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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

时间:2023-05-30 10:27:2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污染防治,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污染防治

第1篇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关于贯彻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优化布局,加快矿业科学发展

具有较为丰富的矿产资源,目前已探明矿产42种,矿产业已成为全市的重要产业。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实现全市矿业又好又快发展,我市编制了《市矿产资源规划(—2015年)》。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认真落实矿产资源“重点开采区、鼓励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制度,不断优化矿产业布局,实现全市矿产业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发展。

二、严格准入,促进矿产业提质升级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项目审批部门联动机制和审批问责制,对新增重金属排放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职业卫生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整合力度,培育扶持优势龙头企业,促进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造升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不断推动含重金属废弃物的“资源化、减量化和再利用”。

三、突出重点,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

目前,全市重金属企业主要分布在“干流沿岸、镇流域、区大寨片区、沧源县南腊片区”等区域,涉及下游地区饮用水、出境南汀河和南滚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十二五”期间,全市将围绕“工业强市战略”,把矿产业作为“六大产业”之一重点发展。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开发和保护并重”的原则,切实抓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企业污染防治工作。并通过示范带动,认真抓好辖区其它涉重企业和“废弃矿山、废弃尾矿库、废弃堆存场地、废渣”等历史遗留涉重污染防治工作。

四、加强审核,提高污染防治水平

全市涉重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第16号令)等要求,认真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抓好清洁生产方案编制、生产工艺改造、生产技术升级等工作,进一步减少重金属污染产生量和排放量。市环保局要会同市工信委根据省环保厅公布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审核。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涉重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

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第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第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一)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第八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第十条: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按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以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检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第十五条:禁止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

第十六条: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法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第十七条;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客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上述标准作出规定。

第3篇

【关键词】镉污染;防治对策;净化;修复

随着中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中国重工业的发展造成水和土壤的重金属污染以及农民耕作习惯让重金属污染将取代农药,成为危及粮食安全的潜在杀手。稻米是超过六成中国人的主食,而现在稻米的重金属污染日渐浮出水面。据《新世纪》周刊报道中的抽样调查显示,中国多地市场上约10%的大米中镉含量超标。镉污染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但会致慢性中毒和癌症。近来不断有关于镉污染江河水、土壤和市售含镉超标大米的报导,引起国人的高度重视,下面笔者就镉污染的有关问题做一些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治对策。

1 中国面临严重的镉污染危机

镉被认为是一种十分危险的环境污染元素,单质镉在自然界中不能稳定存在,其主要存在于硫镉矿和锌矿中。自20世纪初以来,由于镉及其化合物被广泛应用于镍镉电池、颜料、合金,以及电镀、塑料制品等制造环节,镉的产量及用途在不断增加。据统计全世界每年向环境中释放的镉达30000吨左右,其中82%-94%的镉会进入到土壤中。长期摄入被镉严重污染的稻米、蔬菜、水果,饮用含镉量超标的水,都会出现镉慢性中毒的症状。

1.1 镉在人体继续导致软骨症周身痛,能引发多种恶性肿瘤

由水源或食物等引起的镉中毒多为慢性发作,它会引起消化道黏膜的刺激,出现恶心、呕吐、腹泻、腹痛、抽搐等症状,这种经消化道吸收引起的镉慢性中毒最容易损伤人的肾、脾、肝脏等器官,还会引发贫血、生殖功能下降等问题。长期摄入受到镉污染的食品,会造成镉在体内蓄积,导致骨软化症,周身疼痛,被称为“痛痛病”。镉本身也是致癌物之一,能引起肺、前列腺和的恶性肿瘤。1997年以来,美国毒物及疾病管理局一直将镉列为第6位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物质。

1.2 镉在人体内潜伏达10到30年,因而危害性易被人忽视

镉污染因其隐蔽性和滞后性往往容易被人忽视。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废弃物污染等问题一般比较直观,而土壤污染往往要通过对土壤样品进行分析化验和农作物的残留检测,甚至通过研究对人畜健康状况的影响才能确定。在遭受镉污染的地区,人们通常对于污染状况认识不足,认为只要还能长出粮食,就可以继续种植食用。

另一方面,短期摄入镉超标食品伤害并不会立即显现。由于进入到人体的镉生物学半衰期长达10到30年,在这期间,摄入的镉将主要在肝、肾部积累,经过数年甚至数十年慢性积累后,人体才会出现显著的镉中毒症状。但此时,土壤已经完全被镉污染破坏。镉污染具有相当大的不可逆性,土壤一旦被污染,对农作物的影响将持续很长一段时间。

1.3 中国近10%耕地被污染含镉量超标26倍,黄河水系超标16%以上

据估算,中国仅镉污染的耕地就有8000万亩左右,被镉、砷等污染的耕地近1.8亿亩。我国每年由工业废弃物排放到环境中的镉总量约680余吨。在一些重金属污染严重的地区,稻田有效镉含量甚至是国家允许值的26倍。

据我国7大水系,26个国控湖泊、水库的监测发现,长江水系的镉污染是仅次于汞的重金属污染物,黄河水系、淮河干流、滦河的镉超标率都在16%以上,26个国控湖泊、水库中都发现了不同程度的镉污染问题。同时,地表饮用水源中的镉污染也仅次于汞的重金属污染物,在对作为饮用水源的城市河流污染物监测中发现,城市河流有18.46%的河段面镉超过III类水体标准,9.23%河段年均值超过III类水体标准。

1.4 中国镉污染重要事件

1.4.1 中国杨桃过半数镉含量属严重超标

中国广州中山大学生物科技学院联同香港浸会大学生物系在2006年3至4月期间,抽查化验两地市面出售的杨桃,51%镉含量属严重超标;

1.4.2 浏阳镉污染事件

2009年7月30日,湖南浏阳市镇头镇数千群众上街表达对一家化工企业污染的担忧。后在当地政府的劝说下,群众相继散去,8月3日,“浏阳镉污染”事件有了最新的进展,长沙目前已将造成污染的化工厂永久关闭,对缉拿归案的企业法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刑事追究和经济追偿,环保等职能部门的涉案人员被停职。截至7月31日,已出有效检测结果2888人中尿镉超标509人,当地被检测出尿镉超标民众全部得到了妥善治疗。

1.4.3 广西龙江河宜州拉浪段发现重金属镉超标事件

2012年1月15日起,广西龙江河宜州拉浪段发现重金属镉超标。截至1月21日18时,污染事件已造成大约28.1万尾鱼死亡,宜州市怀远镇附近群众生活用水直接受到影响。

1.4.4 广西贺江上游铊、镉污染事件

2013年7月6日6时许,广西贺江上游发生铊、镉污染事件,导致下游的广东封开县南丰镇河段出现少量鱼类死亡现象。据封开县委宣传部当天下午近6时的消息称,贺州与封开县南丰镇交界断面铊浓度超标1.2倍。

2 污染链:从矿石到稻米

镉主要与锌矿、铅锌矿、铜铅锌矿等共生。中国快速工业化过程中遍地开花的开矿等行为,使原本以化合物形式存在的镉、砷、汞等有害重金属释放到自然界。这些有害重金属通过水流和空气,污染了中国相当大一部分土地,进而污染了稻米,再随之进入人体。

第4篇

水是地球上赖以生存的基础,水是生命之源。水污染 (water pollution)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征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称为水污染。水污染根据杂质的不同分为化学性污染、物理性污染、生物性污染三大类。其中最主要的是化学性污染,对人的身体造成直接的影响,影响饮用水源、风景区景观。目前,全世界每年约有4200多亿立方米的污水排入江河湖海,污染了5.5万亿立方米的淡水,这相当于全球径流总量的14%以上。

2 我国水污染概况

尽管我国的水资源总量在全世界居第六位,但人口众多,仍属严重缺水的国家之一。中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足2000立方米,占世界平均水平的百分之三。尽管如此,中国的江海湖泊却是工厂倾倒废水的下水道,水污染事件不断在中国发生。在我国,只有不到11%的人饮用符合我国卫生标准的水,而高达65%的人饮用浑浊、苦碱、含氟、含砷、工业污染的水。7000万人饮用高氟水,3000万人饮用高硝酸盐水,5000万人饮用高氟化物水,1.1亿人饮用高硬度水。2009年,中国的工业废水排放量240.2亿吨,占排放总量的44.7%。废水排放居于前四位的行业依次为造纸业、化工业、电力和纺织业。这四个行业排放的废水占重点统计企业废水排放量的53.9%。

3 水污染的原因

人类生产生活造成的水污染中,工业引起的水污染最严重。工业废水中含污染物多,成分复杂,不仅在水中不易净化,而且处理起来也比较困难。

工业废水,是工业污染引起水体污染的最重要的原因。它占工业排出的污染物的大部分。工业除了因排出的废水直接注入水体一起污染外,固体废物和废气也会污染水体。许多生产工艺中都需要大量的冷却用水,如炼钢、炼油等。2010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3028.96万吨,氨氮为172.91万吨,重金属0.09万吨,总磷为42.32万吨,总氮为472.89万吨;废气中二氧化硫为2320.00万吨,氮氧化物为1797.70万吨,烟尘为1166.64万吨,工业粉尘为764.68万吨;工业固体废物为492514.87万吨;工业危险废物为4.32万吨。

在农业源污染中,比较突出的是畜禽养殖业污染问题,畜禽养殖业的化学需氧量总氮和总磷分别占农业源的96%、38%和56%。其次是由于耕作或或开荒是土地表面疏松,在土壤和地形还未稳定时降雨,就会使大量泥沙流入水中,是水中悬浮物质增加。经年来农药化肥的使用量日益增多,绝大部分残留在土壤和大气中,它们通过降雨污染地表水。城市水污染是因城市人口集中,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废气引起水体污染。城市污染源对水体的污染主要是生活污水,它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各种污水的混合物。目前,全世界每年约有4200亿立方米的污水排放到江河湖海,污染了5.5亿立方米的淡水,这相当于全球径流量的14%。

4 我国著名的水污染事件

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

松花江的污染,这是我果的一次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苯胺车间发生爆炸事故。事故产生的约100吨苯、苯胺和硝基苯等有机污染物流入松花江。由于苯类污染物是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有机物,因而导致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哈尔滨市政府随即决定,于11月23日零时起关闭松花江哈尔滨段取水口停止向市区供水,哈尔滨市的各大超市无一例外地出现了抢购饮用水的场面。

5 水污染对人体的危害

水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水体受化学有毒物质污染后,通过饮水或食物链便可能造成中毒。2.致癌作用。某些有致癌作用的化学物质,如砷、铬、镍、卤代烃污染水体后,可以在悬浮物、底泥和水生生物体内蓄积。长期饮用含有这类物质的水,或食用体内蓄积有这类物质的生物就可能诱发癌症。3.发生以水为媒介的传染病。人畜粪便等生物性污染物污染水体,可能引起细菌性肠道传染病如伤寒、痢疾、肠炎等。肠道内常见病毒如脊髓灰质炎病毒、传染性肝炎病毒等,皆可通过水污染引起相应的传染病。

6 水污染的防治措施措施

水污染的种类繁多,从防治角度来说,可以将水污染分为:工业污染、农业污染及生活污染。

6.1 工业污染

工业污染是水污染的主要构成部分, 工业废水为水域的重要污染源,具有量大、面广、成分复杂、毒性大、不易净化、难处理等特点。工业污染物主要包括:汞、镉、铅等重金属和砷的化合物以及氰根离子、亚硝酸根离子。除此之外,工业污染还有热污染。

针对工业污染,加强管理,后期水处理至关重要。首先,要加强法律对工业污水排放的监督,对不严格处理污水的企业应严肃处理。第二,加强在水处理方面的研究,建立足够的污水处理厂。第三,工业处理后的污水可以用作他用,只要指标合格,可用作城市道路清洁、建筑清理工作,这对于节约水资源至关重要。

6.2 农业污染

农业污染源包括牲畜粪便、农药、化肥等。农药污水中,一是有机质、植物营养物及病原微生物含量高,二是农药、化肥含量高。

在我国农业生产中,存在水资源的巨大浪费,这是因为我国对于农作物的浇灌大多采取灌溉的方式,水的利用率极低,同时我国农民使用化肥的量很大,这种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大量污染物排放入水体。主要造成了水的富营养化,而水富营养化在淡水中会造成水华,在海水中会造成赤潮。应对农业污染,主要是改进农业生产方式,采取喷灌、滴灌的方式节约用水,派遣技术人员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化肥。

6.3 生活污染

污水是来自家庭、机关、商业和城市公用设施及城市径流的污水。生活污水的成分99%为水,固体杂质不到1%,大多为无毒物质,其中无机盐有氰化物、硫酸盐、磷酸盐、铵盐、亚硝酸盐、硝酸盐和一些重碳酸墁等;有机物质有纤维素、淀粉、糖类、脂肪、蛋白质和尿素等,另外还有各种洗涤剂和微量金属,后者如锌、铜、铬、锰、镍和铅等;生活污水中还含有大量的杂菌,主要为大肠菌群。另外生活污水中氮的磷的含量比较高,主要来源于商业污水、城市地面径流和粪便、洗涤剂等。生活污水正在成为一个巨大的污染源。生活污水与我们的生活方式密切相关,因此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对于减少生活污水的排放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第5篇

一、耕地面临可持续发展挑战

1.土壤退化、沙化、酸化和盐渍化速度惊人 我国土地沙漠化速度惊人;土壤酸化主要由酸雨引起的,我国受酸雨影响的面积占国土面积的40%以上,比上世纪80年代增加了一倍多;我国土壤盐渍化面积(特别是西部地区)还在大幅度增加,对我国西部大开发造成严重影响。

2.农药污染触目惊心 农药平均每亩施用量接近1公斤,比发达国家高出1倍,农药施用后,在土壤中的残留量一般为50%~60%。据农业部的研究报告表明,有机磷农药对我国农牧业产生的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在农作物和土壤生态环境中,均可测出农药,特别是对生长期短的蔬菜、瓜果类等食品来说,由于虫害多、施药量多以及超量使用,造成农药残留量超标现象日趋加重。

3.化肥污染令人震惊 我国耕地平均施用氮素化肥量有17个省的平均施用量超过了国际公认的上限每亩15公斤。目前蔬菜、瓜果地里,单季作物化肥的用量通常很高。

4.固体废弃物污染影响深远 秸秆、塑料、固体垃圾、干性有机肥等处理不当,均可对土壤造成污染。目前危害最大的要数废弃塑料。由于塑料残余物主要成分是聚乙烯烃类化合物,自然条件下可在土壤中残存数十年甚至数百年而不被降解,这些废膜的存在,必然会影响土壤的通透性,影响土壤水分、养分的运转,阻碍作物根系生长和对水分的吸收。根据目前的回收状况,每年约有1000万吨的塑料残余物遗留在农村地区,农田塑料膜的年残留量每亩3公斤,尽管农民在耕地时进行清理,但残留量仍然连年累积增加。

二、造成上述污染的原因

首先,在集约化种植蔬菜、水果、花卉的地区,化肥、农药常常过量施用,同时频繁灌溉和排水,造成大量硝态氮、农药等随水流失,形成面源污染。其次,随着养殖业的发展,大量畜禽粪便没有很好的处理和利用,随意排放,造成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严重,这些被污染的水用来灌溉时,土壤的污染进一步加剧。最后,农田轮作类型、灌溉方式和栽培管理措施与耕地土壤结构的破坏也有密切关系。

三、保护农田和防止耕地污染的措施

1.加强环境保护意识 大力宣传环境污染给人类造成的危害,让每个公民懂得环境恶化、农田土壤恶化将会给人们的生活、学习、工作带来的不便。努力做到人人爱护自然、保护农田、维护生态平衡。

第6篇

现代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一方面给人们生活带来了便利,在另一方面技术的附加产生物也可能带来新的环境污染,这些成为人们需要解决的新问题。由于现代化进程的发展尚且不完善,人们没有意识到环境对于人们生存和发展的重大意义,缺乏完备的环境保护意识,因此在日常生产生活中随意的将有害物质不加处理就排放到环境中,长期的循环积累,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形成了各种各样的环境污染和公害事件。目前对于环境污染和公害的防治我国也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包括水污染防治法、空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但是环境污染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潜伏期长、累积性等,很多环境污染和公害事件的最终爆发需要经过很长时间,因此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在实际的环境污染和公害防治措施的实施中,是环境污染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潜伏期长、累积性等,很多环境污染的最终爆发需要经过很长时间,因此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在实际的环境污染和公害防治措施的实施中,强制干预带来的环境治理效果并不理想,没有好好利用人们群众监督的力量,造成了很多企业都是先污染后治理的情况,而且后期污染治理的效果也并不显著。

2.常见的环境污染和公害问题

2.1空气污染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发展,空气污染也越来越严重,工厂排放的废气粉尘、汽车尾气、火力发电、化工厂废气排放、钢铁冶炼、城市垃圾焚烧等都是导致空气污染严重的重要源头。污染气体的排放在空气中会形成酸雨落下来,对于建筑物、农作物、树木等都有严重的腐蚀性,同时也会造成水资源的污染。汽车尾气中含有大量的氮氧化合物,经过长时间的光照容易形成光化学烟雾,对人的呼吸道和肺功能有很强的刺激性,长时间的吸入人体中,会对人的身体带来很大的伤害。工业化的高速发展,使得越来越多不同种类的化工燃料的被广泛使用,生产过程中燃烧排放的废气粉尘会让大气的能见度降低,粉尘颗粒漂浮在空气中导致经常出现雾霾天气,严重影响到城市的交通、人们的生活等。

2.2水污染现代工业化水平的不断发展,促进了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同时也在生产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环境保护意识,任意排放了大量的工业废水,而且浓度普遍较高、污染性强、扩散性大,这些工业废水大多未经处理就任意排放到河流、湖泊等水体中,使得本来干净的水源受到严重的污染。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快速发展,家庭排水量在废水排放量中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高,并且由于城市污水处理技术与设备的不完善,这些日常的家庭排放通常也是直接排放到地下管道,再流向河流。乡村郊区农业生产发达,但是由于过量的使用农药、废料以及大量养殖场的排泄物,随着雨水的冲刷或者直接排放到地表水中,带来严重的水体污染。

2.3噪声污染由于工业的高速发展和城市人口数量的日益增多,噪声污染也变的越来越严重,涉及到各个领域。目前噪声污染已经成为四大污染之一,严重影响到人们的身心健康。噪声污染的来源主要包括工业噪声、交通噪声、建筑噪声、社会噪声。由于社会的发展,机动车辆、飞机等大量运输工具的使用,使得交通噪声的污染变的日益严重,也成为噪声污染的主要来源。而社会生活噪声波及的范围广、来源复杂,虽然这些噪声的噪声级不高,但是因为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联系,人们对此类噪声十分敏感,甚至会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

3.防治环境污染和公害的措施

3.1对于空气污染的防治工业生产作为空气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应当加强在工业生产方面污染排放达标的监督,并且对在节能环保、回收处理废气污水排放做出贡献的企业进行奖励措施。对于常年污染性大、效益差的企业进行整顿,鼓励企业不断调整能源使用结构,从空气污染的来源进行预防措施的实施。对于尾气排放量大的机动车辆应当令其改装,从而降低废气的排放量,并且应当加快汽车燃料和汽车新能源开发利用的研究进程,可以长期有效的改善汽车尾气排放量大的问题。加强城市的植被绿化也是降低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手段,应当在城市中多空气污染的地段投入资种植易吸收污染的植物,做好城市的绿化工程建设。

3.2对于水污染的防治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是水污染防治的一条有效途径。应当不断完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设备和提高污水处理技术,对于人们日常家庭生活排放的废水进行统一处理排放,大大的减轻了水体自净的压力。在工业废水排放方面,应当加强工业生产中无污染生产、清洁生产技术,以及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等措施,力求在工业生产的每个环节做到污染的最小化。对于污染型乡镇企业的应当大力推广污染处理技术和设施,并且农业生产中呼吁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转而使用有机肥料、天然肥料等。

3.3对于噪声污染的防治对于噪声污染的防治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包括噪声污染的来源、噪声传播的途径、噪声的接受者。对于噪声污染来源的控制是防治噪声污染的根本途径,在生产过程中进行工艺和操作方式的改进、生产设备设计的改善,降低机动车辆行驶过程中的噪声等都可以在源头上控制噪声污染的产生。在传播途径上对噪声污染进行防治也是十分有效的,可以科学规划工业区、居住区的分布等,将噪声级别大的工业生产设备远离密集人口的地方,并且在噪声传播的途径中采用隔声、消声、吸声等有效防治技术。在噪声污染接受者方面也应当做好自我防护,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使用隔音耳机以及在装潢中使用隔音建筑材料等。

4.结语

第7篇

摘要:现如今,农药成为农作物生长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部分,但同时农药也是一种有害的化学物质,如果不能合理地使用,将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巨大的危害。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食品质量以及环境的安全都有着更高的标准,因此,解决农药污染问题迫在眉睫。主要针对农药污染对人体和土壤的危害以及如何防治进行了简单的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农药污染;土壤;防治措施

中国作为农业生产大国,农药使用量非常大,而使用的农药中有80%以上是可以直接渗透到环境中,这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和农产品都造成了一定的污染,如果长期发展下去,将会对土壤和人体健康带来危害。

1农药污染的危害

农药污染的危害可以被分为两大类:对土壤的危害和对人体的危害。对土壤的污染简单来说就是向土壤投入农药的时候,农药中的有害物质已经远远超过土壤的自净能力,这时就会对土壤造成污染;对人体的危害简单来说就是若长期接触农药,它是可以通过皮肤表层进入人体从而引起中毒的。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方式和习惯,如果平时不注意食用卫生,就很容易引起药物性中毒。药物性中毒可分为两种:急性和慢性。一般来说,高效农药更容易引发急性中毒,严重时患者会出现呼吸困难甚至死亡现象;慢性中毒是指皮肤长时间接触小量的农药,其发病过程是比较慢的,不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

2农药污染的防治

2.1综合防治病虫害,降低农药用量

2.1.1培育抗病虫农作物品种这个方法是防治最有效的方法,同时也是最经济的方法。生产中使用农药的主要原因就是使农作物能够抵抗病虫,而培育抗病虫农作物就可以有效地降低农药用量。

2.1.2利用陪植植物这种方法从根本上来说属于一种生态防治方法。陪植植物治虫是指在农作物的周围种植一些害虫的天敌植物,这样就可以减少病虫对农作物的危害,从而减少农药用量。

2.1.3栽培耕作措施间混套作是一项非常有效的防病虫技术,即把形态特征不同与对生活因素的需求不同、生育期不同、根系分泌物不同的作物合理地搭配种植,不仅可以立体地利用空间养分和水分,而且可以增加农田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增强抗性,减轻病虫草害。轮作是根据不同作物所需营养元素不同、根系入土深度不同而进行的轮换种植[1]。

2.2合理使用农药,控制污染源想要有效地控制农药带来的污染,最根本的就是控制污染源,严格把控农药的用量。对农作物要对症下药、合理用药,农药的用量和浓度要精准把握。只有这样,才能在保护农作物的同时把农药的污染降到最小。

2.3充分调动土壤本身的降解能力生产中可以通过采取一些措施来提高土壤本身的自抗能力,如调节土壤结构、黏粒含量、有机质含量、土壤酸碱度、离子交换量、微生物种类数量等,使土壤对农药的降解能力提高,有利于减少农药污染[2]。

2.4采用生物修复技术对土壤污染进行防治

2.4.1微生物修复这种方法简单来说就是利用微生物的手段对残留在土壤中的有害物质进行去除的过程,如果不能去除可以进行降解,将有害物质分解成二氧化碳和水的办法。

2.4.2植物修复

近几年,植物修复问题成为了生物研究的热点问题。但是植物修复更适用于需要大面积降低农药污染的情况,这种方法不仅可以降低农药对环境的污染,而且可以去除环境中的重金属元素。

2.4.3菌根修复

菌根是土壤真菌菌丝与植物根系形成的共生体。根据有关资料显示,VA菌根(丛枝菌根)外生菌丝重量占根重的1%~5%,这样一来就使得这些外生菌丝与土壤的接触面积大大增加,植物的吸收能力提高,有利于植物的生长。另外,菌根化植物能为真菌提供养分,维持真菌代谢活性。此外,菌根有着独特的酶途径,可用以降解不能被细菌单独转化的有机物。因此,菌根修复的方法比较有效[3]。

2.5加强从业人员对农药污染的认知

在我国很多农村地区,存在着大量的农作户,这些农作户作为农药的使用者,很有必要了解如何合理地使用农药。因为大量地使用农药会造成农药残留,将直接污染环境。加强农户的安全意识是很有必要的,要使他们清楚地了解农药的危害,提高农产品的质量[4]。

3结束语

在现代化生产下,很多农作物的生长离不开农药,这样一来就会对环境以及人体健康造成一定的危害。所以,进行农药的防治工作是很有必要的。首先要分析污染源,得知污染原因后,综合经济、技术因素采取合理的措施,对已经被污染的土壤采用生物修复技术进行修复(这种技术对环境的影响比较小,并且不会造成二次污染或导致农药转移,可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物的浓度,并同时处理受污染的土壤和地下水)。

参考文献:

[1]陈五一.防治化学农药污染土壤的措施[J].农村经济与技术,2001(8):39.

[2]张燕.县(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决策支撑系统设计研究[J].地理科学进展,1998,17(3):71-79.

[3]刘长江,门万杰,刘彦军,等.农药对土壤的污染及污染土壤的生物修复[J].农业系统科学与综合研究,2002,18(4):291-292,297.

第8篇

关键词:污染防治资金;使用范围;使用管理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2

污染防治资金由大丰市财政预算每年予以安排,并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共同管理,资金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对获得批准的项目进行支持。污染防治资金由政府财政部门从地方财政收入(包括超标排污费)中预算安排,其中污染防治资金不低于地方财政收入的3‰,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参与项目库管理和项目的审批;批复下达资金资助项目的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环保局主要负责组织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和项目库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审批项目,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完工项目的验收,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一、资金的使用范围

1.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支持有利于完成我市COD、SO2总量控制任务的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污染行业专项整治,缴纳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污染防治项目,相关行业“零排放”技术的推广应用示范工程以及污染治理工程。

2.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重点支持相关行业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强制性清洁生产示范企业。

3.饮用水安全项目。包括水源地污染防治及环境保护、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等。

4.环保产品和清洁生产工艺研究开发项目。

5.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用于集镇、村庄工业污染源整治以及农村生活污水,规模化畜禽养殖控制,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项目。

6.重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及省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项目。

7.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项目,支持环保部门投资实施的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建立污染监控系统。

8.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研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项目。

二、资金的使用原则

1.符合国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公共财政对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2.符合《大丰市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要求,重点支持列入规划的项目。

3.资金安排“公平、公正、公开”,体现示范性和激励性,专款专用。

资金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对获得批准的项目进行支持。

三、资金的使用管理

1.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国家、省、盐城市、大丰市环保工作的有关规划和下一年度工作重点,项目申报指南,一年申报两次。

2.资金申报单位为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事业法人。

3.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批并确定支持项目。联合建立并管理项目库,将符合资金申报条件的申报项目纳入项目库,对项目入库、入选资助名单、项目实施进度、竣工验收,绩效评价、后续支持进行全过程信息管理。

4.污染防治资金每半年发放一次,由环保部门拟出补助方案,报市财政局同意后联合发文。

5.污染防治资金补助方案,由市环保局办公室征求相关科室意见后拟出,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市财政局审核。

6.污染防治资金下拨以后必须专款专用,市环保局办公室会同监理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四、资金违规使用的处理

1.补助资金的使用和资助项目的实施,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资金,项目未如期启动实施,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须对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配套资金落实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对项目实施和补助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监管,积极开展跟踪问效,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五、注意事项

1.市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受理资金申报、审批、合同签订,资金拨付等各个环节,不得向项目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2.本办法自之日起生效。

3.国家如出台新的有关规定,则按国家规定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2013年我市投入的污染防治资金达2060.53万,占全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50.07亿元的4.12‰。其中用于我市农村环境卫生整治310万元,农村三加一工程486万元,乡镇垃圾焚烧补助180万元,涉及乡镇打捞漂浮物约2000吨、整治排污口500多个,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达到100%、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

安排污染防治专项资金360万元,环境监测设备购置98万元,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63.5万元,水源地自动监测站118.54万元,大气污染自动监测系统90万元,生态建设奖励基金50万元,污染减排专项基金60万元。在项目实施区域,经监测全市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均达到100%。我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355天,达标率为98.1%;区域环境噪声为54.1分贝,交通干线噪声为64.3分贝,继续保持优良水平。

安排污染防治执法专项经费244.49万元,对涉重企业的环境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建立了涉重污染源档案,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环境安全,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加强重金属监测工作,通过监测结果表明,2013年我市全部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各项重金属指标均能够稳定达到国家相关环境质量标准。全年度未发生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和涉重金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第9篇

第一条为防治*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促进流域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流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龙岩市、漳州市、厦门市、泉州市、三明市所辖新罗区、漳平市、芗城区、龙文区、华安县、长泰县、平和县、南靖县、龙海市、杏林区、集美区、同安区、海沧投资区、安溪县、大田县的*江流域内区域。

第三条*江流域内县级以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辖区的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由*江流域内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负责安排,专项用于*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条*江流域内务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首长对本辖区的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工作负责。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江流域内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与所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应当签订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目标责任书,日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应当作为考核目标责任人政绩的内容。

第五条*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规划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比政府批准。*江流域内务级人比政府应当根据规划进行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

第七条*江流域内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执行*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江流域内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江流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江流域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并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

第八条*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江流域的水质监测,定期组织编制水环境质量报告书,建立水污染防治档案。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江流域内设区的市之间的龙江交接断面的水质监测。

第九条*江流域实行交接断面水质责任制,*江流域内务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出界断面水质负责。

第十条向*江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污染单位,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并逐步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

第十一条未经*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闲置或者拆除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污染源白动监控系统和土要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江流域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的排污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中领排污许可证。

第十二条*江流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逐步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场,实现城镇污水的达标排放和固体废物无害化、资源化。鼓励多渠道投资建没、经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场,依法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三条*江流域内的城镇的生活垃圾必须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乡政府所在村庄的生活垃圾必须集中处置;其他村庄的生活垃圾必须妥善处置。禁止在*江干流、支流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垃圾和其他可能造成水污染的物品。

第十四条禁止在*江流域内生产、经营含磷洗涤川品。

第十五条禁止在*江流域内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餐盒、塑料袋。

第十六条*江流域内没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规划在*江干流,支流两侧划定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域。

本办法实施前在禁建区域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污染物处理设施。污染物经处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第三章生态保护

第十七条*江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育草,建立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保持防护体系。

第十八条禁止在*江流域内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和水土流失易发区内开垦、取土和采石.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和水土流失易发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公路、铁路、水利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等活动产生的砂、石、土应当按规定堆放,禁止倾倒入江或者堆放在*江干流、支流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公路、铁路工程两侧的山坡地,必须修建护坡或者采取其他水十保持措施。从事公路、铁路、水利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做好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

第二十条因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改变地貌、损坏植被而降低或丧失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水土保持措施;对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

第二十一条*江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在*江干流、支流两侧组织植树造林。鼓励种植阔叶林、针阔混交林。对*江流域内其他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采伐,禁止皆伐。

第二十二条*江河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对*江河口的红树林地没置明显的保护标志和警示标志。禁止砍伐*江流域的红树林和在红树林地从事挖塘、围堤、围网养殖、采砂、取十及其他毁坏红树林或者可能影响红树林正常生长的活动。*江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适宜种植的地区,有计划地组织种植红树林。

第二十三条*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湿地保护与利川规划,对湿地的生态功能进行科学评价,促进对湿地的合理利用。开发利川湿地应当符合湿地保护与利用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江流域内各级人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农业资源和农业环境状况,合理安排和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生态农业,开展生态农业示范区建设。

第二十五条*江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资金扶助等有效措施,有计划地推广建设沼气池,推行以沼气为纽带的农业有机废物综合治理利用工程。

第二十六条*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推广使用生物农药、易降解地膜,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施川化肥和有机肥。禁止在*江干流、主要支流及其两岸一重山内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使用农药、化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减少对土壤、水体和农产品的污染和破坏。鼓励农业生产者及时清除、回收农药、化肥包装物及农用薄膜。

第二十七条*江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合理使用水利工程设施,疏浚河道,确保行洪安全。*江下游冲积平原的河岸和上游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河岸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建没人工驳岸。没有建没人工驳岸的其他河段,应当在于流、支流两侧建设防护林带。

第二十八条*江流域内的人中型水库(屯站)管理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坝下最小泻流量,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任意减少最小下泻流量。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重点污染单位未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闲置或者拆除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并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依法予以处罚;擅自闲置或者拆除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江干流、支流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垃圾和其他可能造成水污染的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含磷洗涤用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餐盒、塑料袋。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江流域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域内新建击禽养殖场的,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江流域内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和水十流失易发区内开垦、取土和采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将公路、铁路、水利建设利矿产资源开发等活动产生的砂、石、土倾倒入江或者堆放在*江干、支流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筲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两侧的山坡地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被砍伐和毁坏株数5倍的红树林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砍伐、毁坏红树林地每平方米100元,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化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10篇

第一条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规划控制,采取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等措施,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城市规划、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建设、市政园林、市容环境卫生、公安、交通、渔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指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或者协助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取得重大成果的;

(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排放标准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低于政府核定的总量指标的;

(三)举报严重污染大气行为属实的;

(四)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五)及时制止重大污染事故发生的;

(六)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条件排放污染物。

第九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批准的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大气环境质量控制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拟定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总量控制计划应当包括主要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总量指标、削减数量和削减时限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本市同行业清洁生产的单位产品或者万元产值的排污量为基础,拟定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书面通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并在本地新闻媒体或者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对拟定的排放总量指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复核并答复申请人。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定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之日起二十日内,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向其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第十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市的大气环境保护监测工作,组织本市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环境监测的管理。

市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全市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单位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工作。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各自指责范围内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

第十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并大气环境质量日报和预报。

第十五条政府确定的有大气污染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置符合要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

自动监控仪器纳入全市统一的监测网络,经检定合格后,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设备的使用者应当保障仪器设备持续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可能因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制订应急预案,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浓度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单位的名称。

第三章预防与治理

第十八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教科研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工业生产设施;其他非工业区内禁止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工业生产设施,需要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工业生产设施的,不得增加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在前款规定的已建成的工业生产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经限期治理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停业或者关闭。

第十九条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的企业应当配备配套的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所排放的二氧化硫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条锅炉、工业炉窖的排烟筒和其他排烟装置排出的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各种燃烧装置和产生、贮存有毒有害气体的设施的管理,防止大气污染事故的发生;应当加强对已建成的消烟除尘和废气净化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时更换失效设施,保证正常使用;应当建立、健全燃烧装置和产生、贮存有毒有害气体设施操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技能培训制度。

第二十二条贮存、堆放、收集、运输、装卸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者能够散发粉尘、恶臭的物质的,必须分别采取下列防护措施:

(一)氨水、硫酸、有机溶剂等挥发性物质,应当密闭;

(二)石灰、水泥和垃圾等,应当密闭或者覆盖;

(三)烟尘和粉尘,应当密闭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

(四)煤炭、煤灰、煤渣和其他能够散发粉尘的物质,应当覆盖或者喷淋。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教科研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进行经常性露天喷漆、喷塑、喷砂或者其他散发大气污染物的作业。

第二十四条加热沥青,应当在非人口集中地区进行。确需在人口集中地区加热的,应当封闭或者使用烟气处理装置。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废气、恶臭或者其他损害人体健康的气味的饮食服务项目:

(一)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四)与周边住宅楼的距离少于五米的场所。

在前款规定的场所内已建成的饮食服务项目污染扰民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或者整改无效的,应当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教科研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新建产生恶臭气体或者其他有害气体的肉类等食品加工场所。已设立的加工场所,应当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第二十七条饮食服务业的炉灶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污染大气环境的燃料。

禁止饮食服务业的锅炉、热水炉使用煤和含硫量在百分之一点五以上的重油,应当逐步改用燃气、电、太阳能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在天然气管网范围内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全部改用天然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二十八条饮食服务业的炉灶应当设置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饮食服务业的炉灶应当通过专门的烟道排放油烟、废气等污染物,不得将油烟、废气排入城市地下管道。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市区道路、内街、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露天摆设烧烤等产生油烟、废气的摊档。

第三十条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地周边设置不低于二米的符合规范的围蔽设施;

(二)在建的三层以上的建筑物设置楼体围障;

(三)施工工地场地实行硬地化;

(四)施工期间每天定时对施工工地洒水、清除余泥渣土;

(五)在施工工地设置沙石、灰土、水泥等建筑材料专用堆放场地。

第三十一条进行市政道路施工的单位,应当在工地周边设置不低于二米的围蔽设施。

进行市政道路、管线敷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对余泥渣土采取遮盖等防尘措施,及时清理和冲洗路面余泥渣土;工程竣工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当将余泥渣土清理完毕。

第三十二条余泥排放场所和施工工地,应当在出口处置车辆冲洗装置,余泥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

第三十三条拆除建筑物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的防护设施。

第三十四条城市机械清扫路段的清扫保洁应当实行喷淋、洒水作业,其他人口集中地区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建成的消烟除尘设施和废气净化设施未进行维护保养,失效设施不及时更换,未保证设施正常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污染大气环境的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污染大气环境燃料的设施。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贮存、堆放、收集、运输、装卸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者能够散发粉尘、恶臭的物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经常性露天喷漆、喷塑、喷砂或者其他散发大气污染物作业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加热沥青未封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致使排放的油烟废气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市政道路、管线敷设工程施工或者工程竣工后不按时清理余泥渣土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驾驶未冲洗干净的运输车辆驶离余泥排放场所或者施工工地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拆除建筑物的。

第四十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和政府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二)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规定批准设立饮食服务项目、食品加工场所的;

(四)其他,和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中所指的饮食服务业包括宾馆酒店、酒楼、酒吧、饮食店档等从事饮食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驻穗办事机构从事饮食服务经营活动的招待所、饭堂等。

第11篇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范围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特定区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相应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现象。

第三条深圳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特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工业产品噪声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商品检验部门负责对进口设备实施噪声检验监督管理。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铁道管理部门、港务监督部门分别负责对航空器、火车、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依其职责范围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居民委员会或住宅区物业管理组织应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环境噪声监测与管理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划定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经市政府批准后颁布施行。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环境噪声质量常规监测和对污染源的监督监测。

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噪声监测数据,是评价环境噪声状况、实施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其管辖范围内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阻挠、延误现场检查。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噪声污染现场检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检查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八条凡超过环境噪声标准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第三章生产经营活动噪声的污染防治

第九条本条例所称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声音。

第十条禁止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疗养区或其他特殊区域内设立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项目;已设立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后仍未达到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限期迁移或停业。

第十一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经具有该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和进行工商登记。

第十二条建设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项目和设施,必须采取配套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经原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三条凡装有空调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和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配置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并报请具有相应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

第十四条向周围环境排放生产经营活动噪声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排放噪声的设施及其噪声声源的种类、数量和强度,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有关材料。

噪声声源的种类、数量和强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自改变之日起三日内申报。

第十五条建成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保持技术性能良好;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因更新、维修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应提前十五日向原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的七日内予以答复;因事故停止使用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减少或停止噪声排放,并于二十四小时内向原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生产者和经营者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规定的厂(场)界噪声标准。没有明显厂(场)界标志的,以规划用地红线或两个厂房(场所)之间的中心线为厂(场)界。

用于招徕顾客的音响,不得超过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十七条对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由具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

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广东省以及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的限期治理,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决定。

第十八条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不符合国家或地方噪声质量标准的工业产品。

生产者对产生噪声的产品,应在产品铭牌和说明书中如实载明其排放噪声强度。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适用本章规定。

对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决定。

第二十条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公告四十八小时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建筑施工作业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作业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作业排放噪声可能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内向对该项目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报,说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施工场所和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拟采用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中午和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除外。按正常作业时间开始施工,但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中午或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向原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的七日内予以批复。

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疗养区、旅游区或其他特殊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应向对该项目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的十日内予以批复;对污染严重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限制其施工作业时间。

第二十五条确因经济、技术条件所限,建筑施工噪声不能通过治理达到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减小到最低程度,并与受其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协商,达成协议,采取其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第五章交通噪声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所称交通噪声,是指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七条行驶的机动车辆,应装备排气消声器和低声级喇叭,保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整车噪声不得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八条公安部门应把机动车辆的噪声污染防治列入机动车辆初检、年检和道路行驶抽检内容。对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行车执照、年检合格证,或限期修理。

商品检验部门应把噪声检验列入进口机动车辆的检验项目,对不符合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不予进口。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辆噪声应列入机动车辆的大修范围。

凡从事机动车辆大修的经营者必须具备噪声检测手段,机动车辆大修经检验排放噪声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出厂。

第三十条凡驶入城市建成区的机动车辆一律禁止鸣笛。

机动船舶和火车,应按规定使用声响信号。

第三十一条特种车辆需安装警报器的,应报公安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

禁止机动车辆安装和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防盗报警器。

第三十二条航空器在起飞、降落时产生的噪声应符合航空器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三条交通路口、车站、车辆编组站、港口、码头、机场及其他交通枢纽地区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进行调度或管理。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五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因全国性或全市性重大庆典活动需燃放烟花的,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按批准的时间、种类、数量,在指定的地点燃放。

第三十六条禁止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和居民集中区高声叫买叫卖。

第三十七条禁止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和疗养区内从事建筑装修和家具加工及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居民使用家用电器、娱乐器材或进行娱乐及其他活动产生的影响他人的声音,不得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三十九条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工作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影响他人的声音,不得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四十条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除责令其改正外,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拒绝、阻挠或延误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弄虚作假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拒缴、拖缴、欠缴超标准排污费的,除追缴超标准排污费和滞纳金外,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对生产者或经营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其营业执照,经检查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还营业执照。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建设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建设和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和设施,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高噪声设备未配置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未报请环境保护部门验收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报、拒报或虚报噪声污染情况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排放噪声超过标准的,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止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设施,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产品铭牌和说明书中如实载明产品排放噪声强度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责令停止施工作业,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决定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施工许可证。

(十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扣其驾驶执照。

(十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辆大修竣工未经噪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出厂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辆大修经营者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其营业执照并责令整改,经检查达到整改要求的,应予以发还。

(十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交通枢纽地区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十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没收其未燃放的烟花爆竹外,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区环境保护部门和区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市环境保护部门及市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或罚款,不免除其承担消除噪声危害及其他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严重妨碍、阻挠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的,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12篇

关键词:城市污染水;危害性;对策

中图分类号:F06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8-0143-02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的不断扩张、化肥的过度使用以及各种工厂和生活污水的肆意排污,使得中国的水资源不断受到严重污染,导致城市水资源恶化、水污染事件等情况发生,水资源的污染已危害了人类的生存与发展。

据《中国城市水蓝图》报告中,大自然保护协会检测了多个城市的135个集水区的水质的73%的集水区遭到中度到重度污染,这些水被供给超过8 000万人口,其中包括上海、广州和武汉、成都、哈尔滨、昆明、宁波、青岛和徐州等城市的集水区。2004年2月底3月初,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50万公斤网箱鱼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在3亿元左右,被破坏的生态需要五年时间来恢复。2005年11月13日,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事故产生的约100吨苯、苯胺和硝基苯等有机污染物流入松花江。2006年2月,河北发生白洋淀死鱼事件,9万多亩水域遭受严重污染,整个水域发黑散臭,水草枯死,鱼类全部死亡。2006年9月8日,湖南省岳阳县发生城饮用水源含砷严重超标污染事件,直接威胁近10万城市居民的饮用水安全。

一、城市污染水来源及危害性

水的污染源主要有未经处理而排放的工业废、生活污水及农田污水等,水污染对工农业生产及人体健康十分有害。水污染对工农业生产的影响是破坏设备、降低肥力等,影响人类身体健康,受污染的水使胃癌、肝癌发病率高出60%多。城市污染水来源及危害分析如下:

1.化学用品及死亡有机质。主要来源:如未经处理的城市生活污水、药厂排放水、造纸排放水、农业污水、都市垃圾、化学洗剂、农用杀虫剂、除草剂等。绝大部分有机化学药品有毒性,流入江河湖泊使水发黑、变臭,毒害或毒死水中生物,食用后伤害人畜。

2.石油化工洗涤剂、悬浮物等。大多数洗涤灵都是石油化工的产品,家庭、餐馆等大量使用餐具洗涤剂及水上机动交通运输工具及油船泄漏,排入河中难以溶解严重污染水体。向河流倾倒垃圾如塑料类包装材料,对水中生物十分有害,阻塞河道,破坏水生生物的生态环境。

3.磷矿物质、重金属及酸例。磷是生物生长所需的重要元素,磷洗衣粉及磷氮化肥的大量施用后排放进入湖泊之后,会使湖中的藻类获得丰富的营养而急剧增长,使湖水生存的鱼类死亡,湖泊老化、死亡。重金属(汞、铅、镉、镍、硒、砷、铬、铊、铋、钒、金、铂、银等)主要来源有采矿和冶炼过程、纺织厂废水等,含有重金属的水可使作物有毒性。酸类物质来源有矿山废弃物、向河流中排放酸的工厂等,毒害水中植物及鱼类,严重破塘和湖泊的生态系统。重金属的危害性(见下页表)。

二、城市污染水防治对策

城市水污染事件的不断出现,我们除了建立应急预案外,还应采取相应预付措施,保障城市水质不受污染。

1.严格项目审批,建立水质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对重点企业、重点敏感地带河段等的污染隐患情况加强预防跟踪,建立预警体系,准确、及时、全面地进行水质监测。鼓励节水型、高技术、污染少的企业发展。针对城市建设过程中存在的涉河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护生态、分类管理的原则,严格新建项目环境准入制度,尤其是对高度污染项目如制革造纸、印染电镀、排放含磷与氮污染物企业等进行严格控制审批,从源头上确保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减少对水域污染,

2.加大水域环境保护管理与水污染防治力度。加强水域环境保护,可采取如下措施:严禁向水域排放污染物质如酸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及携带病原体污水等;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依法关、停、并、转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定期评价监督流域内各类项目建设环境影响;加强水污染治理力度,严格要求污水处理厂保证出水水质达到排放标准大力倡导农业清洁生产,宣传农药残留物危害性积极引导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提高农民科普知识,科学使用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精准施药等技术,减少农田氮磷流失,有力保护环境与水域安全。

3.积极宣传环境保护法律,加强城市污染水污水再处理利用。加强环境保护观念的教育,在人民群众中树立“保护水域,爱护水体”的意识,使人民自觉做到不随意排放生活污水,不随意往河中乱扔、乱堆废物。同时,可以通过多部门联动管理、群众监督管理等方式齐心协力保护水质,提高水体质量。污水回用既节约水资源,又消除了环境污染,同时也可以节约成本,具有多重经济效益。近年来,阿根廷、俄罗斯等国将城市污水经一级或二级处理后应用于农业灌溉,其规模逐年扩大。污水的再生利用可以弥补城市水的部分需求,对自然水需求减少了,就减轻了对水环境的污染负荷,是更加科学维持健康水循环。各种媒体有义务和有责任使公众更充分意识到水资源紧缺性及中水回用的必要性,进行中水回用对解决当今城市用水矛盾意义重大。譬如,磷回收利用既可以减少水域磷含量,又能使磷资源可持续循环利用。对一些高消耗水的行业,我们要创新提高科学技术来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提高水的浓缩倍数及循环利用。城市污水的再生利用实际上包括再生和利用两部分,加大水污染的防治和控制,对保护好水资源生态环境,促进城市与水环境协调发展,建设“亲水受水,人水和谐”的人居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刘岩.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措施探讨[J].东北水利水电,2009,(1):6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