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0:55:1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典型案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 章春芳诉章建华纠纷案
「案情摘要
原告:章春芳,女,38岁,在上海制药机械二厂工作
被告:章建华,男,44岁,在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活畜禽经营部工作
原告章春芳诉称:被告因工作原因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她闻悉广州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委托被告章建华代购。为此交付被告人民币2600元,要求被告在四种型号中任选一台录像机。数日后,被告交付给她录像机一台,她发现外观不好,商标贴纸折叠脱落,无产品说明书,经试放发现性能异常,请人打开机盖,发现内部零件锈迹斑斑,由此判定该机是旧机器、废机器、“海水机”,无修理和使用价值。经她与被告交涉无结果,为此起诉要求被告退回录像机价款人民币2270 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录像机修理费人民币1500元。
被告章建华辩称:原告主动要求他代购录像机,他按原告的委托要求,经挑选试放完好才购下录像机,原告得录像机时放弃试放要求。现银货两讫,自己得行为已完车。至于原告所称该机内部质量问题,他无义务予以确保,故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要求。
「审理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章建华是原告章春芳母亲家的邻居。被告因工作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原告耳闻广州市场上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于 1991年10月3日交付被告人民币2600元,委托被告从松下J20、日立747、东芝95、TV660四种型号的录像机中,任选购一台新录像机,对质量、外观等并无其他要求。10月9日,被告以广州市效区市场上的录像机价格较市区低,遂邀同事李茂章一起前往广东省增城县新塘镇购德松下J20录像机一台,经当场试放,未发现质量问题,遂付款人民币2270元。商店出具发票,但无保修卡。10月12日,被告在原告母亲家将录像机交付原告,并提出由原告当场开机试放。原告表示无此必要。双方当场按发票和车票结清了货款以及被告自广州市区至增城县新塘真的车旅费共计2285.60元。被告找回原告 314.40元,原告当即以20元左右德礼品酬谢被告,并将录像机取回家。现原告称,取回录像机当天即发现商标纸脱落,经试放发现有马达声响,图象有规则的抖动等,她认为是自己不懂录像机性能而未调试好;第二天,又发现录像机外壳光洁度不好,也不在意,并请来同事帮助调试,情况依旧;第三天,她将录像机送往修理部,修理部的人告知该机已启封过。她要求将机盖打开,发现机内磁鼓等零件以锈,修理部的人遂告知该机已无使用价值。10月15日,原告找被告交涉,要求被告去出售商店调换。被告主张原告方同行,愿负相关的车旅费,未被原告接受。被告称,他根据原告要求去出售商店要求调换,遭拒绝。故只得将录像机重新交给原告。以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修理该录像机需修理费人民币1000多元。被告方考虑到邻居关系,同意补偿200元,原告未能接受。
黄浦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原、被告是委托关系。被告在原告的授权范围内,为原告代购录像机,在此过程中未发现被告不履行职责或与他人串通,故意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且被告已将该机交付原告,原告也已付清了价款,至此,被告的事务已完成,双方的委托关系即告终止。原告提出录像机外观质量问题,因其发现后未及时向被告提出异议,对此可视为接受。至于原告提出录像机内部零件质量问题,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有与他人恶意串通故意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故应由原告向出售商店交涉。再则,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交付给她的录像机是旧机器,废机器,故其要求被告赔偿修理费1500元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原告章春芳要求被告章建华赔偿录像机修理费人民币1500元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由章春芳负担。
「分析
本案是一起因而产生的纠纷案,主要涉及了关于的一些基本知识。《民法通则》六十三条第2款规定:“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包括三方当事人:一是被人,也就是本人;二是人,即运用自己的能力帮助被人的人;三是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相对人。包括三种:委托,法定和指定。本案就属于典型的委托。委托有如下特点:(1)人以作出意思表示为职能;(2)人得以被人得名义进行活动;(3)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人。本案中,被告接受原告的委托在广州为原告购买录像机一台,因而具有了权。被告又是在原告授权的范围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为原告购买了松下J20录像机一台,也符合原告的要求,没有滥用权和超越权,因此被告的行为是有权,那么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就直接归属于被人即原告。
2. 李凌与李小明法定关系纠纷案
「案情摘要
李凌与林红于1994年结婚,1996年生育一子李小明,1998年李凌与林红协议离婚,李小明由李凌抚养。2000年李小明在与邻居小孩玩耍过程中将一男孩张明新打伤,张明新共花去治疗费3000余元。张的父母多次找李凌商议解决,但李凌称:“这孩子我管不了,有什么事你们找他妈妈去吧,我不为他惹的事操那个心。”张明新的父母遂起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予以赔偿,县人民法院在开庭前通知李凌到庭,但李凌拒不到庭。县人民法院认为此案中的一些问题必须李凌到庭才能查清,遂延期审理,又向李凌送达两次传票,要求其到庭,李凌仍予以拒绝。县人民法院遂对其拘传。开庭以后,李凌到县人大常委会控告法院限制其人身自由,理由是张明新受伤并非他所致,他没有法律责任,法院的拘传是错误的,要求予以道歉并赔偿他的精神损失。
「分析
本案涉及到中关于法定的问题。所谓法定,是指人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成为人的。法律设置法定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置的。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人。”《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本案中,李凌与林红离婚,李小明与李凌共同生活,李凌自然就成为李小明的法定人。李小明参加诉讼即是他的权利,同时也是他的职责和义务。因此本案中李凌声称不上他打伤的人他管不了李小明的说法是不成立的,也是推卸不了责任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李凌不但要李小明参加诉讼,而且还要就李小明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正是鉴于李凌和李小明之间的法定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因此,本案中人民法院的拘传是合法的。
3.刘力、刘巍刘虹诉讼纠纷案
「案情摘要
张军与刘虹于1980年结婚。婚后因一直未能生育子女
造成刘虹与其公婆之间的关系紧张。由于长期心情郁闷,精神抑郁,刘虹于1988年患精神分裂症,完全丧失了行为能力。1990年张军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虹离婚。因刘虹母亲早逝,市人民法院遂通知刘虹的父亲刘力刘虹参加诉讼。而刘力声称,他现在已另有妻室子女,不能作为刘虹的人,但他可以让刘虹的哥哥刘巍作为刘虹的人,刘力告知刘巍后,刘巍表示拒绝,二人遂申请刘虹住所地居民委员会解决。
「分析
本案所涉及的是指定的问题。《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人。”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有权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的一是人民法院,二是精神病人所在单位,三是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十七条也规定:“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呃逆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本案中刘力、刘巍都上刘虹的监护范围内的近亲属,二人对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刘虹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有权予以指定,被指定为监护人的人如果对指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即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王立生行为无效案
「案情摘要
王立生是某单位后勤处的负责人。1995年9月,其亲戚
家的一头牛得了一种传染病,且使其它15头牛全部被传染,王立生利便用职权之便以该单位食堂的名义买下其亲戚家中16头病牛,随后又找人将该16头病牛全部杀掉,并把牛皮送其亲戚,牛肉运回本单位食堂,其亲戚送给他1000元作为酬谢。由于牛肉感染病毒,本单位职工食用后发生9人中毒,食堂只好将剩余的牛肉倒掉,造成经济损失20000余元。有人将此事向单位反映后,单位责令王立生追回牛肉款。王立生表示,牛肉是其亲戚的,他是单位购买牛肉,发生损失应当由单位负责,与其个人没有关系。其所在单位遂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王立生及其亲戚归还牛肉款。
「分析
本案所涉及的是行为无效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3款规定:“人和被人串通,损害被人利益的,由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由此可见,构成无效必须符合三个要件:一是人和第三人有主观上损害被人的故意,即恶意通谋;二是人和第三人客观上都实施了损害被人利益的共同行为,并且实际上也给被人造成了损害;三是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与被人利益受到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以上要件缺一不可。本案中,王立生作为单位后勤处的负责人,明知买下这16头病牛会给单位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但仍然与其亲戚通谋,具备了主观上损害本单位利益的故意。在客观上,牛肉被本单位的职工食用后不仅造成了食物中毒,而且给本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0元,损害实际发生。在因果关系上,该单位的经济损失正是由于王立生及其亲戚的恶意串通将病牛卖给该单位食堂而直接造成的。因此,王立生的行为虽然在形式上是该单位的行为,但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本质上是一种无效的行为,因而王立生应与其亲戚对该单位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5.武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陈某案
「案情摘要
1992 年11月18日,武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与武汉市某拆迁还建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拆迁公司)订立联合开发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小区的合同。据此合同,房地产公司以6000万元取得徐东路小区6万平方米商品房的所有权及销售权。为尽快销售此商品房,1993年2月10日,房地产公司与陈某签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陈某一房地产公司经营部的名义销售该公司开发的徐东路小区20栋共6万平方米的商品房;最低售价为每平方米1160 元,期限6个月;房地产公司按实际销售总金额的6‰付给陈某作销售费用;房地产公司付给陈某的报酬分两档:一档从每平方米1160元至1210元,陈某获 30%;二档为每平方米1210元以上,陈某获60%;整个销售工作由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全盘控制;销售出的房屋尾款若不能按期到位,由陈某负责催收,房地产公司协助。同日,房地产公司向陈某出具授权委托书称:本公司徐东路小区20栋共6万平方米的商品房全权委托陈某承销,销售以本公司合同专用章并加盖受托人私章为有效,授权期为9个月。房地产公司同时向陈某提供了合同专用章。
陈某接受委托后,即组织人员展开销售活动,并与1993年3月8 日房地产公司与湖北省某农垦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单价为每平方米1255元。合同由陈某交房地产公司总经理签定。 1993年3月15日,陈某又房地产公司与湖北省某房屋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屋公司)签订联合经营房屋开发合同,合同单价为1306元,总价款 8010万余元。此合同亦加盖房地产公司合同专用章及陈某私章。1993年3月22日,陈某将此合同交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并按总经理的要求销毁与实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的全部原件。3月24日,总经理通知陈某前往房屋公司,告诉其房地产公司、房屋公司和拆迁公司已于3月20日另行签定合同,陈某房地产公司与房屋公司于3月15日签订的合同原件被销毁,陈某得到房地产公司的承诺后,将合同专用章交还房地产公司。此后,房地产公司拒付陈某的费及报酬,双方发生纠纷,房地产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房地产公司起诉称:被告利用合同和授权委托书赋予的身份,分别与实业公司、房屋公司订立联合经营房屋开发合同,企图私吞两份合同的差额,侵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原告为此与被告及相对人销毁了两份合同,并解除被告的委托权。原告与饿房屋公司重新订立的联合建设合同,与原告无关,且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合同在被告履行之前已经解除。请求确认双方签定的委托合同已经解除,确认被告无权要求原告支付费及奖励提成。
被告陈某答辩并反诉称:与被告签订有委托合同,所有行为均系依约履行。现原告违约拒付费和报酬,故反诉请求判令原告支付费及报酬共计496万元。
「审理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房地产公司与被告陈某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的主体、内容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且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示,故合同有效。被告在原告与实业公司订立合同后,又以更高的价格原告与房屋公司订立合同,其行为并未损害原告的利益。原告得知被告又以其名义与房屋公司签定合同后,不仅未作任何表示,反而要求被告终止与实业公司的合同,应视为对被告其与房屋公司订约行为的默认。原告诉称被告利用两份合同私吞差价款及被告与实业公司恶意串通侵犯其利益,查无实据,不能成立。被告依据委托合同以原告名义与房屋公司签订的有效合同,已完成部分事务。原告在期间届满,被告完成全部事务之前撤回所授予的权,致使被告未能完成全部事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对由此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对被告完成的部分事务,原告应当按委托合同的约定,以被告原告与房屋公司所订合同的价格为标准,向被告支付适当的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1款(《中华人民内共和国合同法》是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当时判案的所依据的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原告房地产公司向被告陈某支付费用及报酬 1973402.99元,并赔偿被告经济损失216679.65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房地产公司上诉称:原判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和对陈某出具放弃酬金的字据不予采用,是错误的。请求确认委托合同无效,陈某无权追索酬金,应追究陈某企图侵害我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
陈某上诉称:原判认定我仅完成部分事务不当,请求认定已完成全部事项,判令房地产公司支付全部费用、报酬及违约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与陈某签订的委托合同未违背法律、政策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属有效合同。房地产公司在委托合同期间届满前撤销授予的权,致使陈某未完成全部事项,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对陈某由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陈某依合同完成部分事项后,因房地产公司取消委托而丧失权,对应按合同取得的报酬,根据公平原则,需由房地产公司给予适当补偿。据此,经法院主持调解,房地产公司与陈某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房地产公司付给陈某费及报酬人民币197万元,按约定期限分期支付。
「分析
鹤城区凉亭坳乡贺家田村辖管25个自然村组,总面积50.6平方公里,其中耕地2400亩,可利用林地6.5万亩,可利用水域面积420亩,总人口2178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197户629人, 2017年顺利实现村脱贫出列,2018年底实现脱贫196户627人,现贫困发生率降至0.09%。
2014年以前,贺家田村因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便,大部分组只有泥土公路,还有余家等四个组没通公路,村民生产生活极为不便,经济基础很薄弱, 2014年人均纯收入不足4000元,没有村集体经济。2015年扶贫工作队驻村后,积极开展调研,摸清村情民意,制定了贺家田村年度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特别是2017年以来,在第一书记的带领下,通过全面实施“九大工程”、“七大政策”、“五个一批”等措施,全村走上了脱贫致富道路。2018年村集体经济收入达94580元,人均纯收入达9800元,惠诚蛋鸡养殖、鹤壹农庄中药材种植和特种养殖等七家村级产业都与贫困户建立了利益联结机制,产业扶贫取得较好成效。基础设施基本完善,村主道通畅,入组道路全部硬化提质;村民安全饮水、住房、教育、医疗均有保障,低保和特困供养政策全面落实;村级组织运转有保障,党建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文体活动设施、农业服务设施、医疗服务设施等综合服务平台功能完善。
一、抓党建促脱贫
认真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努力建设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本领过硬的骨干队伍、功能实用的服务场所、形式多样的服务载体、健全完善的制度机制。加强法制化建设,完善村规民约,提高村民遵纪守法意识。加强对村、组干部及党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思想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保证村扶贫规划顺利实施。每月组织召开了支委会,研究村里扶贫和党建工作。定期召开党员大会,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抓党建促脱贫攻坚、促乡村振兴,组织引领全村党员治理村风文明、人情风、环境卫生、扫黑除恶。切实推行党员联系贫困户制度,大力发展村级产业,以尹尤洪、宋恩良、尹文久、尹智勇等党员致富能手带动贫困户发展特色产业,以尹承安、尹承照等党员脱贫示范户带动贫困户发展自主产业。
二、强化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建设
基础设施是一个地方发展生产脱贫致富的关键,贺家田村贫困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基础设施很不完善。工作队和村两委根据生产生活需要,积极争取项目资金,项目实施责任包干到人,全面推进“两基”项目建设和民生项目建设。先后争取交通项目资金1184.6余万,新修道路8.6公里,硬化提质改造道路12.7公里;筹资32万元硬化院落入户道路4530米,全村所有村组级道路硬化,极大方便群众出行及农产品外销。通过扶贫资金、危改资金和美丽乡村资金,全村符合危改政策的426户农户的房屋进行了维修加固、换瓦翻新或新建。累计投入430余万元,对全村安全饮水和用电等生活基础设施进行提质改造,优化了村民的安全饮水,安装太阳能灯572杆,建成垃圾池屋31个和一座垃圾中转站,村村响全覆盖,建成电商平台一个,加强了环境卫生整治和河道治理,乡村面貌大有改变。建成了规范的村级卫生院,并配备有5名合格医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达到100%,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所有贫困户家庭学生都享受了教育和扶贫助学政策,适龄儿童无人辍学。贫困人口都享受了政府代缴的新农合和特惠保。人民生活质量普遍提高,幸福指数大幅提升,全面实现了“一超过两不愁三保障”目标。
三、因地制宜,狠抓产业扶贫
要实现脱贫致富,发展产业是根本。在区级联点领导的精心指导和后盾单位的大力技持下,驻村工作队和村两委依托本村自然条件,着力引导村民发展种养业、入股专业合作社,全力优化产业结构,实现村民收入稳定增长。①指导帮助惠诚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对养殖厂房等基础设施全面提质改造,提高生产能力,走上规模化品牌化道路,稳定合作社收益。合作社现有蛋鸡近4万余羽,日产蛋近3万枚。2016年带动贫困户42户152人入股,年人均分红收益260元;2017年带动贫困户42户134人入股,年人均分红收益240元;2018年带动贫困户18户72人入股,2019年带动贫困户32户120人入股,年人均分红收益180元。现年产值400余万元,纯利润达100万元,共带动贫困户134户478人实现年分红106240元,同时解决了我村10个贫困人口就业,就业人均月工资2700余元。②协助鹤壹农庄发展民宿乡村旅游、特种养殖和铁皮石斛种植,2018年新种植铁皮石斛100亩,养殖蜜蜂70箱并创办了一个养蜜示范点,养殖野猪扩大到276头,养殖果子狸187头,土鸡土鸭1500只,接待游客近3万人次,实现年经营收入200余万元,稳定转移就业28人,带动贫困户42户140人入股,年人均分红收益180元。因受张吉怀高铁施工影响,2019年协助农庄成功转型,引进浙江老板成立湖南欣竺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农庄附近流转土地1572亩(规划5000亩),种植铁皮石斛1100亩,并套种了白芨和黄精,现为村民长期提供就业岗位达60个,务工年收入达120万元。③引导大众肉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动村民联合散养肉牛,带动修吉冲尹明玉养牛20头,带动10户贫困户入股散养肉牛84头,实现人均年增收5000余元。④指导古溪香菇种植合作社和湘乔养殖专业合作社,合理发展生产,做好产品定位,提高合作社抗风险能力,现两合作社生产经营稳定,带动的贫困户均能稳定分红。⑤引导俊杰特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转型养殖土鸡,年养殖1500余只,效益可观。鼓励引导志鸿中药材种植合作社大力发展吴茱萸种植,2018年在紫坡山流转土地30亩种植吴茱萸,势头良好,今年扩大种植50亩。⑥指导贫困户合理发展自主产业,在全村推广蜜蜂养殖,今年有18户村民发展规模养蜂达359箱,经济效益明显,村民收入稳定增长。
四、拓展就业岗位,安置村民就业
就业可显巨提高家庭人均收入。这些年通过改善交通、结对帮扶、职业培训、转移就业、扶贫特岗等措施,2019年全村845人实现就业,其中有村级保洁特岗32人、村级生态护林员4人、村级辅警3人、村级交通协管员4人、村级合作社就业97人、附近铁路护工8人、村内其他岗位就业52人、结对帮扶安置就业16人、市内务工359人、市外务工270人,全村有劳动能力的村民就业率达69%,极大增加了村民务工收入,有效巩固了脱贫成效。
【关键词】基站选址 铁塔
我国移动通信网经过多年的建设和优化,已成为地球上规模最大的、功能完善的移动通信网络,目前的移动通信网络正在为人们提供方便快捷、无处不在的实时移动通信服务,使用手机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移动通信基础网络是提供移动通信服务的基础,移动通信基站更是用户接入移动通信网络的门户。数以万计的基站覆盖数亿移动用户,基站建设在移动通信网中工程量最大、投资额最大、维护量最大。因此,基站建设的管理者、工程建设的参与者,都应当高度重视基站站址选择的原则: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便于施工、便于维护。
然而,笔者根据长期的移动基站建设经验,发现工程建设的参与者在基站选址的过程中存在很多认识上的误区以及实际操作上的错误。本文将对基站选址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基站选址概述
移动通信在模拟蚌窝网和CSM网建设之初,用户量少,站点较少,蜂窝基站覆盖半径较大,较少考虑投资控制,那时基站建设主要解决网络覆盖的问题,站址选择范围较大,对基站站址选择往往没有经过科学的论证和分析,只是凭经验和直觉选择基站站址,只要天线挂高足够高,天线信号发射的主波瓣方向无异物遮挡,信号传播足够远即可。
当前,各大运营商的移动通信网络覆盖盲区已经很少,基站小区经过多次裂化,小区蜂窝半径大大缩小,新建基站的选址自由度也就相应缩小,随着建设单位对基站建设投资控制意识的逐步增强,以及出于对基站安全稳定运行的考虑,基站的站址选择应考虑基站站址地质稳定性、对周围重要设施及居民可能存在的危害、原有物业配套设施的可用性及改造难度、交流引入及传输线路引入的可行性、基站建设的难易、基站开通后维护成本等方面进行考虑,初步选定几个意向站址,进行逐一遴选排除,以期所选基站站址地质稳定、基站开通后运行安全、投资合理。否则,基站运行期间容易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
站址选择典型案例
2010年3月20日,京――广线(定州)中移动铁塔倒在铁路上致29趟列车停运,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全国媒体聚焦中移动倒塔事故,造成了很大影响。 分析: 这个基站站址的选址存在严重的问题,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中关于站址选择的规定,没有充分考虑基站与周围已有设施的安全隔距(地面塔高的4/3),一旦铁塔意外倒塌定会酿成重大事故。
铁塔倒塌的直接原因是:施工人员未按安全操作规定安装铁塔,塔脚法兰盘连接件未用螺帽拧固。然而,铁塔倒在铁路上,则是站址选择错误。站点勘察人员未按规定严格勘察,设计审核人员未按规定严格审查,施工安全负责人和现场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复测安全距离。
案例2:高山顶峰建基站
案例概述:2013年4月,在川渝黔交界处的某原始森林高山顶峰建基站,在山顶一个长边仅4.5m、短边不足4m的不规则三角地面建30m高的三角塔。建站目的:基站无线信号覆盖森林和山下景区。
基站建设参与者的认识误区:模拟基站建设时期的高山建高塔,大区制、广覆盖的概念误导了工程建设参与者,错误的认为只有在山顶建站才能覆盖森林和山下景区。其实不然,我们在茂密的原始森林里,四肢并用攀登2小时到山顶,沿途均可以用另一运营商的手机通信,但他们的基站并未建在山上。
该站建设难度和成本:铁塔施工单位已经建专用索道将铁塔材料、基础建筑材料搬运到山顶,并已经完成基础建筑。据测算,材料搬运费用大于材料费5倍。同时,为了给山顶基站供电、提供传输线路,新建地埋式供电线路5Km,新建直埋光缆线路5Km。森林里的地表在厚厚的腐质物下都是盘根错节的树根,坡度大于60度的光(电)缆沟槽浮于树根之上,电缆、光缆的敷设十分困难,且不可靠,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雨季一来,容易发生断缆、断纤,一旦出现故障,基站维护困难。
所选站址海拔1620m,查地图可见,15Km半径内没有更高山峰。因而,在这群山之中,这座安装有铁塔和通信设施的山峰就是雷电首选目标。基站及周围处于岩石地质,地质的地阻很大,无论采用何种地网和接地装置,地网阻值难以满足要求。因此,即使这个站建起来,经常遭受雷电侵袭在所难免。
盗窃案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案件类型:刑事法律援助
案由:盗窃
承办单位 ***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为民律师所 ***
受援人:***
案情简介:2010年10月11日20时左右,被告人***和***驾驶摩托车来到***镇五股道村西的移动基站配电室处,采取用气焊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配电室,盗走一台价值3500元的空调,卖掉。得赃款1000元,二人挥霍。***被抓捕后,因为家庭困难,又是未成年犯罪,所以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援助中心把该案指派给经验丰富的***律师办理。
承办过程:***律师接受案件后,立即带着手续先到法院复印了该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并进行了仔细的阅卷。然后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通过会见,详细的了解了事情经过。通过阅卷和会见,***律师了解到这次犯罪是被告***先提议的,在作案时也是***动手盗窃,***在一旁望风,盗窃后,是***销的脏,***在共同犯罪中起得是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律师根据掌握的情况准备了辩护词。开庭时,***律师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据理力争,进行了辩护。***律师的辩护理由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承办结果:法院经过认真合议,最终全部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个月。当事人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创新案例之一:CDMA
CDMA技术是上世纪由美国高通公司最先研发出的世界上最先进的移动通信技术,在美国本身尚未对此进行产业化和商业化尝试、前途未卜、风险很大的情况下,韩国政府在详细调查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于1993年做出了引进该项技术并努力实现产业化的战略抉择,结果取得了巨大成功。
韩国政府和企业在消化、吸收乃至创新方面付出的不懈努力,是CDMA成功的关键所在:
一、政府在创新方面给予全方位强有力的支持
政府作为决策者,在CDMA开发的全过程中起到主导性作用。它把CDMA列入“国策性”研发项目,明确提出了要创世界一流产业和一流产品的发展目标。为此,政府制定并实施了发展CDMA的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措施,其中包括技术开发、标准化和服务运营商许可等一系列系统集成政策,集中国家财力、物力和人力,全力支持研发机构和企业开展技术消化、吸收和创新活动,为CDMA的成功开发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二、内外合作,官民协同,全力攻关
在高通公司开发的总计53项CDMA技术专利中,韩国仅引进7项,其余大部分靠自己完成。开发初期,韩国与美国高通公司开展合作研究,重点从事终端机及MTSO的设计和开发。同时,由官方研发机构“韩国电子通信研究院”牵头,以招标方式吸收三星电子、LG通信和现代电子等企业组成联合攻关组,形成官民互动、风险共担的联合开发体系,重点进行商业应用技术开发,从而加速了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攻克了一个又一个技术难关,并培养了自己的创新人才。在强力的攻关阶段,情报通信部长官经常深入现场考察、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研究院、所长与研究人员同吃、同住,亲自参与研发活动,极大地鼓舞了士气,保障了研发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强化对研发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情报通信部通盘掌管和指导研发活动;由政府、研发机构和企业人士组成“项目管理组”,监控研发进程和质量;吸收TDX程控交换机研发人员参与,使其研发经验和诀窍在CDMA研发中得到应用,研发少走了不少弯路;诱导生产企业和服务运营商参与,使研发活动和生产及服务结合紧密,加速了产业化和商业化进程;与产业资源部主导下同期进行的GSM终端机开发形成竞争关系,在“比比谁更快、更好”的压力下加速研发,大大提高了研发效率并缩短了研发周期。CDMA进入商业化运作后,政府引入竞争机制,选定5家公司开展商业化服务。政府还前瞻性地选定了同步式IMT―2000的运营商,为CDMA产业的持续发展创造了条件。
四、扩大资金和人才投入,大力推动CDMA技术及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据不完全统计,迄今,韩国政府和民间对CDMA投入的资金已高达6兆韩元。研发过程中投入的人才超过千人,参与研发企业的人力投入甚至占雇员总数的15―20%。政府支持企业开辟国外市场,在努力扩大产品出口的同时,官民合作开展CDMA外交,诱导其它国家采用CDMA方式,借以扩大市场空间。在国外市场营销方面,由单纯的手机等设备出口转向网络设计和商业化服务运营,营业范围不断拓宽。
创新案例之二:钢铁工业(韩国浦项制铁)
纵观韩国钢铁产业技术发展历程,它经历了上世纪70年代模仿、80年代改良和90年代直至今日的创新三个发展阶段。引用韩国学者自己的总结,即为“复制式模仿”、“创造性模仿”和“创新”三个阶段。大多数学者认为,这实际上也是韩国整个产业发展所经历的三个不同发展阶段。
一、上世纪70年代钢铁产业技术发展的重点是引进、消化和模仿国外先进技术
创业初期实行“拿来主义”,自己没有技术,只能学人家,目标是迅速建厂并形成产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为此,韩国从日本进口了最先进的钢铁设备,并分批分期组派技术人员到日本“新日铁”和“日本钢管”等企业接受培训和现场观摩,很快学习和掌握了设备操作和生产技术。同时,浦项制铁还招聘日本专家来厂做现场指导,从中掌握了部分自动化控制和产品质量技术;技术人员和工人们加班加点,一一解决投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依靠日本设备、技术和企业顽强的创业精神,1973年浦项制铁年产103万吨的一号高炉建成投产;其后第二至第四高炉又相继建成投产,使浦项制铁的钢铁年产能一跃提高到850万吨,成为排在世界第11位的大型钢厂,部分技术指标和生产效率甚至超过了除日本以外的发达国家。此间,在消化、吸收日本技术的同时,也对设备和工艺做过部分改良,但真正意义上的研发基本空白,产品仍以普通钢材为主。
二、上世纪80年代技术引进和自主开发并重,创新能力得到培养和提高
浦项制铁的发展壮大,引起发达国家的警觉,技术引进受阻,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明显地要靠自主创新。因此,企业在继续有选择地购置先进设备的同时,通过大量收集和分析各种文献资料,经常派团出国考察,与国外企业开展技术交流和研究人员互访、举办技术研讨会等多种方式,从中大量接触、了解和掌握世界先进技术情报和信息。与此同时,它加紧积蓄和培植自主开发力量,整合各方面资源苦心研发先进技术。措施包括:成立企业技术研究所、产业科学研究院等研发机构和研究型大学――浦项工科大学,形成产学研三位一体的研发和人才培养体系;强化业余培训,扩大出国进修和留学,大量招聘高级技术人才入社,以充实企业研发实力;对研发有功人员给予重奖等。
创新努力的结果,使企业的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也使设备的国产化比率由创业初期的12.5%提高到63.1%。依靠优越于日本的作业技术,其产品价格竞争力居世界首位;热轧产品的质量达到世界最高水平。从而,实现了钢铁技术由单纯模仿到部分创新的阶段性飞跃。
三、上世纪90年代进入全新的技术创新年代
为适应新技术革命带来的挑战,也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浦项制铁加速了创新准备,制定了中长期技术发展战略和计划。研发着眼点由解决现有问题而转向未来发展需求上,在继续从事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调整产品结构和降低成本等技术开发的同时,重点开展下一代革新钢铁技术和基础技术研发,研发已步入世界前沿。目标是赶超日本,跻身世界钢铁强国行列。
在模仿和追击阶段,有现成的研发对象和目标,有国外成功的先例,故成功把握大。而属探索性和前瞻性的下一代革新钢铁技术的开发,工艺设计、设备制作、工厂作业等三大阶段所需的核心技术,均需自己完成,其中某一环节出现问题,一切都要从头做起,目标的设定和课题本身就是难题。因此,浦项制铁在创新方面投入了更大精力,这一时期的主要做法是:人才、资金向高技术研发项目大幅倾斜;广泛收集、整理和分析国外信息;整合内外资源联合攻关。结果,到上世纪90年代末,它在产能上已超过新日铁,成为世界第一大钢厂;在价格竞争方面继续保持优势,产品质量、品种也达到可与日本一争高下的水平,钢铁大国的面貌进一步显现。此间最大的收获是:建立起了系统和高效率的创新体系,培养了一大批创新人才,具备了系统集成技术的开发能力,连续推出了不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成果,其中许多成果达到了连日本都要反过来学习的程度。
进入新世纪,浦项制铁制定了“中长期技术开发计划”,以传统技术和战略产品技术为中心,选定12个战略课题进行研发,重点开发高性能特殊钢。预计,浦项制铁在新世纪将迎来新的更大发展。
创新案例三:高速铁路
韩国通过引进法国技术兴建的高速铁,于2004年12月投入商业化运行,成为继日本、法国、德国、西班牙之后,第五个拥有高速铁的国家。
一、以有利于创新发展和市场准入的条件签署协议
韩国引进高速铁技术,既为满足本国所需,更瞄准的是国际市场。因此,它把实现国产化和拥有开辟国际市场的权利,作为首要的引进条件。目的是在法国提供的先进技术基础上,通过二次开发研制出更先进的韩国型高速铁技术并将其培植成新的出口创汇型产业。经长期交涉和协商,韩国于1994年6月以十分有利的条件与法国阿尔斯通公司签署了技术转让合同。其中明确规定法方须转让所有高速铁技术,其中包括车辆、接触线和列车控制装置等核心技术及运营维修技术等;允许韩国使用相关知识产权和开辟国际市场;允许韩国实现总造价50%的国产化指标。这些条件,为韩国依靠法国技术开发出自己的高速铁做了很好的铺垫。
二、尽快学习和掌握核心技术,为二次开发创造条件
合同签订后,韩方派遣大量工程技术人员到法国接受技术培训,系统学习电力、信号、土木、轨道等系统接口技术;另派出设备制造企业的技术人员到法国工厂接受在岗培训,接受制造技术传授;主管高速铁项目的韩国铁路设施公团质量监督人员赴法国制造厂,参与车辆质量监督、测试和试运行,从中掌握运行技术和经验。与此同时,韩国铁路设施公团与法国阿尔斯通公司共同进行系统设计。从1994―1998年的4年间,韩国获取的设计、制造、测试方面的技术资料多达数十万页;在法国和韩国接受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约有2000人,为二次开发奠定了技术和人才上的基础条件。
三、开发研制韩国型的高速铁系统技术
招生季节又要到了,一些挤不进高考小路的学子们又要另辟蹊径上民校了。作为提醒,或许也是另一种报考指南,本报记者特将一些真实故事记录在下,也把各路人士请来发表见解,目的是温故知新,让大家避开陷阱,找到一条求学的阳光道。
案例一: 没拿到文凭中途被转让,260名大学生流离失所2002新学期伊始,北京某秘书学院2001届秘书专业的260余名学生就需要同时面临要么退学、要么转学、要么插班到本校其他专业的无奈选择。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该校学生要拿到大学文凭有两种途径:一是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但北京自学考试并没有开设秘书专业;另一途径是参加学历文凭考试,但该校目前又不是学历文凭考试院校(未经教委批准),学生没资格参加学历文凭考试。在这种情况下,该校在未经学生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将260余名学生转让给了另一所民办大学。
据秘书专业的学生们介绍,2002年寒假,正当他们在家欢度春节时,另外一所不知名的民办大学突然给他们每个人寄来一封慰问信。信中说:“由于你们原来就读的秘书学院招生未经批准不具备招生资格,根据该院给我校的请求援助函……你的文凭考试学籍已在我校注册……我校定于2002年3月1日开学,请你持文凭考试准考证或本慰问信到我校报到就读,已交原秘书学院的费用由你妥善处理……”
正当他们惊魂未定、互相打听之时,原秘书学院寄来的解释信也到了。信中说:“2001年招生时是允许挂靠在有学历文凭考试资格的院校参加考试的,同时我院正积极申请学历文凭考试资格。基于以上情况我院于2001年开设了秘书专业。但学生入学后,情况发生变化:一是北京市教委发文不允许非学历文凭考试院校挂靠在有学历文凭考试资格的学校参加考试,违者将取消办学资格;二是在2001年教委年检评估期间,对申报‘学历文凭考试资格’不予审批,年检后再进行研究,这一变化是我们始料未及的,所以我们采取了应急措施,和具有学历文凭考试资格的XX大学合作。”
这两封信犹如当头一棒,把学生们打懵了。虽说放寒假前他们隐约也听到过这样的传言,但没想到学校真的不经他们同意就把他们“转让”了。
案例二:承诺颁发国家承认的大专文凭却不能兑现,学生怒告学校招生时承诺“将发给国家承认的大专文凭”,入学1年后,所学专业却被学校取消。感觉被骗的小梅提出退学,并要求学院退还全部学杂费,又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小梅于2003年11月向北京市怀柔县法院提起了诉讼。
高考落榜的小梅,无意中得知北京某工商研修学院正在面向全国招生。该学院招生简章中写着:“学院招收全日制大专生;完成学业后,各门成绩考试合格,符合教育部学历规定的颁发给大专毕业证书。”
为稳妥起见,小梅还与父母一起来到学院,了解到该学院系北京某公司以社会力量办学的形式独家投资创立。学院设有工商管理、房地产经营、酒店管理和金融与保险等4个专业,学制两年。学院拥有多媒体上网电脑实验室和语言实验室,国内外高校、科研所与企业管理专家联合组成的教学与管理队伍,三星级酒店式标准房与配独立卫生间的高低床学生宿舍。小梅报名后被录取为2002级金融与保险专业学生,双方签订了《有关安全、毕业、就业的协议》。协议中研修学院再次承诺:学生完成规定的教学计划,各门功课考试考查合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发给大专毕业证书。有留学深造意愿与条件者,学院推荐并协助办理。可2003年7月12日,学院突然发来一封致家长信。信中提到“对于招生时向学生承诺的发给国家承认的大专文凭一事,由于遇到了政策及实际操作等巨大困难导致不能兑现。对于读了1年或者半年下学期不再来我院读书的同学,我们都将向他们颁发我院的结业证书,恳请家长谅解。”
小梅一家人看完信后,感觉受到了欺骗,但考虑到已经学习了近1年,希望能够读完全部课程,拿到大专文凭。2003年10月,小梅再次交纳了学杂费近万元。由于部分学生收到学院的致信后提出了退学,学院只得对所设专业进行合并或者撤消。小梅所学的金融与保险专业恰恰被取消,并入了房地产专业。
庭审中,该研修学院提出:所有参加学习的学生要想取得毕业证书,必须完成规定学业,符合相关条件;小梅仅依据学院的致信中提及颁发文凭一事遇到困难便自行推断无法办理毕业证书,毫无道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研修学院属于社会力量办学,按其现有的资质及办学条件,其招收的学生毕业后,不能发给国家承认的大专文凭,与研修学院在招生简章及所签订的《有关安全、毕业、就业协议》中承诺的毕业后发给国家承认的大专文凭一事不符。双方虽然履行了协议的部分内容,但研修学院不能颁发国家承认的大专文凭,属于严重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依法支持了小梅要求退学并要求学院返还学杂费的请求。
讷河市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西北部,幅员面积6674平方公里,辖20个乡镇173个村、14个农林牧场,土地肥沃,水域辽阔,被国家命名为全国百名产粮大县。
李村(化名)位于讷河市西部,全村耕地总面积2.45万亩左右,主要为旱田。全村共有农户531户,人口2230人,有大概600人在外打工,种植规模达200亩以上的家庭有23户。
50岁的冯某可以算村里的职业农民,他一家三口人,没外出打工,精力全部用到种植上。2011年,他种植玉米900多亩,亩产650公斤,全年盈利30多万元。
“900多亩地,大都是承包村里其他人的,自家只有几十亩。承包其他人的地每亩每年的租金是250-300元,好一点的地每亩要300元。承包款一般在元旦后春节前付给人家。”冯某说。
关于种地的收益,冯某算了一笔账:“种植玉米的投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买种子和化肥的费用、播种费用、锄草费用、耥地费用以及收割费用。我种的玉米品种有两个,一个是合机械化的德美亚1号,600亩;另外就是普通品种,300余亩。其中买种子要花1.31万多元,买化肥1.15万元,播种、锄草要1万多元,耥地费用10万元,收获时用收获机和接粒车共花费7万多元,再加上其他一些没计算的费用,2011年总共投入了50多万元。收入还不错,德美亚1号玉米每亩纯收入达468.5元;普通品种玉米每亩收入更高一些,达531元。两个品种玉米加起来,纯收入30多万元。”
“种普通品种玉米比种德美亚1号玉米收入高,为什么不多种些普通品种玉米呢?”笔者问。
“德美亚1号玉米适合机械化栽培,比其他品种好管理。其他品种虽也可机械化作业,但是效果不怎么样。”
“如果还能承包到地,想再扩大种植面积吗?”
“全家三口人忙不过来,到农忙时还得请亲戚帮忙呢。”
提到20多岁的儿子没出去打工,留在家种地。冯学伟说,儿子曾出去打过工,但在外辛苦一年不挣钱,就回来了。
菜农
栾城县西营乡王村(化名)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东南36公里,栾城县南10公里。王村现有407户1920人,耕地3515亩,2011年人均收入8928元。该村1999年以来调整农业种植结构,不断发展蔬菜种植。目前,有蔬菜种植户30户,面积600亩。
许某夫妻有两个儿子,—个上高中,一个读初中,分有4口人的地。许某夫妻种植16.5亩地,其中自家地6.5亩(4亩种菜,2.5亩种小麦、玉米作口粮),租两块地各5亩,用于种菜。
租地种搭架菜毛收入是7000~8500元/亩,平地菜毛收入大约是4700元/亩。
两块地种搭架菜,既费工又费力,另一块地种平地菜,省工省力。多品种种菜,一方面为分担天气、价格等风险,另一方面为用工、收获错时。
投入情况:租地1000元/亩、基肥和化肥300元/亩、地膜300元/亩、竹竿400元/亩(可使用3年);种子——黄瓜100元/亩、西红柿150元/亩、北瓜100元/亩、芸豆100元/亩、菜花和葱30元/亩;浇地140元/亩(年约7-8水/亩),治虫喷药80元/亩,种搭架菜雇工约1000元/亩(多是中老年妇女,每个工40元,每亩约25个工)。总计种搭架菜投入约3000元/亩;平地菜(北瓜、菜花、大葱)浇水少、喷药少、雇工少,投入约2000元/亩。经核算,年纯收入7万元。
许某和妻子算是两个壮劳力。许某说,2012年风调雨顺,蔬菜批发价没大的波动,还能多租种几亩地,但总数不能超过20亩。
许某认为:“租地种菜,比打工强一点,钱拿得稳当,但永远发不了财。”
果农
山东省栖霞市为我国著名苹果产区,全市共有968个建制村,农户15万户人口50万人,70万亩耕地,每户平均5亩耕地。栖霞市翠屏街道的东村(化名)500口人,400亩果园,100多亩山地。
44岁的王某家里三口人,他和妻子经营5亩苹果,每年收入在4万元左右。小孩在外地上学。
“这5亩果园,我就是整天在地里干,也有干不完的活:冬天为果树修剪;4月份为果树刮皮;5月份疏花、疏果;6月份给苹果套袋;7-8月份锄草打药;9月份开始摘袋,让苹果着色,早熟苹果开始采摘;10月底、11月初采摘结束。然后就是果园的冬季管理。生长季还要施肥、灌水。正常年份,每年需要灌溉3~4次,打药也是3-4次。”
要把苹果树管好,每天都有忙不完的事,外出打工就会荒废果园。
王某算了一笔账。外出打工和在家种苹果收入差不多,但是在家种苹果消费小,在苹果树下还可以种些蔬菜和杂粮,再说在家种地自由。
“你为什么不多种些苹果树?”笔者问。
“种这些已忙不过来了。主要是套袋,一个有经验的熟练劳动力每天最多可以套4000个袋,要从早上4点半干到晚上7点;一般劳动力每天可以套2500个左右。我们两口子每天要套5000个袋,给苹果套袋的期限最多20天,赶上下雨天还不到20天。目前,我和妻子只能经营5亩地。5亩地分散在三处,如集中到一起,在浇地、套袋方面可节省时间。但如果超过5亩,就要请亲戚来帮忙了。”
“为什么不雇些劳动力帮忙呢?”
“种苹果雇人干不可行,管理果树是个技术活,还要有责任心。外人来干没责任心。现在的人工成本很贵,每天每个工需要150元以上,成本太高;农业雇工是季节性的,忙的时候多花钱也雇不到人。我们村有人在外打工挣了些钱,回家承包果园,自己不干,雇人干,结果地荒了,树都快死光了,没赚到钱。”
在东村,一些失去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和少数举家外迁的农户,自发开始土地流转,每亩果园的流转价格1万-1.2万元,—次性补偿,永久使用。尽管如此,也没形成较大规模的果树种植户。如某户有5亩果园,邻居要把自己的2亩果园流转给他,他说下一步要淘汰自己2亩老化的果园,依然保持5亩的规模。理由是“不用雇人”。
以下是本案的词,可反映案件基本情况和这类案件运作的脉络,仅供参考。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原告刘某、康某等的委托和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人。通过庭审,证实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应当依法承担该医疗过错的损害赔偿责任。现发表以下意见,供本庭采纳与参考。
一、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在本案中存在严重医疗过错
2011年9月23日,患者王某在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做CT检查发现右肺下叶有3cm左右的肿块,医生嘱咐住院。于是于2011年9月26日19时30分入被告兵团某师医院,住院确诊“右下肺周围型肺癌;双侧肺大疱”。鉴于患者王某的病情和被告兵团某师医院不属于专科医院,于是患者到乌鲁木齐新疆肿瘤医院进一步诊断,该院检查诊断后建议转院治疗,并开具了转院证明。但是患者家属与被告兵团某师医院从科室主任到院领导数次交涉要求转院,被告医院坚持不同意转院,后来只好接受被告兵团某师医院住院治疗。
2011年9月29日,被告医院向患者及家属提出要先做“肺大疱”,患者及家属不同意该方案,并于同日下午找到“专家”,专家称:“病人身体不错,最好一次性处理”。之后到10月7日,被告医院在未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和告知手术方案(原本两套方案)的情况下,只通知次日11时做手术,并称:“先做肺大疱,7—10天再做肺癌”。在此情况下患者家属在“手术知情通知书”上签了字。
被告医院于2011年10月8日,对患者王某行“在气管插管全麻下行胸腔镜探查左肺大疱切除手术”。术后即2011年10月11日上午做胸腔透视发现患者胸部左侧手术缝合部位胸腔内两根肋骨折断,同时胸腔内有大量积液。此外,病历上记载:胸腔积液行胸穿处理。被告医院坚持自己的错误手术方案。对患者治疗的目的应当是首先切除肺部原发肿瘤病灶,或者与肺大疱一并切除,但其本末倒置。被告明知自己不是肿瘤专业医院,不完全具备该专业技能,又不让转院,使患者错过了专业治疗和最佳治疗时机。而且其手术失败,术后患者病情一直没有好转,病痛难忍,其肋骨断裂与胸腔淤血凝结(血肿)的诱发感染导致了肿瘤生长和扩散。即便如此,患者在住院第16天时被被告医院被迫出院,同时给患者停了针。之后,因患者病情加重而又入院,直到第二次住院被告医院也未能给患者做肿瘤手术,最终导致患者王某于2012年2月9日“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由此不难看出,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在其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医疗过错。2012年6月8日,经新疆金剑司法鉴定所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王某右下肺周围性肺癌的广泛淋巴结转移与被告兵团某师医院2011年9月26日至2011年10月20日期间对其的诊疗有直接因果关系,主要责任,医疗过错参与度75%。对此,被告医院以该鉴定是原告自己委托鉴定机构做的鉴定而不予认可,并提出要委托国内最权威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垦区法院准许其重新鉴定和选择疆外权威鉴定机构之要求,后委托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作鉴定,其鉴定意见是:患者肺大泡不达必须手术的阶段,应当首先切除肺癌。故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在本案中存在医疗过错,过错参与度40%。据此,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确定无疑,应当依法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二、被告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略}
三、被告医院之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略}
四、原告郭某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与事实依据{略}
[案例六]
案情简介:
1999年,郑州市邙山区古荥镇南王村农民王国栋,受聘于郑州市滚石俱乐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1999年12月9日晚11时左右,在工作时因救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王国栋之父母到郑州市劳动局,请求认定王国栋属因工死亡。
郑州市劳动局接案后,组织人员先后赴郑州滚石娱乐有限公司和郑州市金水公安公局多次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如下:1999年12月9日晚,王国栋作为带班班长正在履行维护秩序时,与一外地客人发生了争执,王国栋先动手打人,并指使几名保安员一起殴打这一外地顾客,顾客被打无耐沿金水河方向逃跑,王国栋等人在后面追,顾客害怕被追上再次挨打,便慌不择路跳入金水河中,河水很深,顾客不会游泳,便大呼救命,王国栋等人跑到河边看到情形不对,害怕闹出人命,便手拉手下河去救人,结果人没救出来,王国栋也被淹死。
评析:
虽然王国栋是在救人过程中身忘,但起王国栋救人行为不是出于自愿,且被救人落水也是由于受到王国栋引起的。所以他的行为不属义举,不符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6款之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亡。
根据江苏省司法厅指示,我所于2019年9月8日组织全所律师传达学习了省厅编制下发的警示教育典型案例,并要求全所律师对照警示教育典型案例,开展内部自查自纠。
自活动开展以后,本人认真学习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规范执业警示教育》专题会议的会议精神与警示教育典型案例等,结合自身实际,深入细致地查找自身在政治立场、执业理念、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服务质量、廉洁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弥补不足,切实做到依法规范诚信执业。现将本人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1.思想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服务意识还需提高。对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要求,个别律师、法律工作者违纪违法的严重危害有一定的了解,但是还不够深刻。不仅要保证以前和现在不犯原则性错误,也要保证以后不犯原则性错误。在工作中,对当事人的服务意识需要提高,对服务的体会的不深不透,在自己工作稍多时,存在与当事人沟通时略显急躁,办理案件时准备不够充分。在办理当事人案件时不是做的那么令人满意,小成即满,没有认识到服务是永无止境的。
2.专业知识的学习还需进一步加强,自身的专业知识不能完全应对所遇的案件,在工作中往往就案件进行研究,需要什么学什么,急用什么学什么,碰到实际案例才查找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案例,这说明了自身专业知识的不足,这严重影响了服务的质量,应该予以加强。
3.工作不够积极主动,方法不够灵活多变。在工作中遇到繁琐、复杂的案件,有时会采取逃避的方法,认为“船到桥头自然直”,而不是积极主动地去寻找解决的对策;在处理类似的案件时,工作方法形成固定模式,没有做到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二、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1.思维局限,认识落后。平常在工作中,没有深刻认识到律师这一职业的公益性以及社会价值,职业荣誉感不够,只局限于自己的个人业务,而没有考虑到律师能对社会做出的贡献。对律师能产生的危害认识也不够深刻,只知埋头案件,没有注重提高自己的政治素养。
2.自身的学习没有主动性,对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深刻,平常较为懈怠,遇到了案件才去学习相关知识。
3.做事情依靠经验做事,不能及时用科学的思想来分析问题,没有对每一个案件都认真的进行思考,导致出现在类似的案件中存在工作方法不够灵活的问题。
三、整改措施
近年来,国内外地铁建设和运营安全问题异常突出,严重威胁人民宝贵生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影响社会稳定。例如,20__年的韩国大邱地铁火灾;高雄地铁、新加坡地铁、广州地铁3号线工地地面坍塌;北京5号线的施工事故;上海地铁4号线管涌;上海地铁1号线停运62rain等突发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因此,分析各国的事故和灾害案例,以便研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及应急对策,对于改善地铁的安全现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l地铁突发事件典型案例
地铁在运营中发生的突发事件是指列车脱轨、冲突、解体、路外人员伤亡、群死群伤、火灾、爆炸、毒气袭击、地震、恶劣天气、突发大客流或因重要设备严重故障、损坏等原因造成中断运营的非常事件。
近年来,地铁系统突发事件不断发生,下面是几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如表1所示:
袭1地铁突发事件典型案例
事件特点及原因
1995年1月17日,日本阪神车站及区间隧道的破坏主大地震,山阳新干线高架桥坠要为:中柱开裂、倒塌,顶落。神户有466根地铁车站和板开裂、坍塌及侧墙开裂区间结构柱严重破坏。地铁系破坏区域地震烈度均为7,原有设计中均未考虑地震统遭受的因巨大破坏。素。
(续)
事件特点及原因
大火燃烧到后续进站列车,
20__年2月18日,韩国大邱并且波及车站;运营员和列
市地铁遭人为蓄意纵火,造成车司机在火灾发生时措施不
198人死亡,146人受伤,导致当;车厢里大量人员死亡;
大邱市地铁系统陷入瘫痪安全疏散导向灯和路标没有
。起作用
,许多乘客在逃难中
窒息死亡。
沙林毒性强烈,作用迅速,
1995年3月2O日,日本东京中毒后主要症状是:大声咳
地铁发生沙林毒气泄漏事件,嗽、头昏、恶心、呼吸困难、
造成l2人受伤,约5500人中眼睛看不清东西。在不明毒
毒,有16个地铁车站受到毒气源、毒物名称的情况下给诊
袭击,东京交通陷入一片混乱。断、救治、洗消和个人防护
带来极大困难。
冻结设备发生故障导致冻
20__年7月1日,上海地铁结壁融化,强度降低.无法
四号线浦东南路至南浦大桥站抵挡侧壁的水上压力,造成
区间风井距黄浦江岸堤53m处渗水、涌砂,引起地层沉降;
发生特大涌水事故。对周围环浦江大堤断裂并沉降,江水
境造成严重破坏。倒流,并从风井口流人隧道
内。
该工地临近珠江.地质条
20__年4月1日,广州地铁件复杂,土层自稳能力极差,
三号线沥疆站发生严重的塌方地下水丰富;由于连降暴雨,
事故,对周围多处居民楼造成砂层含水量加大,加重了连
严重的危害。续墙背后的土压.导致事故
的发生。
20__年7月14日,由于供电由于用电负荷太高,供电
设备故障,上海地铁一号线莘设备直流开关跳闸,导致列
庄至莲花路区列车停运达车触网失电;启动蓄电池供
电系统,而蓄电池出现故障,
62min。
最终导致3列列车无法启动。
名
《安全》20__年第6期
2案例分析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由于地铁深埋地下,环境
封闭,人员密集,通风疏散受到极大限制,一旦发生
意外事故,伤亡损失往往非常严重。按照突发事件的
起因,可将地铁在施工和运营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
件大致分为自然灾害、恐怖袭击事件、工程事故和运
营事故。下面分别针对这几类地铁突发事件进行分
析。
地铁遭受的自然灾害,以地震灾害为主,从工程
建设角度来考虑,新建的地铁工程结构设计上基本是
安全的,但目前,国内地铁工程的抗震设计仅仅是停
留在结构的分析阶段,缺少抗震性能化设计。1995
年的日本阪神大地震就是因为没有考虑抗震设计,才
造成了地铁系统的严重破坏。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
地下结构抗震性能好,设计中应充分考虑抗震并采取
正确的构造措施,例如:若采用明沟法隧道设计时,
隧道周围的地基变形很大,容易导致上下楼板间的相
对位移,应加强楼板与边墙、中柱与板底的连接构
造。
由韩国大邱地铁纵火案可以看出。当地铁内发生
人为火灾事件时,由于车辆材料防火性能不好、车站
通风及排烟系统设计不合理、安全疏散引导系统有缺
陷、对运营员和乘客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足、应急安
全设施准备不足等原因,往往会造成严重的伤亡事
故,因此应规定铁路车辆使用不燃内装饰面材料;加
强车厢的灭火器数量与性能;改善排烟设备性能,设
置烟屏蔽;改善紧急导向灯和路标系统;设置车厢紧
急出逃窗El;对乘客普及从车厢和地铁站逃生的知
识。
地铁在施工阶段发生的工程事故很多,通常是由
于施工设备出现故障,施工工地存在安全隐患,而施
工单位往往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就上海地铁四号
线而言,由于施工方未能及时观察到冻结壁融化,对
冻结壁稳定分析不到位,造成了严重的工程事故,因
此,加强施工监测,及时了解和掌握监测数据是十分
必要的。而对于广州地铁三号线塌方事故,如果施工
单位能及时采取维护措施,对基坑进行加固,加强基
坑连续墙、周边地表及建筑物的监控、量测,通过反
馈的数据分析基坑的稳定性,就可能会避免事故的发
生。地铁在施工阶段的安全与否直接会影响到运营阶
段,因此,一定要消除施工阶段的安全隐患问题。
上海地铁一号线由于供电设备故障造成长时间停
运的运营事故,说明随着列车使用频率的提高。应对
设备进行及时的维修保养并及时掌握车辆蓄电池的老
化情况,提高设施设备的完好率。为了防止此类事故
的再次发生,应加大对设施设备的检查力度,增强对
故障的判断能力。
综上,应加强对地铁工程的施工管理,对施工影
响区内的环境安全状态做出及时、可靠的评估,及时
进行预警和报警,并提出建议与处置措施。为了保证
地铁的安全运营,应加强对地铁运行重点岗位人员及
各类操作维修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加强
对车辆、设备,特别是安全维护系统的火灾报警、自
动灭火、环空通风、应急照明、安全疏散等 消防、安
检、监控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加强
对车站、列车的安全巡查,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及
时排除隐患。此外,还应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突
发事件应急方案,以便发生突发事件后,将事故与灾
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结束语
地铁工程建设从来都是国家或地方政府的重点工
程,是城市的重要生命线工程,所以,地铁工程从工
程规划与设计、工程建设乃至运营及管理的各个阶
段。对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隐患均应高度重视,并根
据各时期的技术经济政策在建设与运营管理过程中予
以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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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预防
关键词:异地园区;典型案例;启示;对策
异地园区在实践和理论研究中有着诸多的称谓,如异地产业区、体外(工业)园区、转移工业园等。本文将异地园区定义为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两个互相独立、经济发展存在落差的行政区经济体打破原有区划限制,通过跨空间的经济合作开发,实现两地资源互补、协调发展的一种区域经济合作模式。实践中多指工业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有组织地向产业低梯度地区转移工业项目,由产业承接地区提供建设和发展用地等,双方自愿合作共赢的区域经济发展方式。
一、国内异地园区发展历程及现状
我国异地园区的发展,从合作共建的动力机制角度看,可以划分三个阶段:一是基于企业集聚外迁而引致政府介入合作阶段,此阶段的典型案例是2003年建立起来的江阴靖江园区。自从1999年江阴长江大桥建成通车后,江阴市企业大量向隔河相邻的靖江市集聚发展,从而引发两地政府在行政审批、税收、土地征用等诸多矛盾,然而企业的跨界发展需要两地政府的支持,最后在江苏省政府的协调下,两地政府合作成立江阴靖江园区,并建立由江阴主导、靖江协助的园区管委会。二是基于区域协调发展的省级政府推动辖区内地市合作共建阶段,此阶段主要是指江苏和广东两省推动省内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合作共建异地园区。从2005年开始,江苏省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南北产业转移的意见》、《江苏省政府关于支持南北挂钩共建苏北开发区政策措施的通知》、《江苏省共建园区建设发展情况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等系列政策措施,鼓励、扶持苏南苏北共建异地园区,并考核建设效果。截止2011年底,江苏省共建异地园区37个。广东省也是从2005年开始,先后出台了《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等系列政策文件,鼓励珠三角地区与粤北山区及东西两翼地区共建异地园区,截止2011年底,广东省共建异地园区35个。三是基于市场化原则的跨省市合作共建阶段。此阶段主要是以上海市制造业大规模外移,陆续在泛长三角的江苏、浙江、安徽等地建立起形式各异的异地园区,例如:上海杨浦(海安)工业园、上海杨浦(大丰)工业园、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海宁分区等。
二、异地园区典型案例分析
(一)典型案例简介
1.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海宁分区
近年来,海宁以传统产业为主的产业结构和相对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日益显现出其发展的不可持续性,为此,海宁市在多方考察论证、综合评估的基础上,选择了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作为紧密合作的对象,并于2008年10月与其签订了全面合作框架协议,经过多次深入洽谈,双方决定成立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海宁分区,由海宁经济开发区和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共同合作开发。2009年9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以浙政办函(2009)71号文,批复同意设立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海宁分区。
分区以“政府推进、企业运作、市场导向、集约发展”为指导思想,由漕河泾开发区和海宁经济开发区共同出资组建开发公司,作为合作分区唯一的开发、经营主体,按照公司化经营模式,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项目为支撑,积极稳妥地开展各项开发建设工作。开发公司首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漕河泾方出资5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全部以货币出资;海宁方出资4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5%,全部以货币出资。
分区定位于新兴技术产业园区,发展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装备机械等先进制造业及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将成为承载漕河泾开发区乃至上海产业转移的基地,将大力推进新兴技术产业集群的发展。计划五年内完成分区5平方公里的开发,总投资110亿元,引进企业100家,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占比30%以上,吸引世界500强企业5-8家,力争10家,累计引进外资10亿美元以上,分区实现工业产值280亿元以上,实现GDP80亿元;规划到2020年,完成15平方公里的开发,计划总投资350亿元,引进企业300家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企业100家以上,工业产值确保850亿元,力争达到1000亿元,实现GDP250亿元。真正把分区建设成为规划布局合理、投资环境优美、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新兴产业初具规模的新兴技术产业园区,成为带动海宁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先行区与示范区。
2.郎溪(中国)经都产业园
经编作为海宁市的传统支柱产业,占地近6平方公里的海宁经编产业园,产值约占全国经编总量的五分之一。但是,受到土地、劳动力等资源环境条件限制,阻碍其进一步发展壮大,因而向外拓展是其必然选择。2010年1月,《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获得国务院批复,享有政策优势与丰富劳动力资源的安徽省进入海宁经编产业园视野。海宁与郎溪之间经过多轮考察、磋商,于2010年11月8日正式签约,成立郎溪(中国)经都产业园。
郎溪(中国)经都产业园位于安徽省郎溪十字经济开发区,其由郎溪县政府、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管委会和鸿翔控股集团三方合作成立,并吸纳所在地皖垦茶业集团十字铺茶场和十字镇政府参与,探索全新的“3+2”合作模式。园区规划以纺织经编产业为主导,以构建“纤维―织造―后整理―深加工”为重点,规划设置有经编织造区、后整理配套区、轻工制造区、延伸产业配套区和仓储物流区、生态居住区、行政商业服务区等多个功能区,以及集中供水、污水处理、热电联产、天然气等配套设施,形成原料、织造、染色后整理、成品加工和配套服务一体化产业链,打造中西部现代化、创新型纺织经编产业集群。
园区按照高端承接、绿色承接、链条承接、集群承接的总要求,以打造纺织经编新都为目标,大力实施纺织立园、科技兴园、人才强园“三大战略”。2011年7月,园区总体规划及产业规划通过安徽省发改委批复同意,总投资554亿元,分三期开发建设。至2020年,年产值达到1000亿以上,年产生利税200亿元,解决10万劳动力的就业,将成为皖江城市带产值超千亿元的产业园区之一。
(二)典型案例分析
1.合作背景
(1)上海、海宁存在将劣势产业转移出去的迫切现实。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是国家级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过二十多年的高速发展,其自身面临着园区土地空间有限、商务成本高等因素制约,因此,进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将处于价值链低端的加工制造环节及成熟产业转移出去,引进价值链高端环节及服务业,以实现进一步的发展成为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的必然选择。海宁市的产业结构仍然是以传统产业为主,传统产业污染重、能耗高、占地广、效益低为特征的相对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在土地、劳动力、环境等资源硬约束条件下难以为继,只能在实施盘活存量资源的“腾笼换鸟”政策下,才能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与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2)上海、海宁、郎溪三地间的产业梯度差为实现产业转移提供可能。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是已形成以电子信息产业为支柱,新能源、新材料为重点产业,高附加值现代服务业为支撑的产业构架。海宁市已形成以纺织、皮革、经编等传统产业为主的产业结构,资金、技术密集型的高端制造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薄弱。郎溪则是典型的以农业为主,二、三产业发展滞后农业地区,农业人口主要以外出打工方式实现正式就业。
2.合作方的选择
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选择海宁市作为其产业转移承接地,而海宁选择郎溪作为合作伙伴,其重要原因是海宁与郎溪作为产业承接地各自拥有独特优势,能够与产业转出地实现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各自比较优势。海宁与郎溪作为产业承接地的优势,主要体现区位优势、成本优势、资源优势。
3.合作方式
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海宁分区、郎溪(中国)经都产业园这两个异地园区都是基于自愿、公平、互利的市场化原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虽然两个园区的成立离不开合作双方政府的有力支持与推动,但双方政府并不直接介入园区的运作,而是通过成立股份公司,以明确各方责权利来有效运作管理园区。郎溪(中国)经都产业园的经营开发和管理工作是由郎溪县政府、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管委会和鸿翔控股集团三方合作成立的股份公司负责,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海宁分区则由海宁经济开发区与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双方合资成立的公司负责。合作双方都遵从“政府推进、企业运作、市场导向、集约发展”原则。
(三)来自案例的启示
1.合作双方长远利益共同点是建设异地园区的逻辑起点
异地园区建设双方合作的目的是寻求双方长远利益的最大化,合作双方均存在一定的制约因素,均需要充分利用对方的优势来达成自己的目标。因此,寻求合作双方长远利益共同点是建设异地园区的逻辑起点,优势互补是双方合作的前提。以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海宁分区为例来看,对于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来说,建设异地园区是实现“腾笼换鸟”、促进产业升级、为本地企业寻求新的发展空间、避免本地企业无序外流的战略需要,其优势在于园区品牌、科技水平高、人才素质高、产业层次高、资金实力强、招商信息丰富等。制约因素是产业发展空间不足、经济运行成本高等。对于海宁而言,建设异地园区是实现引进产业、资金、技术、人才、管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和扩大就业等战略目标迫切需要,其优势在于发展空间相对较大、经济运行成本较低等,制约其实现目标的主要因素则是科技水平较低、高素质人才缺乏、产业层次较低等。因此,双方合作建设异地园区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充分利用对方的优势来实现自己的目标,形成合作双方长远利益的交汇点。正缘于此,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海宁分区才能成功设立。
2.政府支持是双方合作建设异地园区的前提
以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海宁分区为例来看,为了合作建设异地园区,海宁市政府向浙江省政府作了专题报告,市政府有关领导和开发区相关同志多次与省国土、发改、商务、环保等部门进行专题汇报,并取得了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与此同时,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及各级政府也对该项目予以高度关注和支持。在合作双方政府和领导合力推动下,一个沪嘉合作的高端异地园区诞生。
3. “企业运作、市场导向”是异地园区成功运营的关键
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海宁分区、郎溪(中国)经都产业园都是通过成立股份公司对园区进行开发与运营。企业化运作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运行效率高。企业相对于政府机构而言,由于其绩效考核目标明确而带来的激励导向机制,导致其执行力较强、运行效率更高。二是投资回报率高。在园区的开发与运行过程尽可能低降低成本,提高收益就成为企业的最高目标。三是利益分配方式明确。以股份制企业形式对园区进行开发与运营,其收益分配理所当然按照股份占比来进行,这样的利益分配方式简明、清晰,不易引起纠纷与矛盾。
4.共建“异地园区”是实现区域协同发展的有效抓手
两地合作共建异地园区的主要目的是实现两地资源优势互补、协同发展。从这两个异地园区成立以来的运行与发展情况来看,合作双方共建异地园区的本意与目的都得到比较好的实现。因此,对于经济发展存在落差的地方间合作共建“异地园区”是实现区域协同发展的有效实现形式。
三、嘉兴的对策
(一)利用“同城效应”,与沪杭合作创办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区
嘉兴处于长三角核心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但与上海杭州尚有明显差距。在以“调结构,促转型”为主线的“十二五”时期,借鉴和推广海宁市与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共建海宁分区的经验是一个重要的举措。海宁工业经济存在着一个显著的薄弱环节,即高新技术产业比重偏低,为了解决这一经济转型升级中突出问题,海宁市委市政府作出了与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共建海宁分区的重大决策。海宁分区具有三个重要特点:一是上海合作方是国内名列前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在引进和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方面具有突出的优势和成熟的经验;二是上海合作主体是一个准政府机构,信誉好,具有相当的资源调配能力;三是这一异地园区采取了股份制合作、公司化经营模式,开发公司由上海方控股,经营班子由上海方为主,充分调动了上海合作方的积极性。
因此,嘉兴市应充分利用与沪杭同城效应的契机,充分利用长三角一体化的大趋势,以县(市、区)和两个市属开发区为主体,采取积极的态度和扎实的措施,有选择地与沪杭区级政府或省市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合作,在嘉兴市域内的省级开发区内兴办若干个高新技术产业“园中园”,可以挂上海、杭州开发区嘉兴分区的牌子。合作方的选择一定要注重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效,不可图其虚名。
(二)遵循产业梯度转移规律,与外地合作创办嘉兴异地园区
所谓区域产业转型升级,指某个区域遵循产业梯度转移规律,减少和转移低梯度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增加和新办高梯度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别是大力发展高梯度的生产业,从而使当地产业形成服务型经济和高新技术型经济。这种产业转型升级的趋势,一般在工业化后期的前半阶段开始出现,而在后工业化时期加速形成。上海这种趋势已经日益明显,因此近年来出现了杨浦―海安模式、漕河泾开发区―海宁模式、外高桥集团―启东模式、嘉定―盐城模式等。嘉兴正处于工业化后期的前半阶段,这种梯度转移趋势已经出现,例如,嘉善胶合板产业的中低端部分在“十一五”后期开始向山东临沂地区转移。近年来,平湖市至少有30家服装企业自发去中西部地区设立生产基地,更有部分企业担心外地人文环境不适应而处于观望矛盾之中。
以上案例表明,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梯度转移已经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已经成为部分企业的现实要需求,在土地资源和环境资源的双重约束下,预计在“十二五”时期这种梯度转移还将有所增强。面对这种客观趋势,政府可以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不介入,听任企业采取个体化行为实行产业梯度转移,另一种是向上海学习,在不干预企业个体化转移行为的同时,以地方政府或园区为主体,与资本输入地政府或园区合作创办异地园区。实践已经证明,后一种方式是地方政府打造服务型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地方政府贯彻国务院最近的“新36条”,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也是地方政府实施腾笼换鸟战略中为本区域争取较多利益的明智之举。
(三)加强对异地园区案例的研究,进一步寻找适合嘉兴实际的异地园区的发展形式
多种形式的异地园区是资源、环境、劳动力约束强化条件下,经济发展水平具有落差的区域之间合作双赢的有效实现形式,也是资本输出方优化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的有效实现形式。本文分析的两个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是这两个案例尚处于发展过程的前期阶段,尚未充分展示这一新事物的全过程。另一方面,江苏、广东等地也有多个异地园区的典型案例,嘉兴市秀洲区构建的“一心八园”浙江科技孵化城中,也有多个异地园区。由此可见,异地园区已经成为经济转型升级中的一个重要的新生事物。因此,嘉兴应该跟踪调研本文两个案例运行的绩效,同时,选择江苏、广东两地若干个典型案例对比分析,进一步揭示出不同形式异地园区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适应性,进一步揭示异地园区的本质特征及其发展规律,进一步寻找适合嘉兴实际的异地园区的发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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