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0:45:0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采购合同范,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供货单位: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规格、颜色、质量和价格
1.产品的名称、品种、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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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外形尺寸│内部尺寸│颜色│重量│单价│数量│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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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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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金额大写:_________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5)以乙方留置在甲方的样品为标准。
第二条 产品的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1.交货方法,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乙方送货致甲方指定地点。即;
(2)乙方委托运输公司运输致甲方所在城市或地区。甲方按照运输公司指定的地点自行提货。
(3)甲方到乙方仓库自提自运。
2.运输方式:汽车运输。
3.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_________。
第三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_________。
第四条 货款的结算
1.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的支付结算方式,按照以下(_________)项规定办理。
(1)合同生效后三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货款。
(2)需方自提,现款现货,货款两清。
(3)预付货款总额的_________%,余款在货到后以一次付清。
2.实际支付的运杂费,按照以下(_________)项规定办理。
(1)运杂费由乙方承担。
(2)运杂费由甲方承担。
3.产品货款的结算方式:产品货款的结算方式按照以下(_________)项规定办理。
(1)现金或现金支票结算。
(2)银行电汇或银行票汇结算。
(3)银行转帐结算。
4. 开具发票类型:开具发票类型按照以下(_________)项规定办理。
(1)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
(2)税率为4%的普通商业发票。
(3)售货收款凭证。
第五条 验收方法、验收时间
1.验收时间
货到48小时内甲方应组织人员会同乙方人员验收。
2.验收手段
抽样检查。
3.验收标准
以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方式。实际交付产品与样品或合同规定的颜色允许有一定误差。重量允许有_________%误差。
4.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乙方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执行仲裁。
第六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颜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两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五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5.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颜色、标志、数量、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1%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颜色、数量、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应及时接货,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
第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10%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向乙方偿付每日货款总额1%的顺延交货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1%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每延期一日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额1%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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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其它
_________。
第十一条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的合同范本·办公家具采购合同·水果(苹果)采购合同·粮食竞价采购合同·农副产品采购书·茶叶采购合同·食品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书·建材采购合同·木材采购(订货)合同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印章后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购货单位(盖章):_________供货单位(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第一条为了规汇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法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争采购的;
(四)我国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
(五)财政部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未经批准,采购机关不得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前款所称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或者最终货物虽在我国境内生产或组装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总价值50%的货物。
第七条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
(二)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
(三)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四)收集、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五)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六)审批进入中央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七)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中央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
(八)确定并调整中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
(九)编制中央采购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十)处理中央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十一)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财政部门不得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采购机关应当加强本部门、单位采购工作的管理,支持和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政府采购主体
第九条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机关和供应商。
第十条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非集中采购机关。
第十一条集中采购机关负责下列政府采购事务:
(一)统一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组织由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
(三)受其他采购机关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
(四)办理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由各非集中采购机关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采购机关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业务资格: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的20%以上;
(三)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四)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工作的能力;
(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关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十七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中国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外国供应商资格:
(一)经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所承诺的准入我国境内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外国供应商享有并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供应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外,达到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采购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六)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七)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招投标程序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五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依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经采购机关确认,采购机关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原样退还,不得开启。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第三十一条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招标人应当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
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第三十二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章政府采购监督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机关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当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采购机关应当对采购合同的标的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在验收结算书上签署意见并报送财政部门。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对验收结算书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采购资金的拨款手续。
采购资金拨款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新增国有资产的管理,及时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
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0日作出处理。
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采购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
(四)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机关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机关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关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向采购主管机构、采购机关、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机关、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
(二)超出权限进行采购业务的;
(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采购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具有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对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或者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项目管理;信息化
引言
房地产项目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具有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涉及范围广、投资风险高、管理困难等特点。随着房地产业务的不断扩大,传统的人工管理方式已不能满足日趋复杂的管理要求,因此需要一个功能全面、适用性强、基于网络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来实现房地产项目管理的信息化和集成化,以提高房地产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1. 我国房地产项目信息化管理的现状
当前,我国的房地产项目管理整体上可分为房地产项目的开发管理和项目营销管理,前者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管理体系,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管理相对滞后,因此,我国房地产企业项目信息化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房地产项目的合同控制。合同管理历来是房地产企业管理的重点但在传统方式下,管理效果不尽如意。其主要问题是缺乏系统的管理手段。合同控制分散在财务和业务部门之间,合同执行过程中,信息沟通渠道不畅;合同信息核对量大,稍有差异,纠错耗费巨大精力;对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缺乏统一、有效的评估手段,造成事实上不合格的供应商长期参加竞标并成功而替代部分更合适的合格供应商等。
1.2项目的时间进度管理。房地产企业强调任务计划管理,但普遍未建立项目级或者企业级的时间进度计划管理体系,明显的特征就是没有针对项目整体编制开发计划。开发过程,尤其在工程建设阶段缺乏有效的计划和计划执行监控协调机制,造成项目开发后期赶工,甚至推迟交房,引起重大成本损失,重者造成业主集体投诉事故,轻者招致业主抱怨、质询和不信任,对开发企业的信誉和品牌造成负面影响。
1.3项目的成本管理。成本控制和销售回款一样,自始至终成为决策层关注的重点。成本管理需要从产品设计、招投标及供应商管理、进度控制、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诸多领域的成功管理得到支持,才能实现项目级、企业级的成本管理目标。要提高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综合开发能力,房地产项目信息化管理建设目标就应锁定在以上几个方面,切切实实按此指引逐步实施,并辅以配套管理措施,必能使房地产企业项目管理的能力得到提升,企业在成本管理方面的竞争优势得以增加。
2. 房地产项目信息化管理的现实策略
2.1房地产项目信息化管理目标实施项目信息化管理后,能够将开发商的管理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具体达到下列目标:
2.1.1项目资金管理更加灵活,能够实现与企业财务系统的完美对接。通过对资金计划、资金到位、资金支出和回款情况的全面把握,随时提供项目资金状况,帮助业主有效地实现资金平衡,降低项目风险和成本。
2.1.2实现全过程的成本控制在投资立项、征地拆迁、设计报建、工程建设等各个阶段,涉及成本估算、成本目标、工程预算、成本计划、成本实际发生及成本预测等功能,可以随时反映项目任意时刻的动态成本与工程进度,从而全面实现对开发项目各个阶段的成本控制与工程进度的掌控。
2.1.3实现强大的合同管理功能合同类别任意划分,拟订合同、合同模版、合同信息、合同拨款、合同变更、合同索赔、合同拆分全面管理各类业务,十几种合同报表从不同的角度和层次,动态反映合同执行情况。
2.1.4提供众多成熟、先进的项目管理工具和方法。如责任矩阵、甘特图、网络图、关键线路法、挣值分析、蒙特卡罗分析等,这些工具和方法在项目管理实践中广泛应用,成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
2.1.5有效实现项目各方的沟通与协调。房地产项目的业主、设计方、监理方、施工方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可以通过网络随时获取相应数据,及时、准确地沟通协调,从而有效缩短项目周期,降低项目成本。
2.2房地产项目信息化管理的现实策略房地产企业要进一步实现和完善项目管理的信息化,必须依靠成熟可靠的项目管理软件,如:P3、Microsoft Project和PM等等。这些专业软件基本都能满足目前企业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需求。其主要功能应是能够动态地提供有关开发项目建设的费用、资源、进度(人、料、机)、质量、财务评价等信息,为开发项目管理人员提供决策依据。
2.2.1项目的合同管理信息化。合同作为房地产项目生命周期中的主线,大多数软件都提供了合同模板,对合同拟订、合同建立、合同变更、合同结算、款项拨付、支付计划、合同台帐等能够自动实现,提供合同的分类、实时、动态管理十几种合同报表,从不同的角度和层次,动态反映合同执行情况。支持合同拟订、签定、执行、评审等项目合同的全过程管理;实现合同拟订、拨款、变更等业务审批流程集成协同办公;分类管理土建合同、采购合同;支持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支持合同变更、签证,关联合同结算;能够反映合同信息关联项目计划进度、资金支付;能够自动生成合同报表。
2.2.2项目的成本管理信息化。房地产项目管理软件的成本管理子系统一般包括估算成本、目标成本、目标成本分析等模块。通过对估算、预算、合同信息、合同执行的管理,分析、比较动态成本与目标成本,能够自动找出差异,达到成本控制的目的。一般的软件都定义了多层次的核算项目,支持项目、组团、单体逐层分解其关联项目核算体系,能自动生成成本估算表,实现项目前期、设计阶段、执行阶段的全过程的成本控制;可以对比成本估算、成本目标、成本计划、成本实际发生等各个阶段数据,预测待发生成本,随时了解工程造价。利用软件基本上可以对成本管理实现电脑操作,极大地提高了效率和准确性,为项目的成功运行提供了保障。
2.2.3项目的计划进度信息化。多数软件为项目的进度计划管理提供“自下而上”或“自上而下”的方式安排整个工程项目,能够对项目分解,从时间、费用、设备材料、合同资金、交付成果、资源等多个角度制订项目计划;能够提供项目工程进度报告、项目形象进度报告和交付成果进度报告。其具体功能包括项目、子项目、任务无限制多级划分,自动计算作业进度与标识关键路径;支持多项目管理,分析比较各项目优劣,项目模板记录标准业务流程;能够自动绘制网络图、树状图、甘特图、PERT等;能够对项目计划调整、项目变更记录,分析计划全过程。
2.2.4其他方面的信息化,如材料设备等。可以采用软件提供的各种手段观察资源的基本情况和使用情况,同时提供了解决资源冲突的手段。提供了供应商管理、采购计划、采购申请、采购寻价、设备采购、入库出库业务等模块,通过对项目设备需求分析自动生成设备需求计划、采购计划,全面反映项目的设备采购需求。同时建立材料设备信息库、供应商信息库;建立供应商比价及材料设备比价;能实现采购计划、采购申请、采购合同、到货跟踪等业务流程自动化;工程进度计划自动生成材料设备采购计划,完成采购资金的分析。
3. 结束语
项目信息化管理作为房地产企业整体信息化建设的核心部分之一,和营销、财务、办公等都有数据共享和工作流程上的关联。当前,各房地产企业都在积极探索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而将信息化技术引入项目管理,应用专业的项目管理软件,实现房地产项目管理的信息化。
参考文献:
[1]范如国.房地产投资与管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
我县从90年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十多年来,对于财务制度建设和资金监督管理历来比较重视,确保了农综开发资金使用效益的发挥。但从形势发展要求和进一步加强管理的角度看,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监管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资金管理还不够规范。项目实施单位报帐不及时,帐务设立和登记处理不规范,甚至存在挤占挪用资金的问题。二是财政缺乏全程参与,监督职能发挥不够。由于项目主管部门过分强调自主性,财政人员未能及时参与项目前期的考察论证、踩点、定点和计划编制工作,在项目实施中也不能进行有效的检查监督,就票据审票据,以致出现项目以旧抵新,重复实施,随意调整,变更项目的现象。三是在项目管理上存在计划执行不严,建设标准不高,项目法人制、公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政府采购制执行不到位,施工合同管理不够规范。水利措施实施有降低标准、甚至置换现象;[找材料到文秘写作网-文秘写作网网上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注:]农业措施的土壤改良实施不到位,生土熟化、机械深翻、测土施肥、秸杆还田等在一些地方流于形式,防护林建设参差不齐,种植数量不足,管护跟不上;科技推广措施实施不理想,培训不到位,设备和仪器发挥不够,示范作用不强。四是到逾期有偿资金欠帐较大。止2005年底,我县有偿资金累计达600多万元,为今后项目的顺利实施带来隐患。
当前应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强化“三专”、“五定”管理,规范资金用途。要严格执行“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的资金管理政策,进一步强化定重点、定拨款数额、定用款计划、定还款措施、定奖励标准的“五定”制度,促进项目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对群众自筹要按照“农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筹集,并纳入“一事一议”范略,使农综开发真正起到“民办公助”的效果。对财政有偿资金要坚持“抵押担保,安全有效,按期回收”的原则,完善抵押手续,规范投放,确保有偿资金放得出,收得回。同时要积极准备有关资料申请国家核销呆坏帐资金,防范财政风险,减轻财政负担。
二、完善县级财政报帐制,强化资金管理。一是财政部门必须在项目计划下达前严格审核项目概预算,认真测算投资额,确保工程概预算科学合理。二是按进度拨款,实行资金拨付“直通车”。在拨款环节上,推行“3?3?3?1”制,即:首先拨付20-30%的启动资金,其次,检查项目报帐后,再拨付30%后续资金。最后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30%的资金,预留10%的质量保证资金。对所有项目资金拨付实行“直通车”,减少周转环节。三是规范报帐程序,加强会计核算。要建立统一的报帐模式、规范的运行流程和规范的会计帐务,严禁手续不全报帐,严禁虚假报帐。四是要及时移交资料,对已建成项目,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明确产权归属,保证项目正常运转,发挥应有效益。
三、充分发挥财政职能,加强检查监督。一是要做好组织协调和沟通交流,加强与农综办的配合沟通,共同研究,共同决策。二是财政部门必须积极参与项目的前期考察论证、项目计划编制,实施方案下达、招投标等环节,必须参与招投标、施工合同和政府采购合同的鉴定;三是加强监督检查。既重视事后检查,更要注重事前参与及项目实施中的检查,抓好中期检查和竣工项目验收工作,推行项目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制度。四是要建立财政农发人员包联项目工作制度,项目立项批复后,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实行财政农发人员包片、包项目制度,落实到人,全程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逐步建立起全程参与,管理到位,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五是要进一步完善综合因素法,建立农发资金绩效考评工作,将财政资金分配与工作绩效考核挂钩,促进资金分配的科学化、合理化。
四、全面推行四项制度,创新工作机制。要积极推行项目资金公示制,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建设“阳光工程”。在项目建设中,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实行项目招投标,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于骨干项目,如:渠道衬砌、抽水站、防护林、机耕路建设和新打机井等实行竞争性招标。对于项目建设中的大宗物资,如:苗木、水泥、沙子、管材、设备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全面推行项目工程监理,为县级报帐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促进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发挥出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关键词] 管理信息系统 通用模块 数据库 自动接口 通用分销
一、系统分析与设计
企业物资管理的任务是: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及时齐备地按生产所需要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质量保证供应各种物资。通过有效的组织形式和科学的管理方法,控制物资合理库存量,做到供应好、周转快、消耗低、费用省。而财务管理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各种资金的形成、分配和使用,进行计划、组织、调节、监督和核算。
物资管理和财务管理都是整个工业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之间,以及与其他管理之间都存在着有机联系。例如物资管理中做物料需求计划时,要用到生产管理中的生产计划、产品结构,还要用到工艺技术管理中的材料消耗定额等内容。在通用分销和财务管理中,采用建立数据库接口技术的办法,将有关数据录入到计算机中。物质管理与财务管理的关系也十分密切,从需求开始,采购、入库、出库、盘点等情况都是财务人员做会计凭证的原始凭证,从账卡合一的角度考虑物质和财务管理中的这部分数据就充分共享,避免数据重复录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本系统中采用了采购入库,出库的数据由物质部门录入,财务部门在使用时先复核确认,然后再以这些数据作为原始数据,并由系统自动形成会计分录记入账务模块的明细文件中。另外从物质数据量大这一特点考虑,为了在系统中处理方便,对各类物资均进行编码。
为了使该系统具有良好的通用性,在系统设计之前,对浙江省内各大型工业企业的物质管理和财务管理进行了详细调查,其设计原则是:
1.通用性好
开发出的系统具有良好的通用性,是应用系统开发人员所追求的目标。因此,在设计时功能要齐全,不能仅根据一家的调查结果进行设计,要全面考虑,使其能尽量满足多家用户的要求。
2.规范性好
通用分销和财务管理是在进行详细调查及系统分析之后,由几名设计人员分头进行系统设计和程序设计的。因此,想使其具有统一的风格,就应该对整个开发过程有统一的规范,如规范的文档,规范的程序设计,规范的编码,规范的界面等。
3.安全性好
为了避免数据共享时可能产生的数据破坏,职能上的越级操作,以及处理顺序上的差错,通用分销和财务管理中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4.实用性强
通用分销和财务管理系统除了要满足用户的各种需要外,在操作上也要尽量做到简单易学,并要设置对代码段的热键提示帮助功能。
5.相关性好
因为物质管理和财务管理和其他管理之间密切相关,并且要开发的不是简单的独立项目,而是面向整个管理的集成系统。所以在开发时,要设计好各管理模块间的接口问题。
6.程序设计效率高
在程序设计时,为了加快程序设计的速度,增强程序的可维护性,根据以往的经验,将程序按类归纳为四种:
(1)公用菜单类。屏幕上显示的菜单内容是装入数据库中的记录,用在不同层次时,只需打开不同的数据库即可。
(2)一屏处理单条类(按条处理)。此类程序一般是指在一条记录中,字段个数较多,记录长度超过80列。如物料主文件。
(3)一屏处理多条类(按块处理)。这是指一条记录中字段个数较少,记录长度小于80列。例如价格表文件,各类代码及名称对照文件等,可将10条记录或8条记录定义为一个块,按块处理。
(4)主子文件类(既有条又有块)。此种类型主要针对合同或发票等维护,查询时使用的也比较多。主文件部分是合同或发票中的自然情况,子文件部分是它的明细情况,是重复性的。
在进行大量编程之前,我们首先将四种类型的样板程序编制完,同时将在系统设计时提出的一些公用程序如删除确认,ASCⅡ码和拼音状态的切换、为中文键字段自动生成引导词、开及关窗口、各提示字段的帮助窗口程序等也都先编完毕并附上带入带出参数清单一起拷贝给每个编程人员。这样在编程时根据处理说明中标明的程序种类,按样板程序改动后,很快便可调通一个程序,大大提高了编程速度。
二、系统功能
1.可以根据生产计划、库存情况、已订合同等编制物料需求计划、供应计划等。
2.可对供应商概况,供应商报价进行管理。
3.可以根据物料需求计划、供应商报价等编制采购计划、采购资金计划。
4.可以对采购合同、发票、检验单进行管理,并可注销合同、结账未执行完合同。
5.可以做各种方式的入、出库处理,可在不同库或相同库之间进行库位转移。
6.对物料可以根据其重要程度自行定义盘点周期并做有关盘点的各种处理。
7.可做期末、年末结转处理。
8.可处理日常账务,并可以自动平账、结账。
9.可以根据采购入库情况,自动形成应付款会计凭证并做有关应付的各种处理,还可将应付部分的数据自动过账到账务处理中。
10.可以根据销售情况,自动形成收款凭证并做有关处理,还可将应收部分数据自动过账到账务处理中。
11.可以根据各部门领用材料的情况,自动形成材料成本及差异分摊等会计凭证,月末可对发票未到的物料做暂估处理的会计凭证,并在下月初自动反冲。对材料核算自动生成的会计凭证自动过账到账务处理中。
12.可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自动生成固定资产增、减会计凭证。可由用户自行定义折旧方法并据此计算出折旧率,自动生成计提折旧的会计分录,还可以随时将固定资产核算生成的会计凭证自动过账到账务处理中。
13.提供对各模块方便灵活的查询。
14.可编制各种必要的综合统计报表,如《机电产品钢材自制件利用率指标完成情况表》、《主要物资消费与库存年报》、《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
15.提供面向计算机人员的系统管理功能。具体内容包含:建立业务人员权限、密码、数据字典、数据库初始化、数据库管理、模块管理、操作说明书管理等功能。
三、系统特点
1.通用性好
通用分销和财务管理系统的功能齐全,并且在各模块的处理中也充分考虑了通用性,如盘点功能,可由用户自行定义各种物料的盘点周期,处理灵活。
2.可操作性好
通用分销和财务管理系统界面设计规范友好,操作简单,并且设置有方便灵活的帮助窗口,因此对一般业务人员培训1~2天便可使其熟练操作。
3.安全性好
在通用分销和财务管理中,将用户根据其专业,可分为系统级和应用级二种。应用级中根据具体业务分工不同又进行了更详细的划分。当用户越级操作时,系统不予响应,并且会在信息行中给出相应信息。
4.容错性好
在通用分销和财务管理中采用 ON ERROR命令,对一些有可能出现的硬件或系统故障采取了相应补救措施,避免了由此产生的系统中断。
四、实施环境
通用分销和财务管理在国产及进口的各种流行机种上均可运行。
作者在下述环境中,实现了通用分销和财务管理设计思想:
1.计算机局域网Netware 3.12 Windows NT
2.采用PowerBuilder并结合Visual C语言集成开发设计环境
3.Windows平台
4.采用客户/服务器系统模式
五、结束语
通用系统在开发时改变了传统的按子系统开发的模式,而采用按功能模块进行开发,这样的模块其功能都非常具体,所以当再接收新的开发项目时,则可以借用一些已有的模块,或对其稍加改动便可利用,这样这可以大大缩短开发周期,减少了开发人员的工作量,从而也降低了开发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薛华成:管理信息系统[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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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玉清刘伯莹著:ERP与企业管理:理论、方法、系统[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4]詹姆斯・范霍恩著:财务管理与政策[M].辽宁: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5]詹姆斯・范霍恩小约翰・M・瓦霍维奇等著.现代企业财务管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1 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意识不强,存在误区
很多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认为成本管理仅仅是财务部门的责任,财务人员只负责事后成本核算,思想上的认识不足导致成本管理具体实施存在片面性,没有及时将现场管理、成本信息和技术、物资采购、设备等管理工作结合,导致工程技术人员只负责技术和工程质量,导致成本管理流于形式。为确保技术和工程质量,盲目加大技术力量投入,商务人员只简单地负责结算,导致成本的无限增大。没有及时上报各类变更、索赔资料,现场管理人员只负责生产和工程进度,没有结合项目资源的有效配置,没有进行设备运营分析和物资材料库存管理,盲目增大项目的资金投入,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失。机电物资管理人员只负责材料的验收、采购、发料,导致设备闲置和物资盲目采购加大资金成本。
1.2 成本管理先天不足
许多单位的市场开发部门,为了完成市场开发任务,业主资金不到位的项目,这些项目由于已经存在先天性不足,成本管理没有有效控制标准。由于施工企业本身面临着一个市场竞争环境,即使项目实施过程中如何精细化管理,根据预算的结果,也难以盈利。普遍以低价中标的形式获取施工任务,对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带来非常大的难度。同时,施工企业项目中标后,必须在现场勘察、研究合同、物资材料询价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标后预算,对项目经理部下达经济责任书。
1.3 缺乏完善的成本管理体制
只有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成本管理才能取得成效。企业成本管理只有坚持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奖罚分明,才能有效控制或降低成本。现场实际材料价格等制定的,从而对项目经理部的成本管理提供了控制标准,项目经理部只有在控制标准范围内,并通过管理措施不断压缩开支,才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公司的经济责任书指标。目前,由于许多企业项目中标后预算编制水平较差,或没有充分考虑施工所在地现场实际情况,导致成本控制的标准没有指导性。
1.4 合同管理不规范
合同管理是施工企业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目前大多数项目存在合同管理失范,也是降低项目成本,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没有经过评审,导致企业的变更,合同中存在许多陷阱,大量的物资材料没有签订合同,索赔无法求偿。与分包单位、劳务承担单位合同签订不规范,或者合同不规范,引起经济纠纷,计量标准等导致合同管理混乱,导致企业效益流失。没有明确合同履行责任、合同效力、合同违约责任,税赋责任,存在结算扯皮、超付工程款、劳务费现象。
1.5 成本控制乏力
大部分施工项目管理粗放,导致成本消耗严重超支,成本管理缺乏有效措施、手段,设备管理能力欠缺,成本控制能力不足,导致机械设备利用率低,窝工现象时有发生。设备日常的保养、维护、使用不能按照操作规程办理。质量、环安全、境的体系运行、管理不够规范,导致项目成本增大。物资管理差,没有严格进行采购合同评审,规格质量鉴定,导致经常有质量缺陷、工伤事故、环境罚款等事情发生,造成重复采购。非生产性开支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限额领料制度不落实,大部分项目存在办公费、超标准用车、差旅费等严重超支的现象项目上马,导致设备采购后,采购设备没有进行可行性研究,不能有效使用,施工组织不力,导致人员经常窝工、施工重复投入。有的项目部甚至不考虑中标价格,项目部对分包队伍施工的部分工序的工程数量存在重复计价现象,导致多拨工程款,最后形成亏损。有的项目部对分包工程的价格非常随意,没有重新按照定额和预算标准进行计算,把工程以高于中标价的价格分包出去,形成巨额亏损,最终提取的管理费还不够补偿投标所开支的费用。
2 成本管理基本理论
2.1 制造成本理论
建筑工程的制造成本,指在建筑施工现场,不包括像管理费、契税等于施工现场无关的成本,是施工作业而直接产生的相关费用和成本。对于施工无关的成本的支出,使项目的真实成本相对公开透明,可以起到制约和比较作用,有利于成本的控制和管理。按照制造成本核算,这对于项目的整体成本控制以及项目管理人员,建筑工程施工成本可以相对客观的反映工程项目的标准成本水平,对成本的消耗和以此为依据的对项目经理的考核,具有客观真实的指导作用。
2.2 价值工程理论
建筑工程的价值与其功能效用以及其生产成本之间的关系,其核心思想是用功能分析的思想去处理成本控制问题。建筑工程的价值与工程的功能成正比,在满足建筑工程基本功能的前提下,与建筑工程的成本成反比。需要对施工流程、工序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从中设计出合理的、低成本的施工作业工序和方案。在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需要从大的方面对工程施工的总体目标做具体分析用最低的成本来完成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并进一步明确工程的施工方案,做深入了解和设计,采用价值工程理论对建筑工程项目成本进行管理,最终按照施工方案和确定的功能制定最低成本计划。可以使施工技术、施工管理、质量安全、财务成本、材料供应、合同管理等各个环节有机结合,有效的避免浪费和无效的重复劳动,充分发挥整个项目组和团队的效能,从而收获可观的经济效益。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 金属结构设备 采购 管理
我国现阶段对于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项目非常多,并且此项工程所需要使用的金属结构设备如启闭机、闸门等的种类非常多、数量比较庞大、要求质量比较高以及制造工期比较长。因此,加强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设备的采购与管理已经成为目前人们普遍注意的问题。
一、金属结构设备的采购
在水利水电工程当中,通常将金属结构设备分为四种类型:液压式启闭机、卷扬式启闭机、弧形闸门、平面闸门。在进行相关采购的时候通常就会根据不同类型开展相应的招标活动,其它的小型零星设备与大型设备通常都是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进展进行单独招标的。招标的方式通常包括邀请、公开这两种招标,对于金属结构设备的招标而言,通常是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而定的,一般情况下选用的均是邀请招标的形式。与此同时,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单位的合同制定部门、主管部门、运营管理部门、设计部门与财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如果工程需要的话,还可以聘请一些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士参与评标,加强工作开展的有效的。
二、金属结构设备制造过程的管理
(一)采购前期准备
对于应用在水利水电工程中的金属结构设备而言,在进行制造的过程中一定要全面落实招投标制度,并且在发标前,相关业主单位的技术人员一定要充分了解意向生产厂家,同时开展相关的市场调查,掌握各个厂家的实际情况。在生产规模、技术水平、生产力一致的条件下,能不能生产出质量比较高的产品,主要就是关注生产厂家的管理水平、管理制度是否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可以顺利运行;负责产品生产与质量的相关人员是否具有非常强的责任感等。如果有必要可以实地考察生产厂家最近生产的产品以及访问一些用户。通过这种考察与评价,推荐比较好的生产厂家。除此之外,一定要对投标的报价进行充分的分析与研究,确定其是否合理,进而做出判断。
(二)产品制造监管
产品质量主要是取决于生产厂家的质量保证体系,也就是说工作人员才是确保产品质量的可靠保障;但是在现阶段的发展形势下,业主的监管也是不能缺少的环节。在建设项目之前,相关的业主一定委派监造工程师进行现场的实际监管,根据相关的规范标准对生产产品的全过程进行有力的监管。监造工程师不仅要履行合同规定的任务,还要遵守相应的职业守则,严格约束自身的行为。委派的监管工程师一定要定期提品的监造报告,说明产品生产的实际进度与质量;在遇到重大问题的时候,一定要及时向有关业主或者委派单位反映,进而予以有效的解决。
(三)产品质量控制
首先,在进行产品的正式生产之前,业主必须要求相应的生产厂家明确各个项目的负责人以及产品质量负责人,除了监造工程师之外,还要向业主进行备案,不仅方便了大家的工作,也有效避免发生无人管理的情况。其次,监造工程师在生产工厂中,一定要做到以下几点:充分了解工厂的生产体系、管理制度等情况;检查工厂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完善,运行情况是否良好;了解工厂的质检人员与质检机构,检查相应的检测设备与仪器是否符合标准;检查生产所需的各种材料的性能、规格、品质是否达到了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要求;检查相关的技工是否是持证上岗;针对工厂的实际情况,编制监造章程等。最后,在正式制造之前,生产厂家必须要求相关的技术人员完成技术交底工作,解决一些可能会在制造过程中出现技术问题;对于一些新钢种设备的制造,在正式开工之前,一定要开展焊接工艺评定;当准备工作一切就绪的时候,生产厂家就可以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请,当其审核之后才可以正式开工;在制造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施工工序进行产品质量的控制,在前一道工序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一定不可以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监造工程师一定要在旁边进行监督与检测,一旦出现问题就要及时上报,尽早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
三、出厂验收及相关资料移交
在完成产品制造之后,也就是处在设备预组装的时候,生产厂家一定要制定相关的自检的程序,并且交由监造工程师予以审查。经过全面的审核确定合格之后,才可以向有关业主申请出厂验收。对于产品的出厂验收工作一般都是由业主代表进行主持的,由业主、设计人员、监造工程师、巡查人员、运营单位与安装单位等代表共同组成验收小组,对生产的设备展开全面的检查与抽查,并且进行一些必要的试验。完成以上程序之后,将检查的结果、出现的问题、未完的工作等方面都要进行详细的记录,之后在监造工程师的监管之下予以落实,只有全部完成才可以进行包装发运。除此之外,在进行设备交货的时候,生产厂家一定要将相关设备全套的竣工资料都要移交给相应的业主。通常情况下,这些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竣工图、材料材质说明、设备尺寸检验资料、外购件质量证明资料、预组装检验报告、焊接外观资料、设计修改通知单、重大缺陷记录部件标号图等。以上材料都必须要经过监造工程师的审核与批准。
四、金属结构设备管理与现场处理
在设备运输到转运站的货场之后,一般都是由安装单位进行卸货的。办理完相关的交接手续之后,由安装单位负责设备的保管,相关的业主与监理人员对其保管工作开展相应的监督工作。因为安装单位保管不善而导致的设备损失与丢失等情况,都需要由安装单位对其进行负责。在安装设备的时候,相应的生产厂家一定要派遣相关的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跟踪服务,在安装的过程中给予适当的指导,并且监督安装人员的施工情况,及时纠正在安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且针对设备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相应的处理,以此来确保设备的使用质量。对于一些由国外安装单位承包的设备安装工程,就更要认真对待,谨慎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问题。当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时候,一定要在设计、制造、监理、业主、安装这五方代表共同在场的条件下,对问题展开详细的分析与研究,首先明确责任,之后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进而确保相关的设备能够达到设计以及工程正常运行的实际要求。除此之外,为了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充分表达业主的服务态度,相关业主主管部门一定要派遣相关的工作人员到设备安装的全过程中,并且一定要分散到不同的工作环节当中,开展长时间的现场监督工作,参与监理主持的各类会议,主要就是见证安装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有效的协调制造、安装、监理、设计这四者之间的关系;有效的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此类做法比较适合应用在大型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
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规模不断扩大,施工技术不断提高,施工方式不断创新的情况下,人们越来越重视工程的质量。金属结构设备是建设水利水电工程的基础构件,只有保证了设备的质量,才可以确保整个工程的质量。所以,加强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设备的采购与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1]王英人.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设备的采购与管理[J].水利技术监督,2002(15).
[2]原玉琴,郑圣义.加强技术监督,提高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管理水平[J].水利技术监督,2008(30).
关键词:油田 建设项目 招投标管理 合同管理
一、油田建设项目招投标公告的设计与
鉴于目前一些油田建设项目通过直接指定建设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建设质量最高的企业可能无法获得油田建设项目的建设权。为此,笔者认为,应该强化竞争机制,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通过拟定石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公告,将项目的基本情况通过中国建设报及相关媒介出去,让多家企业参与竞标,提高油田建设项目选择有效企业的概率,获得招投标机制的利益。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应向在企业市场准入范围内三家以上具备相应资质、能力和资信等条件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在油田建设项目招投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中应该明确以下内容:(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2)项目的建设范围、地点、建设规模、建设起止日期、项目的运营能力;(3)投标企业的资质认证、近年来完成的建设项目及获得的奖项;(4)投标企业技术、经济、商务和法律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5)招投标截止日期以及需要提供的相关文件;(6)其他招投标事项。
二、油田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基本条件
油田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基本条件除上述公告中需要规定的内容外,还需对该项目建设完成后的验收机制进行说明,同时需要规定招标管理机构、专业招标组织机构、监察审计机构以及具体的招标程序的公布。此外,还需规定建设企业不能使用或指定使用的建筑材料,以保障油田建设项目的建筑质量。
三、选择招投标企业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原则
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原则,首先需要公开招标工作的信息。通过公开招投标,招投标公告或通知,依法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投标公告,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网络或者其他媒介。无论招投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都应该满足竞争性需求。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项目,应在企业市场准入范围内,最多地邀请投标单位,最大地提高市场竞争性。此外,开标的程序、评标的基准和程序、中标的结果必须公开。
(二)公平原则
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原则,是指招标人必须按照事先规定的要求或程序进行,平等对待每个参与投标的企业。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竞标。
(三)公正原则
在招投标工作中应该严格执行公正原则,对所有竞争企业平等对待,不能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偏袒与其有利益关系或较为熟悉的企业。同时,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不得将私人的意志强加给招投标企业。
(四)诚实信用原则
招投标公正是以订立采购合同为目的的民事活动,因此,需要招投标各方信守承诺,不欺骗对方,保障油田建设项目在信息相对对称的情况下竞拍,实现最优企业获得该项目建设权的目标。
四、油田建设项目评标程序的设计
(一)评标体系构建原则
1、可得性
所谓可得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标是可以构建的,即所构建的指标符合经济意义与会计意义,同时是符合常理的;二是用于测度指标的数据是可得的,即不能所构建的指标很好,但缺乏必要的数据,这样无法对所设计的合理的指标进行数字化,无法通过构建的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标。显然,数据可得性是油田建设项目评标的重要前提。
2、全面性
影响油田建设项目评标的因素有很多,既有内部因素,也有外部因素;既有宏观因素,也有微观因素;既有社会因素,也有自然因素。但为了使分析问题更集中,同时使该评标程序易于实施,我们仅从企业自身的角度出发,对其评标机制进行设计。
3、有效性
所谓有效性原则又称之为可操作性原则,是理论通向实际的桥梁。如果指标体系的设计符合上述两个原则,但在实际研究中不具有可操作性,那么研究势必失败。笔者认为一个好的指标体系的设计需要同时考虑上述三个原则,并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同时指标体系设计应该遵循简明扼要、定义明确,既要考虑其比较分析和综合评价的功能性,又要考虑指标数据资料的可得性、是否可实施性等。
(二)构建油田建设项目的评标体系
1、初步评审
审查投标人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等信息相符、投标书是否盖章、投标书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投标书中的内容是否规范和完整、如有联合体竞标是否公布所有企业情况、是否具备建设资质认证证明、是否按期交纳招投标资金、是否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提交标书、技术标准是否符合石油建设项目要求、拟用材料是否符合石油建设项目要求、项目近年来建设是否有违规项目。
2、详细评审
详细评审过程主要涉及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其中,商务评审过程涉及合同条款的认同与否、营业执照的有效与否、施工企业的资质情况、获奖证书情况、企业的经营情况、企业的信用情况、企业的总竞标价格、单项竞标价格、主要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主要材料用量、是否按期完成、企业的服务能力、企业的社会信誉。而技术评审涉及施工的组织方案、施工的设计图、施工的时间进程表、施工机械的水平、项目经理是否具有资质、项目的施工人数、是否有质量体系认证、安全防护能力等级。下面笔者将对详细评审过程设计评审标准。
3、最终评审
依据初步评审选择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企业,并依据表1中指标以及权重算出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指标数值来计算总的得分,关于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的权重,这里设商务评审权重为a,技术评审权重为b,那么总得分为:
W=a×商务评审得分+b×技术评审得分
最后根据总得分最高的原则,选择最终的油田建设项目的建设企业,并通过相关媒介公布中标企业。
五、中标企业完成油田建设项目的评估
为了保证油田建设招投标项目的完成质量,在项目建成后,油田主管部门需组织有关专家及公证机关对油田建设项目的质量进行评估,并与建设企业签订项目运营一定时期内由于建设原因产生后果的赔付协议。
六、结论
本文通过分析油田建设项目招投标中的招投标公告的、规定油田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基本条件,并分析招投标的公平、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同时从评标原则、评标体系构建以及最终评审三个部分对评标程序进行设计,最后公布中标企业以及对中标企业完成油田建设项目的评估等问题,为相关项目的招投标提供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①黄琨,张坚.塔里木油田分公司石油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J].石油天然气学报(江汉石油学院学报),2005,(6):810—811
②李翠平,王银肖,王丽.工程招投标中低价竞标的可行性分析[J].经济论坛,2004,(3):139—140
③郭长益,吴劲松.改革油田招投标管理体制[J].2005,(Z1):128—129
④李萍. 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中的问题及相关对策探讨[J].中国商界,2010,(12):179
关键词:内部审计;内部控制评审;新常态;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5-000-02
一、开展内部控制评审的意义
内部控制评审是指审计人员通过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并进行相关的测试,来对其健全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价,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重点和规模的过程。其最终目的是确定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水平,从而决定对它的依赖或信赖程度,确定采用抽样还是详查,以及抽取样本的规模和数量。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呈现全球化浪潮,在日益倡导向风险管理转变的现代国有企业,内部控制评审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特别是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国有企业重新审视和开展内部控制评审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内部控制评审是现代审计的基础,现代审计与传统审计的一项重要区别就在于现代审计能够通过对内部控制的了解、检查、测试和评价来确定进一步审计的方向,从而提高审计的工作效率,降低审计成本和审计风险。
其次,内部控制评审是保证内部控制体系健全、有效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内部控制制度就如一个项圈,环环相扣、紧紧相连,如果哪个环节有疏漏,就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程度的资产流失。越是优秀的企业,规范管理越有无形的作用。企业经营好比一湖清水,管理规范好比千里长堤,水从堤转,才能因而得福,如果大堤本身千疮百孔就会显得十分危险。由此可见,内部控制评审对于保证国有企业内控体系健全、有效的意义非同小可。
第三,通过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评审,还可以发现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漏洞及薄弱环节,有利于防范和控制国有企业经营风险,实现企业的规范化管理,从而保证企业整体效益的实现。因此,加强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审对国有企业自身生存和发展意义重大。
二、开展内部控制评审的背景和依据
内部控制评审在全球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独立审计中已很好的开展,我国目前也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内部审计作为企业内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突出特点是具有监督的功能和相对独立的地位。因此,内部审计应当充分发挥在国有企业内控评审中的优势和监控性、服务性作用,通过对内控制度进行评价,深入分析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和措施,并在后续审计中重点关注相关内控制度的整改情况,达到完善内控体系建设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我国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于2008年5月联合下发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并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通知明确要求企业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2010年4月上述五部委又根据《基本规范》印发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起在国内主板上市公司施行,并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也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因此,企业当前开展内部控制评审工作显得尤为紧迫和必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规定,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企业应当结合内部监督情况,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审计如何有效发挥“免疫系统”的基础防线作用,目前来看,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开展内部控制评审,通过发挥内部审计确认、监督和咨询、评价等服务,能够及时发现企业管理的不足和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和管理建议,进而规范企业的内部控制,优化业务流程等,提升企业的内部控制水平,有效化解风险,应对风险,达到促进企业提高效益,为企业增加价值的目的。
三、开展内部控制评审业务的具体做法
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内部控制评审业务应遵循内部审计业务操作规程,按计划分阶段组织实施。通常要根据公司的业务特点,制定内控评审工作计划,明确了各个层面以及各个部门的职责,确定评审范围,尤其要关注重要会计科目和预算指标、重要经营场所和分支机构、重要业务流程和工作场所、关键控制点和风险点等,并组织实施评审。
(一)了解并描述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内部控制制度,首先应了解内部控制制度。一般来说,任何一个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和生产经营特点如何,其内部总是有一定的内控制度,存在的差异主要表现为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在程度上的不同。了解内控制度主要应作好以下两项工作:1.搜集资料和进行初步调查。搜集资料指收集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文件、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图表、规程等书面的或尚未成文的规定。
(二)实地测试内部控制制度通过搜集资料和了解描述,我们对一个企业的内部控制系统的基本情况就已初步掌握。但内部控制系统是否有效,仅靠书面资料或初步的调查是难以作出判断的。审计实践经验证明:再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哪怕写在纸上,贴在墙上,如果有关工作人员有章不循或者阳奉阴违,都将直接影响内部控制系统的控制效果。因此,内部控制系统必须进行实地测试。实地测试内部控制制度一般有两种方法:1.抽查有关资料进行实地测试。这种方法是针对所要审查的某一内部控制系统,抽取一部分资料进行审查,看其对经济业务的处理是否符合内部控制系统的原则。2.实地观察。实地观察就是深入现场,根据前述经济业务的传递程序,到各个环节进行实地观察、验证。
四、开展内部控制评审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应对措施
(一)开展内控评审面临的主要问题
虽然内控评审在内部审计中应用广泛,但由于认识误区、操作不规范和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等原因,部分国有企业在内控评审方面还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内控评审随意性强,内控评审缺乏操作规程。虽然审计项目要求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综合评价,如何进行内控评审在一些理论书上也有所阐述,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审计人员却感觉指导性不强。内控评审应该如何具体操作,缺少可依据和遵循的标准。
第二,评审人员知识结构欠佳,难以适应内控评审需要。审计人员对业务流程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够熟悉,理解不深不透,评审经验欠缺,与内控评审相关的审计技术方法应用还不熟练;同时,内控评审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涵盖了计划、生产、销售、配送等多个方面的业务。目前,一些国有企业审计人员对内控评审存在肤浅认识,认为内控审计项目比较简单,无非是看看资料,查查制度,把方案中拟定的业务流程简单的穿行测试一遍,打打分数,对内控评审项目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真正把内控评审项目同其他常规项目同等看待,只是对问题的查证停留在表面,没有下功夫去揭示内部控制背后的深层次管理问题,影响了内控评审质量的提升。
第三,对内部评审发现的问题缺乏后续跟进措施。内部评审只是内部控制完善的第一步,其根本目的是被评审部门根据审计部门发现的内控缺失及改善建议,对相关内部控制进行完善。但在现实工作中,部门企业重视前端内部评审而忽视后端的改善跟进,对发现的问题束之高阁,未能达到内部评审的真正目的。
(二)优化现阶段内控评审的有效举措
第一,注重理论研究,深入加强内控评审理论学习,制定内控评审操作规范。要解决内控评审操作不规范的问题,关键是制定一套科学、适当的评审办法,从评审原则、程序、内容、方法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使评审工作做到有章可循。
第二,完善内部控制评审底稿。完善内部控制评审底稿,可以按照如下步骤进行:1)将被评审企业的业务按照内容划分为若干相关关联的循环,如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生产与存货、货币资金、合同管理等;2)将每个循环划分为若干流程,如采购与付款循环可以划分为需求计划、采购计划、选择供应商、确定采购价格、订立框架协议或采购合同、管理供应过程、验收入库及付款等;3)针对每个流程识别出该流程的控制目标、风险属性(主要风险还是一般风险,财务风险还是合规风险以及风险的归属部门)以及控制属性(如标准控制活动、控制类型、控制方式以及执行频率等);4)针对每个流程的控制目标、风险属性以及控制属性,设计相应的评审程序(如盘点、细节测试、分析性程序等)
第三、将内部控制缺失的改善纳入考核体系。为保证内部控制评审发现的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地跟进,可以将被评审部门对内部控制缺失改善的及时性、有效性,纳入公司考核体系,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的持续改善。
第四,优化审计人员知识结构,提升评审队伍综合素质。在内部审计中较好的应用内控评审,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知识,在掌握财务、统计、审计知识的同时,还需熟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改革的方针政策,掌握现代管理、工程技术、法律法规等综合知识,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和判断力。因此,应改善内审人员的知识结构,配备精通财经、企业管理、信息技术、法律、工程、项目管理相关专业的人才,并且对原审计人员进行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立体培训,提升评审队伍综合素质,促使审计人员知识结构满足内控评审的需要。
参考文献:
[1]陈海清.内部控制评审主体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2,06:9-11.
【关键词】电梯;安装;方案
0.工程概况
某项目总建筑面积约8万m2,高层建筑总层高三十一层,设有裙楼和公寓。分别配置有消防电梯、主楼电梯、裙楼电梯、裙楼货梯,共计十三台,具体情况见下表。在已开发建设并投入运行的120多台电梯(不同品牌)中,发现了一些质量、安全隐患,如运行噪音较大;轿厢在运行中抖动或晃动;电梯运行时轿厢或机房内噪声大于规定值;控制系统不灵敏,如电梯按钮失灵、指示灯不亮、到站平层后门不开等;电梯平层后又自动溜车;轿厢平层误差超过规定值范围;电梯随行电缆中不含五方通话与电梯视频监控线(音视频扁平电缆线);外挂式五方通话电话机极易损坏,存在安全隐患;电梯导靴为滑动式导靴,滑动导靴的靴衬磨损过大,导靴油时油对轿厢设备污染和影响等,同时,部份品牌电梯存在不间断出现变频器、钢丝绳故障等情况。对于正在开工建设的电梯安装项目,针对其特点,在总结以往电梯安装、运行经验的基础上,进行项目优化并实施。
1.电梯选择及安装优化方案简介
1.1已开发项目的情况
(1)电梯品牌分布广范。
采购了不同品牌的电梯,其中就包括了通力、三菱、巨人通力、博林特、阿尔法、正野、海诺等品牌,因此存在各自不同的问题,且不利于售后维保及备品、备件集中采购等问题。
(2)安装队伍不固定。
目前安装队伍的确定方式主要是通过确定采购品牌后,由厂商或商指定安装队伍,在签定采购合同的同时,以附件的方式签定产品安装合同,其产品买卖与安装同为交钥匙工程。由此,安装队伍与安装品牌一样多,不同的队伍,其售后维保服务能力各不相同,导致整体的服务水平差异化,也留下了安全隐患。
(3)电梯安装阶段的质量管理模式需改进。
电梯安装工程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到起重系统、配电系统,自动化系统、消防系统、智能监控系统、土建施工等,作为一名安装工程师及项目负责人,必须熟悉以上几点,并经常对安装进程进行旁站、巡视。电梯安装质量验收以获得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电梯使用许可证,作为产品的最终质量验收。但从质量控制的角度分析,施工过程控制应该成为整个质量、安全控制的关键,因此作为开发商,需加大这方面的投入。
(4)电梯工程与其他专业施工界面交叉管理的问题较多。
A.电梯工程与土建工程分界:电梯厂商提交电梯设计条件图,主体设计院按电梯设计条件图出与电梯有关的土建施工图;主体单位根据施工图预留与电梯有关的井道、孔洞(包括但不限于厅门外呼、层显、厅门洞、机房留洞、无机房控制柜留洞等),提供井道分隔梁、圈梁、机房吊钩、机房结构支撑、底坑设施混凝土基础,电梯厂商配合提交书面认可文件;电梯主机工字梁由电梯厂商供应和安装;电梯设施就位后的孔洞封堵和主机工字梁的混凝土回填由主体单位负责,电梯厂商配合;属于已明确主体单位责任范围之外的其他所有与土建工程有关的施工内容由电梯安装单位负责,例如钢牛腿的制作安装、门机的支撑和固定、外呼和梯厅显示的定位等。
B.电梯工程与电气工程分界:供配电系统分界点在有机房电梯机房电源箱出线端,由总包单位负责电源箱的采购和安装,由电梯安装方负责电源箱出线至电梯自带控制柜的布管接线(应委托具备相应安装资质的单位负责施工);无机房电梯为电梯控制柜的进线端,由总包单位负责控制柜进线的施工;其中对讲报警装置的电源独立设置供电回路,电梯安装方配合。
C.消防报警系统分界点:为电梯控制柜接线端子板,由电梯厂商在端子板提供消防迫降和消防报警反馈信号所需的继电器接口;由消防单位负责接线,电梯厂商配合。
D.智能化系统分界:多媒体信息系统分界点为电梯控制柜接线端子板,由智能化承包单位接线;电梯集中监视系统或监视盘自电梯控制柜至消控中心电梯集中监控装置之间的电缆布管穿线由智能化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电梯集中对讲系统自电梯控制柜至消控中心电梯对讲主机之间的电缆布管穿线由智能化承包单位负责施工,消控室对讲设备由电梯公司提供;轿箱视频监控系统分界点为电梯控制柜接线端子板,由智能化承包单位接线,摄像头由智能化承包单位提供并安装,电梯安装方配合;电梯安装方应配合智能化系统进行电梯控制等功能的施工和调试,应开放相对应的接口。
E.接地系统分界:总包单位在电梯机房、井道内及底坑提供接地端子,电梯安装方负责接地端子至电梯设备之间接地线的施工和调试。
因此,电梯工程与其他专业施工界面的管理涉及整个项目建设的大局,开发商需主动投入力量适时协调处理。
(5)电梯安装验收与物业接管验收之间存在矛盾获得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电梯使用许可证,是电梯产品的最终质量验收。但作为交钥匙工程,最终质量验收合格并移交物业公司之前,仍存在少量在验收过程提出来需整改、完善的项目,影响了物业接管验收,两者之间的时间差需合理消化处理。
1.2原因分析及优化方案
(1)不同时期、阶段及项目定位的选择并不断改进电梯选型配置时,一般是按照不同时期、阶段及项目定位情况时建筑物的自身情况和使用环境,包括建筑物的用途、规模、高度、客货流量等,根据建筑物用途,分办公楼、住宅、旅馆等,还有多功能、多用途的综合建筑,如智能大厦,即使是办公楼,也有公司专用楼、准专用楼、分区出租楼、分层出租楼之分;楼层数、楼层高度、电梯的提升高度;大楼的人数及在各层的分布情况;各层的有效使用面积及其用途(如会议室、餐厅、办公室等)等,从而初步选定了不同品牌、型号的电梯,并在后续项目上不断优化改进。
(2)对电梯技术、配置选择的结果并优化。
首先考虑有机房或是无机房,小机房或是普通机房;其次考虑矢量控制的调频调压调速技术(VVVF)时有采用PLC控制还是微机控制之分,一般考虑为32位微机控制电梯,而PLC控制的电梯成本相应要低,但是无法再升级,即使升级需要费用要大。而如果采用微机及串行通讯接口控制的电梯,以后升级余地大。选择住宅电梯如选择VVVF控制的小机房电梯或无机房电梯比较好,这样土建成本就降低很多。如果小机房电梯和普通机房电梯比较,设计更简单(小机房电梯就是将电梯井往上延升2.5M),施工也方便;而普通机房都大于电梯井,设计施工时必须考虑大出部分的承重;而无机房电梯更能节约土建成本。在配置选择上考虑采用先进的控制方式,比如微机控制及串行通讯,或可选用永磁同步无齿轮主机。
(3)对电梯安全性、可靠性、舒适性、节能和绿色环保等方面的考虑及改进。
电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除与制造质量密切相关外,还与安装、维保质量相关;电梯的舒适性涉及电梯的速度、加速度、振动、噪声、平层准确度、装潢等方面;“绿色电梯”要求电梯节能、减少油污染、电磁兼容性强、噪声低、安全可靠、长寿命、与建筑物协调等;节能方面要求良好的拖动控制系统(包括电机、传动机构和调速方式)能够节能,优良的群控可以节能,无人乘坐时电梯照明自动关闭等节能。这些是电梯选择、安装实施过程中需重点解决的问题。
2.该工程电梯安装项目实施
2.1选择了经长期使用并检验合格的产品
在总结以往电梯安装、运行经验的基础上,并综合考虑后期维护、保养、使用情况,选择合格、安全、可靠的产品,特别注意门系统的安全,这方面占电梯事故比例较大。同时,在操纵控制系统中,用计算机控制或无触点逻辑元件取代了早期继电器触点电路大大提高了可靠性。我们根据现场情况进行了确定,主楼选择了小机房电梯,裙楼选择了无机房电梯,并采用微机控制、串行通讯等优化技术。
2.2选择舒适、节能和绿色环保的产品
产品的速度特性、工作噪声和平层准确度是电梯舒适性的主要性能指标,这些依赖于优良的拖动系统、导向系统(滚动导靴)、操纵控制系统和轿厢等,而且有较高的安装质量;噪声来源于曳引机的振动和噪声、钢丝绳的振动、轿厢在不平直的导轨上运动而发生的振动、风噪声、门的运动等,一般主要是运动中的轿厢噪声、机房噪声和开关门噪声;平层准确度与电梯的载重量、速度及运行方向有关。节能方面要求良好的拖动控制系统(包括电机、传动机构和调速方式)能够节能,优良的群控可以节能,无人乘坐时电梯照明自动关闭等节能。“绿色电梯”要求电梯节能、减少油污染、电磁兼容性强、噪声低、安全可靠、长寿命、与建筑物协调等。
2.3加强电梯安装过程监控,消除潜在安全、质量隐患
(1)控制导轨安装误差,对导轨接口不平处进行处理,导轨支架逐一检查是否松动;检查各曳引绳张紧力是否一致,曳引绳的松紧度差异是否过大;确保曳引机座固定牢固,避免出现较大间隙;避免滚动导靴的滚轮磨损不均匀或滑动导靴的靴被磨损过大的情况出现等方面来控制轿厢在运行中可能出现的抖动或晃动现象。
(2)轿厢平层误差超过规定值范围时,调整平层感应器与隔磁板位置,紧固松脱的隔磁板固定螺丝;调整抱闸系统,间隙过大或过小,制动弹簧过紧或过松都会产生误差;调整选层器上的换速触头与固定触头的相对位置,所有这些在调试过程中处理完。
(3)电梯平层后又自动溜车的原因是曳引绳打滑,曳引绳上油过多,或与曳引轮槽位置不适,制动器抱闸间隙过大或失灵,制动器上有油污打滑等相关,必须在交工前及时处理完。
(4)电梯运行时轿厢或机房内噪声大于规定值的情况,主要是导轨油不足,滑动导靴内有异物卡住,滑动导靴被磨损严重,机房内机械转动部分间隙过大,曳引机固定不牢,安全钳间隙过大,有时摩擦导轨等原因产生的,在调试过程中及时进行了处理。
(5)针对存在的控制系统不灵敏,如电梯按钮失灵、指示灯不亮、到站平层后门不开等情况,重点检查控制系统内继电器等元器件触点是否失灵,线圈是否烧坏、微动开关是否失灵等;控制元件是否安装、调整不准确;机械传动机构磨损或卡阻;熔丝烧断或焊接点不良等情况并及时处理,不留隐患。
(6)重点检查观感质量不达标的情况,包括轿厢、轿门、层门安装精度差;标高与水平尺寸精度低;土建施工达不到电梯安装要求;机房、导轨支架、轿厢内外、底轨等处存在垃圾杂物;产品保护不到位等。
(7)合理配置监理人员,做好电梯安装过程监理控制。
A.电梯进场以后,监理人员根据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认真验收。主控项目包括随机文件必须齐全,如土建布置图、产品出厂合格证等;技术资料应齐全,如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等。一般项目包括随机文件还应提供装箱单,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动力电路、安全电路的电器原理图等;设备零部件与装相单相符;设备外观没有明显损坏等。
B.认真控制好工序验收,电梯安装的工序验收很多,为了确保安装工程质量,特别要抓好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验收工作,包括土建交接检验、主机安装验收、导轨补充安装验收、悬挂装置安装验收、轿厢与门系统安装验收、电气装置安全验收、安全装置安全验收、单车调试验收等。
C.在分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分部工程验收,所有分项工程验收全部合格,特别是电梯有关的运行实验、超载试验、安全钳试验、缓冲器试验、额定速度试验、平层准确度试验等全部达到设计要求;质量控制的资料完整;观感质量符合规范要求。由此可见,安装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好坏,直接影响到今后电梯运行质量的好坏,并避免出现潜在的安全、质量隐患。
3.结论
从进度方面看,由于提前介入,根据项目定位及最后确定的建设方案,通过比对,及时确定了电梯品牌、型号、参数并进一步提出了优化后的几点匹配要求,如电梯随行电缆中须含有五方通话与电梯视频监控线(带钢丝音视频扁平电缆线);五方通话电话机为嵌入式轿厢壁安装;2.5m/s电梯的主、副导轨采用实芯导轨;电梯轨道导靴采用滚动导靴;电梯轿厢净高要求在2.4米以上;要求安装永久性梯门框与砼门洞之间缝隙安全防护挡板;质量保修期为安装竣工移交物业之日且在当地质量监督局发放验收合格证之日起的24个月等。在与其他专业施工界面(土建、电气等)交叉施工时,及时、准确地确定了井道尺寸并预留了各种穿墙及楼板孔洞、机房吊钩、机房结构支撑、底坑设施混凝土基础等,提供了良好的工作面并及时办理交接验收,极大地加快了安装施工进度。从安全、质量上讲,在施工过程中重点针对电梯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如运行噪音较大;轿厢在运行中抖动或晃动;电梯运行时轿厢或机房内噪声大于规定值;控制系统不灵敏,如电梯按钮失灵、指示灯不亮、到站平层后门不开;电梯平层后又自动溜车;轿厢平层误差超过规定值范围等情况,在安装过程中适时对导轨、曳引绳、曳引机座、导靴、平层感应器与隔磁板、抱闸系统、安全钳、控制系统、轿厢、轿门、层门等零部件设置控制点,进行安全、质量检查和控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从经济方面考虑,由于电梯与其他专业施工界面配合顺畅,减少了返工及现场签证变更量,现场施工组织合理、顺畅,提高了工效,节省了投资。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
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
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
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
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
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
他疫苗。
第三条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
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条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
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
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
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
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
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
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
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
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
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县级人民政府
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接种单位时,应当明确其责任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和贡
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家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各级人
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的宣传、
教育和捐赠等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
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协助组织居民、村民受种第一类疫苗。
第二章疫苗流通
第十条药品批发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批发企业
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
加注经营疫苗的业务。
取得疫苗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以下称疫苗批发企业),应
当对其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
以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本地
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的需要,制定本地区第一类疫苗的
使用计划(以下称使用计划),并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
类疫苗的部门报告,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使用计
划应当包括疫苗的品种、数量、供应渠道与供应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应当依
法与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疫苗的
品种、数量、价格等内容。
第十三条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
同的约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在其供应的纳入国家免疫规划
疫苗的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国务院卫生主
管部门规定的“免疫规划”专用标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分发第一类疫苗的组
织工作,并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组织分发到设区的市级疾病预
防控制机构或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
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接种单位和乡级医疗卫生机构。乡
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
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分发第一类疫苗;
分发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
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
直接向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
第十五条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
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设区的
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第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
批发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
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
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
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疫苗批发企业经营进口疫苗的,还应当
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向疫
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保存至超过
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十八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保
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真
实、完整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
查。
第三章疫苗接种
第十九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预防接种工作规
范,并根据疫苗的国家标准,结合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制定、
公布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其他疫苗的免疫程序或者使
用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
主管部门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的传
染病流行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接种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
门备案。
第二十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各自职责,根据国家免疫
规划或者接种方案,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
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
管部门的规定作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
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
藏保管制度。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第二十二条接种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
接受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
第二十三条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应
当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购进记录。
接种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一类疫苗的需求
计划和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县
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
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
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
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
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
和询问情况。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并
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
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
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受
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1
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
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
证,并作好记录。
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
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预防接种证的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制定。
第二十七条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
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
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
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第二十八条接种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对居住在其责任区
域内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接种,并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
的接种率。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
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要求自费选择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同品种疫苗
的,提供服务的接种单位应当告知费用承担、异常反应补偿方式以及
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接种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接
种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
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种单位在完成国家免疫规划后剩余第一类疫
苗的,应当向原疫苗分发单位报告,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具体收
费标准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监
测和预警信息,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需要在本行政
区域内部分地区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在省、自
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全部范围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
市范围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决定。
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
做好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物资调用等工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第三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
其卫生主管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接种第二类疫
苗的建议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应当包含所针对传染病的防治知识、
相关的接种方案等内容,但不得涉及具体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
企业。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
防接种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预防接种
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保证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确
保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传染
病流行趋势,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项目范
围内,确定本行政区域与预防接种相关的项目,并保证项目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购买、运输第
一类疫苗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并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和接种单位冷链系统的建设、运转。
国家根据需要对贫困地区的预防接种工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
种所需经费,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
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困难
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疫苗和有关物资的储备,以
备调用。
第三十九条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用于预防接种
的经费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
第四十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
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
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十一条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
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
种后偶合发病;
(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
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
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第四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
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
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其处理的情
况,分别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发生后,接种单位或者受种
方可以请求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
异常反应,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请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的,接到处理请求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及
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
第四十六条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
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
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
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
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制定。
第四十七条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药品
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
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
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
有关规定,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
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对疫苗进行抽查检验的,有关单
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第四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证明可
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
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疫苗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
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
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
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
告,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主管
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
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
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
技术指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对医疗卫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所作
的疫苗分发、储存、运输和接种等记录进行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卫生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情况应当
予以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
第五十一条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
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证明文件;对被检查人
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五十二条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疫苗质量问
题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以及其他情况时,应当及时互相通报。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
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对有关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
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受
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
不及时查处的;
(二)未及时核实、处理对下级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举报的;
(三)接到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
相关报告,未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的;
(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预防接种
保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
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
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
(三)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
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
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
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一)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
录的;
(二)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
方法的;
(三)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
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
(四)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
记录的;
(五)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第五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
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
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
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
(三)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
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第五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疫苗分发、供应和
接种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取费用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
生主管部门监督其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原缴费的单位或者个人,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条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的疫苗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
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
存疫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的,分别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八
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
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
专用标识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封存相关的疫苗。
第六十三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或者
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
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并处违法销售的疫苗
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第六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
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疾病
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拒不改正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接种单位
的接种资格;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拒不改正的,由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
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大众
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
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有违法持有的疫苗的,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第六十七条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
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
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
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
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受种者人身、财产造
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以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为由,寻衅滋事,扰乱接
种单位的正常医疗秩序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的,依法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国家免疫规划,是指按照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疫
苗品种、免疫程序或者接种方案,在人群中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
以预防和控制特定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冷链,是指为保证疫苗从疫苗生产企业到接种单位运转过程中的
质量而装备的储存、运输冷藏设施、设备。
一般反应,是指在免疫接种后发生的,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
引起的,对机体只会造成一过性生理功能障碍的反应,主要有发热和
局部红肿,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倦怠、食欲不振、乏力等综合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