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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流程

时间:2023-05-30 10:37:0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所得税流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企业所得税流程

第1篇

一、常用原则与方法

原则

目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般将企业所得税科目作为费用科目对待,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和处理。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由于不是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之中发生的,而且受到行政行为影响,处于企业(纳税人)可控范围之外,与企业一般经营行为性质不同,所以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

方法

当前,关于企业所得税退税的会计处理,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实际收到的退税是企业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减项因素,应冲减当期的所得税费用科目;第二种认为实际收到的退税并不是企业实际经营收益,而属于获得的纯利润,应当直接进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科目。两者的共同点都在于坚持收付实现制,不同点在于收到退税款的性质认定。

这两种观点或失之于偏颇,或缺少基本的理论支持。

因为,盈余公积是企业税后利润分配过程中产生的,资本公积则有其特定的会计处理规定,将企业所得税退税所得跳过税后利润认定环节,直接进入利润分配环节,或者进入资本公积,显然不符合规定。

第一,企业所得税退税所得不能认定为税后利润,不能按照税后利润分配的办法处理。税后利润的认定有其严格的程序。退税所得不是企业直接生产经营结果,而是企业前期或者当期生产经营结果的延续反映,并且一旦获得退税就处于企业的实际控制之中,与税后利润有着本质区别。至于企业当期经营是否盈利,应当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与企业所得税退税结合起来衡量。

第二,企业所得税退税所得也不能全部认定为企业当期的所得税费用的减项因素。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制订角度和实际操作流程看,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类型较多,程序各异。受到税收征管规程的制约,不同目的的减免税,实际操作流程不同,企业所得税退税款最终用途也不完全相同,企业实际获得的经济利益也不完全相同,具体会计处理不可能完全一致。

二、会计处理因情况而定

征前减免

征前减免就是在企业所得税征收入库之前即给与减免,企业无需实际缴纳税款。在此情况下,企业仍然需要计算应纳所得税,待税务机关审批之后再确认减免税。

企业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借记“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确认减免税时,借记“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贷记“所得税”。

由于冲减了所得税费用科目,在期末结转账务的时候,相应增加了企业期末账面利润(然后按照规定进行分配)或者减少了账面亏损。

即征即退与先征后退

即征即退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为企业当场办理退税手续。先征后退是指企业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后税务机关再按照规定程序为企业办理减免。

企业在计算应纳所得税的时候,借记“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贷记“现金”或者“银行存款”科目;确认减免税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所得税”。

由于冲减了所得税费用科目,在期末结转账务的时候,相应增加了企业期末账面利润(然后按照规定进行分配)或者减少了账面亏损,对企业税后利润产生了影响。

有指定用途的退税

有些情况下,企业所得税退税款有其指定的用途,企业并不能全额获得退税款。其常见情形如下。

1、所得税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形成专门的国家资本。收到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科目。

2、所得税退税款作为国家对所有投资人的赠与,用于企业发展再生产。收到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他资本公积”科目。

3、所得税退税款作为专项用于某个项目、设备、特定人群的资金。收到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部门”、“其他应付款——××项目”科目。使用的时候,借记“其他应付款——××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

第2篇

[关键词] 新税法 企业所得税 筹划原则 筹划策略

一、引言

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逐步完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为企业的平等竞争营造了良好的税收法律环境,其实施会对企业的纳税筹划带来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筹划是指企业纳税人在合法的情况下,运用税收、法律、财务管理等综合知识,采取合法的手段减少税收成本,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探究企业所得税筹划能够有效降低其税收负担。因此,税收筹划成为企业的研究的重点内容之一。

二、 新所得税法的内容及税收筹划原则

1. 变革的主要内容

新企业所得税法科学地划定了纳税人,包括企业和获取收入的经济组织。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方面体现出公平和统一,新税法将名义税率确定为25%。这种税率的确定主要考虑到我国企业、经济组织的竞争力以及周边国家税率水平等综合因素。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方面,对企业实际发生各项支出的扣除政策实施了规范统一,对企业实际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同时,对企业实施税收优惠的政策,其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的税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支持。以往实行的地区优惠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能够给企业带来激励,抑制了企业的经营发展。为适应当前企业的发展需要,新企业所得税法采取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这样就能够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扶持一些相关产业的发展,对公益事业的发展也起到促进作用。为减少企业的不合理避税行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做了反避税条款。

2.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原则

(1)可行性原则。企业的税收筹划必须依据纳税人的自身情况进行,在执行税收筹划方案的流程上,应该是顺利获取会计凭证、调整会计账项,完成纳税申报表。(2)有效性原则。企业的税收筹划需要达到优化税收、节约税款的经济目的。企业所实施的税收筹划需要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目标相一致,在遇到税收筹划与企业发展目标相矛盾时,应以企业的发展战略为主,调整企业的税收筹划。(3)合法性原则。企业实施的税收筹划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企业的税收筹划要在税法范围内实行,同时要符合国家的财务会计法规和相关的经济法规,企业税收筹划要随着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变化而进行调整。(4)成本效益原则。企业的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企业的运营成本,即企业的税收筹划所降低的税收数额要大于企业在执行税收筹划过程中的费用成本,这样才能使企业获得收益,企业的税收筹划才能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二、新企业所得税下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流程

1. 整理企业税收资料

为进行企业的所得税税收筹划,企业应首先搜集和准备有关税收资料,以备参考。企业应查阅整理最新颁布的税收法规资料、会计准则和法规资料、以及政府经济政策等。

2. 制定企业税收筹划方案

企业的税收筹划部门的主要工作就是根据纳税人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比较详细的、容纳各类因素的纳税方案。企业的税收筹划部门应先设定提供给企业参考价值的规划,具体应含有向纳税人提供的税收内容和企业的参考的内容,如企业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可行性分析,税收的计算,企业税收筹划的因素变动分析以及敏感性分析。

3. 税收筹划方案的确定和落实

企业税收筹划部门可以制定几个税收筹划方案,然后按照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原则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筛选,最终确定最优税收筹划方案。企业税收筹划方案的筛选可以按照以下因素进行,该筹划方案的选择能够为企业节约更多的税款,使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或者该税收筹划方案能够为企业降低执行税收筹划的成本;或者该税收筹划方案便于工作人员落实。

四、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法

1. 筛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

新税法下企业应选择合适的固定资产折旧核算,以使得企业成本在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摊配。企业所选择的折旧计算方法必须符合现行的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5]。为减轻企业税负,实行累进税率的条件下,企业采取直线摊销法使其承担的税负最轻。在比例税率的条件下,企业应采用加速折旧法,这样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企业的利润与纳税相匹配,当企业前期利润少的时候,相应的纳税也少;后期企业的利润多,纳税也会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功能,减轻企业压力。

2.采用合适的费用分摊方法

企业的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企业的运营费用将影响到企业成本的大小,而影响到企业利润。企业会选择有利于自身的方法来计算运营成本。这种费用摊销方法需要遵守税法和会计制度的条款。按照这样利润进行征收的应纳税额,才能够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3.选择适当的从业人员

新企业所得税的税法下,有鼓励安置待业人员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新开办的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以免征所得税3年。因此,企业在招聘新员工上,应选择适当的从业人员,以达到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4. 选择投资的地区和项目

企业应选择税负相对较低的地区作为投资地点。新企业所得税法仍存在税负的地域上的差别。因此,企业所投资的地区应根据优惠的税收政策,选择税负低的地区进行投资。企业还应选择具有优惠政策的投资项目。国家对企业投资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保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可以选择税收优惠的项目进行投资。

5.选择合适的材料计价方法

企业的材料费用应选择合适的计价方法计入成本,这样可以得出当期成本值的数额,而获得企业的利润,最终得出企业所得税额的数量。根据我国财务制度规定,企业材料费用计入成本的计价方法可以采取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采用那种计算方法就成为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企业应遵守会计制度和税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在企业选定了某种计价方法,在一定时期内就不应变更。

五、 结论

当前,企业应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进行税收筹划,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企业应利用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企业可以投资于税收优惠项目,如农业、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投资。企业自身应创造条件去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而对于优惠项目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照税法以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同时企业选择就业人员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应扩大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空间。企业的计价方法的税收筹划,可以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以减轻企业的税负。企业对业务招待费的税收筹划,应做好业务招待费的预算,尽量减少支出。可以将业务招待费转为办公费用支出,达到节税的目的。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考虑税收筹划的成本,达到有效的税收筹划。企业进行所得税的筹划时,应选择具有税收优惠的投资地区和项目。因此,企业只有实施有效税收筹划,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朱静玉:浅议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J]. 会计之友(中旬刊), 2009, (06)

[2] 兰培晶: 浅议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J]. 财经界(学术版), 2008, (08)

[3] 刘芬芳:浅谈新税法下的企业所得税筹划[J].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0, (09)

第3篇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88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税,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切实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和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职能作用。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制度及手段,逐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二、总体要求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主要内容是:

(一)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方法。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对企业按行业和规模科学分类,并针对特殊企业和事项以及非居民企业,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点,加强薄弱环节监控,实施专业化管理。

1、分行业管理

针对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实施有效管理。全面掌握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税源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分析可能出现漏洞的环节,确定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重点,制定分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并在整合各地分行业管理经验基础上,编制主要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对全国没有编制管理操作指南的我省较大行业,由省局负责组织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对于全国或全省均未制定操作指南而在当地属较大行业的,由所在市地税局负责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在行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前,各地可根据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实际情况,对交通运输、房地产、建筑安装、餐饮等行业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办法。

2、分规模管理

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税源规模进行分类。对占本地税源80%以上的重点税源户,实行精细化管理。全面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工艺流程,深入掌握企业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税源变化及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对于税源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地税机关反映。

对生产经营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年应纳所得税额较大的企业,要积极探索属地管理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征管模式,试行在属地管理基础上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化管理优势。科学划分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上级税务机关的管理职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核发等日常管理工作。对生产经营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年应纳所得税额中等或较小的企业,主要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加强税源、税基、汇算清缴和纳税评估等管理工作。县、市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反避税等工作事项。实施分级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3、分征收方式管理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情况,对企业实行不同的征收管理方式。帐证健全,财务会计核算规范准确的,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帐证健全,财务会计核算相对准确,可以查帐征收,但个别收入或成本项目需要核定的,可实行查帐与核定相结合的征收管理模式,或采取预计利润率方式预征,年终汇算清缴;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按照总局制发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企业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基础上,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4、特殊企业和事项管理

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在国家税务总局建立的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管理的平台上,实现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信息传递和共享。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规定计算传递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分配表,切实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监管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查验核对分支机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所得税分配额,核实分支机构财产损失。建立对总分机构联评联查工作机制,省、市局分别组织跨市、县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通过税务登记信息掌握其设立、经营范围等情况,并按照税法规定要求其正常纳税申报。加强非营利性组织资格认定和年审。严格界定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

减免税企业管理。加强企业优惠资格认定工作,与相关部门定期沟通、通报优惠资格认定情况。定期核查减免税企业的资格和条件,发现不符合优惠资格或者条件的企业,及时取消其减免税待遇。落实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具体标准和条件、审批层次、审批环节、审批程序等规定,并实行集体审批制度。对享受优惠政策需要审批的企业实行审批台账管理;对不需要审批的税收优惠,实行相关资料的备案及跟踪管理。各市单笔减免税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通过公文处理系统(ODPS)书面报省局备案。

异常申报企业管理。对存在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跟踪分析监控的重点。

企业特殊事项管理。对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改制、清算、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特殊事项,制定并实施企业事先报告制度和税务机关跟踪管理制度。要专门研究企业特殊事项的特点和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不断提高企业特殊事项的所得税管理水平。

5、非居民企业管理

强化非居民企业税务登记管理,及时掌握其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等活动,规范所得税申报和相关资料报送制度,建立分户档案、管理台账和基础数据库。

加强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等分支机构管理、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管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管理、中国居民企业对外支付以及国际运输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规范非居民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的管理。

(二)优化服务

优化服务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要求。通过创新服务理念,突出服务重点,降低纳税成本,不断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

1、创新服务理念

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做到依法、公平、文明服务,促使企业自觉依法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结合企业所得税政策复杂、涉及面广和申报要求高等特点,探索创新服务方式。根据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和不同特点,分别提供有针对性内容的贴近式、全过程服务,不断丰富服务方式和手段。

2、突出服务重点

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执法。在企业设立、预缴申报、汇算清缴、境外投资、改组改制和合并分立等重点环节,及时做好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提高“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素质,及时更新企业所得税知识库,通过在线答疑、建立咨询库等形式,为企业提供高质量咨询解答服务。加强税务部门网站建设,全面实施企业所得税政务公开。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及时听取企业对有关政策和管理的意见建议。严格执行保密管理规定,依法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3、降低纳税成本

针对各类纳税人、各类涉税事项,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流程、操作指南,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加强征管信息系统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的应用,避免重复采集涉税信息。减少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逐步实现企业财务数据采集信息化。

(三)核实税基

核实税基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核心工作。要加强税源基础管理,综合运用申报、审批、备案、评估、稽查等方式,采取综合比对等方法,加强收入管理、税前扣除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和企业清算管理,确保企业所得税税基真实、完整和准确。

1、税源基础管理

通过企业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外出经营等事项的税务登记,及时掌握企业总机构、境内外分支机构、境内外投资、关联关系等相关信息。加强纳税人认定工作,正确判定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独立纳税企业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正常纳税企业和减免税企业。加强国税和地税部门之间、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全面掌握户籍信息。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职能作用,实行税源静态信息采集与动态情况调查相结合。强化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工作,及时掌握税源和收入变化动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提高财务会计核算水平。

明确纳税人备案管理事项。对纳税人下列涉税事项进行备案管理:

(1)纳税人实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和方法。

(2)纳税人采用的存货计价方法。

(3)纳税人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比例。

(4)纳税人预提费用项目及预提标准。

(5)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备案事项。

以税收管理员为依托,落实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奠定基础。

加强跨国税源管理,建立健全国际税源信息汇集和日常监控机制,对企业跨境交易、投资、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和跨境支付等业务活动的应税所得加强管理,防范侵蚀我国税基和延迟纳税。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法与税收协定衔接机制,防范跨国企业滥用税收协定偷逃税。

2、收入管理

依据企业有关凭证、文件和财务核算软件的电子数据,全面掌握企业经济合同、账款、资金结算、货物库存和销售等情况,核实企业应税收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及时掌握企业股权变动情况,保证股权转让所得税及时征缴入库。依据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核实不征税收入。依据对外投资协议、合同、资金往来凭据和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税后利润分配决议,核实股息、红利等免税收入。对分年度确认的非货币性捐赠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境外所得等特殊收入事项,实行分户分项目台账管理。

充分利用税控收款机等税控设备,逐步减少手工开具发票,掌握纳税人的经营收入。利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比对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收入数据、上游企业大额收入与下游企业对应扣除数据等信息,准确核实企业收入。

3、税前扣除管理

加强成本管理,严格查验原材料购进、流转、库存等环节的凭证。依据行业投入产出水平,重点核查与同行业投入产出水平偏离较大而又无合理解释的成本项目。

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

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投资抵免、加计扣除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保证扣除项目真实、合法、有效。特别要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对按规定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未取得凭证的税前扣除项目,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加强现金交易真实性的核查工作,有效控制大额现金交易。

加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财产转让损失、合理损耗、清理报废等损失,一律实行备案登记,加强审核和事后跟踪管理。对大额财产损失要实地核查。各市财产损失审批金额超过200万元的,需报省局备案。

加强不征税收入对应成本、费用的扣除管理,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4.关联交易管理

对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有差别或有盈有亏的关联企业,建立关联企业管理台账,对关联业务往来价格、费用标准等实行备案管理。拓宽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来源渠道,加强关联交易行为调查,审核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防止企业利用关联方之间适用不同所得税政策以及不同盈亏情况而转移定价和不合理分摊费用。加强对跨市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实行由省局牵头、上下联动的联合纳税评估和检查。

5、清算管理

加强与工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相互配合,及时掌握企业清算信息。加强企业清算后续管理,跟踪清算结束时尚未处置资产的变现情况。对清算企业按户建立注销档案,强化注销检查,到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核查注销的真实性和清算所得计算的准确性。

(四)完善汇缴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要规范预缴申报,加强汇算清缴全程管理,各市地税局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汇算清缴的规范流程,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1、规范预缴申报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质量以及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实际情况,依法确定企业本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和方法。对按照当年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重点加强预缴申报情况的上下期比对;对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计算预缴的企业,重点提高申报率和入库率;对按照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确保预缴申报正常进行。对企业申请按照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所得税的,应根据省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做好认定和管理工作。认真做好预缴税款的催报催缴,依法处理逾期申报和逾期未申报行为。

2、加强汇算清缴管理

做好汇算清缴事前审批和宣传辅导工作。按照减免税和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管理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结审批事项。审批事项不符合政策规定不予批准的,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告知企业原因。分行业、分类型、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申报辅导等工作,帮助企业理解政策、了解汇算清缴程序和准备报送的有关资料。全面推进年度申报管理软件,运用信息化手段处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引导企业使用电子介质、网络等手段,有序、及时、准确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加强受理年度纳税申报的审核工作。认真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备、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重点审核收入和支出明细表、纳税调整明细表,特别注意审核比对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发现申报错误和疑点后,要及时要求企业重新申报或者补充申报。

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及时汇总和认真分析汇算清缴数据,充分运用汇算清缴数据分析日常管理、税源管理、预缴管理等方式,及时发现管理漏洞,研究改进措施。

3、发挥中介机构作用

引导中介机构在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对法律法规规定财务会计年报须经中介机构审计鉴证的上市公司等企业,要求其申报时附报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并认真加以审核。企业可以自愿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和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4、建立汇算清缴检查制度

每年汇算清缴结束后,由税政部门统一组织,由各市稽查局统一实施,组织开展企业汇算清缴重点稽查。对未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按规定予以处罚。

(五)强化评估

纳税评估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要夯实纳税评估基础,完善纳税评估机制,建立联合评估工作制度,创新纳税评估方法,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1、夯实纳税评估基础

要全面、及时、准确地采集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来自第三方的涉税信息。建立省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数据库,逐步积累分行业、分企业的历年税负率、利润率、成本费用率等历史基础数据。研究按行业设立省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根据行业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征管特点,建立行业评估模型。

2、完善纳税评估机制

通过比对各种数据信息科学选择评估对象。根据行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特点,分行业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重点环节,确定风险点,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检测、预警。运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模型比对分析年度纳税申报数据和以往历史数据以及同行业利润率、税负率等行业数据,查找疑点,从中确定偏离峰值较多、税负异常、疑点较多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重点对象。

充分运用各种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评估。综合采用预警值分析、同行业数据横向比较、历史数据纵向比较、与其他税种关联性分析、主要产品能耗物耗指标比较分析等方法,对疑点和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初步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

按程序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经评估初步认定企业存在问题的,进行税务约谈,要求企业陈述说明、补充举证资料。通过约谈认为需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实地调查核实。疑点问题经以上程序认定没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提请企业自行改正;发现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3、完善评估工作制度

构建重点评估、专项评估、日常评估相结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体系。实行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的联合评估、跨地区联合评估和国税与地税联合评估。总结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经验和做法,建立纳税评估案例库,交流纳税评估工作经验。

(六)防范避税

防范避税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内容。要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反避税操作规程,深入开展反避税调查,完善集中统一管理的反避税工作机制,加强反避税与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工作的协调配合,拓宽反避税信息渠道,强化跟踪管理,有效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1、加强反避税调查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加大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等不同形式避税行为的管理力度,全面提升反避税工作深度和广度。规范调查分析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不断提高反避税工作质量。要针对避税风险大的领域和企业开展反避税调查,形成重点突破,起到对其他避税企业的震慑作用。选择被调查企业时,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行业重点、可能存在的避税风险以及对国家税收影响大的行业和企业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确定反避税工作的重点。继续推进行业联查、企业集团联查等方法,统一行动,以点带面,充分形成辐射效应。

2、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要重视税收日常管理工作与反避税工作的衔接和协调。通过加强关联交易申报管理,全面获取企业关联交易的各项信息,建立健全信息传递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使反避税人员能够充分掌握企业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信息和资料,及时发现避税疑点。税政部门要积极向其他税收管理部门提出信息需求,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3、拓宽信息渠道

要充分发挥数据库在反避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拓宽信息资料来源,积极利用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国际情报交换信息、互联网信息以及其他专项数据库信息,加强分析比对,深入有效地开展好反避税选案、调查和调整工作。增强反避税调查调整的可比性。

4、强化跟踪管理

建立结案企业跟踪管理机制,监控已结案企业的投资、经营、关联交易、纳税申报额等指标及其变化情况。通过对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分析,评价企业的经营成果,对于仍存在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的企业,在跟踪期内继续进行税务调整,巩固反避税成果。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企业所得税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筹协调,狠抓落实,从组织领导、信息化建设和人才队伍培养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一)组织保障

1、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地税机关要把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收征管的主要任务来抓,以此带动税收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管理,定期研究分析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要由所得税和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联合牵头,法规、征管、计财、人事教育、信息中心等部门相互配合,各负其责,确保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对新税法贯彻落实情况、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企业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信用等重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馈。要不断加强企业所得税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体系。正确处理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其他税种管理的关系,加强对各税种管理的工作整合,统筹安排,协调征管,实现各税种征管互相促进。

2、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落实分层级管理要求,各负其责。省局强化指导作用,细化和落实全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和要求,组织实施加强管理的具体措施,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省内跨区域联评联查和反避税等工作,组织高层次专门人才培训。市局要做好承上启下的各项工作,细化和落实总局和省局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制度、办法、措施和要求,指导基层地税机关加强管理。县局要负责落实上级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要求,不断加强税源、税基管理,切实做好定期预缴、汇算清缴、核定征收、纳税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着重提供优质服务。要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岗责考核体系,加强工作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

3、加强协同管理

建立各税种联动、国税和地税协同、部门间配合协同的机制。利用企业所得税与各税费之间的内在关联和相互对应关系,加强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的管理联动。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国税和地税之间、不同地区税务机关之间的工作协同与合作,形成管理合力。基层地税机关要注意整合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其他税种的管理要求,统一落实到具体管理工作中。加强企业所得税稽查,各市每年可选择1至2个行业进行重点稽查,加大打击偷逃企业所得税力度。配合加强和规范发票管理工作,严格审核发票真实性和合法性。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国税部门在纳税人户籍管理、税务稽查、反避税工作等方面相互沟通,加强与外部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逐步实现有关涉税信息共享。

(二)信息化保障

1、加快专项应用功能建设

完善涵盖企业所得税管理所有环节的全省征管信息系统专项应用功能,增强现有征管软件中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台账管理、纳税评估、收入预测分析、统计查询等模块功能。加强汇总纳税信息管理。

明确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交换职责,规范信息交换内容、格式、路径和时限。各市局要按规定将所辖总分机构的所有信息上报省局,由省局上传总局,由税务总局清分到有关税务机关,实现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互通共享。

2.推进电子申报

加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等基础信息的标准规范制定,加强信息采集工作。研究开发企业端纳税申报软件,鼓励纳税人电子申报,统一征管系统电子申报接口标准,规范税务端接受电子信息功能。加强申报数据采集应用管理,确保采集数据信息及时、准确。

(三)人才队伍保障

1、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各级地税机关应配备足够数量的高素质企业所得税专职管理人员。跨国企业数量较多的市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反避税人员。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的非居民企业管理专业人员。

2、分层级多途径培养人才

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管理人才培养职责。省局重点抓好高层次专家队伍和领导干部队伍的培养,市局和县局主要负责抓好基层一线干部队伍和业务骨干队伍的培养,重点是提高税收管理员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能力。通过内外结合的方式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

3、培养实用型的专业化人才

在培训与实践的结合中培养实用型人才,着力培养精通企业所得税业务、财务会计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又具有一定征管经验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人才。

坚持中长期培养与短期培训相结合,将企业所得税管理人才培养列入各级各类人才培养规划。针对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和管理制度,及时开展专题培训,不断更新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

第4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汇算清缴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国对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的,年终再进行清缴的方式征收,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纳税人纳税时间及方式: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和纳税人发生的应由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有关税务事项;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现状: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环节的一个重要的部分,圆满完成汇算清缴是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根本。目前,我国各级税务机关始终坚持依法制税、优化服务、加强管理、利用所得税来增加国民收入,从而在宏观方面调控我国经济,调节我国人民的收入分配,实现了税收政策的实施从严到宽,国民收入规模从小到大,征收管理的质量从低到深,而税务机关的职能作用也是从弱到强。近年来,我国的税收收入体制也逐步完善。按照我国税收的组织收入原则,我国各级税务机关切实强化了收入分析,加强了税收资源的管理,及时有效的掌握了重要的税源,重要行业的收入变动情况,实现了所得税带来的收入与我国经济发展协同增长,我国税收收入的规模不断扩大。

三、我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存在的问题:

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但是其中的问题也越来愈加凸显。

(一) 技术要求高

虽然作为财务工作者每年都在进行继续教育的再培训,但是会计人员众多,经验等各方面有差异,加之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存在的差异。面对每年汇算清缴繁杂的报表,许多人还是会显得无所适从。这样就会造成申报数据不准确、税金漏报或者是多缴的问题。

(二) 政策繁杂,变化较快

随着改革开放,我们国家加入WTO以来,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请,而我们的税法也是紧跟形势每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是这样却要迫使财务人员花费大量的时间去研读新的政策、新的要求,否则就会造成税金的遗漏,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三)思想认识不到位

由于我国汇算清缴相关制度尚不完善,改革也不到位,致使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偏差。首先存在着“无关论”:这种观点认为企业的汇算清缴是纳税的自己的事情,与税务机关无多大关系。这种片面的观点强化了纳税人的责任,而减轻了税各机关等部门的相关责任,导致税务机关在进行汇算清缴的组织管理、辅导宣传、协调监督等各项工作工作时不认真执行,使工作没有落到实处;其次存在着“以查代算论”:这各观点认为企业汇算清缴的工作只有在税务机关完成最后的检查任务之后才算真正的完成。把税各机关放在了第一重要位置上。最后还存在着“双主体论”:这种观点认为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与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都相关,纳税人自核自缴而税务机关组织清算检查,两方共同完成。这种观点导致税务机关花费大量时间来核查,使核查流于形式,起不到好的效果。

四、要做好我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 税务机关要紧跟时代要求,做好税法的宣传工作

税务机关要转变职能要求,放弃以前“坐、等、靠”的观念,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取决于纳税人对于政策的熟悉程度。对于不同时期政策,税务机关进行归类整理,通过报纸、广播、网络等形式进行不定期的宣传,使得纳税人及时全面的了解新的税收政策,掌握汇算清缴的流程,确保圆满完成汇算清缴工作。

(二) 纳税人要自我加强业务水平的提高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是在基于会计数据的基础上,根据税法的要求进行调整所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中的工作难点就是纳税的调增与调减。例如,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在会计上就是正常的费用类的二级科目,而在税法上却要进行按照收入额度的扣除。

(三) 纳税人应及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各项涉税业务的审批申请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许多资产损失的确认是在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后才能在年终的汇算清缴时转入扣除额的。同时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也是经过审批才得以生效的。所以为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减少工作压力, 保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每年的年度终了后,企业的财务部门应及时检查确认涉税事项的审批程度。

(四) 充分利用现代社会的高科技产物

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高速发展的时期,积极、智慧的利用这些产物不仅能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更能加速社会的进步。税务机关及一些税务中介机构应尝试研究一些新型汇算清缴的数据软件,使得财务人员在输入企业基本会计数据信息后就能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的事情不是没有可能。

(五)转变陈旧的思想观念

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应用发展的眼光去正确理解我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真正含义,要用全面的思维去把握汇算清缴的内涵。要转变观念,认识到汇算清缴是我国税收制度上的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是我国据以诚信纳税和依法制税的有效途径。虽然汇算清缴的纳税产体是我的所有企业,但税务机关也有责任做好税收征收的工作。纳税人在交纳所得税过程中,也逐渐熟悉了税收方面的政策法规,增强了依法纳税的意识,同时也是税收法律法规在实际中得到贯彻和完善的过程。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在各方面有了一定的进步,但我们也应认识到,做好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不仅仅是纳税人自己的工作,更是我们税务机关,甚至中介机构等部门共同协作努力的结果。

参考文献:

1、胡春瑾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现状及对策研究》;

2、夏文川 《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思考》;

第5篇

众所周知,目前企业因性质不同而适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法。就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其区别于内资企业的不仅仅是享有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在税前扣除项目方面也有很多与内资企业不同的规定,如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因此,当外商投资企业招聘财会人员时,往往会要求应聘者有外企的相关工作经验。

当两税统一后,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涉税流程将趋于一致。这样,当曾经在内资企业工作的财会人员想进入外企工作时,门槛便会降低;同时,因为财会人员找工作的范围扩大了,自由度大了,限制变少了,所以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财会人员的工作流动。

可见,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中国广大财会人员的就业是一种利好。

当然,刚刚出台的新《企业所得税》只具有指导性,实际操作性并不很强。此前,外商投资企业一直具有所有的超国民待遇,而未来将的新《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文件,如实施细则等,无疑将会使外商投资企业逐渐向内资企业的政策靠拢。我们姑且撇开作为非居民企业的外国企业不论,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捐赠税前扣除限额为年度利润总额的12%来分析,笔者预测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中很可能会参照内资企业所得税原来执行的规定。如果是这样,就意味着未来相关的一系列变化:

1.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可能会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也执行工资薪金扣除限额。目前内资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标准是人均每月1600元,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很可能也会参照这个标准。

2.外商投资企业福利费可能会允许按照计税工资的14%计提,或者是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同一个比例。

3.从反避税的角度来看,外商投资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将有税前扣除限额,而不是像现行政策这样据实扣除。

4.外商投资企业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可能将不再需要区分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

……

未来,当众多的悬念随着实施细则而解开时,内资企业或许会长长地舒口气,或许也会为终于和外商投资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而雀跃。无疑,两税统一改善了内资企业的生存环境。在此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只因为其有国外资金而享有众多的优惠政策,使得国内市场充斥着很多的假外资、假洋品牌。两税的统一使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政策上享有均等的权利,并且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也由原来的区域投资导向转向了产业投资导向。这样,整个市场将会面临着重新洗牌,资金不再向某个地域转移而是向某个产业转移。当然,这不意味着内资企业就能超越外商投资企业。这是因为,除了起跑线,还要看实力和速度等因素,比如,内资企业能否突破旧有体制的束缚,能否从容应对外商投资企业强大的资金优势、先进的管理理念以及国人崇洋的消费心理,能否找到市场的真空,从而在洋品牌充斥的国内市场上为自己注入一剂强心剂,便成为了一个大问题。

第6篇

关键词:房地产;税务筹划;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经营活动涉及资金量大、投资周期长、资金回笼慢,作为国家经济建设重要支撑力量的房地产行业当前正面临着市场的考验。提高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能力无疑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措施。房地产企业是纳税大户产业,据统计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的20%用于交各种税费,在房地产企业税负中25%为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房地产企业最大的税种之一,做好我国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一、所得税筹划对房地产企业的重要意义

税务筹划是在税法和其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税务筹划手段,对房地产企业的日常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事先筹划和谋略,最大限度地获取“节税”的税收利益。所得税是税收重要组成部分,还有一定的比重。税收筹划不同于“逃税”和“偷税”,具有合法性、合理性、目的性、筹划性、专业性和风险性。所得税筹划对房地产企业有重要意义。

(一)合理的所得税筹划使房地产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

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是房地产企业资本运作的主要特点。一方面,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所得税税务筹划能缓解企业所得税清算时间,增加企业周转的资金量,减少现金流压力,扩大企业资金运作的经济收益。另一方面,房地产企业的税收历来备受有关部门关注,而且国内所得税管理越来越规范化。提前合理进行所得税税务筹划可以保障企业依法纳税,规避税务风险。

(二)所得税税务筹划是提升房地产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当前市场竞争已经越来越激烈,房地产企业发展正面临着巨大的市场风险。未来房地产企业的盈利空间在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的影响下将越来越窄。向管理要效益将是房地产企业未来发展的方向,所得税税务筹划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织部分,而且是可以直接为企业带来效益的。所得税税务筹划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将提升房地产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因此是房地产企业必须重视并积极实践的重要管理内容。

二、我国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正是企业所得税筹划对房地产企业发展有着积极影响力,企业所得税筹划备受国内房地产企业欢迎,但从国内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筹划的现状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对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认识不够

首先,国内房地产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重心还是以地产开发及销售为主,对企业经营利润的重视往往导致房地产企业管理层忽视税务筹划的必要性和安全性。受其影响,房地产企业在税务筹划方面投入的人力和物力都是不够的,导致税务筹划显有成绩,越来越不被重视。其次,在国内还有很多的房地产企业管理层对税务筹划理解不够,分不清什么是“税务筹划”什么是“偷税漏税“。有的企业甚至偷换概念,借“税务筹划”之名行“偷税漏税”之实,最后税务稽查的结果是补缴欠税款、缴纳税款延期滞纳金、罚款。

(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缺乏专业性

税务筹划对企业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比较高,专业过硬的税务筹划人员缺乏。房地产企业涉及的财务工作量非常大,开展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更加需要既懂财务又懂房地产开发流程的相关人员。国内很多房地产企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都感叹高级财务人才匮乏,受其影响,一些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出现了税务筹划思路不清晰、目标不明确的问题,缺乏税务筹划的大局意识和整体意识。税务筹划的方法不熟练也是当前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暴露出的问题。对一些具体的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方法不熟练,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税务筹划体系,导致所得税税务筹划状况百出,反而增加了企业的税务风险。

三、做好国内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筹划的策略

做好国内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工作是非常必要的,也是确保房地产企业未来能走更远的有效措施。现以A集团股份公司的所得税税务筹划为例,结合本人多年的相关工作经验,对当前国内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内部建设

A集团股份公司是一家集合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管理和服务的综合性房地产上市股份制企业,在全国多个区域设有子公司。A公司非常重视企业管理层的培训,通过学习帮助管理层对税务筹划的必要性和安全性有充分的认识,引起房地产企业管理层对税务筹划工作的支持,保障企业在税务筹划方面人力、物力的支持和投入。同时,A公司还加大投入建立一支高效的税务筹划专业团队,提升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能力。不断加强企业内部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建立适合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体系,明确企业税务筹划的目标,成立税务筹划统筹部门,对所得税这样的重要税种的税务筹划指定专业人员专门负责,实现系统与细节筹划的科学管理和统筹。为调动员工积极性,还建立相关考评机制,通过绩效考评评估确保财务人员的工作热情与工作责任心。以上内部环境的建设为A公司的税务筹划有效开展提供了保障。

(二)完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体系

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可以从收入、成本、其他费用、其他行为四个方面构建所得税筹划体系。收入方面常用的所得税筹划手法为“纳税期递延法”的税务筹划方法。例如:A公司通过对同一项目分期开发合理规划施工工期,分期预售,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八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以及地方税务局对房地产企业预计计税毛利率和实际计税毛利率的有关规定,实现前期少交所得税后期多交所得税的目标。这种税务筹划处理所交所得税的金额没有变,但为企业争取到了资金时间价值,减轻了企业前期的资金压力。成本方面A企业常用的筹划方法通常采用预估成本的税务筹划方法。即通过预估确认成本让前期的所得额降低,后面的所得额增加,虽然整体所得额不变,但起到延迟缴纳所得税作用。其他费用方面,待摊费用、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支出等等都会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纳税额度,及时核算、分期取得发票、按照税法规定的限额标准来指导企业经营活动等等都是税务筹划过程中要慎重处理的。如A公司在西北某区域的同一开发片区有多家子公司,共享公共配套,捐赠西北某大学教育基金会款项由其中一家当年结转收入最多的子公司支出。其他行为主要是通过成立公司转移利润、亏损弥补、会计处理行为、借款行为的税务筹划方法。例如:A公司成立的物业公司盈利情况不太理想,但通过一定会计处理将房地产公司的利润转移到物业公司却起到节税筹划作用。借款方面,借贷行为是房地产企业经常面临的。国税发[2006]3号规定的关联方借入资金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的,前后的税务处理是不一样的。基于此规定,A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过程中设立了借款警戒线的预警标准,由集团资金部统借统筹,根据需要为各子公司筹得资金,科学指导企业的经营活动。结合A公司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成功经验,建议所得税税务筹划系统建设要合法合理,系统要完善全面,同时还要兼顾各个税务筹划方面的相互影响,使税务筹划系统科学有效。

四、结束语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涉及资金量大,同时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规定也非常多,重视并做好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筹划对提升房地产企业整体的税务筹划水平有重要意义。同时,做好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也是比较容易有成效的税务筹划。结合房地产企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企业房地产所得税筹划,构建一套完善的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体系,并重视企业内部税务筹划环境的打造,相信在广大财会人员还有房地产企业管理层共同的努力下一定能实现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管理更大发展。

参考文献:

[1]谢翠.税务筹划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应用[J].经营管理者,2010(04).

[2]霍晓蓉.我国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策略[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36).

[3]王英.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财务运用分析[J].财经界,2011(03).

第7篇

一、具体政策规定

为了扩大吸收外资,鼓励涉外企业使用国产设备,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49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第090号),两文件基本内容是对符合条件的涉外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其设备金额的40%可从购买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2005年又总局出台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488号),对包括进口件、追加投资及合并分立等抵免问题做了进一步细化,现阶段设备抵免所得税工作主要是根据这三个规范性文件规定开展进行。

二、当前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1、税额抵免不合理。目前税收减免主要分为税率式减免、税基式、税额式三种,因购买国产设备金额的40%可从购买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也就是直接冲减应纳所得税额,属于税额式减免。从理论上讲这种减免侧重税收利益的直接让渡,操作简单,但是从税务机关角度分析不利于组织税收收入。因为生产性的涉外企业本身享受两免三减半的定期优惠,企业在开业前购买的设备可以在基数为零的前提下连续抵免七年,特别是对于投资强度大的机械制造等企业,如果购买设备较多,开业十年即使每年获利,基本上也将出现无所得税可交现象。另购置设备金额通过折旧方式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文件规定让其直接冲减应纳所得税额很不合理。

2、时间要求不实际。文件对设备抵免时间做了规定,要求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该规定与实际执行非常不切实际。因按照程序,企业购买设备需要经过申请退设备所含增值税环节,需要经过专用发票认证、资料准备、报经审批,退税机关核实发票信息、实地调查、逐级批复、审批退税等相关手续,仅退税工作就无法在两个月内完成,更不要说在两个月办理抵免申请。如果不能核实已退增值税金额,就无法准确计算抵免所得税,所以必须要等到企业已拿到实际退税款后方开始受理。而且对于有的企业工程改造或新上项目的采购行为历时较长,有的甚至长达几年,每两个月申报一次的规定过于频繁,甚至可能出现一套设备需要多次进行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的情况。对于主管税务机关而言也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重复工作。

3、文件规定不具体。一是固定资产标准难以掌握。文件规定设备必须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所的得税法细则三十条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对设备使用年限判断比较困难,只能由企业自行申报。二是全部出口类难以判断。指导目录鼓励十三大类产品全部出口类,日常如何进行判断,是依据上年度还是当年,是否要等到年底核实企业产品是否全部出口后方可以办理。三是进口组件价格无明确,文件规定对于进口料件可以从设备总额中扣除,如何确定进口件的金额。如果设备的关键部分是进口,其他部件为国内生产组装,那整个设备能否称之为国产设备。对此,对使用进口零件组装的以多少比例来界定为国产设备,文件中没有明确。四是运输费装卸费扣除问题。企业在购货合同上注明了设备总额是包含运费、安排费、装卸费等费用,而申报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金额时没有扣除相应的费用,审核过程中应以怎样的比例予以扣除难以把握,文件中没有明确。

4、工作流程不规范。国税发〔2004〕80号文下放了审批权限,设备抵免所得税审批由省辖市级税务机关负责,但对基层分局如何上报,市局怎么批复,以何种形式等各地执行不统一,缺乏规范。有的地方自行开发抵免软件,要求企业报送电子信息,有的地方手工书面审核;在审批过程中有的以正式公文形式进行批复,有的则是由管理部门以审批单形给予回复等。在CTAIS江苏优化版上线后,第一批工作流未将抵免所得税纳入业务需求之中,造成信息管理系统的盲区,仍需要机外审核,形成管理资源的浪费,没能解决各地执行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5、部门配合不协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抵免所得税分属两个部门审批管理,目前这两个部门之间配合还不够,表现在退税部门审批时间较长,容易给企业错失抵免时机;对于设备的商品海关代码、是否构成固定资产以及具体程序上等两部门之间年因为各自政策理解上的不同,造成有的设备退税后,而抵免部门认为不符合条件应不予抵免等,或者让企业多次修改商品海关代码等现象,让企业无所适从。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无论是退税还是抵免,都需要对设备是否是未使用过的,是否是进口,以及合同采购的真实性等进行核查,因两部门之间缺乏信息交流,造成重复对企业设备的情况进行核查,增加了企业不必要的负担。对属于鼓励13类产品全部出口类企业,退税部门现在做法是暂时不予以退税,而是监管期间结束以后方允许退税,而抵免所得税是需要退还增值税后才可以办理,存在时间上的矛盾。另外,对设备退税或者抵免五年以后存在出租出借转让,需要退回已退增值税或者已抵免的所得税,因部门之间缺乏一个相应的信息交换渠道,造成不能互通有无。还有一点就是最近国家发改委和总局对购买设备退税政策进行较大的改动,而抵免所得税未有发生变化,一直沿用以前政策,不适应新形式下的退税和抵免所得税工作的衔接。

6、后续管理不到位。49号文第七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款。”。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产品更新换代加快,有的设备因加速折旧的方式造成几年以后不适应需要,需要进行处理,或者有的企业直接将购买设备后厂房后通过投资、出租设备获取利润,按规定应补缴设备已抵免的所得税款,而在现实工作中却容易忽视这个环节。税务部门存在重前期审批,轻后续管理的现象,还有因为设备过多,无法甄别,没有时间也无法进行核查,以及由于机构改革或是人员变动等原因,起不到监管的作用。有的在税务管理人员变动后,对企业已经享受抵免政策的设备实质上处于完全不管的状态。

三、建议对策

1、完善现有规定。设备金额的40%可直接从新增的所得税抵免规定缺乏合理之处,两者之间并无相同或者类似可以相互冲抵的可抵因素,而且严重侵蚀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税基,容易给企业逃避所得税带来可乘之机。建议修改现行规定由抵免应纳所得税税额改成应纳税所得额,即设备金额的40%按照企业实际适用的税率,给予抵免所得税。同时抬高可抵免企业的门槛,只有符合国家特别鼓励类产业,或者两密企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项目方可以享受抵免范围,对于一般初级加工制造,技术含量低,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可不予办理。

2、延长申请时间。为了解决和退增值税时间的冲突,以及企业多次购买设备多次申报的弊端,建议适当延长企业购置设备后申请抵免的时间要求,由原先的两个月修改为企业办理退税后的两个月,或者直接要求企业在年底前统一办理当年度购置设备的抵免申请,税务部门在第二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给予批复,不影响企业抵免,同时延长时间也能解决属于鼓励类十三大类产品全部出口类企业取得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政策盲区。

3、细化具体办法。488号文对部分要求做了细化,但是内容还不是很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再出台文件规定,明确可抵免设备的范围标准,对组成整套设备购进的零部件等允许纳入抵免范围,对合同金额注明包含运费、装卸费,建议按发票金额一定的比例计算扣除。对于企业所购买的设备,明确关键部件超过者50%以上即不再为国产设备,已经不属于国产设备的范围,不予以抵免,同时对什么是“简单组装所形成的”,给予明确规定,便于基层部门实际工作中掌握。

4、统一工作流程。尽快完善业务需求,利用CTAIS优化版的信息平台,收集现有抵免政策,落实开发适合全省统一使用的抵免所得税业务工作流程,从企业申请所需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初步审核、省辖市税务机关终审,反馈批复信息等方面制定流程,规范文书格式,形成统一有效的抵免工作流程。

第8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及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推进国税部门主动服务于“创业富民、创新强市”工作战略,确保国税收入在依法治税、规范管理、不断优化税收结构的前提下实现可持续性增长,同时充分发挥税收在调节经济和促进社会公平方面的职能作用,以税收促进经济发展为重点,坚持把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创新国税管理方式作为推进“两创”战略的重大举措,全力支持个人、企业和其他各类组织的创业创新,我局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优惠政策,增强发展后劲,为推进“两创”工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一)积极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对列入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并报上级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允许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到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允许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到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二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到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自行开发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允许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即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同时为简化企业申报扣除手续,取消企业申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需经有关部门立项的规定,企业自主立项的项目也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申报扣除实行备案制。

7.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8.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允许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允许其将折旧年度缩短到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缩短到3年。

9.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高劳动力的职业素质,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超过部分,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全面支持生态城乡建设,提高企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

10.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1.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3.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4.企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产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允许税前扣除。

15.对企业在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经评审合格免征增值税。

16.对企业在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利用城市垃圾生产的电力,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对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森工产品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17.对利用石煤、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和私营经济发展,增强经济活力。

18.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9.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及其它个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其中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提供加工或者修理修配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3000元。

20.企业取得我国境内其他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2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发挥税收服务“三农”政策作用,支持我市新农村建设。

22.农资经营企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农资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规定的饲料、农膜、化肥、农药免征增值税。

23.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依法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24.开辟农产品办税绿色通道,推行使用“农民办税方便卡”。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包括种植、收割和动物饲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人销售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并可凭《方便卡》向我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销售发票。

(五)切实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25.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和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26.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

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企

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加计扣除。

27.福利企业可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每年限额

3.5万元)返还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免征增值税。

28.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29.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0.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用足用好出口退免税政策,促进产品出口和外向型经济发展。

31.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2.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33.企业利用国家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4.企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中标的、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我市企业的机电产品,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5.企业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6.企业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其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7.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其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8.生产企业与规定的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9.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以及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40.积极做好出口收汇核销单无纸化工作。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积极推进进出口退(免)税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网上申报功能,实现出口退税电子数据远程申报,加快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退税信息的流转速度,降低企业退税成本,加快退税进度,减轻企业资金周转负担。

(七)认真贯彻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鼓励我市企业发展总部经济。

41.鼓励企业将总机构设在*,鼓励其以非法人形式在省内其他市县设立的分支机构,并由总机构统一在我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规范行政管理,强化作风建设,为推进“两创”战略提供优质的服务支持。

(一)进一步加大税收宣传培训力度。

42.利用各种方式进行税收政策宣传。通过建立立体的纳税宣传、咨询服务体系,通过短信、电子信箱、税收宣传刊物、咨询电话等手段加大日常宣传力度,多种形式面向各级政府、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

(二)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

43.管理员送政策上门。各管理员加强对纳税人开展日常税收宣传,对辖区内企业分类摸底,掌握辖区内企业减免税情况,使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优惠政策未落实到位的,应告知其适用的优惠政策,使纳税人充分了解。

44.公开办税、推行阳光税务。大力推进国税部门信息公开,进一步实施“全程服务,阳光国税”品牌建设,对各办税事项的办理程序、内容、要求等进行全面公开,进一步推进办税“八公开”制度。

45.规范岗责体系,进一步优化服务。进一步完善办税服务厅首问负责制、AB角工作制、服务承诺制、节假日预约办税服务制等各项制度,结合税收征管业务的变化,全面梳理各项税收业务,简化办税环节,优化办税流程,规范涉税文书,实现纳税申报征收业务各窗统办。开展“服务之星”评比活动,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服务。

46.实施多元化申报,方便纳税人履行申报义务。推行统一的网上安全纳税申报平台,真正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就可以申报缴税的目标。

(三)加强自身建设和部门协调,营造透明公正的税收执法环境。

47.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简并涉税资料报送,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各环节审核效率。

48.加强作风建设。积极开展“作风建设年”和“三贴近、三提升”活动,认真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继续开展机关效能建设,落实税收管理员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纳税人代表述职述廉制度,加强税务干部作风建设。

第9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策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1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作用

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对备选的纳税方案进行择优,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 ,按照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安排自己的经营项目、经营规模等,最大限度利用税收法规中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可以使企业的利益达到最大化。同时,税收筹划是一种高智商的增值活动,为进行税收筹划而起用高素质、高水平人才必然为企业经营管理更上一层楼奠定良好基础;税收筹划主要就是谋划资金流程,它是以财务会计核算为条件的,为进行税收筹划就需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会管理,从而使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断跃上新台阶。高素质的财务会计人员,规范的财会制度,真实可靠的财会信息资料是成功进行税收筹划的条件。创造这些条件的过程,也正是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过程。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角度

(一)从企业销售收入的角度

1.哪些收入可以不运用到应纳税所得额征税?比如购买国债所得到的利息收入,软件企业实行即征即退的收入等。

2.哪些收入在会计上不作为收入,而在税法上要作为收入?比如企业盘盈的资产、接受的捐赠财产等,从会计的角度看不是企业所得,应计入资本公积;而从税务人员的角度看是企业所得,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3.哪些收入可以分期?不同的收入有不同的发生时间,也可以分为不同的时期。因此,在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时,要考虑企业收入的分期以及其对企业缴纳税收的影响。

(二)从扣除项目的角度

1.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筹划。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因此,在准确确定工资、薪金合理性的基础上,尽可能多地列支工资薪金的支出,超支的福利可以以工资薪金的形式发放,工资总额增加,按工资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准予扣除的金额也会随之增加,因而在减少所得税税负的同时还可以增加职工的教育和培训机会,改善职工福利,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

2.业务招待费的筹划。依照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其中,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设定了双重标准。税法对这两个条件采用的是孰低原则。也就是说,企业发生的招待费,其中40%是肯定要交税的,而剩下的60%,还要看其是否超过了营业额的0.5%。如果超出了,要就超出部分缴税。因此,企业应避免招待费的过度支出。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筹划。《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的纳税年度扣除。虽然超出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但扣除时间是多长,要看企业以后的经营情况,是一个不确定的因素。因此,从筹划的角度考虑,支出应尽量在限额内。税法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合并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那么企业的部分业务宣传可以将自行生产或委托加工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当作礼品赠送给客户,既达到广告的目的,同时又可以降低成本。

4.对外捐赠的筹划。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虽说是限额扣除,但由于会计利润是以会计准则为标准计算得来的,可调控的空间比应纳税所得额大;另外,企业也可以结合自身情况,适度进行捐赠,这样既会对社会作出贡献,同时也可以扩大企业知名度,树立良好形象和声誉,为企业产品的销售和拓展市场都有积极的作用。

(三)从税收优惠政策的角度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要充分利用这些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

1.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按照新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应将研究开发支出与其他支出分别核算,以便充分利用此项政策。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从而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按照新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3.对于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新税法第三十二条和《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第10篇

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的税收法律不够规范,纳税评估依据不足

税收法律不够规范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一是房地产纳税评估的法律依据不足。目前我国在纳税评估上还存在很多法律盲区,虽然出台了一些关于纳税评估的法律法规,但对于房地产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纳税评估的一些环节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二是对相关规定执行的力度不够,并没有按照预售收入计算企业的所得税,导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大量流失。三是对房地产企业成本扣除标准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企业在实际的操作中随意性较大,致使偷税漏税、延迟纳税的情况时有发生。

2.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偏低,纳税评估工作的效率低下

纳税评估工作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范围较广,专业性较强,相应的对纳税评估人员的素质要求也较高,不仅要求评估人员具有专业的纳税评估知识,还要求具备相关的财务知识、法律知识等。但实际的情况却是纳税评估人员的知识结构单一,综合素质根本无法满足相关的要求,导致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较差。

3.缺乏健全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无法进行全面的信息采集

全面的数据和信息是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基础。因此,具有健全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非常重要。但是在实际的纳税评估工作中,并没有形成统一而健全的纳税评估体系,导致纳税评估工作的可信度较低。

4.部门之间的协调能力较差,纳税评估的流程不够通畅

在实际的纳税评估工作中,各个相关部门之间缺乏应有的沟通和交流,各个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程度非常低,致使整个纳税评估的流程不畅,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税务部门内部个部门之间的配合不够协调,各个岗位的职责不够明确。二是国税和地税之间没有建立完善的协作机制。三是税务部门和其它的职能部门联系不够密切,进而导致纳税评估的流程不畅。

二、优化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建议

1.进一步规范纳税评估的有关法律,使纳税评估工作有法可依

首先,相关部门要根据纳税评估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纳税评估的有关法律,填补法律空白,使纳税评估工作的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其次,全面推行预售收入预征所得税制度,禁止出现不申报预收款纳税的现象。最后,制定严格的房地产企业成本扣除的标准,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产权进行明确。

2.提高纳税评估人员的素质,建立高素质的纳税评估团队

首先,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人员的培训。税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纳税评估人员的专业技能。其次,加强对纳税评估人员的考核,形成良好的竞争上岗的机制,促使评估人员主动学习相关知识,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最后,税务部门可以在评估人员内部建立学习型组织,加强评估人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促进评估人员共同进步,进而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纳税评估团队。

3.建立完善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是数据信息的采集工作更加规范

首先,要做好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相关数据的采集工作,为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其次,根据纳税评估的总体思路,设计出合理的评估指标。在设计评估指标时要对企业做好三个方面的评估:一是对建筑企业总体经营状况的评估。二是做好对建筑企业各类要素的评估。三是在前两者评估的基础上,深入发现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4.进一步完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规范纳税评估的流程

首先,增强有关部门内部的协调配合的能力。这主要是指税务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内部各个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她要求各个部门公开各自收集的资料,实现内部信息的共享。其次,积极推行一体化的管理,加强国地税之间的联系。采用这种管理方式,可以充分发挥出地税部门在房地产所得税征管方面积累的丰富经验,从而提高所得税征管的水平。最后,加强与其它职能部门的沟通和交流。这主要是指税收部门应该主动的与财政、房管等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从而实现信息的共享。

第11篇

关键词:煤炭企业 税收筹划 策略 风险防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生产经营的主体,按照市场规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企业的每一个经营过程都与税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制度的完善,税收的可筹划性逾发突出。本文的意义在于通过对煤炭企业税收筹划的研究,探索适合煤炭企业在目前及以后发展过程中的涉税事务税收筹划体系及总体策略,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为煤炭企业用足用好国家各种税收政策,合理合法地为节税提供一些好的方法。

一、煤炭企业税收现状

在我国的能源结构中,煤炭资源的战略地位越来越重要,可以说煤炭产业长期内是我国的能源支柱产业。但与此同时,我国煤炭行业的税收还存在很多问题。

煤炭企业的增值税征收所占比重大,企业的税收负担较重。主要原因是煤炭企业所生产的大多数为初级产品,不能抵消进项税额,税收负担较重。

在煤炭行业中,井巷等基础设施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很大,但目前我国税法规定该部分基础设施不允许抵扣进项税,这样就加重了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

税制改革增加了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使煤炭企业纳税数额大幅增加。在税收改革以后对于煤炭企业又加征了资源补偿费,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对于煤炭企业还征收土地增值税、教育附加费等费用,使煤炭企业面临着更高的税负,这些税收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

二、煤炭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税务筹划必须以现行税法及相关法律等为法律依据,在其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对纳税人而言,只有履行其义务,承担其责任,才能享受其权利;对税务机关而言,其征税行为必须受到税法的规范,否则其作出的征税行为应该是无效的。这是纳税筹划的基石。纳税人违反法律法规逃避或降低税负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但在不违犯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其自身情况,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则是合法的。

(二)目地性原则

税务筹划具有很强的目地性,简单来说就是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具体做法为纳税成本最低、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和降低涉税风险。

(三)整体利益最大化

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着眼纳税人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而不能计较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筹划一个税种时,应考虑与之相关的税种税负,进行整体分析权衡,达到整体税负最轻和长期税负最轻的目标,以防止顾此失彼,得到芝麻失去西瓜。

(四)风险收益均衡

由于税务筹划方案设计上的主观性和条件性、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和纳税方案存在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等原因,税务筹划能带来收益的同时也有风险。如果在税收法律法规的边缘上筹划,蕴含的风险更大。因此煤炭企业必须权衡风险和收益,选优弃劣,趋利避害。

(五)成本效益匹配

成本效益原则是指作出一项财务决策要以效益大于成本为原则,即某一项目的预期效益大于其所需成本时,在财务上可行;否则,则应放弃。该原则同样适用税务筹划,税务筹划要保证因之取得的收益大于其筹划成本,体现经济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税收筹划是企业通过合法的手段降低成本的重要手段。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一定不能超越税法的规定,煤炭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法的选择必须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筹划。此外,企业会计人员应提高实际纳税操作能力并且要有严格的纪律性。其次,煤炭企业的税收筹划应该随时考虑自身的经营状况,选择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税收筹划方案,在筹划时要作全面的可行性分析,以便选择合理的筹划方式和恰当的纳税时机,合理地降低企业税负。再次,要有健全的的财务会计制度。合理的会计制度是税收筹划的基础,企业会计的原始凭证、会计报表要做到真实、完整,要有规范的会计账簿。还要培养了解税收筹划的高素质会计人才,加强煤炭企业自身的财务管理水平,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良好的条件。

三、煤炭企业税收筹划策略

(一)组织形式的选择

煤炭企业的经营一般都是跨地区经营,其在对外投资时,面临着建立子公司或设立分公司的选择。

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例:一煤炭企业在2012年新成立甲、乙两家分公司。2013年公司本部实现利润10000万元,分公司甲公司实现利润4000万元,乙公司亏损2000万元,该企业所得税率为25%。

该公司在2013年度应纳所得税额=(10000+4000-2000)×25%=3000(万元)

如果上述甲、乙两家公司换成子公司,总体税收就发生了变化。

公司本部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0×25%=2500(万元)

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4000×25%=1000(万元)

乙公司由于2013年度发生亏损,则该年度不交纳企业所得税。

从上例可以看到,该煤炭企业设立子公司2013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500+1000=3500(万元),设立分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000万元,设立子公司比设立分公司多纳税500万元。

(二)企业员工的选择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煤炭创立企业时,如果在员工人数中,能够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职工,可以享受减免营业税及其附加、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或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可节约现金流出。除此之外,还能体现企业担当的社会责任和回报社会的奉献精神。

(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国家出台的这项重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煤炭企业技术改造、经济结构调整提供了巨大的政策支持,对于大型煤炭企业更应用足这一优惠政策。

例:甲煤炭企业2009年度新批环保设备投资项目,投资期两年。符合上述政策允许抵免的设备购置金额5000万元,其中2009年购买国产设备金额4000万元,2010年度购买的国产设备金额1000万元。按规定,2009年购买的设备4000万元允许在2009年-2013年的五年时间内抵免企业所得税400万元(4000×10%)。2010年购买的设备1000万元允许在2010年-2014年的五年时间内抵免企业所得税100万元(1000×10%)。

如果企业能够合理安排各期收支,筹划后的优惠政策就可以充分享受,避免优惠政策享受不足。并且应当通过合理筹划,使投资抵免的所得税尽量得到全额抵免,以达到节税的效果。另外,由于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设备投资抵免额越早确认,企业节约资金越大。

四、税收筹划的风险防范

税收筹划经常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边缘上进行操作,这就意味着其蕴含着很大的操作风险。如果无视这些风险,盲目地进行税收筹划,其结果可能事与愿违,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充分考虑其风险性,并且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策略,主要包括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健全税收筹划风险防范体系

税收风险防范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营销、售后服务等,在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适用不同的政策,如果遇到合并、分立、资产收购、股权重组等特殊事项,风险更大,因此,必须建立一整套税收风险防范体系,将税收风险控制在承受范围内。

(二)关注税收法律变动、提高筹划人员水平与数量

近年来,从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到“营改增”,国家出台了许多税收政策,无疑增大了企业税收风险,因此,必须与时俱进,及时关注政策变化,提高筹划水平。

第12篇

引言

建安经营的业务范围相当广泛、涉及许多繁杂的事物,这是直接导致了企业所得税财务核算出现一定问题的原因之一。以下将指出建安企业所得税财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建安企业所得税财务核算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财税差异较大,收入难以确认。在建安企业,其企业的会计制度应按照收入与成本的配比明细的核算,以在最大程度上尽可能保证企业的最大利益。然而,相关的税法却规定长期劳务收入是需要与工程的完成进度相挂钩的。因此,企业的原则与国家法律的规定发生了一定的冲突。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工程的进度若是单凭工程相关的合同、或是工程双方的协议进行确定的,是不能保证其进度的真实性的,且在税务核算确认当中,可能会出现财税差异较大、税企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

2.各类票据不规范、成本核算不清,存在虚假做账、报账的问题。税法规定企业的成本必须具有相应的票据进行证明,否则不应当计算在企业成本之中。建筑安装企业涉及许多业务且会牵扯许多公司等,涉及的工程票据、单据等不能尽快收集完毕,甚至有些较小型的企业不能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或有效的凭证,从个人商贩手中购买的一些原材料,如简单的沙、石等是不可能获得有效的收据的,这就直接出现了三联单或是白条收据代替、虚假、代开等不规范发票常常流入企业,造成了企业所得税财务核算混乱、账目不清的问题,甚至造成财务的核算无从下手的无力局面。

3.异地工程、隐瞒收入。在建安企业中,随着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其业务范围常常会拓展到其他地区,进行跨地区承包工程。然而,主管税务机关却不能及时掌握外出经营企业的实际情况,不能准确了解工程的进度及开展的情况。因此,建安企业为减少税款的缴纳,往往会选择隐瞒部分收入,这也增加税收核算的困难。

4.多头施工,造成部分税源流失。在市场中,一些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在承包工程的过程中,可能会将一些工程量包给小型的包头工,进而收取一些管理费用,其在获取利益的同时,导致了部分的税收流失了,大大影响了税收的核算。

5.关联交易较多,利润随意调节。这种现象主要出现在建安企业承包的是投资方或是关联企业的工程,且年度开票及确认收入情况完全是按照投资方或是关联方的意志进行决定的,主动权及决定权不在建安企业手中,从而造成了做账随意的问题,部分费用被隐藏,相应的成本可能会扩大,会计信息记录与实际的经济活动不相符,会计核算出现一定的困难且非常不准确,这就进一步造成了所得税财务核算变得被动、困难。

二、建安企业所得税财务核算可能存在的其他问题

营改增后,售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中的建筑服务按税目执行。该注释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营改增之后,建安企业需要详细了解企业的内部环境,同时需要清晰掌握关于国家营改增条例,并将其条例与营改增之前的条例加以区分、辨别,最终判断出企业需要改革的点,针对具体的问题制定具体的方案,根据营改增之后的条例进行流程的更改,同时细化流程,把控细节。营改增之后,企业在短时间里获利会比较艰难,因此更需要充分利用国家的便利条件实现税负降低,以实现企业的利益。而这,需要极大考验财务部税务筹划能力及项目部是否执行到位,还需要注意项目部的增值税抵扣要点。然而,建安企业涉及的业务范围是非常广,地区范围大,操作困难,流程繁琐,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金钱,这就直接导致了建安企业不能全面对财务核算问题进行统一的监管,财务核算出现一定的误差。对此,企业应需要加强内部控制的管理,建立建全全面的预防管理制度,并将其扩大到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实现全面化的系统控制。

三、建安企业所得税财务核算问题的应对策略

1.建安企业在内部制定详细的所得税财务核算的制度。建安企业的工作范围广,涉及许多业务,财务核算相对其他行业而言是比较复杂的。因此,为规范核算的准确性,应确定详细的财务核算的制度,对核算的某些环节细化流程,并逐步优化核算的方案等。例如,企业可以不论工程的规模,一律按照核定征收的方式进行管理和申报,这就有效减少了企业在日常管理及纳税评估、税收稽查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保证企业的效益。同时,企业应根据内部的实际情况及各分公司的实际财务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制度及方案,以便有效保证财务核算的数据与实际的经济活动是相符,降低了财核算的工作量。

2.财务个性化的财务监管方式。建安企业的工程周期一般是比较长的,有的工程可能会持续几年,成本核算是相对滞后的,收入是很难按照年度进行相关情况的确认的。对此,建安企业可以根据收入按进度进行确认,及时进行成本的税前扣除,这就便于提前掌握所得税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避免财务核算的堆积影响了核算的效率。这种财务个性化的财务监管方式应由专业且值得信赖的工作人员负责,这可以有效保证了不同地区的所得税财务的核算。

3.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建安企业应积极采用信息化的管理技术对所得税财务进行核算、记录。在平常的财务工作中,利用数字化的模型进行成本的有效预算,这也可以为财务的预算提供一个较为标准的数字参考,以评价所得税财务核算的实际情况及效率,真正提高企业的实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