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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增值税风险纳税人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20世纪90年代,我国实施了“分?制”税收制度改革,2012年1月1日启动了“营改增”试点工作,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指出,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除以上三者以外,税率为6%。我国现代物流企业是以交通运输(运输、货物快递)为主,集运输、装卸、搬运、储存、包装、配送、流通加工、信息处理等多个物流业态为一体的复合型企业。在税制改革之前,我国的物流企业主要适用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的征税管理办法,营业税取消后,我国的物流企业税收的上缴只适用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因此,此次税制的重大改革对我国现代物流企业具有非常重大的影响。
二、“营改增”对我国现代物流企业的有利影响
1.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中小型物流企业税负
由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可以在税收上缴时进行抵扣。随着现代物流企业迅速发展,交易次数增多,增值税的“环环抵扣、增值征税”的优点,恰好有效地消除重复征税,降低税负,符合我国结构性减税政策。特别是针对中小型物流企业的税赋增收,呈现明显的下降优势。其中,年营业收入不足500万元的小规模物流企业,采用简易计税办法,税率由原来的5%下降到3%,大大地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2.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减少纳税风险
“营改增”实施之前,两套税制并行造成税收征管实践中的多种困境,税收征管难度较大。特别是现代物流企业所涉及的业务环节相互交叉,所涉及的服务和商品的区别愈益模糊,许多经济交易行为难以界定。在实际工作中,大量的企业存在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要求财务人员要有高度的区分能力以避免纳税风险。而在实行“营改增”后,这种风险就可以得到有效的减少,同时还能降低征税成本。
3.有利于物流业分工与协作,促进专业化发展
“营改增”之前,物流企业都倾向于生产服务的内部化,以避免业务分工和服务外包可能导致的营业税增加。实施“营改增”后,电子商务、交通运输业、制造业等上下游产业之间的税制障碍将被消除。物流企业即可打消原有顾虑,改变经营模式,提高核心业务竞争力,加强业务外包,促进不同环节分离。推动物流、商贸、生产企业之间的双向互动发展,促进整个物流行业走向专业化、细分化,从而加快物流企业持续发展。
三、“营改增”对我国现代物流企业的不利影响
1.税率提高,可抵扣额较少,一般纳税人税负不减反增
随着大中型物流企业不断形成,以一般纳税人的角色上缴税收的物流企业增多。交通运输业作为物流企业的核心,增收率由3%提高到11%,而包装、装卸、配送等物流辅助服务项目,税率也普遍由3%、5%,上升到6%。大幅度增加了一般纳税人税赋。其次,由于可抵扣进项税的项目主要集中在固定资产修理和购置、日常消耗的燃油项目上。而大多数固定资产的购置都在“营改增”之前已经发生,短期内很难实现固定资产抵税。加之运输中途购进燃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能全部取得。使得现代物流企业成本中可抵扣进项税额偏小。
2.口径不统一,税率不一致,增值税发票不易管理
现代物流业的业务类别多且差异大。“营改增”后,现代物流业企业的税率主要以11%的“交通运输业”和6%的“物流辅助服务”为主。而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物流企业所涉的经营业务主要是以运输为主,其他相关物流业务为辅。各项物流业务相互交叉,相互联系,很难明确区分“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而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时要从高纳税,又会增大企业的赋税压力。在税率不统一的情况下,其多环节多业态的特点,必然导致票据名目繁多,涉及各类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不能统一,增大发票管理的难度。
3.核算要求提高,财管难度加大,财务人员任务增加
增值税额的征收采用差额法,用销项税减去进项税计算得来。“营改增”后,现代物流企业的销项税率主要涉及11%、6%,进项税率主要涉及17%、11%、6%、3%。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取得增值税抵扣发票后,财务会计人员所涉及的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抵扣进项税,核算销项税等相关会计工作都会较“营改增”之前复杂。加之现代物流企业的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仍不完善,内部业务细分不到位,货物运输制度不健全,这些都不利于财务会计人员进行相应业务及税费的核算,增加会计工作的难度,也不利于财务管理。
四、我国现代物流企业在“营改增”后应采取的措施
1.充分运用税收优惠,利用纳税人身份,进行税务筹划
现代物流企业应该冷静分析自身税负增加的原因,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地进行税务筹划,仔细研究国家政策,利用一切可能的税收优惠政策,申请相关的过渡性财政补贴,合理安排生产经营和投资活动,享受政策优惠,降低企业税负。合理运用纳税人身份纳税,特别是把控好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利用3%的低税率纳税。
2.积极拓展业务,调整定价体系,转嫁税负
现代物流企业应该不断地进行创业创新,扩大自身的营业规模和经营范围,积极拓展业务,形成复合型的物流企业,小规模企业向一般纳税人企业靠拢,增加企业的经济来源。同时,物流企业应调整定价体系,调高服务价格,将自己的增值税转嫁给下游企业,上下游企业实现循环进项税抵扣,达到多赢目的。
3.掌握抵扣时机,争取各项抵扣,增加抵扣额度
企业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尽快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增加当期进项税额。在进项税抵扣方面,应购入可以取得增值税抵扣发票的固定资产如车辆、设备等。一般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应选择尽可能低的纳税方式进行,采购供应商也尽量是一般纳税人。在运输燃料的采购也应该以集中购买、分散使用加油卡的方式来解决专用发票问题。
4.开展会计核算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做好财务工作
在“营改增”实施下,企业应该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和发票管理。企业内部开展“营改增”会计核算培训,掌握企业税目、税率变化,提升涉税业务水平,提高财务人员素质,妥善处理不同业务之间的税制衔接对企业造成的影响,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做好企业财务工作。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最新一、一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1.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2.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3.来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xx年3月20日起施行)。
二、什么叫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2.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都必须主动提出申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3.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4.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5.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6.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4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7.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2.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3.北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上海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
四、一般纳税人有什么好处?
1.一般纳税人可以可开专用发票 (即可抵扣发票), 增值税发票 (17%);
2.一般纳税人的财务、税务、管理要求规范,财务人员要求高,可以减少经营风险、涉税风险;
3.一般纳税人可以证明公司的实力,能与更大的公司合作,通常大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因此生意容易做大;
4.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进项票可以抵扣,税负比较合理,毛利低一点的生意也可以做,因此生意也容易作大。
五、如何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纳税人申请程序流程)?
1.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2.领取、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
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后,应当按照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写或粘贴相关资料,并加盖企业印章,经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后,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及书面申请提交受理国家税务机关。
3.核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1)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齐全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受理机关报县(区)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2)税务机关自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批,向纳税人核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在税务登记证副本左上角加盖暂定一般纳税人章。
3)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初审时必须指派至少两人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并据实写出调查报告,税政部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后应派人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
[关键词] 营改增;变化影响;策略探讨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我国政府采取一系列结构性税收调整政策,以抵御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冲击,保障我国的经济快速平稳发展。自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这是继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实施,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J项税额后,增值税扩围替代营业税,成为增值税改革另一个重要举措。2012年7月31日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浙江和江苏、安徽、天津、湖北等8省市,目前营改增正按照制定的方案稳步推进,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完成“营增改”这项税收改革政策的全国普及任务。“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贯彻“十二五”精神进行结构性减税的重要措施,也是实现我国现代税制与现代国家相匹配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充分把握政策,采取积极措施应对营改增给企业管理所带来的影响。
1 “营改增”改革对企业财务的重要影响
1.1 使会计处理产生了很大变化
“营改增”后,部分企业要按价税分离的方法核算收入,一般纳税人企业的戚本为取得专用发票的不含税成本,税金为确认的进项税额,可在纳税申报时进行抵扣,小规模企业成本结算方法和原来一样。在会计科目设置上,要求企业增设应交增值税等相关明细科目,设置更加完善,核算更加严格。
1.2 使企业税负受到一定影响
“营改增”的实施确实能为大部分企业带来税负降低的好处,但也有少数企业的税负增加。这主要由各个单位的实际情况所决定,纳税人可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改革前,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按3%的税率计征货物销售增值税和按5%的税率计征文化服务业的营业税,而此次“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税率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实行改革以后,占试点企业近7成的小规模纳税人由原来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改为按3%缴纳增值税,税赋下降幅度达40%左右。由此可见,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此次税改确实为企业降低了税负,增强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盈利能力。从一般纳税人的角度来讲,实际税负是否降低取决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可抵扣的进项税的多少,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取得收入,按不含税价格计入收入,减少了企业利润,对取得专用发票的一方来说,按不含税价款计入成本增加了利润。从人工成本比重较大的企业角度看,材料等采购所产生的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对较少,容易导致税负增加。
1.3 为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
1.3.1 为企业带来税负增加的风险
“营改增”在北京试点后,部分行业改征增值税,由于试点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渠道相对较少,企业抵扣链条不完整,取得进项税少,为企业带来了税负增加的风险。
1.3.2 增值税专用发票引发的行政、刑事风险
“营改增"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工作量会大大增加,而专用发票的管理相当严格,如果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管理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不合法的专用发票等行为,都会为企业带来行政及刑事风险,需要企业高度关注。
1.3.3 “营改增”下企业财务核算及纳税不合规带来的风险
我国很多企业都是混合经营企业,有的经营范围在这次改革范围内,有的经营范围不在此范围内,还要继续征收营业税,同时经营内容不同,适用的税率也不同,如果缺乏对企业的全面经营状况的了解,不能对适用不同税率的业务独立准确核算,税务机关就会从高适用税率,为企业带来增加税收的风险。同时核算的不健全也容易导致偷漏税的风险,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 “营改增”后企业财务管理的完善措施
由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要求进行的“营改增”税改,总体来说是好的,从利润的总额等财务指标上的变化,可以看出“营改增”所达到的政策效应。但是如果要让税改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作用,就需要通过加强税务的管理,实现政策效益上的最大化。
2.1 合理调整会计核算制度
“营改增”税改,引起了收入核算、税金核算、成本核算等会计核算上的变化。“营改增”使整个会计的核算体系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对会计核算的要求也相应提高,且在财务人员方面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对会计核算管理制度进行调整的同时,也需要适当地对财务人员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核算管理制度。
2.2 加强发票的管理,并制定出发票管理的新规范
在原来的营业税制下,相对应的税收仅需开具营业税的发票即可,然而在“营改增”后则需要开具增值税的发票,且发票种类也发生了变化,在发票的管理上也提出了新规定。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可以进行抵扣税款,所以涉及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单位必须加强发票上的管理,并制定发票管理的新规范,应做好发票的开立、领用和使用以及核销等问题的管理工作,否则,发票的使用不当极易产生法律上的问题。
2.3 加强财务管理,熟悉税务政策,合理地做好税收上的筹划工作
一般纳税人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所以一般纳税人的税收筹划就显得极其重要。因此,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该对本企业的经营情况与财务仔细地分析研究,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合理的降低税负,并做好税收的筹划工作。
2.4 鼓励企业多方面寻找合作伙伴
营改增后,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抵扣,而未取得专用发票的则不能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企业在采购、运输、技术合作等过程中,尽量寻找能开具专用发票的合作单位,以得到税款抵扣的优惠,从而降低自身的税负水平。也有极少数合作企业借税制改革之机,趁机加价。要鼓励企业多方面寻找合作单位,选择性价比高的进行合作,从而降低企业的成本,提高利润水平。
2.5 提高财务人员工作技能和管理水平
在“营改增”的冲击之下,企业财务管理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单位的内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满足新时期财务管理需要,应该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的服务意识;加强与单位和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进行政策的宣传,确保各单位能尽快适应改革,避免出现各类涉税风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实现平稳过渡。
3 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营改增”在进行的税改试点阶段,难免有多种矛盾现象并存的局面。企业要达到真正意义上实行的减负,还需财政税务机关与企业直接的相互理解和协调,并不断地解决在试点磨合期中所产生的问题,做到进一步细化税制和实施的办法。应对试点行业上的领域和地域做到加大加强,只有在转型企业上的全覆盖,才可以为企业争取到更多可抵扣税项,才能避免更多重复的征税环节。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大意义。“营改增”的实施,有利于根据国家的宏观政策,调整产业结构,实现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盈利水平,增强企业发展能力,从而增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有效刺激我国经济的发展:通过税制的调整,还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更好地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学院,辽宁大连116035)
[摘要]伴随着高校基本建设、后勤服务、合作办学、培训考证、生产化实训基地等的出现,高校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纳税主体。然而由于长期以来高校都是全额预算拨款单位,部分高校纳税人对税收政策了解不够,存在着涉税风险隐患。本文立足高等院校教育教学、服务社会过程中涉及的税务风险,探索高校税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渠道。
[
关键词 ]税务风险;内部控制;防范
[DOI]10.13939/j.cnki.zgsc.2015.22.158
随着近年来高校管理体制、办学自主权等方面发生的深刻变化,高校服务社会的功能得到极大提高,高校的经费已由单纯依靠财政拨款转变为多元化的资金来源。伴随着高校基本建设、后勤服务、合作办学、培训考证、生产化实训基地等的出现,高校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纳税主体。
1我国高等院校常见税务风险
1.1高等院校基本建设中的税务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学校教学、办公、实验、科研及校内文化体育设施,以及高等、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教学实习及训练基地由政府部门无偿划拨,无偿划拨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学校享有使用权,并且仅限按规定用途使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6条的规定,如果划拨用地的条件改变,划拨用地的理由消失后,划拨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用途的,须经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重新办理用地手续,并向政府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将无偿划拨改变为有偿供地。
按此规定,高校取得的政府无偿划拨用地,如果要进行职工住宅楼的开发与销售,则可能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环节的契税。同时,高校自建房屋销售还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等税费。
1.2高校后勤工作中的税务风险
高校后勤工作的服务范围包括水、电、气供应,餐饮服务,宿舍、公寓服务,商业服务,修建服务,环卫和绿化服务,以及通信服务等,其中高校经营学生公寓和教职工食堂是涉税的主要风险点。
《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明确规定,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学校食堂部分出租给社会单位或个人,学校收取管理费;以及学校对外出租商铺,出租的商铺则涉及流转环税费,以及房产税、印花税等。
1.3高校办学过程中的税务风险
高校办学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包括提供学历教育、培训、进修劳务、提供相关服务取得收入和相关收费,以及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存在的涉税风险。
按规定,高校提供学历教育劳务获取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由政府举办的高校开设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高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高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的,免征营业税。高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非学历教育收入,不予免征营业税。
高校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如果中外合作办学系境外学校向中国境内提供教育培训劳务,应该在我国承担纳税义务,并通常应由境内高校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高校图书馆设立包间,收取包厢费及上机费等不属于教育劳务的款项,则涉及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纳税义务。
高等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俗称“四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如果高校没有办理“四技”营业税的减免手续,则无法减免“四技”的营业税。
1.4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务风险
高校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涉税风险主要包括:以各种名目发放给本校教师的补贴、奖金是否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发放给外聘教师劳务费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向职工发放的各项福利,以及赠送给外单位人员礼品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目前高校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涉税风险主要表现在工资、奖金和讲课费之外的方方面面。另外,高校科研经费的使用不当也存在税务风险。
1.5发票管理方面的税务风险
由于部分学校工程未报建或未纳入税务管理,可能存在工程承建方为逃避纳税而开具假发票的问题。对学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而承建方除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费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2我国高校税务风险的原因
(1)高校税收制度的系统化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高校收入呈多元化渠道,既有财政拨款和免税的事业性收费,又有科研、培训、社会服务等应税收入,涉税情况日趋复杂。高校作为税收主体,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尚未系统化,相关的税收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
例如,“营改增”以后,大多数研究型高等院校的增值税应税收入均达到了一般纳税人标准,但是对于科研经费而言,政策规定的开支渠道主要是调研经费、会议费、差旅费、资料费、小型办公设备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微乎其微,无形增加了税收负担。另外,当前有的省份将高校确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也有的省份按收入规模将高校确定为一般纳税人,这种差异体现了当前高校税收政策系统性欠缺,也造成了税收负担的不公平。
(2)财务人员税务能力偏弱。长久以来,我国高校享受众多的税收优惠,大多数业务属于免征范围,财务人员纳税意识普遍薄弱。同时,涉及高校的相关政策多以部门规章加以规定的,如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等部门规章加以规定;而面对高等院校教育改革的新动向,税收政策的出台又显仓促,多以通知或补充通知的形式出现,难以与高校的财务核算体制相匹配,提高了高校涉税处理的难度。
(3)会计核算制度的衔接问题。伴随着(财会〔2013〕30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颁布后,在高校会计核算上引入了权责发生制理念,但是高校会计核算仍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状况并未改变。无法核算收入与成本费用的配比情况,高校在收付实现制下提供的财务信息同以权责发生为主的税收体制无法很好衔接。按照现行规定,高校科研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但实务工作中,高校的科研经费到账时,通常按收付实现制全额计入科研事业收入。科研项目的研究周期少则1年,多至3~5年,科研经费的开支也发生在多年内,而且当前高校的科研项目成本核算未实现全成本核算,诸如与日常业务共用的固定资产折旧等项目难以计入,由此造成对科研收入计税的困惑。
(4)税收征管部门对高校认知有待加强。税务机关对于高等学校作为一个纳税主体的重视程度不够,税务人员高校会计核算制度了解不足,对高校纳税人的涉税培训工作有待加强。
3降低高校税务风险的建议
降低高校的涉税风险,需要内外两方面共同努力,一方面尽快完善外部的税收征管政策,创造明晰的税收环境,另一方面要注重挖掘高校内部的潜力,强化制度建设,提高高校自身的涉税处理能力。
(1)完善税收征管政策,解决税收与会计制度的衔接问题。针对当前高校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税务部门应尽快形成切实可行的方案,并形成具体规定。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营改增”后高校纳税人的身份认定问题;高校所得税应税项目会计核算的规范问题等。
(2)挖掘自身潜力,健全相关工作规范。高校财务人员要关注财税政策,提高纳税意识。积极参加税务部门和会计主管部门对高校财务人员开展税收法规培训,建立好税收知识后续教育机制。同时,高校应加强日常纳税管理工作,规范会计基本工作:做好各种票证管理,从源头区分应税和非应税收入;设置纳税备查簿,对一些小税种做好登记备查;做好免税备案工作;加强收入管理,区分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分别核算。
在日常核算中尽量完善会计核算体系,避免涉税违规风险。
(3)积极推行高校总会计师制度
2007年的《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积极推行直属高校总会计师制度”。2010年6月21日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规定:“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由政府委派。”2011年、2013年,国家颁布《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明确提出高校要设置总会计师岗位,以加强会计监督,负责或参与高校财务风险管理。
另外,高校财务部门应注重与税务管理部门的沟通,对一些涉税事项要先取得税务管理部门的支持,促进税务部门对高校业务和高校实际情况的了解,共同做好高校纳税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 吴哲.税务会计的重要性及前景展望[J].中国市场,2014(5).
[2] 郭妍,杨树琪.论标杆管理在税务行政审批中的应用[J].中国市场,2014(25).
[3] 何学梅.交易性金融资产在会计和税务核算中的差异[J].中国市场,2014(25).
关键词:营改增 房地产企业 财务管理 影响对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的规定,房地产企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销售额的11%征收增值税,采取预收款形式销售的,应按预收款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款。
从国家层面来看,开展税制改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优化产业结构。但是由于房地产企业存在着资金投入大,开发周期长以及融资成本高的特性,因此在这一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影响房地产企业经营管理。本文通过分析营改增政策对房地产企业财务及经营管理的影响,并针对这些影响提出相应的对策,促进房地产企业趋利避害,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收入、成本和利润的影响
1、营改增会使得房地产企业的收入降低
营改增将原来的价内税改革为价外税,原来含税的销售收入变为不含税收入,同时由于一定时期某一地区的房价具有相对的刚性,大幅上涨的可能性不大,因此通过提高销售价格来增加收入显然不现实,从而造成企业收入的减少。
2、营改增可能会造成房地产企业成本的上升
建筑安装企业作为房地产企业的上游,营改增实施之后,建筑安装企业的税率上升至11%,同时由于其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劳务费的进项税抵扣率低且可抵扣金额较小,从而造成其成本增加,增加的这一部分成本必然会向其下游房地产企业转移,因此可能会造成企业成本的上升。营改增所造成的收入规模的缩减和成本的上升,必然会大幅挤压企业利润。
(二)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现金流的影响
由于房地产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要经历勘察、策划、报批、拆迁补偿、施工、竣工及销售等环节,周期较长,项目会计核算跨度较大。
营改增之后,由于前期收入较少,销项税金额较小,造成项目所耗费的材料、劳务及所购设备等取得的进项税无法在当期抵扣,只能在以后期间加以抵扣,在此期间企业必然要垫支这一部分进项税资金,因此会造成企业短期的现金流出压力。
(三)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营改增之后,新老项目并存,增加企业税务核算难度。房地产企业的税费核算票据管理出现了新的变化,新项目增值税计税方式和依据较多,会计核算复杂度增加,增值税核算主要增加了一级核算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二级核算科目应设“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这些核算科目对企业财务人员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客观上也增加了企业会计核算的难度。
(四)对房地产企业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房地产企业是以总销售额乘以相应税率来计算营业税,对购进的材料、劳务费等发票进项税不允许抵扣,这就造成了对同一征税对象既收增值税又收营业税的问题。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企业可采取抵扣材料、劳务费和机械使用费等的进项税,避免重复纳税,降低房地产企业税负。
然而,在实践中营改增可能会增加房地产企业的税负,具体体现在:
(1)由于房地产企业的成本中,土地成本占比最大,当前的税收制度并不允许土地成本进行税负抵扣,所以对于土地成本较高的房地产企业来说,营改增并不能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税负。
(2)由于房地产企业的项目所用材料供应商多为个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所购材料和劳务费大部分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不能用于抵扣进项税率(3%或6%),即远低于其缴纳的销项税率(11%),造成税负的增加。
(五)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申报和发票管理带来较大变化
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申报工作更加复杂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税款,其中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税率为11%,适用简易征收的,税率为5%,有预缴税款的,按照抵减后的金额向国税机关申报纳税,而税率与原来的营业税相比,变化也比较大。
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发票管理影响较大。专用发票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依据,需要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严格把关建材供应商的纳税资格以及发票的种类、合规等问题,达到进项抵扣条件,以降低企业税负。
二、针对营改增政策的影响,房地产企业应采取的对策
(一)房地产企业应当重构项目预算和成本计算模型,增加企业利润
如上文分析,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企业的收入会有所降低,对此企业应当在做项目预算时,将需要缴纳的增值税考虑进去作为项目成本的一部分,尽量降低因收入减少而挤占的利润空间;同时,做好房地产项目的招标工作,尽量降低上游建筑安装企业转嫁其因营改增而增加的税费,降低企业的成本,增加利润。
(二)依法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
与缴纳营业税相比,营改增给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带来了新的空间,其筹划的关键点就是进项税的抵扣,企业在选择上游建材供应商时要进行严格筛选,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这样可以使企业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做到进项税应抵尽抵,能抵尽抵,以降低企业的税负,增加利润。
(三)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把握营改增政策细节,降低涉税风险
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税务管控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会计核算、税款计算和专用发票管理出现问题,可能会造成企业进项税额抵扣出现问题,不仅增加企业的税负,还有可能增加企业的涉税风险,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因此,房地产企业应当加强与采购部门和销售部门的沟通,要求采购部门在采购设备和材料,尽量选择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增加进项税的抵扣,加强发票意识,积极取得可抵扣发票;销售部门应当采取可以实行预售的营销策略,合理控制企业税负。
同时加强财务人员培训,学习营改增政策细节,做到依法合规进行税收筹划,确保税务管控不出现问题,减少企业的涉税风险。
(四)房地产企业应当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房地产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内控管理措施,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办法,明确发票的领取、保管、开具、认证和抵扣工作,避免增值税发票丢失、过期抵扣等问题,严禁为其他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从其他企业购买无业务实质的进项税发票等。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从房地产企业来看,营改增是一柄双刃剑。企业只有在充分分析了营改增政策对本行业的有利和不利影响的基础上,积极采取各项应对措施,制定合适企业的应对方案,抓住机遇,以实现企业在经济改革大潮中快速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卓.论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J].中外企业家.2016.05
[2]黄建飞.营改增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及对策探析[J].财会学习.2016.08
由于我国现行税种繁多、计算复杂、国地税业务交叉、某些业务重复征税以及税务政策多变等特点,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广阔空间和条件。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赋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筹资活动、投资活动和经营活动进行的事先计划和安排的过程。从其定义来看,我们应明确以下几方面的共识:
第一,纳税筹划是从企业经营活动的“事先计划或安排”开始,这种“事先计划或安排”是企业的权利,是任何法律都没有禁止的。正如1935年英国一位议员在有关纳税筹划的声明中所说,“任何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法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纳税筹划不是等到经营活动完成了,税务部门进行稽查后让企业补交税款时,再想办法进行筹划,而是在经营行为开始之前,纳税人改变经营行为而导致和产生的税额上的变化。
第二,减轻税赋和实现涉税零风险是一对矛盾共生体,就像“既要尽量多的喝酒而又不至于喝醉”一样。任何减轻税赋的行为都是基于对税法的详细研读和掌握,利用税法本身的纰漏和缺陷而谋划实现的,需要进行较为细致的计划和组织,其中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
第三,应从企业实际出发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需要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如企业经营规模、资金流量、财务核算的规范化程度以及筹划行为是否符合企业的发展规划,等等。
第四,应充分考虑业务量变动和经营行为的选择与税费支出变动的关系。比如,根据税费支出的特点,将税费分解为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进行分类管理等方法,并及时掌握和预测税费的变动情况。
实际经营过程中,管理行为和手段的变动可以影响业务性质及其数量的变动。因此,纳税筹划可能影响企业经营行为。比如,通过企业的合并、分离转移企业利润,将企业从税赋高的地区迁往税赋低的地区。在进行税收规避时,择优选择管理手段。例如,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的规避筹划时,税法规定增值额未超出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当增值率接近这一临界比例时,管理者可根据企业整体利益,采取压缩计税税基或其他管理办法来合理避税。
为做好纳税筹划,在工作中管理行为和手段一般应满足下列要求:
1.经营管理人员应时时树立节税意识,做好和财会部门的沟通和联系。
2.应建立健全灵活的管理体制,使相关的决策程序简化实用,同时符合企业管理的要求。
3.进行纳税筹划应兼顾企业长期利益和短期效益。不能顾此失彼,影响企业的发展战略。
纳税筹划要求财会部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包括材料购进、费用核销、货物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实现等过程做到熟悉掌握。通常,在会计处理上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会计核算中应对业务的反映记录完整,原始资料完备,资产核对准确,账目清晰,会计政策选用适当,税收计算缴纳符合税法要求,会计资料装订和堆放整洁,能及时为纳税筹划提供真实完整资料,有助于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核和为税务检查提供帮助。
2.作为纳税筹划的实现部门,财会部门应及时了解和掌握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税务政策及变化,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
3.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好依法纳税。在实际操作中,有句总结性的戏言:“有100%的人想少缴税,但是有98%的人不自觉地多缴了税。这种“多缴税”本来可以通过合理的筹划或做好会计核算少缴或免缴,但是由于事前(如在签订合同时)未进行筹划或会计部门的账和发票未达到要求,就会导致多缴税。
关键词:“营改增”;邮政企业;影响;对策;财务管理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政策改革进入深水区,税收政策的改革也慢慢展开。自“营改增”试点开始到全面推行,目前“营改增”已经在全国全行业范围内推行,增值税全面代替营业税,登上历史舞台。增值税的征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少企业与企业之间购销商品劳务带来的重复征税问题,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打击偷漏税现象。但是由于“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其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带来的影响仍然是不同的,且改革也必然伴随着一定的成本。在试点期间,邮政服务业已经进行了政策改革,有必要对当前“营改增”对邮政企业的影响进行深度探析,在全面“营改增”条件下,考虑相应对策以促进邮政服务业的健康长久发展。
二、“营改增”对邮政企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邮政企业的税负和企业利润产生的影响
“营改增”作为我国重要的税收政策改革,对于全行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2016年度的政策全面铺开,也给已经于2014年进行试点改革的邮政业带来了新的影响。首先,在税收负担方面,“营改增”会对邮政行业的税收负担产生重要的影响。邮政行业在“营改增”试点之前只是征收营业税,适用的税率档次较低为3%,虽然不可以进行税前扣除,但是由于本身适用的税率档次就较低,因此其本身的税收负担一直不高。但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邮政行业适用的税率变为了11%,虽然可以进行增值税的税前进项税额扣除,但是由于需要扣除的进项税额较少,仍然导致了企业税收负担的上升。其次,对于增值税而言,我国实质上规定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纳税人身份,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更低的税率,但是“营改增”之后,我国对于邮政行业的基本规定为其只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因此无法适用简易的税收征收缴纳管理办法,这也从另一方面使得企业的税收负担上升。但是,除此之外如果邮政企业可以有效利用税收抵扣链条,仍然有可能出现平衡过去税负甚至降低税负的情况,但这就需要企业加强发票管理和采购管理,这些成本项目支出也会对企业的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营改增”对邮政企业的会计核算方式产生的影响
税制改革最直接的被影响者就是企业,而在一个企业内部税收政策的改变最直接的影响环节便是财务会计核算方式方法。“营改增”全面铺开之后,对邮政行I的会计核算方式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首先,邮政企业按照规定都成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必须纳入金税工程的管理范畴,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纳税人的征纳税遵从成本上升,企业为了改变之前的税收缴款方式必然要花费更高的人员培训成本、设备采购成本等,同时由于增值税的征收对于会计核算的要求更高,邮政企业必须要完善内部财务管理核算制度,保障税收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其次,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进行扣除,同时企业在购买原材料、固定资产时产生的支出中包含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也可以在缴纳增值税的时进行扣除,在这种情况下“营改增”之后邮政企业需要加强对于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而这也意味着会计核算制度的全面变革。除此之外,在全面推行“营改增”之后,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种类增多,同时电子发票的普及也给会计核算带来了一定冲击。
(三)“营改增”对邮政企业的业务设计模式产生的影响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邮政企业征收的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税款和价款没有进行分离处理,在“营改增”之后,邮政企业征收的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税款和价款进行分离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对邮政企业的业务设计模式进行调整来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首先,“营改增”可以促进邮政企业的专业化分工,专业化分工必然导致企业内部业务设计模式进行改变。其次,由于价格是否含税导致上下游对接时企业的报价也产生了变化,最终使得邮政企业的业务设计模式也会发生变化。
三、邮政企业应对“营改增”产生影响的举措
(一)完善邮政企业税收抵扣链条,不断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提高利润水平
为了应对邮政企业“营改增”,邮政企业应当不断完善邮政企业的税收抵扣链条,通过不断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来最终实现提升企业利润水平的目的。想要完善税收抵扣链条,首先,需要完善企业的发票管理制度,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全面管理和控制,通过完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管理来降低税收负担。其次,对于邮政企业购买的原材料、固定资产等都进行严格核查,同等情况下多考虑可以拿到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的供应商,以便最终降低企业税收负担。除此之外,邮政企业可以关注企业可以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考察,了解企业可以减征、免征的税款,也通过时时关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邮政企业的涉税风险。
(二)促进邮政企业会计核算水平提升,降低财务管理成本,严控税收风险
随着邮政行业的不断发展,其必须要不断规范自身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而“营改增”的全面实行,实质上是企业进行内部管理提升的重要契机。在“营改增”的过程中,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核算的认识,努力提升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水平,不断降低企业的财务管理成本,同时严格把控所面临的税收风险。首先,邮政企业应当在现有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设立一套符合当前国家税收政策制度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其次,随着金税工程的全国性开展,企业的财务税务信息联网化也为企业降低了税收征收遵从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有必要优化内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通过提前部署升级来提升财务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信息化处理会计信息以降低邮政企业所面临的财务管理成本和人工成本。除此之外,邮政企业也需要把握宏观政策变动和“营改增”政策变动过程中出现的补丁性文件,通过对新发文件的正确理解和把握,及时和税务机关进行磋商,控制邮政企业所面临的税收风险。
(三)开发多样化邮政企业业务,设计不同类型业务模块,降低税负
“营改增”对于邮政企业的税收负担产生了一定影响,因此也会影响到企业产品的定价,在这种情况下邮政企业如何在上下游企业中进行让利或者获利便成为了非常重要的问题。邮政企业有必要通过开发多样化邮政企业业务,设计不同类型业务模块,来明确税款缴纳方和承担方,最终实现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或者平衡邮政企业在价值链中的位置与关系。首先,邮政企业需要认真考量当前现有业务,对于属于不同征税项目的业务进行拆分或者规划,防止因为业务种类混杂,成本不清导致适用更高等级的税率,徒增企业的税收负担,或者因企业未进行明确划分致使税务机关不认可企业自行使用的税率,造成税收风险的上升。其次,多样化的邮政企业业务设计也可以明确邮政企业在价值链中的位置,明确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也可以减少企业在采购和销售过程中因表意不明和理解偏差造成的纠纷。
四、结语
“营改增”政策的全面推行属于国家宏观税制改革的重要一步,也对各行各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邮政行业作为“营改增”第一批试点改革的行业,已经在试点推行时进行了全面改革。此次全面“营改增”完善了抵扣链条,对于税负调整、会计核算和业务设计等都产生了一定影响。有必要通过多项举措完善内部控制、财务核算和业务设计,促进邮政行业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学勇,荆琦.铁路运输业、邮政服务业和电信业在“营改增”后的税负预测[J].税务研究,2014(08)
[2]姚毅.“营改增”对邮政业的影响[J].财会月刊,2014(16).
1.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不动摇,做实税源排查及预测工作,紧盯收入质量,积极与市局以及地方财政部门沟通,统筹好7月份组织收入工作。
2.深化税收经济分析,向县委县政府呈报上半年全县税收分析报告。
3.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关注全县23个计划内清算项目进展,督促指导纳税人于7月底前完成自主申报;进一步做实土地增值税项目核查。
4.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工作的良好基础上,开展好企业所得税退税工作。与此同时,常态化开展个税数据治理,做好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后续管理工作。
5.持续深化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管理。做好居民养老保险征收扫尾工作;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常态开展企业五险批扣、居民医保退费、年金对账以及社保费运维保障等工作。
二、深化改革发展
7.推进“争示范树标杆”新征管体系示范点创建评比活动,进一步完善劳动竞赛指标,强化“以赛促学、以赛促建”,高质量落实创建任务。
8.做好出口退税实体化工作职能划转工作,确保本月底实现出口退税日常实体化管理事项平稳过渡。
9.推进税收协同共治工作,继续完善税收协同共治制度体系,实现部门协作的制度化。
三、优化营商环境
10.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完善自助办税设备配置,配齐配强导税人员,全面提升“自助办税体验区”办税体验。
11.根据上半年税收营商环境评价情况,对标找差、及时整改,持续优化纳税时间、报税后流程指数、“不见面”审批服务、新办企业套餐耗时等指标。
12.组织开展好“丁税宝”直播工作,进一步提升税收政策宣传辅导质效。
13.落实好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助力经济社会发展恢复。
四、严格风险防控
14.持续提升风险应对质效。强化情报信息采集应用,优化任务统筹,深化过程控制,确保风险应对税款贡献率全市领先。
15.做好管理性风险防控工作。认真组织开展督察、考核、整改工作。
16.规范处理税收违法举报案件,做好案件登记、任务推送、结果反馈等工作。
17.持续做好增值税发票风险防控及智能审核系统相关工作,逐日开展发票调版增量流程抽查、会审。
18.落实省、市局出口退税风险快速反应机制,扎实、细致做好出口退税风险防控各项工作。
19.全面推行“三项制度”,重点做好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公示、执法记录仪和录音笔配备、约谈室建设等工作。
20.按照总局《关于做好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工作的通知》和省市局相关要求,进一步审核县局执法事项清单。
五、推进队伍建设
21.召开全县税务系统党建工作推进会,组织开展党建结对共建交流活动,制定县局模范机关创建方案及创建工作清单,全面提升县局党建水平。
22.组织退役军人开展庆“八一”活动。
23.深化教育培训,筹备第二季度考试,督促税务干部“三师”备考。
24.按计划推进青年税干职业规划培养,组织开展“让团徽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闪光”征文活动及青年读书社活动。
25.持续加强作风建设明查暗访,走访政风行风义务监督员,全面排查税务系统作风问题,做到作风问题从早发现、从快处理、从严问责。
六、夯实运营保障
26.做实绩效管理。对上半年工作进行全面回头看,细致梳理落后指标、存在问题、扣分隐患,及时整改问题、改进工作方法,确保在年底绩效考核中争先进位。
27.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财务制度建设,制发全县税务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通报一期经费支出不规范案例。对照清查方案要求,继续推进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完成存量房计税价格评估、自助办税终端、执法记录仪等项目采购。
关键词:预收款项;混合销售;联营体
增值税是对在中国境内从事应税行为的经营主体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根据增值税“普遍征收,环环相扣”的特殊计税方法,要求经营业务链条完整;同时,依据我国增值税暂行实施条例、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规定,在日常经营业务开展过程中既要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征管要求,又能应对税务机关的风险评估及稽查,同时还要避免虚开和(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带来的税务风险,就必须保证经济业务符合合同流、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四流一致”,这也是税务管理及税收筹划工作的立足之本。在税务管理过程中,基于“四流一致”的前提下,进行税率、税目、税基三者的合理转换,能够实现经营业务综合成本最低和税务风险最小。建筑施工企业现阶段要实现上述目标所面临的挑战主要集中在收取工程服务预收款项、混合销售行为、联营体模式及享用平台公司资质承建项目几个方面。现就上述涉税行为进行分析,提出应对建议。
一、工程服务预收款项
现状分析: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站在税务机关的角度认为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可有效避免企业为延迟纳税不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成本,预收款长期挂账,占用税收资金的行为。但站在企业的角度认为收到预收款缴纳增值税存在很大难度。一是属于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建筑企业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2%(或3%)后再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无论是选择一般计征还是简易计征方式,在取得业主支付工程预付款时分包商还未提供建筑服务发票,在当地预缴税款时的计税基数为预收款全额,此时全额预缴对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是很大的。二是后期施工项目在计征方式上选择一般计征时存在进项抵扣,选择简易计征时存在差额纳税,有可能出现实际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款的情形,税款倒挂申请退税难的问题。三是后续项目进场施工过程中预缴税款时需提供业主方出具工程结算单,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按照结算单应结算工程款金额作为计算税款数据来源,如申报人员未与税务机关做好沟通,未对预付款部分进行剔除,导致重复预缴税款的情形。建议:通过对税基的调整,降低税负。一是针对预付款部分可在合同中明确分期支付的日期和金额,通过付款的形式减轻税负。但同时还应对采用此方式延缓纳税所得利益与业主未支付部分预付款带来的资金成本损失进行测算,对分期支付额度进行优化。二是同期对下分包商支付预付款,要求分包商当期开具工程服务类发票,实现差额预缴。
二、混合销售行为
现状分析:个别营改增老项目为响应业主招标文件要求,在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承包方针对提供设备部分按照销售货物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建筑服务部分开具建安发票。在“营改增”前,工程施工项目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同时国税机关与地税机关征管数据未进行共享,工程施工项目部分开具增值税发票部分开具建安发票的行为存在税务风险,但被查的概率较小。但在“营改增”后,所有应税行为都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对混合销售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营改增老项目再按照原模式进行发票的开具税务风险将急剧增大。其二,正是由于有第四十条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理解和执行尺度不一,导致个别简易计征老项目的税负不减反增。如房建项目将门装制作安装工程进行分包,在“营改增”后此房建项目采用简易计征方式,原门窗制作安装企业提供建筑服务部分由原提供建安发票转为提供税目为工程服务类增值税发票,房建项目仍然可以针对工程服务部分享受费用扣除。但第四十条规定出来后,税务机关对于门窗企业是全额开具税目为货物销售的增值税发票还是分别开具货物销售类及工程服务类增值税发票出现了争议。若税务机关沿用原增值税暂行实施条例,即“两票制”,房建企业的税负保持不变;若税务机关强制性要求按第四十条规定按主营业务即货物销售进行发票开具,房建企业将无法享受差额纳税,自身税负增加。建议:通过税目转换,降低税负。一是对合同进行拆分,混合销售行为转兼营行为。针对混合销售行为的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在业务操作指引中明确指出其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否则不得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因此,只能人为的将一项业务进行拆分,使其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要件即可。同时我们也要从自身税负测算出发,在一般计征项目下,对业主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将货物销售与提供建筑服务进行捆绑,按低税率缴税;对下分包如果采取设备甲控不甲供时,可对合同进行拆分,增加进项抵扣。二是混合销售行为价格执行倾斜战略。一项销售行为一旦被确认为混合销售行为,且允许按照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对应销售额开具不同税率发票的,可依据项目自身计征方式不同,将销售额在货物销售和提供服务之间进行重新划分,以此降低税负。上述两种方式的采用都应建立在对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沟通、评估后选择,且上述准备工作应在合同签订及合同备案前完成。
三、联营体模式
现状分析:目前有个别业主倾向于选择联营体方式发包工程,一是确保工程质量进度,二是对联营体各方进行制衡和管控。所谓联营体模式即联营各方按照联营体成员各方所占股份比例提供项目所需的资金、设备、技术、管理人员和劳务,组成紧密型的项目经理部,统一组织施工,并按实际投入比例分享利益,风险共担,承担一切责任和义务。在联营体核算与管理方面是以联营体作为独立核算单位,统一对联营体以外的单位进行结算,所有资金汇入与汇出均进营体开立账户,以联营体名称对业主开具建安发票。“营改增”后,受合同流、货物流、票据流、资金流“四流一致”的影响,原联营体模式在增值税税制下受到冲击。如果继续延续使用联营体模式,需要在项目所在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并由税务机关代为开具增值税发票。但联营体作为临时纳税人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是无法汇回联营体成员单位机构所在地享受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预缴税款抵减政策,导致联营体成员企业所得税存在重复缴纳。建议:通过改变纳税主体,降低税负成本。针对联营体模式在“营改增”后避免预缴企业所得税无法抵减,增加各成员单位成本,可采取两种方式解决。一是由联营体各方与业主签订多方协议,按联营体各方持股比例进行结算和价款支付,同时联营体各方依据结算金额分别向业主开具发票。二是由联营体主体单位与业主签订承包合同,再由联营体主体单位与其他成员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上述两种方案均能满足增值税税制下要求,但对各联营体之间的管理和内部进项端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四、资质共享
现状分析:以高速公路项目为例,项目公司与总包方签订总承包合同,由总包方再全额分包给各参建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同时,总包方指定其中一家参建单位以总包方名义成立总承包部,行使总包方权利与义务。总承包方按协议约定向各参建单位收取品牌管理费和总包项目管理费,两项费用均从支付各参建单位结算款中扣除。上述业务实质上存在三个经济业务,一是提供工程服务,二是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三是提供商务辅助服务,应分别按照营改增试点办法规定进行独立核算,按不同税率缴纳增值税。但目前总包方与各参建单位仅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总包方选择简易计征方式纳税,最后的结果即总包方享受差额纳税,税负为0;各参建单位按分包合同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承担相应税负,但实际取得工程款金额扣除品牌使用费及项目管理费,票据流与资金流不一致,各参建单位存在虚开发票的税务风险;同时账务处理时对应成本费用支出无相应发票,使得参建单位企业所得税存在纳税调增的风险。此运行模式导致总包方税负和税务风险全部转嫁至各参建单位。建议:通过完善业务链条,实现层层抵扣,降低税负及风险。一种方式是将三项经营业务合同手续进行完善,确保经济业务链条完整,实现“四流一致”,降低税务风险。但此方法总包方和参建单位存在重复缴税情形。第二种方式按不含品牌使用费和项目管理费的价格与各参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品牌使用费业务可不体现,此部分收入由总包部自行承担税费。委派行使总包方权利义务的参建单位自行与其他参建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陆续出台若干公告和配套文件,建筑施工企业应高度关注各类政策文件,积极做好税收筹划,降低涉税风险和税负。
作者:章菁 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关键词】 税务检查; 税收风险; 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的基础工作在很多单位仍然非常薄弱,再与税收活动联系起来,企业存在的问题更不少。由于纳税人原因导致税款少征,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给企业留下潜在的税收风险。
一、常见的税收风险点及原因
(一)税收政策多变与法制不健全造成企业对政策理解不足
我国处在经济变革时期,税收政策稳定性较差,变化比较快。而税收法律制度出台,相关配套细则及操作性等不完善,导致不同地区税法执行差异较大,给企业之间公平税负与公平竞争带来巨大差异。如早几年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最为明显,各地执行情况花样百出。又如2011年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国务院国发[2011]4号文在年初就了,而各地税务机关还要等财税部门的相关细则出台,直到2011年10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才姗姗来迟了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同样是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了多年,但在2008年12月一个通知就将不征税改成了不征税收入。在2008年1月财税[2008]1号文明确规定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不予征收所得税,而到2008年12月财税[2008]151号文就变成了作为不征税收入。关于嵌入式软件是否退还增值税及10%成本费用率的规定曾经也是比较模糊,政策几经反复。
如果说税收政策的朝令夕改是客观原因的话,税收政策的模糊性导致税收征管与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使得企业为了寻求竞争的公平和侥幸,存在纳税与监管行为的博弈,这是企业形成税收风险的主观原因。
(二)会计资料不规范导致的涉税风险
1.会计账簿及凭证内容及摘要不适当。会计账簿及凭证是税务稽查及检查人员发现问题及寻找线索的起点。凭证摘要,记载的是经济业务行为,也是企业内部控制及审批人员审核经济行为合理性的依据之一。但有些不适当的文字表述,给了税务稽查人员突破口。如经办人员在物业费发票后面备注是房租,这容易引起检查人员怀疑是否是利用税率差避税;如果这种业务发生在关联企业,又会引起关联交易是否按照独立原则等深入的问题;有的出现发票、单据、会计科目互不相符的情况,比如发票内容开的是办公用品,会计科目计入办公费,而借款单据事由是购消费卡;有的在发票上甚至将请客送礼之类的描述写在发票上;将临时人员工资,作为劳务费入账,未取得劳务费发票,也未计入职工薪酬,不符合税法税前列支规定,企业应分清经济业务性质,存在雇佣关系的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并能提供聘用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属于劳务费的应当取得劳务发生地的发票方能税前列支。会计账簿与凭证是企业经济业务的记录表,但如果自相矛盾,会成为各类检查的疑点。
2.发票的要素不适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应当将发票要素开具齐全,取得发票应当真实。发票内容为办公用品、发票为劳保用品无具体的销货清单的容易被税务稽查人员认为不符合税法关于发票税前列支的要求,有偷逃税款的嫌疑;发票日期空缺、单位名称空缺的发票有理由怀疑发票的真实性,涉嫌假票或套票及阴阳发票;一些商场开具的发票,数量型号空缺的发票,即使附有企业自制的销货清单,疑为购买消费卡或预付款,涉嫌职务消费及接待礼品的购置,应按接待费等调增应纳税所得,同时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发票内容与发票类别不匹配的;发票的类别及开具范围与发票专用章的单位业务不一致;一个出差地报销的是另一个城市的发票也是假票的征兆;没有开具抬头的发票,疑被认定为个人消费。这些不适当支出一旦被查出,不仅需要补税,还需要交纳滞纳金、罚款及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还涉嫌偷逃税款。发票细节性的问题累计起来,就像是在企业的账簿里面植入定时炸弹,如果企业汇算清缴时不自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随时会给企业带来风险。
3.经济业务相关附件不齐全导致的税收风险。如较为普遍的会议费或会务费科目如果列支的会议费发票无会议邀请、会议纪要或会议通知等证明材料的,属于资料不全,需要进行纳税调增。企业召开的设计联络会等会议发生的相关餐费如果不能提供会议文件也需要作为业务接待费调增纳税。业务宣传费的列支税法定义比较模糊,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符合业务宣传费列支内容,但需要企业的审批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
4.应当取得发票未取得发票在税前列支的税收风险。后勤部的收据、一些招标单位收取招标费开具的收据等应当开具发票的未取得发票的不能税前列支。企业取得劳务费发票,未按照税务规定在劳务发生地开具发票的,属于取得不当发票。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利息不能提供证明属于统借统贷的、代收代垫款保险等事项都容易被税务机关以不属于发票不能税前抵扣。
5.收入成本核算不真实导致的少纳税款风险。企业的成本核算资料不严,暂估成本或费用不严肃,风险较大。税务稽点如果是查费用一般不会查出大的税收问题,而如果是查成本,税收问题通常会比较大。
(三)应对税务检查的工程程序不适当增加涉税风险
1.异常数据触动了纳税评估警戒线。企业自身比外部机关更能敏锐地获知企业财务数据的信号,应当将企业的一些重大变化向主管税务机关做好汇报和解释工作,主动消除误会,建立信息沟通机制。被动的应对检查,只会增加企业的税收成本。企业在接到税务稽查之前,应当尽可能获知税务检查的动机,主动与稽查部门联系,尽量避免上门检查。应对税务检查对企业来说是一件费时费力的事情。税务基础工作做得再好,也难免有疏漏。
2.会计人员的素质会对企业的税收风险有很大影响。会计负责人或主管会计对日常的会计业务审批及账务处理方式有很大影响,不管是事前的宣传教育、经营业务筹划还是事后的处理,会计人员的素质和水平越低,税收风险越大。在税务检查时,不适当的解释或者给税务稽查人员抽查的凭证未经主管会计审查、未与业务人员沟通,直接向稽查人员汇报事件情况,都是不适宜的。企业主管会计人员不懂税法,公司涉税风险较大。
3.事后解释和举证不当会增加税收成本。企业如果不能对照税法规定找到合理解释与依据,会被检查机关认定偷逃税款。
二、涉税基础工作规范化途径
针对普遍存在的可能出现的问题,可以尝试从以下方面完善涉税会计基础管理工作:
(一)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税收意识
一是招聘或培养复合型的高级会计专业人才。虽然市场上一般的会计人员比较多,但高层次的会计、税法、经济法、财务管理等全面复合型的会计人才对企业来说仍然比较稀缺。当今企业面临的竞争环境和全球化影响,企业的投融资等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多变,企业开展业务活动及管理模式在不断变革,国内国际税收的政策法规,为适应和调控经济的发展也在不断变化,企业需要招聘或培养复合型的高级会计专业人才。
二是对主管会计的任职资格提出要求。企业的会计如果不懂税法,那就是盲人摸象,非常危险。主管会计至少应当取得中级职称,熟悉税法知识。财会人员还应当定期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机关的网站,关注最新的政策通知及网络上对政策文件的相关解读,熟悉企业相关的税收法规变化,及时更新税收知识。
三是开展税收知识培训。企业可以选择邀请水平较高的税务所的专业人员、税务征收主管机关的政策法规科人员对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特别是对企业的经理层及主要经济活动相关部门进行税收培训,增强税收风险防范意识,使纳税筹划活动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不至于留下税收隐患。
四是参加税务机关、纳税俱乐部等专题讲座,多与业内相关专家交流。
(二)规范会计核算基础资料
对账务处理、报销管理、收入确认、成本核算资料,按照会计基础管理的方法、程序规范化和标准化。
一是规范发票要素,对报销发票细化管理,发票内容要齐全,日期、单位名称等不得空缺。
二是取得发票应当真实,忌购买发票,虚假报销。
三是严禁未发生增值税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是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正确划分成本费用、费用归集科目,按时确认销售收入,严禁预估费用支出。
五是加强发票记载事项与内容的审查。
六是发票后的附件应当与发票及业务活动相符。金额较大的发票应当附相关合同或协议。
七是注意经济合同签订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影响,注意会计与税收在收入确认上的时间差异,重视合同中预收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三)重大活动事前进行税收评估与筹划
一是对经济业务的活动行为进行事前分析、事前设计、事前咨询等税收规划,减少各经营环境的税收风险。
二是有条件的企业应当聘请专业的咨询服务机构定期对企业账簿凭证进行检查,降低风险。企业可以开展年度的税收筹划及税收风险自评估,自查自纠,减少会计差错漏交税款。
三是集团企业可以开展专题的税收自查,包括集团总部对成员企业,组织成员企业间互查互纠,交流经验。
(四)聘请专业税务咨询机构
一是具备条件的集团企业,可以聘请税收顾问、税务,对重大事项进行税收咨询和税收筹划,开展集团内企业的税收专项检查与培训,提高税务业务水平,降低纳税风险。
二是目前税务机构各地也不少,但较多从事纳税申报,从事咨询服务的水平并不高,尤其在税收筹划上实力突出的并不多,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机构对企业日常活动及会计账簿凭证进行定期审查,及时整改,排除不规范处理,发生非经常性的业务及重大的投资兼并等业务,由税务专业人员对相关业务进行事前谋划,规范操作,在合规的前提下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
【参考文献】
[1] 曲红.浅谈如何改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J].商场现代化,2007(5).
一、银行业营改增的背景
长期以来,我国在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一直存在很大问题,有关抵扣链条失衡,重复征税现象屡见不鲜。基于此,实施营改增政策能够分离收入价税,促进金融业经济能力的提升,同时满足下游企业抵扣进项税金的需要,优化我国的信贷环境。可以说,营改增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通过营改增政策的推进,在不增加或者减轻银行业税负的同时,产生蝴蝶效应,相应地减轻了消费者的负担,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帮助也很大。同时,由于银行业本身的特殊性质,不可能按照其他行业的办法进行计税,银行业的税收方式改变牵扯到千千万万的下游企业和社会分工,税收改革必须符合银行业的实际经营特点,难度相对比较大,所以,银行业的营改增方案迟迟未定。营改增需要从我国银行业发展实际出发,逐步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银行业结构性减税,循序渐进地引导银行业进行营改增工作。
二、营改增对银行业的影响
1.从经营模式的角度分析
首先,银行业所产生的税负成本不够明确,需要建立具体的征税方案。在维持原有的征税标准,采用简易的计税方法或者一般的计税方法,银行税负水平都会出现不同变化。所以,在现有的增值税管理模式下,银行存款利息支出无法抵扣,员工的福利以及有关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也无法抵扣;其次,税务操作成本增加,银行必须完善相对的税务管理制度以及用工制度,同时要考虑一系列设备、机构设置、材料分配、保管以及通信等运行成本,并且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流程比较麻烦,需要税务机构认证抵扣后才能生效,这些都使得管理费用增加;最后,营改增必须会影响到银行的经营指标。受增值税价税分离影响,银行业的营业收入增减视税率不同会有很大变化,银行的营业成本也会因为不同的增值税实施方案而发生很大变化,同时银行的营业利润税负水平和税负成本也随着发生变化,与此相关的净利差、成本收入比、贷款收息率等等各项经营指标必然同步变化。所以,在制定预算、绩效考核、财务同比分析等方面也需要做出相应调整。
2.从内部管理的角度分析
(1)会计核算方面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根据增值税计算方式,还需要增加销项、进项等多个核算类目,在每一个类目又需要增加许多对应的产品,这些都与会计核算有关,需要银行修订核算办法,及时补充和修改原有增值税核算的参数和模版。
(2)财务报告披露方面
营改增会使得银行已有的报表披露项目发生改变,原有的收入成本费用等项目需要依照不含税金额进行披露,同时报表附注披露的内容增加了许多增值税项目,需要根据营改增的覆盖范围以及计税方式等进行调整,对于应交税费项目所包含的应交增值税金额需要单独进行披露。
(3)纳税申报方式方面
一是应交税的计算方式。以往银行是按5%直接计算应交营业税的,并且所交的营业税包含银行的全部营业收入,而在计算增值税时,是对不含税收入按增值税率进行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计算,应交税额为销项减掉进项税额以及留抵税额后的余额。二是对发票的管理。增值税主要是以票控税,必须有专用发票经过认证才可以抵扣。由于增值税采用凭票抵扣办法,营改增后银行业在增值税专业发票的使用和开具上必然大大增加,这无疑对银行税收成本影响很大,并且还存在一定的纳税风险,需要银行加大对发票的管理,防止出现虚开发票或者开票失误的现象。三是纳税的申报。以往在营业税申报方面相对比较简单,而增值税的申报相对比较复杂,所需要申报的项目种类较多,投入的财力物力人力相对比较大,需要银行加大投入和培训力度,避免出现违规操作或者发生纳税风险。
(4)系统数据管理方面
以往在上交营业税时,所需要上交的税额为银行的全额收入,包括利息、手续费等款项。应上交的全额收入依照国家规定的营业税税率比例上交营业税金额,外在表现为银行的损益支出。而在实施营改增以后,为了按照增值税计算原理,相对的利息、手续费等收入就需要转换成不含税收入,这些都需要对银行原有的系统数据管理进行全面调整。比如对于收入款项在前台系统操作中必须设置新的数据生产模块以便于拆分成不含税收入和增值税款。当前,面对多种多样的业务产品,需要考虑到不同业务产品所需要上交的增值税率也不一样,这样使得银行在数据生产、加工、维护以及参数与模块的修改、升级等环节带来很大难题。可以说,营改增促使银行必须对原有的业务操作包括财务核算系统、前台交易系统以及后台管理系统等进行全面的更新、维护和升级,实现精细化管理,至少要达到凭证级,实现营改增一系列政策方案的有效落实。
(5)定价方式的影响
银行业的定价方式会随着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善而发生变化,银行也需要结合营改增后新的经营目标和管理办法,选择合适的供应商,有效地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自己的议价能力,减少纳税成本,同时要积极拓展客户资源。随着营改增的推进,银行业必须结合国家具体的增值税征税正常来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合理选择供应商进行进项税抵税,还需要考虑不同客户纳税人类别的成本影响,提高定价方式的科学性、灵活性和多样性。
三、银行业应对营改增的建议
首先,在税制改革前银行业要继续按照营业税申报纳税,同时积极做好有关增值税的计算备案,做好数据调查和经验积累;其次,由易到难,逐步扩展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可以先选择计算比较简单中间业务进行增值税征税,避免因为税制改革带来的过重冲击,防止发生税务操作风险,使得银行陷入经营困境;再次,要做好系统的优化升级,实现税制改革的平稳过渡。银行业务操作的各个环节必然会受到营改增转型衔接的影响,其复杂性和艰难性首先体现在业务系统的更新升级上,银行要加大研究力度,开发出负荷增值税核算要求的业务操作系统以及发票管理系统,这样才能保证营改增的稳定性。尤其是在专用发票管理方面,由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比较复杂,再加上银行业本身的业务产品种类多、数量大,开具难度和操作风险自然也大,传统的税控机开具方式已无法满足现有业务发展的需要,所以银行业必须加快电子发票管理系统的使用,减少税务操作成本,提高税务操作效率。面对数量庞大的业务交易以及电子数据报账,原有的逐级开具发票必须淘汰,可以将发票的开具权让渡给消费者,有客户需求决定银行需不需要开具发票。最后,银行业要加大培训力度,对于营改增带来新的会计计算方式以及纳税申报方式要加强学习和理解,熟悉增值税的申报和防控流程,健全税务管理机制,降低纳税风险。
【关键词】企业税收筹划税金
企业的税金支出是一项重要的成本费用和现金流出,税金支出直接影响到企业税后利润和现金流量。税收成本大,企业税后利润就小,现金流出企业多。企业为了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必然希望找到一种方法,使其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尽量降低税费支出,于是就产生了税收筹划这一重要的企业理财手段。
一 企业各个期间的纳税筹划
1.企业筹建期间的税收筹划
第一,企业注册类型选择的税收筹划。主要包括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设立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选择、独立和合资的选择等,公司制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首先要缴税企业所得税,在公司分得股息后还需缴税个人所得税,因此存在双重缴税的问题,而独资和合伙企业由于不是纳税主体,只是以个人名义交纳的所得税,因此不存在重复缴税的问题。
第二,企业注册地点选择的税收筹划。根据税法或某地方政府的规定,在某些特殊地区,如经济特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中西部地区等地设立公司,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在选择子公司的设立地点时要充分考虑这些优惠政策,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轻税负。
第三,企业在经营方向选择的税收筹划。企业在选择经营项目时,应当考虑税法和地方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通常,国家急需发展的项目。在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方面都给予优惠;而对于国家限制的项目,则把税率定得很高。
2.企业经营阶段的税收筹划
第一,资金筹划的税收筹划。从纳税义务角度看,企业充分利用财务杠杆的作用,负责融资的资金成本可以在税前扣除,具有抵税作用,如银行借款、发行债券等。而发行股票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属于企业自有资金,股东参与企业利润分成,资金成本会更高,并且资金成本不能在税前扣除,没有抵税的作用。
第二,境外资金回收的税收筹划。母公司在国内,子公司或分公司在境外,在外汇管制的国家做业务,资金如何安全地汇到国内,也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境外子公司或分公司以设备租赁的形式向国内的母公司进行回款;母公司可以在国内购买材料,然后以高出材料成本的形式进行报关,争取在境外少交企业所得税,并且还可以安全的把外汇汇出国内。
第三,收入确认的税收筹划。主要是收入确认时点的选择,以及投资收益确认的方式等。通常来说,应当尽可能延缓收入的确认时点以递延所得税款。
第四,费用确认的税收筹划。存货的计价方法选择、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选择等,尽可能多确认成本以递延所得税款。
3.企业兼并、改组、重组期间的税收筹划
这个阶段的税收筹划主要是企业兼并方式的选择、被兼并企业的选择,以及企业改组重组、方式选择等方式的税收筹划。例如,高利润的企业可以兼并有利用价值的较大亏损公司,以被兼并企业的亏损额来折减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使兼并后的企业减少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在重组整合过程中如何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如何进行切合实际的税收筹划,节约改革成本,是需要认真研究和思考的问题。本文就涉及的主要税收问题做如下分析和探讨。
第一,资产重组的增值税问题。2011年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对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作出重大调整。一是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二是企业清算处置资产时,应当缴纳增值税。企业重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企业注销清算,企业清算时要进行财产的清理、债务的清偿和剩余财产的分配等行为。企业清算处置资产时,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第二,法人公司注销的投资损失问题。重组整合中被重组法人公司注销,其投资人任然存续,如果对注销的公司存在投资损失,则可按照《企业所得税》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税收政策未对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做限制性规定,因此,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当期据实扣除,不再受当期投资所得和转让收益限额内扣除的限制。
第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增加以前年度未报损的处理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做专项说明进行专项申报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特殊原因(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性不明确而形成的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这一规定使税收征管更加人性化,以往年度漏报、未报的投资损失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追溯,补报投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