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0:36:4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各区、县计委:为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国家计委(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30号令)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2号令),现将这两个规章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也陆续颁布了配套的规定,我市也颁布了《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配套规定,这些规定对于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今年以来,为了做好施工、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国家计委(国家发改委)等部门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区县政府要认真组织学习,准确理解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增强依法行政、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自觉性。通过核准招标事项,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向招标投标当事人宣传招标投标法律制度,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依法核准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项目审批部门要依法核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计划(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对于需要政府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申请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的,要严格按照《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邀请招标的条件和不招标的条件,依法核准。
三、依法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市政府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关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的要求,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完善监督手段,按照法定的监督环节、程序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涉及多个行政监督部门,各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相互协调,主动配合,共同做好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30号令)
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2号令)
二三年七月三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监督,规范水利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水利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依法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审计监督。
上级水利审计部门对下级单位的招标投标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对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有关招标投标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二章审计职责
第五条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职责:
(一)对招标人、招标机构及有关人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投标人及有关人员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与招标投标项目有关的投资管理和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协同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审计权限
第六条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参加招标人或其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招标人或其机构应当通知同级审计部门参加。
(二)有权要求招标人或其机构提供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招标人或其机构应当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对招标人或其机构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制止;
(四)有权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等调查了解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
(五)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执行情况。
第四章审计内容
第七条审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是否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二)招标项目资金计划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
(三)招标文件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
(四)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取费是否符合规定;
(五)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签订书面合同,所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六)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经济事项。
第八条审计部门会同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对招标投标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二)招标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招标条件,招标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招标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三)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程序是否合法;
(四)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的产生及人员组成、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五)对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规避招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监理业务,以及无证或借用资质承接工程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招标投标工作中涉及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十条招标人编制的年度招标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应当报送同级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招标人年度招标计划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投标项目审计计划,经单位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以及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单位、部门,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招标投标文件、合同、会计资料,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实施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审计组对招标投标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的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部门。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将结果反馈审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审计部门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应及时进行研究,并将结果反馈审计部门。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审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监察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送审计部门。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监察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送审计部门。
第十八条招标人、招标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二条在**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34号)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我市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吉府发[2003]31号)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县(市)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六条市招标投标中心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招标投标交易的有形市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不得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第七条市城区内(含吉州区、青原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基础设施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市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第八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实施方案核准;
(二)招标申请或备案;
(三)招标告知;
(四)在有形市场办理招标登记;
(五)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六)投标报名和投标人资格审查;
(七)现场踏勘及招标答疑;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评标;
(十)中标候选人公示;
(十一)定标和发放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结果备案;
(十三)签订合同。
上述具体程序,依照《**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程序》(吉标管办字[2004]5号)规定。
第十一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进入**市招标投标中心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还应当同时在**市招标投标网。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第十五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七条??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指定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或通过展示系统当众展示。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时,有标底或者评标参考价的应当公开标底或者评标参考价。
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应当记录整个开标过程并存入档案。
第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也可以委托招标机构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从依法建立的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下列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一)投标的个人、投标单位或者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参加投标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审的人员;
(五)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原则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原则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二十三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且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是最低的投标报价的,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根据综合评估法,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根据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该时间内不能确定的,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日前确定。
招标人应当在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名单,进入**市招标投标中心招标的项目还应当同时在**市招标投标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关键词:工程;招标;问题;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平稳增长,基础建设工作也逐步增多,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也日益得到发展,不断深入和规范,在招投标工作中,要把握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机构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本文就将对工程招标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且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供同行做参考。
1 工程招标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是行业规模偏大,集中度偏低:目前招标行业进入成长周期中的饱和阶段,工程招标生产能力供给大于市场需求,同时,行业集中度偏低,行业内优势企业强势地位不突出;二是行业行为不规范:部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共同违规,有的招标机构与招标人共同违规操作,在招标活动中体现招标人的意图,设置障碍、排斥潜在投标人以确保招标人的“意中人”中标,而有的招标机构与投标人串通,通过转手倒卖入围投标人资格从中获利;三是从业人员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从业人员缺乏招标投标相关专业知识,素质参差不齐,有的注册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法律意识、业务技术水平、现场组织管理能力不足,甚至无编制招标文件能力,这些人进入工程招标投标市场,扰乱了市场秩序;一方面是注册人员缺乏诚信,出租出借执业资格,出卖证章,人证分离,有一些注册造价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制作假证,不履行岗位职责;四是行业发展环境不佳:一方面是行政环境欠佳:招标机构为开展招标业务,有时要同时得到两个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定;工业、交通等项目中房屋建筑要接受两个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一方面是社会环境不好:一些项目建设单位领导利用手中的职权去干扰招投标活动,有的建设单位甚至把能否实现自己意图(谁中标)作为选取招标机构的重要标准;一方面是技术环境下降:近年来,招标机构的主要工作越来越程序化和简单化,有的仅为招标人提供低层次程序型服务,招标工作技术含量降低;五是监管问题,突出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招投标监管部门往往只注重招标现场监管,忽视标后监督,注重程序化过程,对出现的问题不能从深层次找到原因,堵塞漏洞;一方面是监管缺位的情况任然存在:一些地方以“创优招商引资环境”和“重点工程”为借口,人为划分区域及工程项目,规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而形成“监管真空”。
2工程招标对策
2.1完善招标各项制度。当前,招投标活动中的许多行为缺少规范和制约,因此,要从制度上入手加以解决:一是要制定实行招标业务竞争性比选制度,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竞争比选示范文本》,通过对招标机构的人员素质、企业实力、业绩、工作能力及质量、有无投诉等方面的综合比选,择优选择招标机构,使其最大限度的满足拟招标项目的要求,促进有序竞争,同时,还要实行业务比选可以斩断机构与招标人不正当交易的链条,既可使行为公正不受招标人干扰,又可促进廉政建设;二是要实行工程招标项目责任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委托合同中应当明确从事本项目招标人员,并如实记录在招标业务手册中;三是要严格合同备案制,招投标监管机构要认真核查委托合同是否合法规范、招标文件是否有排斥潜在投标人和允许招标人违法随意裁决的内容,检查招标程序是否规范等。
2.2加强工程招标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业主管部门还要加强对工程招标机构的管理和考核,重点查处招标机构转借资质、超资质、恶意降低取费标准、在场外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无视串标和围标行为或者参与串标和围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企业违法违规成本:一方面是要加强对招标机构招标服务质量监管,严格落实违法违规行处罚制度;一方面是要积极开展招标机构诚信评价,通过落实招标文件备案、业主满意度评价、跟踪反馈等措施建立招标机构诚信档案;一方面是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重视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考核工作,探索实施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2.3健全完善工程招标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一方面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管理办法》,提出动态监管的具体措施,明确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并制定相应罚则,明确市场清出条件,细化不良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从而让行业管理部门在对不良行为的定性和行政处罚方面有据可循,利于加强管理,建议该《办法》由建设部制定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定,而国家发改委出台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与《招标投标法》与法律不相符,建议进一步强调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资格的认定及管理部门,以避免出现对机构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一方面是要颁布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技术规范、从业人员上岗资格条件等规范标准,从而使整个招标活动有章可循,建议由建设部出台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从业人员管理办法》,采取类似于执业注册资格制度的管理模式,提高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进一步规范机构的市场行为,并加以宣传,将招标行为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中;一方面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要试行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招标机构,建立并完善机构的招标评标办法,对机构的选择,还要重点考核其项目管理人员构成、企业与参与的个人不良行为记录、服务承诺、履约信誉、工作业绩和财务状况等方面的内容。减少依靠"拉关系、给回扣"或低价恶性竞争争抢招标业务现象的发生。
2.4要加大监管力度,严格准入和退出制度。要严格招标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加强对招标机构的人员、资金、业绩及劳动合同的审核把关,而对于与行政管理机关有隶属关系的招标机构要限期脱钩,对于已取得资质的机构要加强动态监管,发现资金和人员不符合要求的,也要及时处理,还要定期审核机构的资格条件、专职人员实际履职或执业情况,市场经营行为等,同时要严厉打击挂靠、出让招标机构资格证书等行为,要进一步明确招标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从制度上促进各招投标主体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使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3结语
综上所述,招标制已成为建设管理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我们应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并继续深化对招标的认识,提高招标的社会地位和工作地位,克服招标行业存在的困难,进而使招标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关键词】工程项目;招投标;规范化;对策分析
1.工程项目的定义和特征
工程项目的主体就是工程建设,目的是获得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工程项目的有一定的流程,有质量和工时的要求。工程项目主要涉及到基础设施建设,其投资和工程量都比较大。工程项目作为众多项目类型中的一种具有其他类型性的项目的普遍性特征,包括目标性、唯一性、一次性、约束性等。除此之外工程项目还具有自身独特的特征。这主要包括:建设以及影响具有长期性,工程项目的建设一般工期较长其建设成果对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较为长远;整体性强,通过数个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工程单元组成完整的工程项目;不确定性程度大和管理复杂程度高,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多个领域其中包括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同时造成工程项目的管理复杂程度大大提高。
2.招投标定义
招标投标是指工程、货物或服务的购买人(即招标方)依照一定程序将其采购对象的数量、规格以及交货条件等信息公开,以吸引满足条件的承包商、供应商(即投标方)参与竞争性出价,购买人在此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承包商、供应商完成购买任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此行为对购买人而言是招标,它是购买人向潜在承包商、供应商发出购买的要约邀请;对承包商、供应商而言是投标,是承包商、供应商响应要约邀请而向购买人发出满足购买要求的要约,招标人向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则是招标人对中标人的承诺。招标和投标是同一种市场交易行为的两个方面,交易双方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并受法律的保护,以保证交易双方在付出一定成本的基础上能够获得应有的收益,否则它将不能作为一种正当的市场交易行为而长期存在。
3.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自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开始出现国家已经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对整个有关法律体系进行不断完善,整顿了建筑市场的秩序。对于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给出了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工程建设的规模扩大,一些新的问题又凸显出来。其中主要包括:
(1)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和不足。首先管理制度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整个过程的许多细节把握不足。其次是对于招投标过程的主体的规范不够严格。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人以及评标专家等。
(2)招标人故意规避招标或在投标过程中人为的设置障碍。所谓的规避招标就是工程项目的合同估价超过50万元的,招标人故意将单个工程项目拆分成两个或者数个小的工程项目。使单个的工程报价低于50万元,从而规避招标活动。或者是以各种理由及国家相关规定的漏洞为借口,故意缩短招标时间,甚至采用议标的方式代替公开招标。或者以特殊项目、保密项目等特殊名目将本应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人为设置障碍表现在: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对招标信息的并不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一些明显带有针对性的限制条款。
(3)投标人在投标中存在串标、围标、陪标以及中标后违规转让、分包的现象。工程项目中的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出现围标和陪标的现象,一直以来都没有较为有效的治理方法,具有隐蔽性,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形成较大的隐患,因而会得到招标人大力制止。然而相对围标和陪标,串标所产生的影响更为恶劣,严重破坏了整个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同时,投标人在中标后对项目进行违规转让、分包,使得工程项目存在较大隐患。
(4)招标投标法对于评标专家的规定并不科学具体,工程建设相关的行政单位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委员会和专家界定也不能适应复杂的招投标环境和多变的招投标项目内容。人市场的结构不完善,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体系来规范招投标行为。
4.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规范化对策分析
(1)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环境。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建筑行业服务市场,目前我国建筑行业的服务市场管理比较混乱,法治建设滞后,缺乏统一的公平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平台。其次,规范工程建设的信息服务。信息的深度和广度以及信息的质量,决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质量,规范化的信息服务有利于保证工程建设经济效益。
(2)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法制建设。目前我国《招标投标法》虽然经过了修订,但是其依然滞后于复杂的国际环境和精细化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我国应该加快立法和法律法规的进程,更新陈旧的条款,新设立的管理办法和法律法规应该跟上时代的步伐,跟上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新形势和新内涵。
(3)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体系。完善的监督体系不仅仅包括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监督,还包括市场、舆论、新闻监督等形式。
【关键词】煤电项目 招投标 现代管理
一、项目招投标管理理论简述
工程项目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发包建设项目之前,依据法定程序,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鼓励潜在的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参与竞争,通过评定,从中选定得标人的一种经济活动。工程投标是工程招标的对称概念,指具有合法资格和能力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条件,在制定期限内填写表述,提出报价,并等候开标、决定能否中标的经济活动。
国家已陆续颁布《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查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了法律依托。
二、煤电一体化项目招投标管理
新疆准东煤电项目规划煤矿、坑口电厂煤电一体建设,目前,煤电一体化项目前期工作已全面展开,工程招投标工作正在陆续按计划进行,招投标工作的科学管理实施是准东煤电一体化项目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因此,对招投标管理进行探讨研究很有必要,而且由重要的实用价值。
煤电一体化项目招标范围包括服务采购、工程施工采购、货物采购等,依据项目建设实际、鲁能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法律法规,准东煤电一体化项目对招投标工作实行规范的项目管理模式。
(一) 煤电一体化项目招标机构。
在准东煤电项目计划经营部成立专门的项目招标小组,与招标公司共同组织相关工程的招标工作,招标小组工作人员由计划经营部专业人员专职或兼职担任。其他相关职能科室配合项目招标小组的招投标工作,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相关工作。
(二)煤电一体化项目招标程序。
招标是煤电一体化项目选择中标人并与其签订合同的过程,投标是投标人力争获得实施合同的竞争过程,招标人和投标人在遵循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招投标活动。建设项目招标的程序一般分为招标准备阶段、招标投标阶段、决标成交阶段。
煤电项目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煤电一体化项目实际,应招标的工程或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招标程序如图1所示。
(三)煤电一体化项目招标保障措施。
1.做好招标准备工作
项目招标小组认真分析需要招标的工程,根据工程特点选择招标方式,将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备案,编制招标时可能用到的有关文件(招标公告、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书、评标办法等)。
2.严格审查投标人资格
对于矿井特殊工程,应建立实力雄厚、业绩优良的资质单位库,开标前直接发投标邀请书。对潜在投标人,应对其资质条件、同类项目业绩、实施能力、设备状况、技术水平、商业信誉、财务状况、获奖情况等方面作详细细致的真实了解,并给予不同权重,确保选择最优秀、最合适的投标人。
3.招标文件涉及内容资料要全面、清晰
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充分考虑项目情况,规避额外工程量及风险,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力求清晰明了,技术规范、图纸和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力求全面。
4.评标公平、公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招标人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专家人员由专家库随机抽取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应切实根据投标人的标书、汇报及单位情况按招标评标表打分,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以向招标人推荐最佳候选中标人。
参考文献:
[1]白恩俊.现代项目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2,4.
[2]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M].建设项目管理.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3.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或不招标申请的核准事项,按以下分工办理。
(一)应当报送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二)应当报送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三)应当报送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第四条:方案核准范围: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八)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
(九)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十)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十一)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十二)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的采购;
(十三)政府集中采购;
(十四)国家资助的科研课题项目;
(十五)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
(十六)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
(十七)道路、供水、电力等由国家垄断或者控制的设施或产品经营权的选择。
第五条:方案核准资金性质: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股权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六)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七)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八)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九)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十)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十一)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六条:方案核准规模: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七十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医疗设备、药品、政府采购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十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科研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十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八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总投资额八百万元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
(六)总投资额八百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
(七)年经营额八百万元以上道路、供水、电力等经营权的选择。
第七条:方案核准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是全部进行招标还是部分进行招标,其中拟部分进行招标的,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对不招标部分说明理由;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各个拟招标部分的招标估算金额。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是采用委托招标方式还是采用自行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第八条:方案核准时间:项目单位应当到市发改委办理招标方案核准手续,应招标的项目,属下达资金计划的项目在资金计划下达前办理方案核准,其它项目均在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开始前办理招标方案核准;不招标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办理不招标申请核准。
第九条:方案核准提交材料:
(一)审批类(含下达投资计划)项目:
投资计划;初步设计;规划许可证;招标方案核准申请。
(二)核准类项目:
投资核准证;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规划许可证;招标方案核准申请。
(三)备案类项目:
投资备案证;初步设计和项目投资概算;规划许可证;招标方案核准申请。
(四)政府投资项目和其它重要项目:
政府审批依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招标方案核准申请。
(五)项目单位自定工程和货物采购项目:
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招标方案核准申请。
第十条:招标方案核准前,建设单位不得与任何招标机构签订合同;招标方案核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与招标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或者招标机构在组织招标投标活动中,因项目情况变化拟调整已经核准的招标方案的,应当到原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二条:发展改革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招标方案核准,不得指定和强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招标机构。
第十三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工作,在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核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但由发展改革部门直接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方案应当办理核准手续而未办理的,或者未按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依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第30号令)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第2号令)的有关规定,认定其招标无效,责令其先行办理核准手续,重新进行招标。
第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和监察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过程中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1、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的必要性
国家《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以后,极大地规范了招投标管理活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仍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过多的行政干预,暗箱操作,招投标程序不规范或随意简化、对投标单位资格业绩审查考核不严、评标结果轻易被更改等情况时有发生,大大削弱招投标机制所应有的作用和效能。因此,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必须实行全过程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开展招投标全过程监督不仅是工程建设项目规范管理的内部需要,也是防止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有效措施,其目的在于通过有效的监督工作,督促招标单位、招标机构、投标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尽职尽责,促进规范管理,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效益。
2、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监督制度,发挥好基础保障作用
科学合理的招投标监督制度,是保证和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规范性和权威性的基础。针对招投标管理工作中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内容,通过认真梳理管理流程和仔细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关键控制点,建立严密的、操作性强的招投标监督制度,是做好招标投监督工作的基础保障。在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督制度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坚持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相统一原则。我认为: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不能贪大求全,也不能脱离实际拔高管理标准,“因为根本做不到,所以也就没人去执行”,这样的制度宁可不要。在建立监督制度时,应把握好以下三项要求:第一必须有利于规范招投标管理、有利于预防职务犯罪;第二必须强调实在、管用,有可操作性;第三必须讲究系统性,注意招标管理与招标监督的有机联系,不断审视和及时纠正制度间存在的冲突或不和谐。
二是整合和发挥企业各方面监督管理的力量与作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监察部门侧重于在建立和完善招标监督管理机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严格履行招标管理工作职责、程序,受理投诉、举报以及查处违纪行为方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财务部门侧重于在核查招标项目资金落实情况、投标人财务状况,合同支付条款等方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法律部门侧重于对合同管理等方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在全过程参与的同时,突出重点内容的监督检查
(1)注重对招标项目审批的监督检查
企业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哪些项目必须招标、哪些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通过招标改为竞争性谈判等都有严格的控制和审批程序。监督人员应通过检查项目审批程序、招标或谈判文件等,审查招标项目是否是公司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标;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是否通过审批,更重要的是多渠道掌握不招标项目或谈判项目的相关信息,防止招标单位将项目以化整为零或拆分的方式,逃避招标。(下转第101页)
(上接第99页)(2)监督过程中注意把握关键环节和重点内容
一是加强对评标专家抽选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执行招投标工作纪律情况的监督。主要内容是:开标前对评标专家抽选、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及打分标准、重要的废标条款、评标报告中中标单位名次排序的产生办法等,在执行中有无随意更改、变动;有无授意、干预评标专家正常工作;有无以权压人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督。
二是加强对招标机构和各级管理人员执行保密制度情况的监督。主要内容是:评标前要求参与招标的招标单位、招标机构、评标委员会等所有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对通信工具(手机)实行统一管理,开设公共电话室,杜绝个人单独对外联系;对外澄清建立逐级审批管理流程,确保澄清内容的合法性;建立评标人员准予请假后不再返回评标驻地的规定和制度,严格控制评标现场的人员进出,确保现场的保密安全。
三是加强对重要工作节点的监督。主要内容是:在开标时,对唱标人是否按照《开标一览表》内容逐项唱标,投标保证金是否按规定足额缴纳,投标文件保存是否完好、是否存在提前开封泄密的情况进行监督;在汇总专家评分的统计环节,一方面检查专家有无异常评分现象,另一方面严格监督数据录入人员是否准确无误地统计制表。
(3)加强招标后合同签订情况的监督
在招标管理工作中,企业往往比较重视招标的过程控制,却忽视了对招标人在招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情况的监督,结果在没有监督控制的情况下,随意变更招标结果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并不符合招标文件或者与招标会议上所承诺的内容不一致。
4、监督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注意专业知识的学习与培训
招投标工作是一项繁杂细致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监督人员需认真履行职责,避免成为“花瓶”摆设。一方面要组织监督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招投标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另一方面监督人员为适应工作的需要,必须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掌握相关政策,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方案、组织措施、管理程序、设备工艺流程等,如果对工作情况不明,底数不清,则势必影响监督的效果。
协议签订后,承包人进场开工。工程开工后补办招投标手续,江苏南建中标,2007年4月双方又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结算按江苏省建筑工程2004预算定额,但未约定下浮,并办理了合同备案。
工程竣工后产生结算纠纷,承包人认为应当依据备案合同进行结算,发包人则主张应当依据非备案合同结算并下浮百分之十。
请问:本案备案合同与非备案合同哪份有效?工程款如何结算
律师观点
1.商品住宅属于法律规定必须强制招标投标工程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3条规定,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依法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2.本案中非备案合同是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本案中承发包双方先签订阴合同,然后工程开工,最后签订阳合同即备案合同,对此双方无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43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该规定对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规范招投标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相比较“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在进行公开的招投标之前,就在实质上先行确定了工程承包人,双方并签订了承发包协议,此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更为严重的违反。举轻明重,双方签订的非备案合同应为无效。
3.本案中备案合同也是无效合同。
本工程虽然经过了招标程序,但工程项目实际上在招标前已经确定承包人并已实施开工,所以该招标程序没有实质内容,属于虚假招标,双方签订的备案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4.备案合同与非备案合同均无效,如何结算工程款?
如果承发包双方签订的非备案合同和备案合同,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均为无效合同,工程款应该如何结算,即参照哪一份合同结算?本案中就是工程款按照定额结算时是否下浮百分之十?
本律师认为,如果双方有证据证明,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履行的是非备案合同,如进度款的审核与支付依据的是非备案合同,那么该非备案合同就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参照该非备案合同竣工结算。
除此情形之外,双方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司法解释,参照该份无效的备案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5层(100007)
【关键词】招标;体系;制度;建设
潘口水电站位于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境内,地处汉江上游南岸最大支流堵河干流上游河段,下距竹山县城13km。潘口水电站是堵河干流第一个梯级,建成后可有效缓解湖北电网的调峰、调频压力,对优化系统电源结构、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可增加南水北调中线可调水量,提高供水保证率,改善库区通航条件,提高竹山县城防洪标准,并将下游黄龙滩水电站大坝防洪标准由500年一遇提高到2000年一遇,是堵河干流的控制性工程。
为顺利的完成潘口水电站的工程建设,必须形成规范、科学的工程项目招标管理体系,通过健全完善的项目招标,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所形成的市场竞争方式择优选用工程施工承包人,达到保证工程建设及降低工程造价的目的。通过不断地实践、总结,潘口水电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健全的招标管理体系,有效地控制了工程投资,确保了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和效益。
1.健全工程项目招标制度
按照国家、湖北省及地方招投标法等相关规章制度,潘口水电站出台了相关的招标管理办法,对招标的具体工作内容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健全了制度,规范工程项目招标活动。
2.通过招标保证招标质量
为防止自行招标中可能有的弊病,保证招标质量,提高招标效益潘口水电站在项目招标工作中委托了工程招标机构招标事宜,通过专业的中介结构所具备的丰富招标经验、系统的规程和技巧,保障了项目招标规范有效的开展。
3.全力开展项目招标的廉政制度建设
招标项目的廉政制度建设是工程建设项目程序规范、合法的有力保证。潘口水电站的项目招标工作均已按照相关规定,向主管方进行招标申请的报批工作,招标公司也及时向项目建设当地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了备案,规范招标工作的启动程序,保障招标工作合法有序的开展。同时在项目招标工作中,始终坚持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按照国家相关纪律、规定严格招标流程。迄今为止,潘口水电站的项目招标未出现违法及违纪现象。
4.严格招标范围
对于潘口水电站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建设内容和建设所需金额以规章制度明确的进行了规定。“对于工程项目建设金额凡属于年度计划或年度招标计划或年度采购计划或总经理办公会确定的招标项目(应急招标项目除外)都应实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30万元以上、设备采购单件10万元以上,设备采购批次20万元以上、材料采购批次30万元以上、其他类合同10万元以上(应急工程、设计、技术咨询类合同除外)必须实行招标”。
5.做好招标各环节的相关工作
5.1编制施工规划,打好招标启动的技术基础
施工规划是规划、指导工程招投标、签订承包合同施工准备和施工全过程的全局性的技术经济文件,合理可行的施工方案是启动招标工作最重要的技术基础,为此,潘口水电站在招标开始前期,即邀请了国内大型的施工单位为潘口水电站的工程建设编制了施工规划,为后期的工作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依据。
5.2编制合理的招标文件
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做到工程量清单尽可能准确,合同技术条款全面、详细、缜密,技术规范内容翔实、准确、可操作,以严密的招标文件提高招标工作质量关。
1985年3月,潘口水电站初步设计即由原水利电力部对其进行了批复,但批复后,工程一直未开工建设,直至2007年,国家发改委才对潘口水电站项目进行了批复,工程进行开工建设,由于核准周期较长,项目的建设情况与初步设计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因此在项目招标过程中,加强招标设计,编制合理的招标文件是保证潘口水电站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的最基础及重要的工作。为保证潘口水电站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对设计方提出的招标文件业主邀请业内相关专家进行了相应的咨询和评审,把好招标文件的编制关。
潘口水电站主体工程招标前期,业主邀请了黄河水利委员会设计院、黄河小浪底建设管理局和西北设计院等专家组成技术咨询专家组,对湖北堵河潘口水电站导流洞施工计划、潘口水电站施工规划、潘口水电站大坝溢洪道和引水发电系统招标文件等几个专项议题进行了技术咨询,专家对招标范围、供货界限、混凝土搅拌系统的建设、业主供应的材料及设备、业主提供的水、电、路、办公条件、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以及保险和工期等问题,提出了宝贵的咨询意见。通过专家咨询,完善了招标文件,使主标合同边界清楚,双方责任明确,规避了一定的招标风险及合同风险。
5.3完善评标办法,做好技术、商务的评标工作,
对于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的制定,力求做到其制定有目的性、可行性、可操作性,评标办法要尽量细化、量化,使评标更具客观性、公正性、避免人为因素干扰。评标方法分为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议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潘口水电站工程项目现在采用的一般是综合评议法,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信誉、业绩、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各方面的因素,挑选出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经过多个项目招标的实际检验,效果较为理想。
在评标过程中为保证评标的质量,潘口水电站项目招标中的评标专家均从招标公司的评标专家库中采用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在评标时,既重视招标文件中商务部分的评标工作,又注意了技术部分的评标工作,用科学的评标标准保证招标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5.4规范招标流程,加强程序控制
潘口水电站的招标工作目前已形成一套严格的管理流程,所有招标项目在公司内部必须经过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立项编制招标文件公司内部招标文件审查会(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咨询)招标文件公司内部管理系统会签(项目负责部门、计划合同部、财务部、审计监察、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项目负责部门推选邀请单位的考察报告邀请单位名单公司内部会签招标工作安排会签(确定评委会人员组成)定标报告公司内部会签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经实践检验,这套严格的内部管理流程从根本上消除了招标工作可能存在的各种违规现象,保障了招标工作的科学、有效的开展。
6.存在的问题
潘口水电站通过完善招标管理体系的建设,在招标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6.1招标管理流程健全必然耗时较长,易对项目建设时间产生影响,虽然在实际工作中尽量减少环节流转时间,但仍有滞后的情况发生,因此,招标规划时要全盘考虑,充分注意工程建设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况,前瞻性的考虑项目招标。
6.2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在编制过程中出现的条款不完整、叙述不严密、有漏洞等现象,出现了合同不完善的风险,要在实践中加以不断的总结,充分考虑招标后可能出现的各类型问题,完善合同条款,进一步提高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
7.结语
综上所述,招标工作是一个多环节的综合过程,环环相扣,相互影响,把握和认真对待每一个环节,建立合理完善的招标管理体系对于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将大有帮助。潘口水电站已实现投产发电,在几年的建设过程中,通过建立完善的招标管理管理体系,节约工程投资3.3亿,既有效地控制了工程投资,又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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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L372文献标识码: A
1.招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1.1违反机构主体独立性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机构应该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机构与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然而,市场上还存在较多半官方性质的事业法人招标机构,它们和某些政府主管部门存在着说不清的隶属关系或利益关系。因此这些机构容易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青睐”,甚至有的招投标机构本身就是某些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
1.2对招标运作的监管不够
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投标活动是法律性很强的专业活动。招标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法律行为,招标过程本身就是法律实施过程。然而,配套政策法规的不完善,相关行业监管依据的不充分,无法满足主管部门对招标机构行业管理的需要。目前市场上部分机构存在超越资质范围而从事活动的现象;有的出借、转让资格证书、图章或允许他人以挂靠方式承揽业务;甚至有的招标机构串通投标、虚假招标等。这些现象的存在,客观上有监管不力的原因。
1.3招标机构行为不规范
1)个别招标机构背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了有利于特定的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有意识地设置不合理条款或陷阱。2)承接业务时,多家机构恶性竞争,互相压低招标服务收费。3)部分招标机构存在乱收费现象,如私自变换或提高收费标准;提高招标资料费等。
1.4招标机构的社会认可度不够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工程招标机构的性质,决定了工程招标业务是一种有偿服务。然而社会上还存在着对招标认识不足的现象。有些自身不具备招标资格的建设单位片面地认为委托只是浪费钱财,无谓增加成本;有的建设单位故意压低费用;还有的甚至把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1.5从业人员的能力水平参差不齐
工程招标机构是指利用专业技术知识和专门技能实行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或者其他责任的中介组织。为了能够给委托方提供全方位的综合咨询服务,招标机构必须拥有包括规划、设计、土建、安装、装饰、工程造价、合同管理等工程建设领域的复合型人才。各地在进行招标机构资格认定时往往对专职人员提出学历和职称上的量化要求。然而,仍存在部分从业人员业务水平不够、实际操作经验缺乏、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这些能力水平方面的差距也影响了招标工作的开展。
2.完善工程招标的对策
2.1完善招标各项制度
当前,招投标活动中的许多行为缺少规范和制约,因此,要从制度上人手加以解决。一是制定实行招标业务竞争性比选制度。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竞争比选示范文本》,通过对招标机构的人员素质、企业实力、业绩、工作能力及质量、有无投诉等方面的综合比选,择优选择招标机构,使其最大限度的满足拟招标项目的要求,促进有序竞争。同时,实行业务比选可以斩断机构与招标人不正当交易的链条,既可使行为公正不受招标人干扰,又可促进廉政建设。二是实行工程招标项目责任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委托合同中应当明确从事本项目招标人员,并如实记录在招标业务手册中。三是严格合同备案制。招投标监管机构要认真核查委托合同是否合法规范、招标文件是否有排斥潜在投标人和允许招标人违法随意裁决的内容,检查招标程序是否规范等。
2.2健全完善工程招标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管理办法》,提出动态监管的具体措施,明确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并制定相应罚则,明确市场清出条件,细化不良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让行业管理部门在对不良行为的定性和行政处罚方面有据可循,利于加强管理。建议该《办法》由建设部制定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定,而国家发改委出台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与《招标投标法》与法律不相符,建议进一步强调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资格的认定及管理部门,避免出现对机构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
2.3实施动态的监管
对招标机构进行动态的监管,第一对于招标行业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行为上的约束和规范,这些法律法规如果能够完善和健全,一定能对招标活动起到规范的作用;第二完善与动态监管相匹配的规章制度及其从业人员的信誉评价机制。一方面,应建立一些信息共享平台为招标机构提供基本的行业数据,在信息平台中加入各方面的相关信息,这样才能满足行业的基本需要,同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考核,对从业人员的业绩以及不良行为等方面进行记录;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招标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的信誉评价机制,以业务的服务水平和考核记录为基础,对从业人员进行信誉等级的评价。在现代,信息技术十分发达,可以相应的将招标行业中的信息公布在网络上,以提高该行业的透明度。对于招标行业管理部门而言,应将动态管理和静态管理有机的结合在一起,这样不仅能够实现对招标行业动态的监管工作,而且能够大大提高招标行业管理部门对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
2.4建立完整的招标质量管理体系
招标是为招标人提供服务,服务就是“产品”。产品的质量如何将直接影响到招标结果,从而影响整个工程的实施。因此,招标机构一定要建立完整的招标质量管理体系,要制定完整的作业流程表及质量控制流程表。实施前制定好实施方案,实施过程中坚持三级复核制,即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三级复核。招标过程中资格预审文件(如实行资格预审)及招标文件的编制是最重要的工作,在坚持依法编制、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尽可能地为招标人考虑周全,因为大多数招标人都是外行。以招标文件编制为例:
(1)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条理清晰,内容详实、规范,让投标人清楚招标基本要求,尽量减少符合资格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由不明确如何编写投标文件而处于不利地位或其投标遭到拒绝。(2)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合理,评标标准和办法必须因项目的特点而设定,好的评标办法可以让投标更具有竞争性。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制订别要防止“假低价投标”现象的发生。(3)工程量清单要准确,尽可能减少投标人通过不平衡报价导致标的物造价提高的现象发生,真正起到工程量清单招标的作用。
结束语
在当前的招标行业中,加强对工程招标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有效解决措施具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所以,在实际的工作中,应当加强相关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加强动态监管的力度,从而不断提高招标工作的水平。
参考文献:
[1]王艳萍.青海省建设工程招标行业的发展分析[J].山西建筑,2014,17:245-247.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 措施及对策
一、我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000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实施以来,在整顿我国建筑市场、规范招投标工作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在有些项目建设中,最终的决定权仍被少数人所垄断,加上权力寻租、金钱交易、行政干预、人为操作、"红包"竞争等等,在招投标工作中依然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竞争和不规则的运作,使得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中怪象丛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为、故意、找借口规避招标,采用邀请招标的形式多于公开招标。有些建设单位对《招标投标法》的实施,仅局限于工程项目的主体施工,而对于跟工程密切相关的勘测、设计、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招标、造价咨询等方面,未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有的甚至未涉足。更有个别领导或有关行政部门少数人借口“稳定”、“内部保护”等规避招标或暗箱操作,把工程通过被“保护”单位转给了自己的亲戚、朋友、同学、行贿人等;或者通过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根据自己的意愿通知自己熟悉和了解的施工单位前来投标。
2.实行内部保护主义政策,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目前,一些地区或一些部门形成了一套不成文的规定,甚至有的领导在会上直接讲:所有工程项目尽量让自己的企业干,甚至说什么样的工程,给什么样的行业的企业干,都做了口头上的规定。即使本地区内部企业在资质等级、技术人员素质、机械设备力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也照样中标;更有甚者,项目法人直接将标底透露出去,或让标底计算人员无根据地调高或调低标底,以让其“相中”单位中标。
3.招投标程序不规范,随意操作;评标委员会成员构成违规。建设项目招标不进行报批;就是报批了,也不按批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随意更改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甚至变更中标单位,施工合同价与中标价不一致。在招标过程中,评委大都由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计划委、财务局、审计局、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组成,是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不仅不利于招投标的监督工作,而且极易产生行政干预。
4.施工企业热衷于搞"串标"、"围标"、"买标"、"卖标"等违法、违规的活动。目前我国施工企业仍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因可以通过不正当竞争取得比其他行业更高的利润,造成建筑施工队伍的膨胀。在"僧多粥少"的供求关系下,出现了几百家单位一起竞争一个工程的现象,迫使市场把追求极端最低价甚至低于成本价的做法发挥到了极致。施工企业若想中标,只有报低价,甚至低于成本价,于是大家拼命地往下压价,形成了一种恶性竞争,使得国际市场流行的"最低价中标法"在国内完全变了调、走了样。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施工企业在投标过程中为了利益最大化,明面上实行公开竞标,暗地里挑选好几家关系较好的施工企业来陪标,搞假竞标。这家企业的投标文件会做的远好于其他的投标企业,表现为:投标报价很合理、施工组织设计详细完美。在利益的驱使下,不管是中标企业还是没中标的企业,只要参与串标就都能从中获利。既然串标能保证投标企业的基本"利润",又何乐而不为呢?
二、对规范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几点建议和应对措施
招投标一直以来都是一个烫手的山芋,一旦被黑手、暗箱、贿赂等词汇“包裹”,工程的质量、安全与进度就很难得到保证,项目很容易成为“豆腐渣”工程、“胡子”工程、“半拉子”工程。因此,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加快制度建设,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已经刻不容缓。针对规范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和应对措施:
1.严格执行并依法确定招标范围。上级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审批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情况执行。不仅工程施工要招标,勘察、设计、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招标、造价咨询等也应纳入招标范围。对不按照批准的招标形式进行招标的,或者化整为零的,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应加大执法监察的力度.采取相应的措施,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2.要尽快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市场的法律体系。如建立投标人和投标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信用指数体系,一旦发现其有违法投标行为经查实的,即限制直到取消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或物资采购项目的投标资格,迫使投标人自觉遵守"依法、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同时,要拓宽监督渠道,建立监督网络,加大对举报违法投标人的奖励和保密措施,用法律手段来管理招投标市场。
3.要规范招标程序,加强招标工作的周密性。
(1)建立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提高工程交易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建筑市场的公开竞争。加强信息化建设,规范和公开交易信息,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加大在招投标中应用信息化技术的应用,以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和潜在投标人的平等,便捷招标信息地获取,减少人为因素。
(2)加强投标资格预审工作。资格预审工作是严格市场准入、保证有序竞争的重要环节。针对资格预审工作中存在的评审不规范、透明度不够以及投标人围标、串通投标等问题,迫切需要改进资格预审办法。特别是审查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投标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挂靠"违法分包的问题。
(3)对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从形式到内容做出严格规定,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并不得附带任何投标人难以接受的不公平的条件,一经公开,便不得随意更改,凡是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4)合理确定并正确使用标底,防止低于成本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招标人编制的标底,只能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报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而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也要防止出现"低报价高索赔"、"空手套白狼"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如果发现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应当要求其做出合理的解释,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担保,否则,即可认定其低于成本价竞标,作废标处理。
(5)完善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专家库的建设应认真履行每组抽取的专家包含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行业的人员,抽取时主管部门应严格把关,只能抽取一次,不再重抽。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和评标活动,应当始终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评标原则。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对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等的评标专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4.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加大执法监察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