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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时间:2023-05-30 10:44:0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第1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效率;企业所得税改;非参数方法

我国的市场经济和国外的市场经济并不相同,因此国家的发展以及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情况不能够完全借鉴与国外的先进经验,只能够根据我国的具体市场情况进行不断的分析测试和调整。我国自2002年开始,在2002年、2006年、2008年、2009年和2015年进行了五次修改和调整。2008年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调整与改革,对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效率有明显的提升。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是比较特殊的,在进行税法改进和调整的过程中,既需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还需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创新,对于我国企业所得税进行征管效率测度的分析,能够得出我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具体情况,并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五次调整情况

企业所得税是目前世界各国非常普遍使用的税种,对于企业所得税进行征管的时候,需要有高校的征管措施和方法,以此提升管理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但是从根本上来说,企业所得税本身税制设计并不是十分的完整,需要根据社会及经济的发展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我国国税在1995年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了界定,主要界定为国税的征管范围为中央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铁道部统缴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所有)。在2002年、2006年、2008年、2009年和2015年进行了五次修改和调整,通过逐一的调整,提高了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效率,并提高了测度的深度。在2006年进行调整的时候,对第四条有关新版企业的概念和认定条件进行了废止,对老条件也进行了废止,改变了新的标准。另外如果同时满足认可为新版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负责征管。我国每次进行调整,都会针对企业的特点和国家社会发展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以此提高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率。

二、企业所得税征管所面R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1. 面临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在进行征管的时候,面临很多问题,首先出现的问题就是征管力量配备不足,而且我国目前的企业所得税信息应用水平相对落后。再加上日常监管力度不够,导致我国的国税、地税征管权限划分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我国目前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由于各种问题的影响,导致我国的反避税工作面临更多挑战,想要提高我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效率,就需要全面的解决这些问题。

2. 解决办法

由于我国目前的企业所得税征管中面临很多问题,想要真正的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首先合理的配备征管力量,提高管理人员素质。通过对管理人员素质的提升,真正提升我国税收征管的水平,另外还需要努力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并逐渐完善各项措施,抓好日常管理。最终落实征管权限,完善现行征管体制。

三、方法论及效率测度

1. 方法论

在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征管进行效率分析的时候,需要从人均征税额和实际征收率等简单的税收征管测度指标进行分析,不过这种方法对于税征管的效率表现情况并不明显,很多指标结果之间存在冲突性。而且很多相应的指标本身需要考虑样本和税基以及税源的差异,在进行不同条件下分析的时候,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不同的方法中所蕴含的研究标准不同,需要使用多种方法进行细致的效率测度检验和研究。只有使用多种非参数方法对企业所得税征管效率进行评估,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效率测度分析才是比较准确的。

在本次研究中,主要使用的是基于规模报酬不变的CCR模型DEA法、基于规模报酬可变的BCC模型DEA法和自由处置壳法。通过这三种方法,从投入角度和产出角度进行全面的效率衡量和分析。利用评估得出相同产出使用多种比例进行投入的对比,得出投入的最小方法。另外可以通过不同的角度进行全打么核算和分析,得出税收征管导向效率的评估。

2. 效率测度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征管效率的测算中,需要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和征管制度的特点,进行数据的综合性分析,并得出数据的可行性。笔者主要是对各国的地税局和国税局的企业的所得税收进行变量控制,并得出各地企业营业盈余和税务机关人员两个指标的投入变量分析。利用基于规模报酬不变的CCR模型DEA法、基于规模报酬可变的BCC模型DEA法和自由处置壳法三种方法进行效率测度分析。但是由于数据本身的获得比较困难,在进行税收征管的时候,需要对财力和物力的投入以及税务人员的数量进行高度的相关性分析。通过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征管效率的分析得知,三种方法所得到的结果基本上差异较小,而且我国自2001年开始,每年呈现出逐渐上升的趋势,不过一直上升到2008年,2009有所降低,自2010年开始又开始逐渐上升。通过对三种效率的测算方法分析,企业所得税征管效率中还有30%~50%的提升空间。

四、企业所得税征管效率影响因素

1. 模型设置与变量说明

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影响税收征管效率的影响因素主要有税制因素、经济社会环境和税务人员因素等。通过对相应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和研究得知,需要对相应的影响因素进行全面的综合性模型设置,并分析得出相应的变量情况。在进行模型设置的时候,需要从税收的根本公式进行分析,并获得相应的准确参数。然后利用参数对我国的国税局所负责的范围和征管税收的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据此得出相应的变量,由于篇幅有限在此不再做详细的论述和研究。

2. 回归结果

在进行结果分析的时候,一般所进行的就是基于CCR,BBC和FDH 效率值为因变量的Tobit模型回归结果,通过这种回归性结果分析,可以得出三个回归模型之间的联系,并得出现相应的结果。通过对结果分析得知,三个回归模型中的数值都是负值,所以国税局负责征管的企业所得税比例的提高和范围的扩大,会导致企业所得税效率的不断提升。

五、结论

从整体上来说,税收管理效率是提升税收效率的重要方法,高效的税收征管需要以良好的税收制度为基础,以此提高税收的改革成功率。通过对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情况分析得知,我国的企业税收征管发展主要表现为波浪式的上升情况,但是从整体上来说效率水平方面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因此我国的国税企业的所得税需要进行相应的提高,促进我国企业所得税效率的提升。想要切实的提高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效率,需要以优化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为核心,对我国的所得税征管效率不断的提高。另外还需要实现的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管理,由国税局一个税务系统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减少税收征管机构的行政级次,改变按行政区设置税栈构的方式、根据税收征管属性按经济区设置税收征管机构,把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资源集中于一线征管上,发挥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规模经济效应,优化税收征管资源配置。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提高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率,病提高对经济税收的调整,减少低名义的税收,减少差别性的措施,实现对税收制度的统一管理。

参考文献:

[1]李建军.我国国税机关税收征管效率及其影响因素[J].财经论丛,2015(04).

[2]广东省地方税收研究会课题组,鲁兰桂,王永民,龚学泉,李殿相,钟文锋.论科学组织税收收入的关系[J].广东经济,2015(01).

[3]李建军.税收征管效率评估分析 [J].中国经济问题,2015(03).

[4]李亚民.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思考[J].中国税务,2015(05).

[5]张炜,吴杰.企业所得税征管基本问题分析[J].税务研究,2015(12).

[6]崔兴芳,樊勇,吕冰洋.税收征管效率提高测算及对税收增长的影响[J].税务研究,2015(04).

[7]郑文敏.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的关系[J].税务研究,2015(05).

[8]应亚珍,陈洪仕.税收征管效率影响因素评析[J].税务研究,2015(11).

第2篇

中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是通过统一所得税法,公平所得税负,规范所得税制,建立和完善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企业所得税制。

因此,所得税制改革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是按照公平税负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按照适度征税原则,适当降低税率、拓宽税基;按照适度和效益原则,调整优惠政策,转变优惠方式;按照避免重复课税原则,实行归集抵免制,协调好两个所得税;按照节约费用的原则,改革征管模式,提高征管效率。

世界所得税制改革呈现以下发展趋势:一是降低税率,在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的29个国家中,除了奥地利,其他成员国都不同程度地降低了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二是拓宽税基,外延拓宽主要是将企业附加福利和资本利得纳入应税所得,内涵拓宽主要是减少税收优惠和税收支出。三是减少优惠,包括减少费用扣除、税额减免、税率减免等优惠,以利于减少税收对经济的过度干预,缓解税负不公。四是加强征管,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减少税收流失。

在世界经济向一体化方向发展和各国税制改革呈现趋同化的情况下,中国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必须顺应税制改革“低税率,宽税基,少优惠,严管理”的发展潮流,将内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条例与外资企业适用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以增强中国所得税法的统一性和前瞻性。

公平税负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横向公平,即要求具有相同能力的纳税人必须缴纳相同的税收,不用区分纳税人的资金来源、组织形式、经济类型等有何不同;二是纵向公平,即对具有不同纳税能力的纳税人必须缴纳不同的税收,具有较高纳税能力的纳税人必须缴纳较多的税收。所得税制缺乏横向公平,主要产生于两套不同的税制,以及将税收制度用于某些非筹集收入的目的,如以优惠的税率吸引外商来华投资。所得税制缺乏纵向公平,主要产生于税收优惠过多过滥,导致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与名义税率的差距过大。通过统一税法,统一税制和税收优惠,真正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

目前,中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对特殊地区和企业,分别实行27%、18%、15%的优惠税率。由于存在较多的税收优惠,实际税负与名义税率的差距较大,内资企业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实际税负为15%左右。按照适度征税原则,从中国的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所得税税率从33%降到25%左右为宜。同时适当减少税前扣除项目,严格限制费用扣除,将资本利得纳入征税范围,拓宽所得税税基。应限制以下项目的费用扣除: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联系的项目;收入与费用发生期不配比的项目;交易的目的是避税的项目;税收政策已有规定的项目。

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应改为法人所得税法。以企业所得税命名税种,纳税主体不清晰,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交叉,容易发生错征、重征,对不以“企业”命名的营利性组织和单位,则易出现漏征;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单位,但在征税中难以判断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给执行带来随意性,不利于严格征管和依法治税;中国民法通则把民事主体划分为法人和自然人,相应设立法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不仅符合法理依据,而且涵盖所有的纳税人,法人范围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中国现阶段税收优惠的主要问题,一是税收优惠量过大,税收优惠的管理权限虽然集中在中央,但地方政府仍以种种形式和手段越权减免税,导致税收大量流失和税收成本增加,也误导了企业的经济行为。二是税收优惠结构不合理,这主要集中在对外资的所得税优惠方面,严重影响了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因国家间税收管辖权差异和国际双重征税,外资往往享受不到所得税的实际优惠,影响了税收优惠的效果。三是偏重于减免税的直接优惠,很少运用加速折旧、加计扣除、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不利于提高税收优惠的效益。四是税收优惠的范围不科学,经济特区、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拉大了地区差距。

因此,要遵循适度和经济效益原则,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大幅减少优惠总量,对需要保留的优惠政策,突出优惠重点;调整优惠方向,由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转变优惠形式,尽量减少定期减免税,较多采用加速折旧、加计扣除、税收抵免等间接形式,提高优惠效果。

按现行税法规定,对个人从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尽管企业对该项股息、红利已经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这是对同一所得额的重复课税。为解决这一问题,需协调两个所得税。首先,实行归集抵免制,即将企业分配利润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归属到股息中,给予股东税收抵免,消除对股息的双重课税。对公司股东分得的股息全部抵免后不再交企业所得税,对个人股东分得的股息在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部分抵免,如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个人所得税为35%,对分得的股息只需补缴10%的个人所得税。其次,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润归集到每个合伙人名下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要缩小企业所得税税率和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之间的差距。

当前,企业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目前仍由国税局、地税局两套税务机构对同一税源进行征管。这种模式不仅造成税收征管费用的极大浪费,而且加大了两个税务系统的矛盾,降低了征管效率,必须尽快加以改变。应该按照节约原则,在统一税基的基础上,由国税局和地税局中的一个系统负责征收管理,另一个系统负责税收稽查,提高征管效率。

同时,需要正确处理简化税制和完善税法的关系,增强税法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许多国家税收制度非常复杂,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税法必须用法律语言清楚地定义税收的各种要素及其特点;二是政府把税制用于非收入筹集目的的某些方面。由于税制过于复杂、繁琐,反而降低了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不仅增加纳税成本,影响纳税人的投资、经营决策,而且加大税收征管的难度和征收成本,因而西方发达国家出现简化税制的趋势。由于这些国家采用成文法和判例法相结合的法律制度,其条文的不足,往往可以用判例弥补。

第3篇

1.两套税制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不符合世贸规则和国际通行做法。

国民待遇又称无差别待遇,是世界贸易组织最基本的原则,其实质是非歧视原则。它一方面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外商所享受的税收待遇不低于本国居民;另一方面外商也不能要求享受任何高于本国国民的税收待遇。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税收非国民待遇和超国民待遇同时并存。一方面外资企业享受了许多国内企业不能享受的税收待遇;另一方面,由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没有统一,外资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非国民待遇,适用于内资企业的某些税收优惠,如福利性、照顾性税收优惠,外资企业不能享受。各国税法一般是以区分居民和非居民来确定不同的纳税义务,而不是以资金来源的不同实行不同的税制,采取不同税收待遇。

2.两套税制违反税负公平原则,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法规定,外资企业享有2年免税、3年减半征税、再投资退税等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内资企业不能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大约为25%,远高于外资企业实际税负大约为15%的水平。这对内资企业是一种极不公平的待遇,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将会大量进入我国,使我国内资企业将面临极为不平等的竞争环境,在国内外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不仅不利于各种类型企业的公平竞争,而且严重影响内资企业和民族工业的生存和发展。

3.两套税制违反税收效率原则,不利于降低费用和提高效益。

一方面,效率原则要求税务机关讲究行政管理效率,尽可能节约税收征管费用,包括节约税务机关的征管费用和纳税人申报交纳的费用。由于实行两套所得税制,有国税、地税两个税务机关、两套税务人马分别征收同一种税,不仅极大地增加了征收成本,而且加大了两个税务机关之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摩擦和矛盾,降低了征收效率。

另一方面,效率原则要求税收的额外负担最小。所谓额外负担,是指由征税造成的、超过税收成本以外的经济损失。由于实行两套所得税制,不仅导致税收优惠过多过滥,税收收入白白流失,而且因对内外企业的税收待遇不同,背离了税收中性原则,扭曲了市场经济行为,影响了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和资源配置的效益。

4.税制不规范既加大了税收征管难度,又影响企业深化改革。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金的流入,流出日趋频繁,资本流动超越国界。中国企业到境外投资再回国内投资和上市筹集境内外资金的现象日益增多,由于两套税制极不规范,不仅愈来愈难以区分“内资”、“外资”企业,而且增多了企业避税的途径和税收流失的漏洞,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不利于强化税收征管,堵塞收入流失。同时,由于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相差很大,导致企业更多的根据税收待遇选择经营组织形式,不利于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改革。

5.税收待遇不同导致所得税执法不严,税收流失严重。

由于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享有不同的税收待遇,使企业之间互相攀比,要求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加上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受利益驱动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为了吸引外来投资,乱开口子时有发生,许多地方扩大税前列支范围,放宽税收优惠政策,随意减免税现象屡禁不止,这是造成税收优惠过多过滥、税收流失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的主要原则和重点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应当是,通过统一所得税法,公平所得税负,规范所得税制,建立和完善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企业所得税制。我们改革企业所得税制总的要求是,遵循WTO规则和国际通行规则,结合中国国情,认真借鉴世界各国的有益经验,以保证我国税制的规范性、科学性。具体地说,所得税制改革应当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按照公平税负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公平税负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横向公平,即要求具有相同能力的纳税人必须缴纳相同的税,而不再区分纳税人的资金来源、组织形式、经济类型等有何不同;二是纵向公平,即对具有不同的纳税能力的纳税人必须缴纳不同的税,具有较高纳税能力的纳税人必须缴纳较高的税。所得税制缺乏横向公平,主要产生于两套不同的税制和将税收制度用于某些非筹集收入的目的,如以优惠的税率吸引外商来华投资;所得税制缺乏纵向公平,主要产生于税收优惠过多过滥,导致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与名义税率的差距过大。按照公平原则,必须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包括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调整和统一税前列支项目,调整和统一所得税率,调整和统一税收优惠政策,以取消内外资企业不同的税收待遇,缩小所得税实际税率与名义税率之间的过大差距。

2.按照适度征税原则,适当降低税率、拓宽税基。

适度征税原则是指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都要兼顾国家财力的需要和税收负担的可能,做到取之有度。遵循适度原则,要求税收负担适中,税收收入既能满足国家财政支出的正常需要,又能与国民经济发展同步协调,并在此基础上,使社会税收负担尽量从轻。

目前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但对特殊地区和企业,分别实行27%、18%、15%的优惠税率。由于存在较多的税收优惠,实际税负与名义税率的差距较大,内资企业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实际税负为15%左右。按照适度征税原则,根据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考虑到我国周边国家所得税率的情况,从我国的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所得税从33%降到25%左右为宜。同时适当减少税前扣除项目,严格限制费用扣除,将资本利得纳入征税范围,拓宽所得税税基。限制费用扣除的原则:一是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联系的;二是收入与费用发生期不配比的;三是交易的目的是避税的;四是税收政策已有规定的。通过上述措施,不仅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发生大幅度变化,而且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3.按照适度原则和效益原则,调整优惠政策,转变优惠方式。

税收优惠的适度原则,是指税收优惠的量应以最能恰当地实现税收优惠的目的为标准,同时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和企业的税收负担状况。效益原则则要求以尽量少的税收优惠量达到对特定行业、活动最有效的鼓励和扶持。

我国现阶段税收优惠的主要问题:一是税收优惠量过大,税收优惠的管理权限虽集中在中央,但实际操作中,许多地方各级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发展本地经济,仍以种种形式和手段,越权减免税,使税收优惠规模难以控制,不仅导致了税收的大量流失,提高了税收的征收成本,而且也易误导企业的经济行为,增加了税收的额外损失;二是税收优惠的结构不合理,主要集中在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方面,不仅严重影响了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而且由于国家间税收的管辖权的差异,国际间双重征税的存在,使外国投资者往往享受不到所得税的实际优惠,影响了税收优惠的效果;三是税收优惠偏重于直接形式,以减免形式为主,很少运用加速折旧、加计扣除、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形式,不利于提高税收优惠的效益;四是税收优惠的范围不科学,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拉大了沿海发达地区与经济落后地区的发展差距,不利于地区经济的均衡发展。

遵循适度原则和经济效益原则,一要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同时,统一税收优惠政策;二要尽量大幅度减少优惠总量,对需要保留的优惠政策,必须经过充分的科学论证,突出优惠重点;三要调整税收优惠方向,由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四要转变优惠形式,尽量减少定期减免税,较多采用间接方式,如加速折旧、加计扣除、税收抵免等多种形式,以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4.按照避免重复课税原则,实行归集抵免制,协调好两个所得税。

按现行税法规定,对个人从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尽管企业对该项股息、红利已经交纳了企业所得税,但这是对同一所得额征收两种所得税的重复课税。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协调好两个所得税:一是实行归集抵免制,即将企业分配利润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归属到其股东的股息中,给予股东税收抵免,以消除对股息的双重课税问题。对公司股东分得的股息全部抵免后不再交企业所得税,对个人股东分得的股息在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部分抵免,比如,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个人所得税为35%,对分得的股息只需补交10%的个人所得税。二是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润归集到每个合伙个人名下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缩小企业所得税税率和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之间的差距,搞好两个所得税的协调衔接。

5.按照节约费用原则,改革征管模式,提高征管效率。

1994年以来,我国企业所得税是按照企业的预算级次、投资主体、所有制性质的不同而划分为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并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从2002年起,企业所得税改为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在保证各地基数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中央在超收部分中的比例。但目前仍有国税局、地税局两套税务机构对同一税源进行征管,这不仅造成税收征管费用的极大浪费,而且加大了两个税务系统的矛盾,降低了征管效率,必须尽快改变这种模式。应当按照节约原则,在统一税基、统一要求的基础上,由国税局或地税局一个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由另一个税务局系统负责税收稽查,以尽可能降低缴纳费用,提高征管效率。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实现税收征管电子化,尽快做到网上申报、网上计税、网上缴纳。

三、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原则和目标

我国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应当遵循以下主要原则和目标:

1.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所得税立法的有益经验,保证税法的科学性和完备性。

以税法名称为例,统一后的税法应改为法人所得税法为好,其主要理由:首先,建立法人税制,是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发展方向。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企业所得税均实行公司税制或法人税制,以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建立法人税制也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企业现代制度的必然要求。第二,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以企业所得税命名税种存在不少问题:由于纳税主体不够清晰,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交叉错位,容易发生错征、重征,而对一些不以“企业”冠名营利性组织单位,则易出现漏征;由于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单位,但在征税中难以判断一个组织单位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给执行带来随意性,不利于严格征管和依法治税;第三,我国民法通则把民事主体划分为法人和自然人,相应设立法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不仅符合法理依据,而且涵盖所有纳税人,法人范围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第四,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法人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法人成立必须办理严格的核准登记手续,因而不仅容易识别是否是法人,有利于对纳税人的界定和划分,而且可根据注册地与住所标准,将法人分为居民法人和非居民法人,分别承担无限、有限的纳税义务,有利于与国际税制的衔接和税务合作。

2.把握国际上所得税改革的发展趋势,增强税法的统一性和前瞻性。

目前,世界所得税制改革呈现以下发展趋势:一是降低税率。在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29个国家中,除了奥地利以外,其他所有成员国家都程度不同地降低了公司所得税的税率,1995年与1986年相比,平均削减了近10个百分点,近几年一些国家又进一步下调了税率。二是拓宽税基。外延拓宽主要是将企业附加福利和资本利得纳入应税所得;内涵拓宽主要是减少税收优惠和税收支出。三是减少优惠。包括减少费用扣除、资产折旧、投资抵免、税率减免等,以利于减少税收对经济的过度干预,缓解税负不公。四是严格征管。主要是通过加强税收征管,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减少税收流失。

在世界经济向一体化方向发展和各国税制改革呈现趋同化的情况下,我国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必须顺应税制改革“低税率、宽税基、少优惠、严管理”的发展潮流,以增强我国所得税法的统一性和前瞻性。

3.正确处理简化税制和完善税法的关系,增强税法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许多国家税收制度非常复杂,主要原因:一是税法必须用法律语言清楚地定义税收的各种要素及其特点;二是政府把税制用于非收入筹集目的的某些方面。由于税制过于复杂、繁琐,反而降低了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不仅增加纳税成本,影响纳税人的投资、经营决策,而且加大税收征管的难度和征收成本,因而西方发达国家出现简化税制的趋势。但由于这些国家采用成文法和判例法相结合的法律制度,其条文的不足,往往可以判例弥补。而我国没采取判例制度,必须正确处理简化税制和完善税法的关系,注重增强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税法应当详略得当,既不能过于繁琐,也不能过于简单,该详实的要详实,该简化的要简化。

4.正确处理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增强税法对多重目标的协调性。

第4篇

关键词:非居民纳税人;股权转让;涉税;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5-000-01

近年来,由于非居民纳税人股权转让业务性质的复杂和隐蔽,导致非居民纳税人利用各种手段逃避纳税现象频繁发生,虽然这一现象已经引起了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非居民纳税人股权转让涉税问题仍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难点和盲区,笔者从税务机关实际征管工作出发,结合具体工作,分析了非居民纳税人股权转让涉税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有效对策。

一、非居民纳税人股权转让涉税问题

目前,对于我国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工作,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通知以及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等都分别列有专门条款规定,这些规定,虽然为税务机关做好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缴理清了工作思路,在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工作中也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首先,是非居民纳税人股权转让征管体系不完备,导致在很多时候股权转让税收工作难以操作。实践中,很多非居民纳税人股权交易都在境外完成,根据有关规定,非居民纳税人股权转让交易在境外交易的,自股权转让之日起7日内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必须委托人或者自行到被转让股权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由于在税款入库方面,税务机关内部征收体系不完备,CTASI系统中并没有针对非居民纳税人如何征税的的系统模块可以操作执行,加之外部与国库、外汇等配套协作规定不健全,在税款申报入库方面带来了许多的问题,同时,也给纳税人造成一定的麻烦。

二是股权转让境外操作信息不透明,信息获取相对滞后,目前,税务、工商、商务等部门,还没有建立健全股权变更信息实时交换机制,税务机关获取信息严重滞后,因此,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很难掌握境内企业变更税务登记时间,等到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到了主管税务机关的时候,往往交易事项早已完成。再加上股权转让过程中,境内没有法定扣缴义务人,又不易找到非居民纳税人,这就更为源泉扣缴带来了难度,导致追缴税款困难重重。三是转让价格真实性难以确定。股权转让所得是非居民纳税人股权转让的征税依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为了少缴税或不缴税,股权转让双方往往通过其他渠道将余款转移,在合同规定中只标明较低的价格,或者标明无偿转让股权,一方面,合同的真伪税务机关很难鉴别,另一方面,转让价格的真实性税务机关也难以确定,在这种被动的情况之下,税款流失可想而知。

二、非居民纳税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有效对策。

股权转让业务虽然复杂,给税收征管带来了许多的难度,但是,并不是无法可依。因此,为了有效提高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力度,我们应该加大管理力度,切实将非居民纳税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工作做好。首先,行政权力透明公开,完善部门协作机制。由政府牵头,通过商务部门和发改委等部门信息互动平台,将相关股权信息通过网络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然后,建立基层税务机关与公安、海关、工商、外汇、等涉外管理部门互联互通的共享渠道,随时交换固定的非居民企业数据信息。其次,是加强股权转让审核,实行税收专业管理。由于资产价值日益膨胀,为了少缴税或不缴税,非居民纳税人股权转让往往是转让双方采用场外交易方式,尤其是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签约交易按账面资本,一般情况下,不会在企业账户上反映资本溢价补偿差额。另外,除了经营亏损企业,许多企业在股权转让时,一般都是以溢价转让为主,还有许多无形资产(营销渠道、商誉)等的价值无法确定。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如果一般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不合理,无正当理由低报纳税额,其应纳税额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对于转让股权按照账面资本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重新评估和确认其整体资产,对资产溢价部分,按照非居民纳税人的投资比例,作为股权转让收益,代扣并缴纳应缴纳的所得税。

为了有效提高非居民纳税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力度,有效防范逃税行为,我们还可以加大情报交换力度,将非居民纳税人股权转让管理纳入税收征管改革领域。目前,和我国已经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有90多个,协定中都含有情报交换条款。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情报交换,请求境外税务部门对其国家的非居民纳税人股权转让进行调查,为我们提供股权转让的实际价格以及境外业务实际情况,通过国际间税收合作,严厉打击国际间逃避税行为。另外,为了提高税收征管力度,我们还可以配置专业管理人才,对非居民纳税人股权转让实行税收专业管理。将这一措施纳入税收征管改革的领域。精心挑选专业管理人员,科学划分税收专业化岗位,明确专业的部门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实战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当前,税务机关对非居民纳税人所得税征管基础还比较薄弱,其管理体制和管理意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我们要不断完善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非居民税收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尤其是那些发生在境外的交易事项纳人税收征管系统,不断完善系统流程,实现跨国税源多环节监控,确保及时掌握税源信息。

三、结语

非居民纳税人股权转让税源零散,流程隐蔽,导致非居民纳税人利用各种手段逃避纳税现象频繁发生,针对这一现象,笔者认为,我们应从税务机关实际征管工作出发,协调各个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非居民税收管理制度,确保非居民纳税人股权转让涉税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参考文献:

[1]刘松青,文明刚.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分析[J].会计之友(上旬刊),2007(07).

[2]顾敏明,钱耕龙,刘炜.非居民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的问题和建议[J].国际税收,2014(12).

第5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 税收政策 增值税 所得税

目前,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的先天弱势,就必须要政府给予税收政策扶持。中国自1994年实施分税制改革以来,先后出台了诸多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有效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但是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还存在很多问题。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就必须要完善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现状

1.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开始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这种转型有利于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一是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新的增值税规定固定资产可以当期抵扣进项税额,这会大大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二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将原来6%、4%两档税率统一降为3%;三是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新增值税规定,销售货物月销售额3000元~10000元的,应税劳务为月销售额2000元~6000元,低于这个标准的小企业可以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我国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所得税法。新的所得税法也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较大的优惠,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将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改变了内外资企业区别征税的状况;二是统一各项支出的扣除标准,对企业人员工资提高了税前扣除限额;三是提高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等,大大地减轻了中小企业的负担;三是提供了“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3.营业税相关优惠政策。在提高起征点方面,个人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为1000元~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为100元。在税收优惠方面,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新中小企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可以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方面,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而言,营改增后税率从营业税的5%调整到增值税的3%。这也将大大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增值税税制存在缺陷。一是目前增值税只允许增值税纳税人扣除购进与生产和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无法将交通运输业、服务业、房地产业等纳入到此项优惠之中。二是增值税法将增值税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且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三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具有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导致很多一般纳税人不愿意与小规模纳税人交易,不利于中小企业的税收减负。

2.企业所得税税制存在缺陷。虽然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负担,促进了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但是,中国企业所得税的税负还是偏高的。尤其是对比西方发达国家10%~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的税负还是比较重。这样也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另外,我国所得税税率也没有考虑到中国企业的地区差异以及行业差异。

3.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不健全。一是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单一。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税率优惠和减免税两种,方式还比较单一,不太适应越来越复杂的中小企业。二是享受税收优惠的认定条件比较高,导致很多中小企业最终无法享受到税收优惠。三是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存在不足。一方面是国税与地税的分设增加了中小企业纳税成本。另一方面现有的税款征收方式也给中小企业造成了不同的税收负担。

4.纳税服务体系不完善。一是纳税服务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目前纳税服务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新征管法,还缺乏专门的法律体系,中小企业的权益还缺乏有效的保障。二是税务部门对中小企业错误认识。在实际中,税务机关往往会在思想上假定中小企业会偷税、漏税,从而无法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三是纳税服务内容不足。现有的纳税服务还仅仅停留在制度层面,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三、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对策

1.完善中小企业发展税制体系。一是要建立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二是要调整和完善中小企业增值税税制,包括减轻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针对不同地区和行业的中小企业实施定率和定额纳税等。还要,同等对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促进两者税负的公平。三是要从准予税前列支符合规定的借款利息、缩短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完善所得税税制。

2.完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是要完善中小企业直接税收优惠政策,即直接降低中小企业所得税税率或者提高中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鼓励和扶持创办中小企业。二是要完善中小企业间接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对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免征所得税,还比如允许中小企业实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再比如鼓励中小企业将所得利润进行再投资等,减轻中小企业税负,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3.健全中小企业税收征管制度。一是要消除中小企业税收歧视政策,以发展的眼光给中小企业有力的政策支持,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二是要改革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模式,要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中小企业纳税成本。要改变国税和地税两个税务部门的存在,减少多头管理中小企业税收的问题。另外,还需要加大税务稽查力度,促进税法真正落到实处。

4.完善中小企业纳税服务体系。一是要树立正确的纳税服务理念。税务机关要将中小企业纳税人作为“客户”,并提供优质的服务。二是要加大纳税服务手段和方式的创新力度。税务部门需要加强与银行、工商等部门的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更好地为纳税人做好服务。三是要加强税务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税务服务队伍。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经济效应;税收征管

[ 中图分类号 ]F810.424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673-5838-(2009)12-0001-04

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第二步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完成。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仅体现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更体现为在税收制度设计上进一步得到完善和向国际惯例靠拢。企业所得税制在公平税负、增强企业活力、规范税前扣除、完善税收征管等方面得到加强。新企业所得税的实施将对我国经济产生重大影响。

一、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效应分析

税收效应是指纳税人因国家课税而在其经济选择或经济行为方面做出的反应,从另一个角度说,是指国家课税对消费者的选择以至生产者决策的影响。也就是税收对经济所起的调节作用。

(一)有利于营造公平的环境,促进市场平等竞争

新企业所得税法,解决了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能够使各类企业在税负公平的条件下平等竞争,体现了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科学发展观。为各类企业创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经济环境,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从长期来看,必将促进税制结构和经济结构的优化,从而为经济增长提供长久的推动力。

(二)有利于缩小地区差距,促进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为地域性的优惠政策,按“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一内地地区”从低到高设计梯级税率,因而外商投资的地域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正是由于外资企业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而内资企业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公带来的负面影响更为严重,地区差距不断扩大,国民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新企业所得税法保留了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够吸引资金进入能源、原材料丰富、劳动力成本相对廉价但资金缺乏的西部地区,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的优化,逐步缩小东西部地区经济差距,促进地区经济均衡发展。

(三)有利于改善居民社会福利,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前的成本费用扣除标准,职工工资允许据实扣除,避免了原来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扣除导致部分工资不能列支而作为所得征税的问题。同时,新税法改变了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计提,造成职工福利减少的状况。有利于正确计提各种福利经费,增加职工福利,减少职工与企业及政府的矛盾。另外,允许职工工资据实扣除,在制度上有利于鼓励企业给职工正常增加工资,改善职工生活,减少劳资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缓和不同企业间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同时,新税法的规定与原税制相比,内资企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标准,由原来的3%大幅提高到12%,从制度上调动了企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提高社会效应。

(四)有利于优化社会和自然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指出要保护资源,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通过优化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资源节约型企业和环境保护型企业的发展,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当前,我国有些地区和企业环境污染严重,用牺牲环境的办法来发展经济,结果取得的收益远不能补偿对环境破坏所造成的损失。这必然影响经济的发展,影响人们的身心健康,甚至影响人们的生存与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鼓励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资源节约型与环境保护型企业,有利于逐步减少乃至消除企业生产对环境的污染,保护人们的生存环境,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提高社会效应。

二、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财政与经济影响的辩证分析

一定时期的税收收入取决于税基的范围及税率水平的高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下调会带来税收收入的减少,但同时国家参与税收分配程度的降低会增加企业税后利润的增加,增强企业发展后劲,促进经济增长而带来税源的增加。所以应辩证的看待税率的下调对税收收入的影响。

(一)从短期看,企业所得税制的调整会带来财政收入的减少

新企业所得税法遵循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的原则,与旧法相比提高、扩大了税前成本费用扣除标准和范围,降低了税率、调整了税收负担。从静态角度看,短期内会造成财政收入的减少。这种影响在2008年税收收入统计中得到验证。2008年企业所得税累计收入11173.05亿元,增收2393.80亿元,同比增长27.3%,比上年增速(37.9%)回落了10.6个百分点;企业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20.61%。

值得注意的是,7月份开始,企业所得税增速较上半年增速大幅回落,7月份和11月份企业所得税均出现小幅减收,12月份企业所得税同比下降42.1%。而1-6月份实现企业所得税收入7912.72亿元,同比增收2319.25亿元,占全年总增收额的94.7%。

2008年下半年以来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速大幅回落的原因,一是外需急剧下降和成本高昂等因素导致企业效益回落明显。1-11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24066亿元,同比增长4.9%,增幅同比回落31.8个百分点,比1-8月份回落14.5个百分点;二是“两法合并”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下调和有关优惠政策实施带来的减收效应集中显现。新税法将内资企业所得税基准税率由33%下调至25%,并且给予小型微利企业20%和高新技术企业15%的低税率,新税法规定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和高新技术企业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目录或管理办法在下半年相继或实施。

2008年单月的税收收入总体上呈现逐渐回落态势(如图1所示)。第四季度税收收入出现连续负增长,并且跌幅逐月增大,10月份同比下降0.5%,11月份同比下降11%,12月份同比下降11.9%。

(二)从长期看,企业税负的下降有利于促进企业效益增长带来财政收入的增加

不可否认税率的降低会造成财政收入的减少,但影响2008年7、8月份税收收入增速大幅回落的主要原因是企业效益增速大幅回落和大量中小企业的倒闭。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2008年1-5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增长20.9%,比去年同期增速回落21.2个百分点,石化、电力、有色、石油等行业利润分别下降79.65%、79.01%、17.95%、16.26%;因人民币升值、原材料和能源价格上涨等原因,2008年上半年全国6.7万家规模以上中小企业倒闭。在企业效益普遍下滑的态势下,通过适当降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有利于增加企业的收入,提高这部分收入的使用效益;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内需,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从长远看,有利于推动经济持续增长,对财政收入是有利的。

(三)企业所得税税负降低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保持经济增长

2008年,我国经济增长率为9.0%,保持着良好的经济发展势头。但与此同时,各种困难和挑战明显增多。从国际上看,美国次贷危机深度扩散,基础产品价格大幅上涨,金融市场跌宕起伏,全球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不确定因素和潜在风险大大增加了。从国内来看,接连受到重大自然灾害侵袭,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很大困难和压力,通货膨胀压力继续加大,煤电油运供应紧张,节能减排形势严峻,部分行业和企业生产经营出现困难,企业效益大幅回落,经济下行趋势显现。经济政策的战略导向已由年初的“两防”(防通货膨胀、防经济过热)转为“一防一保”(防通货膨胀、保经济增长)。在此背景下,增加企业收入,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保持企业资金充裕和流动性,增强企业活力是扭转企业效益下滑势头,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

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下调无疑能达到所希望的政策效果。据中国证券报报道,2008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下调是支撑上市公司中期业绩的主要动力,是上市公司净利润提升的重要因素。根据该报信息数据中心的统计,截至8月30日,两市1619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半年报。这1619家公司上半年所得税费用平均每家为1.02亿元,比2007年同期的平均数1.2573亿元减少2363.14万元,降幅为18.8%,剔除不可比因素后降幅为21.71%。从所得税占净利润的比重看,剔除不可比因素后,2008年中期为27.74%,比07年同期的39.05%下降了11.32个百分点,表明所得税减少对净利润的贡献明显增大。数据显示,08年上半年上市公司平均实际所得税率为20.76%,比去年同期的26.81%下降了6.05个百分点,下降幅度为22.57%,比名义上的33%降至25%的幅度―24.24%略低。

三、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取消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和生产性外商企业普惠制而带来外商投资企业税收负担的增加,经初步测算要比原税负增加15%。税负的增加是否会带来负面影响,减少外商的直接投资呢?

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跨国公司在实现扩张的过程中,最关心的因素是基础设施、现有外资状况、工业化程度和市场容量等,而不是优惠政策。有两个例子可以证实这一点:乌拉圭曾是世界上对外资征税最低的国家,但并没有对外资产生多大吸引力。相反,美国尽管对外资企业不实行税收优惠,但美国一直是世界上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由此看来,优惠政策在提升东道国吸引外资的竞争优势方面作用非常有限,它只不过是一个辅政策,而不是决定因素。

对我国近年来税收优惠政策在吸引外资方面作用的分析,每亿元税收优惠引进外资数量不断下降,1993年为511.01亿元,2004年降为12.96亿元(见表1),表明税收优惠对外资的吸引力不大。

资料来源:韩霖,《国际税收竞争的效应、策略分析:结合我国国情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0页

(一)新批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户数持续下降,外商投资方式改变。

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厉,对外商来华投资的效应已初步显现,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自公布之日起(2007年3月16日),新设立的企业一律按新税法执行,不享受过渡期的税收优惠。致使外商投资方式发生了变化,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数量持续加速下降,从2007年的4月份同比下降2.29%开始,截止到2008年12月同比下降26.25%,最高降幅为2008年12月同比下降26.25%,具体情况见表2。

(二)外商投资额继续增加,新法对外资流入整体影响不明显

与外商投资新设企业数量下降不同的是外商投资额继续增加,显示新税法对外资流入整体影响不明显。2007年整体情况看,新法公布后外商投资额增幅略有回落,但幅度不大,2007年1月外商投资额同比增幅13.86%,2007年1-5月同比增幅为9.87%,增幅回落了将近4%,2007年下半年增幅又逐渐恢复到年初的水平,全年增幅波动不大。2008年1-5月外商投资额增幅迅猛抬高,同比增幅提高了40%以上,1月份同比增幅更高达109.78%。具体情况见表3。

(三)我国接受外商直接投资的结构性发生变化

从2007年1-5月于2008年1-5月外商投资的情况对比分析,对我国投资排在前十位的国家或地区没有发生变化,基本上属于低税率国家或地区以及与我国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的国家或地区,投资前十位国家或地区的投资额占全国当年外资总额的比例由86.17%提高到87.37%,集中程度进一步加深(见表4)。

值得关注的一个现象,随着“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协议的签署,按照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签署的税收优惠协议,注册地为香港特区的公司对派出利润只需要缴纳5%的预提税。2008年1-5月份来自香港的投资大幅增长,同比增幅达到122.77%,来自香港的投资额占全国外资投资额的44.10%,远远高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增幅,呈现单峰形状,见图1。

五、新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面临的问题分析

(一)汇总纳税问题

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分配造成巨大的影响,产生税源转移问题。分支机构在经营地享受了当地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甚至利用了当地自然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同时可能对当地自然生态产生了重大负面影响,如开采煤炭、石油、铁矿石等。但其税款在总公司汇总缴纳,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无任何税收收入,导致了税收转移,这显然违背了税法规定的属地原则,与公平原则是不相符的。

根据统计,目前全国总分支机构跨区经营所得汇总纳税的企业只有180家,其中北京有91家。这些企业主要集中在钢铁、电力、航空、银行、保险、证券行业。也就是说总分支机构云集在经济发达的大城市,这势必造成了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的不当转移。对于不发达地区,在耗费了大量的环境和资源成本的同时,得到的税收收入却很少,这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由上述分析可见,由于实行了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可能会带来部分地区税源转移问题对税源移出地财政收入有一定影响。

针对汇总纳税带来的税源转移问题,2008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税源转移问题,但没有得到根治,《办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适用范围太窄,仅适用于少部分具有总分支机构的中央企业及地方金融企业。而处于税源转移矛盾中心的国有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没有纳入。因此,为了新税法更好的实施,合理解决所得税在地区间的不当转移,应扩大其适用范围。

2.确定分享比例考虑的因素太少,影响分成效果。目前,根据《办法》规定,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按企业经营收入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在相关地区间分配,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没有考虑的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以及对资源的损耗问题。应结合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常以税收优惠吸引大量投资,给予补偿。利用当地自然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可能对当地自然生态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也应在分配时给予考虑。

3.财政调库环节多、时间长、效率低。建议将分比例分配环节由财政环节过渡到税收环节,采用横向税收分配方式进行,这样不仅是公平和效率原则的要求,更增加了分配的透明度,使地方政府对税收事项有一个清楚的把握。同时,税收分配主要平衡不同利益主体有关利益,主要以对税源贡献大小为依据。

(二)反避税规定执行问题

为更好的防范各种避税行为,改变反避税规则立法层次较低,约束力不高的情况,现企业所得税法在原有的反避税规则的基础上予以完善与补充,构建了涵盖范围较广的反避税制度,使得反避税规范得以系统化,提高了反避税制度的法律约束力,增强了反避税制度的权威性,进而强化了反避税措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专门以“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对税务机关针对各种避税行为及特定纳税事项的调整做出规定,包括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情况进行税务调整等。

但在反避税工作开展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转让定价信息难以准确获得

经验表明,避税地实体往往与各国居民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但由于避税地保密制度的规定,信息区的困难,很难证实这一关系。加之转让定价税收法律制度是实践性相当强的法律制度,有关转让定价调整的具体操作指南以及法定范例目前在我国还十分欠缺,查核跨国企业的转让定价依然是困难的。鉴于此,我国在税收征管方面应创新征管手段,引入关联假设,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即假设纳税人与避税地实体之间存在着关联关系,除非纳税人可以提供相反证据它。这将大大增强税务机关获得信息能力和延长调查滥用避税地案件的时间,

2.对企业利用避税地逃税行为处罚过轻

对于企业提供资料方面的问题以及通过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和逃税的处罚在新税法和相关条例中得到肯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和条例的纳税调整决定,应在补征税款的基础上加收利息。这一罚则与过去相比已有进步,但是与其他国家的罚则相比仍嫌宽松,对于打击纳税人进行转让定价避税的约束力可能有限。

3.缺乏具有优秀素质的专业人员

除了法规、程序存在的一些缺陷外,我国涉外税收征管面临的一大问题是缺乏大量的具备专业知识的监管人员,人力资源的缺乏使得我国的涉外税收征管面临着法规完善的同时征管乏力的局面。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2]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

[3] 靳万军,付广军,汇总纳税管理与区域税收分配问题[J],税务研究2007第12期

第7篇

关键词:委托-;不对称信息;所得税逃避;所得税筹划;博弈分析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3)05-0086-07

Game Analysis on the Influence of the Tax Evasion and Tax

Planning of the Corporate Income by Asymmetric Information

MA Jia-xia,LUO Jian-lib

(a.School of Oujiang;b.School of Business,Wenzhou University Wenzhou 325035)

Abstract:when multiply taxable income for taxpayer existed,the 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 at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as a core element,the dual-action of tax evasion and tax planning being considered centralized,through the levying-paying action description betweenthe tax collection authority and the taxpayer,one multi-stage game model under incomplete information environment is established.The equilibrium game solutions are obtained,analyzed by followed under the principal-agent state and without principal-agent state.Further,by using two state comparisons between principal-agent state and without principal-agent state,the loss of efficiency caused by principal-agent is pointed out.The economic effects with series of variables concerning tax-collecting isanalyzed.Although the expected return for the business owners and managers will be reduced significantly by the improvement of tax rate,tax evasion penalty rates,audit rates,the fluctuation risk will be enlarged because the enterprise want to reduce its tax burden by using the way of tax evasion.And the income tax evasion,which isn’t suitable for increasingly sophisticated tax-collecting environment,is pointed out.Under the principal - agent environment,by designing related contract and taking more supervisory measures with business owners,as a result,on the one hand,managers will be encouraged to avoid tax evasion behavior and to encourage tax planning behavior instead;on the other hand,the expectations of earnings can enhanced for the business owners and management.

Key words:principal-agent;asymmetric information;tax evasion of corporate income;tax Planning of corporate income;game analysis

1 引言

企业所得税逃避(Tax Evasion)是企业通过采取一系列的手段,逃脱已成立的纳税义务,从而减轻或免除所得税税负的各类行为的总称。所得税逃避因其显著降低纳税人的税负,不仅在微观层面上扰乱企业间正常的公平市场竞争,而且在宏观上导致税款流失,有效降低政府财政收入水平、进而影响国民经济持续、快速与健康发展。对此,国内外学者对所得税逃避现象进行了广泛研究,且出现了如Richardson[1],Slemrod[2],Schneider[3]等在税收逃避治理研究领域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大师级人物。因此,企业所得税逃避问题的研究成为税收征管领域研究的焦点。

企业所得税逃避问题的理论研究着重围绕“企业所得税逃避治理”这一核心问题,目前主要围绕两条主线展开:第一,着重对“影响因素、所得税逃避及其经济效应”之间的关系开展理论研究,并进行实证检验;目的在于弄清企业所得税逃避产生的内在动因及后果,进而提出治理措施[4~6]。第二,以经典A-S模型(由Allingham与Sandmo两人提出,目的在于描述纳税人税收逃避行为)研究为逻辑起点,着重对第一条主线中理论与实证研究所提出的论点,运用数学模型进行量化分析进而进行数理论证[7~8]。

在这两条研究主线中,有一类企业所得税逃避的影响因素至为重要——即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委托-关系。原因在于,尽管企业所得税逃避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如宏观环境因素(如政治法律、经济、社会文化以及技术等)、产业环境因素(如产业竞争、产业结构等)与纳税人自身因素(如性别、年龄、个人的财富水平、职业、税务筹划的知识、对政府信任以及对税制结构公平性的内在认可等)的影响,但“税收征管机关-纳税人”之间征纳行为的互动无疑是影响所得税遵从与否的最直接因素;而企业所有者与经理人员之间的委托-关系是研究纳税人行为机制的核心内容之一。

尽管如此,在分析纳税人行为过程中,已有研究多将纳税人作为一个独立的“黑匣子”,就法人治理结构中委托-关系对企业所得税逃避的影响缺乏整体、系统与深入的研究。

在研究文献方面,首先,基于委托-理论的相关研究。委托-关系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核心关系之一;委托模型分析的核心在于解决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而这一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委托人和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激励机制的设计原理是,委托人通过一种分配制度来奖励人提供更多的信息,以缩小委托人和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激励机制的实质是对于不完全合同的有益补充,诱使人决策目标和委托人利益目标趋同[9]。这方面的研究,如汪贤裕基于委托-模型,提出了状态观测模型,并对信息不对称问题作了贝叶斯分析,讨论了不同观测力度对人努力水平、风险成本和成本等的作用[10]。吕淘以委托理论为基础,建立了销售人员激励的委托模型,分析了相关因素:如企业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企业销售管理水平和品牌影响力、销售人员的经验、能力和风险规避程度等,对销售人员报酬激励机制设计的影响[11]。

其次,基于委托-理论,研究税收逃避问题。这方面的研究文献相对较少,比较典型的成果有两位:其一,是Chen等在由一个风险中性的企业主与一个风险厌恶的管理人员所形成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基于委托-模型,考察了管理与控制缺失所导致的效率损失问题;分析过程中,没有考虑政府政策,如加大税收逃避惩罚力度会对企业主与管理人员的影响[12];其二,Crocker等在委托-关系条件下,分析了成本对于企业所得税逃避的问题,着重考察了政府逃税惩罚力度对于企业主与管理人员的影响[13]。

基于已有研究,可以看出以下几点不足:第一,税收逃避与税务筹划尽管都可以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但由于“税收法定主义”,两者不可同论,已有关于税收逃避的研究在建立数理模型分析时,将两种行为进行割裂并没有整体考虑,更没有谈及两者的取舍问题。第二,已有研究在建模时仅考虑了单一所得的税收逃避问题,没有考虑到企业存在多种所得税来源问题。第三,针对所得税逃避会给企业收益带来波动的特点,如何在委托-关系下,企业主设计相关契约以及采取何种措施,尽量规避人的税收逃避行为,鼓励其税务筹划行为。

基于上述分析,通过对“税收征管机关-纳税人”之间的征纳行为进行刻画,将委托-关系作为核心要素引入研究过程,将税收逃避与税务筹划双重行为集中考虑,在纳税人存在多种应纳税所得的前提下,构建了不完全信息多阶段博弈模型。进一步地,对无委托-与委托-两种状态分别进行分析,随后进行比较,分析了委托-存在时的效率损失问题;同时分析了一系列税收征管变量,如税率、逃税惩罚率、审计率等对于均衡变量的影响问题;最后,针对所得税逃避会给企业收益带来波动的问题,在委托-关系下,分析并得出了企业主通过设计相关契约及采取监督等措施,可以有效规避人的税收逃避行为,鼓励其税务筹划行为的结论。

2 模型

2.1 符号说明与模型假设

为简化分析,进行如下符号说明与模型假设:

命题6表明,无委托-时,企业税收筹划的绩效仅与税率正相关,与税收筹划的边际成本系数负相关,而与其他参数无关;在委托-时,企业税收筹划的绩效不仅与税率正相关,与进行税收筹划的边际成本系数负相关,同时还与经理人员的绝对风险规避系数、逃税惩罚率负相关,同时,与企业主对经理人员税收逃避监督力度正相关。

需要说明的是两点:①随着企业主对经理人员税收逃避监督力度的加强,由于企业主与经理人之间关于税收逃避的信息不对称开始下降,企业主越来越清晰地观察到经理人员在税收筹划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同时经理人员所拥有的信息优势变小,从而税收逃避的机会变小。另一方面,由于监督力度加强,促使经理人员在高压下工作,从而促使经理人员要求税务管理分享份额β的提升,这进一步会促使经理人员开始谋划合法的税收筹划方式。由此,随着企业主对经理人员税收逃避行为监督力度的加强,会促使经理人员开始谋划合法的税收筹划方式来节税。

②无论委托-,还是非委托-的情形,企业税负的增加都会促使企业加强税收筹划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但是政府在加大逃税惩罚力度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打击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绩效。

如表4所示,随着χ1的不断增大,E(m(χ1)]及n(χ1)逐步缩小,表明随着企业主对经理人员的税收逃避行为进行监督,可以有效降低经理人员税收逃避的水平(命题4得证)。同时,随着χ1的不断增大,及12不断增大,表明随着企业主对经理人员的税收逃避行为进行监督,会促使企业主与经理人员之间收益分成系数上升(命题5得证),同时也促使了企业税收筹划绩效的提升(命题6得证)。随着χ1的不断增大,J及K不断增大,同时12也在不断增大,表明随着企业主对经理人员的税收逃避行为进行监督力度的加强,经理人员的成本及激励成本都会显著下降(命题8得证)。进一步地,随着χ1的不断增大,(11)与E(12)在不断增大,Var(11)与Var(12)在不断减小,表明随着企业主对经理人员的税收逃避行为进行监督力度的加强,管理人员的期望收益都会有显著的提升,波动会有显著的减小;在不考虑监督成本时,企业主的期望收益会有显著提升,但无论如何期望收益的波动会显著减小(命题9与命题10得证)。

[STHZ]6 结论[STBZ]

所得税逃避会显著降低纳税人税负,不仅在微观层面上扰乱企业间正常的公平市场竞争,而且在宏观上导致税款流失,有效降低政府财政收入水平、进而影响国民经济持续、快速与健康发展。为此,各国都在进一步加强征管、完善税收征管系统以图弱化企业的所得税逃避行为。正如论文数理分析所论证的:一系列税收征管变量的经济效应分析表明,税率提升、逃税惩罚率、审计率提升等确实会显著地降低企业主与管理人员的期望收益,但却会加大企业收益的波动幅度。可能的解释是,政府加大税收征管力度的同时,虽然整体上对于减少税收逃避有显著成效;但由于微观主体的整体税负加大,加之税收征管措施在实施力度与范围方面在不同地域有可能不太均衡,会进一步促使企业进行税收逃避以减少税负;从而引起收益的整体不均衡性。

论文通过数理分析进一步表明,无论企业主还是管理人员,对税收逃避的认同程度越大,其给企业收益带来的波动风险也越大。同时指出,在税务征管力度日益加强,委托-关系日益普遍的情形下,为有效规避税收逃避给企业收益可能带来的波动风险,比较明智的做法是加大合法的所得税税收筹划,规避非法的所得税逃避行为。

论文在纳税人存在多种所得的前提下,构建了不完全信息多阶段博弈模型,数理研究表明,企业主通过设计相关契约及采取监督等措施,一方面,可以有效规避经理人的税收逃避行为,鼓励其税务筹划行为;另一方面,可以提升企业主与管理人员的期望收益。

参考文献:

[1]Grant Richardson.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ulture and Tax Evasion Across Countries:Additional Evidence and Extensions[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Auditing and Taxation,2008,17(2):67-78.

[2]Tax Avoidance,Evasion and Administration[J].Handbook of Public Economics,2002,3:1423-1470.

[3]Friedrich Schneider.Shadow Economies Around the World:What do we Really Know?[J].Eru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2005,21:598-642.

[4]Ratbek Dzhumashev,Emin Gahramanov.A Growth Model with Income Tax Evasion:Some Implications for Australia[J].The Economic Record,2010,86(275):620-636.

[5]James Alm,Edward B.Sennoga.Mobility,Competition,and the Distributional Effects of Tax Evasion[J].National Tax Journal,2010,63(4):1055-1084.

[6]George T.Tsakumis et,al.The Relation between National Cultural Dimensions and Tax Evasion[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Auditing and Taxation,2007,16:131-147.

[7]Allingham M G,Sandmo A.Income Tax Evasion:A Theoretical Analysis[J].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1972,1:323–338.

[8]Rainald Borck.Stricter Enforcement may Increase Tax Evasion[J].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2004,20:725-737.

[9]李富强,李斌.委托模型与激励机制分析[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3,9:29-33.

[10]汪贤裕,颜锦江.委托关系中的激励与监督[J].中国管理科学,2000,8(3):33-38.

[11]吕淘.基于委托模型的销售人员报酬激励机制分析[J].华东经济管理,2008,22(6):98-101.

[12]Chen K,Chu C.Internal Control Versus External Manipulation:A Model of Corporate Income Tax Evasion[J].Working paper.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and Philosophy,Academia Sinica,Taipei,2002.

第8篇

一、存在问题

(一)财务核算不规范

一些房地产企业建账不规范,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如对收取的定金及销售车库、地下室房款,挂在往来账上,未按预收帐款处理,不按规定开具房地产销售发票,以自制或购买的收款收据收取售房款隐瞒收入,造成预售款不申报或者滞后申报,占压税款;商品房出租收入,不申报营业税和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付施工企业工程款时未按规定及时取得发票,这严重影响了工程成本的及时结转。

(二)行业税收管理措施不到位。

1、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问题

目前对企业所得税征管,有核定征收、查帐征收。很大一部分企业税收征收方式一次鉴定后多年不变,甚至在纳税人的财务核算状况发生变化后仍未进行变更,导致稽查查处上的尴尬。比如,在检查某纳税人时,其企业所得税鉴定的征收方式是查账征收且好几个纳税年度未变,但其日常申报时又是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且实际上其财务制度往往又不健全或无法进行查账。

2、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我市很大一部分房地产企业认定为查账征收,但基本未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按照规定房地产全部竣工决算、销售完毕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种种手段钻这一政策“空子”,迟迟不进行决算,或留下几套“尾房”,不进行销售,逃避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影响了土地增值税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对清算要求账务核算健全、严格按项目进行账务处理,结转成本核算收入,而企业往往不能及时结转成本,提供扣除项目的依据不足,计算程序复杂,税务部门大多按核定征收率进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在征管上存在较大的漏洞。

3、税款所属期问题

稽查部门在检查时,发现往往因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所属期划分不清而无法对往年少缴税款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因此逃避了应有的处罚。这种情况在检查房地产企业中经常发生,因行业特点或种种原因(如纳税人逃避处罚,税务机关在年关所谓的调库)导致纳税人当年实现的税款到次年缴纳,在纳税申报时又以次年的所属期申报且征收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上注明所属期也是次年的,稽查部门检查难以区分又不好延伸检查,对往年实现到次年缴纳的税款很难准确进行处理,导致房地产企业存在违法事实但难以进行处罚的矛盾被动局面。

4、印花税漏申报问题

印花税虽然是小税种,但在稽查过程中,发现绝大部分企业都存在漏征行为,好多企业对小税种印花税不被重视。如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不知道要申报缴纳印花税,主要原因是财务人员对印花税的计算申报从思想上不够重视,往往只关注营业税等正常税收申报,而对印花税等小税种疏忽,另一方面是财务人员对印花税的有关具体规定也不甚了解。

二、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1、提前介入房地产企业税收管理

在房地产企业税收专项检查中,许多企业漏缴了印花税、土地使用税。这与房地产税收管理滞后分不开的。我们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管理往往是从销售环节才介入,原因是与政府有关部门信息不沟通,导致税务部门的管理明显弱于其他管理部门,而房地产企业从立项开始就产生地方税收,注册资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建安合同、规划设计等合同均要缴纳印花税,取得土地使用权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另外,要加强对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宣传力度,注重宣传方式,让纳税人形成习惯从而提高遵从度。

2、实行房地产专业化管理

要规范房地产业的日常税收管理,强化项目跟踪和后续管理,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源监控制度。要实行项目管理,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管理台帐要加强纳税辅导,要加大对项目的巡查巡管力度,,房地产企业预收定金、预收房款时必须开具正式发票,对商品房出租的,要督促企业并入收入纳税,加强对地下室、车库发票的控管,实行以票控税,促使购房者主动向房地产开发商索取不动产销售发票。项目结束后及时对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账务不健全的也要带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应进一步发文件明确车库、地下室土地增值税适用的核定征收率。

3、加强房地产业纳税申报的管理

不能把房地产业作为税款调剂的“蓄水池”,而应当要求企业正常纳税申报,不得要求对以前年度税款延迟到以后年度申报,以免影响税务检查对已交税款的确认,即使要调剂税款,今年的税款最迟也要到明年1月份之前申报入库,建议市局加大对房地产业纳税申报的督促督查力度,对随意调剂税款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另外,对企业有困难,今年税款确需推迟到明年交税的,也要履行延期审批手续,没有履行手续的,一律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4.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要加强对房地产行业成本核算的审查。对在成本核算时,不分项目设立成本明细,而将完工和未完工的多个项目成本混在一起,造成账面亏损以及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利润,通过虚开建安发票加大建安工程造价的,要从严查处。要加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学习,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业务培训和相关报表填写的辅导。要重视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认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应一年一定。

5.加强对分红收入个人所得税的控管

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个人股东利润分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这是监控难点,也是税源重点,要力争取得征管突破。鼓励公民对税收违法行为的举报,建议修改举报案件管理办法,除给实名举报者给予奖励外,对匿名举报查证属实的,也要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9篇

关键词:税制结构税制改革结构现状税收征管

税制结构是指税收制度中税种的构成及各税种在其中所占的地位。税制结构是否合理,是税收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税收作用能否充分发挥的前提。

一、税制结构的类型及其比较

主体税种是一个国家税制结构中占据主要地位,起主导作用的税种。根据主体税种的不同,当今世界各国主要存在两大税制结构模式,一个是以所得税为主体,另一个是以商品税为主体。

(一)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在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普遍征收并占据主导地位,企业所得税也是重要税种,同时辅之以选择性商品税、关税和财产税等,以起到弥补所得税功能欠缺的作用。

所得税作为对人税,属直接税,税负不易转嫁;并且可采用累进税率,实现对高收入者多课税、对低收入者少课税原则,体现纵向和横向公平。其次,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方面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累进制的所得税制度富有弹性,对宏观经济具有自动稳定的功能。再次,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获得财政收入方面是稳定可靠的。辅之以其他的选择性商品税,如特种消费税,可进一步增强这一结构的聚财功能。

(二)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在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中,增值税、一般营业税、销售税、货物税、消费税、关税等税种作为国家税收收入的主要筹集方式,其税额占税收收入总额比重大,并对社会经济生活起主要调节作用。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作为辅助税起到弥补商品税功能欠缺的作用。

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的突出优点首先体现在筹集财政收入上。在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上,商品税也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商品税是转嫁税,但只有其产品被社会所承认,税负才能转嫁出去。因此商品课税对商品经营者具有一种激励机制。从税收本身效率来看,商品税征管容易,征收费用低。

二、影响税制结构选择的因素分析

当今,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明显地表现为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即所得税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最大;而发展中国家的现行税制结构明显地表现为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一)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一个国家主体税种选择的决定性因素

发达国家生产力水平高,人均国民收人居世界领先地位,具备个人所得税普遍征收的物质基础。同时由于城市化水平高,能够有效地进行个人收入水平的查核和各项费用的扣除,也便于采用源泉扣缴的简便征税方法。

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较低,人均国民收入水平不高,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税源极其有限。由于处于商品经济发展初期,商品流转额迅速膨胀,商品税的税源远远大于所得税的税源,必然形成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如在中国,大部分人口从事农业、个体或小规模经营,所得难以核实,使得个人所得税普遍征收的可行性不具备管理上的条件。

(二)对税收政策目标侧重点的差异也是税制结构选择因素之一

税收政策目标包括收人效率和公平。不同的国家对这些政策目标的侧重不同,从而会影响到它们对税制结构的选择。

发达国家着重考虑的,是如何更有效地配置资源或公平调节收入分配。在前文提到所得税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方面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而注重税收公平目标的实现,个人所得税无疑是一个重要手段。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贫富悬殊、分配不公问题十分突出和严重,为缓和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征收社会保障税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可以起到减小收入差距、抑制贫富悬殊的作用。所以,注重发挥宏观效率和税收公平目标,就必然会选择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发展中国家面临着迅速发展本国经济的历史任务,需要大量稳定可靠的财政收入作保证。商品税较之所得税对于实现收入目标更具有直接性,税额多少不受经营者盈利水平高低的影响,税源及时、稳定。并且,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实现税收效率目标上占有优势。发展中国家宏观经济中的主要问题在于结构失衡,即产业结构不合理、不协调,在市场机制健全的条件下,对产业结构的调节作用,商品课税要比个人所得税大得多,商品税通过差别税率可配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最终使整个经济体系的效率提高。

(三)税收征管水平也是制约一个国家主体税种选择的重要因素

发达国家具有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手段,计算机广泛应用于申报纳税、年终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审计、税务资料、税收咨询服务等工作,同时有健全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税收征管效率大大提高。这些都适应了所得税征收对征管水平的较高要求,使得所得税成为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成为可能。

发展中国家经济管理水平较低,税收征管手段和技术比较落后,加上收入难以控制的农业就业人口和城市非正式就业人口所占比重较大,客观上使得税的征收管理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商品税一般采用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征收,比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征收要简单得多,对征管水平的要求比较低,使得发展中国家从现实出发,只能选择商品税作为国家主要的筹资渠道。

三、当前阶段我国税制结构调整和选择

(一)我国现行税制结构存在的问题

1、税种功能结构不健全。从我国现有的税种看,筹集财政收人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能够体现出调控功能的税种主要包括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等,但现行税种中缺少对社会能够体现稳定作用的税种,如具有特殊的稳定社会性质的社会保障税尚未开征。

2、“双主体”模式没有真正建立,主体税种结构失衡。现行税制结构中,流转税比重偏高,所得税比重过小。主体税种结构失衡,既不利于主体税种的互相配合,更不利于发挥所得税的调控作用。

3、就流转税本身结构而言,消费税比重过小,增值税比重过大。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较窄,且征收环节单一,不但调节消费的功能较弱.而且组织收人也明显不足。

另外,地方税制结构也存在诸多问题,地方税种严重老化,农业税、屠宰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多是五十年代出台。

(二)选择合适税制结构的原则分析

在短期内,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可能得到飞速发展;政府的税收征管能力也是有限的。因此,税制结构的选择与调整不能超越这些限度。税制模式只有与国情相适应时,才具有实际应用价值。

1、经济发展水平与税制结构相适应原则。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长期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导致了经济效率低下,造成了所得税税基过窄,限制了所得税类收入比重的上升;我国长期奉行的经济体制中计划色彩浓厚,政府对经济的直接控制造成了作为价格附加的流转税的畸形发展,间接税与直接税比例失调,流转税在税收收入总额中比重过高;我国大规模经济建设的状况决定了税收聚财功能仍居于重要地位。

2、征管模式与税制结构相适应原则。税收征管是在既定税制结构下一国税收政策的具体施行,有效的税收征管依赖于一定的征管模式。征管模式与税制结构紧密相连,为实现税制结构所要求达到的目的,必须使征管模式适应税制结构的设计。现阶段我国生产力落后,市场经济不发达,“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决定了我国的税制结构以流转税为主。为适应这种税制结构,征管模式也必然要求对流转税集中的大中型企业加强长期监督,控制好税源,这正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根据国外税制改革的一般经验,优化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的总体思路是,通过新税种的开征及税负水平的调整,达到直接税和间接税比例的不断调和。也就是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收入的不断增加,通过优化税制结构,使间接税所占比例有所下降的过程通常也是直接税所占比例有所上升的过程,不断增加直接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充分发挥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最终达到建立“双主体”税制结构的目标。

(三)按照原则选择合适税制结构,进行税制改革

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税制相对稳定,不宜做较大变动。只能对其不规范和不完善的方面进行调整。

1、妥善解决增值税税负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使税负进一步趋于合理化。如对商业零售环节的增值税的一些政策进行调整,扩大增值税增收范围;改进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适当降低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

2、内外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确定企业所得税的思路。制定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能性。就现行两个企业所得税法而言,应该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较为成熟,该法参照国际惯例,借鉴了国外企业所得税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统一了税收管辖原则,对法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确定,统一以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为准。

3、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尽快建立全面反映个人收人和大额支付的信息处理系统,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适当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的级距,提升高收入者的适用税率,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控力度。

4、改进和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消费税征收品目,将某些高档消费品和不利于环保的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如对部分家用电器、饮料、皮革制品等消费品和某些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适当调整有关税目的税率,重新确定合理的税率水平,改革和完善烟、酒等产品的消费税计税价格确定办法。

5、积极推进增值税管理手段的现代化,推广使用计税收款机,改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开和管理。针对个人收入所得中分项征收办法存在的偷逃税现象,研究扩大综合所得的项目,实行更为科学的征收管理办法。

6、清理过渡性优惠政策,对为保证新老税制平稳过渡而制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分类清理,对绝大多数已到期的优惠政策废止,对部分暂难以取消的政策允许保留一段时间,对少数应作为长期保留的政策,通过修改条例或正式立法加以明确。

作为远期的目标,未来的税收结构在流转税方面会更广泛,在所得税方面比重将会加大,在财产税方面会更加引人注目;作为一个经济上的大国家应当有几个大的税种,成为国际上公认的高透明度的税种,也就是国家的主体税种。

*作者简介:孙婷,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杨若召、张利英,2001:《优化税制与税收征管的关系》,《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5

樊明丽,1999:《税制优化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贺海涛,1999:《论税制与征管的协调》,《财政研究》第5期

李大明,1999:《论税制结构优化与税收征管的关系》,《财政研究》第6期

苑新丽,2002:《不同类型税制结构的比较及我国税制结构的选择》,《税务与经济》第5期

第10篇

一、税制结构的类型及其比较

主体税种是一个国家税制结构中占据主要地位,起主导作用的税种。根据主体税种的不同,当今世界各国主要存在两大税制结构模式,一个是以所得税为主体,另一个是以商品税为主体。

(一)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在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普遍征收并占据主导地位,企业所得税也是重要税种,同时辅之以选择性商品税、关税和财产税等,以起到弥补所得税功能欠缺的作用。

所得税作为对人税,属直接税,税负不易转嫁;并且可采用累进税率,实现对高收入者多课税、对低收入者少课税原则,体现纵向和横向公平。其次,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方面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累进制的所得税制度富有弹性,对宏观经济具有自动稳定的功能。再次,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获得财政收入方面是稳定可靠的。辅之以其他的选择性商品税,如特种消费税,可进一步增强这一结构的聚财功能。

(二)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在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中,增值税、一般营业税、销售税、货物税、消费税、关税等税种作为国家税收收入的主要筹集方式,其税额占税收收入总额比重大,并对社会经济生活起主要调节作用。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作为辅助税起到弥补商品税功能欠缺的作用。

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的突出优点首先体现在筹集财政收入上。在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上,商品税也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商品税是转嫁税,但只有其产品被社会所承认,税负才能转嫁出去。因此商品课税对商品经营者具有一种激励机制。从税收本身效率来看,商品税征管容易,征收费用低。

二、影响税制结构选择的因素分析

当今,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明显地表现为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即所得税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最大;而发展中国家的现行税制结构明显地表现为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一)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一个国家主体税种选择的决定性因素

发达国家生产力水平高,人均国民收人居世界领先地位,具备个人所得税普遍征收的物质基础。同时由于城市化水平高,能够有效地进行个人收入水平的查核和各项费用的扣除,也便于采用源泉扣缴的简便征税方法。

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较低,人均国民收入水平不高,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税源极其有限。由于处于商品经济发展初期,商品流转额迅速膨胀,商品税的税源远远大于所得税的税源,必然形成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如在中国,大部分人口从事农业、个体或小规模经营,所得难以核实,使得个人所得税普遍征收的可行性不具备管理上的条件。

(二)对税收政策目标侧重点的差异也是税制结构选择因素之一

税收政策目标包括收人效率和公平。不同的国家对这些政策目标的侧重不同,从而会影响到它们对税制结构的选择。

发达国家着重考虑的,是如何更有效地配置资源或公平调节收入分配。在前文提到所得税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方面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而注重税收公平目标的实现,个人所得税无疑是一个重要手段。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贫富悬殊、分配不公问题十分突出和严重,为缓和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征收社会保障税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可以起到减小收入差距、抑制贫富悬殊的作用。所以,注重发挥宏观效率和税收公平目标,就必然会选择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发展中国家面临着迅速发展本国经济的历史任务,需要大量稳定可靠的财政收入作保证。商品税较之所得税对于实现收入目标更具有直接性,税额多少不受经营者盈利水平高低的影响,税源及时、稳定。并且,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实现税收效率目标上占有优势。发展中国家宏观经济中的主要问题在于结构失衡,即产业结构不合理、不协调,在市场机制健全的条件下,对产业结构的调节作用,商品课税要比个人所得税大得多,商品税通过差别税率可配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最终使整个经济体系的效率提高。

(三)税收征管水平也是制约一个国家主体税种选择的重要因素

发达国家具有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手段,计算机广泛应用于申报纳税、年终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审计、税务资料、税收咨询服务等工作,同时有健全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税收征管效率大大提高。这些都适应了所得税征收对征管水平的较高要求,使得所得税成为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成为可能。发展中国家经济管理水平较低,税收征管手段和技术比较落后,加上收入难以控制的农业就业人口和城市非正式就业人口所占比重较大,客观上使得税的征收管理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商品税一般采用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征收,比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征收要简单得多,对征管水平的要求比较低,使得发展中国家从现实出发,只能选择商品税作为国家主要的筹资渠道。

三、当前阶段我国税制结构调整和选择

(一)我国现行税制结构存在的问题

1、税种功能结构不健全。从我国现有的税种看,筹集财政收人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能够体现出调控功能的税种主要包括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等,但现行税种中缺少对社会能够体现稳定作用的税种,如具有特殊的稳定社会性质的社会保障税尚未开征。

2、“双主体”模式没有真正建立,主体税种结构失衡。现行税制结构中,流转税比重偏高,所得税比重过小。主体税种结构失衡,既不利于主体税种的互相配合,更不利于发挥所得税的调控作用。

3、就流转税本身结构而言,消费税比重过小,增值税比重过大。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较窄,且征收环节单一,不但调节消费的功能较弱。而且组织收人也明显不足。

另外,地方税制结构也存在诸多问题,地方税种严重老化,农业税、屠宰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多是五十年代出台。

(二)选择合适税制结构的原则分析

在短期内,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可能得到飞速发展;政府的税收征管能力也是有限的。因此,税制结构的选择与调整不能超越这些限度。税制模式只有与国情相适应时,才具有实际应用价值。

1、经济发展水平与税制结构相适应原则。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长期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导致了经济效率低下,造成了所得税税基过窄,限制了所得税类收入比重的上升;我国长期奉行的经济体制中计划色彩浓厚,政府对经济的直接控制造成了作为价格附加的流转税的畸形发展,间接税与直接税比例失调,流转税在税收收入总额中比重过高;我国大规模经济建设的状况决定了税收聚财功能仍居于重要地位。

2、征管模式与税制结构相适应原则。税收征管是在既定税制结构下一国税收政策的具体施行,有效的税收征管依赖于一定的征管模式。征管模式与税制结构紧密相连,为实现税制结构所要求达到的目的,必须使征管模式适应税制结构的设计。现阶段我国生产力落后,市场经济不发达,“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决定了我国的税制结构以流转税为主。为适应这种税制结构,征管模式也必然要求对流转税集中的大中型企业加强长期监督,控制好税源,这正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根据国外税制改革的一般经验,优化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的总体思路是,通过新税种的开征及税负水平的调整,达到直接税和间接税比例的不断调和。也就是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收入的不断增加,通过优化税制结构,使间接税所占比例有所下降的过程通常也是直接税所占比例有所上升的过程,不断增加直接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充分发挥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最终达到建立“双主体”税制结构的目标。

(三)按照原则选择合适税制结构,进行税制改革

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税制相对稳定,不宜做较大变动。只能对其不规范和不完善的方面进行调整。

1、妥善解决增值税税负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使税负进一步趋于合理化。如对商业零售环节的增值税的一些政策进行调整,扩大增值税增收范围;改进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适当降低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

2、内外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确定企业所得税的思路。制定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能性。就现行两个企业所得税法而言,应该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较为成熟,该法参照国际惯例,借鉴了国外企业所得税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统一了税收管辖原则,对法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确定,统一以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为准。

3、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尽快建立全面反映个人收人和大额支付的信息处理系统,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适当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的级距,提升高收入者的适用税率,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控力度。

4、改进和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消费税征收品目,将某些高档消费品和不利于环保的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如对部分家用电器、饮料、皮革制品等消费品和某些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适当调整有关税目的税率,重新确定合理的税率水平,改革和完善烟、酒等产品的消费税计税价格确定办法。

5、积极推进增值税管理手段的现代化,推广使用计税收款机,改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开和管理。针对个人收入所得中分项征收办法存在的偷逃税现象,研究扩大综合所得的项目,实行更为科学的征收管理办法。

6、清理过渡性优惠政策,对为保证新老税制平稳过渡而制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分类清理,对绝大多数已到期的优惠政策废止,对部分暂难以取消的政策允许保留一段时间,对少数应作为长期保留的政策,通过修改条例或正式立法加以明确。

作为远期的目标,未来的税收结构在流转税方面会更广泛,在所得税方面比重将会加大,在财产税方面会更加引人注目;作为一个经济上的大国家应当有几个大的税种,成为国际上公认的高透明度的税种,也就是国家的主体税种。

参考文献:

杨若召、张利英,2001:《优化税制与税收征管的关系》,《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5

樊明丽,1999:《税制优化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贺海涛,1999:《论税制与征管的协调》,《财政研究》第5期

李大明,1999:《论税制结构优化与税收征管的关系》,《财政研究》第6期

苑新丽,2002:《不同类型税制结构的比较及我国税制结构的选择》,《税务与经济》第5期

第11篇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我国中小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中的作用将日益突出。当前,中小企业税收管理的突出问题是:有些中小企业财务核算、纳税申报不全不实,有的税务部门征管不严、措施不力,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同时也影响公平税

负原则的实现。应该看到,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中小企业数量将进一步扩大,其所得税征管将会成为税务部门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加强和规范中小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不仅能有效地堵塞税收流失,强化税收基础管理,而且能够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有利于税收增长和企

业发展的良性互动。对此,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工作。各地要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中小企业的范围,明确责任人员,对中小企业的税收管理进行专门研究、分析和总结,不断提出新的工作措施,以适应中小企业迅速发展变化的工作要求。

二、加强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提高中小企业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各级税务部门要针对中小企业尤其是有的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纳税意识不强、对税法知识了解不深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要经常化、制度化,努力做到针对性强、覆盖面广、行之有效。注意将宣传、培训和辅导有机结合起来,确保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法

规,特别是涉及与财务制度不一致的税收政策和法规(纳税调整项目等)以及新出台的政策法规,要及时进行宣传培训,以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养成自觉纳税的习惯,提高申报纳税的质量。

三、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税源监控体系

中小企业具有点多、面广,经营变化大,税源分散等特点。税收征管改革以后,取消了税务专管员制度,对及时了解和掌握不断变化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本地区税源变化情况会有影响,因此,急需建立中小企业税源监控体系,及时掌握和分析有关情况,为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提供决

定数据资料。税务部门除在内部明确职能部门和人员之外,还要和工商、银行、计经委及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等外部门、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核对有关资料特别是税源资料,交换有关信息,切实抓好源头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本地区中小企业的户数、行业分布、规模大小

、重点税源户数、亏损户数等基本情况。积极收集、积累、整理、分析与所得税征收管理相关的资料,了解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经济增长水平,研究有关政策对所得税收入的影响程度,从中分析中小企业的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因素,找出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相应制定改进措施。国

税局、地税局之间应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征管信息,齐抓共管,堵塞漏洞。

四、结合实际,采用不同的所得税征管方式

中小企业在纳税意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诸多方面存有较大差异,因此,要求税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方式。

(一)对财务管理比较规范,能够建帐建制,准确及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并且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的企业,可实行企业依法自行申报,税务部门查帐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对这部分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

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7〕195号)的要求,建立适合企业所得税管理特点的科学、严密的内部工作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不同项目和内容,建立健全纳税人的台帐管理制度,以满足征收、检查等方面的需要。当前应着重建

立财务登记、主要税前扣除项目、减免税、纳税人投资情况等企业所得税基础资料台帐。

(二)对财务管理相对规范,帐证基本齐全,纳税资料保存较为完整,但由于财务会计核算存在一定问题,暂不能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税务部门可在年初按核定征收方式确定其年度所得税预缴额,企业年终按实际数进行汇缴申报和税务部门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当企

业年终汇缴数低于定额数时,可先按定额数汇缴,然后税务部门组织检查,多退少补。同时帮助企业逐步规范会计核算,正确申报,积极引导企业向依法申报,税务部门查帐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过渡。

(三)对不设帐簿或虽设帐簿但帐目混乱,无法提供真实、完整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应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式。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6〕*号)的有关规定,从严控制核

定征收的范围,坚持一户一核,严格遵守相关的工作程序,并督促、引导企业向依法申报,税务部门查帐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过渡,争取逐年减少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户数。

五、加强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夯实企业所得税税基

按照现行税收法规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是以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为基础,经过纳税调整确定的,因此,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对夯实企业所得税税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税务部门作为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的主管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一)结合年度税务检查,积极开展对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切实纠正和处理企业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

(二)采取措施,帮助、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对帐证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和新上岗的会计人员,主管税务部门可采取集中培训、个别辅导等办法,不断地提高其财务会计核算水平。同时,还应鼓励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帮助帐证不健全的中小企业建

帐建制、记帐。

(三)积极参与企业改组改制工作,严格审查有关涉税事项。对各地开展的企业改组改制工作,税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一起,共同组织、参与企业清产核资的各项工作,严格审查有关涉税事项,认真做好资金核实工作。

六、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扣除凭证的管理

企业收入总额和税前扣除项目是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两大因素,而票证凭据特别是税务发票,则是控制收入总额和税前扣除项目的主要手段,是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企业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项目,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按规定的程序、方法、权限和政

策进行审批,不得走过场。企业凡不按规定报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或进行税务处理。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一律要凭合法的票证凭据确认;凡不能提供合法凭证的,一律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严禁虚开、代开发票和开票不及时入帐、多开少入的现象,一经发现,要追究当事

人的责任。

七、加大检查力度,堵塞征管漏洞

强化税务检查,依法对偷逃税行为进行处罚,是加强税收管理和促使中小企业依法纳税的有效手段。为此,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税务检查力度,合理调配力量,将汇缴检查和日常检查结合起来,对重点企业实行重点检查,年度检查面不得低于30%。对存在不按时申报,

有意隐瞒真实情况、逾期不缴、逃避纳税义务等行为的纳税人,要查深、查细,对查出的问题,应按税法规定补缴税款和进行处罚,坚决杜绝以补代罚的做法。对典型案例,还要及时曝光,予以震慑,以儆效尤。

八、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中小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

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在以前年度工作的基础上,针对中小企业发展状况,注意不断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提出改进措施,强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每年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

第12篇

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效率是指管理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率,从宏观方面管理成本包括税务机关的行政成本、纳税人遵从成本、额外成本等,狭义的则指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成本。

1.1、行政成本

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成本是指由政府承担,因企业所得税制的立法和修订和征收、管理以及司法监督所需要支出的征收和费用,它包括了为制定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而发生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制订颁布、审理修订费用,税务机关的办公经费、人员经费、稽查办案费用、设备运行费用和基建维护费用等公共费用,以及国际交流合作费用和公检法海关司法援助费用等等,其中,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和稽查成本为行政管理成本的主体。

1.2、遵从成本

遵从成本是指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所发生的税款以外的费用支出,是税制运行中纳税人不可避免的费用支出,大致可以划分为如下几种:时间成本、货币成本、资产成本、机会成本、心理成本。遵从成本是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必然存在的成本,其中时间成本和心理成本对纳税人的行为选择有着重要的影响。

1.3、额外成本

额外成本是指不能归入管理成本或遵从成本中,但与税收运行直接相关的、客观存在的、由征纳主体之外的其他部门或社会成员所负担的成本。如社会性税法宣传和协税护税支出、司法机关为惩治偷税的成本等。社会成本中最应注意的是由征税而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超额负担),即征税活动对经济行为产生的扭曲的负效应,在经典的理论中称为“哈伯格三角”。

2、影响企业所得税管理效率的因素研究

2.1、税制复杂性的影响

税制是直接影响管理效率的重要因素。企业所得税既涉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核算复杂,又涉及计税收入的确定,还要对资产、成本、费用加强控管,同时涉及不同种类、地域的业务和税法标准。单就某一种税种收入来说,不仅包括增值税业务收入,而且包括非增值税业务收入;不仅要管好收入,而且要管好税前扣除项目,是世界上公认的计算最复杂、管理最困难的税种。

目前国内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整体科学性不高,新法配套政策不完善,部分政策执行口径不明确,有时为应对企业交易形式和类型的变化和特殊需求,出台一些即不完成符合新企业所得税法要求,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征管的难度,影响了管理效率。

因此,在税制建设中要树立成本与效率因素,既考虑组织收入和调节作用,又应考虑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尽量减少,不断优化完善,形成结构合理的税收制度,从而降低税收成本,不断改进和提高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

2.2、管理机构设置的影响

税务机构的设置是保证税收征管工作正常运转的基础,也直接影响着征管效率和征管成本。国、地税两套征管机构的分设的结果是管理成本的增加,首先是机构增加而导致基础设备和公务成本的增加,其次是税务人员的增加而导致直接费用增加,再次是国、地税征税范围存在大量交叉,几乎所有国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都是地方税的纳税人,导致纳税人遵从成本增加。对企业所得税管辖权的划分更加复杂,“一税两管”导致办税效率低下、税负不公和税收流失。国、地税征管范围交叉重叠,划分标准不清晰也引发两个机构就企业所得税税源的归属诸多矛盾,矛盾逐日堆积增加了国地税的协调成本。

2.3、征收方法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征收一般有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两种方式,不同的征收方式对管理资源的要求和纳税人的要求也不同,查账征收要对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监控,涉及计税收入的确定,还要对资产、成本、费用加强控管,同时涉及不同种类、地域的业务和税法标准,同时由于还涉及企业财务账册规范性,需要管理资源比较多,纳税人付出的纳税成本比较高,但该征收方式较好体现企业所得税量能负担原则。而核定征收由于只需对纳税人收入或成本费用某一个环节进行监管,相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来说管理资源和纳税成本都相对少和低,核定征收方式虽然简单、征纳成本低,但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或税额如果不准确在一定程度上与企业所得税量能原则有冲突,而且由于纳税人核定工作的主导权主要在税务人员,客观上也容易产生了权利寻租的风险。

3、优化企业所得税管理效率的途径

OECD税收政策与管理中心的研究报告认为: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在遵守税法上有不同的问题,税收管理应强调以纳税人为中心,关注纳税人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型纳税人的不同特征,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分类管理可以使税务机关用相类似的方法对待同类的纳税人,从而提高行政效率。达到合理配置征管资源、减少管理消耗,节约征纳成本、优化管理效率的目的。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深入发展,纳税人数量不断增多,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呈现多样化,跨国家、跨地区、跨行业的总分机构、母子公司、关联公司等企业集团大量涌现,企业税务处理团队化、电算化、智能化水平日益提高。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税源管理人员少和纳税人户数多等矛盾日益突出,税源管理的复杂性、艰巨性不断加大,传统的单一由税收管理员管户的税源管理方式已难以适应。

3.1、重点税源企业专业化管理

重点税源企业专业化管理可从管理方法、管理模式、管理信息、管理手段、人员配置等五方面实施。

1、管理模式。对大型企业的管理,应侧重两个方面:一是税务部门要关注的,如税源监控、政策执行方面,分类归集重点税源行业、出口退税企业、重点纳税评估等内容,从宏观到微观形成专业化管理体系,以切实提高集约化税收征管的能力。

2、管理方法。要由分户管理向分专业类型、链条式管理转变,提高管理效能。通过对同类型单户企业的调查分析,总结其经济活动规律和相应的管理方法,制定专业化税源管理指引;采取交叉对比方式加强税源监控,强化税源的监控分析,突出管理深度,确保税收收入与经济发展的同步增长。

3、管理手段。日常管理征收实行逻辑严密全面的查账征收方式,加大日常监控分析、均衡收入,注重服务提供。对于防范税务风险、提高企业纳税遵从度等具有促进作用。

4、管理信息。促进管理信息由单一的纳税申报信息的利用向综合信息的利用转变,提高税源监控力度。通过纵向和横向比较,借助计算机进行统计分析,准确把握企业税源变化,缓解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效加强对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的监控力度.

5、人员配置。大型企业特别是涉外大型跨国企业大都具有跨区域经营、内部结构复杂、信息化水平较高,财务人员素质较强、有专门税收筹划等特点,日常税务管理常涉及税收协定执行、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非居民税收管理等国际税收事项。如果我们的税务管理人员素质和业务能力不能适应管理要求,就难以与企业对话,难以将的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因此,对大型企业管理,应配备,熟悉税收、会计、法律、计算机、英语等多方面知识的高素质的税务管理人员。

3.2、非重点税源管理

非重点税源企业主要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是中国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的重要力量,非重点税源企业具有以下一些特点:户数多,增势强劲,但纳税不多,针对这些特点,实行集中管理,有助于效率的提高。要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加强征收管理,优化税收服务,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1、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管理。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同时结合中小企业不同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因地制宜实行分类管理,不搞“一刀切”,优化管理效率,促进税收公平环境的维护。

2、针对其户数多,征管力量相对不足的实际情况,综合使用行业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的方式,逐步建立分行业的规范管理指南,尤其是对新办的中小企业,在税务登记一个月内对其有针对性进行办税辅导,可以有效的提高纳税人今后申报的准时性,报表填报正确性,减少纳税人因不懂不知一些办税常规处理而浪费税务人员管理资源和增加纳税人电话咨询、往返税务机关更改等纳税成本.

3.3、特殊企业和事项管理

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建立健全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信息传递和共享。建立对总分机构联评联查工作机制,组织跨省、跨市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通过税务登记信息掌握其设立、经营范围等情况,并按照税法规定要求其正常纳税申报。加强非营利性组织资格认定和年审。严格界定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

减免税企业管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企业优惠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后续管理,对申报减免税的企业申报的准确性进行全面的复核,进行重点审核未经审批自行减免税情况,对企业减、免税企业的生产经营变化,不符合优惠资格或者条件的企业,及时取消其减免税待遇。定期分析减税、免税企业的整体情况,对享受优惠政策需要审批的企业实行台账跟踪管理。

异常申报企业管理。对存在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跟踪分析监控的重点。

企业特殊事项管理。对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改制、清算、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特殊事项,制定并实施企业事先报告制度和税务机关跟踪管理制度。要专门研究企业特殊事项的特点和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不断提高企业特殊事项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3.4、强化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对纳税评估要从夯实纳税评估基础,创新纳税评估方法,完善纳税评估制度,建立联合评估工作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强化。

3.5、适度推广核定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从理论上,是推定课税一种形式.推定课税特别适用于诸如小企业、农业或服务业、个体经营等难以课税的行业。根据调查同行业或类似行业同规模在同一个区域范围内获利水平大体相当的,通过合理正确测算和确定,实行核定征收可以实现合理税负水平下的公平。

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程序要把握好几方面:首先鉴定必须基于充分、合理的事实依据,用最能反映纳税人情况的资料进行判断,力争减少征税误差,保持征税的合理性。对变化幅度大、争议大、影响广的应设立集体审议制度,防止权力集中化,任何违反程序的操作行为视为无效。

3.6、处理好税收征服务与税务制的关系

税收征管服务是税收征收管理中,国家赋予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履行纳税义务的一种义务,,税务是是市场经济下由于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改革不断完善,纳税人为了能顺利、规范地履行纳税义务,减轻对会计业务、税收业务不了解的压力而需要的一种有偿服务。纳税人找税务机构要基于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严禁指定和强制税务。

3.7、提高涉税信息的社会共适度

信息共享是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的基本特点,税收制度对纳税人的硬约束,取决于税务机关的信息占有程度和工作效率。通过对不同时期的经济税源资料的对比,分析研究经济税源发展变化情况和趋势。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工商部门及公证机构,及时了解发生的所有产权变动请求和产权变更情况,是实行税源监控的有力措施。对银行掌握客户的资金变动情况实行税源监控。税务机关通过银行获取其客户大宗交易的涉税信息,也是税源监控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

可以通过征收点从纳税人申报的合同印花税的种类、金额大小去判定重大企业合同是否涉税、是否大宗交易,并及时记录将有价值的信息,为税源监控部门提供参考资料。

还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信息资源,建立健全全社会协税护税工作机制,加强群众举报涉税案件的查处工作,发挥对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的作用。

加强协同管理:建立各税种联动、国税和地税协同、部门间配合、国际性合作的协同配合机制。

3.8、纳税服务网络化

创新服务理念: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做到依法、公平、文明服务,促使企业自觉依法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

突出服务重点: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执法。在出台新税收政策、企业设立、预缴申报、汇算清缴、境外投资、改组改制和合并分立等重点环节,及时做好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

降低纳税成本:针对各类纳税人、各类涉税事项,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流程、操作指南,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

3.9、优化人才的合理配置

首先是专业人才的配备上,由于企业所得税的特点所决定,要求专业化税务人在知识层次上能适应税源发展的要求。有些冷线人才,从目前看在基层税收工中未必用得上,或发挥作用的机会不多,如法律人才、外语人才、企业管理人才,但从知识经济的发展趋势推断,这些人才在未来的税收工作中将担当主力。

其次是层次的配备上,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国税局、各市和县局,相对不同的层次,应该有不同的适用于知识经济时代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和企业所得税源监控的人才配置体系。

建立分层级建立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专家人才库,制定保持企业所得税专家人才队伍相对稳定的人事管理制度,有针对性开展高层次的培训,保证企业所得税有一支技术精良、专业水平高、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强的高层次专家团队,以适应快速发展的全球化经济带来企业所得税管理新问题新情况的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