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0:34:1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的故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胡水君
“法律与文学”被认为是近30年来出现于北美和英国的最令人兴奋的跨学科理论研究,也被认为是西方“后现代法律运动”的重要一支。其文学视角不仅让人耳目一新,也为西方法学及其案例教学带来了挑战,增添了活力。
“法律与文学”的渊源可追溯到怀特(J.B.White)1973年出版的《法律想象:法律思想和表述的属性研究》一书,其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文学作品(包括诗、戏剧、小说、散文、童话、新闻报道等)中的法律问题;法律、文学与解释学、语言学、修辞学等的交叉研究,这主要是将文学批评与解释学适用于法律领域;法律、文学与正义、伦理、惩诫、压迫等的关系,这侧重于对法律、文学的背景分析;法律对民间文学等作品的保护和管制等。因之,“法律与文学”运动主要有如下观点:法律与文学紧密联系,二者都涉及解释、叙事、阅读、书写、表达,都是语言、故事、人类经验的交汇之所,作为特定文化世界的话语共同体的语言可以将二者统一起来;可以将文学带入到对法律和秩序的属性、正义与非正义、法律的人文背景等问题的研究,文学研究有助于法律伦理属性的研究,文学思想与实践为法律中的人文主题提供了洞见;运用文学手法,法律和判决可以得到更加充分的分析等。
人们一般习惯于将“法律与文学”分为两支:“文学中的法律”和“作为文学的法律”,前者着重于对小说和戏剧中的法律秩序描写的研究;后者则运用文学批评与文学理论来帮助阅读和解释法律文本(法律文本主要包括宪法、制定法、审判和行政规则、判决意见等),这有时也被人称为“法律中的文学”。
“文学中的法律”将文学名著看作是发现法律价值、意义和修辞的媒介,其倡导者认为,文学名著有助于理解一般性的法律问题,如复仇、罪、罚等;莎士比亚、狄更斯、卡夫卡、加缪等人的法律小说也是律师和法官们良好的读本,它们有助于增强法律家的“法律文学感”。有人说,“在一名律师或者一名法律系学生阅读了狄更斯的《荒凉山庄》之后,他就不再会对在桌间穿梭的当事人完全冷漠或‘客观’了”。威斯伯格(R.H.Weisberg)也说,“关于法律的小说……特别是‘法律程序小说’,是通往人类理解的道路。”威斯伯格尤其善于通过加缪、卡夫卡、陀斯妥夫斯基等人的现代小说来分析法律,他的《语词的失败》(1984)是运用文学名著方法的范本,在他看来,文学名著为法律的各种人文价值提供了最好的伦理描述,也向我们提供了政府专制的重要教训。他还提出了“诗伦理学”(poethics)概念,他说,“文学是我们以一种伦理的方式了解法律的一种活生生的、可以接受的媒介”,借助文学来理解法律向人们提供了一种“法律的诗学方法和阅读的诗伦理学”,“诗伦理学,在其关注法律交流,关注那些被视为‘他者’的人群方面,试图重新激活法律的伦理要素。”魏斯特(R.West)也曾经利用卡夫卡的作品来批评对法律的经济分析,她借卡夫卡的《审判》指出,卡夫卡描绘了现代社会中权威与服从之间的矛盾冲突、个体的异化等伦理问题,这些是远远不能用纯粹科学分析来说明的,法律的经济分析者在这一点上无疑太过“乐观”,太过理性了。
“作为文学的法律”将法律视为同任何其他文学故事一样可以被理解和解释的故事,其倡导者主张运用更为广泛的文学批评方法和理论来分析法律文本、考察法律样式同法律修辞学的属性,这实质上是将文学理论和文学分析的技巧和方法适用于法律,因之,语言、文学批评手法以及解释方法的运用尤其受到了重视。诸如“讲故事”、修辞学、隐喻、寓言以及叙事等都被广泛运用到了法律领域。作为“讲故事”的书写与作为“科学”的书写针锋相对,通过讲述基于个人切身经验、虚构的故事乃至奇闻逸事,人们可以描述一种有可能获得读者认同(或者让其摸棱两可)的共同经历,让人们洞察为法律的权威性文本所忽略的一些方面,并在法律话语中穿插一些没有在法律的官方故事中被提到的人群的视角,从而揭示现代法学的普遍“思想形式”。此外,法律解释也被认为是文学解释的一个特定种类,解释方法以及法律文本的意义也得到了关注。目前,解释方法在宪法学界尤为流行,费什(S.Fish)、费斯(O.M.Fiss)、列文森(S.Levinson)等都是运用这一方法的代表。解释方法的运用产生了如下问题:法律解释能否超出作者原意?基本的文学解释方法能否被用来发现法律研究的最好解释框架?为了发现法律文本的复杂性,是否需要目的开放的道德解释准则?有法律批评家在运用解释方法时对法律文本的官方解释提出了挑战,他们鼓励读者通过质疑法律文本的权威而发现新的意义和解释,例如,费什就认为,文本的意义是由拥有共同的社会和审美习惯的“解释共同体”所创造的,解释共同体的传统和习惯实际上对文本的意义起了作用,读者群构成了文本的权威之源,而法律的官方解释则是在“法律话语”的语境下进行的。总体来说,“作为文学的法律”十分看重语言、修辞艺术和解释方法,并且主张老师和学生都应当对各种文学理论有所了解,以便日后在做律师时能够更好地理解文本的意义。
当然,“法律与文学”的上述两种划分并没有看上去那么严格,事实上,二者都重视文本的意义以及文学理论的运用,要将二者截然分开是不可能的。尽管有人指出,“法律与文学”经历了一个从“文学中的法律”的本质主义到“作为文学的法律”的反本质主义的转向,但严格区分二者无疑是夸大了二者的差别。在怀特看来,作此区分只是为了方便起见。卡夫卡曾经把法律学习比作吃锯木屑,看来法律的学习远不是一件容易而有趣的事。而“法律与文学”兴起的一个原因正在于使法律教学成为一种轻松而有意思的事情。同时,“法律与文学”的兴起也很难说与西方文艺理论的繁荣、英美国家的判例法传统(律师和法官在这一传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以及后现代思潮没有关系。而“法律与文学”能够崛兴的最要紧的条件或许还在于法律与文学之间的联系,贝尔(C.Bell)曾经提到法律与文学的如下联系:文学名著很多都与法律、法律制度相关;解释问题对文学和法律批评与研究都很重要;法律家和文学家都知道语言和修辞的用处;法律(如关于作品的法律、版权法等)通过各种形式对文学作品予以管制。这些联系在波斯纳(R.Posner)的《法律与文学》(1988/1998)中得到了更为详细的阐明。但波斯纳始终没有忽视法律与文学的差别,他认为法律在小说中完全是补的,小说主要想说明的并不是法律,因此,必须把“具体的法律问题”和小说对“人类处境”的关怀区分开,他告诫世人:“最好不要将成文法理解为文学作品,而应将之理解为一种命令。”就此而言,法律与文学之间不可逾越的差别正构成了这一运动向外扩展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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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我站在这里,看到你们的微笑,便增添了无穷的信心和力量。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法律伴我健康成长》。
同学们,你们知道吗?我们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法律 :过马路时要遵守“红灯停,绿灯行”的交通规则,这是《道路交通法》规定的;适龄儿童要上学接受教育,这是《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当我们小学生受到人身伤害时可用《未成年人保护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大家都知道,为了行车的安全,马路上增加了护栏,这原本是好事。可有一天,我在街上却看到了这样一个场面:一个中年男子在马路边急匆匆地走着,好像有什么急事,当他想过马路时,恰好没有人行横道线,只见他毫不犹豫的一脚跨过护栏。正在此时,一辆小车急驶过来,司机急忙刹车,尖锐的刹车声,把这位男子惊呆在马路中间。我也惊出一身冷汗,想像着,如果不是司机的反应灵敏,惨剧将瞬间发生,那又有多少人将为此悲痛?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为什么总是不遵守法律呢?违法者往往都抱有侥幸心理,违反一点点法律不算什么问题,但是他们哪知道小错不改,大错难改的道理?
“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前些天南京撞车案中,一对幸福的夫妻只是像平常一样手挽手,走在公园的林荫小道上,却惨死在醉酒司机的车轮下,一起离开的还有一个快要出生的胎儿!车祸剥夺的不仅仅是司机的自由,更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碾碎了亲人的心!难道只有通过血的教训才能让人们明白酒后驾车的危害,只有亲身经历,才能让人们发觉遵守法律的必要性吗?!
法律,要靠我们大家自觉遵守。遵纪守法,就要从小做起,从小事做起。小学生的社会经验不够丰富,有些同学却自我感觉已经长大了,因此有些学生喜欢在校拉帮结派,讲“哥们儿义气”,崇尚“暴力”,更有人无视法律的存在,在校打架斗殴,勒索他人钱财。记得上届六年级毕业的徐某,因从小自由散漫,经常在学校欺负小同学,对老师教育置之不理,参与打架斗殴,勒索他人钱财。在我们学校也有些同学沉迷于网络游戏之中,因没钱玩游戏,经常在校小摸小偷。在此,我要真诚地提醒这些同学:“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同学们,法律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它代表着公平和正义。它如一把无情的利剑,但它又是正义的化身!作为新时代的小学生,“知法守法、守法护法,修身立德,立志报国”是我们必然的选择!
同学们,让我们将“法”根植于心,不断增强法律意识,让法律伴随我们健康成长!
谢谢大家!
【依法治国演讲稿范文二】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同志们,你们好!
古人说:“国,无法则乱,民,无法则贫。”法,是每一个社会公民的行为准则,更是我们富国强民安邦治乱的必要方略。一个国家要建设和谐社会,要前往小康未来,无疑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一个人要获得安宁幸福的生活,要实现个人的价值和自由的追求,也离不开法律提供的公平环境以及全面保护。我们这些工作在医疗战线上的医生护士,为了更好地救死扶伤,为了更好地展示革命的人道主义精神,为了更好地解救人民于疾病的痛苦之中,也应该知法讲法。在我们的心中,不仅要有一个人道主义的医护理念,不仅要有一种救死扶伤的白求恩精神,在这个现代化的新时代,在我们的心中,还应该有一样东西,它就是法律,就是法制。表现在我们的行为中,我们应该让医疗事业的职业准则与道德规范,和社会的法律以及国家的法规紧密地结合起来。
中国的法制教育,已经走过了二十多年的历程,中国人的法律意识,正在慢慢地觉醒,而国家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已经从城市扩展到了广大的城镇和农村,并且日益深入人心。当然,法律,连同着它的故事,也已经深入到了我们的医院。这些年里,患者把医院告上法庭的案例接二连三地发生,而屡见不鲜的医患矛盾,正在越来越多地通过法律的途径寻求着解决。整个社会已开始学法、知法、守法、维法、用法„„法,已越来越坚固在扎根在人民的心中了,法,自然也应该越来越明确地铭刻在我们医护人员的心中。是的,法必须深入到我们的心中——而不是肤浅地吊在我们嘴上。我们不仅要知法守法,我们更应该对威严的法律保持应有的尊重 ——而不是对它心存蔑视。
心存蔑视,就会无视法律的存在,就会去钻法律的空子,就会因为对自己的智商过于自信而玩弄法律于鼓掌之间,就会收受红包,就会吃“处方回扣”,就会乱收费„„就会不知不觉之间破坏了医患之间传统的良好关系。可是,法律不
是游戏,玩法如同玩火。玩火者必自焚,玩法者,也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跌入罪恶的深渊,葬送尊严和良知,甚至糟蹋自由和生命。德国哲学家康德曾经说过:“这个世界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心灵感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祟高的道德与法则。”道德是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自律,是自我约束,然而古今中外的大量人生事实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仅仅有个人的自律是不够的,为了社会的长治久安,为了全体公民的平安与幸福,一个健康的国家必须强调法治,即强调对人的“他律”。他律是相对于自律而言的,他律是对自律的最终保证。我们在医院里工作的人,大部分都是接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分子,大部分都有着高贵的自律精神,都有着良好的职业道德——正因如此,我们的工作才得到了社会的承认与群众的肯定,可是我们不能否认的是:偏偏就是我们这些别人看上去不可能违犯法律的人,事实上却已经或者差一点触犯了法律。如果真有一天,当我们连自己都不相信自己地触犯了法律时,我们应该知道:这并不是说我们有多么罪恶,也不是说我们丧失了职业的道德,同样也不是说我们缺乏对自己的约束,而是我们对自己的自律能力太过自信了!对自律能力的太过自信,就是对他律的不够尊重,就是对法律的蔑视,就是没有让法律的精神入驻心间!
在这个法制的时代,我们必须明确的一个认识就是:并不是只有坏人才犯法。 有一个美国的女护士,甚至因为自己的善良而触犯了法律。这是一个很有名的故事,说的是一个老人实在忍受不了疾病的痛苦,他要求自己的护理帮助他早日解脱。这位各方面都十分优秀的护士也不忍看着这个老人治愈无望却要备受折磨,于是就给他注射了一支药,让老人无痛苦地死去了。从道德的角度看,应该说她做的其实是一件善良的事,可是,她还是被起诉了,因为她犯了法——她无权结束一个人的生命,可是她却结束了一个人的生命。
这个故事,触及到了道德与法律的矛盾冲突。美国是一个法治社会,于是他们在不断地思考着道德的力量,可是,我们中国却是一个法制并不是十分健全的社会,在我们国家的历史上,长期以来,是依靠传统的道德来治国安邦的,基于这样的一个现实,我们却应该大力地提倡法制,也就是说,我们迫切需要法律的力量。法律并不是远在天边与我们无关的东西,在这个一天一天走向现代化走向
法制化的国度里,我们时刻都有可能与法律迎面相遇,我们必须别无选择地面对法律,必须让法律深入到每一个人的心中,我们必须正视并且尊重法律的力量。
我是一名普通的护理工作者。我常常在自己的心里这样想:人们为什么会把“白衣天使”这么美好的一个名字给了我们?难道仅仅是因为我们穿了一身白衣服么?长期以来,我们医护人员一直是善良与美的化身,曾经有人说我们医护人员:你们的微笑具有天使的魅力,具有天使的学养,你们的微笑是世上最好的药!可是,仅仅有微笑是不够的!如同道德不能代替法律,微笑也不能代替科学,更不能代替规章制度。表现在日常工作中,应该做的,我们自然要一脸微笑地去做,而不应该做的(比如人情免费),我们一定要严守法律而不苟循私情。法在我心中,法更要体现在我们的日常工作和一言一行之中去。我们要在专业技术上不断地提高自己,我们要在职业道德上不断地完善自己,我们也要在法律的意识方面不断地警戒自己。白衣天使,意味着完美,可是什么是完美,我认为:只有美丽的衣着与形体显然是不够的,甚至只有医护的精湛技术也是不够的,甚至只有一颗对患者的爱心仍然是不够的,我们还要学法知法,维法用法。只有法在心中,我们才能称得上实现了真正的完美!
曾经有人把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称为“最先拥抱太阳的地方”。太阳,在好多人的眼里,意味着一颗仁爱之心的温暖,也意味着一颗诚信之心的热情,意味着善良与道德,但是,在我看来,太阳更意味着一种普照万物的公平与不分贫富一视同仁的公正,意味着科学的严谨规律与尊重生命以人为本的准则。当太阳的光芒照进人的心中,它既是一种温暖,也是一种保护;既是一种安慰,也是一种提醒;既是一种出于道德似的善良,更是一种法律式的严肃。我们白衣卫士,应该是拥抱太阳的人,或者说是阳光的使者,我们只有深入地理解了阳光,才能给人以阳光般的温暖;同样的道理,我们只有深入地理解了法律,我们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维护患者的权利。
提到法律就让我感觉到法律这两字是神秘的,陌生的,遥远的。法律是那么的神圣,那么的庄严,我甚至还害怕过,但现在我知道了法律就在我身边。有些人却不把法律放在眼里。
有一次,妈妈在上网,网上有一位阿姨说:“我在店里太忙了,你能不能帮我个忙,充一千元,等我有空时还你,一开始,妈妈信以为真,打开充钱的网页,正要按确定时,妈妈突然有了疑问,充这么多钱干什么便打了个电话,一听,原来阿姨的QQ密码被偷了妈妈立刻打了110,我想:这人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听说过“我爸是李刚”这个真实故事。这个故事发生在河北大学,有一个大学生酒后驾车,在学校里耀武扬威,没想到撞死了好几人,也有几人受了伤,这个大学生被老师和领导们叫去教训,他却神气十足地说:“我爸是李刚。有本事你来抓我呀!”最后领导们还是去告了。这个大学生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即使你们的父母官再大,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还有一次,我爸爸的朋友喝了很多次酒后没被抓住,结果有一次抓住了,送到了监狱里,还没收了驾驶证。瞧!你逃得过一千次,一万次,但你总有一次会被发现。
又比如有些人为了多赚钱,在小区里,马路里偷了井盖马路上,你们想,如果半夜三更有人回家,掉进了井里怎么办?这些人真可恨,为了蝇头小利去做这么卑鄙的事情,如果抓住了这些人,法律一定会好好的惩罚他们。
我们学会了学法、知法、懂法,还要用法。如果有人买来的东西是假的,我们一定要用法律的武器为自己辩护。
作为新一年代的人,我们一定要会学法、知法、懂法,要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辩护自己。因为法律能引领我成长,不让身边的悲剧再次重演。
浙江省舟山市沈家门第一小学五(9)班五年级:刘潇尹
前不久,在重庆出现了温暖的一幕。重庆渝北区的两名交警在处罚一名违反交通规则的摩托车驾驶员时,从衣着举止上发现对方生活拮据,于是在开出罚单之后,又在罚单中夹送了罚款――100元现金。虽然没有更多的报道,但是“生活拮据”的违法者面对这样一张罚单,一定会心生感动。新的一年春天里一件小小的执法故事让我感受到了法律春天的温度。
联想到几年前类似的一幕。北京一名交警清晨上岗,遇到了一个骑自行车的中年妇女闯红灯。交警上前制止了违章,并开出一张20元的罚单。于是处罚者与被处罚者发生了激烈的冲突。
违章的妇女在大喊大叫,称交警是小题大做,这点小事算得了什么,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交警指出了其违法行为,这名妇女辩称自己家境不好,早晨急着上班,自己也不是故意违章,坚决表示不愿意接受处罚。
此时,交警没有沉下脸来,也没有言辞激烈地批评,而是把妇女叫到一边说:“你的情况我不了解,但是我可以理解,只是你不遵守交通规则,危害最大的是你自己。万一出现了事故,你连照顾家庭的机会都没有了,你又如何面对自己的家人?你没有零钱,我可以先替你交上罚款。说完,交警快步走到处罚车上交了罚款,把罚单交到这名妇女的手上。
于是出现了下面的两个场面:一是这名妇女眼含泪水离去;二是当天下午,她把20元钱送到了交警的手上。
两个相近的故事,同样的法律温度,述说着同样的一个执法的道理:法不徇情,但要循情。这个道理上个世纪“五四”运动中面对火烧赵家楼的北大学生,梁溟一语道破:政府必须对北大学生中的纵火者提起公诉,然后在法庭上进行特赦。无公诉,不足以维持法治之尊严;无特赦,不能体恤学生们的爱国热情。
法律的面孔是严肃的,但是法律的内心是柔软的,设置和执行法律是为了让所有的人生活得更好,更和谐、更有尊严。“柔弱胜刚强”,也只有从柔情出发,法律的严肃才会彰显真正的美学意义,法律的价值才会真正体现――从处罚违法开始,到尊重规则结束。而这样的执法在我们的国度里是有着优良传统的。据《孔子家语・致思》记载,季羔为士师时,曾经对人施以刖刑,即断足之刑罚。不久卫国发生动乱,季羔逃至城门,守门的正是那个曾被其施以刖刑之人。守门人对季羔说:“那边墙上有个缺口。”季羔说:“君子不逾墙。”守门人又说:“那边墙上有个洞。”季羔说:“君子不钻洞。”守门人又说:“在这里有个暗室。”季羔便躲进了暗室。 等到追兵过去之后,季羔对守门人说:“我以前执法,砍掉你的脚。我今天遇难,你却再三帮助我逃脱,为什么呢?”守门人回答说:“您砍断我的脚,是因我罪有应得,实属无可奈何之事。在案件审结,罪行判定,面临行刑之时,您显露出忧愁不乐的神情,看到您的脸色,我就知道您是不忍让我受刑的了。上天赋予您这样的职责,实是天道使然,这就是我佩服您的原因。”
良好的目的不一定产生良好的效果,否则我们不会看到民众对执法的诟病,不会看到民众对于执法者的敌视,不会看到一个个执法场面的血腥与残暴。让处罚变成一种艺术,一种让被处罚者真心接受的艺术,这是我们所有执法者认真思考的问题。如果处罚不是从悲悯和真正的公正开始,不能触及被处罚者的心灵,处罚就变成了生冷的敌视。这样的处罚会让被处罚者心生怨恨,仇恨会遮蔽他们心灵的阳光,法律的仁慈会荡然无存。一旦遇到合适的阳光和土壤,仇视法律的种子就会萌发。
法治的终极目标是全体公民对于规则的自觉遵守,告别“一罚了事”是法治进步的重要体现。前面两个案例的示范意义,可以用孔子对管仲的一句评语做结:“人也,夺伯氏骈邑三百,饭蔬食,没齿无怨言。”(《论语・宪问篇》)
我经常去书店看一些关于法律的书籍,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我对法律有了逐步的认知,法制观念也由此提高。我懂得了在法律范围内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也不能做。还能了解怎样行使权利,如何履行义务……而假如我们都是法盲,也许在触犯法律后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就必定是严重的,据统计,在各类犯罪人员中,不知道什么是违法行为或不懂法的人数占总数的一半以上。
我曾经就看过这样一个故事:
有一个年轻人去公园游玩,可是由于他的到来却让2、3只珍贵的狗熊惨遭厄运。到底是什么情况呢?这个年轻人每次去公园的时候都会带一些化学的物质,而这些化学的物质却恰恰让狗熊导致死亡。终于有一次他被警方逮住了。
警方问他:“你为什么要杀死那些狗熊,难道你不知道这些动物很珍贵吗?”
年轻人答到:“我喜欢它们还来不及呢,怎么会杀死它们呢!”
警方很疑惑:“那你为什么要带化学物质去杀死他们呢?”
年轻人回答:“我只是想知道那些化学物质对狗熊会不会引起伤害,可是哪里知道……”
警方更加疑惑了:“那你事前就不知道这样做是犯法的吗?”
年轻人低下了脑袋:“犯法?唉!如果我知道的话我就不会这样做了。我的前程啊!唉……”
看看,这是一个多么年轻的小伙子啊!就是因为对法律一无所知,才会犯下如此的滔天巨祸,才会断送了自己的前程,由此可见,不懂得法律是多么可怕的一件事啊!
就是因为它的重要,所以才更要守法。遵守法律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俗语曾经说过:“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的制定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途径,所以为了社会的安定,更是为了我们自身,我们必须自觉守法。而且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必定是着眼于公民的利益,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反对,没有理由不遵循,更没有理由背道而驰。虽然我们有追求个性的自由,但这并不意味我们能标新立异,无视法律的存在。与法律抗衡的结果只有一个,就是自毁前程。前面的故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在我的身边也曾出现过这样的一个关于法律的很真实很具体的事情。
我有一个邻居,她是一个9岁的孩子,她的双亲离异,她和奶奶居住在一起。她的妈妈是一个傻子,可她家很有钱,而就是因为钱,孩子的奶奶才和她连亲的。嫁妆是一套房子。可是风有不测风云,一开始说给她们的房子的房产证上的名字却是别人的,从此之后,孩子的奶奶便虐待她,想逼她离婚。终于今年离异了,离婚后得到的财产:100万。
其实,法律就在我们的身边。
法制在我心中,我们就会拥有爱,当我们心藏法制,我们就会约束自己的行为,我们就不会感情用事,我们就不会做违反国家利益,损害别人利益的事,我们会维护国家和人民以至社会,当我们的行为都很好,很规范了,我们的国家就会和平,我们就能生活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环境里,快乐和幸福就会伴随着我们。
法制在我心中,我们就不会刀光剑影,仇恨交加了,我们会依照法律解决一切需要解决的矛盾,化矛盾为友谊。法制在我心中,我们就能自主的生活,大家都深藏法律在心中,就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么每个人的行为都是端正的,没有摩擦,就没有战争,我们就有了自由,有了和谐。我们小孩就能健康快乐的成长,做我们自己想要做的事情。
法制在我心中,爸爸、妈妈就不再担心我们放学的路上遇到坏人;我们的美丽的家里就可以不再象金丝鸟住的鸟笼,四处都安有防盗窗;我们就可以广交朋友,不再害怕上当受骗。
【关键词】法律;人权;人性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2-079-0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需要避免急功近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执法和司法部门同样需要通过在自己的努力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在法律的实施环节,劳动关系的各方主体则要默认法律的神圣性,并为其恰如其分的添加和涂抹生活的亮色。其中,劳动行政部门应该更加理性,善用法律调整劳动关系,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市场博弈提供尽可能大的空间;用人单位应该在具体劳动实践过程中释放更多善意,主动寻找实现劳动关系共赢之路;劳动者群体则要更加注重实现阶层的联合,在补强自身薄弱点的同时,达成理性维权的结果。在《法律的公共空间——日常生活中的故事》中从街头的治安维护,到律师事务所中的谈判,再到政府管理者的执法实践,以及行政机关和法庭的案件管理。这些无数实践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形成了在经验基础上值得关注的的法律规则。
在《法律的限度——法治、权利的供给与需求》一书中认为“法律的本质不在于空洞的原理或者抽象的价值。法律是什么,能够是什么,应该是什么,取决于制定、解释、和实施法律的过程的特点。这些过程之间的互动决定了法律的供给和需求。剖析具有前沿性和代表性的事件。这些事件是有益于发掘劳动关系的机制和规则的,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与运行,和谐双赢的实现,依赖于机制和规则的建设。
随着劳动立法的飞速发展和劳动法律实施进程的不断加快,劳动法律更加深入的进入人们的生活,产生多种多样的影响,并引发人们关于劳动法律理念实施的回应。
从“搜身案”、“职业乞丐案”和“学历造假案”、“体面劳动的背后需求”中剖析价值理念。
通过对东莞雀巢咖啡厂蔡素莲被带到保安室搜身事件的剖析,旨在说明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不仅是劳动力的载体,而且还是一个活生生的人,作为社会人而存在。不仅仅注重劳动的经济性,更要注意劳动的社会性,也就是人权和人性的保护。劳动关系领域,经济上的纠纷还有调解解决的余地,而对于劳动者人格的侵犯,则绝对不能预逾越道德底线。人权高于财产权的思想成为普世价值。
通过职业乞丐熊某两个月左右收入9500元,这些还是在吃喝住所有开销外的纯收入事件的剖析,旨在说明我国职业乞丐的数量剧增,是劳动价值观扭曲的结果。放弃劳动者的自尊而去追求乞讨得来的“高收入”,是因为在职业乞丐看来,乞讨与打工之间的收取差距已经抵消掉了乞讨所带来的精神上的不愉快。在职业乞丐眼中,劳动带给他们痛苦,累且挣钱少的痛苦被无限的扩大,而劳动所带来的被承认感,自尊和快乐感却被无限的缩小。虽然,比较高的乞讨收入带给他们的快乐是以牺牲自尊为代价的。通过从唐骏学历造假案中,现实中其他“学历门”案中同样也存在工作履历造假,虚报以往工作的职责和成绩,故意延长工作时间,夸大工作表现,故意多填写在原单位工资等情况,旨在说明和谐的劳动关系需要诚信,成熟的市场积极呼唤诚信。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其赖以存在的基础是诚信。
通过2010年发表的重要讲话中,他指出,要切实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保护机制,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体面劳动”一词的提出,包饱含了对人之为人的深切关注。狂矿难对矿工生命的无情剥夺,“尘肺病”对劳动者的身心摧残,富士康的“跳楼门”、本田罢工现象能否通过规则和机制的健全完善而渐渐消除。
从“重庆户籍制度改革事件” 和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的剖析出了探寻规则和制度的不足。
通过重庆户籍改革事件中,重庆将新增城镇居民300万人,并为转户居民制定了“三年过渡,三项保留,五项纳入”的完整政策体系,其中针对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林地“三件衣服”和城市就业、社保、住房、教育、医疗“五件衣服”。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群体是城市化建设过程中的主力军,为我国城市化建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因此他们应该参与城市化红利的分享,并按照其所作贡献,获得相应的份额。
《思想品德》七年级下册的第七、八课就是培养青少年法律意识和法制精神的。不过在教学中,我们发现存在这样一些问题:
1.由于篇幅限制等原因,教材中对一些重大问题描述不多,如法律的本质精神,法律与自由的关系等问题。
2.由于一些内容重复(如用法律保护自己等方面),再加上教材向深广方面拓展不够,致使不少师生感觉有些无聊。
因此,为了更好地培育学生的法制意识,建议教师在教学中适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向深广拓展。
一、关于法律的核心价值
法律的核心价值早在古罗马的法律中已经确立。在《查士丁尼法典》中已经包含了理性、公平、正义的价值观。虽然当时的法律条文中的一些具体规定并不能完全体现公平、正义,但它确定的“人人平等,公平至上的法律理念具有超越时间和空间的永恒价值。”至今没有改变。
总理前不久庄严宣告:“公平和正义比太阳还要光辉。”每个法院都有一个天平的标志,那正是公平正义的象征。
建议教师注意引导学生理解公平正义的概念和意义。
公平是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大型活动的重要道德品质。公平包含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其他生活的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分配公平。包括社会正义、政治正义和法律正义等。
公平正义是每一个现代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所以教师要培养学生渴求公平正义的意识、参与公平正义的能力和依法追究公平正义的行为。
建议教师特别注意引导学生走出对公平含义理解的误区。中国古代经常有“杀富济贫”“不患寡,患不均”的思想观念。其中虽然包含一定的渴求公平正义的诉求。但其误区在于只看重结果的不公,很少关注机会和程序的不公。就好比百米赛跑,大家应该关注的是比赛选手有没有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裁判是否公正,运动员是否犯规。假如这些都没有问题,你就不能抱怨别人拿了金牌是不公,要求也给你颁发一块金牌。我们不能说比尔盖茨的钱太多是不公平的,就把他的钱抢来分给众人。简单说,公平正义并不是追求结果上的完全平均主义。因为如果那样的话,贡献大小不同的人收入完全一样,不也是一种不公吗?诸如此类的问题,教师可以设置一些辩论题目,让学生展开辩论。
二、关于法律和自由的关系
很多国人不懂得法律、违法和自由之间的关系。不少人认为法律和自由是矛盾的。甚至把违法和自由混为一谈。曾经有位国学爱好者在和我辩论时说:“你不要老说什么自由,比方说我现在想打你我就打你,这样自由了吧,那社会不就乱了套?”我回答说:“打人是犯法,不是自由。你不要把自由和犯法这两个不同的概念相混淆。”
所以,在课堂教学中我们一定要注意引导学生正确理解法律和自由的关系。法律不但不与自由相抵触,法律恰恰是保障自由的。比如保障人的言论自由、迁徙自由、出版自由、集会和结社自由等。同时保障人们的自由不被破坏。
特别注意的是,自由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思想、言论和行动。如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想说什么就说什么,例如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语都是犯法的。目前仍有很多国人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把说粗话当口头禅。李敖的女儿在北京居住期间多次上法庭和邻居、工匠等打官司,原因就是因为有个别邻居和工匠对她说粗话。很多国人觉得她小题大做,这正是国人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的表现。
另外一种有趣的现象是,在人人都可以发表见解的会场,许多人被剥夺了发言权,有些掌握话筒的人从头讲到尾。在给予讲话机会的时候有不少人自愿放弃了自己言论方面的自由,坚信沉默是金。对那些敢于发表自己见解和主张的人,众人往往认为其爱出风头。当面不讲的人,有些却喜欢在背后造谣、告密、传闲话。
多举一些这样的例子引导学生思考、讨论,相信在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方面会收到很好的效果。
三、关于法律的根本目的
严格地说,中国古代法律是非常残缺的,因为它重点强调刑法方面。再加上古代长期处在一个人治的环境里,久而久之,一提到法律,国人就想到不要违反刑法,违法要受到惩罚,很难去思考法律对人的保障作用。从《思想品德》七年级下册的第七课和第八课中也可以看出,其对法律,特别是宪法的根本目的表述不够,对如何遵纪守法浓墨重彩,这也多少反映了这种偏差。
其实,法律的根本目的并不在于刑法,虽然惩罚犯罪是其重要的目的和功效之一。“现代法律的核心价值不是“威慑”,不是通过某些公民的被惩处而让其他公民战栗不止,从而起到“杀鸡儆猴”的效用。”
法律有维护社会安定,协调民事纠纷等许多目的和功效。但其根本目的还是在于捍卫人权。比如各国宪法都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休息、娱乐、迁徙、选举和被选举等权利。这些神圣的“天赋人权”是任何个人和机构不能以任何借口剥夺的。
“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以保障人权为目的,以一定地域内全体公民必守的社会公德为基础,反映人民普遍意志的民主制度和治理社会的科学的法律制度以及他们之间关系的有机统一体,即此社会的法治状态。”
或者换言之,法制建设的最终目的就是“在保障基本人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实现人人自由、平等。”
因此在加强法制教育的时候,建议教师一定要强化人权观念的教育,使得学生成长为懂得法律精髓的人格健全的人。只有使得学生理解了法律的根本目的和首要意义,明白了法律与自己的幸福、民族的命运息息相关,才可以使得学生真正从心底里重视法律,维护法律,关心法制建设。
【基金项目】本文系四川省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编号:SC13XS016)成果。电影《秋菊打官司》海报 电影是进行法制教育的重要载体,其不仅寓教于乐,而且生动、详细,具有与学校法制教育不可比拟的优势。本文拟以《秋菊打官司》为样本,分析当前电影法制教育的现状,进而提出完善对策。
一、秋菊思想的转变及原因
《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改编自陈源斌先生的《万家诉讼》,故事发生在中国西北的农村,秋菊的丈夫万庆来与村长王善堂发生口角,万庆来被村长踢伤。秋菊不服调解的结果,要讨个说法,于是踏上了漫漫的路途去上访。过年时,秋菊因为难产,而村里人都去邻庄看戏,万庆来只好去求村长,在村长的帮助下孩子顺利出生了,秋菊一家都感谢村长鼎力相助。然而在孩子满月之时,中级法院判决拘留村长十五天,这让只想得到一句道歉的秋菊十分茫然。
(一)秋菊的思想转变
电影中对主人公秋菊的设定是一个只有初中文化水平的农村妇女,她对法律的概念完全处于懵懂的状态,但是整部电影下来,我们看到了秋菊的成长,她对法律的懵懂无知发展到理解法律,是其思想的一个质的飞跃,也是她思想上发生的重大改变。
秋菊的生活环境是在一个偏僻的西北农村,村里人没有接触过法律,秋菊自然也没有。让人疑惑的点大概也在这里,秋菊为什么会有告官的举动?她的心理活动是怎样的?答案是她的自信,她心里有那种“朴素的公平意识”[1],但是这种朴素的公平意识思想里并没有掺杂法律意识,也没有对权利的理解。
当时,《行政诉讼法》刚刚颁布,制度层面的保障已经到位,但是在农村的普及并不到位,村民心里没有法治的概念,统治村民的是人情二字,“法律是现代的,人情是传统的,法律讲究的法治,人情讲究人治,”[2]在人治前提下推行法治是举步维艰的,所以,秋菊的这次带着法治意识的民告官在村里可谓是石破天惊的行为。在司法过程中,使原本不懂法的秋菊慢慢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也见识到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秋菊整部电影中的思想的转变,她的思想转变是在打官司的过程中慢慢形成的,秋菊由只是为了出口气而走上法律程序,最终理解法制在调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性。在电影中贯穿的对法律的由懵懂到理解的转变也是整部电影的思想主调。
(二)秋菊思想转变的原因
看完整部电影,我们可能会疑惑,秋菊思想转变的原因是什么?是什么促使了她的改变?就社会层面来说,在现代社会大背景下,管理已由人治进入法治阶段,任何纠纷只要进入司法程序,就不会被人情所左右。秋菊在上访过程中也了解到法律的严苛性,不再四处寻求人情,而改为遵守法律程序,在不满意诉讼结果时,仍遵守法律程序进行上诉。这是秋菊思想的进步,走出她所生活的环境,她知道了法治社会的含义。
就个人层面来说,是秋菊法律意识的提高。开始时,秋菊的法律意识并不健全,她并不了解法律的用途,也没有在法律意识的支配下去做任何的维权举动。但可贵的是只有初中水平的她在当时民不与官斗的环境里却迈出了“民告官”的第一步。在她一次次不满结果,要求上诉的过程中,她与法律的接触越来越多,她的法律意识渐渐成形,她学会了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她法律意识提高的结果。
二、电影《秋菊打官司》对社会法制教育的影响(一)《秋菊打官司》对法制教育的正面影响
《秋菊打官司》是当时运用影视传媒宣传法律的成功案例,为当时的民众普及了法律知识,进行了一次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首先,电影传播了“维权”意识。秋菊的“讨说法”表层意思是为丈夫出一口气,讨得村长的一个道歉,得到在传统宗法社会里被人们看重的家庭“颜面”。 [3]深层次的表述则是一种维权意识的表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当时法律普及程度还不高的社会大环境下,这种法律主张使民众了解到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接收到恶意行为时,可以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这是这部电影带给我们的正能量。在电影中,我们不仅看到农村妇女秋菊的正义和锲而不舍的精神,更重要的是肯定“讨说法”这一行动的正面含义,维护权利的必要性。[4]这也是这部电影正面的价值取向。
・中国电影评论廉琰敏:电影《秋菊打官司》的法制教育意义及其启示 其次,电影推动了当时《行政诉讼法》的普及。当时,《行政诉讼法》刚开始实行,人们对这部法律知之甚少,但电影中“民告官”非常简明扼要的表达了《行政诉讼法》的宗旨。让普通老百姓都知道,可以“民告官”了。“民告官” 是电影当时的宣传理念之一,“民告官”在当时的社会环境看来是一场赢不了的官司,可是秋菊最后却赢了官司,“民告官”从开始的笑话变成最后所有人的反思。电影很好宣传了这一理念,更重要的是,当时《行政诉讼法》的出台为“民告官”提供了依据,影片上映后从而推动了《行政诉讼法》的普及程度,使民众了解到,当受到上级不公正待遇时,有确切的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这在当时具有深远的影响。
再次,传播了“依法维权”的法治理念。电影中秋菊“讨说法”的执着精神感动了不少人,可是接下来面临的实际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秋菊是一个手无寸铁的农村妇女,她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答案就是运用法律武器。秋菊的丈夫被村长踢伤,调解没有结果,于是秋菊不得不选择上诉。按照法律程序维护弱者的正当权益是电影所带来的正面引导途径。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慢慢在秋菊的意识中所形成的法制概念,也是每个观众所能切身体会到的。让法制观念存在于生活之中,成为每个公民的习惯,进入我们的生活,让这些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成为每个公民为自己“讨说法”的维权武器。
(二)《秋菊打官司》对法制教育的负面影响
《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对法制教育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首先,法律文本传递错误。电影的概述源于生活却又高于生活,它不只反映现实人类生活,而又对现实生活进行艺术加工,表达对生活的向往[5],这就奠定了它表演形式的多样化,于一些专业层面来说,会出现歪曲事实的现象。电影中,农村妇女秋菊的维权之路举步维艰,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比比皆是,但出现了一些错误传递法律信息,一是权利主体错误。与村长发生冲突而受伤的不是秋菊,而是其丈夫万庆来。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维权的权利主体应当是万庆来。虽然秋菊与万庆来是夫妻,但法律上都是独立的人格,是独立的权利主体,任何一方都不能当然地代表另一方,而只能通过授权,成为一方的人,才能代表一方主张权利。但电影中,秋菊并没有得到丈夫万庆来的授权,而且丈夫万庆来甚至要求秋菊停止层层上访。二是混淆了民事权利与行政救济权。秋菊要求村长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维护民事权利的民事诉讼,但秋菊没有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而是一直向公安机关请求救济,这是行政救济。但公安机关依法只能调解,而不能强制村长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公安机关不能达到秋菊的民事权利诉求,秋菊选择“民告官”,行政市公安局。但依〈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即使法院判断公安局败诉,也不能维护秋菊的民事权利。三是行政诉讼不能判决拘留村长。行政诉讼是公民因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通过向法院,要求国家行政机关改正错误的行政行为,或者撤销行政行为,从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这样的规定,秋菊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市公安局。法院审理后,应当做出的判决是要求公安局就万庆来与村长的争议作出行政行为。至于公安局应当做出什么样的行政行为,由公安局决定,法院无权干涉。因此,法院依法不能在行政诉讼中直接判决拘留村长。
其次,法治理念的错误。影片中除了法律文本的错误以外,还存在着法制观念的引导错误。秋菊与村长的纠纷进入司法程序以后,法律便会依法办事,依法办事的结果就是不会按个人意愿行事。电影最后,秋菊对帮助了她的村长心存感激,但是却只能看着村长被警车带走,这让只想得到一句道歉的秋菊十分茫然。法律的规定就是依法办事,按法律程序给犯罪人以惩戒。影片中,在秋菊的观念里,她打这场官司的最终结果是如她自己所愿,村长对他的所作所为道歉而不是被刑事拘留,这就是典型的法治理念的错误。影片中所传递出来的秋菊上诉的结果就是她所要的结果,可是法律不是专门为一个人制定的,也不是只为秋菊服务,它的存在是依照相关法律条例办事,给予大众一个公正的判决。可是秋菊却不是这样想的,她茫然为什么上诉的结果不是她所希望的那样,这也是这部电影法治理念宣传的错误。
三、《秋菊打官司》给电影法制教育的启示 《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在当时引起了轰动,为民众进行了一次很好法制教育。《秋菊打官司》的成功让全国人民记住了“讨说法”一词,树立了正确的法制观念与维权途径,这在当时来说,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它告诉人们,适当的“讨说法”是必要的,打击了农村社会“超领域”法律控制,使没有足够的法律去控制比较偏远的农村山区的人情社会得以公正的处理纠纷。但是同时出现的法律问题也不容忽视,法律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如果没有深厚的法学知识背景,很难铸造影片的理性品格和法律的程序正义,所以传媒的法制宣传作用的最大发挥需要传媒制作人和相关法律监管部门的共同完善。[6]
首先,电影人等从业人员需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导演、编剧等从事法制影视创作题材的电影人需要掌握正确的法治理念,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不仅对事件背后的法制动因、文化结构和人性有一定的把握,而且要对其中所涉及的法律条款、审判程序等法律程序做出以文学形式的展开,做到反映社会经济背景、民族文化心理以及人的特殊生存境遇和精神氛围,把视点拓宽到法律的深层内涵上去[7],这需要编剧和导演具备相当成熟的法律知识与基础,否则不仅影片的深度达不到警示观众的作用,甚至还会出现误导观众的影视情节。其次,相关法律部门的配合。好的宣传效果应力求做到还原事实本身,影片要达到实事求是,就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与帮助,公开法制事件的原委,让影片还原事件,让观众有直观的法律感受,从而受到教育和启示。最后,就是法制电影的监管。随着近年来,法制电影越来越多,在电影市场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要求我们正视电影的宣传作用和宣传法治理念和价值观的同时也需要审核部门承担起责任,严格把关影片质量,净化电影市场,使电影的法制教育功能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随着法制教育的普及,法制教育的宣传形式也不再拘泥于书本,电影除了《秋菊打官司》,还有《费城故事》、《肖申克的救赎》、《东京审判》等阐述法制教育的电影。除了电影,电视剧、书法、国画、剪纸等文学形式也都有法制宣传的影子,用这种跟人们生活息息相关,具有时代气息的活动形式宣传法制,能够更好地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增强宣传形式的感染力,完善法制教育的文化底蕴,使法制教育渗透到生活的各个角落,为法制的更好普及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道忠.为秋菊形象[J].安徽文学(下半月),2009(2).
[2]刘树元.陈源斌底层关怀视角下的法制小说[J].文艺争鸣,2007(6).
[3]张晓磊,李国新.秋菊:一个传统的女性――另议《秋菊打官司》[J].电影评价,2008(8).
[4]任庭义.出于蓝而胜于蓝――论《秋菊打官司》之于原著的典型提升[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8(3).
[5]饶世权.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文学方式[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5).
在法律教育和学习中,法律逻辑不但是基础,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这正如台湾著名的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言:“学习法律,简单言之,就在培养论证及推理的能力”。
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对此,本文结合讲授法律逻辑学的体会,总结一些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强调逻辑自律意识,引导学生重视逻辑思维
人从2岁左右就开始逻辑思维,在成长的过程中,逻辑思维能力不断提高,但是逻辑自律意识淡薄却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们不能说他逻辑思维能力欠缺,但在写论文、教材、专著中,在讲话、演讲、辩论中,在处理一些重要问题时,却犯了一些不该犯的简单错误。例如:《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的两篇文章。
《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辩正》第167页:“根据通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简单地说,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显然,它是一个全称判断,即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于是,反对者很快反驳”这里,作者明显在偷换论题,从“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全称肯定判断不能简单换位,只能限制换位)。
《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第109页:“客观真实论者一方面声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另一方面又将刑事诉讼定义为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这样一来,在诉讼中,所谓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这一命题可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而所谓真理无非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认识,因此,上述命题可以进一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认识的惟一标准’。”作者在这里混淆了概念,将辨证思维中的“同一”理解为普通思维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结论肯定不正确。“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指的是辨证思维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维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当然,讲到这里,老师还要告诉学生:出现逻辑错误只是作者和编辑缺乏逻辑自律意识的结果,核心期刊还是核心期刊,法学专家还是专家,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还是有创新之处,这个例子还可以用来讲解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的关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编辑、专家尚且出现这样的错误,我们更应该培养和提高自己的逻辑自律意识,把自发的逻辑思维转变为自觉的逻辑思维。这是学习法律逻辑学的第一个目的。
二、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引导学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举两个例子:
在法律逻辑课堂上,我让学生把“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表示出来,大部分学生把行为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中划分出犯罪行为。他们认为,一种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为什么?他们说“不违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说这样给合法下定义不合逻辑规则,也先不提合法的定义到底应该是什么,就举个例子,一个人坐在座位上,另一个人上来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轻,违法吗?不违法。合法吗?没法回答,说是说不是似乎都有问题,但你肯定不能说这种行为合法。还有更多的例子,不违法的并不能说合法。“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应该这样表示:先将行为划分为法律调整的行为和法律不调整的行为,然后,再将法律调整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个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逻辑理性告诉我们,不是所有时候都这样。
在和学生一起聆听的一次学术报告中,一位教授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修改为“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执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国”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那么,凡是官和权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权,我们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权,为什么不说依法司法呢?是现在我国的司法已经依法了,还是司法需要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说了算吗?这是从逻辑三段论推理想到的质疑。当时,正好讲到三段论推理,学生感触非常深刻。
以上说明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三、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决的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原告和被告结婚时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5万元给对方。现在被告违约,原告请求违约金。法院审理本案,遇到的难题是:本案是婚姻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没有违约金制度。违约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怎样解决这一难题?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讲,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但两者均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其属概念。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两个概念之间是属种关系。因此,法官可以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具体说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实;其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三,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认定该违约金条款有效,并据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万元违约金。
四、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
有人说,律师的作用就是重新组合案件事实,寻找法律理由,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怎样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突破点?借鉴MBA逻辑考试的方式,针对一个案件,请学生总结各方当事人的可能观点及证据,思考怎样支持、加强、反驳、削弱某一方的论证,怎样解释、评价某一方的观点和论证。同学之间可以假设案情,展开辩论。
在个案分析中,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五、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逻辑学是在“辩”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我国古代,逻辑学也称为“辩学”。“诉讼”的目的就是找到法律理由,说服别人,维护自身利益。故辩论对于学好法律逻辑学而言,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辩论的题目可以是学生生活、学习中的热门话题。辩论要求语言流畅,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两方进行。如“法学教育应侧重于理论(实践)”等。这是一大部分大三学生所困惑的问题,大一、大二学习了一些专业知识,大三开始思考未来发展时,发现所学的理论与实践之间有差别,而又不知道怎样解决。辩论的过程中,我发现,他们自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是辩论的一个作用。此外,辩论中,学生的思维过程展现出来了,逻辑问题也出来了。如:概念的内涵外延不明确,机械类比、循环论证、诉诸无知等等。往往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师可以提醒学生注意,引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学科,学好它对于我们的法律学习、司法实践大有裨益;同时,它又是一门交叉学科,高度抽象的逻辑学学科溶入具体的法学学科,概念多、规则多、符号多、公式多,法科学生学起来有一定难度。鉴于课程的抽象性和应用性,有必要设计一些课堂游戏,活跃课堂气氛,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例如,为强化学生对等值命题的理解和运用,在课堂上用10—15分钟做“换一句话说”的小游戏:第一排学生写一个命题,后几排学生换一句话说,然后在传回来,前排学生评价是否等值;讲到法律规范逻辑时,为了引起学生对“应当”、“允许”等规范词的重视,请学生们课后研读法律条文,寻找三个相关法律条文,编造“两个事实与一个谎言”,上课时,请其他同学判断那一个是谎言;讲法律概念时,请学生用三个词语编一段故事;讲推理时,做“谁是作案者”、“故事接龙”的推理游戏等。
六、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寻找法律的生命
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研究,因而逻辑学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又多层次的学科体系,如今人们通常把逻辑学分为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普通逻辑形成最早,它侧重于静态地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逻辑规律,研究单向的思维;辩证逻辑研究动态的思维,研究多向的思维;恩格斯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就象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辩证逻辑思维时针对某一方面的论述同样要遵守普通逻辑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案件,人们使用普通逻辑思维就可以了,但对于复杂案件,必须使用辩证逻辑思维才可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毕竟,人类已经进入辩证逻辑思维时期。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道德、经济、政治是统一的,经济效益有国家、集体、个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长远之分;道德上善与恶的标准、政治上利与弊的权衡也因出发点的不同而有差异;谈到法律,当它确定时,我们以合法性为标准进行法律思维,当它不确定时,我们怎么进行法律思维呢?而什么是合法?为什么法律如此规定呢?答案是,以当时的政治、经济、道德为标准所制定。所以,当我们讲用法律来思维时,我们仍然要考虑到政治、经济、道德的因素,当法律确定时,是立法者考虑;当法律不确定时,是司法者考虑。这样,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仅仅是法律思维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维的唯一前提。
对一个女人而言,惨遭拐卖,无疑是命运中的巨大悲剧。那么,还有什么比这更悲催的遭遇吗?有的,可能性之一恰恰是被解救。
贾樟柯电影《三峡好人》讨论了这个沉重的话题。韩三明早年花了3000块钱买了个老婆,在生了一个女儿后,这个叫麻幺妹儿的女人被警察解救出去,还带走了女儿。16年后,韩三明前往奉节寻访母女二人,这时的麻幺妹儿被她的哥哥送给了一个跑船的抵债,生活凄惨。再次相见,她竟然向他道歉,说当年不该那么任性,不该坚持跟警察走。是的,如果她跟着这个买了她的男人过日子,至少他对她会是好的。
匆匆一面,韩三明又回山西了,他要冒着生命危险下煤窑挖煤,攒钱,替麻幺妹儿的哥哥把债还了,然后把她带走。也就是说,他要花当年10倍的钱再把麻幺妹儿买走一次。看到这里,观众会为麻幺妹儿感到庆幸,对这个苦命的人来说,这是能想象的最好的归宿了。
让我想起这个故事的,是郜艳敏。这个18岁被拐卖的女人如今有了两个孩子,在当地成了受人尊敬的郜老师。她重新又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多少令人意外,这波关注显得毫无来由的。
更让人意外的是反映在网络上的人们对郜艳敏事件的态度。有些人坚持认为,人贩子应该严惩,收买妇女者也就是郜艳敏的丈夫也应该被抓起来。当郜艳敏表示接受现在的生活,不想被打扰,这些人竟然把枪口对准了她,骂她得了“斯德哥尔摩综合征”。
不知道这些正义之士想没想过,如果真按他们的想法执行,把郜艳敏从她现在的生活中带走,把她的丈夫关进监狱,那对郜艳敏意味着什么呢?他们打算让这个瘦小的女人接下去怎么生活?
我个人尊重郜艳敏的选择,她已经很可怜了,不要再为了满足某些人的正义感而把她变得更可怜。那么,我认同这种悲剧的存在吗?当然不是,世间本不该有这样的事发生,这样的事也不该再发生。
这是一个困境。面对这样的困境,重要是如何历史地理解它,并在理解的基础上展开对未来的想象。
自从郜艳敏被拐卖,已经过去20年了,而再往前倒推20年,也就是郜艳敏出生的那个年代,中国是已经消灭了人口犯罪的。这意味着什么?不知道那些正义之士们是否清楚。
我想对正义之士们说:你们的正义实在是太狭隘了。解救、惩罚人贩子和收买者,只是法律层面的正义,但妇女的翻身解放是个系统性工程,仅从法律的角度理解是远远不够的。催生麻幺妹儿和郜艳敏的悲剧,是底层社会的现实状况,为了不出现下一个麻幺妹儿和郜艳敏,需要的是政治的正义,是社会变革与社会改造。从政治的视角入手,就会懂得妥协的意义,在既有的状况下,对麻幺妹儿和郜艳敏造成进一步伤害的,可能正是来自法律的帮助。
关键词道德;纪律;法律;惩罚
2016年,教育部审定通过的《道德与法治》七年级上下册教材有十种版本,按照出版社的简称分别是“人民版”、“人教版”、“北师版”、“苏人版”、“首师版”、“陕教版”、“教科版”、“粤教版”、“鲁人版”和“湘师版”。相比《思想品德》,《道德与法治》意在突出强调道德和法治教育的重要性。作为道德和法治教育的重要平台,问题情境编写的水平直接影响着道德和法治教育的质量。本文尝试以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道德与法治》七年级上册和下册为例,谈一谈《道德与法治》中个别问题情境编写存在的问题,并相应提出几点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一、情境设置存在的问题
1.引用虚拟道德故事
人民版教材七年级上册第91页,在第八课“别把尊严丢了”中,设置了这样一个故事情境:“春节将近,某集团公司李某回老家过节,在机场偶遇挤奶工牛某两人结伴而行,途中遭遇各种意想不到的变故,更换了多种交通工具,历尽千辛万苦才到达目的地。刚开始,自视高贵的李某很是看不起衣着土气、文化程度不高、憨傻气十足的牛某,对牛某不断鄙视、嘲笑、斥责,想方设法摆脱他。但是一路上牛某的真诚、乐观、善良,映照出李某的虚伪、痛苦、冷漠,李某渐渐感到自惭形秽,不由得对牛某肃然起敬。”[1]教材在讲述这个故事时并未指明情境的出处。但是看过电影《人在囧途》的人都知道这是电影里的故事情境。这是比较典型的虚拟道德教育情境。“这类情境中的道德教育内容和道德冲突,不管多么复杂或多么逼真,都具有‘游戏的’或‘戏剧的’性质,不与受教育者的切身利益相关联。”“这类道德教育倾向于解决一般的道德认识问题,它只能停留在解决问题的前端,不可能构成一个从道德认识到道德行为的完整链条。”[2]教材设置虚拟道德情境,能够部分地提升学生的道德认识水平,甚至能够引发一定的道德情感,但是,游戏性和戏剧性的本质特征使得这类道德情境不能引发学生真实的道德冲突,也不能导致真实的道德行为。因此,教材中不适宜使用这类虚拟道德故事。
2.道德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律教育的不协调
(1)误导学生使用法律解决违纪行为人民版教材七年级上册第8页,在提出接受教育是我们的权利后,设置了这样一个情境活动:“某市一所中学规定,男生不许留长发,否则将被停课处理,直到按学校要求把头发剪短后才能正常上课。但八年级(2)班的童刚不理会这一规定,照样留着长发走进教室。班主任张老师要求他停课反思,并通知他父母把他领回家。假如童刚向律师进行法律咨询,而你是律师,你会怎样帮助童刚?”[1]情境后面的相关链接包括了我国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受教育权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个问题,学校的规定是否违反教育部相关规定?教育部2004年3月25日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明确规定“男生不留长发”。教育部2015年8月20日《中小学生守则》删掉了上述规定,但是要求学生应当“遵守校纪”,此外,教育部也明确了各地可依据修订后的《中小学生守则》,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一般地,学校对艺术生和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学生并不会执行这个校纪。在国家相关部门没有禁止学校制定类似“男生不留长发”校纪前,学校有权利根据自身实际教育和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校纪。学校制定“男生不留长发”校纪完全是基于为学生的学习和身心发展着想。第二个问题,童刚被暂时停课的处分是否触犯了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由于是暂时的停课处分,属于适当的教育惩罚,并不违反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接受适当的教育惩罚,本身就属于受教育的必要内容。对于违反校纪学生不做任何惩罚,这才是触犯了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认为这个活动情境的设置容易误导学生错用法律条文对抗合理合法的校纪。教材内容应当引导学生正确面对诸如“男生不留长发”等学校纪律规定。(2)对触犯法律的事件仅进行道德层面的分析人民版教材七年级上册第50页,强调“只有理解他人的感受,我们的心田才能开出吐香的鲜花”后,在“相关链接”中设置了如下内容:“现在楼房多了,一些住在楼上的人贪图自己便利,随手将垃圾从高空抛下,这一现象被人们称为‘天女散花’。且看‘天女’们惹的祸。”随后是三个被高空抛物侵害的例子:夏先生的衬衣被西红柿弄脏;曹女士被垃圾砸中头部,造成终身残疾;一位老人被砸身亡。随后提出了几个问题:“假如‘天女’散的‘花’落到你的头上,你会怎么想?你能送一些警句给那些乱扔垃圾的‘天女’们吗?你在生活中还遇到过哪些类似的事情?你当时的感受如何?”[1]高空抛物情境问题的引入应当侧重于法律责任的警示,而非简单的体验感受。虽非故意伤害别人,但是有理性的人都能够认知到高空抛物的潜在风险,这种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了恶劣后果,都应该接受一定程度的法律惩罚。高空抛物行为已经触犯了道德底线,必须同时使用法律进行分析。教材里仅仅从道德角度进行分析显然深度不够。(3)对潜在的道德行为进行法律约束人民版教材七年级上册第9页,在强调接受教育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一位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后,设置了这样一个情境活动:“走在城市街头,我们有时可以看到一些稚气未脱的少年儿童,有的席地而坐,拿着擦鞋工具等待顾客光顾;有的手里拿着鲜花,等待顾客问价;有的跟着父母走街串巷捡废品,换取微薄的收入……面对此情此景,你想对这些同龄人说些什么?”[1]该情境并未强调事情是否发生在正常上学期间,亦未强调是否经常或总是如此,只是强调了“有时可以看到”这类情况。初中生走在城市街头几乎都是在周末时间,他们不会知晓平时上学期间的状况。即便这样的实情发生在上学期间,如果这些孩子只是偶尔做这些事情,也不能说明他们被剥夺了受教育权,相反,如果这些孩子是自愿地做这些事情,反倒说明他们体贴父母,能够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贴补家用,是至善至美的举动,这种精神值得大力弘扬。对潜在的道德行为进行法律约束,情境设置显然是不够恰当的。
3.情境设置不能完全契合当前学生的生活经验
人民版教材七年级下册第30页,在第三课“生活中的‘雷区’”中,以玩为例分析初中生可能陷入的“雷区”。现实生活中,玩已经被明令禁止,一般情况下,初中生很难有机会接触。教材设置玩的情境显然不能契合当前学生的生活经验。初中生容易接触到的赌博游戏主要是网络赌博,特别是QQ和微信抢红包或扫雷游戏,2017年4月18日《上海法治报》对这类新型赌博案件进行了详细介绍。QQ和微信抢红包或扫雷游戏,看似只是一场场游戏,每人抢到的机会和金额都是随机的,实际上,这些都是玩法的升级版,每人抢到的机会和金额都可以在后台通过修改程序进行设置。教材在分析初中生可能陷入的“雷区”时,选取那些脱离当前学生生活经验的事例,其教育效果必然会大打折扣,甚至没有任何教育效果。
4.情境设置缺少对后果的揭示
人民版教材七年级下册第107页,在第九课“生命共舟”中,设置了这样一个情境,“林彤和朱民勤是同桌,平时两人很要好,一起打球,一起骑车。可是她俩在学习上下的功夫不够,于是每次到了考试的时候,他们就进行‘合作’,我瞄一眼你的答案,你看一眼我的试卷,结果两人的成绩都能及格。她俩非常得意,自称‘黄金搭档’。”接下来设置了这样几个问题:“这种‘合作’是正当的吗?为什么?在你的身边,还有那些你认为是不正当的合作?”[3]该情境及其问题的设置主要是为了提醒学生“合作是有原则———合作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和道德要求”。这样的教育目的是存在一定局限性的,不进一步设置后果的提示,就不能起到警示的教育作用。初中生普遍都能认可考试不能作弊,他们认同合作作弊既违反道德要求,也违反了学校的纪律要求,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学生的认知和行为严重脱节,最主要的原因是他们没有意识到可能的道德惩罚和法律后果。对触犯了道德、纪律和法律要求的行为,若不明确揭示相应的道德、纪律和法律惩罚,教材的使用就很难达到对学生社会化教育的预期教育目的。
二、教材情境设置问题的改进
1.必须选取真实的道德事例
《道德与法治》中的道德事例必须是真实的,不能选取虚拟的童话故事、影视作品和小说等材料中的故事情境。只有贴近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事例,才能真正地促进学生对道德冲突产生切身实际的感受,激发学生深入思考和分析的兴趣。对这类道德冲突情境和问题进行巧妙设计,将会为不同道德发展水平的学生提供道德活动选择和发展的空间。
2.加强道德、纪律和法律的协同教育
《道德与法治》应该明确道德、纪律和法律是调节人际关系的主要规则体系。一般而言,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触犯法律的同时也违反了道德要求。有些纪律要求与道德要求和法律约束有交叉之处,也有独立之处。教材情境编写时,对于适用于不同规则要求的行为,应当明确界定其规则边界。教材编写时应当加强道德、纪律和法律的协同教育。例如,高空抛物行为不仅仅违反了道德要求,威胁到了他人的人身安全,也触犯了相关法律,即以危险方式威胁了他人的人身安全。现实中有很多类似的法律案件的审理结果,建议教材编写者列出与惩治高空抛物相关的法律条文以及相似案例的判决结果。再比如,“男生不留长发”往往是校规要求,即是一种纪律要求。既然中学生主动选择考入某所中学,就应该认可该校的校规要求,遵守相关规定,这是一种守纪的行为要求。人民版教材在教材中设置了面对学校的各种约束进行讨论的活动,建议教材编写者把该问题纳入此环节中,并且应该明确指出,对学生暂时停课处分,不能视为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而应该看作是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
3.加强对当前学生学习和生活问题的关注
《道德与法治》应该加强对当前学生学习和生活问题的关注。比如校园欺凌、校园贷、偷改他人报考志愿、偷游戏装备、盗刷他人微信钱包、未经同意使用别人饭卡等等,都属于违纪违法的不道德现象。设置契合学生学习和生活经验的问题,才能最大程度地激发学生阅读和思考的兴趣。例如,初中生经常会拾到别人的饭卡,未经同意随意使用拾到的饭卡,不仅仅有悖公共道德和学校纪律要求,还触犯了法律。类似问题在生活中普遍存在,对这类问题的分析和讨论有助于学生提高道德、纪律和法律的规则意识,树立正确的行为准则。由此可见,教材从不同角度加强对当前学生学习和生活问题的关注具有深远的教育价值。
4.加强惩罚教育
《道德与法治》中的情境应该加强惩罚教育,明确指出对违反教育道德、纪律和法律要求的惩罚后果。“惩罚是对过错行为的处罚或制裁,是人们为了保证法律和社会规范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对违反法律和规范的行为采取的手段。”[4]用道德和法律分析高空抛物和考试作弊等行为时,一定要明确指出违反道德、纪律和法律要求的严重后果,并列举出现实生活中的具体相应惩罚案例。特别是,教材必须明确指出学校和教师对学生进行适当的惩罚符合教育法,并且惩罚满足三个基本标准:“必须是学生违反规则的后果;必须对违反规则的学生有意施加某种痛苦或不快;必须由权威执行。”[5]对于上体育课不穿运动鞋、非艺术生等特殊群体的男生留长发等违反课堂或学校纪律要求的学生,教师和学校有权利有义务,更有法律依据对他们进行适当惩罚,甚至可以加重惩罚那些对适当惩罚抵触的学生。教材中必须旗帜鲜明地表明上述态度,列出法律依据,明确惩罚教育对学生社会化成长的深远价值。
参考文献
[1]高德胜.道德与法治(七年级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
[2]傅维利.真实的道德冲突与学生的道德成长[J].教育研究,2005(3).
[3]高德胜.道德与法治(七年级下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
[4]傅维利.论教育中的惩罚[J].教育研究,2007(10).
【论文摘要】明代民事案件从诉讼方面看,有比较完整的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对案件的受理也有一定要求;审判的制度仍然实行据状纠问制,即审问必须根据诉状进行;判案制度基本遵照法律的规定,在认定双方当事人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后,依据法律基本原则进行处理。
一、案情简介
明朝人陈玉秀所着公案小说《律条公案》中的一则故事。
淮安府清河县龙光的两个女儿,先后嫁给钱佩和胥庆。嫁后,她们都有了自己的孩子。钱家的是个男孩,叫钱明。胥家则生了个女儿,叫做赛英,恰巧二个孩子又是同岁。当这两个孩子五岁的时候,由舅舅龙祥作为媒人,两家人为孩子定了亲,并下了聘礼。这在当时被称为割衫襟为亲。
不想此后钱佩的家境败落,胥庆听说便将女另聘李贤。钱佩托龙祥去责问,要求尽快给双方的子女完婚。但胥庆置之不理。钱佩无奈只得向清河县具状控告,他的状纸上说:“告状人钱佩,系本县居民,为胥庆违背婚约导致家族绝祧一事提出控告。当年我曾由龙祥为媒,聘定了胥庆长女赛英与男钱明为妻。今天,两家的孩子已经长大成人,便托媒人催促完娶”。不料胥庆看我家经济状况不如当初,便又接受了富人李贤重聘,逼立休书。举家震惊,感到实在不该生这孩子。娶媳为了继承宗祧,遭到这样的变故,就有如决了我家的后嗣,誓不戴天。恳请老爷可怜贫穷之人,使我的儿子能够完娶。当时,赵士登是该县的知县,准了状子拘提胥庆,没想到胥庆提出了反诉说:“我的女儿赛英曾由其姨夫钱佩为媒,聘与他的侄子钱忠为妻。不幸钱忠父子相继死去,他竟逼迫我将女儿嫁给他的儿子钱明为妻。不允别聘。切思尊卑亲属,兄娶弟妇,破坏伦理纲常。请求老爷惩治奸徒。”县令也准诉。次日,把两个人都勾拘到堂。县主问胥庆:“你一女已经许配钱明,怎可以再聘?”胥庆说:“小的当时将女许嫁他侄钱忠,钱忠死,另行改嫁,是很正常的。”钱佩反驳:“当时过聘,媒书可证,怎么说许给了钱忠?这纯属抵赖,望老爷把女儿还给我的儿子让他能够完婚,使我的家族能够延续。”县主问龙祥:“你为媒人,孰是孰非,公道说来。”龙祥答道,两家确实自愿结婚,由其做媒人,并支付了聘礼。县主随后得出了这样的结论:“胥庆、钱佩是嫡亲两姨姻亲关系,依律不宜结婚,应当离异。胥庆在当初定亲时已经有了过错,受人聘礼却又撕毁婚约,重责三十;钱佩违律结婚,重责十板。”并据此判决,胥庆之妻与钱佩之妻本系姊妹,而婚姻大事,礼制上有明确规范,而律例森然。胥庆既受钱佩镯环之聘,不合改图二姓。但赛英与钱明,实两姨之姐妹,安可违禁成婚?各捏虚词,并应拟杖。聘财入官,男女离异。
二、案例评析
明代公案小说十分流行,内容上以民事、刑事案件为主;形式上都收录有原告的状词、被告的诉词和官府的判词。而从其功能上来看,不仅仅是一种娱乐之作,而以司法诉讼的实用性为其原则。其中的法律故事,虽说出自小说家言,可以认为是当时法制状况的一种实录。而这一类小说中,所记载的故事都是一些民间发生的再平常不过的小案件,多半如所引案例这样波澜不惊,即便其中有些周折,如这里胥庆那样悔婚在先,由捏造事实妄图抵赖,但在明察秋毫的老爷面前,这种伎俩不值一晒,总能明断是非。但也正如此,才更贴近当时社会法制的现实状况,越来越为研究者所瞩目。
至于这一案件,是一起平常的婚姻争讼。但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明代中后期,诉讼制度和婚姻制度的一些特点。
从诉讼方面看,本案记载了当时一个比较完整的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首先,关于的制度。纵览中国古代法律,一般可以通过五种方式实现。其一,当事人告诉;其二,一般人告诉,即非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的第三者向官府进行告发;其三,犯罪人自首;其四,官吏举发,即指没有审判职权的官吏发现犯罪和犯罪人而进行的举发;其五,审判机关纠问,即在没有个人控告或有关官吏举发的情况下,执掌审判的官员发现犯罪后,有权主动追查犯罪、进行审判。
而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息讼”是各级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的首要价值取向。因此,除非命盗、或反逆重案一般不采取后面的四种方式。特别是第二种,一般情况下,这类人都被看成是“讼棍”、“刁徒”加以打击。而如本案中钱佩那样亲自具状向衙门控告,是在基层司法进行诉讼最为普遍的一种启动方式。
而要有诉状,即今天所说的书,民间称之为状子。明代的一般要求用书面方式,按照一定的格式由本人亲自书写,如果无法正确书写状子的,可以由人代书,但必须注明。状子中首先要标明诉状人姓名,所告何事,若有必要还应该写上告状人的籍贯,具体说就是告状人某某告为某某事,然后要写明具体情况或经过,最后是诸如本案中所述“恳爷怜贫,剪恶完娶,阴功万代”之类的套语。而状纸中的内容,按规定要求据实陈述。但实际上,为了引起官方的重视,博取同情,一般在状子中都要有些添油加醋的成分。如钱佩的诉状中就把悔婚一事上升到断子绝孙,不共戴天的高度。这恐怕是一方面,想让老爷了解问题的严重性,另一方面,也在暗示如果老爷不能解决问题,难免要发生更严重的事件,多少有要挟的意味。
其次,案件的受理。中国古代对案件受理也有一定要求。除了规定必须得有受理权的职能部门才可接受案件之外,对案件受理条件也有着具体要求,告状必须符合要求,否则不予受理。但由于社会生活极其复杂,这一规定实际上很难行得通,所以明代从法律上取消了这些规定。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明代的官府还是对案件的受理设置了不太严格的规定,通过以上案件可以看出至少要有原告、有被告、有事实和理由等等。
第三,关于审判的制度。在明代仍然实行据状纠问制,即审问必须根据诉状进行。本案中钱佩和胥庆原告、被告两人当堂接受赵知县的审理,这是当时最普遍的一种庭审方式。由原告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应的证据,被告提出自己反驳的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应的证据,当堂对证。
一般来说,我国古代诉讼以口供为最重要的依据,但从所引案例来看,赵知县在听取双方陈述后,便直接要求原告举证,当原告拿出当年的婚书,并且由媒人作了证实之后,径直作了判决。这说明至少在民事审判中,除口供外,其他证据也是定案的重要的甚至是主要的依据,而且不同类型的案件,要求原被告以不同种类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第四、关于结案的制度。一直以来,有学者认为,明清时期,基层司法机关对于民事案件,采取了一种“父母官”式的审判模式,即在庭审中多以调解结案,或判决不按照法律的规定,而是按照情理裁决,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这显然是一种比较片面的认识。汪辉祖在笔记中就指出,州县官在案件阶段,可以按照情理对诉状做出批示,推动案件调解结案,但一旦进入庭审阶段,那么必须依照法律进行裁判。而明代
法律中就明确规定:“凡断罪皆须具引律令,违者笞三十”。明确规定对案件的审结要求司法官吏按照法律给犯人定罪。从本案的最后审理结果来看,基本遵照了法律的规定,在认定了双方当事人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后,依据法律基本原则作了处理。
但从这一案件中也可以看出,在处理民事案件中,法官在适用法律上,在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的前提下,是有着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的。从本案的法律适用上看,主要是依照明朝法律《户律?婚姻》中“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以及“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笞五十,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亦是……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的规定。在案件中,胥庆、钱佩两家所订立的婚姻关系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是礼制不容许的,这是本案中的原则性问题。因此,这样的婚姻关系一旦诉至官府必须解除,责任人应当承担违法失礼行为的责任。这使国法纲常都得到了伸张。但鉴于百姓法律知识不足,这类事情层出不穷,对于如胥庆、钱佩这样的违制婚姻的主婚人,虽然不能不罚,但是从轻发落。本应当各杖八十,但执行上,却只是打了十板,而胥庆多出的二十板子,则主要是对于他悔婚的处罚,但按照法律这种行为本来应“杖七十”。赵知县即是按照这个思路做出的裁决。
从婚姻制度上看。这一案例表明,明朝关于婚姻方面的规定有很强的延续性,从基本制度上来看,基本沿袭唐宋旧律,而传统的礼制仍然被部分保留在婚姻缔结的过程之中。如媒妁之言仍然被视为婚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条件;主婚权属于父母,而双方父母也是发生违制婚姻时的第一责任人,受到法律的处罚;名义上,婚姻的缔结仍然要履行所谓的六礼程序,但实际上已经被大大简化,只部分保留了一些名目,最关键的是要有婚书和聘礼,这是两个基本的要件,是婚姻合法有效的形式要件,也是一旦发生婚姻纠纷最有力的证据。
但有一个现象值得关注,通常我们说唐明律之间在内容上的一个明显的差异就是“重其所重,轻其所轻”,这反映了国家对人民日常生活干预的减弱,如本案所涉及的婚姻问题上,关于悔婚的处罚,唐律规定有婚约又反悔的杖六十,而明律则笞五十;而如果另许配他人,则唐律杖一百,而明律规定则杖八十。
而从实际的司法实践和百姓的日常生活中,这种现象则更加明显。如本案中,胥庆、钱佩两家人所订立的婚约相当有问题,实际触犯法律不只一条,前面已经指出,姨表亲结婚已经是违制,而且,按照明朝法律规定,强调“男女婚姻,各有其时”,即适龄者方许结婚,规定禁止“指腹”和如本案中那种在子女尚未达到适婚年龄就“割衫襟为亲”的行为。然而这样的制度,百姓固然置若罔闻,甚至可能真的是全然不知,否则,钱佩也不敢拿着这样要求保护违制婚姻的状纸向衙门控告;而官府对这样的婚姻问题也大有见怪不怪之势,虽然不能不依法判决前一个婚姻关系无效,但处罚从轻,不予深究,反而是更多责备胥庆不该中途悔婚,似乎从内心中认可了这种并不合法的婚姻关系。可以说正是这种认识,才导致了清代“其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这样的条例出台。
【参考文献】
[1]明陈玉秀.律条公案.[M].
[2]大明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