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0: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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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跨国水资源 保护 法律实践
环境保护工作是每个国家、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特别是在跨国的水资源保护问题上,每个国家都应对自己承担的义务有清醒的认识。我国在跨国水资源保护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是存在很多问题。本文通过对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在跨国水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建议,从而为提高我国的跨国水资源保护工作的实效带来指导意义。
一、跨国水资源保护概述
(一)跨国水资源的定义
目前在国际上较为通用的关于跨国水资源的定义为:国际河流、湖泊及其大小支流,国家与国家之间管辖地区内的地下水资源,跨国水资源其实也是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所共享的水资源。从广义上讲,跨国水资源可以分为两部分:国际地表水资源和国际地下水资源。国际地表水资源具体包括分布在145个国家的263条较为有影响力的国际河流和湖泊。国际地下水资源在划分时并没有政治界限,因为地下含水层是运动的,在进行跨界划分时不能进行有效划分,因此在很多国家都是共用地下水资源的。
(二)跨国水资源的保护
众所周知,对水资源进行保护就是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行为规范,尽量避免人类活动对水资源造成破坏、污染及水资源的枯竭。跨国水资源的保护就要求世界各国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对跨国水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并在开发利用的过程中有责任和义务对水质进行保护,从人类发展的长远利益来看,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无害原则”也是国际水资源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各国在跨国水资源进行人类活动时,都应当严格的遵守。
二、我国在跨国水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实践及缺陷
目前在国际上规范跨国水资源保护行为的国际法律文件主要有国际法学术团体的决议和规则、全球性水条约、政府间组织的决议和宣言等,但是其中对跨国水资源保护问题上起主要作用的是全球性水条约,我国境内的国际河流大多数都是上游国,因此在对跨国水资源进行保护时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我国也针对较为有影响力的《国际水道公约》制定了我国的法律,例如我国正在实施的《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
(一)我国在跨国水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实践
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就边界水资源的利用问题签订双边条约,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在签订双边水条约时已不再单纯的局限于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而是充分的考虑了如何实现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并举,例如1994年,我国与蒙古签订了《中国与蒙古界水利用与保护协议》,2008年我国与俄罗斯签订了《跨界水体利用和保护合作协议》等。
(二)我国在跨国水资源保护方面存在的缺陷
近年来,虽然我国在跨国水资源保护的问题上一直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水质污染严重,水污染事故发生频率增加,甚至对其它国家共享的水资源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事故也会发生。在对这些水污染事故进行分析时,我们发现造成水污染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在对跨国水资源进行开发时更加注重的是利用,而忽略了跨国水资源的整体规划和必要的环境监测,至于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则更是忽略。例如,2005年发生在中俄松花江水污染事故就充分暴露出了中国在水资源保护方面存在很大的缺陷,这些缺陷表现在:一、我国在跨国水流域的产业布局不合理;二、我国的环保总局没有对水资源污染制定预防及应急机制,同时也缺少必须的监测数据;三、相关部门推卸责任;四、媒体提供虚假信息。
三、完善我国在跨国水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建议
为了更好的开展跨国水资源保护工作,我国应当在明确存在的缺陷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在跨国水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措施,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跨国水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应当适应国际跨国水资源保护的发展要求,对我国的法律体系进行科学合理的改革和完善,例如,制定《污水再生利用管理办法》等。
(二)对国家制定的跨国水资源保护法严格执行
严格的执行国家制定的《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对跨国流域内的建设项目要有客观、公正的环境影响评价,并将此作为决定是否进行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与邻国的交流与合作
在对跨国水资源的保护问题上,要加强与沿岸各国的交流与合作,签订双边水流域的保护协议。一旦发生了水污染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国家告知,并与其共同采取有效措施对污染进行控制,而不是隐藏、虚报、瞒报。同时要配备先进的仪器设备,培养高素质的转业人才,加强对水环境的监测工作。
(四)完善预防跨界损害的有效措施
(1)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对一些重大的活动可以预见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同时要求公众参与评价,从而使国家能够有针对性地建立相关活动的应急措施。
(2)建立有效的监测体系。有效的监测体系是防止和减轻污染损害的关键,我们可以采取与邻国开展联合监测活动、相互交流监测数据、与国际组织合作、使用统一监测方法和标准等。
(五)完善减少跨国水资源损害的具体措施
(1)行为国应及时发出通知。作为实施跨国水资源保护的行为国,应当及时通知可能会受到损害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将事故的详细信息提供给他们,让他们能够有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害。
(2)寻求援助和合作。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向沿岸各国提出援助和合作的申请,相关国家通过援助和合作可以减少损害。
参考文献:
[1]郝少英.跨国水资源和谐开发关键问题的法律初探[J].人民黄河,2010,(09).
[2]郝少英.跨国河流突发性污染消解法律对策[A].生态安全与环境风险防范法治建设――2011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二册)[C],2011.
一、将城乡建设类案件纳入环境保护法庭受案范围的必要性
城乡建设类案件纳入环境保护法庭受案范围是城乡建设活动与环境保护之间必然联系的结果。其一,城乡建设,即从事的城市、乡村的各类建设活动的总称。城乡建设一般涉及城乡规划、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业、城镇绿化水平、生产生活垃圾处理等方面。所有城乡建设需要通过具体的城乡建设活动来实现,而城乡建设活动的进行,皆须依法在不对周围的环境与自然资源造成危害或破坏的前提下开展。其二,城乡建设活动可能引发诸多环境问题。环境问题有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两种类型,而引起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原因除了自然原因,实际上最主要的是人的活动,当然包括城乡建设活动。如:各类城乡建设都需要占用一定的土地资源、水资源,这样可能会形成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或土地功能下降等环境问题。其三,城乡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城乡建设活动规范,有利于实现环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在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都要遵守本法”,该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因此,城乡建设的目的是协调城乡空间格局、改善人居环境,与环境保护的目标一致,并行不悖。因此,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有利于实现生态文明,是城乡建设类案件纳入环保法庭受案范围的现实必要性。
二、将城乡建设类案件纳入环境保护法庭受案范围的可行性
(一)理论可行性
从法律部门来看,我国的法律体系划分为宪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七个法律部门。城乡建设类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城乡建设相关行为活动,调整方法综合了民事、刑事与行政、甚至程序法等各部门法的特征,所涉案件的性质既有民事、行政,又有刑事;与环境资源保护法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具有大部分的重叠性、调整方法的一致性及案件性质的相似性。因此,城乡建设类法律规范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部门的范畴,城乡建设类案件纳入环保法庭受案范围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
(二)经济可行性
由于城乡建设的整个过程都与环境和自然资源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城乡建设类案件的处理过程也将与环境或自然资源产生联系。单纯由民事庭、刑事庭或行政庭处理,需要投入大量的城乡建设、环境资源方面的知识、技术、人员等,否则不能全面解决城乡建设纠纷中的问题;由于城乡建设活动建立在对环境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之上,必然涉猎环境保护庭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程序和内容。而将城乡建设类案件纳入环境保护法庭受案范围,对于环境保护法庭的工作人员来说,既熟悉相关法律规范程序和内容,所涉环境与资源方面的问题也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审理程序一致,无需另行补充更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方面的智力支持和经济支出。因此,从经济的角度看,将城乡建设类案件纳入环境保护法庭受案范围合理可行。
(三)制度兼容性
我国当前环境保护法庭受案范围的研究一般关注的是案件的性质。环境保护法庭的受案范围一般涉及环境资源类民事和行政案件,有一些地方环境保护法庭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也纳入受案范围。其中,环境资源类的民事案件包括:与自然资源相关的物权保护纠纷;与自然资源相关的合同纠纷;与自然资源相关的侵权责任纠纷;环境侵权责任纠纷;环境公益诉讼纠纷。环境资源类的行政案件包括:涉及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类的行政案件;涉及土地征收、确权、规划等土地类的行政案件;涉及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环境资源类的刑事案件包括:涉及破坏环境保护、资源保护、人文古迹保护的刑事案件;涉及环境污染重大责任事故的刑事案件;环境执法、资源监管执法人员失职渎职的刑事案件。
而城乡建设类案件都是在城乡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涉及城乡建设包含城乡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及城乡绿化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在城乡建设纠纷中,既会出现与环境和自然资源相关的民事纠纷,也会出现涉及环境与自然资源的行政案件,甚至会有污染或破坏环境与自然资源的刑事案件。因此,城乡建设类案件具有与环境资源案件同样的性质、处理程序与难度,放在同一个法庭管辖在制度上是兼容的。
(四)实践可操作性
1、国外环境保护法庭受案范围中包括了城乡建设类案件
在国外环境保护法庭建设中,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土地和环境法院在历史上比较早且具有典型性。该州在1979年《土地和环境法院法案》和《环境规划与评估法案》两个法案,并据此于1980年设立土地和环境法院。该法院由法官和技术专家构成;其中法官主要负责法律方面的问题,专家在地方管理或城镇计划、环境科学、环境保护或环境评估、土地评估、建筑、工程、测量或建筑物构建、自然资源管理等领域具备特殊的知识或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主要负责对政府的行政决定进行价值性审查。法院的受案范围包括:涉及环境规划的、涉及地方政府及其它各种不同性质的上诉、涉及强制征用土地的评估及补偿、涉及环境规划和保护、民事执行、对行政决定的诉讼审查、对有关法律、强制令的实施;对轻微环境刑事案件的简易管辖;地方法院己经定罪的刑事上诉案件;包括原告、检察长或其它对公诉负责的人员提起的对地方法官的定罪、颁布的命令及作出的判决的案件。
从法院组成人员的设置上不难看出,法院的专家主要来自土地和环境方面,必须具有《土地和环境法院法案》第 12 条列出的资格之一,如城规、工程、 建筑或类似方面,即城乡建设活动领域的技术精英是法院技术专家的主要成员;从法院受案范围的内容上也可以看出,城乡建设活动中出现的影响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为都属于土地和环境法院的受案范围。
另外,美国也有专门的环境法院。美国的环境法院受理的案件主要有三类:第一类 “官告民”,又称为民事行动(CivilAction),主要为环境执行机构提起的行政执行案件和其他案件。第二类“民告官”,主要是针对州自然保护局根据《统一环境执法》的行政命令而提起的司法审查诉讼。第三类是对环境行政行为和决定进行“上诉”的诉讼(Appeals)。这里所提出的上诉不同于一般意义上认为地上诉,它是指当事人对于行政决定不服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在法院的审级上仍然是一审。1995 年,环境法院的受案范围有所扩大,包括了对大部分市政土地利用决定、自然保护局秘书、委员等做出的行政执法以外的行政决定和行动。2004 年,佛蒙特州的《许可改革法案》将环境法院的受案范围扩大到针对自然资源局所发放的许可而提起的诉讼案件。城乡建设必然涉及市政土地利用、自然资源许可,因此,美国的环境法院实际受理城乡建设类案件。
2、我国环境保护法庭受案范围实践涵盖了城乡建设类案件
我国设立环保法庭的先驱贵阳市对环保法庭的受案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民事诉讼案件方面,包括贵阳市辖区内所有涉及生态环境、生活环境的排污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如:“‘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以及环城林带范围内,涉及环境保护而产生的民事案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因对水体、大气、环境、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因砍伐林木、采掘矿产资源、开垦、养殖、建设等行为破坏环境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因船舶、港口作业污染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案件;因紧急避险所引起的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因相邻关系而引起的涉及到环境污染且影响公共利益的案件;其他涉及环境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在行政诉讼案件方面,主要包括贵阳市辖区内,涉及水土、山林保护而产生的行政案件;涉及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而产生的行政案件;其他涉及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保护而产生的行政案件,主要指:行政不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赔偿等案件。
云南省在2009年5月13号召开了云南省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建设及环保案件审理座谈会并形成《全省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建设及环境保护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中规定环保法庭受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生活环境的侵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环保法庭在行政案件上受理:涉及水土、山林保护而产生的行政案件;涉及水资源保护而产生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产生的行政案件;其它涉及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而产生的行政案件;环保法庭受理民事、行政环保公益诉讼案件。云南省的规定相比较贵州对环保法庭受案范围的规定进了一步,不但明确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民事案件,还将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扩展到了行政案件。
从上述两省对于环保法庭受案范围的明确,可以看出,城乡建设类案件涉及生态环境、生活环境方面、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民事、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被列入环保法庭受案范围。
三、将城乡建设类案件纳入环境保护法庭受案范围的最优性
国家现有司法资源总体量大,但具体分配到地区及特定领域,司法资源较为紧缺。通过调整司法资源,实现司法体系整体功能最优,即达到以最少量的司法资源解决最迫切、最多的法律纠纷的理想状态是当前实现司法资源价值的目标和重要举措。
现行司法体制中,最高院专门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全国至少已有16个省(区、市)设立134个环境保护法庭、合议庭或巡回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情况》:行政案件中“新收涉及规划、拆迁、房屋登记等城建类行政案件35726件,上升59.45%;涉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上升态势明显”;民事案件中“新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1368件,上升20.74%;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件24871件,上升33.29%”。与此不同的是,环保法庭从成立至今,受案数量很少。以最早成立环保法庭的贵州为例,2013年贵州全省各级法院共审结涉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刑事、行政案件1547件,环境案件仅占同期全省案件总数的0.4%。这些数据显明:环境法庭作为司法资源的价值没有充分发挥。所以,将城乡建设类案件纳入环保法庭受案范围,是充分利用司法资源,实现司法功能的最优选择。
综之,将城乡建设类案件纳入环保法庭受案范围,对于实现生态文明是有现实必要性的,在理论、经济、制度及实践中是具有可行性的,而对于司法资源的价值的充分体现则是最优选择。因此,建议将城乡建设类案件明确纳入环保法庭受案范围。
关键词:曲靖市 水资源 保护 对策 建议
中图分类号:TV21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6)09(c)-0077-03
1 水资源概况
1.1 水资源量
曲靖市水资源具有出境水资源量大,地区分布不均,水资源量分布与经济发达程度不平衡,年内、年际变化大等特点。曲靖市多年平均降水量1 081.3 mm,多年平均径流深463.2 mm,折合径流量133.88亿m3。入境水量77.98亿m3,出境水量206.85亿m3。平均产水量46.32万m3/km2,其中最多的罗平县产水量81.80万m3/km2,最少的马龙县仅有33.15万m3/km2,两者相差2.5倍。
2011年曲靖市水资源总量49.79亿m3,折合径流深172.3 mm,入境水量31.03亿m3,出境水量80.83 m3,人均占有水资源量844.1 m3。
1.2 水质状况
根据《2011年曲靖市水资源公报》,全年水质为I~III类的河长729.2 km,占总评价河长的69.29%;水质为Ⅳ类的河长8.0 km,占总评价河长的0.76%;已被污染和严重污染,水质为Ⅴ或劣V类河长315.2 km,占总评价河长的29.95%。据曲靖市水文水Y源局对曲靖8个县(市、区)共17个城市集中式供水水源地监测结果显示,大多数水源地营养状态为中营养,极少数为轻度富营养状态。
2 水资源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水资源与人口、土地及生产力布局不匹配
曲靖市水资源在地域分布上总的趋势是山区多,河谷坝区少。而对水资源的需求情况则相反,山区水资源丰富但需求量小,开发程度较低;坝区河谷经济发达,人口密集、土地、企业多,需水量大,但水资源缺乏。2011年曲靖市人均水资源量884.1 m3,经济发达的麒麟区人均水资源量仅202 m3,为全市最低,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却高达83.8%,水资源与人口、土地、经济发展等不匹配。沾益县、宣威市、陆良县等经济发达地区,水资源十分短缺,供需矛盾突出,严重制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2.2 水质性缺水突出
据曲靖市水文水资源局近年水质监测成果,南盘江上段干流、潇湘江下段、西河下段、龙潭河下段、马龙河支流横山河、尹堡河等受城镇生活及工农业污染物影响,水质多处于Ⅲ类到劣Ⅴ类之间。北盘江干流受城镇生活及工农业污染物影响,水质多处于Ⅲ类到劣Ⅴ类之间。对曲靖市城区主要4个集中式供水水源地(水库)12次动态跟踪监测结果,全年水质为Ⅳ类,其中独木水库主要为锰超标,其余水库为总氮超标。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长,江河、水库水污染还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水质性缺水严重。
2.3 部分河道断流,生态环境日益恶化
人口增长过快,生产方式相对落后,在经济建设中不够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对水资源、土地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和消耗,带来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无序开发、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改变了河流径流的天然属性,造成河流减水、脱水等,在枯水季节部分河段甚至断流,水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4 用水安全保障不足
曲靖市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年际变化较大,少雨的坝区、河谷,年际变化比多雨区大,造成了水资源供需时间上的不协调,供水会出现较大的缺口。水资源调控能力低,导致局部地区和部分时段缺水,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相适应。城镇多分布于河流上游,受自然条件限制,骨干调蓄工程缺乏,局部地区水污染严重,工程性、资源性、水质性缺水并存,水资源供需矛盾十分突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风险增大,用水安全保障不足。
2.5 水资源监测与管理体制函待加强
水资源监测与管理方面存在不少函待解决的问题,水生态环境监测能力目前仍难以满足社会与经济快速发展对水资源监测的需求。以往的水资源保护管理目标主要以水质管理为核心,实现水功能区的阶段水质目标,而其它一些相关指标,如水量及生态保护方面(如最低水位、生态需水量、水资源承载能力、水环境承载能力等)等衡量水体能否发挥正常作用的关键指标,尚未纳入水资源保护管理目标当中。
2.6 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体系不够健全
曲靖市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考核评估应急预测预报工作机制、监督执法体系等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制度体系目前尚未建立,无法满足水资源保护工作的要求。其中,监督管理制度中水功能区监控和达标评价、入河排污口监督审批、生态水量保障、饮用水源地监控等管理仅处于初始阶段,没有形成有效的、持续的常规性工作,不能满足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对水资源保护的要求。
3 对策及建议
3.1 对高污染行业实行产业淘汰制度
对与水环境保护要求不相适应的高污染、高能耗的产品实行关、停、并、转、迁,建立严格的产业淘汰制度。调整工业空间布局,推进工业企业“退城进园”,企业在搬迁中促进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换代。对于污染危害较大的企业、行业和区域进行限期治理;在污染密集型的基础工业建设中,逐步建设中水回用管网,按分质供水要求供水,既可增加供水能力,又可减少排污量。
3.2 应用节水新技术,提高工业用水重屠用率
采用节水生产技术以降低万元工业产值用水量,借助法制和经济手段,促进企业把工业用水量、耗水量、水的重复利用率和万元产值耗水定额纳入企业技术经济指标体系,减少用水量的同时降低污水排放量;生产工艺条件基本不变的情况下,通过改造现有工业用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变直流式生产用水方式为循环式生产用水,提高水资源的循环利用率及回用率。到2020年曲靖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水资源重复利用率达80%以上,2030年达90%以上。
3.3 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量
结合水功能区保护目标,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控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排污企业做到达标、达证排放和总量控制要求。按水资源保护目标要求,近期(2020年)曲靖市珠江流域水功能区个数达标率应达到82%,长江流域水功能区个数达标率应达到87%,远期(2030年)曲靖市珠江流域水功能区个数达标率应达到93%,长江流域水功能区个数达标率应达到95%。根据水域现状纳污能力,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污染物削减。
3.4 入河排污口整治
(1)对于在源头水保护区的排污口,根据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水域的划定原则,在2020年前关闭或搬迁。
(2)离城市相对较近的城镇生活排污口、企业排污口要求在不同水平年实施污水管网连通工程,将污水管网与城市污水管网连通,并入城市污水截流系统。全部并入污水处理厂进行污水深度处理,污水厂实施改扩建工程,污水处理达标后实施中水回用。
(3)离城市较远且分散的非煤碳企业排污口,由于不具备污水入管网的条件,根据入河排污口设置原则,要求实施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建设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污水后尽量考虑企业内部循环回用;若有达标污水外排时,要求采取生态工程治理措施,在外排沟渠建设生态沟渠、净水塘坑、跌水复氧、人工湿地等。外排中水回用尽量用于农田灌溉、绿化用水等。
(4)离城市较远且分散的煤炭企业排污口,根据入河排污口设置原则,要求实施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原地进行污水处理厂建设,将煤矿的矿井排水、洗选煤废污水,与地表生产、生活污水通过沉沙池汇集后集中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制定明确的中水回用方案,开展中水回用。
3.5 面源污染综合治理
面源污染控制措施主要包括科学施用农药、化肥和农用薄膜,控制重要和敏感生态区化肥农药施用强度;加强规模划畜禽养殖场的管理,推广畜禽养殖业粪便综合利用和处理技术,鼓励建设养殖业和种植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工程;开展畜禽渔业养殖污染、面源污染的综合防治示范;发展农村沼气工程,通过“以奖促治”重点整治环境污染突出的问题村,通过“改水、改厨、改厕”,扭转农村生活环境持续恶化趋势等
3.6 建立水质监测网络,提高预警预报能力
饮用水源保护管理部门预先制定饮用水源监测预报方案和事故灾害应急方案,建立饮用水水源监测网络,实时监测水质状况,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以利于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加强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饮用水源事故的地点、程度等情况的预测并组织实施,提高水污染事故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避免水污染发生后,影响持续时间较长,事后治理技术难度大,成本高。
3.7 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生态需水保障机制
建立受水区对水源区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本着“谁付费 ”、“谁保护”、“谁受益”,“补偿谁”的原则进行补偿。将生态补偿纳入地方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建立水资源费征收返还机制,一方面,可解决水资源保护工程地方配套资金的缺口难题,确保工程地方配套资金能实数如期到位;另一方面,可调动水资源保护工程主体的积极性。根据流域的水资源条件和水生态特点,生态基流及敏感生态需水分析,针对主要河库水生态系统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合理调配水资源,结合《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生态需水保障机制,以保障生态用水需求,
3.8 完善决策机制,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在社会经济发展布局中,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水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把水环境与水资源承载力作为重要因素参与综合平衡,完善社会、经济、水环境的综合决策机制,协凋好开发、保护与发展的关系,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水资源保护规划和实施体系,使综合决策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从根本上控制水环境问题的产生,保障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3.9 强化监督机制,提高水资源监管能力
修订、制定水资源保护条例、水功能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划建立水行政执法体系,保障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强化水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监督职能,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部门分工合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的工作机制。积极推进水资源保护监测、水环境监察、水资源信息管理能力建设、水资源保护监控管理系统建设等,提高水资源监管能力和水平。
4 结语
针对曲靖市严峻的水资源现状,为解决经济发展、人口增长与水资源日趋紧张的矛盾,保护水资源、有序开发利用好有限资源,文章提出对高污染行业实行产业淘汰制度、入河排污口整治、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建立水质监测网络,提高预警预报能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强化监督机制,提高水资源监管能力等水资源保护对策及建议,通过保护整治、优化、防治、减排等措施,使主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保障水资源和水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层面上促进曲靖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更加趋于科学合理,减少用水量和污水排放量,提高曲靖市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缓解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促进生态环境健康并可持续利用。
参考文献
[1] 李爱花,李原园,郦建强.水资源与经济社会及生态环境系统协同发展初探[J].人民长江,2011(8):117-121.
【关键词】水资源;可持续发展;探析
水是生命之源,水资源对人类生存、生产、生活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支撑社会经济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不可替代的重要资源和关键因素。可以说,水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中国是一个水资源十分短缺的国家,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水资源短缺的矛盾将会更加突出。所以,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使有限的水资源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又不危及后代人发展的需要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中国水资源的现状
(一)水资源总量不少,但人均占有水平很低
据水利部水资源评价结果表明:我国平均年径流总量2.7115万亿立方米,年均地下水资源量为8288亿立方米,扣除重复量,我国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2.8124万亿立方米。河川径流约占全国水资源总量的94.4%。我国年平均降水总量为6.1889万亿立方米,其中:45%转化为地表和地下水资源;55%消耗于蒸发。
我国水资源总量居世界第6位。平均径流深度约284mm,为世界平均值的90%,居世界第7位。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以占世界陆地面积7%的土地养育着占世界22%的人口。我国水资源总量虽然丰富,但按耕地面积和人口数平均,却相当之少。我国每公顷耕地平均占有径流量为28320立方米,仅为世界平均数的80%。目前,我国人口己达12.5亿,每人年占有径流量仅为2260立方米,居世界第121位。相比而言,低于世界平均值的1/4,被列为世界几个人均水资源贫乏的国家之一。
(二)水资源时空、地域分布极不均衡
首先,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表现在年际、年内变化大。年际间最大和最小径流的比值,长江以南中季河流在5以下;北方河流自然10以上。径流量的逐年变化存在着明显的丰平枯水期,可能出现连续数年为丰水年或枯水年的交替现象,径流年际变化大和连续丰枯交替出现,致使我国经常发生洪涝、干旱或连涝、连旱问题,对社会生产与人民生活带来不良影响。水资源年内径流分配也不均衡。长江以南地区的降水,多出现在4~7月份;长江以北地区80%以上的降水,多出现在6~9月份;西南地区70%左右的降水,多集中在6~10月份。短期内径流过于集中,往往形成洪水,灾及人民。
其次,水资源地域分布极不均匀,表现在南北、东西差距十分悬殊。我国水资源南多北少,东多西少,与人口耕地、矿产等资源分布极不匹配。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占全国总面积的36.5%,却拥有占全国80.9%的水资源;长江以北诸水系的流域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63.5%,其水资源总量却只占全国的19.1%,其中西北内陆河地区面积占35.3%,水资源量仅占4.6%,干早缺水,己成为我国北方地区的主要自然灾害。
水资源地域分布极不均衡的特点,导致我国北方和西北地区常常出现资源性缺水;水资源年际变化大,年内分配不均的特点,是造成我国半干旱、半湿润和许多地区(包括南方地区),季节性缺水的根本原因。
(三)水污染加剧,生态环境恶化
水污染是人为与自然双重因素所致,是水资源领域的特殊灾害,致使水资源匮乏的形势更加严重,是水资源管理中的“顽症”。随着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人口不断增加,特别是城市人口急剧膨胀,全国的污废水排放量快速增长。目前,全国约有1/3以上的工业废水和9/10以上的生活污水未经处理就排入江河湖库。全国污水排放量达到数百亿吨,80%的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江河湖海。最为严重的是淮河、辽河、汾河、海河、白洋淀以及部分水库均被严重污染,南方的黄浦江、滇池等水体也被严重污染。全国约90%的城市水环境恶化,附近河流或河段己成为排污沟。可见,水质污染严重和水环境质量恶化加剧了水资源危机,并将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因此,限制污水排放并使污水资源化,使水资源的利用走上良性循环己成为当务之急。
二、中国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对策
(一)制定和完善水资源保护政策法规体系
健全法制,以法治水是水资源保护工作的基本依据和保证。我们应看到,许多水质污染和水环境问题又与法制不健全,法规政策不完善及执法不严有关。因此,不仅要以法律形式明确行政主管部门在水资源保护工作中的地位、责任和权利,还应加快制定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核心,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分工负责,建立由水资源保护机构监督的水资源保护机制。
首先,要加强水法宣传教育,提高各级主管部门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的能力,强化用水的法律意识和水利法制观念;其次,要建立健全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执行体系、程序和制度,积极研究和制定以水利产业政策为基础的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再次,要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法,建立水质监测和评价制度。在法律法规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己实行多年的《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的部分条款也已不适应当前社会的实际情况,需要加以修订。
(二)更新观念,转变认识,提高全民节水意识
关键字:环境 区域 现状
美国生物学家Rachel Carson 在《寂静的春天》中向世人呼吁,我们长期以来行驶的道路,容易被人误以为是一条可以高速前行的平坦、舒适的超级公路,但实际上,这条路的终点却潜伏着灾难,而另外的道路则为我们提供了保护地球的最后的唯一的机会。[1] 如何能有效地防治环境问题,改善环境现状,成为当今讨论的重点。笔者认为基于环境的特殊性、环境问题出现的区域性及影响范围的广泛性,以区域为单位进行环境保护的研究是当下可以采取和选择的有效途径。
一、现有法律制度分析
一种制度之所以能够得到落实与贯彻,一方面要求其自身具有优越性,能适应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则要求有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作保障。中国法律界开始关注环境恶化及认识到环保任务的艰巨性是从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开始的,在此次大会上确立了共同责任、预防优先、谨慎发展等信念与原则,在会后,中国开始着手探寻环保工作的方针和思路,到后开始全面启动。[2]并于1979年颁布实施首部《环境保护法(试行)》,从当时算起中国环境法治建设已经历了30多年,在这期间国家颁布并实施了近30部与环境相关的法律,对保护环境与资源的可持续开发、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我国整个环境法律体系对环境区域合作的保障却表现出了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我国的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环境区域合作制度,未确定环境区域合作制度的法律地位。随着环境问题的突出与显著对环境保护的法律保障已经上升到宪法层次。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是各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基础和依据,我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此项规定是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总政策,也说明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作为根本法,为我国环境保护活动和环境立法提供了指导原则和立法依据。却没有对环境区域合作制度予以原则性的规定,一方面没能起到指导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在其调整范围内对环境区域合作予以规定,另一方面则使各个环境单行法律法规缺乏了对环境区域合作予以调整的依据。
1982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对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的修订,在本法中也提出了诸多保护环境的原则性规定,但对于区域合作制度的建设却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其一,在本法中缺乏对环境区域合作制度的规定,在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六章四十七条中没有一条规定环境区域合作制度。其二,在本法中有些规定对环境区域合作制度的建设造成障碍,比如在第七条中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对环境监督管理的权限和任务,其中在第二款中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强调辖区治理,忽视环境问题的区域性,不利于加强区域间的合作,以至于不利于环境区域合作制度的建设。
在针对特定保护对象的环境单行法律法规中就区域合作有所规定,如施行于1995年8月8日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突出了加强流域(区域)间的合作是对淮河治理的重要途径,如在第四条中规定“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并行使国务院授予的其他职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尽管在这个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以流域为单位保护和治理淮河污染,但也只是规定了“四省人民政府各对本省淮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没有强调四省之间的合作,割裂了环境问题的整体性,未能体现环境区域合作制度的本质要求。
第二,缺乏地方环境区域合作的配套立法。由于环境问题是各个行政单位需要处理的具体问题,因此需要因地制宜的制定地方性法律保障环境保护工作顺利进行。在我国地方环境立法中常会出现的问题是立法重复主义和立法形式主义,常常追求与中央相关立法在层次上的对应关系,而忽视了本地方的特色,以及环境问题的区域性。许多地方为了完成立法任务更是干脆直接照抄国家的有关法律,造成的后果是国家环境法规中应该细化的内容在立法中没有体现,而本应体现地方特色的规定却找不到痕迹,这使得地方环境立法丧失了应有的特性而完全沦为摆设。[3]这样的现象往往会导致拔苗助长或削足适履的后果,还会伴随着产生严重的地区发展不平衡。
二、环境区域合作制度建设面临的困境
第一,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实行传统的政绩考核及缺乏经济补偿体制,使环境区域合作制度建设未能被积极落实。在市场经济中,个体经济主体的利益相对独立而分散,限于其眼界与知识,可能会出现追求狭隘的个体利益,从而造成对社会长期利益的损害。在这样的意识形态背景下,我国对地方政府的考核,不仅没有趋利避害,甚至有助长地方保护主义的嫌疑。这是因为我国作为环境区域合作主体地的方政府,在政绩与利益的刺激下,将经济快速增长作为唯一的政绩来抓,忽视了资源成本与环境污染的治理成本,直接后果是高指标的GDP下,却有数倍的环境成本亏空需要填补,同时也会给同区域的其他辖区的环境利益造成损害,不仅使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也使整个区域的环境体系面临崩溃的危险。
第二,由于市场的不完全性,在利益机制的驱动下,所有人都希望使用免费的环境,最后导致环境污染和资源耗竭,这即意味着个人的私立行为不是自觉地为公共利益考虑,而是把公共利益撕成碎片。而在我国的环境理论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其实道理很简单,就如牛玉琴、石光银是西部植树治沙防风固沙的先驱,创造了一定的生态效益和生态价值,这一生态效益和生态价值不但对局部地区带来惠益,而且对北京、上海防止沙城暴天气也有好处,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出发,享受牛玉琴与石光银植树治沙所带来的生态效益好处的人有补偿他们的义务,牛玉琴与石光银也有请求补偿的权利。[4]
第三,行政区划有界性与环境问题无界性之间的矛盾。限于我国现在实行的行政区划制度,环境问题与行政管辖相分离,即行政管理有辖区之分,而环境问题无地界,有辖区的权利无法涉及无辖区的问题,此问题的最终结果只能是环境问题无法得到彻底解决。且每个地方政府之间竞争多于合作,因此常常会发生本地区为了本辖区的发展而影响同一环境区域的其他辖区的环境质量的现象,除了能得到经济的一时增长外,额外附加的只能是几年的环保事业功亏一篑。在区域环境保护方面,只有突破行政区划的枷锁,将整个区域的利益进行整合,才能达到区域环境治理的目标。
第四,社会公众缺乏对环境区域合作制度建设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由于环境区域合作是一项集经济技术和社会于一体的系统工程,其思想具有前瞻性和长远性且在发展初期的成本大于收益,因此很难调动企业、公众与政府主动实施的积极性。不论是公众还是政府都更为重视眼前经济利益,并不热心积极投入环境区域合作的建设中,对于公众而言,其对此项制度建设的知情度和参与权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也对关乎长远利益的环境区域合作制度的建设缺乏了解和监督,未能达到通过舆论促进本制度建设的作用。
在环境保护和治理过程中,区域合作的地位显得格外重要,只有认识清楚我国在环境区域制度方面的现状与困境,才可使区域合作制度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蕾切尔·卡逊 著,吕瑞兰,李长生 译.寂静的春天[M].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7年第1版
[2]常纪文.三十年中国环境法治的理论与实践[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5)
[3]肖兴,姜素红. 论我国地方环境立法之完善[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4)
[4]吕忠梅主编.环境法原理[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388
芬兰地处欧洲北部,近1/3的国土位于北极圈以内,是世界上最北的两个国家之一(另一个为冰岛),西南临波罗的海,国土面积有39万平方千米,人口只有530万。芬兰森林覆盖率近 70%,大部分北方的极地属于人迹罕至的荒原地带,再加上全国 18.8万个湖泊、5100 处激流和 18万个岛屿,就形成了一方极为庞大的、极具旅游观赏价值的天然生态环境区域,因而,芬兰也被称为“千湖之国”, 其年人均淡水资源储量为2.1万立方米,水资源十分丰富。
坐拥丰沛的水资源,芬兰却居安思危,高度重视水资源的开发、治理和保护。在芬兰,80%的湖水和一半以上的地下水,都是可供使用的优质水资源,自来水龙头里的水,打开即可直接饮用。在近年联合国等国际组织进行的几次跨国性水资源调查对比中,芬兰的水质始终名列前茅。
然而,回溯历史,同许多国家一样,芬兰在治水方面也曾走过弯路。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造纸等高污染行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使芬兰的湖区遭受了严重污染,并在20世纪80年代爆发了大规模的蓝藻潮。在那之后,芬兰政府和民众均痛定思痛,并积极行动,环保意识也更加深入人心。现在,经过多年努力,芬兰绝大多数湖水水质已恢复到可饮用水平。
在长期的治水过程中,芬兰不仅积累了众多好的治水经验,也培育了庞大的水处理市场,造就了许多领先的水处理企业,令芬兰在水质清洁技术方面进入世界先进行列。在这个不大的国家里,有超过250家从事供水和废水处理等涉水业务的企业。目前,芬兰在节水、封闭性工业水循环和高效污水处理等领域,拥有世界一流的技术、工艺和咨询服务。
芬兰卓有成效的水资源保护,最根本的一条是依法用水、管水和治水。1962年,芬兰第一部水法诞生,随后相继成立了专门处理水资源使用纠纷的3个水法院和水资源管理的13个地区环境中心。水法规定,水是重要的再生自然资源,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保护和合理使用水资源,是每个芬兰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除了水法以外,芬兰还先后出台了环境保护法、公民健康法、化学物品法、建筑设计法、污水处理法和原油事故处罚条例等法规,对水资源的使用和保护作出了相应规定。这些法规与水法相辅相成,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强化了该国的水资源保护。
在水资源保护方面,芬兰严格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水污染治理中,各级水资源管理和环保部门,依据水法,对严重污染水源和空气的造纸、化工和金属等企业进行综合治理,规定限期建立污水和废液处理系统,逾期没有达标的企业,被课以巨额罚款、停产整顿甚至被关闭。这些“狠招”使工业废水排放量得到了有效控制,明显改善了湖泊河海和地下水水质。如今,芬兰政府对于相关企业仍然实行认证许可制度,工业污水排放需要达到95%的处理率。在排放之前,企业要对污水进行预处理。芬兰对水污染的处罚是没有上限的,并且,排污企业还可能面临巨额索赔。
有效控制农作物种植和畜牧养殖业废水排放,是芬兰水资源保护注重的另一方面。芬兰水法和有关法律,不仅明确规定了每公顷农田氮肥和磷肥的使用量,而且对小麦、青草、土豆等各种作物使用化肥的最高标准加以限制,防止化肥对地表水或地下水造成污染。
芬兰相关法律还规定,凡是居住人口超过50人的居民区、旅馆、度假中心和其他设施,必须建有污水处理系统,禁止将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湖泊、河流。目前,芬兰各城镇均建有污水处理厂。芬兰有关部门还通过取样检测,对水质实行不间断监控,并定期检查和维修供水系统和下水管道,制定水污染应急处置措施,以应对诸如原油和有害化学物质泄漏等重大突发事故。
关键词:水体污染;原因;防治对策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快,荆州市水体污染日益加剧,可饮用水资源逐步短缺,更重要的是,水体污染会严重威胁人体健康。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已知疾病中约百分之八十都与水污染有关。荆州市曾经发生过严重的血吸虫病就是最好的例证。
一、水体污染现状
(一)人为活动使水体污染加剧
随着市区全年GDP不断增长,居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消费空间不断拓宽,社区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及废水日渐增多,由于缺乏完善的排水管网系统,大部分废水未经处理而直接排放到城市水管网和河流、沟渠,导致该市中心城区和四湖流域内河水系污染严重。据相关部门统计,2009年全市废水排放量超过1亿吨,特别是严重污染的水体会发出恶臭气味,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而且影响了周边居民饮用水质量。
(二)有机化学物品造成的污染日趋严重
改革开放30年以来,经济一直是市民关注的问题,荆州市经济发展是以污染环境为代价的。一方面,市区内化工厂,医院等为了发展高效经济而大量使用化学药剂,大部分含有重金属元素及强腐蚀性物质,未经处理排放到水域,使水体变黑。特别是人类饮用了重金属污染物、有机污染物严重超标的水后可引起中毒,严重损害人体健康。另一方面,为了发展高产农业,大量使用化肥、农药,由于利用率低,残余物通过植被间接进入水体,使水域大量富集氮、磷元素,造成水体富营养化污染。此外还造成土地盐碱化、荒地的形成,严重时可导致农作物减产。调查显示,荆州市农业化肥使用量平均达40吨每平方公里,远远超过发达国家为防止化肥对土壤和水体造成危害而设置的单位面积施用量的安全上限。
(三)大规模的水产养殖使水体污染日渐突出
随着郊区农业结构的调整,水产养殖业迅速发展,为追求片面经济,向养殖场投放大量的饵料,由于投放量大,饵料利用率低,水生动物产生大量粪便,由于资金有限,缺乏较科学的养殖技术,大部分养殖场很难对其进行无害化、减量化处理,大量残余饵料及粪便堆积与水体中,严重破坏了水体自然净化能力,水体质量明显下降,甚至影响水产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水体污染原因
(一)企业缺乏环保意识
荆州市工业经济较发达,产业结构呈现多元化,以造纸、纺织、印染等行业为主,企业单位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忽视了污水治理环节,部分企业甚至没有建设污水处理设备,工业废水直接排放到河流、沟渠中,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特别是一些大型化工企业排放污水中的重金属及酸性物质含量普遍偏高,使水体酸化,微生物大量死亡,水质下降,部分企业排放的污水中携带大量的好氧细菌,使水体溶氧量减少,生物大量死亡,严重破坏了淡水湖泊生态系统。
(二)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市区尚未建立以《水资源保护法》为核心的水资源管理配套法规体系,环保部门实施的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职能还未确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制度不够完善,政府部门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单位监管力度不够,有的部门甚至未将保护水环境摆在重要的工作会议上,各部门之间缺乏完善的协作机制,更不用说在社区建立保护水资源制度了,水污染局势严重。
(三)城市污水处理设备建设滞后
荆州市规划中的两座污水处理厂尚未建成,大量城市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城内河流,加重了下游内河水体的污染负荷。市区缺乏完善的污水排放管网系统,导致面污染日渐突出,由于污水治理难度大、资金高,有的部门甚至放弃建设二次处理设备,水污染日益加剧。
(四)生活垃圾和固体废弃物造成面源污染严重
随着市区人口的不断增长,社区产生大量的生活垃圾及固体废弃物。由于缺乏指定的堆放垃圾场所和专门的垃圾收集、运输、填埋及处理系统,垃圾填埋水体中,使水域面污染加剧,甚至影响居民饮用水质量,特别是生活垃圾还会携带病原菌,一旦进入水体,将会影响水生生物的生长,严重时还可能导致疾病的扩散,影响人体健康。
三、污水防治对策
(一)加强污水处理设备建设,提高水体质量
环保部门加强污水处理设备建设,一是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与保护,从源头控制水污染,遵循居民生活污水集中式处理的原则。企业生产单位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加大对高效污水处理设备建设的力度。政府部门积极引导市规划局科学规划城市发展布局,建立完善的城市管网排水系统。二是要充分利用水资源,对未遭受污染的水体进行统一管理与保护,而对已经污染的水体进行多级处理,综合利用物理、化学、生物方法净化水体,有效提高水体质量。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
充分利用各种教育手段,加大力度宣传水资源保护的方针,政策及法规:一方面,利用3月22号世界水日在市区开展各种活动,使保护水资源成为市民心中的使命;另一方面,政府积极引导市民做好水体保护工作,生活中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营造一种保护水资源为荣,破坏水资源为耻的社会氛围,使水资源保护深入人心。
(三)加大对企业的执法管理力度
一方面,政府部门积极引导企业大力发展生态经济,使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逐步向节约型转变;另一方面,各部门之间要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加大对重污染、高消耗、低效益的企业生产设备改进力度,落实好对企业排放污水的各项指标的检测工作,对未达到标准而直接排放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取缔。
参考文献:
1、任南琪,赵庆良.水污染控制原理与技术[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2、张明军.荆州市水资源保护现状及污染防治对策[J].荆州纵横,2008(11).
3、况守龙.水污染的途径及危害[J].科技资讯,2008(2).
【关键词】:水资源;水资源保护;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水是生命之源,水资源对人类生存、生活和生产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水资源是支撑自然生态系统和社会经济系统不可代替的重要资源和关键因素。世界各国都在从多方面采取各种措施对国内的水资源进行保护。目前,中国水资源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
20世纪,世界经济和科技高速发展,在这100年的时间里,人类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巨大财富,但是人类对资源的开发强度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人类对水资源的过度开发,用水的浪费和对水资源的污染,使世界上的水资源日益短缺。水资源:水资源分为地表水及地下水。地表水包括河流、湖泊、冰川等,其动态水量河川经流量,一般称为地表水资源。地下水储存量是历史时期积累形成的动态水量都比较小,主要靠地表水和降水入渗补给。
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水资源保护及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是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坚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治水思路。乌拉泊水库清淤工程、乌拉泊水库清理搬迁工程、乌拉泊水库清淤质利用及生态恢复建设工程正是顺应了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使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三效的和谐统一。
1.水资源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乌鲁木齐市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拟定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预案。
1.1水功能区监督管理。陆续出台了《水法》、《取水许可证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制定出各地水域纳污能量核定,提出限制排污总量,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水资源保护协调机制,在完成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及时将监测结果通报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各地区水源地名录。
1.2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按照中央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明确节水型社会的目标和任务,探索不同类型地区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具体模式和有效途径。把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和社区活动作为落实节水型社会各项活动。
1.3制定突发事件预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突发性水污染的预案。要求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对有序,处置得当,确保饮用水的安全。
1.4大力推进水资源保护和修复试点工程。大力推进水资源保护和修复试点工程,减少人类对水资源的破害,提高全民保护水资源的意识。乌拉泊水库清淤质利用及生态恢复建设工程正是利用乌拉泊水库清淤工程中清理出的清淤质对1573.5亩戈壁沙坑平均覆土约1米厚,选择防风性强、深根性、抗性强、耐旱适宜在项目区生长的乡土树种进行生态建设恢复。一方面即减少外运清淤质费用,另一方面对水库上游戈壁沙坑通过生态建设,可以防风保土,改善水库生态环境状况,实现自然生态系统和人工生态系统界面之间的融合,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提高城市生态系统的稳定性。项目符合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国策以及支持科技型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与生态保护和环境建设先行的思路不谋而合。
2.如何保护水资源
2.1、降低工业用水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对重点行业推广节水工艺、技术及设备,依靠科技进步,加快对节水设备、器具的研制,改进生产工艺和技术,是节约用水、提高水的利用率的重要途径。建立工业节水激励机制,推动节水。根据水资源条件及工业发展方向,对不同行业采取扶持或约束政策,合理制定水价标准,调整工业结构,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和支持工业企业进行节水改造和废水再次利用。
2.2、合理安排农业用水。根据不同农作物具有不同的需水量这一规律,把各种农作物进行优化配置,使产量和用水量达到最佳,从而提高灌溉用水效益,并大力推广优化技术与计算机在灌溉用水管理中的应用,提高水管理工作的科学性。
2.3、回收利用城市生活污水,积极推广节水器具的使用。回收和重新使用生活污水,使其变为可用的资源,是另一种提高水的利用效率的有效方法。目前,城市公共用水,如冲厕所、喷洒道路、环境卫生、市政工程等用水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且大多是用自来水。如果污水处理厂将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经过中水管网广泛应用于城市绿化、道路清洁、汽车冲洗、居民冲厕所及企业设备冷却用水等领域,将会大大提高水的利用率。
2.4、完善法规政策,保护水资源 。建立完善的水资源法规政策,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健全执法监督机制,是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因此,应建立一系列的水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保护水资源的对策
3.1加强环境责任意识,以利环境资源的永续利用。环境资源的永续利用,也就是说既要满足人的基本需要,又不危害环境;既要满足当代人的福利,又保护子孙后代的利益。人与自然的和谐集中体现为环境公正。环境公正是指在环境资源的使用和保护上所有主体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有同等的义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时,负有防止对环境的损害并尽力改善环境的责任;对任何主体违反环境义务的行为予以及时有效的纠正和处罚。为了人类的发展和同时保护好自然环境的目的,在人和自然相互作用过程中,人类必须同时兼顾2个基本原则:有利于人类生存和有利于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以“尊重自然、爱护自然、实现人与自然的协同进化”作为主题和目标。
关键词:地下水污染 防治
中图分类号: E835.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在我国经济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各种地下水环境问题日益凸现,地下水污染现象普遍,且不同程度地呈加重和爆发的趋势。由于地下环境的隐蔽性和系统的复杂性,地下水污染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安全和饮水安全保障产生严重影响,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鉴于我国地下水环境污染的严峻形势,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构建地下水污染有效防治技术,工程与管理体系,对于实现我国生态和水环境安全的国家战略目标十分重要。
一、地下水污染的途径
我国地下水的污染,在城市中主要来源于无下水道区域的化粪池、厕所、污废水排放渗坑、渗井、排污沟以及垃圾堆置场、不完善的氧化塘或污水库的渗漏;在郊区和农村地区,利用原生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的不合理灌溉、大量地施用化肥和农药等活动,也会导致地下水受到污染。污染物质进入地下含水层,首先引起潜水水质日益恶化,潜水温度自然上升。在超采承压水地区,由于承压水水位大幅下降,造成上部污染了的潜水越流补给承压水,使承压水也受到污染,同时含水层疏干变为饱气带,改变了地层的物化条件,由还原环境变成了氧化环境,使下渗水饱气带中溶解了更多的物质成份,加速了地下水的污染。
二、地下水对人类生活的影响分析
1、地下水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当地下水遭受污染后,往往引起水中“三氮含量的变化。如果饮用水中硝酸盐或亚硝酸盐含量过高,就会对人体尤其是婴儿造成危害,引发硝酸盐急性中毒即正铁血红肮症。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在人体定条件下还会转化成致癌物——亚硝胺。此外,地下水受污染后硬度过高,作为饮用水源不仅苦涩难饮,而且会引起人体胃肠功能紊乱,出现呕吐、腹泻、胀气等症状。地下水源如果受到严重的有机污染甚至重金属污染,那么对人体健康将造成更大的危害。沈阳市修建的东工地下水源地由于电镀废水污染,铬含量超标31倍,仅使用9个月就被报废,不仅损害了群众的身体健康,而且造成了很大经济损失。
2、地下水污染对工业生产的影响 天然地下水的硬度,不同自然地理条件相差较大,但从时间上看变化较小,因此地下水硬度迅速上升一般系人为污染所引起。地下水中钙镁含量升高一般不是直接来自污水,污水中的硬度通常很低,而是由污水和地表组成物质发生化学作用所致。在我国尤其是北方地区,工业生产用水中地下水占很大比重。地下水的污染将严重影响工业生产。首先地下水硬度增高,会使工业锅炉的炉内和管道上结垢,直接影响炉寿命甚至引起爆炸。同时锅炉内结lmm厚的水垢,大约要多消耗4%左右的燃料。就纺织印染行业面言用高硬度浆洗产品,不仅会大量消耗洗剂,而且会产生次品或废品。此外,高硬度地下水还会对化工、制药、酿酒、发电、造纸等许多行业造成危害。由于受污染的地下水硬度过高,就迫使一引起行业必须对硬水进行软化和纯化处理,从而增大了工业生产的成本。
3、地下水污染对农业生产的影响 地下水污染对农业生产的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长期用pH值过高的井水灌溉农田,会改变土壤结构,使土壤板结,无法耕作。灌溉水中的硝酸盐含量过高,会减弱农作物的抗病力,降低作物的质量、等级。粮食作物吸收过量的硝酸盐会降低粮食中蛋白质的含量,营养价值下降;蔬菜作物则易腐烂,无法贮存和运输。另外如果受污染的井水中硫酸盐、氯离子含量过高,还会抑制农作物的生长,造成大面积减产,并且使农作物的质量大大降低。
三、对地下水污染整治存在问题
1、对地下水污染的危害认识不足
长期以来,由于地下水污染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人们对地下水污染危害的认识严重不足,没有将地下水污染防治提到与地表水环境治理同等重要的位置,对预防与治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导致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长期得不到改善,全国地下水环境质量不断下降,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的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2.管理体制不完善
为了加强地下水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防止水质污染和地质灾害,国家及各相关部委出台了一系列保护管理措施,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难以支撑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与实施.在管理层面上,与国外先进水平相比,差异明显.表现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顺,各级管理部门缺乏有效的地下水污染保护规划和管理措施,执法不严.地下水污染监测没有形成统一的监测网络和管理体系,监测制度不统一,监测工作管理不到位,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的部门职能与分工不明确,没有形成共同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体制合力。
3、技术支撑能力薄弱
我国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研发与工程实践与发达国家相比处于起步与落后状态,地下水污染控制与修复技术体系尚未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高效地下水污染控制与修复集成技术体系几乎还处于空白状态.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标准,规范及技术体系不完善,综合管理决策保障体系缺乏,难以适应地下水环境管理的新要求.由于长期缺乏针对性的重大科技和工程项目支持,污染防治各种手段和技术还十分薄弱,难以对国家重大地下水污染防治工程的实施和相关生态环境问题解决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4、监控体系不完善与预警应急缺位
我国的地下水监测网点主要始建于上世纪50年代.由于管理,维护等方面的投入严重不足,目前,在23847个监测点中,能够正常运转的只占三分之一,国家级监测点仅有1422个,监测范围仅为国土面积的10.2%,与我国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现状严重脱节.同时,各级部门监测能力与监测项目严重不足,无法为管理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支持。我国缺乏对区域地下水污染的实时监控,缺少国家级地下水污染防治的预警评价与信息系统,应急保障体系,遇到突发或长期污染事件,难以准确迅速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5、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地下水资源的保护措施,但是,都不够系统和具体,不利于地下水资源的保护.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体系很不完善,至今没有一部系统的地下水资源保护法规.相关内容分散在有关部门法中.所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文件中,仅有很少部分涉及地下水保护条款,缺乏系统完整的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体系,难以明确法律责任.缺乏针对农村地下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影响农村广泛开展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难以有效规制农村中现实存在的各种破坏性开采及污染地下水的行为.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难以满足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已极为必要和紧迫。
6.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地下水的污染防治属于非经营性质的公益事业,但政府的财政投入严重不足,导致基础信息不足,科学研究滞后,治理工程缺乏,严重影响了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难以应对目前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
四、地下水污染防治对策
1、贯彻执行国家水污染防治法和其它有关水源保护法规。对重要地下水源应划分保护区并制定管理办法,健全水资源管理机构,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
2、兴建地下水库,大力提倡节约用水。过量开发地下水,使地下水位下降,是造成地下水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提倡一水多用,以地表水或浅层地下水代替优质地下水用于工农业用水或园林绿化等方法。同时将暂不利用的地表水;较优质的工业冷却水及大气降水引渗回灌到地下含层中。
今天我发言的题目是《应加大水资源的保护力度》。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干旱缺水严重的国家。我国的人均水资源只有2200立方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美国的1/5,在世界上名列121位,是全球13个人均水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水资源的无序开采和严重污染,加剧了其供需矛盾,对正在实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带来了严重影响。
如今,地域辽阔、资源丰富的塞外赤峰也已成为缺水地区之一。赤峰市人均占有水资源量已不足900立方米,仅为全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40%,是全自治区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41%,远远低于国际公认的人均1700立方米的用水安全线。而“十年九旱“已成为我地去的气候特点,旱魃为虐,随之而来的是赤峰大地河流中断、湖泊干枯,地下水位严重下降。使得我们不得不把水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上升为战略性高度,作为民生问题对待。
严峻的现实使我们认识到“水“不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每个塞外赤峰人都陷入沉沉的思考:目前赤峰市水资源究竟危机到什么程度?地上和地下水资源缺乏给农牧业生产乃至人民生活造成多大影响?政府乃至民众应采取哪些应对举措,才能扭转危机局面?
下面,我以阿旗为例分析水资源现状。
一、水量逐渐减少
客观原因是:丰枯悬殊,年际季节变化大,全旗年降水主要集中在6-8月份,约占年降水量的75%,多年平均降水量308.1mm,年际降水变率大,1998年降水562.4mm,仅为117.5mm;分布不均,导致水资源不丰富,并且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难度较大;植被覆盖率低,水土流失严重使得土地蓄水、保水性能极差;连年干旱致使四条主要河流已常年断流;基础设施薄弱,蓄水能力差,导致无法利用自然降水,只能依靠地下水来发展农牧业和工业。目前,我旗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仅为0.5左右;水位逐年下降且不断加快,城镇地下水以每年2米的速度下降,从至为止,已下降10米。
主观原因是:人为因素已成为水量减少的重要原因。目前,我旗农牧业用水量占可开发利用水资源量的82%。
随着工业经济的发展,全旗涉水工矿企业已有55家,其中矿业开采类26家、渣石厂13家,砖场16家。用水量较大的就有9家,年累计用水量达393.69万立方米,且逐年递增。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及居民生活用水逐年增加,由于节水观念淡薄,水资源浪费现象十分突出。
二、保护水资源的必要性
客观地讲,我旗在水资源保护管理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综合起来看,我地去今后的发展依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水资源危机,必须要加以保护。
首先,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及一切生物赖以生存的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也是农牧民生产生活的出路。水的问题已成为引起高度关注的民生问题。在阿旗人畜饮水正在显现危险信号,过去打井仅为二十几米深见水,如今普遍达到50至60米深,部分地区已达近百米甚至超百米深,如天山口镇水泉沟村饮水井深度达110米。可想而知,地下水资源已经承受不起巨大的“压力“,没有太多“潜力“可挖了。前年,仅一个苏木,饮水困难人口达3600人。使得人们不得不想起,云南、广西等地干旱缺水的现象。
其次,水是经济发展的命脉。阿旗作为农牧业旗县,粮食生产和畜牧业发展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全旗粮食总产达到6.75亿斤,牲畜存栏达到168.3万头只。进入“十二五“发展速度必然进一步加快,用水程度必将超过可开发利用水资源量的82%以上。然而,水资源急剧匮乏犹如釜底抽薪,严重影响农牧业生产的发展和农牧民致富奔小康步伐。,因干旱缺水,阿旗巴拉奇如德苏木,草牧场绝收面积80万亩,受灾牲畜151500头(只),其中死亡牲畜4000多头只以上。
工业在阿旗的经济发展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全旗三次产业比中工业占据着41%的分量,是阿旗的主导产业。目前,冶金、能源、建材、食品、机械制造五大产业格局基本形成,今后时期用水压力也急剧增加,能否实现工业用水循环利用,以此保障工业稳定发展成为重要课题。
再次,水是保持生态平衡的根本。连年的干旱,导致曾经碧波荡漾的河流、湖泊已干枯,成为地理名称,失去了为农牧业提供“服务“的功能,据此生态环境的持续恶化,地表水难以存留,许多野生动物因缺水而灭绝,森林、草原因缺水而枯萎死亡。
根据现状有的水资源利用量分析未来的阿旗水资源,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将出现严重缺水现象。水资源危机已到了邻人堪忧的地步,作为经济发展的战略资源,水资源开发利用应限制在可开发的范围之内,不能不计后果无限开发。各类水资源的利用、配置和保护要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原则,既满足近期资源需求,又不能影响对水资源的长远需求。
三、几点建议
水资源是一项重大民生问题,是工业发展的基础,是农牧民生产生活的出路,是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十二五“时期,应该把水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放在战略性地位,引起高度重视,科学合理的保护利用,做到对发展有利,对民生有益。
一是转变观念,提高对水资源的认识。水资源不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各级党委政府及广大人民群众,要充分认识到“水“危机的严重性,应该把保护利用水资源提高到战略性的地位来认识、作为加快发展的重要保障来认识。要有强烈的紧迫感、危机感,切实增强忧患意识,使节水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是制定规划,为科学利用水资源提供参考。准确分析发展前景,科学规划好水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应在进行水资源评估的基础上,根据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状况,做出以供定需的全面、综合的水资源规划,作为国民经济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以水定发展、以水量定产业、以水定项目“的原则,把水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摆在突出位置、放到战略高度。
三是健全制度,为有效保护水资源提供保障。制度建设是保护利用水资源重要保障。建立健全公众监督和公益投诉和奖励制度,水利执法部门建立公益投诉站,公开投诉方式,完善奖励办法,积极引导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中,以此促进《水法》实施,拓宽监督力量,形成公众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是加快中水步伐,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水平。一是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中水回用的配套工作,加大资金投入,提供政策支持,加快中水处理系统的建设步伐。二是中水回用要根据现有条件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如新建城区、小区、园区必须做好中水回用建设规划,综合利用中水资源;对工业用水,绿化用水等非生活用水,应引入中水,逐步完善、拓展中水的应用范围。三是采用“谁污染 、谁治理,谁用水、谁花钱“的以水养水政策,形成“污水资源化、中水产业化“格局,使中水处理走向市场化、产业化道路,有效解决资金来源问题,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关键词:初中化学教育;青少年;渗透;法制教育
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统计数据显示,青少年犯罪呈不断上升趋势,青少年犯罪总数占中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因此,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是学校素质教育的重要环节。初中化学化学虽是法制教育的隐性课程,但应发挥学科知识的优势,在教学活动中结合课本知识渗透法制教育,这是我们每个教育工作者应尽的责任。
一、初中化学教学中融入法制教育的意义
2013年复旦大学的黄洋事件引起社会热议,风华正茂的学子因为一点生活摩擦做出伤天害理的举动,着实令人悲愤、无奈。类似事件社会上已经发生多起,这无不昭示着现今青少年法律意识的薄弱,这是对我们教育工作者敲响的警钟。中学是人生中较为特殊敏感的阶段,该阶段的青少年辨别是非的能力比较薄弱,自我控制能力也较差,但可塑性极强。正因为如此,在初中阶段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培养其遵纪守法的良好品格尤为关键。初中化学课本中的很多知识都与法制密不可分,如初中化学中涉及到易燃、易爆、腐蚀性、毒性等物质;涉及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白色污染”的塑料等问题。所以,在化学教学中设置具体事例情景进行法制教学更容易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也提高了学生的法制意识。
二、如何在初中化学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
(一)精心设计教学内容,将法制教育融入课堂
1.“爱护水资源”教学设计举例
生命的孕育和维系都离不开水。但是由于工业化的发展,水体污染越来越严重。为了让学生意识到爱护水资源的重要性,在学习 “爱护水资源”时,笔者让学生在预习课本内容的同时搜索“2007年太湖蓝藻爆发事件”的相关资料。在课堂上让学生分组讨论学习该事件的起因、危害,让学生深刻认识水资源的重要性和防治水体污染的迫切性。同时,结合水体污染的严重性向学生渗透《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内容,帮助学生树立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意识,学会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我们日益稀少的水资源。
2.“常见的酸和碱”教学设计举例
课本内容中将“浓硫酸的腐蚀性”单独列为一小节,讲述了浓硫酸具有强腐蚀性。其实在学习这节课内容之前,同学们已经对浓硫酸的强腐蚀性有所耳闻,因为社会上有一些犯罪分子不恰当地利用了浓硫酸的腐蚀性,做出打击报复他人的行为。这是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很好的切入点。教师可以结合《中华人民中和国刑法》向学生讲述用浓硫酸泼人这种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并且非法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均会受到判刑、拘役或者管制。
3.“化学元素与人体健康”教学设计举例
“化学元素与人体健康”这一节内容,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开放式教学。近些年社会上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如毒奶粉、毒面粉等一系列事件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这些“毒物”不仅使食物失去了营养价值,更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同程度的伤害。如摄入猪肉中的“瘦肉精”会使人出现恶心、头晕等不良症状,严重的甚至会导致心脏骤停或者昏迷死亡。教师可以结合社会上的这些具体事例向学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里的部分内容,提高学生对食品安全危害性的全面认识,并且明白自己担负着法律赋予的食品安全监督职责。
(二)充分利用实验教学,开展法制教育
在化学实验过程中往往会产生一些有害物质,若不及时处理便会污染环境,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背道而驰。所以笔者认为,教师可以利用学生对实验有着浓厚兴趣这一优点,指导和鼓励学生在不影响实验结果的前提下不断改进优化实验,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例如,在做硫燃烧实验时,实验产生的SO2这种有害气体会污染空气,危害学生和教师的健康。所以进行该实验时,我们可事先在集气瓶中放少许氢氧化钠溶液。此外,教师要严格规范学生实验行为,如废弃液不可直接倒入下水道,应倒入指定的容器中经处理后再排放,否则会造成水质污染。这样既可培养学生良好的实验素养,还可了解一些环境保护法规。
(三)开展研究性学习,进行安全与法律知识教育
法制教育仅靠呈现法律条款会显得枯燥,所以我们可将化学知识、技能与社会生活正反面案例相结合进行研究性教学。例如,学习温室效应这一课题可让学生进行分组调查研究,通过自我调查研究亲生体会温室效应问题的严重性和亟待解决的紧迫性。而教师可以就同学们的研究成果进行总结性法制宣传,将同学调查得出的温室效应防治方法与《中华人民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结合,将法律知识有机地与教学内容、学生的行为规范等结合,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学生法制意识的提高不是某一门学科的责任,各科老师均应当结合自己的教学内容进行适度渗透。作为一门科学学科,化学在法制教育方面更有自己的优势与责任,在教学中拓展全新法制内容,不仅可以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也可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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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南洋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嘉兴314003)
[摘要]水是生命之源,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宁波市经济较为发达,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水资源总量相对短缺、污染情况日益严重,宁波市水资源面临开发和保护的双重压力。本文出于水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民生发展的要求的综合考虑,试图突破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模式,构建一种方法、内容、运用全面创新的水资源审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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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水资源审计;创新模式;民生审计
[DOI]10.13939/j.cnki.zgsc.2015.04.051
1宁波市水资源的基本状况
宁波市地处宁绍平原,降雨丰沛,但因流域水系自成体系、过境水量少,加上人口稠密,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小。宁波市水资源总量75.3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占有量1050立方米,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50%左右。受梅雨和台风的影响,降水年内分配不均,多集中在4~9月,约占全年降水量的70%。同时,降水年际变化也较大,实测最大年降水量为最小年的2.26倍。宁波地势西南高、东北低,境内基本为独立水系,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自然条件相对较好。针对水资源短缺的现状,宁波市充分利用良好的地形状况和独立的流域水系,加大水资源开发力度。截至2009年,宁波市已建有大型水库6座,中型水库24座,小型水库379座,加上河网可供水量,水资源供给能力达到23亿立方米每年,略高于全社会21亿立方米每年的需水量。
2宁波市创新型水资源审计模式的探索
笔者试图从总体上把握水资源链,并选择关键环节重点审计,并在审计方式方法、审计内容以及审计结果的运用方面都进行了积极探索与创新。
2.1审计方式方法的创新
2.1.1开展审前调查,确保审计实施方案的科学性
提前进行审前摸底,通过走访宁波市自来水公司,与水利局、环保局、城管局等多个部门进行沟通,对水价上调情况、全市供水管理情况、水质监督情况进行全面了解。确保审计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确定审计的重点范围和内容,确定审计的基本思路与计划。
2.1.2加强审民互动,增强审计的透明度和威信力
在水资源审计的过程中,可从众多关心审计项目的网民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人员,吸收为特约审计员。并特约审计员全程参与和了解水资源审计项目的实施情况,为群众答疑解惑、消除顾虑;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意见和建议,真正把关注民生审计落到实处。
2.1.3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提高审计效率
针对营业数据和财务数据庞大的被审计单位,审计人员可从了解自来水公司业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和会计电算化情况,到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到最后数据分析,全程采用计算机辅助审计。
2.2审计内容的创新
水资源审计项目突破了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模式,对审计内容进行筛选和整合,既全面跟进又重点突出,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2.2.1城市供水情况审计
供水情况审计是水资源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关系到当前和未来供水水质和数量是否有保障,用水比例结构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1)水资源供需量分析。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首要条件是量的保证。根据有关部门的预测数据,水资源总需求量将达到30亿立方米,而水资源可开发量只有25亿立方米左右,水资源短缺形势严峻。宁波市采取了境外引水和分质供水的双重措施。投入大量资金,在新昌建设钦寸水库,预计每年向宁波市提供优质原水1.29亿立方米;同时实行分质供水,与市开司合资,建成50万吨级工业水厂,利用河网水,为工业提供用水。从长远角度考虑,这两项措施是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的有效举措,一方面加强水资源的开发;另一方面实现优水优用,节约优质资源。
(2)供水水质状况评价。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水资源的供给在数量和质量上均提出更高的要求。从饮用水来源来看,根据审计调查,目前平原河网水已逐渐推出生活饮用水,水库水比重不断增大,从2005年年底的40%提高到2010年的95%。从水质监测情况来看,原水集团从2007年5月开始设点进行水质监测,目前正在筹建专门的水质监测中心,预期对下辖各水库的水质进行实时监测。当总氮和总磷参与评价时,水库水质为Ⅲ-Ⅴ类,甚至是劣Ⅴ类。根据水库富营养化评价结果可以看出,各水库基本处于中度富营养化水平,部分月份存在富营养化的情况,有进一步严重的趋势。
2.2.2水资源管理体制审计
因为水资源兼具“公共性”和“商业性”双重属性,其开发、利用和治理涉及多个利益主体,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根据当前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可着重从三个方面开展审计调查:
(1)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治理中多头监管和地方保护主义。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治理涉及水利、城管、环保、国资委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各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各司其职,没有形成良好的沟通和协作机制。如在水环境治理方面,原水集团对水源污染情况最为了解,而调查执法权在环保部门,不能及时有效防止污染。宁波市的水资源大多来源于下属县市,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严重,一方面是干扰合理的水资源开发,另一方面是为了地方经济发展污染水环境。
(2)供水企业内部管理问题。供水企业的内部管理对合理水价的形成、供水数量和质量的保证、水资源的节约都有重要影响。宁波自来水公司近年来供水成本持续上升,主要受原水价格上涨、借入资金利息费用增加、折旧费用逐年增加三方面的影响。另外,自来水公司的衍生产品纯净水的供应损失浪费较为严重。
(3)中高层二次供水管理问题。中高层供水需经过二次供水设施转移环节,包括泵房、储水设施、加压和水处理设备、电气和自控系统等。审计发现,目前中高层住宅在水费收取和设备维护管理方面存在很多问题。水费由物业公司根据用户分表数向住户收取,供水企业再根据总表数与物业公司结算,水费欠缴率逐年递增;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费由物业公司负担,维护费用难以落实,供水设施维修陷入困境;中高层住宅小区供水需要经过二次加压,容易造成二次污染,而二次供水管理目前由物业公司负责,供水水质难以保证。
2.2.3水资源保护情况审计
水资源的保护是人们健康饮水、缓解供需矛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水利局组织全市大中型水库制定了2010—2020年的水资源保护规划,通过项目推进水源地保护工作。一是建设皎口水库复合生态湿地工程,使入库水中的营养盐和有机无机污染物转化为生物质资源,提高饮用水源的安全和健康。二是开展亭下水库水源涵养林工程,有利于提高库区的森林覆盖率,发挥改善水质、涵养水源等综合效益。三是实施横山水库净水生态渔业试验项目,降低水体富营养化程度,保障生态平衡。
2.3审计结果运用的创新
审计模式的创新,使审计结果也具有重要的运用价值。首先,从宏观角度来看,审计得出的结论,为政府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实行审计专报制度,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专报的形式上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政府改善民生决策和制定长远规划提供依据。此外,水资源审计项目充分体现了民本审计的理念,审计结果有助于人民群众了解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状况及未来发展趋势,保障老百姓的利益。其次,从微观角度来看,通过审计发现问题,并提出有效的建议,有助于完善水资源开发、供应、治理等单位的内部管理。
3促进宁波市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3.1提高全社会的节水和环保意识
社会公众是最强大的水资源保护力量,也是水环境问题的最终承担者。目前人们的节水和环保意识总体上较弱,对人们赖以生存的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破坏问题缺乏深刻的认识。提高公众的节水和环保意识应该加大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更加广泛地向全社会宣传宁波水资源紧缺的形势,利用社会舆论的力量推动和促进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注重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3.2建立健全水资源法律制度
现行涉水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总体上来说还不完备,执法主体不明确,且带有浓厚部门利益倾向,法律法规之间交叉重叠和冲突的现象普遍。首先应该建立流域水资源综合管理的法律。对于水资源多头监管的现状,必须从法律上纳入统一管理,理清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其次是完善水资源交易制度的法律空白。鉴于宁波本土水资源短缺,水权交易势在必行。为确保水权市场的正常运行,应用法律、法规等形式对水权交易主体、水权分配、交易和价格制度加以保证。最后是健全水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制定具体的《水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纠纷处理条例》等。在内容上应改变目前偏重于污染防治的现状,增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规定,使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并重。
3.3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
应改变现行条块分割,政企不分的水管理体制,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①建立和完善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区域行政管理下的水资源开发、调配和治理存在许多矛盾和冲突,应减少管水部门的机构层次,按流域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②实现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组建城市水务公司统一规划、建设和经营水源、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等工程设施。③发展水资源中介机构。包括行业协会、有关水量管理、水质监测和水价核算等方面的机构,一方面为政府机构做参谋,另一方面为城市水经营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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