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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

时间:2023-05-30 10:55:2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资产托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资产托管

第1篇

资产托管理合同范文1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

电话:

地址:

受委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

电话:

地址:

甲方将自有合法资金全权委托给乙方帮助管理,以实现保值增值目的。本着自愿、真诚、共同受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委托资产管理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的定立

1. 甲方为获取投资收益,委托乙方就甲方资产的投资事宜提供经营及管理服务。

2. 甲方委托给甲方的投资资金为(大写: )。甲方委托乙方全权负责甲方资产的投资管理和经营,乙方可以自行指定乙方工作人员或外聘专家进行具体操作。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终止之前的上述委托为不可撤销之委托。

二、合同的履行

3.乙方将实现封闭式投资管理,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后,甲方不得泄露乙方操作策略和财务状况等商业秘密,不得损害乙方利益。

4. 合同期内除非有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要求提前提取资金。如遇特殊情况,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如果甲方没提前通知乙方擅自提取资金,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5. 因乙方对甲方资金采取分散式投资,投资形式须甲乙双方商定认可方可执行。部分投资品种可能会有一定的风险,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风险。

6. 乙方不得恶意转移甲方资金,如因此造成损失,甲方将追究乙方刑事责任,并追讨损失。

三、 资金回报率分配

7. 甲方投资资金的收益,甲方获得,乙方获得。 (如遇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合同立即终止。)

8. 获利后,甲方和乙方要互相协助及时取出的净利润,并进行分成。如果甲方未能及时返还乙方的利润,视甲方违约,乙方将终止合同,并追缴甲方应付乙方的利润。

四、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9. 本合同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独解除本合同。

10.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约定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于合同终止当日签订《终止委托协议》。

五、合同的生效

1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壹份。

12. 本协议自甲方在指定理财账户上确定入金后,签定合同,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将本着友好,平等,互利的原则,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调解不成,由当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资产委托管理合同范文2 甲方(委托方):身份证号:

乙方(受托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规范,在充分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定本资产管理合同:

1.自委托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甲方名下帐户内共有现金及股票市值合计人民币_____万元,委托给乙方全权进行股票买卖操作。(股票必须减去1个点计算市值)

2.为体现乙方承担风险的诚意,委托当日,乙方同意按甲方帐户总金额的百分之_____将自有资金_____万元打入甲方上述帐户,与原有资金一同操作。

3.在乙方全权期间,乙方需保证帐户内现金及股票市值之和不低于甲方期初打入的本金。如果帐户内期初总市值跌破_____%,而乙方没有继续打入保证金,甲方有权平仓,终止协议。

4.委托期间,每赢利_____%,甲乙双方结算一次,甲方资金的赢利乙方得_____成。甲方得_____成。乙方资金的赢利归乙方所有。委托期满,也按此结算方式结算。

5.乙方有义务每月向甲方汇报操作情况,甲方可随时抽查上述帐户市值情况,但不得自行更改密码不得转出资金以及进行买卖操作或敢于乙方投资策略。

6.委托期间,双方均不得提出提前终止合同。如甲方先提出,则该帐户如有赢利,赢利全归乙方,归还乙方打入的保证金。如该帐户保平或亏损,甲方归还乙方的保证金,且另需支付帐户管理费(以期初本帐户甲方资金总值的百分之一);如乙方先提出,如有赢利和保平,赢利全归甲方,甲方归还乙方本金,如帐户亏损,则甲方扣除亏损额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期初本帐户甲方资金总值的百分之一计算)后将剩余款归还乙方。

7.委托期间,如果甲方认为乙方操作比较成功,可追加打入上述帐户资金,双方权利,义务比照本合同进行。

8.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9.本合同双方签字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在公证处公证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资产委托管理合同范文3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委托乙方进行资产管理,乙方以人才和信息优势为依托,接受甲方的委托,双方就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资产的种类及评估办法

甲方保证委托资产的合法性,甲方委托管理的资产为下列第( )项:

1.货币资金,计人民币(或美元、港币等)____________元;

2.合法托管、登记的证券,详见清单,计____________股,折合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并按下列方法评估价值:

(1)已上市证券按委托前一日证券收盘价。

(2)尚未上市证券按发行价________倍计。

(3)其他资产,详见清单,折合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

二、账户管理

甲方以自己的名义在乙方的营业部设置股票在账户和资金账户,授权乙方在下列账户中进行资产管理:账号名称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委托期限

____月,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具体从甲方在乙方开设专门账户并将资产交付给乙方管理之日起算起。

四、投资限制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资产投资范围仅限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品种,其运作范围为:_____________。

五、授权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进行投资,具体交易品种与买卖时机由乙方决定。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规定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并有权对乙方管理资产的行为进行监督;

2.甲方确保未利用银行信贷资金进行委托投资,并保证委托资产的合法性,且不 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3.甲方保证委托资产的足额按时到位;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在未通知乙方或未取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动用其委托乙方管理的资产,也不得擅自将相关委托资产私自留存或另立账户存储。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对甲方的资产进行合理管理并有权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决定最佳投资组合;

2.乙方应依据本协议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尽职原则,对甲方的资产进行管理;

3.乙方不得在未通知甲方或未取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为自己的经济利益动用甲方资产;

4.乙方保证执行证券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5.乙方保证委托资产的安全性,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利益的活动;

6.及时清算甲方委托资产的投资收益。

八、佣金和管理费的收取方式

乙方应尽自己所能,发挥受托资产的最大效益。若年投资收益率低于________%,乙方不收取交易佣金和管理费;若高于这一比例,超过部分按以下方式结算:

1.高于____%,甲乙双方按____∶____分成;

高于____%,甲乙双方按____∶____分成;

高于____%,甲乙双方按____∶____分成;

2.高于____%,超出部分收益归乙方所有。

九、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甲方在委托期限内不得减少委托投资款;

(二)甲方在委托期限内要追加委托投资款的,应提前三日通知乙方;

(三)甲方追加投资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十、到期结算

(一)存量证券处理:委托资产到期,乙方结算存量证券应遵循以下原则:

1.已上市证券按到期日前一天证券收盘价结算;

2.未上市证券按证券发行价的____倍进行结算。

(二)资金结算划拨:

1.协议到期无存量证券的,按扣除有关税费和乙方分成后的余额结算;

2.协议到期有存量证券的,按货币资金加上存量证券的结算金额扣除有关税费和乙方分成后的余额结算;

3.结算结果以双方各自的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为准;

4.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____日内将结算资金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内;

5.存量证券的结算额可以与乙方应得的分 成相抵销,多退少补;

6.甲乙双方结算完毕后,甲方对存量证券不再拥有任何权益,乙方无须征得甲方同意,有权决定存量证券的买卖和直接划转存量证券的交易资金。

十一、协议延期

(一)如果本协议需延期,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期满之日30天以前,就本协议延期事宜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若本协议延期,甲乙双方可选择以下一种结算方式:

1.按照协议规定的期满日进行结算,甲方的委托投资额也相应地按结算后的余额为基数;

2.甲乙双方待协议规定的延期日期满后统一结算。

十二、违约责任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均应向对方承担违约金额日万分之三的违约责任,并应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十三、争议的解决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________仲裁委员会并依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

十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2篇

对银行转型意义重大

近几年,随着国内资产管理模式逐步规范化,资产管理和资产托管的分工逐步走向精细化。资产托管作为一种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在我国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和特殊交易活动领域得以广泛运用,并日益得到商业银行重视。截至2011年6月末,各项托管资产余额达到10.97万亿元,发展潜力巨大。

“资产托管具有‘稳定收费、一次营销、长期受益’的独特优势,只要托管组合存续,每年可以收取稳定的托管费用,直接增加中间业务收益。”一位银行业分析师表示。

如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托管基金净值的0.2%左右,而开放式基金基本都是无期限存续,基金净值规模也是保持增长,只要托管一只证券基金,就能持续为托管行贡献可观的托管费收入。

据业内人士分析,资产托管业务对银行中间业务贡献率约为5%至30%,虽然份额不大,但其可以沉淀部分低息负债,有助于提升银行资产收益率指标,丰富银行理财产品类型,留住银行高端客户,使银行积极参与资本市场和股权市场等领域创新,有力带动了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业务结构和收入结构的转型。

差异化战略助市场份额稳步扩张

托管业务对于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重要性在业内早有共识,但中小银行托管业务的发展条件却并非得天独厚,一些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获得基金等托管资格较早,且已和众多基金公司、企业、机构建立了相对固定的合作关系,这使得中小银行多年来一直苦于开辟市场空间。

然而随着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复杂化加剧,同时也是为适应日趋严格的资本监管要求,各家中小银行都在谋求盈利模式的转变,在大行垄断资产托管业务的情况下,各家中小银行以更有竞争力的费用率和在研究基础上对市场进行精分,大力开拓新领域,初步立稳了脚跟。

以基金托管为例,数据显示,2011年上半年,从新基金平均首募规模上看,中小银行并不输给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五大行托管的新基金平均首发规模仅为16.67亿元,而招商银行等9家中小银行托管的新基金首发规模却达到17.90亿元。

“中小银行在振荡市中更加积极的沟通、销售姿态往往能给基金公司带来惊喜。”一家与中型银行合作的基金公司高管表示,而且中小银行基本不存在档期限制,新基金获批后可以立即投入发行,而且可以有更加个性化的合作。

除了灵活的操作机制外,中小银行注重实施差异化战略,在各自优势业务品种上寻找突破点,逐步扩大市场份额。例如,中信银行托管的券商理财产品资产规模在业内处于领先位置,光大银行在信托资产托管方面占据优势,而华夏银行则以银行理财产品托管、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为突破口,成为托管规模增幅最快的银行。

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三季度末,华夏银行资产托管规模达到近2400亿元,比上年末增长了135%,增幅在托管规模千亿元以上的银行中排名第一。中信银行今年上半年托管规模2865亿元、同比增长1152亿元、增幅67%,托管收入1.5亿元,同比增长7166万元,增幅91%的业绩。光大银行上半年托管规模达到3359亿元,同比增加903亿元,增长37%;实现托管费收入1.48亿元,同比增加0.74亿元,增长100.71%。

创新仍是今后主要方向

面对业务品种完整、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大型国有银行,中小银行之所以能够抢占资产托管市场的一席之地,依靠的是产品和服务的创新。

例如,招商银行把创新的重点放在了打造自己的托管业务平台上面。招行开发了国内第一个直通式、互动式、自动化的“网上托管银行”系统,使客户足不出户便可享受“7×24”小时网络托管服务。此外,招行自主开发托管核心业务系统,并与自主开发网上托管银行与外购金手指系统、绩效评估系统和数据系统进行整合,打造国内首个集托管业务处理和客户服务为一体的资产托管IT、业务、服务和内控管理平台――6S托管综合业务系统,颠覆国内资产托管平台、业务运行、客户服务和内控管理传统模式。

第3篇

真实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乙方(受托方):

真实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在证券市场上发展,本着"资源共享、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如下: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对其在 证券公司 营业部开设的账户(资金账号: ;上海证券帐户号: ,深圳证券帐户号: 户名: ,下称委托账户)内的资产总计人民币(大写: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 进行资产管理,资金卡由甲方保管。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此笔委托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委托期限为 年。

第三条 甲方保证委托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向乙方垂询投资情况,了解目标公司的投资可行性;

2)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合理的操作建议,双方经沟通协商确认是否采用该建议,甲方不得转出资金以及进行买卖操作或干预乙方投资策略;

3)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促使交易顺利进行;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投资资金做全权操作;

2)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提出的在合理的范围内疑问作出回答;

3)乙方有义务于每年末向甲方汇报甲方帐户市值情况。

4)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操作建议和投资方向;

3、资产委托期限内,甲乙双方均无权单方对本协议中有关的资金账户进行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或转出资金、证券等资产转移行为。

4、甲方委托乙方操作的资金在协议期内甲方不能提取,以保证协议的实施。乙方负责甲方帐户的全权证券交易操作,甲方在协议期内不能干预乙方操作。为保证乙方的操作独立性,乙方会在获得交易密码之后对交易密码进行修改。甲方不得自行在证券公司修改交易密码,如甲方私自修改交易密码,而发生不能保证乙方独立操作的情况,乙方不承担投资亏损的责任。

5、甲方如需要了解帐户市值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其通知后应当提供书面的市值状况。

第五条 保密义务:

1、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投资报告书、研发资料和详细居住地址有保密义务;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投资对象、交易记录、研发资料向第三方泄露;

3、乙方对甲方的资金、交易记录、委托理财的操作情况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委托方式与结算委托方式:

1、委托期满后,如果利润率为正,甲方付给乙方利润部分的25%作为管理费。

如果委托期满后未产生利润,反而形成亏损, 则乙方根据所签合同的委托期限承担不同责任:

(1)若所签委托资产管理期限为1年,乙方不承担亏损责任,但可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继续管理资产,直至产生盈利。

(2)若所签委托资产管理期限为2年,乙方承担亏损超过30%的部分。

(3)若所签委托资产管理期限为3年,乙方承担亏损超过20%的部分。

2、乙方在甲方的委托期满后,如产生盈利,乙方向甲方收取双方约定的管理费用,乙方向甲方通知最终管理费数,甲方在委托理财协议终止的三天之内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甲方向乙方汇款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由银行出具的汇款证实书复印件,作为其已经汇出的证明。

3、利润定义:利润=期末总资产- 期初总资产

利润率=利润/期初资产*100%

4、甲乙结算金额精确到百元,不足百元的部分舍去不计,付款手续费由付款方支付。

第七条 提前终止协议:

1、协议期内,如果投资期限已满1年且利润率大于100%,双方均有权终止协议,并按本协议第六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结算后,可重新签定协议,满足提前终止协议条件而终止本协议的不被视为违约。

2、在委托期间,甲方不满足提前终止协议条件而单方面提前中止委托协议的,将被视为违约。如果此时利润为正数,甲方付给乙方利润的30%作为管理费;如果利润为负数,乙方不承担任何损失。因提前中止协议而造成委托资产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3. 在委托期间,乙方不满足提前终止协议条件而单方面提前中止委托协议的,将被视为违约。如果此时利润为正数,甲方付给乙方利润的20%作为管理费;如果利润为负数,乙方承担因提前中止协议而造成委托资产损失的全部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在协议有效期内,若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终止协议,终止协议方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十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十日内向对方提供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的解决条款处理,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在协议有效期限内,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协议文本中的各项条款,除满足提前终止协议的条件之外,不得无故终止协议,否则将由协议终止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对方由此引起的相关经济损失。

2、出现不可预测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运做,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3、如果甲方违反保密条例,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视甲方为违约。

4、本协议由乙方终止后,乙方对甲方理财资金不享有盈利和不承担亏损;

5、由于甲方的原因须终止协议,乙方可以享有盈利和不承担亏损;

第十条 补充和变更

本协议可以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由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延迟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予以解决。如果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四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人在本协议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一份。

第十五条 提 示

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协议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协议的的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联系人:zz

第4篇

昆明中信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连续三年居全省第一

截至2014年末,中信银行昆明分行资产托管业务规模超过450亿元,连续三年位居云南省银行首位。近年来,中信银行昆明分行在总行指导下,积极推动资产托管业务跨越式发展,本着以客户为中心、为分行业务多作贡献的原则,以专业的形象及高效的营运,创造出一个又一个的第一。在股权投资基金托管方面,昆明分行在15家托管行中一枝独秀,各项工作受到省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的多次表扬。PE基金托管认缴规模超百亿,实际到位资金超过20亿元,位列省内各托管行第一位,市场占有率近一半。昆明分行还成功托管了省内第一支政府引导基金、第一家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顺利兑付了省内第一支到期的PE基金。

“中信红·迎春季”活动盛大启幕

1月3日,中信银行在北京举办了“中信红·迎春季 爱在合家幸福”客户活动启动仪式,标志着中信银行将更加以客户为中心,整合内部零售、信贷、电子银行和信用卡等多个部门资源,为客户量身定制综合资产配置方案和提升服务体验的全面启动。据了解,中信银行自2014年四季度起,推出了“中信红”系列客户活动,已经引起媒体及客户的广泛关注,被认为是中信银行构建“大零售”综合营销体系迈出的重要一步,是以“幸福财富管理”为经营理念,打造客户综合金融服务极致体验的重要举措。

昆明中信银行办理首笔见证代开海外账户业务

1月13日,中信银行昆明分行办理一笔见证代开海外账户业务,实现该类业务的零突破。中信银行推出的海外代开账户业务可帮助客户在出国前将学习、生活等所需的资金汇入已开立的银行账户,便于客户提前划转留学、生活、旅游等需要的个人资金。目前。中信银行预约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服务范围已包括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香港等五个出境需求较频繁国家和地区。

昆明中信银行连续三年获外汇管理考核A类评级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公布了2014年度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结果,中信银行昆明分行连续第三年获得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A类银行”评级。2014年外汇管理逐步向“简政放权”转变,新的管理理念一方面给予银行更灵活的操作空间,另一方面也对银行的外汇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中信银行昆明分行结合自身情况,在结售汇等业务办理的合规性,银行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的合规性,货物贸易核查信息申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报送服务贸易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及时性等方面下足功夫,构建了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操作流程,最终获得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的充分肯定。

昆明中信银行直接融资业务获云南市场头名

根据Wind资讯权威数据统计,截至2014年末,中信银行昆明分行共发行15只债券,发行规模首次突破百亿元大关,达到115.10亿元,分行承销份额的市场占比达到7.97%,高出第二位0.69个百分点,债券承销数量比第二位多3只。此外,中信银行昆明分行债券承销份额同比增长逾200%,承销家数同比增加近3倍,均创下昆明分行直接融资业务历史最好水平。

第5篇

名称: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乙方:

名称: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鉴于:

1.甲方为依法有效存续的_________,作为乙方的第一大股东,拟将下属_________,委托乙方经营管理。

2.乙方为经_________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上述资产托管经营完成甲、乙双方商定的各项经济指标,并在此过程中,以资产运营的各种形式将托管资产逐步纳入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托管经营范围

自甲乙双方签属托管经营协议并生效之日起,甲方将其所拥有的_________公司(截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经评估后的净值为_________元)委托乙方经营。

二、托管经营期限

委托经营期限为自双方签属委托经营协议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之日始,甲方将通过配股或其他方式将托管经营资产的产权逐步纳入乙方,待委托经营资产的产权全部进入乙方后,委托经营期限届满,委托经营协议自然终止。

三、托管经营的利润分配

双方约定,在资产托管经营实施后,被托管企业的资产收益权归乙方,由乙方以每年实际受托经营净资产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管理费用。

四、托管经营的审批和认可

本协议所述托管经营已获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乙方董事会通过,尚待乙方股东大会批准通过。

五、保证和承诺

1.乙方保证,自托管经营生效日期起,乙方将以正常的方法管理受托经营的资产及相关负债和经营其相关的业务。

2.甲方保证,除了已在财务报表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所披露的负债外,以及除了甲乙双方在生效日期以后正常操作中所发生的负债外,在托管经营实施前,甲方委托经营资产没有其他实际的或已有的债务或责任。

3.甲方保证,在托管经营实施前,委托经营资产不附带有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或其它担保权益(财务报表和资产评估报告已披露的除外)。

4.甲方保证其委托给乙方经营的资产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将托管经营资产全部、完整地移交给乙方,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并按托管经营资产净资产值的百分之十承担违约金;

2.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将托管经营资产合法经营,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并按托管经营资产净资产值的百分之十承担违约金。

七、争议的解决:

双方就本协议的履行有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八、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九、签署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保证将获得为签署本协议所必要的权利的授予。

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第6篇

目前,我国软件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持续提升,通过IDC的调查显示,未来五年,中国IT企业支出将增长近3倍之多,2012年,云计算市场规模可达420亿美元,企业投入在云计算服务的支出将占整体IT成本的25%,2013年甚至会提高到33%。而2010年下半年,预计软件公司的业绩增长比较乐观,主要原因是:1、大多数公司上半年合同增长好于业绩增长;2、人力成本上升的压力集中体现在上半年。3、软件行业进入合同签订与收入确认旺季,收入与净利润占全年比重普遍在60%以上。

2010年9月8日,中国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确定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国家级的7个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决定进一步加大财税金融等政策扶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这将给软件行业的未来发展注入了光明的前景。

这对于金融软件行业的从业者来讲,是一个非常大的喜讯。

在金融软件领域,资产管理软件系统及资产托管软件系统两个细分市场尤为突出。金融行业是对信息化依赖性很强的行业,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诞生了第一笔由计算机自动撮合的股票交易系统,自此揭开了电子化交易的序幕。随着各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行,1998年前后,市场上出现了针对资产管理及托管业务基本业务单元的基础系统,如投资交易管理系统、财务核算与资产估值系统、资金清算系统等等。

经过几年的积累,资产管理和资产托管的基本业务系统已经发展成熟,单个业务系统的自动化程度已显著提高。市场上针对金融行业资产管理及托管业务的信息化产品已经涵盖了研究、分析、投资、交易、风控、监督、清算、核算估值、绩效评估、存托管、数据整合等业务环节。以下分别讨论资产管理和资产托管业务领域。

二、资产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平台主要为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提供投资决策分析、投资交易管理、资产清算、资产估值、会计核算、信息披露、报表管理、资产定价等产品和服务。据中国证监会统计:2009年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37417.12亿元,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26760.80亿元,前14家证券公司受托管理资金本金总额1222.38亿元。据中国信托协会统计,2010年3季度信托公司信托资产总额为29570.16亿元。以上资产都需要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服务。

2007年~2009年,我国资产管理解决方案及服务的市场规模分别约为14.10亿元、16.66亿元、19.49亿元。随着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国民财富将持续快速积累,将会有更多的资金存在理财的需求。预计2010年~2013年我国资产管理解决方案及服务的市场规模分别将达到22.83亿元、27.29亿元、33.06亿元、40.28亿元。

三、资产托管业务

资产托管平台主要为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金融资产保管、会计核算、资产估值、资金清算、稽核监控、风险分析、绩效评估、信息披露等业务环节提品和服务。目前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为18家,所托管的资产类型涉及: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理财计划、信托计划、社保基金、企业年金、QFII、QDII、股权基金、交易资金等十余种。

2007-2009年,我国资产托管解决方案及服务的市场规模分别系1.20亿元、1.47亿元、1.70亿元。随着托管资产规模的增加和托管需求的快速发展,需要持续投入较大的资金对资产托管平台进行建设及维护。预计2010年~2013年我国资产托管解决方案及服务的市场规模将分别达到2.07亿元、2.56亿元、3.20亿元、4.03亿元。

第7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条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第四条社保基金资产是独立于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的资产。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理事会

第六条理事会负责管理社保基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社保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二)选择并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对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检查。

(三)负责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编制定期财务会计报表,起草财务会计报告。

(四)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第七条理事会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理事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章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受托运作和管理社保基金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第九条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基金管理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需具备的最低资本规模另行规定。

(三)具有2年以上的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具有规范的国际运作经验的机构,其经营时间可不受此款的限制。

(四)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五)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六)有与从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投资人员。

(七)具有完整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设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称职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由理事会确定。申请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由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申请人是否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意见。理事会成立包括足够数量的独立人士参加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参照公开招标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经投票提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建议名单,报理事会确定。评审办法由理事会制定。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投资管理政策及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并运用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

(二)建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三)完整保存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

(四)编制社保基金委托资产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运作报告。

(五)保存社保基金投资记录15年以上。

(六)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一)社保基金资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

(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

(三)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四)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

(五)有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十三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适应社保基金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必须退任:

(一)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

(三)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并征得理事会同意。

(四)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委托资产管理职责。

(五)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当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任新投资管理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新任投资管理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投资管理人方可退任。

第十六条禁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社保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或以他人的名义使用属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社保基金账户的资产。

(三)挪用社保基金的委托资产。

(四)从事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五)用社保基金委托资产从事信用交易。

(六)法律、法规和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社保基金托管人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托管人是指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安全保管社保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

第十八条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托管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第十九条社保基金托管人由理事会确定。申请社保基金托管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从事社保基金托管业务的证明。理事会按照招标原则评选社保基金托管人,评选办法及评选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理事会应逐步创造条件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社保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尽职保管社保基金的托管资产。

(二)执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结算。

(三)监督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向理事会报告。

(四)完整保存社保基金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

(五)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应适应社保基金托管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一)社保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退任。

(三)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社保基金托管职责。

(四)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当社保基金托管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任新的托管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新任托管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托管人方可退任。

第二十四条禁止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资产混合管理。

(二)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混合管理。

(三)挪用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

(四)有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社保基金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

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二十六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与社保基金托管人须在人事、财务和资产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对方兼任任何职务。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持有的国债在二级市场的交易,需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八条划入社保基金的货币资产的投资,按成本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在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高于社保基金银行存款总额的50%。

(二)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

(三)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

第二十九条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总值的10%。

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基金须经理事会认可。

第三十条委托单个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年度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总值的20%。

第三十一条社保基金建立的初始阶段,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以外的中央预算拨款仅限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国债。条件成熟时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理事会报国务院批准后,改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比例进行投资。

第三十二条划入社保基金的股权资产纳入社保基金统一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股权资产变现后的投资比例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和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有关部门适时报请国务院对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社保基金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理事会可按照有关规定,与商业银行办理协议存款。

第六章社保基金委托投资管理合同和托管合同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与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必须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收益分配等内容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

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到期或中止时,相关事宜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理事会与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签订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到期或中止时,相关事宜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社保基金投资的收益分配和费用

第三十七条社保基金净收益全额纳入社保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使用和投资。

第三十八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提取的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净值的1.5%。

理事会可在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中规定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业绩奖励措施。具体方案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

第三十九条社保基金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托管资产净值的0.25%。

第四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按当年收取的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20%,提取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社保基金投资的亏损。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社保基金委托管理资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

理事会按社保基金净收益的2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社保基金投资发生重大亏损时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所提管理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一般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社保基金资产净值的20%时可不再提取。

第八章社保基金投资的账户和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必须与该管理人的其他业务在财务、账户上分开,不得混合操作和核算。

第四十二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为社保基金开设独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第四十三条社保基金与理事会单位财务分别建账,分别核算。

第四十四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认真进行日常会计核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就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九章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报告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保证报告内容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理事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二)每季度一次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社保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管理报告。

(三)单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到期后,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经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告,对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投资情况作出说明。

(四)社保基金发生重大事件,立即报告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按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及理事会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会提供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运作报告。

第四十八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应按托管合同和理事会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会提供社保基金托管资产报告,并对第四十七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编制的报告的有关内容复核,向理事会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第十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及时或者未向理事会报告该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或者托管人有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退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超出范围进行投资的应退任,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三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四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能按照要求提供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五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或者托管人营私舞弊,违规操作,不履行其委托资产管理或托管职责的,或者严重失职,造成社保基金经营不善或重大损失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予以更换或退任。

第8篇

关键词:高等职业院校;后勤;托管型;改革模式

高等职业院校后勤托管是新型的后勤改革模式,具有委托管理,所有权与经营权、管理权相分离的体制特点。其建设的现实意义在于建立良好的管理机制,解决高等职业院校后勤管理与经营中难以解决的问题,改变多耗、低能、低效的后勤管理、经营模式,为建立高绩效的后勤服务奠定基础。

一、高等职业院校后勤托管概述

高等职业院校后勤托管是高等职业院校根据一定的法律,将后勤部门全部或部分资产的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以契约的形式,在一定条件和期限内,委托具有较强管理能力并能承担经营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运作,以实现契约规定的委托经营目标。

(一)高等职业院校后勤托管的特征

1、社会震动小,权责明晰。高等职业院校后勤托管经营不涉及产权转移,只涉及经营权的让渡,是一种温和的渐进式变革,企业职工易接受,对社会震动也较少。而且,托管中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签订的契约来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2、交易成本低,交易风险小。高等职业院校后勤实施托管经营,不涉及所有权的变更,只发生经营权在时空上的让渡,即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委托方只出让经营权,受托方一般只注入启动资金与输入现代管理技术,因此,托管经营,不发生产权交易与转移,其交易风险相对较少。

3、托管制更加科学、合理、完备。承包制是以一定的经营利润为指标的经营权让渡行为,在承包制下经营者并不关心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缺少对企业资产的整体评估,同时其调动资源、整顿改组企业的能力极其有限,故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而企业托管经营则是在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基础上的一种开放式的经营管理,目标是提高企业资产的运营效率,有利于资源的调动、企业的整改和中长期发展。

(二)高等职业院校后勤托管改革的重要意义

1、推动学校办学模式的重大转变。长期以来,高职院校自办后勤,严重制约了办学水平的提高。高职院校推进后勤托管改革,能使高校领导可以集中精力搞好教学与科研,进一步密切了高职教育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联系,促进了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加速了人员结构调整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2、促进了高职院校和社会的稳定。通过后勤托管改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社会优质服务引入校内,提升服务水准,改善学生的学习、生活条件,促进了学校和谐、稳定环境的创建。通过新建、改造学生公寓和学生食堂,保证了近年来高职院校扩招的顺利实现,初步解决了扩大高职教育规模的瓶颈制约问题。招生规模扩大,缓解了城市就业的压力,也促进了社会稳定。

3、推动了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高职院校后勤托管改革的顺利推进,不但能加快高校后勤服务产业化的进程,也能有效地带动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商业零售、餐饮等服务业的发展,拉动了社会需求,促进了所在地区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而且,高职院校后勤托管改革取得的显著成效,对其他部门和单位起到了示范

带头作用。

二、高等职业院校后勤托管的理论依据与可能的类型

(一)理论依据

1、信托理论。信托是指财产所有者为了取得收益或达到某种目的,在信任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契约,委托他人按照契约规定,代为管理、营运和处理其财产的一种经济行为。现代信托指的是营业信托,这是一种以有偿、利益关系调整为核心的商事活动,是一种法律行为。信托当事人由委托人、受托人和收益人3者构成,财产所有权与管理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相分离;信托行为和信托契约在不违背法律、公共秩序和社会常理与惯例前提下具有强制性和灵活性;受托人根据委托及契约的规定并基于信托契约的弹性拥有一定的裁量权;在信托契约、法律、行政和社会的监督下受托人的裁量权一般不会滥用,委托人和收益人的权益不会被损害侵蚀。

2、理论。其又称为合同理论,在专业化分工的条件下,由于每个人都不可能是自给自足者,因此一种所谓的委托-关系便会相伴而生。委托-关系是一种明显或隐含的契约,根据这种契约,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指定、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提供服务,与此同时,前者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力,并依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的报酬。授予者就是委托人,被授予者就是人。委托-关系的核心,是委托方如何将人的行为限制在符合委托人利益的范围内。他所关注的主要有3个问题:一是人的选择和对人的激励;二是减少“成本”或由所引起的资源耗费;三是签订最优合同,防止双方尤其是方寻机违约为自己谋利。

(二)高等职业院校后勤托管的可能类型

1、直接托管经营。由受托法人获得被托管企业的经营权,然后直接派员或注入适量资金进行托管经营,并把有效的经营机制、科学的管理手段和优质的行业服务优势引入校内,凭自身的管理和资金优势获取一定的经济回报。

2、中介托管经营。由托管公司寻找可靠的托管方,以托管公司对被托管企业实行托管,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使被托管企业解困搞活,达到一定盈利水平后,再将企业经营权归还资产所有者,或经资产所有者同意,实现被托管企业资产的法人主体变更。

三、实现高等职业院校后勤有效托管的路径

(一)高等职业院校后勤托管的基本原则

1、受托人资格审查原则。高等职业院校后勤托管不仅涉及我国高校后勤管理水平的提高,更涉及到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稳定,因此对受托的资格和范围有一定限制。我国相关政策规定,受托人必须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专业、行业优势,足够的流动资金以及必要的现代技术、管理方法和现代营销模式。但外国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不能成为受托主体。

2、契约明确原则。托管必须通过契约形式,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订立契约的过程中,必须保证委托方与受托方自由真实地表达各自的意图和要求。是否托管、是否愿意接受托管,完全以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为准,双向选择,互惠互利,而不能借助行政干预或其他外来影响,否则就失去了托管的理论基础与现实意义。

3、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高等职业院校后勤托管作为后勤改革的途径与方式,必须遵守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原则,即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保证企业经营者享有生产经营自,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通过市场调节,明确产权关系,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高等职业院校后勤托管的运作程序

1、调查研究。组织专家对委托企业进行调研和考察,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选择确定被托管企业。

2、资产评估。在托管前,委托方应按照国家规定,聘请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对被委托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界定产权并进行资产评估。

3、公告招标。学校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被委托部门生产经营状况及资产负债表结构和所有权结构以及委托目标等内容,向社会招标受托单位。

4、组织招标评审。组成招标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原则,对各投标方的资信条件、经营管理能力、未来经营改造方案等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为托管双方签订合同提供依据。

5、签订托管经营合同。委托方与受托方应签订各自责、权明确的契约合同。托管双方在对经营目标、经营策略、风险责任、利益分配等合同条款达成共识后。签订委(受)托经营合同。

6、确定托管资格。委托经营合同签订并在公证机关公证后,由委托方向受托方颁发委托经营书,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手续,确定托管资格。

7、受托方在产权清晰和享有充分经营自的前提下,努力实现被托管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和资产经营目标。学校应制定托管经营的实施办法和相应的配套政策,以规范托管经营行为和有利于托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高等职业院校后勤托管问题解决的方法

1、规章制度要健全。建立和完善招标议标、经营活动、监督管理、文明服务、岗位职责、安全责任和经济合同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制度、规定、合同等应尽可能细致、全面和合理。

2、监管运行不停息。后勤托管后,作为校方主要的就是监督管理。学校要建立全方位的后勤社会化监管机制,成立由工会、纪检、监察、审计、学工部、团委、后勤、总务、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强有力的监管组织,建立竞争、制约、监督和考评机制于一体的科学管理体系。坚持全方位的全程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要求受托方提供担保。为了监督和制约受托方的行为,防止受托方的违背诚信经营行为,所有权人和受托方签订协议时可要求受托人提供一定的担保。如果受托方出现违规经营时,可用担保财产抵偿经营损失。另外,还要确保进入学校的后勤服务人员的基本纯洁性,杜绝经济风险承担力较差、经营能力不强、服务意识淡薄的投机经营分子,思想素质很差的社会浪子和不法奸商混进校园。

4、服务宗旨不能移。后勤社会化不能完全甩手,各部门的服务范围、经营项目、时间和地点、价格和质量等,学校应该统筹管理。必须坚持“三服务两育人”宗旨,坚持姓“教”原则,充分体现公益。具体服务内容均须明确职责,规范服务准则,按质量标准体系的要求严格考核,最终达到提升后勤管理与服务质量。

5、违规行为狠打击。监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置,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不照顾关系和忍耐迁就。违规经营、损害学生利益、破坏学校形象的行为则要“重拳出击”、严惩不贷;涉及违反工商、税务、卫生法规、商品质量、环境保护和治安条例的要移交各相关行政执法管理部门处理。

6、文明服务常年比。学校的后勤,不同于社会上的商业,它是固定地为师生提供后勤保障的,除了经营,还兼有服务和育人的功能,要注重效率、效益、安全和质量,提倡文明经营、文明服务,要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创文明示范服务窗口、优质服务职员的竞赛评比活动,把优质、优价、优良服务活动变成全体后勤服务部门和员工共同关心的事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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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黎民.公共管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4、陈其.国有企业托管经营――重泰托管模式的研究[D].重庆大学,2005.

5、陈荣,黄秋农.国有企业托管经营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商业文化・经管空间,2007(5).

第9篇

1998年,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和交行等五家银行成为国内首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2002年底,光大银行和招商银行也取得了基金托管资格。目前,国内10多家银行都在开展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经过五年的发展,现阶段商业银行的基金业务已涵盖封闭式基金托管、开放式基金托管及代销、委托资产管理托管和QFII托管等领域。作为基金业的重要参与者,各大商业银行正在以基金托管人、代销人的身份全面介入基金业务,不断拓宽业务范围,在已托管发行规模达817亿份基金单位的54只封闭式基金基础上,正全力发展开放式基金的代销及托管等业务,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基金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重点发展的中间业务之一。商业银行通过开展基金业务,不但可以获取托管费、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过户费等中间业务收入,而且由于代销和托管基金所形成的低成本金融机构沉淀存款余额也非常可观,这将有助于扩大银行非利息收入规模,在风险小、投入少的情况下获得稳定丰厚的收益,开辟出新的业务领域和赢利渠道。资料显示,2002年商业银行提取的基金托管费就高达2.41亿元,比2001年增长约28%.同时,商业银行还可以基金产品作为平台,将其他与之相关的增值服务和银行业务推销给客户,商业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情况一览表(截至2003年4月18日)从而扩大银行的综合业务范围。目前,发达国家的基金规模相当巨大,美国各类基金的发行总量就有7万亿美元,超过了商业银行的存款总额。假设我国若干年后现有的10万亿元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的10%转化为基金,则可能为商业银行带来的各种中间业务收入将达数百亿元。因此,银行基金业务作为新型的中间业务品种,必将成为未来商业银行新的竞争焦点和利润增长点。

委托资产管理托管等新型业务将成为新亮点。近年来,委托资产管理托管业务已成为国外大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托管资产的规模十分庞大,如大通银行2000年底托管的全球资产就高达6万亿美元。在委托资产管理中引入托管模式,其基本原理是使管理人不能持有资产,而持有资产的托管人无法运作资产,从而大大降低客户资金被挪用、为获取佣金进行虚假交易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种种风险。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委托资产管理已成为机构超大额资金运作的主要模式,巨大的委托理财市场需求也就为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资产管理托管业务提供了良好的基础。目前,证券公司正在运作的委托理财资产规模很大,2002年上市公司涉及委托理财的金额就达数百亿元,如果按基金年托管费率2.5%o计算,年托管费就有近亿元。此外,我国于2002年底推出了QFII制度,目前获得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人资格的多家国内商业银行就可以为QFII投资中国证券市场提供开立账户、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信息咨询等全方位服务。

商业银行基金业务前景广阔。我国商业银行的基金业务作为银行业中一个极具发展前途的领域,伴随着基金规模的快速扩张,拥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证券市场的发展为基金业奠定了牢固的基础。开放式基金的不断推出,社保基金的适时人市,委托管理资产的托管,都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业务。(2)基金产品及其交易方式的不断创新,从单纯的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到社保基金、保险基金、债券基金、中外合作基金、保本基金、风险资本基金乃至外汇或掉期基金等,都将推动商业银行基金业务所处理产品与服务种类的更加多样化。(3)目前在商业银行基金业中尚定位于附属产品和服务的项目,将会逐步占据主导地位,托管业务有可能从原来的被动执行客户指令来处理基金交易,转变为更加主动地为客户从事基金交易提供咨询,超越最初的安全保管和记账等形式,更类似于信托业务。(4)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功能在基金交易的整个过程中,将从成交后的处理这一最低层次向交易中乃至交易前的层次上升,从而真正成为基金业务的主要参与者之一。(5)与上述发展趋势相适应,商业银行基金业务除了传统的基础业务(如清算、记账等)之外,将要面临客户更加多样化、复杂化的需求,这就对托管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能提供高质量、具有高附加值与差别优势的产品和服务。

商业银行基金业务发展策略探讨

面对在新一轮飞速发展浪潮中迅速做大的基金这块“蛋糕”,伴随着我国基金业务和产品的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各大商业银行应致力于扩大基金市场份额,开拓新的利润增长点,从最初的单一基金托管和代销业务,发展到一系列与基金处理相关的附加服务,即突破交易后基金的处理范围,逐渐拓展到为基金交易提供全套服务。而要实现这个目标,各大商业银行一方面要不断扩展自身的基金产品和业务,推进多元化进程,实现规模经济效应;另一方面又要根据基金市场和自身特点,形成在某些领域内的优势,集中精力发展收益率更高的核心业务品种。

全力增加托管业务份额是商业银行拓展基金业务的重中之重,获取稳定增长的托管收入才能推动基金业务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仅有七家商业银行有资格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逐日计算、定期提取,现行的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一般为基金资产净值的2.5%0,目前1400多亿元基金的年托管费收入可达3.5亿元,这相对于商业银行专业基金从业人员的投入来说是相当巨大的,而且当托管份额大量增加时,投入基本可以不追加,这就使得各大托管银行在基金托管领域的营销争夺达到了白热化的程度。为此,商业银行应通过为基金管理公司提供良好的服务、开展深层次的合作和全方位的营销、展示自身的科技优势和优质的客户资源等多种方式,努力扩大托管基金的份额。此外,商业银行要致力于业务创新,拓展委托资产管理、私募基金及QFII的托管业务,力争开拓更多的托管业务收入来源。为此,一要重点向目标客户营销推广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和托管业务,并与具有受托人资格的资产管理人一道,为之设计和量身定做切实可行的委托资产管理和托管方案,在此基础上与客户开展全面的业务合作。二要通过加强与信托公司的业务合作,托管陆续成立的各种信托私募基金。三要把握目前实行QFII制度的时机,在外资银行争夺国内托管市场的竞争压力下,积极与国外战略投资者联系,开拓新的合作伙伴,同时保持与国内基金管理公司的密切沟通,争取拓展QFII制度带来的新的托管业务。

以做好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为拓展托管业务的突破口,这已成为当前商业银行基金业务激烈竞争的焦点所在。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近期新发行的基金品种仅限于开放式基金,而各基金管理公司在选择合作的托管银行时,重点考虑的是其销售能力,这就迫使商业银行想方设法地加大拓展代销业务的力度。而要做好这项工作,首先,必须明确代销的目标市场和营销重点。当前,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已突破10万亿元,商业银行应将代销的主战场定位于广大的零售客户,使投资者接受开放式基金的投资理念,从而在市场营销方面取得突破。同时,也要与机构投资者进行广泛的接触,甚至是“一对一”的交流与沟通,其中,持有大额可入市资金的保险公司应成为主要营销目标。其次,应强化主管部门的营销管理职能,策划切实可行的营销工作方案。主管部门应对包括营销宣传、业务培训、任务分解、激励方案、系统建设在内的各项工作进行周密安排,并对落实过程实施动态管理,强调客户关系管理(CBM)在代销业务领域应用的重要意义,重视对优质客户的发展和维系,建立较为完善的重点客户档案和跟踪服务体系,提升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再者,积极探索并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基金代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通过探索合理的基金代销组织架构,进一步明确各代销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符合商业银行长远发展要求的代销业务管理办法和激励机制,完善代销系统的交易和服务功能,将基金纳入为客户提供的综合理财体系,尽早开发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流动银行等支持渠道,提升商业银行基金服务的层次,创造出商业银行基金服务的特色。

以科技领先带动业务领先,为广大投资者和基金管理公司提供高效、快捷和个性化的服务。基金业务发展的基本要求是业务品种、计划安排、服务手段和内部管理等方面都必须踏准市场的节奏并满足客户的需求,核心是提高银行的工作效率,尤其是要求以整体合力作后盾的信息系统和技术支撑体系作为保障,能对市场的迅速变化作出灵敏的反应。因此,商业银行必须重视对信息科技的投资,形成以城市为中心的综合化、网络化、多样化的银行电子化系统框架,并提供完善的网上银行服务。同时,为更好地适应未来基金业务发展的要求,商业银行应对基金托管、销售等业务和信息数据统计处理的软硬件设备加大人、财、物方面的投入力度,所开发的系统应具有充分的稳定性、先进性、安全性、可操作性和可拓展性,以客户至上、数据集成、参数化设计为基本原则,分为总行运行中心、分行集中点和前台三个层次,拥有完整的基金交易、清算结算、资金管理等功能,并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在基金托管、代销等业务方面的高科技含量,向社会展示其优势。

建立高素质的基金专业从业队伍,通过创新来完善组织体系。当前,各大商业银行在产品技术、硬件设施、服务水平等方面差异性越来越小,要在有限的市场空间占据更多的份额,营销力量的强大与否就成为竞争取胜的关键。因此,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员工基金业务和营销素质的培训,对有关业务人员开展分业务、分岗位、分层次、分级别的全方位、多层次、阶梯型、立体式培训,为基金业务的发展做好充分的人才储备。此外,商业银行发展基金业务的关键在于其所拥有的创新能力,而这就需要依靠一支结构合理的分层次的专业人员队伍:信息系统人员和专业分析人员相结合组成创新产品的基础层,作为后台支撑保障;研究设计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相结合组成金融创新层,作为产品的开发主力;通晓存贷款和结算业务,投资银行融资和理财业务,以及信托、基金、租赁、保险等非银行金融业务的客户经理,既是面向客户推销银行中间业务创新品种的执行者,又是市场信息、客户需求和执行过程中问题的反馈者。培养并打造出基金专业从业队伍所形成的创新组织体系,将有助于商业银行拓展创新基金业务品种,向经营品种市场化、服务手段多样化和内部管理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使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成长的过程中得到发展。

第10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内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

第三条境内机构投资者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应当由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可以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买卖证券。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能对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资产管理规模、经营年限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拥有符合规定的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第五条第(一)项所指的条件是:

(一)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二)证券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第七条第五条第(二)项所指的条件是: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名。

第八条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一份正本、一份副本):

(一)申请表;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收到完整的资格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许可文件;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人可在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产品募集申请文件。

第十一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产品募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局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资格。

第三章境外投资顾问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顾问(以下简称投资顾问)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合同为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境内机构投资者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

(一)在境外设立,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

(二)所在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经营投资管理业务达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四)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最近5年没有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境内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担任投资顾问的,可以不受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限制。

第十五条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第十六条投资顾问应当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始终将基金、集合计划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位,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寻求基金、集合计划的最佳交易执行,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始终按照基金、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第十七条境内机构投资者授权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投资顾问由于本身差错、疏忽、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资产托管

第十八条境内机构投资者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时,应当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以下简称托管人)负责资产托管业务。

第十九条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

(一)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受当地政府、金融或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或托管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三)有足够的熟悉境外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保管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第二十条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

(一)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集合计划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二)安全保护基金、集合计划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境内机构投资者,确保基金、集合计划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三)确保基金、集合计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执行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五)确保基金、集合计划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六)确保基金、集合计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七)确保基金、集合计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人名义登记资产;

(九)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十)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对基金、集合计划的境外财产,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集合计划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

(一)安全保管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二)办理境内机构投资者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三)保存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四)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财产严格分开。

第五章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募集基金,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五条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集合计划等方式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设立集合计划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进行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二十六条申请募集的基金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第二十七条基金、集合计划应当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

第二十八条基金、集合计划应当遵守有关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挑选、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交易佣金属于基金、集合计划持有人的财产;

(二)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有责任代表持有人确保交易质量,包括但不限于:

1.寻求最佳交易执行;

2.力求交易成本最小化;

3.使用持有人的交易佣金使持有人受益。

第三十一条境内机构投资者的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二条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章额度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根据市场情况、产品特性等在募集方案中设定合理的额度规模上限,向国家外汇局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国家外汇局办理相关手续。基金、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的额度规模管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四条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在托管人处开立托管账户,托管基金、集合计划的全部资产。

第三十五条托管人应当为基金、集合计划开立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用于与证券登记结算等机构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和证券托管业务。

第三十六条托管账户、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的收入、支出范围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账户内的资金不得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定期向国家外汇局报告其额度使用及资金汇出入情况。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可以要求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人提供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活动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九条境内机构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一)变更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

(二)变更投资顾问;

(三)境外涉及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发生变更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同时报国家外汇局备案。

第四十条境内机构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60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资格,并向国家外汇局重新办理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申请、投资额度备案手续:

(一)变更机构名称;

(二)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

(三)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境内机构投资者运用基金、集合计划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限制交易行为等措施,国家外汇局可以依法采取限制其资金汇出入等措施。

第四十二条托管人违法、违规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做出限制其托管业务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等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金融产品或工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11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正在进行转受让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股份)国家股事宜,为了保证_________股份资产重组过渡期工作免受影响,保证重组工作的连续性,并推动_________股份资产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双方友好协商,就_________股份国家股托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协议,并作为过渡期内的临时性措施,其最终目标是实现_________股份国家股股权转受让。具体托管条款如下:

一、托管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_________股份国家股计_________股股权(占该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___%)交由乙方托管,乙方同意接受托管,并乙方依法行使除股权处置权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二、托管期限

托管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股份国家股股权转让获得政府有权部门批准止。在完成_________股份国家股股权转让后,本托管协议自动失效。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对本协议所述之托管股权享有充分无瑕疵之所有权,并保证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与_________公司为唯一之受托人。

2.甲方负责办理本协议前述之托管行为所需的手续,并保证不 影响乙方作为受托人的合法利益。

3.甲方保证协助乙方调整原_________股份董事会、监事会,使资产重组工作顺利进行。

4.甲方积极做好_________股份国家股股权转让报批工作,在获得政府有权部门的批准后, 保证尽快将乙方托管之_________股份国家股股权转让给乙方。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保证在受托_______股份国家股后,抓紧_______股份资产重组方案的实施,并保证托管_______股份国家股股权保值增值

2.乙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没有行使或没有及时行使本协议条款下的合法权利,不应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

3.乙方承诺除尽快进行股权转让事宜外,在托管期间严格按上市公司的规范经营企业,并承担相应责任。如发生股权转让未获批准和托管终止之情况,乙方承诺对其托管期间新增的经营性亏损承担向甲方补偿责任。同时,甲方所属企业为_________股份银行贷款所承担的担保,在托管期间由乙方实行反担保,_________股份新增银行贷款由乙方实行担保或反担保。

4.乙方保证在政府有权部门批准_________股份国家股股权转让后,受让托管之_________股份国家股权。

四、甲乙双方不得单方面中止本协议,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订立补充协议。

七、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第12篇

一、引言

行政托管是我国金融企业管理中独具特色的制度,是指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金融企业在经营出现重大风险时,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性指定托管人接管其经营业务,为重新整顿恢复正常经营或破产清算作准备的特定阶段。但目前我国关于行政托管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中,缺乏统一准确的界定,由此造成实践中托管企业与托管人之间法律关系不明、托管人权责不清的问题。本文从公司重组法律制度的整体性角度出发,首先从理论上明确行政托管的概念,从法理上分析其存在的合理性及其内在法律关系的本质,再结合实践中行政托管制度存在的主要弊端,提出有针对性的法律完善建议。通过将行政托管的法律关系明确化,尤其是将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化,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司重组法律制度,促进金融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行政托管的界定与法理分析

1.行政托管的概念与法律依据

我国立法没有对行政托管进行界定,有学者将其定义为:“为了顺利实现资产重组,持续公司的经营活动,或者为了使公司的退出过程更加平稳、有效,以稳定市场信心,避免风险的大面积扩散,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对委托对象进行的经营或处置活动。”这是在中国特有的环境下形成的行政托管模式,目前在证券公司中使用最多,仅2004年初南方证券被行政接管至2006年底,中国证监会就处置了30家高风险券商。“对濒临破产或处于金融危机边缘的证券公司进行托管和重组,成为我国处置问题类证券公司的一大特色。”托管与整顿、行政接管共同构成我国处置高风险金融企业的行政手段,1适用于不同严重程度的问题金融公司处理,本文重点讨论行政托管这一方式。行政托管起初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法律层面上,2005年修订《证券法》第153条有所规定,2此外,2006年修订的《企业破产法》第134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但是,对于托管关系的法律性质、受托公司的地位以及各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等,修订后的《证券法》和《破产法》都没有作出明晰的界定,相应的部门规章也比较粗略,仅在2001年国务院《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和2004年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业务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规定》中略有涉及。

2.行政托管的本质分析

(1)从具体行政行为的角度分析。有观点认为:鉴于托管经营严重限制了被托管公司全体股东的权力和公司的正常经营,该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行政处罚性质。笔者认为的确如此,但由于涉及到通过行政权力直接限制民事主体财产权益的性质,这一授权必须明确由法律规定,而且行政主管机关作出这种决定要严格按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托管人要处于严格的监管下,涉及到的利益相关人应当有合法的渠道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而目前的法律制度在这些方面有所欠缺。(2)从公司控制权转让的角度分析。为公司提供了重要资源而这一资源正处于重大风险状态时,如果没有其他途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该项资源的提供者就会努力使自己处于公司控制人的地位。同理,公司债权人(在金融企业主要是投资者或其他金融消费者)在公司运转良好时可以完全不管公司内部事务,而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则要通过重组、诉讼等各种手段来干涉乃至控制公司事务。事实上,在英国和美国公司法上,为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的人甚至可以通过任命董事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利益。由于金融消费者数量众多,像银行债权人那样直接主导公司重组既不现实也缺乏效率,由行政机关来代表众多投资者的利益主导公司的重新整顿过程看似也是目前最有效的途径。

3.行政托管中的主要法律关系

从目前的行政托管模式来看,在出现法定托管条件后,行政主管机关直接指定托管人,政府部门与托管人签订委托协议,托管人对其任命机关负责并履行职责,并不对原公司股东或债权人、普通投资者直接负责。这种模式最大的缺陷就是无法解释为什么公司经营权可以由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授权给资产管理公司来行使,而且资产管理公司与被托管公司之间没有直接法律联系也会带来权责不明的致命缺陷。在英美法上,与此相类似的公司法上的“义务转移理论”也面临着同样的致疑。笔者认为:从公司控制权角度来解释行政托管更具有合理性。根据前述公司控制权配置和转移理论,公司出现债务危机时债权人从股东手中抢夺公司控制权是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的,而且不采用债权人直接主导重组的模式也有相当的现实依据。如前所述,在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企业重组时,数量众多的中小债权人是无法像银行这样的大债权人那样有力地主导重组过程的,所以类似在中小企业重组中需要加大法院的作用一样,金融机构重组中需要加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达到保护中小投资者和普通金融消费者的目的。“在中小企业重组中,需要法院采取更积极的角色来作为债权人缺乏积极性的替代,同时应加重债务人信息披露的义务,以增加重组的可靠性”,而中小投资者和普通金融消费者比起中小债权人在市场弱势地位上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不过,如何避免政府主管部门越俎代庖过多干预市场,如何加大中小债权人的力量,创造他们发出自己声音的有效机制恐怕是目前更需要考虑的。另外,在注重金融机构特殊性的同时,如何做好制度的对接与协调,保持整个公司重组制度的一致性和公平性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而现有制度模式对这两个问题解决得并不令人满意。

三、我国现有行政托管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关系不明确、权责不清。目前行政托管模式最大的不足就是行政机关指定的托管人与公司债权人、金融消费者、公司股东之间缺乏直接的法律关系纽带,这些与公司利益直接相关的主体在托管人行为失范时缺乏有力的监督措施和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有效机制。因此,在前述主体的利益得不到有力保障的情况下,行政托管人行为的正当性往往会受到质疑,而长此以往,甚至会直接影响行政主管部门的公信力与权威性。实践中已经出现这样的案件:2004年9月,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由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托管经营。2005年6月,汉唐证券被关闭清算。2007年5月15日,信达汉唐清算组分别和信达证券以及华创证券签署合同,正式转让汉唐证券的证券类资产,作价约合5300万元。对此,汉唐证券大股东润达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表示不满:“22家营业部卖了一个月的手续费收入,作价太低。”据此,润达实业提讼,指控信达资产在处置过程中没有履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反而廉价将汉唐证券的资产转让给自己的关联企业信达证券,认为信达资产“未经公司股东同意或未履行告知义务擅自处分公司所有的重要财产……,未将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进展和结果通知股东……,剥夺了公司股东对清算事务的知情权。”这是自亚洲金融危机后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首次被同业,也是第一起证券公司股东状告托管人的案件在法院系统立案。本案可谓是行政托管人与被托管公司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一次集中体现,同时也反映出行政托管人职责不清、义务不明的法律窘境。我国《证券法》第153条对行政托管的规定非常粗略,相关部门规章或从税务的角度,或从财务的角度,或从技术的层面进行规定,3却并无对行政托管人、行政清算人职权、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只有《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37条略有涉及托管人的责任,但这一条文一方面只能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处理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而且条文本身也过于简略,可操作性不强。

2.行政主导色彩太强,企业自主性不够。如果说之前的职责不清、法律责任不明是被托管方最大的担忧,那么从托管方的角度来看,目前这种完全行政机关主导下的托管模式存在的最大弊端则是企业自主性不够。以广东发展银行为例,1996年10月广东发展银行收购了被央行托管一年的中银信托投资公司,进而获得了由地区性银行扩张为全国性银行的机会,但在收购前,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己经被央行托管并停业了一年,为偿付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的债务,广东发展银行实际付出的成本高达40亿元,这无疑进一步加重了广东发展银行的负担。在收购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之后,广东发展银行也不时受命为广东省内金融整顿埋单。1998年12月,根据央行和广东省政府的决定,广东发展银行正式托管了广东省恩平城乡信用社,后来也曾短期托管破产的汕头市商业银行,2003年佛山市商业银行重组引资时,广东省政府也一度希望广发行出面收购,但此时问题缠身的广东发展银行已经没有能力埋单。随后,佛山商业银行在广东省政府补亏之后,于2004年底转手福建兴业银行。这种行政主导而非市场导向的经营行为,无疑将给企业带来过重的负担,也不符合市场经济法制的要求。从更宏观的层面来说,政府主导的托管、重组过多,也会损坏金融企业的自身生存能力,最终破坏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和公平发展的机会。

四、将行政托管纳入公司重组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1.明确行政托管的法律性质与类型。总的来看,我国目前的金融企业整顿和退出机制比较混乱,概念的运用随意性较强,缺乏必要的界定,4各种措施之间的关系也缺少梳理。更大的问题在于: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金融企业处置与破产清算程序,各种行政处置机制不能统一于公司破产与重组法律制度下,难以形成系统化的制度。鉴于目前此种情况,笔者建议统一将金融行政主管机关采取的强制指定托管人接手原企业业务的行为称为行政托管,并按照托管的目的不同分为两大类型:(1)重组式托管。这是指以恢复原企业正常经营状态和经营能力为目的行政托管类型,可以看作是特殊类型的公司重组,是积极地救助高风险金融企业的举措。金融企业设立门槛高、经营范围广、涉及客户多,一旦关闭清算将带来巨大的资源损失,因此对于尚有挽救希望、现存资源价值还较大的金融企业采取重组式托管是更为经济的选择。目前并没有将重组式托管这种说法,只出现过偿债式托管的提法,2004年8月19日,国务院向央行下达有关文件,正式批复了市场化解决德隆危机的整体方案———德隆将被一并交由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整体托管,但当时将这种托管称为偿债式托管。(2)清算式托管。这是指直接以破产清算为目的的托管,是为破产程序作准备的行政前置阶段。目前实践中采取较多的也是这类托管清算”。这种行政清算带有很强的中国特色,但配套法律并不完善。清算组只是为未来的破产清算做准备,达到最高院所提出的证券公司破产的八点要求。5这类托管属于金融企业破产的一种特殊前置程序,纳入破产法律制度加以规范较为合适。

2.明确行政托管的条件与程序。重组式与清算式托管虽然目的不同,但本质上都是属于公权力对公司和公司股东私人财产权的强制性处置,因此立法应当将行政托管明确规定为一种行政处罚方式,同时明确规定各自适用的条件与程序。借鉴美国处置高风险证券公司的做法,建议将行政托管的条件规定为:金融公司发生大面积对客户违约或者存在大面积违约风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托管人对其进行托管:(1)无法履行到期债务;(2)资不抵债;(3)严重违反《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信托法》等相关部门法的规定,造成巨大市场风险。同时在指定托管时应根据是否有挽救希望选择重组式或清算式托管,并明确予以公告。在程序方面,行政机关在指定托管人时应避免随意性,建议设立专门的托管人资质管理制度,只有符合行政主管部门公开标准的机构才能作为托管人,对于违规托管人也要建立退出机制。在指定托管人时,应当允许被指定托管人、被托管公司及其股东或达到一定债权比例的债权人提出异议,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听证等方式吸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如经过行政复议仍不服指定的还可通过司法途径来最终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