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0:28:1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建筑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首先,应该明确建筑法规的概念,建筑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在建筑领域中所发生的诸种社会关系中所运用的法律和规范的总称。
它有它的一些相应特征,例如:行政性、经济性、政策性和技术性等特征:
1、以行政管理手段作为调整方法;如授权禁止、许可、计划等词的应用。
2、消耗资源、创造财富
3、有投资意愿、另外依据政府控制经济政策。反映基本建设政策。
4、质量保证、技术性规范、标准。
从上面建筑法规的概念和特征可以很容易的看出,建筑法规很重要,它管理和约束着建筑业以及建筑市场的各个层次,对建筑师而言既有约束也有指导作用,换句话说也就是在建筑师的构思到建筑的实体出现,建筑法规的意识始终贯穿与建筑师的思想之中。
一、建筑法规具有约束性,形成一个“度”来贯穿着建筑领域。
建筑法规在社会中的约束性,是因为它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保证建设活动顺利进行和建筑产品安全可靠,必须建设法规原则:
1.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对工程建设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一系列指标的要求。建设法规通过一系列规定对建设工程提出了强制性质量要求,是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并赋予有关政府部门监督和检查的权力。
2.确保工程建设活动符合安全标准
工程建设安全标准是对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所作的统一要求。多年以来,我国建筑业就是伤亡率非常高的行业,建筑工地伤亡事件时有发生。建设法规通过一系列规定对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提出了强制性要求,并同时赋予有关政府部门监督和检查的建设法规权力。
建筑法规在设计构成中也具有约束性。在我看来,建筑师不能凭借自己的想法进行设计,各个层次、各个方面都受建筑法规的约束,这也正是人们所说的一个“度”。设计师不能超越这个“度”而进行设计,必须严格准守住这个底线。
这个底线可不是没有说法的,它们都是建筑领域经过长期的实践总结出来的非常实用的规范。建筑法规还具有指引性,通过学习,下面的规范性文件就是我们进行建筑设计中最基本的指导,指导着我们设计出适用的作品。
建筑法规是各地政府规定在该地区的建筑所必须遵守的规范性文件。其主要内容有:
(1)确定建筑基地四周的交界线,称“建筑红线”。
(2)建筑的高度、形体和处理与城市市容或周围环境相协调的规定。
(3)防火和三废处理的要求。
(4)基地上主要道路最小宽度的限定,包括消防道路。
(5)最高建筑密度和最少绿化设施的系数定额。
(6)红线上建筑立面及基础处理的规定: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修改要求,以及在红线外建筑施工和堆料允许范围规定。
建筑法规是在各地基本建设招待中必须遵循的依据,以保证建筑质量,保障安全,具有良好卫生环境和市容。
总之,规范指导建筑行为。保护合法建筑行为。处罚违法建筑行为。
二、建筑法规具有指引的作用,指引着我们设计出“坚固、适用、完美”的建筑作品。
对建筑特别敏感,看着千奇百怪的建筑形态,总会幻想着自己叼着一根笔,设计着自己心目中最完美的建筑结构。总以为作为一个建筑师,有了天分与灵感就足够了,然而学习了建筑法规,才认识到单单的拥有这方面的灵感和天分是不够的,还应该用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来填充自己的思想,里面讲述了很多值得注意和注重的地方,记得老师授课过程中说过这样的一句话“脱离建筑法规的规定进行设计,严重的后果可能导致犯法行为”,也就是这句话使我们牢牢的记住,它是那么的重要,那么的神圣,让我们不敢越雷池一步,指引着我们在建筑行业里更好更规范的进行设计。
仅仅要掌握绘画技巧,空间感受创意等知识与能力,但不懂得如何选择材料和节省材料、如何确定建筑的进深以及跨度,这些知识的缺乏都会影响我们所设计出来的建筑的适用度,也许就是一个摆饰品,仅仅可以供人们参观却不能真正的居住使用。然而建筑规范却为我们的设计指明了方向,它为我们提供了合理的数据,这样我们设计出来的作品将不再是仅仅的“艺术”摆设,而成为一个即坚固、适用又美观具有艺术性的作品。所以想成为建筑师的道路是十分艰难的。如果要成为一名建筑师,绘图、建筑设计、建筑理论、物理学和法律法规等课程的学习是不可或缺的。特别是在建筑的法律法规方面,没有它的约束和指引,创作出来的作品将失去最基本的适用原则。
梦想成为一名建筑师,为实现这个梦想,必须加强学习建筑法规理论知识,培养自己的审美与空间想象力,提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同时,要多读有关建筑的书籍、杂志、报刊,在建筑领域充分的学习。
根据建筑法规的学习,不再幼稚的做设计,而用心的去做有法规的设计,这些都能帮助离自己的理想更近一些。相信有一天能设计出属于自己的建筑!
建筑法规学习心得(二)
通过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的学习,首次初步了解了建筑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受益匪浅。其中让我体会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建设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
近年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奇绝工程款而深深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最后使得民工受罪:“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层层经济压力最后转移到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也存在着好多不合法的现象,还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无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纵观整部《建筑法规》,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建筑法规》的出台可以解决以上这些现象,从而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建筑法规学习心得(三)
我对建筑规范的理解和学习。做设计作业时,常常会觉得一定要和老师的设计任务,符合本方案的建筑类型规范的要求,所以建筑规范就成为了设计的一种负担,那很正常。刚学习建筑嘛,不急。甚至有时候我们觉得只要外形做得很酷,其它的都不重要。
因为方案出来后,模型做出来一定很酷,那就达到目的。
现在回想这是一种极端无知浮躁的动作,后来慢慢觉得规范的熟悉掌握应该是建筑设计师的最基本的本领。如果这都没有,那设计肯定有问题。
有时老师说的,要求的太多了,我们改做重来,那都是很正常。我总觉得方案的好坏最终决定还是经济,使用者的定位所决定。――涉及到方案定位价值取向的问题,建筑界也由此引出各种流派。因此,在学生阶段注重形态还是功能不是争论和评价的核心所在,关键是你追求的东西是不是能够真正的实现,通过什么方法和手段去实现,实现到什么程度,达到你心中最能接受的。
规范为什么是这样的,背后的出发点和理论、方法等方面的支撑。规范是很重要,但是规范是死的,是很容易获得的知识,我认为大学的培养不能以规范为重头戏,即便是规范要进入教学,也不应是简单的应用层面。
我们在论文的撰写过程中引用了别人的学术研究成果,作者有不如实的写出文献的出处,那是不道德的表现,也会被认为是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研究。下面是学术参考网的小编整理的关于建筑法规论文参考文献,给大家阅读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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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法规课程教学实效性具体方法
《建筑法规》课程作为建筑类专业的主干课程,其主要是以学生基础建筑法规知识的培养为依据,增强学生的法律法规意识,提高学生实践应用能力。但是就目前而言,在《建筑法规》课堂教学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教学的实效性低下,不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必须要创新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使其能够与社会的发展需求相符合,促进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建筑法规》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不足分析
《建筑法规》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教学方法与手段单一;二是教学编写内容落后;三是考核方式单一。
(一)教学方法与手段单一
部分教师在进行《建筑法规》课程教学活动时,仍然沿袭传统的灌输式和填鸭式教学方法,教学方法单一化,过于重视法条的阐释。这样导致学生只能被动接受知识,难以将理论知识运用在实际生活中,降低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同时教师无法合理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由于经费、设备和课时安排的影响,部分教师将该课程作为理论课,无法安排学生到多媒体教室进行实验教学。此外,教师在对《建筑法规》课程进行教学设计时,对学生的主体意识不够重视,难以科学应用模拟法庭、研讨式、辩论式和案例式教学方法,无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不利于教学实效性的提升。
(二)教学编写内容落后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出现,法律法规也在不断更新,但是现有的教材内容的编写无法及时更新,内容相对滞后。同时部分教材对系统性和理论性知识较为突出,但是无法结合学生的特点编写合理的基础法律理论知识,导致其内容与实践教学不相符,缺乏可读性和实践性。
(三)考核方式单一
对于建筑法规的考核方式而言,其仅仅只是进行单一的期末考试和理论知识考核,这样只能对学生掌握知识情况加以了解,而无法对学生的解决问题能力和综合运用能力进行全面反映。除此之外,难以将学生互评、教师评价以及企业评价等方式进行有机结合,导致学生参与考核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学生难以将所学法律知识加以内化,影响了教学效果。
二、加强《建筑法规》课程教学实效性的具体方法
(一)强化启发式教学
要想加强《建筑法规》课程教学的实效性,教师应积极采用启发式教学方法。首先应保证师生共同选择教材。对于《建筑法规》教材而言,其应从学生的学习特点出发,对内容的实践性和实用性加以重视,不能完全偏向于其完整性、系统性和学术性的特点。同时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选择的司法案例应尽可能符合实际生活,从而引导学生理解和掌握相关的司法概念与技能,并在对教材内容进行罗列使,可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到教材的选择中。此外,对于新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等,应将其纳入到《建筑法规》课程中,并对其进行适当的补充和修订,从而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学习能力的提升。
其次应采用多元化的考核方式。为了全面了解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应采用多元化的教学考核和教学评价方式,通过知识考评、报告考评、过程考评和成果考评等强化中介性考评。这样能够将静态评价转变为动态的教学评价,促使学生主动参与到考核活动中,促进过程考核的层次性和阶段性,实现中介性评价与形成性评价的有机融合。此外,教师在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成果时,可以结合学生平时的模拟操作情况、案例分析、讨论表现和课堂发言等,进行学期教学评价,从而对学生的学习成绩、情感态度以及思考过程加以全面体现。
(二)加强体验式教学
1、案例和法律热点问题分析
由于法律法规理论相对较为枯燥,教师在《建筑法规》课程教学过程中,可利用典型案例和法律热点问题,让学生积极展开讨论,并进行适当的指导和点评。同时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必须要充分运用所学知识对案例或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并积极寻找有效的解决途径。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能够充分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使其主观能动性加以发挥,增强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
2、模拟职场
对于《建筑法规》中招投标的相关法律知识而言,其具有记忆量大、程序复杂以及理解难等特征,因此教师可以有效采用模拟职场的教学方法。首先将学生分成不同的小组,如监督组、咨询组、评标组、投标组与招标组等。其次让学生对职场招投标工作加以模拟,并且投标组应有效掌握投标的技巧,根据预决算知识对投标书进行合理编写;招标组应招标工作,对招标中存在的疑问加以解答。这样才能强化学生的职场训练,为学生提供真实的训练环境,提高学生的竞争意识,促进学生的自主性学习。
3、现场参观
由于建筑工程安全法律法规涉及较多的内容,其需要较大的记忆量,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采用现场参观的方法,对竣工验收、施工过程以及施工准备等知识点进行现场的全面讲授。同时让学生担任项目经理、工程师、安全员等角色,对工程技术人员通过法律维护自身利益的方法加以了解和掌握。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建筑法规》课程教学活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教学方法与手段单一、教学编写内容落后以及考核方式单一等,导致学生的学习效率低下,不利于《建筑法规》课程教学实效性的提升。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要采用启发式和体验式的教学方法,保证师生共同选择教材,实行多元化的考核方式,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建筑法规》课程教学的实效性。
作者:田新国
【参考文献】
[1]郭艳芹. 建筑法规课程教学研究[J]. 山西建筑,2015,05:222-223.
[2]陈良金. 关于增强《建筑法规》课程教学实效性的思考[J]. 门窗,2015,02:240-241.
关键词:建筑法律法规;建筑工程质量;作用;措施
引言
建筑法规是指调整国家行政主管机关、法人、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筑法律及相关法规在协调整个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转,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分析我们得知,建筑法律法规对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对建筑法律法规的认识,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有效发挥建筑法律法规的作用。
1现阶段建筑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在建筑市场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具体表现为:第一,目前我国建筑行业采取的是等级主体准入制度,这就需要企业应与自身的发展规模与所拥有的注册资本相结合,注册与之对应的资质等级公司。但是,在实际的资质申报过程中,许多企业不是采取制作虚假文件方式,就是和注册方进行资本注册,导致这部分公司不仅缺乏办公场地与工作人员,也缺乏相应施工机械与设备,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建筑工程质量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第二,目前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体制与国际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相关的措施与政策无法满足国际化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第三,监理部门忽视工程竣工验收环节,导致部分未经过竣工验收的工程投入使用,埋下大量的安全隐患。与此同时,质量监督部门采取程序性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但这也难以保障工程质量;第四,近些年,各种房屋、构造物倒塌的事故时常发生,不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而且给国家与人们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十分广泛的关注。
2建筑法律法规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的作用
2.1能够提供法律方面的保障
由于建筑工程自身的特性,其涉及到许多复杂的因素,同时也涉及到许多单位。要想保证建筑工程的顺利实施,就要有一套完善、具有强制性的规定与标准,以避免施工中出现一些矛盾与冲突。法律法规为建筑质量监管部门提供了法律途径,覆盖到了建筑工程的方方面面,能够让建筑工程中的所有质量问题有法可依,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具体来说,建筑法律法规是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为了调整相关单位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统称。在建筑法律法规中,有具体的内容对建设行为的可行与否进行确定,这样一来,就可以为一切建筑行为提供保护,如果存在与建筑法律法规相悖的行为,就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于我国来说,监理制度的起步比较晚,在建筑工程中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而建筑法律法规的存在就可以对建筑活动起到很好的监督与管理的作用,对保障建筑行业的稳定发展大有裨益。
2.2对施工质量提出明确要求
在建筑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内容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提出了相应的要求,确定了施工与管理的规范性,并明确了施工中所涉及到的单位的责任与义务,从而有效保证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在我国,建筑法律法规的基本体系主要包括两个维度,分别为纵向与横向。纵向管理指的是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管理,主要的执行者为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的授权单位,在施工的各个过程中都会涉及到,这样就可以有效保证施工中各个环节的质量与安全。建筑法律法规的横向管理主要是指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自己所承包的项目进行的质量管理,也是建设单位对所建设工程的管理,建筑法律法规也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各个单位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2.3有利于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
建筑法律法规对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建筑法律法规属于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在规范各个主體行为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法制教育的不断深入,人们会逐步提升对法律重要性的认识,并懂得建筑质量出现问题时拿起法律武器以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建筑法律的强制性特点,会促使建造商在长远发展的角度上更加关注于工程质量。
3发挥建筑法律法规作用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
3.1明确建筑行为主体质量责任义务
建筑法律法规的建立可以对建筑行为主体质量责任义务进行明确。自建筑法律法规颁布以来,其所确定的建筑行为主体主要包括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设计单位等。建筑法律法规对各个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对各主体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进行了明确,避免后期发生质量问题时出现互相推卸责任的问题,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分配的客观性与公平性。此外,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具体的规定了各个行为主体应承担的质量责任,这一法规条例对于约束主体行为具有重要作用,为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提供重要保障。
3.2大力推行质量认证体系制度
根据我国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对所有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执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对于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单位来说,其应当根据自己的意愿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只有通过认证并合格后,才会获得相应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质量认证体系可控制对质量产生影响的活动,提前对各种风险予以充分考虑,并相应积极采取有效预防与应对措施,从而为建筑工程质量提供重要保障。
3.3采用法律方式规范监理市场
3.3.1确定衡量监理人工作水平标准
从我国工程监理制度来看,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应满足如下三个条件:第一,监理人员需要在建设岗位之上工作;第二,监理人员要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三,经过注册并获得监理工程师岗位制度。另外,监理单位还会根据人员素质、管理水平、专业技能以及资金数量等方面,将监理人员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且由高级建筑师、高级经济师以及在职高级师负责。需要注意的是,监理单位需要在规定监理范围之内开展活动,切不可以擅自越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
3.3.2确定监理人地位以及作用
对于建筑工程的监理制度来说,其对施工、招标、材料采购、立项设计等各个阶段的工作依据与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这一过程中,建筑监理工程师具有十分重要都作用。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在工程建设中必须要聘请监理工程师,这就体现出了建筑工程师的重要性,同时也表现出建设单位对监理工程师的信任。然而,就我国监理行业而言,其许多方面还不够成熟,还需要一定时间让公司承认监理行业的权威性。因此,针对于这一问题,应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教育与开导,并确定监理工作的重要地位,转变落后的思想观念,紧跟时代的发展步伐。
结束语
一、 工程总承包业务的承揽资格
(一)关于工程总承包业务主体资格的规定
工程总承包业务近些年自其他国家泊来,在世界很多地区已经成为建筑工程项目,尤其是大型建筑工程项目的重要环节,但在我国仍属于新兴业务领域,立法尚不健全。
1992年,建设部曾以建施字第189号文《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是指对工程从立项到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企业,不包括以设计院为主体的设计工程公司。《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还设定了专门的工程总承包资质,并按资质条件分为三级。但是,2002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该规定中的工程总承包资格核准,这使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主体资格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再一次面临了缺少准确法律依据的局面。
目前,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主体资格,主要依据建设部于2003年间颁布的一系列部门规范性文件:《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建设部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以下简称《函》)、《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这些部门规范性文件,对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主体资格做出了规定: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可以在其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2007年,建设部又以第160号令颁布了一则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其在第三十九条中,对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主体资格作出了与2003年那一系列部门规范性文件相呼应的规定,即: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二)《指导意见》中对工程总承包业务主体资格规定的效力
1、建筑工程资质的法律性质和依据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建筑工程资质应当属于行政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同时,该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总结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建筑工程资质作为行政许可,在不同情形下可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其他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建筑工程资质。
2、《指导意见》虽然效力级别较低,但仍应遵守
目前作为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主体资格主要法律渊源的《指导意见》、《函》及《复函》,性质都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效力级别相对较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之内。但是,纵览我国各类建筑工程资质的法律渊源及实践状况,这并不意味着工程企业可以忽视其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并未直接规定任何资质等级的划分、何种业务需要何种资质及其他关于资质的具体要求,仅规定了从事建筑活动的原则――具备相当资质方能承揽业务、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承揽工程将受处罚。建筑活动对具体资质的种类、等级要求均散见于其他效力等级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企业不满足这些规范性文件的资质要求从事建筑活动,将违反《建筑法》中“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当资质”的规定,进而引起《建筑法》规定的后果。
以工程设计业务为例,《建筑法》未规定工程设计资质等级的划分及具体要求,关于工程设计资质的具体要求均由《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前述两部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分别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但是,违反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的规定,不具备设计资质、超越设计资质承揽工程,将产生违反《建筑法》的后果。因工程设计业务涉及范围广、产生时间久,有大量案例印证上述观点,这一观点在工程设计领域也基本得到工程行业人员和法律界人士的普遍认同。
目前《指导意见》中对工程总承包业务所需资质的措辞较模糊,原文为“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其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建设部后又两次发函回答相关疑问,形成了《函》和《复函》,对此更加明确的表述为“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此外,现在普遍以《指导意见》作为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的标准,所以在不具备《指导意见》中指明的资质时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也较难得到广泛认同。
因此,《指导意见》作为现在仅有的关于工程总承包较具针对性的规定,无论效力级别高低,都建议遵守。而对工程总承包业务相关规定的进一步明确乃至改善,尚须等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三)关于招标公司能否成为工程总承包业务承揽主体的探讨
1、仅具有招标资质的公司,独立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缺乏法律依据
对于企业开展建筑活动的,我国在其资质方面做较严格的管理。这种管理的严格一方面体现在处罚较重,另一方面体现在建筑工程资质分类、分级规定较明确。但工程总承包作为一种新兴的承包方式,立法尚不健全,自2002年取消工程总承包资质核准后,针对工程总承包业务的规范性文件仅有《指导意见》、《函》及《复函》,因此普遍借《指导意见》中的规定来判断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工作内容及所需资质。
依《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工程总承包业务是“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其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由此可知,依据现有规定,虽然采购工作是工程总承包业务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主管政府部门并未认可仅具备采购相关资质的企业承揽总承包业务。
建筑工程中大量的服务、货物采购需要通过招标方式开展,因此招标资质可以视为开展采购工作的重要资质。但是在工程总承包中,工程总承包人对各类服务、货物进行采购时,其身份相当于该次采购的招标人;依据相关法规,招标人在完成一定备案手续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并不必须具备招标资质;此外,招标人也可自行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据此判断,招标是工程总承包人完成采购任务的重要方式,但招标资质对总承包人而言,并不是必需的。
2、仅具有招标资质的公司,组成联合体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缺乏法律依据
依据我国招标相关法规规定,“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依据现有规定,具备设计、施工、勘察资质的企业可以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前文已述),因此仅具有招标资质的公司与其他企业组成联合体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依旧缺乏法律依据。
二、 工程总承包业务项下的发包
工程总承包意味着一揽子的承揽工程任务,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人将难以回避的面对将一些工作向下发包给其他单位的问题。《指导意见》中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这也为工程总承包人将一些工作向下发包提供了法律渊源。
但是,《建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均有一类相似的规定,即: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同时,《指导意见》也并未悖离《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规定,而是仅仅明确允许工程总承包人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出去。
因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工程总承包人可以向下发包一些工作,但是必须为自己保留一份任务;换言之,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下,一家工程企业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时,有权将工作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无权将全部工作都发包出去。由法律规定结合实践,当前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普遍作法是,凭借勘察、设计或施工中的某一类资质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然后自行开展与该资质相对应的那部分工作,再将其他工作发包给具备其他资质和能力的单位。
综上所述,在我国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应当具有勘察、设计或施工资质,并在相应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在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后,总承包人还应有选择、有保留的将部分工作发包给其他单位。(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建筑法律.法规.规章》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一、保障性住房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基本概念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城市的廉租住房、城市的经济适用住房,也包括在一些林区、垦区、煤矿职工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因此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决林区、垦区、煤矿棚户区的改造问题、游牧民定居工程和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统称为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基于一般商品房而言,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在实施节能建设方面有以下优势
(一)对于建设公司更具有吸引力。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资本要求远低于商品房。住房项目成本的第一大要素土地由政府视政策性住房的类型提供,政府将为项目提供不同程度的资金支持。(政府负责廉租房、公租房以及安置房的所有开发成本,并放弃限价房及经济适用房的部分地价)。除政府提供的各种激励之外,保障性住房还可享受大量的税务优惠。例如,目前征缴的土地增值税乃按照四个利润率范围确定(30%~60%);保障性住房的低利润率可能会由节税部分抵消,因为税款会降低开发项目的整体利润率。一些城市已将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调至1%,以进一步鼓励建设公司参与。由于政府包销整个项目,建筑公司不负责竣工单位的市场推广和销售。基于这些原因,保障性住房建设将为建筑公司提供激励(更高利润)和优势(因设计简单和标准化),进而令其在不久的将来成为主要参与者。
(二)节能建设标准更容易贯彻。从国家颁布并实施的现有法律法规而言,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与一般式商品住房的建设标准均以《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来实施的,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缺乏政策支持和激励机制的引导,开发商为降低建设成本,往往通过各种手段不按照节能条例的要求来施工,导致大量的商品房实际上并未达到节能效果。而保障性住房由于建设主导者以地方政府为主,政策性强于其市场性,政策支持与激励体制明显优于一般商品房,因此在贯彻实施节建设标准时更容易,同时其监管手段也更容易落实。
(三)监管体系更容易建立。
三、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的建筑节能法规
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与建筑节能相关的法律法规,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相关部门相继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性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现将我国97年节能法建筑法出台以来颁发的相关的政策性文件列表于下:(表略)我国虽无专门性法规规定保障性住房的节能建设,但保障性住房属于民用建设的范畴,因此完全可以依据我国现已颁布并实施的法律法规实施建设。但是仅有完备的法规尚不足以保证节能的成效。更重要的是,法规必须符合现实情况、与时俱进,否则就可能成为空文,失去对现实经济活动的指导意义。
四、我国现有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在节能建筑的实施过程中缺少评价标准与监管手段以美国为例,美国的节能法规对新建建筑推行系统的市场准入制度,实现了新建建筑从设计到施工直至验收的全程节能监督和管理。新建建筑工程必须做节能耗算;建筑施工前,设计方案必须通过有关方面的审查批准;所有的民用建筑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法规;建筑验收时,还需要实施能源审计项目,对建筑运行中的能耗进行能效诊断和检测。而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相对完善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但是对于建筑节能检测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程以及外保温墙体、倒置屋面等标准规程,还应逐步配套完善。
(二)我国公众对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意识还有待加强。我国大部分公众对于住房条件仍旧停留在高大全的要求中,对于住房面积一味追求大,配套设施一味追求全,对于建筑的环境影响与能源消耗缺乏了解,对于绿色建筑的概念更是有待加强。再加之商品房的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一味强调住宅的商品价值及居住舒适度,因此,公众对于建筑的节能很少主动了解,甚至部分认为节能建筑或绿色建筑的成本要高于一般商品房。
(三)我国各级政府在节能建筑的推广方面还需加强主导作用。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在节能激励机制中的主导作用还有待加强。从国际比较的经验看,节能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国家都专门设有节能管理机构,政府在节能领域的职能也不断得到强化。因此,我因此,我国有必要考虑设立专门的节能管理部门,并在省、市一级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以负责地方节能事务。
五、通过保障性住房完善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建议
我国目前尚无针对保障性住房的节能标准,同时在我国现有的建筑节能法律中多为原则性指导性意见,缺乏实施细则,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在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在现有的节能建筑法律法规中补充以下内容,以到达完善节能建筑法律法规体系的目的。
(一)完善评价标准体系。制定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技术细则,研究制定医院、社区以及特殊建筑物的绿色建筑评价细则。组织开展绿色工业建筑评价。
(二)保障性住房的装修应采取一次性装修到位。住宅主要由主体结构、室内装修、建筑设备三大部分构成。因此在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同时,应该注意在室内装修的节能工作,可以采取统一的一次性装修,避免在入住后或退出后的重复性装修造成的环境污染及能源浪费。
(三)对于保障性住房应扩大强制推行节能政策范围,包括可以将旧房改造纳入强制节能的范围,同时明确将政府补贴作为强制推广节能标准的惩罚性手段
关键词:建筑施工;问题;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1 建筑施工存在的问题
1.1 建筑施工队施工技术方面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建筑业从业人数相对其它行业来说占大多数,据统计农村81%的富余劳动力都从事建筑行业,除国家单位承建的大型项目外,大部分民用建筑、厂房建设都是由外包建筑队承建,目前建筑市场的建筑施工队伍鱼龙混杂,且部分都是农村从业人员,没有经过培训取得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主要是凭多年的建筑施工经验进行施工,且由于施工队伍各自独立,施工过程缺乏专业的技术指导与监督,这势必造成施工队伍对施工缺陷自我包庇的现象,从而降低了施工质量。另外,部分非专业施工人员安全防护意识淡薄,,对安全生产的基本常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知之甚少,造成安全生产事故频发,死伤众多,严重影响了施工的安全性及稳定性。
1.2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2.1 安全施工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目前使用的比较完备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组成,这些法律法规已经在数以万计的建筑施工工程中起到了约束与规范的作用,当前国内的建筑施工引进了很多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施工技术与施工理念,然而国内的相关建筑法律法规却未做相应修订,已不能适应现代化建筑施工的形势与要求,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弊端也日益明显,如:建筑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部分法律法规还存在着重复与交叉。
1.2.2 政府监督与管理实行力不够
政府对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目前还局限于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突击性安全生产大检查等的模式上。这种不深入施工现场的监督形式治标不治本,极大的降低了政府监督工作的实行力度。此外,目前几乎所有的建筑监督部门采取事前通知再检查的形式,这就给很多非法建筑商提供了掩盖施工弊端的机会,尤其是部分建筑商会借此事先贿赂监督者,使监督者在糖衣炮弹的诱惑下降低了对建筑施工的检查要求,从而使很多违规建筑顺利的贴上了合格的标签,如2011年上海发生的“楼歪歪”事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监督力度不够造成的。
1.2.3 施工安全事故处理责任不明确
虽然我国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责任的法律法规体系还较完善,如1998年开始实施的《建筑法》中规定了建设、设计、施工三个安全生产责任主体。2004年实施的2003年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各级部门和建筑工程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提出了十三项基本安全法律制度。然而在具体的建筑施工过程中,由于安全管理机构的责任机制不够明确,尤其是近几年国家加大对建筑方面的投入后,很多施工队承接的建筑项目较多,为了提高效率,不少企业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另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一包了之或层层分包、转包,安全生产总包不管,这样一旦发生建筑施工事故,就会存在安全责任不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落不到实处的问题。
1.3 建筑施工偷工减料现象严重
目前建筑施工普遍存在偷工减料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3.1 墙地砖铺贴偷工减料
铺贴墙地砖是一个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如果工人们偷工减料,很容易出现瓷砖空鼓、对缝不齐等问题,不但使居室美观大打折扣,而且时间一长,瓷砖很容易出现开裂、破碎等现象。另外,对于铺贴瓷砖用的水泥和粘结剂也很有讲究,如果配比不合理也会出现脱落等问题。
1.3.2 墙面剔槽偷工减料
墙面剔槽是现代家庭装修选择暗埋管线的要求,少数工人在进行开槽时偷工减料,野蛮施工,这不仅破坏建筑承重结构,还可能给附近的其它管线造成破坏。是安全生产事故的主因。
2 建筑施工安全问题的解决措施
2.1 提高建筑施工队伍的施工技术水平
首先,建筑单位应组建由高素质和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的项目部,负责监督施工队的施工过程,同时不定时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技术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全面提高施工队的整体技术水平,增强施工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其次,施工单位应根据需要选派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程师去施工现场,在施工队伍中普及建筑施工规范、先进的施工方法和质量管理体系等,这样不仅可以起到规范施工队伍建设的作用,还能提高施工人员的创新意识和独立思考能力,从而保证建筑施工向着更快更准的方向发展。
2.2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主要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实施:
2.2.1 建立健全的建筑施工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健全的建筑施工法律、法规体系,使施工过程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在引进西方施工技术的同时应使相应的法律法规能适应世纪的要求。比如,2002年12月16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在布鲁塞尔通过了《欧盟建筑能源性指令》,这为我国建立健全建筑施工节能法律、法规体系提供了可靠的依据。所以,在实施的过程中,应及时补充和修改我国现有的相关节能技术法律法规,增列建筑节能的相关实质性内容,以适应形式发展的需要。同时应加强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统一和配套性,力求形成“法律法规+部长令+实施细则”的相互联系、协调一致的建筑施工节能法律法规体系。
2.2.2 政府部门加大监督与管理力度
首先,一些地方政府和建筑企业需提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其次,在企业管理中,要建立一个自上而下层层挂钩和自下而上层层保证且高效运行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体系,实行“头头抓,抓头头”的责任制管理,重点加大对“偷工减料”现象的打击力度,且对管理与监督计划实行保密制,即不定时对施工进度进行突击检查,这要不仅可以极大降低了建筑商以次充好的机会,还能有效防止贿赂现象的发生。
2.2.3 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责任追究机制
首先,通过企业法人安全资格管理,明确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法定职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最终实现安全生产的思想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其次,凡是发生各类安全事故,不论大小,都得认真进行分析,追查和处理。此外,在分析、追查原因中,要从各级领导责任查起,在查清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查分析各类管理层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再次,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责任奖罚机制。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市场经济的杠杆进行调节。为此,建筑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基金,制订出安全生产监督奖罚办法,并坚持重罚与重奖原则。
结语
建筑施工环节的好坏是建筑工程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志,我国在大力推进建筑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应关注建筑施工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重点解决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政府部门需加大对建筑施工的监督力度,狠抓“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违规现象,这样才能使建筑施工适应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今年以来,我区南水北调、十白高速、东环路、三环工业园等重点项目移民安置房、危房改造、新建住房等约3000户个人建房均陆续开工,这些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赶工期、资质不全、工法落后、资金短缺、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经区政府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如何加强我区个人建房的安全监管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各级领导干部的社会责任和政治前途。重点项目个人建房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要坚决纠正重进度轻安全、讲客观列困难的错误倾向。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把安全生产放在心上抓在手上,克服畏难思想,以积极的态度做好此项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合作。
(一)对拆迁安置、移民安置工程安全生产监管。
1、项目主体即是安全责任主体。各乡镇街办(开发区)按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对各自区域内的拆迁和移民安置项目安全生产负日常检查和监管责任。
2、区住建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重点项目拆迁和移民安置安全生产工作加强行业指导,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3、各施工单位依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负安全生产的企业主体责任。
4、各监理公司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5、各项目指挥部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区委、区政府明确的职责对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负协调责任。
(二)对施工企业有资质、具备合法报建手续的个人建房安全生产监管。
1、各乡镇街办(开发区)按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对所辖区的安全生产负监管责任。
2、区住建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负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日常检查。
3、各施工单位依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负安全生产的企业主体责任。
(三)对施工企业无资质、不具备合法报建手续的个人建房安全生产监管。
1、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区住建局应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日常检查。
2、无施工资质施工企业(小包工头)不得承接建设工程、无法定建设手续的个人建房不得开工建设。各乡镇街办、村(居)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个人建房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并负责安全生产检查和督办。严格禁止无规划、无报建、无施工资质擅自开工建房。各街办、村、社区要切实负起监督责任,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由乡镇街办负责。
3、建筑施工企业从事违章建设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建房从事施工活动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暂扣或吊销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协助乡镇街办、开发区对违法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
4、各项目建设指挥部应完善安置建设相关手续,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原因;防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5-0229-01
引言: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使用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的过错,使得建筑物在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方面存在较大的缺陷,给建设单位(或业主)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事件。 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暂行规定》第 2条:凡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由此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0 元(含 5000 元)以上的为工程质量事故。建筑工程质量事故不仅影响到整体建筑的质量安全,制约了建筑行业的长期发展进程,甚至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需要引起国家乃至社会的高度重视。
一、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原因分析
1、建筑工程质量监管体系问题
建筑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整体的质量安全。然而,当前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管体系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一方面表现在相关的质量监管机构不健全,甚至出现质量监管机构重叠,质量监管人员冗余的不良现象,相应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管职责权限又不明确,导致监管人员敷衍塞责,甚至互相推卸责任,严重影响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执行力度。另一方面,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水平和监督技术手段相对落后,无法全面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导致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埋下很多安全隐患,进而引起质量安全事故。
2、建筑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问题
当前我国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且现有的建筑相关法律执行力度不足,这是引起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根源。具体而言,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标准等相关内容组成,其中《建筑法》作为基本法,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了相关阐述,但是却缺乏可操作性,无法和建筑工程项目实践操作流程相匹配。而且,国家也没有明确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导致建筑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后,没有行之有效的政策作引导,同时又缺乏法律制度保障,致使质量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甚至在处理过程中出现一些矛盾纠纷,严重影响了建筑行业市场发展秩序。
3、建筑工程施工操作流程问题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是导致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通常情况下,建筑工程项目需要遵守先勘探、在设计、最后施工的工作流程。但是,在我国很多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前期的工作都不到位,没有对建筑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环境进行全面的考察,甚至违反施工操作流程,同时又忽略了施工合同所规定的施工标准以及施工技术要求,比如水泥、砂子以及水等配比没有遵循质量标准,导致混泥土性能无法满足施工要求,从而埋下质量安全隐患,导致建筑工程项目陷入先天不足,后天畸形的困境。
4、建筑工程施工技术人员素质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也是导致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重要影响因素。我国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最常见的问题就是施工技术人员不足,施工人员整体素质水平低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以农民工为主,他们普遍缺乏对建筑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的整体认知,而且相关的施工技术不熟练,无法配合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同时,农民工流动性又大,不便于统一的管理,施工高技术人员与普工呈现两极分化的状态,无法进行及时的技术经验交流,从而导致建筑行业施工人才结构失衡,使得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发展面临人才困境,无法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5、建筑工程施工材料质量问题
建筑材料是建筑工程建设的物质基础,建筑材料的质量问题是影响建筑工程整体质量安全最为直接的因素。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一旦施工材料的质量管控不到位,便会埋下众多质量安全隐患,轻者会影响建筑工程表面美观,重者会导致建筑工程结构畸形甚至发生倒塌,后果不堪设想。例如,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如果为了节约施工成本开支,而廉价购进劣质钢材用于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就会引起建筑断筋、开裂甚至墙体变形等严重的质量问题;而如果使用的建筑砂子纯度不足,杂质含量高,则会引起建筑顶部开裂渗漏等质量问题,这些都严重制约了建筑行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和长期发展进程
二、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相应防治对策
1、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制度体系
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制度体系,一方面国家需要出台相关的政策支持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宏观调控智能,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规范建筑市场竞争机制,完善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机构,并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促进监管方的协调合作,全面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另一方面,企业还要规范施工操作流程,确保建筑工程项目合理有序的开展,并通过自主研发或者是引进国内外新近的施工质量监管技术,及时地发现施工过程中的细节问题,排除质量安全隐患,促进建筑工程项目高质高效地有序开展。
2、完善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国建筑领域的相关学者对《建筑法》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对于违反建筑法相关规定而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企业,建议不要仅仅采取抵减企业资产或者罚款的处罚方式,应该进一步追求企业法人代表以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引起企业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视程度。同时,建议统一建筑法与合同法在建筑质量保证期方面的相关规定,进而提出了完善建筑法内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一些详细法则。希望能引起国家的重视,不断的完善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3、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技术以及施工材料方面的质量监管工作
首先,提高建筑施工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技能,通过宣传教育树立建筑施工人员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正确认知,促进施工人员之间积极进行经验交流,主动地学习并提高自身的施工技能,保证施工质量。同时,要加强建筑施工人员整体技能的培训,尤其要注重岗前培训,确保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具备基本的施工知识和技能,并通过实践,不断地丰富施工经验,提高建筑工程项目整体的施工技能和水平。
其次,要对建筑施工材料进行严格的质检,保证施工材料的质量、规格以及数量等完全符合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标准以及施工技术要求,排除材料问题因为的质量安全问题,促进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
三、结语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为了避免质量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以及人身安全问题,需要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建筑相关企业以及建筑施工人员的相互协作,从制度、法律、技术、人员等方面出发,实行全方位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促进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维护建筑工程项目整体的质量安全,满足人类社会发展对建筑行业的发展需求。
参考文献:
[1]庄雨. 浅谈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J]. 科技致富向导,2015,06:59+116.
关键词:监理工程师;权利;义务
我国的监理咨询业已初具规模,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咨询业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急需加快内部改革,理顺监理单位、业主和承包商的关系,逐步完善我国的监理工程师制度。
1我国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1992年6月,我国颁布《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这种执业资格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一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时间、闭卷考试、分科记分、统一录取标准的办法,考试内容有四门课程,分别为《工程建设监理理论和相关法规》、《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工程建设监理案例分析》。对考试合格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由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国家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签章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在相关单位注册后即具备了监理工程师资格。
2我国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管理中的权责匹配分析
2.1我国监理工程师应享有的权利
(1)《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2)《建筑法》第十七条规定,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砖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因,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定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字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制度工程款。(3)《建筑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这种委托关系充分体现了参建各方的关系,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核心权利义务关系如图1所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核心权利义务关系。从图中充分体现了监理单位的“三控、两管、一协调”的权利,即工程管理.
2.2我国监理工程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不同的标准,监理工程师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1)民事责任。监理单位的民事法律在《建筑法》第35条和第69中有明确规定,如其中一条:与建设、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刑事责任。《刑法》第13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备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行政责任。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罚则中对于监理单位的行政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如:①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监理费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条例》第60条);②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条例》第62条)。
2.3我国监理工程师权责匹配分析
前面已经列举论述了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管理中应享有的权利,但事实上,在实际操作中,监理的大部分权利很难实现,而承担的责任则名副其实。例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监理单位责任的规定如下。(1)《建筑法》第三十五条就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的民事赔偿责任做出了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条款可知,监理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有三:一是不履行监理义务,二是给建设单位造成了损失,三是监理失当行为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关于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建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费其它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负责。”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根据上述规定,《建筑法》在规定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的情况下,仍认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关于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在《建筑法》中没有规定。《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所确定的工程安全的责任主体为建筑施工企业,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该章十六项条款中有十条是涉及到施工企业安全责任的,此外只有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对建设单位的安全义务做出了规定,建设单位负有提供确保工程安全所必须的资料、审批手续、工程变更的设计方案等安全义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并在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对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作出专章规定,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该条例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对于工程监理单位承担的具体安全生产的责任做出了规定,要求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通过以上分析,我国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形同虚设,在实际操作中应享有的权利难以实现,而应承担的责任是逃不了的。
2.4案例分析
(1)相关案例。2005年9月5日晚10时,西单北大街“西西4号地”工程项目施工期间,突然发生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当场造成死亡8名施工工人、受伤21人。事后经技术勘察查明,该项目模板支架施工设计方案尚未经批准,项目管理人员便要求劳务队开始按照方案搭设模板支架,并在存在安全隐患的支架上开始进行现场浇筑,项目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均未履行职责予以制止,最终导致事故发生。事后对责任人都追究了法律责任,最后判定结果:土建总工程师李乐俊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技术管理责任,总工程师杨国俊负有主要技术管理责任,项目部经理胡钢成负有直接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乐俊有期徒刑4年,杨国俊、胡钢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处总监理工程师吕大卫、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吴亚君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其它4名同案犯也收到相应处罚。该起事故监理人员被法院判处有罪在北京尚属首次。(2)结论。这起事故是我国监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事例,也在监理届引起强烈反响。在这起事故中,工程实施中且不说监理的权利究竟有多大,至少出现这样的事故监理承担的责任太大。笔者认为,监理单位在工程实施中的主要职责是以管理为手段服务于业主,其所承担的质量责任或安全责任,只能是基于管理不当造成不良后果所承担的责任。以上案例也说明了我国监理制度存在的问题,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严重受限,而出现安全质量事故则要承担主要责任。
3小结
【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安全生产
一、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分析
近些年,虽然目前我国在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方面有了一定的进展,取得了一些成就,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投入也不断增加,但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不容乐观,主要体现在:一)建筑施工市场竞争极其激烈,一些建筑工程为了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不惜盲目赶工期、赶进度,忽略了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质量控制,造成诸多安全隐患;二)很多建筑施工单位管理作风粗放,安全管理水平较低,违规作业的现象时有发生且得不到及时控制;三)进场施工门槛过低,从业人员素质偏低,加之安全教育不充分,造成施工人员整体安全生产意识较差。建筑行业是最容易存在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事故的行业之一,众多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但造成了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也带来了消极的社会影响,违背了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安全生产是保证建筑工程施工人员生命安全,保证建筑工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建筑物服务质量和使用寿命的重要基础,也是促进我国建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因而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优化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相关制度并落实到位,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现状分析
1、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是党和政府非常重视的大事,在建筑工程上,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障人民的权益,建设部以及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规定和条例。旨在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安全生产方针,管理体制,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等都进行了规定,建筑活动应当遵守《建筑法》及其他的法律法,切实保证建筑工程的安全有序进行。
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安全管理的相关措施。各个相关部门,为了确保建筑生产安全,对施工人员,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教育的培训,定期召开安全会,强调安全教育,安全生产。监理单位加大检查力度,加强质量管理监督,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在施工现场明显地方放置安全警示牌,做好安全标志和防护措施。
三、建筑工程施工与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1、建筑施工队伍安全意识薄弱。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不仅要保证施工的质量,同时也要注重施工的效率,往往在施工效益和进度出现冲突时,往往忽略了安全因素。而从事建筑施工人员多数为农民,安全意识不强,自我保护能力较差。部分的施工人员及项目经理对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安全意识薄弱,操作技能低下。
2、建筑施工技术管理不到位。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操作时安全管理的关键。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方面缺乏有效健全的监督机制。缺少日常安全管理的体制与措施,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监督不严,现场存在着大量的安全隐患,为赶工期速度,民工连续作业十几个小时,进行大规模施工,施工人员操作时注意力不集中,容易发生事故,特别是在高空作业,而不增加安全防范措施人员。
3、建筑工程在安全生产方面投入较少。招标时,有些建筑单位压低造价,施工单位则减少了安全生产的投入,导致真正投入到建筑安全生产的资金过少,安全标志和防护措施损坏后没有及时的修补,施工单位则购买了一些不合格的施工材料,容易为施工项目的安全和质量埋下隐患,增加了危险作业的程度,物品堆放不规范,容易发生火灾,出现突发事件,不易逃生。
四、加强建筑工程施工与安全管理策略分析
为了减少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必要的对工程采取一定的措施。
1、完善相关法律。建筑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技术,并加以落实。一些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虽然出台,对安全生产管理进行规定,但是与之相配套的法规并没有及时出台,应加紧制定相应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及一些必要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真正的做到有法可依,施工单位须认真落实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纠正违章作业与违规行为,把安全工作推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在相应的法律法规出台前,各级建筑部门要进行检查和监督。坚决把“安全一票否决权”落到实处,增强领导和职工的安全意识。
2、树立正确的安全生产意识。无论是业主单位还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必须树立正确的安全生产意识,始终将安全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坚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方面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统一安全监理资料,不断的规范安全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增强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另一方面,提高施工人员的素质,在施工现场工作的人员中多为农民,加强培训农民的安全意识,做好安全准备工作,不定期的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使之充分的了解整项的工序过程,让他们明白其所从事的工作的内在危险实质和危险因素,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佩戴安全帽,安全责任落实到个人,在工作中提高警惕,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3、落实施工安全技术。做好施工组织工作,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安全作业,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在施工明显地方放置警告牌,做好季节交替工作。施工现场临时搭建,应该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对施工现场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构筑物等,应该设置专项防护。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施工人员应当正确的使用防护用品,定期的维护机械设备检修维护,确保性能符合安全标准。
4、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时监控生产过程,提前排除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潜在的危险,找出安全隐患存在的原因,利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督促企业(项目)完善安全管理体制,用技术上有效、经济上可行的措施消灭隐患,排除产生安全事故的因素和弥补因安全事故造成的后果。研究生产系统中的安全信息,及时向政府和企业的决策部门提供,加强控制与反馈,实行动态管理,以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做到避免事故的发生或将事故伤害和损失降至最小程度。
5、实施相关的奖惩制度。制定相关的施工安全奖惩制度,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表彰和奖励在安全生产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加大惩处力度,对于无故况缺安全会,不接受不执行安检部门检查,指导,监督,教育的人员进行处罚,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尽到自身责任的各个部门或个人,造成安全事故者,一律严惩,安全监察查出的隐患,不处理决不罢休,同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奖惩制度,让员工有基本的意识,同时预防事故的发生。
五、结语
建筑的施工安全决定着建筑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为了减少事故的发生,必须要加强建筑工程的施工与安全管理工作,更好的维护人民的利益及生命安全。如何在建筑业高速发展的同时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参考文献:
[1]徐英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现状及对策[J].科技创新导报,2010
[2]刘春轩.建筑施工安全现状原因及对策[J].山西建筑,2007
关键词:供热;按热量计量收费制度;室温调控功能的采暖系统
中图分类号:TB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8-0068-01
我国幅员辽阔,南北气候相差较大,集中供热是现在我国最基本的供热方式。我国供热领域从50年代开始起步发展迅速,并且随着人们对建筑环境热舒适性要求日益重视,我国供热事业也不断的发展壮大。城市集中供热系统,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其发展水平也成为了城市现代化的标志。
我国现行体制下的供热收费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应运而生的。居民采暖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享受的一种福利,冬季采暖费按面积收取,由居民所在单位负担,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已暴露出许多的问题。我国供热企业不仅整体上收费率偏低,而且还呈持续下降趋势。其中除社会经济状况良好的城市之外,大部分城市供暖收费率都从90年带初90%逐渐减少到现在的60%左右。其中,东北西北地区供热费收费率问题最多。供热费拖欠,收费困难,收费率逐年降低,成为政府和供热单位的难题。从表面上看,供暖收费率过低与我国现在经济体制有关,但从深层次看,实际上是我国供热企业的运行机制不合理。只有解决这一关键问题,供热行业才能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上来。
过去采用采暖费按面积收取,不能激发居民的自觉节能意识,造成热量的无谓消耗,能源浪费极大。必须按节能的方针进行采暖设计,把“热”作为商品来向用户收取热费,即供热分户控制和计量。实行供热分户控制和计量,既方便了供热管理,也能极大的节约能源。使居住建筑分户计量成为建筑节能的重要手段,把采暖节能变成人们使用热量时的一种自觉行动,将用户节能改造的积极性真正调动起来。逐步取消按面积收取热费,积极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办法。
除此之外,热用户大多采用单管顺流式系统,且无有效的调控设施,造成水力工况失调严重,各用户冷热不均。一些用户室温达不到设计标准要求,影响居民生活,而另一部分用户则室温过高,只能开窗调节室温,造成热能浪费。这就导致虽热源足够,但由于水力失调,部分用户仍不能按其需求获得足够热能。供热部门为保证供热标准,只能超负荷供热或以“大流量,小温差”方式供热。但这些方法,都不如让用户自己调节温度而行之有效。原有的采暖系统设计形式使得用户缺乏调节手段,造成了能源的极大浪费。今后在供热分户计量的工作安排中,要求所有的城镇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凡使用集中供热设施的,都必须设计、安装具有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采暖系统。据权威部门测算,安装室内温控、计量设施,实行按热计量,在其他方面不变的情况下,可节约能耗近20%到30%。北欧许多国家已制定了有关政策、法规,以及配套的技术措施,特别对采暖系统安装自动控制装置,以及用户能够充分利用自然热,提高舒适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丹麦的建筑法规要求“采暖系统必须要安装自动控制装置,以确保调节供给的热量为所需热量”。芬兰国家建筑法规“建筑节能”指出:采暖系统通常应该安装自动控制装置,以便调节供热量使之与需热量保持一致。对于独立式的住宅或带有几套公寓式住宅建筑,为了调节室温,需设有手动中央控制装置,每个房间中装设散热器恒温阀,或其他控制装置。英国标准协会颁布的“住宅节能改造设计手册”中规定:在所有房间中(除非房间中已有室温恒温器)必须安装散热器恒温阀,以使最大程度的利用太阳能以及其它的热。此外,在法国1974年建筑法规、瑞典1975年建造法规中,均有类似的规定。
据目前初步统计,城镇建筑供暖用能折合标准煤1.3亿t/a,占我国总的城镇建筑用能的52%,因此是建筑能耗的主要部分。建筑能耗在国民经济总能耗中的比例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的建筑能耗在国民经济总能耗中的比重越来越大。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城镇建筑单位面积供热能耗是同纬度国家的2―3倍,而建筑除供暖外的其他用能(照明、空调、家电、建筑设备等)按单位面积比较,却仅为发达国家的1/5―1/2。因此供暖节能应是我国建筑节能的工作中潜力最大、最主要的途径,应该作为当前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
保护资源和环境,节约能源一直作为我国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目前的采暖用能占全国商品能源总能耗的的比例较大,采暖的高能耗不仅造成资源的浪费,而且还成为大气污染的一个重要因素。而我国供热体制现状早已引起了国务院学者的高度重视。建筑物节能也成为了我国节能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并为此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推行供暖用热计量收费,便能更好地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节能减排”已列为十一五供热发展规则,将供热计量推向了。而热计量则在“节能减排”中占据重要位置。我国规定,在城市兴建小区建筑中扩大供热系统按热量计量收费试点,并逐步对既有采暖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扩大按户计量收费的范围,最迟在2010年底全面推行。用热计量一方面使节能和个人利益挂钩,充分调动用户节能的积极性,使建筑节能成为人们自觉的行为。另一方面,能尽早改变我国现在的按面积计算采暖费的方式,实现按用热量向用户收费的供热体制,真正解决供热收费难问题。按热计量能提供“热”这种商品公平交易的手段,做到按消费量付款。而供热公司从用户手中直接获得供暖费,商品买卖的双方直接见面,可以使供热企业提高供热服务质量和水平,使用户花钱买“热”。并且实现按热计量收费后,迫使供热公司要进行按成本核算,减少能耗,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推动技术进步。从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住房体制改革的要求,使供热行业走向市场,参与竞争步入良性循环。
供热价格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们面临的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十分艰巨和繁重,我们一定要从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供热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将供暖按热计量收费体制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于汾蒂.城市集中供热系统中热用户节能措施的重要性[J].暖通空调,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