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0:37:0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房补政策,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当下,随着一次性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开展,一次性住房补贴引发的争议不断地产生,诉至法院的日益增多。由于一次性住房补贴政策性强、操作时间跨度长,期间享受人的婚姻、死亡等情况经常发生变化,使得人民法院对该类争议的受理、审判原则把握不一,审理难度增大。本文试从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财产性质及取得的时间界定两方面予以探讨。
(一)
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财产性质
一次性住房补贴是国家取消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而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为住房补贴,一次性地发给职工,由职工通过购买或租赁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当事人一般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财产性质存有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对一次性住房补贴是夫妻一方的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未作具体规定,但该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界定为归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利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由于一次性住房补贴是住房补贴的一种形式,依据上述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对一次性住房补贴作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
一次性住房补贴应当取得的时间界定。
实践中,对于实际取得的时间一般不会产生歧义,一次性住房补贴多数情况下只存在应当取得的时间,而且应当取得的时间界定涉及到离婚案件、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继承案件的住房补贴如何分割问题,如何认定出入很大。有人认为,国家的政策法规对住房补贴体现的是补发,补偿期间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离退休之日止,补偿的是工作期间应享有的待遇,应当取得的时间为工作期间。因此,无论何时取得一次性住房补贴,只要在工作期间结婚,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享受人在离退休后结婚或再婚,即使婚后取得住房补贴,也应当属于享受人的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并不可取,财政部门拨款至各房改单位的时间应当是一次性住房补贴应当取得的时间,原因有二:一、住房补贴的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中明确规定:职工申请,单位初审,按轮候制度排序,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核后,公示一周,没有异议,由财政部门拨款至各单位,财政部门拨款前享受人根本无法享受到住房补贴。因此,一次性住房补贴应当取得的时间以财政部门拨款至各单位的时间为准。至于一次性住房补贴系列政策的制定时间及政策中规定的时间是制定政策部门行文时间和享受人资格审核的时间,这些时间只解决政策效力及对人效力问题,即什么时间开始、对什么人享有、如何享有问题,与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联系,均不能作为一次性住房补贴应当取得的依据。二、国家及各地方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系列政策的制定时间、住房补贴的确定和发放时间均处于九十年代末,是以实现“居者有其屋”和住房商品化为目的而制定的系列政策,是应运而生的产物,在此之前享受人不可能享受到该待遇,住房补贴及其应当取得的时间更是无从谈起。工作期间就是住房补贴应当取得的时间的观点有失偏颇。
综合以上两方面的分析,应当取得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内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应当认定为享受人的个人财产。在分清界限的情况下,再结合享受人的婚姻、死亡等具体情况依法分割。
现状:福州市经济适用房政策实施情况
来自统计表的信息。
数据告诉我们,自中央推出经济适用房政策以来,福州市的住房供应结构及其演变情况具有如下特点:
(1)住房供应结构不尽合理。1998―2005年全市商品住宅竣工面积占比93.8%,经济适用房占比6.06%,廉租住房(1008套按每套35平方米折算)占比0.14%。相对中低收入群体比例而言,经济适用房与廉租住房市场供应总体不足
(2)经济适用房供应比例持续下降。2003年、2004年经济适用房竣工面积分别占同期商品住宅竣工面积比例仅为0.4%和1.1%,即使2005年这一比例上升到6.08%,占比仍是低的。同时据福州市房管局统计,在过去几年内,经济适用房共解决8893户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但相比于福州市的人口,这个数字只是杯水车薪,并没有扭转大多数住房困难户的处境。另据调查了解,建设用地难以落实是福州市经济适用房新开工项目逐年减少的重要原因。
(3)廉租房投入相对不足。廉租房政策是住房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解决双特困户(经济特别困难、住房特别困难)的住房问题,福州市从2000年开始实施廉租房政策,几年来投入建设资金约3000多万元,建成642套廉租房,户型面积25―45平方米,另外腾退166套廉租房,共安排579户双特困家庭,但相对于2004年底全市登记在册的约3000户双特困户来说,这个数字明显偏低。究其原因,主要是受资金来源的制约,廉租房投入相对有限。
(4)住房补贴拉动作用较弱。福州市2000―2004年累计发放住房货币补贴3.23亿元,带动购房资金14.75亿元,仅相当于2000―2004年商品住宅销售额245.5亿元的6.0%,住房补贴对居民购房拉动作用有限。
其他信息。1998年以来福州市先后出台了《福州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福州市经济适用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等,希望通过较为严格的建章立制来推进经济适用房建设规范有序发展。但是,从调查情况看,实际执行结果并不尽如人意。
从供应对象情况看,福州市经济适用房限于家庭年收入4万元以下、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2平方米、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达到晚婚年龄的中低收入家庭,享受标准主要依据行政或职称级别设定(普通职工享受70平方米,科级为85平方米,处级为100平方米,厅级为130平方米)。但在政策实施中,引起了各方质疑。一是销售对象难以控制。据福州某售楼部经理透露,经济适用房的申购其实很简单,购房户只须提供相关单位或居委会、街道开具的证明,证明其符合相关的申购条件即可。由于居民收入的私密性带来的信息真实性审核困难,加上开发商急于收回成本,于是有的销售方根本不在意买房人的收入高低,只要有钱就卖,致使部分高收入居民,或关系群体轻易获取经济适用住房,这部分人群购房后自住率低,用于出租或上市转让牟利,从而违背了经济适用房政策初衷。二是对政策中规定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合理性有疑义。据某政府要员介绍,2005年福州市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约为1.2万元,4万元应该是中等收入3口之家了,按照这一标准,福州市有80%的家庭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因此供需矛盾显而易见。三是对住房享受标准按行政级别确定的合理性存在质疑。福州市经济适用房销售沿用房改政策标准,依据申请人职务或职称级别确定,忽视了家庭人口数量。但经济适用房作为社会保障性质的特殊公共产品,其分配应体现“人本主义”,不应“唯身份论”,若单纯以行政级别确定享受标准,显失公平。
从建筑标准看,为满足不同行政级别供应对象需求,经济适用房建筑标准相对偏大,同时也迎合了开发商意愿。据建设主管部门统计,全省建成经济适用房户型结构比例中60平方米以下占5%,60-90平方米占30%,90-140平方米占60%,140平方米上占5%,部分地方经济适用房存在复式结构(顶楼)现象,与“经济”、“适用”的初衷背离。这里既有政府的政策导向,也有开发商为谋取高额利润的道德风险因素。
从销售管理看,销售价格由市房委办和物价局按“八项因素”(包括征地补偿费、勘察设计费、建安工程费、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3%利润等)测算上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但调查发现,为平衡小区建设中政府基础设施投入,部分经济适用房建设后被转为商品房销售,或在经济适用房土地供应中切块搞商品房开发,相应减少了经济适用房供应量。在售后管理方面,福州市某中心有关人士认为,经济适用房销售时以政策性身份进入市场,退出时却以商业性身份交易买卖,收取的差价补贴仅是象征性的,这也影响了经济适用房的周转供应。财政部门也反映,经济适用房在转手销售时如何补收差价、规费等,目前的规定不合理也不落实,亟需调整。还有政府部门有关人士认为,经济适用房根本不应以商品房身份进入市场。
从招投标情况看,按规定要由政府统一组织,通过竞投标,择优录取有实力、有资质、有信誉的内、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加经济适用房建设,包括规划设计也实行招投标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福州市至今还未实施这一制度。
问题:经济适用房政策存在十大弊端
在以上调查的基础上,我们对经济适用房政策再全国其他地区的总体实施情况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了解。我们认为,经济适用房政策存在十个方面的弊端。
经济适用房保障目标定位过高。一是“中低收入家庭”的规定过于宽泛。当前在资源约束条件下,经济适用房保障的目标人群首先应放在低收入者,然后随着资源的增加而逐步扩展到收入略高的家庭。在实际建设中,经济适用房也只占住宅建设中的很小一部分。但是,“中低收入家庭”这个标准圈定了远远超过地方政府财力所能承受的人群范围,而且过宽的准入标准,不利于资源配置的公平性,使得一些该由市场解决住房的人群变为政府来解决,财政补贴部分地落到了收入较高者身上,从而违背了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目的和财政补贴的支付原则。二是中低收入家庭的标准不明确。目前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界限、中低收入家庭包不包括中等收入家庭等都没有划分清楚,而大部分老百姓都觉得自己是中低收入者,使得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说起来明确,做起来混乱。
经济适用房供应量无法确定。由于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界定模糊,直接导致了经济适用房的供应量难以确定。此外,国家确立的住房供应体系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三种供应层次,但是这三种住房在住房建设的总量中各应占多大的比例为宜,一直不明确。按照政策的最初设计,经济适用房供应量要占到住房供应总量的70%至80%,而实际上全国经济适用房投资比重从2000年以来一直处于减少趋势,2004年只有4.61%。若按原设计的供应量标准,这么小比例的经济适用房是远远满足不了中低收入人群的购房要求的。
经济适用房开发用地难以落实。从客观因素分析,一方面,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建设用地和项目用地日益增多,城区可供开发的土地越来越少;另一方面,经济适用房开发用地受成本制约,征地难度大、时间长,从而导致其开发用地的落实难度越来越大。且目前可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均处于偏远的城市边缘地带,交通及配套设施均不完善,既增加了购买者的居住成本,也加大了政府提供配套公共设施的投入成本。从主观因素分析,经济适用房用地是无偿划拨的,免收土地出让金,而土地出让金恰恰又是地方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因此,在地方财力较为紧张的情况下,土地供应不向经济适用房倾斜也就在所难免。而这造成的结果将使经济适用房的后续供应能力严重不足,经济适用房的供需矛盾更加突出。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信息真实性审查难。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对申请对象家庭实际收入难以准确判定。如何确认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对象为中低收入者,仅凭个人的填表或工作单位的盖章是远远不够的,且目前也缺乏专门的机构对个人申报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鉴证。在我国目前个人征信系统与税收信息系统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信息真实性的审查,即使花费较高的管理成本,也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信息的不透明必然造成分配的不公平,部分中高收入者混水摸鱼也就在所难免,困扰经济适用房的寻租问题和信息不对称问题也难以解决。
经济适用房户型面积失控。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应以“经济”与“适用”为原则,其使用功能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即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但受各方利益驱使,各地制定的执行标准往往超过这一规定,如福州市按照行政级别确定享受面积,其中厅级享受面积为130平方米。在实际操作中,不少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规模和标准更是大大超标,多以大中户型为主。由于总价过高,已大大超出中低收入家庭的购买能力,事实上将一些最需要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群体挡在了门外,而中等甚至中高收入群体成为经济适用房的实际购买者。
政府对经济适用房建设的监管难以到位。按照规定,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的监管成本存在于经济适用房的规划、开发建设、定价、公示、交易和售后管理等各个环节。这不但偏离了政府的正常职能,而且过高的监管成本直接导致了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监管的缺位,但又找不到低成本的有效监管途径。此外,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直接给了开发商,中间转了几道弯后就有可能“走形”。由于经济适用房是由政府减免地价并核定开发利润率的,一些存在道德风险的开发商利用经济适用房建设监管的缺失,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变相地提高投资回报率。因此,一些经济适用房实际上受到了开发商的“操纵”,令经济适用房陷入了既不经济又不适用的尴尬境地。
经济适用房售后管理存在缺陷。经济适用房作为政府的福利资源,被购买后成为购买者的完全资产,即使该购买者今后收入大幅提高,也依旧享用政府的福利资源,而上市出让,仅仅补缴象征意义的土地出让金(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10%收取),使得政府的福利资源难以得到补偿。经济适用房售后管理规定的缺陷导致了政府福利资源的流失,财政的使用效率因此大大降低。
经济适用房有冲击商品房市场之嫌。政府通过给予种种优惠政策刻意降低经济适用房价格,导致在生产环节上的双轨制和不公平竞争,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扰乱了市场信号,冲击了商品房市场。
经济适用房有悖于我国的福利保障制度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低福利保障制度,居民的保障主要通过自身积累,政府仅提供少量的福利保障,在这种制度下,经济适用房是难以成为住房保障供应体系主体的,因为由地方政府为社会大多数人群提供经济适用房这种低价住宅,其财力显然难以支撑。因此,实行与我国福利保障制度相适应的住房保障制度将是必然选择。
住房保障体系的相关政策落实难。廉租房政策是与经济适用房相关的政策,都是住房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但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缓慢。一次性投资大,而资金来源不足,是制约廉租房建设的瓶颈,许多城市因无法落实资金而搁置廉租房计划,即使实施廉租房制度比较好的地区,在缺乏稳定资金来源的情况下,也面临着难以为继的境地。此外,在廉租房的管理上也存在难点,一是租金的收取困难重重;二是廉租户的收入超过了低保线,按规定应退出廉租房,但倘若其不退出,也无法采取强制手段。
对策:实行以租赁住房补贴政策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住房社会保障是政府的职责,取消经济适用房后,必须采取别的措施达到保障的目的。从社会保障角度考虑,政府应着重解决最低收入阶层住房问题,并注重发挥市场配置作用,这就需要理念上的突破,需要能够实现住房政策目标和更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在促进社会公平的基础上更好地分配社会资源,真正帮助弱势群体解决住房问题。从我国国情出发,我们建议实行以租赁住房补贴政策(廉租房政策中的其中一种办法)为主的住房政策,同时取消经济适用房政策和廉租房政策中的其他办法。通过发放租金补贴形式解决低收入者的住房保障问题,按“人头”实行租金补贴,不仅避免了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种种弊端,缓解政府土地与住房供应压力,而且可以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活跃租赁市场,也有利于住房保障对象在房屋租赁市场自行选择居住地点与标准,方便工作和生活。
事实上,实行租赁住房补贴政策也是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美国住房政策的着力点和住房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就是帮助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凡家庭收入未达到所在地区家庭平均收入80%者,可以申请住房补贴。住房支出超过收入30%时被认定为过度消费负担,并以此为参考对住房需求者进行补贴。对没有能力购买住房的,政府划定低水平保障线,低于保障线的家庭,在租住房时,政府直接给承租人发放30%左右的租金补贴。在培育房屋租赁市场中,政府鼓励租售并举、合理搭配,城市居民根据家庭收入、就业等情况自由决定买房或租房。瑞典自1948年起开始实行住房补贴制度。它分为两种,一种是给退休人员的,全国大约有30%的退休人员从住房补贴中受益。另一种是给低收入、多子女家庭的,当住房租金、收入相同时,孩子多的得到的补贴多,子女多的家庭住房纯支出要比子女少的家庭少;收入多的家庭,租金补贴少,住房纯支出多。
多渠道筹集和积累租赁住房补贴资金。解决资金瓶颈、多渠道筹措资金是实行租赁住房补贴政策的前提和基础。因为实行货币化补贴需要一定金额的货币支出,在地方财力捉襟见肘的情况下,该项政策能否最终走下去,资金问题是关键。由于低收入者租赁住房补贴属于社会最低住房保障范畴,政府在资金安排方面应发挥主导作用。各级政府应设立租赁住房补贴基金,其资金来源可考虑以下渠道:一是将低收入城镇居民租赁住房补贴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中央或省级财政可根据下一级财政收支差异考虑分担适当比例的住房补贴支出;二是将经济适用房计划指标用地的拍卖收益和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直接转为租赁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三是对现有土地出让金收入按一定比例提取;四是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按一定比例提取;五是变现一部分国有资产,包括出售现有公房等收入;六是现有公房租金收入;七是考虑发行住房保障福利彩票;八是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住房保障提供捐赠和资助。
建立健全租赁住房补贴政策管理体系。经济适用房的问题,实际上也反映了我国当前公共管理水平不高的问题,因此在实施租赁住房补贴政策过程中,应出台管理条例,落实管理责任,严格管理流程。
(1)合理界定租赁住房补贴的对象。实施货币补贴,同样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与经济适用房一样,首先要解决的是“寻租”问题,关键是确定补贴对象,应确定一个合理的实施租房货币补贴的人群范围。为解决人人有房住的问题,除了买得起或租得起商品房之外的所有低收入人群,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应界定为补贴对象。具体条件可规定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划定的租赁住房补贴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的“双低”人群。
(2)合理划定租赁住房补贴线。根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与上一年度住房租赁平均价格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来确定租赁住房补贴线,其计算公式为:租赁住房补贴线=最低生活保障线+上一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上一年度住房租赁平均价格。家庭人均收入与租赁住房补贴线的差额即为补贴金额,但最大不得超过租赁住房补贴线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差额,因为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属最低生活保障范畴。以福州市为例:该市目前执行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是人均210元―230元/月(前者为多户人口,后者为单户人口),2004年该市住房租赁月平均价格约为7元/平方米,福州市统计公报公布的2004年该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为19.29平方米,根据计算公式可得出福州市租赁住房补贴线为人均291―321元/月,人均月收入低于该补贴线的家庭均可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3)明确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住房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因此租赁住房补贴政策应纳入社会保障管理。现行的廉租房政策一直是附着在民政部门的“低保”体系中的,借鉴这一做法,租赁住房补贴政策的实施和管理职能应归口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承担,借助其低保管理的经验,减少管理成本。管理机关主要职责:对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需求状况,建立保障对象档案;对补贴线进行测算,及时公布;制定审批标准,承担具体审批与发放工作;对已经享受了租赁住房补贴的居民,应对其收入和资产变化情况进行连续的监控,根据其收入变化情况,相应调整补贴金额。
(4)加强资格审核。对租赁住房补贴实行申请审核制,由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低收入者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租赁住房补贴审批表”,在管理机关进行预登记,并接受家庭收入和资产审查。管理机关结合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网络公示、系统查询等手段对申请人真实性进行审核。
(5)强化法律保障。只有通过立法,为租赁住房补贴政策提供严格的法律保障,才能确保该项工作取得实效。可比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予以立法管理,明确住房保障标准与条件、申请对象资格的公示与监督、管理机构职责与行为规范以及故意骗保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对于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租赁住房补贴,享受补贴期间收入提高不告知管理机构,以及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等行为给予惩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局),房改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2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19*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市县已按照《通知》精神出台了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许多市县已经建立住房货币化分配体制。但少数地区由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的政策还未落实等原因,使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仍然难以真正启动。为此,根据《通知》精神,现就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稳定的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渠道是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前提和根本保证。各地财政和建设(房改)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做好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落实工作,使住房分配货币化真正落到实处,确保住房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立足于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按《通知》规定应该发放住房补贴的地区,应以不低于19*-19*年3年预算内住房建设资金平均支出为基数,尽快将其转化为住房补贴资金,并在以后年份保证资金来源的稳定性;19*-19*年期间预算内住房建设资金投入较少,或19*年底前的职工无房、未达标较多,且财政状况较好的地区,可在每年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住房货币化补贴。各地区、各单位出售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的收入,在按规定留足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及房管机构改制资金后,要全部用于发放住房补贴,并制定出使用计划。各地区、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截留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各地区、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多渠道筹集住房分配货币化资金,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货币化分配后,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再自建或联建职工住房,财政预算不再安排建房资金。当地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出台前已立项并开工建设的住宅项目,未完工程建设资金应通过银行贷款予以解决,不得挤占住房补贴资金。
四、要抓紧制定和完善住房分配货币化配套政策,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在职工住房普查和建立住房档案工作的基础上,要准确核定住房补贴对象和住房补贴资金需求量。尽快制定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管理办法,推进住房补贴发放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研究制定住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加强财政监督,保证住房补贴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消费支出。财政部门要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科学有序地分配住房补贴,严格监督有关部门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通过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把住房补贴理入职工工资,建立适合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
二、基本原则
坚持在市政府制定的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坚持从我区财政和全区各单位的承受能力出发,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综合配套,平稳过度。
三、主要内容
从20*年1月1日起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不再进行住房实物分配。职工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购买住房,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所有机关和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内容是:
(一)实施范围和住房补贴对象
实施范围: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团体和区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方案》,也可以参照《*市企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区属企业参照执行《*市企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和建档工作按《*市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市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意见》执行,也可以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我区不再另行规定。
住房补贴对象:*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已达到住房规定面积标准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
20*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实行提高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的办法,作为住房补贴,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后,单位不再给予其他住房补贴。
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或其他形式途径取得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或其他形式途径取得公有住房,但没有到达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二)住房补贴的方式
住房补贴以职工个人为单位进行货币分配,改变过去住房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实物分配,不再按家庭中最高职务的职工考虑家庭住房面积标准。配偶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按职工各自住房规定面积标准分别计发职工个人住房补贴。
1.*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参加工作满25年的,购房时一次性全额发放住房补贴。参加工作未满25年的,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住房补贴,差额部分在今后的工作年限内分次或一次发放。
职工取得一次性住房补贴后,职务或技术职称等晋升的,给予级差补贴。
2.20*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40%,其中,单位缴交25%,职工个人缴交15%。
(三)住房补贴的构成
单位面积住房补贴由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两部分组成。
住房补贴的公式为:
住房补贴=(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额)×(职工住房规定使用面积标准-现有住房使用面积)×建筑面积系数
基准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价格÷2-职工个人负担额
其中:职工个人负担额=上一年度职均年工资×4÷60平方米
工龄补贴额=年工龄补贴额×1993年末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
20*年,计算住房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00元,全市职均年工资6370元。
基准补贴额825元=2500元÷2-职工个人负担额425元(6370元×4÷60平方米)
工龄补贴额按出售现住公有住房工龄折扣办法计算,20*年,年工龄补贴每平方米6.5元。
基准补贴额、年工龄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职工个人合理负担额,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测算一次,确定当年的补贴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我区按公布的标准执行。
(四)住房补贴的规定面积标准
机关职工住房规定面积标准,按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房改组字[1994]2号)规定标准执行,(不论是否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均执行行政级别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普通工人住房规定面积标准,按我市出售现有公有住房时确定的面积标准执行;工作年满25年的科员和办事员,住房面积标准上靠一个档次。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各级职级人员住房使用面积标准如下:
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正局级95平方米,副局级85平方米,正处级80平方米,副处级70平方米,正科级60平方米,副科级50平方米,科员、办事员48平方米,工龄满25年的科员、办事员按50平方米标准执行。
事业单位中执行专业技术职工工资的专业人员:
正高职95平方米,副高职80平方米,中级职称60平方米,初级职称50平方米。
机关和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及普工:
高级技师80平方米,技师60平方米,高、中级工50平方米,普工48平方米。
(五)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区财政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资金;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资金;出售自管公有住房的资金;其他可转化的住房资金。
(六)住房补贴发放
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住房补贴发放的轮侯制度,由过去排队分房改变为排队领取住房补贴。各单位根据本人申请,综合考虑申请买房职工的现住房、工龄、职务和当年住房补贴资金数额等因素,确定申请购房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顺序。
(七)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1.各部门、各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由区房改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每年核定一次,各单位每年所需住房补贴资金计划指标由各单位提出申请,报区房改办,由区房改办负责汇总,并会同区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各部门、各单位年度住房补贴分配计划,报区住房货币化分配领导小组审定,在提交区政府批准后下发各单位执行,住房补贴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按市政府制定的《*市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办法》执行。
2.职工住房补贴原则上不发现金,职工购房时,向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经批准后以转帐方式划转售房单位。
3.职工调离本市、出国定居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补贴;离退休职工不再购买住房的,可提取本人的住房补贴;职工去逝的,住房补贴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按规定提取。
四、具体方法和步骤
区直各部、委、办、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预算单位为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基准单位;事业单位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纳入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
具体要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将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分为二个阶段。
首先,召开全区动员大会;之后,各单位要成立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机构,组织干部、职工认真传达贯彻市、区有关文件精神,深刻理解,领会政策内容,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提高对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意义的认识。各单位要责成专人,参加区房改办组织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培训班,负责对本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具体工作。
其次,职工现住房面积的核定。主要任务是依据《*市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面积核定办法》,核定本部门、本单位职工现住房面积。各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工作,并建立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各部门、各单位为做好此项工作应由主管领导负责,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核定工作,按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建立监督机制。职工现在住房情况,由本人申请登记,单位核定,公开张榜公布,接受群众举报监督,经组织调查核定,核定现住房面积,认定住房补贴对象和住房补贴面积。
第三,建立职工住房档案。主要任务是依据《*市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意见》,建立本部门、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各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建档工作,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并在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基础上,用软件将《职工住房档案》、《*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核定明细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核定和变动情况汇总表》报区房改办,并由区房改办统一负责全区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的管理。
第二阶段主要工作是:
(一)落实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发放。
(二)依据轮侯制度的要求,核定住房补贴金额,确定申请购房职工补贴发放顺序,制定轮侯制度,原则是:(1)新职工按月缴交公积金;(2)无房离退休职工的一次性补贴;(3)无房在职老职工的一次性补贴;(4)住房面积未到达规定面积标准的离退休职工的差额补贴;(5)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在职职工的差额补贴;(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20*年1月1日以后职务技术等级晋升后的级差补贴。
(三)各单位对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情况,应及时记入职工住房档案,职工调离单位时,其住房档案随人事档案一并转交调入单位。
今后,每年年末,各单位根据当年职工住房补贴情况,应及时调整职工住房档案,每年第一季度,各单位须将上年度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和职工住房变动情况,用软件提供给区房改办,区房改办依据各单位提供的资料,变更职工住房档案的内容。
五、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是整个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分配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涉及到每个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是群众关心、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各级领导和各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扎扎实实地工作作风,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实。
(二)加强领导,纳入重要工作议程
贯彻和落实《*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市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和《*市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意见》是我区今年房改工作的重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都要给予足够的重视,摆上重要的工作议程,加强组织领导。特别是在初期职工住房情况调查登记和建立住房档案阶段,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抓,要派专人具体负责,要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任务,采取切实有效的积极措施,务必把这项工作领导好、组织好、落实好。
(三)精心组织,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
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性、群众性很强,关系到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坚持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方针。各单位要精心组织,过细工作,妥善处理好有关问题,化解矛盾,保持稳定,使广大群众理解和支持这项改革。
(四)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1.人事局负责核定我区应参加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行政单位及事业单位的机构和部门。
2.财政局负责核定应由财政解决的房补资金的部门和单位,以及由财政和单位共同解决房补资金的单位和部门,由财政确定提取比例。
3.监察局要对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及建档工作实施全过程监察,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纳入民主监督的工作机制,确保这项改革有序、平稳地进行。
4.审计局要对全额和差额拨款的机关和事业单位自行解决房补资金的来源及提取比例进行监督,防止乱拉乱套资金,既保证资金来源的合理,又不能减低提取资金的比例。
(五)严肃房改纪律,坚强监督检查
严肃房改纪律,加强房改纪律检察,对保证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落实关系重大。因此要严肃纪律,强化管理,规范操作。各单位要按照《方案》规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货币化分配。职工住房的登记建档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要基础环节。各单位要建立监督机制,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要廉洁自律,如实填报住房情况,各单位要认真审定职工填报的住房情况,不能走过场。各单位要认真执行配套政策的有关规定,财政、监察、人事、房改部门坚强监督检查。
六、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成立区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领导小组:
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市委、市人民政府跨越式发展的工作思路,紧密依靠广大群众,解放思想,从实际出发,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以区属企事业单位为重点,全面推进我区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平稳实施。
二、工作目标
在进行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基础上,以企事业单位为重点,坚持新人新制度、新企新制度,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力争用1至2年的时间,在我区基本建立起住房货币分配制度。
(一)进行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进行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是住房货币分配的前提,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单位,必须先进行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年上半年区属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及50%的企事业单位要完成职工住房普查建档工作。
(二)坚持新人新制度、新企新制度。为加快建立新的住房分配制度,不欠新帐,**年对区属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年6月30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全部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
(三)以企事业单位为重点,全面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对有条件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企事业单位,坚持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的原则。
三、实施步骤
按照积极稳妥,先易后难,全面推进的思路,分阶段推动:
(一)动员培训阶段(**年2月)。
召开全面推进我区住房货币分配工作会议,动员部署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和进行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对各单位负责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领导和业务骨干进行培训。
(二)摸底调查阶段(**年3月至5月)。
1.全面完成区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普查建档及住房普查数据的上报工作。
2.抓好典型,重点推动区属企事业单位制定住房货币分配方案,鼓励有货币分配条件的单位抓紧实施运作。
(三)检查验收、普查数据汇总和住房货币分配资金测算阶段(**年6月)。
1.区房委办将对区级机关、全额事业单位和区属企事业单位及驻津单位的职工住房普查和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2.由区房委办测算出我区老职工实行按月住房补贴资金需求量,新职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资金需求量,为我区实施住房货币分配提供准确数据。
(四)分步实施阶段(**年下半年)。
1.为区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做到“新人”不欠帐。
2.二是积极落实一次性住房货币分配资金,逐步为老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四、主要措施
(一)依靠群众,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宣传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目的、意义和政策;宣传我区住房货币分配的经验。通过宣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二)做好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职工住房普查建档工作,是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前提。不进行职工住房普查和未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单位不能进行住房货币分配。未完成职工住房普查建档的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区财政不核拨住房补贴资金;未完成职工住房普查建档的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区财政不核准企业将住房补贴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三)坚持统一政策。各单位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工作中,必须坚持四项统一政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补贴的发放以房价收入比4倍为依据;住房补贴只对无房或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实行新人新制度、新企新制度。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房改纪律。住房货币分配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货币分配政策公开,补贴标准统一,增加住房货币分配政策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防止房改中的不正之风。各单位的住房货币分配工作,要坚决做到“三统
一、两公开”,即单位内现住房认定办法、住房补贴标准、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统一,现职工住房普查和认定情况公开,住房补贴发放公开。各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方案,必须严格执行民主决策程序,经本单位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区房委办审核备案,区住房委员会批准。对提供虚假情况,损害职工利益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并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关键词 保障制度 保障性住房 住房补贴
中图分类号:C913.31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住房情况已经成为衡量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虽然我国的商品房市场为住宅的资源配置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仍旧难以解决现今社会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因此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对稳定社会秩序、缩小贫富差距、扩大内需与民生保障有着重要的意义。
住房保障制度(Housing Security System)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内实施社会保障职能,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设置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供给方式,是对这些家庭的住房需求提供扶持和救助的住房政策措施总和 。我国住房保障制度是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来的,目前初步形成了一个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住房分层次全面覆盖保障对象的新体系。然而,由于我国住房保障制度起步较晚,并且面临着我国特有的一些国情,因此在住房保障制度的实践上还存在着种种问题。在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探索之路上,还应该多多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住房保障制度,本文仅以美国、英国、新加坡、日本为例,分析了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住房保障制度,并为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一、美国的住房保障制度
美国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国家,其住房保障起步较早,水平较高。美国的保障性住房主要有政府直接建房和政府补贴开发商建房两种方式。
(一)美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与政府职能部门。
在美国,住房保障已经被纳入相关的法律规定之中。美国联邦法律中规定,住房政策的重点以及住房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自20世纪30年代起,美国政府先后出台了《住方法》、《城市重建法》、《住宅抵押贷款法》、《国民住房法》《住房与城市发展法》等法案,针对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在立法上明确了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
美国与1965年成立了内阁级别的住房与城市发展部(Department of Hous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HUD),该部门主要负责利用财政资金来支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此外,地方的住房局负责落实并监督保障性住房的建造 。
(二)美国的住房补贴政策。
美国的住房补贴政策主要包括对供给方的补贴和对需求方的补贴。供给方的补贴主要有地方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补贴和私有机构建设低收入者和住房补贴。前者例如在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前期,建设资金可以来自免税的联邦政府债券,在建成运营过程中给予一定的住房运行补贴,并且联邦政府为地方政府对旧保障性住房的维修和更新提供补贴。后者主要有私有建房机构和地方政府建房机构向HUD申请住房补贴。需求方的补贴主要有直接向低收入家庭提供低租金保障性住房,以及给予一些低收入家庭一定的房屋租金补贴。
(三)配套金融政策。
为了帮助中低收入家庭购建住房,美国政府提供了贷款担保、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2003年12月,美国提出了“美国首付计划”,HUD投入了2亿美元为月4万有能力支付月供但无能力支付首付的家庭提供一定金额的补助。此外,美国设立了12家联邦家庭贷款银行,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低价筹集资金,并由成员银行向购房者发放低息住房贷款。美国政府对需要购房或者是租房的低收入者采取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
二、英国的住房保障制度
英国是发展福利制度最早的资本主义国家之一,也是住房问题产生最早、政府干预最早的国家。英国的住房居住形式分为自住住房、租住私房及租住政府公房三种形式。
(一)英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
英国早在19世纪50年代就颁布了《劳动阶级公寓法》用于保障低收入阶层住房建设 。此后,英国政府又颁布了《住宅法》《住房与建筑法》和《住房与规划法》等数十部与住房保障相关的法规,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
(二)英国的住房补贴政策。
英国对于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在购买所租赁的房屋时可以享受地方政府公房优惠购买权项目和住房协会的优惠购买权政策。
政府公房优惠购买项目主要针对了居住满2年以上的租户,其房价折扣书主要取决于租住期和房屋所在地区两个方面。当租住期越长,所能得到的折扣就越多。房屋所在地区不同,所能得到的折扣上限也不同,从1.6万英镑到3.8万英镑不等。住房协会优惠购买权政策主要面向了住房协会2年以上的租户。其房价优惠幅度根据不同地区优惠比例和上限不同,从9000到16000英镑不等。
三、新加坡的住房保障制度
新加坡是世界上住房拥有率最高的国家之一,据调查显示,在新加坡96%的居民均拥有自己的购建房。截至2011年,新加坡常住人口的82%居住在近100万套的保障性住房里。这正得益于新加坡较好的住房保障制度。
(一)新加坡住房保障法律制度与政府职能部门。
新加坡政府针对住房保障问题先后出台了《土地征用法》《中央公积金法》和《建屋发展局法》。并在1960年成立了建屋发展局(Housing Development Board,HDB),该部门主要负责新加坡的住房规划、建设和管理 。目前新加坡80%以上的民众都居住在建屋发展局承建的住宅中。建屋发展局制定了“五年建房计划”,至今已经实施了十个五年计划。
(二)新加坡保障住房建房政策。
新加坡建屋发展局的建房政策主要有“组屋政策”和“居者有其屋”政策。建屋发展局负责建造的房屋成为“组屋”,起初建成的组屋主要用于廉价出租,后逐步发展为出售。新加坡政府为月收入在2000新元的家庭提供组屋的租赁。同时为了鼓励有能力的家庭购买组屋,新加坡政府会针对月收入801~2000新元的家庭将组屋的租金每两年上调20%。
“居者有其屋”政策为建屋发展局于1964年提出的政策,该政策是一项非营利性计划,为无能力在市场上购买住房的家庭提供保障性住房。将HDB的组屋出租给低收入家庭,但不代表可以通过该途径进行投机获利。新加坡政府对组屋转售条件和购买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
(三)新加坡的住房补贴政策。
新加坡政府每年会为建屋发展局提供大量的建房补贴,这样居民所购买的组屋价格低于组屋的建造成本,也是得益于政府对HDB的补贴。此外,新加坡政府每年都会拿出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保障性住房的补贴,该补贴主要用于给低收入家庭的租房补贴和中低收入者购买组房的补贴。
(四)配套公积金制度。
新加坡建立了全面的公积金制度,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涵盖到了住房、医疗、教育、退休等诸多方面。公积金不但可以用于住房的购买,还可以用于住房保护保险计划,保证房屋所有权人在就业期间因死亡或伤残导致无力偿还贷款时,可以利用中央公积金来偿还剩余的贷款。
四、日本的住房保障制度
日本的住房保障虽然起步晚,但是发展较快,保障水平也较高。
(一)日本住房保障制度和政府职能部门。
二战结束后,日本百业待兴,住房奇缺,约2000万人无房可住,占到当时人口的1/4。为了解决这一严峻的住房问题,日本政府先后颁布了《住房金融公库法》《公营住宅法》《日本住宅公团法》《城市住房计划法》和《居住生活基本法》等法律,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推动了日本住房保障的进度,并使其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走向正轨。
(二)日本保障性住房形式。
日本的保障性住房主要有公营住房和住房公团两种形式 。公营住房是由政府拨款补助地方政府,以较低的租金向低收入居民出租而建设和管理的住房。家庭收入在全国家庭收入的后25%可以享受政府所提供的公营住房,只需要支付较低的租金。但当租住家庭的近两年收入连续超过了收入标准,且连续居住5年的,则不能再享受公营住房的福利。
住宅公团主要是针对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阶层。1991年,日本住宅公团与宅地开发公团合并,建立了住宅都市整备公团,2004年,日本政府又将其进行了重组,成立了都市再生机构(UR),几乎不再直接进行住宅建设,而是将工程交给开发企业,自身业务的重点则放在城市基础设施的整备、租赁住房供给和管理等方面。
(三)日本的住房补贴政策。
日本的住房补贴政策主要有政府的财政拨款和政府的财政投资性贷款两类补贴政策。政府的财政拨款主要用于补贴供应住房建设和给低收入家庭的租房、购房补贴。政府的财政投资性贷款主要有两条渠道,一条是对住房建设的投资贷款,一条是将资金贷给住房金融公库,由住房金融公库用于建设公共住房和向低收入者发放住房贷款。从住房公库中得到的贷款,其利率低于市场利率3个百分点左右。
五、国外住房保障制度对我国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借鉴
(一)建立相关住房保障法律体系,成立管理运营机构。
在法国,荷兰等发达国家,住房保障相应内容已经被列入了宪法。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住房保障的专门法律。要使我国住房保障制度能够健全,必须应该有相应的立法基础,从法律层面上保证住房保障的实行。根据我国的立法特点,可以建立“住房保障法律―住房保障行政法规―住房保障部门规章―地方性住房保障法律及规章”的法律体系。并且,我国目前大部分地区住房保障机构不健全,工作人员配备不全,应成立专门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与运营机构,为住房困难的群体提供帮助,并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能够健康有序的进行。对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建设、分配、管理和运作。
(二)科学灵活地运用多种住房保障形式。
我国目前中低收入家庭仍占据了较大的比例。因此在保障性住房的提供上,应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户型上以中小户型为主。并且提供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住房等多种保障性住房形式,可以设定相应的条件标准,采用分类供应的方式进行分配,以满足不同层次的中低收入家庭租赁或购买的需要。
(三)完善住房保障金融体系。
住房保障体系的完善离不开金融、税收等方面的间接保障措施。政府应积极采用金融和税收等措施为过敏自身改善住房条件提供经济支持。此外,还应健全和完善我国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将其覆盖到所有城镇职工特别是低收入人群中。积极发展住房储蓄和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降低中低收入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门槛,提高住房支付能力。
(作者单位:董婧,西安欧亚学院建筑工程学院;郭秀秀,陕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注释:
姚玲珍.中国公共住房政策模式研究[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陈劲松.保障性住房浪潮:国际模式与中国的对比研究[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聂曙光,聂光宇.国外住房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纵横,2007,5:59-62.
唐黎标.英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启示[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7(7):46-48.
20xx年最新浦口区拆迁补偿标准
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的,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具体标准见附表一。
住宅房屋实行统拆统建的,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组成,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具体标准见附表二。
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区位补偿款、原房补偿款具体标准见附表三。
三、搬家费、住宅房屋拆迁提前搬家奖励费补偿标准
搬家奖励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自拆迁期限首日起,按时限划分为二个奖励期限。
在第一个奖励期限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一级片区按每平方米450元标准计算搬家奖励费,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二级片区按每平方米180元标准计算搬家奖励费,不足20xx0元的补足至20xx0元。
在第二个奖励期限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一级片区按每平方米250元标准计算搬家奖励费;二级片区按每平方米90元标准计算搬家奖励费。
在确定的奖励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并搬家的,不予支付提前搬家奖励费。具体见附表四
四、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以及拆迁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炉灶等拆移补偿费标准
1.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标准调整见附表五;
2.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标准调整见附表六;
3.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拆移补偿费标准见附表七;
4.炉灶补偿费标准见附表八;
5.以上没有涵盖到的特殊类别补偿,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确定。
五、适用范围
1.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领取《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的项目执行本标准。在此之前已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并已实施拆迁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标准执行;
2.浦口区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通知标准;
3.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浦价发〔20xx〕32号、浦国土资〔20xx〕18号)、《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中房屋装修单项补偿价格标准》(浦价发〔20xx〕114号、宁国土资浦分发〔20xx〕54号)同时废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20xx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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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危房棚户区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竟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项目明细附后)。
(三)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开发主体缴纳税金后,力争10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四)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不突破国家刚性标准及不率,土地摘牌后,规划设计不再做调整。
(五)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所需建设资金,一部分从市财政收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中解决,定向用于热力、供水、排水管网建设,缺口部分由热力、供水、排水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电力外网改造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交纳;燃气外网改造费用由开发企业按每户700元交纳。安置房住宅建筑面积(户)相关配套费用(含电力外网改造费和燃气外网改造费)免缴。
(六)对确实难以实施的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
(七)市政府已经明确优惠政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不执行此政策;对土地已摘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执行此政策。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三:以建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
(一)住宅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二)住宅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已购公房不可能享受房补了。原则上已经不允许职工将已购公房退回原单位作为无房职工享受住房补贴了。但是职工可通过住房交易市场以小换大、以旧换新等改善住房条件。如果其已购公房未达到其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可以申请差额补贴。已购公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依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已购公房出售条件为首先需要优惠价转成本价,需提供材料有身份证、房产证原件、买卖合同原始购房协议原件,按原始购房协议所规定把补交的钱款缴纳给指定有关单位。然后需要成本价转商,成本价转商品房税费包括契税、营业税、土地出让金、个人所得税。需提供材料有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始购房协议及原始发票或收据。公房都是以分配的方式分给本单位的职工居住,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单位逐渐按照房屋的成本价售房给本单位的职工。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住房政策;公共住房;住房补贴;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通过发展住房政策以解决国民的住房问题。住房政策是指在变化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形势下,为适应不同时期的住房需求和住房供应模式而设计的干预措施。在上个世纪70年代,一些发达国家政府公布的文件、法案和一些研究组织、个人的研究表明发达国家住房政策发生转折,国内的一些研究者也认为70年达国家的住房政策确实发生转折。
一、住房政策的转折
(一)政府的文件、法案、报告
先让我们看一下一些国家政府发表的系列文件、法案:英国在1969年住房法提出“整体改善地区”,1974年住房法 “住房行动地区”中提出“真实租金”的补贴政策;美国1974年住房法租金援助第8条款取代1968年住房法的补贴计划,把联邦住房援助从住房供应者转向需求者;日本在1976-1985住宅建设5年计划中设定的目标为提高居住标准 ;1988年4月,香港政府正式提出“长远房屋策略”,该策略提出政府除了继续修建必要的公共房屋和“居者有其屋”计划的房屋外,房屋政策的重点转向以提供优惠贷款和新的资助办法帮助居民购买私人新建的住房,逐步减少政府在住房供应方面的作用 。
仅仅从文件或法案看,可以看出这几个国家的住房政策有了转折,或者在补贴政策等具体实施上有新的举措,如美国,用需求补贴代提供给补贴;或者政府提出新的住房政策目标,如日本1976-1985年计划提出提高居住标准;或者要减少政府在住房供应中的作用,如香港政府就明确提出这一点。。
(二)发表的研究报告
发表的一些研究报告认为欧美各国的住房政策在70年生了改变或者至少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1、捷克政府在关于住房的一份研究报告《欧洲国家的住房与住房政策》 中写道:“主要从70年代开始,欧洲不同的国家的住房政策开始表现较大的差异。在强调本国传统与经济状况的情况下欧洲国家开始解决部分人口的特殊住房问题;报告也对这次转变的原因进行了阐述,认为“政府在解决住房问题上角色的淡化与市场规则的强化要求在更大程度上考虑地方性因素”。
2、《住房权利的国际发展》 认为在“范库弗峰 ”人居会议后“在住房的概念与理解、政府对于国民住房的责任两个方面有了改变”,它认为政府的角色由“住房的提供者到使有能力获得住房”。报告同样说明了转变的原因,认为“民主进程的加快、尤其是对公众参与、权利分散的重视”是导致政策转变的原因。
3、有些研究者没有明确地提及此时期的住房政策是否改变,但至少他们认为住房政策在70年代进入了新的阶段:
(1)张庭伟在《实现小康后的住宅发展问题――从美国60年来住房政策的演变看中国的住房发展》 一文中把美国40年以来住房政策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其认为第三个阶段是“自70年代中起,住房政策综合考虑了住房建设的经济、社会功能,把住房建设当作促进社会稳定的手段”。这与他论述的以解决短缺和拉动经济增长为特点的前两个阶段有很大的区别;
(2)吴晓在《公共住宅:香港和新加坡的政策性差异透视》 提出香港的公屋政策历经了三个阶段,认为在第三个阶段(1986年以后),公屋的发展逐渐由数量向质量发展,而香港目前的改革出现了“鼓励私有企业参与公屋建设、增建老人住宅等新的方向”;
(3)芝加哥伊利诺大学的Charles J. Orlebeks在2000年发表的《The Evolution of Low-Income Housing Policy,1949 to 1999》 认为美国1949年住房法实施以来的50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美国通过中央颁布管理公共住房生产目标以实现全国住房目标,1949至1973年尼克松政府宣布延期偿付建房补贴,标志该阶段的结束;第二个阶段从1973年到现在,低收入住房政策呈现综合发展,中央政府在政策的设计与政策产出减少其作用,州与地方政府加强其作用,住房申请者在私人住房市场发现更好的解决住房问题的方法。
二、住房政策转折原因探讨
一些研究报告与政府的声明、文件表明70年代欧美公共住房政策出现的转变是因为住房质量改善的需要:
(一)《欧洲国家的住房与住房政策》认为70年代以前的美国、英国、日本其公共住房政策更多关注的是住房问题本身,公共住房在更大意义上是一个 “庇护所” 。而在住房短缺得到解决的情况下,人们开始追求高的居住生活质量,人们期望一个综合的“家庭与个人满意生活” ;文章认为公共住房建设量的下降是因为公共住房集中了大量低收入者容易形成低收入社区,低收入社区的低教育水平、低社会服务水平、低就业率与高犯罪率使其成为城市生活质量的隐患,同时也是对其周围中产阶级社区的威胁。
(二)李光耀认为 新加坡早期的公屋政策更多集中在了住宅的数量而不是质量上。“为了避免在跟新镇比较之下,老旧组屋区看起来像个贫民区,1989年我向国家发展部长建议,是动用公款翻新旧组屋,使它们更接近新组屋的时候了”。建屋局推行了一个为旧组屋进行翻新的计划。在示范阶段,政府为每个单位付出5.8 万元,屋主只付4500元。组屋面积扩大了,例如多了一间杂用室、浴室或扩大厨房。组屋的外观和周围环境也获得改善,可以跟新一代的组屋比美。每个邻里增加的设施和私人共管公寓相近,组屋之间都有通道相连,有公共的场所让人们晚上举行集会。翻新后的组屋价值大幅度提高。
从别的研究者的研究与一些国家住房政策的实施中可以看出住房短缺的解决与住房质量改善的需要是这些住房政策转变的原因。
各国住房政策采取的形式主要有提供公共住房与提供补贴两种。下面主要从住房政策的形式来研究发达国家住房政策的转折。研究发达国家70年代住房政策在公共住房供应与住房补贴上出现的变化。
三、实例研究――美国
表1显示美国公共住房开工量从70年末期开始下降。86年开工的公共住宅只有1700套(见表3-3);以套数计的公共住房开工量占全社会住房开工量的比例在80年代初期达到高峰后下跌至86年的不到0.1%。
表1:美国公共住房年度开工量及其比例
年份 1977 1978 1979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公共住房开工量(万套) 1.46 1.58 1.48 2.04 1.61 0.98 0.94 0.63 0.31 0.17
公共住房开工量占社会住房开工总量的比例(%) 0.73 0.78 0.84 1.55 1.46 0.91 0.55 0.36 0.18 0.09
注:表中数据取自Noguchi Yukio,Poterba J M 1994
1、补贴形式――建房补贴向住房补贴转变
在1992年出版的《OVERVIEW OF TENURES ,RENTS AND HOUSING ALLOWANCES》中认为:“在大多数国家过去的15年里有一个从补贴建造新住房(即供给补贴)向有需要的个人以住房补贴的形式提供社会补助方式的转变(即需求补贴) ”,从时间上推算,该书认为的补贴形式的转变时间为70年代。
1974年美国住房与社区发展法中的租金援助第8条款(section 8 of rent supplement programme)是美国住房政策在70年代的一项战略选择,把联邦住房援助从住房供应者转向需求者;
2、主要补贴对象的变化
新补贴体系使得补贴受惠目标群体有了改变:在美国,1968年住房和城市发展法中的235条款与236条款补贴住房供应计划主要是针对中等收入家庭, 1974年实行的租金援助第8条款主要面对中低收入家庭。可以看出在美国70年代补贴政策的转变更加关注低收入阶层。
结论:
住房社会保障是对市场化住房分配机制的必要补充,也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造成收入差距的拉大,甚至出现少数人基本生活困难等问题,因此,需要政府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低收人者的基本生活,以维护社会安定。所以,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安全网和稳定器,其中,住房社会保障就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部分。
社会保障制度有两种形式种一种是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福利一种是针对特殊对象实施的社会救济,像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属于前者,工伤救济、失业救济、贫困救济属于后者。
住房社会保障是属于社会福利性质还是社会救质,目前存在不同意见。有的人认为住房保障应属于普遍性的社会福利,人人都应当享受认为;有的人认为住房对中低收入者来说难以承受,因此应该是中低收人者享受的福利;有的人认为住房保障应该是对低收人者实施的带有社会救济性社会保障。
笔者认为,住房是个人消费,属劳动力再生产费用,住房的分配应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包含在职工工资之中。从本质上看,住房是商品而不是普遍享受的福利品。因此,住房既具有商品性,又有一定的社会保障性。
二、住房保障与其他社会保障的关系
社会保障是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住房社会保障自然应该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理论界对社会保障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新型社会保障体制构建的探索也已经进行了相当长的时间,但无论是社会保障的理论研究,还是社会保障的实践探索,基本上都将住房社会保障抛开了。这既与住房社会保障的重要性不相称,也对实现住房社会保障不利,应该说这是社会保障理论和实践探索的缺憾。
住房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障的其他组成部分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实现了住房保障,可以促进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失业保障等,有利于减轻政府在其他保障方面的负担。从这个角度来看,政府应该高度重视住房社会保障的发展;在社会保障资源一定的条件下,住房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障的其他组成部分之间的确存在着竞争关系,因此需要考虑它们之间的关系的协调,但不能是以忽视或者放弃住房社会保障为条件。
三、住房社会保障的三种模式
世界各国都实行一定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依据保障范围和保障方式的不同,大体上可分为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广泛的福利型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瑞典等福利主义国家是典型的代表。其特点是,以市场配置住房资源为主体,实施比较广泛的住房社会保障政策。政府为住房建设筹集资金,提供贷款,并通过优惠利率和补贴使资金费用和房量成本保持合理的水平,同时,提供长期住房信货,建立抵押贷款机构支持居民买房。
第二种模式救济型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美国等国是典型的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只对贫困线以下的低收人户提供住房补贴。美国政府的住房政策体现多极化的政策目标,包括效率目标、经济增长和社会公平目标;多样化的政策手段,包括金融手段、税收和财政补贴,组成一个较完整的体系。
第三种模式是纯福利型住房社会保障制度。以前苏联为代表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国家统包住宅建设投资,无偿分配,低租金使用。我国原有的城镇住房制度基本上照般了前苏联的模式,完全是一种纯福利型的住房保障制度。
四、构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设想
(一)构建住房保障体系的原则
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是:
1、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原则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方向,是住房商品化、货币工资化、社会化,住房资源的配置市场化。住房保障制度应该是弥补市场的缺陷,对市场竞争中弱者和低收人者提供帮助和救济,既立足于市场配置住房资源的高效率,又能体现人道主义精神。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2、保障水平的适度性原则
住房社会保障水平的适度性原则是指住房社会保障水平应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水平可定得过高,也不宜定得过低。社会保障支出要与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度。它应保障公民基本经济生活又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住房保障制度的运行具有可持续性,那么就必须与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必须考虑政府的财政支付能力能否有足够的支持能力。
3、保障机制的社会化原则
社会住房保障机制的社会化特征是指将住房社会保障作为整个社会都来参与的事业,实现住房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及运营机制的社会化、住房社会保障管理和监管机制的社会化。
(二)构建住房社会保障体系的设想
1、明确住房社会保障对象
如果把范围定在低收人者,那么,政府就应当定出收人划分线,通过统计测算,每年公布贫困线,以便对贫困线以下者提供住房补贴和救济。在贫困线划定以后,需要住房补贴者由个人提出申请,政府住房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发放住房补助金。并且,要每年核实一次,以便在补贴对象家庭收人状况发生变化时,作出相应调整。
2、建立住房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渠道
可以通过一下方式:政府财政安排专项的住房社会保障资;在政府的社会保障资金中设置统筹资金;作为住房社会保障的机动和补充资金;政府的住房储蓄机制或者机构;住房租金收入和出卖收入。有了住房保障基金,对低收人者的住房补也就有了物质保证。
3、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
对于高收人家庭,供应市场价商品房,一次性购房资金不足,可以通过商业银行提供住房抵押贷款,政府给予贷款利息冲减个人收人所得税纳税基数的优惠。对于购买商品房支付能力不足的中等收人家庭,在符合政府规定的住房平均面积标准的前提下,供应政府出面组织建造的成本价商品房,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同时,对中等收人户购房,提供低于商业银行利率的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减轻利息负担。对于无力购买或租赁住房的低收人家庭,纳人社会保障的范围,由政府通过多种形式提供帮助和救济,运用社会住房保障基金支付,使其获得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基本住房保障。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主城区城市居民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租凭住房补贴或者以低廉的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本办法所称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市主城区。本市廉租住房配租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第四条市建委负责本市主城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市房管局负责廉租住房具体管理工作。
市财政、民政、发展改革、物价、劳动保障、税务、国土资源、规划、审计、监察、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
*区政府负责做好廉租住房家庭调查摸底、统计、审核、登记工作,受市房管局委托组织实施廉租房的分配工作,协助做好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廉租住房的申请与审核
第五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廉租住房政策:
(一)已领取由民政部门审核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1年以上;
(二)家庭成员具有本市主城区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主城区常住居民户口5年以上(含5年);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含私房和承租公房,不含10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为2人(含2人)以上,并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六条实物配租仅面向老、弱、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由市房管局会同*区政府制定具体的标准和条件。其它符合条件的家庭实行租赁住房补贴。
第七条申请享受实物配租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家庭,由申请人持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现住房状况证明向居住地社居委提出申请,并填写《*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同时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出具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二)社居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社居委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为10日,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复核后,报送*区政府。*区政府在30个工作日内安排区民政、公安等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根据入户调查情况提出审定意见,并将审定结果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无异议的,由*区政府予以确认登记;有异议的,市房管局组织市监察、民政、公安等部门在30日内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
(三)*区政府按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先后顺序对申请人提供廉租住房,并将分配结果予以公告。轮候配租时,烈军属、残疾人、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应当优先。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第八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市房管局审查。
市房管局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申请人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市房管局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金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九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审定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政府申诉。
第三章廉租住房建设
第十条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
(一)市、区政府出资兴建的廉租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三)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现租住公有住房;
(四)原承租户到期腾退的廉租住房;
(五)多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前款规定的廉租房源中,廉租住房所有权按照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其所有权归市政府,由市房管局管理。
第十一条新建、筹集的用于廉租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积一般应控制在45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市、区政府对建设廉租住房在土地、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经营性收费减半;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涉及的地方税按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的资金主要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当年一定比例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
(二)住房公积金部分增值收益;
(三)市直国有公房增值收益;
(四)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专户核算,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维修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及其他有关支出。
第十五条市房管局每年应向市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廉租住房资金专项收支预算,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廉租住房管理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上年度主城区人均居住建筑面积的50%。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含原居住的住房建筑面积),按该户家庭(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实际居住人口计算。实际居住的人口由市公安局认定。
第十七条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只能租住一处面积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
第十八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计算确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核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按月发放,计算公式如下:
月补贴金额[元]=(人均廉租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原人均居住建筑面积)[m2/人]×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人]×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元/m2]
第十九条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只能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二种保障方式其中的一种。
第二十条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与市房管局签订期限一年的《*市城市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腾退廉租住房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等。
已准予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应与市房管局签订期限一年的《*市城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廉租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等。
租赁住房补贴家庭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应报市房管局备案。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应当重新轮候。
第二十一条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一年一核的动态管理,并建立廉租住房管理档案。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程序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区政府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房屋养护维修和物业管理等工作实行市场化运作。市房管局应当加强监管。
第二十三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租金。
第二十四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将配租住房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者空置;不得将廉租住房的使用权上市交易;不得与其他住房进行调换;不得擅自加层、改建、扩建或者改变配租住房建筑结构、设施、设备;不得改变配租住房的使用用途。
第二十五条配租期内,因户口迁出本市或家庭人均收入连续2年超过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住房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条件的,实物配租家庭应在3个月内腾退廉租住房,市房管局应核销其配租资格。
对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立即停止发放。
第二十六条廉租住房管理应建立廉租住房报表制度,市房管局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送交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补贴发放情况统计报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按程序由市房管局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退还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第二十八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管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和擅自与他人调换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结构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Abstract: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 the new situation of real estate management should also be adjusted accordingly. With the computer in the universal application of university management in the face of the management process of large amounts of information, data, use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 tools to manage innovation and improve the level of university proper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way. According to the survey, combined with the management of university property and experience, the information on the university property management is discussed.
关键词:高校管理;房产管理;管理信息化
Key words:university management; property regulation;information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04-0059-01
0引言
高校房产管理信息化是高校信息化的重要环节,其目的在于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按照经济规律办事,使房产经常保持良好的状态,延长其使用年限,最大限度地发挥房屋应有的作用。并根据实际条件,尽可能地改善教职工的住房居住条件。房产管理是高校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直接影响到高校教学、科研、办公和教职工生活。因此,妥善地解决好教职工的住房问题已成为高校管理改革中的一件大事,是高校在新世纪向高层次发展的重要环节。
1高校房产管理现状
我国高校从住房制度改革到现在已经有将近18年历史了,以前是学校分配住房,现在是货币化的形式进行住房补贴和公积金补助,这一政策性变化使高校房产管理的内容也发生了转变。目前高校房产管理的工作主要包括:学校公房的管理,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职工公有住房的供暖费、物业费等相关事务,以及接待和解答教职工住房政策问题。
住房补贴的上报和发放工作是通过市教委统一的软件进行管理。但在具体发放过程中,核算单个职工的发放额,需要了解其住房情况和职称、工资、工龄等信息。住房情况可核查职工的住房档案,住房档案在前几年统一使用了单独的软件进行管理,这极大方便了管理人员对教职工个人的住房情况进行查询、修改与统计,方便了住房补贴工作,但职工的职称、工资、工龄等相关信息,在现在的住房档案中是查询不到的,这就影响了住房补贴的及时发放。[2]
2高校房产管理信息化的任务和意义
2.1 高校房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主要任务高校房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主要任务如下:①提高房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这主要通过为房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提供一个日常办公平台以实现对房屋信息的管理与维护以及其他相关工作。②增进高校教职工对房产管理部门工作的了解和对房管政策、房改政策及公告的及时掌握。这主要通过房管政策、房改政策和公告信息等实现。③提供一个房源查询子系统,便于教职工在线查询有关楼房信息、房屋信息和邻居信息。④在房产管理部门和广大教职工之间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便于教职工向房产管理部门在线反馈各种信息,由房产管理部门在线进行解答。这主要通过一个留言板子系统来实现。
2.2 高校房产管理信息化的重要意义高校房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实现了房管政策、房改政策及公告的、售房、租房、单身宿舍管理、榜单管理、审批、留言板、后台管理等功能。该系统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高校房产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强化房产资源的管理利用,促进高效、科学、完整的管理体系的建立,对加强高校各级领导的科学决策具有重要意义。[1]
大部分管理信息系统涉及的安全性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防止未授权的用户非法进入系统,使用其中的服务;防止未授权的用户的非法操作,比如非法访问敏感的数据文件等。另外,高校房产管理信息系统在整个系统在结构上还必需具有良好的维护性和可扩展性,便于以后随着高校房产管理部门业务的扩展而对系统进行相应的扩展和升级。
3高校房产信息化管理存在的问题
3.1 教职工的意识问题意识上的问题实际是目前影响我国高校房产管理信息化进一步发展的最大问题。许多高校管理人员对高校管理信息化的内涵和重要性认识不足,表现在:老的教职工并不习惯于在网上了解信息,没有上网习惯,不接受网络办公的方法。管理观念陈旧,在教学管理观上,人们依然习惯于传统的管理观念和方法,习惯用传统的手工操作方式处理信息。
3.2 高校管理部门间人员水平有差异,缺乏协作精神,未形成信息平台采用网络化办公以后,管理部门之间需要相互提供有用信息,才能达到方便、快捷的办公目的,但如果其中哪个部门不及时更新信息,没有专人维护,就无法查询到最新资料。目前高校中各个办公室的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人员素质差异大,很难达到信息共享。因此,这就使部门间网络化办公的力度被打了大大的折扣。由于部门利益的问题,监督与被监督之间和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竞争使信息共享实施难度相当大,有的部门拥有大量的信息资源,但由于没有输入计算机形成系统化,造成信息资源的浪费。只有在高校行政管理各部门间搭建起系统地信息共享平台,才能充分利用信息资源,更好地发挥信息化的作用。
4结语
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教师和学生的规模大幅提高,相应的高校住房也日渐增多,并伴随着多样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这就使得高校房产管理部门急需一套软件系统,使得房管人员能够从繁重的房产管理工作中解放出来。并且,由于采取了软件系统,不但提高了管理效率,减轻了工作负担,而且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房产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目前,大多数高校房产管理工作还很不完善,一些基础数据的保存、管理与维护很难做到准确无误、及时更新,很多工作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手工操作及计算机简单辅助管理阶段,给房管部门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多不便。因此,随着高校信息化工作的深入开展,研究与开发高校房产管理信息系统就成为推进高校电子校务工作向信息管理电子化、网络化转变的重要环节。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