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0:28:3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医疗费用,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医疗 费用增长 对策
改革开放之后,医疗费用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产生了较大的增长,如何解决医疗费用增长的问题,已经是政府及医疗部门共同的话题。政府及医疗机构对于医疗费用的增长过快也进行了相关的改革,但就结果来看效果不是很好。
一、资料与方法
1.一般资料
据国家卫生网数据显示结果,对我国2011年至2014年全国医疗卫生总费用的数据及人均医疗费用进行分析。
2.一般方法
本次研究当中的所有数据均采用SPSS17.0统计软件进行处理,计数资料采用率(%)表示,P
二、调查结果
医疗费用的增长使我国百姓的看病贵问题越来越凸显出来,近几年的医疗费用呈上涨的趋势。2011年我国卫生总费用为2.45万亿元,人均医疗费用为1820元;2012年2.89万亿元,人均医疗费用为1935元;2013年3.18万亿元,人均医疗费用为2258元;2014年卫生总费用为3.53万亿元,人均医疗费用为2586元。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从2011年至2014年的总医疗金额在持续增长,人均医疗费用也由1800多元增加到2500多元。这种快速的医疗费用的增长使居民在看病的过程中承受了巨大的经济压力。
三、讨论
1.医疗费用增长过快的原因
(1)政府对医疗机构的支持不足。我国医疗费用呈上涨趋势,但是政府的支持力度上却在逐年递减,从上个世纪的八九十年代的6%医疗的资金投入,下降到目前的1.98%,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来讲,政府对于医疗事业的支持力度要小很多,使我国的医疗机构建设在很大程度上的费用只能从治疗费用的利润中取得。我国对于医疗机构的财政支持及个人在医疗过程中的补助在发展中国家也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这种政府的资金投入的减少使我国的公共卫生领域发展的不够健全,老百姓在看病的过程中的基本医疗条件也得不到保障。
(2)医疗机构自身建设不完善。医疗事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地域差异相对较明显,地区间的医疗水平相差较高,使百姓在看病的过程中由于跨地区看病要承担较高的医疗费用。同时医疗机构在自身的建设过程中对于药品及医疗器械的管理有疏漏,存在滥用药品及医疗器械的现象,致使药品及医疗器械的费用居高不下,百姓在诊疗过程中要承担较高的医疗费用。
(3)政府对医疗机构监管不到位。政府对于医疗机构的监管存在漏洞,国家政策在医疗机构相关的监管政策建设过程中,没有对医疗机构中的药费及医疗器械的来源及金额做相关的监管,对于部分企业向医院推销药品及医疗器械的过程中,没有对医院接受企业药品过程做相关的监管行为。同时由于部分企业向医院推销药品及医疗器械过程中还存在违规行为,致使一些医疗机构在对药品的使用及医疗器械的选择上没有进行合理的市场评估,也是导致百姓诊疗费用较高的原因。
2.对于医疗费用增长过快的对策
(1)增加政府对医疗机构的投入支持。政府应当对于我国目前的医疗机构建设进行补偿机制式的投入,加强整个医疗系统的服务水平及基本医疗的服务建设。根据各地区的医疗机构整体水平对百姓进行医疗补助,在政府的扶持下减少百姓的看病压力。同时降低医疗保险的基础保险档位,使更多的经济条件不好的百姓能够加入医疗保险,在看病时减轻自身的经济压力。
(2)完善医疗机构自身体系的建设。在医疗机构体系建设中,要注重医疗机构的基础建设,在体系建设中实行医药分家,在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过程中,切断企业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利益链条,将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进行集中采购,并且可以将医疗机构中的药品销售变成企业化的营销模式,使企业的药品销售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市场竞争的大体系中,切断医院对于处方药品的垄断,进而降低百姓的医疗费用。促进全国医疗机构发展的平衡,将医疗区域差距缩短到最低,降低大城市的医疗看病贵、排队长的现象,注重底层医疗机构的的体系建设。
(3)加强政府机构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政府在医疗机构的监管过程中,应该根据目前医疗机构的结构特点,对于医院各部门进行层层把关,对于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疗器械的企业推广价格及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在监督的同时根据市场的价格情况设定相应的审核标准及价格控制的规定,在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的源头及医疗环节进行监督,在医疗的过程中通过定期的检查对医疗机构内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评定。这样可以在医疗机构进行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过程中对医疗产品的价格进行控制,进而降低百姓看病的医疗费用。
总结:我国医疗费用在近年来一直呈上涨的趋势,引起整个医疗市场的费用上涨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有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够、医疗机构自身的体系不完善及政府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不到位。笔者通过对这些文档分析,对我国的医疗费用上涨提出相关的建议,希望对我国的医疗体系建设提供理论性的意见。
参考文献
[1]陈维静,王文文,李林贵,卞鹰.县级公立医院住院费用影响因子分析――以宁夏11家医院为例[J].卫生软科学,2016(2):82-84
“保险法”第六十条对代位追偿做了规定,但其位于“财产保险合同中”,这说明代位追偿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但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这从侧面表明医疗费用保险不适用代位追偿原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但“保险法”中也并未明确指出代位追偿权不适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意外伤害险和短期健康险此类兼具寿险和财产险双重性质的险种。2006年《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这说明作为费用补偿型的医疗费用保险适用补偿损失原则,也就当然适用代位追偿原则。
由此可见,保险法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于医疗费用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缺乏明确规定。
二、国外及地区法规规定
国外关于意外事故能否代位,分为两类,一类是意大利为代表的法定代位权,一类是韩国为代表的约定代位权。具体来讲,《意大利民法典》的损害保险第1916条第四款关于保险人的代位权规定:“本条规定亦适用于工伤事故和偶发灾害的保险。”这里,第三人所造成之意外事故保险和工伤事故、偶发灾害的保险是法定可以适用保险代位权的。《韩国商法》人身保险的通则第729条规定:“保险人不得代位行使因保险事故所致的保险合同人或者保险受益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在签订伤害保险合同的情形下,若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保险人可以在不损害被保险人的权利的范围内代位行使该项权利。此外,《澳门商法典》人身保险的一般规定第1030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做出给付后不得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生之对第三人之权利。上款之规定不适用于在第三人所造成之意外事故中保险人所承担之医疗及住院开支。”
三、代位追偿原则在医疗费用保险中的适用性
1.医疗费用保险是一种补偿性保险
代位追偿原则作为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出实际损失的补偿,其适用于补偿性合同。因为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的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治疗疾病所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给付保险金,亦即保险金的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因此医疗费用保险合同就属于补偿性合同,也应该适用代为追偿原则。
2.医疗保险领域道德风险严重
因为医疗保险机制是一种第三方付费制度,被保险人缺乏对医疗费用进行自我约束的动力;医疗保险机制的运作涉及到医疗卫生服务市场和医疗保险市场,而这两个市场都是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市场,非常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因此医疗保险是一个道德风险非常严重的保险业务领域。而且,在我国现行的药品经营和卫生管理体制下更容易滋生“医药合谋”和“医患合谋”现象,使医疗保险市场上的道德风险更加严重。如果在医疗保险中不坚持代位追偿原则,也就意味被保险人有机会通过医疗保险获得超过其支付的医疗费用的补偿,那么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就很难得到有效控制,甚至诱发被保险人故意大量投保。如此,这会对保险公司的持续经营形成严重威胁;也会造成社会医疗卫生资源的严重浪费,加剧我国当前的“看病难、看病贵”现象。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行《保险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认可商业医疗保险理赔中同样适用代位追偿原则。
3.医疗费用可以明确计算
虽然人身损失的补偿标准不可能像财产损失一样具有很强的确定性,但是对于在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损害所遭受的损失中,纯粹的医药费,误工费等支出是具有明确计算标准的。而且我国代位求偿权制度的适用,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获完全补偿之损失向第三人继续追偿,故该理由不能成为代位求偿权被排除在人身保险之外的理由,医疗费用保险应该适用代位求偿原则。
四、立法完善
第一,在继承传统的把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分类方法的同时,按照损害保险和定额保险的分类方法,把人身保险中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纳入损害保险的范畴,为代位追偿原则的适用奠定理论基础。将来的保险法的修订,可以对保险类型予以重新构建,以突出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的损失补偿的特点。
第二,也可以把保险代位权规定放在保险合同一般规定中,而不是仅放在财产保险合同一节中。财产保险适用保险代位权和损失补偿原则没有争议,人寿保险不适用保险代位权和损失补偿原则。而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原则上不适用保险代位权,但对于其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可以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第三,在第四十六条中追加说明,对意外险和健康险中医疗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保险人可以行使代位追偿权。
第四,保险公司可以在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中约定:若由第三者责任方所致的医疗费用时,已由第三方全部或部分承担时,保险公司仅就差额部分按条款规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进行赔付;若保险人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在先,保险人可以在其支付的范围内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行使代位求偿权,或者是将第三责任方所致的医疗费用作为除外责任。
原告:中国某中心医院(简称中心医院)。
被告:李秀清
原告诉称:被告李秀清之夫孙文奇(已故)2002年4月9日,在原告中心医院住院做手术。因病情恶化,于2002年4月24日凌晨,经抢救无效死亡。期间,共拖欠医疗费44966.5元,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
被告辩称:我丈夫孙文奇于2002年4月1日至2002年4月2日在原告中心医院做手术室是事实,现在孙文奇去世了,我不应成为本案被告。况且,孙文奇在住院期间,交住院押金25490元。住院后期,因押金不足,我们是按医生要求,在外面购买药物进行治疗的。现原告起诉我拖欠医疗费,我不清楚这回事,原告提交的证据,系单方证据,上面没有我们的签字,我不认可。
审理查明:2002年4月1日,被告之夫孙文奇在原告医院住院在肠外科手术。手术后,因病情恶化,于2002年4月24日去世。期间,被告之夫孙文奇共交付住院押金25490元。孙文奇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70456.5元,减去被告之夫孙文奇住院期间交付的住院押金,被告之夫孙文奇尚欠原告医院医疗费44966.5元。以上证据,由被告之夫孙文奇交付住院押金的收条及原告医院的病人费用清单。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夫孙文奇之间存在着医疗服务关系,原告积极履行了医疗服务的义务,被告之夫孙文奇应当依约交付医疗服务费用。现被告之夫孙文奇已故,其拖欠的医疗费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因此原告将李秀清起诉为被告并无不妥。关于医疗费为单方证据问题,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医疗费的收取及药物的使用均由医院决定,至今尚未有医疗服用须经患者签字的硬性规定。因此,被告之夫拖欠原告医疗费用的证据是能由原告方提供,被告在提不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应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现原告依次证据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医疗费,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因拖欠原告医疗费,造成原告经济利益的损失,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李秀清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原告医院医疗费44966.5元。此款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评析:
本案系原、被告双方因医疗服务关系产生后的债务纠纷,根据原、被告的诉辩和开庭审理,双方对孙文奇在原告医院住院治疗的事实均没有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被告是否应当作为本案的主体。二、医疗费用是否须经患者签字后有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李秀清不应当清偿这笔债务。首先,医疗服务关系是基于被告之夫孙文奇住院而成立,现被告之夫孙文奇已去世,主体已不存在,故李秀清不应成为被告来清偿债务。该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对医院和孙文奇产生约束力。因此,主体不适合。其次,一方提供的证据不符合证据要求,并且没有患方的签字。患方对医院的用药及治疗方案、措施等有知情权,没有签字就意味这患方并不知情。因而所用医疗费用不知因何而来,系单方证据,故被告李秀清不应承担清偿责任。
关键词:医疗费用 过快增长 财政投入 物价上涨
一、广西医院医疗费用快速增长的现状
为了对医疗费用增长现状有一个更加客观、更正的认识,笔者对广西2010-2011年各级医院的住院病人的人均医疗费用、2001-2011年人均医疗费用进行了统计,共涉及23所省级医院、29所市级医院和32所县级医院,统计结果见表1和表2。
从住院病人的人均医疗费用来看,不同层次医院之间的费用有着较大的差异,其中省级医院的医疗费用主要集中在5000-6000元这一区间,而市级医院的医疗费用主要集中在4000元左右,县级医院的医疗费用则主要集中在2000-3000元区间。为了进一步分析,医疗费用增长对居民生活的影响,本文对住院病人医疗费用增长情况,按照药品费用和住院费用进行了划分,并与当地消费价格指数进行比较,比较情况如表2所示。
从表2的统计结果来看,医院费用增长幅度要高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增长幅度,无论是药品费用的增长,还是住院费用的增长都要高于同期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看病和住院长期以来,高于居民的消费水平,无疑会是居民生活的一项沉重负担。
从药品费用和住院费用的增长情况来看,在2004年之前,药品费用增长更快一些,而在2005年之后,医院住院费用增长开始超过药品费用的增长幅度,住院医疗费用呈现出服务性费用快速增长,药品费用增长减缓的趋势。
进一步分析药品费用占医疗费用的比重,在2001-2010年间,药品费用占医疗费用的比重呈现总体下降趋势,但是其比例一直在50%以上。医疗费用的另一项主要构成部分是检查收费,检查费用成为近十年来增长最快的费用。治疗和诊断收费在医疗收费中占有较大比例,约占到医疗费用的18%左右。虽然药品费用的比例在下降,但近十年来仍然增长了近10倍,由此可以看出,“以药养医”的状况确实普遍存在,在国家加强药品的监管力度之后,药品费用比例在下降,但年检查收费、诊断费用则迅速增加,由此,可以看出医院正在通过提高检查收费、诊断收费来弥补药品价格调控带来的损失。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这与几年来,政府加强医院药品采购渠道管理,物价部门加强对药品价格监管力度有很大关系,但是,与之而来的是医院服务性收费的快速提高,例如各种CT、超生检查的普遍使用,在提高诊断效果的同时,检查、诊断费用也在迅速提升。那么,导致这些费用项目迅速增长的根源在哪里?
二、医院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原因分析
(一)财政投入因素
财政投入是我国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出资者,长期以来扮演者直接投资人,和部分消费者支付方的角色,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以来,逐步将医院推向市场,医院的公共服务属性被大大消弱,转而成为更加注重盈利性的企业经营管理模式,政府对于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支持减少,投资数量不足,财政拨款使用方法不合理,造成医疗过度消费和医疗资源的浪费,看病贵问题日益严重。虽然我国政府用于医疗卫生的财政预算总额保持一定的增加,但增长速度缓慢,病人个人支出比重偏高,居民个人医疗卫生支出增长过快,下面是对广西医疗机构中的财政拨款进行的一项统计。
2000-2010年,用于医疗卫生服务的财政拨款保持稳定的上升速度,而各级医院总收入则增长更加迅速,以2000年为基准,各年的财政投入占医院总收入的比例列示于表4,从中可以看到,财政投入在医院收入的比例在逐年下降,截止2010年,这一比例下降到5.3%。
(二)物价上涨因素
医院要生存和发展必须通过经营活动来补偿各种支出,补偿的方式无外乎两种,一是依靠国家财政拨款,二是依靠医疗服务收费。在政府财政投入不断减少,财政支持力度不够的情况下,医院不得不提高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收费来弥补这一空缺。近十年来,我国商品零售价价格指数与消费者价格指数均处于较高水平,医院的医疗活动所依赖的水、电、暖,消耗性材料、职工工资都在增加,医院的经营成本在随着物价上涨而增加,这迫使医院通过经营收费与药品收费来增加收入。
(三)医院行为因素
“看病难,看病贵”让医院站在了浪尖口上,一方面,医院就诊人员多,排队时间长,医院出于成本考虑,一些高成本设备并没有全部运行,例如医院有3-4台CT机的情况下,一般只使用其中的1-2台,病人看病需要消耗很多时间和精力,甚至延误治疗。另一方面,医疗过度消费的现象比较普遍,即便是普通的头疼感冒也要先检查,后诊断,大处方、滥检查的情况普遍的存在。但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当前医院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一方面,政府要求医院承担起公共服务的职能,另一方面,政府没有给医院提供足够的财政补偿,医院只能提高收费来解决问题。
三、解决医院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对策建议
(一)增加政府财政投入力度
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医院在这一过程中只是这一职责的执行者,给予医院足够的财政支持是政府应该做到的事情。虽然,医疗改革之前医院存在着效率低、资源利用率差的问题,但是,完全将医院推向市场却让医院继续承担公共服务的职能明显不妥,必须增加对医院的直接财政投入,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当前的医疗机构收费过高的问题。当然,在这一过程中,要解决好财政投入的投入方式和财政资金的使用问题,财政资金的投入应规定使用范围和方向,例如规定微利或者亏损医疗服务项目的种类以及补助标准,在限制部分药品价格的同时,通过财政补贴来保证医院获取一定收益,既要保证财政投入资金的数量,也要确保财政投入资金的使用质量。
(二)制定合理的医疗收费标准
在财政投入保持稳定增长的基础上,按照现有的收费项目,对收费标准调整,使其更加合理。适当提高医院常规检查、诊疗项目的收费标准,适当降低高端设备检查收费,减少药品加成,同时,适当提高医院业务收益率。目前,在医院普遍采用的项目付费方式存在很大的弊端,在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一定的情况下,医院会通过提供更多的医疗项目来增加自身收入,而且,医院会让病人利用更高端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因此,这种按照医疗项目进行收费的收费方式,导致“医院点菜、病人埋单”,尤其对那些没有医疗保险的人员而言,医疗负担更重。
(三)改革医疗付费方式
“按服务项目付费”是一种典型的后付费方式,病人根据接收的医疗服务项目支付医疗费用。该种收费方式存在明显的弊端,会诱导医院分解医疗服务项目,增加医疗检查、诊断次数,更多的使用高新医疗器械进行检查等。相比之下,预付制则可以实现保险公司与定点医院的风险共担,医院成为医疗费用风险的主要承担方,调动医院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的主动性。当前,可供我国医院选择的预付制付费方式包括:
1、按病种付费方式
按照病种付费最早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是以国际疾病诊断分类标准,以病种、年龄、性别等进行分组,在每一组内又依照病情严重程度,结合询证医学,制定进一步的分类标准,通过临床路径测算不同分类级别的费用标准(DRGS),病人按照诊断确定所属的DRGS,并根据所属的DRGS一次性支付指定的费用。
2、按人头付费方式
按人头付费方式是指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医院提供的被保险人名单,定期向医院支付一定的费用,医院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医疗服务。这种方法预算简单,对医疗费用控制力度强,有利于促进医院提高医疗质量,积极预防被保险人的疾病,减少未来医疗费用支出。
3、服务单元付费方式
按照服务单元进行收费成为一种较理想的付费方式。这种模式下按照预先设定的每一门诊的次门诊费用、每一病床日费用标准等服务单元收费标准来收取费用,该种方式将医疗环节细化,并设定收费标准,能够起到遏制医院多做检查、多收费的现象,同时,操作方法简便易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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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亚东,高宪甫,马剑,王四平.医疗价格过快增长的供需原因与对策[J].中国卫生经,2011,23(8):58-60
【关键词】痛苦指数医疗服务费用控制措施
接受医疗服务毕竟不是一种让人愉快的过程,形成的往往是一种痛苦感知,尽管医疗服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但不同就诊人员对诊疗方案还是会产生自己的感知和判断,当诊疗方案低于患者期望的标准时,患者便产生一种痛苦的感知。患者对诊疗方案的痛苦感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会同时对诊疗方案的选择进行干预,进而影响到医疗费用的变化。
一、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的定义与意义分析
1、医疗服务利用痛苦的定义
现代汉语词典对痛苦的解释有五种:一是指身体或精神感到非常难受的一种心理状态;二是指使身体或精神感到非常难受的事;三是指疼痛苦楚;四是指使疼痛苦楚;五是沉痛、深刻。在医疗服务利用中,既有因期望未得到满足的精神痛苦,也有因诊疗方案可能会对身体造成疼痛和伤害的身体痛苦,因而可以将卫生服务利用痛苦定义为: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因诊疗方案的措施未达到预期标准而使患者产生的某种心理不适,或者损伤性诊疗措施对患者造成身体的器官损伤超过期待水平造成的疼痛苦楚。从此定义可以看出,只要是诊疗方案措施使患者在精神上或肉体上产生的负面感知超过预期,就会产生痛苦现象。
2、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的定义
由于痛苦属于一种心理和生理上的感知,在诊疗服务过程中针对相同的诊疗方案,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的痛苦感知。造成对诊疗方案的痛苦感知与患者的经济压力、对诊疗方案的认同程度、文化感知、生理损害对生存质量的影响等相关。以上影响因素之间又存在相互矛盾的现象,如疗效越好的药品产生的副作用比较小,但价格也就越高,高端诊疗技术对生理损害的程度较小,但相对医疗费用支出也越大,同样对中医与西医的诊疗措施、药品的感知也在不同的人群之间形成较大的差异。
如果将影响因素之间的作用程度和影响关系综合成一个指标,反映在一次诊疗过程中患者对诊疗方案措施的痛苦感知,就是卫生服务利用痛苦指数。痛苦指数的构建,首先是要明确影响患者对诊疗方案措施感知的要素,如经济承受力、诊疗方案的认同程度、社会文化习俗的认同、预后生存质量损失、就诊过程满意度和心理期待要求等等。然后根据要素的影响作用,确定不同要素的感知方向,如医疗费用支出越高经济承受力越低,其痛苦程度越大;诊疗方案和文化习俗的认同越高,痛苦程度越低。最后利用有关的统计学指标量化方法确定影响要素的权重,并对其进行加权综合获得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
3、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的意义
任何一位患者总期待在就诊过程中获得较理想的救治效果,尽力避免在诊疗过程中不期望事件的产生,这种就诊心理会影响到患者最终的就诊评价。从表象上看,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影响患者就诊的满意度,如果患者不得不接受痛苦指数较高的诊疗方案,那么患者预后的满意度就会偏低,进而会导致医患纠纷的产生;二是影响患者对就诊方案的选择或者是诊疗方案的修改,对诊疗方案的选择或修改会导致两种结果,要么重新选择诊疗机构,要么对诊疗方案的措施进行调整,其最终走向是医疗服务成本的多元化走向;三是导致延伸性的医疗服务问题,如基本医疗保险对诊疗项目和药品处方过于基本化,经济条件较好的患者会增加自费项目比例,或者医患之间达成某种利益协议,对诊疗项目和药品进行分解、替换;四是因经济和社会文化习俗等因素造成的,还会导致未就诊率和自我治疗比例增加,影响患者医疗服务利用。
因而,通过分析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可以分析患者未就诊率问题、医疗纠纷的产生问题、医疗成本变化问题、患者就诊机构选择倾向问题,以及如何通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缓解患者的痛苦指数,涉及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问题。另外,与痛苦指数对应的是幸福指数,即患者参与医疗服务利用以后的某种满足感,这对于研究改善和提高群众的健康保健水平也具有一定的价值。
二、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对医疗费用控制的影响
通过对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的定义和意义分析可以看出,由于痛苦指数可能会影响到医疗纠纷、医疗成本和就诊机构选择等问题,以上这些问题的最终结果就是对医疗费用的影响,也就是说,要改善患者痛苦指数,最终的结果是医疗费用的变化,而且这种变化会推动医疗服务费用的增加。
1、痛苦指数诱导的医疗纠纷会导致医务人员服从患者意志
从医学专业性角度来看,患者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在正常的医疗服务行为假设下,医生所给予的诊疗方案具有较科学的针对性。但由于患者经常从自身的痛苦感知情况,对医生的诊疗方案进行干预,在缺乏有效的医疗纠纷化解机制的情况下,医生为了规避医患纠纷,就会根据患者的意志和要求对诊疗方案进行调整。医生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会造成医生主动控制医疗费用的难度增加,这在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现象比较普遍,而随着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期望通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首诊制度,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担负起首要责任,这无疑是非常不利的。
2、痛苦指数感知的群体差异性导致诊疗方案的多元化
由于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影响要素构成的复杂性,使得患者对诊疗方案的感知存在较大的差异。感知差异的多样性,使得不同患者对诊疗方案的评价也不尽相同,进而使患者最终可接受的诊疗方案呈现多元化的趋势。诊疗方案多元化为医疗费用控制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也使得单病种限价措施的实施有一定的阻力,增加了统一规范医生的诊疗行为和对医生诊疗方案合理性的评估难度。在一切从患者利益出发和一切为了患者的医疗服务宗旨的背景下,如何平衡医生与患者之间对医疗方案的可接受问题,无疑对医院的服务规范化管理战略形成了较大的挑战。
3、痛苦指数的双向调整破坏医疗服务资源利用的均等化
为了改善痛苦指数,诊疗方案往往会在医患之间进行博弈,诊疗方案的调整无非是使医疗费用向两个方向变化,对于经济承受力较低的患者,可能会要求更为保守的诊疗方案,尽管这种调整可能会增加患者的生理痛苦,甚至是预后的生存质量,这对于农村贫困人口的情况比较常见;对于经济承受力较强的患者,多数会强调疗效更好、诊疗手段更先进和对身体生理损害更小的诊疗措施,这种现象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越来越成为主流趋势,其结果就会造成医疗资源过度利用,推动医疗费用大幅度增加。医疗服务费用的两极化发展,与我国当前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改革方向是相背离的。
三、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的缓解机制与医疗费用控制措施
从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及其对医疗费用的影响可以看出,患者对痛苦指数的感知会影响到诊疗方案的正常实施,不仅影响到自身医疗服务的利用,也可能会影响实际的治疗效果,因而要减少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就必须采取有效的缓解机制,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1、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建设,解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
当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加上近年来基尼系数不断提高,对于大部分的群众来讲,造成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感知的主要因素是经济因素。因而要缓解低收入群体的痛苦指数,就必须提供廉价高效的医疗服务,这就需要做好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建设。我国近年来一直在加大社区卫生服务建设,通过将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项功能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集中,有效地缓解了当前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今后应该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做好基本药品目录实施工作,加大政府保障力度,不仅能够有效缓解经济困难群体的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也能够有效解决医疗费用过快增长问题。
另外,强调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建设,不仅仅是指医疗基础条件的完善,还应该随着医学技术进步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扩大基本药品目录范围,将更为舒适性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支出范围,特别是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项目要逐步扩大。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基本医疗主要解决的是经济因素造成的痛苦感知,逐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则是改善因就医不适、生理性损害造成的痛苦感知。
2、完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发挥医疗保险的二次分配调节机制
社会医疗保障属于二次分配范畴,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不仅能够增强群众疾病风险抵御能力,而且也通过医疗保险基金的调节平衡医疗资源的利用。当前我国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保险等多种保险制度,还有民政部门实施的医疗救助制度。尽管我国医疗保险的多样化有助于满足不同人群的医疗保险需求,但是在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之间,保险水平还存在较大的差异。其中公务员医疗保险和附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明显高于居民医疗保险,这对于提高医疗服务利用的均等化是不利的,今后应该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在实现城乡统筹和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过程中,对保险制度之间的保障水平进行适度调整。
3、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协调
除经济因素以外,对诊疗方案的感知差异,特别是带有身体损伤性的诊疗方案的怀疑,也与近年来医患双方缺乏信任有关。另外,医生的服务质量和态度,以及患者在服务过程中的排队等候等问题,也是导致患者形成痛苦感知的重要因素。因而,医疗服务提供方首先要改进医疗服务的质量,使患者在一个充满信任的和谐就医环境中完成诊疗过程,在此基础上,才有助于医患之间的真诚沟通,使患者能够从内心接受医生的诊疗方案。改善医疗服务质量是前提,加强与患者的沟通是寻求理解并降低患者痛苦指数的重要手段,良好的沟通使患者即使面临有身体损伤性的诊疗方案,也不会造成医患纠纷,控制医疗费用的目标也就最终得以实现。
4、建立医疗纠纷化解机制,提高医生对诊疗方案的主控权
医生之所以不愿意与患者之间就诊疗方案产生冲突,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医疗纠纷问题,在没有医疗费用控制硬性标准,并不会对诊疗效果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时,除首诊制度进行特殊的转诊规定以外,高级别医疗机构的医生往往会采纳患者降低痛苦指数的要求,尤其是那些患者要求提高诊疗待遇的方案更容易被医生采纳,医生对诊疗方案的主控权受到一定的抑制。患者单纯追求降低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对诊疗方案的干预,往往会增加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难度,加上医疗机构本身对经济收入的追求,医疗费用过快增长问题也就缺失了医生这一道控制阀门。建立医疗纠纷化解机制,可以缓解医生在诊疗过程中的被动性,使医生能够更好地坚持更为合理的诊疗方案,达到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主动权。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医患纠纷的产生也是医患双方对诊疗方案的一个博弈过程,即双方各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建立医疗纠纷化解机制,也有助于实现医患双方的博弈均衡,使双方最终受益实现相对平衡。
5、建立先进诊疗设备价格监管机制和共享机制
一、所有离休干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均可就诊,就诊时需持离休干部专用证和病历。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然后凭发票和处方到经办机构报销;住院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二、离休干部在市内住院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在一级医院就诊的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转诊,应首先考虑转往市内二级医院或专科医院。
需要转往市外医院就诊的,原则上转往我市确定的下列三级综合医院或大型专科医院:扬州市苏北人民医院、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江苏省肿瘤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苏州血液病医院、上海市长海医院、医院、中山医院、华山医院、瑞金医院、肿瘤医院、眼耳鼻喉医院。
三、凡需市外转诊的病人,由经治医师提出建议,科主任同意,经医院医务(医保)科签署意见,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赴市外诊治。
离休干部转往市外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治疗终结,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凭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发票等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四、急危病人确需立即转往市外医院抢救者,在时间上不允许按程序报经办机构审核批准的,应由诊治医院领导或总值班签署意见后直接办理,但事后5个工作日内应补办转诊手续。
五、离休干部用药范围原则上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各定点机构应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掌握用药原则和处方药量(急性病3天量,慢性病7天量,需长期服药的高血压、糖尿病等为1个月量,住院病人出院带药不超过7天量)。如违反规定超量开药的,超出部分的费用将由开具处方的医院承担。
六、住院病人如因病情需要使用药品目录范围外的治疗性药品,须由经治医师提出申请,经院医务(医保)科批准后,方可使用。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使用目录外药品,目录外药品费用总额一般不超过药品费用总额的15%,每超过五个百分点,扣减该次治疗药品费用总额的5%,扣减的费用划入统筹基金管理;每低于五个百分点,奖励该次治疗药品费用总额的3%,奖励的费用在统筹基金中列支。
七、为了方便离休干部治疗,减少各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离休干部住院医疗费用的压力,各定点医疗机构可凭离休干部住院介绍信到医保经办机构领取预付金,预付金标准为一级医院1000元/人次,二级医院3000元/人次;预付金在该次住院费用结算时,由医保经办机构予以扣除。
八、各定点医疗机构单张处方应根据有关要求予以限额,杜绝人情方、大处方,不得搭车开药,对病人进行仪器检查必须根据病情需要,不得随意扩大检查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搞开单拿回扣,如发现明显不合理检查、用药,将根据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离休干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理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近视眼矫形术。
2、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治疗项目。
十、离休干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范围有:
(一)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二)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三)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单独炮制膏,丸剂加工费。
(四)膳食费。
以下是关于社保卡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的介绍:
1、普通门诊:一甲、二甲、三甲医院门槛费以上的费用均可报销,三甲医院最高为500元门槛费用;
2、大病门诊:以前大病门诊较难报销,但现在大病门诊也可报销,如癌症,肝病,肺病等,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社保局网站。
以下是其相关知识:
1、病人在住院三天内必须向院方出示并用社保卡进行住院治疗,如此在住院期间的治疗都会用医保类药,若是自费药,医生会咨询病人是否同意使用;
2、在病人出院时院方会自动按医保结算,自动扣出应报费用。
(来源:文章屋网 )
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是辉瑞研发的一种针对心脑血管疾病和心脏病的降胆固醇药物,是美国最为热销的处方药之一,自问世以来总共为辉瑞赢得了超过700亿美元的收入。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处方降脂药的整体市场仍然在继续增长;2010年,该类药物的处方量大于其他任何药物种类,其中他汀类药物支配着市场。立普妥的专利于2011年6月到期,2011年11月30日,其仿制药进入市场。
财政上的压力迫使美国的医疗体系一直致力于寻找能够安全有效地降低成本的途径。由于仿制药通常与品牌专利药物具有生物等效性,其价格却相对便宜,因此医疗保健方案通常会推荐使用仿制药来代替品牌药,以减缓处方药费用的增长。在未来几年中,将有多种类似立普妥的“重磅炸弹型”药物的专利即将到期,仿制药将会大幅增多。
专家预测费用节约金额
仿制药阿托伐他汀的上市将会给医疗系统带来巨大的经济影响,专业人员通过研究他汀类药物过去的使用趋势对仿制药在费用节约上的潜力进行了预测。2006年,默沙东公司的品牌药物舒降之的专利到期,其仿制药辛伐他汀进入市场的类似情景为研究预测提供了良好的历史经验。这些经验包括仿制产品使用的时间、仿制药与品牌药平均价格的变化,以及患者在多大程度上愿意转而使用其它他汀类药物等信息。同时,预测也考虑到了人口老龄化对他汀类药物使用需求的影响。尽管如此,对仿制药阿托伐他汀带来的费用节约的估计其实仍然相对保守。辛伐他汀进入市场时,舒降之尚还有来自立普妥这一高效他汀类药物的强大竞争,而立普妥则没有这种具有明显优势的竞争对手。阿斯利康公司生产的新型高效他汀类药物可定(瑞舒伐他汀),在降低风险方面相对立普妥并不具有明显优势,因此不可能占据巨大市场份额。
2009年,立普妥、可定和仿制药辛伐他汀占据了全美他汀类药物市场77%的份额,其中立普妥的市场占有率从2006年44%下降到2009年26%,而2009年辛伐他汀则以41%的市场份额统治了他汀类药物市场。
目前立普妥和辛伐他汀的市场占有率分别约为21%和51%。如果患者能够从辛伐他汀和可定转换到阿托伐他汀上,那么阿托伐他汀将会统治他汀类药物市场,预计其进入市场三年之后将获得大约44%的市场份额。仿制药阿托伐他汀的价格更低,使其可更多地节约医疗费用。同时,阿托伐他汀不仅拥有与仿制药辛伐他汀一样具有竞争力的价格,而且没有高剂量辛伐他汀导致横纹肌溶解的风险。
历史趋势表明,仿制药辛伐他汀在进入市场一个月之后的价格是品牌药平均价格的84%,进入市场六个月之后是81%,进入市场一年和三年之后是大约40%。以这些趋势为基础,专业人员推测在仿制药阿托伐他汀进入市场之初,其价格与品牌药立普妥的价格比0.82,而过了首仿药物所享有的六个月排他性保护期之后,价格比将会降低到0.49。到2014年,仿制药阿托伐他汀的使用所带来的总体费用节约预计将达到每年45亿美元,相当于当年在他汀类药物上总支出的23%。如果再考虑到人口老龄化因素,从2012年到2014年,预计可节约的成本将会分别再逐年增加1000万、2000万和3000万美元。
辉瑞积极应对专利到期
然而,以上预测前提是仿制药能够及时而迅速地上市并被使用。事实上,延误节约实现的情况已经开始发生。辉瑞和研发仿制药阿托伐他汀的印度兰伯西公司签署的一份协议导致首个仿制药在美国上市的时间从6月延迟到了11月。这5个月的延迟将会使美国失去大约为3.24亿美元的费用节约。食品和药品监管局(FDA)要求在美国出售的药品必须达到某些质量标准,其对印度兰伯西公司位于印度的两个生产厂家设施的审查,使该公司生产的阿托伐他汀受到延期批准的威胁。尽管11月30日当天晚些时候FDA批准了该药物上市,但是仿制药必须在位于美国新泽西州的欧姆制药公司(Ohm Laboratories)进行生产。尽管FDA对兰伯西设备的严格审查,或许可以使潜在的用户和开具处方的医生相信仿制药能够达到其质量标准,但无疑给了辉瑞一个缓冲期。
为了应对仿制药的威胁,辉瑞公司采取了积极的商业战略来保持立普妥的收益。辉瑞与华生制药还达成了一份利润分享协议,辉瑞将向华生制药公司提供自己生产的立普妥授权华生进行销售。由于不贴品牌标签,这种药物可以被视为另一版本的“仿制”药,而其生产资格却不需要FDA的审查批准,因此可以更为快捷便利的进入市场。作为回报,辉瑞将从销售收入中获得分成。此外,辉瑞还与几家著名的药品福利管理机构和保险公司达成了战略协议,以低于首个仿制药阿托伐他汀的价格提供立普妥,患者只需仿制药价格水平的自付费。通过这种手段,可以避免形成阿托伐他汀处方的垄断。显然,辉瑞公司将会从这些协议中获得收益,但是目前看来,这些协议能否给承担员工健康保险的雇主以及药品福利管理公司带来节约还是个未知数。有必要对此加以关注,因为这些协议有可能阻碍仿制药生产厂家在阿托伐他汀市场上的竞争。
辉瑞还积极推出了一系列促销活动。2010年12月,辉瑞制药公司推出了一种自付费优惠卡,并开展了一项名为“您的立普妥”的促销方案。促销活动中,制药公司通过与专业药房合作为患者提供免费邮寄到家业务,来促进立普妥的直接销售。这一保持辉瑞公司市场份额的战略计划,吸引了部分新用户,控制了收入损失。尽管自付费优惠卡可以为患者个人提供一个支出节约方案,但是对于医疗保险体系,保险支付者可能仍然需要承担品牌药物更高消费的重担。自付费优惠卡将于2012年12月到期,但是可能会帮助辉瑞暂时保持一部分立普妥的销售。然而,在首仿药物的六个月排他销售期结束之后,多种仿制药的市场竞争将会迫使仿制药价格下降,大多数患者将会从立普妥转换到仿制药阿托伐他汀上。最后,为了保持立普妥的销量,辉瑞制药正在寻求FDA的批准,试图将立普妥转化为非处方药。不过,鉴于此前默沙东申请洛伐他汀转化为非处方药未获批准的状况――FDA认为患者不具备判断自己是否需要使用他汀类药物的能力――这一策略成功的可能性不大。
实现节约需要共同努力
一、资料来源
白山市妇幼保健院电子财务管理系统。
二、结果分析
(一)门诊病人医疗费用情况
1、平均每位门诊病人医疗费。2005-2007年,平均每位门诊病人医疗费用分别为54.31元、62.74元、82.91元。2007年比2006年增长了32.15%,2006年比2005年增长了15.52%,平均年增长率15.89%。2007年病人医疗费增长较快的是挂号费。其次是药费。挂号费与上年相比增长了137.14%;药费比上年增长33.41%;治疗费比上年增长101.43%。
2、平均每位门诊病人医疗费用构成。2005-2007年门诊病人医疗费用中,药费所占比重最大。分别为39.64%、41.50%、41.90%;2007与2005年相比,药费比重上升2.26个百分点。检查费的比重占第2位,检查费所占比重下降了1.32个百分点,呈下降趋势。
(二)住院病人医疗费用情况
1、平均每位出院病人住院医疗费。2005-2007年平均每位出院病人住院医疗费用分别为976.65元、957.29元、1346.34元,与2005年相比,2006年出现了负增长,2007年与2006年相比增长40.64%。平均每位出院病人住院医疗费的增长率高于平均每位门诊病人医疗费,住院医疗费与2005年相比增加幅度最高的是住院手术费,2007年增加90.15%;其次是治疗费。2007年增加了52.88%,年平均增长率31.34%;床位费呈下降趋势,与2005年相比,2007年下降1.17个百分点。
2、平均每位出院病人住院医疗费用构成。2005-2007年住院医疗费中,治疗费所占比重最大,分别为22.12%、22.22%、24.58%;其次是药费,分别为16.24%、13.76%、16.32%;床位费2007年下降幅度最快,所占比重分别为17.52%、17.69%、12.58%;手术费由于2007年5月份实行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比重有所增加,3年分别为12.43%、12.24%、17.18%:与2005年相比,2007年床位费比重降低了4.94个百分点,手术费提高了4.75个百分点,治疗费提高了2.46个百分点。
三、讨论与建议
第一,2007年,白山市妇幼保健院平均每位门诊病人医疗费为82.91元,比2006年增加20.17元,比2005年增加了28.60元:挂号费比2006年增加了1.44元,比2005年增加了1.50元;门诊药费分别比2006年、2005年增加了8.70元、13.21元:门诊检查费也在逐年增加,分别比2006年、2005年增加3.63元、6.33元;治疗费分别比2006年、2005年增加2.84元、3.36元;门诊手术费比2006年增加了0.25元,比2005年反而降低了1.32元:门诊检验费比2006年、2005年分别增加了2.80元、4.70元。
第二,2007年,每位出院病人住院医疗费为1346.34元,分别比2006年、2005年增加389.05元、369.69元;其中床费比2006年增加了0.63元,比2005年减少了2.02元;住院药费比2006年增加了87.63元,比2005年增加了58.58元:住院治疗费比2006年增加了119.25元,比2005年增长了114.82元:住院手术费比2006年增长了114.85元,比2005年增加了11.01元;住院检验费分别比2006年、2005年增加了9.74元、19.99元:一次性卫生材料分别比2006年、2005年增加了23.07元、17.09元。
从医疗费用增长幅度来看,门诊病人医疗费情况呈逐年递增。年平均增长率为15.89%。增长幅度最高的是挂号费和治疗费,2006年住院病人医疗费与2005年相比有所下降,2007年有所增长,住院医疗费中,增长幅度排在前两位的是手术费和药费。
【关键词】 国有企业 工伤保险 医疗费用控制
医疗费用控制是一个全世界的难题,各个国家都是在结合自己国情的基础上不断地改革和完善。实行工伤保险改革以来,工伤保险制度为保障因工伤残职工的医疗需求等基本需要、保证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工伤预防、工伤医疗、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构成了工伤保险的四大要素,而工伤医疗在四大要素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实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后形成的工伤保险基金中,工伤医疗费用的支出占基金的比例较大。工伤医疗费用具有较大的变动性,因为工伤医疗费用实行全额报销,费用不易控制。目前医疗费用实报实销的工伤保险制度,加大了工伤保险医疗费管理的难度,突出表现是医疗费用超常增长,有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占同期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47%。以某国有大型企业为例,2005年工伤医疗费总额为1790.5万元,到2010年时上升到2545.6万元,五年间工伤医疗费支出上涨了42%。2011年全年工伤医疗费总额为3222.6万元,仅一年时间工伤医疗费就多支出677万元,上涨26%。但是,由于对职工受伤后的工伤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存在着难以审核控制等局限,这一方面导致了工伤医疗费用开支多年来控制得不够理想,工伤医疗费用资源和工伤保险基金存在着浪费现象;另一方面还会引起参保职工和接诊医院或社会保险部门之间的矛盾。对此若不能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最终很可能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失衡,从而影响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必须加强对工伤医疗费用的管理。
一、工伤医疗费用增长的原因
工伤医疗费用增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安全意识差。工伤事故发生率低,就可以减少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积极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仍然有些企业为了追求低成本高利润,忽视了抓安全生产,对工人也减少了必要的技术培训,因此极易引起工伤事故的发生,进而加大了工伤基金的支出。
2、医患双方医疗期望值畸高。工伤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采取因工受伤职工看病、医院按服务项目收费、工伤保险机构付钱的实报实销结算方法,导致医院、患者均把工伤医疗费用当做“唐僧肉”。医院在经济效益驱动下,提供过度服务、资源浪费甚至乱收费等损害医德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因工受伤的职工则认为“工伤保险的钱,不花白不花”,因而小伤病大诊治、轻病住院、串换药品、无病取药、搭车诊治等现象层出不穷,造成极大浪费,使医疗费用失控。
3、稽查审核难以把关。由于医疗专业技术性特别强,经常发生人为原因造成的医疗费用增长,就加大了对医疗行为的监督审核难度,另外,工伤保险机构缺乏必要的医技资料,医药费用的核查显得苍白无力,从而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社保基金的流失和浪费。
4、医疗成本增长迅速。2010年7月,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组织专家对9个省、市的36家大型三级甲等公立医院的医药费用及其变化趋势、增长原因进行调研。该调研结论认为,药品费和材料费是住院平均医药费用增长的重要因素。公立医院药品、卫生材料成本虚高带动医疗服务成本增长,2008―2009年,36家医院中平均每家医院药品支出从5.43亿元增长到6.56亿元,涨幅达20.8%;卫生材料费用支出从2.39亿元增长到2.96亿元,涨幅达23.8%。同时,由于药品和卫生材料价格采用顺加作价方式,从而推动了药品和卫生材料费用上涨。
二、加强对工伤医疗费用的管理
1、健全工伤保险奖惩机制,充分发挥事故预防功能。根据企业工伤事故频率及风险概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是发挥工伤保险事故预防功能最直接的手段。企业的工伤事故往往具有反复性和不可预见性,受生产工艺的特点、作业环境、劳动条件以及广大职工的安全素质影响很大。企业的浮动费率应该根据上一年度企业的工伤事故频率、作业环境的改善、安全措施费用的投入以及员工的安全教育等因素定时调整,以激励企业抓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对于当年未发生工伤事故的或事故发生率低于本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可以从当年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企业。对于工伤事故发生率大大高于本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工伤保险机构应会同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对其惩罚,并限期整改。
2、精选专门的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在全局范围内选择几所技术水平高、服务态度好和“软”、“硬”件都比较过硬的综合医院和职业病防治机构约定建立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共同管理工伤医疗,只有在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才予报销,与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区别对待。同时本着医、保双方互利、互惠、互相协作原则,规定定点医院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服务范围、收费标准、费用定额等事项;制定医疗诊治技术规范、药物使用报销范围、大型医疗检查治疗设备使用规范等规定;建立对处方、病历等医疗档案、财务凭证和医药物价审核等制度,规范医疗行为。促使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努力降低医疗费用。
3、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机构的稽核,防止工伤保险基金的流失。在医疗消费过程中,作为供方的医疗机构往往处于主动地位,加强对其医疗行为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一是制定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工伤医疗服务操作办法和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考核办法。考核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工伤保险基础管理、用药管理、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管理以及计算机信息管理等情况。二是加强对门诊复式处方、住院病历等医疗资料的审核力度,对价格昂贵的特检特治项目需报经工伤保险机构审批,必要时可以要求医院提供更加详细的医疗资料。三是发挥病人监督作用,在医疗终结后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对不合理用药或服务项目与本次伤病无关的费用不予支付。对住院病人每日用药和医疗项目以明细账的形式逐日逐项记录,并经病人签字认可才予结算,以杜绝“搭便车”行为。四是对难以界定的需要中草药门诊治疗的工伤人员,实行相对限额医药费的管理办法,原则上规定每次治疗期限不超过1个月。即可方便病人,又能有效控制。
4、研究制定出相配套的《工伤医疗用药目录》和《工伤医疗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管理办法》。在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的落实情况上,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用药范围等规定。目前,基层社会保险事务所在实际报销过程中,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操作依据,审核工作中易引致矛盾和争议。因此,需要在基本医疗规范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出符合工伤医疗特点、与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有别的明确具体的《用药目录》和《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管理办法》,使工伤医疗监管工作更加明确、具体、规范,便于操作。《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应充分考虑职业病治疗和工伤康复用药的需要,其保障水平应该高于基本医疗保险。
5、借鉴国际经验对供需双方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控制机制进行创新。美、德针对供方的垄断地位的费用控制机制做得比较成功。美国的医疗保险从一开始就引入市场机制,加强各个医疗主体之间的竞争,工作效率高和成本低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将会被保险机构优先选择,加强了医疗机构的激励机制。美国还有一套对供方的监督机制,那就是在医疗服务提供前对医药服务的必须性和恰当性进行审核;建立了整套衡量医疗资源是否合理使用的评价标准;设立了具有法律地位的医生同行评议机构PROs和监控部门UR,一旦发现医疗机构有诱导患者需求或者提供过度医疗服务,医保机构有权不向医疗服务的供方提供病人的医疗费用。
在德国,市场和政府责任清晰,政府在协调各方利益和控制医疗费用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公共管制方面,德国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实行门诊和住院双轨制,医院仅提供住院,不开展门诊业务,门诊医生仅提供医疗服务,不从事药品经营。医生的薪酬由合同医生联合会按支付标准支付给医生,主要是来自保险费。
借鉴美、德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我们可以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加强医疗机构之间的竞争,通过让医生或医生团体展开自由竞争的方式,使患者获得性价比较高的医疗服务;还应尽快建立一整套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监督标准和制度,并运用法律的手段强制实施;同时通过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使医生的薪酬与医疗费用制约机制挂钩,以提高医生的节约意识。
新加坡在解决个人账户对需方的约束作用不足问题方面给我国的启示。作为亚洲新兴的工业化国家新加坡,其医疗储蓄制度很符合我国的国民习惯,并且在医疗保险费用控制方面也取得了不错的绩效,很有借鉴意义。在个人账户的约束机制方面,新加坡主要做法是明确个人责任,政府鼓励公民对自己的健康负责。其个人储蓄账户包括医疗、住房、养老和教育基金等。个人储蓄的来源主要来自个人和雇主,需方在医疗消费时主要是自己付费,如果个人在医疗费用上花费过多的资金,那么住房和教育方面的资金就少。因此,我国的医疗保险要进一步明确个人责任。政府设计合理的、综合性的个人账户制度,使个人真正珍惜个人账户中的基金,例如可以加大个人筹资力度,统筹医疗、教育、住房、养老等个人基金。
6、发挥计算机网络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工伤医疗管理水平。目前,工伤医疗监管信息的滞后和获取上的不足,带来工作上的被动与局限,也易诱发许多争议和矛盾。建立、健全工伤保险机构与工伤定点医院的网络信息联系,实现即时信息反馈,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就能对每个工伤病人的治疗方案进行动态的监控和管理,一方面既可把控制关口前移,切实提高监管水平;另一方面也将极大地提升工伤医疗费用数据的统计分析功能,对病种、病情不相符的治疗与用药,及时提醒参保单位与定点医院,从源头上减少许多矛盾的产生。再一方面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住随意更改处方的现象。
7、逐步提高工伤保险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工伤医疗管理是工伤保险管理与服务工作中一项难度较大的工作,工伤医疗服务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政策性和技术性,要想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费增长,管理人员不懂医学知识,就会很被动。只有建设一支懂技术、会业务、事业责任心强的医疗服务管理队伍,才能变被动为主动,增强工伤医疗服务管理机能和对医疗机构的有效制约。因此,我们应该采取各种业务培训措施,不断提高现有管理队伍的政策法规水平、医学基础知识和管理能力,充实既懂医疗、又懂管理的人才,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有效制约,改善工伤医疗服务。
总之,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管理,必须从“供”、“需”双方进行科学合理的控制、才能有效地控制浪费。这就要求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以适应新时期强化工伤医疗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
【参考文献】
[1] 孟庆跃: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对费用控制的影响分析[J].卫生经济研究,2002(9).
[2] 张亚东、马剑:控制医疗费用的主体与方式[J].卫生经济研究,2003(11).
关键词 工伤保险 医疗费 控制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目前改革的不断推进,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和防止其过快增长是当前面临的热点问题。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包括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其中工伤医疗待遇支付是管理的难点,如不及时加以防范,仅靠提高费率和扩大征收额来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势必加重参保单位负担,使之因不堪重负而退出参保行列。因此防止工伤基金流失,让有限的工伤基金发挥最大的保障作用,是我们面临的艰巨任务。本文就工伤保险医疗费流失的渠道、原因及对策进行了分析。
工伤保险医疗费流失的渠道
收治工伤患者标准宽松:工伤患者的医疗费用来自于工伤保险基金,只要工伤患者住院治疗都是社保经办机构买单,所以造成医生很难严格按照标准收治患者。由于工伤患者单位及本人潜意识认为有工伤保险,医院应该无条件予以收治。但在诊疗服务上,单位为减少工伤造成的负面影响,要求医院超基本医疗范围救治,从而造成工伤保险基金的流失。
工伤患者住院时间相对较长:住院日一般分为高效住院日、低效住院日和无效住院日。高效住院日是病人入院后检查和治疗的集中时间,其时间为入院后的1~10天。但患者住院费用多发生在这一阶段,因为这一阶段是病人的有效诊断和治疗的时间,此时医院收费高、消耗低。而低效住院日和无效住院日是导致过高医疗费用的重要原因。一些工伤患者有着强烈的住院要求,即使医生一再强调可出院休养,但他们也不愿意出院,因此导致了住院天数延长,加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重复检查或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过度:由于工伤患者住院时间长的原因,大部分患者与医生较熟悉,往往要求做大型检查或多次进行辅助治疗等。例如对于一个烧伤后瘢痕挛缩患者进行多次红光等理疗项目,远远超出了临床治疗目的。但患者有要求,医生也没有控制费用的意识,反而对科室和医院收入起到了促进作用,使医患双方互惠互利,因此造成了高收费、超标准收费以及超常规使用辅助治疗。有的医疗机构在治疗工伤时,意识较淡薄,形成医疗资源的浪费和过度消费,这也是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流失的关键渠道。
工伤医疗费流失的原因
企业安全意识差: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采取了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新参保的企业大都是私营企业,他们为了追求低成本高利润,忽视了抓安全生产,对工人也减少必要的技术培训,因此极易引起工伤事故的发生,进而加大了工伤基金的支出。
医方自控能力差:由于工伤医疗服务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医生是病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同时医患双方存在着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因此医方便利用这种不对等的优势,从降低治疗风险、实现更好的疗效角度出发,广泛使用新技术、过度使用药品及诊疗手段等来谋取高额利润,对医疗费用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患者投机行为多:一般工伤患者都要求高、新、尖的医疗技术检查设备,无论伤情轻重,都愿意去三级医院用最好的药和享受最好的待遇超标准治疗,再加上医方耐心的宣传动员,则医患双方一拍即合。另外医患双方利用医疗费结算的间接性,即“第三方付费”,易出现搞床住院、搭车开药、小病大养、非工伤检查治疗等。
审核规范出台较晚:因为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的审核,需要懂得基本医疗和诊疗知识,而社保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很难掌握专业性强的诊疗和标准,且没有完善的工伤险种审核规范要求,稍有疏忽或是监督不严,都会加重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造成基金的流失;同时有些管理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向工伤管理部门多申报费用,造成工伤费用的支出,导致基金流失。
防止工伤医疗费用流失的对策
完善配套政策,制定管理办法: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审核和支付程序,建立监督与制约机制,强化工伤医疗协议管理和工伤医疗行为,制定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办法。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尽快出台和完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促使工伤医疗的规范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工伤保险基金的流失。
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奖惩制度:将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医院沟通,按照定点协议严格考核并建立奖惩制度。积极正确的引导医院及工伤患者,以技术、服务、品牌塑造自己的形象,使医疗机构的利益取向与政府和工伤患者的利益一致,发挥医疗机构在费用控制方面的把关作用。
强化队伍建设,提高自身素质:按照有关规定,应建设配备一支高素质的工伤保险经办队伍,把每一个工伤保险人员培养成精兵强将,使管理人员都成为内行且原则性强,使其有效地杜绝工伤医疗基金的流失。健全举报制度,发挥监督作用:要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通过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等方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根据反映的问题,社保经办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医院进行现场调查,了解情况,查阅病历,核对治疗方案是否与病情相符。举报的范围包括参保患者骗取保险基金、医疗工作人员骗取或参与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社保经办机构在审核中或贪污、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等内容。
建立预防系统,做好安全培训:鼓励企业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职工培训,避免职工违规操作而引发的工伤事故。建立工伤预防信息系统,充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能,设立专项预防经费,使之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与有关部门进行合作,积极推动工伤事故的预防,从源头上减少工伤的发生,最终达到降低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讨 论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还处在发展阶段,许多具体制度的设计还在摸索和试行中。为此,国家应根据国情,尽快出台工伤保险法或社会保险法,以提升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地位,使工伤保险制度具有预防、康复、赔付三位一体的整体功能,从而达到减少事故的目的,发挥工伤保险的预防作用,更好地维护工伤患者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医院应严格按照服务协议要求执行,保障工伤保险患者的合法权益和得到及时救治,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及医疗卫生资源合理的利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工伤保险基金的流失,确保工伤保险事业健康、持续、稳步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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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刘祖德,何华刚.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实践[J].地质勘探安全,2001,8(2):15.
【关键词】 痛苦指数 医疗服务费用 控制措施
接受医疗服务毕竟不是一种让人愉快的过程,形成的往往是一种痛苦感知,尽管医疗服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但不同就诊人员对诊疗方案还是会产生自己的感知和判断,当诊疗方案低于患者期望的标准时,患者便产生一种痛苦的感知。患者对诊疗方案的痛苦感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会同时对诊疗方案的选择进行干预,进而影响到医疗费用的变化。
一、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的定义与意义分析
1、医疗服务利用痛苦的定义
现代汉语词典对痛苦的解释有五种:一是指身体或精神感到非常难受的一种心理状态;二是指使身体或精神感到非常难受的事;三是指疼痛苦楚;四是指使疼痛苦楚;五是沉痛、深刻。在医疗服务利用中,既有因期望未得到满足的精神痛苦,也有因诊疗方案可能会对身体造成疼痛和伤害的身体痛苦,因而可以将卫生服务利用痛苦定义为: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因诊疗方案的措施未达到预期标准而使患者产生的某种心理不适,或者损伤性诊疗措施对患者造成身体的器官损伤超过期待水平造成的疼痛苦楚。从此定义可以看出,只要是诊疗方案措施使患者在精神上或肉体上产生的负面感知超过预期,就会产生痛苦现象。
2、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的定义
由于痛苦属于一种心理和生理上的感知,在诊疗服务过程中针对相同的诊疗方案,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的痛苦感知。造成对诊疗方案的痛苦感知与患者的经济压力、对诊疗方案的认同程度、文化感知、生理损害对生存质量的影响等相关。以上影响因素之间又存在相互矛盾的现象,如疗效越好的药品产生的副作用比较小,但价格也就越高,高端诊疗技术对生理损害的程度较小,但相对医疗费用支出也越大,同样对中医与西医的诊疗措施、药品的感知也在不同的人群之间形成较大的差异。
如果将影响因素之间的作用程度和影响关系综合成一个指标,反映在一次诊疗过程中患者对诊疗方案措施的痛苦感知,就是卫生服务利用痛苦指数。痛苦指数的构建,首先是要明确影响患者对诊疗方案措施感知的要素,如经济承受力、诊疗方案的认同程度、社会文化习俗的认同、预后生存质量损失、就诊过程满意度和心理期待要求等等。然后根据要素的影响作用,确定不同要素的感知方向,如医疗费用支出越高经济承受力越低,其痛苦程度越大;诊疗方案和文化习俗的认同越高,痛苦程度越低。最后利用有关的统计学指标量化方法确定影响要素的权重,并对其进行加权综合获得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
3、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的意义
任何一位患者总期待在就诊过程中获得较理想的救治效果,尽力避免在诊疗过程中不期望事件的产生,这种就诊心理会影响到患者最终的就诊评价。从表象上看,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影响患者就诊的满意度,如果患者不得不接受痛苦指数较高的诊疗方案,那么患者预后的满意度就会偏低,进而会导致医患纠纷的产生;二是影响患者对就诊方案的选择或者是诊疗方案的修改,对诊疗方案的选择或修改会导致两种结果,要么重新选择诊疗机构,要么对诊疗方案的措施进行调整,其最终走向是医疗服务成本的多元化走向;三是导致延伸性的医疗服务问题,如基本医疗保险对诊疗项目和药品处方过于基本化,经济条件较好的患者会增加自费项目比例,或者医患之间达成某种利益协议,对诊疗项目和药品进行分解、替换;四是因经济和社会文化习俗等因素造成的,还会导致未就诊率和自我治疗比例增加,影响患者医疗服务利用。
因而,通过分析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可以分析患者未就诊率问题、医疗纠纷的产生问题、医疗成本变化问题、患者就诊机构选择倾向问题,以及如何通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缓解患者的痛苦指数,涉及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问题。另外,与痛苦指数对应的是幸福指数,即患者参与医疗服务利用以后的某种满足感,这对于研究改善和提高群众的健康保健水平也具有一定的价值。
二、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对医疗费用控制的影响
通过对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的定义和意义分析可以看出,由于痛苦指数可能会影响到医疗纠纷、医疗成本和就诊机构选择等问题,以上这些问题的最终结果就是对医疗费用的影响,也就是说,要改善患者痛苦指数,最终的结果是医疗费用的变化,而且这种变化会推动医疗服务费用的增加。
1、痛苦指数诱导的医疗纠纷会导致医务人员服从患者意志
从医学专业性角度来看,患者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在正常的医疗服务行为假设下,医生所给予的诊疗方案具有较科学的针对性。但由于患者经常从自身的痛苦感知情况,对医生的诊疗方案进行干预,在缺乏有效的医疗纠纷化解机制的情况下,医生为了规避医患纠纷,就会根据患者的意志和要求对诊疗方案进行调整。医生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会造成医生主动控制医疗费用的难度增加,这在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现象比较普遍,而随着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期望通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首诊制度,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担负起首要责任,这无疑是非常不利的。
2、痛苦指数感知的群体差异性导致诊疗方案的多元化
由于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影响要素构成的复杂性,使得患者对诊疗方案的感知存在较大的差异。感知差异的多样性,使得不同患者对诊疗方案的评价也不尽相同,进而使患者最终可接受的诊疗方案呈现多元化的趋势。诊疗方案多元化为医疗费用控制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也使得单病种限价措施的实施有一定的阻力,增加了统一规范医生的诊疗行为和对医生诊疗方案合理性的评估难度。在一切从患者利益出发和一切为了患者的医疗服务宗旨的背景下,如何平衡医生与患者之间对医疗方案的可接受问题,无疑对医院的服务规范化管理战略形成了较大的挑战。
3、痛苦指数的双向调整破坏医疗服务资源利用的均等化
为了改善痛苦指数,诊疗方案往往会在医患之间进行博弈,诊疗方案的调整无非是使医疗费用向两个方向变化,对于经济承受力较低的患者,可能会要求更为保守的诊疗方案,尽管这种调整可能会增加患者的生理痛苦,甚至是预后的生存质量,这对于农村贫困人口的情况比较常见;对于经济承受力较强的患者,多数会强调疗效更好、诊疗手段更先进和对身体生理损害更小的诊疗措施,这种现象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越来越成为主流趋势,其结果就会造成医疗资源过度利用,推动医疗费用大幅度增加。医疗服务费用的两极化发展,与我国当前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改革方向是相背离的。
三、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的缓解机制与医疗费用控制措施
从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及其对医疗费用的影响可以看出,患者对痛苦指数的感知会影响到诊疗方案的正常实施,不仅影响到自身医疗服务的利用,也可能会影响实际的治疗效果,因而要减少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就必须采取有效的缓解机制,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1、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建设,解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
当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加上近年来基尼系数不断提高,对于大部分的群众来讲,造成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感知的主要因素是经济因素。因而要缓解低收入群体的痛苦指数,就必须提供廉价高效的医疗服务,这就需要做好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建设。我国近年来一直在加大社区卫生服务建设,通过将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项功能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集中,有效地缓解了当前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今后应该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做好基本药品目录实施工作,加大政府保障力度,不仅能够有效缓解经济困难群体的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也能够有效解决医疗费用过快增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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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强调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建设,不仅仅是指医疗基础条件的完善,还应该随着医学技术进步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扩大基本药品目录范围,将更为舒适性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支出范围,特别是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项目要逐步扩大。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基本医疗主要解决的是经济因素造成的痛苦感知,逐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则是改善因就医不适、生理性损害造成的痛苦感知。
2、完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发挥医疗保险的二次分配调节机制
社会医疗保障属于二次分配范畴,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不仅能够增强群众疾病风险抵御能力,而且也通过医疗保险基金的调节平衡医疗资源的利用。当前我国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保险等多种保险制度,还有民政部门实施的医疗救助制度。尽管我国医疗保险的多样化有助于满足不同人群的医疗保险需求,但是在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之间,保险水平还存在较大的差异。其中公务员医疗保险和附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明显高于居民医疗保险,这对于提高医疗服务利用的均等化是不利的,今后应该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在实现城乡统筹和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过程中,对保险制度之间的保障水平进行适度调整。
3、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协调
除经济因素以外,对诊疗方案的感知差异,特别是带有身体损伤性的诊疗方案的怀疑,也与近年来医患双方缺乏信任有关。另外,医生的服务质量和态度,以及患者在服务过程中的排队等候等问题,也是导致患者形成痛苦感知的重要因素。因而,医疗服务提供方首先要改进医疗服务的质量,使患者在一个充满信任的和谐就医环境中完成诊疗过程,在此基础上,才有助于医患之间的真诚沟通,使患者能够从内心接受医生的诊疗方案。改善医疗服务质量是前提,加强与患者的沟通是寻求理解并降低患者痛苦指数的重要手段,良好的沟通使患者即使面临有身体损伤性的诊疗方案,也不会造成医患纠纷,控制医疗费用的目标也就最终得以实现。
4、建立医疗纠纷化解机制,提高医生对诊疗方案的主控权
医生之所以不愿意与患者之间就诊疗方案产生冲突,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医疗纠纷问题,在没有医疗费用控制硬性标准,并不会对诊疗效果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时,除首诊制度进行特殊的转诊规定以外,高级别医疗机构的医生往往会采纳患者降低痛苦指数的要求,尤其是那些患者要求提高诊疗待遇的方案更容易被医生采纳,医生对诊疗方案的主控权受到一定的抑制。患者单纯追求降低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对诊疗方案的干预,往往会增加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难度,加上医疗机构本身对经济收入的追求,医疗费用过快增长问题也就缺失了医生这一道控制阀门。建立医疗纠纷化解机制,可以缓解医生在诊疗过程中的被动性,使医生能够更好地坚持更为合理的诊疗方案,达到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主动权。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医患纠纷的产生也是医患双方对诊疗方案的一个博弈过程,即双方各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建立医疗纠纷化解机制,也有助于实现医患双方的博弈均衡,使双方最终受益实现相对平衡。
5、建立先进诊疗设备价格监管机制和共享机制
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的形成,也与先进诊疗设备的使用有着密切关系,除了前面提到的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推广基本药品目录,可能会使患者产生轻微的痛苦感知以外,具有微创伤和较小生理损害的先进诊疗设备,也是患者降低痛苦感知程度的一条重要途径。大部分无痛苦诊疗设备也往往是伴随着高额医疗费用的,无论是从医疗保险机构控制保险基金支出,还是国家宏观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需要,都在相关文件政策中对高端先进诊疗设备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避免因大检查、大处方造成医疗资源过度利用。要在患者的痛苦感知与医疗费用控制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则需要建立一种先进诊疗设备的价格监管机制,并针对基层医疗机构的需求建立设备共享机制,一方面防止医疗机构垄断性高额收费,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提高先进诊疗设备的利用率,降低其单次服务的收费额度。
总之,由于患者的个体差异,使得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产生对痛苦程度的感知不尽相同,通过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的构建分析,可以对患者的就诊心理进行深入分析,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医疗费用的控制措施。但是,痛苦指数毕竟是一个负面指数,也不能期望利用痛苦指数实现全方位的医疗费用控制,还必须同时配套其他相关的控制措施,切实解决我国当前出现的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和部分人群医疗服务可及性差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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