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0:56:0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委托贷款,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提供人民币_________元的资金,并委托乙方一次性贷给丙方。
二、贷款期限为_________月。(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三、贷款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将委托的资金拨入乙方在_________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_________帐户内,乙方将根据甲方的委托将款项拨至丙方指定的帐户。
五、丙方同意向乙方支托委付金额的0.6%委托贷款手续费,于乙方拨款前由丙方一次性支付。
六、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
七、借款偿还:本贷款属委托性贷款,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展期。丙方保证按本协议所规定的借款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本贷款可以提前归还但需一周前书面通知甲方、乙方。
八、丙方归还贷款时,应将款项划至乙方在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开立的_________帐户。乙方收到资金后将款项划收甲方在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开立的_________帐户内。
九、风险责任:本贷款本息收回风险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监督贷款使用和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根据该法进行解释。
十一、本协议从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丙方还清本息时即自动失效。本协议正本____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标准委托贷款合同范本
为了更好地融通各单位自主运用、暂时闲置的资金,保证资金安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_____________(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乙方)协商,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方愿将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作为委托贷款基金存入乙方,并委托乙方按甲方指定对象、内容代为发放。
二、甲方将上述款项存入乙方(一次或分次存入均可)后,才能发放贷款,未发放部分,甲方可以提取。
三、乙方对甲方存入的资金,未发放部分比照专业银行单位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每季计付利息一次,直接存入甲方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内,视同甲方委托贷款基金。
四、甲方一次批给、用款单位分次使用时,乙方即按批准发放金额一次由委托贷款基金账户中支出,另行保管,甲方不得安排使用。
五、根据甲方与用款单位协议规定的利率,乙方每季计收利息后,直接存入甲方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内,视同甲方委托贷款基金。
六、乙方按每月末实际贷款余额的________‰向甲方(或用款单位)计收手续费。
七、委托贷款到期,由用款单位主动归还,并由乙方将收回的贷款本息,直接存入甲方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到期不还,乙方有权主动从用款单位的结算账户中扣收,逾期加计罚息20%,归乙方收入。
八、甲方提取委托贷款基金,必须直接划入甲方在___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___分理处开立的________________账户内,不得转划他户和支取现金。
九、乙方只承担甲方与用款单位所签协议中的有关条款的执行、监督、督促还款的责任。
十、本协议一式________份,甲方________ 份,乙方________份,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直至委托存、放本息全部结清日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章: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__________办理委托贷款,用于______ 项目,资金总额_______万元,期限__年,即从 年月 日至 年月 日,利率___‰。
二、甲方委托乙方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偿还能力及经济效益进行调查,对担 保单位的资信情况和担保能力进行审查,由乙方写出书面报告,并以乙方名义与借 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三、乙方负责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和了解项目经济效益实现情况,按甲方要 求填写《委托贷款情况检查表》,并报送甲方。
四、___________(单位)若因经济效益问题和其他意外经济损失, 到期无力偿还贷款,乙方不承担经济责任。
五、如借款单位到期不还贷款,乙方负责从借款单位开户银行的存款帐户或从 担保单位银行帐户上扣收。发生延付,按延付总额按日加收____的罚息。
六、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后,在“委托贷款项目审查表”上签注同意意见, 连同借款合同、借据、调查报告等材料及时寄送甲方;甲方将贷款资金汇到乙方 帐户后,乙方当即拨交借款单位。
七、劳务费按月贷款余额的‰按季从利息收入中扣收。劳务费收入甲方得 %,乙方得%。
八、委托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从甲方汇出之日起息,乙方负责按季把贷款利息 和甲方应收的劳务费以及到期应收回的本金及时汇往甲方帐户(____万元以上 用电汇),并开列清单(见清单样式。若电汇请在资金汇出时同时将清单寄往甲方) 。
九、本协议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业务终了资金结清,协议自动终止。
十、本协议正本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条 委托担保内容:
甲方同意以其房屋(即座落于_________的房屋)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甲方为使顺利获得此项贷款,特委托乙方提供阶段性担保,该阶段指的是甲方与贷款银行签订《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之日起至甲方所购的房屋设定贷款抵押完成之期间。
第二条 委托费的约定:
委托费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由甲方在签订《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的同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交纳不少于房价总款(见甲方与卖方在《房屋转让合同》的约定)_________%的首付款;若银行贷款与上述首付款之和小于房价总款,则甲方应在签订《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的同时一次性向乙方交纳差额部分。
2.甲方承诺银行贷款直接拨付乙方。
3.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委托费;并按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合同规定,约定支付房屋过户,申领权属证书以及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的各项税费。
4.甲方须特别授权乙方为其办理房屋过户及申领权属证书事宜。
第四条 乙方义务:
在甲方完全履行本合同前提下,乙方承担本合同第一条担保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及《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不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交纳给乙方的委托费不予退还,归乙方所有。
2.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及《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不能履行;若乙方已收取甲方委托费的,乙方应返还,同时乙方尚应支付等于委托费的违约金给甲方。
第六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双方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 《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是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八条 本合同终止时间为甲方所购的房屋设定抵押完成之日。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银行:
现有_________企业报来_________新(扩)建项目,总投资_________元。其中:财政拨款_________元,企业自筹_________元。申请专项贷款_________元。
根据《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和专业银行业务范围,现提出协议:该项贷款委托你行承办,共同履行《中国人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管好用好该项贷款,收回贷款本息,为开发本地区经济资源,改变贫困面貌,作出积极贡献。
委托行(公章):_________ 受托行(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键词:委托贷款;债权人;认定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11-0074-04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当前,在银行及信托业务实践中,常常遇到委托贷款的债权人认定问题,即委托贷款中债权人究竟是受托人还是委托人。面对这个问题,受托人与委托人的态度截然相反,一方面是受托人拼命从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挣脱出来,力争通过合同条款将自己定位为委托人的人和委托贷款的经办人,努力避免被认定为债权人;另一方面是委托人极其希望自己被认定为债权人,但又担心存在法律障碍。如何认定委托贷款的债权人,不仅对于委托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有重要影响,还直接关系到委托贷款所形成的债权如何转让、因委托贷款产生的法律纠纷诉讼主体如何确定、抵(质)押设定等问题。本文结合有关法学原理、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委托贷款业务概述
(一)委托贷款的含义
根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七条的规定,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委托人负责提供资金,确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回收贷款,并承担贷款风险;受托人负责代为发放贷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同时有权收取手续费。
(二)委托贷款业务的产生背景
委托贷款业务产生于我国特殊金融监管要求。在我国,企业借贷历来为法律和政策所禁止。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借贷违反了“国家指令性计划”;在市场经济时期,作为金融活动的企业借贷行为因游离于金融宏观调控体系之外,不便于国家计量和监督,不利于国家货币政策的顺利贯彻和执行。因此,《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商业银行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从法律上直接或间接禁止了企业借贷行为。为合法调剂企业资金余缺,委托贷款业务便应运而生。
(三)委托贷款的业务性质
关于委托贷款的业务性质,在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印发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中作出了明确界定,委托贷款业务属于类中间业务,即商业银行以人身份为客户办理的,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而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二、关于委托贷款中债权人认定的主要观点及评述
(一)主要观点
关于委托贷款中债权人的认定,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受托人是债权人。主要理由是: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复1996年6号,以下简称《批复》)为受托人成为债权人提供了诉讼法上的依据。据此认为委托人不能直接借款人,所以委托人不是债权人。其二,在委托贷款的操作程序上,先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再由受托人根据该委托合同,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其三,由受托人作为债权人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委托人是债权人。其理由是:其一,《批复》出台在《合同法》施行前,《合同法》颁布施行后,应适用《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其二,从维护债权人利益角度及金融实务来看,受托人无利益冲动关注债权人偿债能力及担保物价值变化等情况,而委托人则存在这种利益驱动。其三,《贷款通则》中贷款人的概念不能等同于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人,贷款人并不等于债权人。其四,从委托贷款的立法目的看,我国法律和政策禁止企业间相互借贷的目的在于未经银行的企业借贷使央行调控资金市场的功能失效,通过银行作为受托人的委托贷款,使央行通过受托银行在借贷过程中了解金融信息,便于金融调控。而委托人作为债权人,完全符合上述立法目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受托人是名义的债权人,委托人是实质的债权人。认为受托人是名义的债权人,主要是基于《批复》的规定和合同相对性原则;认为委托人是实质的债权人,主要是基于委托人是贷款风险的承担者以及《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
(二)笔者评述
第一种观点仅适用于委托贷款委托合同与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分别签署的业务模式,而不适用于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共同签署委托贷款合同的业务模式。理由是:其一,《批复》是针对四川省高院《关于有委托贷款协议的借款合同如何确定诉讼主体问题的请示》(川高法[1995]193号)所作。而四川高院的请示是专门针对委托贷款协议与借款合同分别签署的情形提出,特别在文件名中强调了是“有委托贷款协议”的“借款合同”纠纷,而没有笼统地使用“委托贷款合同纠纷”。因此,笔者认为,《批复》仅适用于委托合同与借款合同分别签署的情形。如果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只签署一份委托贷款合同,并涵盖了委托法律关系和借款法律关系,那么就不宜用合同相对性原理来说明受托人是债权人。其二,如果委托合同与借款合同分别签署,委托人并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那么用合同相对性原理来解释受托人作为借款合同纠纷的原告是妥当的,这正是《批复》的法理基础,但受托人作为借款合同纠纷的原告并不意味着受托人就是债权人,单纯以诉讼主体地位作为债权人认定标准有失全面,这个问题笔者将在下文中论述。
第三种观点相当于承认同一笔债权上存在两个债权人,对于委托合同与借款合同分别签署的业务模式而言,由于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把受托人认定为名义债权人,一般没有实际意义。一方面,由于受托人负责协助委托人回收债权,只收取手续费,而不承担贷款风险,导致受托人疏于贷后管理,在借款人不还款时怠于,对债权的保护和回收实际上极为不利;另一方面,在受托人不,而委托人以受托人为被告、借款人为第三人提起的诉讼中,受托人要么是不出庭,即使出庭也是简单答辩己方“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受托发放贷款义务,不承担责任”,更关键的是判决结果无一例外都是直接判决借款人对委托人偿还债务,根本未提及受托人。从司法实践看,受托人是否参加诉讼对审判并无影响,反而有浪费司法资源、降低社会效率之虞。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但认为其理由有欠充分,下文中将详细论述。
三、论证前需澄清的两种认识
对委托贷款中的债权人认定问题进行论证前,需澄清以下两种认识:
一是把贷款人与债权人在概念上等同。在《贷
款通则》中,贷款人专指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它所表征的是对贷款人的行业准入和业务资质要求,一方面贷款人必须是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另一方面该金融机构还必须拥有经营贷款的业务资质。但是,贷款人与借款人的概念,并没有体现出双方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贷款人的概念打上了深刻的政府监管烙印,体现了国家对它的评价和认识,并非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而债权人与债务人这对概念则不同,首先它表明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本质是一种债,即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次它还表征了双方之间的法律地位,即债的权利人与债的义务人;最后,除了借贷合同关系形成债外,还有其他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等,债权人是一个具有普适性的典型法律概念。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贷款人与债权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贷款人并不当然就是债权人。
二是通过诉讼主体地位来判断债权人。根据《批复》,有委托贷款协议的借款合同纠纷,贷款人可作为原告借款人,因此有人据此推断作为原告的贷款人就是债权人。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论断至少在四个方面是站不住脚的,一是《批复》是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在委托合同与借款合同分别签署的情况下,由于委托人不是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所以认为借款合同纠纷由受托人直接更为妥当,但并未对在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共同签署委托贷款合同情形下发生的借款纠纷由谁作为原告作出答复;二是即使是对有委托贷款协议的借款合同纠纷,《批复》也只是认为受托人“可”作为原告,而没有说“应”由受托人提讼;三是《合同法》出台后,应优先适用《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四是司法实践为上述分析提供了依据,检索中国法院网裁判文书一栏中2009年7月以来各地法院上传裁判文书,法院受理的以委托人为原告单独借款人而不将受托人作为诉讼当事一方的纠纷已很常见,判决都是直接要求借款人向委托人偿还借款本息。
四、认定委托人为委托贷款债权人的主要依据
笔者认为,在澄清以上两种认识的基础上,可认定委托人为委托贷款的债权人,主要依据如下:
(一)委托贷款中受托人权在性质上属于间接,适用《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
在委托贷款业务中,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即使是在委托合同与借款合同分别签署的情形下,借款人也是明知贷款资金的真实来源以及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的关系。因此,笔者认为,委托贷款中受托人权在性质上属于间接,适用《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将受托人认定为人、委托人认定为债权人在法律关系上更为清晰。
司法实践也支持了上述分析。在上海A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B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案中,法院认为,“在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委托法律关系,委托人基于委托合同授予受托人权……受托银行是以自己的名义与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但只承担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的义务,而不承担贷款风险,贷款法律后果间接归于委托人,故应属于一种间接关系,但作为借款人的被告是知道委托人为原告,故依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应直接约束委托人和借款人,故现在作为委托人的原告直接主张要求借款人的被告偿还借款于法有据”。在计华投资管理公司与天津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被告以《批复》为由辩称计华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原告、自己作为被告均不合格,但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委托贷款合同》能够直接约束原、被告,计华投资管理公司有权依据该合同直接向被告主张权利。
(二)从贷款资产所有权归属看,用于放贷的资金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受托人,委托贷款资产并不计入受托人资产负债表,认定委托人为债权人能够得到企业财务报表的支持
由于委托贷款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属于间接关系,而不同于信托贷款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名义上都是受托人把贷款放给借款人的,但实质上是有区别的,最关键的就是委托贷款中用于放贷的资金所有权并不转移至受托人名下,受托人只是代为发放,资金借贷的双方实质上是委托人与借款人;而信托贷款中,资金在法律形式上已属于受托人所有,借贷双方是受托人与借款人。从法律关系上看,委托贷款中存在两层非独立的法律关系,而信托贷款中则存在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因此,在债权人认定问题上,不能把委托贷款与信托贷款相混淆。委托贷款中,把委托人认定为债权人更符合法律逻辑。
另外,笔者还查阅了部分上市公司披露的2010年半年报,从委托人一方看,委托贷款都是计入公司非流动资产、进入资产负债表的;而从受托人一方看,委托贷款并不进入公司资产负债表,只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代客交易”或“受托业务”进行解释时对委托贷款金额有统计,而且还特别说明委托贷款“所涉及的资产及其相关收益或损失不属于本集团,所以这些资产并不包括在本财务报表中”。从这个角度也看出,委托贷款形成的债权资产是委托人的资产,而非受托人的资产,因此把委托人认定为债权人更为合理。
(三)认定委托人为债权人,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原则
贷款债权中,债权人最核心的一项权利是回收债权。委托贷款中,回收债权的主要责任在委托人一方,受托人只是协助委托人回收债权。同时,贷款风险在委托人一方,贷款产生的收益也归属于委托人,而受托人并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除收取手续费外并不获取贷款收益。贷款收益,即贷款的法定孳息,应归债权人所有;而受托人收取的手续费,并非孳息,只是一项中间业务收入,相当于人报酬,认定受托人为债权人也与受托人并不获取贷款收益的事实不符。因此,认定委托人为债权人,符合法律基本原则。
(四)认定委托人为债权人,有利于保护贷款债权,也契合委托人、受托人双方的意愿
如前文所述,受托人并无利益冲动关心债权能否回收,债权能否回收并不影响其收取手续费,受托人只要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监督使用和协助收回贷款等基本义务,就不会承担其他法律责任。而委托人则不同,债权能否回收不仅关系到收益能否实现,而且关乎贷款本金是否会遭受损失。实践中,笔者看到的一份由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签署的银行委托贷款合同中,在合同抬头,委托人一方写的是“委托贷款人”,受托人一方写的是“人”;在合同内容上,明确规定“委托人作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人,享有作为贷款人的全部权利、利益,并承担作为贷款人而应当承担的全部义务、责任与风险”。因此,认定委托人为债权人,有利于保护债权,也与业务实践相吻合。
(五)认定委托人为债权人,也不违背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管初衷
公司法人委托贷款合同
贷款种类:
合同编号:
借款人: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帐号:
传真: 邮政编码:
受托贷款人: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传真: 邮政编码: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乙方签订的_______________委托协议,由乙方代委托人 向甲方发放__________贷款,并在受托范围与甲方协商后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第四条 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__________息__________计算,按__________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帐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委托人调整贷款利率,自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第五条 用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万元;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万元;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万元;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万元;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万元;
第六条 还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还款计划为: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万元;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万元;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万元;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万元;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万元;
第七条 付息方式
甲方应在结息日前将资金汇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户内,以便于乙方按期、按规定收取利息。甲方不能按时付息时,按规定计收复利。
付息户帐号为:
第八条 扣款方式
甲方保证按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和借款利息,若不能按期归还,又未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的,则甲方同意由乙方委托人从甲方的银行帐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贷款到期,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甲方经过努力仍不能还清借款的,可以在借款到期前_______日内向委托人申请展期,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通知乙方。甲、乙双方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甲、乙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转制变更时,由变更后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享有应有的权利。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进行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等改变其经营方式时,应提前________日向委托人报告并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方的计划及所供资金发放贷款;
2.甲方应在乙方开立存款户;
3.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4.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5.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其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6.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7.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及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8.乙方应按委托方的计划及所供资金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将停止发放贷款,同时向委托人报告,并按其书面意见处理。
2.甲方未按期或超过本合同约定分次还款计划未偿清的贷款为逾期贷款,乙方有权按委托人规定对逾期贷款加收________的利息。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人) (或其授权人)
年月日 年月日
委托贷款合同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合同格式适用于建设银行各级行委托业务中受托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各类委托贷款合同。
二、贷款依据必须填写清楚。合同中委托人、委托协议名称、贷款科目必须写全称。如煤代油基建贷款须填写根据国家计委(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乙方签订的煤代油基建贷款委托协议,由乙方代委托人向甲方发放煤代油基建贷款,并在受托范围与甲方协商后订立本合同。
三、合同中第一、二、三、四、五、六条均应按委托方的文件和规定填写。
四、第九条、2中借款到期前________日需认真测算后填写。为便于会计帐务处理,一般不少于30天。
贷款购车事项委托协议
委托人:_________买方姓名:__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现就其所购以下汽车按《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委托受托人协助委托人办理贷款购车相关手续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
1、贷款所购车辆:_________汽车品牌:_________,车辆识别代号(vin.):_________。
2、委托事项:根据委托人资质,凭受托人的经验向委托人推荐贷款金融机构及其产品;协助委托人收集和填写贷款所需的资料;向贷款金融机构提交或邮寄委托人的贷款申请资料;将委托人个人信息及贷款申请资料录入贷款金融机构的it系统;贷款申请获批后,协助委托人联络贷款金融机构签约;委托受托人办理所购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并在将所购车辆抵押登记完成后,将抵押登记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代委托人向贷款金融机构转交。该等事项,可以转委托。
3、服务费为人民币仟佰拾元整(¥____元),应于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向受托人支付。
4、委托人应及时向受托人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件、证明、凭证、其他必要的资料,并独自承担相应责任;应及时完成贷款金融机构的家访、面签及其他事项。
5、委托人贷款申请成功与否及贷款发放时间由贷款金融机构决定,委托人依法选择退、换车产生的贷款或还款的相关事项由委托人自行处理并承担费用,与受托人无关。
6、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同意按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7、本协议自委托人签字、受托人代表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委托人及受托人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委托人/代表人(签名): 受托人/代表人(签名)
合同编号:
借款人: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帐号:
传真: 邮政编码:
受托贷款人: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传真: 邮政编码: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乙方签订的_______________委托协议,由乙方代委托人 向甲方发放__________贷款,并在受托范围与甲方协商后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第四条 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__________息__________计算,按__________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帐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委托人调整贷款利率,自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第五条 用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万元;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万元;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万元;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万元;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万元;
第六条 还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还款计划为: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万元;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万元;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万元;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万元;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万元;
第七条 付息方式
甲方应在结息日前将资金汇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户内,以便于乙方按期、按规定收取利息。甲方不能按时付息时,按规定计收复利。
付息户帐号为:
第八条 扣款方式
甲方保证按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和借款利息,若不能按期归还,又未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的,则甲方同意由乙方委托人从甲方的银行帐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贷款到期,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甲方经过努力仍不能还清借款的,可以在借款到期前_______日内向委托人申请展期,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通知乙方。甲、乙双方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甲、乙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转制变更时,由变更后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享有应有的权利。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进行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等改变其经营方式时,应提前________日向委托人报告并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方的计划及所供资金发放贷款;
2.甲方应在乙方开立存款户;
3.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4.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5.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其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6.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7.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及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8.乙方应按委托方的计划及所供资金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将停止发放贷款,同时向委托人报告,并按其书面意见处理。
2.甲方未按期或超过本合同约定分次还款计划未偿清的贷款为逾期贷款,乙方有权按委托人规定对逾期贷款加收________的利息。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人) (或其授权人)
年月日 年月日
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合同格式适用于建设银行各级行委托业务中受托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各类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
二、贷款依据必须填写清楚。合同中委托人、委托协议名称、贷款科目必须写全称。如煤代油基建贷款须填写“根据国家计委(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乙方签订的煤代油基建贷款委托协议,由乙方代委托人向甲方发放煤代油基建贷款,并在受托范围与甲方协商后订立本合同。”
三、合同中第一、二、三、四、五、六条均应按委托方的文件和规定填写。
四、第九条、2中“借款到期前________日”需认真测算后填写。为便于会计帐务处理,一般不少于30天。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帐号: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贷款人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 市 县(区)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乙方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甲方发放 (币种)资金委托贷款。甲、乙双方按 年 字第 号《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委托人 年 月 日提出的《委托贷款通知单》所列各项。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币种、项目、种类、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
│币 种││项 目│ │
├─────┼──────────┴───┴─────────────┤
│种 类││
├─────┼────────────────┬───────────┤
│ 金 额 │(大写)│(小写) │
├─────┼────────────────┴───────────┤
│用 途││
├─────┼────────────────────────────┤
│利 率││
├─────┼────────────────────────────┤
│期 限│年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第二条 甲方应在乙方的营业部门开立贷款帐户和存款帐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付息等。
第三条 甲方在提用借款前,应向乙方提交提款计划,并按提款计划提款。乙方应在甲方办理提款手续后 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按约定的金额放出。
第四条 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
2.
3.
4.
第五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旭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乙方要求提交具体还款计划,按还款计划还款。
本文导航 1、首页2、利息计付方式 第六条 利息计付方式。本合同项下贷款,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利率计息利息。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按 结息。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调整利率或委托人要求调整利率,乙方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并毋需通知甲方,从调整之日起,即按新的利率计收利息。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取得委托人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必要时应取得委托人同意,由甲、乙、委托人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未按约定的日期和约定的金额将贷款放出的,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 的违约金。但出现本条第2项的情况时除外。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 %的利息。乙方收回贷款和收取加息可直接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3.甲方擅自提前归还借款的,乙方在未取得委托人有关提前还款通知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提前归还借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乙方擅自提前收回贷款的,应给甲方支付提前收回贷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但出现本条第2项、第6项的情况时除外。
4.在未收到委托人提出的延期还款通知时,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的,乙方有权催收贷款,并可对逾期贷款加收 %的利息。
5.甲、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解除合同的,应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保证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营管理不善,或者抵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危及贷款安全时,乙方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前收回贷款。乙方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帐户中扣收。
7.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和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担保合同的,和担保合同同时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时,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人) (或其授权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 市 县(区)
注:1.如立合同当事人为非法人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 人签字。
2.如本合同毋需担保,划去第七条。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合同是金融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在向委托人指定的借款对象发放委托贷款时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如果借款人是贷款人的开户单位,签订合同时划去第二条。
三、第三条中的提款计划和第五条中的还款计划,分别指分期借款计划和分期还款计划。
四、第七条中的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
五、第三条日期前的空格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具体期限。
六、第十条违约责任中违约金的比例和支付方式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
一、个人委托贷款在我国的意义
2002年8月,中国民生银行济南分行宣布推出个人委托贷款业务,正式揭开了个人委托贷款在我国发展的序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兴起和发展,对于拓宽居民投资渠道、分散金融体系风险、增强银行竞争力等多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拓宽居民投资渠道,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个人委托贷款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工具,它的推出直接沟通了资金需求者与资金供给者,为作为资金供给主体的居民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而且,个人委托贷款的利率一般比银行同期存款利率高出很多,极大地增强了对社会资金的吸引力。如果能够规范地将个人委托贷款进行推广,吸引社会资金通过新的渠道进入投资领域,无疑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率。
2、有利于规范民间金融活动。早在个人委托贷款业务推出之前,民间的借贷行为已经很普遍,尤其在东南沿海发达地区,民间金融的规模是很大的。这种自发性的民间金融市场尽管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总体上而言比较混乱,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且蕴藏着相当程度的风险。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推出,一则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有银行参与其中提供较高的资信,能够引导大量民间资金进入规范化的融资渠道,降低风险并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
3、有利于分散银行风险。从我国企业现有的债务资金来源看,除了少部分来自商业信用以及极少部分企业发行了企业债券之外,几乎都是来自于银行借款。这种经济体系的债务资金几乎惟一由银行提供的模式,使银行承担了太大的风险。因此从客观上说,有拓宽债务资金来源渠道的必要。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推出使部分资金可以通过银行体系之外完成债权债务交易,银行业就能适当地收缩战线,降低风险。
4、从银行经营角度看,有利于增强银行竞争力。个人委托贷款金融产品的开发,是我国银行结合国外经验与中国实际进行的一项金融创新,它有利于银行拓宽经营范围,扩大中间业务比重,改变目前银行利润来源主要依赖存贷差的局面,从而降低经营风险,增强竞争力。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随着过渡期的结束,外资银行将与中资银行展开全方位的竞争。外资银行经营业务全面,尤其善于推出极具竞争力的新型金融工具。中资银行现在就开始重视金融创新和“热身”,将有利于未来竞争力的提高,在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中方才可能立于不败之地。
二、个人委托贷款的法律依据与运作模式
(一)法律依据
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兴起和发展,在现阶段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在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中,对委托贷款进行了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在银办发[2000]100号文件中规定,“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在这个文件中,不仅又一次肯定了委托贷款(包括个人委托贷款)的合法性,还明确指出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合法性,并将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权力下放给商业银行(实行备案制)。
(二)运作模式
尽管从法律角度看,在委托贷款业务中,商业银行只是受托人、中介人,但在委托贷款业务的实际运作中,商业银行处于中心地位,起着开发金融产品、沟通资金供应方和需求方的重要作用。
从目前我国已有的(爪人)多方委托贷款业务的运作看,一般运作模式为:首先由商业银行搜寻潜在借款人,并对投资项目与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考察;由银行与借款人谈判确定借款条件,银行在此基础上开发委托贷款产品;向社会投资者发售委托贷款工具;将委托资金交付借款人;监督资金使用和本息偿还。
三、委托贷款的风险防范
(一)面临的风险
1、信息不对称的风险。个人委托贷款首先面临较大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具体而言,信息不对称在这里是指资金借人方比资金贷出方拥有更多的信息,前者更确切地知道投资项目的好坏与前景,甚至借人方还可能隐瞒不利消息或者发出错误信息。信息不对称往往使投资者面临较大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在传统的以银行为贷出方的借贷行为中,尽管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但银行拥有专门的技术和人才,拥有较广的信息渠道和较强的信息处理能力,能够将信息不对称控制在适当范围内,从而减弱以至消除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在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中,最终出资人大多是分散的小投资者,不仅缺乏全面及时的信息渠道,而且信息处理能力也较弱,缺乏识别、监督项目的专业能力。这样,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中的众多投资者必然面临很高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2、搭便车风险。在传统的以银行为主体的借贷行为中,银行愿意付出努力来了解项目信息,包括投资前的项目选择与投资后的项目监督,以尽可能地消除信息不对称,降低风险。由于银行资金贷出量大,所以银行在这方面花费成本是值得的。但在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中,尽管最后总的资金量也是很大的,但它是由众多投资者的出资汇集而成,每个投资人只占很小的份额。在这种情况下,单个的投资者如果去收集信息和实施监督,好比为所有的投资人提供了一项公共产品,付出的成本是由自己独自承担,收益却是由所有投资者共同享有,按份额计算的自身利益是很小的。所以,每个投资者都不会这样做,而只是希望其他人去做,这样就出现公共产品领域的搭便车行为。搭便车行为会加重投资者面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使风险提高。
3、项目选择和监督风险。在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实际运作中,为了降低投资者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和搭便车风险,往往安排由银行进行项目的选择和监督。但这种机制的有效性很值得怀疑。按现有规定,银行只收取不高于委托贷款金额O.2%的手续费,且在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中不承担任何风险。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下,银行缺乏搜寻好项目的激励机制,也缺乏合理规避风险的动力。而且,银行本身就是个人委托贷款的潜在竞争人,如果发现了好的项目,银行会首先倾向于自己贷款。这样,银行推出的个人委托贷款项目的收益及安全就值得怀疑。
4、流动性风险。从个人投资者的角度出发,相对于存款、股票以及债券等其他金融工具而言,个人委托贷款的流动性很低。尽管部分项目在委托贷款合同中设计了一定期限后可转让或可赎回的条款,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更缺乏具体的实施措施作为保障。而且,这种新型金融工具在二级市场上被接受的程度如何实际上也很难预料。
(二)风险防范与化解 由于个人委托贷款面临的风险较大,而且其投资人大多是居民个人,一旦偿付出现问题,会产生较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必须实现设计出行之有效的机制来防范与化解风险。
1、改革委托贷款参与机制。具体而言,对于每一个个人委托贷款项目,应规定中介银行必须同时作为资金贷出者参与,具体比例可视实际情况而定。而且可以进一步将个人投资者的债权置于较银行债权优先的法律地位。这样,可以将银行与委托人的利益关系紧密结合在一起,充分调动银行的积极性,发挥专业优势,对项目进行筛选和监督。在贷款本息的回收过程中,由于在只有个人投资者获得偿付之后银行才有权行使其债权,银行就会尽最大努力进行本息回收工作。而且,由于银行出资的绝对额一般较大,因而愿意担负起信息搜寻和项目监督的工作,从而也有利于降低单纯由个人投资者出资时产生的搭便车风险。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________办理委托贷款,用于________项目,资金总额________万元,期限_______年,即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利率________‰。
二、甲方委托乙方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偿还能力及经济效益进行调查,对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和担保能力进行审查,由乙方写出书面报告,并以乙方名义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三、乙方负责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和了解项目经济效益实现情况,按甲方要求填写《委托贷款情况检查表》,并报送甲方。
四、________(单位)若因经济效益问题和其他意外经济损失,到期无力偿还贷款,乙方不承担经济责任。
五、如借款单位到期不还贷款,乙方负责从借款单位开户银行的存款帐户或从担保单位银行帐户上扣收。发生延付,按延付总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三的罚息。
六、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后,在“委托贷款项目审查表”上签注同意意见,连同借款合同、借据、调查报告等材料及时寄送甲方;甲方将贷款资金汇到乙方帐户后,乙方当即拨交借款单位。
七、劳务费按贷款余额的月________‰按季从利息收入中扣收。劳务费收入甲方得________%,乙方得________%。
八、委托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从甲方汇出之日起息,乙方负责按季把贷款利息和甲方应收的劳务费以及到期应收回的本金及时汇往甲方帐户(十万元以上用电汇),并开列清单。(见清单样式。若电汇请在资金汇出时同步将清单寄往甲方)。
九、本协议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协议执行过程中确保不因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变更而终止或不履行协议。业务终了资金结清,协议自动终止。
十、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代表)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代表)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