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0:43:5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个人所得税调整,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先天不足的分类所得税制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课税模式,即对纳税人不同类型的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扣除标准和减免优惠。这种计税方式在改革开放初期,个人收入单一,税收征管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是适宜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渠道的增多,分类所得税的弊端也日益暴露。一是按所得项目分项,按次征税,使那些所得渠道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纳税或者少纳税;相反所的渠道少,综合收入相对较低的纳税人却要多缴税。与综合各项所得按年征税相比,分类征收方法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力度有一定局限,难以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税负的原则。二是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给征收管理带来困难。
2.征收范围狭窄
个人所得从形式上看,有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还有减少债务和得到服务等形式;从来源上看,既有来自本单位的收入。或从事第二职业的收入等;从支付的记录上看,既有账簿上记载的,也有账簿上并无反映的。这些形形的个人收入,情形复杂,加之目前流通中大量使用现金,致使收入隐性化加重。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只列举规定了11个应税项目,并运用概括法规定了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的其他所得。我国主要采用正列举方式确定税基范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征税范围的扩大,虽然用概括法规定了其他认定的应税项目,避免税基流失,但是因其规定的模糊性,易在征纳过程中引起征纳双方的纠纷和纳税人逃避税行为的发生。
3.个人免征额标准缺乏科学性
设立个人免征额的目的之一是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资料及教育培训费用,庭成员所需生活资料的费用等。我国目前的个人的所得税制度实行收入减去固定标准的免征额作为应税所得额的方法,种方法没有考虑到不同的纳税人的赡养费用、子女抚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因素。在现实生活中上述情况不同,各纳税人的生活必要支出就不同,实行固定免征额的方法不科学。
4.税率设计不合理
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档税率5%,最高一档税率45%,这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是不相吻合的,税率的档次越多,造成的效率损失就越大,从而税收成本就越高。而且45%的税率过高,一方面会增强纳税人偷漏税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税率在现实中极少运用,这一税率只起象征性的作用,有其名而无其实,却使税制空背了高税率之名。
5.征收管理力度不足
(1)征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也采用了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但侧重点不同我国更侧重源泉扣缴。由于税法没有对所有纳税人要求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检查信息是单方面的,无法有效进行监督,使得源泉扣缴的执行力度在不同单位间有很大的差别。源泉扣缴执行力度的不同使得个人所得税只管住了工薪阶层,没有管住高收入阶层。自行申报目前尚未全面铺开,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5种情形下的个人收入应自行申报。由于没有实行全面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税收流失难以避免。
(2)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强,不能对纳税人起到震慑作用。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对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界定模糊(例如对纳税人取得收入后挂在往来账户不结转的行为,很难明确界定是纳税人有意行为还是无意行为),使税务执法机关难以把握,往往避重就轻。这样,对违法者本人起不到接受教训,自觉守法的约束作用;对广大公民更起不到警示和威慑作用,违法现象得不到抑制。因此,遵纪守法、自觉纳税的良好社会风尚难以形成。
二、
个人所得税(PersonalIncomeTax),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它是世界上最复杂的税种之一,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也要求具备较高的征管和配套条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二十多年来,个人所得税法经过了一系列的调整,以期实现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目的。但是,经过多年实践,事实证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在实际操作中面临诸多问题,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越来越不适应不断变化的客观经济形势,因此,有必要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进行调整与优化。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理论依据
1.最优税收理论
事实上,20世纪中后期西方国家进行的新一轮的税制改革,最优税收理论就成为其重要的指导原则之一。这也就是我们选择这一理论作为重新设计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的主要理论依据的原因。其核心内容包括:
第一,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不能过高。
假定政府的目标是使社会公众福利最大化,在这一前提下,过高的边际税率不仅会导致效率损失,而且也没有达到调节社会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一般而言,边际税率越高,替代效应越大,超额负担也越大。因为理性的消费者总是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其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过程实际上是受到税收的约束的。边际税率越高,消费者将改变消费决策,也会引起生产者更改生产决策,这样,就有可能打破原先市场的完全竞争状态,造成效率损失,经济就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因此,政府选择最优税率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到纳税人对接受这个税率后所改变的消费效用最大化的结果。
第二,最优所得税率结构应当呈倒“U”型。
从社会公平与效率的总体角度来看,中等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可适当高些,而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应该适用较低的税率。也就是说,中等收入阶层应缴纳更多的税收,低收入阶层和高收入阶层应缴较少的税收,甚至最低收入者与最高收入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当然,对于最高收入者,政府应开征遗产税、财产税对其征税,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不过,这是其他税种应考虑的问题了。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倒“U”型税率结构的分析结论,是在完全竞争的假定前提下得出的,现实中完全竞争几乎不存在,所以,我们不能完全按照倒“U”型税率结构来精确地设计所得税率。
2.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函数
根据经济学与微积分的知识,我们假设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函数,理论上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连续性,即税率函数必须是连续的;
(2)单调性,即税率函数必须是递增的;
(3)可导性,即税率函数图像必须是光滑的;
(4)税率导函数的连续性。
假设r为个人所得税税率,R为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X表示应纳税所得额,建立函数:税率函数r=r(X),边际税率函数R=R(X)。根据最优税收理论,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应呈倒“U”型。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设计
根据上文所提出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和所依据的理论,我们提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优化设计:
1.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上文表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既缺乏弹性又加大征税成本。综合课税模式能较好地体现纳税人的税收综合负担能力,实现税收公平原则,但由于应纳税所得是按纳税人所得总额综合计算,征收手续复杂,征管成本较高,且要求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意识,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税务机关有先进的稽查手段,否则难以实施。考虑到目前我国税务机关的征税能力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分类综合课税模式将分类和综合两种所得税课税制度的优点兼收并蓄,实行分项课征和综合计税,应是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应有选择。
2.规范个人免征额标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调至1600元,大大减轻了低收入人员的税收负担。但是费用扣除标准需要考虑纳税人具体情况并区别对待。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中国个人所得税免征税额可分为4个部分:(1)个人基本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扣除。(2)抚养子女、赡养老人费用扣除。(3)特殊扣除,针对残疾人、慢性病患者。(4)子女教育费用扣除。目前,教育费用占家庭开支的比重较大并且没有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障,因此应额外扣除。
3.简化税率级次,应实行“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本着“照顾低收入者,培育中产阶层,调节高收入者”的原则,在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最低税率至10%,将高税率部分的45%向下调降至35%,则可构建一组由10%~35%的累进税率。累进税的级次定在5级比较适中。
4.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纳税的自觉性。我们要将税法宣传工作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法宣传要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认真地、经常性地组织实施,持之以恒、落到实处。让纳税人知道违反税法要承担法律责任。通过行之有效的税法宣传,让每个纳税人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纳税义务,不断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和自觉性。
5.严格控制代扣代缴制度,推行个人申报和代扣代缴的双向申报制。要大力推行全员全额申报制度,不管个人取得的收入是否达到征税标准,均应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其所支付收入的个人的所有基本信息和支付个人收入的信息,同时提供扣缴税款的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网.
[2]张馨,陈工,雷根强.财政学.科学出版社出版,2006.
[3]杨斌,雷根强,胡学勤.税收学.科学出版社出版,2003.
[4]董再平.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功能定位和发展完善[J],税务与经济,2005,(04).
[5]叶斐.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J].现代商业,2008.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税收公平 措施
一、个人所得税实现税收公平的重要意义
个人所得税实现税收公平,是忠实于税法“平等”法制精神的体现。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纳税人依法纳税是其基本的义务。个人所得税坚持税收公平的基本原则,从税收法制视角来实现税负的科学分配,并规范纳税人纳税行为,防止出现偷税、逃税的行为,这是在税收领域中的社会公平原则的很好体现,更是实现《宪法》中所赋予的“平等”精神,对缓解社会矛盾、维护健康的社会经济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个人所得税实现税收公平的措施
(一)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规范征税范围
1、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
首先,加强对超额累进税率的调控。在当前个人所得税基础上,对超额累进税率进行调整,使其和同一级别的税率基本持平;并且适当简化级距,确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档次,体现对中低收入者的关爱,并调控高收入者。税率级数确定需要从基尼系数出发,级距设计方面要对提升低收入者的水平有利,并能适当遏制过高收入差距,实现公平分配。其次,采取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行,将股息、财产租赁所得、利息等都纳入到累进税率的调控范围之内,并且等到相应的条件在成熟之后,将两种税率并为累进税率,采取分类综合征收制。
2、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当前,应该将能为纳税人带来所有经济利益的个人所得,全部纳入到课税范围之内,并适当扩大税基。主要是从外延、内涵两个方面来适当扩大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一是,从外延方面,对征收对象采取反列举法,凡是未明确指出的免税项目,都应该归入个人所得税范围内;重新制定我国居民标准,将纳税人居住半年就可以成为我国居民,进而扩大征税主体;对养殖业、种植业等收入实行课税,将个人所得税缴纳范围进一步扩大;二是,内涵方面,适当减少税收优惠。取消当前税法中免税的政策,进一步扩大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基础。将个人所获得的国库券、单位福利、公费理疗、儿童入托等归入个人收入内,归入纳税范围。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加大税收征缴力度
1、完善个人所得税法
完善个人所得税法的具体内容,采用规范、明确的法律语言,强化对税收税制操作性,使个人所得税征缴能实现有法可依。此外,还应该制定并颁布适合我国税收国情的税收基本法,并且将其作为我国税收工作的基本法。
2、加大个人所得税征缴力度
首先,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缴人员的素养。对专门从事个人所得税的人员展开专业化的培训,积极学习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适当引进一些优秀人才,让本部门能更好的适应不断变化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工作。在这样的基础上,确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创建服务型管理制度,在具体的税收工作中,做好服务工作,并积极向税收公平执法以及简化办税手续等深层次服务方面转化。
其次,大力改进个人所得税的征缴手段与方式。创建个人收入监控系统,防止出现税源流失情况,可以采用创建财产登记制度、财产实名制等来建立“经济身份证”,实现对个人收入的实时监控;加强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建设。在对个人收入进行公开基础上,加强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建设。 个人所得税征缴部门在收到表格后,根据相关规定来征缴个税,实现对个人收支情况的有效监控。
最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代化建设。在创建“个人经济身份证”之后,可以充分依托互联网,实现银行、财政、工商、海关等多部门联合行动,实现对个人收入进行全面监控,确保个人所得税申报真实性。
(三)创建个人所得税稽查惩处体制
加强个人所得税稽查惩处体制建设和监督机制,对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缴,个税收缴平等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加大对个人所得税逃税的惩罚体制建设,加大对逃税罚款额度,尤其是对社会公众人物逃税情况,及时加以曝光,实行舆论监管。对于在个人所得税征缴中出现的违法行为,需要做到严格执法,绝不姑息,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体现税法的震慑力。
总之,个人所得税对筹集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等方面起到建设性的作用,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可以从我国国情出发,采取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规范征税范围,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加大税收征缴力度,创建个人所得税稽查惩处体制等手段,提升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水平,为实现税收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王立军.对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几点建议[J].现代农业.2010(07)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改革效应;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 F270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6)12-0021-03
引言
近日来,一则“年收入12万以上将被定为高收入者”的消息刷爆了各社交媒体,并引发了人们对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激烈讨论和呼吁。虽然最终这则消息已经被辟谣,但是关于这方面讨论和传闻仍然热度不减。究其原因,正是因为个人所得税与每个人休戚相关,而且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再分配上不够明显。事实上,这一问题早已引起了有关专家学者的高度关注和研究。本文通过对个人所得税改革效应进行分析,期望对相关此类课题研究者以启发。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以及在本国的外国人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很多发达国家,占税收比重较高,有不少超过了40%,因而能够很好地发挥着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而我国占比较低。目前国际上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主要有这么几种:分类征收制、综合征收制和混合征收制,美国实行的是综合征收制,而我国采用的是分类征收制。
(一)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分别占税收收入和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析
我们分别取1994年和2015年有关数据,来比较分析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及所占比重变化情况。199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仅为72.7亿元,还没有突破100亿元,而2015年,个人所得税收入攀升至8618亿元,已近1万亿,11年间增长了117倍。1994年,我国税收总收入为5070.8亿元,2015年这一数据升至124892亿元,增长了23.6倍,199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4%,2015年这一比重升至6.9%,1994年国内生产总值为48460亿元,而到了2015年这一数据为676708亿元,增长了13倍。199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0.15%,而2015年为1.3%。
透过以上数据对比,我们可以得出三个结论:一是人们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有了很大提升,工资有了保障,相应地个人所得税收入也大幅增加,特别是近年来增长幅度更大。二是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幅度远远高于税收收入和国民生产总值增长幅度,这是由于受收入水平限制,以前符合纳税起征点的人群不多,基本上以在我国国内的外国人为主。三是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比大幅提升,但总体来看比重偏低,特别是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太大,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很多占比都超过40%,就连与发展中国家比,这一比重也很低。
(二)个人所得税分项目收入分析
目前尚未查阅到2015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分项目收入情况。我们以2014年为例,201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7377亿元,工资、薪金所得4820亿元,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的65.3%,不仅比重相当高,而且增长趋势明显,2000年这项指标比重仅为42.9%,2005年便升为55.5%;而2014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年521亿元,占个人所得税比重为7.1%。这两项合计占比为72.4%,而其他部分占27.6%。这说明很多非工薪收入但是属于高收入群体的,反而纳税较少,税收流失严重,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人将个人所得税叫成工薪税的原因。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分类征收实际上存在不公平现象
我国实行分类所得税,主要原因是我国人口众多,加上征管水平比较低,而分类征收简单高效,可以很好地弥补这种不足。然而分类征收存在很多弊端,最大的问题是导致不公平现象发生。这种不公平表现在很多方面:首先,由于实行代扣代缴制,个人所得税对于工资薪金的征收征管较为到位,而高收入者的收入不一定通过工资薪金来表现,很多情况下是一些投资、利息等经营性收入,较为隐蔽,容易发生偷税漏税现象。其次,以个人为单位缴纳,而忽视了家庭因素。比如,一个单身青年月工资4000元,没有什么家庭负担,而一个中年男子,同样月工资4000元,既要赡养四个老人,又要抚养孩子,负担较重,但是中年男子与单身青年纳税一样多,显然不够公平。第三,国内费用扣除采取统一的标准,忽略了地域因素。不同地域间的工资收入、消费水平不同,一线城市的工资水平和消费水平高,很多很多大城市打拼的务工人员,月工资也就4000元左右,勉强解决温饱问题,却仍要纳税,负担较重。而偏远地区、不发达地区的工资水平和消费水平较低,月工资3500元,无需纳税,生活质量较高。第四,按月计征方式也不够公平。一直以来,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普遍实行按月计征的办法,极易造成不同行业、不同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
(二)税率机制不合理情况
其次,税率结构也不合理。一方面,边际税率过高。我国边际税率最高可达45%,高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边际税率过高,可能导致高收入群体采取偷税漏税行为,出现更多地不公平现象,也容易给外来优秀人才带来顾虑,不利于人才引进。另一方面税率级次多。虽然我国税率级次已经调低,由9级变为7级,但相对于欧美等发达国家4-5级的税率级次,还是偏高,而税率级次过于复杂,客观上也增加了征管难度。
(三)费用扣除额相对较低
虽然我国已多次调整个税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标准,但是与其他地方相比,费用扣除标准还是较低。究其原因,是因为费用扣除标准很大程度上参照了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而很多人的工资水平是“被平均”的,以平均工资水平为对照,很难惠及中低收入者。然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根本问题和表现出的种种弊端,主要在于当前的分类征管制度,一味地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一方面对于不利于发挥调节公民收入分配的作用,所获得的财政收入也较少,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培养民众自觉纳税意识。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及效应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制改革采取的措施
关于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自制度建立以来就未曾停歇。有关专家学者也进行了很激烈的讨论。主要呈现这么几个变化:
一是免征额逐渐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税的免征额自最初的800元,2006年调整至1600元,2008年再增至2000元,2011年调整至3500元,免征额随着每一次调整而提高,且自2006年至2011年五年内三调免征额,调整频率不可谓不快。二是税率及级数有所减少。一方面,税率级数降低,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缩减至7级,另一方面,个别税率有所降低,第一档的税率由5%调整至3%。三是由内外有别转为内外统一。1981年规定了800元为个税起征点,然而个税收入基本都来源于国内的外国人,因为国内居民收入太低,很少有超过800起征点的。直到1994年,内外个人所得税制度得到重新统一。四是减免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带来的效应
1.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的效应。我们假设目前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升至5000元,税率级次不变,还是目前的7级,与现在扣除标准进行对比,来分析其效应。首先,月收入3500-5000元群体,税收由最多的45元降低至0,月收入5000-8000元群体,税收由最多的345元降低至195元,月收入8000-12500元的群体,税收由最多的1245元降低至945元,月收入12500-38500元的群体,税收由最多的7745元降低至7370元,月收入38500-58500元的群体,税收由最多的13745元降低至13295元,月收入58500-83500的群体,税收由最多的22495元降低至21970元。可以看出,随着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各个税率等次群体的税收都在减少,其中对于中低收入者群体的减少幅度大于高收入群体。由此证明,通过提升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中低收入者获益更多,感受更明显。
2.关于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级数的效应。目前人们普遍关注的是提高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事实上,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税率级数也是调节再分配收入的重要途径。假设我们将目前的7级税率等级变为5级,去掉后两级后,最后一级变为: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以上的,税率为30%,那么如果月收入60000元,则税收为14195元,较之原来14270元降低75元,如果月收入100000元,则税收为26195元,较之原来29920元降低3725元,由此可见,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税率级数,对于高收入群体效果明显。事实上,高边际税率和税率级数,很有可能导致高收入群体逃税漏税,使得税率级次发挥不出应用的作用,因此,应适当考虑降低边际税率,特别是最高边际税率,同时减少税率的累进级次,以真正发挥出税收的调节分配作用,减少逃税漏税现象发生。
四、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改善收入分配的建议
(一)在征收方式上向综合所得税制转变
改变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弊端,最根本的方法在于改变当前的税制,即由分类征收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变。事实上,关于这种改革早在多年前呼声,但由于种种原因,到目前仍未实行。目前财政部已经完成了个税改革方案的草案,但方案具体内容尚未透露,可能要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或者向综合所得税制努力。下一步,应加快方案的修改完善,并广泛征求意见,尽快出台,让个人所得税制度惠及更多人,更加公平,更好地起到调节收入的作用。
(二)根据经济情况再次适当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税率级次
目前,人们总体收入水平还不够高,而个人所得税税率偏高,最高边际税率为45%,导致很多人选择工资在香港或者海外发放以此来逃避过高的边际税率,也不利于海外高端人才来我国创新创业。此外,税率级次过多,据统计,很多欧美国家税率级次已经达到了5级,还有的是4级,最少的有3级的,而发展中国家一般为6级左右,我国虽然在税率级次上已经实施了多轮改革,显著降低了税率级次,但与其他国家相比,仍属较高水平。因此,下一步,应顺利国际潮流,适时降低边际税率,同时尽可能减少税率级次,从而有效避免当前征管能力水平低的问题,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再分配的效应。
(三)扩大税基,完善“扣除额”制度
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税基。税基,对于个税来说,应纳税所得额为税基。不同的个人所得税收入项目,税基也不同。工资薪金收入的税基,就是每月收入额减去免征额后的数额,当前来说就是收入减去3500元的余额。劳务报酬所得的税基,如果属于4000元以内的,减去800元后的余额是税基;4000元以上的,需要去掉20%后的余额即为税基。扩大税基,可以增加个人所得税收入;而缩小税基,将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当前我国税基还不够广,一方面需要扩大征收面,另一方面要加大对投资的征收力度。此外,还应逐步完善“扣除额”制度,在扣除标准上,要综合考虑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比如探索以家庭为单位的扣除标准,扣除标准与物价联动等。
(四)实施税收指数化处理
通货膨胀不仅会带来人们实际收入水平的下降,而且可能导致原本在低一档纳税级次攀升至上一档,从而适用于更高的税率纳税。而税收指数化可以有助于个人所得税征收时,减少通货膨胀对于税收的影响。此外,还有助于减少税率根据通货膨胀年年调整的麻烦。因此,实施个人所得税征收指数化处理势在必行,而且欧美等很多很多发达国家都已经实现了税收指数化。然而目前受低征管水平限制,全面推开税收指数化尚不现实,也会面临更高的征管成本,需要逐步探索,比如可以尝试建立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挂钩的个税调整公式,先在某区域开展试点工作,待试点成熟后再在全国推开。
(五)控制税收流失,确保个人所得税再分配发挥效应
目前我国存在税收大量流失的现象,既降低了调节收入的效果,影响了税收公平,又减少了财政收入。要大力控制个税流失现象,确保其能够充分发挥调节收入再分配的效应。一是扩大信息来源渠道。抓住大数据时代的机遇,实现税务、财政、工商、金融机构等部门间的信息的互联互通,充分掌握纳税人的各类收入情况,确保应收尽收,减少偷税漏税现象。二是加大税收监管力度。严格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建立可靠的税务登记制度,加大税收监管力度,实现收入监控和征管的信息化水平,提高监管能力。三是加大对偷税漏税的处罚力度。一方面出台更为严厉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对于偷税漏税行为,在媒体予以曝光,增加偷税漏税的成本,让偷税漏税者不敢偷、不想偷,另一方面加强税法的宣传,在全社会营造诚信环境,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
总结
个人所得税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个人所得税改革虽然已经开展了多次,然而目前仍存在一些弊端和不合理的地方,仍需继续改进。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接着提出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然后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及效应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改善收入分配的建议,希望能为相关此类课题研究者以启发。
[参 考 文 献]
[1]彭海艳.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历史演进、效应分析与政策建议[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1(5):95-99
[2]徐建炜,马光荣,李实.个人所得税改善中国收入分配了吗――基于对1997―2011年微观数据的动态评估[J].中国社会科学,2013(6):53-71+205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再分配;改革;思考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8-0119-02
自1978年我国进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东部沿海省市的经济迅速腾飞起来,然而随着东部省市国民经济总值和人均收入的大幅提高,中部省市和西部省市的经济则仍在以缓慢的态势增长,东西部之间的区域经济差距不断地拉大。同时,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已经远超于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在逐渐变大,因此,为了促使收入差距的缩小,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势在必行。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演变历程及对国民收入的影响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1980年才被正式提上日程,对于当时国民人均收入仅仅337元的中国居民来说,800元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将绝大多数的中国居民划在了纳税范围之外,同时国家也开始重视国民生产总值的提高,因为只有将国民经济总量的蛋糕先做大,才能保证国民在初次分配时的人均收入量能够更大。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在中国逐渐增多,1993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除了中国居民,还增加了在中国投资的非中国居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的范围的扩大,使我国的财政税收增加了新的收入,使外资对中国资源的使用价值仍然能够回馈于我国的经济发展,为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增砖添瓦。
到了2007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6年开始实施的1 600元上再增加400元,此时我国的国民人均收入已经过万,值得一提的是,我国2007年的贫富差距仍旧较大,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为13 126元,是农村居民人均收入4 117元的三倍多,相同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对于收入较高的城市居民和收入较低的农村居民显然公平上欠妥。[1]
直至2011年的七级超额累进汇率的实施,将原本的税率和起征点进行了调整,并对境外投资者的境内活动时间、职位、境内外的经济支出进行细致的综合统计来评估其是否需要纳税。
综上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式和税率无论如何变化,都是迎合着市场变化来进行改进,以保护中国居民的利益,促使贫富差距的缩小。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改良的建议
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分配制度的落后必然会导致贫富差距的产生和一定时期内贫富差距拉大的现象,正处于并且可能长期处于这一时期,为了缩短这贫富差距过大的周期,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成为一个必不可少的手段,但是个人所得税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需要根据市场经济总量和国民收入总量不断提高的过程中进行不断地修改,以实现人民的共同富裕。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起步较晚,同时又面临着中国社会经济突飞猛进的增长情势,难免存在较多的问题。
1.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税形式较为单一
我国贫富差距和国民的人均收入差距的扩大,伴随着国民收入获取途径的多元化,使得较为单一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在实践操作中产生越来越大的偏差,对于贫富差距的缩小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不显著,由此我们也可从中发现,近几年我国的贫富差距还有小幅度的回升的趋势,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式必须要跟紧时代的脚步,增加纳税的条目,扩大纳税的范围。[2]
2.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仍然存在弊端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属于分类所得税制,将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环节进行细分,按细致的条目进行不同税率的征收,这样的征税模式虽然在理论上一定程度的缩小了不同行业间的差距,提高了部分暴利行业的税收比率,但是在实际推行的过程中非但没起到上述的作用,反而留下了更多的弊端。法律未说明即为合理的现象出现在了实际施行过程中,由于分类征税的原因,未录入的收入方式便成了税收政策的漏网之鱼,而收入方式较多的人相对于收入方式单一的人则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
3.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式不够合理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虽然在2011年已经修订为多级增值累进的税收制度,但是低收入者由于生活条件所囿,收入经过个人所得税的扣除后,实际生活中的经济压力远远超过了高收入人群,并且由于物价的上涨和收入的微弱增加,税率调整的滞后会给低收入人群带来更多的生活压力,这样的不合理征税方式不利于社会公平地实现,也会造成低收入人群对社会的不满情绪。
4.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监管力度不够
偷税漏税的现象一直屡禁不止,但是我国的税收监管制度和机关机构的建设都不够完善,税收部门孤立无援,没有同司法部门,执法部门建立稳定的联系,导致漏网之鱼缺乏相应的惩治措施,从而一次次以身犯险,通过税法的漏洞来博取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如果我们不能及时地完善监管机制,提高惩治力度,那么依法纳税者的纳税积极性会受挫,同时也会对我国的财政收入造成巨大的损失。[3]
(二)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整体发展上还不够成熟,除了税务部门对经济和国民人均收入的评估进行适时的调整,还需要我们积极借鉴国外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以他山之石攻克我国税法制度上的难题,并通过国外的先进案例进行制度的改良,避免类似的漏洞再次出现。
1.美国――对纳税人身份的细分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分类仅仅局限于国民收入的分类,而忽视了纳税人的身份以及纳税人所担负的社会压力,采用美国税法的细分纳税人的方式可以使税法更富人文主义精神,使每个纳税人都能体会到税法实施中的人性化因素,这也有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和提高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4]
2.日本――对个人所得税的严格监管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监管机制还不够完善,偷税漏税行为比较严重,这一点我们可以积极地向税法监管制度较为完善的日本学习,即将个人所得税的初步监管规范化,并进行严格地二次审核,初次审核重在准确掌握每个纳税条款都得到征收,而年末的二次审核则是保证了个人所得税被完整无误地上报,这两次严格的审核为日本的个人所得税的准确完整上报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杜绝了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
三、结语
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民的共同富裕,我国目前较大的贫富两极分化显然离这一目标仍有较大的差距,为了缩小这一差距,除了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强制执行最低收入底线的保障,还要在二次分配中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调整,从而逐渐在社会经济总量不断提高的情况下缩小贫富差距,实现藏富于民,减少国民的经济负担,提高国民的经济收入。鉴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个人所得税制度从征收到监管的漏洞仍然较多,但是我们应当始终相信税法制度终会完善,成为社会公平的有力调节手段。
参考文献:
[1] 崔 军,朱志钢.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历程与展望――基于促进构建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的视角[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2(1).
[2] 苗振青.个人所得税改革探究――基于社会财富公平再分配视角[J].金融与经济,2012(8).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超额累进税率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总体概况
在我国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中,虽然商品税占税收总收入高达60%以上,这些商品税很大程度上为消费者所负担,但由于其价税合一的特性,人们并没有非常强烈的税负过重的感觉。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占税收总收入仅为7%的个人所得税直接由人们负担,其税负高低极易被纳税人感觉到。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实施新税制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是同一时期收入增长最快的税种之一,已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这是与广大人民群众休戚相关的一个税种,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引起了学界、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
自1994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对经济建设和国家的宏观调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在社会收入分配调节领域更是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可以发现,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导致了越来越明显的非效率和不公平问题,对它的改革完善已经势在必行。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主要问题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中税前扣除标准调整过于频繁
由于受通货膨胀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中税前扣除标准调整过于频繁,单就工资薪金所得来说,从2006年1月1日起将费用扣除标准从800元提高为1600,历经了28年;2008年3月1日起又将费用扣除标准从1600元上调至每月2000元,时隔两年零两个月;到2008年底要求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的呼声又起,尤其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许多专家学者在不同场合呼吁,应该继续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水平,并对其赋予了很多诸如减轻税负、扩大内需、刺激消费等内涵。基于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的判断,大幅度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只会造成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大幅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大幅滑坡,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难以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改善税制结构的作用无疑是画饼充饥,另外客观上对进一步增强公民纳税意识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税前扣除的标准不同、税率不同、时间不同导致税负不公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个人不同的收入按不同税目实行分项减除“费用扣除标准”。例如:假设有甲、乙、丙、丁四名纳税人月收入相同,均为3800元。其中,甲的工薪收入为2200元、劳务报酬收入和稿酬收入各为800元,按现行规定甲需纳10元;而乙若工薪收入为2000元、劳务报酬收入1800元,则乙当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00元;丙的月收入若全部为工薪收入则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55元;丁的月收入若全部为劳务报酬则要缴纳个人所得税600元(见表1)。
可见,对于均为劳动所得的工薪收入、劳务报酬收入和稿酬收入采用分项扣除“费用扣除标准”的做法,造成了收入相同的纳税人纳税负担的不同,也造成了分配不公;同时还为纳税人避税留下了空间。另外,目前有许多低收入的自由职业者,他们中流传这样的说法:“三年不开张,开张吃三年。”这正是他们收入不稳定、不均衡的真实写照。我国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对于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而实际上对于好多未列入以上特定行业的自由职业者,由于他们取得收入时间不平均,同样面临税负不公的问题。假定有甲乙两个自由职业者纳税人,甲在某年内每月劳务报酬收入为1000元,全年共收入12000元,则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额=(1000-800)×20%×12=480元;而乙在某年度内仅获得一次劳务报酬收入12000元,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额=12000×(1-20%)×20%=1920元。由于以上规定的局限性,导致了纳税期限不同而收入相同的纳税人要承担不同的税收负担。
(三)实行的“一刀切”的个税征管模式,不能体现税收的公平与公正
我国现行税率针对个人收入而设计,只要是月收入过了起征点的居民,不论家庭负担轻重有别,不论是否已婚,均适用相同的税率,使得个税在公平税负方面无法兼顾不同家庭、不同个人的实际经济状况。有政协委员曾经举了这样一个真实的例子:某先生在广州某事业单位上班,妻子没有工作,夫妻俩都是独生子女,4位老人均没有退休金。7口之家就他一个人在工作。结果他的收入所得在纳完税后,连维持一家人的生存都成问题,孩子要上学,老人要看病,生活负担压得他喘不过气来。而他的同事可以买房、买车、旅游。不考虑家庭支出情况,一刀切征收个税,显然有失公平。
(四)税率级次过多,级距缺乏统一规律
我国个税中有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其中对工薪所得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月工薪所得“超过10万元以上”的税率更是高达45%。月应纳税所得额在500元以下按5%征收、500元-2000元按10%征收。一旦超过2000元,税率增加很快,可谓“累”得快、“进”得急。实际上,绝大部分纳税人只适用5%和10%两级税率,20%-45%的税率基本不起作用,每月工薪所得超过10万元需要适用45%的最高税率的人更是风毛麟角,在实际执行中可谓形同虚设。况且,税率越高,对纳税人避税、逃税的诱惑就越大,避税、逃税事件也就越容易发生,客观上增大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因此这种边际税率过高、税率级次过多的设置是不尽合理的。
另外,我国对工薪所得适用的累进税率,累进级距过多,对中低收入的累进程度跳跃性过快,各级分界点的设置缺乏统一的逻辑规律,第2档的上下界与第4档上下界之间存在十倍的关系,第5档到第9档的分界点呈现出等差数列关系。我国5%的最低边际税率只适用于月应纳税所得额500元以下,范围显得过于狭窄,让很多纳税人感觉这种制度只是为国家多征收税收,而不是在调节收入,因此也打击了广大纳税人的工作积极性。此外,目前的每一个纳税级别的间距从500元,到1500元,再到3000元,之后就急速扩大到15000元、20000元,级距曲线显得过于“陡峭”。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思路
(一)费用扣除标准应克服通货膨胀的影响,实行税收指数化调整
从资源配置的角度看,通货膨胀使纳税人税后的实际工资率低于无通货膨胀时的实际工资率,从而增强了个人所得税对于闲暇和工作之间的替代效应,扭曲了劳动力资源配置。此外,尽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皆因通货膨胀而上升,但上升的幅度并不相同。总体而言,低收入者税负上升的幅度高于高收入者上升的幅度,所以通货膨胀更多地损害了低收入纳税阶层的利益,使个人所得税产生了逆向再分配效果。
通货膨胀侵蚀了个人财富,给居民带来了虚假所得。为减少同通货膨胀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合理税负,我国应将“费用扣除标准”与通货膨胀率挂钩,实行指数化调整,即以物价指数累计上涨10%为一个调整期比较适宜;正常年景大约3年左右有一次调整。这样既可以防止出现28年才调整一次的停滞现象,也可以避免连年都要调整的过于频繁的情况发生。总而言之,通过这种指数化机制,确保物价波动情况下纳税人税负水平的相对稳定,从而避免因通货膨胀导致其实际税负加重的现象;同时它对解决我国目前税基标准“几年一修改”的问题也有实质性的帮助。
(二)提高非劳动所得的税率,统一劳动所得的税率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同属于劳动所得的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以及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使得高收入者因为来源众多或转化来源而适用低税率,工薪阶层却承受着繁重的税负。因此,应将上述三大部分劳动性所得统一合并按同一超额累进税率征税,以体现“相同性质所得相同待遇”原则。
另外,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法对劳动所得适用较高的累进税率,对非劳动所得适用较低的比例税率。而当前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大多来源于非劳动收入,若按照现行的税率制度,极易产生对居民收入的逆向调节问题,造成税负显示公平。因为劳动所得为勤劳所得,它与个人的能力、健康和寿命直接相关,随时可能终止,而且受众多意外因素的影响,比较不稳定。但以上特征是非劳动所得不存在的。因此,对劳动所得与非劳动所得应该区别对待,非劳动所得适用的税率理应高于劳动所得适用的税率。
(三)税率适用应兼顾婚姻家庭等“人性化”因素
我国是一个大家庭观念很重的国家,个人收入的差距最终要体现在家庭收入差距上,一个家庭的总收入比个人收入也更能全面反映其真实能力。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也符合国际惯例。为了保证税收负担公平、合理,现在不少国家在个人所得税申报的问题上实行的是“夫妻联合申报”或“家庭申报”。
在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手段和征管水平比较落后的情况下,做到使家庭中所有成员的收入透明化,难度还是极大的。同时,我国的家庭结构复杂,这种以生活在一起的大家庭为单位设计税率还比较困难。我们可暂时以夫妻关系为基本单位,将多代同堂的家庭按婚姻关系拆分为几个小纳税家庭,分别适用税率。同时,对于夫妻双方联合申报和单身申报的税率应有所区别,以使个税切实起到再分配的效果,真正体现个税调整的公平性。
(四)减少累进税率档次,调整各档次级距
一般说来,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越高,愿意纳税的人越少;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越低,愿意纳税的人相应会增多。因此,个人所得税在税率选择上应遵循简洁、低税的思路。减少级次,从而拉缓“级距”,能更好地体现“缩小收入差距”以及“量能负担”的原则,有利于构建“橄榄”形社会收入结构。尤为重要的是,在此次金融大海啸的冲击下,我国实体经济遭遇了严酷的寒冬,降低个税的边际税率可以有效地刺激我国居民消费,促进经济的复苏。
另外,个人所得税是一种调节收入分配的杠杆,因此在确定税率的累进级距时,一方面要符合所得分布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要符合公平负担的要求。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省市的年人均工资水平远远高于全国平均工资水平。与此同时,高工资必然伴随着高消费水平,但这些地区的中低收入者和其他地区的收入者所适用的税率表却相同,这在理论上显然是说不通的。对中低收入者不公的现象,我们可以通过调整各档次特别是前三档级距的方式来解决,如将第一级税率适用范围调整为“不超过2000元的”,将第二档税率适用范围调整为“超过2000元-6000元的部分”,将第三档的税率适用范围调整为“超过6000元-18000元的部分”。而对高收入者,可以借鉴美国税率中的“累进消失”结构,对课税所得超过一定数额时不再按超累进税率计税,而实行特殊的比例税率计算,以此将高收入者在低税率阶段得到的优惠抽走。在当前我国贫富差距较大的形势下,采取“累进消失”的税率结构,更有巨大的社会意义。它既能确保低收入者享受较低税率带来的利益,贯彻税收的公平原则,又可使高收入者在退清其所不适宜享受的低税率优惠之后,只需面对一个较低的比例税率,从而体现税收的效率原则。在此,公平与效率两者兼顾,税收的再分配功能也必将得到更好的体现。
参考文献:
1、周显志,范敦强.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及其借鉴[J].税务与经济,2009(4).
2、谷成.个人所得税的指数化调整研究[J].涉外税务,2004(7).
3、代金涛,宋小宁.工薪所得税免征额及其指数化调整研究[J].税务与经济,2009(5).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收入分配 量化基尼系数比较模型 综合与分类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1-029-04
一、引言
个人所得税是一国财政税收的主要来源之一,也是政府调控本国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其制度设计是否合理,覆盖面是否足够,影响着国家财政收入的征收水平和居民收入分配的公平程度。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伴随着国家经济的高速增长和经济体制的持续改革悄然扩大,现已成为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为此,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出台相关政策调节居民收入差距,个人所得税制度则是其中代表。
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一国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历来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我国亦在此列。在经济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采取稳中有变、针对性较强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有利于一国政府在财政税收收入和居民收入分配两个关键层面之间找到最优平衡。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内国际形势的变化,个人所得税的同步改革就显得尤为重要。改革是否合理,关系到我国收入差距逐渐扩大问题的缓解与解决,亦影响着我国财政税收收入的征收水平。
1980年,全国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正式建立。至2010年底,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30年间经历了大大小小数次改革,个人所得税收入不仅实行了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起征点(即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也从最初的8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2011年初,备受瞩目的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被提上政府日程,历时5月,于7月27日落下帷幕。27日国务院授权新华社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条例,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将从现行的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税率也由之前的9级减至7级,征税级距也作了相应调整。新条例的一方面更大程度地让中低收入阶层摆脱了纳税义务,另一方面继续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欢呼之余,我们不禁要问,新一轮个税改革是否合理,其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到底如何,是否缓解了居民收入差距逐渐扩大这一问题?本文试图依托一个典型模型对此次改革的收入分配效应作一规范分析,回答上述问题,为今后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做好铺垫。
二、模型描述
运用模型分析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收入分配效应,国内外学者主要使用两种模型,一种是微观模拟模型,一种则是本文所要借用的量化基尼系数比较模型。两种模型出发的角度不同,但均能从经济和数学角度综合的对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效应做出分析,得出相对一致的结论。关于微观模拟模型可以参看张世伟2006年设计的个人所得税静态微观模拟模型{1}。笔者将着重介绍量化基尼系数比较模型,并运用其分析问题。
量化基尼系数比较模型主要涉及4个变量:税前基尼系数、税后基尼系数、税赋基尼系数、税赋系数。它的基本思路是以洛伦兹曲线基础,考察整个征税过程中三个分布(税前收入分布、税后收入分布和税赋分布)与税前税后基尼系数(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的变化、税赋总量之间的关系。如果税制是累进的,税后基尼系数相对于税前基尼系数而言,减少了,则说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促进了收入分配的公平;如果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总量占总收入的比重较小,则说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效应有限。据此我们可以对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效应作出分析,得出相应结论。周亚、等2006年研制的分析模型{2}是量化基尼系数比较模型的典型代表。本文利用量化基尼系数比较模型分析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收入分配效应采用的正是周亚、等研制的分析模型。
三、模型分析
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和税率都作了重要调整。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产生的收入分配效应究竟如何,是否能够调节收入;与改革前相比,新制度是否存在进步,是否进一步缓解了我国居民收入差距逐渐扩大的现实{3},值得我们思考。我们引入量化基尼系数比较模型的目的就是要结合改革的具体内容分析两个主要问题:一是改革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效应是否为正,即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是否促进了收入分配的公平;二是这次改革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收入分配,与哪些因素有关。
(一)模型变量与公式推导
在运用量化基尼系数比较模型之前,应当首先明确其成立的假设条件:我们考虑的是一个具体的征税过程,忽略具体的税制设计。
模型从定义洛伦兹积分开始,洛伦兹积分指的是在累积人口百分比―累积收入百分比的坐标平面上,洛伦兹曲线{4}与横轴之间的面积;基尼系数{5}则相应表现为洛伦兹曲线与对角线之间面积的2倍。
设税前(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收入的洛伦兹积分为I(如图1所示),税前基尼系数为G,洛伦兹曲线所对应的原始(没有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时的)收入分布函数为p(x),表示收入在xx+dx之间的人数比例(如图2所示)。
则有:
由G=1-2I,GI=1-2IT,GT=1-2TT,易知:G=(1-α)GI+αGT,
说明若以税前收入为自变量,税前收入的基尼系数等于税后和税赋基尼系数的加权平均,其权重为平均税率(税赋担系数)α。
至此,我们找到整个征税过程中三个分布(税前收入分布、税后收入分布和税赋分布)与税前税后基尼系数(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的变化、税赋总量之间的关系。
(二)具体分析
运用G=(1-α)GI+αGT对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效应进行分析,是整个量化基尼系数比较模型的核心思想。
下面导入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相关数据:
新一轮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3500元/月,工资、薪金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1与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如下:
据此,写出税收函数T(x)表达式⑧:
对于工资、薪金所得,
T(x)=0,0≤x≤3500;
=(x-3500)×3%=0.03-105,3500≤x≤5000;
=(x-3500)×3%+(x-5000)×7%=0.1-455,5000≤x≤8000;
=(x-3500)×3%+(x-5000)×7%+(x-8000)×10%=0.2-1255,8000
≤x≤12500;
=(x-3500)×3%+(x-5000)×7%+(x-8000)×10%+(x-12500)×5%=0.25-1880,12500≤x≤38500;
=(x-3500)×3%+(x-5000)×7%+(x-8000)×10%+(x-12500)×5%+(x-38500)×5%=0.3-3805,38500≤x≤58500;
=(x-3500)×3%+(x-5000)×7%+(x-8000)×10%+(x-12500)×5%+(x-38500)×5%+(x-58500)×5%=0.35-6730,58500≤x≤83500;
=(x-3500)×3%+(x-5000)×7%+(x-8000)×10%+(x-12500)×5%+(x-38500)×5%+(x-58500)×5%+(x-83500)×10%=0.45-15080,x≥83500.
对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T(x)=0,0≤x≤42000;
=(x-42000)×5%,42000≤x≤57000;
=(x-42000)×5%+(x-57000)×5%,57000≤x≤72000;
=(x-42000)×5%+(x-57000)×5%+(x-72000)×10%,72000≤x≤102000;
=(x-42000)×5%+(x-57000)×5%+(x-72000)×10%+(x-102000)×10%,102000≤x≤142000;
=(x-42000)×5%+(x-57000)×5%+(x-72000)×10%+(x-102000)×10+(x-142000)×5%,x≥142000.
同理,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亦有GT>GI等相同结果,不再赘述。
四、结论
通过上述模型分析,我们可以对之前提到的两个主要问题进行回答:首先,改革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效应为正,促进了收入分配的公平,缓解了我国居民收入差距逐渐扩大这一问题{12};其次,这次改革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与税赋基尼系数GT和税后基尼系数GI,税赋系数α三个变量有关。具体而言,与税前的收入分布p(x)(影响税前基尼系数G、平均收入xˉ)和具体的税收政策(包括起征点、累进税率和税率级数,影响税收函数T(x))两大因素有关。
对于这次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实际效果短期内无法准确评估,只能通过模型进行规范描述。量化基尼系数比较模型告诉我们个人所得税要发挥其调整收入分配差距,适当减小基尼系数的作用,税赋的基尼系数GT就必须大于税前的基尼系数G,否则个人所得税无法对当前过大的收入分配差距进行调整{13}{14}。只有对中低收入阶层的居民征收更少的个人所得税,而对中高收入阶层征收相对较高的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上拉开征收差距,才能够改变现有的收入分布,真正意义上从税收层面缩小居民收入差距。
究竟该如何划分中低收入阶层和中高收入阶层?一直以来,我国都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进行划分,分类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做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管现状,但却并不合理{15}。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纳税人口大幅减少,甚至绝大多数省市的平均工资都达不到纳税标准,不少中西部省市的纳税者缩减。这一切从表面看,似乎对调节收入分配起到了明显效果,改革彻底。但实际上,却远未达到个人所得税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终极目标。显而易见,这次改革并不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全部。3500元/月的起征点虽然高票通过,却并没有改变财政部长期以来坚持的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改革方向。仅仅提高起征点,改变累进税率,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还是有限。要想按照量化基尼系数模型告诉我们的那样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效应,就必须公平合理的(下转第33页)(上接第31页)评估纳税人的综合收入水平。而要公平合理地评估纳税人的综合收入水平,就必须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可以比较好地兼顾纳税人的综合收入水平和家庭负担等情况,有利于准确划分不同收入人群,提高税收政策制定的针对性。目前我国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所需具备的税收征管条件和社会配套管理能力尚不足够{16},真正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还需要假以时日。今后应将更多高收入人群纳入税收征管范畴,并尽早推动工薪收入与劳务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等收入合并为综合所得纳入计税范畴,更好地体现税负公平。
注释:
{1}张世伟,万相昱.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收入分配效应――基于微观模拟的研究途径[J].财经科学,2008(2):81
{2}周亚,刘海龙,谢文昕,.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效应的模型分析[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6):643
{3}比较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的收入分配效应采用微观模拟模型更为适宜,对此本文不作深入探讨。本文的分析范围在于改革后的收入分配效应。
{4}洛伦兹曲线就是在一个总体(国家、地区)内,以“最贫穷的人口计算起一直到最富有人口”的人口百分比对应各个人口百分比的收入百分比的点组成的曲线,用以比较和分析一个国家在不同时代或者不同国家在同一时代的财富不平等。该曲线作为一个总结收入和财富分配信息的便利的图形方法得到广泛应用。通过络伦兹曲线,可以直观地看到一个国家收入分配平等或不平等的状况。
{5}基尼系数是根据洛伦兹曲线所定义的判断收入分配公平程度的指标,是比例数值,在0和1之间,是国际上用来综合考察居民内部收入分配差异状况的一个重要分析指标。
{6},张方风,周亚,等.收入分配差异的模型分析[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2):217
{7}假设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不改变初始收入以及税后收入对应的个人排序,同时收入越高的人,缴税相对也越多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因此是合理的。
{8}个人所得税税制为累进,因此税收函数为分段函数。
{9}因为本文假设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不改变初始收入以及税后收入对应的个人排序,所以税前、税后的收入分布均为。
{10}对于GI、GT的比较,我们采用两者相减,判别符号的方法,即判断G1-GT的结果是正是负。利用定积分的定义及对应函数的最大值、最小值可以对有关函数及变量进行比较运算,得出结果,判别符号。
{11}a的范围通过估算其表达式的最值得到,只是一个大致的范围,仅有助于我们宏观的分析问题,不作精确结果使用。
{12}这与量化基尼系数比较模型的一般性结论相符:一般来讲,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助于促进收入分配公平。
{13}彭海艳.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效应的因素分解[J].决策参考,2007(23):48
{14}Kakwani.N.C.Measurement of Tax progressivity:An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J].Economic Journal,1977,(87).
{15}如个体劳动者可能几个月才收到一次劳务报酬,但要按一个月所得计税,若其劳动3个月收到一次性劳务报酬10500元,相当于3500元/月,但其却要缴纳845元个人所得税,若其每月领到3500元劳动报酬,则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便是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的情形下,也是不公平的。
{16}如需要全面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报告制度,还要建立纳税人单一账号制度,要推广个人非现金的结算,同时要建立和完善财产登记制度等。
关键字:个人所得税 调节 征收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税种,是国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公民收入的有力工具。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利于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以自然人为核心的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占整个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的比例必然会越来越大,形式会越来越多样化,个人所得税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自1980年开始,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和《城市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1994年税制改革中将以上三税合并,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1999年宣布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居民储蓄利息开征利息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进入中国的千家万户。2005年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自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说明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原有的个人所得税法有些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要求,有修改的必要。个人所得税与每个公民的利益直接相关,引起理论界和普通百姓的普遍关注。自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的连年提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得到了迅速发展,总的来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发展迅速,成绩不小。但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差距仍然很大。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只占当年税收总收入的6.75%,这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水平。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政府财政统计年鉴》所示,93个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的平均值为10.92%,21个工业化国家平均值为29.04%。这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体制和征收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问题,仍有待改革。
一、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大都在就业人员平均收入以下,因而征收面很宽,税收来源很大。以美国为例,1986年,美国年人均收入为20593美元,个人所得税免税额为2300美元,纳税人占人口总数的57%以上,个人所得税收入达到3584亿美元,占税收总收入的50.1%,是收入最高的税种。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消息显示,我国个人所得税2001年收入995.99亿元,超过了消费税;2004年则增至1737.1亿元。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而且,就目前而言,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仍然比较低。虽然限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要成为国家的主要收入还不太现实;但是,显然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还有充分的提高的空间,可望在筹集财政收入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个人所得税在公平社会财富分配中具有重要作用。由于对家庭基本生活费免税,并实行超额累进制,因此,对个人收入分配过分的差距能起到良好的调节作用,从而改善国民所得分配不平等的程度,以借助税收手段,促使国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2005年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拟定在1600元,就是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兼顾公平、效率的原则,缓解分配不公,促进社会公平。随着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个人所得税将在调节收入分配中发挥重要作用。
个人所得税是稳定和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调节杠杆。所得税的收入弹性较大,既能根据国民经济盛衰发挥自动调节作用(即对国民经济的“内在稳定器”作用),也易于根据政策需要相机调整税率和税收,借税收政策的调整促使国民经济稳定增长。通过制定结合我国国情,合理数量的扣除额;着手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建立起能够覆盖全部个人、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生计、赡养、教育、残疾、社会保险等费用扣除,自行申报纳税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以有效监控收入来源,降低征收成本,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完善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收体系,在改革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基础上,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对高收入者运用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进行双重税收调节,健全房地产税制,建立社会保障税制,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建立健全城镇低收入者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达到从多方面、多环节对个人收入予以调节,对经济进行良性的刺激和抑制,在保持经济稳定 、促进经济增长中起到重要作用。
二、所得税征管征管的现状及建议
1.税制模式有待改革,应兼顾公平与效率。目前我国采用的税制模式是分类征收税制模式,这种课税模式既缺乏弹性,征税成本也较高。而且,随着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这种课税模式正在使税收征管愈加困难和效率低下。考虑到我国目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都还不是很健全,可以考虑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首先,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应摒弃单纯的分类征收模式,确立以综合征收为主,适当分类征收的税制模式。因为,现在世界上几乎没有国家采用单纯的分项税制模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必须要融入到世界经济发展的大潮中来,必须要努力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仍然采用单纯的分类税制模式已经行不通了,必须要通过改革首先向混合制过渡,然后再向综合制发展。其次,分项税制模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缺乏公平,征管效率低下,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的发展。而以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制真正立足于我国的国情有利于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真正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防止两极分化的目标。
2.扩大纳税人知情权,增强纳税意识。按照法律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权利、义务是对称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享受权利者必须履行义务,而履行义务者有权享有相应的权利。现行纳税模式中,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呈不对等状况,履行纳税义务与否,并不影响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享有。在税法宣传上更多的是宣扬纳税人的义务而淡漠纳税人的权利,弱化了纳税意识。既然能享受权利又不履行纳税义务,必然使“纳税光荣”只剩下空洞的口号,丧失了法律公平、正义之本。可以预计,明确纳税义务者的权利后,其纳税积极性会大大增强。因此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增加政府财政预算、财政开支的透明度,使纳税人真实感受到是国家的主人;纳税人不仅征税过程清楚,而且税款流向也明白,可以消除纳税人的纳税抵触情绪。政府职能的正常运转与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密切相关,政府部门使用纳税人提供的资金,纳税人享有监督政府部门工作和接受政府部门服务的权利,纳税人的监督能有效防止诸多重复建设、浪费。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差异;制度创新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递增,如何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在世界各国中,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国际公认较为完善的税制,其税收立法的完备性一直处于国际领先地位。本文就我国与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以期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改革完善提供有益的思路。
一、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演变及功能
(一)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演变
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发展至今,其税率经历了一个高低起伏的变化过程。在1913年开征个人所得税时,普通税率为1%。第一次经济危机期间,个人所得税最低边际税率达到历史最低值,只有0.375%。从1932年开始,税率水平逐年增高,至1944年最高边际税率达94%。20世纪80年代,美国里根政府在经济形势的逼迫下,成功地进行了半个世纪以来规模最大的1986年税改,并引发了世界性税制改革的浪潮。这次改革大幅度地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并且减少了税率档数。此后,克林顿和小布什入主白宫后也积极推行税改,分别对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作了一些调整。
目前,美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六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税率分别为10%、15%、25%、28%、33%和35%。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者的全部应税所得按四种不同申报方式分别规定了级距,同一级距的税率相同,而美国国税局则每年依据一定指数对该税率表进行调整。
为了进一步改革税制,2005年1月,美国政府成立了税制改革咨询委员会,该机构随即提出了两项税制改革方案:《单一所得税制方案》和《经济增长及投资税制方案》。两项税改方案均建议税率结构简单化,分别将税率从原来的6档累进税制改为4档或3档,并适度扩大各档次的级距。总体上,两种税制改革方案的内容均触及了美国税率制度的各个方面,其根本目的是构造公平合理的宏观税制环境,以促进美国经济快速、健康、稳定增长。
(二)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功能
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一直是美国政府干预、调节经济活动的重要杠杆和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弹性的累进税率,使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收人具有一定的可靠性,从而保持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延续。当经济增长速度过快、出现经济过热时,弹性的累进税率就会自动产生一种拉力,防止消费和投资需求的过度膨胀,使经济过热现象降温;反之,当经济处于衰退期时,弹性的税率制度就会产生一种推力,能有效地刺激消费和投资需求的增长,从而延缓经济衰退,促进经济复苏。几十年来,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对于调整美国产业之间、产品之间的利益关系,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合理发展起了巨大的作用。
另外,为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美国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合理的累进税率制度,高收入者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据统计,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所交纳的税款,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也就是说,美国政府每年的巨大财政收入,大部分来自占人口比例较少的富人,而不是普通工薪阶层。实践证明,该制度有效地控制了高收入者收入的过快增长,体现了公平税负、量能负担的原则。根据美国统计局数据显示,近10年来,以税率制度为核心的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使其基尼系数①平均缩小0.3,税收政策效应达到7%,而且尽管美国这些年来收入差距有所扩大,但由于其拥有先进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最终使得实际收入差距基尼系数远远低于目前的水平。
二、中美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差异
我国从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先后对税基和税率做了相应的调整。目前我国根据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性质设计了两类税率,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方式,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差别对待,即: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类适用20%~40%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适用14%的比例税率;股息、红利、财产转让等其余各类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出台在时间上虽比美国晚一百多年,但是作为税收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等基本功能上两国是相同的。基于国内外经济形势和政治因素的变化,中美两国个人所得税税率也均经历了高低起伏的调整变化过程。但是,由于税收制度、公民纳税意识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中美两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表现出明显的差异。主要表现如下:
(一)税率结构设计的差异
我国有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其中对工薪所得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月工薪所得“超过10万元以上”的税率更是高达45%。相比之下,美国实行单一的超额累进税率,采用10%-35%六级税率。对于高收入人群,美国的平均税负在32%左右,特别是到2006年以后,它的最高边际税率降到35%。也就是说,现在美国高收入人群的平均税负已经小于30%了,这个税率对于美国这个经济发达国家来说实用性是十分普遍的。
。
通过比较,我们发现我国工薪所得的最高税率比美国多出十个百分点。但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绝大部分纳税人只适用5%和10%两级税率,20%~45%的税率基本不起作用,每月工薪所得超过10万元需要适用45%的最高税率的人更是风毛麟角,在实际执行中可谓形同虚设。况且,税率越高,对纳税人避税、逃税的诱惑就越大,避税、逃税事件也就越容易发生,客观上增大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因此这种边际税率过高、税率级次过多的设置是不尽合理的。
(二)税率累进路线和级距的差异
我国对工薪所得适用的累进税率,累进级距过多,对中低收入的累进程度跳跃性过快,各级分界点的设置缺乏统一的逻辑规律,第2档的上下界与第4档上下界之间存在十倍的关系,第5档到第9档的分界点呈现出等差数列关系。与我国累进路线相比,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很有特色,它是不等额累进的税率表,不仅应税所得累进额不等,就连税率的累进数也不等。同时,税率表中的税收适用级距是不同的,所以即使应税收入相同,但由于税收级距不一致,应纳税额也不相同。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在超额累进税率制度中还作了“累进消失”的安排,即应纳税所得额达到或超过297350美元时,不再按照超额累进税率下通常的计算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而是全额适用最高一级的边际税率。这一特殊制度亦被各国学者认为是美国1986年税制改革的一个极富创意的神来之笔。
通过比较,我们发现美国的不等额税率在适用上比我国灵活很多,其带有波动的减速累进路线,累进性比我国更强,累进效果更好。同时,美国还充分考虑了低收入人群的利益,低税率的级距较大。而我国5%的最低边际税率只适用于月应纳税所得额500元以下,范围显得过于狭窄,让很多纳税人感觉这种制度只是为国家多征收税收,而不是在调节收入,它因此也打击了广大纳税人的工作积极性。
(三)税率适用的差异
我国现行税率针对个人收入而设计,只要是月收入过了起征点的居民,不论家庭负担轻重有别,不论是否已婚,均适用相同的税率。相比较而言,美国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者的全部应税所得按四种不同申报方式,分别为已婚联合申报、已婚分别申报、单身和户主四种方式。同样的个人收入,若采用不同的申报方式,其应税区间不相同,税率也不相同。比如,同样是10万美元的个人所得,按单身申报方式则税率为28%,按已婚联合申报方式则税率为25%。
通过观察,我们发现,美国的这个税率制度充分考虑了婚姻和家庭负担等因素,更加体现了量能纳税原则。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适用无视具体情况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虽简单易行,但它没有考虑地区差异,也未考虑家庭总收入以及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情况,对收入相同而纳税能力不同的纳税人也适用相同的税率,实际上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通过比较我国与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及其实践效果,我们可以发现,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制度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导致了越来越明显的非效率和不公平问题,对它的改革完善已经势在必行。当然,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改革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同时充分借鉴美国的有益经验,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完成。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改革,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减少累进税率档次,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传统观点认为,个人所得税要发挥其社会职能,就必须实行高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税率制。可事实上这种高税率、多档次的税率结构在实践中往往难以行之有效。一般说来,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越高,愿意纳税的人越少;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越低,愿意纳税的人相应会增多。因此,个人所得税在税率选择上应遵循简洁、低税的思路。
征税是一种国际性的普遍行为,尤其是在我国已加入wto的情况下,我国该以怎样的税率课税,必然会受到国际上一般税率水平的影响。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累进税率结构,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为35%,缩减所得税累进档次为5级,使税率档次简化明了。35%的最高边际税率与美国等发达国家最高边际税率接近,有利于我国在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情况下吸引海外人才、资本,在更高的平台上参与国际竞争。尤为重要的是,在此次金融大海啸的冲击下,我国实体经济遭遇了严酷的寒冬,降低个税的边际税率可以有效地刺激我国居民消费,促进经济的复苏。另外,针对高收入者想方设法利用比例税率逃税的现象,随着我国征管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可以考虑将现行的两套税率统一为超额累进税率,以减少居民避税空间,使税负更趋合理。
(二)引进累进消失税率结构,调整各档次级距
个人所得税是一种调节收入分配的杠杆,因此在确定税率的累进级距时,一方面要符合所得分布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要符合公平负担的要求。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省市的年人均工资水平远远高于全国平均工资水平。与此同时,高工资必然伴随着高消费水平,但这些地区的中低收入者和其他地区的收入者所适用的税率表却相同,这在理论上显然是说不通的。
对中低收入者不公的现象,我们可以通过调整各档次特别是前三档级距的方式来解决,如将第一级税率适用范围调整为“不超过2000元的”,将第二档税率适用范围调整为“超过2000~6000元的部分”,将第三档的税率适用范围调整为“超过6 000~18 000元的部分”。而对高收入者,可以借鉴美国税率中的“累进消失”结构,对课税所得超过一定数额时不再按超累进税率计税,而实行特殊的比例税率计算,以此将高收入者在低税率阶段得到的优惠抽走。在当前我国贫富差距较大的形势下,采取“累进消失”的税率结构,更有巨大的社会意义。它既能确保低收入者享受较低税率带来的利益,贯彻税收的公平原则,又可使高收入者在退清其所不适宜享受的低税率优惠之后,只需面对一个较低的比例税率,从而体现税收的效率原则。在此,公平与效率两者兼顾,税收的再分配功能也必将得到更好的体现。
有部分学者担心,我国个人所得税总额本来就不多,这样根本的税率改革将大大降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比重。笔者认为,个人所得税的增长是与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增加成正比的,当我国全体居民整体收入水平普遍提高之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总量和比重自然也会不断增加。
(三)税率适用兼顾婚姻家庭等“人性化”因素
我国是一个大家庭观念很重的国家,自古就有养老扶幼的优良传统。因此,个人收入的差距最终要体现在家庭收入差距上①,一个家庭的总收入比个人收入也更能全面反映其真实纳税能力。从这个角度来说,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完全可以集中到对家庭收入的调节上。因此,在税率的适用中,借鉴美国的区别对待制度,我们应充分考虑每一个纳税主体是否已婚、夫妻双方是否都有收入、是否赡养老人和孩子及其人数等个体情况,根据其每个人、每个家庭实际情况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税率。这样,可以实现相同收入家庭相同的税率的横向公平,不同收入家庭不同的税率的纵向公平,充分体现税率设计的“人性化”。
当然,在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手段和征管水平比较落后的情况下,做到使家庭中所有成员的收入透明化,难度还是极大的。同时,我国的家庭结构比美国复杂很多,三代同堂、四代同堂现象较为普遍,这种以生活在一起的大家庭为单位设计税率还比较困难。我们可暂时以夫妻关系为基本单位,将多代同堂的家庭按婚姻关系拆分为几个小纳税家庭,分别适用税率。同时,对于夫妻双方联合申报和单身申报的税率应有所区别,以使个税切实起到再分配的效果,真正体现个税调整的公平性。
(四)提高非劳动所得的税率,统一劳动所得的税率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同属于劳动所得的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以及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使得高收入者因为来源众多或转化来源而适用低税率,工薪阶层却承受着繁重的税负。因此,应将上述三大部分劳动性所得统一合并为劳动报酬所得,按同一超额累进税率征税,以体现“相同性质所得相同待遇”原则。
另外,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法对劳动所得适用较高的累进税率,对非劳动所得适用较低的比例税率。而当前高收入人群的收人大多来源于非劳动收入,若按照现行的税率制度,极易产生对居民收入的逆向调节问题,造成税负显失公平。因为劳动所得为勤劳所得,它与个人的能力、健康和寿命直接相关,随时可能终止,而且受众多意外因素的影响,比较不稳定。但以上特征是非劳动所得不存在的。因此,对劳动所得与非劳动所得应该区别对待,非劳动所得适用的税率理应高于劳动所得适用的税率。
(五)克服通货膨胀的影响,实行税收指数化调整
2007年以来我国物价上涨,通货膨胀比较严重。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7年全年我国cpi涨幅达到4.8%的11年历史高位。通货膨胀侵蚀了个人财富,给居民带来了虚假所得。为了剔除通货膨胀带来的此负面影响,美国从1981年开始实行税收指数化调整。即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自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以防止通货膨胀将纳税人推入更高的税率档次。
面对严峻的经济形势,我们应考虑采取税收指数化措施,当消费者物价指数上涨超过上年度一定的百分比(如10%)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级距应按同等比例调高。税率级距的提高,实际上也就降低了税率。总而言之,通过这种指数化机制,确保物价波动情况下纳税人税负水平的相对稳定,从而避免因通货膨胀导致其实际税负加重的现象;同时它对解决我国目前税基标准“几年一修改”的问题也有实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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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税收制度 税收管理 税率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面过窄、偷税漏税现象严重,收入比重偏低。个人所得税在课税模式、费用扣除、税率以及税基等方面存在缺陷的现状,严重制约了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 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调节经济运行功能的充分发挥,也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及收入分配结构不相适应。
1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分类所得税制存在弊端
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将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按不同来源分类,并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规定不同税率的一种所得税征收模式。当大多数人的收入方式都比较单一且收入水平较低时,宜于采用这 种模式,但当居民收入来源多元化且收入逐步上升时,采用这种模式就难以控制税源,也难以衡量不同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分类所得税制缺陷越来越明显。首先,分类课税难以体现公平原则。相同收入额的纳税人会因为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项目)不同,或来源于同类型的收入次数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这就产生了横向不公平;不同收入的纳 税人,由于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扣除额、税率、优惠政策,出现高收入者税负轻、低收入者税负重的现象,从而产生纵向不公平。其次,分类课征造成巨大的避税空 间。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可以使一些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办法避税,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 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
1.2 费用扣除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偏低,又长期没有随收入和物价提高而调整。这造成了两种与税收征管效率原则相违背的现象,①使更多的低收入的个人都在所得税征管范围之内,增 加了征管对象的数量和征管成本,影响了征管效率;②对低收入征税,妨碍了税收公平。
首先,费用扣除范围过窄,不能很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随着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负担的相关费用也将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我国现行个人所 得税在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上,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纳税能力以及纳税人的住房、养老、失业和赡养人口的多少、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教育子女等因素,对 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
其次,费用扣除的确定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在通货膨胀时期,个人维持基本生计所需收入也会相应增加,而现行税制中尚未实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费用 扣除标准长期不变根本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
1.3 税率设计有待优化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区分不同的项目,分别采用5%~45%、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和20 %的比例税率。本来同属勤劳所得的工资、薪金和劳动报酬,税收待遇却不一样,一方面违背了公平原则,另一方面也给税务管理带来了不便。而且累进档次过多实际上也极易产生累 进税率的累退性。结合我国实际的薪金水平,一直以来我国大部分纳税人只适用于5%和10% 两档税率,20%以上的另六档税率形同虚设。
1.4 税基不够广泛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采取列举具体项目的规定,难以将所有的应税项目都包含进去。另外,由于现行减免税及优惠名目太多,费用采用分次扣除,客观上造成税基缩小。
2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路
2.1 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
从税制模式上看,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征税原则的应是综合课征制。但考虑到我国目 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所以,分类综合课征制应是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制的较好选择。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对某 些应税所得如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对其他的应税所得分类征收,或者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终时把这些已税所得与其 他应税所得汇总计算,凡全年所得额超过一定限额以上的,即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并对已经缴纳的分类所得税额,准予在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内抵扣。此种征税制 度,兼有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之长,既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避免分项所得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也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
2.2 调整费用扣除标准,实行税收指数化措施
所谓税收指数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化自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以便剔除因通货膨胀造成的名义所得增减的影响。包含三个层面:①按税法规定原本不必缴税的纳税人,因通货膨胀导致实际起征点 的降低而被归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列 ;②通货膨胀使个人所得税的名义收入提高而产生了纳税“档次爬升”效应,纳税人在实际 收入没有增加的情况下却按高税率纳税;③通货膨胀造成相邻应纳税档次之间的差值缩小, 也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这样尤其是对那些低收入者,由于其税负上升的幅度高于高收 入者上升的幅度,所以通货膨胀更多地损害了低收入纳税阶层的利益,使个人所得税产生逆向 再分配效果。
2.3 优化税率,合理税收负担
遵循国际惯例,将收入分为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分别申报,分别适用不同的累进税率,对后者规定较高的累进税率。调整税率级距,在尽可能扩大综合课税项目的基础上,将目前 个人所得税的两个超额累进税率合二为一,实行5%~35%级超额累进税率,综合各项所得, 按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以平衡税赋。另外,为了强化对高收入的调节,还可以增加一 项加成征收的措施。还应当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边际税率过高,实质上形同虚设。
2.4 扩大税基
为了能有效地扩大税基,适应个人收入来源的多样化,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切可以衡量纳税能力的收入,改变目前的正列举方式规定应纳税所得,取而代之的是反列举规 定不纳税的项目。
时下,不少企业都采取了股份制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股东在本企业工作,股东将获得的收入有薪金和红利两种形式。不过,无论哪种所得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作为股东的你,是否想好利用公司之便,来适当调节两种收入的比例,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呢?下面我们举例来说明。
假设某私营有限公司有5名投资者,股东都在本公司任职。该公司2005年会计利润600万元,不考虑计提盈余公积和公益金,全年净利润平均分配给股东,当地计税工资标准是每人每月1500元,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除了工资薪金无其他调整项目,现有以下几种方案可供选用。
方案1,董事会把每位股东的月薪定为1500元,其目的在于:投资者们平时少拿一点工资,年终还是能够以红利的形式得到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就等于会计利润。
该私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98万元(600×33%),税后利润则为402万元(600-198)。
根据相关规定,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后的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一年的,从挂账的第二年起,将剩余利润依照投资者(股东)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股东)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股东应就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80.4万元(402×20%)。这样,股东全年净收入则为330.6万元(0.15×12×5+402-80.4)。
方案2,
董事会把每位股东的月薪定为3500元,由于成本增加12万元,公司会计利润额降为588万元,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对工资、薪金项目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没有变化,仍然是600万元和198万元,但此时,股东应就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为78万元;股东应就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05万元。这样,股东全年净收入则为331.95万元。
方案3,董事会把每位股东的月薪定为6500元,由于成本增加30万元,公司会计利润额降为570万元,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对工资、薪金项目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没有变化,仍然是600万元和198万元,但此时,股东应就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74.4万元,股东应就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为3.75万元。这样,股东全年净收入为332.85万元。
通过以上三个案例可知,股东年薪为0.15万元时,并没有起到董事会预先设想的节税作用。相反,适当地提高股东工资可使其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减少。这部分收益形成的实质在于股东分红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不尽相同,当工资、薪金所得较低时,其税率要低于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20%的税率,将股东分红所得转换成为工资、薪金所得能达到节税的目的。但因为工资薪金按照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所以,当股东月薪提升至一定标准时,就不能再通过这种途径来减轻税负。
方案4,董事会把每位股东的月薪定为31500元,由于成本增加180万元,公司会计利润额降为420万元,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对工资、薪金项目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没有变化,仍然是600万元和198万元,但此时,股东应就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44.4万元,股东应就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为36.75万元。这样,股东全年净收入为329.85万元。
通过以上的四种方案我们可以看出,并不是减少股东的工资、增加股东的红利就能使股东获利。当然,股东的月薪也不是越高越好。那么,工资和红利该怎样分配才会对股东最有利呢?对于上述私营企业,我们建议股东的月薪应该在6500~21500元之间,因为在这个范围内的工薪收入适用的税率低于20%,存在节税的空间,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负将始终是78.15元。月薪高于21500元时适用的工薪收入税率将超过20%,再将股东红利转化为工资、薪金就得不偿失了。
事实上,我们可以绘制一张股东个人所得税税负走势图。
上图具有普遍意义,私有企业股东都可以参照上图安排好工资、薪金和红利的分配。月薪6500~21500元,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灵活安排工薪和红利的比例而不会影响税负,同时又保证股东有最大的收益,但切记不要超越这一区间,否则会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注释:
图中21500元~41500元之间存在一点,该点的税负也为80.4万元,实际税率是20%,通过计算可以得出这一点是29000元,也就是在这一情况下,股东所缴纳的税额等同于其月薪在1500元以下时所承担的税额。计算过程如下。
该点满足条件:由于增加股东工资导致企业税后利润下降,减少股东红利,从而使股东少缴的个人所得税,应该等于增加工资使股东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假设股东月薪X元,则有等式:
(X-1500)×12×5×20%=[(X-1500)×25%-1375]×12×5
由此解出X=29000元。
此时,企业成本增加165万元,会计利润为435万元,
股东应就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435-198)×20%=47.4万元,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收公平;中国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30-0020-03
个人所得税既是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又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发挥聚集财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迅猛增长,缴纳个税的人数也急剧增加。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由1994年的73亿元,增加到2008年的3 722亿元,14年净增加3 469亿元,翻了将近51倍,成为中国第四大税种。在部分地区已跃居地方税收收入的第二位。由此可见,从1994年税制改革后,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以惊人的速度增长。但是近年来,出现了一个怪现象:越是有钱人缴税反而越少,而中低收入阶层(工薪阶层)却成了缴纳个税的主力军。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04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 737.05亿元,其中65%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2005年,工薪阶层为个税总收入贡献了60%的份额。目前国家对个税税基的监管,只是对工薪阶层的收入比较完备,而靠工薪以外其他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富人阶层则基本上属于监管之外,据有关方面统计,2005年中国14万亿的存款总量中,人数不足20%的人们占到储蓄总额的80%,但其所交的个人所得税仅占总量的不到10%,为此中国个人所得税普遍受到违背公平原则的批评。如果不能解决好个人所得税的公平问题,不仅会拉大贫富差距,还会造成税负群体不公,从而动摇一部分人对社会公平的信心,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石――公正。
中国目前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分类征税,对不同的项目采用不同的征税标准和方法。这种税制模式虽然操作简单易行,有利于推行源泉扣缴制度,但却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不能区别纳税人的各种负担状况,不利于纵向公平,容易造成应税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应税所得来源渠道单一、综合收入少但相对集中的人却要纳税的现象,无法充分体现“税负公平”和税收原则。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相同金额的所得,分属不同类别,税负明显不同
个人获取相同的所得金额,但由于分属不同类别,按现行税收征收标准测算,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水平不一致。
从表1可以看出,其一,月所得在4 000元以下时,各类所得的税收负担率最高的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他依次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中方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而外方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则不必缴税。随着收入上升到25 000元时,则劳务报酬的税收负担率最高,其他依次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中方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方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承包经营所得和稿酬所得。其二,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同为纳税人的劳动报酬所得,但两者适用的税率形式和实际的税收负担却存在较大的差别,由于劳务报酬所得的适用税率为20%,且一次性收入畸高时,还要实行加成征收,致使多数时候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重于工薪所得。可见,相同金额的所得额属于不同的类别,税负明显不同。无法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
(二)按月、按次分项计征,容易造成税负不公
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纳税人各月获得收入可能是不均衡的,有的纳税人收入渠道比较单一,有的人则可能从多个渠道取得收入。有的人每个月的收入相对平均,有的人的收入则相对集中于某几个月。而依照现行的税法规定,实行按月、按次分项计征,必然造成对收入渠道单一的人征税多而且容易,对收入渠道多的人征税少而且困难,从而造成税负不公。如月收入同为3 000元,若都是工薪所得,应缴纳税款为75元,若3 000元所得分别为工薪所得2 000元,劳务所得800元和稿酬所得200元,则不必缴纳税收,对每月收入平均的人征税轻,对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征税重。又如某人全年稿酬所得3 000元为一次所得,需缴纳税款308元,若分三次分别取得1 400元、800元、800元,则只需缴纳税款84元,少缴税款224元。显然,这种分类税制,容易造成纳税人通过“肢解收入”,分散所得,分次或分项扣除等办法来达到逃税和避税的目的,导致国家税款严重流失,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平衡。
(三)不同的奖金发放方式导致税收负担不平衡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将会使同一金额同一性质的奖金由于发放方式的不同,承担不同的税收负担。假设2008年某人每月工资5 000元,准备全年发放奖金48 000元,费用扣除额为每月2 000元。如果奖金按月平均发放,则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 000+48 000/12-2 000)×20%-375]×12=12 300元。如果奖金全年一次性发放,则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 000-2 000)×15%-125]×12+(48 000×15%-125)=10 975元。如果每月发放奖金2 000元,年终再一次性发放24 000元奖金,则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 000+2 000-2 000)×15%-125]×12+(24 000×10%-25)=9 875元。可见,在全年奖金总额为48 000元的情况下,奖金全年一次性发放、按月平均发放、部分按月发放部分年终发放这三种不同的发放方式会导致不同的应纳税额,给纳税人提供了较大的避税空间,税收负担不平衡导致税收不公平。
(四)费用扣除不合理,造成税负不公
个人所得税最主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对纯收入征税,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因此,征税之前,首先应扣减纳税人为取得收入而花费的合理消耗和支出。现行所得税制的费用扣除方法,采用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方法,过于简单。首先,未考虑纳税人的赡养费、抚养费、教育费等必要的费用支出,因而不能很好的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其次,如此简单的扣除方法,也为纳税人通过分解收入、多次享受扣除进行合理避税提供了便利条件。如两对夫妇,总收入都是4 000元,一对夫妇,妻子失业,丈夫月收入4 000元,如果扣除2 000元的免征额,另外2 000元要缴个税175元;而另一对夫妇各收入2 000元,两人的收入都达不到个税起征点,他们则不需要缴税。同样收入的纳税人家庭,交纳的所得税数额却不相同。
费用扣除简单,标准统一,未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2008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中国居民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定为2 000元。这个免征额对中国的任何一个居民都是一样,看上去似乎是公平的,实际上并不公平。首先,它忽视了地区之间收入、物价水平差异大的特点,统一免征税额标准不尽合理。目前中国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居民收入、支出水平差距也很明显。2 000元的免征额在西部不发达地区属于高收入阶层,但在东部沿海地区只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实行统一的免征税额不能真正达到调节贫富差距的目的。其次,因为人们的生存条件及社会保障有很大的差异,例如,对农民的免征额是2 000元,对国家职工的免征额也是2 000元,对农民来说这是不公平的。因为国家职工有良好的社会保障,有稳定的医疗福利等,个人收入是实实在在的净收入;而农民的就业保障、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等制度仍不是很健全,落实情况也不是很好,加上已办妥养老保险的一些农民因为户籍而产生转移难等问题,让能享受这一块税前扣除费用的人数又大大减少。所以,这是公平中存在的不公平,不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与个人生计以及家庭抚养有关的项目均未能考虑在内,其公平性也就无从体现。
(五)分类税制下税基过窄造成的税负不公
分类所得税税制即以十一类所得为税基,以个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以代扣代缴为主要征收方式,这种课税模式使中国个人所得税税基较窄,不能适用个人收入渠道多样、名目繁多的现状,从而在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中存在“真空地带”和一些不正常现象:如所谓的公关行业和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收入如灰色收入、黑色收入就很难将它纳入应税所得。不仅使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大量流失,而且使真正的高收入者成了个税的“漏网之鱼”,而并不富裕的工薪阶层却成了个税的主要承担者,目前中国出现了一大批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纳税少,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交税多的现象。
(一)明确征税对象和范围
应根据“量能纳税公平税负”的原则,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中的十一类课税项目按性质进行合并调整。建议将所得项目分为以下几类:(1)劳动性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稿酬所得;(2)经营所得,包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包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3)资本性所得,包括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4)租赁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财产转让所得;(6)竞技、竞赛及偶然所得、主要包括参加竞技、竞赛运动获得的奖金及中奖奖金等;(7)其他所得。按照中国目前现状对不同所得宜采用混合所得税模式,对应税所得进行合理分类后,如应税所得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适于分类所得征税;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适于综合征收。
(二)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办法
要改革按月和按次征收的方法,实行以年度为课征期更符合量能纳税的原则。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年综合所得计征、按月或按次分类预缴,年终汇算抵扣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这样做既可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防止偷税行为发生,又有利于公平税负,减少征税成本,方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申报计税。
(三)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完善
1.将速算扣除数理解为12个月的速算扣除数。为消除奖金临界点附近税负变化不均衡的现象,应依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算法,在把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的同时,应把计算公式中的速算扣除数相应乘以12,以达到平衡。按照这种算法,当年终一次性发放6 000元奖金时,应纳税款仍为300元。但当年终一次性发放6 012元奖金时有所不同,应纳税款等于6 012×10%-25×12,最后结果为301.2元,这样的话,年终奖6 000元和6 012元所缴个人所得税相差只有1.2元。由此可见,在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时,把计算公式中的速算扣除数相应乘以12较为合理。
2.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期间。在目前个人所得税改革不能一步到位的情况下,要消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征收中存在的不合理、不平衡现象,关键是要把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期间从按月征收调整为按年征收,同时通过提高费用扣除额、降低边际税率,以减轻税负,公平税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个人所得税征收中减轻税负、公平税收的目标。
(四)调整费用扣除标准,引进生计扣除规则
允许扣除的费用通常分为两类:(1)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成本费用;(2)为养家糊口的生计费用。各国对费用扣除大都制定有详细明确的规定,如英国按不同的所得类别分别在六个分类表中规定了费用扣除标准,并通过叛例法作出具体的规定。而中国现行人个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只区分所得项目,对部分所得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方法,过于简单。因此,应规范费用扣除办法,科学设计扣除额,引入生计扣除,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应当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婚姻、年龄、赡养人口等情况以及住房、医疗、教育等费用,在实行有差别的生计扣除、家庭扣除和社会扣除,扣除额的大小应该随着工资水平、物价水平以及各种社会保障因素的变化而调整。根据纯所得的大小量能课征,实现税收结果公平。
(五)借鉴美国做法采用综合所得税税制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个税起征点;个税征收模式
一、个人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长期过低的个税起征点让广大工薪阶层成为个税缴纳的主力军,几乎成了“人头税”,加重了并不富裕的中低收入群体的负担;个税征收的代扣代缴手段加强了对收入来源单一的低收入工薪阶层的管理,放松了对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纳税的管理,高收入强势群体的财产收入不透明、管理漏洞多,使得这些人可以有效避税和逃税,个税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大大削弱;以个人而不是家庭为单位征收,不能区别负担的不同情况,显失公平。
(一)个税起征点低的问题
比较低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使得个税收入来源结构不尽合理,工薪阶层成为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有违公平收入分配这一政策设计的初衷。政策的修订和出台本身需要一个过程,在目前物价上涨情形下,有可能调整个税起征点的步伐还赶不上物价上涨的步伐。而短时间内频繁调整起征点,其变革成本也是惊人的。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均衡,某个起征点在贵州可能是合理的,但在上海就变成了“人头税”。因此,最需要反思的是“一刀切”的征管方式本身,这个总体性问题应该优先于具体性问题。
(二)个税管理漏洞问题
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向所在单位依靠代扣代缴的手段进行征收,税务机关对单位的控制力较强,对个人几乎没有控制能力。据统计,个人所得税来源于工薪所得占42.86%,来源于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占20.12%,来源于劳务报酬所得占2.09%,来源于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占3.19%。劳务报酬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等一些高收入项目所占比例一直偏低而且增长缓慢,高收入者偷逃税问题一直解决不了。因此,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解决过去出现的“管得住工薪阶层、管不住新生贵族”的现象。
(三)个税征收模式的问题
比提高个税起征点更迫切的,就是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征税体制。如两对夫妇,总收入都是3600元。一对夫妇,妻子失业,丈夫月收入3600元,如果扣除2000元的免征额,另外1600元要缴个税;而另一对夫妇各收入1800元,两人的收入都达不到个税起征点,他们则不需要缴税。同样收入的纳税人家庭,交纳的所得税数额却不相同,这样一来,以税收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的作用很难充分体现。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项基本原则
(一)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公平的原则
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公平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首要原则。现阶段,我国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已经很突出。种种情况表明,我国政府目前确有必要尽快制定相关政策并采取各种措施,加大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力度。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再分配方面有着突出的作用,所以理当成为调节收入、促进公平的主要手段。
(二)考虑国情,适当借鉴的原则
个人所得税改革必须按照与国际接轨的要求,改变现行税法中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通过与其他国家税法的国际比较及参考各国的成功经验等,全面与国际惯例接轨。改革也必须适当考虑我国国情,要与我国现阶段的一定的超前性,使改革的先进性和税法的稳定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既向各国普遍做法靠拢,又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所得税制。
(三)税率设计上的普及性原则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征税项目主要有十余项,其税率的设计既有超额累进税率,又有比例税率。个人所得税是一个大众化的税种,税率的设计应该尽量简单明了,便于征收和缴纳双方理解操作,使纳税人在获取劳动所得时对于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心中有数,为此,应将现行税率的设计进行简化和改进:对于综合课税部分,宜采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不宜再细分为工薪所得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率档次不宜超过五级,税率的设计应该充分考虑各收入水平相对应阶层的负担能力和水平。对于一次劳务收入奇高者,再实行加成征收。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思路
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思路是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现有的征管条件和税收法制环境现状,建立综合所得税制与分类所得税制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即对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等所得项目,采取综合征收;对其他所得分类征收。在税制要素的设计上,要扩大课税所得范围、改过扣除办法、适当调整税率、清理税收优惠。在征收管理上,要全面引入先进的计算机管理手段,建立纳税人个人登记制度、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源泉扣缴制度,明确征纳双方的各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四、结束语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时间不长,经验欠缺,这就需要有关部门遵循国际惯例,从国情出发,尽快完善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以顺应时代潮流,推动社会进步,体现百姓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我们要迎难而上,攻坚克难,积极、稳妥、全面、彻底地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公正、惠及广大民众、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翟继光.财税法原论[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
2、杨真祝,范祚军.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