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0:26:5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经济分析,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 劳动合同 经济分析的原则 不完全劳动合同 附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一种实现劳动关系运行协调化的制度规范。对劳动合同进行经济分析与普通合同的经济分析是密切相关的。合同法的经济意义在于节省交易成本和分配市场风险。合同法通过提供各种交易规范和标准术语,以便当事人在合同过程中有法可依,从而减少他们为达成交易规范和反复推敲合同条款所需的成本,降低在市场变化条件下的交易风险,来达到上述目的。劳动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契约规范,在实现上述合同一般经济功能中,同样也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劳动合同经济分析的原则
对劳动合同进行经济分析必须解决分析的原则问题。劳动合同经济分析应该具有自身独特的分析原则,或者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某几项原则应该在劳动合同的经济分析中加以重点强调。
1.效率节制原则。对劳动合同进行经济分析,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劳动合同如何体现其效益目标?传统劳动法学认为,劳动法(包括劳动合同)是保护劳动者弱势群体的带有身份性质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在劳动合同问题上,是否也必然遵循效率法理呢?法律的经济理论不应与普通法的效率理论混同起来,劳动合同并不是纯粹追求企业生产效率的法律,而是被赋有了特殊“效率”使命,但是也不能排斥劳动合同内含的生产效率上的意义。如何处理两者关系,是重点要考虑的问题。在对劳动合同进行经济分析研究中,应该对效率性采取节制的态度,并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经济分析的特殊原则之一。劳动合同法是社会法,法律保护的重心应该是社会利益,而不应该简单强调某一方面利益,社会利益与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一方的利益是有差异的。由《劳动合同法》第1条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以保护劳动者为形式,而以追求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实质。因此,避免效率极端化是完全有必要的,这就需要法律在促进生产效率与提供保护的效率之间形成某种互补,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法律的效率。
2.收入分配成本最小化原则。对法律的效率性采取节制的态度需要在经济学意义上寻找某种支撑。劳动合同经济分析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效率与平等问题。效率指的是在一种状态下总收入和总成本之间的关系,而平等指的是个人之间的分配状况。效率和平等之间的往往存在着冲突。一方面,如果收入分配不存在成本,那么收入分配就可以任意进行而不与效率相冲突。但真实世界中分配成本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如何解决冲突最终取决于两者的相对重要性,这取决于经济学实证与规范之间的互动。而另一方面,法律应通过权利界定和程序规定使收入分配的成本最小化,它需要分析不同的法律规则对资源投入的效应。这可以看作劳动合同经济分析的另一指导原则。
二、不完全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经济分析的起点
1.不完全劳动合同的概念。对劳动合同的经济分析应该从考察不完全劳动合同开始。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首先提出了完备合同理论,该理论包含有三个关于个人理性的假设条件,即稳定的偏好,受约束的选择和最大化;同时该理论还含有四个关于合同环境的假设条件:没有不利的第三方效应,充分的信息,众多可选择的合同伙伴和受约人订立完备的合同。在合同订立时,双方都赞成合同的所有条款都得到严格履行,而不愿有选择地履行合同。这种完备合同事实上是一种理想状态。然而正如完全竞争条件只是一种理想状况一样,在现实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存在,合同更多存在的是不完备合同。不完全合同理论是由格罗斯曼和哈特在《政治经济学杂志》上发表的《所有权的成本和收益:纵向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的理论》一文中首先提出,该理论在90年代达到高峰。不完全合同理论被认为是产权经济学最早的一个正式理论,它用双边道德风险来分析产权的意义。在委托――理论中有道德风险,两个人彼此看不到对方的努力,可能的状况太多,没办法写出一个相机合同。不完全合同不是说结果好的时候付多少,结果差的时候付多少,它只是规定所有权结构。在某些特殊的合同中,这种不完备安排恰恰是规避交易成本过高的产物,从而使得此类特殊合同成为某些低效率合同的替代。
2.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不完全性的规制。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力交易谈判过程的一种法律复述,在这一过程中,明确规定和隐含了相关权利的法律安排和设置。
(1)法律并不是对合同不完全性一概否定和救济,而是有所选择。基于市场成本和法律成本的考量,赋予不完全合同合法地位是一种具有效率性的制度安排,这样就构成了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它集中体现在对用人单位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明示或默示性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中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也规定了企业有奖励和惩处职工的权利。法律从不同角度规定了企业的经营自和劳动者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就是这一意义上对不完全性的肯定。
(2)劳动合同是一种权宜选择,是制度向交易成本妥协的产物。劳动合同与身俱来的不完全性使得企业很容易利用契约另一方当事人的弱点,如履行相继性而实施机会主义。在合同履行中,退出威胁是劳动者有限的谈判手段之一。它的功能也因为剩余控制权的预先设定、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厂商对生产资料的垄断乃至行业垄断而变得微不足道,致使劳动力滥用成为一种常态,这无疑是反效率的。另外,劳动合同的不完备性可能带来的另一个缺点是:剩余索取权安排带来了价格偏离即分配上的不均衡,对交易成本节约的考虑往往模糊了劳动合同的分配效应。劳动合同的不完备是节约交易成本的产物,对该种合同的合法性保护固然是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任务,但此种保护安排并不一定就表示其分配效应上的正当性,效率与公正并不是一以贯之的吻合,现实中他们有时是一致的,有时却并不一致。合同不完备下的负效应应通过劳动合同法加以校正,法律通过对合同完备性的选择性恢复而达到有效率履行的目的,它通过劳动法各项保护性规定加以具体体现。
三、附合性――劳动合同的外在形式
附合合同是指合同内容由当事人一方确定,他方当事人只能表示完全同意或不同意,亦即只能加入或不加入的合同。劳动合同附合性常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缔约附合化,劳动条件附合化,工作规则附合化。
1.劳动合同附合性的效应。对标准格式劳动合同有两种相反的意见。一方面,劳动合同附合化客观上有一定的内在合理性,格式合同的效率性是可以观察到的,它降低了交易成本。制度的产生基于节约交易费用的目的。劳动合同的附合化可降低劳动力交易费用,减少订约和履约成本,有益于增进效率。在高度专业分工的条件下,劳动者欲获得某一专业熟练技术需花费很大代价,而在获得该技术后又很难舍弃此行业另投他行,即劳动力的资产专用性较高。在此种专用性愈高的行业,劳动者愈希望和雇主建立长期的合约关系,以避免失业和另谋职业须增加的交易成本,附合合约尽管使雇主获得更多利益而有损雇工利益,但也可因此维持较长的合约关系,所以接受附合合约也是劳动者基于理性的选择。
可是从另一方面看,附合合同是否就不存在缺陷呢?附合合同被说成是通过人为限制另一方选择来提高其成本的方法,从行业串通的意义上来说,标准格式的无效率是由于任何垄断都是无效率的缘故。在某些特定的领域,定式合同“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订约方式对于弱势群体来说,缩小了选择空间,整体上加大了退出成本,在买方市场情况下,其负面效应更为明显。由于机会主义行为动机的存在,雇主可能借附合合同而在雇工身上攫取利润,导致对劳动者利益的过度侵害。此时劳动者可能的抵抗方式便是偷懒,消极怠工或退出合约,三者同样会增加雇主的监督成本和另招雇工的费用,显然是有损经济效率的。
2.劳动合同附合性的法律救济。虽然根据标准格式签定合同的事实没有也不应该推断出附合劳动合同是或可能是显失公平的。法律对附合化的缺陷有其他的补助方式吗?经济分析法学提出了两种救济方法:一种是自由主义观点,主张通过市场竞争来解决;另一种是政府管制,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对格式劳动合同进行规制。如管制格式合同的立法,对不合理的格式合同明令禁止,或经法律规定为无效或赋予法院修改格式合同的权利。在附合性劳动合同问题上,除了上述方法外,借助外部的、间接的方式如通过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向富人征税对职业培训进行补贴等分散和减低劳动者退出成本,赋予劳动者新的权利而拓宽劳动者选择权范围;通过直接的方式,国家立法直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干预,如劳动基准立法对劳动者的基本利益进行法律限定,具有较强的效率,是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手段。
劳动行政和监察机关对劳动合同进行合法性备案和审核是实践中预防格式性劳动合同不公平的手段之一。通过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就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协商,从实际出发,范围自治,不涉及公开商业秘密,无妨碍“营业自由”,也无行政管制费用,双方协商一致,缔约费用较小。
参考文献:
[1]季卫东:“迫求效益的法理”,〔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代译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3]张五常:企业的合约性质.经济解释――张五常经济论文选.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4]高德步:产权与增长:论法律制度的效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李万甫
本论文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适当借鉴并吸收西方商品课税研究的科学成果,对商品课税的效应及其制度建设进行了全新的、系统的、综合的分析。
第一章:绪论。主要阐述商品课税的历史地位及其随经济发展对其的依赖程度;前人在对商品课税研究中所取得的丰硕成果,是进一步对商品课税进行分析的基础,而如何继承前人的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选择科学的分析研究角度,建立起系统分析商品课税的理论框架,这是商品课税研究的基础性而又具有实质性的工作。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发展史上,商品课税与所得课税交替发展,在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及发展的很长一段时问,商品课税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二战以后,所得课税备受青睐,大有独领之势,实际上增值税已悄悄在部分国家广泛推广开来。“滞胀”的出现及80年代初的税改,使得以增值税为代表的商品课税获得了进一步发展,并逐步形成了与所得税“并驾齐驱”之势。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商品课税一直占据主导地位,所得课税已并不构成发展中国家税制发展的必然取向。中国第二步利改税,奠定了我国税收体系及结构的基本框架,确立了商品课税在税制结构模式中的主体税地位,并一直统领着我国税制发展的主流。
商品课税制度的发展,为其理论分析提供了广阔的天地。然而商品课税理论研究的薄弱或片面,却是一种客观现实。在西方对商品课税的分析和研究,只局限于转嫁和超额负担两个方面,虽然在这两个方面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但由于缺乏科学的经济理论作基础,往往也只是对商品课税运行的某一断面的分析。相对而言,从某种意义上说,西方税收的经济分析变成了所得税的经济分析,税收理论变成了所得税理论,研究商品课税好象已成为不合时尚之举。近期商品课税的普遍推行,理论分析上仍继承已有的观点,更多的是从税制建设上去做文章,形成了理论落后于实践,并难以解释实践中的一些问题的窘迫境地。中国商品课税的研究,从总体上看也缺乏一定的经济理论基础,或在运用的过程中没能始终如一,而且更多的还只是停留在对其某些现象的判定上,更多侧重的是政策分析,理性分析较为薄弱。这种缺乏一定规范分析框架作为基础的实证研究,其结论难以具有科学性。况且有人盲目引进西方的商品课税研究的某些既成理论,不加分析地照搬过来,去解释我国商品课税的伟大实践活动,其结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选择合适的分析角度,是解决问题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本文选择以商品课税最具本质特点即与价格的内在联系为出发点,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价格理论为核心,适当借鉴并吸收西方价格理论研究的科学成分,构建商品课税经济分析的理论框架。以价格为研究起点,才能把握商品课税运行的全貌,使得与商品课税相联系的诸多问题有一个科学的结论,也才能使对商品课税的经济分析建筑在坚实的基础上。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的经济实践仍然是以的科学理论为指导,离开了这一点,就不可能对包括商品课税在内的经济现象的具体运动态势、发展状况及其效果有科学的解释。
第二章:商品课税与价格。在这一章当中,试图建立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商品课税与价格的内在关系体系,把握商品课税在价格形成中的地位,明确商品课税价值补偿实体的内在根源——社会公共需要,阐明税收与价格两对不同范畴在实现其职能方面的内在联系,澄清商品课税研究中的诸多模糊认识,从根本上确立商品课税分析的逻辑前提,构成了商品课税分析的理论基础。实际上,商品课税的一系列理论与实践问题,都与价格有关,离开了这一点,对商品课税的任何研究都是盲目的,也不可能得出科学的结论。价格作为价值的表现形式,也是商品课税的根源所在,价格的任何调整和变化,都会对商品税负的运动及课税行为效应产生影响。
通过中西方价格理论的发展与比较分析,我们进一步明确了的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价格理论仍然是科学的。西方国家由于缺乏科学的价格理论,认为商品课税只是国家意志或行为对市场机制运行的强加;是一种外在力量对市场交易行为的干扰,课税有如给市场价格机制的运行打进了一个“楔子”,使交易双方接受的价格发生偏离,这样,价格信号失灵,课税是其根源之一。马克思的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价格理论,使商品课税与价格的关系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上,为商品课税的分析打下了稳定的基石。税收作为价格的构成要素,也直接受到市场供求机制的影响和制约,税负的运动轨迹伴随着价格的供求制约机制而发生变化,同时课税行为也会配合价格反过来调节供求关系。
如何看待国家课税的价值源泉,其补偿形式如何,涉及到税收与价值、价格的关系问题,同时也是税收理论与实践中的最基本问题。税收作为社会公共需要的最佳补偿形式,是内在于社会生产的客观产物,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形式也从一般的经济分配形式中独立出来,但并不违背税收的价值实体是剩余产品这一主题。因为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社会公共需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是维持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历史上税收的产生虽然与国家的存在有直接联系,但根源在于国家形成本身也履行了社会公共需要的社会职能,社会公共需要的产生内在于剩余产品的出现。从社会公共需要与社会再生产的关系来看,税收作为企业的成本,特别是商品税作为非直接化的成本,在市场交易中要体现课税的这一特点,企业生产只核算其自身的生产投入,是不全面的,还没有真实反映出企业生产的全部要素投入。况且社会公共需要的很大一部分是属于维持费用,将其计入成本,作合理的扣除,才能体现出新创造出的剩余产品价值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从而比较明确地说明了亏损企业也要纳税的根源。
税收是社会公共需要的结果,而价格是经济活动中交换关系的产物,两对经济范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还原税收在价格形成机制中的本来面目,便于揭示价格运动与税收运动的不同特点及功能,寻求其最佳结合点。物质利益是协调二者的基点,价格决定着买卖双方利益的实现程度和大小,课税行为本身也是利益分配格局的调整过程,只不过课税涉及的是征纳双方或纳税人之间利益格局的变化,反映国家、企业和个人在社会产品价值中所占份额。商品税功能的发挥在许多场合下都与价格的运动分不开,而价格的再分配效应又受制于国家课税的政策导向和意图,从而在对经济主体利益调节过程中,互相协作、配合。此外,关于“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分歧及其由此产生的模糊认识,通过上述的理论分析,基本上会得到清晰的答案。
第三章:商品课税的转嫁与转嫁机理。税收转嫁问题是税、价关系问题的动态反映,理论上的分歧多来源于对价格理论认识上的差异。税收转嫁强调提税负在国民经济流程中的各个环节的运行过程和动态变化,以及税负的分布状况对整个经济运行机制的影响。这样,税负能否转嫁以及如何转嫁,转嫁程度的大小,转嫁的运行机理,最终归向,及其如何来衡量,就成为本章的研究重点。
税负的转移过程贯穿于整个商品流转和社会经济运行的全过程,单纯地判定某一税能转嫁还是不能转嫁,都不确切的,有时理论上可以转嫁,而在具体情况下不能转嫁或较难转嫁;有时理论上不易转嫁,而实际上则实现了转嫁。“税收转嫁是经济学中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在科学界定税收转嫁内涵的基础上,确定税收转嫁的衡量标准,即以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和社会产品扣除原理,特别是特定的社会产品分配模式为基础,以价格与价值的背离程度为依据,建立马克思的均衡价值理论模型,具体分析价格运动的不同形态下的税收转嫁。
研究税收转嫁的运行机理,必须坚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从价格与价值的关系入手,把税负转移过程纳入到国民经济流程之中去分析和研究,这样才能对税收转嫁的运行机制有全面的了解,把握其实质。西方的局部均衡与一般均衡的分析,由于缺乏其科学的价格理论,难以获得令人信服的结论,但其计量分析方法的运用,却为我们进一步的分析提供了良好的思路。与价格变动直接相关的影响因素,也构成了税收转嫁机理的研究重点。供求机制、市场结构及其经济利益主体地位等,都使税收转嫁机理呈现出不同的特色。
第四章:商品课税的公平分析。本章只限于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公平问题。商品课税的公平分析立足于:以市场经济为分析前提,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社会再生产理论为依据,吸收借鉴西方经济理论的合理的公平观,构建商品课税公平分析的理论框架,并从价格机制运行的过程入手,研究课税公平机理,进一步揭示出价格与税收的关系,及课税公平的规范与不规范的统一。这里面实际上内含着这样的分析角度,即以分配为突破口,因为分配是政府参与市场机制运转的逻辑起点,政府功能实现的大小,不仅取决于通过分配手段占有的资源数量,而且还取决于利用一定形式参与分配的公平程度。此外对公平的寻求只是一个程度问题,具有相对性特点,而且只有将效率联系起来的公平分析才具实际意义。
商品课税公平课税机制的作用领域是指经济公平,并以促进或不妨碍经济公平的实现为目标。政府通过商品课税,为经济的平等竞争创造良好的外在环境,解决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不公平状况,防止这种不公正的竞争所带来的负效应。经济公平所要求的机会均等原则,是实现按劳分配为基础的自然公平的一种手段或途径,体现了商品经济发展的一般要求——公平竞争。
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一直是课税公平机制的重要内容,而商品课税的公平机制在这二者的实现机制上具有特殊性,而有别于一般的课税公平要求。传统的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的分析主要是集中于所得课税上。结合价格机制的运行及企业面临的价格约束,以及价格运行中的某些缺陷,使商品课税的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具有其独特的意义。
商品课税公平机制的选择,关键在于“纳税能力”的衡量。体现“纳税能力”的标准,主要包括有受益原则与支付能力原则。这二项原则在商品课税税基选择上的运用,是测定“纳税能力”大小的客观依据。受益原则是指根据受益状况来承担政府费用的“合理分额”。将受益作为设计商品课税公平机制的指导思想,具体涉及到受益的范围、标准的衡量及其相关性,从而体现为依支出结构的不同而相机抉择,其内在的局限性即课税难以完全与支出挂钩,说明以此作为商品课税的税种选择的公平依据,可行性极小;支付能力原则被认为是最能体现“纳税能力”的,因而往往受公平课税机制的确立所青睐。这里面主要涉及的是以收入作税基,抑或以消费为税基的选择上,本文并不否认收入为税基的课征体现出的某些优点,而着力说明以消费为税基也同样具有其独有的特点,而其重要之点又表现在对储蓄的课税导向上。实际上,还没有哪一种原则或方法在实际运用中居独占地位,也没有哪一种方法能实用课税行为的全部职能。只有在商品课税公平机制选择时,有限度的有机结合,使所形成的公平课税结构能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并根据实际有选择的调整。
商品课税的累退性,一直困扰着商品课税理论与实践的发展。累退性相对于所得税的累进性而言,表现为一种不公平,传统理论分析的假定前提是商品课税的完全转嫁。通过第三章的分析,不尽如此,即或是完全税负前转,但通过实证的分析所得出的结论,并非尽然,有关实证分析资料表明,低收入者的消费主要是花在低税或无税的生活必需品上,而高收入者的消费支出在高税奢侈品上,累退性亦部分被抵消。因而,商品课税的累退性是存在的,但并非商品课税所独有的,更不象人们通常描述的那样不公平。
第五章:商品课税的效率分析。效率通常用资源配置的优化程度来表述,商品课税的效率问题实质上就是商品课税与资源配置的相关关系问题。市场机制无法实现“帕氏最优”,市场失灵本身就说明了课税行为存在的客观必要性,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课税能弥补市场运行的某些缺陷。因而商品课税行为主要限定于弥补价格机制的缺陷,也即成为其效率分析的逻辑起点。“次优原则”理论的提出,为商品课税效率分析走出最优原则与市场失效两难选择的境地,提供了强大的理论基础。
税收的中性与非中性是当前税收理论界争论的焦点,实质上也就是商品课税效率原则的贯彻。本文的结论是:绝对的税收中性或绝对的税收非中性都是不存在的。相对的税收中性或相对的税收非中性的有机结合,才能为商品课税效率分析提供广阔的空间,同时也便于给税制的设计及其运行创造宽松的环境。明确税收中性与税收非中性的内在涵义,便于理顺经济分析的脉络,取得共识。税收中性偏重于微观效率的考察,课税不应引起“超额负担”;税收非中性侧重强调对宏观效率的考察,课税应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角度看待资源配置。倡导相对的税收中性与税收非中性,从微观角度着,是如何使课税产生的效率代价为最低,因为不产生“超额负担”的课税行为,几乎是不存在的,即使是实行统一税率,也不尽然;从宏观角度看,一方面要视政府配置与企业经济部门配置的效率对比,另一方面就是要看,市场失败所造成的效率代价与课税后用于弥补市场缺陷所形成的社会收益之间,以及课税本身所造成的效率代价等的对比关系。而且企业部门的“成本——效益”分析法,对于课税的宏观效率分析具有启发性,而在许多方面无法直接应用。可以说课税宏观效率评价体系还是一个有待完善的课题。
外部效应是市场失败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纠正外部影响,是课税行为的必然和可行的政策选择,也是提高课税宏观效率的一个重要方面。而课税行为在纠正外部影响方面的某些局限,使得以“科斯定理”即界定所有权为基础的政策取向愈来愈受到重视。在这一点上,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解决问题的思路。
第六章:经济发展中的商品课税。在这一章当中,主要立足于从宏观经济运行的角度去分析和研究商品课税。即从政府规模、通货膨胀、财政分级体制以及开放经济等一系列问题人手,把商品课税行为纳入到相关经济变量中去分析和把握。
如何评价商品的课税及其对政府规模的扩张效应,涉及到一系列的政治、经济及课税行为导向的诸多问题。本文采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政府规模扩张是一种发展趋势,政府规模合理与否,取决于其行为的合理性,商品课税的收入稳定功能是对政府规模扩张提供了财源上的保证,同时也证明了商品课税主体地位的确立是一种必然。而经验资料的分析结果表明,增值税并没有一定与政府支出规模同步增长。
由于商品课税与价格的内在联系,很容易使人们将其与通货膨胀联在一起。的确,商品课税及其结构调整,一度会给物价水平带来压力,但在市场供求不变或变化不大的情况下,不会引起持续的、全面性的物价上涨。特别是在货币供应量一定情况下,更是如此。各国在增值税推行之初对物价的影响效应,充分说明了非完全相关性。中国税制改革之初,一度伴随着高通货膨胀,虽然理论上将二者的相关性予以排除,但中国市场机制运行的内在状况及税改本身的某些原因,对一度的物价上涨产生了引致效应,但随后时期物价平稳下来,说明并没有导致持续的价格上涨。
分级财政体现下的商品课税及其效应,取决于商品税在各国税制结构中的地位及其税种的特点,以及集权与分权的理论基础。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基本上列入中央税,消费税在各国开征的目的存在差异,从而体现在分级财政体制中的地位不尽相同。中国“财政包干制”下,商品课税助长了“诸侯经济”和地方保护主义;分税制作为一种现代的、规范化的体制模式,中国在实施之初,较好地贯彻了改革的初衷,增强中央财政的调控能力,但只在增量上做文章,而对存量的合理性与否不做相应处理,也必然会使商品课税的效应难以在新体制模式运行中充分发挥出来。
贸易活动走向世界,是国际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按照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理论,加强国际经贸往来是非常必要的,商品课税作为国际市场价格的组成部分,其作用效应取决于产地原则与消费地原则的运用。按照国际上的惯例,商品课税奉行产地原则,作为国际协调的准则,出口退税是贯彻产地原则的良好的政策选择,从而使国际贸易产品价格不致于受到商品课税的干扰而产生更大差别,以保证差异只来自于生产效率的高低上。
第七章:增值税。增值税是现代商品课税的主要形式,自五十年代在法国实行之后,逐渐蔓延,目前世界上已有近百个国家实行了增值税,有人称之为“税收发展史上的一大奇迹”。增值税作为对单环节销售税和按全值征收的多环节销售税的替代,在发展中体现出这一税种本身独特的功能。从组织收入功能而言,具有普遍性、及时性、合理性、稳定性及弹性特点,而且其自动交叉审计功能,能够防止税收收入的流失,便于征管;就课说效率而言,消除了重复征税,且不会影响厂商既定的生产和销售方式,避免了课税对生产决策的扭曲效应。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同一税率的增值税并不会改变厂商的有效性生产要素的构成格局,具有相对中性的特征;就课税公平而言,以社会新创造的产品价值为课征对象,最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是贯彻经济公平中横向公平的主要手段。而增值税具体实施中的零税率和免税,或对某些产品的低税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为累进的特征。此外,对国际间商品贸易活动具有积极影响,使商品以不含税价进入国际市场,避免退税不足或退税过多所引发的国际贸易的扭曲。
增值税实施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优化选择,即规范化目标是:消费型、多环节和目的性,这就是通常所说的EEC模式,构成了增值税未来发展的目标模式。中国1994年的增值税改革,向这一目标迈出了很大一步,但在一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中国目前的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的转换,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有效地借鉴国外的经验,对顺利实现转轨具有重要意义。从对即期财政收入的影响来看,可供选择的途径有:提高其他课税税种的税负;提高增值税的税率;折旧的分期折旧或开征投资税。相比较而言,后一种方法更为可行,主要是这种渐进式的转换,可避免突击改革产生的过强震动,影响经济稳定。课税范围的选择涉及到课税环节的两端,农业及其农产品的采购环节,视各国农业发展的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别。中国农业发展的现状,还是不适宜过早将其纳入增值税的课征范围,否则,不顾实际情况的强制实行,必然会破坏增值税的内在功能。劳务的处理也是课税范围选择中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主张在目前中国的条件下还是选择对劳务征收营业税或劳务税为宜。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问题,要从加强对小企业的征管、健全会计制度等方面入手,避免不必要的逆向效应的产生,从而为平衡税负创造良好的条件。无论出于何种目的,推行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即零税率和免税,都是必不可少的。但在这一方面却难以形成较为规范的国际税收惯例,特别是在适用范围上。从增值税的内在功能及其国际实践的发展结果表明,免税范围应限定在最终消费环节或最终消费品,或某些难以征收的商品和劳务,零税率最好仅适用于出口商品。
第八章:消费税。消费税的历史甚为久远。几经税制变迁,但其地位仍十分重要。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同的国家,对消费税的依赖程度也存在较大差别。由于消费税在大多数国家都是中央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且具有特定的调节功能,如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等,以及便于税收征管等,特别对一些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潜力是很大的。消费税作为商品课税的一种重要形式,其政策取向包含有:(l)“价格缺陷”的弥补。“价格缺陷”既包括有客观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机制缺陷”,也包括有国家经济体制特别是价格体制运行中的“体制缺陷”,从而成为消费税政策选择的基点;(2)引导消费行为。消费税引导消费行为,主要立足于以价格为信号,对消费者行为的调节,促进消费者消费结构的合理化。由于其具有政策性强、灵活性大、调节弹性大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盲目消费、盲从消费的现象使消费行为符合经济发展的现实及一般规律;(3)充分体现课税的宏观效率。单纯从消费税本身来看,作为选择性税收会导致较大的课税效率损失,而从宏观角度看,恰恰体现了课税的宏观效率即这一方面所受的损失,同时成为另一方面的运行目标,消费税的政策选择更侧重于课税的宏观方面;(4)公平方面的思考。从总体上说,消费税的政策选择更利于增进商品课税的累进性,但对烟、酒等物品的课税,低收入防层的消费就不一定会低于高收入阶层。因而消费税的公平课税效应,取决于不同课税范围下的累进与累退的程度及其大小;(5)财政收入取向。按照消费税的内在特性,过份依赖其组织收人,是不足取的,也偏离了消费税这一税种设计的初衷。而受政府预算规模及赤字状况的约束,政策导向上的收入职能实现上的偏好,是很危险的。
消费税的课税范围,各国宽窄不一。有的受历史因素的影响,有的受纳税ꗬÁ‹Љ勰¿ကЀᤞ
关键词:限产;压库;分析;途径
限产压库最先是由煤炭系统因产品销售困难而提出的限制生产量和压缩库存量的一项调整措施。之后,其他企业也因此而采取了这项措施。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限产压库的提法和做法值得商榷。为了切实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并增加利税,应进行深入的经济分析。现谈几点浅见,共同商讨。
一、有关限产问题的分析
限产是限制产品生产量的意思。在什么情况下限产,应该有个数量界限,现作一些研究。
实际生产的产品数量=实现的销售数量(1)
式(1)是产销平衡的理想情况。
实际生产的产品数量
式(2)说明产小于销,企业应积极配置资源,扩大生产能力,增加产量,适应市场的需要。
实际生产的产品数量>实现的销售数量 (3)
式(3)说明产大于销,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有生产能力,产品已生产出来,但销不出去,积压在库里,所以叫限产;二是企业有生产能力,产品找不到客户或者只能找到少量客户,即没有订单或订单不多,就是人们常说的“吃不饱”。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因供小于求,是短缺经济,是卖方市场,以生产者为导向,所以企业产什么就销什么,所以那时是生产决定销售。
现在是市场经济,是买方市场,以消费者为导向,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均由市场决定。所以,限产的提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不妥的,应改为市场上需要什么就生产什么,能销多少就产多少。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限产的提法是消极的,应积极地进行市场调查,研究消费者的需要,不断调整资源配置,改进技术,争取市场份额,扩大产品销量。
产品销售额是一个很重要的经济指标,它的大小关系到企业的成败兴衰,其重要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促进产品销售可以加快资金周转,实现产品价值。产品销售在企业资金的循环周转过程中,是一个重要阶段。如果产出的商品卖不出去,其价值就得不到实现,也就不能补偿企业预付的资金。第二,销售额是反映企业经营规模大小的重要指标,又是计算企业经营成果(盈亏)的一个主要指标。美国《财富》杂志500强排行榜的第一个指标就是“销售收入”。第三,销售量的大小决定利润的多少。用公式说明为利润=销售量*(单价-单位变动成本)-固定成本总额。从公式看,产品单价由市场竞争决定,单位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总额在一定的生产能力范围内固定不变。可见,单价、单位变动成本、固定成本总额基本属于常数性质,而变量只有销售量。所以,利润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产品销售量的大小。第四,根据产品销售量和边际利润,进行经营决策。上列计算利润的公式中的“单价-单位变动成本”等于“边际利润”。单价-单位变动成本=正值,说明有边际利润;单价-单位变动成本=零值,说明无边际利润;单价-单位变动成本=负值,说明有边际亏损。
当然,(3)式不可取。(1)式可取,因为有边际利润,可以弥补部分或全部固定成本。若为(2)式是否可以选择呢?这要具体的分析。
假设有一客户A来本企业协商订购甲产品1万件。本企业测得的甲产品的单位变动成本是200元(包括原材料、生产工人工资等),而客户A再三表明能给单价也是200万,多一分钱也不行。这就是说,单价等于单位变动成本,没有边际利润。但是,考虑到企业能够找到订货的商机不易,而且单位变动成本中尚包括生产工人工资,如能接受这项订货,可以保证一部分生产工人不下岗,对社会、企业、职工(家庭和个人)都有好处。所以,在特殊情况下,应接受这项订货。
销售量增加,可以降低营业杠杆系数,增加利润。计算营业杠杆系数的公式为:
营业杠杆系数=(销售量*单位边际利润)/(销货量*单位边际利润―固定成本总额)
设某企业生产乙产品的固定成本是60000元,单位变动成本8元,单位售价20元,分别计算15000件、10000件、5000件的营业杠杆系数。
营业杠杆系数=15000*(20-8)/[15000*(20-8)-60000]=1.5
营业杠杆系数=10000*(20-8)/[10000*(20-8)-60000]=2
营业杠杆系数=5000*(20-8)/[5000*(20-8)-60000]=0
可见,销售量减少,营业杠杆系数上升;销售量增加,营业杠杆系数下降。当销售量为盈亏分界点时,营业杠杆系数趋于无穷大。所以说,增加销售量可以增加利润。
扩大销售量不仅可以为国家增加增值税,而且会增加企业所得税。
产品销售量的增加就意味着销售额的增加,而销售额的增加就能增大“销项税额”,从而向国家多交增值税。同时,销售额的增加,在其他项目不变的情况下,就能增加“利润总额”,由此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也相应增加。
二、有关压库问题的分析
压库是压缩库存产品量的意思。产品存放在仓库里,多为积压,应该有个数量界限,现作一些分析。
(一)根据定额计算
1. 产品实际库存量=0,这是理想的库存量,实际上达不到。因为每个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总要经过一个过程才能销售出去,所以不可能没有库存量。
2. 实际库存量=定额库存量,这是合理的库存量。定额库存量=(验收日数+整理日数+等待运输工具日数+… …)×每日平均产量。每日平均产量=全年生产量/日历日数(360天)。
3. 实际库存量>定额库存量,其差量(实际库存量―定额库存量)是积压。
4. 实际库存量
(二)根据保本期计算
产品存放在仓库里,还要继续发生储存成本。储存成本是指产品从完工交库到售出之前,这一段时间内发生的费用,其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 银行利息,即根据库存产品占用的资金而计算的利息。
2. 保管费用,包括成品库保管人员的工资、材料及工具费、电费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和修理费等。
3. 产品损耗,有些产品(如煤炭、砂子、石灰等)受风吹、雨淋等的自然损耗。
储存成本是随着产品储存时间的延长而递增的。这些不断增加的费用,如果企业用销售利润还不足以抵偿储存成本时,就会造成亏损。因此,尚需计算产品储存时间上的保本期,其计算公式是
保本期(天)=-销售利润/每天储存成本
保本期就是产品在储存阶段能够保本不亏的时间界限。超过保本期的产品应视为不合理的储存,属于积压的范畴。
以上两种衡量产品积压的标准,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产品结存在仓库里,多积压一天,就增加一天的储存成本,相应就要减少利润,少交企业所得税。如果超过保本点就变为亏损,那就更没有企业所得税,从而减少财政收入。
产品的积压不仅要增加储存成本,减少利润,少交税金,而且要多占资金,甚至会发生无形损耗。多占资金,会影响企业资金的正常循环和周转,加剧资金紧缺。并且,由于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科技的进步,使储存的产品价值相对降低,遭受无形损耗。所以,应增强预见性和主动性,尽快把产品销售出去,减少储存时间。
参考文献:
[1]李敏.管理会计[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一、 诱捕侦查的概念
所谓诱捕侦查(encouragement),指的是国家侦查机关针对那些已有犯罪意图的人,为获得对其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而诱使他实施犯罪行为,当他真的被诱使而实施犯罪时,立即被抓获并将受到刑事制裁。如侦查员化装成吸毒者,引诱毒贩与之交易,趁机将其抓获并提起刑事指控。诱捕侦查是侦查机关广泛采用的秘密侦查措施的一种。诱捕侦查的特点在于:不经当事人知晓而诱使其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趁机将其抓获并提起刑事指控,因而是典型的秘密侦查措施。
而所谓警察圈套(entrapment),也叫侦查陷井,指的是在采取诱捕侦查行动时,侦查员实施了主动行为或曰积极行为,诱使本无犯罪意图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警察圈套被视为一种违法侦查行为,在美国刑法中,警察圈套可成为被告人的合法辩护理由之一。可见,诱捕侦查与警察圈套实为合法侦查行为与违法侦查行为之别,且诱捕侦查随时有可能转变为警察圈套,一旦诱捕侦查员的行为越过法定限度,即由被动行为转变为主动行为,诱使本无犯罪意图的人实施了犯罪,那么诱捕侦查就会变质为警察圈套,合法就会转变为非法。
二、诱捕侦查的成本收益分析
诱捕侦查作为一种秘侦措施存在由来已久,早在古代社会,基于打击犯罪的需要,人们就开始在侦查实践中采用诱捕侦查。但是进入现代社会后,诱捕侦查的合法性却面临着质疑,这种质疑不是基于诱捕侦查在打击犯罪方面是否有效,而是对其道德合法性的质疑,根据现代人权保障观念,人们认为这是一种带有诱人犯罪性质的不当侦查措施,是国家在制造犯罪,因而对其抱有高度的和怀疑警惕,“一方面国家本来应该防止犯罪却又促使他人实施犯罪;另一方面给不知情的第三者设下了圈套。这种侦查方法的危险是,可能使人们对侦查方法的公正性失去了信赖,可能侵害国民的隐私权和人格权。”[1]在这里,我们不想陷入关于诱捕侦查的道德合法性的纠缠之中,自近代法治国家建立以来,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就是众说纷纭而无毫无结论的理论难题。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法律真的如许多人(尤其是自然法学派)所说的,是以道德为基础的吗?经济分析法学派对此做出了否定的回答,根据他们的观点,“效益”——以价值得以极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或者说财富极大化,才是法的宗旨。正如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纳所指出的,在侵权法、合同法、财产法等法律领域,法官发展的几乎每一项原则都可以用来表明是为了更有效益地分配资源这一集体目标服务的;在相当多的案件中,法官明确地把他们的判决建立在政策之上,而效益考虑正是政策的一个根据。[2]因此,许多法律制度的设立并非基于道德,而是由于效益,这也是我们分析诱捕侦查的基本出发点。尽管对于诱捕侦查的道德合法性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但是各国刑事侦查机构仍然在侦查实践中普遍采用,这主要就是由于诱捕侦查本身一种非常有效(益)的侦查措施。
“效益”在经济学上是指一个生产过程以最少的投入总成本生产出既定的水平的产出,或者一个生产过程可使既定的投入组合可得到的产出水平达到最大。[3]因此,效益实际上指的是最优地使用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借用这一概念,侦查程序的效益就是指:从侦查程序的成本与收益的比例关系出发,投人最少的侦查总成本,获得最大的侦查收益。它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侦查程序的总成本投人最小化,也即是说,在能够取得立法者主观上追求的设立侦查程序的目标得以实现所需的、各种可供选择的、不同量的侦查程序的投人中选择最低量的侦查成本投入。第二,这一选择不能妨碍立法者在进行侦查程序立法时主观上追求的目标在客观上的实现,也即是说,节省成本投入不能妨碍侦查程序功能的发挥。节省侦查程序的成本投入固然是提高效益所必需的,但侦查成本的节省必须控制在不妨碍立法者所追求的设立侦查程序的主观目标在客观上实现的限度内,只能在保证侦查程序功能正常发挥这一前提下节省侦查成本。否则,节省成本就没有任何意义。各国在立法中普遍规定了诱捕这一侦查措施,正是基于投入产出之间的比值关系——效益而作出的立法选择。下面对诱捕侦查的效益机制作详细考察。
1、诱捕侦查的成本分析。侦查措施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错误成本。直接成本是指国家为实施该种侦查措施而耗费的人力、财力、物力。相对于一般侦查措施(如我国刑诉法第二章规定的讯问犯罪嫌疑人、鉴定、通缉等侦查措施),诱捕侦查的直接成本是较高的,比如在对犯罪的诱捕侦查中,侦查员化装成买主需要调动大量资金,作为卖主必须有大量“黑货”,同时,对侦查员往往还需改名换姓,建立专门联络渠道,还需调动相当人力物力对侦查员的人身加以保护。所谓错误成本,本是指因对无罪的人实施了侦查措施而导致的社会资源的无效益耗费。诱捕侦查的错误成本则是指,由于诱捕侦查员对本无犯罪意图的人实施了主动行为,诱使该人产生犯罪意图,并最终实施了犯罪行为而成立警察圈套时造成的对社会资源的无效益耗费以及无辜公民因陷入圈套而造成的机会成本的无效益使用。“从无辜的人的角度说,本没有犯罪心理,行为人在警察圈套的刺激诱使下,实施了所谓的犯罪,陷入了圈套,造成自己财富的浪费和机会成本的无效益使用。因为他本来可以从事合法、正当的职业;有效益地利用资源包括机会成本。从社会角度来说,将社会资源用于针对无辜的人,而不是针对真正的罪犯的警察圈套,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因为这种警察圈套没有抓获或预防任何真正的罪犯。同时,由于本来有限的社会资源用于这种警察圈套,相应地必然减少用于侦查、惩治和预防真正的犯罪的社会资源的份额,导致有效地及时地制裁真正犯罪的机会的丧失”。[4]可见,诱捕侦查的错误成本实则包括公共成本与私人成本两部分。前者指因诱捕侦查变质为警察圈套导致的社会资源的无效益耗费,是从国家侦查机关的角度而言的;后者指本没有犯罪心理的行为人在警察圈套的诱使下,实施了所谓的犯罪,陷入了圈套,造成了自己私人财富的无效益耗费,是从无辜的行为人的角度而言。而在其他侦查措施中,包括一般侦查措施和除诱捕侦查外的其他秘密侦查措施中,虽也有错误成本存在,但其错误成本仅包含公共成本,而不会产生私人成本,因而,诱捕侦查的错误成本就高于其他侦查措施。这样,从直接成本与错误成本之和即总成本上来看,诱捕侦查措施的总成本也是高于其他侦查措施的。
2、诱捕侦查的收益:侦查措施的收益也就是国家侦查机关通过实施该种侦查措施,而使立法者进行侦查程序立法时主观上追求的目标在客观上得以实现的程度。侦查程序的基本任务或者说目标,一是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包括案件的“五何”要素;二是搜集有关证据证实案情。那么,这两项基本任务在客观上得以实现的程度,也就是国家侦查机关实施侦查措施所获的收益。所谓收益最大化,也就是使上述两项基本任务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据此,诱捕侦查的收益就是国家侦查机关通过实施诱捕侦查措施而使侦查程序的基本任务在客观上得以实现的程度。
在一般案件中,对于侦查程序的这两项基本任务,不论是采用诱捕侦查还是采用其他侦查措施,都能同质量地完成,也即两者产生的收益是相等的,但由于诱捕侦查的总成本高于其他侦查措施,因而成本与收益一比,采用其他侦查措施反倒比诱捕侦查更有效益。但是,由于犯罪现象本身的复杂性,在某些案件中,采用其他侦查措施根本无法完成或无法全部完成上述侦查任务,也即是说,采用其他侦查措施的收益甚微,甚或为零,而采用诱捕侦查则能完成该任务。这时,尽管诱捕侦查的总成本高于其他侦查措施,它仍然是有效益的。正如前面所阐述的:节省成本只能在保证既定产出水平的前提下进行,成本的节省不能妨碍一定数量、质量的收益的产出。既然其他侦查措施不能完成侦查任务,即其不能保证既定收益的产出,那么尽管诱捕侦查的总成本低于其他侦查措施,它仍然是效益的。具体而言,在下列案件情形中,采用诱捕侦查将是有效益的:
(1)在某些传统型犯罪如、杀人、伤害、盗窃等案件中,由于系累犯、惯犯作案,其犯罪经验积累使其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侦查机关采用其他侦查措施打击犯罪往往收效甚微;(2)在一些特殊类型的犯罪中,只有采用诱捕侦查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一类是所谓“无被害人犯罪”,其中,典型的有犯罪。这类犯罪由于没有传统意义上的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不会有被害人投案,同时,由于行为双方都是犯罪人,谁也不会出面告发。这就使得这类犯罪难以发现,难以侦破,加上这类犯罪多在秘密状态下完成,案件细节只有双方知道,侦查机关即使破了案,也面临取证难的问题;另一类是有组织犯罪,该类犯罪组织严密、犯罪活动系统性强,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封闭性,尤其在实现“企业化”后,往往披有合法外衣的保护。对付这类犯罪,一般侦查措施根本无济于事,而必须综合运用诱捕侦查和电子监听等先进的调查和取证手段。
三、诱捕侦查的程序控制
正由于诱捕侦查是一种有效益的侦查措施,各国立法对诱捕侦查的合法性都是予以肯认的。有的国家在刑事诉讼法典中明确将诱捕侦查列为侦查机关可供选择的侦查措施之一,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八章有关于派遣秘密侦查员的规定,该法第110条。第二款规定:“秘密侦查员是利用为他们安排的、有一定时间性和经过了更改的身份(传奇身份)进行侦查的警察机构官员。他们允许以传奇身份参与法律关系交往。”有的国家则在有关侦查机关的行政法规中对此作出了规定,有的国家在司法判例上承认诱捕侦查的合法性,并对其适用的程序和条件作出了规定。但是,正如前面指出的,诱捕侦查只能在特定案件情形中采用才是有效益的,因而各国均对诱捕侦查措施的采用规定了严格的法定程序,以确保诱捕侦查的有效益使用。具体而言:
1、主体特定原则。即诱捕侦查的行动计划人应是侦查机关,普通公民不能成为行动计划人。至于实施诱捕行动的具体人员,则根据案情需要可以是侦查员,也可以是普通公民。但普通公民参与诱捕侦查,其人身安全应得到保障。普通公民应有协助司法的义务,若无合法、合理原因而拒不与侦查机关合作,将可能被控犯罪,如《加拿大刑法典》第118条规定:“任何人无合理原因于公务员或安全官逮捕人犯或维持治安之际,经合理通知应予协助而不为协助者,为公诉罪,处2年有期徒刑。”《法国刑法典》第R642—1条也有类似规定。因而,当侦查机关根据案情需要要求普通公民参与诱捕时,如要求普通公民充当侦查“诱饵”,以引诱罪犯实施犯罪行为时,普通公民不得拒绝,但在公民认为其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时,拒绝合作是合理的,此时该义务已与普通公民的身分不相符,若立法规定普通公民有义务不惜人身安全去协助侦查机关实施诱捕侦查,则未免直接成本太过高昂。
关于普通公民能否成为诱捕侦查的行动计划人,各国理论与实践素有争论。一种观点认为,普通公民可以成为诱捕侦查的行动计划人,可以诱捕他人,但该公民本身不得参与犯罪活动或不得给犯罪提供帮助,否则仍将被判共同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普通公民不是侦探,不是司法人员,不能诱捕他人。[5]我们认为,应当禁止普通公民诱捕他人。因为为使诱捕侦查有效益,必须将总成本控制在一定限度内,而要控制总成本必须优化直接成本与错误成本之间的比例关系。由于直接成本与错误成本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零和关系,直接成本的缩减可能会造成错误成本的大幅度上升;增加投入一定量的直接成本则可能降低错误成本。为实现诱捕侦查的效益,必须将错误成本控制在一定量之下,这就间接要求直接成本必须保持在足够投人量上。而普通公民受客观条件所限,在诱捕他人时,根本不可能保持这一直接成本投入量,因而在普通公民诱捕他人的情形中,错误成本必将大幅度上升,使得诱捕无效益可言。
2、对象特定原则。前面已指出,诱捕侦查的效益规律十分特殊,它只能在特定案件情形中适用,才会有效益。因而为了确保对诱捕侦查的有效益使用,国家运用立法手段直接规定其适用的案件情形:一是诱捕侦查一般只能适用特殊类型的犯罪。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0条n第一项规定:下列犯罪可以派遣秘密侦查员:①在麻醉药品,武器非法交易以及伪造货币、有价证券领域内;②在涉及国家安全领域内;③职业性或常业性地;④由团伙成员或者以其他方式有组织地实施了重大犯罪行为的。根据一定事实认为存在累犯危险时,也允许派遣隐蔽的侦查员侦查犯罪行为。当然,作为例外情形,在其他一般犯罪中也可以采用诱捕侦查,但法律规定必须符合两项条件:(1)案情特别重大;(2)采用其他措施将难以奏效。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这是因为诱捕侦查的成本较高,在采用其他措施能奏效时,采用诱捕侦查就是无效益的;虽采用其他措施将难以奏效,但若并非案情特别重大,也不宜采用诱捕,因为诱捕侦查的直接成本较高,而国家对侦查的司法资源投入总是有限的,对案情不重大的案件一律采取诱捕侦查,将占用过多的司法资源,相应地使其他侦查措施的司法资源投入减少,影响重大案件的侦破。在日本,理论上认为,采用诱捕侦查必须注意几个条件:一是使用这种侦查方法的必要性;二是没有其他有效的侦查方法可以替代。因此,诱捕侦查的对象仅限于严重的犯罪,而且是侦查上有困难的,受政治左右的可能性很小的犯罪,如极少数犯罪等,对于杀人、伤害等侵犯人身的犯罪,不允许使用诱捕。[6]
3、必要性原则。诱捕侦查只能在采用其他侦查手段十分困难的情形下才能采用,它应当是侦查机关的最后选择。《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8条第一项规定:“对秘密侦查员,只能在采用其他方式侦查将成效渺茫或是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才准许派遣。”这是总的原则要求,即便是在前述特殊类型犯罪中,如果用其他方式侦查能侦破案件,则须用其他侦查措施,只有运用其他侦查措施侦查将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才允许采用诱捕侦查。这是因为诱捕侦查的成本高于其他侦查措施,若采用其他措施侦查能产生相等收益,当然就该选用低成本才会更有效益。另外,基于人权保障的需要,如果采用诱捕侦查可能给第三人造成重大人身伤害的情形中禁止采用诱捕侦查。由于人身权被视为人的最高权利,对第三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将使诱捕侦查的成本大幅度提高,无效益可言。
4、审批原则。审批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采用诱捕侦查须经侦查机关本机关首脑的批准;二是须向有侦查控制权的其他权力机关报批,一般是检察院或法院。在美国,联邦调查局的特工人员在决定采用“有争议”的侦查措施时,必须事先征求检察官的意见,而诱捕侦查正是一种有争议的侦查措施。[7]在德国,秘密侦查员只有经检察院同意才准许派遣,在延误就有危险并且不能及时得到检察院的决定时,警察机关可以先派遣,然后提请检察院同意。但检察院在三日内未予同意的要停止措施。法律还特别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必须经过法院审查批准,才能派遣秘密侦察员:①针对特定的被指控人派遣;②执行任务时秘密侦查员要进入不能公共出入的住房的,还必须取得法官的同意。同时,报批和同意的决定均须以书面形式作出,这是坚持书面审批的原则。确立审批原则的目的在于缩减诱捕侦查的总成本,因为诱捕侦查的总成本是直接成本与错误成本之和,而直接成本与错误成本之间文存在着此消彼长的零和关系,增加投入一定量的直接成本将可能降低错误成本。确立审批原则虽因增加一道程序而增加了诱捕侦查的直接成本,但却能通过审批程序有效地减少了错误成本的产生率,因而从总成本上看,诱捕侦查的成本投入仍然得到缩减,效益得到提高。
错误成本就整个诱捕侦查措施而言是一项必要的成本投入,但在具体的某次诱捕侦查行动中却是可以避免产生的,因而缩减错误成本仍是可能的,除通过前述对诱捕侦查的行动计划进行审批外,加强对诱捕侦查措施的执行过程的程序控制,也是缩减错误成本所必需的。由于错误成本是由于诱捕侦查变质为警察圈套所造成,因而要避免产生错误成本,就要采取措施防止诱捕变质为警察圈套;这可以通过两条措施来实现:一是明确诱捕侦查行为与警察圈套行为的区别,以使侦查机关在采取行动时,有明确的行为规范作参照,进行自我约束;二是明确规定警察圈套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实现外部约束。
1、诱捕侦查与警察圈套的区别。
美国最高法院1932年和1958年,通过两个判例确立了作为合法辩护理由的警察圈套的构成要件:(1)诱使者的身分,必须是司法人员;(2)诱使者的行为,即警察不仅仅是提供了犯罪机会,还必须以积极行为诱使被告人实施犯罪,这是客观要件;(3)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即被告人本来是无辜的,其犯罪念头是因司法人员的引诱而萌发的,并不是原先就有的,这是主观要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对客观、主观要件往往有不同的侧重,分为客观说、主观说。[8]主观说侧重主观要件,认为应以被告人的心理状态为标准来判断是否存在警察圈套,客观要件则是无关紧要的,如果被告人在被设计的圈套引诱时,就已经存在犯意,就不存在警察圈套合法辩护的根据;如果被告人的犯罪意图是圈套诱使的结果,就可以进行无罪辩护,而判断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前是否已经存在犯罪意图的标准,通常是被告人以前有没有类似的犯罪记录。对此,客观说认为,主观说用过去的犯罪记录来证明被告人后来存在犯意,无异于承认“天生犯人”这种已遭到否定的犯罪学理论。据此,客观说侧重客观要件,主张警察圈套合法辩护成立与否不取决于被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而是在于圈套设计者的行为是否足以引起一个假定没有犯罪心理倾向的人去实施犯罪。如是,则为主动行为或称积极行为,构成警察圈套;反之则为被动行为或曰消极行为,不构成警察圈套。日本在参考、借鉴美国关于诱捕侦查和警察圈套的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了自己的诱捕侦查理论。日本最高法院在1953年的一个关于诱惑侦查的判例中指出,“在他人的诱饵下产生犯意或者在他人的诱饵下强化了犯意的人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不能以诱饵者不是个人而是侦查机关这一事实,阻却该犯罪实行者的犯罪构成要件该当性和责任,也不能违反提起公诉程序的规定放弃公诉权。”根据这个判例,日本全面承认了诱捕侦查。据此,日本将诱捕侦查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诱惑者接触被诱惑者,使其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这种方式称为犯意诱发型的诱捕侦查。二是诱惑者为已具犯意的被诱惑者提供犯罪机会,这种方式称为提供机会型的诱捕侦查。理论和判例上认为,提供机会型诱捕侦查,尽管没有法律规定,但作为任意侦查是允许的,而诱发犯意性诱捕侦查则因为侵犯国民的人格自律权,而不能允许。但正如其判例中指出的,有时很难判断是否诱发了犯罪意图,实施诱惑侦查时,对有前科劣迹的人使用诱发犯意型手段容易被否定,使用提供机会性则容易被认定。在这方面,日本也采取了主观说和客观说的观点。主观说强调被诱捕者的心理因素,认为判断诱发犯意型和提供机会型的标准是有没有诱发犯意; 而客观说则强调诱饵者的行为因素,认为使用的手段和内容超过正常的范围而强行劝诱或鼓动时,这种手段本身就会诱发犯意而且严重侵犯人格权,是属于诱发犯意型的诱捕侦查,是违法的。[9]
我们认为,主观说的缺陷已如前述,但客观说也难谓正确,因为客观说在实践中可能面临这样一个尴尬局面,那就是,在某些情形下,犯罪人是否本已有犯罪意图是能单独证明的。如有这样一个真实案例,1997年11月8日的《中国律师报)上登载了一则案例。被告人高某、韩某预谋盗窃某厂生产的钢球,因该种钢球是一种特定产品,只有有销售渠道经济价值才高,否则只能当废品出卖,就在两被告人四处寻找买主之际,公安机关得到消息,于是派遣侦查员化装成买主与高某等人洽谈收购并预付定金1000元,高某等人在收到定金后,立即着手实施了盗窃行为,将某厂价值2万元的钢球盗出,在交货时被当场抓获。在该案例中,被告人韩某、高某在公安机关采取诱捕侦查之前本已有犯罪意图是确凿无疑的,如果这时候侦查员在诱捕该罪犯时的行为又是主动行为,那么按客观说,这仍将构成警察圈套,被告人将获无罪判决。但是,这似乎于理不合,因为被告人本已有犯意,即使没有侦查员的诱使行为,按正常逻辑发展,被告人仍会实施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认定构成警察圈套,从而判决被告人无罪,似有放纵犯罪之嫌。
其实,所谓警察圈套就是侦查员的行为客观上教唆被告人犯罪(尽管侦查员主观上可能没有教唆犯罪的故意),所谓主动行为或曰积极行为实则是教唆行为。根据刑法有关理论,教唆犯罪的本质特征是“造意”与“被造意”。因此我们主张:判断是否构成警察圈套的标准,应以被告人实施犯罪是否是由于侦查员的侦查行为客观上教唆的结果,即被告人的犯罪意图是本已有的,还是侦查员的行为“造意”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主观说确立的以被告人的心理状态为标准来判断是否构成警察圈套的观点是正确的,但主观说进一步提出以过去的犯罪记录来证明被告人后来存在犯意的观点则是错误的。实际上,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即是否本已有犯罪意图,有时是可以通过其他事实单独证明的,在这种情形下,无论侦查员的行为是主动行为还是被动行为,均不成立警察圈套,因为已经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非侦查员的行为造意的结果,在无法单独证明时,则以客观说为标准进行判断:侦查员行为是主动行为,应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认定被告人的犯罪意图是侦查员的行为造意的结果,若侦查员的行为是被动行为,则足以认定被告人犯罪意图是本已有的。因而,在被告人的犯罪意图已单独证明而侦查员又有主动行为的情形下,仍应认定为诱捕侦查而非警察圈套。需注意的是,由于证明“没有犯意”很难,因此证明责任应当由侦控机关承担,即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由侦控机关来证明被告人“有犯意”。
2、警察圈套的法律后果
(1)是否允许被告人以警察圈套为由作无罪辩护。在大多数国家,不允许被告人以警察圈套为由作无罪辩护,警察圈套的成立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不产生影响。在这方面,法院的态度一直是,不看是谁设下了诱饵,而是看是谁吞下了诱饵。[10]美国刑法则允许被告人以警察圈套为由作无罪辩护。[11]英国刑法虽未将警察圈套列为被告人合法辩护理由,但法官在量刑时可以考虑警察圈套这一事实而减轻刑罚。英国上议院在桑一案的判决中指出,法院无权排除起诉方提出的由一个坐探所促成的犯罪的证据,因为这种证据实际上是同样有效的。[12]
经济分析法学最根本的核心是效益最大化
经济分析法学的最基本特征是将经济学的看法运用于法律分析
经济分析法学的应用与我国的实践还有一定的差距
经济分析法学是继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三足鼎立之后有广泛社会影响的第四大法学流派,其最响亮的口号是效益最大化。在传统观念中,人们普遍认为,法学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公平”和“正义”问题,或者说是“合法性”问题,即法律所面临的是如何在社会成员中合理合情地分配权利和义务问题;而经济学所要解决的是“经济效益”问题,即如何才能充分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由于两个学科各自独立的研究领域,所以一直无人将法学与经济学联系起来,但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特别是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反复爆发,使得国家和法律越来越多地直接参与到资源和产品的分配和配置中去,而经济活动在进行过程中又需要依靠法律的强制力来维护其所需要的市场经济大环境,因此便产生了经济分析法学。
美国经济学家R·科斯(Ronald·Coase)提出的成本理论是经济分析法学中的理论基础和前提,被称为“科斯定理”。其主要含义是:在一个零交易成本的世界里,无论如何选择法规、配置权利和资源,只要交易自由,总会产生最有效率的结果;而在现实交易成本存在的条件下,能使交易成本效应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适当的法律。就是说,在理想状态下,无论是个人还是合作行为,其交易成本都为零,则不管法律的权利义务如何配置,社会资源都会向最大效益方向流动。
在经济分析法学中,其核心思想是“效益”,效益原则是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原则,法律的根本宗旨在于以价值极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或者是通过法律的参与使社会财富达到极大化的效益目标。
经济分析法学的最基本特征,就是将经济学的方法运用于法律分析。波斯那的主要贡献是从理论上对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进行了系统的阐述,而且对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刑法、反垄断法、程序法甚至宪法、行政法等作了系统的经济分析和效益评价。
他认为,经济分析法学“只是在以下意义上运用经济学:将经济学看作是一种理性选择理论———即诉讼所要达成的理性选择,换言之,就是以最小可能的资源花费来达成预期目标的理性选择,从而将省下的资源用于经济系统的其他领域。”
“无论一种法律制度的特定目标是什么,如果他关注经济学中旨在追求手段和目的在经济上相适应的学说,那么它就会以最低的成本去实现这一目的。”而且为了获取最有效益的结果,法律应该广泛干预社会生活,即法律应该通过“摹拟市场”来促进效益最大化。
波斯那定理最大的作用在于,把经济分析法扩展到法学各个部门法领域的实际运用中,而且进一步把它制度化,即明确地规定于法律制度中,并且为其普遍适用提供了一系列简单、清晰的数学公式,将繁琐、复杂的法律关系量化表示。
会计失信行为的利益动机
会计失信是一种以获取不正当地利益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故意谎报财务事实的行为。实际上会计失信行为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人的趋利行为和特定制度背景下的产物。说到底,是人们的心理动机与各种制度相碰撞的结果。从经济学上解释,会计失信行为是相关当事人在对利弊得失权衡后做出的选择。要想找到治理会计失信的药方,就必须首先弄清会计失信行为得以产生的利益动机。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失信行为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多圈钱”。上市公司通过虚假会计信息,骗取上市、配股和增发的资格,向社会募集巨额资金,筹集后改变资金投向,造成企业资金闲置、业绩滑坡甚至亏损。其次,就是管理层的个人利益。经理人所关心的是报酬和职位升迁等个人利益。而这一切只能通过成功的经营和管理获得。于是,当公司业绩不佳时,经理人就会采取会计失信行为,操纵调节利润,改变公司形象。此外,笔者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利益动机有二:其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得利益,即向要求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收取的审计费用;其二是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利益,表现为要求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好处,如现金或股票、汽车等。
上市公司会计失信的成本――收益分析
按照经济学的观点,在商业经济活动中的个体总是追求其目标函数效用值的最大化,其逻辑的出发点为理性的经济人假设,我们同时将这一假设作为我们分析问题的一个前提。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只要会计失信行为的预期成本大大低于其预期收益,它就有失信的理由和冲动。那么,我国上市公司会计失信的预期成本和预期收益又各是多少呢?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进行计算和分析。
上市公司会计失信的预期成本函数关系式:
C=P*(A+B)+Q
P―“会计失信被发现的概率”
A―“因会计失信而被处罚的金额”
B―“有关责任人因会计失信被处罚的金额”
Q―“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个人的特别报酬”
上市公司会计失信的预期收益函数关系式:
E=U+V+W
U―“因会计失信所骗取得资金”
V―“会计失信、操纵利润增加的市值”
W―“相关当事人因会计失信而得到的个人利益”
首先,上市公司会计失信的预期成本C主要取决于失信行为被发现的概率P和惩罚的金额A和B。据有关统计表明,过去10年上市公司会计失信被发现的概率远低于1%。同时,我国证券监管部门目前主要依靠行政处罚手段来打击上市公司的会计失信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的微乎其微。此外,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个人的特别报酬Q、U和V相比,可以说是九牛一毛。由此可见,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会计失信的成本是微不足道的。
其次,上市公司会计失信行为带来的预期收益却是巨大的。通过分析得知,上市公司通过会计失信行为骗取上市、配股、增发资格,募集巨额资金;操纵利润增加市值也十分惊人;有关责任人带来的个人利益更是好处多多。因此,两者相比,上市公司会计失信行为的预期收益E远远大于其预期成本C,即预期净收益很大,这就是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失信行为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
维护会计诚信的建议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某一时期社会的制度安排,决定人们的行为方式。合理的制度安排,可以缩小会计失信现象的存在空间。运用赏罚措施对行为人的利益动机造成刺激,从而鼓励或约束其遵从制度规范所设定的行为准则。因此,我们应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与市场体制相适应的法规制度体系;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规范政府职能等,以制度引导行为人的会计活动。
(一)国有股减持势在必行
为了促进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我们提出了对国家控股的上市公司进行国有股减持。国有股减持的改革措施也恰是治理会计失信行为的一剂良方。通过国有股减持解决目前我国股权结构的分裂,让我国的流通股股东自己当家作主、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这是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会计失信行为的釜底抽薪之举。
(二)建立民事赔偿制度,加大对不守信者的惩罚力度,提高执法效率
首先,应尽快修订我国的《证券法》、《刑法》和《民法通则》,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制度,使投资者得索赔有法可依,加大失信者的失信成本,使行为人不敢失信。其次,要改变过去罚则中的补偿性处罚规则,变为惩罚性处罚,惩罚要大到事前遏制人们萌发失信的动机。最后,要真正解决法律的执行问题,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明确政府的权力,规范政府的行为
转变政府职能,变无限政府为有限政府,还权于社会和企业,以更好地承担起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能。要严格限制并明确界定政府的权力,要保持政策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等等。只有政府讲诚信了,管制才能恰到好处,产权才能得到保护,整个社会才会养成讲诚信的习惯。
总之,会计失信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除了对会计本身采取一定的措施之外,更重要的是同时从以上几个方面入手去解决根本问题。当全社会都讲求诚信时,会计只会更加维护和珍视自己的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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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棉花生产要素的结构和变化
与其他农作物一样,棉花生产要素主要包括土地等自然资源、资本、劳动力和科学技术。本文主要采用历年《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1]数据及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2]数据计算得到的土地投入,分析棉花生产投入要素的变化及其经济效益。
1.1土地投入的特点通过分析1978年以来我国用于棉花种植的土地面积状况,发现棉花土地投入呈现以下特点:
1.1.1棉花种植面积仅次于粮食、油料和蔬菜,列第四位。我国国土面积大、气候类型多样,适宜种植的农作物非常多,大宗作物主要是水稻、玉米、小麦等粮食作物以及油料、棉花、糖料、蔬菜、烟叶、麻类等经济作物。其中,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最大,2009年达到1.09亿hm2,占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的68.7%;其次是蔬菜,种植面积为1841万hm2,占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的11.6%;油料面积列第三,为1365万hm2,比例为8.6%。棉花种植面积列第四,为495.2万hm2,比例为3.1%。棉花的种植面积大于糖料、烟叶、麻类等经济作物。
1.1.2棉花种植面积呈现波动下降的态势。从年度变化来看,1978年以来棉花种植面积波动较大并且呈下降趋势。1978年我国棉花种植面积为486.6万hm2,此后经历2次较大的起伏波动。在2个波峰年份———1984年和1992年,棉花种植面积接近700.0万hm2;而在2个波谷年份———1986年和1999年,棉花种植面积仅为430.6万hm2和372.6万hm2。90年代中后期,棉花种植面积连续下降。进入21世纪,棉花种植面积逐步回升,但是与历史峰值仍存在较大差距。目前,棉花种植面积在500.0万hm2左右。
1.1.3棉花生产布局不断优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棉花生产区域布局发生了显著变化,区域集中度不断提高。目前已经形成向黄河流域、长江流域和西北内陆三大棉区集中的态势。三大产区所占全国棉花总产的比例已由1978年的85%提高到2009年的98%,其中1999-2009年连续保持在95%以上。在三大产区中,棉花种植进一步向西北内陆棉区集中。长江流域和黄河流域所占份额呈下降趋势,而西北内陆区域一直呈稳步增长趋势。其中长江流域棉区所占比例已由1999年的27.1%下降到2009年的22.5%;黄河流域棉区所占比例也由1999年的34.9%下降到2009年的34.8%;相应地西北内陆棉区所占比例从1999年的34.7%上升到2009年的41.1%。可见,棉花生产不断向优势区域集中。
1.2资本投入的特点
1.2.1资本投入不断增加。随着农业现代化的不断发展,对资本投入的要求越来越高。在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中主要体现为“物质与服务费用”即购买物质和服务的现金支出。1978年每667m2棉花种植的物质与服务费用仅41.3元,1990年超过100元,1994年超过200元,2006年超过300元,到2009年达到393.6元,目前已经超过400元。从1978年至2009年,每667m2棉花种植的物质与服务费用以年均7.2%的速度增长。即使扣除物价上涨的因素,仍然为较高增长。
1.2.2化肥是资本投入的主要部分。在棉花种植中,资本投入用于购买的物质和服务主要包括:种子、化肥、农家肥、农药、农膜、燃料动力、工具材料等物质以及租赁农业机械作业的费用,此外,固定资产折旧、税金、保险费和管理费等间接费用也在其中。在这些项目中用于购买化肥的支出越来越大。1978年每667m2棉花种植的化肥支出为8.0元,占物质与服务总支出的19.5%;此后,化肥支出和所占比例不断增加,到1995年达到83.3元,占物质与服务总支出的比例达到30.4%;1998年到2001年化肥支出有所回落,在70元到80元间徘徊;从2002年起,化肥支出连续上涨,2008年达到168.8元,占物质与服务总支出的41.8%(图1)。
1.2.3化肥支出的增长主要由于价格的稳步提高。化肥支出的大小取决于化肥用量和单价。改革开放初期,化肥用量呈现连续增长的态势,从1978年到1990年每667m2棉花种植的化肥用量从14kg增长到30kg,翻了一番多。然而,20世纪90年代至今,化肥用量呈现小幅波动、整体趋稳的态势。其中90年代中后期化肥用量连续下降,进入21世纪后连续增加,2004年有所回落,近年来恢复增长,不过均未超过30kg水平。化肥单价的变化趋势则有所不同,呈明显波动上涨态势。1978年每千克化肥的价格仅0.56元,此后不断上涨,进入90年超过1元,90年代中期受通货膨胀的影响,化肥价格飞涨,1996年达到每千克4.12元;此后价格逐步回落,2000-2003年单价下降到3元以下,从2004年起,恢复上涨,2008年突增至每千克6.51元(图2)。化肥单价的上涨成为棉花种植的化肥支出乃至整个资本投入支出增长的主要原因。
1.3劳动投入的特点劳动投入是棉花生产的一大生产要素。对于劳动投入的衡量,除了劳动投入数量外,还要考虑劳动的质量,以劳动工价来补充说明。
1.3.1劳动投入数量下降,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劳动投入数量在《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中反映为“用工数量”指标,包括生产过程中生产者(包括其家庭成员)和雇佣工人直接劳动的天数,使用“标准劳动日”为计量单位(以下简称“日”),一个中等劳动力正常劳动8h为一个标准劳动日。从劳动投入的数量来看,棉花生产的劳动投入量呈现明显的逐步下降趋势(图3)。1978年每667m2棉花生产需投入的用工天数高达61日,主要为家庭用工。进入80年代后,用工量减少到40多日。1996-1999年间,棉花生产用工量出现显著下降,每667m2棉花生产的用工量从42日减少到29日,下降30%。这主要得益于转基因抗虫棉等改良技术的运用。此后,棉花生产的用工量继续缓慢下降,到2009年每667m2棉花生产仅需要20日,仍然以家庭用工为主。一方面劳动投入量在减少,另一方面棉花单产水平在增加,因此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以单位用工量来看,1978年每个劳动工日的皮棉产量为0.64kg,2009年增长到3.86kg,增长了5倍。这主要得益于科学技术的进步、良种良法的实施、机械化的推广、化肥等要素利用效率的提高等因素。
1.3.2劳动工价显著上涨,带动人工成本显著增加。在《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的统计中,家庭用工的工价称为劳动日工
价,是每个劳动力从事一个标准劳动日的农业生产劳动的理论报酬,用于核算家庭劳动用工的机会成本,其计算公式为:(某地某年)劳动日工价=本地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本地上年每个乡村从业人员负担人口数÷全年劳动天数(365d),因此与当地的雇工工资水平是不一样的。从劳动工价来看,呈现阶段性上涨的态势(图3)。一是1978-1993年间,劳动日工价呈缓慢增长的变化,从0.8元增加到4.1元。二是1994-1997年间,劳动日工价大幅度上涨,4年间翻了一番,达到10元,随后劳动日工价相对平稳。三是从2004年起,劳动日工价又出现连续快速上涨,到2009年达到24.8元,是2003年的2.2倍。从1998年起,棉花雇工显著增多,其数量和工价开始进入成本收益统计。至今,雇工数量变化不大,每667m2棉花种植平均雇工数量不超过3个工日。但是,雇工工价要显著高于劳动日工价,接近后者的2倍。与劳动日工价相似,雇工工价从2004年起呈现快速上涨的态势,2009年增长到43.71元,是2003年的2.36倍(图3)。由于劳动工价的上涨幅度大于劳动投入数量的下降幅度,使得棉花生产的人工成本显著增加。
1.3.3人工成本快速上涨,成为棉花生产成本的主要部分。通过投入的劳动力数量和工价,可以得到人工成本。人工成本和“物质与服务费用”共同组成棉花生产的“生产成本”。1995年以前,人工成本和“物质与服务费用”的大小基本相当。从1995年开始,人工成本超过“物质与服务费用”,成为棉花生产成本的主要部分。尤其是2003年以来,人工成本保持快速增长势头,与“物质与服务费用”的差距越来越大。到2009年,每667m2棉花生产的人工成本达到568.2元,高出“物质与服务费用”44.3%,占棉花生产成本的59.1%(图4)。
2棉花生产要素的投入产出投入生产要素的目的在于增加产出,获取经济效益。下面从棉花总产量、单产以及利润水平来分析棉花生产要素投入的产出情况。
2.1棉花总产存在较大波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棉花产量并不稳定,呈现显著的阶段性变化。第一阶段是快速增长阶段(1979-1984年):该阶段棉花产量连续增产,而且总产增加幅度比较明显。1984年,全国棉花总产首次突破600万t,达到623万t,比1978年增长了1.9倍,棉花生产水平有了质的飞跃。第二阶段是波动徘徊阶段(1985-1999年):随着流通体制的深化改革,市场对棉花生产的调节作用越来越大。在达到一个较高水平后,棉花总产进入了波动徘徊阶段。这个阶段,年际波动频率明显加大。棉花总产基本徘徊在450万t左右。第三阶段是波动增长阶段(2000年至今):受国内棉花市场彻底放开、入世后棉花贸易自由化程度快速提高以及纺织需求快速增长等因素的影响,2000年至今,我国棉花总产呈现一种波动中增长的特点。个别年份波动幅度超过了30%,总产基本在600万t的水平。
2.2棉花单产总体呈现增长态势扣除土地投入的影响,以单位面积上棉花产量即单产来看资本、劳动力等其他生产要素投入的产出情况。与棉花总产出的变化类似,棉花单产也呈现阶段性变化,但是时间划分不尽相同。第一阶段是快速增长阶段(1979-1984年),该阶段棉花单产水平保持连续大幅增长的势头,从1978年的每667m2 30kg增长到1984年的60kg,翻了一番,年均增长率达到4.9%;第二阶段是波动下降阶段(1985-1992年),该阶段棉花单产不但没有显著提升,而是呈现徘徊下行的态势,从1985-1992年,棉花单产从每667m2 54kg减少到44kg,下降近20%;第三阶段是稳步上升阶段(1993年至今),该阶段除了2003年和2008年棉花单产水平出现负增长外,其余年份都正增长,到2009年棉花单产水平达到每667m2 85.85kg,比1993年增加35.85kg,增长了71.7%。
2.3棉花生产的利润波动较大,个别年份甚至为负除了分析产出变化,再以利润水平来考察棉花生产要素投入的经济效益。棉花生产的利润水平非常不稳定,呈现剧烈波动,个别年份甚至为负值。从1990-2009年的20年间,有2年(1999年和2008年)棉花每667m2平均利润为负值;有2年(1992年和2001年)每667m2平均利润不足60元;有2年(1993年和1998年)每667m2平均利润在100~200元间;有6年的每667m2平均利润在200~300元间;有6年的每667m2平均利润在300~400元间;有2年(1995年和2003年)的每667m2平均利润超过400元(表1)。
平均单位面积利润水平是由平均单位面积产值减去总成本而得到。由于单位面积总成本呈现不断上涨的趋势,因此产值变化是导致平均利润水平波动的主要原因(图5)。而产值主要受棉花价格的影响。3棉花生产的投入产出效率
3.1研究方法反映生产过程中投入要素和产出量之间的技术关系通常是使用生产函数[3-5]。生产函数从形式上可以分为4种:Cobb-Douglas(科布—道格拉斯,也称CD函数)生产函数模型、可变替代弹性VES生产函数模型、不变替代弹性CES生产函数模型和超越对数Translog生产函数模型。其中,CD生产函数模型是最常见的形式。本文也选用CD函数对棉花生产进行经验检验。从技术角度说,在棉花种植过程中,决定产量的基本投入要素分别是土地、资本和劳动力,而单位面积产量则资本和劳动力的投入数量决定。资本和劳动力投入数量越多,产量将越大。此外,技术进步对产量也具有促进作用。
3.2数据来源及模型设定
3.2.1数据来源。本文采用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中1981-2009年各地区棉花生产的投入产出数据,相关数据已经用CPI消除通货膨胀的影响。由于部分地区缺乏一些年份的数据,因此为非平衡面板数据。
3.2.2模型设定。鉴于数据的可得性,根据前面的理论分析,本文以各地区单产(每667m2产量)为因变量,以每667m2资本投入(物质和服务费用)、劳动投入(家庭用工和雇工天数之和)为自变量建立如下CD生产函数,此外,模型中加入时间趋势变量用以反映技术进步对产量的影响。模型的基本形式[4]如下:ln Yit=β0+β1ln Kit+β2ln Lit+β3YEARt+εit式中:下标i表示地区,t表示年份,ε是随机扰动项,Y表示每667m2产值,K表示每667m2资本投入,L表示每667m2劳动投入,YEAR表示年度时间变量。β0、β1、β2和β3为待估参数,其中β0为常数项,β1和β2为相应资本和劳动投入的产出弹性,时间趋势变量的弹性为β3YEAR。为了进一步分解各种资本投入的影响,笔者构建4个模型,放入不同组合的资本投入变量。由于税收投入对产量没有直接影响,因此4个模型都将税收扣除。具体每个模型的变量情况和含义见表2。
3.3.3模拟结果。这里运用STATA软件,首先导入数据建立非平衡面板数据,然后分别对不同变量的模型采用随机效应方法进行估计。估计结果:4个模型的Wald检验值都显著,通过F检验;从R2值来看,第4个模型的拟合程度较好。具体估计结果见表2。
从估计系数看,资本投入对棉花产量的影响最大。如果考察资本总投入的影响,见模型1的估计结果,其中化肥在内的所有物质与服务支出对棉花单产的弹性系数为0.21,表明每增加10%的资本投入,棉花单产将增加2.1%。如果将资本投入的具体项目分解,见模型4的估计结果,化肥投入数量对棉花单产的弹性系数达到0.32,表明每增加10%的化肥投入量,棉花单产将增加3.2%;灌溉支出对棉花单产也具有影响,弹性系数达到0.04,表明每增加10%的灌溉投入,棉花单产将增加0.4%;机械支出对棉花单产也具有正向影响,但是统计上并不显著。在4个模型中,劳动投入天数的系数都具有较强的统计显著性,是影响棉花生产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且在4个模型中其系数都为正,说明增加劳动投入量,可以提高棉花单产水平。不过,系数值都较小,说明影响幅度并不大。4个模型中同样显著的还有代表技术进步率的年份变量,其都在1%统计水平下显著,表明技术进步对棉花产量具有显著影响。
关键词:从化市;地理经济;生态农业;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从化市地理资源概括
从化地处广东省中部,广州市东北部,北连粤北山区,南接珠江三角洲平原,总面积1984平方千米,属半山区。它地势自北向南倾斜,东部高,多以山地、丘陵为主,西南较低,以丘陵平原为主。从化属于典型的南亚热带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在22摄氏度左右,年降水量24039mm左右。它夏长冬暖,光照充足,热量丰富,并且全年雨量充沛,干湿两季分明,所以特别有利于农作物和水果的生长。
独特的地貌条件和光、热、水、土的优越组合造就了从化丰富的自然资源。它的农林产品多,品质好,比如荔枝、青梅、红柿、杨桃等名贵水果,尤其是荔枝和大红柿名扬海外,在国内及国际市场上都备受欢迎。
从化市地处粤北山区和珠江三角洲平原的过渡地带,所以区域面积被划分为流溪河、小琶河和莲麻河三个流域,并且市内共修建水库,山塘等蓄水工程300多宗,所以从化市水资源十分丰沛,其中广州70%的生活用水由从化流溪河提供。
此外,从化市境内矿产资源也十分丰富,经地质部门探明储量的矿物不下4类,其中铁、莹石、石英石、钾长石、高岭土等储量较为可观。另外,还有稀有金属钽铌矿和被称为宇航珍品的铷銫矿等。在珠江三角洲可谓是矿产资源丰富。
二、从化经济发展现状
作为广州市经济发展的腹地,更作为广州市的重要饮水供应地,从化市境内生态优美,自然资源丰富,其温泉更是享誉中外,因此被称为广州的后花园。2000年广州市委市政府明确提出东进西联南拓北优中调计划,其中北优战略不仅直接促进了广州北部花都、白云等区经济的快速发展,更是将从化作为“北优”战略的重点。并且在07年明确提出将从化定位为广州的副中心轨道,要求从化加速产业转型,这就为从化经济起飞做了铺垫。
为了加快本地区经济发展,从化市政府开始全面实施“以旅游业为龙头,以大型骨干企业为支柱,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导向,以三高农业为基础”的经济发展战略。近几年,从化先后投入大量资金,狠抓基础建设。目前,国道105、106线贯穿全境,京珠高速公路穿越西南部,街北高速公路也已建成。现在,从化至珠三角地区的其他城市只需要2小时车程。全市570多公里村道进行了彻底改造,形成了以国道、省道以及高速公路、村道为骨架的公路网。同时建成文化旅游景点达10余处,其中广裕祠、五岳殿等7个景点被列为广东省或广州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从化正逐步实现了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逐渐形成了旅游、房地产、汽车、化妆品等支柱产业。
其一,经济总量仍然较小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改善,2009年从化市的GDP总量为1509777万元,远远低于同类县市,如增城4814551万元,花都5414821万元和番禺的8638281万元,虽然近几年从化的经济总量不断标新,经济增长速度也高于广州市属其他县市,但是由于其经济基础比较薄弱,所以经济总量也没有得到明显的飞跃。
其二,相关类产业发展的配套设施不够完善。由于近年来广州市区吸引人口和产业过度集中化,从而带来了市区交通拥堵,环境恶化,各种资源不足等问题,而为广州市的卫星城市,从化就应当承担起转移这些压力的责任。目前,广州市区到从化市区的道路主要有广从公路、京珠高速、机场高速、街北高速等干道。从化到广州也已纳入广州一小时经济圈。但是与其他区市相比,其交通衔接还不够紧密,高速公路收费比较高和公路客流量比较大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其三,产业结构比较简单,以资源型产业为主。从化市的经济发展大多以初级产品加工为主,没有围绕资源的深加工进一步发展,所以就没有形成庞大的产业结构系统。在它的工业内部,主要是以生产建材、食品、化纤和服装等初级产品为主,它的深加工比重较低,各工业之间的深度联系比较小,影响了其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比如它的龙头产业,旅游业,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从化市风光旖旎,环境优美,被称为北回归线上的一颗明珠。被誉为“岭南第一泉”的从化温泉更是世界上著名的稀有小苏打,氡元素名泉,含有微量的稀有元素,是世界上珍贵的稀有温泉。但是,面对如此丰富的旅游资源,从化只是简单的重复开发以温泉渡假、观光为主的旅游产品,并且各个度假村各行其是,缺乏统一的规划,因此也就无从进一步深入发展与旅游业有关的其他产品了。
三、从化经济发展的方向
从化经济发展的滞后对于广州国际化大都市和珠三角国际化都市群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同时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统筹区域发展,不利于广州构建首善之区的要求。并且由于在广州城市化发展过程中,过分吸收人口和产业,给广州市的经济和环境发展也带来了许多前所未有的问题。所以广州正式将从化定为其北部生态卫星城市,着重建设现代化产业,生态宜居为特征的广州新城区。因此从化市应当利用其内外部资源,从分发展经济,以尽快赶上兄弟区市。
首先,应当利用特色地缘优势,坚持非均衡发展策略。对于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的从化市,应当将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投入到重要地区的重要项目,将这些经济资源向那些经济高地倾斜,重点开发一些产业基础好,有相对竞争优势和特色的地区和产业,打造经济起飞的增长极,从而带动增个地区和产业的发展。比如,首先应当加强工业园区的建设,重点加强境内产业基础较好的经济开发区,明珠工业园等重点园区的建设,充分完善园区内相关的配套设施,加强招商引资的力度,使工业园区成为广州甚至是珠三角产业转移优先考虑的地区之一。在发展工业的同时,也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在引进产业的同时,不能破坏当地的自然生态。最后,要考虑到社会公平。因为在实行非均衡发展的过程中,可能会造成区域经济差距的进一步扩大,也可能会对原本贫弱的地区和人群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因此,在这一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让所有人都能充分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果实。
其次,以旅游业为龙头,以三高农业为基础,充分发挥资源优势。作为北回归线上的特殊旅游地,未受污染的绿色山区市,广州大都市的“读书桃源”,资源突出的旅游业理应成为从化市的先导产业。但是目前从化市的旅游业景区设计单一,重复建设比较严重,而且经营管理不善,所以面对珠三角周围的竞争对手,如长隆旅游集团,清远漂流,珠海海泉湾等,从化的龙头产业也并没有飞腾起来。因此,从化市应当重新定位旅游业,利用本土特殊的山、林、水、色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充分开发新的旅游产品,提高龙头产业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同时从化市也应当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和本地特殊的气候、土壤和自然资源的优势,充分发展“高质、高产、高量”的三高农业,充分利用卫星城市的特别优势把自己发展成为广州甚至是珠三角的农产品供应地。最后,从化市在充分准备好自己城市发展的硬件后,也应当及时加强自身城市的宣传和营销,尤其是城市形象和旅游品牌的宣传,树立起从化休闲时尚之都,生态环保,宜居宜业的形象。
最后,争取区域性的合作,促进资源与经济的发展。由于从化市的经济实力有限,而资源产业化又是区域化发展的大事,单靠自身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要加强区域性的经济合作。目前,从化应当重点争取广州和花都等地的资金支持和技术转让,以及资源开发性的项目。同时,从化在行政区域上属于广州市,所以从化也应当积极主动的加强与广州的联系,为自己经济发展争取一个更为宽松、良好的外部环境。(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蓝力民. 广东从化区域发展战略转变初探[J].1999(6)
关键词: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 法律评判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对法律经济分析方法提出了更高要求。传统的经济方法不再使用适用于当前的经济管理需求,法律作为约束各类行为的有效方式,需要发挥其强有力的经济分析价值,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文章将基于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进行评判,提出一些相关观点与思考,希望能够对法律经济的相关分析活动产生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法律的经济方法发展
相较于传统的法学内容而言,经济分析方法具有数量分析方式等方面的区别,针对于法律经济分析的法学家,主要是为了追求法律解析的相同性特点。基于传统的法学理论而言,法律的研究活动主要具有逻辑性、正义性以及权力性特点,需要秉持着良好的态度,更好的对法律经济进行深入分析。
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属于微观经济学中的相关内容,在使用的过程中需要明确经济分析的重点与经济分析的前提,明确价值判断的基础以及相关的价值判断依据等等。相关法律经济研究学者指出,法律的经济分析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其中的效率,并将其作为法律经济分析的重要基础。这种观点的实际价值,需要基于大量的实践研究进行深入分析。
基于法律经济分析的自身而言,在参与各项法律经济分析活动中,先需要明确法律分析的具体方向。相较于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我国开展法律经济分析方法的时间相对较短,相关理论研究与实践研究活动相对比较匮乏,进而直接影响了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开展效果。在当前的法律经济分析过程中,对相关效率内容的重视程度明显不足。基于的经济决定论可以看出,经济分析的方式中,效率会直接影响法律的整体价值,故而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仍然需要明确认识到法律分析中效率的重要意义。
经济学的特点不但表现在研究成绩实质等方面,还表现在法律分析中的方方面面中,能够通过法律分析活动,展现其技术性特点与细致性特点,这是传统的法律方式所难以代替的。人们通常喜欢借助法律来表达一件事情的公正性与正义性,故而在实际的法律经济分析中,也具有操作性、适用性的特点。但是由于实际法律经济分析过程中会受到各类因素的影响,故而法律经济分析方法也会具有局限性的特点。
在现代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需要在坚持社会主义核心思想与法律正义的观念中,充分发挥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使用价值,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发挥法律的公正性价值,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与长远发展。
二、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与经济分析方式的对比
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主要是基于经济学的核心假设而展开,即为“人是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这种假设的思想,代表着以波斯纳等人的经济思想。经济学研究学者沈宗灵认为,波斯纳尽管注重对法律的经济分析,但是实际分析中却应用了较多的经济血概念与术语,故而整体学说中的思想假设,具有一定的自我利益性特点,是基于历史唯心主义思想而展开的,将思想动力作为社会历史发展的重要力量或者是说的影响性力量。波纳斯的思想理论出发点与的历史唯物主义思想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不符合当前经济历史发展的动向,故而实际应用价值也难以得到凸显。基于法律经济分析方法与经济分析方法的对比,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的经济分析方法与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马克思注意的经济学思想理论观点中,比较注重经济变化与经济生活中,与经济发展机制之间的相互关联,思想理论具有一定的宏观性特点,注重基于整体进行综合分析。但是法律的经济分析方式,则主要是基于细节进行讨论,具有微观性特点,并且将微观经济学视为主要的经济分析方式。的思想核心,主要是对人类社会的整体认识,是基于柏拉图、黑格尔等思想理论,构建起来的一种整体性思想模式,经济分析的过程中具有可执性、必然性的特点。但是在当前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市场经济发展呈现出多变的态势,法律、政治的分析等均需要与当前的市场经济发展相互融合,较为基于实际生活进行法律经济的深入分析,细致探究某一项法律案例或者相关法律原则等,并基于问题进行讨论。
其次,的经济分析方式与法律的经济分析方式中,在相互融合的方面具有相同性特点。从宏观的角度而言,思想中也具有经济分析法的相关内容,思想与经济分析方法之间存在着较多的共同之处。马克思法学理论,被一些西方的经济学研究学者称之为经济学研究的法理学。虽然马克思主体思想中经济分析方式和当前以波纳斯为代表带教经济分析法学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连接关系,但是经济分析法中的新制度经济学等相关理论,实际上具有中有关于法律和经济之间关系的影子,具有紧密的连接性与互通性特点。
法律与经济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各类相关领域研究学者所思考的重要内容,理论研究中坚持传统观念的人相对较少,多是基于理论研究实际与经济发展现状进行融合型分析。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研究,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有助于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在当前的时展背景下,应当加强对法律与经济之间关系的重视程度,将法律和经济的关系作为各类法律经济的重要前提。
三、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存在问题、局限
法律的经济分析方式实际上是一种比较有意义的研究方式,对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和谐构建能够产生重要的影响,能够为法律制度的实施以及法律现象的改善带来一定的参考性价值,将中国法律中的不足之处有效消除。效率的经济分析方式,能够为法学相关研究学者带来更多的思维启发,但是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特点,其中包含着诸多困惑,而且法律的经济分析方式也不可能完全替代传统的法律分析方式。
法律比较突出的基本属性,即为确定性属性,法律的确定性和合理性特点,在各类现象中均比较显著,且具有相互冲突的情况。法律规则在实现确定性的过程中,通常会牺牲很多的合理性内容。这种问题的影响下,造成很多法律的经济分析活动具有不确定性特点,影响了法律经济分析的实际价值。
法律规则的作用之一,在于提升行为的可预测性能力,降低法律合法性中的不确定因素。但是因为行为规则会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产生变化,具有自由波动性的特点,故而任何一项法律经济活动,均会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出现转变,进而会造成最终法律经济分析价值没有得到完全凸显或者价值消失等情况。
市场价值波动频率难以预料,针对于这种情况,则需要在相同的方式引导下,对某一种行为,采用相同的规则或者不同的规则予以解释。但是这种情况下,也会因为规则之间的逻辑冲突情况,造成解释矛盾等情况,致使行为者在法官或立法机构做出明确解释之前无所适从。
经济分析的基本假定是,法律是理性的,故而可以采用经济内涵进行深入分析。但是除去效率相关内容之外,法律官员还受到合理决定观念中固有的约束和规范,这些约束和规范深入渗透在思想和分析方法当中,具有长期性的特点。这意味着经济学难以对法律提供一个完整的解释。
经济学分析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内容,需要涉及到各类传统文化、道德信仰以及伦理内涵等等,纵观当前我国法律经济分析的实际情况,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相关理论研究与分析活动比较匮乏,有关于传统文化、道德信仰等相关内容的渗透更是少之又少,直接影响了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评断价值。采用经济分析方法评价相关规则运用的合理性与否,还会产生一定的费用增加情况,经济学走进法学领域中的复杂性因子相对较多,很多法学研究学者困惑于此,但是又忐忑不安。
国内学者批评经济分析法学多引用德沃金对波斯纳的指责,德沃金从他的权利论出发,对效率论进行理论上和政治上的尖锐批判。经济分析法学家宣称,在侵权法、合同法、财产法等法律领域,法官发展的几乎每一项原则都可用来表明是为了更有效率地分配资源这一集体目标服务的。但是在实际的法律案件分析过程中,很多法官会将他们的评断,建立在相关政策基础上,而其中效率也是政策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根据德沃金批判说可以看出,针对于不部分情况,这些思想理论存在着相反的情况,比如法官的相关判断是公平公正的,并不是基于功利主义思想而进行的判断。
一些理论研究学者指出,经济学语言的运用需要区分场合,采用权力语言进行评价的过程中,需要注重划分经济语言的相关内容,明确各项经济语言内容。正如德沃金所言,经济学家对法律的分析和经济法学的分析是不同的。比如经济学家对法律的分析中,可以遵循帕雷托效率定理:如果资源和财富的分配不会使一个人的境况坏下去而至少使一个人的境况好起来,就是实现了帕雷托效率。在实际的法律经济分析过程中,可以基于法律分析的实际内容,最大限度增加社会财富,充分展现法律经济分析的价值,提升法律经济分析的综合质量。
马老一将符号学理念应于到实际的经济分析过程中,指出传统的经济发展分析方法中,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这种不足之处产生的原因在于过度应用实证经济学分析的理念。马老一在2000年出版的《法律和市场经济》一书中,提出了“法律和市场经济”的相关理念,将法律、经济、符号等相关理念相互融合。马老一所提出创造力的概念,与波斯纳所提出的理念具有一定的差异。以波斯纳为代表的传统思维将效率和正义的冲突设置成法律与市场经济的首要的紧张状态,这个过程中主要是通过社会责任、道德环境的设置等方式,得到经济分析方式的提升。这种经济分析的方式具有一定动态发展过程中,具有创造性、前瞻性的特点。财富的形成与社会的繁荣直接具有密切联系,故而在社会调查过程中需要发挥相互影响的作用,并且使之成为一种财富。
在实际的法律与市场理论研究中,效率不应当置于首要位置。实际经济分析过程中,需要在全面调查、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创造性价值。法律与市场经济具有密切不可分割的关系,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不但能够提供更多可靠的数据、大量的财富,但是同时也是一种强迫性、混乱性的过程,具有更多不可抗力因素。在实际的法律经济分析过程中,需要将各类意识形态、不同学派理念等融入到整体经济分析中,为经济活动的开展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持。
四、结束语
法律的经济分析方式实际上是一种比较有意义的研究方式,法律的颁布有助于提升行为的可预测性能力,降低法律合法性中的不确定因素。但是因为行为规则会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产生变化,故而需要加钱归队法律经济方法评判的相关分析,进而为法律制度的实施以及法律现象的改善带来一定的参考性价值,将中国法律中的不足之处有效消除。在当前的实际法律经济分析过程中,需要在明确法律经济分析价值基础上,明确法律分析的具体方向,充分发挥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使用价值,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发挥法律的公正性价值,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与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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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经济分析是财务报告的主要依据,其通过利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对企业的生产运营状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并根据企业的实际发展状况作出符合当下企业发展的调整政策。财务经济分析的主要作用就是帮助企业实现最大化的企业理财过程,强化企业的经济管理策略,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进程。在企业财务经济的分析和管理过程中,很容易发现企业经济发展进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促进企业的积极反思和改进,帮助企业开发自身潜力,促进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发掘过程。在实际的财务分析的过程中,财务分析可以很好的实现对企业发展的监督和控制作用,由于财务管理部门是一个具有统一管理的部门,因此,在财务管理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可以实现自主的经营管理过程,并且在企业活动的过程开展过程中,可以有效的为企业做出合理的规划。并对企业的各个重要环节做出有效的检测和监督管理过程,从而保证企业的正常发展。不仅如此,企业财务经济分析还可以实现对资金的有效管理和分配过程,促进企业资金的有效的流动和运作过程。
二、财务经济分析思路
(一)明确经济分析的目标
在经济分析的过程中,首先要明确经济分析的目标,即为财务经济分析主体所需达到的最终目的。当前企业财务经济分析的目标主要分为三类,包括投资者财务经济分析目标、债权人财务经济分析目标和行政经营管理者财务经济分析目标。首先分析经济分析的投资者财务经济分析目?耍?投资者在经济分析的过程中,投资者主要关注的就是企业的经济盈利状况和未来发展状况,要求财务经济分析过程中对经济的盈利能力和处理财务的能力。而对于债权人来说,财务经济的债券偿还能力和声誉才是最值得关注的,只有正确的债券配置和管理才能实现经济的良好管理进程,实现对债券利益的最大化。行政经营管理所关注的是财务经济的最终效果和经济发展过程,通过对经济分析的有效管理和监督来保证行政部门财务管理的优化过程,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因此,在实际的财务经济的分析过程中,首先要明确经济分析的目标才能正确把握财务经济管理的方向,以获取最大的利益。
(二)确立分析的基本假设
在进行财务经济分析的过程中,需要进行财务经济的假设,财务经济假设主要分为两类,信息真实性假设和有限理性假设。在区里分析的基本假设过程中,由于财务经济分析需要对财务报表和初级信息进行良性的整合过程,以实现对财务经济的信息的真实性的保证,因此,在进行假设的过程中,就要对初级信息具有较为严格的要求,保证初级信息的真实,满足财务经济分析的有效管理和实际需求,才能更好地实现对财务管理分析的有效进程。在这一过程中,首先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保证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同时在进行财务统计核算的过程中,为了有效的保证企业财务经济活动的真实反映,需要对财务审计过程进行客观真实的 回报和反馈,才能保证分析过程的基本假设过程的实现。
三、财务经济分析的方法
(一)生产经营业绩指标总体分析方法
财务经济分析要应用合适的方法才能实现生产经营的最佳化管理过程,在财务经济分析方法的选择过程中,首先是生产经营业绩指标总体分析的方法,由于企业对生产经营的业绩具有较为重视,具有多重标准考核指标,包括企业绩效考核指标、预算指标和行业水平水平等,多种不同的评价指标标准可以实现对企业的实际的工作状态和运行情况来进行实际的项目分析过程,统计出企业的经济发展状态和对项目活动的投入和收入过程,从而实现对企业总体利润和实际利润的分析,生产经营业绩指标总体分析方法对企业的财务经济管理具有较为直接的作用,对企业的发展和经济流动的监督和管理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二)营业成本增减变动分析法
企业营业成本增减变动分析法是指营业成本与营业收入之间的比率,企业营业成本增减变动分析法可以实现将利润报表中的营业成本以销售项目和评价标准进行逐项的比较过程,并且应用营业成本增减变动分析法可以实现在计算项目销售成本变动幅度的同时对销售的数量、单位成本等影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从而确定企业营业成本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通过对这些原因的分析和改进,可以实现对企业成本的稳定甚至下调过程,从而最大程度上促进企业的经济利润的发展。不仅如此,对企业财务经济分析的过程中,利用营业成本增减变动法可以通过大数据来发现影响企业销售成本增减变化的主要因素,企业更具实际情况对相关因素进行改进或是发扬,来实现促进企业降低企业营业成本,增加销售数量,从而促进企业发展进程的提速。
(三)资产价值变动损益分析方法
资产价值变动损益分析法的应用过程主要是对企业的资产的减值损失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进行综合分析的过程。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对企业资金的投入,包括股票、债权、基金等,要进行资产价值的变动原因分析,只有对当时市场经济的发展状态和国家政策影响因素的充分考量,才能合理、正确的做出符合企业经济发展的决策,因此,企业财务经济分析在这一过程中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充分对财产价值进行足够的分析才能正确将资金应用在最合理的位置上,从而实现公司经济的最大化。
经济分析法学最根本的核心是效益最大化
经济分析法学的最基本特征是将经济学的看法运用于法律分析
经济分析法学的应用与我国的实践还有一定的差距
经济分析法学是继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三足鼎立之后有广泛社会影响的第四大法学流派,其最响亮的口号是效益最大化。在传统观念中,人们普遍认为,法学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公平”和“正义”问题,或者说是“合法性”问题,即法律所面临的是如何在社会成员中合理合情地分配权利和义务问题;而经济学所要解决的是“经济效益”问题,即如何才能充分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由于两个学科各自独立的研究领域,所以一直无人将法学与经济学联系起来,但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特别是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反复爆发,使得国家和法律越来越多地直接参与到资源和产品的分配和配置中去,而经济活动在进行过程中又需要依靠法律的强制力来维护其所需要的市场经济大环境,因此便产生了经济分析法学。
美国经济学家R·科斯(Ronald·Coase)提出的成本理论是经济分析法学中的理论基础和前提,被称为“科斯定理”。其主要含义是:在一个零交易成本的世界里,无论如何选择法规、配置权利和资源,只要交易自由,总会产生最有效率的结果;而在现实交易成本存在的条件下,能使交易成本效应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适当的法律。就是说,在理想状态下,无论是个人还是合作行为,其交易成本都为零,则不管法律的权利义务如何配置,社会资源都会向最大效益方向流动。
在经济分析法学中,其核心思想是“效益”,效益原则是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原则,法律的根本宗旨在于以价值极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或者是通过法律的参与使社会财富达到极大化的效益目标。
经济分析法学的最基本特征,就是将经济学的方法运用于法律分析。波斯那的主要贡献是从理论上对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进行了系统的阐述,而且对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刑法、反垄断法、程序法甚至宪法、行政法等作了系统的经济分析和效益评价。
他认为,经济分析法学“只是在以下意义上运用经济学:将经济学看作是一种理性选择理论———即诉讼所要达成的理性选择,换言之,就是以最小可能的资源花费来达成预期目标的理性选择,从而将省下的资源用于经济系统的其他领域。”
“无论一种法律制度的特定目标是什么,如果他关注经济学中旨在追求手段和目的在经济上相适应的学说,那么它就会以最低的成本去实现这一目的。”而且为了获取最有效益的结果,法律应该广泛干预社会生活,即法律应该通过“摹拟市场”来促进效益最大化。
波斯那定理最大的作用在于,把经济分析法扩展到法学各个部门法领域的实际运用中,而且进一步把它制度化,即明确地规定于法律制度中,并且为其普遍适用提供了一系列简单、清晰的数学公式,将繁琐、复杂的法律关系量化表示。
关键词:生活垃圾处理;沼气发电;经济效益分析
随着能源和资源危机的临近,我国越来越重视清洁能源的开发和利用。而沼气是一种非常廉价且容易获取的新能源,其燃烧生成物的污染非常小。近几年生活垃圾沼气发电项目也受到国家和政府的重视,据统计我国每年城乡共产生约3.65亿吨生活垃圾,而这些生活垃圾有着含水量高、易降解且产生量大的特点,由于特殊的工程处理特点和物理化学特征,导致传统的处理方式如堆肥、焚烧和掩埋等会造成恶臭、高浓度渗透液等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而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以及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生活垃圾沼气发电也成为最新的技术手段,通过厌氧发酵和过滤处理等技术实现沼气发电,从而实现城乡生活垃圾的资源和能源高效利用模式,是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有效途径。
一、经济分析对生活垃圾发电场建设的作用
(一)为电厂投资提供科学参考
沼气处理系统和发电系统是生活垃圾沼气发电的重要投资建设内容,早期有着较高的经济投入,而经济效益评价为投资决策提供了科学的参考。任何一个项目的投资建设初期都要全面的分析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有的还需要分析环境效益、文化效益等,而经济分析评价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是保障投资决策顺利进行并发挥经济效益的重要基础。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基础
项目可行性分析中会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并对最优化的方法进行选择。在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完成对项目的评估,并提出分析项目是否可行,提出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找出解决的办法,给予风险评估、投资评估等。
(三)编制项目计划并为项目后评价提供依据
一个项目的建设往往较为复杂,而经济分析是其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在项目的施工安排、项目设计和工作计划以及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运输等阶段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在现阶段的规定中,项目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是分开进行的,而项目设计也要结合可行性分析内容完成,不能随意更改拟定的方案。
二、项目经济分析体系构建
(一)经济分析的基本思路
从经济分析和评价的考虑因素和方法不同,一般有三种分类方法:(1)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分类,资金的时间价值一般分为静态和动态两种评价指标。静态投资指标并不考虑投资利润率、借贷款换期、投资回收等,忽略时间价值,计算较为简单方便;动态评价指标则包含了内部收益率、净现值、投资回收期等,非常的详细全面但是工作量非常大;(2)按照考察投资范畴分类,可分为考察总体经济效益、全部经济效益、自由资金投资效益等;(3)按照反应项目的经济含义分类,可分时间性、价值性和比率性三种指标。
(二)合理选择经济评价指标
在具体的项目投资经济效益评价工作中,要对结合投资方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围绕投资的具体方案、评价目标、指标用途、决策者关心的因素等问题进行考虑。例如生活垃圾产生的沼气发展的经济分析除了基本的用地、设备和技术投入外,也更加关心生活垃圾沼气发电的环境效益,清洁能源发电也会减轻环境治理的成本。对于项目的经济评价必须从多个角度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价,最大化的实现项目的经济效益。
三、生活垃圾沼气发电的经济分析
(一)项目概况
这里以潍坊市一个生活垃圾填埋场改造沼气发电项目进行研究,随着潍坊市的经济发展其公共建设投入越来越多,极大的改善了人们的生活环境和公共出行条件。而随着城市的发展,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都获得了很大的增长。城市的生活垃圾问题也日渐严重,当前该市建有多个垃圾处理厂,由于处理能力的不足,导致现阶段多数都是露天堆放后掩埋的方法。该垃圾处理厂就采用了垃圾掩埋的方式,但是随着生活垃圾的增多,传统的填埋方式不仅处理能力不足,而且也会导致一定的空气污染、水污染等严重危害生态环境,影响周围居民的环境。潍坊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属于山谷型填埋场,设计使用年限16年,总库容541万m2。目前,该填埋场已经使用近8年,随着潍坊城市化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生活垃圾量不断增加,填埋场已由当初设计的日填埋垃圾600吨,增加到现在的日填埋垃圾近800吨,远远无法满足现阶段垃圾处理的要求,为此该市政府本着环保理念对该垃圾处理厂进行了改造,对城市的生活垃圾进行厌氧处理后产生沼气,并将填埋气体作为内燃气的燃料,从而带动内燃机和发电机进行发电,经过稳压后并网实现城市生活垃圾的高效利用。
(二)投资建设项目分析
该项目建设的基本构筑物有办公室和配电室、沼气预处理系统、沼气发电系统、给排水管道和设备、供电所、污水处理、固废处理等。其中投资占比较大的有沼气预处理系统和沼气发电系统,例如厌氧发酵罐、进料车间、沼气净化车间、沼气发电车间、展控制室、变压器等,一般都采用钢筋砼、框架结构,构筑物均为2层。进料车间长度76米,宽38米,主要实现生活垃圾中的污泥和餐厨垃圾搜集和运输,同时具备少量储备功能。厌氧发酵罐底部直径25m,共6个,内部高35m;沼气净化车间包括脱硫车间和脱水车间,设计高度2层,占地面积45m2;发电机组车间有气体处理间、发动机组车间和控制车间等。
(三)投资效益评估结果
参考国内已建成的生活垃圾沼气发电项目,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估算,本项目占地面积1750O,建设的总投资包括给排水、供电系统和场地办公绿化在内,共为1967万元,并获得国家环保治理专项资金500万元,见表1所示。
(四)经济效益评价
结合实际建设对沼气的产量进行预估,并结合类似的发电厂运行经验以及具体的设计运行时间,对该生活垃圾沼气发电厂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估。投产后总的年均发电量为5.452・104MWh,其中约有8%的电量自用,而其余的电量经过升压后并入国家电网进行使用,参考潍坊市内近几年的上网电价(以0.55元/kW・h)来计算,并网的经济收入为290万元。并结合同类型的沼气发电项目的运行经验作为参考。对后期的人员管理费用、材料费用、维修费用等进行分析,一般这个数据都低于0.08元/kW・h,则其每年在材料、人员和维修上的投入约为42万元,因此每年的发电获得的净效益约为248万元。结合项目具体的净现金流量表来看,该项目的投资回收期7.931年,约为8年,有着非常高的经济效益。
四、结语
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加快,城市人口所产生的生活垃圾越来越多,而垃圾填埋场的沼气发电技术有着多方面的优点,不仅有效减少了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同时也通过清洁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带来了一定的电力资源和经济回报,而对其进行经济分析也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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