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0:55:2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商业保险方案,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
未实现全区大病保险统筹前,试点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5个因素,以市为单位,精细测算,科学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2013年筹资标准原则上为每人每年不高于35元,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可实行不同的筹资标准,试点市可根据5因素科学测算确定,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二)资金筹集
根据筹资标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资金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不增加城乡居民额外负担。有结余的地区,先利用结余统筹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无结余的地区,从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统筹解决。
(三)统筹层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以试点市为单位按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分别统一承保和补偿。其中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新农合大病保险由卫生部门组织实施。
(四)统筹范围
统筹范围包括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条件成熟的试点市可以探索建立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二、保障内容
(一)保障时间
大病保险保障起止时间、结算年度起止时间原则上与各试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新农合保险期间一致,也可以与自然年时间一致。2013年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原则上从2013年1月起实施。
(二)保障对象
试点市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
(三)保障范围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还需个人负担的超出各地确定的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原则上根据各试点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确定,起付线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付部分。
(四)起付线确定
2013年起付线由试点市自定,原则上不得高于15000元,城镇居民和新农合也可分别设定不同的起付线。起步阶段可稍高一些,随着筹资水平的提高逐步降低。
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由各试点市综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意见后统一出台相关办法,明确不列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备案。
(五)保障水平
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对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扣除起付线后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根据上年度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合理分段,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分段报销比例具体标准由各试点市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全市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一个年度合计的实际支付比例均不低于53%。起付线和报销比例今后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筹资水平和医疗费用增长水平逐年调整,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需转省外治疗的,按转外就医管理办法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办理转院手续的,超出大病起付线部分合理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50%。做好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政策的衔接。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五保户、其他城乡低保对象及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余额部分,分别按照100%、90%、8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按医疗救助政策执行。
三、支付方式
(一)资金支付
各试点市原则上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各试点市、县(市、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筹集的大病保险资金由市本级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向商业保险一次性划转97.5%,余下2.5%年底由试点市组织相关部门考核后再给予结算。商业保险机构每月25日前,将上月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及时支付给医疗机构或参保人。
(二)结算方式
单次住院合规的个人自负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在参保人提出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给予补偿大病医疗保险费用;单次住院合规的个人自负费用未超过起付线,但年内经多次住院且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商业保险机构在结算年度末对参保人按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偿。
(三)建立风险调节机制
试点市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建立风险调节机制。在计算盈利率、亏损时,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应分开核算,分别支付。确定商业保险机构扣除直接赔付和综合管理成本(招标确定,不高于大病保险总额的5%)后,盈利率或亏损率应控制在5%以内,由各试点市招标确定盈亏率的目标值,根据试点情况逐年调整。
1.盈利分配办法。盈利率小于和等于目标值时,盈利部分全部归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超过目标值以上的部分,全部返还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统筹基金。
2.亏损分担办法。亏损率小于和等于目标值时,经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综合评估后符合大病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由商业保险机构和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统筹基金分别支付亏损额的50%;亏损率超过目标值以上的部分,全部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统筹基金优先从基金累计结余支付,基金累计结余不足的,从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统筹基金中统筹解决。
四、承办方式
(一)采取招标方式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保险
招标工作由各试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财政部门联合实施,在招标前期公布当地参保人员情况及其相关医疗费用数据,商业保险机构依此制定合理的大病保障方案,依法投标,监察、审计、发展改革(医改办)、保监等部门依法进行监督。自治区相关部门在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方面指导试点市开展大病保险工作。符合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一个试点市只能由一家商业保险机构或一个联合体承办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要依法投标,承担经营风险。承办大病医疗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严格商业保险分支机构经营资格管理
商业保险机构分支机构必须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准入条件,获得承办资质,方可参与我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招投标工作。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保监部门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所需具备条件、获取资质要求以国家文件规定和自治区印发的招标文件为准。
(三)规范大病保险合同管理
试点市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保监等部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合同范本。试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分别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居民大病保险合同、新农合大病保险合同,明确具体补偿分段及比例、盈亏率、配备承办及管理资源等,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为保证政策的平稳持续施行,合作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试点阶段可先行试签1年。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合)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均有权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提前15天报告上级相关部门,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探索实现即时结报
商业保险机构要规范资金管理,对大病保险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要探索实现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医疗救助和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商业保险机构应依托原有的医保信息系统建立大病保险结算信息系统,与相关部门交换和共享大病保险保障对象的补偿数据,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优化服务流程、简化报销手续,努力实现患者出院时医疗费用即时结报,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商业保险机构要发挥网络优势,积极探索提高异地就医结算的服务效率,自治区外就医和自付费用累计超过起付线申请补偿的大病患者,经向患者参保参合所在地申请,商业保险机构应控制在1个月内办结。
五、实施步骤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行试点先行、逐步推开。2013年起选择柳州、钦州市开展大病保险试点,成熟一个增加一个,不断完善政策、逐步推开,力争到2014年在全区全面开展大病保险工作,初步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第一阶段:启动试点。2013年1月,柳州、钦州市制订开展大病保险试点工作的具体方案,确定起付线、筹资标准、实际支付比例、盈亏分担机制等,启动大病保险试点工作。
从去年年底推出到今年正式实施,《上海医保改革实施方案》成为上海市民关注的热点。北京虽然尚未实行,但试点工作已经开始。毋庸置疑,医保改革将逐步在全国进行,它还将带动商业医疗保险的重新定位。
以上海的改革方案看,医保改革对哪些人有影响呢?大学生有公费医疗,无需为医疗费用担心;婴幼儿和中小学生可以加入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以此来解决部分住院医疗费用;退休人员如果生病,自己只需支付较少的费用,因为新的医保制度对他们是非常有利的。在职中青年是受医保改革冲击最大的群体。上海安联大众人寿保险公司的专家提示:如果您正好是其中一员,那么在繁忙的工作间隙,千万别忘了为自己选择一份医疗保障计划,以补充基本医疗保障的不足。购买合适的医疗保险可以帮助您分担医疗费用的自负额,以及医保项目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
了解自身需要,量体裁衣选保险
一般来说,医疗费用包括三个方面:门诊费、住院费和重大疾病的治疗费。商业保险公司定义的健康险主要针对:重大疾病,住院医疗和门诊报销。其中为日常门诊医疗费用提供保险保障的只有中国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等少数公司。
究其原因,主要是这类门诊医疗保险风险较大,在中国特殊的环境之下,风险防范及管理都有难度。比如某些医院个别医生从自身利益出发多开、虚开处方从而造成保险公司在该险种上大笔“透支”。
现在保险公司的住院医疗保险在设计上也有不同。据平安北京分公司健康保险部的孟德华女士介绍,平安的住院医疗保险按不同人群的需求分两种:个人住院安心保险和个人住院费用保险。其中“住院安心”是“津贴型”的,针对有公职并享受公费医疗,只想分担自己负担的那一部分医药费或弥补生病所造成的收入损失;“住院费用”则是“费用型”的,是针对没有任何医疗保障的人群。
此外,目前国内较有新意的健康险还有: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的“世纪泰康”系列个人住院医疗保险,此产品是首次承诺保证续保的医疗险主险。不仅可以单独购买,而且经过三年的观察审核后还可保证续保至64岁,就相当于变短期医疗险为长期险。且独具“节余归己、终生有效、可逐年积累、100%报销”的特点。
新华人寿的“个人高额医疗保险”产品体现了商业保险对于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专门报销(最多90%)1万元以上的医疗费支出。
上海的安联大众人寿保险公司还特别设计有较全面的解决方案:如双保险(重大疾病+住院补贴)、财全保护(重大疾病+住院补贴+意外伤残+意外医疗)、两全其美(重大疾病+住院补贴+身故保障+满期给付+每年红利)。
相对于各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所保的一般是10种大病,中国人寿的“生命绿荫”则可保581种疾病,但应注意到“581”项大部分只是对10种大病的细分。
社会公司个人都要重新定位
[关键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一、从社会经济的角度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1.共性
(1)两者都是分摊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同以概率论与大数法则作为制定费率的数理基础,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2)两者同属于社会保障机制,具有稳定器的作用。(3)两者都是处理风险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2.区别
(1)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仅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商业保险则根据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层次的保障来实现他们的需求。(2)经营机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或指定的机构经营,具有行政性和垄断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是在市场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行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3)缴费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的保费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由国家负总责;商业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负担,保费中包括公司的营业和管理费用;(4)业务范围不同。社会保险仅是对人的保障;商业保险不仅保障人而且还保障财产与相关利益的损失,就是对人的保障也具有选择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条件的人。
3.互补
从双方的关系看,两者具备了互补的基础。
(1)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保障具备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而社会保险对保险标的不具有选择性。被商业保险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有些劳动者收入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们只有通过参加商业保险保障其养老、疾病、意外、财产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两者存在联系,社会保险的改革就会对商业保险的发展产生影响。
1.有利影响
(1)社会保险理论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个人也要缴费,强调权利义务对等,使受益与个人缴费相关。在效率优先原则的指导下,鼓励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质量,这样人们将不满足于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转向保障更高的商业保险品种。
(2)社会保险体系方面。我国实行三支柱的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导,企业实行的企业补充保险;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个人储蓄保险。其中企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的基金,可以委托社会保险部门管理,也可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就给商业保险的发展注入了大量资金,而个人储蓄保险更是商业保险的一块大市场。
2.不利影响
(1)社会保险拓展方面。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由国企向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条件下,由于社会保险满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也就减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替代作用就越大。两者客观上形成了“基本”和“补充”的竞争关系。(2)企业效益方面。我国企业普遍效益较差,许多企业无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更无力举办企业补充保险,也就谈不上将保险基金投保商业保险,并提供发展资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业开办了补充保险,也由于政府和劳动部门关系密切等原因,将这部分保险基金交给社会保险部门经营,保险公司在竞争中还处于劣势。
三、商业保险的发展方向
1.企业补充保险领域
商业保险要积极参与这一领域。各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年金或医疗保险后,保险公司要为企业提供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发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个人储蓄保险领域
在传统的生存、死亡、两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从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和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出发,积极开拓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寿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或家庭综合保障计划。另外,发展分红、储蓄、返还相结合的家庭财产保险,让财产保险更多地融入社会保障体系。
3.健康保险领域
国务院规定,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的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这就为商业保险提供了机会,公司应根据不同的需求,开办形式多样、方便客户选择的新型健康保险,如手术保险、住院保险、大病保险、意外医疗保险等,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需要。
本文从保险理论和经济学供需理论出发,在浙江省义乌市农村保险市场的实地走访和调查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人寿义乌公司相关农村市场工作经验,重点分析了阻滞农村保险市场发展的相关因素,对开拓农村商业保险市场提出了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
农村;商业;保险;供给侧;改革
一、引言
国家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国内金融保险市场获得了良好的培育和发展,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保商业保险的意愿和认识有了巨大的进步,为国内保险市场的进一步改革和开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相比较城市居民,国内农村保险市场一直没有得到有效开发。农村保险市场没有实现与城市保险市场的同步发展,最主要的原因是商业保险公司的有效供给不足,供给与需求之间存在差异,供需错配,因而需要从供给侧实施有效的改革。有效的保险产品供给,对促进农村地区保险市场的发展,意义重大。“农业、农村、农民”(以下简称三农)问题是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工作重心。商业保险具有的风险转移和降低投保人经济利益损失的职能,在客观上起到了维护稳定的作用。因此,开拓农村保险市场,为农村保险市场提供有效的产品供给和建立专业高效的保险运营团队,既很好地服务了三农,又可以促进商业保险公司的利益增加,是一项切实可行的供给侧改革。
二、农村保险市场发展的现状:期望与现实的差距
(一)更高的市场交易费用相比较城市地区的商业保险销售,农村地区保险销售的交易费用更高。由于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步调不一致,导致农村地区的居民收入低于城市居民。同样地,农村地区居民的保险消费能力更低,商业保险公司每销售一份商业保险,付出的单位成本更高。在想农村地区居民销售时,面临以下难点:第一,陌生拜访导致更多的人力成本付出。经过30年的保险市场的开拓,城市地区的销售渠道和销售人员队伍建设齐备,销售者与购买者之间的熟识度很高,在推销保险产品时,更加容易达成销售目标。而农村地区一直以来欠缺销售队伍和销售渠道的建设,在销售人员开拓新市场的时候,投入的交易费用更大。第二,农村地区销售配套工具的缺乏。与保险市场相似的是,农村地区的银行等金融服务的建设,相比较城市地区,也落后很多。在销售员收取保险费用的时候,很容易遇到现金交易的情形,这种比较落后的交易方式,也使得交易费用更大。第三,保险销售的后续服务费用更高。与城市地区居民的密集度高于农村地区,单个保险销售人员或者服务人员的服务范围可以更大更广,农村地区相对人口密集度低,保险的后续服务费用会更高。
(二)农村保险市场需求的差异当前商业保险公司设计的产品,主要针对的是一半中等收入以上的客户,中等收入以上的居民拥有较高的薪酬收入,并且拥有稳定的现金流。所以,在设计保险产品的时候,非常注重客户的购买力。拥有稳定现金流的客户,可以完成期缴等保费的缴纳。对于农村地区的保险销售,则更加注重短期产品的设计,因为农村地区的居民在现金流充足性和稳定性方面更低,而且保险产品的保额不能过高。
三、农村保险市场产品设计
针对农村保险市场的特殊性,在设计保险产品时,需要注重农村保险市场产品与城市地区一般保险产品的差异性。通过,产品的不同设计,来进行供给侧的改变,以期实现农村保险市场的供需平衡,充分开拓农村保险市场。
(一)设计合适的保险产品,农村小额意外保险先试行从马斯洛需求理论来看,农村地区的保险产品,建议采用的是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中、核保理赔简单、注重实效的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这类保险产品很好地补充了农村大病医疗保险的空缺。以义乌市某村是农民意外保险为例,全村共有村民1015人(投保时,具体人数情况按户籍登记为准),具体年龄阶段构成见下表1。(见表1)保险方案及费率如表2(保险费率按标准费率执行,试行一年后,按赔付率情况另定),投保年龄18周岁以上。(见表2)根据以上方案的设计,该村每年将须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费,使得全村1015名村民获得相应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障。经过近三年的实施情况看,这类保险适合当地农村居民的报销消费需求。
(二)选择合适的经营模式
1、居民个人出资购买商业保险在这种模式下,由居民个人出资认购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并通过在当地招聘保险营销员,负责上门收费和维护保险后续服务。这种模式,是完全的商业化行为,要求参加经营的保险公司负担起宣传、组织、销售、售后服务等多项职能,需要投入较多的人力和财力支持。
2、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商业保险由相对资金充裕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为集体组织的村民购买商业保险。采用这种方式最大的优势在于利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实力,而且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的资金,也由本组织内的村民享受利益,村民对此持支持的态度。
3.政府财政资金出资购买商业保险政府财政资金出资,为村民购买商业保险。这种模式下,转变成了公共财政采购服务的行为。它需要当地政府拥有充裕的资金可供使用。在当前,各地区将精力用于发展经济和改善卫生环境的境况下,由政府公共资金采购,可行性不大。但是,可以引导政府的扶贫资金,为当地的贫困居民购买商业保险,以避免贫困居民因病致贫,因祸致贫。
四、结语
农村保险市场有其特殊性,商业保险公司在拓展农村市场,为三农提供保险服务的同时,必须为市场设计适销的保险产品,避免采用城区保险市场的营销模式一成不变地应用到农村市场,要积极实施供给侧的改变,组成一支农村本土化营销团队主动迎合市场的差异性。
参考文献:
[1]刘璐.商业保险公司开拓农村小额保险市场的动因与发展模式研究[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9:47~51
[2]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7):242~248
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所有劳动者,未成年人、失业者及广大农民等基本上享受不到社会保险带来的保障,商业保险是一种不错的保障方式,对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是必要的有益的补充。
(1)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
鉴于我国的实际国情,我国的社会保障的水平难以越过满足人们基本生活需要的界限。迄今为止,社会保险只包含了生、老、病、死、伤、残、失业这七大险种。专家计算,仅靠社会养老保险,只能够维持退休前大约1/3的生活水平,对于有一定经济能力的人,可以把商业保险作为退休养老的补充,既减轻了国家的负担,也增强了个人的养老保障;面对低水平的基本医疗保险和持续增加的医疗成本,使得许多人感到医疗保障十分不充分。如果能够对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增加商业保险来补充保险人因疾病引起的自费部分,将可以满足不同年龄、不同职业、不同性别、不同收入的社会公民的多层次,多样性需求。
(2)密切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合作。
企业为员工办理补充商业保险还有很多好处,如合理避税(法律规定,企业拿出员工工资总额的4%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可以税前列支),增加员工福利,留住骨干人才,增加企业竞争力等,因此企业办理商业保险在实践中很有可行性。由地方社会保险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共同承办。推荐与基本社会保险相配套的商业保险方案,供企业自主选择。
2.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加强互补的对策建议
(1)政府支持方面。
多年来,我国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由于立法范畴、管理体制等方面存在互异性,两者不相融合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从国际经验来看,商业保险的社会地位开始为社会所承认,商业保险所发挥的作用也逐步显现。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保险的服务面已经从服务社会保险未覆盖项目逐步向注重商业保险专业水平提升的优势转变,商业保险的服务深度也已逐步向纵深方向发展。因此,我国也应对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给予合理定位,对商业保险同社会保险相融合互补的形式,在宏观政策上予以支持和肯定。
(2)保险公司方面。
坚持长期经营理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树立商业保险品牌形象,在与社会保险机构合作,在合作初期商业保险公司应本着“微利经营、造福社会”的理念,积极开发个人和团体养老和医疗保险业务,尤其要注重开发适合中低收入群体的保险业务,不断拓宽经营服务领域,采用远程理赔和网上保险等便捷的服务形式,提高服务效率。通过保持与政府的良好合作关系,加强对参保人员的服务,将会获得间接的经济收益,也可能会面临较大的赔付压力,但对未来的市场收益和树立商业保险的品牌形象一定会有所支撑。虽说商业保险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自身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还是可以获得收益的,但对待互补发展这种形式保险公司要树立长期经营和创新经营的观念,通过不断的发展创新,抢占市场和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才可能使商业保险在整个保险市场中获得较大的份额,从而获得更多的潜在客户群,形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力,以及在整个行业中的带动性和有利的社会地位。
(3)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要想加快我国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互补发展,更需要综合性的专业人才。商业保险是一项具有较强专业技术和综合服务的业务,对保险人员在专业知识、服务意识、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要求都比较高,目前商业保险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迫切需要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如医学技术、经济管理、健康管理、精算核保、理赔服务等方面有一定基础的专业人才。商业保险服务对专业化的人才建设既是个长期问题,也是个迫切问题。建议在高等院校设立相关专业,作为培养保险人才的建设基地,通过加强境内外保险专业人才交流和技术培训,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教育培训体系,不断提高保险职业教育,建立保险业继续教育制度,广泛吸引社会各类人才参与保险事业,建立一支具有高素质、创新意识强、服务水平高的复合型保险人才队伍。
(4)积极探索互补方式。
关键词:社会保险转型;商业保险;保障体系
在复杂的市场经济中,为处理风险而发展的保险行业是一种特殊的机制。这个特殊的机制主要包括了商业保险、互助保险、社会保险三种。而本文中对社会保险转型与商业保险发展进行分析,有利于我们了解这两保险行业之间的关系,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服务水平提供保障。因此,对社会保险转型与商业保险发展的研究有着鲜明的现实意义。
一、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关系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思想的不断进步,人们的风险意识不断增强,这种现象的出现为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提供了极大的发展空间。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是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发展的的保险体系,而商业保险往往是随着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保险体系,并且商业保险体系是在用户自愿购买的前提下进行营销的。随着新阶段的经济不断发展,我们可以看出贫富差距不断的加大,这就导致了近几年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购买能力不断的下降,而这个问题已经成为了我们眼下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商业保险有了更为广阔的进步空间。经过2008年的经济危机,使得人们对商业保险有了更完全的认识,并且受到购买能力较强群体的青睐。目前,社会保险是在政府的有机合理调控下,体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方式。目的是确保社会各界人士有着基本的生活保障。藉此,我们可以看出来社会保险是社会基本的保障项目,而商业是补充保障项目,相对的消费群体较小[1]。
二、社会保险发展对商业保险的影响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使得一部分人在商业保险中获得了一定的保障,从而推动了商业保险的发展。在中国,真正的意义的保险发展始于1805年,而我国的社会保险发展在1951年。至1978以后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逐渐发展,社会开始急速的转型,原先的计划经济体制暴露很多弊病,社会保障制度出现了种种的不适。经过二十几年的改革并出台了一系列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政策。社会保险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进步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等的不断完善,使得商业保险的受众群体逐渐缩小,这就对商业保险产生了一定的“挤出效应”[2]。在最开始的阶段,其代替往往比较高。简单的来说就是,较少的社会保险往往代替着较高的商业保险需求。同时因为社会保险的需求率越来越高,相对的商业保险的需求率就越来越少。这对商业保险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
三、社会保险深化改革给商业保险带来的发展空间
经过长期的经济制度改革,我国的社会保险已经形成了新的制度框架,并且可以很好的满足社会发展需求。但是目前的相对制度还不完善,社会保险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公平性不足、可持续性不足、效率不高这山方面问题。基于此三点问题,我们提出了两方面结局方案,一方是确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另一方面是合理的界定政府的有效的责任,进而确定社会保障[4]。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险深化改革给商业保险带来的发展空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改革将会是商业保险发展的新方向。第二,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整合和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与在构建将会为商业保险预留部分空地。第三,基层百姓的职业伤害保障和现阶段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发展。这里对商业保险的空间预留主要表现在:政府通过政策扶持让商业保险代为受理社会保险任务[4]。我们可以预知,在未来的发展中,为了更好的推动社会发展,商业保险必须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人,不同的个体进行合理的定位社会地位,并且不断的开发新险种来适应现阶段的市场需求。优化商业保险结构,注重合作和促进,促进保险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使我们国家的商业保险和社会发展不断齐头并进。
四、结论
综上所诉,对社会保险转型与商业保险发展进行细致的研究,就可以有效的提高社会保障力度和社会服务水平。为使商业保险更加市场化,社会保险要进一步的完善体制,为商业保险预留出更多的社会位置。
作者:刘新 单位:山东省茌平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参考文献:
[1]杜丽清.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协调发展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0.
[2]郝珺.北京市基本医保引入商保管理的可行性及策略研究[D].中国人民军事医学科学院,2013.
(一)调研情况反馈
1.台风暴雨猝不及防,巨灾处理缺乏经验。集中表现在大量被浸车辆无法脱离水洼地,没有大型停车场,也缺乏熟悉地形的当地人充当向导,一筹莫展。
2.各家公司各自为战,理赔标准水涨船高。由于缺乏统一的定损标准,各家公司为快速完成案件理赔,往往按照各自的定损依据做出赔付,结果导致不同公司承保的客户相互沟通后倒逼保险公司,按就高原则要求更多赔款,保险公司完全处于被动局面。
3.客户围攻保险公司,骗赔欺诈屡见不鲜。部分受灾群众因不满理赔处理意见而长时间围堵保险公司员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另一方面,为了多得赔款,各种骗保丑剧轮番上演。
(二)理赔特殊性表现
通过了解,笔者发现:
1.保险公司正常理赔规则被打破。“菲特”造成的洪涝多日不退,由于缺乏水上交通工具,受灾的群众得不到及时的救助,部分受灾严重区域的群众迁怒于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并采取了一些过激行为。为了息事宁人,大部分保险公司纷纷放宽了保险责任范围,打破了保险正常理赔规则。
2.超责任范围的理赔案件成批发生。以车险为例,余姚地区车险理赔先后经历了三套不同理赔方案,赔付条件一次比一次宽松。理赔方案的不断调整,不仅给本次理赔中先期结案的客户带来诸多不便,而且还对保险合同的严肃性造成伤害,且势必影响到未来当地乃至其他地区车险的正常理赔。
二、政府和保险机构在巨灾救助中的职能分工和工作契合
(一)政府职能
众所周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尊重市场的作用,而政府在管理微观经济活动时,时常存在“越位”“、错位”或“缺位”问题。笔者认为在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中,政府担负的主要职能包括:
1.灾前:注重防灾工程建设和预警,修建应对巨灾发生的战略物资储备仓库,提高巨灾应急效率。
2.灾中:协调整合社会资源,完善多元主体参与的灾害应急处理机制。其中,建立一个指挥高效迅速、运作协调有力的职能体系尤为重要。
3.灾后:紧急救援、维持社会秩序以及基础设施的修复和重建。
(二)商业保险职能
在巨灾损失出现之际,商业保险应本着市场契约精神,以履行基本经济补偿职能为宗旨,追求商业合同承保条件和保障标准的精益求精,用专业承保能力和优秀的风险管理水平来确保社会管理责任的承担。保险企业应充分预见巨灾风险发生的客观性,及早为公司相关产品做好再保险安排,同时根据国际再保险惯例,确定分保价格和分入公司后再对投保人提供原保险合同报价,以此确保巨灾风险能够安全足额转嫁。
三、巨灾救助中加强政府和保险公司互动的对策建议
基于对政府和商业保险机构工作机制契合的认识以及实地调研反馈,笔者认为,尽管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各自主要职能不同,主体性质各异,但在共同致力于社会风险管理中可以从以下方面寻求合作,加强互动,从而提高风险管理效率。
(一)政府角度
1.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加快风险管理制度化设计。我国现行的保险产品目前还不能完全承担重大灾难给社会造成的损失,政府可参照国际上较通行的办法,即对于某些特别巨大的特定风险开设巨灾保险。“菲特”大灾后,2014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同意巨灾保险在宁波市试点。保险公司作为巨灾保险的主体,政府应督促其加强业务培训和诚信教育,积极提升管理和服务效率,为今后在巨灾中更好地承担社会管理责任做好准备。
2.提供基础支援协调,实现社会资源最大化利用。根据调查,2013年“菲特”台风施救理赔期间,各家保险公司遇到的困难都差不多,主要是政府可以提供的公共服务资源不足,如停车场地、志愿向导人员等,再者是社会治安问题。此外,政府应在灾前公开灾害应急预案,建设公估专家库,并征求保险公司意见。灾害发生时应建立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各级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就灾害定损应由政府牵头统一各公司定损标准,
3.重视灾时舆情引导,约束受灾客户理性化索赔。政府应及时组织主流媒体作正面报道,传递正能量,做好社会舆情引导。从2013年的“菲特”台风理赔情况看,不足额投保现象较多,多数被保险人可能不理解理赔时将要按比例赔付的保险条款规定,如果大灾期间主流媒体能做类似的公益宣导,能够帮助被保险人确定正确的保险赔款心理预期。
4.保障商业保险利益,以灾害参数确定补贴程度。商业保险在履行保险合同赔偿义务的同时,也承担了重要的灾害管理安抚灾民的社会责任。在不违背保险契约规定的前提下,保险企业本着快速理赔、充分理赔的原则,一般均按照就高原则向受灾的被保险人提供赔偿。对此,政府可对保险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进行补助。
(二)保险公司角度
1.参与政府防灾决策,提高防灾减损专业化水平。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的今天,保险公司需要以行业风险管理专家的身份参与政府相关决策,为自然风险防范建言献策,派代表参与政府防灾减损的相关决策。如参与市政府抗洪防灾指挥部泄洪排涝的相关决策,参与城市排涝工程规划等。
2.完善巨灾响应预案,强化保险市场联动性能力。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巨灾响应预案,充分调动查勘理赔资源,最大限度利用公估公司的查勘力量。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巨灾预案,在巨灾来临之际能迅速启动预案做出及时有效的响应,充分调动包括上级公司的接报案和查勘理赔资源,如果人手还不够可根据协议联系公估公司前来协助。
3.加强保险基础教育,提高全体市民保险意识。近年来,宁波保险行业为普及保险知识进行了不懈的努力,通过保险进社区、保险进学校等形式积极推动市民保险教育活动。从处理去年“菲特”台风的理赔案的情况来看,仍有为数不少的群众缺乏保险知识,片面理解甚至误解保险的现象屡屡可见,严重搅乱了理赔的正常秩序。由此可见,市民的保险教育、普及保险知识是何等的重要。
四、结语
关键词:建筑施工业;商业保险;降低风险
建筑施工业所面临的经营因素要比其他行业具有更多的危险系数,例如自然环境和管理风险。由于建筑施工业存在着种种风险,行业管理层在新理念的提倡下逐步提升自身的风险管控意识。在这种情况下,商业保险作为一种规避风险的途径,其转移风险的功能正逐步得到合理利用。文章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探索了商业保险的实际运用。
一、因项目制宜选择不同投保
建筑施工企业所涉及到的要素牵涉面甚广,从人力资源,到物资再到整个工程的运作,都可以根据其实际风险和具体范围等因素投保不同类别的险种。因为保险的实际责任范围会因为类别的不同而不同,所以加强对保险保障范围的了解就显得尤为重要。其中,“第三者责任险”是一种经济赔偿险,是指施工中因意外导致财产或人员损失产生的责任,而“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保障物质目标因自然或人为造成损坏。这两种保险险种在实际应用中属于同一类别,建筑业业主通常会购买并承担责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为了保障施工期间工程人员在此期间不受到伤害,相比之前的两个险种,该险种从2011年7月1日开始取消强制投保变为“提倡”,不过在有的部门其仍在强制要求之列。除此之外,“运输险”、“船舶保险”“责任险”等险种也是在不同情况下可以按需要投保的。
二、因地制宜,保证合法合规
由于跨国公司的不断发展,很多建筑业现在面临的不仅仅是一个市场,而是面向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在地区上也存在着千差万别。比如在湖南省,当地的文件只能在当地投保;在沙特也是要求在当地投保,而甘肃省、云南省则有不同的规定。除此之外,保险公司所有的条款都在保监会有着备案,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合法的投保方案。保险对于专业知识有着很高的要求,就算是专业人员在实践中也可能碰到不知如何是好的案例。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保险经纪人的存在就显得尤为重要。保险经纪人是一种机构,该机构服从并服务于投保人的利益,是帮助签订保险合同的中介组织。这就类似于保险顾问,促进保险合同的最终达成。
三、前期工作准备
前期投标的准备过程中,合同一般会针对很多事项进行提前约定。不同类别的商业保险之间的保险费也存在着差别,其影响因素包括自然灾害、规模、地质等,这些都影响着保险的风险和价格。在实践中,保险方案往往还会受到政府等部门的控制,如指定某个公司等,这些都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争得主动,做好整体工作安排。
四、保障方案权责分明
衡量一份保险成功与否的重要方式就是索赔。保险工作的起点就是要明确商业保险的目的———实现风险的转移和损失的弥补。只有对保险的每一个条款都做到心中有数,才能明确商业保险的范畴,才能在和保险公司进行交涉的时候具备相关的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明确的是不同的工程项目有不同的风险,比如给云贵川地区的建筑业带来主要风险的是地质灾害。这就要求投保人要根据不同的要求明确责任,找准平衡点。一旦涉及到索赔问题,就要把与索赔有关的资料清单及时提交审核,避免因准备不足而给企业带来损失。
五、合理规划险种组合
规模效应指的是施工企业在工程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把工程涉及的所有项目统一投保,进而形成规模效益。保险规划的实际操纵应该趋于多样,形成科学合理的险种组合。在具体的执行中,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由于保障责任范围根据险种的不同而不同,所以保险范围的衔接是否合理也对企业的整体风险把控有着重要的影响。
六、日常维护,保留资料
商业保险合同在签订之后还需要众多的维护措施,这就对相关人员的保险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包括及时关注保险的相关动态,比如办理手续的变更、施工安排方面的安排变动,除此之外,做好对相关资料的收集工作也是必要的,这就为事故发生之后的索赔提供了必要的证据。
七、施救科学索赔
事故发生之后,科学索赔是减少损失的一大重要手段。相关人员除了及时报案之外,还应该在急救抢险方面做出贡献。相关人员要及时查找合同中关于免责的相关详细条例,如果认定是保险责任的范畴,就做出积极抢险的回应并且对事故现场留下相关的影音资料,在向警方阐述的时候应该抓住重点,同时遵守客观的原则而不能主观回应。关于影音资料的获取和保存方面,实事求是的原则是最为重要的。必须要遵照合同的条例进行全面的收集,扩展条款尤其应当注意,关于费用明细方面则应该如实全面提供。当然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避免不了争议,存在争议部分应该运用协商的手段进行调解,如果无法取得赔偿则应及时销案,避免该案例对企业之后的信誉和形象产生不良影响。工程一切险设计的范围比较广泛,同时实行起来难度也较大,下面根据两则案例进一步进行分析:
1.自然灾害导致财产受损
某一施工方因为台风导致的暴雨灾害损失了部分财产。关于自然灾害的免赔额(率),保险合同根据灾害的不同制定了不同的标准,假设:地震、台风产生的损失免赔额是70万或20%的金额;暴风、暴雨为20万或10%的金额;其他为10万或5%的金额。如果把台风路径图作为物证资料,那么保险公司可以认定是台风导致了灾害的发生;如果是最近地点的实时气象资料,保险公司可以认为是大暴风雨导致了灾害的发生。因为台风影响的路径一般以台风为中心,但是其中缺乏对附近区域的具体风力等级的说明,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台风中心所经过的地区,其他的所有影响范围都可以归于暴风雨的范畴。
2.第三方引起的财产纠纷
某一个港航类的建筑项目落址于海洋航道附近,这一选址导致后期第三方船只经过时发生故障,水流将故障船只冲至正在建设期的码头,这一现象给施工方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这一事故在出险的时候,投保人可以在报案对象上做出不同的选择。一种是己方保险公司,在己方保险公司进行现场的查看取证之后直接支付损失金额,并且能行使赔偿范围内的代位追偿权,投保人也可以跟第三方的故障船只索赔间接损失的部分。这种方案避免了建筑业的相关管理人员和肇事方的正面沟通,取而代之的是保险公司之间的直接协商,相比之下更加科学有效,也可以节约人财物,并且能够使得保险合同及时生效,获得约定的直接补偿。但是这种方案也存在着种种不足,比如故障船只在赔偿的时候,赔偿金额需要扣除掉一部分保险公司支付的损失,这种计算方法往往会给投保人带来较大的不稳定性。当然投保人还可以选择扣留肇事船,向第三方的船只所有者提出赔偿要求。除此之外还应该考虑到不同法律法规中对于海事赔偿的具体责任规定。因此,我们可以看出,保险索赔对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衡量标准,这些不同的处理方式往往会带来不一样的收益,这也会间接影响到企业的利益。
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商业保险还存在着体制上的种种问题,不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际应用上都有需要改进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借鉴外国的经验不断取长补短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建筑业的管理人员也应该不断加强风险管控意识,树立法律意识,充分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让商业保险真正发挥风险转移的作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参考资料:
[1]华建兵.工程保险理赔方法浅谈[J].安徽建筑,2011,(04):217-218.
[2]张治凯.工程保险索赔的技巧及注意事项[J].中华建设,2008,(10):86-87.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制度
中图分类号:D693.9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17(C)-0088-02
社会保障是社会的“安全阀”,“减震器”,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养老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既是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实现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但是,目前我国农村大多数地区还未真正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农民的养老问题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亟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我国农村养老问题的现状
随着工业化、现代化、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人口老龄化加速,家庭和土地养老保障功能弱化,人们的道德观念不断转变,我国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遭受到巨大冲击,正面临着新的变化和形势。
1、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我国农村家庭规模朝小型化和核心化发展,核心家庭开始成为当代农村家庭的主要形式。一对夫妻要赡养四个老人,抚养一个或两个子女,无论是目前的家庭收入,还是用于赡养的精力和时间都难以满足四个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另外,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出现大量“空巢老人”。主要呈现以下特征:(1)7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比例较高。(2)丧偶老人占相当大的比重。丧偶老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有着不同于有偶老人的人口学特点和社会经济特征。子女外出,对他们的生活会产生更大的影响。(3)留守老人健康状况差。调查发现,留守老人对自己身体状况评价“一般”的比例为24.4%,“较差”的为36%,“非常差”的达6.6%。(4)老人身边有儿子的少。这两个现存因素给农村养老问题带来了严峻的考验。
2、农村土地保障功能逐渐弱化。土地保障是农村养老保险的核心,但受土地制度、土地收入及土地数量的限制,仅依靠土地难以实现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险[1]。实行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后,根据土地政策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户只拥有使用权,无法对土地自由转让,因而农民从土地得到的收益只是土地收成。来自土地的农业收入已难以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以之养老更是奢望。
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开始探索性地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992年民政部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自建立以来虽然取得了很明显的成效,但是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很多问题。
1、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缺乏;资金筹集标准过低,保障能力极其有限;保险费用筹资来源不稳定,社会养老又缺乏充足可靠的资金保障。与城市相比,国家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支持度远远不够。据统计,从全国社会保障费用支出的情况来看,占总人口80%的农民,只享有社会保障支出的10%左右,而占总人口20%的城市居民,却占到社会保障费用的90%[3]。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费率水平也设定得较低。《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没有按照国际通行的养老保险测算模式进行保险费和养老待遇的设计,养老金一经领取终身不变,使方案很难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生活的快速变化。农村养老保险与农民收入和集体经济有着密切而直接的联系,然而,国家财力有限,政府投入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资金更是捉襟见肘,因而资金筹集只能依赖集体和个人[4]。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因此,许多农民资金不足,根本不愿意花费多余的钱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更为严重的是为了缓解生产和生活资金不足,相当一部分曾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也被迫退出保险。
2、农村养老保险资金在管理运行方面存在的缺陷。(1)保费投资形式单一,资金缺乏增值空间。根据《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在指定的专业银行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账专管,专款专用。保费只能用于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获得利息收入实现保值增值,为避免风险,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不能直接用于投资。这就使得农村养老保险金投资形式单一,缺乏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特别是难以抵消通货膨胀的影响,难以保证养老保险基金不“缩水”,削弱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未来保障能力。(2)农村养老保险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商业保险,却缺乏商业保险的运行机制。尽管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为基本筹资原则,但大部分地区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个人交费、自愿参加,并没有任何国家和集体的补助和补贴。因此,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具有储蓄性商业养老金计划的特征,是商业保险制度的运作和体现。然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强调的又是自愿原则,在没有国家和集体对保费的相应补贴,对养老保险缴费有任何经济刺激的情况下,保费的收缴问题自然成为农村养老保险最难解决的问题,因此商业保险特征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却又没有商业保险运作的机制。
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路径分析
商业保险可以弥补分配制度中社会保险的不足,使“效益原则”与“公平原则”达到辩证的统一;商业保险能够提高社会保障的水平,促进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良性循环;商业保险扩大社会保障范围,补充了社会保险的空白地带,拓展了社会保险的领域。[5]因此,我们可以在广大农村地区采取一种政府提供的社会养老资金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由政府出面替农民承担一部分的保险资金,激励农民自己参加商业保险,即发展建立政府主导型的商业保险制度。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加大政府的政策扶持力度。发展农村寿险事业利国利民,既可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缓解农村社会保障的压力,又可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和生活水平,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步伐。这就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税收减免,如农村寿险保费减免营业税、个人人减免所得税等,建立起合理的利益诱导机制,扩大农民人身保险服务的覆盖面。保险监管机构应加紧制定和完善农村寿险发展的政策和法规,为农村寿险业发展创造一个宽松有利的环境,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积极开拓农村寿险市场。
2、加强保险知识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农民自觉参加保险的积极性。在宣传方式上,要结合农村特点,有计划、有组织地以黑板报、墙报、投影、宣传单、人员讲解以及当地的电视、报纸、广播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发动公司人员组织各种形式的文艺宣传队,走进农村宣传保险,提供咨询服务,并定期组织召开产品说明会,送文化、送保险知识下乡。在宣传内容上,既要宣传保险条款,也要结合有一定影响力的重大保险理赔事件和保险公司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通过示范先行、典型引路的方法,进行重点宣传。同时,要结合农村农民的实际,开发设计适销对路的养老保险产品。
3、引入相互保险形式,增加保险市场的供给主体。相互保险是指公司成员之间基于相互保障的目的而设立保险组织,组织成员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可参与司管理,并且可以根据缴纳保费份额的多少享受公司盈余。相互保险机构有以下优势:首先,由于相互保险公司不以赢利为目的,其所提供的保障范围不会受到限制,而股份公司只限于经营赢利性险种;其次,相互保险公司对业务的选择相对宽松,而股份保险公司往往可保风险的选择过于挑剔,过多限制给付条件,使被保人难以得到足够保障;另外,相互保险的目的是为成员供低成本的保险服务,费率较低,而股份公司要将中介佣金、股东利润一并列入保险费中,费率偏高。这些优势使得相互保险机构在保险市场上更具有竞争力。
作者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饮食中心
参考文献:
[1]吴国卿.居家养老和社会化服务.社会科学,2001,(4):25.
[2]卢海元.土地换保障:妥善安置失地农民的基本设想.中国农村观察,2003,(6):62.
[3]彭西哲,宋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研究综述.人口学刊,2002,(5):31-32.
自留风险,需事前提存风险准备金或事后消化损失后果。但不论哪种方式,对企业而言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都须承担一定的成本。事前提存,企业须持有较大数量的货币或者准货币资产,这意味着企业必须承担保持资产高流动性的各种机会成本;事后消化,当企业应对较大风险时,将不得不紧急调拨营运现金、变现资产或者应急融资,其成本普遍较高。企业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在损失发生前支付固定金额的保费将一定程度的风险和财务不确定性以确定的代价转移出去,获得更加稳定的内部经营环境,便于企业更好地安排和实施其生产经营计划。损失发生后,商业保险及时的损失赔偿能帮助企业有效应对损失,快速恢复生产,降低企业经营中断利润损失,使得企业的经营更加流畅。
提升市场对受损企业的信心,稳定企业市场价值。目前商业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主要集中于财产的直接损失,对间接损失的保障较少。相比有形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更为难以估量。而且随着信息传递机制的大发展,企业负面信息传递迅猛,严重影响企业的市场信心,市场价值。受损企业及时获得保险赔偿往往被市场视为“利好”消息,这一信息对稳定股东、客户,进而稳定企业的市场价值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通过商业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不仅可以实现对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而且可以通过市场信号传递较好的降低各种间接损失,尤其是与相关利益主体对该企业未来预期相关的间接损失,从而稳定企业的权益结构和市场价值。
有利于事故的迅速处理,降低社会舆论影响。企业一旦发生事故,特别是涉及到社会公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大事故。企业是否能迅速、妥善进行处理,在新闻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已经上升到危机公关的程度。如果企业对事故事先进行了商业保险安排,在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能够迅速介入对社会公众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能极大地减少社会舆论对企业的影响,有利于企业迅速处理事故恢复生产。如2010年,我国某港口油轮卸油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周边大面积房屋损坏,经济损失巨大,一时间社会舆论对某石油国企高度关注。由于该企业已事先通过商业保险安排购买了相关保险产品,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立即启动保险理赔行动,在保险公司的配合下,迅速对受损公众进行了损失勘察和赔付,稳定了受损公众的情绪,避免了不良社会舆论的产生,促进了事故的正常处理。
(一)稳定员工队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员工是企业的第一资源。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为员工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废、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了经济保障。但社会保险的“广覆盖,低保障”,仅能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例如员工一旦患病就医发生医疗费用,即使符合社会医疗保险的支付规定,个人也需要承担一部分的费用。如果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的免支付规定范围,所有的医疗费用将全部由个人承担。一旦患上重大疾病或发生意外,庞大的费用支出会严重影响员工的工作生活。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有力补充,可以有效地解决社保制度不足,为员工提供更为充分的保障。目前,有的企业通过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健康险、意外险、家庭财产保险等商业保险,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有的通过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来提高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从而稳定员工队伍,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二)防灾防损,防患于未然防灾防损是商业保险的另一个基本职能和风险管理手段。所谓防灾防损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风险发生的因素,防止或减少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从而降低保险成本,增加经济效益的一种经营活动。如2008年,我国南方雪灾造成南京地区大量厂房设施倒塌,但艾默生位于南京的厂房完好无损,该公司将此归功于保险公司。厂房建设之初,虽然南京很少遭受暴风雪的袭击,但他们还是遵照保险公司的防损要求,安装了可承受特定雪负荷的屋顶装置,从而使艾默生的厂房经受住了暴风雪的考验。保险公司作为各类风险的集大成者,使其在防灾防损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在国外,商业保险的防灾防损功能早已深入人心,许多大企业购买保险,它们首先看中的是保险公司提供的防灾防损服务,其次才是保险损失补偿。但目前我国保险企业大多“重保轻防”、“重赔轻防”,突出承保、理赔等经济补偿方面的工作,忽视对事故预防、控制和减轻方面的风险管理工作,使得商业保险的防灾防损功能逐渐弱化。另一方面,国内大部分投保企业在选择保险公司时,注意力集中于保险产品的性能、价格和保险公司实力上,对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服务并不太重视。甚至在少数投保人看来,购买保险的目的仅仅就是事故发生后获得经济补偿,在防灾防损工作无形中会使投保人对保险公司产生不信任,不愿意保险公司对自己的生产经营过程进行干涉。
(三)促进企业风险管理的发展企业重视商业保险、运用商业保险的最终目的是促进企业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不同风险状况的企业,费率水平有所差异。当企业积累了一定时间和数量的赔付数据后,就可以影响商业保险的差别费率、费率浮动调整机制,使用赔付经验费率或赔付经验保险费。通过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有效地督促被保险人更加注重安全生产,强化事故的预防与事故发生后的积极处理,在保险与企业安全生产之间建立起一种良性互动的和谐关系。如某大型国企拥有数量极为可观的资产和员工规模,下属企业众多,生产经营地域广泛。自2008年起,该企业开始实施商业保险集中管理,目前已积累了大量相关数据,并以此统计数据为基础,通过化零为整的方式进行保险方案设计、保险采购等。在较以往节约40%以上的保险费支出的情况下,还进一步扩大了保险保障范围,实现了风险管理水平的显著提升。
二、两条建议
商业保险在企业生产运行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防灾防损功能目前仍显薄弱,对此笔者提出了以下两条建议:
一是保险企业的“重保轻防”,生产企业的“无需求”造成目前我国商业保险防灾防损功能弱化,不仅生产企业无从获得专业的防灾防损服务,保险企业自身经营缺乏稳健性,同时也使得保险行业的形象受到影响。因此,需要保险企业,投保企业改变认识,充分重视防灾防损对各自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单一性弊端/多层次体系
【正文】
中图分类号:F840.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448(2000)01-0050-04
一
现行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一方面缺乏对医院和个人的有效约束机制,造成医疗资源的大量浪费,国家和企业负担加重;另一方面,又没有覆盖到非公有制单位的职工,使非公有制职工无法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满足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需要。这些制度本身所存在的缺陷,使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难以为继,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那么,到底用什么样的制度来替代50年代建立起来的单一的、高保障、低覆盖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呢?是用另一项单一的医疗保险制度来代替,还是用一个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来代替?很显然,建立多层次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应该是医疗保险改革的唯一出路。
首先,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是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满足城镇职工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险需求的保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健康意识的增强,人们对医疗的需求也逐渐增多。不仅有治疗疾病的需要,而且有强身健体、购买各种保健营养药品的需要。因此,必须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来满足人们不同的医疗需要。如果企图由一项医疗保险制度来满足包括保健在内的所有医疗需求,一方面过高的医疗费用政府和企业无法承担,另一方面加大了医疗费用控制和管理的难度,更易造成医疗资源的严重浪费,使得有的人医疗消费满足过度,有些人的疾病又得不到治疗的现象更为突出。这不仅不能消除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弊端,反而使其“雪上加霜”,更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这与医疗保险改革的方向是相背离的。另一方面,由于人的健康状况各不相同,患病的概率也各不一样,有些患大病、重病的人确实需要花费大量的医疗费用;有的人群更容易患病,如退休职工。如果强行用一种单一的保障水平低的制度来代替另一种保障程度高的制度,势必会导致一些有客观需要的人群的医疗得不到保障,给医疗保险体制转换带来困难。老年人由于身体不断衰老,抵抗力下降,除了生病的概率大之外,一旦得了病,病情多比较重,所需的医疗费用也较高。大多数老年人都是因疾病在医疗抢救无效的情况下辞世的。因此,老年人身体状况,决定其医疗需求更加迫切、广泛和特殊。这些都要求我们应针对老年人口这一特殊的医疗消费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注,提供多层次的适合他们特点的医疗保障措施。对于现在的退休职工来说,还不仅仅如此,由于在传统医疗保险体制中,政府或企业把职工医疗的费用都包下来了,因而,发给职工的工资中就不包括这部分资金,同时职工也没有为自己将来看病积攒医疗费的意识。如今要在这种无积累、无准备的情况下过渡到新的医疗保险制度,他们在经济上和心理上都很难适应。因此必须根据各个群体的客观需要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即用一个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来代替单一的“全包型”的医疗保险制度。
其次,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是由医疗需求本身难预测、高风险的特点决定的。与其他需求相比,医疗需求更具有事前的不确定性。人们对自己何时患病是难以预测的,不可能像购买其他商品那样,对购买时间、数量、品种都可以事先作出安排。但是一旦疾病发生,患者就无法加以选择,哪个时候看病、作哪些检查、吃哪些药、进行怎样的治疗都只能由医生根据病情来确定。这些特点使得医疗保险的提供既有必要,又带有很大的风险。由于人们对疾病一般无法预测,在平时身体好的时候很少想到自己会生病,在自己年富力强的时候人们也很难自觉地为满足自己将来年老的医疗需求而储备足够的资金。这就需要外力的推动,一方面,强化人们对疾病的认识,另一方面,在医疗资金上给予帮助。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正是将人们不自觉的医疗资金筹集行为用制度的形式规范起来,同时,企业和社会也承担起相应的职责。此外,也正是医疗需求事先的不确定性和事后的无法选择性,使医疗保险风险尤其是老年人的医疗保险风险巨大。任何一种单一的保险制度都无法承担这一风险。因此,为了分散医疗保险的风险,也只能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最近,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也是社会医疗保险本身的性质和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社会医疗保险不仅具有强制性,而且具有普遍性,即要对符合条件的所有人口普遍实行医疗保险。同时,由于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不高,综合经济实力不强,各地经济发展、居民收入也不平衡,不少企业效益欠佳,职工收入偏低,企业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还在不断深化,我们还不具备向所有城镇劳动者提供完全医疗保障的能力。也就是说,在目前生产力水平不太发达的情况下,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只能解决大多数人普遍出现的疾患,保障大多数人的基本医疗。而对发生概率相对较小的疾病,以及特殊人群的不同层次的医疗需要,社会医疗保险是无法解决的,只能通过其它医疗保险途径来解决。这样既能调动其他保险主体的积极性,又能减轻政府的压力,同时还可以满足人们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其他医疗需求。
二
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是与我国政府医疗保险改革思路相吻合的。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虽然在《决定》中没有明确提出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但仔细分析可以看出,《决定》所涉及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城镇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建立除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其它的医疗保障制度实际上是落实《决定》的配套措施。如果没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配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很难建立和有效地运作的。同时,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也是不健全和不完备的。
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发的《决定》是在总结1994年国务院4部委下发的《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即九江、镇江试点方案),1996年国务院4部委下发的《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即50多个城市的扩大试点方案)的经验,考虑我国经济不太发达的国情的基础上形成的。1998年新的医改方案的基本走向是:社会医疗保险只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即使在基本医疗中也强调了个人的责任,至于其它的医疗需求只能由另外的医疗保障制度来满足。据此,在方案设计上,它一方面沿袭了前两个试点方案中“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基本改革框架,建立了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筹资机制。另一方面,更进一步强调“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强调社会医疗保险的有限责任。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降低了医疗保险金的筹集比例。根据目前企业效益不佳的现状,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新方案的筹资比例与1994年九江、镇江两个试点城市的医改方案相比明显降低。“两江”试点时的筹资比例是工资总额的11%(其中个人交纳1%),而新方案将筹资比例降到了8%(其中个人交纳2%)。这意味着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要相应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也要相应降低,个人负担比例提高。
2.严格划定了“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的支出范围。在近几年的医疗改革试点中,各地探索了多种“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简称“统账结合”)的模式。其中,最有特色的是“直通式”、“两立式”。“直通式”是指不分大小病和门诊住院,医疗费用都先从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后,超支到一定数额(比如个人年工资的5%),再由社会统筹基金报销,但个人仍须自负一部分。这种“三段相通”的运作模式,保障水平较高,但激励和约束作用发挥不够,不利于统筹基金的平衡。“两立式”是指将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完全划断,划定各自的支出范围。个人账户主要支付小额医疗费用和门诊医疗费用,超额自负;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仍要自负一定比例。这种方案增加了个人责任,约束力也明显增强。1994年九江、镇江医疗保险试点时采用的是“直通式”,但最后使得两地的统筹基金难以平衡。所以,在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决定》中规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这实际上表明,新的医改方案采用的是“两立式”。这种模式一方面有利于个人医疗账户的合理使用,减轻了统筹基金的支付压力,但另一方面,不可否认对于一些身体素质较差、大病小病不断的人来说,医疗费用自负的比重就较大,如果没有其他的医疗保险制度的支持,个人恐怕很难负担。3.提高了进入“统筹基金”的门槛。1998年新方案除划定了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的支出范围,明确指出了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之外,还规定了“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即职工生了大病,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如果医疗费用没有超过个人年工资的10%,须自己负担,只有超过年工资10%的部分才能按比例在“统筹基金”中报销。1994、1996年医疗改革试点方案也规定了进入“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但主要是在“直通式”模式下运作,且起付标准超过职工年工资的5%。无疑,也进一步加大了个人支付的力度。这也是1998年医疗保险改革方案“低水平”的一种体现。
4.设立了“统筹基金”的“封顶线”。与“两江”医疗试点没有“封顶线”不同,《决定》增加了“统筹基金”对最高支付限额的控制,规定最高支付额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并且明确指出“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根据全国40多个城市的抽样调查表明,这一“封顶线”大约为2~3万元。这样一个数额对于一些治疗费用高达几十万元的大病来说是杯水车薪,超过“封顶线”的部分只能通过其他保障机制来弥补。在医疗费用超过“封顶线”的人员中,老年人口的比重是最大的。虽然《决定》明确指出:“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但这对于减轻退休人员的医疗负担的作用仍是有限的。
综上所述,1998年以“低水平、广覆盖”为主要原则的基本医疗保险方案,是从保障全体城镇劳动者的基本医疗需求的角度制定的,它没有更多的考虑患病机率高的特殊群体。这一制度实施的前提就是要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予以补充。否则,一方面会导致一些特殊群体的医疗水平下降,造成部分人群“有病不能医”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如果这些特殊群体没有其他的医疗费用来源,最终政府还是要在基本医疗保险中通过开“小口子”的办法来解决他们的医疗问题。此外,患者可能采取诸如支用其他家庭成员个人账户上的钱等手段来冲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些无疑都会给基本医疗保险带来压力,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
三
那么,多层次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到底由哪些部分组成?它们又如何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呢?我们认为根据目前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医疗保险体系应该由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互助医疗基金、老年人口医疗专项基金等5个层次组成。这5个层次构筑了多道防线: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构成了职工医疗的第一道防线,职工平时有一些小病痛可通过个人账户解决。当发生了大病,属于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并达到统筹基金支付起点但低于最高限额时,则由社会统筹基金承担大部分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基金则构成了第二道防线。当职工得了重病,医疗费用超出了“封顶线”,那么大病保险就成了第三道防线。商业医疗保险、互助医疗基金则主要作为那些长期患病、患重病职工医疗资金的重要补充来源。此外,对于那些高龄退休职工的医疗,则可以通过老年人口医疗专项基金来加以帮助。这便形成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为延伸,商业医疗保险、互助医疗基金、老人医疗专项基金为补充的“五位一体”的职工医疗保险体系。为了使各项制度顺利建立并真正发挥作用,达到预期的整体效果,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各地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方案。与前几个医疗保险改革方案不同,1998年的方案根据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状况差别较大的特点,只是提出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的宏观控制标准,具体方案还有赖于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比如,《决定》规定除个人缴费全部记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外,还要从单位缴费中按30%左右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但这只是一个平均数、一个控制数。各地在确定个人账户比例时,必须根据参保人员的类别和年龄结构来确定划入比例,年龄越大,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应越高。又如,《决定》规定了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分别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和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而这些比例在各地到底是多少金额还必须进行具体测算。再如,《决定》没有对进入统筹基金后个人自付的比例加以规定。个人如何支付、支付多少还要由各地具体确定。在方案中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所以,进行充分的调查、科学的测算便成为各地基本医疗保险方案制定乃至实施的基础性工作。否则,会影响基本医疗改革的效果,动摇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的基础。在调查测算中,必须注意范围的广泛性、项目的完备性、方法的科学性、数据的可靠性。
2.医疗保险配套措施的改革要跟上。各地的基本医疗改革方案正常的运作,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的建立,不仅取决于方案本身,还取决于与之相关的配套措施的改革。为了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改革方案,积极推进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的建立,首先,要改革现行的医疗机构,相应地建立多层次的医疗机构体制。一是国家集中财力办好社会保障型的医疗机构,使其成为医疗保险的主要载体,承担起让“人人享有基本医疗”的职责。二是商业经营型医疗机构,满足人们更高层次的医疗保险需求。三是进行股份制型医疗机构的试点,形成医疗服务的竞争机制。其次,应实施医、药经营分离制度。实行医院出处方、药店售药品、患者直接购药的制度,使医药经营走向专业化。医药经营的分离,最终将减少目前因追求药品留成利益造成的用药过度现象,控制道德风险,减轻患者和医疗保险的压力。再次,要理顺医药价格体制。药品费、医疗费,既与每个患者息息相关,又与政府的财政密切相连,是医疗保险制度运行的关键。因此,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极为重要。但是鉴于我国对药品的价格已放开的现实,要对全部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进行统一管理,既不可能,也无必要。理顺医药价格体制主要是要区别“基本”和“享受”两种需求,对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及药品要统一定价和统一管理,对医疗技术的劳务价格可适当地提高。
3.重视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养老补充保险的远期效益不同,职工的大病医疗保险应是企业补充保险中最为迫切的。一般来说企业补充保险应该是由企业根据自己经济条件自愿进行的,但考虑到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在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中是不可缺少的一环,是医疗保险的延伸,考虑到它对于大病职工来说,不是“锦上添花”而是“雪中送炭”。如果医疗保险体系中没有这个层次,那就不仅是医疗保险体系不完整的问题,而且将牵涉到一部分职工必要的医疗费用无法解决。所以,职工大病医疗保险不能由企业完全自愿,应实行半强制性。国家可以通过立法规定退休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的实施条件、补充水平,并且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企业根据自身的条件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和经办机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大多数企业建立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在经办机构的选择上应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作用。
保姆打扫卫生时不小心把雇主的东西打破了,买菜途中不小心摔伤了……种种意外无论是雇主、保姆还是家政公司都很受伤。如何给保姆一个更好的保障?广东省家政协会召集了5家保险公司竞选保姆团体保险方案,团购保险价格最多可望比平时价格降低一半。16家到场的大型家政公司表示,一旦价格适中,将逐步为旗下的十几万家政人员购买商业保险。
40多万保姆七八成无保障
在家政服务中,常常会碰到这样的意外,有时是雇主家遭受了损失,有时是保姆遭遇了人身伤害,有时则是家政公司面临赔偿巨额损失。“在广州大约有40多万的家庭从业人员,其中七八成都没有任何保障。”广东省家政协会会长陈挺表示。而将这一数字放在全省,就将更为惊人。为此,省家政协会希望通过由家协牵头组织、家政公司具体实施的集体参保模式,给家政从业人员送上一份最基本的保障。
雇主可获意外财产损失险
会上,记者听取了多家财产、人寿保险公司的参保方案,总体来说,每位参保人的保险费用控制在100元/年以内,可获得数额不等的死亡、残疾、医疗和财产意外各种险项。据家政行业反映,与零散参加商业保险的费用至少便宜20%~30%,有的甚至便宜一半以上。
比如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就为家政从业人员准备85元/年的意外伤害、意外财产险的5种组合险。雇主只需为家政工人购买45元/人?年的家政人员意外伤害险,再加上一份40元/人?年的服务责任保险,一旦家政从业人员意外身故、残疾均可获得最高为10万元的赔偿。此外,一旦家政工不慎造成了雇主的财产损失,雇主也将从这份保险中获得最高可达5万元的赔付。
粗略估计,大约有十几万的家政服务人员可能因为这项团购而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