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0:26:3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摊余成本,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摊余成本法指的就是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在经过下列调整以后的结果:
2、扣掉已经收回或者偿还了的本金;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扣掉金融资产已经发生的减值损失。
3、一般摊余成本是用实际利率来进行计算利息,投资成本减去利息之后得出的金额。计算摊余成本的公式为: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投资收益-应收利息-已收回的本金-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 摊余成本;实际利率法;账面价值;金融资产;金融负债
一、摊余成本的概念
(一)摊余成本概念的准则界定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最先提出了“摊余成本”的概念,并以数量计算的方式给出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下简称金融资产(负债))定义。金融资产(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1.扣除已收回或偿还的本金;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3.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即摊余成本=初始确认金额-已收回或偿还的本金±累计摊销额-已发生的减值损失。其中,第二项调整金额累计摊销额利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得到。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二)摊余成本与账面价值
摊余成本的概念适用于对金融资产(负债)的后续计量中,与实际利率法对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的摊销相联系。将摊余成本的概念延伸到对摊销金融资产(负债)的计量中,根据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法的定义,即在定义“当前”时点上,金融资产(负债)摊余成本在金额上等于其账面价值。实际上,在金融资产(负债)的存续期间,其摊余成本也等于其账面价值。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是企业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金额,对于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账面价值就是其账面余额减去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以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例,“持有至到期投资”账户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取得时,按照其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作为初始确认金额,但不包括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投资面值计入“面值”明细账户,初始确认金额与面值的差额,计入“利息调整”明细账户。此时,计算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到当前账面价值的折现率,即实际利率。在持有投资期间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利息调整”明细账户金额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假设不考虑本金的收回以及资产减值因素,摊余成本=初始确认金额-累计利息调整摊销额,也等于持有至到期投资“本金”借方余额+“利息调整”借方余额(贷方余额以“-”列示)+“应计利息”借方余额,即账面价值,在持有期间将“利息调整”明细账户余额摊销至零。可见,摊余成本的第一项调整是对“成本”明细账户的调整,第二项调整是对“利息调整”和“应计利息”明细账户的调整,第三项调整是对“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账户调整,摊余成本在数量上等于账面价值。
二、实际利率法核算模型及简便算法
(一)实际利率法核算模型
对金融资产来说,在持有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其分录模型为:
借:应收利息面值(本金)×票面利率
贷:投资收益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借/贷: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差额
该分录模型适用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债券和贷款等。分录中的“应收利息”是指分期付息债券的应收利息,属于流动资产;若为到期一次付息债券,应收取的利息属于非流动资产,应计入“金融资产――应计利息”科目。
对金融负债来说,在持有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其分录模型为:
借:成本费用科目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贷:应付利息面值(本金)×票面利率
借/贷:金融负债――利息调整差额
该分录模型适用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等。分录中的“应付利息”是指分期付息债券的应付利息,属于流动负债;若为到期一次付息债券,应支付的利息属于非流动负债,应计入“金融负债――应计利息”科目。
(二)实际利率法的简便算法
对于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负债)的后续计量的核算,一般采用列表计算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上述分录模型中的金额。在确认后,计算实际利率时,编制“实际利率法摊销表”,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表上金额进行会计处理。按照以上的分析,摊余成本等于账面价值,那么,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后续计量时,可以不通过列表形式计算分录模型的金额,而直接按照摊销前该项金融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实际利率的乘积确认各期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或应分摊的成本费用,按照面值(本金或成本)与票面利率(合同利率)确认各期应收取或支付的利息债权或债务,差额作为利息调整项目。这样,避免了编表以及保管表格供以后各期利用的麻烦。采用账面价值按照分录模型摊销,发生金融资产减值,重新计算实际利率后,按照账面价值与新实际利率计算确定本期的投资收益即可,不必重新编制摊销表,简化了核算工作。
(三)一个简化核算的实例
下面以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例进行说明。例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23章“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例23-3改编。
甲公司属于工业企业,20×0年1月1日,支付价款1 000万元购入某公司5年期债券,面值1 250万元,票面年利率4.72%,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且利息不是以复利计算。甲公司将购入的债券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首先计算实际利率,(59×5+1 250)×(1+R)-5=1 000,得出R=9.05%,此时不编制“实际利率法摊销表”。
1. 20×0年1月1日,购入债券,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1 250,贷:银行存款1 000,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250;2. 20×0年12月31日,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此时,“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1 250-250=1 000,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1 250×4.72%=59,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借贷差额=31.5,贷:投资收益1 000
×9.05%=90.5;3. 20×1年12月31日,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此时,“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借方余额=1 250,“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借方余额=59,“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贷方余额=250-31.5=218.5,因此,其账面价值=1 250+59-218.5=1 090.5,实际上账面价值可以根据“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总账余额得到,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1 250×4.72%=59,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借贷差额=39.69,贷:投资收益1 090.5×9.05%=98.69;以后各期以此类推。
三、摊余成本概念的再思考
(一)摊余成本与账面价值的联系
摊余成本的概念应用于金融资产(负债),在金额上等于账面价值,摊余成本或账面价值均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范的5种会计要素计量属性之一。摊余成本与账面价值的区别在于:摊余成本运用于金融资产(负债)的后续计量,体现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的动态过程,表示在每期摊销后的余额;账面价值注重各资产或负债相关账户与备抵账户在某一时点的数量关系。
(二)摊余成本概念的扩展
若将摊余成本的概念从金融资产(负债)的后续计量扩展到其他资产(负债)的计量过程,那么上述分录模型可以进一步扩展到分期付款购买资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无形资产以及融资租赁等业务的核算。例如,在分期付款购买资产业务中,“长期应付款”的摊余成本=初始确认金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初始确认金额-已偿还的本金+未确认融资费用的累计分摊额;长期应付款的账面价值=“长期应付款”账户余额经过“未确认融资费用”费用账户余额调整后的金额,即长期应付款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金额;分期付款信用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长期应付款”的摊余成本×折现率。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95-109.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57-60,189-190.
(一)摊余成本概念的准则界定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最先提出了“摊余成本”的概念,并以数量计算的方式给出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下简称金融资产(负债))定义。金融资产(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1.扣除已收回或偿还的本金;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3.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即摊余成本=初始确认金额-已收回或偿还的本金±累计摊销额-已发生的减值损失。其中,第二项调整金额累计摊销额利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得到。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二)摊余成本与账面价值
摊余成本的概念适用于对金融资产(负债)的后续计量中,与实际利率法对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的摊销相联系。将摊余成本的概念延伸到对摊销金融资产(负债)的计量中,根据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法的定义,即在定义“当前”时点上,金融资产(负债)摊余成本在金额上等于其账面价值。实际上,在金融资产(负债)的存续期间,其摊余成本也等于其账面价值。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是企业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金额,对于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账面价值就是其账面余额减去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以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例,“持有至到期投资”账户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取得时,按照其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作为初始确认金额,但不包括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投资面值计入“面值”明细账户,初始确认金额与面值的差额,计入“利息调整”明细账户。此时,计算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到当前账面价值的折现率,即实际利率。在持有投资期间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利息调整”明细账户金额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假设不考虑本金的收回以及资产减值因素,摊余成本=初始确认金额-累计利息调整摊销额,也等于持有至到期投资“本金”借方余额+“利息调整”借方余额(贷方余额以“-”列示)+“应计利息”借方余额,即账面价值,在持有期间将“利息调整”明细账户余额摊销至零。可见,摊余成本的第一项调整是对“成本”明细账户的调整,第二项调整是对“利息调整”和“应计利息”明细账户的调整,第三项调整是对“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账户调整,摊余成本在数量上等于账面价值。
二、实际利率法核算模型及简便算法
(一)实际利率法核算模型
对金融资产来说,在持有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其分录模型为:
借:应收利息面值(本金)×票面利率
贷:投资收益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借/贷: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差额
该分录模型适用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债券和贷款等。分录中的“应收利息”是指分期付息债券的应收利息,属于流动资产;若为到期一次付息债券,应收取的利息属于非流动资产,应计入“金融资产——应计利息”科目。
对金融负债来说,在持有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其分录模型为:
借:成本费用科目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贷:应付利息面值(本金)×票面利率
借/贷:金融负债——利息调整差额
该分录模型适用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等。分录中的“应付利息”是指分期付息债券的应付利息,属于流动负债;若为到期一次付息债券,应支付的利息属于非流动负债,应计入“金融负债——应计利息”科目。
(二)实际利率法的简便算法
对于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负债)的后续计量的核算,一般采用列表计算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上述分录模型中的金额。在确认后,计算实际利率时,编制“实际利率法摊销表”,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表上金额进行会计处理。按照以上的分析,摊余成本等于账面价值,那么,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后续计量时,可以不通过列表形式计算分录模型的金额,而直接按照摊销前该项金融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实际利率的乘积确认各期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或应分摊的成本费用,按照面值(本金或成本)与票面利率(合同利率)确认各期应收取或支付的利息债权或债务,差额作为利息调整项目。这样,避免了编表以及保管表格供以后各期利用的麻烦。采用账面价值按照分录模型摊销,发生金融资产减值,重新计算实际利率后,按照账面价值与新实际利率计算确定本期的投资收益即可,不必重新编制摊销表,简化了核算工作。
(三)一个简化核算的实例
下面以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例进行说明。例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23章“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例23-3改编。
甲公司属于工业企业,20×0年1月1日,支付价款1 000万元购入某公司5年期债券,面值1 250万元,票面年利率4.72%,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且利息不是以复利计算。甲公司将购入的债券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首先计算实际利率,(59×5+1 250)×(1+R)-5=1 000,得出R=9.05%,此时不编制“实际利率法摊销表”。
1. 20×0年1月1日,购入债券,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1 250,贷:银行存款1 000,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250;2. 20×0年12月31日,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此时,“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1 250-250=1 000,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1 250×4.72%=59,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借贷差额=31.5,贷:投资收益1 000
×9.05%=90.5;3. 20×1年12月31日,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此时,“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借方余额=1 250,“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借方余额=59,“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贷方余额=250-31.5=218.5,因此,其账面价值=1 250+59-218.5=1 090.5,实际上账面价值可以根据“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总账余额得到,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1 250×4.72%=59,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借贷差额=39.69,贷:投资收益1 090.5×9.05%=98.69;以后各期以此类推。
三、摊余成本概念的再思考
(一)摊余成本与账面价值的联系
摊余成本的概念应用于金融资产(负债),在金额上等于账面价值,摊余成本或账面价值均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范的5种会计要素计量属性之一。摊余成本与账面价值的区别在于:摊余成本运用于金融资产(负债)的后续计量,体现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的动态过程,表示在每期摊销后的余额;账面价值注重各资产或负债相关账户与备抵账户在某一时点的数量关系。
关键词:实际利率法 摊余成本 应付债券 持有至到期投资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实际利率法在财务会计中应用广泛,特别是企业在发行或购买债券、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中,双方在会计核算中都普遍运用实际利率法来核算。实际利率是使购买价款和相关费用之和与未来现金流入现值相等的折现率,一般情况下票面利率不等于实际利率,除非现金流出额等于票面价值。
在发行债券中,实际利率法就是发行方和购买方各自按照期初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来确认各期利息费用或利息收入,符合资本化条件予以资本化。初始摊余成本就是现金实际意义上的流出额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费用,不含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本年期初摊余成本等于上年期初摊余成本+确认的利息费用/投资收益 -现金流出额/现金流入额(分期付息确认的票面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除外)-已经偿还的本金-已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需要说明的是在持有至到期投资中,期初摊余成本等于上期期末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也就是说包含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应计利息,并不是说与上述公式相矛盾。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情况下并且不考虑减值和偿还本金情况下,本年度期初摊余成本等于上年度期末摊余成本=上年度期初摊余成本+投资收益,由于没有实际发生现金流入额不在减去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票面利息。从会计分录理解上式中的投资收益等于持有至到期投资中应计利息和利息调整之和或差额,也就是说在数额上可以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计算本年度期初摊余成本,但是在理论上定义是不可以减去未产生实际现金流人额(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票面利息)。
以发行债券和持有该债券至到期为例来进一步说明如下:
例1:乙公司2010年1月1日购入甲公司发行的3年期公司债券,购买价款和相关费用11000万元,债券面值10000万元,每年付息一次,到期还本,票面年利率6%,实际利率4%,持有到期对外出售共取得价款11500万元,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不考虑时间价值、减值准备以及收付利息会计分录。
实际利率法不仅应用在企业发行债券和购买债券上,还应用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上。两者区别仅仅是前者在计算摊余成本时扣减的是分期支付或收到的利息,而后者扣减的是分期收回的销货款或者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款。由于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信贷,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商品现销价格确定,同时应收合同价款与其现销价格的差额按照实际利率法冲减财务费用。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应当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和初始直接费用确定。最低租赁付款额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差额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承租人最低租赁付款额=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承租人担保余值+与承租人有关的第三方担保余值。
未实现融资收益或未确认融资费用=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其中,本年度期初摊余成本=上年度期初摊余成本+上年度未实现融资收益或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期收回销货款或收到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款
例2:甲乙两个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10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产品一套,销货价款为600万元(不含增值税),从2010年底分三年每年等额收取销货款,乙公司将购入的产品作为生产用固定资产使用,合同规定每次支付价款时支付对应的增值税。在现销方式下,该商品销售价格为545万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利率为5%,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编制甲乙公司的会计分录。
从投资者角度讲,实际利率法就是基于复利思想且动态反映投资者每年取得投资收益的一种方法,它要求正确计算期初摊余成本以及本期影响摊余成本变化的因素,同时按照实际利率来计算。它要求正确计算初始摊余成本以及本期影响摊余成本变化的因素,同时按照实际利率来计算。实际利率可以采用插值法进行测算,它是指使某项资产或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于当前公允价值的折现率。相反作为发行债券方,企业应该将购买债券方确认的投资收益理解为发行债券应确认的利息费用即可。综上所述,实际利率法比直线法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各会计期末的摊余成本以及各会计期间的实际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就是说需对其本身实际发行价格和账面价格差额进行利息调整额摊销,以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关键词】实际利率;实际利率法;摊余成本;会计假设;金融资产
实际利率法是会计核算中很难掌握的操作方法,也是学生学习的难点、重点。在教材中没有作为一个章节进行讲解,也没有具体明确哪些会计事项涉及其核算。从而使会计工作者和学生在工作和学习时,理解的不够清晰;掌握的不够规范;操作上不够准确。为此,本文从实际利率法的概念着手,阐述其概念;指出实际利率法应用目的;实际利率法针对哪些会计事项进行核算以及怎样核算。
一、实际利率法的定义及其应用目的
根据我国财政部在2006年2月15日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四条;“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根据这一规定,也有一些资产和负债,在会计核算上也须要采用实际利率法核算,那么实际利率的定义可理解为,资产或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资产或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一般指市场利率。
实际利率,指物价水平不变,从而货币购买力不变条件下的利息率。提到实际利率,不可避免涉及摊余成本。涉及应用实际利率法核算的资产或负债,在初始计量时,实际利率就是存在的,实际利率是时点数。那么,无论形成的是资产还是负债,一般情况下,就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而言,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的乘积形成的金额或合同及协议商定的价值,在与票面价值和实际利率乘积形成的金额,相比会形成差额,这个差额就是通过折现后形成,就是后续计量时的摊余成本。摊余成本的形成在计量上,当实际利率大于票面利率或约定利率、市场利率时,形成的差额(摊余成本)加在资产或负债的初始计量成本中;当实际利率小于票面利率或约定利率、市场利率时,形成的差额(摊余成本)减除后形成资产或负债的初始计量成本。资产负债表日,在对资产或负债进行检测时,也就是资产或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要对初始计量形成的摊余成本在持有期进行逐期摊销。利用实际利率法的目的就是对摊余成本进行摊销,体现形成的资产或负债的货币时间价值,遵循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企业运用实际利率法是为了比直线法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相关资产或负债在各会计期末的摊余成本以及各会计期间的实际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实际利率法的关键在于合理确定实际利率,只有明确了实际利率,才能据以计算相关资产或负债在各期的实际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进而再与当期的应计利息比较确定当期利息调整额的摊销额,最后确定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摊余成本。
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企业应当在考虑相关资产或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看涨期权、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预计其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当考虑未来信用损失。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也应当予以考虑。如果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存续期间无法可靠预计,则应当采用该相关资产或负债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1)扣除已偿还的本金;(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3)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二、实际利率法应用对象
首先,实际利率法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不适用实际利率法核算。
其次,适用实际利率法的企业,有如下会计事项执行实际利率法。
1.延期付款且超过正常信用条件购买固定资产,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至财务费用;2.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至财务费用;3.特殊行业购买存在弃置费用的固定资产,计提预计负债利息费用至财务费用;4.延期付款且超过正常信用条件购买无形资产,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至财务费用;5.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后续计量,计算利息收入并将其计入投资收益;6.贷款的后续计量,计算利息收入并将其计入利息收入;7.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券),计算利息收入并将其计入投资收益;8.应付债券的期末计量,计提利息费用并将计入在建工程或财务费用等;9.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前计提利息费用并将其计入在建工程或财务费用等;10.长期借款的期末计量,计提利息费用并将其计入在建工程或财务费用等;11.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且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商品销售。
三、实际利率法的应用
通过前面的阐述,我们已经理解了什么是实际利率法,什么是实际利率,什么是摊余成本,应用实际利率法的目的。现在来理清实际利率法是怎样应用的。现根据教材的要求,结合考试中常有的命题,以金融资产为例,来阐述实际利率法的具体核算。
实际利率法的计算方法:
实际利率法是采用实际利率来摊销溢折价,其实溢折价的摊销额是倒挤出来的.以债券为例计算方法如下:
1.按照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期初债券的账面价值*实际利率
2.按照面值计算的利息=面值*票面利率
3.在溢价发行的情况下,当期溢价的摊销额=按照面值计算的利息-按照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
4.在折价发行的情况下,当期折价的摊销额=按照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按照面值计算的利息
注意:期初债券的账面价值=面值+尚未摊销的溢价或-未摊销的折价。如果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计提的利息会增加债券的帐面价值,在计算的时候是要减去的。
以债券为例,由于存在实际利率,在资产负债表日计量时,即要考虑票面利息,同时一定要考虑投资收益。投资收益与票面利息的差额,形成债券溢价或折价,因此,在核算中出现了利息调整数额,为使利息调整数额在会计期内合理分摊,所以,要用实际利率法解决。
例如:跃进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2008年3月1日,以1060元,从活跃市场购入某公司2007年3月1日发行的5年期债券,面值1200元,支付价款中含相关交易费用100元,含已宣告未发放的债券利息60元。票面利率5%,每年03月01日支付利息,本金到期最后一次支付。企业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要求:
1.完成债券持有期间的账务处理。
2.假如2009年发行债券公司全年发生财务困难,债券发生减值,每张债券票面价值为1000元;2011年年末债券减值又得以恢复,每张债券票面价值上升至1300元。所得税税率为25%,完成账务处理。实际利率不变。
3.承接问题2条件,2010年年末,按公允价值将50%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出售;50%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完成2010年末的账务处理。
解题前注意,由于是持有至到期投资,是用实际利率法核算。而题中又没有给我们实际利率,所以我们可以采用插值法测试实际利率。
解题中注意第一点,测试的实际利率是年利率,如果是按月、按季计息、按半年计息,一定要折算成月实际利率、季实际利率、半年实际利率,然后在按月、按季或按半年进行摊余成本核算。
解题中注意第二点,测试实际利率时,计算持有年限尤为关键。无论是按月、按季计息、按半年计息,还是按年计息,都要利用会计分期假设,以12个月为年份会计期。就本题而言,5年期债券减去购入前计息的年份会计期,购入前以计息1年,即5-1=4,则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债券持有期为4年。
利用插值法计算实际利率:
应收利息60×(1+r)-1+应收利息60×(1+r)-2+应收利息60×(1+r)-3+(应收利息60+票面价值1200)×(1+r)-4=实际支付价款1060-含已宣告未发放的债券利息60元=1000
通过计算实际利率r=10.3%
每年会计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票面价值×票面利率)
第一年的期初摊余成本=支付价值含交易费用-已宣告末发放的利息
1.账务处理
(1)2008年03月01日购入债券时的账务处理:
按持有至到期投资初始计量的规定,交易费用计入成本,债券已宣告发放未领取的利息计入“应计利息”。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200
应收利息—— 60
贷:银行存款—— 106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200
2008年03月01日,收到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60
贷:应收利息—— 60
2008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日:因不应考虑资产减值,又是实际利率法核算,则不考虑公允价值变动, 2008年不须做账务处理。
(2)2009年03月01日,同样不考虑减值。
宣告发放利息时,投资收益按实际利率法核算。
借:应收利息—— 6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43
贷:投资收益——103(购入时实际支付价款1060-宣告未发放利息60=1000×实际利率10.3%)
收到利息时,借:银行存款—— 60
贷:应收利息—— 60
2009年12月31日同2008年一样,不须做账务处理。
(3)2010年03月01日,同样不考虑减值。
宣告发放利息时,投资收益按实际利率法核算。
借:应收利息—— 6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47
贷:投资收益——107〔1000+43×实际利率10.3%〕
收到利息时,借:银行存款—— 60
贷:应收利息—— 60
2010年12月31日同2008年一样,不须做账务处理。
(4)2011年03月01日,同样不考虑减值。
宣告发放利息时,投资收益按实际利率法核算。
借:应收利息—— 6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52
贷:投资收益——112((1000+43+47)×实际利率10.3%)
收到利息时,借:银行存款—— 60
贷:应收利息—— 60
2011年12月31日同2008年一样,不须做账务处理。
(5)2012年03月01日,同样不考虑减值。
宣告发放利息时,投资收益按实际利率法核算。
借:应收利息—— 6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58
贷:投资收益——118((1000+43+47+52)×实际利率10.3%)
收到利息时,借:银行存款—— 60
贷:应收利息—— 60
2012年12月31日,债券到期,
借:银行存款—— 120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200
2.账务处理
(1)2008年03月01日购入债券时的账务处理: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200
应收利息—— 60
贷:银行存款—— 106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200
2008年03月01日,收到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60
贷:应收利息—— 60
(2)2009年03月01日,宣告发放利息时,投资收益按实际利率法核算。
借:应收利息—— 6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43
贷:投资收益——103(购入时实际支付价款1060-宣告未发放利息60=1000×实际利率10.3%)
收到利息时,借:银行存款—— 60
贷:应收利息—— 60
(3)2009年12月31日,发行债券公司全年发生财务困难,债券下降每张为1000元,则进行减值处理。所得税税率25%。
2009年03月01日到2009年年末持有债券的摊余成本是1043(1000+43),由于发生减值,票面公允价值为1000元。则减值损失=1043-1000=43元。则:2009年末账务处理:
则:借:资产减值损失—— 43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资产减值准备 43
同时考虑所得税: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 10.75
贷:所得税费用—— 10.75(43×25%)
(4)2010年03月01日,由于减值的影响。要对债券的公允价值进行折现,持有债券的摊余成本=2009年末票面公允价值1000+(2009年末票面公允价值1000×实际利率10.3%-2009年末票面公允价值1000×票面利率5%)=1053元。
宣告发放利息时,
借:应收利息—— 6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48.5
贷:投资收益—— 108.5(1053×10.3%)
收到利息时,借:银行存款—— 60
贷:应收利息—— 60
(5)2010年年末持有债券公允价值仍是1000元,不做账务处理。
2011年03月01日,
借:应收利息—— 6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53.5
贷:投资收益—— 113.5(1053+48.5×10.3%)
收到利息时,借:银行存款—— 60
贷:应收利息—— 60
(6)2011年年末减值得以恢复,由于是持有至投资,摊余成本核算,不存在公允价值变化,但出现减值的要恢复原计入的减值损失。
则:借:持有至到期投资——资产减值准备 43
贷:资产减值损失—— 43
同时考虑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10.75(43×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 10.75
2012年03月01日,摊余成本核算时,减值得以恢复的,转回的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情况下的该金融资产转回日的摊余成本。就本题2009年末发生的减值,而解息会计期是每年的03月01日,则减值转回日是2011年末,而2011年末的摊余成本是2011年03月01日的摊余成本加上当年的利息调整增加额。减值转回日的摊余成本就是1142.即解题1中的(5)1000+43+47+52=1142,债券公允价值上升到1300元超出1142元的部分不须考虑。
则:2012年03月01日的账务处理:
宣告发放利息时,投资收益按实际利率法核算。
借:应收利息—— 6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58
贷:投资收益——118((1000+43+47+52)×实际利率10.3%)
收到利息时,借:银行存款—— 60
贷:应收利息—— 60
2012年03月01日债券到期:
借:银行存款—— 120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200
由于减值的影响,利息调整的差额在债券到期时转入投资收益。账务处理:
借(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3.00
贷(借)投资收益 3.00
3.账务处理
2010年年末持有债券出售50%;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50%。则:
(1)出售时,冲减:2009年减值准备的50%;2010年末利息调整的50%=(2008年增加额200-2009年减少额43-2010年减少额48.5)×50%;冲减公允价值与债券成本的差额。全部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则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5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21.5(43×5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54.25[200-43-48.5)×50%]
投资收益 24.25(100-21.5-54.25)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600
同时:冲减减值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 5.375(10.75×5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持有至到期 5.375
(2)重分类时,金融资产重分类是债券的,重分类债券的面值不变。但重分类日有公允价值变动的或有减值的要计入转换后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或减值缺失明细科目,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并对转换资产的账面余额也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本题剩余50%持有至到期投资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面值=1200×50%=600,公允价值为=1000×50%=500元。
则账务处理:
则: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6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21.5(43×5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54.25[(200-43-48.5)×5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6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75.25(100-21.25-54.25)
同时转换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明细科目: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可供出售 5.37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持有至到期
5.375(10.75×50%)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2).
应区分投资工具与金融工具
清议表示,依据中期财务报告附注4,上半年被列示在“投资收入”项下的金额有5项,共计26.79亿元,分别是利息收入合计20.27亿元,其中包括债券利息收入12.58亿元和定期及其他银行存款利息收入17.69亿元;股息收入3.21亿元;已实现收益(损失)合计0.57亿元,其中因交易而持有的投资0.65亿元,可供出售的投资0.08亿元;因交易而持有的投资产生的未实现收益(损失)8.26亿元;投资物业经营性租赁收入0.60亿元。
按照杨文斌的说法,34.48亿元是在上述投资收益的基础上增加“因股票市场价格波动所导致的基金投资浮动亏损人民币7.69亿元后”的结果。然而,既然增加亏损因素,其结果只能比上述26.79亿元投资收益小,即19.10亿元,而无论如何不能比它大。
清议认为,对投资的理解应该更清晰和准确。准确地说,定期及其他银行存款既没有市价风险,也没有利息风险,因此它不是投资工具,而是金融工具。如果将这一部分17.69亿元扣除的话,平安保险上述上半年投资收益合计19.10亿元将进一步减至1.41亿元。
对外投资净值列报存在瑕疵
清议表示,依据财务报告附注4、9、10、11,平安保险上半年三个主要投资工具余额合计665.48亿元,其中“因交易而持有的投资”按公允价值计算合计115.02亿元,“可供出售的投资”按公允价值计算合计131.96亿元,“持有至到期的投资”按摊余成本计算合计418.32亿元,如果将上述1.41亿元投资收益减去0.40亿元的质押拆借收益和0.60亿元的投资物业经营性租赁收益,余额仅为0.41亿元,其上半年核心投资收益率仅为0.06%。
清议认为,就此说来,平安保险中期报告关于投资收益的披露有误导嫌疑,特别是所谓“本公司的投资策略将使本公司从核心净投资收益获得稳定回报”的说法与事实严重不符。
此外,清议注意到平安保险在对外投资净值列报方面存在明显瑕疵。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因交易而持有的投资”和“可供出售的投资”应当按照摊余成本和公允价值孰低原则计价,公允价值与摊余成本之间的借项差额应确认为当期未实现损失。然而,平安保险未遵守这一准则,只披露了公允价值,未披露摊余成本。其结果是,报告使用者无法判断财务报告确认的未实现损失是否能够覆盖全部公允价值低于摊余成本的金额,以至于无法判断投资收益的公允性。
持有至到期投资风险不容忽视
尽管国际会计准则允许“持有至到期的投资”按照摊余成本而不是公允价值计算期末价值,但是,如果该等投资被用于衍生交易,如套现、抵押、回购等等,应当详细披露这方面的情况,以揭示按照摊余成本计算期末价值的风险。
[关键词]会计准则;处理要点;金融资产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3.02.003
[中图分类号]F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3)02-0008-02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准则)把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分为以下几类: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②持有至到期投资;③贷款和应收款项;④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中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处理难度最大,特别是实际利率法的应用与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理最为复杂。本文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进行了详细分析。
1 初始计量阶段会计处理要点分析
在初次购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基本会计分录为: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面值)
应收利息(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含的利息)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贷方)
贷:银行存款等
注意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初始成本与持有至到期投资明细科目中的成本不是同一概念,“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一定是按所购债券的面值计算(等于所购债券的数量乘以单价),而持有至到期投资初始成本是按所购债券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计量。对于购入债券时已包括在买价中应收而未收的利息,不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初始成本,而是单独计入“应收利息”。可以这样理解上述处理:债券持有者在持有债券一段时间后即将获得利息前将债券转让,同时也把获得利息的权利转让给受让方。为补偿由此带来的损失,债券持有者一定会提高相应的转让价格,把应收而未收的利息提前以价格的形式收回。对于受让方而言,虽然以后会收到这部分利息,但在购入债券时已经把这部分利息以价格形式支付给债券转让方,即先付再收,并未真正获得这部分利息。对于在购入债券时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应合并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相关税费一定是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的借方,债券溢价也应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的借方,但债券折价应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的贷方,因此“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可能在借方,也可能在贷方,可以通过倒挤的方式最后得出。
例如:
(1)2012年1月1日,甲公司购入面值总额为2000万元的债券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购入时实际支付价款2078.98万元(包括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利息50万元),另外支付交易费用10万元。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2000
应收利息5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38.98
贷:银行存款2088.98
(2)假如上题改为购入时实际支付价款1978.98万元(包括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利息5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2000
应收利息50
贷:银行存款1988.98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61.02
2 后续计量阶段会计处理要点分析
在持有债券一段时间之后,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后续计量时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基本会计分录为:
(1)按期付息,到期还本债券
借:应收利息(分期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贷:投资收益(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2)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贷:投资收益(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准则对实际利率的定义是: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可以这样理解:企业购入债券后可以在未来获得一定的现金收入(包括收回本金和利息),如果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将未来现金收入按一定折现率折到现在,应该等于债券的购入价格,这个折现率就是所谓的实际利率。
例如:2012年1月1日,甲公司支付价款1000元,购入某5年期债券(准备持有到期),面值1250元,票面利率4.72%,按年付息(每年59元),本金最后一次支付。根据上述资料,可列出下列算式:59×(P/A,i,5)+1250×(P/F,i,5)=1000
当i=(P/A,9%,5)=3.8897,(P/F,9%,5)=0.6499,(P/A,12%,5)=3.6048,(P/F,12%,5)=0.5674
当i=9%时,59×3.8897+1250×0.6449=1035.62
当i=12%时,59×3.6048+1250×0.5674=921.93
9%1035.62
i1000
12%921.93
采用插值法列出算式:
(i-9%)/(12%-9%)=(1000-1035.62)/(921.93-1035.62)
计算得出实际利率i=10%
准则对摊余成本的定义是:金融资产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①扣除已偿还的本金;②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③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即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本期计提的实际利息(即投资收益)-本期收回的利息和本金-本期计提的减值准备。
就持有至到期投资来说,摊余成本即为其账面价值。可以这样理解上述公式:如果不考虑减值,企业购入债券意味着把钱借给其他公司,要按期收取本金和利息,第一期期初摊余成本即为本金(注意这里的本金不是指债券面值,而是指购入债券所付出的全部代价,包括溢折价和相关税费)。到第一期期末,要按实际利率计提实际利息(注意这里不能用票面利率),按复利计息的原理,这部分应收未收的利息也应计入本金,在下期计提利息。同时在第一期期末还可能收到对方交付的现金利息,从而减少本金。
仍以上题为例,2012年初摊余成本=1000元,2012年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1000+本期投资收益100-本期现金流入59=1041(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利息59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41(倒挤)
贷:投资收益100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S].2006.
可供出售金融债券账户的设置类似“持有至到期投资”,分别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用于核算债券面值)、“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用于核算一次付息债券的利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用来核算交易费用、溢折价及摊销),因其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还需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用于核算债券涨跌价)。
二、可供出售金融债券的会计核算
(一)初始计量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利息调整(或贷,若为债券)
贷:银行存款
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如果是一次付息债券,未到期的利息单独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
(二)期末计息、计价
1、期末计息(同“持有至到期投资”)
借:应收利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
贷:投资收益(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倒挤,或借记)
但应注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不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账面价值,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账面价值,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不包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这一明细的金额。
2、期末计价(类似“交易性金融资产”)
①公允价值>账面价值,按差额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②公允价值
(三)处置
借:银行存款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应计利息
――利息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或借)
投资收益(倒挤,或借)
同时: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销余额)
贷:投资收益(或相反分录)
三、可供出售金融债券会计核算举例
2012年1月1日甲公司支付价款1028.244万元购入乙公司发行的3年期公司债券,该公司债券的票面总金额总1000万元,票面利率4%,实际利率为3%,利息每年支付,本金到期支付。(1)2012年12月31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1 000.094万元;(2)2013年12月31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1000.664;(3)2014年1月5日,甲公司将该债券全部出售,获得价款1050万元。
要求:假设甲公司分别将该债券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完成甲公司的账务处理(金额单位:万元)。具体核算过程见表1。
将上述表1账务处理进行对比可知:可供出售债券与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的相同之处在于:一是取得投资时,按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价值;二是期末计息时,都应该采用摊余成本、按实际利率确认利息收入。不同之处在于:一是期末计价,持有至到期投资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后续计量,必须比较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大小后,确认涨跌价,并将涨跌价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二是出售时,二者都要转销账面余额,但不同之处在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还应转销“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账面余额,将其转入“投资收益”。
四、可供出售金融债券减值
资产减值的客观证据证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应比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若“账面价值―公允价值”的差额大于0,则意味着发生减值,此时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资产减值损失(倒挤)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累计涨跌价,正常波动)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减值金额,即上述计算出的差额)
若减值因素消失,价值回升,则转回减值: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产减值损失
【关键词】 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 计量属性
2009年7月14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IASB)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对金融工具分类原则和计量模式作了重要修正。该征求意见稿致力于改进和简化金融工具会计的复杂性,把金融资产原来的四分类划分为二分类,整个工作预计在2010年完成,并将在2012年以后开始强制性实施。
一、金融资产的四分类
2006年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企业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将取得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分为以下几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的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以下,笔者主要从四类金融资产的计量方式不同来进行介绍。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完全的公允价值
20世纪80年代,美国多家金融机构因从事金融工具交易而陷入财务困境,然而这些金融机构建立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上的财务报告却仍显示着“良好”的经营业绩,这种不和谐加速了公允价值会计的发展。然而在十多年准则的修订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修改再次走向妥协,仍然维持四分类,仅将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原因可能是考虑到公允价值计量的经济后果所带来的政治压力,来自实务界尤其是金融界对当期收益过度波动的担心。第一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必须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完全公允价值将金融资产价值变动直接体现在损益表里,所以对损益表的影响是很大的。2008年的金融危机对国外的金融企业造成巨大的打击,但对我国金融行业影响较小,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我国第一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金融工具中所占比例很少,因此对损益表的影响比较小。
(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
这里,笔者将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作为第二项是因为其也采用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准则为了减小公允价值对损益的波动影响,把公允价值的变动影响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直接计入损益表,另一种则是将资产负债表日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计入所有者权益,等到处置时再计入损益。实际上这种处理方法是利用资产负债表进行缓冲,这样做在计量日会改变资产负债表的数据,但不影响损益表。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就是采取这种处理方法,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其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待终止确认时再由其他综合收益计入损益。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的变形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相对风险较小的金融工具,并且企业打算长期持有,这期间该项资产价值虽然会随利率波动,但幅度一般不会太大,如国库券投资。且管理者具有明确的长期投资意图,不打算在到期前出售,因此对其采用摊余成本计量。与此同时,在会计期末必须测试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即资产的账面价值和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二者之间是否有差异。如果减值,要按照资产减值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计提减值准备。这一类金融工具的划分主要是为了平滑收益,减少损益表的波动性,体现了稳健性原则的运用。
(四)贷款及应收款项――信息不对称的产物
贷款和应收款项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一般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等债权,是属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联的一种债权性质的金融资产。这一类金融产品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被认为是最难确定其公允价值的产品,只有企业自己最了解它们的真实价值。由于信息不对称,如果使用公允价值只能采用评估模型,而且必须用到企业自身的参数,这样大大降低了公允价值的可靠性且成本昂贵。因此,目前只能用摊余成本计量。
综上,由于分类的不同,四类金融资产的初始成本确认以及后续计量都不一样,所以从企业损益的正确反映来说,金融资产的正确分类就显得尤为重要。而我国准则对于金融资产的区分取决于该资产是否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和管理者的意图,客观上给公司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方便。此外,四分类下会计处理的复杂性以及对收益波动的影响也是其存在的缺陷。
二、《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
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简化了金融资产的分类原则,仅允许出现两种分类,一类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一类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一项金融资产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可以以摊余成本计量:1.该金融工具仅具有基本贷款特征;2.该金融工具以合同收益为基础进行管理。表面上看,这两个条件是为了保证国库券、银行普通贷款等基本债务工具按摊余成本计量。其他比较复杂的债务工具,主要是指未来支付额不确定,取决于未来事项发生与否的贷款则不符合本项规定,应以公允价值计量。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除上文提到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务性工具外,征求意见稿要求其他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在确认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时,期末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可以一次性地选择计入损益或者计入资本公积,但是一旦做出选择,持有期间不得变更,维持了原来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能与其他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的要求。不过征求意见稿保留了企业对公允价值的选择权。该项要求应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条件是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三、从四分类到二分类所产生的主要变化
根据上述原则,从四分类到二分类所产生的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1.四分类下,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能否以摊余成本计价,取决于该项金融资产是否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以及公司管理层持有该金融工具的目的,而在新的征求意见稿中,金融资产是否以摊余成本计价完全取决于上文提到的两个条件。假设A公司持有B公司一项债券,按照原准则要求,只要该债券在二级市场有公开报价并且A公司购入债券目的是短期持有,则应当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进入损益,如果A公司购入债券目的是持有至到期,则应以摊余成本计量。而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如果该债券没有特殊条款规定未来本金和利息的支付金额取决于不确定事项,则A公司购入债券后,不论购入目的如何,均应以摊余成本计量。这样,征求意见稿简化了金融资产类别归属的判断标准,将原来十分主观的判断标准进行了修改。
2.原准则下,如果一项权益性投资没有公开市场报价且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可以以历史成本计价,在持有期间如果发生减值则计提跌价准备。二分类下,公司持有的权益性金融资产均以公允价值计量,但是公司可以选择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或资本公积。这样,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统一了权益性工具的计量属性,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一致性。
3.原准则要求将复合金融工具划分为基本合同和嵌入合同,基本合同和嵌入合同因具有不同的属性而采用不同的计量属性分别进行核算。例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兼有债权性投资性质和期权投资性质,应将该复合金融资产拆分进行确认和计量。根据征求意见稿,由于可转换债券不具有基本贷款特征,因此应作为一个整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不再需要进行拆分核算。
4.原准则下,如果选择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则该金融工具的所有利得或损失均直接计入权益项目并进行减值测试,在进行处置时,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转入损益表。征求意见稿要求该项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不再需要进行减值测试,在处置金融工具时,已确认在权益项目中的公允价值变动不需要转出到损益表中。
四、影响分析
该征求意见稿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IASB为了回应有关政府和组织关于减少金融会计准则复杂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减少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加剧市场波动等要求,得出的阶段性成果。从上文介绍可以看出,IASB在金融工具会计方面做出了许多妥善的处理。
1.征求意见稿坚持了公允价值是金融资产最相关计量属性的理念,并进一步扩大了公允价值的应用范围。同时,保留了企业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或直接计入权益的选择权,因此减少了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引起的企业盈利波动,减轻了准则执行的阻力。
2.与原准则相比,征求意见稿将金融资产原来的四分类合并为两分类,分类原则和方法得到了较大简化,同时也排除了许多需要管理层判断的主观因素,部分避免了企业盈余管理的可能性,提高了准则的可比性和可靠性。
3.根据征求意见稿,一项金融资产不管是以摊余成本计价,或者以公允价值计价,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大为减少。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有些人指责公允价值的顺周期性进一步推动了市场的波动性和损害了投资人的信心。即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公允价值计量导致金融机构对资产按市价过分减计,造成亏损和资本充足率下降。资产不断减值,使得投资者信心进一步被削弱,促使金融机构加大资产抛售力度,可能使金融危机进一步加剧。尽管会计准则是否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扮演了负面角色仍值得探讨,但IASB更加务实的做法无疑有助于减少有关政府机构和国际组织对金融工具准则的质疑。
笔者认为,对于IASB关于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修订,应当引起国内实务界和理论研究的高度重视。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形势下的今天,一旦国际会计准则在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方面做出修订,我国会计准则相关条款是否应跟随做出变动。如果盲目跟风,IASB在2010年按计划颁布新的、完整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之后会不会再做变动?这些都是需要思考的问题。目前研究的重点之一是有关权益性金融工具的计量属性选择问题。根据IASB的征求意见稿,权益性工具不论是否有活跃市场报价,都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变动或者计入损益或者直接计入权益。由于目前国内会计准则体系中没有专门的准则规范公允价值计算方法,如何保证无市价的权益性工具公允价值计算的正确性和可靠性是亟待解决的问题。除此之外,在我国当前的会计准则体系中,权益性投资如果对被投资企业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处理,以历史成本计价,定期进行减值测试。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是否进行修订并与国际准则进行协调,同样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另外,由于征求意见稿对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作出了较大修订,持有较多金融工具的证券公司应当评估有关变化可能引起的对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IASB,Exposure Draft ED/2009/7,Financial Instruments:Classification and Measurement[EB/OL].http://省略.
[2] 赵春光.资产减值与盈余管理――论《资产减值》准则的政策涵义[J].会计研究,2006(3):11-17.
根据新准则,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在新会计准则下,企业的资产大致可以分为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而金融资产又因为其具体性质不同,又分属于不同的具体准则所规范的对象。第22号准则规定,金融资产应划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这四类金融资产在期末计量时,依次应采用公允价值、摊余成本、摊余成本和公允价值。笔者认为,企业提供商品、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形成的应收款项,如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收利息、应收股利等,都应归属于新会计准则所指的贷款和应收款项。
其他应收款项、预付账款是否也属于贷款和应收款项,则要看具体情况。根据新会计准则指南所附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其他应收款项”是指企业除存出保证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因此,新会计准则下的其他应收款项通常仍可归属于贷款和应收款项的范畴。而其他应收款项下的“暂付款项”以及预付账款是否也归属于贷款和应收款项,则需从金融资产定义来考虑。如果暂付或预付款项将来的结算是通过商品的交付来完成,就不能作为金融资产核算,因此也就不归属于贷款和应收款项的范畴,但实务上仍应将其作为贷款和应收款项来核算。
二、应收款项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根据新会计准则,企业成为合同的一方时,就应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具体到应收款项的确认,当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与其他方签订了的一项合同,实实在在地拥有一项债权时,就应当确认一项应收款项。新会计准则没有特别提到应收款项应按什么金额进行初始计量。笔者认为,应根据第22号准则所规范的金融资产的规定确定应收款项的入账金额,对于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应按其公允价值入账,发生的交易费用也应作为入账价值的一部分。但在确定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时又是涉及到两个因素。一是相关交易是否明显有失公允;二是货币的时间价值应收金额影响的大小。如果相关交易明显有失公允,那么交易双方协调的价格不应认定为是公允价值。此时,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应按类似交易的价格确定。此外,如果货币的时间价值对应收金额影响较大,则有必要将其进行折现以确定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
[例1]甲公司10月13日出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不含税销售价款1000万元。双方约定价款在18个月内分期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公司的该项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那么在确认因商品销售形成的应收款项时,应将其进行折现,假定1000万元的现值为970万元。但是,考虑到债权金额完整性、合同所确立的法定权利以及人们的习惯等,在账务处理上可以采用更为灵活的做法,而在期末资产负债表上则复原到现值。具体而言,10月13日,甲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不考虑税收因素):
借:应收账款1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700000
未确认融资收益300000
但在当年12月31日,甲公司资产负债表上该项应收账款的列示金额应按如下方法计算确定:
应收账款列示金额=1000-(未确认融资收益初始入账金额30-至本期末已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的未确认融资收益5)=975(万元)
其中5万元为假定的已摊销数。三、应收款项的后续计量
应收款项后续计量主要涉及资产负债表上的列示金额。原会计制度下,通常的做法只要考虑坏账损失因素,按应收款项余额扣除坏账损失准备后的金额列示。这种做法在新会计准则下仍可采用。但相关金额的确定方法却有较大不同。根据新会计准则,应收款项期末应按摊余成本计量,也即按摊余成本在报表上列示。应收款项摊余成本应按如下公式计算:
应收款项摊余成本=应收款项未折现金额-应收款项未折现金额与折现金额之间的差额累计摊销额-应收款项已收回金额(如附息还包括已收取的利息)-已确认的应收款项减值损失
[例2]假定甲公司20×6年12月1日确认一项应收款项2000万元(现值为1900万元),该应收款项具附息性质,年息12%。
借:应收款项2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9000000
未确认融资收益1000000
20×6年12月31日,假定收取利息2万元,收取本金1000万元,确认的实际利息为2.5万元,发生减值损失5万元。
借:应收利息20000
未确认融资收益5000
贷:财务费用25000
借:银行存款10020000
贷:应收利息20000
应收款项10000000
借:资产减值损失50000
贷:坏账准备50000
由此,20×6年末的摊余成本=2000-100+0.5-1000-5
=895.5(万元)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贷款和应收款项划分为金融资产,规定贷款在初始计量时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计量金额;在后续计量时应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摊余成本是指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1)扣除已偿还的本金;(2)加上或者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3)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的方法。对于减值贷款及其利息收入的核算,该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贷款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贷款发生减值的,应当将该贷款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此时减值贷款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确定减值损失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根据以上的规定,可以分别明确正常贷款与减值贷款的利息收入核算方式。对于正常贷款,银行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继续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应收利息,但利息收入则根据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两者的差额即为差异摊销部分,直接调整贷款账面价值;对于减值贷款,需要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减值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确定利息收入,只是利息收入是通过抵减贷款损失准备的方式确认的,同时在表外登记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
一、贷款利息收入核算存在的问题
现行贷款利息收入的核算规定对于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产生了积极影响,使得利息收入的核算更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更客观公允地计量了银行的经营业绩,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一系列问题和困难。
(一)实际利率法实施过程中操作难度大、实施成本高 实际利率计算复杂,操作性差。计算确定实际利率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包括交易费用、合同利率、还本付息方式和其他贷款合同条款。对于固定利率的贷款,确定实际利率相对容易些;但对于浮动利率贷款,频繁地进行实际利率的计算和调整对业务系统提出了很高要求。由于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数量庞大,而且每一笔贷款的金额、时间和还本付息方式都不一样,要对每一笔贷款计算出实际利率再调整摊余成本计算出利息收入,需要付出很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实施成本高。若贷款交易费用等与贷款本金相比很小,那么贷款实际利率与名义利率应当近似相等。因此在实务中很多商业银行对于贷款的核算只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22号——应用指南》中提到的“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但是从今后的发展趋势来看,随着公众对上市银行财务报告披露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银行会计核算水平的不断加强以及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实际利率法在贷款方面的应用是大势所趋。某些银行在实务中也曾尝试了解决上述问题的途径,那就是以信息技术作为支持,与原来的核心业务系统相结合建立实际利率法系统。比如,采用外挂系统对贷款业务进行核算;对核心账务处理系统进行改造;不改变原有的系统结构,另行设计实际利率法子系统。但是这些系统都尚在初步试行中,仍存在着许多难度而使实际利率法的应用成本无法达到合理的水平。在这些解决途径中,尽管采用外挂系统对银行原有的业务冲击较小,但是究竟采用何种外挂系统才能更加有效?对核心账务处理系统进行改造,如果略有偏差,将对全行的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影响系统的稳定性;而另行设计实际利率法子系统,如何将其与核心账务系统进行衔接及由此产生的成本大小也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二)减值准备计提主观性因素较多使得减值贷款利息收入波动 贷款发生减值后,利息收入应当按照确定减值损失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即减值贷款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摊余成本模式计量。摊余成本是金融资产经调整后的结果,其中包括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具有天然主观性和不精确性的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在很大程度上留给了银行做决定,这成为银行操纵利息收入进而操纵利润的重要工具,银行管理者出于分红压力、业绩要求和职位保留等因素的考虑往往在主观上存在减少计提减值准备的动机。因此,在损失事件发生前,贷款的利息收入确认较高,而当实际发生损失后,由于摊余成本的锐减,利息收入会大幅下降,从而造成利息收入的频繁波动。另外,同处于一个市场竞争环境、业务结构相似的不同银行所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却存在显著差异,不同银行在不同时期也存在着差异,这都源于各银行对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不尽相同,主观性因素较多,客观性证据比较少。
(三)减值测试技术不完善使得利息收入确认不准确 在进行组合减值测试时更多地依据银行风险管理部门的内部模型,这面临内部模型的具体选择、参数的设定等,这将贷款减值测试和银行的风险管理更为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而准确的内部模型是建立在细化的数据、多年的经验积累以及符合实际经营环境的数量模型之上的,我国商业银行距离上述条件还有一定的距离。在自身历史数据不足的情况下,商业银行要在较短时间内确定适当的减值测试模型无疑难度较大。另外由于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差异,对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的判断在实际应用中总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差异,这将导致贷款减值确认有早有晚,大大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求。因此,减值测试技术的不完善使得银行无法做到单项或者组合贷款发生损失后按摊余成本以实际利率法计提并确认利息收入;同时由于上述实际利率法在实务中实施困难,致使商业银行仍以贷款摊余成本按合同利率确定利息收入,虚增当期利润。
二、贷款利息收入核算完善对策
在实务中存在的实际利率法应用困难、计提减值准备的主观性因素较多及减值测试技术的不完善,使得贷款利息收入的核算规定在银行的具体应用中举步维艰,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的情况从各个方面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合理地核算贷款利息收入。
(一)采用事务处理系统(TPS)作为外挂系统 采用外挂系统对贷款运用实际利率法核算的优点是相对于另外两种系统改造方案成本较低且对于银行原有的核心业务系统冲击较小。目前商业银行一般都实行了集中核心业务系统,在系统初步稳定阶段,不适合对系统进行大规模改造,因此在系统改造时应确保系统的平稳过渡和降低转换成本。该外挂系统可以借助于企业信息系统的事务处理系统(TPS)实现。TPS在企业中的应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市场营销、生产制造、财务会计、人力资源。事务处理系统(TPS)作为企业信息系统的一部分,通常执行处理常规事务并及时将相应信息传输到核心业务系统。该系统只能提供很少量的管理决策信息,仅仅保证的是从事务开始到事务完成都能正确地管理事务涉及的数据。实际利率法系统的建立中应用TPS作为外挂系统,即收集与贷款相关的数据,同时引入IRR函数进行实际利率的核算,IRR函数为财务函数中的内含报酬率函数。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当期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从财务管理的角度而言,它视同为内含报酬率。TPS按期抽取各类贷款的信息,使用IRR函数计算出实际利率,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收入。其中对于组合贷款,银行应考虑到组合贷款的期限、利率的不同,尽可能的缩小组合贷款的规模,按每笔贷款计算出利率加权数作为组合贷款的实际利率。这样使得实际利率的计算相对简单且结果相对精确。
(二)采取逐级组合方法客观计提减值准备 在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工作中,尤其是在组合贷款中,由于主观性因素较多致使利息收入产生波动。因此应加强客观性因素的引入,减少主观性判断因素,采用逐级组合的方法进行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工作,确保其计提金额真实地反映贷款的账面价值。商业银行内部应定期检查预计贷款未来现金流量的方法和假设,尽可能地提高预计未来可回收现金流量的准确度,最大限度地消除损失预计数和实际发生数之间的差异,从而使得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客观公允地反映贷款的账面价值,进而计算真实的利息收入。各银行应根据本行具体情况制定贷款组合原则,当贷款数量和金额较多,且涉及到不同的行业、国家和地区时,商业银行可以考虑先按国家或地区确定一级组合贷款,其后按行业确定二级组合贷款,按信用评级或担保物情况进一步明确下一等级的组合贷款,原则上是贷款组合分类越细越有利于未来现金流量的预计工作,如果最末级的组合贷款经测试后未出现减值,则将其并入上一级贷款组合,直至出现减值情况时为止。在进行减值准备的计提工作中,银行还应配备富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做好其客观减值证据的搜集和积累,认真了解行业、国家或地区的社会发展状况。
(三)引入专家系统建立减值测试系统 减值测试的基础是未来现金流量,由于商业银行贷款数量庞大且变动较快,应当考虑单独开发或者在各银行综合业务处理系统中镶嵌减值测试系统。针对减值测试过程中的关键环节、重点因素等进行详细研究,全面收集贷款减值的历史数据和市场状况,设定减值测试假设和主要参数,逐步建立稳定可靠的内部测试系统。在这里引入专家系统,专家系统是一个具有大量的专门知识与经验的程序系统,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和计算机技术,根据某领域一个或多个专家提供的知识和经验,进行推理和判断,模拟人类专家的决策过程,以便解决那些需要人类专家处理的复杂问题。将贷款减值的历史经验值植入到专家系统中,另将上述所设定的减值测试假设和主要参数等所涉及的各种信息输入到该系统中,由系统根据目前单项贷款或者组合贷款的数据,利用与其匹配的经验值来判断相应贷款是否发生减值。系统在功能上应满足提供账面价值、未来现金流入、应计提减值准备等信息。未来现金流由系统实际利率自动进行折现计算,与账面价值进行比较计算出本期应计提的减值损失,并自动生成记账凭证,视情况由系统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或者根据凭证手工进行账务处理。这里应当注意的是,运用专家系统进行减值测试以及上述事务处理系统进行实际利率法的应用,都需要与银行内部IT部门进行协调。
【关键词】 债券估价;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价值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对持有至到期投资定义与会计核算做出了解释,但是涉及会计处理问题中摊余成本的计算仍然需要进一步明确,本文正是基于债券估价这个角度展开分析的。
一、债券估价
(一)债券估价的基本理论
债券是发行者为筹集资金而向债权人发行的,在约定时间内支付一定比例的利息,并在到期时偿还本金的一种有价证券。债券估价估计的是债券的内在价值,它是债券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和到期收回的本金现值之和。典型的债券是固定利率、每年计算并支付利息、到期归还本金。其基本模型是:
其中:V为债券价值,r为票面利率,i为贴现率(一般采用当时的市场利率或投资人要求的必要报酬率),M为面值,I为票面利息,n为债券到期前的年数。
在这个公式当中,有两个问题需要清楚,对于理解持有至到期投资会计处理非常重要,首先是r和i的差异问题。r是票面利率,它是指债券发行者预计一年内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占票面金额的比率,一般在债券契约中规定,与票面利率相对应的是市场利率i,即债券发行时,金融市场通行的利率。在多数情况下,债券的票面利率和市场利率是不一致的,正是由于这种不一致,才使得债券的内在价值和票面价值不一致,即债券的现值和债券的面值不一致。那么为什么债券的票面利率和市场利率会不一致呢?因为在现实中,债券的发行申请和实际发行之间存在一个时间差,当申请发行时往往票面利率和市场利率是相等的,这时债券的估价(或者说现值)和面值是相等的,但是,当实际发行时,已经过去了一段时间,市场利率不断变化,而票面利率是契约中规定的,这个时候就很难保证市场利率和票面利率的一致。其次是发行价值(即债券内在价值)和面值的差异问题。当然两者不同是由于市场利率和票面利率引起的,不过我们还要明白如何引起,如果发行价值小于面值,表明市场利率大于票面利率。市场利率在公式(1)的分母上,当和分子上的票面利率相等时,发行价值和面值相等;而分母大,分子不变,一除就会变小,所以发行价值小于面值,债权人在买债券时,需要最低获得市场利率的报酬,而债券发行人(债务人)只能按照票面利率给予回报,在市场利率大于票面利率的情况下,显然给债权人回报低,债券发行人为了弥补这个差额,吸引投资人(债权人),只好折价发行,即为了将来少给投资人(债权人)利息,而事先少收钱即事先付出代价。反之,如果溢价发行,则表明债券发行人为了将来多给投资人(债权人)利息,而事先获得的补偿。
(二)债券估价的计算及举例
债券购买价格(估价)=每年的利息×年金现值系数+债券面值×复利现值系数;V=I×(P/A, i, n)+M×(P/F, i, n)
例1:甲公司2009年1月1日购入乙公司同日发行的2年期债券,面值100万元,票面利率为4%,假设甲公司要求的必要报酬率(即市场利率)为5%,则该债券的价值为多少?
=100万元×4%×(P/A, 5%, 2)+100万元×(P/F, 5%, 2)
=4万元×1.8594+100万元×0.9070=98.1376万元
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第一,债券的市场利率高于票面利率,是折价发行,发行价格明显低于面值;第二,为了使投资人(债权人)获得5%的回报,虽然每年年末给予4%利息,但是事先给予了投资人(债权人)1.8624万元的折让,即债券发行人事先发行时付出了100万元-98.1376万元=1.8624万元的代价。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处理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会计处理的基本理论
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一定的收益,同时承担一定的风险。对债券持有者来说,购买债券后,可以定期获得固定的利息。如果发行债券的公司不违约,由债券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该是每年的利息和债券到期时收回的本金。对于债券持有者来说,获得的债券,会计上称之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属于金融资产的范畴。它有三个特点:一是到期日固定、回收额固定或可确定;二是有明确的意图:持有至到期;三是公司有能力持有至到期。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处理,着重于该金融资产的持有者打算“持有至到期”。未到期通常不会出售或重分类为其他金融资产,因此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处理主要应解决该金融资产实际利率的计算(到期收益率)、摊余成本的确定、持有期间的收益确认以及将其处置时损益的处理。为了核算的需要,通常设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等科目。其中“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主要应用在面值和实际发行价格差额的处理上,最终把票面利息调整为实际利息,使两者在持有期结束时计算之和相等。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处理及举例
企业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两者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例2:接例1,甲公司2009年1月1日购入乙公司同日发行的两年期债券,准备持有至到期,该债券面值100万元,票面利率4%,实际市场利率5%(可用插值法求得),实际支付价款981 376元,每年付息一次。计算利息时采用实际利率法。
购入时: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1 000 000
贷:银行存款981 376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18 624
2009年12月31日按实际利率确认投资收益:
实际利息收入=期初摊余成本×市场利率
=981 376×5%
=49 068.8(元)
应收利息=面值×票面利率
=1 000 000×4%
=40 000(元)
债券折价摊销=49 068-40 000=9 068.8(元)
借:应收利息 40 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9 068.8
贷:投资收益 49 068.8
分析:购入面值100万元的债券时,实际只支付了981 376元,少付18 624元,属折价购入,因此在后续的计量中,实际获得利息会比应得到的利息少18 624元,少付多少,必然少得多少。通俗地讲,摊余成本是摊销余下的成本,理论上是指资产或负债初始计量成本加上后续计量过程中前期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之积,扣除前期本金收回的金额。2009年末应收利息49 068.8元,因为确实付出的是981 376元,希望获得5%的回报,但是只能获得40 000元,因为债券按照面值和票面利率支付利息,表面上少收到9 068.8元,其实际原因是在初始计量时少付了9 068.8元。
2010年12月31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确认投资收益。
实际利息收入=期初摊余成本×市场利率
=(981 376+49 068.8-40 000)×5%
=49 522.24(元)
应收利息=面值×票面利率
=1000 000×4%
=40 000(元)
债券折价摊销=49 522.24-40 000
=9 522.24(元)
由于存在误差,最后一年应将剩余折价摊销完毕,故应摊销18 624-9 068.8=9 555.2(元),误差为9 555.2-9 522.24
=32.96(元)。
借:应收利息40 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9 555.2
贷:投资收益 49 555.2
分析:本年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就是上期摊余成本981 376元,加上应该得到的利息49 068.8元,减去实际收回的利息40 000元,也就是到2010年末还剩下实际付出的金额(通俗讲就是付出的代价还剩下多少没有收回),这部分应按照实际市场利率获得收益(981 376+49 068.8-40 000)×5%=49 522.24元,但按照面值只能获得40 000元,应摊销9 522.24元,即少收到9 522.24元,当然原因是在购入时已经提前少付出了9 522.24元,因为该债券一共两年时间,因此对于剩余的折价应全部摊销完毕 ,由于存在误差,应摊销18 624-9 068.8=9 555.2元。通过分析发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借贷方余额为零,投资方之前少付出的代价,正好在获得利息的时候得到了证实,(贷方)18 624元=(借方)9 068.8元+9 555.2元。之所以出现利息摊销这样的问题,和会计上权责发生制的确认原则是分不开的,这样做使会计处理上更科学合理。
(三)结论与启示
1.债券估价间接地告诉我们持有至到期投资会计处理中问题的出现是由于资金时间价值观念引起的,在学习会计知识的同时,首先要搞明白问题出现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会存在利息调整,为什么在利息调整过程中采用实际利率法正好在到期时调整完毕。其实会计处理很简单,前提是要把这些问题都搞清楚,而不是就会计处理进行会计处理,否则学习起来就会比较吃力,进而变得似懂非懂。2.持有至到期投资在会计处理同时,还会涉及到初始计量支付价款中包含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利息、佣金和手续费等问题,在后续计量中还会涉及到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减值,未持有至到期发生的重分类调整,最后也可能提前处置等问题,这些问题在本文中都没有充分的涉及,不过只要清楚了摊余成本的形成,其他问题就迎刃而解了。3.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处理是财务会计学习中的一个难点,特别是会计处理中应用实际利率法进行债券利息的调整一直是难以理解的突出问题,而在财务学习中,这样的问题很多,作为初学者,首先接触到的就是持有至到期投资,因此它的学习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其他知识的学习。4.学习持有至到期投资会计处理困难的主要理由应该是财务管理的学习滞后,其次是会计中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应用。如果明白了这两条,持有至到期投资会计处理的学习将变得容易许多,当然在会计学习过程中还会碰到很多这样的问题,因此,跨课程知识的融会贯通就显得比较重要了。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2] 祝伯红.新编财务管理[M].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