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0:29:1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个人档案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明确规定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范围
非国有档案数量庞大,并非都需要国家予以监管。只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对于国家和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的非国有档案才必须得到国家的监管。1999年国务院批准修订、国家档案局的《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只有具体确定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范围,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管的法定职责才能得到实际履行。需要指出的是,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定其范围,这一行为实际上属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范畴。这虽然获得行政法规授权并征得具有部门规章制定权的国家档案局的同意,但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发的确定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既不是规章,更不是行政法规,显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难以成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管非国有单位和个人档案事务的过硬依据。
依法行政强调没有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在实际操作中只有得到地方人大和政府法制部门支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才能赋予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范围以法律约束力。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国家大力倡导保障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的合法财产,在当前政府主管部门纷纷淡化对非国有单位和个人自干预的大趋势下,指望有关部门认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确定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范围的意见,通过地方立法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非国有单位和个人档案事务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显然是非常困难的。这就是《档案法实施办法》修订近十年来,除天津市等个别地方报请国家档案局同意,制发了非国有档案管理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范围外,全国绝大多数省市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原因。
为了切实保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非国有档案的法定监管职责,笔者认为,应当在国家法律层面确定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范围。在《档案法》修正案中,确定非国有档案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要立足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以档案的长远历史价值为评判依据,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具体判断:一是着眼于档案形成时间,根据“高龄案卷应当受到尊重”的原则,把1949年10月1日作为档案的禁毁时限,在此之前形成的历史档案严禁销毁。二是着眼于档案形成者的社会地位、作用和影响,确定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组织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三是着眼于档案所记载信息体现出来的社会价值,普通组织和个人形成的反映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社会变迁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
尊重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的档案所有权和管理自,对其管理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提供必要支持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平等主体之间等价交换的市场机制是实现资源配置的基本途径,尊重和明晰产权成为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重视对非国有档案作为私有财产的尊重,明确和保护私人档案所有权是大多数国家档案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档案形成者的性质决定档案所有权的归属,以档案形成者为标准,《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把档案划分为国有档案和非国有档案(包括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两大部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单位之间统一划拨的计划机制是资源配置的基本途径,人们的产权意识普遍较为淡薄。受这种观念的制约,《档案法》没有对国有和非国有档案所涵盖的具体范围予以明确界定。由于产权明晰是尊重和保障所有权的前提和基础,建议《档案法》修改时对国有和非国有档案所涵盖的具体范围予以明确界定。可以考虑规定以国家投资为主或者主要依靠财政拨款运转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上述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非国有单位形成的档案属于该单位所有,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属于本人所有。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充分尊重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的档案所有权,非国有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置其档案的自利。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非国有单位和个人对其形成的档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管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从宏观上进行引导,把档案管理的技术标准推荐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予以参考和借鉴,切忌简单沿袭监督指导国有单位档案工作的传统模式过深、过细地介入其档案管理的具体运作过程。在确保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齐全完整的前提下,诸如非国有单位和个人采用的档案管理模式、档案管理标准、档案保管场所等方面的具体事宜,都应由非国有单位和个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自行决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应过多干涉。
为了较好地解决非国有单位和个人对其形成档案的妥善管理需要,与其自身保管空间小、保管费用高的矛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引导档案管理社会化服务的有序发展,鼓励档案中介机构为非国有单位和个人提供档案业务咨询、代整及代管等社会化服务,逐步培养壮大档案管理社会化服务市场。需要强调的是,为保障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档案中介机构不得代为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非国有档案。对于在业务工作中获悉的非国有档案所记载的信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国家档案馆、档案中介机构负有为非国有档案所有者保密的义务。对于形成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档案的非国有单位和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档案管理应提供无偿指导、咨询和服务,必要时还应提供适当的经费支持。倡导非国有单位和个人把其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和出卖。向国家档案馆捐赠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奖励措施中应增加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内容。非国有单位和个人将其形成的对国家
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委托国家档案馆代为保管的,国家档案馆应提供无偿的寄存服务。
实行申报登记制度,确保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齐全完整
许多国家一方面重视对非国有档案作为私有财产的尊重,另一方面也重视非国有档案作为国家历史遗产和文化财富所具有的价值。借鉴国外通过立法赋予档案部门监管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的具体措施和国内一些省市开展档案登记的实践经验,为了保障人类社会记忆的齐全完整,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应当实行申报登记制度,以利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全面了解和掌握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的具体情况,督促档案所有者进行妥善管理。
关键词:信息权利;均衡;档案法
Abstract: During the social transformation period, the “Archives Law” made in the planned economy meets many problems. As the full and further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 Democracy, the information rights equalization becomes the focus, and from this angle, the author analyses the deficiencies of the “Archives Law”. In addition, the author gives some suggestions for the modification of the “Archives Law”.
Keywords: Information Right;Equalization;Archives Law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其背后折射的立法原则、指导思想已滞后于我国当前社会发展实际,无法充分体现社会公众对档案信息知情和获取利用的诉求,阻碍了档案信息服务均等化的实现。以信息权利均衡为旨归,理应成为社会转型时期和社会民主进程中《档案法》修订的重要角度。
1 信息权利均衡对《档案法》修订的意义
信息权利是人们在信息活动中合理地生产、组织、拥有、传播和使用信息的权利,是信息伦理权和信息法律权利的统一,由信息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和权利客体构成。信息权利是一项综合性的权利,在《档案法》中,信息权利的子权利具体包括档案信息自由权、档案信息隐私权、知识产权、档案信息获取权和档案信息知情权等。在多元价值语境中,信息权利是公民重要的政治权利,更是一项不可或缺的人权,而信息权利均衡就是要实现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和谐互动。在数字时代,信息权利的均衡已成为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标志之一,在《档案法》的修订中实现信息权利的均衡是社会和谐发展与进步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1]
1.1 信息权利均衡有利于社会和谐总体目标的实现。和谐社会首先应是一个公平的社会,只有社会公平,才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繁荣发展。现代社会,信息逐渐成为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资源,保持档案信息资源获取和分配过程中所体现的平衡与对等状态,是避免产生“信息鸿沟”、保障公众信息权利公平拥有和实现的前提。而信息权利的均衡将有利于社会总体公平与稳定。
1.2 信息权利均衡有利于保障信息资源的有序流动。数字时代,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信息资源成为人们竞相争夺的战略性资源,而其中的垄断、独占等恶性竞争打乱了原有社会信息流通秩序,并因此产生了种种社会矛盾。在《档案法》的修订中注重信息权利均衡可以缓解由信息资源的稀缺性引发的信息冲突,有助于档案信息资源公平分配、有序流通。
2 《档案法》中信息权利的失衡分析
2.1 档案信息知情权的可操作性不强。现行《档案法》的颁布和施行,对推动我国档案信息公开和利用起到了重要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公众对档案的知情权。但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和民主进程的加快,公众知情权意识提升的同时,其对档案信息的需求也随之增加,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诉求高涨。
现行《档案法》中虽已规定公民持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但个人档案是否属于开放范围并没有明确规定。[2]
2.2 档案信息获取密级确定工作薄弱。对档案进行密级确定,缘于档案的特性和档案利用工作的需要。密级确定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档案文件形成领域广泛,其内容不仅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还可能涉及国家秘密。但当前档案密级确定工作存在较多问题,如定密法规不完善,管理不科学,政策法规之间缺乏衔接;定密责权不清,监管不力,使定密工作难以落实;密级划分不统一,标识不规范,对密与非密的界限把握不准;文件保密等级“一次定终身”,缺乏动态管理机制等。
2.3 档案信息隐私权的保护有限。现行《档案法》规定了对国有、集体和私有档案利用的相关制度,但缺乏明确的隐私权保护内容,甚至没有提到档案利用中可能出现的隐私权侵犯。尽管《档案法》所建立的公共档案利用与公布的二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间接弥补隐私权保护规则缺失所留下的法律漏洞,但《档案法》所能给予的保护途径极为有限:首先,公共档案公开制度仅限于禁止利用人首次公开,而不限制公共档案保存机构公开,且未提及利用人在档案已经公开后再次、重新、扩大公开等行为,给隐私权侵犯留下了可乘空间;其次,公共档案的利用与公开制度的区分,未提供给当事人对相关信息的积极控制权(获得权、更正权、知情权);最后,对隐私权的法律限制和权利救济也没有相关规定。
2.4 档案部门对档案开放时间的自由裁量权僵化。《档案法》的颁布首次将公民利用档案的权利以法的形式加以保护,规定依法利用档案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而《档案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国有档案的公布权作出规定,“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这样档案馆就拥有了绝对的自由裁量权。惯于保守操作和怯于承担泄密责任的档案部门,常以此作为“挡箭牌”,对原本到期应公开的档案迟迟不公开。“国家一方面积极扩大开放范围,鼓励公众利用档案;另一方面又在制度上牢牢把持着档案的公布权,既违反了法律制定的同一性、协调性原则,也使得利用者进退维谷、无所适从。”[3]
3 基于信息权利均衡的《档案法》修订策略
3.1 充分实现知情权,保障档案信息获取权。之所以关注档案信息公开,关注档案信息获取,是因为:首先,信息获取权和知情权是信息权利中重要的权利类型,两者相辅相成,是民主社会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建立民主政府的核心,是现论的要求,是民主国家发展的必然趋势;其次,政府档案信息究其实质是公有的,具有公共性。政府管理国家、社会的权利由全体公民所赋予,在政府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政府档案信息理应属于公众。既然公众是政府档案信息的真正所有者和合法使用者,其获取政府档案信息的权利必须加以保障。而保障公众获取政府档案信息是公民监督政府的有效手段,是公民广泛参加国家事务的前提,有助于政府更好地处理政务。[4]
3.2 完善政府档案信息法律体系。信息自由和公众知情权的概念并没有载入我国的档案法律体系,但在西方发达国家,相关法律已经比较完善了。例如,美国《信息自由法》就具有三个典型的特点:第一,所有政府档案信息向公众开放,法律法规明确免予公开的档案不在此列。第二,没必要说明个人要求提供档案信息的原因。第三,可强制实施公众的知情权。美国法律法规的完善,对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众信息权利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实现信息权利全面均衡,让公众真正享有完整的信息权利,我国必须加快立法脚步,及早制定位阶较高、可操作性强的《信息公开法》,并建立健全与之相衔接的档案法律法规体系。
3.3 构建信息权力主体的多元化格局。档案信息权利主体涉及政府、组织、公众、档案部门等多个层面,只有相关主体之间相互制衡,才能更好地保障信息权利的实现。构建信息权力主体的多元化格局:第一,要在《档案法》中把信息权利进行合理分割,分别授予不同主体,且各信息权利主体权力的范围与大小应适中且相互制约;第二,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信息权利运行机制,确保信息权力运行规范化、程序化。[5]
3.4 谨慎行使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信息权力主体在没有信息政策(这里的信息政策是指国家或其他组织为规范信息活动,发展信息事业而制定的方针、措施和办法)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为实现对信息资源的有效管理和维护信息秩序的需要,根据信息政策所确定的原则、目的、精神、范围和幅度,结合信息权力客体的情况,在处理具体信息事务的过程中作出灵活选择的权力。信息社会,档案部门愈来愈多借助自由裁量权解决档案信息公开与利用等裁决问题。为了保证信息政策得到快速有效执行,客观上需要为信息权利的均衡实现设置一个自由裁量的空间,以避免信息权利主体在复杂多变的社会问题前束手无策。然而,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其正当行使能产生积极效应,不当行使则会带来消极影响。因此,必须适当地规制自由裁量权,施行弹性行使制度。
参考文献:
[1]冯仿娅. 数字时代的信息权利期待[J].图书馆论坛,2007(12):82~85.
[2]杨智勇,白原.从公民知情权的实现谈《档案法》的修订[J].档案与建设,2007(9):14~16.
[3]胡明伟等.从开放与利用角度谈《档案法》的修订与完善[J].档案天地,2008(3):52~54.
[4]周淑云.阐述信息获取权的宪法基础[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9 (2):4~7.
一、行政管理措施
1.统一管理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首先,档案保管部门在收集档案资料时要明确收集的范围和原则,把好档案资料的入口关。档案网站收集个人资料应只限于法定职权范围,遵循“告知原则”,即应让当事人知道正在收集何种信息用于何种目的,不能无端扩大范围。其次,对于收集来的档案信息,既要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也要保证其安全与保密,防止含有隐私的档案信息未经许可而被扩散、更改,并保证有关隐私当事人行使其对信息的知悉与更正的权利。含有个人隐私档案的开放利用,除非法律许可,否则,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任意公开个人的信息。即使是合法的使用,管理部门也应当对个人隐私信息的查询和公开情况进行完整的记录。
2.加强网络监管,保障档案信息传播途径安全。所渭网络监管就是国家运用财政、技术、法律等手段,对网络信息的输入、传播、处理等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包括禁止个人或组织非法收集、篡改、传播、利用他人的隐私数据。一是成立网络隐私权保护机构。目前,许多国家设立了此类的机构,如美国的“电子隐私资讯中心”、中国香港的“个人隐私资料员公署”,从保护个人隐私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它们经常对有关网络进行跟踪监管。一旦发现网站没有按规则保护个人隐私,就会对该网站发出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倘若网站被警告后仍违反有关规定,便对其进行惩处。二是合理使用网络监控技术。同时应对网络隐私信息的使用范围、场合,监控的对象,监控人员的职责、权利以及侵害个人隐私信息等应承担的责任和处罚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既可防止这类技术和监控人员权利的滥用,又可打消个人用户和网站关于隐私信息保护成效的顾虑。三是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监督管理,规范网络经营商的行为。
二、法律保护措施
虽然档案方面的法律法规越来越重视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出台正式的隐私权法,《档案法》也没有关于隐私权保护问题的明确规定。我国的现行法律是将隐私权包含在名誉权当中给予间接保护,具体内容体现在《宪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档案法》、《计算机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相关条款中。在尚未对网络隐私权单独立法的情况下,这些法规应能适用于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因为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虽然在保护的侧重点上有所不同,但究其本质并无二致。此外,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已经制定的有关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如英囝的《数据保护法》、美国的《电子通信隐私法》、韩国的《隐私法》、欧洲联盟的《个人数据处理和自由流动中个体权利保护指令》等。为顺应社会发展趋势,我国应积极开展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单独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并在此基础上解决相关法律的兼容性和系统性问题。
三、技术保护措施
技术措施是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安全传播的重要保证。采取技术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网络环境下含有个人隐私信息的数据安全。主要包括:一是数据加密技术。其目的是保护网络中传送的档案信息不被非法窃取,从而保证含有隐私的档案信息的安全。二是身份识别技术。身份认证是申请者向系统出示自己身份证明的过程,通常是获得系统服务所必须的第一道关卡,防止未获授权的人截取或查阅含有个人隐私的档案资料。三是信息确认技术。通过严格限定信息的共享范围来达到防止档案信息被非法伪造、篡改的目的。四是访问控制技术。允许用户对其常用的档案信息库进行适当的访问,但限制他人随意删除、修改或拷贝档案文件。五是针对个人数据的管理。目前推出的有个人隐私偏好平台、Cookies软件、自动删除个人资料软件等,由用户自己保护个人资料的技术,用户学会使用这些技术,可以避免自已的隐私泄露。
四、道德伦理约束
1.档案管理人员的自律。在档案数字化的过程中,档案管理人员最可能接触个人档案信息,这就要求他们遵守职业道德,杜绝不当收集、传播、使用个人数据等现象的发生。对于一些敏感的个人资料,如出身、种族、政治面貌、、健康状况、犯罪记录等,只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档案人员才能收集、查阅、传播。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含有个人隐私的档案,增强保护他人隐私意识,防止因人为因素增加侵犯个人隐私的可能。
关键词:信息化;档案管理;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G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02
高校信息公开在不断的推进和发展,为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对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包括档案信息公开与档案公布的法律冲突、档案信息公开与学校保密工作的矛盾等问题。
一、信息化时代对高校档案管理提出的新挑战
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以互联网为核心的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给各个行业带来了巨大变化,以无法抗拒的姿态“宣布”一个新的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信息化时代,管理突破了传统模式,革新便变得理所当然。高校档案的管理也应在此契机下进行适当变革,变“被动”为“主动”,更好地服务于学校和社会。
(一)新时期高校档案管理的主要特点
1.价值的智能化
档案管理的智能化是指由现代通信与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行业技术、智能控制技术汇集而成的针对档案管理方面的应用。在信息化时代,知识的生产成为了主要的生产方式,人力资源的显得比货币资本更为重要。尤其是以人力资源为代表的高校档案管理其价值的智能化表现的也更加明显。
2.管理的电子化
新时期,计算机与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使得高校档案管理越来越人性化,呈现电子化趋势,打破了固有的纸质模式,既能做到节能、环保,档案管理的数字化,也使得其信息保存更持久,尤其是在管理的模式上,档案的调取与查阅逐步实现“无纸化”,使得高校档案的使用、调取与查阅变得更加便捷与方便。
3.交换的频繁化
随着我国社会变革的日新月异,人才流动的日趋频繁,“组织与个人”的主体变化也越来越复杂,使得记录这一过程的固有信息交换也不得不变得常态化、交换频率更加密集,这在高校档案的管理过程中尤为明显。
(二)信息化时代高校档案管理中常见违法类型
根据我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常见的具体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十五种,按照法律责任的主体不同分为特殊主体即档案管理主体违法与一般主体违法两种类型。
1.档案管理主体的违法
根据2013年《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档案行政管理主体主要包括:(1)行政机关公务员;(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5)事业单位中从事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档案管理主体的具体违法行为主要包括:(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3)涂改、伪造档案;(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6)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7)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8),造成档案损失等。
2.一般主体的违法
在我国档案管理的一般主体违法主要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主体范围较为广泛,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于在日常工作、生活实践中,一般主体接触档案的机会并不多,因此,一般主体的违法种类相对也较少。一般主体常见的独自构成违法行为包括:抢劫、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等。虽然一般主体独自构成违法的类型与数量并不多,但一般主体可以与档案管理主体共同违法,甚至构成共同犯罪。
二、档案管理中的相关行政责任
(一)行政处分:身份的限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具有档案管理违法行政处分权的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有关档案管理的主管部门。由于行政处分主要是针对公民(或自然人)的行政违法,其处分类型也仅限于对违法主体身份上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的违法行为应当包括: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造成档案损失的六种类型。
(二)行政处罚:财产的罚没
根据我国《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主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种类型,主要是对财产上一定程度的罚没。对具体的罚款数额,我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都做了具体规定即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此外,我国《档案法》还规定的特殊行政处罚主体。第二十五条规定,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海关也可以作为特殊的行政处罚主体针对特定的档案管理行政违法行为做出罚款的具体行政处罚决定。
三、档案管理中的主要刑事责任
(一)直接性刑事责任
1.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或者采取秘密手段获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所侵犯的对象也仅限于国有档案。国有档案是指国家档案馆保管且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档案,归集体、个人所有的档案不是本罪的对象。该罪名为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抢夺、窃取其中之一行为,即构成本罪。即若只实施抢夺档案的行为,构成抢夺档案罪;只实施窃取档案行为的,构成窃取档案罪。构成本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是指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一般包括:①行为人擅自出卖、转让具有重大价值的国有档案;②行为人多次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的;③行为人擅自出卖、转让大量国有档案;④行为人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给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⑤其它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名是1997年我国刑法新增罪名,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间接性刑事责任
1.侵犯国家(安全)法益的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往往被认为社会危害性最大,因此法定刑也最为严重。关于以违反档案管理为手段,严重侵犯国家安全的犯罪,常见的犯罪有间谍罪与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如果行为人既有参加间谍组织,或者在接受外国间谍组织或其人派遣的任务,同时又实施了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只按照一重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两个罪名的最高法定刑均有死刑。
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法益的犯罪
2009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对公民私权的保护。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的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公民个人信息也应包括公民个人档案中的信息,该罪名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对合犯,是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上述两个罪名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可以构成该罪。
3.侵犯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该类违反档案管理规定,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侵害,构成犯罪的行为主要集中在妨害文物管理罪中。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址或者遗物。其中包括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由于该类罪名中所侵犯的对象价值与意义有所不同,因此各罪名法定刑的严厉程度也不一致。
综上所述,必须加大对高校档案管理的研究力度,构建合法合规的高校档案管理机制,进一步深化高校信息公开,促进高校依法治校,提升高校管理水平,推进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参考文献:
[1]冯惠玲.档案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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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风勤.谈如何加强档案法制建设[J].档案管理,2007(4):29.
《档案法》第六条有明确规定,通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行为实施,通过作用指导的对象产生预期的效果得以实现。它具有下列特征:
1.指导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是法律意志的体现,必须行使不得放弃,否则构成失职。
2.指导是一种行政行为,通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表现出来。这种行政行为与法制监督行为虽然同属于行政行为,但比后者缺乏程序性、要素性和约束力,作用的对象具有宽泛性的特征;不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不遵守指导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承担法律责任,通常通过示范和引导的功能实现行政行为的所追求的效果。
3.指导以业务规则和技术规范为主要内容,通常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非法律的规范性文件、行业标准和通行的档案学理论为主要依据。
4.在管理成本上指导以不加重作用对象负担为原则。指导作为一种行政的行为是公权服务的体现,不得加重作用对象的经济负担,否则丧失其服务功能,背离立法原意。
二、明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的对象具有紧迫性
当前,不少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我国档案实行的是集中统一,分级管理原则,毫无疑问,凡属本行政区的档案事务,都在本行政区档案行政机关业务指导范围之内。这个职责是非常明确的。这个观点存在具有法律基础和现实基础,但这个观点是不正确不符合实践的,必须抛弃!
1.《档案法》第六条是高度抽象的概括,立法以来有关部门没有进一步进行解释和说明。具体理解与执行的时候,由于地域不同、实际不同、知识结构不同,理解起来存在不同,执行起来各异。从实践来看,把本行政区域内的档事纳入指导范围是做不到的。硬性去做,指导就会流于形式,起不到良好的效果,就违背了立法的原意,这样的指导有选择的抛弃是最好的选择。
2.从指导的性质来看,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指导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不可诉的非行政强制行为,是没有强制执行力的。被指导对象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指导,可以执行指导意见也可以不执行指导意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制约措施有限。如果一味强求本行政区域内的档事纳入指导这个面,那么指导的质量就下降,与立法的原意提升整个社会的档案事业的水平的立法原意是相违背的。3.从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追求效率和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来看,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单纯的指导行为对被指导对象并不能形成有效的约束,但是进行指导的时候仍然有其他的有力的因素影响的指导行为的执行。这些有力因素的发生以被指导对象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政府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主管关系为前提。如果不存在这个前提,影响力大打折扣甚至为零。例如现在的非公经济,当地政府都不进行行政上的指导而是进行法律意义上的监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凭着法律的规定去指导经营活动中一个小的档案部分,这种影响力是极其有限的。为此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事纳入指导的范围违背了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追求效率和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4.从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存在的社会环境来看,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只要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就可以自由存在和发展,它们的档案是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存在的副产品,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它们可以自行处置和销毁,它们的档案工作如何开展只要不违背法律是他们自主的事情。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本质上是一种干扰市场经济的行为!
5.站在历史的角度以发展的眼光看,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档案法》颁布实施的时候是1988年1月1日,距今已经有26年,那个时候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占绝对的主导地位。《档案法》这样的规定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而现在非公经济已经占国民经济的主导地位,而事业单位正在进行改革,有些纳入国家机关的序列,有些要改制为企业,客观形势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档案事务的手段要根据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如果死扣法律条文不变,将被时代所抛弃。
三、档案行政管理指导的对象
档案行政管理指导是行政机关(指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的单位,包括政府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行政的一种,行政机关行政以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业务主管关系为原则,以法律明确规定为例外。例如档案执法行为以地域管辖为主,并不需要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业务主管关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当地政府行使档案事业领域的行政管理权,行政的对象即管理的对象,管理对象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管理对象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隶属的政府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业务主管关系;
2.管理对象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隶属的政府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业务主管关系的部门存在在行政隶属关系或业务主管关系。比如省档案局对市国土局进行业务指导。省档案局与市国土局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也不存业务主管关系,但是省政府与市政府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市国土局与市政府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此时市国土局就成为省档案局的管理对象。
档案管理亦称档案工作,是档案管或档案管理组织、部门对档案实体或档案信息进行管理并提供利用服务的各项与档案业务有关活动的过程。档案管理作为一个过程它是一系列活动与工作的集合,档案管理的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档案的整理、档案价值的鉴定、档案的保管、档案的检索、档案的利用与提供服务、档案的统计以及新时代下的职能更新。
一、人事档案管理概述
档案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按档案性质划分可分为国家、党、企业、事业单位、名人档案等。专门档案中包含着科学技术档案、人事档案、会计档案、公安档案、诉讼档案等等人事档案是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在人事管理活动中直接产生的,反映个人经历、德才能绩、工作表现的,以个人为单位集中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历史记录。
国家档案体系是一个庞大的档案体系,国家、党、企业、事业单位、名人档案、技术档案、人事档案、会计档案、公安档案、诉讼档案等等。人事档案作为国家档案体系的一种有着档案的共性,但与其它档案相比人事档案有着自身的特点。首先,机密性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档案法律的规定,人事档案要实行严格的保密程序。未经许可或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可擅自调取档案。其次,单一性,人事档案管理实行一人一宗的立卷方式,每一宗档案基本上只是反映个人的信息,每一分人事档案都是个人德、智、体、美等等一些方面的历史现实反映。最后,俱增性,人事档案的内容会随着个人经历不断的变化而变化。
人事档案管理的意义及作用。人事档案就是当事人、德、智、体、美等等各方面的历史和现实的反映,人事档案是记述和反映个人经历和德才表现等情况的人事材料。是记录人才信息的主要载体,是人才交流的主要信息源,是知人善任、选贤举能的重要工具。对个人来说,人事档案是记录个人人生履历的主要凭证,当今社会随着经济本文由收集整理的发展,教育水平的提高,人事档案很大一部分是由个人读书期间的生活、学习以及各种社会实践的真实经历,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应。人事档案对于个人应聘企业职位、确定员工的工资水平、职称评定、职位晋升、组织关系等等有紧密而直接的关系。对于社会来说管理好人事档案,对于建立高水平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对促进人力资源开发、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现阶段人事档案管理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经过探索,我国的人事档案管理水平已经达到很高水平。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加深,原有的档案管理体制遇到了许多新的问题。特别是当前信息化速度的加深,市场经济、经济全球化速度的加快,促使人员流动比率不断增加。这些必然使旧的档案管理体制在适应新的政治经济体时出现很多问题。
(一)档案的内容更新速度缓慢
毫无疑问,人事档案与社会管理职能的分离将成为趋势,传统的“单位人”将越来越多地转变为“社会人”,现在人事档案的很多功用正在逐渐消失。以往那种捧着人事档案去审批工资、保险,办理退休的现象将会一去不复返。档案的更新除了少数信息,档案管理部门会自动获得外,还有很大一部分需要个人将信息报送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档案更新。可现实中除了个人档案更新的内容关系到升学、职位变化、工资调整外。很多信息,个人是不会主动进行更新的。还有当今社会人员流动比率不断增大,档案的更迁现象也比较严重,造成很多信息的更新速度偏低,很多信息的丢失等等。
(二)个人档案意识及综合偏低
首先,人事档案具有很强的机密性和法律效益,严禁个人私自拆封涂改档案。除了当事人升学、应聘外很难接触到自己的档案,其重要作用在我们平时很容易被忽视,个人对其档案接触的机会有限,所以在平时个人很容易忽视档案对于个人的重要作用,造成个人档案意识薄弱。其次,观念落后,没有与时俱进更新自我的业务观念。很多档案管理人员仍然从事传统的事务性工作,没有宏观的把握人事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下给档案管理带来的新的问题与挑战,以及其对于传统档案管理体制的冲击。最后,现阶段我国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偏低。我国目前档案管理专业人才占总人才比重很小,很多档案管理人员并不是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在很多求职者眼里人事档案管理是个闲职,是清闲的职位。再加之没有系统而行之有效的档案管理后期培训,所以造成档案管理人员素质有待于提高。
(三)体制运行效率缓慢
由于现阶段人员流动速度加快,劳动者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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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大,劳动人员层次多样化,造成了档案管理出现很多问题。首先档案投放不能统一化、规范化。人事档案一部分放在企事业单位,有的放在人才市场、有的滞留在个人手里。其次,人事档案本着“档随人走”的原则,但现实中往往出现人档脱节的局面。个人档案意识浅薄,原单位不能及时进行档案处理,出现很多档案积压,废弃,死档的局面。最后,管理有盲区。部分单位在招聘人员时,擅自保存所聘人员档案,少数流动人员及一时没有落实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退伍军人,私自截留档案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成为新的管理盲区。
三、人事档案管理革新
(一)加强档案管理更新速度
档案管理的信息要做到及时更新,档案管理的信息是随着个人的履历不断变化而更新完善的。这就需要,一方面加强档案管理部门对于个人档案信息的获取,这是比较费时、费力的工作。需要档案管理人员在做好职能工作的同时,不断创新档案管理信息获取渠道的创新。另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让档案的当事人认识到,及时反映档案更新信息对于个人的重要性。做到个人及时反映自己的档案更新内容,从而提高档案管理速度。除此之外,新的形势下开发电子档案,提高人事档案工作信息化建设水平大力提高人事档案作信息化建设水平。利用计算机网络,建设现代化、信息化的人事档案管理体系。
(二)转变管理理念提高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人才是事业的基础,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执行,需要档案管理组织拥有综合素质高、业务水平过硬的队伍。要想获得强大的人事档案管理人员队伍,一方面必须吸纳那些拥有专业档案管理专业的人才,从而不断优化档案管理队伍。另一方面还要不断进行档案管理队伍的培训、技能的不断更新等等。改变档案管理人员的理念,档案管理并不是无关紧要的职位,并不是轻松的闲职。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服务观念,人事档案工作是一项机密性较强的工作,没有较强的政治素质是不能胜任的。
(三)创新体制提升效率
家庭档案资源是我国国家档案资源的组成部分,本文从国家档案资源建设的角度分析家庭档案资源建设面临的困境,思考新形势下如何加快推进家庭档案建设,提出通过优化顶层制度设计把家庭档案纳入国家档案资源体系建设中,并提出具体实施方法。
关键词:
档案资源;家庭档案
1国内家庭档案资源建设研究现状
我国对家庭档案的研究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迄今已取得丰硕成果,集中体现在五个方面:第一,关于家庭档案的意义、作用和功能的研究;第二,关于家庭档案管理理论的研究;第三,从信息化建设方面研究家庭档案;第四,从档案资源建设方面探讨家庭档案建设;第五,关于家庭建档实践探索的研究。国内对家庭档案的研究主要从家庭档案概念、范围、特点价值、功能、分类、管理等方面展开,而对于资源体系建设的研究较少,从国家档案资源体系顶层设计层面来思考的就更少了。2008年,国家档案局提出“两个体系建设”,档案资源体系建设理论研究步伐加快,除探讨如何加强国家档案资源体系建设外,还提出加强非国有档案资源体系建设,拓宽国家档案资源体系的范围。与之相关的论文主要有:黄项飞的《国家档案资源建设的创新思维》、袁姣英的《家庭档案与国有档案的关系刍议》、张敏、苏建功的《对家庭档案与两个体系建设的认识》、王小兰的《“十二五”期间国家档案资源体系发展战略之我见》、胡燕的《我国档案资源体系建设多元化探析》、王萍的《基于文化认同视角的体制外档案资源建设思考》等。
2家庭档案建设纳入国家档案资源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2.1国家档案资源体系建设的理论要求
把家庭档案纳入国家档案资源体系建设前,应首先明确几个概念。首先,什么是国家档案资源?原国家档案局局长毛福民认为:“国家档案资源,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总和。”[1]这一概念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国家档案资源的来源包括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另一方面,其形成对象必须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根据这一概念,我们判断一种档案是否属于国家档案资源体系,不能仅看它是否具备“国有”属性,社会组织和个人形成的材料也应包括在内,还要看它是否具有“保存价值”,即是否具有满足某种需求的价值。其次,什么是体系建设?体系是一个科学术语,是指一定范围内或同类事物按照一定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整体。体系建设就是设计一整套制度,按照规定把指定范围内或同类事物进行合理规划和安排,以实现最佳优化和配置。国家档案资源体系建设就是对整个国家档案资源科学安排、合理分配,使档案资源达到最优配置。这种建设,不仅着眼于目前,更要提前科学规划,满足将来需求。弄清以上两个概念之后,我们再来看家庭档案,它是指一个家庭或家族内的各个成员,在从事家庭事务和某些社会活动的过程中,记录并保存起来以备日后查考使用的各种资料,如日记、书信、手稿、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磁盘、证件、凭据等等。以上定义说明家庭档案在来源上,是由家庭成员也即个人形成的,在价值属性上具有保存备查价值,这种保存价值对家庭有利,也可能对国家社会有益。一般认为,家庭档案虽不像国家、集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产生的档案那样肩负历史使命、承担社会责任,但家庭档案在传承文化、反映社会历史、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家档案资源的“来源”属性,家庭档案虽非“国有档案”,但亦应包括在国家档案资源建设范畴中。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档案正从“资料时代”走向“资讯时代”,档案的主要功能从以为书写历史、证明历史、收藏历史等服务为主,向现实信息、资讯要求、未来发展转化。这些都要求加强档案资源体系建设,建立完整齐全、种类丰富的资源体系。建设开放的档案资源体系是科学发展档案事业的新要求,也是时代赋予档案部门的新任务。原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指出:“凡是涉及人民群众的档案,凡是人民群众需要利用的档案,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用的档案,都要纳入档案资源体系建设中。”他提出,全国档案系统要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纳入到档案工作体系中,把人民群众作为档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正是把家庭档案纳入国家档案资源体系范畴的理论基础。
2.2家庭档案资源管理现状不容乐观
我国一直偏重国家、集体档案,轻个人家庭档案,家庭档案保存保管缺乏科学指导,档案损毁、丢失现象严重。湖南省档案局于2014年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调查发现,在家庭档案收集方面,26.7%的被调查者注重档案收集,55%的被调查者只收集自认为重要的档案;在家庭档案整理、保管方面,只有32%的被调查者比较认真地进行了档案分类并加以保管,完全没有保存档案的被调查者比例高达22%。调查结果说明,家庭档案保存状况堪忧。随着档案工作形势的变化及人们对于档案重要性认识的提高,一些地区的档案部门逐步认识到家庭档案的意义 并积极探索实践。但总的来说,我国家庭档案管理处于自发、无序、无为状态,缺少国家层面的参与。
2.3家庭档案资源结构出现新变化
新形势下,现代家庭档案相对于传统家庭档案有了较大区别。传统的大家族演变为多个小家庭,与之相应的是家庭档案内容由家族的家谱、族谱转变为家庭成员在参与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交档案和个人成长及生活经历档案。档案载体形式更加多样化,由单一的纸质档案转变为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声像视频档案等多载体并存。与此同时,家庭档案数量成倍增加,保存方式各不相同,这些都要求加强家庭档案建设的理论研究,要在国家层面确定家庭档案的地位,把家庭档案建设纳入国家档案资源建设体系之中。传统观点认为,家庭档案是个人或者家庭所保存的档案,在整个国家档案资源体系中无关轻重。如今,我们必须重新定义家庭档案的地位,明确家庭档案生动反映了家族的历史变迁,其作用是国家档案所不能取代的,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充实国家档案资源体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既要接收官方档案,又要接收民间家庭档案,改过去“单轮驱动”为“双轮驱动”的接收方式,既充实国家馆藏,又有效保护民间家庭档案[2]。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中办、国办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有利条件下,在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依法治国的契机下,在文化强国、文化强省的要求下,我们应该重新认识家庭档案在国家档案资源建设中的地位,积极推动家庭档案工作,在档案工作法律法规中明确家庭档案资源属于国家档案资源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使广大档案工作者能理直气壮地推进家庭档案建设,做好家庭档案宣传,提高全社会家庭建档的积极性,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做出贡献。
3家庭档案资源纳入国家档案资源建设体系的具体策略
3.1完善家庭档案管理体制机制
从管理学角度看,体制指的是明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权限划分及其相应关系的制度。根据中办、国办《意见》的要求,要不断完善档案工作管理体制机制,树立大档案意识,充分认识家庭档案在国家档案资源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在体制内,可考虑在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各级档案学会中设置家庭档案管理机构,专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家庭建档工作;可扩大现有业务部门职能,突出家庭档案管理的重要地位。 《档案法》提出,“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这一要求主要侧重于“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随着社会转型,家庭档案大量产生,公民档案保管意识不断增强,档案部门应顺应时代变化,及时转变自身职能,延伸服务的广度。《档案法》明确规定,档案部门对个人或家庭保管的对社会和国家有价值的档案要依法行使监督权和指导权;对个人保管的档案在安全保管、寄存出卖、移交捐赠等方面也有明确规定。因此,对于家庭档案管理,档案部门不能缺席、更不能缺位,必须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家庭档案管理体制机制。
3.2建立健全家庭档案工作规范标准
目前,《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条例》,虽未明确提出“家庭档案”这一名词,但对于个人保存的档案有法律要求,主要体现在移交、捐赠、寄存等方面。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综合制定家庭档案建设的规范和标准,各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提前介入工作,加强监督指导,要制定出本地区家庭档案收集范围与整理保管要求,内容要涵盖家庭档案的收集与鉴别、保管与保护、提供利用等方面,特别要细化家庭档案的门类和载体形式。需要注意的是,家庭档案工作规范标准既要确保公民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家庭档案的安全,也要符合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在国外,法国、意大利等国家在立法中规定了档案管理机构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私人档案拥有强行登记权和优先购买权,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档案部门拥有强行登记权,但规定了档案部门可以优先购买或征购,并有权代为保管有价值但保存条件恶劣的个人档案。档案部门行使优先购买或征购家庭档案的权力或代为保管时,必须保护作为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家庭档案不受侵犯。
3.3探索家庭档案资源管理模式
一是立足传统模式进行创新。目前,很多研究者从理论与实践等方面比较了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做法,提出了自己的研究结论。比如,进行家庭档案登记、档案部门代为保管家庭档案,等等。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家庭数量庞大,且存在较大的地域性差异,因而推行整齐划一的家庭档案保管模式并不现实,需根据国情省情,寻求适合本地区特点的管理模式。笔者建议,以传统管理模式为主,在此基础上大胆创新,仍以各个家庭为单位保管家庭档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家庭档案建档标准指南,通过现场培训、远程培训等方法指导家庭建档;以村、社区为单位对家庭档案进行统一登记管理,摸清本地保管的重要档案家庭,可通过征集或购买方式征集入档案馆,或重点指导家庭档案保管。二是积极实践新管理模式。档案部门应根据各地开展家庭建档的实践经验,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实践家庭档案管理新方式、方法。遵循“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原则,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社会管理家庭档案的工作模式。如,在明确档案所有权的基础上,建立家族家庭档案馆、家庭档案服务中心等,采用国家拨款或经费自筹的运行管理模式;开发家庭档案管理软件,建立家庭档案数据共享模式,实现家庭档案管理的信息化。
参考文献:
[1]毛福民.以三个代表为指导全面加强国家档案资源建设[J].中国档案,2002(2):5.
人事档案管理的现状
尽管人事档案对医院人力资源管理和战略决策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其现状却面临众多问题。
(一)对人事档案的重视不足
医院领导对人事档案管理不够重视。长期以来医院工作的重心都在临床一线上,人事档案管理被认为与医疗技术和患者服务无关,因此医院不愿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上。医院的档案管理人员多为兼职,对档案管理业务不精通,责任意识不强,对档案管理工作没有积极性,缺乏创造性,从而导致档案管理工作流于形式,管理不专业、不规范。员工本人对人事档案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档案可有可无,对工作没有影响。对个人档案采取忽视态度,有的甚至“弃档”不管,导致档案丢失、资料不全。
(二)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
许多医院没有制定适应医院发展的人才管理制度或有关人事档案方面的规章制度,在医院管理中也没有相关的制度和检查考核措施,未形成统一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有的医院即使有相关方面的制度,也只是单纯的对《档案法》的照抄照搬,没有结合本院实际,缺乏针对性,不能发挥其管理作用。
(三)人事档案管理方式和手段较落后
人事档案管理因其专业性、机密性等特点,需要存放在特定区域并配备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但大多数医院目前没有专门的人事档案室,也没有档案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在管理方式上欠规范。长期以来医院对人事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低,造成了在资金和人力投入上相对欠缺,表现出来基础设施差,设备更新慢,信息化程度低,管理手工作业,无纸化、电子化、网络化的程度低的特点。
(四)人事档案的利用率较低
目前大部分医院的人事档案材料不能全面反映员工的综合能力,因此不能体现出更大的利用价值,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医院发展的需要,造成了医院人事档案利用率偏低,甚至产生了“档案无用”的说法。究其原因,一是档案材料收集侧重定性考量,缺少能客观、全面反映人才能力素质的材料。档案资料不能客观全面反映医务人员的综合情况,不能为领导提供各类人才信息和用人依据,直接影响人事档案发挥作用。二是医院人员类型复杂,招聘人员多,人事档案的存放管理部门不统一,这就导致人事档案管理难以统一标准,操作起来程序复杂繁琐,难以高效的开展人事档案利用工作。
人事档案管理的发展趋势
(一)完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颁布的《档案法》,同时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身特色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如人事档案归档与保管制度、借阅制度、转档制度、销毁制度等,完善各项登记和记载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使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灵活化。人事档案管理制度重在实施,仅仅制定出来并没有用,关键是如何有效利用,并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补充和完善,使其发挥最大作用。医院应将人事档案管理纳入医院的绩效考核体系,建立科学的指标评价标准,定期对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二)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
医院应增加对人事档案管理的资金投入,引入现代化技术和设备实现档案现代化管理。将现代先进的存储技术、防护技术、复制技术和装订技术等应用到档案管理工作中。根据需要购买电脑、扫描仪、复印机、打孔机、碎纸机等先进设备,为档案存储室配备空调器和吸尘器等,以改善档案室环境,延长人事档案寿命。在信息化时代,应注重电子档案的建立。引进现代化技术和设备建立医院人事档案数据库。及时更新,动态化管理人事档案信息,保障档案信息的时效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我校近年来采用人事信息管理系统对全校各学院、单位、附属医院的上万名职工进行统一管理,通过人事信息系统可以方便的检索、查阅、审核每一个职工的人事信息,并能对人员的素质状况、人才结构等进行及时准确的分析,为人才引进、培养,职务晋升,职称评审,津贴发放和调整提供各种科学的依据。人事信息系统的运用减轻了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负担,提高了工作效率,更好的为医院发展服务。
目前,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逐步地完善过程中,但由于参保与交保人数日益增长,致使养老保险的档案管理需要进行相应地改革。作为记载参保人完整工作经历状况的载体,社会养老保险档案是参保人参保的事实凭证。在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中,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归档等环节都是非常重要的。
一、新形势下的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
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档案管理已经进行了多方面的改善。之所以对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不断地进行完善,是因为最终的目的是要避免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的不真实、不完整和不安全性。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是提高养老保险保障性功能的一种重要手段,通过为参保个人及社会有关方面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来促进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发展,其肩负重任。近年来,有数据资料表明,在档案服务工作趋于信息化、网络化的今天,必须要对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改革,才能适应当今时代的需要。因此,在新形势下,为了不阻碍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适应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必然要对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目前,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一是缺少规范化的档案管理制度;二是信息化档案管理水平较低;三是档案管理人员管理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新形势下做好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完善和规范档案管理制度。在社会养老保险相关业务范围内,其原始资料包括参保人个人信息账户、缴费资料、养老金的发放资料以及业务有关的书面资料等,这些都是社会养老保险档案需要进行管理的资料。完善和规范档案管理制度的最终目的是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规范化的档案管理首先要确保实用性和长远利用价值的资料档案在归档存档时,不会出现混淆的问题。这就要求档案管理人员不仅要确保明确分类,还应该做好归类档案的记录。档案管理部门在完善和规范档案管理制度时,需注意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全面性以及具体化。合理性主要是指有关档案管理方式方法符合现实应用要求;有效性和全面性是指所建立的档案制度要涵盖所有工作环节;具体化是指档案管理具体流程和档案资料分类方式等都必须明确。此外,完善和规范档案管理制度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为依据。在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约束下,档案管理部门对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进行科学分类、集中、规范有序地管理。
(二)提高信息化档案管理水平。在新形势下,信息科技水平得到了快速提升,其已经惠及到各行各业,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也不例外。信息化档案管理与完全人工方式的档案管理相比,工作效率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需求。信息化档案管理改变了以纸质书面记录与个人档案的堆放与存放方式,既缩短了工作时间,又避免了占据了较大的空间进行资料的存放。信息化档案管理实现了档案管理电子化,有利于档案的查询与检索,大大地降低信息检索的不准确性。人工进行档案资料原件的查找与翻阅既费时又耗力,工作效率较低,而由计算机检索与扫描获得信息既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又提高了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
另外,信息化档案管理在分类与管理时,不可忽视科学的归档与提高工作质量。针对普通类型的业务文件、退休记录、审计等的存档时间要明确记录。对于影音资料与照片等资料档案,在选取、收集与初步的记录时,要注意归类方式的选择。总而言之,信息化档案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减少档案管理工作的无序现象。
(三)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素质。档案管理人员是档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控制着档案管理所有环节。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目标是服务社会,因此,档案管理部门不可忽视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水平。新形势下,随着档案管理工作要求的提高,与之相应的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水平也应该提高。为此,档案管理部门需注意管理任务和责任的分配。通过明确工作职责与标准的方式提升管理人员的素质,才能更好地让档案管理服务于社会。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形势下,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仍然是需要关注的一个领域。针对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中不适应当前时代需求的问题,要通过完善和规范档案管理制度、提高信息化档案管理水平以及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素质等途径进行改革,才能确保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一)收集与利用明显错位。档案收集来源不均衡,影响档案利用的质量和有效性。从整体情况看,档案资料收集存在地上多、地下少的情况,而来馆利用档案的工作人员则查寻地下档案多过地上档案。地下管线普查结果虽然解决了一时之需,但建立和完善动态管理更有利于提供及时高效的服务。以铜陵市长江路人防地下工程为例,施工前施工单位调阅了所有沿街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地下管线等档案,为指导长江路人防工程的施工提供了大量直接有效的信息。但是,还是有部分地下管线资料缺失,不得不边施工边探查。
(二)档案质量仍然不高。目前铜陵市城建档案馆藏档案重点是民用建筑,由于开发强度高,开发单位资质参差不齐,部分档案在制作时就存在漏项,甚至空白。同时,档案馆本身也存在只重视馆藏数量,盲目收集,范围过于粗放的问题。有利用价值的资料难以准确、完整的接收进馆,质量难以保证,从而进一步制约了档案的利用。
(三)档案载体过于单一。纸质档案收集比较多,特种载体档案少,满足不了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的需要。
二、档案信息化建设力度不能满足现实档案利用的需要
(一)信息化建设中,硬件投入滞后。城建档案信息化要求资源共享与快速流转,而目前其硬件配置、网络组建仍然滞后。仅靠有限的人力实施海量城建档案资源收集、整理、保管、利用显然不能适应信息化快速发展的要求。
(二)信息化建设中,软件或系统开发节奏过缓。软件或系统开发是对传统档案管理手段的提升,需要纵向和横向的分步实施,也就是说需要从整个系统或地区统筹安排,而目前软件或系统开发缺乏积极应对,信息化只实现了目录信息化。
(三)既有标准亟待统一。如国土和规划所用标准有差异,市政道路与交通道路的标准不相同等,这些对信息化利用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三、城建档案利用的法律、法规过于原则化,对实际操作的指导性不强
(一)信息公开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早在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就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基本原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电子政务是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公众、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时,构建网上信息公开平台。但条例没有实施细则,具体的办法需要地方政府制定。针对城建档案的管理没有形成政府规范性的文件予以指导。
(二)《中华人民共和档案法》颁布于1987年,历时27年,其中针对档案开放内容过于宽泛。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档案馆应当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对于城建档案馆如何操作没有可以具体的操作规程。城建档案与个人档案不同,绝大部分是公共信息,其公开的范围和比例应当远宽于档案法的要求。
(三)档案利用的手续没有统一规定。到城建档案馆利用档案,如果利用单位产权的档案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如果利用个人产权的档案要求出具房产证、产权的身份证和人身份证,如果在办理房产证之前,可出具购票发票、合同等相当于房产属性说明材料等。
(四)档案利用过程中的凭证作用没有法律规范。档案的作用可概括为:凭证作用和参考作用。档案具有凭证作用,中国人常说:“空口无凭,立字为据”。档案的准确性、真实性才能保证它的凭证作用。
四、外借档案存在遗失或受污的风险
(一)规划系统外,借阅档案基本上有借无还,没有相关的制度约束,移失了部分珍贵的档案,从2005年起铜陵市城建档案馆的档案只用不借,可以复印,关键材料可加盖证明专用章,加以佐证。
(二)在市规划局内办案过程中,档案不能保证一直停留在借案人的手上,转到谁人之手没有信息反馈,使档案去向进入相对盲区,进入盲区的时间过长就有可能被借阅者遗忘,造成档案遗失,历史上已确认遗失的档案就有数十卷。办案人员工作忙,几个人所需的案卷委托一个人来借,用后档案不能及时归还。
五、如何改善目前档案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扩大档案的收集范围,改善馆藏档案结构丰富馆藏、藏用结合是档案工作的原则。一方面从调查研究入手,充分了解我市建设和档案收集情况,理清收集工作思路,制订科学的收集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档案收集工作,还要采取各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散存在社会其它部门和个人手中的城市建设档案及有关资料开展征集工作。另一方面从利用的要求变化入手,提高档案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从目前情况看,首先是根据利用需求,有针对性地着力提高地下管线档案收集的力度。目前已初步建立了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的专项制度,但普查后的日常收集管理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要根据近年来地下管线的新趋势,加强与水利、电信、人防等部门的沟通,重点开展雨污分流、三网入户、地下商业开发等重点工程的跟踪服务,确保相关专业的档案及时收集。其次是开展工业、民用建筑以外的档案收集。如隶属交通部门管理的公路段所形成的道路建设档案,隶属教育部门管理的各类学校所形成的教学楼实验楼工程档案,隶属卫生部门管理的医院、保健站所形成的工程档案,它们都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城市的建设与发展变迁。另外还应根据城市文化品味的提升,加强对本地的地方特色档案的调查、整理、收集,如本地的名胜古迹、有文化价值的老旧街区与建筑等,这些档案内容的收集进馆,更能丰富馆藏内容和优化馆藏结构。最后,为提高工作的有序性,档案的收集工作应制定年度的详细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做到年度计划与远期工作目标相结合,形成有效的内部工作机制。只有通过广泛的调查研究,摸清“家底”,搞清利用规律,才能理清收集工作的思路,为制度科学可行的收集工作方案,提供全面准确的依据,也只有进一步完善组织管理,才能保证收集工作的健康开展和利用效果的不断提升。
(二)加强城建档案数字化建设城建档案的管理逐步向数字化管理模式转变,建立一套完整的数字化城建档案管理体系已经成为各档案馆建设与发展的必然要求。铜陵市城建档案馆通过几年的实践,城建档案数字化扫描已达5000多卷,档案的检查查询更加方便了,可实现网络即时查询,查全率大大提高。下一步改进的重点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建立数字档案的入馆标准,由相关单位从入馆前就形成完整规范的数字化档案,提高综合效率;二是加快全市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形成统一的数字平台,方便档案之间的衔接与对照;三是完善管理的各项软硬件,在利用上尽早实现网上查询与利用。
(三)加强制度建设,提高档案透明度政府行政职能和行政方式的转变,要求行政权力的运作依据、程序、过程、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都要依法公开,做到决策让公众参与、执行受公众监督,保障公民对行政管理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这就要求档案部门转变以往对内服务为主的服务方向,及时接收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形成的政策性、规范性、公益性文件,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公开,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效率和透明度,方便公民和法人办事,增强公众对政府法规、政策的认知和认同。而档案部门要承担起政务信息(包括现行文件和档案信息)公开的职能职责,必须严格依法管档。因此,应当在遵循《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尽快起草制定适合本地的城建档案公开办法和实施细则,明确公开的具体范围、内容和方式,制定详细的程序,确保简便、高效、合法、适度。
一、提前介入,变被动为主动
档案馆对机关撤并、企业破产的信息,一般只能从官方文件的渠道获得。特别是破产企业,虽然《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国有企业,按隶属关系及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档案处置事宜。”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国有企业并没有及时向档案局提出申请,只是在一切事情都处理完毕后,才向档案局询问档案应如何处置。这就导致档案部门不能在第一时间介入、指导、监督其档案处置工作。对此,结合平谷区档案馆实际工作经验,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建立制约机制,依法行使档案管理部门监督职能
档案部门积极与负责机构改革的主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协调,向他们反映情况,提出档案的重要性,确保档案移交工作纳入改革方案,必须把档案人员列入清算小组,对撤并机构或破产企业的档案进行清理并建立移交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进馆档案的完整、规范,保证进馆档案的质量。如果没有行之有效的制约机制,在机构撤并或企业破产、重组过程中,由于工作头绪很多,档案管理很难进入领导视野,档案往往处于失控状态,极易发生损毁、丢失。例如,平谷区化肥厂在企业破产倒闭后,档案无人管理,若干年后,因有人查阅档案,才与档案馆联系,想把档案交到档案馆。档案馆接收人员发现这部分档案有的已经发霉、有的被虫咬鼠嗑,损毁现象严重。如果依法建立了制约机制,充分发挥档案局执法监督作用,把撤并单位档案接收纳人依法治档的轨道,就能保证这部分档案的齐全完整。
(二)主动与撤并单位联系,变被动为主动
在有关提前介入制度没有建立的情况下,不坐等撤并单位找上门来,一旦得到消息后,就要引起足够重视,马上与该单位进行联系,把工作做在前头,将指导的全部力量投入到此,避免因监督、指导不到位致使档案丢失、毁坏事情的发生。例如:平谷区档案局指导科的工作人员从区卫生局档案员口中得知平谷区第二医院要撤并的消息后,马上到平谷区第二医院监督指导档案业务工作,及时收集整理零散文件,按标准要求进行立卷归档,并会同管理科对案卷的数量和质量进行了检查,为顺利接收进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又例如,为保证平谷区国有企业档案齐全完整,平谷区档案局对全区国有企业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对区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档案的处置情况做到了如指掌,视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指导。这样一旦企业破产或重组,就避免了档案的散失。
(三)对撤并单位加强档案宣传,引起领导重视
档案是一个单位历史的延续,其历史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都是无法估量的。在编写史料过程中,最怕遇到无档可查的情况,以致给编史修志留下遗憾。因此,我们要加强对撤并单位档案的清理工作,在宣传中可以通过档案法制宣传和档案利用实例宣传,使撤并单位领导认识到档案的重要性,以加强档案工作。例如,平谷区药材公司撤并后,单位人员进行了分流,档案工作无人管理,平谷区档案局的工作人员多次找到原药材公司经理,向他宣传档案是一种无形资产,记载着企业的历史,价值不可估量,使原药材公司的经理深刻认识到档案的重要性,亲自把档案交到平谷区档案馆,确保了药材公司档案的齐全完整。
二、严把进馆档案质量关,不符合标准不进馆
在机构改革和破产清算中,工作非常繁杂,加之人心浮动,工作消极涣散,特别是破产企业的档案,更存在收集不全、整理不规范情况。如将此类档案接收进馆,由档案馆重新整理,仅凭档案馆的人力、财力、物力是很难做到的,同时也影响到日后的利用效果。因此,从档案和档案馆的长远利益考虑,必须严把质量关,不符合进馆标准的档案不允许进馆。笔者认为可以从两方面入手:
(一) 加强日常监督指导工作,搞好馆室衔接,为档案进馆打好基础。基层档案室业务工作的好坏,不仅关系着档案进馆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还关系着档案馆整体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这就需要档案局业务指导人员在对基层进行指导时,严格按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规范要求办,注重馆室业务标准的连续性和一致性。日常基础工作抓得好,发生突发事件时,就不会眉毛胡子一把抓,档案质量就会有保证。
(二)加强接收与指导的配合,统一质量要求,既分工又合作。对撤并机构或破产企业档案的接收工作中,普遍存在两种矛盾:一是指导科为保证档案齐全,存在“一窝蜂”全部进馆的要求;而管理科为保证进馆档案质量, 档案馆接收人员严把质量关,不符合要求,坚决不允许进馆。二是撤并单位人心惶惶,找到人已经很困难,更不要说要求他们对档案进行整理;而档案馆人员也没有精力在这部分档案全部进馆后再进行整理。为解决这两种矛盾,就需要注意两个结合,即接收与指导相结合,把关与帮办相结合,加强指导与接收的合作,既保证机关档案的质量,又保证接收工作顺利进行。我们仍以平谷区第二医院为例,档案部门在第一时间介入后,首先指导科会同管理科对案卷质量进行检查,由管理科接收人员提出整改方案,由指导科负责案卷整改工作的监督。一段时间以后,指导科工作人员与管理科接收人员进行了二次验收,对一些小问题,当档案馆接收人员会同撤并单位档案员一起,能当时改正的当时就改正,减少撤并单位档案员的工作量,同时确保进馆档案质量。
三、 根据撤并单位实际情况,选择接收各门类档案
档案馆容纳能力有限,撤并机关和破产企业都要向档案馆移交档案,那是无法容纳的。因此,档案馆对上述单位档案采取“一窝蜂”统统接收的办法,是不妥的。应该区别对待,避免盲目进馆。应根据撤并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接收范围。
(一)对于只改变企业性质,而不改变经营内容和场所的撤并单位,考虑不接收进馆的情况
1、根据《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档案由双方商定,可移交接受方,亦可随党群工作、行政管理档案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寄存所在地国家档案馆。”对于只改变企业性质,而经营内容、经营场所不变的企业,我们认为,改制后的企业应使用原全宗号,改革前后的档案应一起放在该企业继续保管。如我区的化工厂,在2000年由国有改为股份制,由于在改制后,原国有企业部分有关征地、占地、借贷款合同以及涉及接工龄等相关内容的档案,利用率比较高,所以,为方便档案的利用和统一管理,我们决定,该企业改制前后的档案统一放在该单位保管,并继续使用原全宗号。
另外,对一些规模小、没有特色的企业,档案馆可以不接收,其档案交上级主管部门保管。如平谷区印刷厂、机械厂、长城鞋厂、五金厂等破产企业的档案移交到经委进行保管,档案馆不必接收进馆。
(二)根据档案保管期限的长短及利用情况,考虑将档案部分接收进馆的情况
撤并单位,都有大量的短期档案和会计档案,这些档案保管期限短,利用率低,一旦接收进馆,占据大量空间,进馆不久,就要面临鉴定、销毁。对一些一般性职能的机关以及临时机构,只接收永久和长期档案,对一些短期档案由并入的单位代为保存,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不变。例如,我区靠山集乡和韩庄镇合并为金海湖镇后,接收靠山集乡会计档案965卷,其中会计凭证685卷,占会计档案的71%,接收韩庄镇会计档案1354卷,其中凭证1031卷,占会计档案的76%,这些会计凭证,占据平谷区档案馆库房大量空间。而且,2006年中央决定给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养老津贴及2007年事业单位工人身份人员办理养老保险过程中,需查阅大量的会计凭证,致使许多单位都集中到档案馆查阅有关工资档案,不但需要等候,而且金海湖镇到平谷区档案馆路途较远,途中还要花费较长时间,影响了工作进度。如果当时只接收会计报表、账簿这部分永久保存的档案,而将保管期限短的会计凭证由金海湖镇代为保管,这样不仅减少了占用库房空间,而且可以防止出现上述弊端。从以上实际情况出发,对于保管期限短却又经常需要查阅的档案,我们可以考虑只接收永久和长期这部分档案。
(三)根据撤并单位的性质、职能,考虑全部接收进馆的情况
根据《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档案由双方商定,可移交接受方,亦可随党群工作、行政管理档案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寄存所在地国家档案馆。”对一些国有企业,如果规模大、层次高,其产品曾是反映地方特色的名优产品,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意义,档案有较大利用价值和凭证作用,其档案就必须接收进馆。如平谷区区黄金公司,平谷区当年曾是万两黄金产出县,黄金曾经是平谷区具有代表性的拳头产品,对黄金公司的档案,就全部接收进馆。
另外,对一些具有特殊职能的机关,对其所形成的档案也要全部接收进馆。例如,我区一商局被撤并后,它所具有的商业管理职能就不存在了,但它又代表了我区一定历史时期的商业发展过程,对一商局的档案就采取全部接收进馆的方法。
一、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人事档案是全面反映个人思想品德、教育背景、生活履历、工作经历、所受奖惩的文件材料,具有真实性、动态性、完整性、机密性的特点。人事档案的记录必须确保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同时还要跟随个人的成长发展而不断丰富完善,而且人事档案内容涉及个人功过及隐秘信息,属于党和国家的机密,任何人不能随意向外泄露。因此,人事档案是全面、客观地考察个人、选拔人才的依据,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人事档案管理是人力资源开发的基础。单位通过查阅人事档案,才能对个人的能力和素质做出基本判断,为其安排合适的岗位,可见人事档案管理是单位知人善任的基础。其次,人事档案的有效管理才能实现档案的保存和使用价值。人事档案的妥善保存关系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单位人事部门必须对管理工作保持谨慎的态度,对生成的个人档案信息进行严格审阅。档案信息经相关人员审核盖章后,方可作为有参考价值的档案文件,而人事档案保存的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利用。最后,人事档案管理关系人事工作的法律效应。单位对人员的选拔、任用、评估、晋升都将生成对应的人事档案,因而人事档案是单位对人员进行职称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依据。
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重视不足。人事档案管理常常被视为事务性的工作,单位领导主要关心业务层面的工作,认为人事档案管理只要保证日常查档、不发生丢失泄密的情况即可。各部门对人事档案工作表现出不关心的态度,填写档案表格时不认真,信息数据的真实性难以获得保证。人事档案管理人员也没有对档案资料给予严格审核,档案资料不全、不及时归档的现象时有发生。第二,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人事档案管理是一项琐碎、复杂的工作,涉及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编目、查询、传递、使用等多项内容,需要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工作质量。有的单位只是照搬《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而没有建立具体的实施细则,因而缺乏对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严格约束。有的单位即使建立了相关制度,但执行过程往往流于形式。第三,档案内容不规范。由于单位对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未能给予足够重视,档案收集力度不够,现有人事档案内容并不规范。例如,不少人事档案仅记录个人基本情况,对个人能力、信誉、业绩等方面的资料反映较少,难以为人事工作提供有力依据;有的人员离职、出国,档案却没有跟随变动,造成人员和档案的分离。人事档案信息的质量不佳,也就不能发挥应有的使用价值。第四,管理水平落后。不少单位开展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环境并不理想,缺少先进的基础设施,有的单位甚至没有设立单独的档案室,这对档案材料的保存极为不利。在现有的工作条件下,人事档案检索经常依靠传统的手工方式,档案传递速度慢,资料查询不便,管理效率低。尽管各单位业务部门都在积极进行信息化建设,但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水平仍然不高。
三、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完善对策
针对当前工作中的问题,单位应采取以下对策:第一,树立档案管理意识。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改进首先需要从思想层面给予重视,单位领导应认真学习并贯彻《档案法》,将人事档案管理放置在应有的高度,向各部门宣传人事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动员职工关心和支持档案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本单位人动情况,为单位人力资源开发提供有力支撑。而各部门职工本身就是人事档案的生成者,因而在填写档案信息时应保持严肃认真的态度,积极配合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第二,建立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为确保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人事档案规章制度,明确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具体责任,档案信息收集、整理、录入、分类、归档、保存、更新、转档等各项工作都应有责任人与之对应,防止档案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同时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奖惩机制,全面考核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成果,评估人事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机密性,对责任心强、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的人员,单位应给予奖励,以激发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热情。第三,提高人事档案人员素质。人事档案信息填写是否规范、管理方法是否科学与管理人员的素质是分不开的。人事档案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专业人才的知识和技能支持,才能充分实现人事档案的开发利用价值。所以单位应吸纳具备专业学历背景、工作经验、责任心强的人事档案管理人才,由专业人才为单位系统规范人事档案应填写的内容,对各部门填写的档案信息予以把关,及时处理人事档案的变动情况,加强人事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第四,开展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随着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单位应积极开展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设计符合本单位实际、通用性强、标准统一的人事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将人事档案生成相应的电子文档,以便于档案的录入、存储、分类、更新、传递,特别是为提供远程信息服务提供支持。因此,单位应加大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投入力度,提升软硬件水平,使档案管理人员能够应用先进的技术,对人事档案进行高效的管理与开发利用。
作者:王达单位: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