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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授权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30 10:34:4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合同授权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合同授权管理办法

第1篇

关键词:合同管理;法律事务;成本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01

一、合同管理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国家《合同法》承担着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交易的职能。实施合同管理的目的,在于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经济的往来,主要通过合同形式来完成。合同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及经济效益的好坏。

二、合同管理是依法实施的全过程

健全的规章制度,是规范经营管理、实现依法治企的依据。树立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契约经济的理念;运用统筹法、控制学原理以国家“合同法”、“招标投标法”为先导,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并下发了“合同管理办法”、“招标管理办法”、“生产经营计划管理办法”、“经营考核及实施细则”等多项规定,使合同管理更加明确、细化和规范,以及全过程的统一、有序进展。

三、合同管理结构及职责

计划经营部是合同授权、法律事务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公司授权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公司授权的工作实行统一指导、统一管理、动态监督、全面检查和考核验收。根据公司领导批示,办理直接授权业务;负责向上呈报有关的申请及文书、审批及授权法律事务等。

合同管理的最高权力归集于公司领导。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管理机构见图1。

四、坚持精细操作,将合同管理向纵深化推进

1.加强合同授权制度的建设

健全的合同授权制度,不但理顺了合同管理关系,还界定了对外签约的范围。公司实行签约权集中在公司领导,由计划经营部统一管理实施。不但避免了随意签约的发生,同时有效降低了公司对外交易的风险。

2.执行合同授权的统一程序

需要授权的科室、单位向法律事务处提交申请,按要求提交有关事项的文件资料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法律事务处对授权申请实行核实审查,合格后报公司领导批准、签发《授权委托书》,并书面明确受托人的授权事项、权限、授权的有效期、委托人及委托单位的签章及公司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经营范围等等。

3.严格受托人的条件,明确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受托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公司制度及规定;随时关注掌握市场及有关的经济信息;具备一定的签约技巧,谈判、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的能力。受托人的权力和义务是:在公司规定的范围内,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健全完善有关的制度;组织合同项目的论证和谈判、签署合同及有关的法律文书;办理相关的手续并保证出具的所有法律文书、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受托人有义务在授权范围内尽职尽责。

4.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备案,使合同管理纳入依法有序的轨道运行。

5.具体把好实施关

(1)对合同管理的全过程实行跟踪统计和监控

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有雄厚的人力及技术优势,有能力运用现代的方法和技术,对合同管理全过程实行全面动态监控。

(2)重视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在日常管理中,坚持把精细操作、系统梳理、动态监测落实在实处。①每季上报合同工作进度、运行、台账、统计分析报表等;②半年一检查、全年一大查,同时做好年终考核、评比;③加大重大合同(500万元)以上的管理。

(3)坚持法律服务,降低经营风险

公司坚持以法律防控为主导,实施诉讼管理、普法宣传、授权管理、工商登记、股权管理、法律咨询及对外贸易法律事务等。

(4)落实对外合同的管理

包括塔里木油田、中海油等国内市场及哈萨克斯坦、马来西亚、苏丹、阿曼等国际市场经济往来的合同管理。

五、效果及认识

1.历年来的合同实施,工程公司都取得了丰厚的经济利益回报。截至2012年5月31日,今年上半年共签各类收入和支出合同228个,合同金额数百万元以上。(全年预计1000个左右,集中在下半年完成)

2.法律服务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例如2012年上半年的两起合同纠纷一审胜诉案中,将挽回数百万元经济损失。

3.工程公司在繁多的经济往来中,本着平等公正、诚信合法的原则处理相关事务,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了国内市场竞争的能力和国际市场的地位。

4.随着现代化、信息化、数字化油田的推进,内控流程修订、ERP蓝图转换、ARIS系统初始化工作的完成,合同管理必将进入更高的管理层次,将为大庆油田的后续发展、国内外市场的开发积累经验和商务支持。

参考文献:

第2篇

为完善公园管理结构,强化公园对各部门的统一管理,达到集中决策与适当分权的合理平衡,满足公园管理需要,根据公园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管理办法中所称的授权,是指公园领导之间的管理权限授权,以及由公园领导向各部门授权,各部门负责人代表其部门接受授权,各部门必须在公园授权范围内依法进行管理活动。

第二条  各部门行使授权权限时,必须接受公园统一领导,遵守公园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公园遵照民主集中、依法治园、科学治园三大原则进行公园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四条  公园各管理事务“三重一大”事务决策权集中在公园党支部领导班子根据工作需要、分级管理、分级授权原则,对各业务部门进行基本授权、确定分级授权标准等。

第五条  根据上级相关干部管理规定、公园管理工作需要,公园主任因公(私)外出离岗期间,其行政事务管理权限可授权予书记,授权时限从外出离岗开始至回岗上班结束。

第六条  公园授权分为基本授权及特别授权两个类别: 1.基本授权是指对各部门基本业务的授权,经基本授权产生被授权部门的基本权限。2.特别授权是指对超出基本授权范围的某一特定事项或某项特殊业务的临时性授权。公园领导班子根据公园管理工作需要向各部门进行基本授权,除对该部门授权管理规定有特殊规定,接受公园基本授权的部门不得转授权。公园领导班子成员间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及需要,如因公外出等情况,可对在园在岗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特别授权。

第七条  授权基本形式1.基本授权:由公园领导班子代表公园各部门工作职责,被授权人为各部门负责人。2.部门特别授权:由公园党支部领导班子会议议定,公园办公室通知,被授权人为特定部门负责人。3.专项事务授权:由公园党支部领导班子会议议定,被授权人为特定人员。

第八条  公园基本授权的范围:基本授权须经公园党支部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公园对各部门的基本授权应与公园各部门的定岗定编相一致。公园办公室制订明确部门职责及岗位职责,作为对该部门基本授权依据。 1.人事授权具体内容包括:(1)部门人员管理制度制订(2)部门人员考评、奖惩(3)组织架构及定岗定编建议权 2.财务授权的具体内容包括:(1)预算内支出费用部门审核(2)预算外支出费用部门审核 3.业务授权的具体内容包括: (1)部门工作职责内容及标准制订(2)部门各岗位职责及人员分配(3)部门所属业务对外合同商谈。

第九条  当被授权部门发生下列情况时,公园可变更对该部门的基本授权: 1.部门调整 2.部门与授权有关的工作岗位设置发生变更 3.由于政策调整出现某些业务不可由同一部门负责 4.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况

第十条  当公园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园领导班子可以向各部门进行特别授权:(1)在公园员工需超出基本授权对外开展业务或订立合同、协议时, 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申请, 公园领导班子可向办理该事务的公园职工、律师顾问等人员出具专项事务的《委托书》,被授权人为处理前述事宜的公园经办人。(2)在公园发生诉讼或非诉讼纠纷时,为妥善处理纠纷,公园领导班子可向处理该纠纷的公园职工、律师顾问等人员出具专项事务的《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为处理前述事宜的公园经办人或公园聘请的处理纠纷的律师。(3)其他需要特别授权的事项由公园领导班子在授权范围内决定。(4)办理本条上述授权时,经办部门应当依照公园相关印章使用办法履行用章程序。

第十一条  公园领导班子有权根据情况变化变更已签发的特别授权,特别授权应标明授权时限。在特别授权相关事项处理结束后,被授权部门负责人或个人应立即向公园领导班子汇报授权的使用情况,该特别授权即行终止。

第十二条  授权因发生下列情况终止:(1)授权书中规定期限届满,如果公园领导班子没有发出授权延期的通知,则授权终止。(2)授权被撤销。(3)被授权部门被撤销。(4)在授权期限内,因变更事项需要重新制发授权书,自变更后的授权书生效之日起,原授权书终止。(5)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况。

第3篇

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被授权人):

我单位(付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和《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授权你行在见到收款人名称、合同号码与此授权书中所列相符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时,从我单位在你行开立的存款账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支付款项。

本授权书中的收、付款人名称可使用双方约定的规范化简称。

授权行为以本授权书授权签章之日的次日起生效,以我单位将书面撤销申请送达贵行之日的次日起终止。

授权人(付款人)公章被授权人(银行)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本授权书一式两联,此联由授权人留存。

第4篇

    原告:海安县角斜木器制镜厂。

    法定代表人:李视杰,厂长。

    被告:海安县供电局。

    法定代表人:刘宝庆,局长。

    被告:海安县角斜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庆农,镇长。

    1994年5月28日,角斜电管站派员到制镜厂抄表计费,发现三相电表读数与抄表底册记录数相差较大。电工遂将该电表拆卸校验,并记下了当时的电表读数,检测结果是电表正常。6月9日,电管站根据抄表读数开出三相电表电费发票,计45123.68元,制镜厂当即提出异议,认为两个月用不了6万度电。6月20日,电管站又开出927.33元的电费发票给制镜厂,并收回了45123.68元的发票。此后,双方一直为电费的收取发生争执。7月4日,电管站经请示县供电局后向制镜厂发出通知,要求立即缴纳三相电表电费23599.52元,否则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予以停电。7月6日,电管站以制镜厂拒绝缴纳电费为由实施了停电。制镜厂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撤销被告所发出的停电通知书,立即恢复使电;判令被告赔偿制镜厂因停电205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退还多收的电费6730.48元。

    「审判

    海安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海安县供电局所属角斜电管站未能查清制镜厂尚欠23599.52元电费的证据,同时也未举出计电器误差的证据,制镜厂举证证实不欠电费。所以制镜厂要求依法判决撤销海安县供电局所属角斜电管站作出的停电通知、判令恢复供电的请求应予支持;判令海安县供电局赔偿因停电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部分请求应予采纳。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海安县供电局、角斜镇人民政府所属角斜电管站1994年7月2日作出的停电通知;被告海安县供电局赔偿原告制镜厂因停电造成的经济损失57655.14元,被告角斜镇人民政府负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海安县供电局、角斜镇人民政府不服提起上诉。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家能源部颁发的《乡电管站管理办法》的规定,电管站接受海安县供电局和角斜镇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海安县供电局、角斜镇人民政府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资格合格。制镜厂在1994年5月28日的三相电表上的读数为8882,有多方面证据足以认定,其所拖欠的电费23599.52元应当缴纳。所以,制镜厂诉海安县供电局非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请求没有根据。供电部门不如实抄表计费、积存大数量电费的做法,不符合供用电管理规定。且在制镜厂对电费收取存有异议的情况下强行停电,其行为不当。所以,上诉人对停电期间制镜厂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制镜厂对自己所欠电费未能及时缴纳,也未提出缓缴申请,对停电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审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当,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该院于1996年1月10日作出判决:

    一、维持海安县人民法院(1995)海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海安县人民法院(1995)海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第(二)项;

    三、角斜木器制镜厂应缴纳拖欠的电费23599.52元,上诉人应赔偿制镜厂因停电而造成的损失中的21464.54元。两项相抵,制镜厂还需缴纳电费2134.98元。

    「评析

    审理当中,法院对本案是否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果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谁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等问题,产生了激烈的争论。

    一、关于本案是否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是一起供用电合同纠纷,属经济纠纷案件。其理由是,《全国供用电规则》规定,电力管理部门与电力用户按照经济合同法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本案中,电力管理部门根据约定向制镜厂保质保量提供电力能源,制镜厂则必须依法使用并缴纳电费。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合同所约定的经济责任。至于停电行为,则属于合同一方当事人针对违约方行为所采取的一种相应措施。因而,本案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

    另一种意见亦即笔者认为,本案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理由如下:

    1.停电行为属具体行政行为。停电行为是由行政主体作出的。根据国家能源部能源农电(1989)1286号文件规定,乡电管站是服务性的管电组织,行使乡人民政府的管电职能、受人民政府和县电力部门双重领导。因而,电管站是规章授权的组织,因规章的授权而具有了电力管理职能。电力管理是我国行政管理领域的有机组成部分,既然电管站是接受规章授权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当然不可否认其管电行为的行政属性,否则,就无法理解电力管理部门目前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另外,电管站的停电行为是在供用电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对象,即制镜厂,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即电费争议,作出的单方的且具有强制性的行为。

    2.供用电关系是一种行政契约,即行政合同。行政合同与民事、经济合同有着某些共同的属性,但也有着根本的区别:合同的目的不同,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执行国家公务,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民事、经济合同的目的则是公民、法人的自身利益;合同的主体不同,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为行政主体,民事、经济合同在主体方面则无此限制;合同的内容不同,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享有一定的特权,民事、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调整的法律规范不同,行政合同主要适用行政法律规范调整,民事、经合同则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因而,行政合同纠纷实际上是一种行政争议,是当事人因对行政主体的特权行为不服而发生的争议,运用民事诉讼规则无法解决行政合同纠纷,且背离我国的诉讼体制。需要强调的是,《全国供用电规则》制定于1983年,在当时的情况下,将其纳入经济法范畴是不奇怪的,但在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五年后的今天,这种归属就值得商榷了。

    3.原告是以被告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为由提起诉讼的,并不是明知拖欠电费而不缴纳。这二者具有不同的内涵,明知拖欠电费而拒不缴纳是一种行政合同违约行为。本案中,制镜厂每月用电约在千元以内,对电管站的电费发票提出异议自在情理之中。电力管理部门对制镜厂提出的异议并未认真核查即强行停电,制镜厂以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提起行政诉讼,对此显然无法适用民事诉讼法调整。

    二、关于谁是本案的被告这也是本案的一个焦点问题,可谓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是供电局,也有人认为是乡政府,还有人认为是电管站。笔者认为,县供电局和乡政府应当是本案的共同被告,主要理由是:

    1.规章授权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备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当然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而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则不一定具备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电管站是乡属集体事业单位,它虽然是接受国家能源部的授权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第5篇

在全面依法治企的形势下,县级供电企业必须依托“国家电网公司经济法律管理业务应用系统”平台,遵循合同管理的“统一归口、统一职责、统一流程、统一分类、统一文本、统一平台”的“六统一”原则,做好合同审核、签订、履行等相关工作,不断加强、规范、完善合同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一、健全合同管理机制

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精神,通过“以评价促落实、以检查促管理、以培训促提升、以计划促履行”的管理手段,完善和优化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推进合同管理标准化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查会签制度、授权委托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合同备案制度、合同争议报告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制度落实、机构落实和人员落实,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序的制约状态。同时,要组织办公室、财务、物资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使合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建立组织机构和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组织机构,清晰地划分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明确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合同检查考核管理细则》,通过建立合同管理月评价、月通报、月考核机制的管理机制,从合同上线率、审核率、执行率、规范率、准确率、调考合格率等方面制定考核评价标准,促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健全常态管理机制。建立合同管理月报机制,按月梳理、分析合同签订、履约情况,做好合同管理的事中控制,协助合同承办部门处理合同中出现的问题,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采取部门自查、集中督查的方式,及时发现并解决合同起草、审核、签署、履行及归档中存在的管理问题,促使合同管理做到规范、合规。

二、完善合同过程管控

在日常合同管理中,要将严把合同审查关作为合同常态管理的主要内容,强化合同谈判、起草、审核、会签、委托授权、用印等全过程管理,全面实现“有人负责、有人监督、有章可循、有据可查”。规范合同流转程序。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严肃合同授权管理,加强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督与考核,提升合同管理效率与效益。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对合同统一编号的原则,对所有的合同进行统一整理编号,并在ERP系统录入项目时,加入合同管理的概念,使每个项目名称后面均有合同编号,实现项目的线上查询,项目管理效率大大提升。推行国网统一合同文本。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六统一要求,起草合同以甲方为主,按《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选用相应合同文本,确保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实用性、实效性、完整性,实现统一合同文本使用率100%。加强统一合同文本在招标环节的应用,本着“内部管理制度外部化”的原则,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文本的使用规则,确保对外部供应商产生法律效力。同时,不断梳理与合同类型相关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制度,对相关合同文本内容进行及时更新,更加有效的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合同审查会签制度。防范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制度保障,就是建立、落实严格的合同审查会签制度,做好合同风险的事前、事中、事后防范。对合同进行技术、经济、法律审查,运用法律规定、技术经济手段,保证企业签订合同选择最佳方式、取得预期效益,实现合同目的。通过审查会签,可以发现合同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减少和避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议,提高合同履约率。加强对重大合同审查管理,严格实行重大合同联签、备案制度。重大合同,需按照重大合同会签程序审查、会签、批准。重大合同包括:资产抵押、转让、出售、收购、清算合同;担保合同;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合同;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投资合同;具有全局影响的或数额巨大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购电合同、并网调度合同及标的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合同等等。重点对条款完备、物资清单替代合同、乙方违约责任等情况重点审核。强化合同归档管理。合同是企业的有效凭证,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证据,全面规范合同归档工作将有效避免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强化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归档,是规范合同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分批分类整理合同台账及纸质文本,并及时归档,确保合同文本及附件资料应收尽收、应归尽归。

三、强化合同方资信审查

合同双方的资信情况是合同如期履行的关键,应按照项目合同履约情况,强化合同方资信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工程结算挂钩。加强对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审查,是否具有相应的履约信用,过去三年守合同、重信用,无违约事实等进行审核,审核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同标的是否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若人代签合同,则需要审核是否有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人身份证明等。对于资信评价不合格的合同方,在规定期限内和规定范围内不予授标,这一举措必将对各类项目的施工质量起到关键作用。同时,资信评价结果,建立资信档案数据库,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撑。

四、提高合同承办人素质

随着依法治企脚步的不断加快,合同管理各项工作不断细化,合同数量与年递增。为提高合同管理工作的质量,需定期开展合同承办人业务培训。通过具体的实际案例,帮助承办人理解较为生僻的法律术语,掌握工作中可能涉及的《合同法》基本原理与具体规定。通过强化合同承办人对合同管理通用制度的理解和认识,推进合同管理通用制度有效落地,全面提升合同管理总体水平,防范企业经营合同风险。

作者:郑丹慧 裴秀生 单位:国网滦南县供电公司

第6篇

关键词: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难点

中图分类号:F840.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10)02-0050-03

一、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难点及问题

(一)规避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1.投保单缺少客户身份识别的相关要素信息。通过对5家保险金融机构8356份财产保险和1268份人身保险几十个险种的投保单检查和调查,发现没有一份保险合同的投保单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是完整的。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要求,漏项信息比较多,主要缺少国籍和身份证有效期限两项信息登记。在团险投保单中,经营性企业主要缺少营业执照代码、税务登记证号两项信息登记。

2.保险公司要求客户留存的资料与反洗钱相关规定不一致。在对某保险公司的现场检查中发现,在其经办人员的桌子上张贴着盖有该公司印章的“承保机动车辆保险业务需提供的投保资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承保实务规程要点(保监会2008版)》]。即“个人投保的,需提供行驶证复印件(新车可提供车辆合格证或购车发票)和驾驶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投保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上规定不符合《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即“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经营性企业主要缺少单位的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等身份信息登记。

3.客户现金形式缴纳的保费被虚拟的“转账化”,规避了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保险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识别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即“对1万元以上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2万元以上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20万元以上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在检查中发现,保险公司存在着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当客户以现金缴纳保险费时,保险公司要求其先存入保险公司某职工个人银行卡账户上,再由保险公司员工将保费通过转账划到保险公司有关账户;二是银行保险业务时,银行定期将收缴的保费转账给保险公司指定账户,因此保险公司认为,银行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而客户的保费是由银行转账的,保险公司不必识别客户身份,也不必留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以上两种方式,无法改变投保人是以现金形式缴纳保险合同这个事实的性质,保险公司应当履行识别客户身份义务,并留存客户相关身份信息资料。

4.保险公司业务系统不能对单个被保险人同时投保的多个险种进行统计,使部分客户身份信息漏审。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但是,检查中发现,如果被保险人同时投保了多个险种,其中几个险种的保费都未达到1万元,而被保险人的保费总额已超过1万元,保险公司对该类客户均未进行身份识别。经了解,保险公司的业务系统不能象银行业的业务系统一样,对客户按账户划分,它是按客户的险种划分的。因此,不能跨险种对同一客户的保费进行累计。同时,保险公司未建立客户投保、理赔、退保的台账明细,导致这类客户身份未按规定接受审查。

5.投保单的被保险人与实际的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存在虚名被保险人问题。在对4家财险公司检查中发现,在车险中,经常出现被保险人是某一单位,当出险时,由被保险人填写授权书称实际被保险人是某个人,要求保险公司将赔款支付给某个人。或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当出险时,由被保险人填写授权书称实际被保险人是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将赔款支付给实际被保险人。经向保险公司人员询问,称此类问题在保险公司中普遍存在,一般解释是个人为了少交保险费,将车辆挂靠某单位或者该车辆已经买卖,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等问题。如被保险人某运输有限公司,标的车辆于2007年7月19日出险,保险公司于2007年11月13日理赔,赔款支付给史某某,赔款金额21856元。该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称实际被保险人是史某某。此类问题不仅存在虚名被保险人问题,还容易出现公款私分或偷逃税等洗钱风险。

(二)留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不全

1.退保业务理由不充分,且客户资料留存不全。在对退保业务检查时发现,120份退保业务的退保理由基本上都是“资金困难,需要退保”,同时留存的客户资料不全。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保险公司理解为只核对客户身份证明,而不用留存其证明材料。

2.理赔业务未留存被保险人身份资料情况较为普遍。保险公司在给付单位保险金时,当被保险人授权保险公司业务员领取保险金时,未留存被保险人身份资料情况较普遍。在对某保险公司160份理赔业务检查时,发现有18份未留存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资料。

(三)对可疑交易理解存在错误,容易出现洗钱风险

1.理赔业务中,被保险人可授权款项划转,容易出现洗钱风险。在检查部分财险公司的理赔业务时发现,经常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单位,而投保单约定了受益人为某个人,发生理赔业务时,保险公司将赔款支付给受益人。二是投保人为某个人,被保险人为某一单位,投保单未约定受益人,发生理赔业务时,被保险人填写授权书,要求保险公司将赔款支付给其委托人。如2008年6月17日,赔付被保险人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险,金额10296元,实际转账赔付杜某某,原投保单未约定受益人。以上交易不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款规定的标准,但保险公司称保险金给付程序正确,均有被保险人授权,是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思表达,不属于可疑交易。

2.变更合同内容审批条件未明确,容易出现洗钱风险。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及受益人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提出变更申请,保险公司仅做形式上的审查,只要投保人解释合理,手续完善,形式合法,即可同意予以变更,合同变更产生法律效力。而对变更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增加保额资金是否合法等不进行审查。在检查中发现被保险人变更较多,当被保险人由单位变更为个人时,容易出现洗钱风险。

二、提高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水平的建议

(一)建议上级行制定《保险业反洗钱实施细则》

《保险业反洗钱实施细则》应对保险业履行反洗钱义务做出明确解释,数字具体量化,明确保险公司客户身份识别的要素,详细规定留存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记录的内容,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细化。

(二)保险业协会要尽快修改完善保险业的行业规定和业务操作流程,建全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体系

一是认真梳理管理规章制度,凡是不符合反洗钱工作要求的,要修改完善。如尽快充实投保单、理赔申请表等内容,使其栏目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相关要求。

二是依法编订业务指南,明确在投保、核保、理赔、保单管理上防范洗钱的处理程序,如合同变更时,保险公司审查的具体内容以及保险公司与客户直接划账,保费收入和理赔给付款都不经过中介人账户等等,真正的把反洗钱工作融入到保险业务流程和管理监控中。

(三)保险公司应结合保险业资金交易的特点,完善自身业务系统建设

建立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账户的业务系统,能够连续地进行资金监测,适时监控客户的大额和可疑出单情况,通过监控系统掌握退保受益人与投保人的全部信息,对于没有血缘和姻缘关系的受益人要进行密切监控,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升反洗钱的信息收集、分析能力,提高可疑资金交易报送的时效性。

第7篇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经营行为,减少和避免因合同不当造成的损失,维护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东省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和《梅州供电局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平远县供电局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及其所属的多经企业。

第三条 凡以局名义对外进行的商务活动中,涉及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或涉及经济、安全等方面将对局经济、社会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务,必须与当事方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凡局行政隶属范围内的各部门、单位与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协议和已列入预算、在广东省广电网公司批准的预算范围内的各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均遵守本办法。

劳动合同等涉及人力资源的合同不属于本办法调整范围,劳动合同的具体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人力资源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前期工作、合同审查与签订、合同履行与监控、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纠纷处理、合同档案管理、合同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第六条 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和承办部门业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重大合同是批量合同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电合同;对局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局办公室是局的合同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局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建立健全局合同管理制度。

(三)监督局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负责合同签订前的法律审查工作,负责合同的登记盖章、存档等工作。

(四)监督检查局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对送交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的合同及合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整理、编号、登记,予以保管。

(六)局对外发生合同纠纷时,参与协商、调解,到有关机关办理仲裁、诉讼等有关事宜。

(七)协助有关部门追收到期合同债权。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由局领导指定或按部门职责分工确定。合同承办部门必须设立专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查、登记、存档等工作。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签订前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

(二)负责起草合同,并将所起草的合同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提请合同审查部门审查,起草合同的依据必须充分,必须提供书面文件或批示。

(三)对采用招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在提请审查前,应附加对合同的经济性、技术性、可行性、安全性的说明。

合同的经济性:指市场需求情况属实,市场需求预测可靠、合理,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

合同的技术性:指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技术措施完备、可行,技术标准的参数科学、真实、可靠。

合同的可行性:指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操作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合同具有可操作性。

合同的安全性:指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限制措施,无损局的商业信誉、商业秘密及其它利益。

(四)对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监督、检查承办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向合同管理部门及时反映合同的履约问题。

(七)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合同原则上应由已方或以已方为主起草。

(一)

起草的合同的基本原则要求:

1.

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代表)。

2.

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3.

对方具有履约能力。

4.

对方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

5.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

(二)起草的合同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标的。

2.数量和质量要求。

3.价款或酬金及结算方式。

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5.签约时间、地点。

6.合同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办法。

由对方起草合同时,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合同内容、条款仔细推敲,认真讨论修改。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广东电网公司或梅州供电局已颁布合同示范文本的,由局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后,由局颁发使用。

没有合适的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的,对须多次重复使用的合同文本,由局有关业务部门起草示范文本,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定稿后,由局颁发使用。

第十二条 局设立项目(合同)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合同)招投标工作组。

招投标工作组依不同项目(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临时组建。

第十三条 对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合同),合同管理部门根据合同承办部门工作要求,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承担以下工作:

(一)负责招标书或投标书的审查。

(二)参与招投标。

(三)参与合同的起草和谈判等。

第三章 合同审查、审批与签署

第一节 合同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四条 合同在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调查核实后,写出承办意见,并将有关真实资料连同合同文本,一并送合同审查机构审查。

承办部门了解和调查核实的情况包括:

(一)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具有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二)欲签订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三)由人签订合同的,应出具事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人身份证明书》。

(四)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合同标的金额超过20万元(含本数)且标的属于预付款项,当对签约他方资信情况不确定时,必须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应文件。

(五)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保证人适应前款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附件,若其文本为复印件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字。

第十五条 局合同审查机构由合同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组成。合同正式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将合同草案及相关资料、承部门意见提请合同审查机构审查。合同审查机构审查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部门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负责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1.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2.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3.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二)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

(三)价款、酬金和结算方式的合理、合法性。

1.价款、酬金的确定合理、合法。

2.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3.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注意事项。

(四)索赔条款的合法性。

(五)财务部门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的合法性:

1.主体合法:根据承办部门提交的有关材料,审查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无规避法律和显失公平的内容,合同标的非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物、非未经许可经营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许的行为。

3.形式合法:依法应办理批准、登记、鉴证、公证等手续的,应履行相应的法定手续。

4.签约程序的合法性。

(二)合同的严密性和完备性:

1.条款齐备、完整。

2.文字清楚准确,语言逻辑严密。

3.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确切。

4.相应手续完备。

5.相关附件完备。

6.附条件或附期限适当、合法。

(三)合同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局合同审查流程如下(流程图见附件10):

合同承办部门依据《平远县供电局对外合同签订授权表》(见附件12,该表每年初调整公布一次)规定权限,对外进行协商谈判、资信审查、参与招标决标、起草合同文本等事宜。承办部门如需法律协助,可请求局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帮助。

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合同的性质(物资采购/大修、技改工程/其它),选择填写《平远县供电局物资采购合同审批表》(见附件1)、《平远县供电局大修、技改工程合同审批表》(见附件2)或《平远县供电局其它合同审批表》(见附件3,以下全部简称《合同审批表》),承办部门负责人先在《合同审批表》上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如由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应分别签署意见并盖章。

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对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书》或《授权委托书》原件、资质证书,以及招投标书原件或询价单、计划或资金预算证明等资料,送交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合同管理部门经审查无误后,对合同文本进行登记编号。

单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合同、购电合同和并网协议按如下流程审查: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关资料送财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经审查无误,由财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单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按会审流程查: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关资料送财务部和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由以上二个部门负责人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第十九条 各审查部门进行审查的期限从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含本数)。审查部门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查时间时,应向承办人申明并征得同意,且延长后累计审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五个(含本数)工作日。

审查部门应对审查的合同出具审查意见,意见必须有各审查部门负责人及具体审查人员的签章。对审查流程不完善的合同草案,局主要负责人可以拒绝签署。

第二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审查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解释、说明,并对合同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承办部门对合同修改后,应重新提交合同审查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 通过审查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凭《合同审批表》,连同合同文本、附件及有关资料,报局领导审批。

局领导审批权限为:

(一)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授权局分管领导审批。

(二)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及重大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二条 如拟定合同属于涉及生产安全的基建、大修、技改及维修项目的工程合同,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合同书,该合同依照局安全监督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外提供担保、借贷、重大资产处分、企业兼并、企业分立、超过批准的预算范围的合同或长期影响局经营的其他重大合同,应在通过局合同审查部门审查,并经其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凭《平远县供电局合同报批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合同报批表》)报梅州供电局审批。

第二节 合同的签署与授权

第二十四条 所有合同通过审批后,由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文本连同有关部门签署同意的《合同审批表》,送合同签署人签署。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署权限划分与授权:

(一)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合同,可授权由部门负责人签署。

(二)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合同,可授权由分公司分管领导签署。

(三)标的额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授权签署。

(四)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电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六条 被授权的合同签署人必须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8)。

第二十七条 局的职能部门和下属单位不得以部门、下属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 局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

合同签署后,凭《合同审批表》送合同管理部门加盖局合同专用章。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合同还应附《合同报批表》送呈合同管理部门加盖局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合同专用章由合同管理部门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条 合同履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生效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第三十一条 对于涉及付款的合同,付款的审批制度和程序由财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必须按要求向合同管理部门报送《平远县供电局合同履行情况报表》(以下简称《合同履行情况报表》见附件6)。

第8篇

Abstract: Along with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re increasingly participating market behavior as civil subjects, and communicating ever-widening and in-depth with other social institutions. Contracts as the bridge between universities and other social institutions are the important embodiment of participation in social relations. Excellent contract management is not only good guarantee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colleges, but also the key process of Law-based administration. 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existent problems of college contract management,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iming at providing reference to promoting the standardized and legal management of colleges.

关键词: 依法治校;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

Key words: managing university affairs according to the law;contract management;legal risk prevention

中图分类号:G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7-0222-02

1当前高校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合同管理机构缺位在高校内部设置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是搞好合同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在学校层面,应设置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对全校合同进行统一管理,学校所属各部门或单位也应设立专门岗位对本部门合同进行统一管理。然而在现实中,合同管理机构缺位导致合同签订和审批程序混乱无序,各部门各自为政、沟通不畅,学校对合同管理全过程缺乏统一监控。[1]

1.2 合同订立不尽规范

1.2.1 合同主体不适格高校作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事业单位法人,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都需以学校名义进行,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委托人是合同的法定签约人。这就意味着,学校所属非法人部门或单位未经授权是没有资格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2]而现实中,高校所属非法人部门或单位未经授权以自身名义签订合同的现象非常普遍。在司法实践中,这类合同即使未经学校授权而签订,只要已经履行,则往往被认为实质上已经生效,由该合同所产生的种种后果也不可避免地由学校承担。因此,高校须规范合同签订主体,消除隐患,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1.2.2 合同内容不严谨高校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都应严格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在体现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尽可能完备地对合同基本条款进行约定。在实践中,合同承办部门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忽视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的约定,认为违约、纠纷不可能发生,这类条款可有可无。而实际上,这类条款恰恰是不可或缺的,它可督促双方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并提供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和方法。[3]此外,合同起草专业性较强,导致许多合同承办部门不加修改地适用对方提供的合同版本,丧失主动权,不利于维护学校利益。

1.3 合同审核分工不明、流于表面合同审核是学校合同管理中不可缺少的步骤,也是学校法律风险防控的关键环节。而实践中,学校合同审核工作往往分工不明,没有做到层层审核把关,学校合同管理机构、财务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并未形成统筹协作。同时,由于学校的合同管理人员大多是非专业出身,法律意识、业务素质良莠不齐,致使合同审核流于表面,缺乏专业性。

1.4 合同履行监控不到位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以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权利义务,从而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过程。然而在实践中,合同承办部门往往忽视这一环节,对合同履行中的许多关键问题重视不够,把握不足。例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有时因具体情况变化需对原合同进行修改和变更,而这些变更项目往往只流于口头层面,没有以书面形式加以确定,这为合同后续履行、纠纷处理等埋下隐患。再如,学校往往没有设立合同履行动态监督机制,合同承办部门执行合同缺乏监督控制措施,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学校往往反应不及,处于被动。

2加强高校合同管理的对策建议

2.1 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为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进程奠定了基础。第一,要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高校的合同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是高校内部合同管理的基本准则,对合同的立项、谈判、起草、审核、签署、备案、履行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部署、统一规定。第二,要建立合同管理办法相关配套制度,对合同运作全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细致、深入的规定,使每个步骤的开展都有据可依,并处于有效的监控状态。这些配套制度主要包括合同归口管理制度、合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制度、合同审查会签制度、合同专用章使用制度、合同档案管理制度等等。[4]

2.2 构建全程、动态的合同管理机制构建全程、动态的合同管理机制,需要遵循以下几个步骤

2.2.1 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机构体系学校合同管理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工合作,加强监督”的原则进行,即合同管理各个环节均应按程序办理,规范流程、严格制度,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学校应设立合同管理委员会或合同管理领导小组作为合同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成员可由学校办公室、纪检、财务、审计、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法律事务室人员组成。法律事务室作为合同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归口负责学校的合同管理工作。学校合同承办部门、财务处、法律事务室应在合同管理委员会或合同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负其责,各尽其职,通力协作,开展合同管理工作。

2.2.2 建立全程性、动态化合同管理流程①做好合同签署的准备工作。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加大对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的调查力度,将合同风险防范关口前移,从源头上规避法律风险;合同承办部门在签订各类合同前需申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载明人姓名、事项、权限和期限,以此规范人的签约行为;学校应大力推行合同示范文本,[5]合同示范文本往往由专业法律人员制定,有效弥补了合同订立人员法律水平参差不齐的状况,使合同条款更加专业、准确、全面、严谨。②完善合同申报、审核、签署相关流程。在申报环节,学校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合同金额对申报所需材料进行分类规定,对于小额合同,可采用简单的申报程序,对于大额或重要的合同,可以要求合同承办部门提供包括合同相对方资质资格文件、招投标文件等在内的详尽材料,学校进一步审查或复核;在审核环节,应严格执行合同审查会签制度,加大合同审核力度,由合同承办部门、财务处、法律事务室按照各自职责对合同的专业技术问题、法律问题、资金使用问题进行全面审核把关,合同中如涉及重大事项、不确定或有争议的事项,应提请合同管理委员会或合同管理领导小组进行讨论;在签署环节,应严格规范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对于学校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任何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部门或单位都不能仅仅加盖本部门行政章,而必须加盖学校统一的合同专用章。③对合同履行进行动态、全程监控,切实执行合同履行跟踪制度。[6]合同承办部门须按合同约定,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承办部门及其他合同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履行的动态监督,对各个环节进行动态跟踪,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报告,法律事务室根据需要同专业律师研究案情、搜集证据、分清法律责任,并提出解决方案。④完善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合同签署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合同正本、副本、谈判记录、往来函件、履行记录、解除、变更合同的协议等重要资料,建立信息化合同管理系统。

2.2.3 加大法制宣传及人员培训力度合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学校应积极开展合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培训会、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向学校各部门或单位普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进行培训,增强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刘立霞,孙玉荣.“高校合同管理工作探析”[J].《中国电力教育》,2009年7月下,总第141期,第198页.

[2]程秋梅.“论法治视域下高校经济合同管理”[J].《教育财会研究》,2009年4月,第20卷第2期,第16页.

[3]冉福松.“浅析新时期高校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经济师》,2008年第8期,第100页.

[4]赵海波.“浅谈高校依法治校中的合同管理”[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第167页.

第9篇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

代建工程建设期的建设管理单位,要根据国家及行业各项规章制度和代建合同,并结合自身建设管理经验,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如《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工程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等,使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做到有章可依。首先由代建单位将制定的工程分标方案及招标计划、招标方式等报送建设单位批准后,由代建单位按批准的招标计划进行各个项目的招标工作。各项目的招标过程严格按照招标管理办法执行,具体流程如下:①代建单位合同管理部门组织编写招标文件;②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③报建设单位批准;④按建设单位的意见确定招标文件;⑤由招标发售标书、进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并组织开标、评标工作;⑥代建单位合同管理部门将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人报建设单位批准后发中标通知书,进行合同谈判。合同签订的流程如下:①经招标确定承包人;②代建单位、承包人协商起草合同草稿;③代建单位合同管理部门项目责任人签字审查;④代建单位合同管理部门转送相关部门、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次会签和审定;⑤代建单位合同管理部门按审定意见,修改合同草稿,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报建设单位审批;⑥建设单位审批后,代建单位合同管理部门按审批意见修改合同草稿,并将修改后的意见反馈给承包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形成正式合同文本;⑦由建设单位授权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与承包人法人签订合同,加盖公章,合同正式生效。

2实施合同的动态管理和变更管理

工程的结算主要实施量价分离的管理模式,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上报进度报表,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由代建单位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量审核,再由代建单位合同管理部门进行价格审核。由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将审定金额报送建设单位批准并付款。在项目进行中,对于每一个项目的结算情况与合同进行实时对比,对项目的结算情况实施进行监控,当某项结算金额与工程的进展速度相比异常时,马上原因分析,及时控制,确保将投资控制在合同范围之内。对于工程建设中涉及的变更问题,需严格按照事先制定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执行,并对变更所涉及的费用及时进行审核,以避免日后纠纷。变更流程如下:

(1)对于不涉及原设计原则,不影响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不影响整洁美观,且不增减或增加较少预算费用(5万元以下)的变更事项,例如图纸尺寸等差错更正、原材料代用、图纸细部增补详图、图纸间矛盾处理澄清问题等,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四方(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技术人员商定变更方案,并办理工程变更现场办公记录(以记录工程量为主)和工程变更技术核定单(以记录技术变更为主),由设计单位出具相应的设计变更通知。涉及到费用变更的,由变更单位随后将变更单价及上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审核后交由代建单位合同部门审核后列入进度报表中结算。

(2)对于工程内容有变化,但还不属于重大变更的项目,预算费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申请变更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组织相关单位审核,并经代建单位组织审查批准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如设计单位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有不同意见(不同意变更或提出不同变更方案),可提出书面说明报至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组织有关单位、部门和领导研究确定最终方案。并将经过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审核的变更单价等审核变更结果报建设单位备案。

(3)对于变更原设计原则,变更系统方案,变更主要结构、布置等变更项目,由申请变更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组织相关单位审核相关方案和费用,经代建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及有关人员或专家讨论研究通过,并经上级部门同意或设计审查部门审批通过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

3及时正确处理各项索赔事宜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招标时承诺的时间交付施工用电、施工道路等,或者由于招标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承包人招标人需采购的设备,或者由于水文气象条件改变、设计变更、地质等原因造成承包人未能按原有的施工顺序进行施工,增加或减少了资源投入,都将造成索赔的发生,因此,在招标文件中要对所能提供的各项条件进行慎重考虑,执行过程中确保所承诺条件按时提供,并严格控制变更。若有索赔事件发生,要及时处理,做好现场的签证审核工作,及时界定清楚原因,按照合同原则,分清责任,合理补偿。

4结语

代建制作为新兴的建设管理模式,主要是要解决好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的权利界限,既能使建设单位对工程进行实时掌控,又最大限度地给代建单位授权,让其在工程建设期真正以项目法人的身份开展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避免建设单位对工程的过多干预造成工程建设程序繁琐,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代建单位则要结合工程实际,协调好与建设单位及各承包人的关系,加强对工程建设管理的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从而节约建设资金、保证工期、控制投资。

第10篇

一、工作准备情况

公司认真制定了合同管理专项效能监察实施方案,明确了效能监察的工作目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步骤,并分阶段组织实施。工作目的:通过有效的监督,严格的把关,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制度,严格各项规定和程序,杜绝不廉洁行为的发生。工作方法:通过检查合同文本,规范合同管理制度、合同会签制度、招议标程序。步骤:4月1日-6月30日为自查阶段;7月1日-9月10日为检查阶段;9月11日-11月10日为整改阶段;11月11日-12月31日为总结提高阶段。

二、自查情况:

物资供应部、设备部、宏大热电公司、物业公司、筹建处、燃料管理部、兰西物资公司、科技公司等合同主办部门等在自查阶段能认真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部门人员进行了专题学习。对相关制度依据集团公司、大唐甘肃公司、公司的制度规定进行梳理对照。各部门结合公司实际进行修订,对制度执行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及时完善;能认真履行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物,招议标流程管理和建立质量可靠、服务及时的供应商队伍信息库,并与各供应商签订了廉政合同。以上部门均将自查情况报告按时上报效能监察工作办公室。

三、检查情况:

在自查工作结束后,监察审计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合同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

1、首先进行了基础检查。对物资供应部、设备部、宏大热电公司、物业公司、筹建处、燃料管理部、兰西物资公司、科技公司基础资料进行了查阅。检查合同的有关文本、会议纪要、资质资料、会签单以及廉政保证书、打分表等相关资料是否齐全、符合归档管理要求。通过检查,各类资料都较齐全,符合归档要求。

2、对执行程序、制度的规范性进行了检查。按照大唐甘肃公司文件要求,30万元以上要进行招标或大唐甘肃公司授权我公司组织进行招标,30万元以下可由我公司组织进行议标。在公司各项目招议标工作中,监察审计部全过程进行了监督。通过检查,职能部门能按要求执行各项制度,按程序开展工作。

3、对合同文本进行了检查。检查合同文本内容是否严谨规范、会议纪要是否齐全、会签制度履行情况。通过检查,各项合同文本较规范,主要不足是:合同文本格式不统一、合同会议纪要不齐全、个别合同会签单上没有时间。事后,相关部及时统一了合同文本格式、补全了相关内容。

4、对合同承办部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我们对物资供应部、设备部、宏大热电公司、物业公司、筹建处、燃料管理部、兰西物资公司、科技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进行检查,检查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不廉洁行为。

经效能监察工作小组对参与合同管理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全过程检查,各承办单位均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大唐甘肃公司以及我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情况,无吃、拿、卡、要和的不廉洁行为。

经检查统计分析,1-10月份,宏大公司共签订合同126份,其中:工程承包合同20份;工程发包合同29份;租赁合同31份;电热合同9份;灰渣合同18份;煤炭合同8份;其他合同11份。物业公司共签订34份合同。物资供应部共签订47份合同,总标底2017万元,节约资金75万元;兰西物资公司共签订合同51份,总标底1170万元,节约资金183万元。

三、监察建议:

各合同承办单位:

1、组织部门人员认真学习公司近期下发的《合同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办法中的各项规定,确保合同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

2、统一合同各类相关资料的格式、内容、编号。

3、进一步加强对投标单位资质的审查。

4、加强部门及合同承办人应履行的管理职责。

5、进一步完善招议标会议记录、会签单制度;合同相关资料必须统一、齐全、及时归档。

6、进一步加强合同生效的法人签字或法人授权书制度。

四、整改提高情况

在效能监察检查小组的督促下,各合同承办单位针对的意见和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了整改。

1、各合同承办单位认真组织部门人员学习公司近期下发的《合同管理办法》,不断规范合同管理。

第11篇

互动网站:域名经济 中国

域名的角色

40年前,人类世界诞生了“虚拟新世界”――一个叫“互联网”的无边疆信息社会。在这里,人们分享彼此之间的信息,实现了“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个人”之间的沟通。

而实现这种信息沟通的技术工具,就是一种在1983年被开始应用,称为“域名系统(DNS)”的寻址技术体系。这个域名系统,现在由ICANN(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所统管。全球目前一共有248个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英文缩写ccTLD)和22个通用(类别)顶级域名(英文缩写gTLD),目前尚有16个语种的多语种域名(英文缩写IDN)已批准测试,预计2010年全球可以正常访问,其中包括“.中国”(简、繁体)域名。

不过,进入信息社会的人们找到互联网的“中央管理机构”ICANN时,认为一旦找到了这个机构,所有的互联网问题就都可以迎刃而解的想法其实不太对。因为ICANN在关于自己的角色中有一个很有趣的声明,它除了说自己是干什么的之外,主要都在说自己“不负责什么”:“不负责内容控制、不负责阻止垃圾邮件、不负责上网。”总之,它让大家明白自己是一个角色很有限的机构。倘若要提国际上“对互联网的管理”,除了ICANN之外,还有管技术标准的I-ETF,管知识产权的WIPO,管标准的ISO,还有互联网协会ISOC、W3C、国际电联等等。因此,如果有人提出“打破美国互联网域名与地址分配机构对互联网管理的垄断地位”这样的观点,估计是有点问题,因为ICANN对互联网的管理从来没有取得过垄断地位。

ICANN的监管

当然,自从ICANN成立以来,它已经依据同域名注册商签订的《注册商认证协议》RAA里面的合同条款要求,提前同多家注册商解约。例如:2009年11月25日宣布同三家注册商解约,一年来还有同两家涉及案件公司(其中一家是由中国人注册的公司Onlinic)提前解约。而在2008年10月3日,ICANN给北京新网互联等两家公司发出违约通知书,要求他们“限期15天解决域名数据库(Whois)调查工作”。这两家注册商违反了ICANN注册商认证协议RAA中的第3.7.8款,这个条款要求注册商“……接到任何人有关已注册的域名的联系信息不准确的通知后,相应的域名注册商要对投诉的不准确问题采取合理的步骤进行调查。如果注册商掌握了被投诉域名信息不正确后,注册商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修正。”如果北京新网互联等两家公司无法修正上述通知中违反合同条款行为,可能采取包括终止合同的措施。

由此可知,ICANN的域名体系是通过监管注册商依《注册商认证协议》的条款而实现的。

中国的监管

我们再回顾一下历史:1997年5月30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授权中国科学院组建和管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同年6月3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成立,.CN、域名开始接受注册申请。1999年,第一批ICANN注册商开始在中国市场开展注册活动。换句话说:在中国市场上,有国外公司负责运营管理的通用(类别)顶级域名,例如.com、.net等,也有作为我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CNNIC管理的域名,例如,.CN、中文.中国等。而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是我国的域名管理机构,负责制订中国互联网域名、地址等资源的管理及国际协调政策。现在我国最重要两个部门法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部关于调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就是出自工信部。具体地讲是:

1.颁布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目前已经有两个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一个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获授权管理我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中3个“中文域名”\(其中,中文.cn是过渡状态\、7个三级“类别域名”(其中和分别授权中国教育网、中国国防类别注册网管理)、1个.cn“二级域名”、34个三级域名“行政区域名”,合计46个顶级域名。另一个是中编办“中央编办机关服务局事业发展中心”,获授权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政务”和“公益”两个中文顶级域名,但是现在好似又改名称为“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

2.颁布中国互联网域名类别例如,增加了英文“类别域名”适用于中国的国防机构;增加了“政务”和“公益”两个中文顶级域名:政务――适用于党政群机关、政务部门等;公益――适用于非营利性单位。

3.公布获准从事互联网域名注册的服务机构截至2009年5月,获准从事域名注册的服务机构审批公示共有70家。它们有两种渠道获得批准:一是直接拿ICANN的gTLD注册局批准协议申请备案;二是由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例如CNNIC)审核通过,再报给工信部核准才能公开从事审核经营范围内业务。工信部在从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报审中规定:超出审批范围将依《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五章罚则,发出罚单、公示,把罚款上交国库。自2002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颁布以来,工业和信息化部首份罚单是2009年3月13日公示的,处罚单位是“铭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存在超范围经营的违规行为:罚款三万元。

产业正本清源

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尤其是手机WAP网站这类应用的产生,对互联网实名制及域名注册实名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2月9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了不法分子利用虚假信息注册域名开展网上违法活动的情况。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作为我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坚决支持打击网络不良信息,并依法采取措施坚决治理域名注册过程中存在的虚假信息问题。在国家有关部门的领导下,CNNIC宣布12月10日起在技术和人力方面投入资源,并将建立更完备的服务管理体系,提升域名注册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将继续配合相关部门尽快查处不良域名应用,同时研究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对于媒体反映的问题,已采取了以下措施:立刻停止媒体曝光的涉黄域名解析,终止其危害。迅速查实并查处CCTV曝光的注册服务机构新网与名富网及新网商大煌网;启动注册信息核查专项治理工作。

根据6月4日中国首届域名大会CNNIC《中国域名产业报告》介绍:2008年中国域名相关产业规模逾42亿元人民币,从业人数逾十万。正如一些专家给“域名经济”专版贺词所言:域名是互联网最重要的基础之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生活成了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内容。互联网经济时代,域名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经济价值彰显,域名产业是创新的朝阳产业。域名经济是伴随互联网经济发展形成的新领域、新产业。普及域名经济知识,认识域名经济价值,交流域名经济实践,促进域名经济发展,是利国利民的有识之举。置身新经济的江湖,岂能缺失域名的利剑。

第12篇

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第三条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

(二)人名称(姓名);

(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四)担保的范围;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第六条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第八条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注销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第十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簿》,供社会查阅。

《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各一式四份,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动产抵押登记机关留存两份,其中一份留作动产抵押登记档案,一份置备于《动产抵押登记簿》中。

第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查阅、抄录或者复印有关动产抵押登记的资料。

第十二条反担保及最高额抵押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