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0:27:5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会计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法规及准则
台湾财务会计所依循的法规,目前主要是台湾“经济部”主管的“商业会计法”、“商业会计处理准则”、“公司法”等。如有例外则依照“财团法人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所辖———“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的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办理。对于公开发行或上市股票的公司还须遵照“财政部证券委员会”主管的“证券交易法”及“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税务会计所遵循的是台湾“财政部”颁布的“稽征机关管理营利事业会计帐簿凭证办法”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税捐稽征法”、“所得税法”、“营业税法”及“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等。以法律及规章的形式对税务会计中的凭证、征税范围、方法等进行了规范。在通常情况下台湾任何一个商业实体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并行不悖,但如若出现不相容之处,遵循的原则是:平日依据商业会计法要求登帐做相应的财会工作,报税时,若有不相同之处采用“帐外调整”的方法来调整,使之符合税法规定的要求。这就要求商业业主及相关会计人员不仅要明悉财会法规,也必须熟知税法,且由于税收支出的原因,更重视与关注税法及税务会计工作。
二、台湾的商法与税法规定了会计人员及相关人员应负法律责任
〈一〉“商业会计法”规定
凡商业负责人、主办及经办会计人员、依法受托代他人处理会计事务的人,或使用电子计算机处理商业会计事务的人,如明知情况不真实,而填制了会计赁证或输入电脑记入帐册者;或故意使用保存的会计凭证,帐簿及报表内容,毁坏其页数者;或意图不法利益而伪造,编造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内容或毁其页数者;或故意遗漏会计事项不记录或登帐者,或利用不正当方法致使财务报表不实者,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课以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二〉“证券交易法”规定
证券发行人或其关系人,对主管机构有关法律规定的帐、表、传票、财务报告或其相关业务文件的内容虚伪记载者;以及会计师或律师,在查核该公司报告书或证明书时不如实签证者,都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课以新台币二十万元之罚金。
〈三〉“税捐稽征法”规定
纳税义务人,代征人或扣缴义务人,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或匿报短报、短征、不代征、不扣缴者,均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征刑、拘役,或课以新台币六万元以下罚金。另外,其他税法如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法都规定违反规定逃漏税捐者,除补交应纳税外,另处以1—20倍的罚金。
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善会计监督体系、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明晰会计法律责任等方面有了历史性的进步,标志着我国会计法制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然而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复杂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特别是资本市场对会计信息要求的加强、会计处理技术飞速发展对传统会计的冲击以及新兴金融工具的不断涌现,现行的会计法规渐显不足。因此,我们应当研究和思考如何建立以《会计法》为核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会计法规体系,理顺《会计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这是当前会计理论研究的_个重要课题。它对进一步发挥会计法规及相关法律在打击会计造假、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性、维护经济秩序等方面的作用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对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基本评价
从整体上看,会计工作的各个层次、各个方面在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中都有涉及。在会计核算方面,已形成“《会计法》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的﹁整套会计法规体系;在会计监督方面也形成了以《会计法》、《审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为统帅,包括各种行政法规在内的共同指导会计监督和审计执业的法规体系;在会计基础工作、会计人员管理等方面也有不少的规章制度,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既体现了中国特色,又借鉴了国际惯例。尽管我国的会计法规建设在各方面取得了重大的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仍需不断完善。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具体会计准则绝大部分只适用于上市公司,也远远不能够满足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
2.从预算会计体系上看,虽然在1997年已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处于基本准则的地位),但政府会计准则尚未制定。因此,从完善会计准则体系角度看,客观上要求加紧制定行政单位会计准则、总预算会计准则、事业单位的具体会计准则,同时更有必要建立一个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来指导预算会计准则的制定。
3.从我国会计法规的规范程序上看,政出多门的现象仍然存在。如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并行,财政部与证监会都出台法规对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进行规范等。
4.会计法律与其他相关法律存在协调问题,如修订的《会计法》加大了对违法的会计行为的惩罚力度,而对这些会计违法行为的惩罚则有赖于《民法》、《刑法》等法规内容的配套与完善。
三、从《会计法》修订看会计立法与相关经济因素的关系
1.历史表明,会计立法要与经济体制相适应。1985年的《会计法》强调维护国家财经制度和保护公共财产;1993年修订的《会计法》强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上把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放在首位。
2.会计立法要与经济组织形式的发展相适应。1985年《会计法》的适用范围除了社会团体外,全部为国家单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逐步发展,各种经济形式不断涌现,因而1993年修订时在适用范围上加入了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在社会经济结构中日益占主导地位,因而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在适用范围上特别增加了“公司组织”这一特定主体。
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责任主体必须与其存在的环境即法人制度相适应,会计责任主体必须与法人责任主体相一致。
4.国家管理职能的转变与会计管理体制存在重大关系。
5.会计监督体系要与经济体制的要求相适应。
6.健全会计法规体系是“法制经济”对会计行为的要求。
四、市场经济中的会计法制与会计法治问题
1.明确我国会计法规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会计法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市场经济是由若干利益鲜明的主体和游戏规则构成的权责系统。会计法制通过对会计行为人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实现对会计关系的调整,从而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有序发展发挥作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中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我国经历着一个由传统社会步入现代社会的巨大转变和过渡。在这一过程中,我国社会经济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运转机制都将发生重大的质的变化,其主要标志是:国家立法更加适应发展和变化了的各种社会实践的需要,并且能够充分体现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种价值目标和需求。
2.创立实现会计法治化的基本条件。会计法治的目标是要实现会计法律运转机制的现代化,最终达到一种理想的会计工作秩序和社会状态。在会计领域内严格贯彻法治原则,最基本的要求就是用法律的手段来管理和协调会计事务,使国家在宏观上管理和监督会计工作步入法制轨道。
实现会计法治化应当具备四个前提条件:①要有较为完备、严密、统一的会计法律体系;②要有完善的会计行为规则和办事理念;③要有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④要有普遍有效的会计法律规则。
会计法治化的实现要从会计法规的完善。会计制度的改革以及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三方面着手。要在实践中遵循会计法律至上、会计法律统一,会计法治国际化的原则。这样才能够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确立会计法律的权威性,才能保证经济行为有序化。
五、如何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会计法规体系
建立适应我国市场经济条件的会计法规体系应该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要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会计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诸如改变重视行政及刑事责任的法律处罚、轻视民事责任的法律处罚的现象,完善对虚假会计信息具体认定的法律规定,对虚假会计信息行为是因故意还是过失造成做出具体的处理规定等,特别是对民事责任承担以及会计法律责任分担问题要做出详细规定。二是要正视和处理好我国现行的会计法规体系所面临的问题。如司法部门应完善对会计违法行为执法的具体司法解释,财政部门应尽快制定《会计法》实施细则和对违法会计行为的处理办法,要处理好《企业会计制度》在会计法规体系中的地位,在制定会计业务处理规范方面要加强与税法规定的协调。同时,要注意解决好会计改革的科学性与现实性问题,坚决不能搞“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改革。
完善我国会计法规体系,应该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在确立我国的会计立法模式要综合考虑与企业相关的各利益集团的需求。在制定会计法规时。要综合考虑《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和税法等法律要求,并与这些法律协调一致,更好地满足各利益集团的要求。
2.要坚持《会计法》在我国会计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地位。制定单独的《会计法》并将其置于整个会计法规体系的母法地位,有利于综合考虑各利益集团的要求。从我国修订的《会计法》来看,其立法宗旨就是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高质量的会计信息表现为真实、可靠、相关和及时,因此,按照这一宗旨所建立的会计法规体系,一定能够很好地满足投资者、债权人、企业和政府等利益集团的信息需求。当然,从发展的角度看,制定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法规还要从满足国际投资者等的需要来考虑。
*县*镇位于*县最南端,滁河、来河、清流河在此交汇流入长江,与南京市接壤,距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仅8公里,是安徽省的边贸集镇。
*镇财政所有干部职工5人,多年来,在上级财政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该所干部职工团结一致,紧紧围绕“会计工作服务经济发展”这一主题,坚持贯彻落实《会计法》等会计法规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在强化会计监督、规范会计工作行为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该所非常注重会计法规及会计业务知识的学习,制定了详细的学习计划和严格的学习纪律,坚持会计法规和会计业务知识学习制度化、经常化,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几年来,他们组织干部职工系统学习了《会计法》、《预算法》、《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村级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会计法律法规,参加了县财政局组织的会计法知识培训、会计电算化培训等活动。全体干部职工都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珠算等级证书和初级以上会计技术职称,整体素质有了较大提高。为进一步做好全镇的会计工作,服务边贸经济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以会计服务于经济发展为宗旨,努力规范会计基础工作
*镇是安徽省边贸重镇,近几年来,外来客商投资办企业十分红火,经济发展呈现快速迅猛势头。*镇的会计工作如何适应市场要求,是摆在*镇财政所面前的现实课题。他们深深意识到“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因此,他们与时俱进,改变观念,把为外来客商和民营企业做好服务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做。对每个来*投资的企业,从筹建开始,他们就主动派专人前去了解其是否及时建账,会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情况,并协助企业建好账,主动为其提供咨询等各种服务。一方面使客商感到投资环境的优越,另一方面也杜绝了企业不按规定建账、核算带来的种种不良隐患,不知不觉的寓监督于管理之中。他们还定期深入企业了解企业在会计人员、会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培训等方面存在哪些困难,主动帮助企业及时聘用有资质的会计人员,联系会计人员培训,解答疑难问题。同时也为企业在改善经营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出谋划策,排忧解难,受到企业的一致好评。也可以说为*镇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促进经济跨跃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三、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强化会计核算与监督
长期以来,该所一直坚持不折不扣的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断规范会计核算和强化会计监督。首先,加强自身建设。在财政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先后建立了《财务收支管理制度》、《财务审批制度》、《会计稽核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管理制度》等,细化管理内容,强化管理手段,完善管理机制。多年来,该所内部从未发生一起违反财经纪律的事件,财务账目清清楚楚,会计人员清清白白,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多次表扬。其次,加强镇直事业单位及村级财务管理。一段时期,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镇镇直事业单位及村级财务较为混乱,群众反映比较强烈,该所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及时介入,用两个月时间进行人员调整、业务培训、财务清理和健全制度,使*镇镇村财务面貌焕然一新,全面走向正轨,成为全县财务管理的一个亮点。为维护稳定、促进会计工作法制化建设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四、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规,规范财经秩序
该所一班人在日常工作中,坚持以会计法规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用镇里一位领导的话说,“他们执行会计法规制度已到了十分刻薄的程度”,也就是说,执行会计法规制度坚决彻底,不留余地。前些年,镇里搞开发,随着大量土地的出让、企业的新办,财务往来的不断增加,不正之风也有了滋生的土壤。但他们始终坚持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不动摇,对于任何人,甚至是领导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律坚决抵制。该所所长说,“我们从事会计工作,只有会计法规制度这一杆标尺,这杆尺子绝对论断不弯,没有变通回旋余地。”由于他们执行法律制度严格,敢于抵制不正之风和制止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在*镇经济发展迅猛,投资浪潮火热的几年来,没有一名干部和会计人员在经济上犯错误,前后几任领导离任审计都清清白白。他们说,我们能够在经济迅猛发展的几年里,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与财政所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是分不开的。
总之,*镇财政所身处改革的前沿,在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强化会计管理、致力于会计服务经济建设等方面努力工作,他们在基层这一平凡的岗位上默默奉献,为维护会计法规的尊严、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是基层会计战线的优秀群体。
关键词:会计工作;制度;规范
“会计规范”是指人们在从事与会计有关的活动时,所应遵循的约束性或指导性的行为准则。从会计规范的形成看,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在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另一类是人们通过一定程序方式制定的。前者是人们在会计活动中逐步形成的习惯、规则和惯例,它是非强制性的;后者则是由权威人士或专业机构在自发形成的惯例基础上经过归纳、提炼、抽象及引申后形成的。一般而言,自发形成的会计规范,多具有原始、初级和缺乏条理的特征,在会计发展的早期,这种规范一直处于主导地位。随着经济发展,会计地位的提升,自觉的会计规范占据了统治地位,它比前者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前进了一大步,表现出更强的可操作性。
会计规范作为一种会计理论体系,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普遍性。会计规范作为指导会计工作的行为准则,是得到多数人认可的。无论这种承认是约定俗成的,还是惯例性的,一句话,普遍性是会计规范赖以存在的基础,否则,规范就无从谈起。
2.约束性。会计规范提出了评价会计行为的明确标准,对于违反规范的行为,根据情节施以相应的法律、行政制裁或道德谴责。
3.地域性。会计学作为管理学科,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因此,会计规范不可避免地带有民族特色或国家特征,会计规范中的法律规范表现尤为突出。这里谈会计规范的地域性,并不排斥国际间会计规范的共性;相反,随着会计这门国际经济语言的发展,会计规范的地域性特点将愈来愈不明显。
4.发展性。众所周知,会计首先是表现为一种信息反映系统服务于经济活动的,会计在不断随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和完善,因此,会计规范也必须随着所处的环境和时代的发展变化作相应的调整。
一、法律规范
会计法规,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实施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条例、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就内容来说,会计法规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家为管理会计工作而专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制度;另一部分不是直接针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行为,而是针对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制定的有关法规。
我国会计的基本法律规范是《会计法》、《注册会计法》以及《审计法》,其他的法律,如公司法、企业法、预算法、证券交易法也对会计产生一定影响。至于各项法规的具体结构和内容,在本文不作叙述。
对比其他规范,会计法律规范有其鲜明的特色:
首先,会计法规是作为一种强制规范而出现的,是借助国家权力来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对会计工作的要求是严格和明确的,关于会计实务的处理,法规通常予以界定,一旦违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正是这种强制作用,奠定了会计法规在整个会计规范中的地位,使之成为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保障会计人员行使和履行义务的坚强后盾;其次,会计法规由国家制定并监督实施,它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继而代表着某种倾向性;最后,我们在考察会计法规时,应当明确会计法规既然是一种法律,只对会计工作作出一种肯定或否定的行为约束或要求,至于取舍标准的依据,则通常不作任何解释。由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尤其是后者)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带有倾向性的人来完成的,加之人们在认知上必然存在的偏差,因此,当会计法规的最终执行结果违背客观规律时,因之带来的负面效应是不言而喻的。笔者坚信,随着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项法规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我国的会计法规终会得以健全。
二、准则规范
会计准则是处理会计对象的标准,是进行会计工作的具体规范,是评价会计工作质量的准绳。我国的会计准则是财政部以政府法规的形式颁布的,具有相当的强制性,是会计规范体系中至为重要的一环,是联接法律规范和其他规范的纽带。
会计准则根据其适用范围,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1.第一层次为基本会计准则。它是会计实务中普遍适用的基本指导和约束条件的概括,是体现会计工作基本规律、基本特征的原则性规范。基本会计准则适用面最广,它由原始成本计价原则、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收益支出与资本支出划分原则、权责发生制以及对会计信息要求的若干原则组成。
2.第二层次为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编报准则。即确认、计量和报告各会计要素项目所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如:资产如何分类、如何计价及资产的原始成本的构成等等。
3.第三层次为具体业务会计准则。具体业务会计准则是确认、计量、报告某一会计个体的具体业务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时所应遵循的会计准则。这些内容属于技术性规范的范畴,它通常具体说明每一个步骤或某种问题的具体操作方法。设备租赁、企业联营、长期投资、发行债券等的会计业务处理须遵循具体准则的要求。
今年财政部又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至此,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基本涵盖了我国现行的会计实务。
三、行业会计制度规范
会计制度是进行会计工作所应遵循的规则、方法及程序的总称。它是会计规范体系中可操作性极强的规范。会计制度一直是会计实务中非常具体的可操作性极强的会计规范。会计准则制定前,会计操作全部依靠统一的会计制度;准则颁布后,财政部仍然制定了一系列的会计行业会计制度。其目的在于:为一个行业制定统一的会计核算规程,以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对会计组织机构及其内部工作规则作出规定,使会计核算工作有组织、有系统、有秩序、有效率地进行;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内部控制系统,提高经济效益。同时,我国当前之所以会存在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并存的局面,是因为会计准则在我国实行不过十多年,尚属新生事物。保留会计制度,一方面可以确保会计实务界的环境适应力;另一方面,会计制度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准则的不足。从长远看,统一的行业会计制度终将完成其历史使命而退出历史舞台。
四、单位内部会计制度规范
单位内部会计制度规范是指导单位会计工作的规定、章程、制度的总称,是其它会计规范的具体化。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内部的财务会计规章制度;会计人员的权利、职责、职称、任免、待遇、素质要求等;会计工作的考核、达标、规划及档案管理;会计机构的责任和任务。与前三个会计规范相比,单位内部的有关财务会计规定在整个会计规范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较为独特。目前,会计理论界没有将其纳入会计规范体系之中。但是,通过会计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应该尽快将其纳入到整个会计规范体系之中,理由如下:
1.单位内部的财务会计制度一般针对具体情况制定,它对会计行为的界定最为细致,因而,它对会计行为的实际执行效果具有最后的影响力和极强的指导性;
2.现实的会计实务中,单位的会计人员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往往对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制度予以关注,而忽视宏观的会计法规;
3.个别单位无视国家的三令五申,置国家会计法规于不顾,将小团体利益凌驾于会计法规之上,干一些违反会计法规的勾当。此种本位主义和内部会计行为失控的行为对经济发展危害甚大。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敦促单位建立符合国家会计法规要求并适合自身特点的内部会计制度规范,同时接受国家监督其实施与执行效果,在当前会计工作中尤显迫切。
五、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根据会计职业的特点提出的,要求会计人员在会计活动中应普遍遵循的职业道德要求,它贯穿于整个会计规范体系之中。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如下特点:1.职业性。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会计职业界提出的,与会计职业活动紧密相连,具有鲜明的会计职业特征;2.自觉性。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约束作用,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道德的力量来维护;3.综合性。既有对会计人员业务素质的要求,也有对其思想道德等方面的要求。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经济法规汇编[Z] 北京:中国财政济济出版社,2005.
【关键词】会计信息 失真成因 治理对策
会计信息是人们在从事经济活动过程中运用会计理论和方法,通过会计实践获得的反映会计主体价值运动状况的一种经济信息。近年来,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备受质疑。会计信息的失真,不仅扰乱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滋生了经济犯罪,更重要的是对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产生误导,从而影响我国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会计信息失真的表现形式多样,造成失真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为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我们必须下大力气加强对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表现
会计信息失真大体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会计法规、准则、制度本身的缺陷所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即所谓的“规则性失真”;二是会计人员在具体的会计业务中,由于主、客观原因违反会计规则,人为地编造会计事实、编造会计数据所形成的信息失真,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会计信息的“人为性失真”。
会计信息的“规则性失真”,集中表现为会计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会计信息的监管体系、执法体系不完善所造成。“人为性的失真”,则是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表现。它在以下的三个环节中都有所体现:一是会计确认方面,它表现为会计原始凭证失真;二是会计计量失真,它表现为会计账簿的失真;三是会计报告的失真,体现为会计报表的失真。会计信息的失真集中体现为会计信息的“人为性失真”,它是企业中的投资者、经营者为牟取不当的经济利益或者政治利益,向社会提供的虚假会计信息,它对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分析
(一)会计法律、法规因素的会计失真
1.我国于198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会计法》,并于1993年、1999年进行了两次修订。修订后的《会计法》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质量作为立法宗旨,同时强调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法》虽对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和执法措施,加上对于违反《会计法》的惩罚力度不够,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者不具备多大的震慑作用,这也是会计信息失真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
2.《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一系列会计法规的出台,都对企业的经济业务的具体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毫无例外的将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作为会计信息的主要目标。但会计领域尚缺乏严密的会计规范体系,更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实际的会计工作可操作性差。会计监管措施不完善,会计执法力度不够,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也是会计信息失真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人为因素的会计信息失真
“人为性失真”是会计信息失真的一个最主要的因素。无论它是出现在会计确认、会计计量还是会计报告的哪个环节,都会涉及到会计人员本身的素质和企业领导干部的干预。
1.会计人员的素质一方面表现为他们的业务理论知识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发展对会计工作的需要,不能正确地处理会计业务;另一方面则表现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低下、法制观念的淡薄,不敢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甚至主动为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方便。
2.会计信息“人为性失真”的一个重要因素是领导干部的干预。目前,我国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评价机制尚未完全制度化,“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的现象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为捞取政治资本部分领导干部指使、威逼会计人员人为地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作为私有化企业的经营者,为谋取个人或者小集团的经济利益,授意、强制会计人员调整会计科目,虚列收支和往来款项,会计信息的不真实性是显而易见的。
三、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对策
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我们必须有针对性地开展治理工作,以维护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加强会计法规建设
对现行《会计法》进行适当的修正,对会计准则的定义和释义作精确的分析和解释,避免造成使用者对会计规则误解。在相应的会计规则条款中,应尽量不使用“也可”、“或者”等模糊性语言,使会计法规更加明晰化。在修订的《会计法》中,要制定一系列相应的措施,对与会计信息有一定利益关系的人的行为加以限制。对于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制定详细的处罚标准,使《会计法》具有更好的可操作性,提高利用会计信息进行违法活动的成本。建立一套以《会计法》为中心的会计法规体系,对《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企业会计准则》作进一步的修订完善。在加强会计法规建设的同时,必须加大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作风正派清正廉洁的会计执法队伍。加大会计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个人应当依法处理。
(二)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根本是要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判断能力,要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的提高,要在加强会计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专业技能的同时,完善其后续的专业技能教育;在掌握会计的专业技能的条件下,会计人员要不断地进行会计工作实践,对会计业务进行分析判断,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一方面要加强会计人员的诚信教育,将诚信作为企业的价值观,使诚信成为会计人员的自觉行为;另一方面是建立相应的会计诚信档案,将会计人员诚信作为会计人员职业资格考评的重要指标之一,完善对诚信会计工作人员的奖励措施。
(三)完善会计监督机制
《会计法》确立了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它要求会计在其经济核算过程中,要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会计的内部监督,要从建立会计监督法律约束机制入手,修订会计法规中不完善的地方,使会计法规更明确,内容具体,操作性强;要明确会计主体责任,要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要为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充分利用国家财政、审计、税务机构的社会监督职能,建立多角度、多渠道的社会监管体系。允许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审计,提高审计质量。要改变政府以经营业绩、单一的利润目标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考核依据,杜绝“数字出官”的怪现象发生。
(四)推行会计人员委派制
企业会计人员的聘用、管理、考核、调整、任免,都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会计人员的人事关系不隶属于受聘企业,同时工资待遇也由相关职能机构发放会计人员不受企业的制约。会计委派制,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在高层可以实行稽查特派员制度,验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监督会计核算的合法性,评价企业经营者的业绩;在中层可以实行财务总监制度,财务总监受主管部门派遣,人事、工资由派遣单位负责,以独立的身份行使对企业财务的监督控制权力;在基层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度,由委派单位统一管理,改变会计人员对企业的依附,不再受领导的左右而被动弄虚作假。
(五)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
注册会计师被誉为“经济警察”,但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并没有完全摆脱企业经济利益的约束,难以保证会计审计报告的真实性,甚至为企业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要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一方面是要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另一方面严格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标准,增强注册会计师从业的独立性,提高其社会地位,避免注册会计师在获取经济利益与承担风险的夹缝中生存。会计信息的失真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是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要防止会计信息失真,须逐步建立完善的会计法规体系和社会监督体系,形成多角度、多渠道的社会监督体系;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养,增强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加强注册会计师队伍建设,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地位,从而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艳光.关于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研究.当代经济.2009(2)
[2]范秀坤.浅谈我国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牡丹江医学院学报.2006(1)
[3]张静.浅析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及对策.天津市职工现代企业管理学院学报.2005(3).
关键词:会计管理;问题;对策
一、当前会计管理和会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观念陈旧落后,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第一,职业理念有待更新。受传统思维惯势的影响,很多会计从业者仍然习惯于把自己看作本单位的“账房先生”,满足于做好常规性的记录、报账,会计工作层次不深,对会计信息属于经济社会的公共资源的意识不够,对会计信息资料缺乏深入的挖掘和分析,利用会计信息资料为企业、投资人、政府宏观决策和社会公众服务的意识还比较淡薄。
第二,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情况检查和社会调查所获得的反馈信息来看,知法违法的现象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会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制观念有待提高,会计法制意识有待强化。“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的职业行为准则,还没有在会计从业者的头脑中真正扎下根来。因此,在全社会强化会计法制意识的工作任重而道远。
第三,服务意识有待加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各级政府的会计管理部门和从业人员“管”的意识很强烈,缺乏“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即使是在新的形势下,许多人还认为自己是管理会计工作的政府部门,在工作思路和方法上,从管的角度思考问题多,从服务的角度思考问题少,转变职能,搞好服务的意识不强。
(二)会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第一,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理念需要更新。很多会计人员仍然坚持所谓“干活要由东”的观念,认为自己在哪个单位工作,就要维护哪个单位的利益,只要是领导定的事,不管是否符合财经法规,都要体现领导的意志。在思想认识上,认为只要自己不贪污挪用公款,不中饱私囊,不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个人利益,就不违反职业道德。“以诚信为本”的会计理念还没立起来,没有把做假账、编假报表,人为制造虚假会计信息视为不道德,甚至把造假视为自己具有业务技能和本领的表现,没有意识到假账、假表、假信息对社会、投资人、公众和政府决策乃至整个经济运行造成的极大危害。
第二,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需要更新。随着新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出台,很多会计理念、经济业务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反映等诸多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迫切要求会计从业人员全面更新知识,按照新规则规范运作。
第三,会计人员的现代化工作技能需要提高。在信息化、网络化高速发展的新形势下,作为社会经济链条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各个单位的会计信息应该处于开放状态,既能够使信息使用者透明地了解本单位的会计信息,又能够掌握外部相关的会计信息,为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这就需要会计人员掌握驾驭信息管理手段,熟练运用社会公共信息资源。从实际情况看,目前许多单位的会计电算化还处于比较低的水平,会计人员大多是初级电算化水平,与会计国际化的进程要求差距甚远。
(三)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目前,新《会计法》和与之相配套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之中,一些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旧的财务会计制度正在清理过程之中,新的财务会计工作规范有待尽快健全完善。在这种情况下,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对《会计法》和相关法规中较宏观,实施过程中执行情况自由度较大和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方面,通过制定地方会计法规和制度(包括地方会计管理条例、单位内部控制、执法检查规范等)加以规范和细化,是一个十分迫切的现实问题。
(四)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会计行为缺乏具体标准。规范的会计基础工作是真实可靠地反映经济活动的基本前提,没有健全的会计基础工作,收集、处理、利用和提供会计信息就失去了可靠的保证,会计工作就无法在经营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在《会计法》执行检查工作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单位,尽管问题多种多样,性质各异,但从根本上看,都与会计基础工作不扎实、不规范有关。所以,基础工作不规范是目前单位会计存在的较普遍的问题。
(五)管理手段落后,服务功能不健全。一些单位还没有实现会计电算化,会计管理部门也没有实现网络化管理,不仅影响了《会计法》的贯彻落实,也使会计管理工作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会计管理的服务功能不够健全,不能及时快捷地为单位进行决策、会计人员提高业务素质以及下岗会计人员再就业提供良好的服务。
二、做好新时期会计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针对新时期会计管理工作出现的新形势和特点、问题,我们提出新时期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做到“三个服务”,就是要始终做好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服务,要始终做好为财政中心工作服务,要始终做好为广大会计人员服务:实现“三个转变”,就是会计管理工作要从过去微观事务性管理向宏观政策性管理转变,要从被动型管理向主动型管理转变。要从一般号召型管理向真抓实干,求真务实型转变:力争“三个突破”就是力争在会计法规制度管理方面有新突破,力争在会计工作管理方面有新突破,力争在会计人员管理方面有新突破。
按照以上指导思想,我们对具体做好新时期会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第一,加强会计法规制度的宣传。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单位性质多元化和无主管单位的大量涌现,原来依靠“红头文件”宣传新的会计法规、制度、准则的办法已不适应。我们的意见是只有通过印发公告或在报刊公开刊登有关规定,再辅之以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才能达到所有单位知晓并执行的目的。
第二,加强会计法规制度的培训。如上所述,目前依靠主管部门组织培训新准则、新制度已不现实。我们应该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单位、学校、社会办学机构、中介组织等)做好新会计法规制度的培训。各级会计管理部门应制定出培训管理办法,做好规划,把住培训市场的“准入关”,统一培训要求、标准,保证培训质量。
第三加强会计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监督检查会计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是会计管理部门在新形势下的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这一法定职责,并使之日常化、制度化。同时,会计管理部门也可以结合工作需要直接对单位会计法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各级会计管理部门应按照《会计法》要求,指导单位做好会计基础工作并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具体来说,一方面应制定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制定出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考核管理办法,制定出单位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指导性意见和一般规范:另一方面监督检查单位执行情况。
这一点主要表现在因内容交叉而导致的重叠问题。从整体来看,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有较大提升空间,会计法规在制定方面缺少与之相配套的内容,而且法律规定方面过于粗糙,可操作性不足。以会计信息虚假为例,法律中有与之相关的行政、刑事责任明细,但是与之相应的民事惩罚却体现出不足。此外,我国会计法肯定了审计、税务等部门是具有监督职责的,在会计工作方面需肩负起责任,但是对于这些机构的具体监督内容没有进行详细划分,导致各部门间职责不清,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府监督功能。
2国企会计监督机制的内部优化及外部调整
2.1制度环境的优化国企会计监督机制的良好运转首先离不开企业管理机制的优化,这主要是因为会计监督并非独立存在,从企业管理机制整体来看它需要通过优良、完善的监督机制来实现其保护职能。换句话说,会计监督是监督与激励的并存体,这两者间的重复较量推进了监督体系走向完善,从而促进委托关系和谐,并减少这一关系中利益双方的分歧。由此可以看出,国企内部形成良好制度环境,对于会计监督机制的优化而言意义重大。优化制度环境,首先需要在企业内部优化法人治理结构,这也是在国企中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要求,同时也能够为会计监督的实现作支持。在企业中,所有者掌握可控制权;董事会需对股东负责,同时决策公司重大事宜,如聘任经营者,考核、评价其业绩等;监事会则主管监督,包括监督企业财务、监督董事行为等。由于财产最终归所有者,故所有者会计监督动机明确。而在经营者方面,他们享有经营权,但需承担受托责任,所以在企业中,只有协调处理好责权利,才能优化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内部多方相互制衡,从而实现企业整体上的协调运行。该种结构中,通过审查、核算、分析等方式方法,会计可以很好地反映、监督其中的利益关系、责任关系等,因此,想要完善会计监督机制,在国企内部生成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重要前提。
2.2法制环境的优化现阶段,新《会计法》对于会计监督职能的实现意义重大,作为规范会计秩序的重要法律法规,它能够促进会计法规体系的形成,利于经济管理工作中会计监督重要性的发挥。但是目前,会计领域的实际工作中,失真、造假等问题仍然屡禁不止,它冲击着会计监督职能的真正实现,也给会计法规体系带来了负面影响。对此,优化会计法规体系,净化法制环境便成为了完善会计监督体系的重要保障。具体完善对策如下:首先,密切联系《会计法》与实际会计工作,并以此为切入点研究新的法规、制度,或制定新的实施办法使之与现有《会计法》相配套,从而确保《会计法》在实际应用中能够得到全面落实;其次,密切联系《会计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如密切联系《会计法》和《刑法》,对于违反会计法规的人,情节严重者可交由《刑法》处理,但是目前《刑法》中对于会计工作中的虚假行为、报复行为等相关处罚规定较少,故可以从此处着手,完善法规实施;最后,协调现有会计准则及制度等,使之能与《会计法》规定一致并行,从而营造出一个和谐的法制环境。
2.3建立披露制度会计监督职能的实现离不开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因此为优化会计监督机制,在会计信息方面,可以实行公开披露制度以达到约束目的。该项制度的建立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制定相关制度规范,披露会计信息,使其在国有企业中具有公开性,从而约束会计信息报告等工作事项;二是通过建立专门网站等方式来开辟信息公开渠道;三是建立专门数据库,录入国企会计信息并公开;四是开辟讨论区,方便公众对国企会计信息进行公开讨论并提出质询等。这样做不仅能够有效促进会计监督,同时对于会计报表随意变更现象,也能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2.3.1协调健全其他监督机制会计监督职能的实现是多方力量作用的结果,因此除了从法律、国有企业内部、会计工作的相关事宜方面着手之外,还应该充分调动其他监督机制,使其与会计监督间拥有了相互衔接的纽带,可以在会计监督机制的完善工作中发挥辅助作用。
2.3.2完善政府监督机制第一,政府监督机制的完善可依靠人大监督职能的履行,它能很好地约束政府,避免其监督流于形式,人大的具体监督操作可通过设立专属审计部门来执行,注意要使其与政府权责分离,才能实现公正监督的目的。第二,明确界定产权。财产权对于会计监督职能的实现具有很好的约束性和激励性,对此,要明确规定其中的股权、债权、物权及相应人的责任、权利等;第三,重构监督机制。这主要是为强化政府监督职能而实行的一项策略措施,特别是在财政监督审计方面,应该使人大具有相应的管理职能,同时如果会计失范,人大具备行政处罚权来对此进行处理;第四,制定相应制度改变现有股权结构。例如可以通过更换经营者、增加投入资金等来实现调整,进而可以触及企业财务,实现调控目的;第五,加快税收建设,实现其相关业务规范性,特别是在重点税源方面,可实行跟踪监督制度等。
2.3.3优化社会监督机制社会监督机制方面,可以从注册会计师方面着手,总的来说是使其成为经济警察,强化监督。具体做法如下:首先,强化整顿,优化注册会计师市场。个人方面,注重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强化其专业素质的进步;从整体来看,想要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整体素质,优化其从业能力,就需要各事务所拥有专业人才,并以这些优秀的人才为纽带促进共同发展。其次,优化管理模式。一方面不断创新手段和方法加强监督,从而约束注册会计师行为;另一方面,调整相关监管制度,使得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尽快适应工作环境,可以配合国企管理、监督模式协调展开工作。审计工作依据会计资料,为达到规范目的,会计资料可由委托人交付从而保证其可靠真实。而且为充分实现会计监督,审计工作需独立开展,避免受外界主观因素干扰。如审计工作人员,相关单位或部门需保证其利益不受损害,使其能够在公正的立场展开工作等。此外,对于审计工作中存在的不正当行为,可将其录入相应档案信息中,这会给舞弊、违法人员今后的发展带来显著影响,从而达到强化人员管理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行为的发生。
3结语
关键词: 会计监督;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19-0178-02
0 引言
会计监督(accounting supervision)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会计工作进行控制,并利用正确的会计信息对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综合的协调、控制、监督和督促,以达到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经济效益的目的[1]。会计监督对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各项经济工作的开展,以及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意义重大。但是,近些年来我国会计监督工作出现了诸多问题,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和单位的利益,干扰了财务工作的正常运转以及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因此,分析会计监督弱化的原因并思考解决的对策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1 会计监督弱化的主要原因
1.1 国家监督缺失且立法滞后 国家监督不健全,是会计监督弱化的关键。有效开展国家会计监督,可以保证各单位经济活动依法有序的进行。但是,从目前来看国家监督仍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环境的变迁,旧的会计制度亟待更新,新的会计制度正在建立健全和完善中,已出台的会计制度中也难免有疏漏和不完善之处,由此导致了会计信息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新的《会计法》对监管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未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同时很少涉及政府会计监管缺乏的风险责任机制,如《会计法》中对监督不力或监督效率低下应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还未涉及,这就使监管工作很难到位。1999年修订后的《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同时,也提到将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如何处罚仍不明确。因此,要实现《会计法》的立法宗旨,即“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需要在会计立法方面花大工夫,下大力气。
1.2 会计法规之间不协调 会计法规是以会计理论为指导,将会计工作所应遵循的各项原则和方法,用法规的形式进行肯定,保证会计工作正常进行,以达到一定目标的经济管理法规。其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事务的处理以及有关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规定。在我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通常由财政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在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会计制度或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审核批准或备案。各单位必须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会计事务。但在依据会计法规进行会计监管时,有时仍存在着部门分割和部门立法的冲突,同时存在着部分措施缺乏照应、相互交叉或存在抵触等情况,由此造成了会计监管法律环境的缺失,最终使监管部门很难对会计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和处理。
1.3 处罚不力 加强会计监督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关键是执法必严。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违约行为所带来的收益远远高于处罚成本,难以发挥法律对违法犯罪的震慑力和威慑力。2003年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基本规定》,将有助于遏制我国证券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因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讼的权利,投资者的权利没有程序上的保障,因此也就难以追究虚假陈述人的民事责任。而民事赔偿责任对造假者来说,意味着巨大的成本风险,其作用绝不是行政责任所能代替的。
1.4 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 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是导致会计监督弱化的直接原因。目前很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表面看起来十分完善,但实际执行过程流于形式,大多形同虚设。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企业内部会计监督不完善主要表现在:①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不明确,导致会计政策、财经纪律流于形式;②会计人员管理体制陈旧,监督困难重重;考核奖惩机制不够健全;③会计人员业务和道德素质有待提高等。
1.5 社会监督不力 社会监督不力,是会计监督弱化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会计行业存在着社会监督不到位的现象,缺乏一些必要的行业规范和行业管理制度,其生存面临着严重的压力。社会审计独立性缺乏,导致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着严重的竞争压力和生存危机,必然会迎合委托人,制造一些虚假信息,致使企业会计监督不力,严重地阻碍了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
2 强化会计监督的主要对策
2.1 强化国家监督 普遍存在的会计监督弱化的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重视和关注,强化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会计监督已成为共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加强对各单位会计行为的国家监督,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国家监督职能落实的如何,直接关系到会计监督主导作用的发挥。具体针对到国家监督的操作层面,可以重点加强国家对会计行业的法律监督,可以由国家检察机关对国家各类监督机制进行整合,可以强化国家财政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监督工作,并使有关部门的监督权力形成联动效应,这也是强化国家对会计行业进行法律监督、依法促进财务行政和司法公正,进而保障国家有效实施各类会计法规的一条重要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组织 持续改进 财务质量管理
ISO9001:2000质量管理
“ISO9000系列”标准是国际上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体系,是品质管理和品质保证的国际标准,是经济发达国家质量管理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具有通用性和指导性。ISO9001:2000(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下称体系)是“ISO9000系列”标准之一。建立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过程,实际上是确立一套组织内部运作的管理规则体系的过程。它能实现组织的系统化管理,优化和改善组织的内外部工作环境;建立自我监督、评价和自我改善的管理机制,能使组织内部各层次人员职责明确,提高人员综合素质;能够提高组织的管理效率,增强管理层决策效能。下面就以我院为例,具体阐述如何以体系为标准构建财务质量管理体系。
一、用体系构建财务质量管理体系的原因
(一)缺乏以顾客为中心的服务意识。财务人员面对学生或家长收取学杂费时经常出现态度生硬现象;对外支付各种款项时常以超出规定报销时间为由为难对方:教职工报销差旅费、实习材料费时常以票据开据不合规或粘贴不标准为由拒绝支付。在工作中缺乏服务意识、必要的服务热情和耐心,虽没有违反会计法规,但日积月累,严重影响了财务处在学院教职工中的形象。
(二)品质管理体系欠缺,会计信息及服务质量无法提升。多年以来财务处一直按照会计法规的基本要求完成财务资金收付、会计凭证的制作和会计核算等工作。对于会计凭证能否制作的更加整洁规范、会计核算能否更加及时高效,会计档案管理能否更加符合实际等问题没有深入分析和探讨。针对不同时期财务管理现状出台制度比较单一,没有形成整套的综合管理体系,财务工作质量无法得到有效提升。
二、构建财务质量管理体系应遵循八项管理原则
(一)以顾客为关注的焦点。让顾客满意是一种管理理念。准确的识别并不断满足顾客需要,通过对顾客满意度的测量来获取顾客对财务工作的感受,最终提高财务工作质量。
(二)领导作用。领导是一个组织的中枢,组织质量如何,根本在于领导者。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者应将财务工作目标、工作方向和内外部环境进行协调统一,为财务工作人员实现财务工作目标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
(三)全员参与。体系认证不是管理者个人的事情,是每个员工共同参与的活动。让各层次员工拥有自己做主并承担解决问题的能力,创造机会提高员工综合工作技能。让员工能实现自己的目标,这样才能实现组织的目标。
(四)过程方法。过程方法即组织内诸过程的系统应用,如“PDCA”循环方法即:计划(PLAN)、执行(D0)、检查(CHECK)、改进(ACTION),它适合于系统的每一个过程,是财务质量管理体系构建过程中的基本方法,它能有效降低偏差、避免失误、缩短循环时间。
(五)管理和系统方法。将质量管理体系作为一个系统进行管理。系统方法和过程方法均以过程为基础,都要求对各个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进行识别和管理。但系统方法着眼于整个系统和实现总体目标;过程方法着眼于过程的控制,对组织的每个过程进行连续控制。运用系统的方法构建财务质量管理体系能进一步执行相关会计法规,让每一项制度能有机的运用到财务管理工作中来。
(六)持续改进。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会计法规在变,内外部环境在变,顾客的需求也在变。让持续改进成为财务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目的在于不断提高其工作质量。
(七)基于事实的决策方法。有效决策的前提是对信息的充分分析,任何脱离实际工作环境(如国家政策、会计法规等)所作的决策都是与目标背道而驰。
(八)与供方互利的关系。在财务质量管理体系中,供方主要指学院资产的供应方及取得外部凭证的开具方等。财务处支持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好与供方的关系,能够创造一个公开的沟通渠道,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利于减少资产质量风险和票据规范性风险等。
三、财务质量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阐述
(一)体系中的“顾客”指财务管理工作的服务对象。包括学生、教职员工和各级管理人员;学院各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等。
(二)体系中的“产品”指财务管理工作过程和结果。如为各层次人员提供的会计服务;政府采购的申报、符合性审核、会计核算等过程;记账凭证、会计报表等数据资料。
(三)体系中的“组织”指上级财政及行政主管部门、学院各管理部门、教学系部、学生社团等。
(四)《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是财务管理体系构建的两个主要文件。其中《质量管理手册》主要阐述学院财务管理工作的目标和方针:《程序文件》是指财务管理工作所依据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如国家版布的《会计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规;学院制定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财务报销实施细则》等规定;财务工作过程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标准;财务工作所使用的统一格式的表格,如采购审批表、固定资产增资表、支票领取单等。
(五)内审员和外审员是对体系建立的全过程进行评审的人员。财务处内审员负责审核编写人员拟定的《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外审员负责对整个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外部监督和评审。
四、构建财务质量管理体系的过程
(一)调查分析当前的财务管理工作现状,发现问题
体系的构建认证过程其实就是针对财务管理工作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过程。通过在学院内部发放调查问卷、建议书等方式收集外部意见;通过财务工作人员在会计法规的要求下提出财务制度等的修改性建议来收集内部意见。将内外部意见归纳分析后据以发现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的共性问题。
(二)对各层次员工有侧重的进行体系标准培训
体系实施的关键是培训和沟通。体系的认证必须要求财务工作人员全员参与,对体系认证中起不同作用的人员要有针对性的进行培训,以达到体系标准要求的能力。财务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编写人员应准确理解和掌握标准的内涵,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和文字水平;财务处内审员不仅要理解标准更要应用标准进行内部评审,找出编写人员在执行体系文件的编写过程中是否符合会计法规的要求,是否符合体系标准的要求;其他财务工作人员应结合本职工作,理解并准确阐述岗位的职责。在实施阶段,所有程序执行人员都要收集记录以证明:规定的做到了,做到的符合规定。
(三)对财务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整体设计,调整和优化组织结构。合理配置资源
首先要进行岗位设置。根据会计法规的要求,结合学院财务工作分布在市区多处办公的现状,共设置十二个工作岗位(四个校区,其中现场出纳人员四名),进一步明晰和确定了各岗位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其次要进行工作分工。根据内部牵制原则,结合岗位工作量的大小及关联性的强弱进行工作分工。制定轮岗制度,规定每个会计年度对不同的岗位进行调整,以利于员工会计工作能力的综合提高。经重新调整后,各岗位工作配合更加密切,工作量相对均衡,工作积极性明显提高。
(四)编写《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
1 编写《质量管理手册》。手册是高级别的文件,要求列出你对财务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要点(做什么,为什么做,如何做,即“2W1H”),明确财务管理工作的方针。对财务处工作结构和执行制度进行统一不是我们进行体系认证的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目的是通过体系的建立,提高整体财务管理水平。因此,体系文件必须结合学院财务处多校区财务管理的复杂程度和会计人员能力素质等综合考虑。
2 缩写《程序文件》。程序文件是对质量手册的支持,包括财务管理制度和作业指导文件。根据会计法规要求并结合学院财务工作特点,对财务管理工作的每项内容尽量以文件的方式予以规定,形成《程序文件》。对拟的新财务规定,按照“PDCA”要求,由工作人员起草、财务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以学院文件方式实施;对正在执行的财务制度,经梳理、整理后重新修订,也要按“PDCA”要求实施;对于作业指导文件,即财务处各岗位技术规范及操作规程的同样要按“PDCA”要求执行,因属财务处内部工作规范,只要经财务负责人审核通过就可实施。
(五)体系建立后的试运行
体系建立后将体系文件发至各岗位学习并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由财务处内审员对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和相关性做内部评审,并邀请学院体系认证小组、纪检部门等进行外部监督。如在三个月内未发现不合格事项,就可以请外审员进行外部评审,找出不合格事项,补充完善。
(六)体系的改进完善
经内审员和外审员内外部质量审核和管理评审,对体系业绩的监视和测量、过程的监视和测量及产品的监视和测量,财务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得通过。体系的运作基本符合《质量管理手册》的要求,各工作岗位认真按照《程序文件》的要求执行。财务处内审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通常为一年)对体系重新进行内部评审,并邀请外审员监督评审,以不断完善财务管理,提高工作质量。
五、财务质量管理体系构建后的效果
财务处用ISO90001:2000质量管理标准构建财务质量管理体系以来,财务管理工作更加规范、高效,会计信息质量稳步提高;财务工作人员因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学习并实行轮岗制度,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因引进了网络版的财务管理软件进行账务处理,记账凭证的制作更加规范、账簿记录更加清晰、预决算编制更加科学,学院的财务管理工作因此受到了主管局和审计部门的高度评价并作为标兵单位在局系统进行经验推广。
主要参考文献:
关键词:会计;监督制度;对策
中图分类号;F6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2-0191-01
林业企业可持续经营和发展,离不开会计监督的有力支撑和保障。会计监督就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据各项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通过记录、计算、分析、检查等方法,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使之能够按既定的目标和要求来进行。林业企业会计监督是以内部控制理论为指导,通过充分发挥林业企业财务、生产、资源和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制定符合林业生产经营特点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控制机制,解决林业企业会计监督不健全、管理弱化的问题。
1 林业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
1.1 林业会计监督法律约束机制不健全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林业企业的经营机制、经营方式也在不断更新。在整个经济活动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以前没有的新情况、新问题,而与之配套的机制还未能建立和健全。针对所出现的经济活动,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办法。就国有林业企业来说,在企业的所有权尚未分离之前,林业会计人员兼有双重身份、他既代表国家利益监督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业务,同时又是企业管理者,随着国有林业企业的两权分离,林业会计隶属于林业企业,从而对林业企业的监督权自然就削弱了。另外,新的《会计法》虽已颁布,但是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却没有跟上。再者,在林业会计监督过程中有些概念很模糊,比如说会计监督、审计监督概念模糊,执法机构职责、权限有待明确。因此随着经济多元化的发展,如果有针对性的会计制度和核算体系还不健全,那么会计监督职能必然会缺乏有效的保障。
1.2 林业企业内部组织结构欠合理
林业企业组织结构的设置在很大程度上仅仅考虑到行政管理上的方便而没有科学地划分企业内部各部门的职责权限,林业企业内部普遍存在着管理层次多、工作效率地下、职责不明确等问题;同时企业内部在在组织结构设置中只重视上下级部门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对部门之间的横向关系缺乏足够的重视,使得同级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交流,信息沟通不灵敏,不能形成有效的相互制约机制。一些单位内部监督制度极不健全,对经济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不严密,致使监督流于形式;有的单位虽建章立制,但不落实,不考核,形同虚设,单位经济活动及会计工作本身均处于监督无力状态,致使大量违纪现象发生。
1.3 会计法的宣传不到位
在一些林业企业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心目中,对《会计法》存在一个模糊的概念,把《会计法》和“会计制度”等同起来,并把《会计法》理解为一般的会计制度,企业所习惯的是具体执行,未能预见法律对企业可能的影响,也就缺乏对法律的关心。
1.4 林业会计人员学历素质较低
据统计在林业企业中,受过大学专业教育的不及10%,有会计师资格的仅占10・45%。由此可见,林业高层次会计人才匮乏,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和业务水平偏低,多数没有经过专业培训,而且有的还是无证上岗。大部分林业会计人员往往只局限于对已发生经济业务的核算、报告,参与管理的意识比较淡薄,致使会计监督的作用得不到全面发挥。再者,林业会计人员的监督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职业风险意识,职业判断能力弱,自我管制能力差,惟命是从,在权大于法的思想支配下,有意造假,使得会计信息失真在所难免。
2 加强林业会计监督的措施与对策
(1)加快法律体系建设,为林业会计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林业企业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形势要求必须要加强和完善会计监督制度,明确会计监督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以实施清晰明了的监督职能;加大法律法规的处罚、赔偿和执行力度,对违规违纪的企业及其连带负责人予以曝光;同时还要强化一些相关配套法律及相关法规的实施,完善以《会计法》为主导,以《企业会计准则》为核心的会计法规,加快会计法律体系的建设步伐,使会计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林业会计人员必须熟悉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并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法纪,否则就难以监管别人,同时,要经常向单位负责人和广大职工宣传财经、会计法规。只有以法制作为经济工作的支柱和经济活动的准则,才能严把财务收支关,保证会计监督卓有成效地进行。
(2)健全林业企业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强化会计监督机制。
内部控制体系主要包括内部凭证制度、健全账簿制度、科学预算制度、定期盘点制度,严格的内部稽核制度等。内部控制体系要以适用性、有效性、合理性、协调性、统一性为标准,按照预防为主,相互制约,职责分明,帐、钱、物分管,严格操作程序,实行人员岗位轮换等原则建立,为“会计法”的实施提供检查、监督的依据。在企业内部,企业管理者应该明确规定参与经济业务事项的所有过程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要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这样就可对部门之间的经济活动进行连续不断的检查和监督,使内部监督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3)加强林业会计人员素质建设。
近年来,我国林业企业会计人员队伍不断壮大。然而,会计人员的素质从总体来看,仍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来,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会计监督职能的发挥。因此林业企业首先要建立会计人员的考核选拔机制,严把选人、用人关。要把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作为选拔的重要条件,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熟练、坚持原则、依法办事的会计队伍,不断提高会计监督水平。其次。林业企业要加强对现有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力度,教育引导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熟练掌握会计业务的基础上做好会计监督工作,确保不因会计工作人员素质问题导致会计监督不到位而出现违纪违规事件。
【论文摘要文章从多个层面分析现代会计信息失真形成的相关因素,指出会计法规、会计核算、会计主体、会计监督、会计人员是导致信息失真的重要因素,也是积极应对、解决新问题的关键所在。
在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发展的今天,会计信息已经成为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评价经营状况,作出投资决策,防范投资风险的主要依据,也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和微观管理及促进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信息源。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会计制度的深入变革和不断发展,也出现了会计信息失真的新问题,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债权人的经济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新问题。那么现实中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因素有哪些呢?学界观点不一,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主要是会计法规、会计核算、会计主体、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这五大因素相互功能的结果。下面分别予以分析。
一、会计法规因素
近年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会计法》、《会计准则》、《财务通则》等一系列的法律、规章,这对于促进现代企业发展和会计依法管理有着巨大的推动功能。但任何一项法规都具有一定的时效性,这些规章制度相对速发展变化的社会经济而言,往往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客观上影响到了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首先,会计法规一经出台便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在一定时期内不会改变,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环境的变化,新情况和新新问题可能会超出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范。其次,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企业经营方式的多样化,同一会计事项显现出不同的个性特征,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空间更大,会计方法选择也越来越呈现出多样性,这必然会使同一个会计事项产生不同的差异。再次,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某些定义和释义具有一定的涵盖性,在不同的条件下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理解,造成会计实务操作的不确定性,导致实际工作中的一些情况如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难以准确地界定,这些均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二、会计核算因素
会计核算本身有一定的客观局限性,这也会导致会计信息在某种程度上出现偏差。一是在会计凭证方面。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可我国当前尚无一种严格有效的发票管理办法,各地的发票形式、规格和要求都不完全一致,加之实际会计工作中往往是先批后审,这就使虚假原始凭证的出现成为可能,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二是有的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核算时只能评估和预计,如企业固定资产使用期限、预计残值计算、收发材料的计价、费用跨期分摊等,都不可能精确地和实际价值相符合。三是会计核算制度缺乏统一性。不同性质的企业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不同的会计制度又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由此造成行业内各企业之间的会计信息不可比。非凡是在一个企业集团内部既有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又有股份制企业的情况下,必然给企业集团编制会计报告、统一会计政策带来很大的困难。四是随着计算机技术在会计核算上的广泛应用,各个行业都在编制自己的会计应用软件,由于采用的会计政策不一样,加之软件质量参差不齐及软件本身的不完备,在搜集整理、编制汇总会计信息过程中往往会导致会计信息偏差和不完整。
三、会计主体因素
作为会计主体的企业经济活动,根本目的是实现利益最大化。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往往会人为地导致会计信息的变化。一方面从企业本身来说,其经营成果经常和企业领导者个人的切身利益挂钩。有的企业为了完成效益目标,或者为了少交所得税,或者为了获得银行支持,有意识地调整收入、费用、利润;还有一些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为了进入资本市场,在政府的推动下,往往要进行资产重组、包装上市,堂而皇之地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另一方面,从企业集团内部和企业和企业之间来讲,各个企业间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存在利益冲突,良好的形象能使企业在生产经营、争取项目、引资融资等方面受益。因此,各个企业经常会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弄虚作假,虚报实绩,造成资产负债不实,虚盈实亏,会计信息不真。
四、会计监督因素
在会计信息的监管上无论是内部控制还是社会监督也都存在一些新问题摘要:首先,企业内部监督机制软弱无力。虽然《会计法》对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有明确规定,大多数企业的内控制度也一应俱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会计监督体制和内控模式,包括会计人员均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之下,缺乏独立性,难以保障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其次,企业外部虽有财政、税务、审计等监督部门,但各部门工作侧重不同,要求不一,加之管理分散,缺少沟通,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再次,从社会监督来看,国家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监督机构管理不到位,也不规范,加之各事务所之间为了自身利益进行恶性竞争,使其工作监督流于形式,避重就轻,弱化了会计社会监督功能。最后,现实中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也不够,经常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新问题,这也是会计信息失真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会计人员因素
这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最直接的因素。一方面受管理体制的制约,会计人员直接受制于企业领导者,其任命、晋级、工资和奖金的决定权把握在企业领导者手中,往往按领导意图来处理会计事项,工作缺乏独立性。另一方面,由于不同业务素质的会计人员对企业经济活动的估计、判定不同而导致结果的不同,还有一些业务素质不高的会计人员在会计业务处理过程中,对法规政策和会计核算规范理解不透,也会使会计数据脱离实际,造成会计信息不准确、不完整。
综上所述,会计法规等因素共同功能,相互影响,导致了会计信息的失真。显而易见,这些因素也是解决当前会计信息的失真新问题和提出治理策略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贾莉莉.高级财务会计学[M.上海摘要: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
[关键词]股指期货;会计主体;风险;现金流量;会计法规
股指期货交易中的“货”与传统交易中的“货”(商品)有许多不同之处,例如股指期货中的“货”不具有传统“货物”的物质形态,缺乏内在的价值基础,在交易过程中不发生“货”与“币”的位移。以及交易不在一个时点上完成等,由于这些不同点,将会给传统会计业务带来强烈冲击,笔者曾在《从会计学角度考察股指期货到底是什么“货”》一文中对以上问题作过较为详细的分析。本文则从会计学理论角度对股指期货中的“货”作进一步考察。
一、股指期货的“货”。是会计主体可以在交易中卖空的不属自己所有或控制的“宝货”
在传统交易中,作为“货”的卖方,必须是“货”的所有者,至少是“货”实际上的占有者或控制者。而股指期货中的“货”,在交易过程中,股指的卖方,并不意味着拥有股票指数某点的所有权或控制权。股票指数期货的这种交易机制,是一种特殊的卖空机制。这种卖空机制与股票期货的卖空机制有本质的不同。在股票期货交易中卖空的股票,虽然是不属自己所有的股票,但必须先从他人手中借入股票,在取得这些股票的实际控制权后,才能作卖空的交易。股票期货中的股票,是一种虚拟化了的“货”,股票资本是一种虚拟资本,它具有独立于现实资本的运动形式。但股票资本的运动又不能完全脱离现实资本的运动。股票资本的价值虽然也是虚拟的价值,但它仍然以现实资本的内在价值为基础,股票的市场价格最终仍然由现实资本的内在价值所决定。因此股票期赁合约的价值,不是人为设定的价值,股票期货交易的对象,本身就具有价值的形式,且这种价值形式具有客观性。因此,在股票期货的卖空交易中,卖空的股票是所有权属性的“货”,而股票指数期货中的“赁”,则是彻底虚拟化了的货。其股票价格指数已失去了股票价格的形式,同时也就失去了所有权的属性,股票指数期货合约标的物是股票指数,而股票指数任何点数位都不属于任何交易者所有,因此股票指数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都有卖空某个股票指数位的权利。股指期货交易的合约,它赋予买卖双方完全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因此。股指期货中的“货”,是买卖双方都可运用的一种“权益性工具”。这种权益性工具是从原生金融品(股票)衍生出来,因此股指期货属于衍生金融品的范畴。股指期货这种衍生金融品作为交易对象,为会计主体提供了一种新的交易手段和新的获利工具,在国际上普遍受到交易者的青睐。特别是股指期货交易采用的是保证金制度,在交易中实际支付的金额,只是期货合约价格总额的一定比率。从而又为交易者提供了以小博大的投机功能。正因为股指期货交易所具有的这种卖空机制和以小博大的机制,所以它成为国际上许多机构投资者所欢迎的“宝货”。
二、股指期货中的“货”,是会计主体难以驾驭的“险货”
理论界通常认为股指期货中的卖空机制使股指期货交易具有避险功能。认为可以通过股票市场的跨市交易进行套期保值。笔者认为,这是在股指期货交易机制问题上的一个理论误区。就股指期货的交易机制来说,本身并不存在什么“避险功能”。任何一笔股指期货交易。对于做多还是做空的任何一方,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风险和报酬的机率也都是相等的。股指期货交易,是一种零和博弈,多空双方面临的是一比一的盈亏概率。并不存在一方可以回避风险而另一方却承担风险的问题。对股票市场而言,也不会因为推出股指期货交易就会减少或降低股票市场整体单边下跌的系统风险。最近美国、日本、香港股市并没有因为美国、日本、香港多年前推出股指期货交易而逃脱连续下挫,迭创新低的命运。
就所谓的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交易本身而言,同样存在着盈利和亏损两种可能,股指期货中的任何一笔交易,本身都不具有避险的功能或机制。购买了股指期货合约,不象购买了保险公司的保险单,一旦财产遇到损失,其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股指期货中任何一笔成交的合约,都不具有保险公司保险单的这种避险功能。套期保值的股指期货交易,不可能保证只赚不赔,套期交易的合约,其价值走势并不由保值交易者所控制,一旦交易方向错误,必然遭受亏损的风险。而且股指期货市场上的风险,由于保证金的杠杆作用,使交易的风险也按保证金的比率放大,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如果会计主体不能及时追加保证金,将有被强制平仓的巨大风险。在股指期货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的情况下,会计主体的保证金甚至有全部丧失的可能,其风险要比股票市场上的风险大得多。可见,股指期货中的“货”,是会计主体更难驾驭的“险货”。
三、股指期货中的“货”,是对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流动性极强的“活货”
会计主体如果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活动,则会计主体的现金流量将受重大影响。股指期货中的“货”,从理论上说,可以不受限制的生成。也就是说,合约的持仓总量几乎不受限制。对于具体的交易客户来说,虽然有一定的持仓量限制,但在这种限制范围内,会计主体的持仓量越大。所形成的损益越大,在保证金交易制度下,形成的损益还有成倍放大的作用。因此,股指期货交易对会计主体的现金的流进流出影响极大。
股指期货交易,由于存在卖空机制,可以进行做多做空的双向交易,股票指数无论是涨是跌都存在获利机会,这种灵活的交易机制必然吸引众多投机者参加,交易市场一般比较活跃,同时还由于交易采用现金结算制,股指期货中的“货”是可以视同现金的一种以“货”的形式存在的“币”,股指期货以“保证金”的形式存在,名义上是“货”,本质上是“币”,是“货”与“币”的统一体,从这种意义上说,是一种名副其实的“货币”。与传统交易中的“货”相比较,是一种流动性极强的“活货”。
四、股指期货中的“货”是我国会计法规必将面临的“鲜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