立与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众多的不足。因此,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建立,强化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的引导,加大宣传与监管的力度,加强内部控制的法制建设,切实提高内部控制的可操作性与有效性,从而合理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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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实施情况和审计结果向派出的审计机关提出的书面报告。
第三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并完成既定的审计目标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
第四条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
(二)主送单位;
(三)审计报告的内容;
(四)审计组组长签名;
(五)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的日期。
第五条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
第六条审计报告的主送单位是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
第七条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起讫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等;
(三)被审计单位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承诺情况;
(四)实施审计的步骤和采取的方法及其他有关情况的说明;
(五)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及其评价意见;
(六)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以及定性、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
(七)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结构合理,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格式规范。
第九条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十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对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审计人员和审计组组长均不得将审计过程中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隐瞒不报。
第十一条审计报告应当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定稿,按照规定及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但是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不得遗弃、增删或者修改。
第十三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或者修改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由审计组所在部门接收。
第十四条审计组所在部门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当对审计报告及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报告的审核意见负责。
审计组所在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及审核意见提出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连同审计报告及审核意见报送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复核。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进行审定。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可以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恰当,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
(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四)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
(五)提出的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是否恰当。
(一)国外情况
从世界范围看,很多国家都开展了与政策评估有关的审计业务。例如,日本2001年出台了关于对行政机关进行政策评估的法律,将政策评估作为一项制度要求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在会计检查院的审计报告中,有对国会要求检查事项有关的报告,其中就涉及对于某些政策的审计;韩国审计监察院也应公共利益的要求,对需要被改进的政策和制度进行审计;英国审计署也开展了对公共政策执行情况和政策效果的评价;意大利和澳大利亚等国家也开展了对单项或是一揽子公共政策执行和绩效进行评价的审计;美国审计署(政府问责署GAO)开展的政策评估审计最为典型。政策评估审计报告采用“评价主题+评价方法+评价结果+政策建议”的格式。按照不同的维度,美国审计署开展的政策评估审计可以分为不同类型,
(二)我国情况
1.政策评估的思路和内容在部分审计项目中已有所体现,但还不够深刻。例如,九省市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审计调查报告、开发区财政税收政策的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报告已经明显地体现了政策审计的思想。又如,2012年实施的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虽然以资金为主线,关注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很多问题,实际上是对一揽子社会保障政策的政策评估审计。但是政策评估的主题不够清晰,政策目标或规范不够明确,评估的测度方法尚未建立,加之对法定审计对象习惯理解为单位、资金或项目,同时报告格式相对固定等原因,导致政策评估内容与政策目标不能一一对应,不能使人形成对政策完整、系统的认识。
2.部分政策评估方法已经开始应用,但应用得不够系统。在2012年8月的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结果公告中,很多内容都体现了政策评估方法的运用。比如,审计公告通篇无论是肯定成绩,还是揭示问题,诸如险种间尚未完全实现有效衔接、各地实行的保障政策尚不完全统一、社会保障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等,都始终围绕社会保障政策的公平性、互济性、普遍性、强制性、福利性等特性对政策进行评价,这几个特性都是设立社会保障政策的基本原则和确保政策科学有效的主要考量维度。这个评价过程,应用了政策评估中效果型评估模型中目标导向评估的方法。公告中还体现了经济评估模型中比率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所揭示的基金筹集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专业评估和过程评估的思维。然而这些应用比较零散,不能系统地应用评估模型体系。
二、政策评估在我国国家审计中的应用展望
(一)尝试专门以政策为导向的审计或审计调查
《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工作中对这项规定的理解可以更加灵活。对政策的审计可以视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效益性审计的一部分,或者可以采取审计调查的方式,尝试专门以政策为导向的审计,审计对象可以不局限于与资金直接相关的政策,避免以资金、项目、部门、个人为审计对象而影响对政策效果完整系统的评价。
(二)对审计报告思路做相应调整
现行审计报告有时包括内容较多,既有资金问题、管理问题、政策问题,还有违法违规问题、体制制度机制问题。这种点多面广的报告模式,有可能造成对某项政策的评价分散在报告的各个部分,不利于读者形成立体系统的认识。可以探索采用“评价主题+评价方法+评价结果+政策建议”的报告模式。评价主题的选取要具体,有针对性;评价方法要灵活多样,不拘泥于传统的审计方法,同时要符合评价主题的需要;评价结果要紧扣评价主题,尽量不涉及其他内容;政策建议要明确,能直接从评价结果中得出。
(三)系统引入政策评估专业方法
现有审计报告模式很难系统采用政策评估模型。伴随报告模式创新的探索,可以在报告中大胆采用效果型评估模型、经济型评估模型、专业型评估模型和过程型评估模型等评估模型体系,并将这些模型体系与依法审计有机结合。数据式审计已经在很多审计项目中探索使用。最为典型的是在2012年实施的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项目中,已经通过大规模的数据采集作为发现审计线索的重要手段。数据式审计的日趋成熟,迫切需要完备的体系和模型予以支撑,同时也在技术上使建立完备的评估体系成为可能,这就为政策评估模型在审计中的广泛应用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行性。现阶段,可逐步建立各专业、各类型政策的综合评估模型,促进审计更为系统化、定量化。
(四)适当尝试前馈审计
可以引入政策效果预测模型,尝试对政策进行前馈审计。在政策正式出台前,按照政策拟采取的有关规定,预测其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以便对不利于实现政策目标的策略加以修正,或者将各种不同政策策略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作对比,以在各种政策中选择最优的策略。通过预测,可以事先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如增加配套政策和管理手段,修改政策策略,或在现有政策策略中择优等。这些建议可以起到未雨绸缪的作用,其审计效益有时要高于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
(五)拓宽审计大格局的思路
近年来,财政审计大格局的思路在不断拓宽,实现方式也在不断创新。比如,2012年财政审计就以横向沟通、上下联动的方式,将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编制的中央决算草案审计、中央财政建设投资情况审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国家金库系统办理预算资金收纳拨付情况审计、中央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草案)审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基金管理运营情况审计和地方财政收支及重点专项资金审计等项目纳入审计,最后整合信息,形成汇总报告。这样安排最主要的目的是促进政府预算的统一和完整,使两个报告能对2012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有一个更为系统清晰的描述。
三、结语
1健全审理机构和人员。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审理工作,把审理工作作为整个审计过程控制和提高审计质量的重要一环,审理机构健全、合适人员的配备是搞好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比如2007年3月,陕西省审计厅从审计项目“计划、实施、监督”三权分离的原则出发,成立了审理稽核处,构建了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项目审理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的“三分离”业务管理模式。配备了专职审理人员,均从审计业务一线选调。实践证明专职的机构和人员,切实达到了规范审计程序和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效能的目的。
2健全审理规章制度。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办法和审理业务操作规范等规章制度是开展审理工作的基础,是促进审计业务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工具。这些制度的建立可使得审理工作有章可循,也使得一些好的审理经验和做法得到了固化。比如陕西省审计厅结合工作实际,先后制定了《审计项目审核复核审理办法》、《AO/OA交互和数据包报送办法》、《审计业务会议实施办法》、《审计稽核及后评估办法》、《审计项目质量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陕西省审计厅主要审计文书种类及格式》和《审理工作程序》等,有力促进了审理工作的标准化进程。
3规范审理程序,明确审理流程。从程序性复核到审理,是审计事业发展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但要做好实质性的审理,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制度程序实施审理,才能在审理过程中管程序、防风险、保质量。经过几年来的探索与实践,陕西省审计厅审理工作已初步形成了“四级审理”的流程模式。即对各审计业务处提交的审计报告及现场审计资料,首先由审理稽核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结构及反映问题重要性等方面进行把关;其次由审理人员对业务部门提交的所有审计资料认真审查,并填写审理资料交接单,如果发现审计组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存在重大漏查、漏报事项,以及审计项目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审计报告需要大幅修改的,则填制“差错退回单”通知审计业务部门补查、补证。第三,审理稽核处将审理意见和需要总审计师关注的重大问题提交总审计师审核,总审计师提出意见后,向业务部门出具正式审理意见书,提交厅审计业务会议研究讨论;第四,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后,对业务处执行审计会议决定情况进行网上审理。按照上述程序审理后,一方面有效防止了那些内容不全面、深度不够的审计项目提交厅审计业务会议审定,防范了审计质量风险,另一方面也保证审计会议决定的落实。
4全面审理,强调突出重点。在具体项目审理时,要紧紧把握审计实施方案这一主线(审计项目报来后,首先对照审计实施方案,看方案中涉及的内容是否在审计报告都有所反映)在做好对审计取证资料是否齐全、事实表述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问题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是否恰当等全面审理的基础上,还要从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审计证据中有无隐含深层次问题等方面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和结果,以起到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的作用。
5实施首尾参与,抓好过程控制。为了切实达到通过审理促进审计质量提高防范审计风险的目的,审理过程中不仅关注审计结果,而且关注审计过程。一是参加业务处审前培训和意见交换会议。审理人员参与审前培训,可以提前熟悉审理项目,全面了解审计项目的背景资料等有关情况,为审理做好前期准备。参与意见交换会议,认真听取双方的意见,掌握现场审计信息,对于把握审计项目审理的难点和重点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二是充分利用信息平台,参与过程控制。审计人员利用AO/OA交互信息平台,通过查看各审计组每周报送的AO审计数据包,及时对审计程序进行总体把握,掌握审计组的工作动态和进展,同时还可以随时和审计组就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通过参与过程控制,减轻了后续审理的压力,提高审理效率。
6适时深入现场,跟踪审理。在“首尾参与,过程控制”的基础上,对大型行业审计项目,可根据实际审计工作进度,适时派出审理人员到审计现场,对已完成的审计事项进行预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最后充分利用跟踪审理结果,严把审计报告质量关。重点从审计报告体例统一、共性问题、同类问题定性和处理处罚方面等严格把关,提高了审计报告审理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事实表明,跟踪审理有助于解决审理时间相对较少、异地重新补证难、同类审计问题定性处理口径不统一等问题,为审计组现场纠正审计发现的问题提供方便,节约了时间。有利于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沟通、协调和交流,促进审计质量的提高。
7召开审理会议,集中审理。对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全省行业审计的审计项目、有需要移送处理的审计项目以及厅领导交办的提前介入审理的项目,要建立召开审理会议制度。审理会议可邀请相关业务处和综合处的处长,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或主审参加,对审理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重点难点问题进行逐项研究讨论,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在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审理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同类问题在不同审计报告中的反映、表述口径是否一致;同类问题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是否一致;审计报告中文字、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保证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8定期通报,年终考核。一是要将审理结果纳入各业务处的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并将审理结果进行通报,可以促进审理意见的整改和落实,规范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专职审理机构要建立审计项目质量台账,将日常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在审计项目质量台账登记,并进行量化评分,作为年终审计项目质量考评依据。二是定期对审计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适时进行审理结果通报,指出审计项目在各环节存在的问题,明确下一步要求。这样一方面加强了审理结果的直观性和可靠性,发挥了参谋助手的作用;另一方面加大了业务处对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有利于审理工作的开展。
作者:朱理平 单位:陕西省审计厅
[关键词] 审计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变化
一、准则名称解读
准则名称由原来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改为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由原来的一个准则分成了两个新准则。名称上增加了主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强调了其责任,同时把审计报告分成了标准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两部分。
二、审计意见的形成解读
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在“第一章:总则”与“第二章: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之间,新增加了一章“审计意见的形成”,对如何进行财务报表评价,形成审计意见做了明文规定。该章包括以下内容:
1.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根据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以作为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2.在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评价是否已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3.在评价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内容:(1)选择和运用的会计政策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并适合于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2)管理层作出的会计估计是否合理;(3)财务报表反映的信息是否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4)财务报表是否作出充分披露,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理解重大交易和事项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4.在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做出公允反映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内容:(1)经管理层调整后的财务报表,是否与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一致;(2)财务报表的列报、结构和内容是否合理;(3)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地反映了交易和事项的经济实质。
三、审计报告基本内容解读
新准则规定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与原准则相比,取消了范围段,而在引言段和审计意见段之间另加了“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两段。原来在引言段中提及的“会计报表的编制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程序的基础上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现被分别在上述两新增段落中进行具体表述,加以强调。其中:
1.“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 应当说明,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
(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做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2.“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1)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2)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3)注册会计师相信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其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此外,新准则中的引言段内容除了取消“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外,还有的变化就是不仅要指明“财务报表的日期和涵盖的期间”,还要说明以下内容“指出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每张财务报表的名称和提及财务报表附注”。
四、审计报告类型解读
新准则根据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审计报告分为“标准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两类,并分别以两个准则加以表述。当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任何修饰性用语时,该报告称为标准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报告,是指标准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审计报告,包括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的对重大事项予以强调的段落。新准则中明确规定除两种特殊情况(持续经营问题和其他重大不确定事项)外,注册会计师不能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断或任何解释性段落,以免财务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加上新准则进一步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有效遏制以强调事项段代替发表保留意见甚至否定意见的行为,避免了注册会计师借此操纵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它对规范审计报告,提高审计质量具有积极作用。
五、审计报告日期解读
审计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新准则规定审计报告的日期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包括管理层认可对财务报表的责任且已批准财务报表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这样可以在明确管理层的会计责任后,再表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理顺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因果关系和时间顺序。
新准则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审计报告编制的格式和内容,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责任和依据。新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趋同,可以减少我国审计报告理论和实务与国际惯例的差异,这对我国审计发展的国际化、审计质量的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增强都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501]号—审计报告
一、引言
依据社会契约理论,公众与政府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政府应履行公共受托责任。政府审计信息是反映审计机关公共权力与公共责任是否匹配,公共受托责任是否正确、适当履行的关键变量。现有对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研究主要聚焦于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分析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程序、范围、形式、要求等要素。出于提高政府透明度、尊重社会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要求,政府审计机关应充分披露信息,扩大信息披露的范围。因此,本文认为政府审计信息公开不仅包括对审计机关履行受托责任,对被审计单位做出的审计结论性文件的公开,还包括反映审计机关管理活动政务信息的公开,其中审计结果公开是其核心内容。早在2002年,审计署颁布的《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拉开了我国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序幕,然而,时至今日,政府审计信息公开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比如信息公开重形式,轻内容,信息利用率低;缺乏反映审计计划、审计过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公开等,信息公开难以被公众利用,满足公众需求。如何进一步改进我国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效果,本文通过对我国和加拿大审计署信息公开的比较,以期找出可以借鉴的地方。
二、对我国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绩效评价
在对政府信息进行公开的方式中,政府网站这种方式由于具有信息传播灵活、方便,内容全面等优势,成为信息公开最重要的渠道。自1999年我国开始推行“政府上网工程”至今,我国政府网站互联网影响力的发展水平整体仍处于中等偏弱阶段,一些政府网站仍然面临着公众利用度低,公众满意度差的情况。审计署网站在我国政府网站中的排名如何?由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开发的政府网站绩效评估体系,因其全面性、专业性、广泛性得到广泛应用,依据该中心的历年《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结果报告》,审计署网站在国家部委网站中的绩效排名如表1。
从表中可以看到审计署信息公开情况,从2005年到2012年总体呈现下降趋势,信息公开的效果不是十分理想。
由于不同政府部门网站提供的信息产品的性质不太一样,例如有的政府部门网站主要提供与公众关系密切的服务类信息,审计署网站主要反映对政府其他部门的监督类信息,有没有可能主要是由于审计信息这种产品的属性影响了信息公开的效果,其他国家审计署网站利用度如何?通过Alexa网站对主要国家审计署网站利用度进行排名,截至2014年1月对13个国家审计署网站排名结果如表2。
根据表2,加拿大审计署排名远远高于其他国家,中国审计署的排名为第4,和澳大利亚接近,高于日本和韩国,但是和加拿大的差距非常大。加拿大审计署网站信息公开在哪些方面具有优势,值得借鉴,本文将逐项展开分析。
政府审计信息应该具备哪些特征呢?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INTOSAI)认为,政府审计报告应当以简练、清楚的方式对事实进行陈述和评价,报告的用语应当准确易懂,审计报告应包括最高审计组织的全部活动,应适当考虑被审计单位和机构对最高审计组织审计结论的意见。宋常等(2010)构建了审计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将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客观性、重要性、清晰性六个方面列入了质量特征构成的重要内容。沃尔曼(1975)提出信息构建的最终目的是帮助人们高速、高效地找到所需信息。因此提出了网站信息应具备的三个特征:一是信息的可理解性。即信息发送者要考虑信息接收方对信息理解方面的的困难。二是信息的有用性,主要是指信息具有能够及时满足用户需求的功能。三是信息清晰化,主要是指导航、标识、信息的组织,应该起到标识牌一样的功效,纷繁复杂的信息能有一个清晰的呈现方式。因此,本文在对我国和加拿大审计署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比较的过程中,将结合信息公开的形式、内容等从信息的有用性、可靠性、及时性、可理解性等方面进行比较。
三、对审计结果公告公开信息的比较
(一)对中国和加拿大审计署职能的简介
加拿大审计署隶属于国会。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联邦政府的年度财政报表进行审计,主要对财政报表的合规性、公允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查;二是特殊审计,主要是对国有资产管理实体(皇冠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三是绩效审计,主要是关注政府部门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以及资金使用的效益,在这三类审计中以绩效审计为主。
我国审计署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财政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决算审计、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审计、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等,在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财务收支审计为主,尽管也涉及绩效审计,但绩效审计占的比例较小。
(二)对审计结果公告公开形式、内容的比较
加拿大审计署在网站上公布的审计报告最早可以追溯到1981年。审计署网站提供了三种报告查询方式,用户可以按照报告涉及的主题、报告中涉及到的部门、以及报告的年度进行检索。每一种检索方式下,报告又按照字母A―Z的顺序进行了排序,查询十分方便。历年来审计报告形式、内容标准化程度非常高。审计报告的体例和论文的格式比较接近,通常包括目录、要点、正文、附录四部分。由于报告的内容通常比较长,因此目录的设置方便用户了解报告的整体结构,目录采用了链接的形式,如果用户只对报告中的某一部分感兴趣,可以直接点击相关链接。要点部分类似于论文的摘要,这部分内容是对全部报告内容的简要总结。正文主要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此次审计工作的内容、实施此项审计工作的原因、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进行介绍;第二部分是对审计工作的开展进行详细介绍,包括此次审计工作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方法、审计标准、审计活动涵盖的期间、审计活动具体实施时间、审计项目组成员的名字、职务等。附录的内容一般主要是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的详细列表和对审计报告中出现的一些专业术语进行解释。值得一提的是,审计报告内容、格式非常严谨。文字大小、符号的选用、图表的设计等在每一份审计报告中都是一致的,报告的内容通俗易懂,对于文中出现的较为专业性的词汇解释得十分清楚,文档内容中链接的设置也十分合理巧妙,比如在审计报告中初次提到《审计长法案》的位置,只要点击相应链接,就会看到《审计长法案》的全文。近两年来,除了常规版本的审计报告,加拿大审计署还会同时精简总结版的审计报告,在精简版的报告中只列示所有报告的要点,使得用户能够快速对近期的所有报告的概况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我国审计署网站的审计结果公告最早可以追溯到2003年。截至2014年2月,审计署已经了177份审计报告,审计公告主要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排序,由于缺乏进一步的分类和整理,用户查询时不够方便。审计结果公告的数量在逐年增长,审计结果公告的力度在不断增强,但是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公告的形式、标准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以增强信息的利用度。例如在审计公告中会对涉及到的多家被审计单位信息进行披露,有的审计报告将所有的被审计单位都放在公告开头进行披露、有的公告放在结尾披露,还有的公告没有将被审计单位进行汇总披露,因此如果用户想查询这方面信息将会十分不便。随着审计报告越来越多,内容也变得越来越长,建议我国审计署借鉴加拿大审计署的做法,将报告进行分类整理,并将报告的内容、格式标准化。另外审计报告内容应并更加细致的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并深入发掘被审计单位出现问题的原因,提出可操作性强的建议,并关注被审计单位整改的效果,实现审计报告内容由关注财务收支为主逐渐向关注管理的绩效审计过渡。例如有的工程投资建设审计报告中披露,该项目与建设方多结算工程价款××万元,整改方式是收回了多结算的借款,缺少分析,比如该项目多结算价款的原因是什么,今后在工程建设中如何避免类似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出台的制度是否有效等。对于有些审计项目,审计署会相应的审计公告解读。在很多审计公告解读中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比如为什么要进行此项审计业务、审计的范围是什么等,说明公众也十分关注这一类问题,因此我国审计署应该对于这些共性的问题进行总结,并考虑是否应该将这些内容也纳入审计报告的范围,使得公众对于审计工作的来龙去脉有一个更清晰的了解。同时,还应该注意审计报告措辞的可理解性,尽量少使用专业术语,对于确实无法替代的专业词汇,在审计报告中进行解释。例如在2014年第一号审计结果公告中提出,审计署发现财政部部门预算中有118.92亿元是14个部门的43个“打捆”项目预算,对于什么是“打捆”,“打捆”造成的影响是什么,即使专业的财务人员也不一定理解,普通公众理解就更加困难了。
(三)审计结果公开及时性的比较
及时性是影响审计信息公开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所谓及时性主要是指审计结果能否及时向公众进行公开。本文选取从审计工作完成至审计结果公告所用的时间间隔作为度量及时性的一个重要指标。本文对审计署从2003至2014年2月的177份审计公告(包括审计结果调查)进行了整理。由于每一份审计公告的日期都非常清楚,因此主要确定审计项目完成的时间。如果在审计公告中未披露审计项目完成时间或者只披露审计实施的年份,而未具体到月份,这样的数据予以剔除,这样共得到了70个样本数据。在计算的过程中,由于项目完成时间通常只具体到月份,因此在数据处理时,假定项目完成在月末,公告的时间以是否超过本月15日计算时间间隔(精确到月份)时有所不同。例如审计完成时间是2013年3月,信息公告日期是2013年6月10日,则计算的时间间隔为2个月;如果公告时间是2013年6月25日,则时间间隔是3个月。加拿大审计署信息公开数据来源于(加拿大审计署网站:审计长报告Audit General reports)。本文主要整理了从2009年至2013年审计署的73份绩效审计报告,由于每一份审计报告中都具体标注了审计完成日期以及公告日期,所以不存在剔除因素,间隔时间按照月份取整数,结果如表3所示。
从表3可以看到,加拿大审计署报告的时间间隔期比我国大约少9天(0.29个月),根据t检验结果报告的及时性方面没有显著差异。
(四)对审计报告信息可靠性的分析
加拿大审计署采取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审计署每年都会对审计工作进行复查,并年度审计活动复查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关注三个方面,一是已经的审计报告结论是否恰当;二是审计过程中是否遵循了质量控制要求;三是对最佳实践与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报告中对除了对抽查范围、检查方法、评价标准等信息进行公开外,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也不隐瞒,详细地进行披露。以加拿大审计署2012―2013年的复查报告为例,报告认为抽查的8个项目,审计人员发表的意见是适当的,在审计过程中遵循了质量控制要求,审计过程中有一项做法值得肯定,并在今后的审计活动中可以推广借鉴,同时发现了8个方面的问题,比如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讨论缺乏书面记录等,披露的问题非常细致。除了在复查过程中关注审计质量,日常的内部审计也对审计质量进行关注。在内部审计过程中,除了关注审计署的财务开支情况,内部审计关注的另一个方面就是对审计署管理活动的监督,比如对审计署质量管理评价体系设计的是否合理进行审计。
此外,加拿大审计署还引入了外部监督模式。加拿大审计署是最先进行同行评价的,从1999年至今,加拿大审计署已经进行了四次外部评价,主要是请国外审计署同行或者注册会计师进行评价。评价的内容非常广泛。从最初对加拿大审计署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到后来对其绩效审计开展、现代化审计能力进行评价等,这些措施较好地保证了审计信息的可靠性。
尽管在我国《审计准则》中对审计质量控制有明确的要求,但这方面的信息公开相对较少。因此,建议我国审计署在今后应加大这方面信息的公开,切实加强审计信息的可靠性。
四、反映审计署政务管理活动信息公开情况的比较
对审计署政务管理信息公开情况,本文主要从反映审计署基本情况的信息公开、对审计署进行监督的信息公开以及网站设置对用户需求的关注三个方面进行了比较。结果如表4所示。
从表4中可以看到,在比较的三大项内容里,第一项关于审计署的基本信息的公开,我国和加拿大审计署差别不大,对这些信息内容进行比较,发现也没有实质性的差异。差别相对较大的主要在于第二项和第三项。第二项对审计署进行监督的信息公开,在这部分内容里,有些项目加拿大审计署进行了公开,我国没有公开,还还有一些项目我国和加拿大审计署都公开,但是加拿大审计署公布的内容更细致,更能反映出实质性的一些问题。在对用户需求的关注方面差异是最大的,也反映出我国信息公开的现状与困境,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以遵循条例要求为主,缺乏主动性,行政意识为主导,服务意识相对薄弱。下面主要对存在较大差异的项目进行比较。
(一)对审计署进行监督方面的信息公开
1.对审计署财务开支公开情况的比较
审计承担着监督职能,但是公众对“谁来监督审计署”的问题也发出了疑问。政府部门的财务开支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从2007年起,我国审计署开始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对公众比较关心的“三公”经费也进行了公开,公开的内容较为详细。
加拿大审计署除了内部审计对部门的财务开支予以关注,并相应的公告以外,财务报告每季度公布一次,整体上与我国审计署公开的信息相差不大,区别主要在于公布的内容更细致一些。尤其是对类似于“三公”经费的公开。加拿大审计署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等内容进行全面公开。以业务招待费为例,要求详细公开招待的时间、地点,是由谁招待的,招待客人人数,客人所属的部门。以对审计长的一项信息公开为例,信息显示2013年9月13日,总审计长迈克尔.弗格森在渥太华拜顿餐厅午餐招待27名审计署员工,花费667.81加元。除此以外,对于审计署签订的超过一万加元的合同。审计署会详细公开供货商(或提供服务)单位的名称、合同的性质以及涉及的金额等信息。
我国审计署应借鉴加拿大的做法,增强内部审计,并将内部审计结果相关信息予以公开。如果想进一步增强“三公”经费等信息公开强度,由于政府部门财务开支情况公开主要受财政部相关法规规定的影响,因此也涉及到相关法规的修订与协调。
2.对审计计划、审计署绩效信息公开的比较
我国审计署一般公开五年一度的审计工作发展规划。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今后审计工作的目标、审计工作的重点等,内容相对比较宏观。对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没有公开,只在年末总结工作业绩时才进行披露。加拿大审计署每年一次审计计划。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当年的审计项目计划、成本开支计划、绩效目标。与我国审计规划相比,加拿大审计署的审计计划比较具体,可量化的指标比较多,操作性强。
我国审计署的绩效报告主要关注审计成本和产生的效益的对比。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审计成本与审计效益的比较,以2012年的绩效报告为例,报告显示审计署每花一元财政资金,可为国家带来经济效益116元;二是不可用货币计量的审计成果,主要反映审计署向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审计建议的条数,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项数;三是反映审计署的审计项目完成情况;最后是反映成本费用的开支情况,反映的内容比较详细。加拿大审计署的绩效报告主要反映和计划相比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例如审计项目的数量、议会对审计署工作的满意度是否达到了计划的目标,各项费用是否超过了预算,是否实现了成本控制目标等。
对比我国和加拿大审计署的绩效报告,发现绩效报告视角不同,各有特点。我国审计署的绩效报告更关注经济效益,这与我国审计内容以财务开支审计为主的形式密不可分。而加拿大审计署以绩效审计为主,工作的效果不容易计量,因此更关注客户(议会、被审计单位)的认可,从客户的视角来衡量审计是否创造了价值,是否有效果。
关键词 破产审计 审计风险点 破产审计报告
一、破产审计的概念及目标
破产审计指人民法院依照破产申请人申请,在履行相关程序,作出破产申请受理裁定后,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被申请破产企业(以下简称“债务人”)进行破产前审计,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目标为审查债权(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的证据是否充分。
二、破产审计相关利益方
(一)人民法院
属于委托和受托关系,应定期或不定期向法院报告工作进度,凡遇债务人重大事项和异常交易无法解决时,应及时向法院汇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二)破产管理人
注册会计师必须密切与破产管理人关系,必须依靠破产管理人提供审计资料和必要的条件。共同从事债权、债务审核确认、资产盘点清查等工作,对出现的审计难点,应及时与破产管理人联系、沟通。
(三)资产评估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必须密切与资产评估事务所关系,与管理人、资产评估事务所三方协同完成资产盘点清查工作,审计报告应当利用资产评估结果。
(四)债务人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对债务人及其环境进行了解。了解债务人历史沿革和股权结构、管理层和治理层、审计期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关联方关系等。
(五)职工、税务、银行等债权人
应当取得申报破产时职工名册,核实入职年月,了解欠薪、社会保障费和职工补偿金,以便充分预估职工内债;应与税务部门取得联系,了解各项欠税款项;应取得银行等债权人资料,和管理人共同审核、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金额,确定债务人外债。
三、整体评估的主要风险点和化解方法
(一)审计期间的确定
委托审计时,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审计期间一般不作要求,由注册会计师自主确定。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五种特别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为重点审计期间。
但大多数债务人被申请破产前一年,均已停业,不再有相关交易发生。如果只审计一年,往往不能取得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不抵债的充分证据,无法了解债务人面临破产主要原因和相关经济责任。所以,审计期间的确定构成了破产审计一项审计风险。这里建议将审计期间确定为三年加一期,也就是资产负债情况立足于法院破产裁定受理日,损益审计除本年外,再向前追踪三年,必要时,再予以追溯审计。
(二)债务人财务资料的完整性和核算的规范性
债务人面临破产,通常伴随内部管理不善、财务资料不完整、会计核算不规范、资产和负债账表不符,账实不符等情况,导致审计证据不易取得。建议采取下列策略,以降低审计风险。
第一,如存在会计报表、会计账册和凭证、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缺失的,应评估资料缺失所造成的影响,必要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注册会计师要善于利用现有资源展开工作,认清破产审计是一种高风险审计。首先,应当充分了解债务人及其环境,多向治理层、管理层和财务人员了解债务人面临破产的主要原因及相关背景。其次,通过风险评估,识别出可能出现重大错报风险的主要领域和项目。再次,制定详尽审计计划,加大实质性程序检查力度,用详查代替抽查。遇有无法实施审计程序、无法查清的重大疑点和交易事项,应与管理层、治理层充分沟通,必要时向管理人、法院汇报。如通过上述途径,仍不能取得审计证据的,应当在报告中充分披露问题实质和无法查清的理由。
四、实质性程序审计要点及注意事项
(一)审计基准日的确定和基准日报表的形成
审计基准日一般为人民法院破产受理裁定日,债务人应当编制基准日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二)资产审计
审计对象包括对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和无形资产等。
第一,货币资金。注册会计师应核对账面现金余额与出纳保管的现金是否相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存款函证金额是否相符。对于不相符的情况应查明原因,应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在对货币资金项目进行审计时,还应特别关注是否存在账外小金库。
第二,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一是应收款项,应重点关注账龄是否超过二年和关联方往来,查清应收款项形成原因,采用发函询证和检查等手段,并结合管理人债权催收情况,确定可回收金额。同时应关注有无近一年内主动放弃债权的情形。二是预付账款,应询问相关经办人员,是否存在已收货未开票情形,可采用发函和检查手段,加以确认。
第三,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注册会计师可与资产评估师、管理人一起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执行盘点程序。
一是存货,注册会计师可先将财务数量金额账与仓库数量账进行核对,对出现的差异应分析原因。并索取相关发货单或入账单。盘点前,应先将不属于债务人资产分开,如已开票未提货、客户寄存等,然后逐一仓库按一定顺序全面盘点,粘贴盘点单并连续编号,对明显过时、毁损、过期的,应加以备注。按相同规格、名称汇总,形成盘点清册,再与调整后的财务账进行核对,注册会计师应对盘盈、盘亏情况查明原因后进行会计处理。关注是否存在存放外地的存货,对出现严重盘亏的,应予汇报破产管理人和法院,予以追究。若资产评估后,存货账面价值高于评估值的,应予计提存货减值准备,以确定存货实有价值。二是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具体情况,首先排除不属于债务人的相关资产,如: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借入固定资产,关注是否有借出的固定资产。然后采取以账对物或是以物对账的方法,与资产评估师和管理人共同对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进行逐一盘点,并对盘盈、盘亏情况查明原因后调整入账。对出现严重账实不符的,应予汇报管理人和法院,予以追究。应关注固定资产折旧是否足额计提,如未正常提取的,应予补提;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评估值调整入账。调整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如果高于评估值的,应予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对于未完工工程,如账面价高于评估值的,应予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对于无形资产出现减值的,应予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三是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关注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抵押情况,有无近一年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情形;重点检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存在未登记、未领证情形;重点关注有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近一年内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
第四,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由于企业已处于停产状态,原企业保留下来的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应直接费用化。
第五,长期股权投资。应索取被投资企业投资协议、章程及财务报表,考察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情形。
(三)负债审计
审计对象包括银行借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费和应付职工薪酬的审计。应重点查证有无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近一年内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情形。
第一,银行借款。可通过发放银行询证函并根据银行债权申报表予以确认所欠本金和利息。
第二,预收账款。应注意检查相关合同,结合存货盘点情况,弄清是否存在已交货未结转收入情形。如需结转收入,应注意补交相应税费。
第三,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由于会计核算不规范,一般不发函询证,以免不必要的债务纠纷,应结合债权申报进行。出具审计报告前,与管理人一道将获取的债权申报信息与账面数核对、确认。对于尚在申报期的债权而企业暂未申报的,应暂保留账面数,对于无需支付款项,予以转出。应重点注意关联方债权申报情况。
第四,应交税费。该部分应以税务部门申报数并结合审计情况予以确认。
第五,预计负债的确认。对于因败诉、因担保而承担连带责任的预计负债,应与管理人一起重点审查相关文件后确认。
第六,员工工资、养老保险和离职补偿金。充分与人事部门沟通联系,弄清所欠工资、社会保险总额,并依《劳动法》有关规定计算职工离职补偿金。
(四)所有者权益审计
审计对象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审计。
第一,应结合往来账款的审计,识别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形。
第二,理清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形成原因及其合理、合规性。
第三,结合多年利润表审计,查核是否存在利润分配,确定未分配利润真实性。
(五)期间利润表审计
利用审计期间收入、成本逐月纵向比较分析情况,结合销售合同、发票、出货单等检查,重点查明有无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行为,如有关联方交易,要关注其交易是否在商业上有必要,价格是否公允;结合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科目的审计,查明是否存在虚增收入或隐瞒收入的情形;结合待摊费用、预付账款和应付账款等科目的检查、发出存货计价测试等,查明是否存在少计费用和成本的情形;结合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审计,检查折旧计提是否正常;通过期末存货减值测试和资产评估结果,分析是否存在存货跌价准备的情形。
广泛征询财务、采购、销售和行政等部门,理清破产受理日止的应付、未付费用。逐月分解期间费用变化情况,重点检查大额异常费用支付的合理、合法性。
五、破产审计报告参考格式
企业破产审计虽然广泛存在,但是却没有相关的审计指引,因此破产审计报告并不像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具有专门的报告格式。下面介绍一种常见的审计报告格式(详式报告)。
(一)标题
审计报告的标题可为“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
(二)引言段
说明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对xx公司破产受理日资产负债表和xx期间利润表进行了审计。破产管理人和债务人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等。
(三)债务人概况及破产受理情况
第一,披露债务人注册登记情况,实收资本到位情况,经营情况和历史沿革。
第二,法院破产受理情况。
第三,破产受理日资产负债情况。
第四,审计资料接手情况等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四)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
主要说明受审计资料不完整、审计范围和审计程序限制,注册会计师未能审查清楚的问题、未决诉讼及财产抵押等事项,针对问题和事项性质,必要时,提请管理人和法院另案追究和审理。
(五)保留意见
除上述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外,审计后债务人资产总计为xxx元,负债总计xxx元,所有者权益总计xxx元,其中:实收资本xxx元,未分配利润xxx元。
(六)审计后资产负债表注释
由于破产审计主要关注审计后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情况,因此建议仅对审计后资产负债表进行注释。
破产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附件:审计前后资产负债表、审计前后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审计调整汇总表和审计前后资产负债表科目明细清单等。
(作者单位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江苏分所)
参考文献
[1] 邓青.破产审计风险及控制[J].三峡大学学报,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