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0:54:2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健食品质量与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为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4号)精神,市政府确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2年的食品安全整顿,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
(一)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逐步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制度。1.进一步明确专项整治的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产品,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整治超过标准规定的范围、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2.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机制,建立和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二)整顿农产品质量安全。通过整顿,使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禁用高毒农药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瓜菜、果、食用菌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平均提高1个百分点;“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农资打假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达到100%;生产者和消费者满意度明显提高。1.继续加快标准化基地建设。大力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进一步规范生产行为,实现瓜菜、果、食用菌生产的标准化、产品的优质化。抓好“三安”超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的示范推广工作。2.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禁用高毒有机磷农药的行为,严肃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农药和无证生产、一证多用、套用或冒用农药登记证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农药使用的培训和指导,引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3.加强对农产品药残的检测监督。进一步健全完善例行检测制度,定期对全市瓜菜、果、食用菌等重点农产品进行监督。4.加大“三品”标识管理。开展针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专项整治,严厉查处非标生产行为,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顿水产品质量安全。通过整顿,使符合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的苗种场持证率达到100%,杜绝在水产苗种繁育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阳性样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1.开展全市水产苗种专项整治行动,严禁不合格苗种进入养殖生产环节,实行全面检查与重点企业、产品抽查相结合,加大对检出阳性样品生产企业的追溯力度。2.加强对产品药残和投入品的监管。围绕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水产苗种、工业化和池塘养殖产品三个重点,加强对硝基呋喃、氯霉素、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药残的监控。3.开展无公害水产品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快无公害水产品认证工作步伐。
(四)整顿畜产品质量安全。推行规范化生产,加大抽检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通过整顿,使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达到100%,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兽药产品合格率提高15个百分点,畜产品中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无公害畜产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杜绝在生鲜乳和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1.生鲜乳整治重点。突出奶牛主产区、事故多发区、市际交界区等重点地区,把奶站收购经营主体转换、推行标准化技术规范、加快收购经营许可证发放、查处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等工作摆在突出位置。2.饲料整治重点。突出蛋白饲料原料主产地、非法使用违禁添加物重发区饲料企业和养殖场户,把蛋白原料、自配料和非蛋白氮及其类似物、三聚氰胺、瘦肉精的查处放在突出位置。3.兽药及兽药残留整治重点。突出畜禽尤其是生猪、家禽集中产区,针对禁用和未批准的兽药以及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较低的猪肉、禽肉、蜂产品,重点整治兽药生产经销企业和畜禽养殖使用环节。4.无公害畜产品整治重点。以生产规模大的奶、禽蛋和猪肉类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单位为重点,以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证后监管为手段,重点整治产品不达标和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标志等行为。
(五)整顿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通过整顿,实现食品生产的可追溯,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都取得合法资质,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基本杜绝滥用食品添加剂和违法使用非食用原料的现象,食品产品质量水平明显提高,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不发生区域性、行业性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1.认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取缔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2.以小企业、小作坊和行业内影响食品安全的普遍问题为整顿重点,大力开展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3.完善食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六)整顿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全面深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四项制度”建设,确保市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食品等重点商品质量安全有保障,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1.开展食品经营主体资格清理整顿,全面清理检查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严肃查处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2.继续强化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工作,逐步健全完善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工作的制度和程序,科学制定监测计划,加大监测力度。3.组织查处流通环节各类食品经营违法行为,加大对流通领域假冒伪劣、走私贩私、有毒有害、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整顿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特别是农村市场和食杂店,规范活禽市场交易,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
(七)整顿餐饮业、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进一步提高餐饮经营企业和餐饮经营者的第一责任人意识,落实餐饮业、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大对餐饮重点单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推进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食品卫生监管公示制度,有效控制餐饮业、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风险,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1.把好餐饮许可入口关,对于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不得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已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但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予以清理整顿。严厉查处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无证经营行为。2.督促餐饮经营单位全面落实《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指导餐饮经营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餐饮经营者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3.突出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餐饮点、农村自办酒席等重点监督对象,食物中毒风险较高的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重点品种,以及食品加工、存储、运输过程中的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在保证食品原料质量和防止交叉污染的基础上,加强监督检查和检测,消除食品安全隐患。4.全面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食品卫生监管公示制度,加强对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督查和指导。
(八)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病害猪肉非法交易行为。继续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进一步遏制私屠滥宰,维护猪肉市场正常秩序,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1.监督定点屠宰厂(场)严格执行生猪入厂检查验收制度,禁止验收不合格的生猪入厂(场),尤其要监督以代宰为主的定点屠宰厂(场)执行屠宰操作、肉品品质检验和无害化处理制度的情况。2.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行为,严肃查处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的行为。3.严厉打击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猪(牛、羊)肉和注水肉等行为。要强化产地检疫,完善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加强对生猪养殖场(户)的监督管理,严禁出售病死猪的非法行为。要加大对肉食品加工企业、市场销售和餐饮服务单位,特别是肉品小加工企业、农贸市场和集体食堂的检查和检验力度,确保所使用的猪肉均来自于定点屠宰厂,严防私宰肉、病害猪肉等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和餐饮环节。
(九)整顿进出口环节食品质量安全。在进口食品方面,通过认真检查进口准入、进口检验、后续监管三个关键环节,建立完善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科学有效的进口食品质量安全把关模式,落实控制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的八项措施,全面提升口岸查验把关工作效率,确保进口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在出口食品方面,通过深入开展“四查、四建、四落实”工作,实现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四个“全面提升”,达到四个“确保”的目标。1.查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出口企业质量意识和管理水平,确保出口企业始终做到依法、诚信生产经营。2.查产品,建立完善风险分析机制,落实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全面提升出口食品质量水平,确保出口食品完全达到进口国(地区)标准要求。3.查区域,在主要农产品出口县(区)建立和完善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体系,构筑“源头管理、过程控制、检测把关”三道防线。落实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全面提升社会大环境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出口食品源头生产安全。4.查自身,建立健全检验检疫监管制度,落实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监管责任,全面提升检验检疫执法把关的有效性,确保检验检疫监管到位。
(十)整顿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全面清查保健食品品种及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严格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整治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或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杜绝未经许可或不符合许可条件要求生产保健食品及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等违禁物品的行为。1.严格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打击未经卫生许可生产保健食品及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等违禁物品的行为。2.开展抽查检验工作,对减肥、降糖和缓解体力疲劳类产品进行抽验检查,抽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专卖店,检测保健食品添加药物及非食用物质情况,查处标签标识不规范的产品,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3.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4.严格保健食品广告审批,加强对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控,整治保健食品夸大宣传疗效和功能的行为。
二、整顿措施
(一)加强对《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落实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企业要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要确保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安全标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提高检验检测能力,落实食品检验合格出厂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完善相关政策,采取行政、认证等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良好农业规范(GAP)和危害分析控制点技术(HACCP)等先进食品安全制度,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三)加强检验检测。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的检验检测,加大检验检测频次,定期公布检验检测结果。规范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结果。完善检验检测手段,重点提高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技术仲裁的能力。建立覆盖各县(区)并逐步延伸到农村地区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管理。加快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鼓励发展社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严格资质审查,加强检验检测人员管理,提高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水平。合理配置检验检测资源,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验检测。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监管制度,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检查力度,不合格食品一律下架、退市,责令企业召回。改进监督抽检手段,采取明察暗防、突击检查、追踪溯源、排查举报线索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查处食品安全重点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执法衔接,联合开展监督抽查,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快速通报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机制。
(五)提高执法能力。各地要增加投入,保障基层执法单位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经费,提高执法能力。各部门要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评议考核,落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着力纠正执法监管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问题。要加强执法队伍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
(六)加强食品行业自律。加快建立以守法遵章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企业诚信体系。选择若干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完善相关规范和标准。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确保人力、物力、财力到位。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提出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完成工作的时限和考核指标。各县(区)、市政府各相关部门须将工作方案于6月底前书面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明确分工,加强协调。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台,督促和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对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的监管。服务业办公室负责生猪屠宰环节整顿。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卫生、质监部门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经贸部门负责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综合协调,形成整顿工作合力。整顿期间,如有监管职能调整,按调整后的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三)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第十一届全运会食品安全保障是2009年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要采取全品种、全过程监控措施,确保赛事安全。在对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和餐饮消费等重点环节加强监管的基础上,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小作坊和无证照黑窝点为重点对象,抓好粮油、肉品、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酱油、醋、饮料、酒等重点品种的整治。
关键词: 流通领域;预包装食品; 标签中图分类号: R 155.5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食品消费数量急剧上升,超市(大卖场)成为城市食品流通的主渠道,也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就食品市场份额而言,超市(大卖场)内预包装食品的销售份额达到了70%[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在消费过程中起到介绍食品特性和指导消费的作用,是消费者选购食品的重要参考。近年来为规范市场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国家在原有法规的基础上又先后颁布实施了多部法规和标准,如2004年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2005年的《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为了解上海市流通主渠道超市(大卖场)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的现况,明确监管的重点和方向,我们于2007年1―5月对超市(大卖场)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状况进行了调查。
1材料与方法
1.1样品来源
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抽取区域内超市(大卖场)1家,对卖场内预包装食品,包括预包装普通食品、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预包装饮料酒、预包装保健食品进行整群抽样。同一品牌、同一类型的预包装食品只抽1种,避免因重复而降低代表性。
1.2方法
对所有调查样品的标签进行多角度拍照,获得照片3 335张。输入电脑后使用统一设计的4种调查表进行数据统计,内容包括标签的基本要求、强制标示等,共获得有效数据35 225个。
1.3评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21条、22条、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10344-2005),《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1.4统计分析
所有数据录入SPSS 11.5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结果
本次调查预包装食品共计1 593件,其中预包装普通食品1 240件(含预包装进口食品105件),占77.8%;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78件,占4.9%;预包装饮料酒218件,占13.7%;预包装保健食品57件,占3.6%。
2.2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评价
以《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国家标准为基础,综合其他法规相关内容,以达到基本要求、强制标示内容以及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为判断依据,形成综合评判标准(表1)。
(1):优秀只用于评判预包装普通食品标签,其他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评判只分合格和不合格
(2):强制标示内容的评判不包括配料定量标识、储藏说明、质量(品质)等级3项指标
抽查的4类预包装食品均有中文标识。食品标签总合格率为83.7%,其中预包装普通食品合格率最高,其次为预包装饮料酒合格率,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与预包装保健食品标签合格率较低。在不合格指标方面,预包装普通食品和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项目缺失1~3项及以上的不合格率均较低。总合格率较低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和预包装保健食品标签项目缺失1~3项及以上不合格率的比例较高,预包装保健食品标签项目缺失3项及以上的比例甚至达到49.1%(表2)。
注:括号内为相应件数
2.3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缺项情况
在基本要求方面,4类预包装食品均无缺项,文字规范,未发现中文书写存在虚假、欺骗性文字和图形等情况。在强制标示内容方面,预包装普通食品标签缺项率最高的指标为配料清单,其次为产品标准号和制造者(经销者)名称;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缺项率最高的指标为适宜人群, 其次为净含量和沥干物及能量和营养素;预包装饮料酒缺项率最高的前三位为原麦汁原果汁含量、产品标准号和警示语;预包装保健食品缺项率最高的为保健品批准文号,其次为净含量和沥干物及保健食品标志,此外规格一项的缺项率也较高(表3)。
注:括号内为对应的缺项件数; -:该项不是标签法规所要求的强制性标示内容
(1):分母为啤酒、果酒的件数;(2):分母为玻璃瓶包装的啤酒件数2.4预包装普通食品(不含预包装进口食品)标签的缺项情况
12种预包装普通食品的标签中,基本要求和食品名称均无缺项,缺项率最高的指标为米面及其制品类的配料清单,其次为豆制品类的生产商(经销者)名称和米面及其制品的产品标准号项(表4)。
注:括号内为对应的缺项件数
3讨论
食品标签是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近年来随着国家法规、标准的不断颁布,食品标签的标示内容不断得到完善,标示指标逐步增加。从本次调查结果看,4类预包装食品标签总合格率达到83.7%。预包装普通食品标签的合格率为91.4%,预包装饮料酒的合格率为84.4%,均远高于历年来的调查结果[2~4],说明上海市食品监督部门在流通领域的安全监管是有成效的。
本次调查的保健食品其标签合格率只有15.8%,净含量、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志3项指标缺项率较高。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志是保健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但本次调查中缺项率分别达到61.4%和45.6%。调查中发现不少作为保健食品销售、宣传了保健食品27项功能、有特定适宜食用人群的食品,其标签也完全是按照保健食品的要求来制作,但是却没有标注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和保健食品标志,说明不少生产企业没有按照法规的要求和程序申报保健食品的批号,但事实上已经把生产的食品作为保健食品销售了。此外本次调查将超市(大卖场)中作为保健食品销售、宣传法定保健食品功能、有特定适宜食用人群的食品均确定为保健食品也是导致本次保健食品标签合格率低的原因之一。
配料定量标识、储藏说明、质量(品质)等级3项指标尽管是强制标示内容,但均有特定条件,非特定条件下可不标示,故此3项指标不作为本次调查评价依据。
企业作为食品质量与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和规范自身经营行为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从本次调查结果来看,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和预包装保健食品标签的合格率还不够理想,这一方面与企业的食品质量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有关,一方面是进入流通领域的销售者没有把好进货关,导致标签不合格的食品流入市场。企业是食品生产源头,强化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是生产制造优质安全食品的根本。食品生产企业应了解、熟悉、关注企业相关食品的法规和规定,跟踪、关注法规和规定的动态变化。强化自身的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意识,重视食品生产的质量管理,重视食品标签的完整和规范。
对消费者应加强相关法规知识的宣传,使消费者了解食品标签的重要性和基本常识,掌握如何利用标签选购食品[5],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有效引导市场消费。利用消费的选择性规律淘汰流通领域中不合格、不规范产品。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出台,加强了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力度。食品监督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专业素质;加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加大监督检查的针对性、覆盖面和检查力度,一旦发现问题,一查到底,对不合格食品实施市场召回制度;借助媒体的力量,曝光不合格食品,使不合格食品在流通领域无处安身;不断使食品市场得到净化,并向规范化、有序化的经营方向迈进。
4参考文献
[1]冯悦红,杨月欣,石磊,等.北京市场常见包装食品营养标识的调查[J].中国卫生监督,2002,9(6):332-335.
[2]韩萍,陈萍萍,江苏娟,等.郑州市市售预包装食品标签规范度调查分析[J].食品科学,1999,11:61-64.
[3]金红,刘金林,任兵.青岛市市售食品标签调查 [J].预防医学文献信息,2000,6(3):247.
[4]刘建湖,叶丽华,嵇宏发,等.市售定型包装食品标签调查分析[J].江苏预防医学,2000,11(3):41-42.
[关键词]保健食品;检测;鉴伪
中图分类号:ts20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16-0237-01
由于发生过多起医品、保健食品以及食品的污染、有害的案例,人们开始担心保健食品的质量、功能以及其中是否含有重金属元素如砷、汞、铅或是其它添加剂等安全问题。因此,保健食品检测及鉴伪技术体系的研究十分必要。
一、保健食品检测及鉴伪的重要性
保健食品的功能在于保健,针对某些疾病具有食疗效果和预防作用。称之为保健食品,则将其划入到食字号一列。因此,保健食品同样存在食品安全问题[1]。在其加工过程中,需要进行提取、分离、加强稳定性、加强保质期、生产、包装等工艺,这些工艺环节或多或少需要应用添加剂、化学药品才能保证保健食品的功能。如不进行色素、化学成分的稳定性、添加剂的余量以及其它成分的检测,很难保证其安全性。另外,在保健食品行业中,在利益的驱使下,仍然存在一些假品,以次充好。由此发现,保健食品的检测和鉴伪技术对打击假药和提高保健食品质量上起着非常重要的防范作用。
二、保健食品检测及鉴伪技术体系构成
保健食品检测及鉴伪技术体系统一在技术体系当中,这个体系的主要职能就是对保健食品进行有效成分、有害成分的检测,通过多种检测和鉴别技术进行保健食品质量优劣和是否符合保健食品标准的检测以及保健食品真假的鉴别。
2.1 保健食品检测技术体系构成
保健食品检测技术体系由一个检测中心、三个网络(许可检验网格、监督检验网络、检测技术研究网络)、五个平台(质量管理平台、技术交流平台、应急检验平台、技术队伍平台和信息服务平台)构成。保健食品检测内容包括保健食品有效成分检测、保健食品标志成分检测和保健食品违禁成分的检测等。
本体系由众多检测技术与检测仪器构成,有多维色谱检测技术、hplc色谱检测技术、毛细管电泳检测技术、gc检测技术、肉碱旋光异构体的拆分检测方法、lc-ms联合检测技术、磷酸二酯酶抑制剂西地那非的免疫学快速检测方法、呋噻咪及双氢克尿噻的检测方法等等,这些检测技术对应某种化学成分的检测,与检测仪器相对应。在检测中心实现检测过程,对体系起着支撑作用。检测时,一种方式不能满足要求时,检测人员可根据体系中的检测方法进行。例如在进行在抗疲劳保健食品有效成分检测中,用一种检测技术达不到检测标准,这时就要灵活运用该体系,应用hplc检测技术与毛细管电泳同时检测方法。
由于保健食品种类繁多,如减肥、抗疲劳、增加免疫力、美容等等,只有不断更新检测技术与方法,才能保证保健食品的安全。因此,体系内相关技术人员需要与时俱进,不断研发新的检测方法,并逐渐建立了多种检测技术联合应用的检测方法。如在多维色谱检测技术改进中,应该建立固、液、气三相联用检测技术,加大检测技术的适用范围,并提高色谱的分辨率和灵敏度,以提高检测精度。
2.2 保健食品鉴伪技术体系构成
食品鉴伪主要是对人为地、有目的地向食品中加入一些非固有的成分或改变某种质量的掺伪手段,通过各种检测检验方法来掺假、掺杂、伪造食品的行为[2]。保健食品被列入食品级,食品鉴伪技术也就适用于保健食品的鉴伪。在保健食品鉴伪工作中,还需要更多的鉴别技术。
保健食品的鉴伪技术体系的构成与保健食品的检测技术体系一样需要“一个中心、三个网络、五个平台”。保健食品鉴伪技术很多,如荧光pcr鉴别技术、生物芯片鉴别技术、分子生物学鉴别技术[3]等。
三、保健食品检测及鉴伪技术体系的研究目的
保健食品检测及鉴伪技术体系的研究,能够对保健食品的有效成分进行全面检测,并对原材料、添加剂及辅助成分进行检测与鉴伪,保证了保健食品的质量和功效的发挥,让人体达到食用量佳效果。
四、保健食品检测及鉴伪技术体系的应用
本体系在多技术联合上有所突破,能够将固、液、气三相色谱技术联合应用,能够实现定性(薄层
别法)、定量(高效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等)测定方法的应用。应用检测和鉴伪技术,对高端或高附加值原料可进行真实性判别。如冬虫夏草、人参、燕窝、鹿茸等原料的真伪鉴别,是否具有功效成分?构效关系、量效关系如何?是否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标志性成分,含量多少?是否掺入了违禁化学添加物?如在减肥功能食品中加入食用抑制剂芬氟拉明为主的,包括西布曲明、酚酞、安非他明、速尿等药物;在降压功能食品中加入哌唑嗪、特拉唑嗪、多克唑嗪、卡托普利、、依那普利、赖诺普利、培朵普利、民卡地平、氨氯地平等药物,都能进行全面精准的检测。另外,应用体系中的技术,还能够对不同色素、致癌物质等化学成分进行检测。
五、总结语
保健食品检测及鉴伪技术体系的研究与应用,能够对保健食品的原料真伪、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禁加成分、掺杂、掺假等一系列因素进行准确的检测,保证了保健食品的质量和功效,在市场上将虚假产品拒之门外,使人们能够放心食用保健食品。
参考文献
[1] 胡国梁,朱良均.丝素蛋白的胶凝和凝胶稳定性的研究[j].浙江工程学院学报,1999,(09).
[2] 陈颖,董文,吴亚君等.食品鉴伪技术体系的研究与应用[j].食品工业科技,2008,(07).
[3] 唐英章.功能食品有效成分检测和鉴伪技术的研究[j].中国科技成果,2009,(13).
[4] 吴美珍.对保健食品的现状研究[j].大观周刊,2012(49).
[5] 顾晓莉.反相高效液相色谱法同时测定保健食品中叶黄素含量[j].吉林农业·c版,2012(05).
[6] 赵凤菊.液质联用技术检测保健食品、中成药中非法添加化学药物[j].医学信息·下旬刊,2009(05).
全面贯彻党的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实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地方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按分工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总体目标
用两年左右时间集中整顿,使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为区实现“四城”建设目标而努力。
三、重点整顿任务及主要措施
(一)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1.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原料索证索票制度,规范标签标识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食品添加剂行为。
2.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做好食品添加剂进货验收、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按照年度报告等工作要求,定期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上报备查。
3.督促餐饮单位落实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申报制度,依法查处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4.开展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抽检和监测。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线索,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
(二)全面整治食品小作坊
1.当前正值省市县(区)机构改革启动实施阶段,在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前,各部门仍按原职责分工履行职责、落实措施,开展食品小作坊调查摸底,摸清我区各类食品小作坊情况,深入推进食品小作坊的专项整治。
2.全面整治年经区政府同意并产品目录允许暂时存在的食品小作坊。完善小作坊监管电子信息档案,实施动态监管,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管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
1.开展生鲜乳专项整治。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制度,深入开展奶站清理整顿,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监测,严厉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
2.开展种植业产品专项整治。加强农药市场检查,依法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开展农药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依法查处农药生产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行为;加强禁限用农药的使用指导,规范农药使用行为;开展蔬菜、水果和茶叶等主要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监测。
3.开展饲料专项整治。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和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加强对畜禽、水产等养殖户的指导检查,依法查处在养殖过程中添加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并追踪溯源。
4.开展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对兽药市场开展联合检查,依法查处生产、经营禁用药物行为;开展兽药监督抽检,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假劣兽药、过期失效产品的行为;加强安全用药宣传、指导,规范畜禽、水产养殖户的兽药使用行为;加强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依法查处违法使用禁用药物行为。
5.开展水产品专项整治。开展水产苗种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规范水产苗种生产行为,加强水产苗种药残抽检和执法监管。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开展水产品药物残留监督抽查,依法查处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物的行为。
6.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专项整治。加强获证企业的生产监管,规范“三品”生产行为和标志使用行为;对市场销售的“三品”进行检查,依法查处伪造、冒用使用标志等违法行为;开展“三品”质量监督抽检,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生产档案和可追溯制度,提高生产管理水平,确保产品质量和品牌信誉。
(四)食品生产环节
1.开展食品生产企业整顿。开展食品生产企业检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产品检验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使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建立健全进货验收、加工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等质量安全制度。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和危害分析控制点技术(HACCP)等先进食品安全制度,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2.开展区域性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深入调研,把具有区域性集中生产特点而质量安全隐患较大的食品加工区作为重点整治地区;加强巡查,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查处取缔无证照生产加工行为。
3.开展重点行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专项整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工作的通知》(政办发〔〕135号)要求,深入推进重点行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专项整治。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区域性和行业性的质量安全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建立较完善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制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体水平切实得到提高。
(五)食品流通环节
1.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关。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审验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文件,严把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关,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确保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以消费者投诉举报多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关的食品为重点品种,以农村地区、旅游景区等为重点区域,以食杂店等为重点对象,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食品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深入开展奶制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督促奶制品销售者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和台帐制度,严格规范经营行为。
3.提高日常巡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下移监管重心,严格落实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和属地监管责任制,将食品市场巡查与经济户口管理、食品质量监测、食品分类监管与信用分类监管等结合起来,切实规范食品销售者的经营行为。
4.完善和推进索证索票、进货台帐制度。进一步完善索证索票制度的具体要求和进货台账制度的具体内容,加强分类指导,积极探索适合不同经营主体和经营场所的电子台帐、纸质台帐和票据粘贴台帐,进一步扩大“两项制度”的覆盖面。
5.加强流通环节食品监测。针对流通环节特点,科学确定食品监测范围、品种、项目和方式,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加大对不合格食品退市的跟踪监管力度。认真开展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规范快速检测工作程序,建设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信息平台,充分利用监测结果开展市场规范和执法检查工作。
(六)餐饮消费环节
1.推进餐饮业、学校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提高食品卫生监督效率,改进和加强对学校食堂、工厂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和小餐馆的卫生监督,将卫生许可制度及企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结合起来,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强化餐饮服务企业的自律意识。
2.规范餐饮业原料采购索证管理。重点检查学校食堂、工厂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售食品等行为。
3.开展餐饮单位餐具消毒的集中整治。对餐饮单位的餐饮具和餐具集中消毒单位配送的餐饮具的消毒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开展熟食卤味、冷菜、盒饭等高风险食品的专项监督检查。
4.严格餐饮管理,预防和减少食物中毒。针对餐饮消费环节容易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导致食物中毒较多的酒类、熟肉制品、散装食用油等品种加强重点监督监测。特别要对集体聚餐和学校食堂实施重点监管,规范和整顿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餐馆,开展预防食物中毒的宣传和指导,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
(七)畜禽屠宰
1.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标志牌,以及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证书、标志牌的行为。规范畜禽屠宰,坚决依法打击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产品和注水猪肉等行为。加大城乡结合部和其他管理薄弱环节的整治力度,严防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
2.继续清理整顿和整合定点屠宰企业,重点清理不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屠宰厂(场),加强屠宰企业资源整合和改造升级,规范屠宰企业管理,从根本上提高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经营水平。
3.逐步建立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加强对畜禽实行标识制的管理,严格生猪、牛、羊、家禽定点屠宰操作规程和检疫检验制度。
(八)保健食品
1.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食品和伪造、冒用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的行为。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检查和抽验,凡发现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重点检查保健食品原料采购和使用、产品生产及检验情况和销售索证索票情况,严厉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
2.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伪造、冒用保健品标签标识的行为。
3.加大对报刊、电视、广播虚假违法宣传广告整治力度,整治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能和疗效,保健食品夸大宣传保健功能和疗效的行为。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保健食品虚假广告一查到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列入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调配力量、加大经费投入,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效的保障。同时,要结合地区和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提出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明确完成工作的时限和考核指标,逐级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
(二)加强督促指导和协同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形成食品安全整顿合力。机构改革到位前,各部门按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52号)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81号的有关要求,在抓好整顿工作同时督促和指导关部门开展工作。部门之间要加强协同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努力加强工作衔接,着力解决分段监管中的空隙和漏洞,避免出现工作脱节或多头重复执法,要联合开展监督抽查,提高监管效能,创新综合监督的手段和方式,完善综合监督的机制。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
1.加强检验检测。各部门要配合做好上级部门对重点品种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的抽检工作,定期链接公布关检验检测结果。建立全面覆盖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整理。合理配置检验检测资源,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可预见性和主动性,使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目标清楚,方向明确,效果明显。
2.强化行政执法。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评议考核,落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着力纠正执法监管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问题。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快速通报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查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3.加快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制订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诚信体系评价标准。选择若干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完善关规范和标准。建立食品企业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
(四)广泛参与,强化培训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整顿的重大意义,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报道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整顿的措施、进展和成效,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关心、理解和支持,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食品行业组织要在本行业内大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和诚信教育,明确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企业要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承担应的法律责任。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加强社会监督。
让学者专家们深感忧虑的是,层出不穷的黑心食品及假冒伪劣事件是否会影响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和意愿。
我们看到,有些商家商德败坏,为求利益,全然不顾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当然也有知名企业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如产品菌落总数或重金属含量超标,或者含有过量的添加剂等。前者的错误是人为的,也是极端不负责任的;后者则是由于业务负责人的专业知识不足所导致的,不过这两者所造成的后果一样,都会对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产生不良的影响。
其实,我国对于食品的相关管理有着非常严密及详实的规则。就拿新上市食品的管理流程来说,相对于欧美及日本那种由厂商自我约束的宽松管理,我国有着系统化的登记审核制度,这个制度由各地方食品监督所负责执行。
厂商决定生产某一种食品时,必须先将配方及原料来源证明送交主管单位做配方成分的登记及审核,确认所使用的原料及添加剂的种类及用量是否符合国际标准,原料是否符合卫生法规要求,经审核取得字号后才可以生产,这就是我们看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和国外最重要的区别是我国采取“一物一证”,这跟国外以“工厂生产许可证”载明许可产品形态后,可自行生产多种产品是截然不同的。不幸的是,这就是很多不法厂商经常利用的漏洞,常常用A产品证号贴在B、C、D等不同产品上,如果配方相同那倒问题不大,有些厂商根本牛头不对马嘴,为了省事乱贴一通,甚至将不能通过食品审核的产品贴上别的字号拿出来销售,这就丧失了对消费者食用安全的保障。
如果我们要判断保健食品生产厂的好坏,首先要了解的是这个工厂是否是专业的生产厂。那么怎样才叫作专业?可以从硬件及软件两个方面来看。所谓的硬件就是工厂的厂房设计、机器设备及卫生环境是否达到标准,这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良好作业规范(简称GMP);软件则指操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及管理考核,包括一线生产人员及各级行政管理人员,这个标准已经由国际标准化组织(简称ISO)根据国际间不同行业来确定不同编码的国际标准号,以确认生产及管理工作的流程正确及人员素质。由于食品安全与老百姓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因而近来在食品生产的管理中,为了预防潜在可能发生的各项生物、物理或化学的危害,特别制定了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系统和应用指南(简称HACCP)来保证所生产产品的质量安全。综合地说,如果食品生产厂都能朝着这些质量目标努力的话,消费者的健康及安全就会得到有力的保障。
有了专业工厂的规范生产之后,就能确定消费者能吃到健康安全的食品了吗?其实这只是完成了一半,还有另一半在于包装出厂后,到消费者购买之前的质量监督与保存监控。然而,产品经过层层的供销及运输,所发生的疏忽或意外都可能导致产品变质。为了确保产品质量,销售商在进货时就必须详细检查产品的外包装是否完整,并严格按照保存条件进行保存或运输,以确保产品的食用安全与营养价值。
那么,消费者如果要到市面上选购对自己有用的健康食品时,怎样才可以买到放心的产品呢?我在这里提出几点建议:
1、不要买外包装有瑕疵的产品,极有可能会影响质量;
2、要选择信誉度较佳、产品标签详细完整的产品;
3、要注意比较区分,避免买到假冒伪劣的产品。
可能很多人被曾经的不愉快经历及媒体的报道所困惑,到底应该如何去选择才不会“花了金钱又丢了健康”?
为了帮助消费者更轻松地选购适合自己的健康食品,我们通过上海市食品研究所专家们的协助,对我国境内的健康食品生产厂进行评估,并依照GMP、ISO、HACCP的要求对其进行审核。然后由生产厂商提供优质的产品给《食品与生活》杂志社的“健康食品超市”,以邮购的方式来方便读者对健康食品进行选购。
专家小组针对要进入邮购目录的产品进行各项审核,以保证消费者在“健康食品超市”的邮购中得到食用安全的最佳保障和愉快的选购过程。
我们采取的评估审核标准是:
1、生产销售商及产品生产许可的审核
每一个生产销售商必须提供各项合法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及各项质量认证批文。
2、产品外包装安全性及标签完整性的审核
产品外包装是否符合保存条件要求,以确保质量的稳定性;外包装标签是否依照标准完整清晰,让消费者容易了解。
3、产品安全检测与持续追踪管理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经依法批准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保健食品应当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产品及说明书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营养素补充剂纳入保健食品管理。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保健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保健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保健食品安全知识。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对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管理
第八条 保健食品评价指导原则和功能范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适时调整、公布保健食品的评价指导原则和功能范围。
第九条 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第十条 保健食品应当依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取得产品注册证。取得产品注册证的保健食品应当使用国家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营养素补充剂应当依法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性审查,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的保健食品生产厂商。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报产品的安全性和声称的功能负责。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注册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研制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产品的研发报告、配方、生产工艺、企业标准、标签、说明书、安全性及功能性评价材料等资料、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30日内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抽样送检,提出意见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申请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30日内抽样送检,必要时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功能性及质量可控性等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对产品说明书、企业标准进行审定。对符合要求的,决定准予注册,发给产品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决定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符合要求的进口保健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情况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第十五条 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再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册: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二)其功能不在公布的功能范围内的;
(三)在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内未生产销售的;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技术审评和技术评价机构负责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要求组织保健食品的技术审评和技术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名称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三章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对其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九条 开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拟新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产品注册证,经检查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凭《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方可组织生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拟增加保健食品品种的,应当经《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检查合格后,在《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上予以标明。
第二十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同剂型生产条件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
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受委托方应当保证生产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包括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卫生、验证、文件、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投诉与安全性事件报告、自查等内容。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立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并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二条 开办保健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开办保健食品零售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检查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要求的,发给《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凭《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第二十三条 保健食品经营应当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的要求。《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包括管理职责、人员与培训、设施与设备、进货与验收、陈列与储藏、销售与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与安全性事件报告、自查等内容。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四条 取得产品注册证的进口保健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出口商出口保健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凭证后方可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办出口手续。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凭证,对出口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抽检,发放通关证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二十五条 保健食品及其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检验规范和方法等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审定的进口保健食品产品企业标准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作为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依据。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第二十六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标签、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批准的内容一致。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第二十七条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经营保健食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第二十九条 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应当是具有合法资格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保健食品经营者作为申请人的,应当征得保健食品生产者的同意。
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制定保健食品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市后的保健食品组织实施安全性监测和评价,并及时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保健食品安全性监测可以采取主动监测和安全性事件报告等方式。
第三十二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可能与食用保健食品有关的安全性事件时,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保健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健食品安全性监测与评价结果,可以采取责令召回,暂停生产、销售等措施,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批生产记录、检验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召回不符合保健食品标准的产品;
(五)查封、扣押假冒及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保健食品标准的产品,违法使用的保健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六)查封违法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场所。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一)假冒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的;
(二)保健食品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或其中擅自添加其他成分的;
(三)保健食品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批准的内容不符,或者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
(四)标签、说明书或销售宣传材料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
(五)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
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六条 除取得产品注册证的保健食品外,其他食品不得声称保健功能或者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销售。
未取得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的食品宣称功能的,假冒保健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可以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人员应当配合。
被抽检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抽查检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被抽检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暂停该单位拒绝抽检的保健食品上市销售。
第三十八条 对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保健食品,在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不能检验时,保健食品检验机构可以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使用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所得出的检验结果,可以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判定的依据。
对可能添加药物成分的保健食品,可以采用药品补充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第三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保健食品质量抽查检验情况,保健食品抽验结果。
第四十条 保健食品检验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健食品检验机构及其人员对被检验单位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并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同检验有关的保健食品的研制、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四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抽样时,所抽取的样品应当购买,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保健食品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10日内申请复验,向负责复验的保健食品监督检验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原保健食品监督检验报告书。
复验的样品从原保健食品检验机构留样中抽取。
当事人应当向复验机构预先支付保健食品复验检验费用。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保健食品监督检验机构承担。
第四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保健食品的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行为依法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条 违法的保健食品广告任意扩大产品适宜人群、夸大产品功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暂停该产品在违法广告地的销售,责令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更正启事。违法广告更正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方可恢复其销售。
第四十五条 发生保健食品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应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生产经营假冒注册许可保健食品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经营超过有效期的保健食品的;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保健食品的;
(三)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停止生产经营,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保健食品未按照取得产品许可时批准的原料、配方、标准、生产工艺组织生产的;
(二)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
(三)保健食品名称、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生产经营企业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等相关制度的;
(二)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或销售宣传材料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
第五十一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生产经营,直至吊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的,非保健食品广告含有涉及保健食品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篡改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该品种的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批申请,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检验机构在进行试验和检验过程中出现差错事故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保健食品检验资格。
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试验或者检验报告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样品申请保健食品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一年内不得申请保健食品注册。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的,撤销该品种保健食品注册证,五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
第五十七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对其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患,未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应的技术审评和技术评价机构。
第六十一条 承担保健食品注册试验、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并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要求。
保健食品注册和实施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可以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保健食品监督检查所需的检验工作由依法确定或认可的保健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假冒保健食品,是指冒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标志的产品。
第六十三条 对保健食品的其他管理事项,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全面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利用两年左右时间对全县食品市场开展集中整顿,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落实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行业自律,使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二、具体任务、责任分工及进度安排
(一)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
1、责任部门:县卫生局、县科学技术和经济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农业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粮食局、县牧业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10个部门。
2、主要任务:按照省卫生厅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吉卫联发〔2008〕58号)要求,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针对重点食品继续开展清理整顿和规范巩固工作。参照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组织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添加物专项抽检和检测,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打击在初级农产品加工、食品生产、餐饮服务中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整顿超过标准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备案制度。
3、进度安排:2009年在完成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阶段性任务的基础上,围绕专项整治期间发现的问题,继续开展清理整顿和规范巩固工作。
2010年根据国家相关部(委、局)制定的规章、制度等,在全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备案制度,完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批制度。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
1、责任部门: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牧业局。
2、主要任务:各相关部门要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为载体,认真开展种植养殖环节的清理整顿。贯彻实施《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加强生鲜乳收购站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许可制度,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监测计划,建立生鲜乳质量安全举报投诉机制,依法通报查处生鲜乳中违禁添加任何物质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农药市场监管活动,加大农药市场抽查力度,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普通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和违法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的行为。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对饲料企业和畜禽养殖基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标签、使用记录、检验记录等进行重点检查,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兽药生产企业实施飞行检查和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假劣过期兽药产品的行为。以蔬菜、水果中农药残留为重点,开展蔬菜例行监测,加强对蔬菜、水果生产基地农药残留的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对畜禽养殖场户进行检查和违禁药物监测。以猪肉产品中喹恶啉类、硝基咪唑类等促生长剂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磺胺类药物残留和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为监督检点,实施猪肉、禽肉和蜂产品兽药残留监督抽检计划。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市场专项检查,对重点地区标志使用行为进行督查。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进行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3、进度安排:2009年10月相关责任部门制定下发实施方案,并以贯彻实施《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为契机,集中开展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和准运证明专项检查整治工作。
2009—2010年按照各部门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农药市场、兽药市场、饲料质量等监督或监测,组织开展农产品例行监测。对发现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组织回头看,督促整改,确保整顿效果。
2010年底前开展检查验收,对每一项整顿任务进行评价总结。
(三)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顿。
1、责任部门:县质监局。
2、主要任务:认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做好“四查、四建、三落实”,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督促企业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采购查验制度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建立食品可追溯制度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对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的食品行业进行整顿,重点整顿小企业、小作坊,解决行业内影响食品安全的普遍问题。
3、进度安排:2009年10月制定下发实施方案及监测方案。
2009—2010年开展食品加工环节整顿工作及部分重点食品的监测工作。2010年底前建立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的长效机制。
2010年底开展检查验收,对每一项整顿任务进行评价总结。
(四)食品进出口环节整顿。
1、责任部门:县粮食局。
2、主要任务:对出口食品、农产品原料备案基地进行全面清查,建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3、进度安排:2009年制定实施方案。严厉打击逃避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行为,对逃避检验检疫的进出口企业一律纳入“黑名单”。
2010年底对前期工作组织回头看,巩固整顿成果。
(五)食品流通环节整顿。
1、责任部门:县工商局。
2、主要任务:以开展“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年”活动为载体,严格食品流通企业许可制度,加大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力度,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食品行为。加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严格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以农村食品市场和食杂店为重点,加大食品分类监管和市场日常巡查力度,检查消费者举报多的日常生活必需品和季节性食品,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
3、进度安排:2009年10月制定下发实施方案。
2009年底前完成食品进货查验和购销台账制度工作,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并向社会消费警示。强化对农村集贸市场、连锁配送和送货下乡经营食品行为的监督,积极创建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
2010年底前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食品市场质量准入制度、食品市场监管和巡查制度、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和退市制度、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制度、食品安全广告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作制度)。
(六)餐饮消费环节。
1、责任部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主要任务:认真做好餐饮消费环节职责调整工作,确保各级监管机构无缝衔接。严格餐饮服务单位许可制度,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以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为重点,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餐饮消费环节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对采购的畜禽产品、肉制品、食用油等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抽查,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
3、进度安排:2009年10月制定下发实施方案。
2009年—2010年年初部署“餐饮消费环节重点监督检查及抽检工作”,开展学校、幼儿园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专项检查。
2010年底全面规范餐饮服务的许可行为,提高餐饮服务的准入门槛。
(七)畜禽屠宰环节整顿。
1、责任部门:县粮食局。
2、主要任务:加大对私屠滥宰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举报投诉网络,接受群众举报。加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清理整顿力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对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督,规范经营行为,查处违法屠宰病死病害猪(牛、羊)注水行为。强化活禽和生猪(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严厉查处出售病死畜禽的非法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肉和注水肉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销售和餐饮消费环节。加大生猪屠宰长效监管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应急处置机制。
3、进度安排:2009年10月制定下发实施方案。
2009年底前完成畜禽生产、屠宰、加工、流通和餐饮各环节索证索票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和制度。
2010年底前建立和完善肉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八)整顿保健食品。
1、责任部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主要任务: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实施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加强对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行为的监管;整治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
3、进度安排:2009年10月制发整顿工作方案。
2010年开始实施保健食品整顿。
2010年完成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
(九)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传。
1、责任部门:县卫生局。
2、主要任务: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动员社会、企业和消费者积极参与标准工作,广泛听取社会对标准工作的建议,提高生产企业使用标准的自觉性。
3、进度安排:2009年10月制定宣传方案。
2009—2010年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传贯彻工作。
(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
1、责任部门:县卫生局。
2、主要任务:根据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我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3、进度安排:2009—2010年制定并实施*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十一)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1、责任部门:县科学技术和经济局。
2、主要任务:依据《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诚信体系评价标准》,再企业中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制度,鼓励支持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生产可追溯系统。通过对食品企业现有的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等一系列措施,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具备较强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的食品安全岗位专职人员。组织多种形式宣传活动,营造“人人讲诚信,人人重诚信,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良好社会氛围。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推出机制。
3.进度安排:2009年完成试点企业试行生产经营档案制度,并对试点情况进行总结。完成试点企业食品安全岗位专职人员培训与考核。
2010年完善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并在食品行业全面推广。
(十二)食品安全整顿新闻宣传。
1、责任部门:县委宣传部。
2、主要任务:制定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统一宣传方案,确立阶段性宣传工作重点。组织有关新闻单位以专题、栏目等形式,宣传报道整顿工作意义、工作进展及成效,宣传先进企业典型、先进事例和人物;适时组织新闻单位实地跟踪报道整顿工作开展情况;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引导,规范新闻媒体报道行为,防止不实报道,杜绝恶意炒作。相关部门要在官方网站上设立专栏,及时更新整顿工作最新动态。以新闻会、网上访谈等形式阶段性工作情况,曝光查处的大案要案和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回答记者或公众的问题。
3、进度安排:2009年制定宣传方案,县政府网站建立“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专栏,组织有关新闻单位按照宣传方案报道各部门制定方案、启动工作等情况。
2010年组织有关新闻单位按照宣传方案推进各项新闻宣传工作。
(十三)食品安全整顿的监察。
1、责任部门:县监察局。
2、主要任务:督促各职能部门落实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监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大行政问责和行政监察力度,对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行政机关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行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对整顿工作中各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应急准备和预防等工作进行督查、调研。
3.进度安排:2009—2010年根据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整顿工作的协调指导。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加强督促、指导和评估各部门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县政府主管领导要对本行政区域整顿工作负总责。
(二)制定实施方案,分步组织实施。各部门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工作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分解整顿工作任务,明确各环节、各工作阶段的整顿目标、时限和考核指标,落实具体责任人员。要将面临的突出问题列入2009年计划,优先予以整顿。要将集中整顿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及时总结整顿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和经验,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三)规范信息报告,统筹信息。要建立信息双重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反映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原则上每月上报一次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四)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收到实效。本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要纳入各级政府重点督查内容,逐级开展督查,确保不走过场。
从重点抓起
在2006年整顿农村食品市场的基础上,2007年初,国家各相关部委都出台了更细致更全面的工作方案。国家工商总局更是把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作为强化农村市场监管的重中之重。其中:针对农村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不规范这个突出问题,严把农村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坚决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大力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狠抓重点区域整治,加大对农村城镇、集镇、乡村举办的食品交易会、庙会和旅游景区景点、车站、码头等经营食品的监管力度;加大对粮、油、肉、蔬菜、酱油、糕点等15个重点品种的整治,切实保障食品质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经销病死禽畜肉制品及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不合格食品,以及利用农村作掩护印制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大力加强农村消费维权网络建设。
抓重点一直是工商部门整顿食品市场的有效办法。国家工商总局针对季节性、节日性消费特点,细分了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办法。具体包括,春季以包装食品、腌制食品、干菜制品等为重点,突出解决保质期限、添加剂使用、标注标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夏季以冷冻食品、生鲜食品、饮料饮品等为重点,突出解决冷藏条件、过期变质等问题;秋冬季节以散装食品、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干果、坚果等为重点,突出解决规范标注、药物残留、掺杂使假等问题。同时,在不同节日期间,将分别抓好月饼、糕点、儿童食品、保健食品、酒类等节日性食品,重点整治价实不符、过度包装、搭售商品、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等问题。
实现全程监管
在流通领域,商品准入、交易、退市的过程环环相扣,对食品这一特殊商品来说,质量无疑是这根链条中维系整体的纽带。
如何抓住食品质量这根主线呢?国家工商总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将继续推进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和经营者自律制度建设,引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协议准入、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管理责任等自律制度,强化其质量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其自查自纠、自检自管的能力,切实从源头上确保食品质量。同时,继续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放心示范超市”等创建活动。
在健全完善食品质量监测体系方面,按照企业自检、消费者送检和工商机关抽检的办法,进一步完善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体系。如增加快速检测车、检测箱等设备,有针对性地加强食品质量日常监测和快速检测。同时,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监测数据直报点制度,坚持质量监测与市场检查、案件查处、质量准入、消费指导、规范教育相结合,通过实施食品质量监测,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引导科学合理消费。
在严格食品退市监管,健全完善食品质量分类监管体系方面,大力推行食品分类监管和按风险度监管,对包装食品、散装、裸装食品、冷冻食品、现场制作食品和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根据不同特点实施分类监管,并对消费安全危害大的食品探索按风险度进行管理,不断提高食品质量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另外,工商部门将不断健全完善对不合格食品实施行政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确保不合格食品及时有效退市,并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对退市食品进行跟踪监管,严防不合格和有害食品退市后改头换面二次流入市场。
向信息化迈进
如何实现食品安全工作与经济户口管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监管、商标管理、广告监测、案件管理等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如何形成资源共享和对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经营商品的综合监管,一直以来是工商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面临的难题。
以北京市为例,据记者了解,在北京市场上流通的商品,近80%来自于全国及世界各地。其中在食品方面,供应量的一半以上来自外埠。
数量如此巨大的食品如何保证质优物美?单靠传统的监管手段显然难以满足需要。工商管理部门正在建设的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管信息化网络,将成为2007年提高监管水平的新亮点。
何谓信息化监管网络?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王东峰说,就是加大信息技术在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管领域的运用,以工商行政管理专网和12315信息化网络为依托,以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及移动通讯应用技术等为手段,通过统一标准、整合资源、完善监管内容、扩展应用功能等措施,大力推进网络化建设,建立食品、商品经营主体数据库,食品及重要商品数据库,规范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管系统,逐步实现“网上咨询、网上受理、网上查办、网上调度指挥、网上应急处置、网上动态监管、网上信息”等功能,对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市场准入、仓储、销售、退市进行现代化全程监管,努力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营造安全和谐的食品消费环境
5年前的夏天,随家人到农村老家探亲。一天,3岁的小侄女捧着一瓶桔子汽水吮吸着,为了逗孩子玩,记者抢过孩子的饮料,大喝一口,却实在咽不下去,这哪里是一瓶桔子汽水,分明是糖精和色素兑成的甜水!可是小侄女却着急地哭了出来,看到她伤心的表情,记者不禁难过:小孩子哪里知道这瓶“桔子”水根本就喝不得。
那个瞬间,至今让记者坐立不安。因为,食品安全维系着老百姓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
营造安全和谐的食品消费环境是政府部门应尽的责任。我们欣喜地看到,近年来我国食品质量监管力度不断加大,食品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消费信心逐渐增强。
2007年将是食品安全工作迈上新台阶的关键一年。
从监管效能看,构建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已成为相关执法部门开展工作的方向,目前,《食品卫生法》、《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正在加紧制定和修改;强化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提高市场巡查效率和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等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措施正在逐步规范;食品市场准入关、食品质量监测、食品退市办法等一整套全程监管体系正在完善。
关键词:保健酒;问题;发展对策
近年来,我国保健酒行业在生产能力扩大、产品结构调整、文化内涵挖掘、新产品开发、市场营销创新诸多方面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在生产过程工艺设备技术方面无大进步,还有不少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不同程度地制约着保健酒的生产速度、产品质量和大规模化生产,直接影响到保健酒行业的发展。我们根据我公司蒙山牌全蝎保健酒生产中注重先进技术、设备、检测仪器的应用,认真实施GMP,严格保证食品安全质量,十几年来的探索实践经验和对国内保健酒行业生产过程的调研,和大家一起,分析保健酒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寻找解决的办法。
1 保健酒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1.1 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落后
中草药配制提取是保健酒生产中的关键环节,目前保健酒行业中还有不少生产厂家仍沿用传统的浸泡工艺配制提取方法,存在着有效成分容易流失分解、提取率不高,生产周期长,杂质多、纯度低、易残留有害物质、后期处理困难,质量不易保证的问题,也难以进行规模生产。在保健酒生产的半成品、成品储存过程、勾兑操作过程及输送计量过程,采用用皮尺测量酒罐液位,人工开泵用台秤计量输酒重量进行勾兑等传统的操作方法还在广泛使用。在包装生产中,现有的设备也存在着配制不全、洗瓶损失大、灌装精度低,运行效率低,瓶口与阀头接触易造成二次污染的问题,从整条包装生产线来讲,自动化程度低、不利于信息化管理,而且在保证酒的质量和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措施不足。
1.2 检测分析工作跟不上
保健酒的检测分析,包括基本的理化、卫生指标,功效、营养成分及有害成分的检测分析。通过检测分析,探索各种成分的含量和作用机理,研究保健酒的保健价值,建立明确功能的主要成分的质量指标,有效地保证和提高保健酒产品的品质。目前,大多数保健酒生产企业,对保健酒的检测分析认识不足,大都停留在理化和卫生指标检测分析的层面,很少进行其功效、营养成分和有害成分分析。在保健酒认证、审批时,对其配方和内在功效成分一般不做明确要求,因此企业不愿投入大量的财力、人力去开展这项工作,而在地县级大部分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也未提供这方面的服务,这种现状导致了保健酒检测分析远远落后于保健酒的开发和发展。在已开展的有些功效成分分析中,也还存在对照标准不统一,缺少中药有害残留物限量标准等问题。企业也因设备、人才和技术方面的问题,检测分析出数据偏差较大,造成有关指标检出上限达不到国家标准限量要求。
1.3 GMP实施不到位
保健酒属于保健食品。GMP是一套适用于保健食品等行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从原料、人员、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包装运输、质量控制等方面按国家有关法规达到卫生质量要求,以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符合法规要求。GMP实施以来,我国保健酒生产质量和管理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的通知》的规定,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未通过GMP审查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要停止其所有的生产活动。而实际情况是仍有少数企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擅自委托生产,或者在未通过GMP审查的企业、车间生产保健酒,其产品质量令人堪忧。
现有的已通过GMP认证的企业,其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执行GMP要求的情况也并不理想,还存在一些不足。如不少职工对GMP持一种无所谓态度,现场操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操作能力不强;对各级人员的GMP培训学习走过场,很多GMP文件只是为认证检查,没有真正用于日常的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对物料和人员管理不严格,生产区内人流和物流在局部经常出现交叉,给生产带来污染,生产现场环境卫生管理不完善,卫生处理没有按GMP要求去做;在空调净化系统中,过虑器不能及时清洗更换,空气洁净度不能按要求监测等,
1.4 缺少国家、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在保健酒行业的标准管理上,仍然沿用了传统酒类的分类体系,参照的是白酒的标准,还缺少一个针对保健酒行业的、有效的标准化质量管理体系。国家在保健酒行业既没有制定国家标准,也无行业标准可参考,一般是以企业自主制定的标准为主,因保健酒配方不同、功效不同、酒基不同、生产工艺不同、造成保健酒口味各异,良莠不齐。由于保健酒缺乏严格的规范管理,保健酒行业处于监管真空状态,保健酒行业鱼龙混杂、假冒伪劣产品大量存在,保健酒市场出现信任危机,制约了保健酒行业的发展。
1.5 安全性能评价不足
由于保健酒中大都含有天然野生的中药材,有药物属性,考虑到药材使用规范和保健酒对人体吸收的安全性,应当对保健酒进行安全评价试验,对其基本要素进行测定。这项工作大部分主流品牌的保健酒企业均已按要求进行,但还有一部分企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提供的基础数据很少,更没有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动物毒性试验,无法证明其毒性级别,长期大量饮用会不会引起毒副作用。还有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为追求功效好,私自使用一些国家严格规定为药物类的,禁止添加的产品,这样虽极大地提高了相应的功效,但也很容易出现安全问题。
2 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
2.1 采用先进技术改造现有的工艺、设备
近10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在中药材有效成分提取分离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技术、新方法,如临界流体萃取技术、超声提取技术 、微波萃取技术 、酶工程技术、超微粉碎技术、高速离心分离技术、超滤技术等。这些新技术和方法的应用,提高了中草药提取物质量与提取率,提高了生产效率,这对保健酒行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包装生产方面,近年来,一些自动化程度及技术含量高的新型包装生产线不断问世,改变了包装生产状况,解决了现有包装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其上瓶及瓶、料输送系统,包装瓶验漏、验瓶系统、洗瓶系统、灌装系统、输盖、理盖、套盖系统、贴标系统等,采用PLC自动调节技术,机器视觉检测技术,电子阀控制定量灌装技术、全自动机械手技术,完成各环节工序的操作,将各功能单元集约成一个协调、高速、高精度的自动化运行系统,实现整条包装生产线集中控制。在原酒库区,勾兑库区,成品库区推行半成品、成品各物理参数的自动监视和控制系统,计算机自动勾兑操作控制系统、自动过滤输送系统、整个生产过程自动保护系统。
先进技术是保健酒行业发展的动力,是保健酒行业走向未来、走向世界强有力的保证。先进的技术的应用,改变了保健酒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管理方式,有效缩短生产时间、提高生产效率、稳定产品质量,企业的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会得到全面提高,为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2 建全检测分析体系
保健酒的检测分析是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是保健酒行业科技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与其他科技进步力量一起构成了提升保健酒行业自主创新能力框架。企业要逐步建立保健酒中功效成分、有害成分等含量的检测体系。通过对保健酒成分的检测分析研究,进一步探索其各种成分的含量和作用机理,建立明确功能的主要成分的质量指标,对保健酒生产的控制才能更细致、更系统、更有效,保健酒的质量才能得到更大的保证,才能更好的适应社会的需求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检测方法,扩大现有检测方法的适用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先进的仪器设备,对试验条件和参数进行优化,结合国情有选择的借鉴国外先进技术来研究快速、简便、准确的检测方法,并对一些相关标准、规定进行修订完善。对于保健酒生产企业,检测分析工作贯穿保健酒生产全过程,是一项严肃又实事求是的工作,分析人员应严谨、认真,一丝不苟努力做好,为本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为全社会食品质量安全做出贡献。
2.3 GMP必须严格执行
为确保国家标准的严肃性,使保健食品质量真正有所保障,应进一步明确通过GMP认证,是保健酒企业从事保健酒生产的最基本条件,它同卫食健字号将是规范保健酒市场的唯一指标。未取得GMP证书的企业将一律停止生产,淘汰出局。企业通过GMP认证,也只能说明企业的硬件和软件达到了保健酒生产的最低要求,更重要的是提高员工对实施GMP重要性的认识,从思想上真正意识到GMP的巨大作用,牢固树立GMP的理念,以求实务真的态度对待GMP认证,把GMP认证看做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良好契机,自觉地严格按照GMP的要求去做,从而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规范化运作,才能有利于提高我国保健酒行业的管理水平,为国内保健酒企业进入世界市场创造条件。
2.4 尽快制定出台保健酒标准
保健酒行业鱼龙混杂,规范行业标准迫在眉睫。企业应主动和有关部门沟通,国家标准委应组织、协调、联合有关部门逐步解决标准统一问题,尽快出台保健酒相应标准,规范快速发展的保健酒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应根据我国保健酒行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征取综合中药材种植、保健酒生产和经营消费等各相关方的意见,制定出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完整性、通用型的产品标准。要完善保健酒生产标准实施保障体系,完善与产品标准配套的保健酒功效成分、有害成分、添加剂等物质的检验方法。
要严格执行国家对保健功能食品制定相关强制性标准,与保健酒相关的标准主要有《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GB 16740-1997)、《特殊营养食品标签》(GB 13432-1992)、《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0-1996)等。这些标准对保健酒区别与一般酒的特殊性进行了规定,保健酒生产企业应按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保健酒生产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对社会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2.5 建立有效的安全评价体系
保健酒的安全指标,同保健酒的营养、功效和其他有关特性指标构成了保健酒的基本要求,体现了企业生产保健酒的技术内涵和安全意识。为确保保健酒的安全性,除保证所用中药材原料的安全,建立稳定的“绿色药材基地”外 ,还应进行安全毒理学评价,开展动物毒性试验研究。因所用原料有时不一定全是药食两用的中药原料,有些还应做急性毒性试验,有些还应做慢性毒性试验,通过试验,判定保健酒能否供人们饮用,毒性级别属于“实际无毒级”,是一种安全的保健酒类。以保证保健酒长期服用的安全性。
3 结语
随着白酒业进入深度的调整期,行业增速整体放缓,消费结构悄然变化,保健酒迎来新一轮发展。保健酒行业应加快进行深入研究和不断实践探索,在解决保健酒生产中存在问题方面下大功夫。坚持企业技术进步,制定完善保健酒标准,牢固树立GMP理念,提高保健酒安全意识,我国保健酒行业必将规范稳定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兆恩,赵 彬.先进技术在保健酒行业中的应用[J].华夏酒报, 2012(08).
[2]朱宏伟,赵京锴,王 静.保健酒的检测分析[J].山东工业技术,2013(06):8-10.
[3]朱培和.李宗欣.蒙山十足全蝎保健酒生产工艺和保健功能的研究[J].华夏酒报,2009(08).
[4]郭锐,保健酒丞需标准化[J].华夏酒报,2007(12).
[5]卫生部.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4:19-31
进入第二阶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表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餐饮服务环节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目前已基本完成了第一阶段,包括宣传培训、公开承诺、备案公示等六项任务,要求餐饮单位公开承诺不使用非法添加剂、不滥用食品添加剂,目前全国已有96404家餐饮单位对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进行了公示备案。6月到9月底,将进入着力于监督检查、抽样检验、落实责任、惩治违法等的第二阶段。
上海严查保健食品违法行为
保健食品领域出现的违法行为有食品违法添加、非药品冒充药品等。上海高度重视对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保健食品如需上市,需要申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一般是“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开头,且在相关网站上可以查询到相应信息以及批准的保健作用;保健食品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应作出“不能替代药品”等标识。一些非法企业将卫生许可证号等其他证号代替批准文号“鱼目混珠”等行为是非法的,消费者应谨慎选择。
我国放宽日本输华食品检疫限制
国家质检总局近日调整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措施,允许日本山梨县、山形县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进口。其中,除蔬菜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水产品及水生动物、茶叶及制品、水果及制品、药用植物产品外,不再要求日方出具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所有允许输华的日本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仍需日本官方出具原产地证明。
上海市烹协试点国内首个
餐饮原料可追溯系统
在上海市烹饪协会举办的“2011上海餐饮采供对接会”上,上海绍兴饭店演示了上海市烹协指导帮助完成的餐饮原料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该系统包括:原材料产地查询、供应商查询、菜肴信息查询等,可以帮助餐饮企业监控和记录菜肴原材料种养殖、检测、生长环境等关键信息,并通过终端查询机实时呈现给消费者,从而实现对餐饮原料食品安全的全程控制。
上海市烹饪协会将在绍兴饭店率先试点基础上,逐步向品牌餐饮企业推广应用这一先进管理软件系统,推动上海餐饮行业的食品安全工作跨上一个新台阶。
“夏木拉”天然含气
冰川矿泉水盛装上市
“夏木拉”天然含气冰川矿泉水源自的夏木拉神泉,海拔6600米的格拉丹东千万年冰川群,自然融化渗透至地表480米的地下火山岩层,汲取丰富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最后至夏木拉神泉涌出。第一瓶“夏木拉”矿泉水在2009年10月诞生,今年夏天,“夏木拉”天然含气冰川矿泉水将于北京、上海、广州的各大高端市场与消费者见面。
“白猫”新产品体现时尚环保
著名洗涤品牌白猫2006年与和记黄埔有限公司合资,新诞生的“和黄白猫”以全新的品牌形象、创新的产品进入“2011中国国际清洁产业博览会”。会上展示了环保型的“白猫”大自然清馨洗衣液、2倍洁净力的“白猫”晶钻洗洁精以及APG天然源配方的“白猫”天然洗洁精。“白猫”一直是浓缩洗衣粉的推广者,因其稀释比例高,可以节约包装成本,减少包装废料;产品系列中均采用无磷配方,确保废水排放无污染,所有清洁剂的环保配方保证产品无残留、对环境无害。
意大利法布芮
阿玛蕾娜野樱桃进入中国市场
“法布芮”阿玛蕾娜野樱桃保留了樱桃的美味,颗颗香甜,是冰沙、蛋糕、点心、意大利软式冰淇淋等最理想的装饰食品。
为庆祝法布芮阿玛蕾娜野樱桃正式进入中国零售市场,意大利法布芮公司于6月在上海举办盛大鸡尾酒派对,并准备了各种搭配阿玛蕾娜野樱桃的精致菜品,展现了野樱桃的独特魅力。盛装野樱桃的瓶子图案由白色与蓝色构成,这是由著名陶艺家加蒂从20世纪初中国装饰品上得到灵感而创作的,可见法布芮的精髓中蕴含着中国元素。
普罗旺斯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桃红葡萄酒产区
中国保健协会预计,按照营养与保健食品“十二五”规划,到2015年末中国营养与保健食品产值将达到1万亿元,年均增长20%。但现有数据却显示,中国现今的消费比例远低于发达国家。在欧美国家平均消费中,保健品方面的消费占了总支出的25%以上,中国仅为0.07%,人均保健品消费大约31元,是美国的1/7,日本的1/12。
“这是我们回归的理由。”康宝莱全球CEO迈克尔.奥.约翰逊说,“中国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保健品市场。”
“一路快跑”的中国保健品市场
康宝莱用“回归”一词来形容对于中国市场的投资,这并非是一种讨好的宣传策略。在康宝莱官网上清晰地记录着这样的信息:1979年,康宝莱年轻的创始人马克.休斯曾来到中国学习中草药知识,回国后当即成立了康宝莱(Herbalife),意为草本生活。在创立之初,马克便有将康宝莱带回中国的夙愿,而现在,他已经梦想成真。
值得一提的是,马克协同研究人员所开发的第一款产品,也是至今作为康宝莱拳头产品出售的蛋白混合饮料,以体重管理效果闻名于世界,30年来经久不衰。而在中国,针对于肥胖症及其引发的高血压、高血脂等症状的保健品区域几乎还是空白。但令人担忧的是,在2010年的一项调查中显示,中国的成年肥胖人口已超过7000万。
许多消费者还未意识到“防患于未然”的重要性。保健食品的意义,并不在于治疗疾病,而是通过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成分,从而达到降低疾病风险,调节人体生理功能等特点。不过消费者意识的转变已经只是时间问题,呼应着中国健康产业需求的增速。近日在北京开展的第13届中国国际健康产业博览会吸引了85家国外企业,并且首次成交金额突破了2亿元。
“我们已经,并且还在为中国市场夯实基础。”迈克尔说。对于“一路快跑”的中国保健品市场,迈克尔并没有急于求成。
拥有一位诺贝尔奖获得者
作为全球五大直销巨头之一的康宝莱公司的首席执行官,迈克尔.奥.约翰逊曾经担任的职业五花八门:做过音像时代杂志的出版人,做过华纳运通全美卫星娱乐公司的销售及市场主管,还曾在著名的迪士尼公司工作17年,令迪士尼的市场由34个国家扩展到80多个国家……
迈克尔指着一罐康宝莱的蛋白粉介绍,“我们每一款产品的背后都有一群科学家”。康宝莱公司的研发团队汇集了健康医学领域众多资深专家。例如诺贝尔医学奖得主路易斯.伊格纳罗博士、全美最佳医生之一大卫.赫伯博士等一批世界一流科学家和营养学家,其中也包括中国著名医学专家纪立农博士以及和渝斌教授。
这些年来,康宝莱以平均每年一到两款新品的速度扩展产品线。2012年,又一款崭新的产品:康宝莱普来乐奶昔伴侣即将在国内上市。据介绍,普莱乐奶昔伴侣于2011年1月在美国上市,上市三周内即完成3个月的预测销量,2月份成为美国销售排名第三的明星产品。中国市场是美国以外第一个引进该产品的海外市场。
健康与财富交叉点的中国
同很多预测一样,约翰逊也深信:中国在未来将会成为全球最大的食品和保健品市场。而在这个巨大的市场面前,康宝莱“才刚刚开始”。“目前,中国市场在康宝莱全球市场位列第六七名。但我相信,中国一定会成为康宝莱的世界第一市场。”他说,“拥有13亿人口,经济在动荡的世界经济中保持一枝独秀,处于健康与财富交叉点的中国,成为康宝莱全球最大市场只是时间问题。”
经历了本世纪最初几年的连续下滑之后,2003年中国保健品市场开始出现复苏迹象,当年销售总额再次突破300亿元。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中国已审批保健食品8900多种,共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1640多家,年产值达到1000多亿元。巨大的市场潜力正引起包括康宝莱在内全球保健品巨头的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国外保健品在中国市场上的销售每年均以10%以上的速度增长。
2011年,康宝莱在中国内地的销售额已经达到了18亿元人民币。尽管和很多大公司相比,18亿不是一个巨大的数字,“但我们希望,这不仅仅是数字,而是我们稳定扎实的基础,我希望中国的顾客每天都能够使用康宝莱的产品。”迈克尔说。
年前已部署进军中国市场
早在14年前,即1998年,康宝莱就已经开始部署进军中国市场。它首先把拓展中国市场的起步点放在东北及华东沿海地区。
1999年,康宝莱在苏州工业园区投资1700万元兴建生产厂房,翌年正式投产。这里的厂房引进及安装了当时全球最先进的片剂、粉剂食品级生产设备,以及3条全自动包装线,先进的生产设备不止达到中国卫生部保健食品GMP的要求,也符合美国GMP的标准。
2011年,康宝莱又将全球首个原料生产基地设立在了中国长沙。一期投资金额将达到6000万人民币左右,主要负责包括茶、芦荟、水果蔬菜等在内的原料采集。
该基地投产后,将面向康宝莱全球82个国家和地区市场输送一流质量的原材料,并可形成年产1000吨左右天然植物提取物的生产规模。
而之所以要在中国长沙建设原材料萃取基地,是因为“我们要派顶尖的科学家,从中国的草本植物中提炼提取出有效的营养成分,并不停地在中国范围内去寻找能够成为康宝莱产品的有效成分或者是提高我们产品功效的这些原材料。”迈克尔说。
有多少市场就要符合多少国家的标准
迈克尔表示,“去年,中国发生了一些食品药品的安全问题,随后中国推行了新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可以说是世界上最严格的。康宝莱也一直坚守着从‘种子到餐桌’的全程监管体系。在中国,质量不仅是康宝莱的形象,更是树立品牌一个过程。”
一、教学方式多样化,增强教学效果
1.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丰富教学手段。单纯用语言和板书表达清楚抽象复杂的理论很困难,但多媒体教学可以将这部分内容直观、形象地表现出来。而且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很多新的内容,最新的案例都可以作为教学的一部分内容。例如有关保健食品、绿色食品、QS认证标志等图片,中央财经频道的《食品安全在行动之中国政策论坛》和《每周质量报告》等视频资料,都可以在课堂上直接展示给学生,这样既能弥补教材的不足,又能锻炼学生的利用互联网检索信息的能力,让学生更快速、清楚、系统地了解这些教学内容,对食品法规与标准的相关内容形成整体的认知。
2.采用对比教学方法,加深记忆。在讲解国际食品标准组织章节时,让同学们自己分项,将CAC、FAO、ISO等国际组织的职能、目标、总部所在地和成员权利与义务等放到一起进行对比,比较这些国际组织的不同,而后总结、分析它们的作用和影响,使同学们在记忆时不至于混淆。在讲解国外食品法律法规时,和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相比较,同学们在了解了国外食品法律法规的同时又回顾我国的食品卫生法规内容,还能掌握未来我国法律法规的制定有哪些趋势,加深印象。
3.多用案例分析,提高教学内容的实用性与实践性。《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是我国法律法规的章节的重点,单纯逐条学习这两部法规是非常枯燥的。在进行这部分内容教学时,我们应该搜集大量的典型食品违法案例,让同学们分组讨论,派代表回答案例是违反了法规的哪条哪款,应该怎样予以处罚,如有不同意见就可以进行辩论。这样既能活跃课堂气氛,又能让同学们对两部法规充分了解。
二、教学内容合理化,注重前沿与实用
1.深入浅出,激发学习兴趣。法律法规的学习相对来说是枯燥的,我们从近几年我国的食品安全事故入手,例如三鹿奶粉、含甲醛啤酒、地沟油非法加工经营、面粉漂白剂、火锅口水油等,让同学们对食品安全有一个感性的认识。然后从以前存在的食品安全多头分管造成的所谓“十几个大盖帽管不住一头猪”引出《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和《食品卫生法》的废止,由此导出食品法规与标准的重要性,增强学习法规与标准的兴趣。
2.章节内容模块化,有利于整体把握。在讲解食品法规与标准时,对遴选的教学内容进行整合和序化:例如将绪论、中国食品法律法规、国外食品法律法规和食品法规与标准文献检索归为法规与标准基础模块;将标准的制定、中国食品标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部分内容归为企业资料的编写设计模块,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质量认证归为企业管理体系和产品认证模块。将相关内容以工作过程为导向,按工作任务的难易递进方式构建教学模块化课程结构,使教与学有机结合。
3.加强课本与实际生活的联系,提高学生的感性认识。在教学时引导同学们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待我们生活中的食品法规与标准。有意让同学们收集一些普通生活当中的食品外包装,如纯净水、碗面、牛奶等,看看上面的标签是否规范,从外包装如何避免买到假冒伪劣食品,导入食品标签与标识标注章节的讲授和学习,使同学们真正做到活学活用。
三、考核方式多重化,注重学生能力评价
只从期终考试成绩来评定学生学习这门课的效果显然是有失偏颇的。我认为应该增加平时的成绩考核比例,如作业、课堂提问和讨论、课程论文等方式。通过平时考核,老师可以及时了解讲课效果,得到学生掌握了解已学知识的程度的信息反馈;可以多方面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使学生利用网络资源检索一些有关内容来丰富自己。我认为平时的作业10%、课堂提问和讨论20%、期终考试70%的考核比例能够更好地让学生掌握所学的知识,培养应用能力。
参考文献:
[1]吴晓彤.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M].科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