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0:36:2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欠条格式,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标题。写明“借条”。
2.正文:写明事由或事实(涉及金额必须大写)
3.署名、日期。
范例一:借东西的借条
借 条
今借到 省 市 有限公司下列资料:
1、建筑工程项目投标书壹份。
2、 项目开发计划书壹份。
公司工程管理部
经手人:
年 月 日
范例二:借钱的借条
借 条
今借到XXX人民币 元整(¥: 元),月内还清,不计息。
此据。
借款人(签字)XXX
XX年X月X日
欠条合同书范文(一)
出借方: ****
借款方: ****************
借款方为扩大生产经营,向出借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元整。
第三条借款利息采用固定利息形式,不随国家利率变化,年利息为百分之六。
第四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伍年,自2010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4月9日止。出借方将于2010年4月10日之前,将该款项一次到借款方财务部门。
2、还款时间与金额:
借款方还款时间为2015年4月9日,本金和利息一并还清。
3、借款方如当期在约定时间内未清当期款项应按日息计算,如还款日期超过30天应付当期还款金额10%违约金。
第五条还款资金来源:公司账面金额。
第六条 借贷双方权利义务:
(一)借款方义务
1、 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 借款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
(二)出借方义务
出借方应当按期足额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1、借款人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 30 日内向出借人提出申请,征得其同意。
2、出借人若单方解除协议,提前收回本金,需提前 30 日向借款人提出告知,借款人只将本金归还,利息清零无需支付。
3、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公司应进行清算。借款人可以向出借方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4、 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公司注册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条 其它: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做出书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___出借人(签字)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欠条合同书范文(二)
借款方:_________(简称甲方)
贷款方:_________银行(简称乙方)
甲方为承包_________国(地区)_________工程项目所需人民币周转资金,经乙方审查,同意在_________银行总行_________号文件核定的贷款指标范围内发放贷款。双方除遵守《_________银行关于中央级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贷款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的规定外,协商同意下列各项内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乙方同意根据批准的贷款申请书,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二、乙方凭甲方报送的详细用款计划和具体用途清单,作为付款时审核依据,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乙方提供贷款的期限是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甲方保证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还清全部本息,并附分次还款具体计划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贷款利息在合同规定还款期内,按月息_________‰计算。超过还款期限,逾期部分加收_________%利息;贷款被挪作其他用途的,挪用部分加收_________%利息。贷款利息每季计收一次。借钱合同书范文
五、乙方提供贷款的项目,如果甲方中止对外施工合同,应即
通知乙方,并还清贷款本息。
六、甲方担保人是_________.甲方到期不能如数归还时,由甲方的担保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和甲方担保单位签章后生效,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后失效。合同一式_________份,上述三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担保单位(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欠条合同书范文(三)
甲方(借款人)(按身份证上的顺序填写)
身份证号码:
乙方(贷款人)(按身份证上的顺序填写)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 ,于 前交付甲方。
二、借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1,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同意提交 区人民法院(选择性条款不得违反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可以选择原告、被告、标的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本合同自 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
欠条合同书范文(四)
借款方:_________(简称甲方)
贷款方:_________银行(简称乙方)
甲方为承包_________国(地区)_________工程项目所需人民币周转资金,经乙方审查,同意在_________银行总行_________号文件核定的贷款指标范围内发放贷款。双方除遵守《_________银行关于中央级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贷款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的规定外,协商同意下列各项内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乙方同意根据批准的贷款申请书,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二、乙方凭甲方报送的详细用款计划和具体用途清单,作为付款时审核依据,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乙方提供贷款的期限是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甲方保证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还清全部本息,并附分次还款具体计划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贷款利息在合同规定还款期内,按月息_________‰计算。超过还款期限,逾期部分加收_________%利息;贷款被挪作其他用途的,挪用部分加收_________%利息。贷款利息每季计收一次。借钱合同书范文
五、乙方提供贷款的项目,如果甲方中止对外施工合同,应即通知乙方,并还清贷款本息。
六、甲方担保人是_________.甲方到期不能如数归还时,由甲方的担保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和甲方担保单位签章后生效,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后失效。合同一式_________份,上述三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担保单位(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首先说这欠条要不要打?多数人因为朋友或者亲属之间借款,不好意思说打欠条的事情,往往因此发生的纠纷很多。借钱的时候是亲人朋友,还钱的时候就成了仇人。而且很多借出去的款无法要回,所以欠条一定要打。
涉及款额比较大的借款,欠条一定要详细细致,格式规范。要保证有标题,正文,落款。详细写明借款双方的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借款原因,借还款时间,金额,(大写,小写),日期,双方签字,盖章,按手印。这样才具有法律效应。
在普通的欠条中一定要注意字的表达意思。借条和欠条意思不相同,借条是基于借贷关系形成。欠条多发生于买卖,赊销等交易。在法律上欠条必须在两年内进行述诉,过了述诉期限很难保证要回欠款。而借条可以在20年内述诉。
在写借条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表达意思。借和借给可以完全理解成两个意思。比如欠条上写:今借张三一万元,月底还,落款李四。这可以理解为李四借给张三一万元,也可以理解为李四在张三那里借到一万元。
还和偿还的意思理解不同。比如欠条上写到,今还欠张三款35000万元,落款李四。可以理解为,李四偿还了张三欠款35000万元。也可以理解为李四还欠张三35000万元没偿还。还(hai)和还(huan)字同音不同,意思差别也不同。
再有,有时候在双方买卖交易的时候,因为是熟客,又不知道对方的名字,遇到买主手头差些钱。为了维护客户关系。卖主答应买主下次把欠的款补齐。买方随意就写个欠条,今欠xxx多少货款,下次补上。落款xxx。这样的欠条属于没打欠条一个道理。
发生借贷关系的多数是熟悉的人,所以在打欠条上就容易大意。提醒朋友们一定要在欠条上注意仔细,留神。否则好心就容易被伤害!
(来源:文章屋网 )
民间借贷正规借条怎么写
民间借贷产生纠纷是常有的事,为了避免纠纷的产生,借条怎么写很重要。以下是华律网小编收集到的关于民间借贷正规借条的格式及注意事项。希望对您有帮助
正规借条范本
借款人 :姓名____,性别____,民族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今向______借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元整,期限为____个月.
于__年__月__日一次性还清.
此据
借款人: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
借款日期:__年__月__日
借条书写注意事项:
1、准确书写姓名
出具借条时一般借款人会署名,这是常识,但是有些人有学名(大名)、乳名(小名)、字、号、绰号,还有的名字音同字不同。借条作为表明双方借贷关系的法律文件,署名应当准确、规范、严谨,严格按照身份证上的法定姓名签署。作为出借人对借款人的署名应当高度重视,一般稳妥的做法是要求借款人携带身份证,按照身份证上的名字署名,并附上身份证号码。可能有些人觉得这个建议小题大做,但真正发生争议时可以省却不少麻烦。本人曾一个案件,借款人的名字为同音字,读音相同用字不一样,借款人后来否认自己有这笔借款,也否认借条上的借款人就是自己,最后只能提起笔迹鉴定,费了不少的功夫。同理,借条上对出借人的名字也应当准确,本人的一个借贷案件,由于借条上出借人的名字为同音字,法院立案庭不予立案,最后只好到派出所户籍室,要求出具证明为同一个人,但派出所不清楚情况,不同意出具证明,要求到居委会开证明再到派出所盖章,绕了许多圈子,才把案子立上。如果借款人已婚,最好由夫妻两人共同署名,以做到有备无患。有些人在经济状况恶化后会利用假离婚来逃避债务,其配偶往往以不清楚借款情况、该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不认可欠债。
2、明确约定利息
个人借贷一般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有些人碍于情面,对借款是否计算利息含糊其辞,为今后纠纷埋下了隐患。俗话说“亲兄弟,明算帐”,在金钱往来上亲朋好友之间更应当明明白白,这样反而更有利于长久保持情谊。因此,借贷时应当明确借款有偿无偿,有偿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是月息还是年息,利息是同本金一起支付还是提前分段支付。这些情况都要在借条上约定清楚明确,才能避免以后发生纷争。一般民间借贷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如果是有息借款,根据法律规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3、借款期限
借贷双方可以约定还款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期限的,其诉讼时效为期满之日起2年。出借人应当在还款期至后2年内及时要求借款人清偿,以防止因为诉讼时效已满而丧失胜诉权。生活中常见情况是出借方进行过多次口头催促还款,但由于没有保留书面证据,一旦面临诉讼时在时效上就存在重大的举证风险。其实有一个办法可以轻而易举解决这个问题,即“新桃”换“旧符”,如果在催促还款时借款人暂时无力清偿借款,可以在诉讼时效将要届满前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以新借条换取旧借条,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时效届满问题。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借款人清偿,但要给予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
4、提供担保
如果借贷数额巨大,为确保借款资金安全,应当要求借款人出具担保。担保有物保和人保两种方式,物保就是借款人用自己或他人(当然要经过同意)的财产担保(一般为不动产),这样就要办理抵押担保手续,比较麻烦。最好使用人保方式,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亲友在借条上签字作保。担保应
1 / 2
民间借贷正规借条
当使用连带保证,保证期间尽量拉长一点,不能短于借款还款期限。一旦发现借款人经济状况恶化,丧失还款能力,应当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担保责任,以防止保证期间届满,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致使担保落空。
5、要求借款人写“收条”而不是“借条”
如果借贷者写的是“借条 今借某某人民币×万元,某年某月某日之前归还”,借条本身无法证明钱款出借人(债权人)是否已经把钱款实际支付给借款人(债务人)了,借款人是否已经拿到借款了,以后发生纠纷时借贷人有可能会说:“我虽然向他借过这笔钱,他也答应借给我了,但是并没有把钱给我,我一直没拿到这笔钱。”所以,出借人最好要求借贷人写“收条 今收到某某借贷给本人的借款人民币×万元,...... ”,如此就可以证明出借人已经把借贷人所借款项支付给了借贷人,借贷人已经收到了该笔借款。
延伸阅读:
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怎么办
借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借条的写法首先应找一张质量比较好比较厚的纸(便于保管)而且应是一张完整的纸来写,有这样的案例有人持一半张纸写的借条起诉,对方称他还了多少钱,原告在纸的下半部分注明了,结果发生纠纷.借条应写清楚这些内容:出借款人、币种、借款金额(金额应写大小写,且要一致,有人因为金额大小写不一致产生纠纷结果打官司。)、用途(不能用于非法活动,如明知对方借钱用于非法活动还借其钱,则这种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利率(和利息不一样,x%利率为年息,x利率为月息,约定的利率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以内受法律保护,超过部分法律不保护。)、还款时间(影响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借款人(出借款人和借款人的姓名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一样)、借款时间(农历还是阳历)。如有证明人或担保人要让他签上名,但要写明是证明人还是担保人,以免发生纠纷。
借条写好后最好是复印一份,原件和复印件分开保管,这样即使原件不见了还有复印件也好点。
借款金额较大时则最好签定一份借款协议,把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
还要注意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广义上欠条包括借条,借条是单纯的借款,而欠条可以是买卖、赔偿、不当得利等原因而产生,两者诉讼时效的计算也不一样。
借条的标准格式范本借条
原因:今日由于个人财务紧张借1000元人民币(壹仟圆人民币)
借款人:(签名)
借款日期:20xx年4月1日 还款日期:20xx年8月1日
借条
甲方与某年某月某日借乙方多少钱,借款期限xx,约定于某年某月某日归还,利息 如甲方不能按时归还,付违约金多少多少。
甲方签字
日期
借条
甲方xxx(身份证号:*****)今借乙方xxx(身份证号:******* )人民币***** 元。(大写)
借款期限为:****年,从**** 年**月**日到****年**月**日。
借款利息为:**..
借条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一、借条的概念:
借个人或者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单位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
二、借条代表的法律关系及相关法律规定:
借条代表的是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借条就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是法律第一次明确提到借据的规定。
三、注意事项:对于法律方面的问题,从来都是防范第一,补救第二。 借条与欠条有没有区别,这里面存在什么法律风险,不是没一个人都清楚的了,在这里,给大家郑重的提示:
1、借贷手续要全。
首先.要说的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再好,借钱时也一定要打借条。不打借条是最大的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4条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借贷时,借款人应主动写出书面借条,出借人也应提醒对方写出借条,如遇特殊情况,当场无法定出借条的,应有第三人作证,事后补上借条。还款时出借人应当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收据。
这里再强调一点:要注意债务人的身份问题。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当债权人索款时则以不是本人笔迹为由,拒绝偿还。如借条为打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栏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签名、盖章、按手印。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直接的后果是,债权人在日后的诉讼中,将不得不面对公司或企业与借款人之间的相互推诿,从而为债权的实现带来麻烦。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你在借款给你的朋友时,最好能够留下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从而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准备。所以借条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填写。
妥善保管借条。要特别注意防止借条被盗、丢失或受污染,保管的地方要安全、可靠,不易潮湿,也不能与化学物接触。同时,最好复印几份,在以后催款
时,可先向借款人出具复印件,以确保原件的安全。
2、 名称问题
借钱给朋友时,应当让他出具什么样的凭证?生活中最常见的有三种:欠条、收条与借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名称虽然不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但它对于法官的判断无疑是具有极大影响的。
欠条和借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而收条则不仅仅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还能够作为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前者如公司收到股东出资时出具的凭证;后者如卖方收到货款时出具的凭证。在这两种情形中,持有收条的一方是无权要求对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的。持有收条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条的一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就必须证明,其所持有的收条表征的是债权关系,而并非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而要做到这一点,仅仅靠出示一张收条通常是不够的。收条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证据时,便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败诉的风险。
欠条和借条虽然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但它们之间也是存在差别的。 两种常见的格式:
1、今借张三100元,2000年1月1日,李四。
2、今欠张三100元,2000年1月1日。李四。
对于1,适用于单纯的借款,对于2,适用于因某事造成的欠款,比如送货后没给钱,赌输了欠钱,用餐后没带钱等情况。从法律的意义上讲,第一种情况,也就是借条,不需要其他证据佐证,也不会因此事发生和稀泥的情况;但是第二种情况,就容易发生和稀泥的情况,一般都会产生一个为何,因何,怎么欠钱的问题,问题可能不是很大,但有时会比较麻烦,会发生和稀泥的情况,更有甚者,打了也是白打。《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比如,赌钱输后打的欠条,闹到法院后,就是打了欠条也是白打,因为法律不保护非法的事情,赌博是非法的,因此产生的欠条,就是非法之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借条表明了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即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从字面上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是很多的,借贷只是其中的一种。能否初步认定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对当事人最大的影响是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如果写明是借条,借贷关系成立的话,则适用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如果写明是欠条,其应当适用几年的诉讼时效则应当依据欠条形成的原因来确定。我国法律中规定的诉讼时效按时间划分共有四种:一年、两年、三年和四年时效。
因此,当你借钱给朋友时,应当让他出具借条,而不是欠条和收条。
3、语言问题
打借条时不要使用多音、多义字。我国的许多汉字存在一字多音,一字多解的现象,在借条中一旦使用这些汉字,就有可能造成纠纷。比如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既可以理解成已归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也可以理解成仍欠款人民币壹万元。
4、利息问题
利率要合乎规定。《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不则,超过部分的利息
不受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至第125条的规定,借贷分为有息借贷和无息借贷两种,其中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生活性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时,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目前,国家规定民间借贷款利率最多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高利贷的利率不受国家保护。
可以约定利息,但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高出的法院不会支持。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间的个人借款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就视为没有利息。欠条,没有约定的,也是没有利息,但是过了还款日,没有还的,到时可以要求按银行利息计算利息。
5、时间问题
在民间借贷中,容易产生争议的时间包括两点:还款时间和欠条书写时间。 还款时间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应当归还本息的时间。现实中人们经常忽视这项约定,或未作出明确约定。最常见的表述为一定时间后还款,如一年后还款。一年后从字面上来讲是一个时间段,而非时间点。借款后两年、三年或更长时间还款都能够被理解为一年后还款。尽管法律上对此有着一定的解释规则,但这种书写方式毕竟增大了实现债权的不确定性。还款时间的不明确,在实践中也容易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因此,在约定还款时间时,最好将其明确到年月日。
借条形成时间通常是债务人书写欠条的时间。这一时间的约定也应当具体到年月日。实践中,债务人往往有意或无意地漏写这一日期,或仅仅书写年月日的一部分。如债务人仅写明八月一日。尽管在书写借条时这一时间对债权人债务人都是明确的,但时过境迁,难免会对借条的形成时间产生争议。而借条形成时间的不明确则可能导致诉讼时效难以计算。债权人可能不得不面对借条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问题。尽管文书的形成时间有可能通过物证鉴定来确定,但这样做也并非绝对可靠,而且将增大当事人的费用支出。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用人可能随时归还,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归还。
6、催款问题
要及时催款。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借贷期满后,债权人应及时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不能碍于情面或其他原因不及时催款。如债务人一时无法归还,出借人可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催要证明等,这样诉讼时效就可从新的协议订立之日重新计算。如债务人仍不按期履约或外逃,债权人应在借款期满后的2年内向法院提讼,进行依法催收,否则就视为放弃债权,法律不予保护。
7、借贷保证要准备
这并非必要条件。出借人要注意了解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对于数额较大或有
风险的借贷,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或找有一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作担保人。另外,如果借贷双方没有征得担保人同意,对还款期限或利率重新约定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抵押和担保都有应签订书面协议。
8、公证
这并非必要条件,只具有最高证明效力。起草借款协议后,借贷双方持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借款协议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还款,公证处可根据出借人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违法借贷的处理原则 。
9.见证人
关键词:会计业务 条据
前言
会计业务中的往来条据如何处理,往往因为没有书写条据或书写不当,在事后发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而作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或仲裁者,包括单位财务负责人、单位领导,甚至法院审判人员,也往往因为当事人缺乏作为书面证明的条据,或者提供的条据意思表示不清、种类不对路、或者对条据意思表示的解释各异,而无法判断其是非曲直。如何正确地对往来条据进行处理呢?
一、往来条据的种类、特点、使用范围
1.1借条。借条又称借据、借款据或者借款凭证。借条是确认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原始凭证。除支付报销款项、支付无需归还的款项和确认以往债务外,其他款项支付皆可用借条。
1.2领条。领条是确认应领款项(或物资,下同)已实际领取的原始凭证。通常情况下,领条表示两重含义:一是应领款项已收到;二是所领款项属于收款人应得,无需归还。因此,会计处理上,领条用于报销,或用于冲销往来代办收付。
1.3收条。收条是在不宜使用借条、领条的情况下,收款方出具的确认已收到款项的原始凭证。收条一般用于预收账款、接受投资、接受捐赠这类收款,以及用于收到不退还原借条、原欠条的还款。会计实践中,收到委托人转交或代为返还的款项、受托代保管款项,以及非现金票据或实物接收,也多使用收条表示收讫。
1.4收款收据。收款收据是印有固定格式的用以确认应领、应收或借入款项已经收到的原始凭证。诸多种类条据中,收款收据现实使用最多,包含业务内容最广泛,因使用不当而引发的纠纷也最多。收款收据被应用于借、领、收、欠以及销售等各方面业务事项。
1.5欠条。欠条是指债务方出具给债权方确认应偿还,但尚未偿还款项数额的书面证据。因此在条据大类中,欠条性质特别,它只是体现对已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确认,并不因之导致款项的立即收付。
1.6送货单与以上几种往来条据不同,送货单与会计人员特别是出纳人员的关系,不如以上几种条据密切,但送货单作为往来条据的作用不低于以上几种条据。货款清收纠纷中,不少供货单位因为未出具送货单,或者送货单没有收货单位经办人签字,也没有收获单位公章,使得本单位在争议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甚至输掉整个官司。因此,企业销售过程中,凡不属于现金买卖,比如先供货、后收款,或者先收款(预收)、后交货,交货时都必须出具送货单并要求收货方签字或盖章。
此外,还有一些文字或签字并不独立成为条据,但与有关内容结合则起到条据的作用,比如本文以下介绍的在发票或其他有关原始凭证上加注签名,均属广义的条据出具范围。
二、条据的盖章与签字
按照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条据(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出具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条据,必须有收款人(或代收款人,下同)的签名或盖章,否则不得付款。对于单位与内部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之间,或这些部门之间的往来条据也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为防范经济纠纷并对单位或会计人员造成不利后果,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2.1以单位名义出具的条据,必须加盖出具单位公章。根据民法原理,单位出具的条据,即盖了公章,个人又签字的,除条据上另有特殊说明外,视为单位行为,个人不论与出具单位关系如何,均推定为经办人。如果上述条据引讼,个人不作为当事人(原告或被告)处理,但如果应有单位盖章而未盖,只有个人的签章或签名,即使已写有单位名称,如果持据方不想找单位或出具条据单位不认账,盖私章或签名的个人将会在诉讼中成为被告。
2.2认真防范无效代签及冒签冒领条据
2.2.1代签。属于代签的条据,条据的收款人事后不承认,原因一般为代签方法不规范,代签字办理借、领、收款时,有些代签人只签被代签人即条据的收款人或欠款人的姓名,不签自己即代签人的姓名。事后易发生纠纷时,被签人说自己没收到款项也没有签字而不予认账,代签人因没有签写自己的姓名,事后一赖了之也奈何他不得,甚至纠纷发生时已不记得谁代签的。因此,对于代签字的,都必须同时由代签人书写被代签人和自己两个人的姓名,代签人自己签名后应加“代”字。
2.2.2冒签。指冒用他人姓名即法定收款人的姓名签字。实践中,这种纠纷案发率较高,原因是不少人对签字的条据不附加条件,只要一见到签字条据特别是熟人的签字条据就深信不疑,给心术不正者甚至坏人代签冒领提供了便利。
2.3妥善处理好碍于面子的写条、签章问题一些属碍于面子的签字业务,由于收款人是付款人的领导或要好者,付款人不好意思要收款人出具借、领条或欠条等,事后收款人赖账或忘记,造成纠纷则付款人被动。会计人员可事先写好条据,只留签名处请其签字盖章。
三、经济往来中条据的具体处理
3.1还款、结算、报销时有关条据的处理
3.1.1还款后原借、欠、收据的处理。实践中还款有退条和开收据两种做法。按照财政部的要求,职工借款的借条,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下面,收回欠款或部分欠款时,应当另开还款收据,不得退还或更换原借条,也不得在原借条上批注,取代应开具给还款人的收据。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的往来,凡以借条、收条、欠条等条据确立债权债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外,还款时原立条据的处理原则应与以上规范相同,即不退、不换、不改原据。如果因向外单位或外地个人索债需要出示原据,可以复印件代替。
3.1.2报账冲减、欠款的条据处理。实践中,已经过审批合格的报销凭证抵偿借款、欠款的情况较多,而因会计人员处理方法不当引发的纠纷也较多。
对于采购人员带出的转账支票、汇票,或以电汇、信汇形式向在外采购人员提供资金而由采购人员收回发票的,采购人员以发票向会计人员报账冲抵往来款项时,会计人员往往不愿意出具还款收据。不论在什么情况下,会计人员收受他人报销凭证或其他涉及往来支付的条据,要么以现金付款,要么出具还款销账的收据,决不能收到报销凭证后让报账人“空手离去”。
3.2暂存、预收款项支用的条据处理
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作为购货方,有时会预付一定的款项暂存在供货方,以用做往来结算或其他用途。事后,购货方如果动用这些款项,则供货方在开发票时,应要求购货方在发票收款联注明“货款在暂存款中支付并签字”,防止不必要的纠纷。
四、收取、转交及空收款项的条据使用与处理
4.1一般交易及往来结算的收款条据
按照会计业务的惯例,出纳人员的责任是凭票收款“,票”给付款人的几联中就有一联属收条性质,出纳人员开具涉及往来或收入的条据,均应至少两联,其中一联留存。
4.2代收款项的转交
在企事业单位中,总难免发生由其他人员为出纳人员代收款的事项。代收款项应当如何转交给出纳人员,也是会计业务中经常出现纠纷的事项。防止这类纠纷的办法有:①有关发票存根不是由出纳人员收存的,由出纳人员在发票存根联签字;②代收笔数较多的单位,可设代收款交款流水账,由代收人逐笔登记和保存,交款时由出纳人员逐笔签字;③代收款数额较大的,可由代收人直接存入开户银行,在缴款单款项来源栏内写明“x x(代收人)代收x x款”。
4.3空收款项的条据处理
所谓空收款项,是指收款凭证如发票等已开,但付款人既未交款又没有出具欠条,收款方也不拟在应收款挂账的情况。销售或清欠业务中,常发生客户或推销人员、清欠人员要会计人员开具尚未收款的发票,或者由会计人员提供盖章的空白发票给推销、清欠人员自开,这类事情发生的纠纷近年见到不少。
情况之一,是发票提交受票方时,受票方往往不能当即付款,而出票方只要求受票方经办人在发票的收款联上签名,就将开好并盖章的发票联交给受票方。事后受票方赖账,出票方凭收款联上的签名无法认定受票方欠款,导致在经济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
【关键词】财经应用写作;教学模式;情景模拟;模板教学
当前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核心指导思想是“以就业为导向”;有调查显示,“就业”在职业院校学生的求学目的里排第一位,因此,高职院校的课程教学在课程的结构和内容、实施和评价以及教学的模式和方法等方面,就应该顺应这一要求作出改革和探索。目前高职院校的生源素质和学习情况都是较好的,最大的问题是“不会学”――欠缺科学的学习方法,当遇上财经应用文写作这门课,学生在潜意识里认为这是语文的延伸课,虽然老师强调该门课的实用性很强,但课堂气氛仍然沉闷、学生不愿意动手写。传统的教学方式很难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怎样才能让这门课“动”起来呢?
笔者认为,课程要注重教学内容的实用性和教学手段的有效性,让学生学得到、用得上,掌握一些实用的知识和技能。在《财经应用文写作》(第二版,司晓辉主编)课程中,15种文种的学习,关键是要适应职业岗位要求。针对当前高职学生素质的实际情况,笔者注重例文的专业性,尝试“情景+模板教学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力求降低学习难度,让学生更易于掌握写作方法,激发学生的信心和兴趣,最终达到主动学习(自学)的目的。
一、教学模式探索的理论基础
“情景+模板教学相结合”的教学模式,是在情境教学和心理学原理指导下的一种具体实践和探索。1、情境教学是指在教学过程中为了达到既定的教学目的,从教学需要出发,设置与教学内容相适应的场景或氛围,以引起学生的情感体验,从而更好地完成教学任务。而财经应用文写作教学的情景模拟就是把现实生活、学习和工作中已然存在的材料及其发生、发展、变化的各种环境条件,置于一定的情景中,引导学生思考该如何解决和处理,然后通过文种的正确选用和写作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2、模板教学是指根据人的模仿心理,在技能教学中设置普遍通用的样式,引导学生做出同样的或类似的行为。这是学习的一种重要形式,人在掌握各种技能的过程中,更常常借助于模仿。而财经应用文写作的模板教学就是根据财经应用文程式化的特点,把不同文种的写作内容和格式设置成模板,使学生在初学阶段便于模仿,易于掌握各个文种写作的结构格式和方法。
二、模式探索教学的运用
2013-2014学年第二学期,笔者采用“情景+模板教学相结合”的模式,在6个班的《财经应用文写作》课程教学方面作了一些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总结了一些经验。主要做法是:
精选例文,突出专业。目前很多应用写作教材往往缺乏较强的专业性和针对性,所选的例文也往往比较陈旧或离现实较远,难以满足实际的需要,所以不能只依靠教材,而是要自作教学PPT对教材内容进行更新和补充,针对不同专业方向的学生,精选一些时代感强、体式规范、内容贴近生活的例文供学生学习和讨论使用。比如,我面向的是财务管理和会计电算化两个专业的学生,就有针对性地略讲公告、通告等中央层面的公文,突出经济合同、财务分析报告、审计报告等内容,学生在接触这些知识的时候,就会觉得这是有用的,对今后工作是大有裨益的,学习的积极性就会有所增强。
创设情景,激发兴趣。在学生熟悉的专业情景中进行教学,既可使学生看到所学内容的实用性,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又可将文学教育溶于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使学生体会写作在生活和工作中的应用,因而情景的创设须贴近生活、贴近工作实际。例如在条据写作教学中,笔者避免枯燥空洞的理论阐述,设计了写作情景,让学生身临其境般完成学习和写作的过程:
2010年6月7日,兴隆体育用品公司财务科助理朱志明于早上9:00分准时回到公司打卡上班。他先到总经办领取了六本明细账本。刚回到财务科接收完下属营业部的年度财务报表,他就接到妻子的电话:妈妈突然中风入院了,爸爸正在医院等着他拿钱去办手续。
于是,朱志明委托同事杨颖去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取回审计报告的事,然后经总经理同意向出纳借了一万元。给财务部李经理写了请假条后,朱志明到银行取出了自己仅有的一万八千元存款就直奔省人民医院。到了医院才知道要交三万元,于是他想到了在离医院不远处公司工作的表哥。等他赶到表哥公司时已经是十一点了,不巧的是表哥外出了。他匆忙写下一张请表哥帮忙筹钱的纸条后又回到了医院。朱志明是新广州人,在城里没什么亲戚,表哥又一时联系不上,他急出了一身汗。这时他突然想起该医院主管财务的朱桂强和他曾经一起打过一次羽毛球,而且与他是同乡。在朱主管的帮助下,朱志明终于为父亲办好了入院手续,不足的那二千元则由朱主管担保,由朱志明向医院打下了欠条。
请根据以上情况为陈小钢写出该要的所有条据。(提示:该写的条据依次包括领条、收条、托人办事条、借条、请假条、留言条、欠条。)
以上这一情景模拟训练的内容针对性较强,综合素质表现明显,形式也较灵活。学生对这一操作性较强的情境表现出极大的兴趣与急于完成的愿望,并对各具体文种的用途和功效有了更清楚的认识。
设计模板,便于掌握。利用财经应用文程式化、规范化的特点合理采用模板式教学,引导学生快速掌握财经应用文写作技能,效果往往很好。这种方法虽然有些程式化,有填充的感觉,但便于学生上手,易于达到教学目标。例如公文写作教学中,“复函”写作模板的设计:
写作模板的设计帮助学生认识了文种的内容要点、格式规范和写作要求,学生感觉有“板”可依,难度不大,易于掌握,有信心学得到,减轻了畏难和厌学情绪,从而达到了教学目的,并提高教学效果。
三、教学效果的比较
传统的应用写作教学过程,一般都是先由老师讲授有关理论知识点,如某一文种的概念、特点、分类、写作程式、注意事项等,然后进行例文分析,最后再布置作业。这种传统的教学方式,往往容易使学生懂了理论却懒得动手,从而导致眼高手低,无法适应工作需要。我院的应用写作课程一般开设在第三学年第一学期,或者第二学年的第二学期,笔者在12级6个班的财经应用文写作教学开始采用以上做法,上半学期教授4个班,在下半学期教授另外2个班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教学效果显著,与上半学期相比有了较大的提升。
在完成12级6个班的课程教学后,通过问卷调查取得的数据作比较,以笔者任教的6个班级(运用传统教法的上半学期4个班与采用改进教法下半学期2个班)为对象,教学效果反馈如下:
采用不同教学方法后,调查比较的结果显示:前4个班由于采用传统教学方法,学生普遍认为课程性质与语文课差别不大,课程内容远离实际生活,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运用的可能性不高,从而对课程的学习兴趣不大,且产生畏难情绪,部分学生甚至有厌学情绪,只有少部分学生通过学习得到一定的提高。后2个班采用新的教学方法后,学生普遍感觉所学到的知识可以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运用,情景中的人物仿佛就是自己,而教学模板的规范化也使得写作知识条理明晰,易学易用,学生对应用写作的学习兴趣和学习信心都普遍得到了提高,更多的学生感觉到自己的写作能力和对知识的运用能力获得了提升,学生认为教学效果良好的比率均提高到20%以上。特别说明:由于各班学生整体基础或个体特性均存在一定的差异,以上数据带有一定的不可比性,但仍能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教学改革的总体成果。
四、问题与对策
在应用写作教学中,注重教学内容和例文的选择,加强专业的针对性,运用“情景+模板教学相结合”的教学模式,教学效果是明显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一定的实际意义。但在运用以上模式实施教学时,要注意引导学生避免出现以下问题:
一是照搬式填空。由于模板较简单直观,学生容易不假思索地照填照搬,只注重模仿文本格式,不求甚解地按基本格式填空而不作分析研究,只知其然――怎么写,而不知所以然――为什么这样写,从而使财经应用文变成了填空题――傻瓜文章。
二是行文空泛。由于学生的社会经历尚少,对财经应用文所涉及的社会现象和社会主体之间的逻辑关系还不甚了解,欠缺实际经验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行文容易空泛而缺乏可操作性。
三是语言浅陋。由于职业院校学生的语文基础较差,在财经应用文的练习过程中容易落入记叙文式叙述表达,掺进主观判断、方言,应用文的语感明显不足,表达欠缺规范简洁。
针对以上问题,在授课过程中应加入相应的知识,让学生理解行文的起因、注重行文的结果,妥善解决“WHY”、“HOW”的问题。同时,应指导学生多关注各种社会现象,并把这些社会现象与相应的文种有机的联系起来,以提高行文的可操作性。另外,在教学过程中,注意带倾向性地提醒学生背诵一些财经应用文中的常用词句、一些短篇例文,特别是把例文中的具有财经应用文特色的词句给学生作重点提示,引导学生加以运用,通过日常教学的渗透,逐步提高学生写作过程中的财经应用文语感,并逐步达到规范、简洁的要求。
综上所述,该模式由于运用情景+模板的教学模式,增加了生活气息、有效地运用了人们对生活感知的原理、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遵循了财经应用文规范化、格式化的规律使财经应用文写作简单化、大大降低了学生的学习难度、提高了学生学习的信心,从而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然而实践探索之中仍有许多亟待完善之处,在此愿与各位同行共同探讨。
参考文献:
[1]万福成,李戎.语文教育美学论[M].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2001年
[2]吴作歆,杨.应用写作基础实训[M].科技出版社, 2007年
[3]司晓辉.财经应用文写作[M].立信会计出版社,2014年
作者简介:
21世纪以后,我国民间借贷的规模逐渐扩大,影响日益深远,在当前中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民间借贷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一方面,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在弥补正规金融不足的同时也带动了正规金融的发展。而另一方面,我们必须看到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观调控的力度,并且其风险的危害性也大。因此,如何定位我国的民间借贷并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已经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我国实际,分析了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的形式以及法律规制中存在的不足,进而提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民间借贷的规制建议,以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的债权和保护债务人的人身财产权利。
一、我国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及规定之间存在的相互冲突(一)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尚没有专门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规,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分散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中。
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有名的民事合同被集中地归入在第12章之中。《合同法》第12章第1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会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很明显,《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是采取区别对待的,主要表现在借款主体和无息推定原则上。民间借贷既然是借贷合同的一种形式,就应该准用金融借贷的有关规定,然而实践中却不是如此。
(二)现有民间借贷法律规定存在相互冲突且协调性较差在现有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之中,存在着规定相互冲突的问题,协调性较差。比如《意见》第8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即由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掌握,但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而根据《合同法》第211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实行无息推定原则,很明显,这两条规定是互相冲突的。《意见》规定是在约定利率不明时按同类贷款计息,而《合同法》规定则是不计息。就涉及到法的效力问题,根据上位法优先的原则,《合同法》应当优先适用;但是《意见》似乎更符合当前市场经济条件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多以《意见》为准。这样的冲突是在法律的实践过程中不得不解决的难题。
我国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但民间借贷的实践己经发生了太多的变化,原来的规定早已经是捉襟见肘,为了能够满足现实的需要对相应的规定进行修改己经是当务之急,从长远来看应该制定《民间借贷法》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范。
二、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纠纷的主要形式
(一)案例引发的思考
案例1:本色集团是在浙江省东阳市注册的一家大型企业集团,法人代表吴英,在集团下共有本色商贸有限公司、本色车业有限公司、本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本色网络有限公司、本色概念酒店等数十家实业公司,总资产达30余亿之多,26岁的东阳女子创造了这样的本色集团,不能不说是个神话。吴英更是因为短期的富有曾经一度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2007年2月10日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随之本色的神话似乎到了终结的边缘。随着本色,集团的土崩瓦解人们也渐渐开始思考本色后面并不本色的东西。各种媒体在争相报道本色事件的同时,在众多报道中,十分相同的是报道中都提到“非法集资”、“高利贷”、“民间游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字眼。可见人民所关心的己经不仅仅是事件的表面,而是事件背后的思考。
案例2:孙大午,被列为“全国民营企业500强”的河北大午集团董事长,2003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此案一出,震惊全国。众多学者一致认为:孙大午的融资行为属于正常合理的企业融资行为,该案是个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扩大化的例子。这种扩大化的根源,是民间融资的制度困境,以及金融垄断因为民间融资行为而产生的危机。
以上两个案例都存在同样的焦点,在民间大量闲置资金的背景下,巨额资金的所有者为了自身利益不断尝试为资金寻找出路。除了传统的投资途径外是否还有可以拓展的空间,在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之下是否存在更加高额的回报之路,民间借贷长期存在的原因及其与“非法集资”、“高利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的界限等厂这些都是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二)民间借贷合同在现实中的纠纷
1.合同的名称
亲戚朋友之间的借款,应当出具什么样的凭证?生活中最常见的有三种:欠条、收条与借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合同名称虽然不是认定合同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但它对于法官的判断无疑是有影响的、欠条和借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而收条则不仅仅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还能够作为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前者如公司收到股东出资时出具的凭证;后者如卖方收到货款时出具的凭证。在这两种情形中,持有收条的一方是无权要求对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的。持有收条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条的一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就必须证明,其所持有的收条表征的是债权关系;而并非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而要做到这一点,仅仅靠出示一张收条通常是不够的。收条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证据时,便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败诉的风险。
欠条和借条虽然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但它们之间也是存在差别的。借条表明了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即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从字面上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债权失系形成的原因是很多的,借贷只是其中的一种。能否初步认定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对当事人最大的影响是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结果写明是借条衣借贷关系成立的话,则适用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如果写明是欠条,其应当适用几年的诉讼时效则应当依据欠条形成的原因来确定。
可见民间借贷合同的名称应该是借条,而不是欠条和收条。
2.合同的期限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容易产生争议的时间包括两点:还款时间和欠条书写时间。还款时间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应当归还本息的时间。现实中人们经常忽视这项约定,或未作出明确约定。最常见的表述为“一定时间后”还款,如“一年后”还款。“一年后”从字面上来讲是一个时间段,而非时间点。借款后两年、三年或更长时间还款都能够被理解为“一年后”还款。尽管法律上对此有着一定的解释规则,但这种书写方式毕竟增大了实现债权的不确定性。还款时间的不明确,在实践中也容易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因此,在约定还款时间时,最好将其明确到年月日。借条形成时间通常是债务人书写欠条的时间。这一时间的约定也应当具体到年月日。实践中,债务人往往有意或无意地漏写这一日期,或仅仅书写年月日的一部分。如债务人仅写明八月一日。尽管在书写借条时这一时间对债权人债务人都是明确的,但时过境迁,难免会对借条的形成时间产生争议。而借条形成时间的不明确则可能导致诉讼时效难以计算。债权人可能不得不面对借条是否己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问题。尽管文书的形成时间有可能通过物证鉴定来确定,但这样做也并非绝对可靠,而且将增大当事人的费用支出。
3.合同的主体
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身份问题。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直接的后果是,债权人在日后的诉讼中,将不得不面对公司或企业与借款人之何的相互推诿,从而为债权的实现带来麻烦。
三、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建议
民间借贷对于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以缓解银行资金不足的矛盾,以及解决公民之间生活和生产中遇到的临时性的资金困难等都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尽快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制度,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一)加快民间借贷立法
针对我国现阶段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过于零散的问题,结合民间借贷的特点,制订一部规范并能适应其发展的《放贷人条例》。在《放贷人条例》中:
1.应当对民间借贷的概念、范围、主体以及利率等方面进行具体的规定,并对民间借贷、借款合同、与民间投资进行严格的区分,使民间借贷的发展能够向着有序、健康的方向发展。
2.应当对放贷人的条件、放贷对象、放贷利率在何种范围波动等做出规定,还应当对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利率管制、税务征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从而推动民间借贷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3.明确民间借贷交易方式、契约要件等问题:a.应承认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但更鼓励和倡导民间借贷主体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b.可通过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主体、标的、借贷金额、利率、期限、违约责任等要素的方式对民间借贷合同的形式进行规范和引导;c.应明确的、全面的、严谨的规定利息约定的方式、合法利率的范围、利率的计算方法,还应严厉禁止将利息计入本金重复计算利息的计息行为;d.进一步详细的规定民间借贷可采取的担保方式,并鼓励对民间融资主体对民间借贷合同进行担保。
4.《放贷人条例》要明确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以明确其诉讼权利。
(二)规范借款合同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不一定采用书面形式。但是鉴于民间借贷随意性的特点,如果在对方翻脸不认账或者因约定不明发生借款纠纷时,法院是无法认定借款关系事实的。例如,在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借款人何时返还借款,实践中有两种情形容易发生纠纷:一种是借款人提前还款,另一种是逾期还款。《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这为当事人提前还款提供了法律依据。再比如对是否支付利息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这显然对借款人不利,也容易使借贷双方产生矛盾。总之,为了避免纠纷的出现,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规定借贷双方须签订书面协议,而且协议应载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住址、借款数额、出借和还款时间、是否支付利息等其他合法内容,并妥善保存好证据,以便纠纷发生时有据可查。
(三)规范借贷用途
合同法中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守法和公序良俗。任何一个合同行为都要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进行赌博、走私、贩毒、诈骗等非法活动而将金钱借给别人的,应明确规定其属于非法借贷。非法借贷的出借人依法不但不能实现自己的债权,反而要受到民事、行政制裁,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四)规范担保合同的内容以及订立程序
民间借贷关系的主要担保形式是保证和抵押。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还债义务,或者要求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抵押;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抵押物并从中优先受偿。规定当事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担保人须具备主体资格。也就是说担保人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不具备以上能力的不能成为担保人。另外,担保法对担保人主体资格也作了限制性规定,如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除外)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
2.当事人意思表示须真实。担保活动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恶意串通,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所以,在农村很多村民被高利贷者强令作担保,有的私人印章被别人拿去作借债担保等,都违背了平等、自愿的原则,担保合同应当无效。
3.担保财产必须合法。
担保人用财产作担保,必须对财产拥有所有权,同时必须是法律不作禁止的财产。如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担保抵押财产(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的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除外)。另外,法律规定,一些财产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如以车抵押的,应到当地车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担保无效。这一方面内容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解释来制定。
(四)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条例》中应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否则债权人一旦怠于行使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便丧失了自己的胜诉权,借出的贷款会石沉大海。实践中还有一种办法是,出借人可以在时效届满以前采取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者催讨证明等措施,这样,就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另外,民间借贷保证担保中,当事人往往会忽略了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必须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免除责任。所以,在民间借贷保证中,债权人如果没约定保证期间的,一定要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就免去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等于虚设,这些都应在《条例》中明确规定。
中图分类号:G633.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1578(2015)06-0083-01
农广校教育是提高劳动者文化素质的独特教育形式,在知识经济和教育改革的当今社会,如何激发学生学习应用文写作的兴趣,提高受教育者的学习、应用能力,是农广校教育的根本目标。
1.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学生
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教育是人和人心灵上的最微妙的相互接触"。教师在教育培训过程中,面对年龄不等、身份不同、学习目的各异的学生,要因材施教,才能引起学生兴趣。由于农广校教育的特殊性,应用文写作枯燥乏味,授课时作为指导者、引导者的角色,只有真心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关爱学生,才有热情积极钻研专业知识,把最好的课堂呈现给学生。
2.终身学习,精钻专业,构建实用、灵活的课堂
现在是知识经济时代,这就要求教师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在不断学习中精通专业知识,加强师德修养,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升各种教育能力和教育技巧,达到广学博闻,一专多能。如我在教学某一种文体前,根据多年教学经验,先不急于给学生讲写作要求,而是先布置作业:让学员结合生产生活实际,撰写一些实用性强的应用文,如为自己所制作的产品写广告文、写说明书;向某单位写一封推荐信;与某厂签订粮食购销合同等等。通过让学员自己先动脑动手去写,发现不足之处,然后公布范文,对比学习,有疑问的地方教师再因势利导,现场解答。这样学生就比较感兴趣。
3.理论创新、注重实践,深入浅出
教师在课堂上抓住学生最关心、农民最需要问题展开讲解,理论结合实践,把理论知识简单化、通俗化、趣味化,以风趣的语言、形象的比喻、鲜活的案例等把学生的注意力集中到讲授的知识上来,激发他们的创新思维,引发学习的兴趣,让他们感到学有所值,用有所效。如我在讲授应用文写作时,把一些常见的有错误的条据、工作总结、通知、请示,展现出来,让学生先找错误之处,然后共同学习正确的书写格式和写作方法。同时收集学生不会写但很实用的应用文,如申请、通报等,勤查资料,教给学生写作方法,因为很有实用价值,学生很感兴趣。
4.借助多媒体手段、例证引导,激发兴趣
农广校教学中,教师讲课内容尽量加入先进的教学手段,制作多媒体课件引入课堂,将图画、文字、色彩、音乐以及各种特技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使之动静结合,图文并茂,相映成趣,寓学于乐。如我在课堂上,就经常下载一些如讲哥们义气,不写欠条带来的经济纠纷等故事,告诉学生应用文在生活中可以做为保障财产的法律依据,作用很大,以此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综上所述,我认为上好这门课程的关键在于教师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只有营造宽松和谐的氛围、充分激发学生学习的欲望,提高学生的兴趣,学以致用,才能真正达到教学目的。
(一)简要案情
原告陈××诉称,被告方××因出国需要资金,于1998年10月29日和30日两次共向其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5%,而欠条上误写为0.25%,经追讨被告至今不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及月利率2.5%的利息。被告无提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提供被告所立的两张借条。一张内容为:“方××向陈××借出伍仟元正利0.25%,1998年10月29日,借款人方××。”另一张内容为:“兹向陈××借出伍仟元正利0.25%,1998年10月30日,借款人:方××。”
对本案的借款本金1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被告所立的借据为证,而被告没有到庭质证。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被告放弃诉讼权利,可视为被告对该借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内容的关联性没有提出异议,所以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 0000元不存在争议。
(二)争议问题
但是,对本案的利率如何认定。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原告提供的证据上所写的利率为0.25%。而原告所述该利率是2.5%误写为0.25%,由于被告未到庭质证,原告也无提供证据来证明该约定的利率为误写所致,只能按证据上书面约定的0.25%来认定,故原告请求月利率2.5%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原告请求月利率为2.5%,而证据上只写0.25%,所以应当认为该利率问题有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第二款“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该“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本案借条上所写的利率为0.25%,而原告主张借条上的利率是误写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本案借款利率可按照适当高于银行利率认定。如可酌情认定本案借款月利率为1%。
第三种意见:本案借条上的利率只写0.25%。大大低于当地民间借贷月利率1%~2.5%,甚至比银行贷款的利率还低。这不符合当地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即该借条利率应是2.5%误写为0.25%。故原告请求月利率2.5%应予采纳。
那么,本案借款利率如何确定?解决该利率争议需要遵循什么方法?解决这些问题,就不能不涉及合同的解释原则。
二、合同解释原则:消弥合同争议作业的基本手段
(一)合同解释原则
如果合同的各项条款约定明确、具体、清楚,当事人对各项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时,一般不会发生合同的解释问题。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用语不够规范,对合同条款未约定的内容意见不一致。对合同条款约定的理解有争议时,则需要对合同进行解释,以正确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合同解释原则是解决合同争议的基本手段,在合同法理论和实践上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疑难的问题。
所谓合同解释。是“指运用各种解释规则和方法,确定合同条款的真意,以探究当事人的效果意思,消弥讼争的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本文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这就是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释原则。
(二)合同解释原则的适用顺序
合同解释原则的适用顺序,首先应从文义解释入手,若文义解释仅出现一种结果,即不再用其他解释原则;若出现两种以上的结果,应适用其他原则。其次,运用体系解释(即整体解释)原则及交易惯例原则进行解释,并参酌诚实信用原则,得出解释结果。最后,如有两种以上解释结果的,应运用符合合同目的原则进行取舍。
合同解释还需结合合同法及其他法律对合同解释的规定。如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三)合同争议处理实务中的其他解释规则
除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释原则外,根据各国的立法及实践中的普通做法,解决合同争议尚有如下规则:
①特殊用语优于一般用语规则。
在合同中,如当事人采用特殊用语表达的,如特殊用语能为当事人所知悉的,一般应适用特殊用语。但这一规则是相对的,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②种类限制解释规则。
对表示范围的词句,应作限制解释。如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列举了具体事项,其后并没用“等”、“其他”之类的表列举的文字的,应仅限于所列事项;如采用了“等”、“其他”之类文字的,应解释为与所列事项属同一种类的项目。
③个别协商条款优于标准条款规则。
如果合同中一部分使用了标准条款,一部分使用了个别协商条款,两者有矛盾时,应以个别协商条款为准。
④手写体条款优于印刷体条款规则。
在一般情况下,手写体条款实际上否定了印刷体条款的效力,故应优先适用手写体条款。
⑤书面合同优于口头合同规则。
书面合同的证据效力优于口头合同,故其效力应优于口头合同。
⑥在后行为效力优于书面文字效力规则。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双方的合同行为可能与合同规定相悖,如双方均认可其行为效力的,其行为实际上使相应的书面规定失去了意义。
⑦明示条款优于前例、交易习惯规则。
前例是指当事人以前做过的类似交易,可以说是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惯例。明示条款的制定即表明排除了前例、交易习惯的适用。
⑧前例优于交易习惯规则。
三、本案利率争议的界定:依举证规则及文义解释、习惯解释原则解决
笔者认为,对本案借款利率争议的认定与解决,关系到两个问题:一是举证责任的承担;二是对借款合同解释原则的适用。
首先。从举证角度上说。原告自己提供的证据体现的借款利率为0.25%,但原告又主张借条利率系误写。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借条上的利率系误写,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由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借条上的利率“0.25%”是误写,实际约定的利率为2.5%,故原告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其主张月利率为2.5%不能得到法庭采纳。而且,本案原告提供的两张借条书写时间不同,但写明的利率均为0.25%,这也使人对原告所主张的误写产生怀
疑。
其次,从合同的解释角度上说。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亦属借款合同纠纷。本案的两张借条实际上就是两份借款合同。所不同的是,借条即是借款合同订立的证据,又是借款合同出借方履行合同的证据。评判本案借款的利率争议,实际上就是本案借款合同(借条)的解释问题,即原告主张的借款合同(借条)上利率“O.25%”是误写、实际利率应为2.5%的解释能否成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及学理通说,合同解释首先应从文义解释入手,若文义解释仅出现一种结果,即不再用其他解释原则。若出现两种以上结果,应适用其他原则。本案依合同解释原则的第一顺位――文义解释原则,只能得出本案借款利率为0.25%的结果,无需进行交易习惯等其他原则解释。据此,按照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释原则,可以确定本案借款月利率为0.25%。
因此,笔者认为,前述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前述第二种意见现在已不合时宜。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或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至少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确定利率。即民间借贷案件,只要出借方主张利息,即使没有约定,人民法院也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进行判决。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解释已经被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所取代。同时。该司法解释对借款合同争议的解释原则也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合同解释原则相抵触,不再适用。
前述第三种意见是依据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对借条的利率进行解释,所使用的也是一种合同解释方法。但该解释的误区在于违反合同解释原则的适用顺序。即没有首先使用文义解释原则。交易习惯虽然也是合同解释的一个原则,但只能在适用文义解释原则后出现两种以上结果后才能适用。比如本案的两张借条上的利率“0.25%”均未写明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依文义解释原则无法确定,可再依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解释为月利率。
一、故事教学法
故事教学法是教师在课堂上根据所讲授的内容穿插些相关的简明、短小故事,以说明注解强调所讲内容,或者干脆就用故事内容代替讲课内容,吸引学生注意、激发学生听课兴趣、启发学生思考、直接从故事中悟到蕴涵的道理、掌握其中的知识技术等的一种深入浅出、化繁为简、寓教于乐、喜闻乐见的教学方法。如讲倡议书时,通过“吴菲的故事”让同学们了解倡议书的作用。
有如开始讲介绍信时:今天我们先讲个故事,老巩他们一行四人出差。为了方便,就找到在铁路部门有关系的人开了张介绍信。当然,他们此次出差的确与铁路有关的,要不就成了坑蒙拐骗了。别说一路上这张介绍信还真起了不少作用,当然也有不少有趣的事。A.北京“二锅头”由八块一瓶降到六元;B.列车员停车时为他打开厕所门;C.买的硬座票在软卧车厢休息;D.忘记买票差一点让乘务员下岗。同学们一听完就来劲了,兴趣就来了,纷纷讨论介绍信要如何写。
二、比较发现法
所谓“比较发现”,即把同类的应用文列在一起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它们的相同与不同之处,从而清楚地认识它们的各自的特点。如“社交书信”一节,既可以从小处着眼,将求职信与应聘信、祝贺信与感谢信、邀约信与婉拒信放在一起作比较,让学生找出它们在写法及语言上的异同;又可以从大处着手,将一般家信、社交书信、专用书信三大类联系起来比较,找出各自写法的不同特点。这样,既有微观的分析,又有宏观的把握,便能使学生较牢固地掌握某一类应用文的特点及写法。
应用文体中可供比较的篇目很多。如,借条与欠条、祝词与贺信、通知与通报等等。教师必须较完整、较系统地了解各类应用文的特点,善于把它们有机地联系起来,这样才有可能高屋建瓴地引导学生去比较和发现。比较发现的过程,既是区别各类应用文体的独自特征的过程,又是熟悉各类应用文具体内容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分析的过程。学生只有认真地分析,才能发现它们在程式、语言等方面的特点。因而,这个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培养学生分析能力的过程。教师若事先设计出几个带针对性的问题,让学生有目的地去进行分析,则效果更好。
三、情境教学法
情境教学,即创设情境,再现情景,创设愉悦的学习氛围,让学生之间在融洽活跃的情境中交流学习,这种教学方法能够唤起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愉悦体验或认知冲突,充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
笔者在进行教学时,把合同、状和新闻写作结合起来一起教学,把学生分成甲乙两组,教师给出一些基本材料和要求,让两组学生扮演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角色,对各项条款进行洽谈,洽谈时各组再选一名学生负责文书起草拟写合同。合同拟好后,让学生就已签定的合同寻找漏洞进行,并在课堂上设立模拟法庭,要求者读状,被告者进行答辩。在这种答辩过程中,学生们普遍会反思如何使合同书写得更加严密合理。
四、练习评改法
学生写作中存在问题较普遍的文种,进行练习评改教学。先让学生动手写,再由教师收上来讲评,然后当堂发下去修改。发现问题,纠正错误,使学生弄清楚正确的写法。这种方法,比起老师讲完学生练的做法,更能加深学生的印象。
如,教师要求学生以校学生会的名义写一则海报。有的同学根本不考虑拟写海报的注意事项,提笔写道:“今天下午,在教室举办阅读鉴赏沙龙,请按时参加。”教师收上来后,当堂宣读,这样的海报难免引起课堂里的笑声。教师再提问,这则海报贴出去后,会不会有人来参加?为什么?于是,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同学们便总结出这篇海报的正文没有具体的时间、地点和事项。明白了为什么,便掌握了其写法。
-维特根斯坦2
一 问 题
我们首先从两个案例出发。在现代社会中,它们不过是一些惊鸿碎片而已,很难说有自己的面目,而仅仅是日常生活中大量发生的例行化事件而已。这种事件在我们的社会中每天都在发生,正是因为它们太普通、太平淡了,以致于我们都习以为常,视为理所当然,但恰恰是这样,可能会麻木了我们对理论和对实践的反思。
案例1:
原告张某持一工程结算单,起诉被告杨某给付劳动报酬。该工程结算单是由被告的施工员出具的,原告在工程结算单上签了字。被告对此予以认可。原告已经分五次从被告出领取了100700元,并于起诉前将结算情况写在结算单后面。原告认为,将总结算额减去五笔已经结算的数量,就是被告欠原告的款项。被告向法庭出具了自己的原始付款日记,以证明自己不欠原告的劳动报酬。在再审过程中,对本案中被告是否已经完成举证责任存在争议。主办法官认为,本案的性质应该是劳动报酬纠纷,而不是欠款纠纷。原告只要能够证明自己应该从被告处获得多少劳动报酬,就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因此,在他提出结算单以后,举证责任就转移给了被告,被告应当承担证明自己已经付清款项的责任,如果不能举证或者举证失败,则应当承担败诉后果。另外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按欠款纠纷解决,原告必须提供有法律效力的债权文书。因为原告无法就此举证,因此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经审委会讨论后,再审维持原判。
案例2:
1995年5月23日,杨某(第一原告)与被告某县城建第一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个建筑承包工程合同。后来,杨某由于缺乏承建资金,遂邀李某(第二原告)合伙承建。杨某与李某没有订立书面协议。但是两人的合伙关系为被告认可。在承包过程中,承包方先后借支96700元,其中80000元由杨某解借出,17000元由杨某和李某共同借出。1995年,工程如期完工。1996年6月4日,被告与杨某进行了工程决算,扣除借支费和留出工程保修金5000元后,被告应付款项97886元。李某凭决算书领取了这笔款项,并分给杨某12543元。后来,因为被告资金紧张,又从李某处追回工程款30000元。1997年10月22日,被告向李某支付工程款3000元,保修金未退回。1999年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万元,并追究其拖欠责任。一审法院以李某为合伙人为由,追加李某为原告。在再审过程中,主审法官认为,本案的案由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决定性影响。因为如果认为是拖欠工程款纠纷,则被告应向两个原告支付;两原告之间的内部关系,法院不予考虑;李某认为合伙关系已经结束,应当向杨某再次起诉。但因被告方支付完工程款后,又从李某处追回部分工程款,所以本案又可以按照欠款纠纷处理,如果杨某认为他有部分份额,应当再次起诉李某。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对案由的不同认定会导致截然不同的审理结果(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到举证责任)。如果我们认为法律是一门科学,法律实践是适用真理般的规律解决现实问题的活动,不受任何价值观和社会因素的污染,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是相对简单的:对案由的认定必然是或此或彼。但我们必须承认,法律规则处理的是具体的、人与人争端,因此它的客观性-无论是何种意义上的客观性,都不可能与自然科学相比,解决法律适用的争议的结果,常常是一种知识/权力对另外一种知识/权力的征服。本文不从部门法的角度讨论在目前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中,本案应适用何种法律规范。通过这两个例子,我们将从案例中出现的“主题词”角度,讨论在司法中,词与物的关系是如何建立的,3 自然事实和社会事实被如何予以界定的,也就是说法律是如何将这些事实纳入到法律范畴中的,以及这种范畴对社会生活产生了何种影响。
司法中词与物的关系问题实际上也是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吉尔兹指出:“事实与法律间的关系问题以及由此生发的所有小问题,业已成为至少自休漠和康德以降的西方哲学所关注的主题;而且在法理上关于自然法、政策科学和实证合法化的论争,亦都趋于将这个问题视作关键的关键。”4 本文不在宏观上讨论法律与事实的关系,而只是从司法中的主题词的角度,讨论这一关系。
二 什么是司法中的主题词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4月9日,法发〔1996〕9号)的附录中规定了“人民法院公文主题词表”,一共有379个,其中刑事审判138个,民事审判64个,经济审判34个,行政审判66个,海事审判17个,审判程序60个。这里以民事案件的主题词为例。
“人民法院公文主题词表”一共列举了64个民事案件的主题词。这些主题词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归档时用以区分法院各审判庭审理的案件,如“民事审判”、“民事案件”、“民事纠纷”、“民事权益”等。另外一类是用以区分民事审判庭内部审理的各类案件,如“抵押”、“不当得利”、“扶养”、“遗产”、“继承”、“遗嘱”等等。在这一类主题词中,如果案件之间的相关性比较高的,主题词中还有总-分的逻辑关系,如主题词“知识产权”是上位概念,而“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则是下属概念。“人身权”是上位概念,“健康权”、“ 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 、 ”名誉权“ 等则是下属概念。由此可见,司法中的主题词是指在法律对某类纠纷性质的界定。
民事案件的主题词囊括了注释民法学的主要内容,把它们连在一起,就形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民法学体系。刑事案件的主题词也如此。如果考虑到在现代社会中,合法律性(legality)已经成为法治的一个基本要求,法官必须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体系下司法,在法律适用中也有一系列的技术,诸如避免法官逃向一般性条款,而忽视具体法律规范的适用。可见,法律主题词构成了法院处理案件的活动的中心。在诉讼文书中,法律主题词常常被称为“案由”。
每个法律主题词都对应着一种特定的社会事实。在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会发生种种社会关系,但是这些事实只有一部分是法律事实。一种社会事实是否能成为法律事实,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取决于立法者认为是否重要,值得法律调整,因为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具有调整一切社会事实的司法能力。一旦法律对某种社会事实进行调整,相应地,法律就必须对这些事实进行命名。通常所说的“命名”是指,对某一现成的对象,用一个语词称谓它。也就是说,词语与物之间存在着一个等式,在等式的一端是物,另一端是词。词与物之间的关联好象是在贴标签一样。因此,命名建立了一个对象和一个语词之间的联系。这一联系之所以能够建立起来,是因为此名必然区别于彼名,命名的独特意义是它于各种命名的关联中显现出来的。在人类语言没有达到尽头以前,如果命名不会带来过大的社会成本,这种可能性是永远存在着的。比如我们用“承揽”来称呼一方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一方支付报酬的行为。这样,法律上就建立了当事人之间的这种特定社会事实和“承揽”之间的等式。法律上对这种社会事实的命名就成为法律中的主题词。
司法中的主题词与法律中的主题词基本一致,只不过在范围上比法律主题词要小一些而已。当然这也取决于主题词这一概念的界定。比如象“预期违约”这一词,如果我们细分的话,可以作为一个主题词;如果不细分的话,它就属于违约责任的一种了。鉴于此,本文也用“法律主题词”一语代替“司法主题词”。
依据最高法院的文件,结合法院的司法实践,这些主题词的主要作用是:
首先是程序上的,即决定案件由法院内部的具体庭处理。按照中国民事诉讼实践的操作规程,法院受理一个案件后,首先对案件进行定性,即对案件的性质进行分类,决定由哪个庭审判。比如在民庭和经济庭分开以前,一般借贷案件(主题词为借贷合同)由民庭审判,而借款合同(主题词为借款合同)则一般由经济庭审判。这种定性依据的实际上主要是主题词,即初步考察案件的性质,确定案件是属于何种性质的争端,然后分配给各庭审理。
其次是对诉讼文书的作用。在对在法院制作的文书中,无论是对外的文书,还是内部的文书中,基本上都有这种主题词。如合议庭评议笔录、开庭笔录中,第一项内容往往是“案由”,即法律主题词。在法院文书归档的过程中,法律主题词决定了案件的案卷的归类,以及保存期限、销毁程序等细节。法律主题词的运用,有助于提高法院档案工作的效率。
更重要的是,司法中的主题词还对案件的实体审理结果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前文所举的两个案例就是适例。审判庭在审理过程中,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讨论决定案件的性质,如承包合同纠纷、拖欠工程款纠纷、继承等等。除了前文所举的案件以外,还有一些这种例子,比如对同一个合同,认定为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5 适用法定违约金的比例是不一样的;又如对一个犯罪行为,定性为抢劫还是敲诈勒索,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也有很大影响。
三 司法主题词出现的原因
现象学告诉我们,每一个人都意识到自己在一个空间无限延伸、时间已经变化了而且将要变化的世界中生活,每一个人都把它当作存在的东西去直接地、直觉地经验它。人对这个世界的态度是一种想当然的“自然态度”。6 每一个人都必须在语言中经历世界,没有人能够脱离语言经历这个世界,从这个意义上说,私人语言不存在,语言都是社会性的。7 这个世界是人们想当然的世界。同时,人天生有一种解释世界的冲动,他需要把社会中混乱的事物统一起来,赋予事物一个稳定的秩序。这是在这个意义上,卡西尔说,人不是理性的动物,而是符号的动物,8 这不仅因为人生活在符号构造的意义世界中,还因为人本身无法容忍意义的混沌和无序,他必须建构一套符号体系,以便获得一个解释世界、解释他人和解释自己的概念框架和知识系统。哈耶克就认为,所有人,要想使他们的感知变得有条理,在一定程度上都要依赖语言。9 因此,人必须借助概念才能够生活,尽管他可能没有意识到。在自然语言中,人们完全可以清晰地辨认自己的行为,了解自己行为的意义,社会生活中的意义体系不会因此而紊乱。即使是在法律极度渗入社会生活的今天,绝大部分人也并不知道多少法律术语,但这并不妨碍他们的正常生活。在日常生活中,通过日常用语,人们之间的行为能够最大限度地协调,意义能够最大限度地交流和沟通。
既然归纳社会事实的任何语言都有甄别和交流的功能,使人的行为清晰可辨,何以还需要法律主题词来界定社会事实呢?我们认为,这主要基于三个原因,一是常识语言的局限性;二是追求国家法制的统一;三是法律共同体的兴起。
常识语言的一个局限是,它总是借助于特定的情景的,因而,它表达是具体互动情景和事实,这种表达是依赖于经验的,而经验又无法脱离主体,主体的感受越深,语言就越无法实现表意功能。可能正是因为如此,罗素、卡尔纳普、奎因等人主张哲学必须用科学语言表达,而后期维特根斯坦的哲学以及牛津学派否认理想语言,仍然主张将哲学局限于日常语言。但法律与哲学毕竟不一样,它必须解决现实问题,因此必须把日常语言中模糊的、容易引起歧义的因素剔除出去,用精确的语言来表达,使司法工作可以依据主题词组织活动,有可能使各种诉讼类型化、程式化,而且不用再辨析日常语言的意义,这样就保证了司法工作的效率。
另一方面,日常语言往往是地方性的。在回答“如何理解他人的理解”这一问题时,吉尔兹指出,任何一种知识都是根植于地方性意义体系中的,超出地方性知识就没有发言权。这种知识是微观的。“地方性”不仅只是地点、时间、事件等,更是一种地方特色,一种事情发生经过地方特性并与当地人对事物的想象能力相联系。10 而现代社会的理性化程度达到了它在历史上的极致。依据韦伯的分析,系统化、逻辑化、理性化波及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乃至人的生活方式。11 具体到法律领域,就是形式理性法律的高度发达。在形式理性法律的框架下,地方性知识表征了非理性、混乱和零散,与体现理性的逻各斯力量、统一的秩序和总体性的追求格格不入。在政权建设的过程中,现代民族-国家已容不下这种地方性知识了,官方语言将统一方言。现代国家的统一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法律进行统一的。在资产阶级革命后,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法典编撰,而法典编撰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国家的统一。形式理性的法律之所以是形式理性的法律,法律术语的运用是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它通过对人们之间的某类行为进行归类,把这些行为纳入到一个统一的意义体系之中。通过它,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实践被重新命名和组织。这种命名是以国家权力为背景支撑的,它是强制性的、不容其他分类体系抗拒的。它改变了地方性知识纷繁芜杂的局面,在重要的社会关系上,创造了一个看起来好象是统一的世界图景。现代权力的基本策略是分类学、目录和统计学,法律主题词也是其中之一,它体现了现代国家对理性和秩序的追求。
但对同一社会事实的界定,法律和社会的界定常常是不一致的。在秋菊的案子中,两种界定就出现了巨大的反差,秋菊代表着地方性知识在法律术语和命题中的命运。最终,国家大一统的法治话语战胜了地方性知识,一切地方性知识都消融在法律体系里,没有一丝痕迹。现代法治正是通过秋菊这种人不断完成的。没有秋菊这种人,现代法治工程是无法完成的,因为只有在把地方性知识对象化的过程中,法治话语的意义才凸显出来,法律也才能够悄悄地向生活世界拓殖。这或许也是现代社会自身反思自身的表现之一。
地方性知识与法律之间的冲突看来好像与法律主题词没有多少联系,事实上并非如此。因为主题词界定的是一类社会行为,而在生活中,人们总是按照典型的社会行为(一种理想类型)来组织活动的,这种“典型”、“理想型”的外在表现就是一种称谓。在这种称谓中,抽离了行为的个别因素,留下的只是行为中的普遍性的、反复出现的因素。如几个人合伙买车,按照地方性意义体系,当事人可能把它称为“搭伙”,在法律和司法中,则以“合伙”这一主题词称之。虽然每一个搭伙/合伙行为的具体情况可能不一样,但无论当事人还是法院,都会意识到这是一个搭伙/合伙行为。
任何话语/实践实际上都必须以非话语/实践为前提并受它的制约。法律主题词之所以成为国家治理实践的要求,一方面,与国家对案件管理的要求有密切关系,正如韦伯指出,现性化的科层制的特征之一就是书面管理、案牍文书制度。法律主题词的统一运用,统一了案卷的格式,使上下级之间的监管和评价更为便利。另一方面,与法律职业的兴起密切相关。正如福柯的分析所揭示的,知识的生产和流通只有依靠作为社会权力网络的的知识团体才有可能。法律职业化以后,以法律为生的人要获得职业的正当性地位,就必须尽量把生活用语驱逐出法律的门外,因此法律才能够获得一种专业地位,以使法律职业与其他职业区分开。依据福柯的权力/知识观,命名实际上是将语词强加于事物的行为。12 从这个角度看,虽然法律主题词所指涉的社会事实是每天都在生产、复制着的,但无论是国家,还是法律共同体,要取得对这种社会事实的垄断性的裁判和解释权力,就必须通过对社会事实重新命名,通过主题词对社会生活进行重构。
四 司法主题词对司法和社会的影响
我们认为,法律主题词的对司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统一诉讼格式,组织诉讼活动;对社会的影响主要是使社会事实客观化,类型化,甚至直接建构某种社会事实。
在司法中,每个诉讼都是以法律主题词为标准,重新组织社会事实,因此法律主题词为法官和当事人的活动建立了一个背景框架。它界定了案件的情景边界,在边界以外的事实概不属于诉讼审理的范围,比如一个关于确认所有权之诉的案件不可能同时解决债权问题。因此,在司法中,法院会根据在审判中的情景,给不同案件的中的行为、情景和个人加上不同的符号,如“罪行”、“责任”、“合同”、“财产”等等,并使人们认为,这就是对事实的正确表达。13
法律主题词创造了一个独立法律世界,它与生活世界之间呈现出重合又分离的复杂情景。法律世界渊源于生活世界,但它又是独立的,与生活世界有不尽相同的逻辑。法律主题词提供了使社会事实理性化、程式化的力量。
苏力列举了一个基层法官审理的一个合伙案件。在审判中,法官在询问被告时,所用的术语经过了搭伙-入伙-合伙的变化。苏力认为,废弃搭伙这一概念并不是因为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不是搭伙,而是因为在格式上,搭伙概念与有合法性的现行民法理论和实践不相称。因此,如何建构争议与答案与如何解决案件无关,与利益分配甚至分配结果是否公正都无关,而仅仅与司法要求的那种合法性要求有关,与司法概念术语的统一性有关,换言之,与司法的格式化有关。14 对“搭伙”、“入伙”与“合伙”并不会影响本案案由的认定,即不会影响本案的“定性”。但是,在前文所举的两个案件中,法官对同一个事实的认定将会影响本案的结果,甚至使案件的判决截然不同。在第一个案例中,再审法官与被告谈话时问,张某诉你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你有什么意见?被告回答到:“他说的都不对。他说我欠了他的钱,但是他并没有我的欠条,我们的结算单只能作为结算依据,并不能作为欠了张某劳动报酬的依据(此处隐去原告真名-作者注)”。被告非常清楚,如果原告因为借款纠纷起诉他,那么他必须有欠条,否则就不能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问题是,结算单上面本来就记载了原告所做的工,以及应得的报酬,而被告也予以认可,现在被告没有把这笔款项给原告,原告起诉为什么不能叫欠款纠纷?按照非专业的理解,借款纠纷发生的前提是借钱的行为,然后才可能谈得上还钱的问题。如果是因为其他原因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就属于其他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但是不属于欠款纠纷。但是在劳动报酬纠纷中,实际上被告方也是因为欠原告的工钱而被起诉的。第二个案例也是同样的情况。虽然也是因为欠款引起纠纷,但是法院根据欠款的原因,将其归为合伙纠纷,从而导致了案件在举证责任以及判决结果上的显著差别。15
正是通过将不同的社会事实安置在不同的法律主题词下,法律和司法有可能使社会事实逐渐理性化和类型化。它之所以有这一力量,是因为它取消了具体社会事实的语境。在日常生活中,语言总是语境性的。16 我们日常生活中都有这样的经验,当我们听陌生人谈话时,我们可能知道他们话是什么意思,但可能不知道他们为什么要这样说。吉尔兹建构的文化概念也是时间-空间-意义三维的,具有时间与空间的维度。而在法律主题词的组织框架下,具体情境中的个人的具体特征或人际的具体关系都消失了,时间和空间平面化了,不再具有任何意义。法律主题词的意义是超越时空的,它更多的是指向自身,即自我指涉(self-referential),很难说它指向的是具体的社会事实。它是独白式的,而不是对话式的,它强行把社会关系纳入到自己的话语体系中。在法律和司法中,当事人之间的具体互动关系是法律不予关注的,在法律术语和主题词中,没有历史,没有空间,有的只是单纯的意义。这种意义是法律上的,职业的,这典型地体现了吉登斯所谓的现代社会的时空抽离机制的高度完善。法律术语构建了一个新的人文世界。在这里,一切被法律视为关键性的、重要的行动都成为一个个的术语,在法律世界中井然有序地排列着。苏力指出,在法律世界中,人们的日常行动从前台撤退了,成为一种背景,注释着法律概念和命题,这个世界将成为一个主要由抽象的符号、概念和命题连接的网络,而不是象先前一样,是一个主要由行动联结的网络。17 在司法中,以司法主题词与以日常用语的为组织事件原则有很大区别,对事件的叙说方式、组织、重点都存在着重大差别。正如韦伯所说,在司法中,无法用法律语言合理地解释的因素,在决定法律问题的过程中属于不相干的因素,不应当予以考虑。18 韦伯进一步认为,在法律术语与生活术语相疏离的情况下,即便使法典大众化,人人都可以理解法典和运用法典,这些努力仍然是徒劳的,它无法改变法律是一门专门知识的性质。法律的形式主义特征仍然会继续向前发展。由此可见,法律的形式化特征与外行人的稳定预期存在着矛盾。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