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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

时间:2023-05-30 10:27:32

执业兽医

第1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提高执业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执业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执业兽医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和兽药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执业。

执业兽医应当定期参加兽医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七条执业兽医依法履行职责,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成立兽医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九条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者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第十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内容包括兽医综合知识和临床技能两部分。

第十一条农业部组织成立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承担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拟订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组织考试命题,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等。

第十三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执业兽医师标准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符合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标准的,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由农业部颁发。

第三章执业注册和备案

第十四条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四)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兽医师注册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兽医师执业证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真实的,应当发给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兽医师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应当载明姓名、执业范围、受聘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等事项。

兽医师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格式由农业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的;

(三)患有国家规定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的。

第十九条执业兽医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和备案的执业兽医名单逐级汇总报农业部。

第四章执业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执业兽医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但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除外。

第二十二条执业兽医师可以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执业助理兽医师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协助开展兽医执业活动,但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水产养殖专业的学生可以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进行专业实习。

第二十五条经注册和备案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不得从事其他动物疫病诊疗。

第二十六条执业兽医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按照技术操作规范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诊疗辅助活动;

(三)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兽医职责;

(四)爱护动物,宣传动物保健知识和动物福利。

第二十七条执业兽医师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并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执业兽医师不得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第二十九条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执业兽医师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其所在单位不得阻碍、拒绝。

第三十一条执业兽医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一)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三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三)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四)连续两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的;

(五)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十五条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

(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

(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2篇

临床实践教学新模式的开展和实施要求教师和学生从传统的临床实践教学观念向现代教育理念转变,从传统单纯提高技能和被动式教与学中得到解脱。坚持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观念,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参与性。这种新的教学模式极大地激励了学生主动投入临床实践,有计划、有步骤地增强了动物医学专业学生诊治各种动物疾病的能力,锻炼了学生的身心素质。动物医学专业临床实践教学新模式官方兽医(Official Veterinarian)是指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兽医。官方兽医制度要求将动物饲养――屠宰加工――市场流通和出入境检疫等各个环节置于全过程的、系统的、有效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之下;执业兽医是指经过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并经注册从事动物疾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为适应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和提高动物产品安全水平的需要,我国将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逐步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兽医管理体制。执业兽医制度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首先,是专业学历。只有经过正规兽医教育并取得相关专业技术学历后,方可申请从事执业兽医工作。其次,是官方准入。对取得专业学历,拟从事兽医临床或有关动物诊疗工作的。必须参加官方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方能取得在本地区行医的资格。第三,是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协助政府进行会员管理,并在行业中发挥协调、咨询、服务等作用,严格管理,加强自律。执业兽医考试兽医全科类分基础、预防、临床和疾病4部分。考试学科包括兽医法律法规、动物解剖与组织胚胎学、动物生理学、动物生物化学、兽医药理学、兽医病理学、兽医微生物学与免疫学、兽医传染病学、兽医寄生虫学、兽医公共卫生学、兽医临床诊断学、兽医内科学、兽医外科与外科手术学、兽医产科学、中兽医学等15门学科。我适应我国执业兽医制度的建立,提高动物医学专业毕业生执业兽医考试通过率,我院对动物医学专业临床实践教学进行了新的探索。一、更新临床实践教学理念临床实践教学新模式的开展和实施首先要求教师和学生从传统的临床实践教学观念向现代教育理念转变,从传统单纯提高技能和被动式教与学中得到解脱。坚持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观念,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参与性。如在临床实践教学过程中,对具体的病例首先由学生自己进行初诊、化验,然后分析确诊并最终提出处置方案,教师仅对其进行指导。这种以学生为主、教师为辅的教学行为,极大地激励了学生主动投入临床实践,有计划、有步骤地增强了动物医学专业学生诊治各种动物疾病的能力,锻炼了学生的身心素质。二、整合临床实践教学内容临床实践教学新模式打破了课程之间的壁垒,将不同临床课程实践教学内容进行整合和整体构建。同时增加了对病例讨论的组织、病例分析报告的撰写等内容。如在开展“犬膀胱结石”为主题内容的临床实践教学中,教师将患膀胱结石症的犬带进实践课堂,引导学生结合《兽医内科学》课程的代谢途径知识探讨该犬膀胱结石症的形成机制;指导学生应用《兽医影像学》的X光及B超的诊断技术知识分析该病的诊断方法,并对其进行确诊;结合《兽医外科学》课程中犬膀胱结石症的外科处理方法对该犬进行手术治疗,最后由学生自己填写规范病例、开出处方、并制定手术方案和医嘱。这样,使临床实践教学从单一、分散、重复性临床实践变成系统、综合、创新性临床实践教学过程。三、坚持“三结合”临床实践教学方式传统的临床实践教学行为被界定为“三层次”,临床实验课的基本操作和基本技能训练层次、教学实习的综合训练层次以及毕业实习的科研训练层次。“三层次”割裂了临床实践教学内容,不利于学生系统的临床实践锻炼和培养;同时,由于“三层次”实践种类单一,不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新模式中我们将学生的教室由教学楼转至校教学动物门诊。通过采用“三结合”临床实践教学方式,即临床实践课与临时就诊的典型病例相结合,临床实验课与实验室开放实验课相结合,及校内教学动物门诊与校外临床教学实践基地相结合,从而使临床实践种类丰富,实践的各个层次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交叉,有助于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四、优化临床实践教学保障体系1.加强临床实践教学管理的规范化与制度建设。我们根据动物医学专业临床实践教学特点,编写了统一的临床实践教学大纲和课程实践指导教材,建立了“临床操作规范”“动物医院门诊规范”,及各种临床实践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从而使临床实践的教学管理有章可循。2.加强临床带教教师队伍建设。通过稳定已有实践教学师资,鼓励青年教师加入,外聘实践教学基地水平高、带教经验丰富的兽医师等多项举措,逐步形成了一支以临床兽医学教师为主体,教研实验技术人员及外聘兽医师为辅的临床实践教学的教师队伍。3.加强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对校内原来的多个分散的临床实践实验室,按照动物医院门诊科室功能为目标进行了整合,添置了多台套临床实践教学设备,并配备实践教学人员,建立了“本科生临床实习操作平台”。通过对已有的校外实践基地评估,与多家大型兽医院、养殖场、动物园签订了高质量的临床实践教学基地。五、优化临床实践教学考核在临床实践教学的考核中,不仅重视对学生的临床操作能力的考核,更注重学生运用临床思维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对临床实践中临床实践操作进行量化,建立规范的操作范式和考核标准。如对于临床实践中的打结缝合的操作,采用既看现场操作又看愈合后的恢复情况等方法对该操作进行量化考核。在全部实践教学结束,还模仿兽医执业资格考试的方法,对学生的临床实践进行考核。动物医学专业临床实践教学新模式经过两年的建设实施,作为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临床实践教学中得到应用,动物医学专业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临床动手能力、临床思维能力明显提高,临床实践结束,能对常规病例进行接诊、诊断、开处方、做处理、填医嘱,并能进行临床简单手术,临床信心和社会适应力普遍增强,许多学生很快就能适应工作岗位并成为单位的业务骨干。很多大型宠物医院争相与学生签订实习就业合同,人才竞争力的提高带动我校动物医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的稳步提高。

参考文献:

[1]郭定宗,周东海,杨世锦,等.改革实践教学、大力培养动物医学专业学生创新能力[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49-52.

[2]王丙云,周庆国,吉必训,等.地方高校动物医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实践[J].安徽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4,18(3):48-51.

[3]韩庆功,王自良,崔艳红,等.动物医学专业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与改革措施[J].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职业教育版,2008,(3):121-122.

第3篇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农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度。

第三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做好保密工作又方便考试开展的原则。

第四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启用前的试题试卷(含副题)、试题双向细目表、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工作及参与人员的有关情况、试题试卷命制工作方案、题型题量分布表和尚未公布的考试合格标准,属于工作秘密,未经农业部批准不得公开。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工作及参与人员的有关情况、试题试卷命制工作方案、题型题量分布表和尚未公布的考试合格标准,属于工作秘密,未经农业部批准不得公开。

第二章保密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农业部成立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六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命题,试卷的印制、保管、交接和运送,答题卡的回收和保管,以及阅卷评分、考试结果公布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考区、考点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保密规定执行情况,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保密培训。

考区、考点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卷、答题卡的运送、交接和保管,试卷的启用,以及答题卡的回收和保管等环节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本人或者法律上规定的近亲属参加当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不得参加当年考试命题,试卷监印、运送、保管、接收,监考,评卷以及考试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章命题及试卷印制

第九条命题应当采取入闱方式,实行全过程保密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命题用计算机、移动存储等设备,以及命题过程中形成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等所有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的存放和运送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第十一条命题人员应当签订《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责任书》,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暗示有关试题试卷、标准答案的内容及其他命题工作信息;

(二)未经批准,不得相互了解、交换、接触各自负责命制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及其他命题工作信息;

(三)不得对外擅自泄露本人参与命题的信息及其他命题人员名单及身份;

(四)在考试前不得参与或者授意他人进行与本专业考试命题有关的培训工作;

(五)不得参与编写、出版相关辅导用书和资料。

第十二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试卷应当在国家保密局批准的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单位印制。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与试卷定点印制单位签订试卷印制保密协议。

第十三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与试卷定点印制单位履行试卷交印手续。

第十四条试卷清样、试卷的包装封面应当标明秘密级标识。包装应当使用专用密封签密封。

第十五条涉及考试的光电磁介质的制作、交接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

第四章试卷运送和保管

第十六条试卷应当通过机要或者直接押运方式逐级运送。

第十七条试卷采用直接押运方式运送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定专人负责运送全程监控;单车运送时三人以上押运,两辆车以上运送时每车不得少于两人押运;

(二)专车运送,严禁搭乘与试卷运送无关的人员,严禁搭载与运送工作无关的物品;

(三)押运过程中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人,随时报告运送途中情况;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向同级兽医主管部门、公安、保密部门报告,并立即上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八条以火车、航空等其他方式运送的,应当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试卷接收单位应当对试卷数量、密封情况进行清点查验,并与运送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在接收试卷后至每场考试开考前,应当将试卷存放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场所保管,该场所可以同时用于保管答题卡。

第二十一条试卷保管应当实行24小时双人守卫值班制度。保管人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试卷的领取、分发和销毁

第二十二条考点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指派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对试卷的领取、分发和销毁过程实施保密监督。

第二十三条考点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试卷的领取、点验和分发,并与监考员办理分发登记手续。

保密工作人员应当对试卷的领取、点验和分发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对试卷袋密封情况进行查验。

第二十四条考点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安排专人对试卷、备用试卷、答题卡进行清点、封装、移交和保管。备用试卷和答题卡应当专门存放和保管。

保密工作人员应当对试卷、答题卡的清点、封装、移交和保管场所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五条考点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二日内,将备用试卷和答题卡通过机要或者直接押运方式送交考区兽医主管部门,考区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用试卷和答题卡后二日内,通过机要或者直接押运方式送交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二十六条试卷应当在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全部销毁,填写销毁记录。

第六章阅卷评分

第二十七条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正式拆封启用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

第二十八条阅卷应当在相对封闭的场所进行,并全程监控。阅卷数据应当及时备份。

第二十九条成绩数据库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管理。

第七章保密责任

第三十条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其承担的相关工作,并根据其性质、情节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参与考试命题、印制、运送、监考、评卷等环节工作的其他人员,有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其承担的相关工作,并视其性质、情节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将考务工作委托专业考试机构承担的,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4篇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教学模式探讨从2011年起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分为兽医全科类和水生动物类两类。两类考试分别命题组卷,同一时间统一考试。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既可以选择报考兽医全科类,也可以选择报考水生动物类,但报考水生动物类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只能申请注册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治服务。将水生动物类职业资格考试单独列出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水产养殖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重视。通过水产类执业兽医考试,来提高水产养殖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技术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为水产养殖动物疾病防治及水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人才保障。由于水生动物类执业兽医师作为独立专业考试时间较短,水产养殖专业的学生对考试内容了解不是很透彻,本文结合水生动物类执业兽医师考试的特点及大纲内容进行解读,以期使水产院校、规模养殖场、苗种生产企业、渔药和饲料企业的相关技术人员了解、认识执业兽医(水生动物类)资格考试重要性、必要性,提高从业人员报考的积极性,并对考生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一、实施水产类执业兽医资格证的必要性

我国是世界上水产养殖大国。目前,水产品质量总体上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特别是有的水产养殖场用药不规范,药物残留已成为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为加强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水产养殖用药,需要明确水产苗种场配备执业兽医师,并规定水生生物病害防治人员应当取得水产类执业兽医资格,从而规范水产养殖业使用行为,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

二、水产类执业兽医资格证考试内容及特点

2012年5月14日,农业部《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8号),对2012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类别、报名条件、考试科目、资格授予等有关事项做了具体的说明。《公告》还对考试科目做了具体的说明,其中水生动物类考试分为基础、预防、临床和综合应用四张试卷,总题量300道,总分值300分。试卷一:基础科目,包括兽医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水生动物解剖组织及胚胎学、动物生物化学和水生动物生理学;试卷二:预防科目,包括水生动物免疫学、水生动物病原生物学、水生动物公共卫生学;试卷三:临床科目,包括水产药物学、水生动物病理学、水生动物疾病学。试卷四:综合应用科目,包括水产养殖生态学、饲料与营养学。

通过上述公告的具体说明,可以看出水产执业兽医资格证考试涵盖了水产养殖专业的多门课程,具有知识覆盖面广内容丰富题量大等特点,通过该考试有一定难度。2011年起,首次将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分为兽医全科类和水生动物类两类。2011年水生动物类执业兽医师合格分数线为174分,2011年水生动物类执业助理兽医师合格分数线为156分。从2011年水产类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中,可以看出试题内容覆盖范围非常广泛,知识点非常细,常常是些比较不易注意的知识点,因此,要求考生应注重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例如鱼类学等专业基础课程的内容。如果在理论知识的掌握不足和实践技能欠缺的情况下,成绩并不理想,考试通过率较低。

三、水产养殖专业教学内容和教学模式的改革

水产类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对水产养殖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授课教师都是一次挑战,对教师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授课教师应科学合理地设计课程和教学内容,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与课程教学有机融合。

1.教学内容的调整

作为水产养殖专业教师,应该结合水产类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大纲对课程授课内容进行相关的调整,合理分配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及实践课的比例,利用课堂有限的时间完成重点内容和难点内容的讲授,同时注重知识的全面性和系统性。我国水产养殖量大,水生动物疫病复杂,但水生动物疫病教学和研究都不够。兽医院校专门开设水生动物疫病课程较少,并且以选修课的形式设置,重视程度不够。一些水产专业院校开设了水生动物病害防治课程,但也只是水产养殖专业的辅助课程,都不适应水生动物疫病防治需要。所以各类兽医院校应高度重视兽医教育这块短板,逐步把水生动物疫病纳入教学内容,水产院校应更加重视水生动物疾病防治方面内容的讲授,尤其是鱼类、虾类、蟹类、贝类以及藻类等主要经济动植物病害防治内容的讲授。总之,要求教师在课堂的讲授过程中更加侧重水生动物疾病防治方面和养殖生产临床病例的讲解。

2.教学模式的改革

从水产类执业兽医考试可以看出考试更加注重对水产类从业人员实践技能的考核,这就要求教师在讲授过程中应重视理论知识与水产生产实践的结合,对教学模式进行相关的改革,更多的运用案例式教学方式来授课,这样学生能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更接近生产实践。一方面,学校要加大实验实训投入力度,完善校内实验教学条件,满足学生校内实验专业技能培养的要求,从而提高学生的综合实训能力。同时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定期组织学生参加相关的技能大赛,不断提高实践操作技能,为备考执业兽医考试奠定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通过校企、校地合作,加大校外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力度,在质量和数量上保证学生生产实践实习的需求。同时还应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综合应用科目中的考纲考点(包括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要求)融入到学生实践教学指导方案和考核项目中,让学生明确生产实习目标、提高业务素质的同时,提升对水产行业的认知和职业道德水平。

四、加强水产养殖专业师资队伍培养和学科建设

水产养殖专业本身具有实践性非常强的特点,所以专业授课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必须具有较高的实践技能。在保证提高教学能力的前提下,应积极鼓励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到基层生产企业中去,指导并与学生一起参加企业生产活动,充分提高自身的实践技能和临床经验,建立“双师型”师资队伍。学校也要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鼓励教师走出校门,走进企业,鼓励教师参加各种培训班和学术会议,开阔教师的视野,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

水产类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起步较晚,在实施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面临一些新问题,作为水产院校的教师应加强执业兽医资格证实施的重要性的意识,为规范水产类执业兽医执业行为,加快执业兽医(水生动物类)制度建设工作步伐,规范渔医从业行为,提高水生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奠定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魏跃明.国外执业兽医师是如何炼成的[J].北方牧业,2012,22.

[2]2010年执业兽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人数超10万[J].中国动物保健,2010,(8):77.

[3]李丽,蒋红,张玲等.基于职业兽医资格考试兽医药理学教学思考[J].中国校外教育,2012,(5):138-139.

第5篇

一、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内容及特点

2011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包括基础、预防、临床理论、临床和综合应用4个科目,各占100分,总分400分。考试内容涵盖了动物医学专业的动物解剖生理学、兽医药理学、兽医传染病学等20多门课程,具有知识覆盖面广、内容丰富、题量大等特点,通过该考试有一定难度。

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中兽医药理学试题点特点

在2010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中,兽医药理学的题点分布非常分散,且常常是些比较偏的题点,内容上不单体现出本学科的知识点,更注重了与临床课程的联系,丝丝入扣,紧密相连。因此,一些考生在理论知识的把握不足和实践技能欠缺的情况下,成绩并不理想。

三、调整动物医学专业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作为授课教师,必须结合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大纲对授课内容进行调整。在课堂有限时间内完成重点内容和难点内容的重点讲授,对于熟悉和了解内容应以辅导和复习题等形式指导学生自学,不漏知识点,既突出了重点难点,又注重了知识的全面性和系统性。由于执业兽医考试中更注重从业人员实践技能的全面性,所以,课堂的讲授中理论联系实践更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案例式教学法应是教师授课中的主要方法之一,使在校的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更贴近于生产实践,为以后的备考执业兽医师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加强动物医学专业的师资队伍培养和专业学科建设

加强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实践能力的提高是提高教学效果的前提,鼓励青年教师到基层、到企业去,走出校门,走近实践。学校应该建立相应的制度鼓励教师走出去,在工作量上有所体现,并鼓励教师参加各种学习班和学术会议,拓宽眼界,提高专业素养。

参考文献:

\[1\]魏跃明.国外执业兽医师是如何炼成的\[J\].北方牧业,2010,22.

第6篇

1、《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全国有效,终身有效的兽医行业执业准入证,有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和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两个级别,由农业部兽医局组织考试,盖农业部章。拿到此证的执业兽医师还得注册并领取一本兽医师执业证才能正式执业的。

2、《兽医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全国有效的兽医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有助理兽医师、中级兽医师和高级兽医师级别,由农业部和人社部共同组织考试或考评,由人社部发证,盖农业部和人社部的章。

兽医专业,是指从事防治动物疾病的行业或人。主要任务是研究和实施家畜家禽疾病的

(来源:文章屋网 )

第7篇

关键词:畜牧兽医;行政执法;问题;对策

1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国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畜牧产品供求量大幅上升,进而促进整个畜牧行业的发展,与此同时,畜牧业产品质量的监管极其重要,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不仅会给整个行业带来负面消息,更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权力的实施对整个行业的监管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执法机构相关规章制度不健全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仅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内容有相应的规定,更是对行政执法的主体做出相应规定,并不是所有的畜牧兽医工作者都具有开展实施行政执法工作的资格,如位于乡镇级别的畜牧兽医工作者未能达到拥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资格。但在实际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过程中,由于执法机构相关规章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出现一些的消极现象,对整个行业的发展带来极大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不具备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权资格的兽医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拥有了实权,却缺乏对该类职权滥用的有效监管;二是实际拥有资格的畜牧兽医工作者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过程中得到的权力不完整,无法充分发挥自身效用对整个行业实施相应的监管。这一现象的存在,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有极大的不利影响。

1.2执法程序不合理

执法程序的存在是发挥行政执法权力效用的重要手段,畜牧兽医工作者在整个行政执法过程中,主要依靠可靠的执法程序开展实施相应监督管理工作,一方面有助于畜牧兽医工作者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另一方面有助于畜牧兽医工作者依靠执法程序的强制性发挥权力的效用,从而适时地对违法乱象进行调整,以促进畜牧兽医行业的安全稳定发展。在实际生活中,执法程序的不合理性极为突出,对畜牧兽医的整个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有许多阻碍,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执法程序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现实生活中缺乏较为完善的与执法程序相关的规章制度,大多畜牧兽医工作者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条例的指引,执法行为较为随意,对于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有较大不利影响;另一方面,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这也造成在制定相应执法程序时,侧重于设立统一标准。这一特点的存在使得现实生活和执法程序两者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有极大的不利影响。

1.3行政强制力效率较低

在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的过程中,畜牧兽医监管效用之所以能够得到充分发挥,主要是因为法律本身所具有的强制力,能够给畜牧兽医工作者的行政执法行为提供一定的支持,当畜牧兽医工作者发现违法行为时,能够借助于法律的强制力,对违法主体的不当行为作出相应处罚及纠正,从而维护整个行业的安全稳定发展。在实际生活中,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行政强制力效率较低是一大现象。这一现象主要在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强制力的实施,往往通过间接的方法对违法主体进行相应处罚,即畜牧兽医工作者依靠法院对违法主体的行为进行处罚,且在该过程中,畜牧兽医工作者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导致行政强制力的效率较低。

2解决策略

通过分析,总结出了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结合自身的经验及相关资料的查询,提出以下两点对策,以期促进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2.1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权力和责任明确到个人

畜牧兽医工作者开展相应行政执法工作的过程中,规章制度的不完善给执法程序、执法权力等会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为更好地促进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相关政府部门应积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将行政执法工作的权力和责任明确到个人。条文性规范的存在,不仅为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保障,还提供了较为清晰的指引方向,对其工作的开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这是建立规章制度的一大好处。另一方面,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能够对行政执法的主体做出更为清晰的界定,并开展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从而能够有效地减少权力滥用的现象,责任明确到个人,对维护良好的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环境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2.2畜牧兽医工作者应大力提升自身素养

第8篇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作用发挥不充分。一是公共服务体系“依托”作用不完全。公共服务机构特别是乡镇畜牧兽医站职责任务不清、运行机制不活、人员素质不高、经费保障不足、服务手段落后,尚不能完全成为兽医社会化服务的依托。二是动物诊疗机构“基础”作用不足。城市动物诊疗机构技术水平良莠不齐,农村诊疗市场发育处于初级阶段,动物诊疗机构技术水平总体不高,无法满足日益高涨的市场需求。三是龙头企业“骨干”作用有待提升。龙头企业与散养户利益联结机制不够紧密,服务不到位,仅限于为销售产品而提供初级服务,属于产业链条之间简单买卖关系。四是其他社会服务组织“补充”作用需要整合。行业协会刚刚起步,大多数省都还没有成立行业协会。兽医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大户等其他社会力量大多是各行其是,单兵作战,互不联系,服务形式松散。五是服务主体专业素质偏低。服务人员专业学历层次低,整体素质不高,年龄结构偏大。据统计,乡村兽医中兽医相关专业人员占67.2%,大专以上学历9.9%、高中和中专学历37.9%、初中及初中以下49.2%。村级防疫员中大专以上学历的5.5%,初、高中和中专的59.3%,初中以下的35.2%。服务领域不均衡。一是链条短。大多兽医服务主要集中在产中疫病诊断、免疫、用药等相关服务,忽视产前、产后;重视技术服务,忽视信息咨询服务。二是范围窄。大部分养殖龙头企业组建的兽医技术服务部,一般只服务自身企业,示范效应和社会效益不高。动物诊疗机构等其他社会力量发育还不健全,服务能力较弱。浙江省调查,小规模养殖企业购买饲料、防治疫病完全由自己解决的比例平均为52%。三是供求脱节。兽医服务组织受经济实力、服务设施、技术水平、人员素质等多重因素影响,服务水平不高,服务意识不强,特别是与养殖户的现实需求相脱节。运行机制不健全。一是激励引导机制不健全。对于公益组织来说,普遍缺乏科学的评价、考核、激励、惩罚机制,导致服务主动性不足、服务效率低下;对于经营组织来说,多数地方没有制定扶持政策,来激励经营组织拓宽服务范围,改进服务质量,其经营选择成了一种纯粹的市场行为。二是利益联结机制不牢固。多数社会化服务组织与被服务对象没有签订相关服务合同,即使少数签订合同内容也不规范,更缺少相应的约束机制和制约手段。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之间缺乏共生关系,更没有互动联系。发展环境有待优化。一是扶持政策需要加强。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文件,对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以及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但对兽医经营体系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大。二是服务市场需要规范。因执业兽医人数不足、处方药管理尚未出台等原因,导致我国动物诊疗市场还不规范。部分养殖户购买兽医服务时,往往以短期价格尺度为唯一标杆。这种价格因素凌驾服务质量的行为,加剧了诊疗市场的无序竞争。三是服务收费需要明确。长期以来,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收费是兽医提供服务的主要劳务报酬来源。20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决定取消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这些政策对基层防疫工作带来很大冲击,严重影响兽医服务者积极性,制约了社会化服务发展。

二、健全体系的思考

创新体制机制,激活社会化服务活力。一是继续深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结合新一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制改革,健全兽医卫生执法体制,完善执法机制,改进兽医卫生检测技术和监管手段,提升兽医卫生执法水平。二是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力度,特别是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基础设施建设。推行兽医服务机构效能评估,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意识和效率。三是进一步创新公共服务形式。结合定岗服务、购买服务、派驻服务和委托服务等方式,提供免疫档案管理、疫病监测、疫病防控措施实施等公益。按照“政府搭台、市场唱戏”的原则,支持动物诊疗机构、专业合作组织、执业兽医积极承担公益职能,调动服务主体积极性。探索政府与企业、诊疗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化服务组织相结合的方式,提供多样化兽医服务。强化依法管理,规范兽医社会化服务行为。一是完善兽医法律体系。加快《兽医法》立法进程,通过法律调整兽医人员的行业准入、权利义务、继续教育以及行业协会等各方关系;将所有兽医服务人员、服务行为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二是严格市场监管。通过严格动物诊疗许可、防疫条件审核等手段,规范服务主体诊疗行为。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动物诊疗机构,及时清理整顿。严格兽医卫生执法,坚决打击游医、借壳行医、无证行医、制售假劣违禁兽药等违法行为,规范兽医服务市场秩序。三是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出台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标准,在准入基础上,实施动物诊疗机构分级管理,出台具体分级标准,提高兽医服务质量。四是规范服务收费。制定社会化服务收费指导性意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对不同的服务组织,实行差别化收费标准。加大政策扶持,培育兽医社会化服务主体。一是对于乡镇动物诊疗机构或防疫合作社,政府可以将强制免疫、协助检疫等工作通过花钱买服务方式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诊疗机构或防疫合作社,给予相应的劳务费,协助其能正常运转。同时在开办场所、设施设备等方面予以扶持。二是对于社会力量开设的专业动物诊疗机构以及企业兽医服务组织,要在金融、税收、项目配套等方面给予优惠和倾斜。三是激活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功能,利用自身优势,开设动物诊疗窗口,建立诊疗网点,辐射农村动物诊疗市场。四是鼓励城镇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到农村服务,对在农村服务的执业兽医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五是在畜禽养殖集中地区推进村级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完善村级兽医服务网络。优化兽医人员结构与素质,提高兽医社会化服务水平。一是提高兽医队伍服务水平。加强官方兽医队伍培训,规范官方兽医执法行为;完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强化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加大乡村兽医队伍、村级防疫员培训力度,提高基层兽医队伍整体素质。二是实施农业公共服务机构“特岗计划”,吸引兽医专业大学生到县乡从事兽医服务。三是要鼓励各地成立兽医协会,积极支持兽医人员继续教育,明确要求兽医服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数和考核要求。四是要鼓励各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强兽医人才培养,在确保理论课的同时,创新教育模式,积极与动物诊疗机构联合,提供更多动手实践的机会,不断提高学生理论知识水平和动手能力。

作者:翁崇鹏单位:农业部人事劳动司

第9篇

[关键词] 畜牧兽医 行政综合执法

[中图分类号] S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2-0285-01

一、基层畜牧兽医行政综合执法的原则以及目标

基层畜牧兽医行政综合执法首先要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并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一定的变通。首先要全面以畜牧兽医部门职责为核心,在动物检疫、动物疫情防疫、实施兽药兽医标准、种禽、牧草种子、兽用生物制品登记等等方面为重点,畜牧兽医要履行好畜牧兽医部门所规定的法定责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相关的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督,保证畜牧及相关产品的安全性。加强执法体制机制建设,切实落实畜牧兽医行政综合执法工作,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基层畜牧兽医行政综合执法的主要目标有执法体系建设要健全、监督机制要完善、执法手段要科学合理。执法能力要有所提高,在执法工作中要保证程序合法,管理规范,全面推行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水平,使法定职责更为全面的履行。

二、目前基层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执法工作的责任没有明确到位,出现问题是往往互相推卸而当有利可图时有蜂拥而上,这样造成出现了问题不能及时解决,使问题越堆积越严重,从而给畜牧的发展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不能保证我国畜牧业的健康绿色发展。

2.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惩戒程度不够,处罚轻,没有完备的监督制度,导致有许多的人为谋取利益而损害人民的利益。比如一些个体私营商贩为了节省成本,获得更多利润,用泔水喂牲畜,违法生产地沟油等等

3.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过程中,工作难以落实到位,不能把工作细节明确到各单位、各部门、个人等,有些工作只是做个表面,造成处理不到位,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中造成一定的影响。

4.部门之间缺乏团结协作的精神,对畜牧业管理程度不够,容易出现漏洞。比如一些重大的公共案件,往往会牵涉到很多的畜牧行政部门,但是各个部门之间沟通不够,甚至不协调,造成对公共案件的打击力度不够。

三、加强基层畜牧兽医行政综合执法的措施

1.要在源头上做好工作。要加强生产经营主体的管理和整顿,要对其生产过程严格把关,对出现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经营主体要及时警告并组织其不法行为,此外,还要根据相关的规定给予惩罚。

2.要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检查力度,动用一切可动用的手段以及力量,严格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要进行惩处。要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每个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法律素质、以及道德素质。然后,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证执法队伍的清正廉洁,防止。

3.要加强企业的诚信建设。加强企业的法律意识、诚信意识,保证每个企业对群众健康负责,对社会负责。

4.要充分利用群众资源,鼓励群众举报一些违规操作。定期深入到群众中去了解一些社会基本情况,普及群众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意识,并鼓励奖励群众对违规操作的举报,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四、小结

在畜牧兽医行政综合执法过程中,要遵守其工作的基本原则,确定目标以及方向,并时刻注意现在所存在的问题,避免犯同样的错误,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来促进其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工作的质量。从畜牧兽医的基层抓起,要知道问题在基层,难点在基层,主要解决也在基层,基层畜牧兽医执法能否有效开展事关畜牧兽医执法的全局。由于本人的学识有限,如果本文存在任何的不足以及缺陷,请大家原谅。

参考文献

[1]农家顾问编辑部;农业部规范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农家顾问;2012年第2期

[2]常英;我国基层畜牧兽医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文信息;2013年第10期

第10篇

关键词:桐城市;兽药经营管理;对策与措施

中图分类号 S859.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3)14-117-02

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兽药管理条例》对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加强兽药管理,是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人体健康的有效措施。笔者从事兽药管理工作30a,在实践中深深体会到,加强兽药经营管理十分必要。以下就桐城市兽药经营管理的发展历程、存在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对策与措施进行阐述与分析。

1 桐城市兽医经营管理发展历程

桐城市兽药经营管理从20世80年代开始到目前为止,发展历程大致分为3个阶段:

1.1 粗放管理时期 这个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中后期,由于畜牧业生产水平不高,大多以家庭散养为主,桐城市兽药经营主要由8个区、1个乡(罗岭乡现已划归安庆市宜秀区)兽医站集体经营为主,以兽医随诊售药为辅。从管理上来说,兽医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兽医行业内延袭老传统,兽医按区域分工行医出诊,顺带销售兽药。这一时期兽药经营的主要特点是利润大,假劣兽药较多。受利益的驱动,农村市场上也有少数商店超范围代售兽药,鸡鸭孵坊和雏禽供育点以售后服务的名义也经营兽药。

1.2 整顿治理时期 这个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末到2011年,桐城市畜牧业生产迅猛发展。目前我市年出栏生猪40万头,肉蛋总产已达9.6万t,全年畜牧业产值可达16亿元,规模养殖比重达68.5%。全市已初步形成8个养殖小区,其中肉牛养殖小区1个,生猪养殖小区4个,蛋鸭养殖小区2个,肉禽养殖小区1个,拥有各类畜牧产业化组织20家,5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户有647户,存栏猪12.6万头,蛋鸭以大关为中心,存栏量达140万羽。

随着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兽药管理也与时俱进。1999年5月,经原桐城县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编办批准成立了“桐城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作为副科级机构经原农业局授权委托,集中行使涉农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权及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权。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的成立,改变了兽医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局面。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原桐城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从规范兽药经营资质入手,对全县兽药经营市场开始整顿治理。一方面整顿和制止无证经营兽药的行为,另一方面对有意愿从事兽药经营的人员开展专业知识培训。对有一定实践经验并具备专业知识的从业者通过业务考核和对经营场所考察后,对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颁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同时农业部门与工商部门积极配合协调,依法将《兽药经营许可证》作为办理兽药经营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通过部门联合,实现了对全市兽药经营的齐抓共管,从而有力地推动了我市兽药经营市场向规范化管理的方向发展。这一时期,随着我市撤县设市、撤区并乡的区划调整和基层兽医站纳入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管理的性质转变,兽药集体经营减少,个体经营增多,全市2000年第一次发放《兽药经营许可证》80余份;经过3a的发展,第二次换发证件时,共发放《兽药经营许可证》120余份;又经过3a的市场竟争,优胜劣汰,2007年第三次发放《兽药经营许可证》只有60余份(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对《兽药管理条例》23条进行了修改,将《兽药经营许可证》使用时效由3a改为5a)。

从我市3次《兽药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情况看,第一次发证对象主要是集体兽医、村级防疫员和基层兽医站门市部;第二次增加了孵坊、农村商店和养殖大户;第三次发证对象主要是养殖专业合作社、村级防疫员、少量集体兽医和农村孵坊。农村小店代售兽药的现象明显减少,兽药经营已逐渐形成以技术服务带动销售的模式。

1.3 规范管理时期 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了《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GSP为兽药经营企业提供了科学的质量管理思想体系,促使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思想和组织结构发生根本变化,是我国兽药经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先决条件。2011年底根据省农委和安庆市农委的统一部署,我市兽药GSP认证工作全面启动。市农委行政许可科牵头,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畜牧兽医局配合,对我市兽药经营企业开展政策法规宣传,并召开全市兽药经营企业GSP认证推进会议,对有关法规要求进行解读,对申报程序进行指导。2012年我市分3批共申报30余家兽药经营企业,其中22家通过安庆市兽药经营GSP认证,由我市农委行政许可科颁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2 存在问题

(1)无证销售兽药的现象依然存在,且隐蔽性较强。随着畜牧业标准化、规模化的发展,农村散养户越来越少,使用兽药的单位大部份都是养殖专业户。而我市绝大部份养殖户都挂靠养殖公司或养殖专业合作社,由公司或合作社提供技术、药品、饲料、种畜禽及市场销售等项服务。公司或合作社为养殖户有偿提供兽药,这种经营行为隐蔽性较强,执法取证有一定难度。这些公司或合作社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有3个方面原因:一是自身条件达不到GSP要求,申请未能通过;二是受市场行情波动影响,公司业务开展没有连贯性。如我市大关很多蛋鸭养殖公司2013年受“禽流感”影响就停止了生产经营。三是少数孵坊雏禽供育点季节性强,在售后服务销售兽药时抱有侥幸心理。(2)基层专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销售兽药。这一部分人员营业面不大,不符合兽药GSP认证要求,加之业务量有限,抱着捡一个是一个的心态,利用身份掩护和执法鞭长莫及的空隙从中渔利。(3)外地兽药经销商送药下乡。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经营必须在许可的区域内,但是不少兽药经销商打着送货上门服务的幌子,和基层兽药经营使用单位沆瀣一气,扰乱兽药经营市场秩序。

3 对策与措施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我市农委采取了以下对策与措施:

3.1 上下联动,加大监管打击力度 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和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上下联手,加强对基层兽药经营使用单位的巡查监管,基层农监站参与执法,有效地弥补了原来单靠农业执法大队监管的力量不足,他们对各自辖区内的情况了解得更清楚、管理更及时。基层农监站执法工作的开展,使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更加深入细致。2013年春,市农委行政许可科、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畜牧兽医局会同镇(街)农监站一起对全市兽药经营单位的经营主体资格进行了执法检查与清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11篇

动物疫病是畜牧业发展的大敌,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隐患,要有效控制动物疫病,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必须抓好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夯实动物疫病防治基础。笔者对我县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和思考,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现状

(一)动物防疫机构设置情况

1、 县级动物防疫机构设置情况。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06]18号)及《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地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毕署通字[2007]20号)文件精神,黔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县畜牧兽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黔政办发[2007]115号)撤销黔西县畜牧事业局,组建黔西县畜牧兽医局,为黔西县人民政府的正科级机构,使用事业编制,行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职能。同时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组建了黔西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和黔西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均为隶属于县畜牧兽医局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10年12月底根据《中共毕节地委办公室、毕节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毕委办字[2010]12号)和《中共黔西县委、黔西县人民政府关于黔西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县发[2010]13号))文件精神,黔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县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政办发[2010]166号),组建黔西县农牧局,为黔西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2、乡(镇)动物防疫机构设置情况。2007年初,根据畜牧体制的有关文件精神,均按照“一乡一站”的原则设立了畜牧兽医站,为县畜牧兽医局的派驻机构,对其批复的“三定”方案中职责任务包括了动物防疫监督等相关职责。2011年乡(镇)机构改革成立了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乡(镇)畜牧兽医站类属于乡(镇)农业服务中心。

(二)动物防疫机构人员编制及实有人员情况

1、县级动物防疫机构人员编制及实有人员情况。县动物防疫机构人员编制共21名。其中:动物卫生监督所全额事业编制7名,实有人员6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全额事业编制14名,实有人员14人。

2、乡(镇)动物防疫机构人员编制及实有人员情况。全县26乡(镇)畜牧兽医站全额事业编制118名,实有人员93名,另外,每个村都临时聘用了1名防疫员,全县现有村级防疫员360名。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调研情况看,虽然我县已基本建立了行政执法、技术支持与基层检疫相结合的动物防疫体制,在有效防范动物疫病和保障动物产品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近年来,我县不断从外省、外县引进畜禽,同时也造成疫病时有发生,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现行的基层动物防疫体制明显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发展要求,在机构设置、队伍建设等方面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12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15号)的精神,提高我省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和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现就全省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畜牧兽医工作关系到我省农业、农村经济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我省现行的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尤其是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明晰、队伍不稳定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动物疫病防治能力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近年来随着畜牧业的发展,动物疫病时有发生,动物疫病的防控形势严峻。因此,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改革我省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已经成为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二)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提高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养殖业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三)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增强畜牧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不断提高我省动物卫生及其产品的安全水平,促进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

三、建立健全畜牧兽医工作体系

(四)建立健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建设。各市、县(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由当地政府结合养殖业发展情况和兽医工作需要设置,并按程序报批。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畜牧、兽医、饲料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标准规范;负责畜产资源、草地资源保护和监督管理;指导畜牧业产业化经营,实施畜牧业科技兴牧;负责种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医医政和药政管理工作;拟定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计划;监督管理本地区的动物防疫、检疫和动物产品的安全工作;负责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的管理以及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

(五)建立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体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县(区)人民政府可在对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的基础上,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所,归口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市、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主要职责是: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设区市或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和监督。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具体指导,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动物卫生监督体系。

(六)建立健全各级畜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省级畜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整合现有畜牧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和资源,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设立畜牧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各级畜牧兽医技术支持机构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80%。畜牧兽医技术支持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实施动物疫病、饲料和兽药的监测、预警、预报;负责动物疫病的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提出重要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畜牧兽医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相关技术检测工作。

(七)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根据经营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乡镇畜牧兽医站根据乡镇大小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至4名,区域性畜牧兽医站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人员编制。畜牧兽医站人员,原则上以原有的畜牧兽医站人员为基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聘用,不足部分,按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公开招聘。畜牧兽医站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动物防疫、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种畜禽管理、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畜牧生产和疫情调查统计等职能,并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动物免疫和疫病扑灭等组织工作。要将原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进行科学界定,并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分离,使其走向市场。

各地要加强对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的领导,防止固定资产被非法侵占和流失。切实做好原畜牧兽医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将分流人员依法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参保的分流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其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八)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协防队伍。村级动物防疫协防员由乡镇政府领导、村委会管理,并接受乡镇畜牧兽医站业务指导。原则上按大村2名、小村1名配备。村级动物防疫协防员应从具有一定兽医知识的人员中选聘。村级动物防疫协防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畜牧兽医站开展免疫注射、疫情普查、疫情报告、产地检疫、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畜牧生产和疫情统计等公益。所需工作报酬,由县级财政适当补助。省政府文件

四、加强兽医队伍建设

(九)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兽医队伍。官方兽医是指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有权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各地要按照国家官方兽医管理的要求,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对现有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的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各级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

(十)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对所有从业兽医进行资格认证和注册管理。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各地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十一)切实加强兽医工作能力建设。要重视和加强兽医教育,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兽医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技术推广、疫情测报等机构的能力建设,切实加强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和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控工作。

五、建立完善畜牧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十二)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和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以及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其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十三)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充实、完善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条件,建设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是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加大对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要按照国家和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六、加强对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