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0:44:0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职业病防治宣传,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的意识和能力,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5月1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中,公司扎实组织开展“五项”活动。
一是组织一次现场咨询。通过设置展板、张贴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积极组织开展一次现场宣传咨询活动。
二是实施一次通风防尘专项检查。强化职业健康管理,提升职业健康管理水平,确保劳动者职业健康安全。
三是开展一次集中培训。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集中培训及警示教育等活动,并将“培训资料、参加人员签到表、培训现场照片、培训活动记录”等四项内容存档备查。
四是设置一批宣传标语。充分利用公司网站、微信群、QQ群、宣传栏等宣传平台,在公司大门两边及单位的厂区门口、职业健康公开栏等醒目位置设置一批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标语。
五是组织一次全员职业病防治知识的考试。
2013年4月25日-5月10日。
二、活动主题
防治职业病,幸福千万家。
三、活动目标
在市安监局的统一部署下,我们以“全员参与、严密组织、深入厂企、确保效果”为主要工作思路,通过下企业、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开展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组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开展相关培训等方式达到“人人重视职业卫生、人人远离职业危害”的目标。
四、宣传内容
(一)《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规章、标准;
(二)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和义务;
(三)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律责任;
(四)政府及相关部门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
(五)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前期预防措施的重要性;
(六)陶瓷洁具卫浴、铅酸蓄电池等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
(七)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创建的标准与要求;
(八)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九)患职业病职工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
(十)常见职业病防治的科普知识;
(十一)典型案例分析。
五、活动情况
今年宣传周活动我们主要采取了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区安监局联合市职防所、市第四人民医院、市皮防所、区总工会和镇(街)安监等六家单位到企业现场宣传,二是区卫安监局采用新闻通稿、媒体报道、公益广告、现场宣传咨询、培训交流等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开展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主要完成了如下工作:
(一)协办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培训班
根据市安监局的统一部署,联系镇(街道)分局通知辖区内的陶瓷卫浴洁具等重点行业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的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市安监局4月26日举办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班,同时作为我区首场宣传活动和启动仪式。重点宣传了《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知识、用人单位责任与义务、劳动者权利保障等内容。
(二)深入企业进行现场宣传
1、4月25至5月10日,区安监局联合市职防所、市第四人民医院、市皮防所、区总工会和镇(街)安监等单位分别到等六家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以“防治职业病,幸福千万家”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活动通过横幅标语、宣传展板、现场咨询解答、派发宣传资料和问卷调查等形式,大力宣传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责任和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活动中,工作人员耐心回答员工们的疑问,正确展示如何选择和佩戴防尘口罩,积极派发宣传资料,认真纠正错误认识,活动气氛热烈、秩序井然,共吸引了近3000名员工参与,接受咨询2600余人次,派发宣传资料8000多份,各类奖品2000余份。日报、时报等新闻媒体对宣传活动进行了相关报道,收到了较好的社会宣传效果。
(三)利用信息平台实施广域宣传
利用市安监局网站信息系统的政企沟通平台向全区陶瓷、家具、机械、危化品、建筑、纺织、商贸等5000余家企业发送了以“健康工作幸福生活、崇尚职业健康远离职业危害、关注职业健康促进社会和谐、预防职业病从我做起、员工健康企业兴旺、关注职业健康崇尚文明生产”为主要内容的短信,共发送短信30000多条,企业普遍反应效果良好。
(四)开辟专栏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
联系《时报》,利用“华仔话安全”专栏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系列宣传,先后刊发了《九种控制减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措施》、《夏季谨防干洗衣物四氯乙烯中毒》等文章,社会反响较好。
(五)充实我区安监网站职业卫生内容
宣传活动期间,我区网站对有关职业卫生的版面、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充实,丰富并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办事指南、法律法规、科普园地、资料表格下载、职业卫生监督动态、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等栏目,使我区安监网站逐步成为职业卫生的一个重要的宣传阵地,方便企业、劳动者和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学习、查阅和下载。
六、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亲自参与
活动开始前,区局高成建政务委员、邓剑波常务副局长对宣传活动作出了“高度重视、严密组织、深入基层、确保效果”的指示,分管职业卫生的孟书琛副局长多次带领科室人员深入企业厂区组织现场宣传,其他单位领导也都亲自到场,保证了活动正常进行和扎实开展。
(二)深入基层,效果明显
本次宣传活动场点都设在企业厂区,方便企业一线员工参与,六家企业员工踊跃参与互动交流,气氛热烈。企业领导和员工普遍反映宣传活动强化了企业的守法经营理念,提高了企业职工对个人职业健康的重视程度和个人防护的意识,真正做到了深入基层、深入一线,保证了宣传质量和效果。
今年是第十六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县安监局以“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为主题,双措并举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普及活动。
一是广泛动员,形成合力。联合县卫计局召开了职业卫生联席会议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排部署会议,会上下发《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方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重点提示卡,并对方案进行了细致解读,对宣传工作进行了部署。
二是开展宣传活动,深入贯彻落实。联合县卫计局、工会、疾控中心等部门在县政府广场举行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现场咨询日活动。咨询活动悬挂以“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为主题的横幅,向群众和用人单位发放宣传资料、接受群众现场咨询。
此次活动共发放宣传册 800余册,宣传书籍150余本,接受群众咨询100余人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职业病是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疾病,职业病防治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不仅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关系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将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将法律规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到实处,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对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安全生产、平安镇(街道)等考核的重要内容。逐步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努力从源头上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大力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积极探索职业病治本之策。县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研究、协调、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协作,不断完善部门间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联动协作机制。各镇(街道)也要成立或调整相应的领导小组,确定分管领导和日常管理部门,明确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员,明确职责,全面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目标任务。
三、明确职责,强化部门协作
(一)卫生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效果控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的监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宣传教育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应急,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依法查处。
(二)安监部门负责对与职业病有关的重大安全事故的监督检查;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检查、纠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依据《工会法》等规定行使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督促和建议权;纠正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健康合法权益的行为;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和教育,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做好职业卫生宣传工作,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依法组织涉及职业卫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报道。
(六)发改、经贸等审批服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审批、核准或备案时严格把关,凡是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而未进行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七)环保部门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认真履行放射安全许可职能,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用过程的审批和监管。
(八)外经、工商等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的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九)公安部门负责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单位负责人和事故直接负责人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
(十)财政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经费保障。
(十一)新居民服务管理部门配合做好新居民职工的职业卫生宣传,参与涉及新居民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司法部门要把《职业病防治法》纳入普法教育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职业卫生宣传工作。
(十三)各镇(街道)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职业病防治的组织协调及相关监管工作。
四、落实防治措施,强化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用人单位要设置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加大职业病防治工作投入,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认真落实以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体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制定并认真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必须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对拒不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凡是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后未能及时组织救治和上报以致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五、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
将《职业病防治法》纳入普法教育计划,通过送法进企业、创建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职业健康促进行动等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活动。重点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劳动者的宣传教育,明确企业应承担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增强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工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加强正面报道,树立榜样典型,努力提高全社会的职业病防治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氛围。
六、加强职业卫生能力建设,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
结合推进新医改和创建卫生强县工作,加大财政投入,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和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升职业病防治能力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高度重视职业卫生专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加强实验室和现场检测装备建设,努力提高专业防治机构的能力,近期争取至少一家医疗机构获得职业病诊断资质,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努力实现职业健康检查全覆盖。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也关系到我市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站在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高度,认真宣传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采取宣传培训、开展专项整治、加强执法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等措施,使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职业病得到进一步控制,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健康。现将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市职业病危害状况
二、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要做法与成效
(一)政府重视,部门协调,合力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
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始终把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进一步加强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同时,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作,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一是市疾控中心投资数百万元购置了气相色谱仪等高档设备,加强人员的培训,提高检测和服务能力,取得了法定的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监护,职业技术服务等6项资质,能全面承担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工作。二是卫生部门在人员少,没有专项经费的情况下,克服一切困难,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每年都制定并组织实施了市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市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三是积极协调联合安监、工会等部门,在每年的五月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召开相关企业代表和各界人士座谈会,共同抓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防治意识
(三)实施三级预防,努力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四)强化监督监测和监护工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都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利
一是加大对煤矿、非煤矿山、水泥厂、采石场粉尘危害严重的场所专项执法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798人次、车辆266台次、检查用人单位101户、涉及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9877人。二是开展对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进行拉网式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1371人次、出动车辆153车次;检查用人单位457户、接触各类职业危害因素人数1人、体检549人、给予行政警告的23户、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457份。三是对262家单位进行职业病防治工作专项检查,检查正式用工7779人,非正式用工10534人,结果发现实行上岗前体检只有342人,在岗期间体检只有4604人,建立了企业监护档案的只有176份。四是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积极开展职业放射卫生监督检查,放射卫生工作处于领先水平。放射工作人员持证数92%,放射人员体检1898人,受检率91.86%;个人剂量监测1584人;监督放射单位956个,射线装置设备监测率达98%。五是加大了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在开展预防性、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的同时,结合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工作,查处并处罚148家;接到群众举报5件,受理5件,已查实处理5件。通过监督检查与处罚,促进企业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使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
近年来,职业病防治问题日益严重,我国多年来经济高速发展、劳动保护力度薄弱积累下来的职业病隐患进入了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根据卫生部提供的数据,我国估计有2亿劳动者在从事劳动过程中遭受到不同职业病危害,每年报告新发病例1.3万余例,防治工作十分严峻和紧迫。随着我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各类经济成分的厂矿企业日益增多,特别各种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临时务工人员等,面临最为严重的职业病危害局面。农民工多数集中在民营中小企业中,由于种种原因,职业病防治措施难以有效保证,一些企业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顾不上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与安全,致使职业病发病率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职业病防治形势不容乐观。
1 徐州市职业病危害现状
我市为江苏省重工业城市和能源基地,据不完全统计,我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厂矿企业3012家,直接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90000余人。职业危害因素主要以粉尘、噪声及毒物(苯系物、黄磷等)为主,分布在采石、煤矿、水泥、纺织、建材、化工等行业。相关统计资料表明,我市现有职业病人4293人,在全省占有较大比例。职业病以煤工尘肺、矽肺、铸工尘肺、电焊工尘肺、水泥尘肺为主。上述职业病例仅为报告人数,而非真实的发病人数,据专家估计,职业病发病数在报告数的10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和有毒有害物质违禁使用事故时有发生。
2 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2.1 地方政府重视不够,企业主法制意识淡薄。有毒有害物质所引起的职业病是一种缓慢发病的过程,不像重大工伤安全事故那样血淋淋的触目惊心,因而难以引起用人单位、部门领导及社会的普遍重视。比如有的地方政府专门设立了“重点保护单位”、“领导挂牌单位”,无形中给职业卫生安全监督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企业也可利用这一招牌推诿监督检查。目前,用人单位普遍存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对职业病危害给劳动者造成的健康危害认识不足的问题。部分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漠,只抓经济效益,而不注重加强职工劳动保护,甚以牺牲劳动者身体健康为代价,换取企业的高额利润。
2.2 职业病防治体制和机制不完善。职业病防治涉及到用人单位、工会、卫生、安全监督、劳动保障等职能部门,承担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职业病防治各具体工作环节中存在互动和联合机制不够、职能分离,各自为阵,职业病人的权益保障落实不到位等现象。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上没有实行任务目标和责任管理制度,往往忽视治理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等法定行为。
2.3 职业病的防治经费长期投入不足。长期以来,我市地方各级财政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无专项投入和经费保障。面对我市众多的厂矿企业和要开展的更加深层次的技术性工作,现有的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和设备陈旧、老化,效率和质量都难以得到令人满意的保证,严重影响多个项目的监测和科学数据的索取,有碍于更好地指导厂矿企业如何因地制宜、因陋就简、量力而行地改造落后的生产工艺,增强防护设施,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发生。现在的技能和设施,只能停留在一般性的调查、监测、体检等工作上,远远落后于现代工矿企业发展的需要。
2.4 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形同虚设。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从源头上控制引发职业病的危害因素,这是减少发病的关键所在。为此,《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从生产工艺流程,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各个设计环节进行审查和改进,把职业病的危害因素控制在孕育之中。
3 对策和建议
3.1 进一步加大《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力度,提高防护意识。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到各行各业和社会的方方面面,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进一步加大的宣传贯彻力度,建议列入各级人大执法检查计划,把它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抓好抓实。把《职业病防治法》的学习和宣传纳入全民普法计划,重点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法人代表、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的学习和培训,督促用人单位要依法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不能以牺牲工人的健康和生命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经济效益。
3.2 强化政府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建立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机制。可以比照食品安全监管,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形成由政府牵头,市总工会、卫生局、安全监督局、财政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等职能部门参加的工作领导和协调机构,加强对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难题,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有关部门向人大述职的内容之一,从整体上促进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在此框架内,积极协调各部门之间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与安全评价、职业病诊断治疗与职业病社会保障、职业中毒处置与检测评价、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相互交叉的工作关系,整体推进我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联合监管的各项措施,建立信息联通机制,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的前期预防工作,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评价、未经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发改委不予以办理该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在竣工验收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监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发改、经委、建设、安监部门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及核发相应许可证,力争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
3.3 建立职业病危害保险基金。当前,企业对从事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 采取给予岗位津贴或提高工资的方法予以补偿,但随着从业人员越来越年轻,就业岗位转换频率加大,外来从业人员的增加,短期接触或多次接触不同的有害因素的情况越来越多,这可能会导致这部分人员潜在性职业病危害,一旦发生职业病,很难确定导致职业危害的来源; 随之而产生的治疗、补偿等费用问题,必将成为社会一大难题。建议参照养老保险的方法,凡从事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在就业期间,企业和职工本人均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 建立职业病危害保险基金,一旦日后发生职业病, 可以从此基金中得到一定补偿。
3.4 推进信息化建设制定全国职业病防治信息采集标准和相应信息的采集、传输、管理规范,依托已有信息传输网络,及时收集、分析相关动态信息,逐步实现职业病防治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规范管理,为企业的自身管理和政府部门的监管与决策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撑,有效地提高职业卫生管理的效率。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分析我旗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安排部署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强化措施,全面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健康和权益。下面,我就做好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强调以下几点。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职业病严重危害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近年来,各种形式的职业危害日趋严重,职业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据卫生部对乡镇企业职业危害情况的调查,全国**的乡镇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其中**的企业未配备任何防护设施,**以上的粉尘作业场所超过国家卫生标准,近**的乡镇工业企业职工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几种主要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病人检出率达**。职业病除了损害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外,其治疗和康复难度很大,给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造成很大经济负担。因此,职业病防治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它不仅能维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而且是保护劳动力,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正式实施以来,我旗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但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随着我旗煤炭、高载能等工业企业的迅速发展和新材料、新工艺技术的引进,职业病特别是尘肺等理化因素所致的职业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职业病防治面临更加繁重的工作任务。
造成我旗职业危害严重、职业病发病率上升的主要原因是部分用工单位存在短期行为,过于看重当前经济利益,不重视甚至不配置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不提供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用人单位对职业危害缺乏认识,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等。因此,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旗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有效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广大人民身体健康。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专项整治的重点,制定实施方案,部署到位,认真实施,建立领导责任制,将工作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人。对工作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者,要依法追究责任。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是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卫生部门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的职责,依法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改善劳动生产条件,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杜绝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对未向卫生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存在职业病危害、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限期整改;对作业方式落后,职业病危害难以消除,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决不手软。对违反有关法律,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各地查处的大案要案要及时上报,并向社会通报;依法维护职工健康权益,加强对劳动者的健康监护,在专项整治中发现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要及时有效地救治,要认真组织好职业病的诊断、鉴定、治疗。
三、标本兼治,长效管理
一是坚持预防为主,从源头控制职业危害。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新、改、扩建项目的管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对工艺落后,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项目要严格禁止。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未通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使用,已经生产的要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危害严重或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关闭,杜绝、防止新的职业病危害隐患发生。
用人单位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积极支持配合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竣工验收时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和验收工作。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要确定由专人实施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评价制度,定期向卫生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监测结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用人单位负责人要积极参加、接受各类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定期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防治科学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救援和控制措施,并按规定及时报告旗卫生局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二是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治理职业病危害。对工矿企业集中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广职业病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淘汰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落后技术、工艺和材料,在技术和项目的引进过程中,要把经济利益和保护劳动者健康有机结合起来,防止严重的职业病危害发生。
三是要加强监管,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明确企业在职业病防治中的法定责任,督促企业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指导企业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帮助企业建立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管理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四、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明确各自职责,加强沟通,构建强有力的监管链,努力形成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督、劳动者遵章守法的良好局面,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发生。
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指导思想
1.以党的十及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统领,以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为主线,以全面落实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为中心,深化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拓展职业卫生基础活动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防范重点行业和领域职业病高发和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
二、切实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2.督促用人单位重视职业病防治宣传培训工作,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一是结合“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活动,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劳动者关心自身职业健康、知悉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懂得自我防护。二是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加强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病防治知识和个体防护能力的培训,努力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意识。三是要按照《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通知》等相关法规要求,认真履行职业卫生事项告知和承诺义务,严格执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3.进一步深入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一是强基固本,开展职业病危害重点企业基础建设工作“回头查”活动,巩固前期基础建设活动成果。二是以问题为导向,把职业病危害问题突出的行业企业纳入到基础建设活动中,2016年,力争基础建设新达标企业数增加3家。
4.强力推进职业病危害较重以上用人单位检测评价和健康监护工作。一是要依法开展检测评价和健康监护工作。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必须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开展检测、评价,并依据检测报告的建议和现状评价的建议认真组织整改,确保有害因素浓度强度不超标。二是要依法开展健康监护工作。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按规范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台账。
5.督促用人单位不断提升职业卫生管理水平。一是所有企业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树立管安全必须管职业卫生的理念,进一步建立并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确保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有人管。二是要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三是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档案。
三、深化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企业的专项治理
6.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拓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行业范围。根据国家总局和省安监局的具体要求,2016年对全县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铸造冶炼和船舶修造4个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7.坚持巩固提升,对前期专项治理的(木制家具制造、皮革箱包、电子产品生产、水泥生产、铅酸蓄电池、电镀、冶金铸造、石材加工等)行业开展整治效果“回头看”。重点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否做到正常运行,工作场所是否符合职业卫生要求,检测评价和健康监护是否落实到位等。
四、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和执法工作
8.严格规范职业卫生执法内容和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台账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夯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基础。按照《职业卫生检查程序》,采取两人执法并配备执法记录仪,现场制作检查记录,对危害较重且无法现场整改的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予以复查确保整形成闭环。
〔中图分类号〕R195.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6019-(2010)04-77-02
我市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有217家,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有粉尘、噪声、高温等,分布在煤炭、冶金、建材、机械制造、矿石开采等行业。为了解6年来对《职业病防治法》宣传与培训,职业卫生监督与技术服务工作的开展情况,更好地推动《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执行,于2008年6-9月份笔者对凌海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现状进行了摸底调查。
1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
凌海市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
1.2调查方法
职业卫生监督员经过培训,填写统一的调查表进行现场调查。调查指标主要包括: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职业健康监护开展情况。
2结果
2.1企业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情况我市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217个,其中煤炭8个、建材136个、冶金9个、机械制造7个、纺织4个、农药1个、其它52个。职工总人数3180人,接触职业有害因素2122人,接尘工人1635人,接毒工人40人,接触物理因素447人,我市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是粉尘,接尘工人占总接害人数的77.05%。我市共有尘肺病人66人,其中煤工尘肺28人,矽肺23人,电焊工尘肺1人,铸工尘肺3人,陶工尘肺2人,水泥尘肺1人,其它尘肺8人,累计死亡尘肺病人10人。(2)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①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的用人单位36个;②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用人单位8个;③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用人单位87个;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用人单位36个。(3)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在检查的217家用人单位中,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2122人,上岗前应体检人数1033人,实体检人数为283人,体检率27.4%;在岗期间应体检人数1089人,实体检人数229人,体检率为21.03%;离岗的劳动者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应建健康档案2122份,实建512份,健康监护建档率24.13%。(4)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情况我市仅2007年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就有24家,没有一家项目单位找到卫生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审查验收。
2.2卫生监督力量配置情况
我市地域广阔,职业危害场所分散,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多,但职业卫生监督员仅有3名,没有现场快速检测仪器设备,取证工具仅有一部数码相机,没有专用的交通工具。
2.3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处罚情况
本次对217家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123家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对其下发了《卫生监督意见书》限期整改。
3讨论
3.1存在问题
(1)企业领导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认识不足。《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已是第7个年头,每年的4月份我市都进行多渠道大量的宣传活动,企业领导及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法》也都有了一定的认识。我市私营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用工制度混乱。有的企业以用工少,认为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可有可无,有的企业以工人流动性、临时性为借口不组织工人进行职业性检查。
(2)政府部门间缺乏协调机制,使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三同时”,从“源头”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仅停留在了书面上。
(3)从事职业卫生专业人员不足、缺乏现场快速检测仪器设备,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经费不足。监督执法力度不够,对发出的《卫生监督意见书》也缺乏跟踪问效。
3.2建议与对策
(1)加强监督,规范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是否完善,直接影响用人单位义务的履行和劳动者权利的实现,为了强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卫生部门要确实负起责任,加强监督管理,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要督促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组织工人开展健康检查,建立健全工人健康监护档案,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2)将职业病危害评价纳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的前置条件职业病危害的特点决定了职业病防治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从危害源头抓起,认真实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和有职业危害建设项目防护设施的“三同时”制度(卫生防护设施与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政府在推进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新批建设项目过程中,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同时卫生部门要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杜绝和防止新的职业病危害的发生,避免走前人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3)提高职业卫生专业队伍建设,加强监督执法威摄力。职业卫生监督是一项专业技术性极强的工作,目前我市职业卫生监督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建设及现场检测工具的配备、远远不能满足职业病防治及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必须尽快加大投入,对职业卫生监督与技术服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用职业卫生方面新知识、新技术、新理论来更好完成职业卫生工作。同时,装备职业卫生仪器设备,增加必要的经费,满足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实际需求。
一、继续开展职业病危害三年专项整治活动,着力推动《规划》有效落实
1、组织开展一次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交叉检查,推动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活动深入开展。
2、抓好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推进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治理。
3、抓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提升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能力。
4、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统一部署,积极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相关工作。
二、认真做好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不断强化全民职业健康意识
1、加强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深入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通过开展现场咨询活动、发放宣传资料、举办知识讲座和专题图片展等形式,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和国家安监总局“一规定四办法”。
2、抓好相关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一是把职业卫生内容纳入安全生产培训范畴,做到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推进,指导做好用人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二是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增强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三是举办县级安全监管人员职业卫生监管执法业务培训班,提升基层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三、强化源头预防和过程监管,扎实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基础工作
1、做好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加强与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沟通,掌握用人单位数量和基本情况,摸清应申报企业底数,力争重点行业领域完成申报工作。建立申报工作通报机制,定期通报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进展情况,继续将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指标。
2.做好职业卫生统计工作。搞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摸清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底数和状况。积极试行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及时、准确统计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信息,掌握工矿商贸企业职业病危害及其预防控制总体情况,为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监察提供科学依据。
3、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认真贯彻实施总局51号令及其施行说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重点把好竣工验收关;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摘要:目的 分析惠州市职业卫生管理现状并提出防控职业病的对策。 方法 采用描述性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对收集的相关资料进行分析。 结果 全市登记工业企业2万余家,从业人数103万,涉及职业危害的企业数约4000余家,自1998年共收到8起职业病事件报告,与从事企业数和人数严重不符,存在管理空白。 结论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认真贯彻和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加强职业卫生的执法和监控力度,坚持“预防为主”多部门协作,是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职业卫生;现状;对策
近年来,随着“南海石化”落户,惠州市又进入工业大发展期,但伴随的职业卫生问题也日益突出,特别是近期,电池制造、宝石加工行业部分企业陆续发生多名员工出现职业病的事件,不仅对工人的健康造成损害,还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和社会的稳定。专家预言,未来5~10年我国将进入职业病发病的高峰期。如不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职业病问题将成为困扰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因素。为了有效地控制职业病的发生,现对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防治对策。
1 材料与方法
1.1 基本情况 据工商部门统计,全市登记工业企业约2万余家,就业人数103.0万人,其中涉及职业危害的企业数约4千余家。行业分布以电子、轻工、五金加工、制鞋箱包、电池、电镀、塑胶、水泥及人造宝石加工等为主。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种类有粉尘、铅、锰、镉、氰化物、有机锡、“三苯”、三氯乙烯、二氯乙烷、丙烯腈、各种高分子化合物、噪声、放射线、高频等。
1.2 方法 采用描述流行病学方法,对收集的职业卫生事件及时进行现场处理并进行分析。
2 结果
1998年至今共收到8起职业病(含职业中素和疑似中毒)事件报告,其中急性职业(有机锡、氰化物、三氯乙烷)中毒事件3宗,涉及人数51人,尘肺病例54例,慢性职业性轻度镉中毒病例2例,涉及职业性镉作业及铅作业异常人员逾300人次。
3 讨论
3.1 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1.1 法制宣传滞后,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认识不够。包括部分基层政府和职能部门对职防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部分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对《职业病防治法》缺乏认识,对监测工作不予重视和支持,常借故推诿、甚至阻挠卫生监督、监测人员的执法检查和防治工作。另是大部分劳动者岗前没得到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培训,对恶劣生产环境,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3.2 职业病从源头上未得到有效控制 部分基层政府片面强调招商引资,让一些属国家明令禁止的“五小”工业和属工艺落后淘汰的企业落户,尤其是制鞋、宝石、电池、电镀、皮革等职业危害大,污染严重的中小企业。个别职能部门不按法规办事,给已明令取缔的企业,异地发予相关的证照。企业在申报的过程中漏报、瞒报的现象普遍。卫生部门对企业职业病危害的种类掌握不清楚,降低职业卫生监管和职业病的防治力度。
3.3 职业病防治措施在企业中得不到落实 大部分企业未建立健全专门的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职业病防治工作平时基本上不落实,大部分企业只是对在岗期间的工人进行一般性体检,未落实在岗期间职业性健康体检工作,不能从根本上发现,控制职业禁忌人员和职业病病人。导致职防部门一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就发现大批异常人员。另是部分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设施不到位。个别企业拒绝职防部门对车间进行监测,车间职业危害状况不清。
3.4 部门协调不够 卫生部门得不到全市企业具体数目、类型、分布状况等资料,目前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的企业全市只有1000余间,绝大部分中小型企业职业危害未得到有效的监管。因卫生行政部门以前未参与联审,原有企业的规划与建设都没有经卫生学评价,普遍存在防护设施未能在“三同时”中落实,在接受职防部门管理时,造成既成事实,此时已埋下中毒事故隐患,也给整治带来难度。
目前的联审工作会议仅局限在市级,仅涉及的基本是大、中型的新建设项目,并且大多数联审项目不确定性太高。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项目,企业也不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违规在建的现象普遍。
3.5 职业病防治投入不足,远落后经济的发展 各级职防部门普遍存在经费、装备、人员不足等现象。大部分企业对生产性投资舍得下本钱,对职业防护的投资极少,有些企业甚至缺乏最基本的防护。
4 防治对策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和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对职业病的防治工作提出如下防制措施。
4.1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从根本上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着重抓紧抓好法制宣传教育,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职责。认真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企业应依法如实申报职业危害项目,自觉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和监测。
4.2 从源头抓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职业病危害的问题,必须确立职业病的准入最代标准。对涉及职业危害较大、较多的项目,必须经过联审同意。
扩大目前的联审工作会议的覆盖面,各县区卫生部门也能参与当地的联审工作会议。对联审会议不涉及的小型及改、扩建项目和属已建厂房招商引资的项目,企业必须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必须按规定经生部门审查。企业必须对所用的设备和生产材料进行全面清查,严禁使用不明毒性的化学品。对没有明确名称,以代号来代替的不明毒性的化学品,一律要向供应商索取相关成分资实,同时制订出相应的注意事项、卫生防与应急措施。
4.3 加强对企来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加大整理治力度
4.3.1 加强职业卫生的执法和监控力度,企业不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按规定进行作业场所监测和不按规定进行职业性分健康检查等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缺乏职业防护的企业,对有毒有害因素超标的生产场所坚决限期整改,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以保证职业卫生法规实行的严肃性。
4.3.2 解决突出的职业危害问题,对制鞋、电池、电镀、宝石加工等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整治,对监督检查和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并责令限期整改。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淘汰落后工艺。对整改不落实的或整改无望的企业,依法报当地人民政府关闭。
4.3.3 加强生产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监测工作。加强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健全就业前,在岗和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及时发现职业危害苗头,把职业病遏制在发生之前。严禁没有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其它医疗单位开展就业前、在岗和离岗工人的体检业务。
4.4 加强部门协调
4.4.1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强监督,涉及到有关部门的要及时通报,密切配合,把事故隐患控制在盟芽状态。
4.4.2 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牵头,会同各职能部门,开展职业病危害整治工作,对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按行业或地域分类重点治理。
4.4.3 加强卫生监督与卫生监测机构内部的协调,提高业务人员素质与办事效率。
4.5 加大职业病防治投入,壮大卫生监督执法队伍。
1 资料与方法
资料来源于宝山区1996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职业卫生行政处罚结案文书,共计516件。对516件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案件来源、处罚种类、处罚金额、案由分类、引用法规、引用条文、企业性质、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方面进行分类统计和对比分析。
2 结果
2.1 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情况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平均每年监督检查用人单位357户,年均实施职业卫生行政处罚69户次,年均监督处罚率为19.3%,年均罚款为27.6万元,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前的2.5倍、3.5倍、1.4倍、9.9倍。处罚户次数和监督处罚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均呈逐年上升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前,行政处罚的种类全部是罚款,单个案件罚款金额都在6 000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以警告为主,占93.6%,单个案件罚款金额都在2万元以上,其中处罚10万元以上的案件有10件,占罚款案件的40%。处罚力度明显加大(表1)。
2.2 受罚企业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前,接受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户次按企业性质排位前3位依次是集体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国有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处罚户次数排位前3位分别是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集体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处罚户次数上升率较高的分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和私营企业(表2)。
2.3 案件案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前,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案由排位前3位分别是,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案、违反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用品案、未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案由排位前3位分别是,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案、未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案、违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行政处罚案由种类比实施前增加了6种,平均每个处罚案件的案由数比实施前增加了0.4个,实施前平均每个案件的案由数为1.4个(171/126),实施后平均每个案件案由数为1.8个(706/390),见表3。
2.4 案件来源及引用法律法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前的126件案件,卫生监督检查发现114件(90.5%)、社会举报12件(9.5%)。126件案件均引用《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的390件案件,卫生监督检查发现363件(93.1%)、社会举报27件(6.9%)。390件案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382件,占97.9%,引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有8件,占2.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前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其它职业卫生法规均未被引用。
2.5 案件陈述申辩、行政复议及诉讼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前,承办的126件处罚案件均未提出陈述申辩、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实施后的390件案件中有3件提出了陈述申辩,占0.8%;3件申请举行听证,占较大数额罚款(≥3万元)的21.4%。390件案件中无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无错案及败诉案件。
2.6 案件执行及结案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前,126件处罚案件执行方式均为自觉履行,执行结果均是完全履行,126件案件均及时结案。实施后的390件行政处罚案件中自觉履行386件,占99.0%;强制执行3件,占0.8%;撤消1件,占0.2%。撤消原因是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本案件中的违法行为在其他用人单位中比较普遍存在,如果只对其实施罚款的卫生行政处罚有失公正执法。390件案件中完全履行381件,占97.7%;部分履行5件,占1.3%;未履行4件,占1.0%。未履行案件中包括1件撤消案件,另3件案件在法院强制执行中已自动关闭或搬迁。390件案件均及时结案。
3 讨论
2002年5月1日―2007年12月31日,390件案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382件,占97.9%,而其它法规则引用较少甚至未引用。这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如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案、未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案、违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案等取证均比较容易,相应违反的条款和处罚依据条款也很明确,卫生监督员比较倾向于选择这方面的案由,所以在案件案由分类中,这3种案件案由排在前3位。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大多数处罚条款是给违法的用人单位先警告的卫生行政处罚,如果被处罚人逾期未改正其违法行为再给予罚款的卫生行政处罚,这完全贯彻了行政处罚法中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被处罚人也比较容易接受,所以在被处罚的390件案件中,警告案件占绝大多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较以往法律法规更具威慑力,因为在该法律中的许多罚款条文最低处罚是2万元以上或5万元以上,最高则可处罚30万元甚至50万元,处罚力度较以往卫生法律法规明显加强,一些中小企业一旦被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将对其经济效益产生较大影响。出于这方面的原因,许多用人单位不得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一旦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大多数被处罚的用人单位均能在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年均实施职业卫生行政处罚69户次,年均监督处罚率为19.3%,年均罚款27.6万元,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前的3.5倍、1.4倍、9.9倍;处罚户次数和监督处罚率均呈逐年上升趋势。这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宝山区职业卫生行政处罚力度在不断加强。宝山地区是上海的重工业基地,工厂企业行业门类齐全,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繁多,管理对象数也在逐年增加,职业病病人时有发生,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艰巨而繁重,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在职业病防治上对用人单位采取强有力的监管手段和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行政处罚案由种类较实施前增加了6个,平均每个案件涉及的案由个数为1.8个,是实施前的1.3倍,处罚10万元以上的案件达到10件(实施前为0件),卫生监督员办理大案要案的能力得到了锻炼。实施后处罚2万元以上的25件案件均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无错案或败诉案件;承办的390件案件自觉履行率达99.0%,结案率达100%。一方面表明管理相对人对案件的处罚依据、办案程序、应用法律法规条款无异议,对卫生行政部门给予的卫生行政处罚表示接受和认同,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卫生监督员在办案过程中能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办案认真细致,卫生监督员的职业卫生行政执法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宝山区卫生行政部门把每年5月的第1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同时也加大了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处罚力度。但2002―2007年的平均监督处罚率仍高达19.3%。从案件来源看,来自社会举报的案件只占到总案件的6.9%,这表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法制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仍偏低。从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案及未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案来看,违反户次数居前2位。由于健康监护和监测均需要用人单位支出费用,特别是对一些大企业,这笔费用可能超出5万甚至10万元,所以有些企业心存晓幸,宁愿违法以节省这方面的开支。因此,非常有必要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力度,不断提高企业领导的法制意识及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4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