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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不胜者

时间:2023-05-30 10:56: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然而不胜者,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1、原文

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三里之城,七里之郭,环而攻之而不胜。夫环而攻之,必有得天时者矣;然而胜者,是天时不如地利也。城非不高也,池非不深也,兵革非不坚利也,米粟非不多也,委而去之,是地利不如人和也。故曰:域民不以封疆之界,固国不以山溪之险,威天下不以兵革之利。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寡助之至,亲戚畔之;多助之至,天下顺之。以天下之所顺,攻亲戚之所畔,故君子有不战,战必胜矣。

2、译文

有利于作战的天气、时令,比不上有利于作战的地理形势,有利于作战的地理形势,比不上作战中的人心所向、内部团结。

方圆三里的内城,方圆七里的外城,包围起来攻打它,却不能取胜。(采用)包围(的方式)攻城,一定是得到有利于作战的天气、时令了,可是不能取胜,这是(因为)有利于作战的天气、时令比不上有利于作战的地理形势啊。城墙并不是不高,护城河并不是不深,武器装备(也)并不是不精良,粮食供给(也)并不是不充足,(但是)(守城一方还是)弃城而逃,这是(因为)作战的地理形势(再好)(也)不及人心所向、内部团结。

所以说:使百姓定居下来(而不迁到其他的地方去),不能靠疆域的界限,巩固国防不能靠山河的险要,震慑天下不能靠武器的锐利。施行仁政的君主,帮助支持他的人就多,不施行仁政的人,支持帮助他的人就少。支持帮助他的人少到了极点,连兄弟骨肉也会背叛他;支持帮助他的人多到了极点,天下所有人(都会)归顺他。凭着天下人都归顺他条件,去攻打(那些)连兄弟骨肉都背叛他的寡助之君,所以(能行仁政的)君主不战则已,战就一定会胜利。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

那么,企业如何做好产品的定向宣传呢?

首先:我们需要头脑风暴,集思广益,人的造型差不多,但思想和需求千差万别!了解并且理解别人的需求恰到好处的提供合适的产品和服务!

在此我们需要说明,此次风暴的目的是找到市场的需求,找到推广产品的有效市场,只有找对了有效市场,宣传才有效!

第二:市场调查!

市场调查这个很关键!兵法云:庙算胜者得算多也,庙算不胜者得算少也,何况于无算者!也就是说,做任何事情,要想成功,都要做好调差研究和谋划,你有了好的战略再加上好的战术,那成功必然是属于你!市场调查的过程中,要对人们的心理好好把握!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大多数人都喜欢看一些虚幻武侠小说,但是你做调查的时候很多人都会说自己喜欢看名著,所以这里需要用心器考察!

第三:宣传途径和方式

现如今各式各样的媒体让你眼花缭乱,在这里我们就要实际的考虑自身的产品特点和消费群体,在考察各种媒体的受众群体和特点,做好点线面的分析,不同人的喜好是不同的,高档的产品,你必须面对能够消费高档产品的群体,要不对牛弹琴事倍功无,现在很多公司喜欢用名人代言广告,明星代言无形中要给明星高额的代言费用,而且把公司的信誉交给了明星,明星要是出问题,公司也跟着倒霉,个人观点,可以拿出那一部分钱做好好策划个广告来的实惠,好的广告在人们的眼中不是广告,可以起到口口相传,何乐而不为!

第四:定向宣传

这个环节关系到产品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或者大喜过望!前面我们已经说了很多,关于用户的需求!现在我们产品已经造出来了,现在我们要做的就是要找到这些用户,把他们迫切需要的产品送到他们的手里!

如何送?

这些顾客在哪里?

怎样才能找到他们?

渠道很多,这里我们只谈谈互联网中的渠道!

假设你的产品是母婴相关的!我们有以下几种可以找到你的客户的方法!

1:BBS经常灌水的人对这个词并不陌生吧!我们知道人们都市场关注自己所需要关注的领域,尤其是BBS这样的工具,那上面聚集的必然是同类的人!母婴论坛的用户,他们所关心的必然是着相关的问题,那么做这里做宣传可以达到你的目的,至于具体操作可以查查!

2:SNS这上面的人大多数没有什么正对性属于大众产品的平台,不过有一点垂直sns不妨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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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方门户,同上。

5:分类信息,分类信息现在很是热门,找到合适的母婴栏目做好广告投放!

6:搜索引擎,关键词排名推广,精选最适合你的精准关键词,价格便宜,效果好!

第3篇

女人的问题,最好让男人自己去回答。有个男人是这样说的:

“就好比一帮人出去打猎,如果你打死了家兔,没人会看得起你:但如果你打到了很多野兔,那所有人都会羡慕你。”

如果用道德去评判,这种不饿也要张着口的男人当然是人渣。他们把女人当作,自己就是禽兽了。然而,当女人要离开时,他们又会声泪俱下,乞求原谅。起初,女人以为他会改过,后来才慢慢发现,家兔不倒,野兔招摇,竟是这号人坚定的信条,这让女人实在无法理解――既然死灰复燃是真的,那当初的眼泪是不是真的呢?

女人坚信爱情是唯一的。男人对野兔的情,在她眼里,必然会否定对家兔的爱。所以,女人马上做出这样的判断,眼前的男人――

A、贱。

B、贪心。

C、虚伪。

D、三者皆是。

真的没有其他可能吗――有,那就是,获取成就感。

心理学家马斯洛,曾经将“发挥自我潜能”列入“人的5项基本需要”最高级,凌驾于生理、安全感、社交和尊重之上。男人发挥自我潜能,然后从中获取成就感,这能够帮助他确认自己在社会上的位置。

从自然界到人类社会,求偶行为,都是对雄性动物综合素质的考验,从毛皮、体型到权力、财富……各出奇招,胜者为王。能够左拥右抱的公鸡和男人,都“有点能耐”,这可不是文化偏见。

一个简单的例子,就是不少历史学家爱用后宫嫔妃的数目来阐述满清十三朝的兴衰――康熙有55位后妃:乾隆光皇后就换了3个,更有不少下江南会美女的佳话,可见“康乾盛世”之兴:相比之下,咸丰宠溺懿贵妃,最终断送大清江山:光绪只有一后二妃,生不出孩子,不但让紫禁城断种,而且连自己喜欢的女人都保不住,足见晚清气数之败。

于是,在中国文化里,性能力不只代表生殖,还是成为衡量男人综合素质的重要指标。有了这个大前提,就很容易解释”男人应酬时为什么喜欢带不同的女人,而不是老婆“――将性能力与人上人”挂钩,实在是部分男人可笑的集体无意识。

对于某些男人来说,老婆好比笼中鸟,对自己好,是天经地义,拥有她,并无狩猎时大获全胜的成就感:但其他女人的恩泽却不常有,尤其是美女。

而且,当男人聚会时,Man's talk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吹牛。这是一种男人圈里的思维定势。男人一旦吹嘘自己的伟大成就,其他人就习惯性地压榨当中的水分,努力榨出“皮袍下的”小来。所以,男人的话题一般贵在泛泛,切忌深入,以免言多必失。然而,如果一个男人,每次都能手执不同的美女,“情圣”二字就当之无愧了,而且是用不着自己说的,省事而光荣。

以上3点,就是男人喜欢在女人身上找成就感的原因。本来,上帝造人,同时也创造了许多获取成就感的机会。喜欢速度的舒马赫,以七个F1总冠军扬名立万:喜欢权力的凯撒,以领土的面积建立威各喜欢表演的马龙・白兰度,以奥斯卡的数量掠夺光荣――但不幸的是,他也喜欢以女人的数量来确认自己的成就。到晚年,他才发现这样行不通。他说过:“我一生都和女人打交道,但没得到什么好处。所付出的,赡养费居多。”

然而,在年轻的时候,白兰度对女人的怒气是不以为然的。他曾经这样说过:

“我一世有女人运,我算不清和多少女人来往过,虽然有的只是交往两分钟。一次,有个我很爱的女明星光着身体问我:‘你昨晚去了哪里。’我想到自己已经是五六十岁的人,不用像小孩一样去骗对方,就告诉她,我和一个她认识的女人上了床。结果,她在12月的严寒下把我打出门去。我只好问邻居借了一条被子围住下部,驾车到我的好友家里拿救伤药,被他和太太笑得要死,一点同情心都没有。”

这次之后,他依然死性不改。

后来又有一次,有个女人发现衣橱里有件睡衣不是她的。我又讲了实话。她就将一把钥匙向我直飞过来,正中额头。血流下来,她清醒了,跑过来看我。我只好对她说:“没事,但我的眼睛……看不见东西呀!她彻底地吓坏了,终于放过了我,可她也从来没忘记过这件事。”

就这样,白兰度被女人恨了一辈子,但始终没有改过――

当男人把成就感寄托在“征服不同的女人”身上,一般的道德谴责就变得软弱无力,甚至适得其反――

意味着女人不情愿的肯定,就好像很多心理学家教导的那样:遇到露阴癖的人,最好不要责骂或者尖叫,因为这本身意味着鼓励――好,你得逞了。

第4篇

摘要:通过检索历代文献中“骨痹”的病机、治法有关的论述,结合现代中医证候流行病学调查结果,采用文献比较等方法,对中医药治疗膝关节骨性关节炎进行了探讨。膝关节骨性关节炎属于中医“骨痹”范畴,基本病机是肝脾肾三脏亏损,寒湿侵袭,治法有:不必祛邪,惟在补正;补脾不如补肾论;补肾即所以补肝;阴阳并需,养阳在滋阴之上等。指出温补肾阳法是膝关节骨性关节炎治疗大法。

【关键词】 骨性关节炎 温补肾阳 病机 骨痹

膝关节骨性关节炎是病因仍未明确的疾病,一般认为与衰老、创伤、代谢等因素有关。随着人类平均寿命的延长,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膝关节骨性关节炎的发病率正在逐渐升高。目前,对于本病的病机多认为属正虚感邪,中医药疗法是从局部和全身两方面着手防治该病,患者依从性好,且具有简、便、廉、安全性较好的特点,适合长期使用。治法既可见补养肝血、补益脾胃、补肝肾、补脾肾、补肾阴、益肾阳等扶正方法又可见祛风湿、化瘀等祛邪方法。总的来看对病机和治法方面难达共识。为此本课题检索历代文献中与本病病机、治法有关的论述并结合现代中医证侯流行病学调查结果,采用文献比较等方法,一阐明本病的基本病机和治疗大法。

1 膝关节骨关节炎属于中医骨痹的范畴

1.1 古籍研究中医古籍中并没有“膝关节骨关节炎”这一病名的记载 ,但对相关疾病的描述与之颇为相似。《内经》指出“病在骨 ,骨重不可举 ,骨髓酸痛 ,寒气至 ,名曰骨痹”。“骨髓酸痛”与本病的膝痛、受寒加重症状类似。《中藏经》说:“骨痹 ,乃嗜欲不节 ,伤于肾也”。骨痹,骨痛也。嗜欲不节则肾精亏虚,这与本病多发于年老体衰相符合。

1.2 现代研究影像学发现膝关节骨性关节炎后期多有明显的增生病变 ,所以称之为膝关节骨质增生症、膝关节肥大性关节炎(病) 。因其发病与年龄老化和既往的关节创伤有密切关系 ,临床也称之为膝退行性骨关节炎(病) 、老年性膝关节病骨关节炎。国家标准《中医疾病诊疗术语·疾病部分》[1]将骨关节炎的中医病名规范为“骨痹” (自注的西医对应病名“退行性骨关节炎” ) ,将膝关节骨关节炎具体地称为“膝痹”(自注的西医对应病名是“膝关节骨性关节炎” )。所以目前一般认为该病属于中医学“痹证(病)”的范畴 ,临床上多以“骨痹”称之。

2 膝关节骨性关节炎的病机概要

本病是由于年老体弱,用力不当、劳损过度,肝肾亏虚,元阳不足,温煦鼓动无力,致气血淤阻,筋脉凝滞,筋骨失养,加之寒湿乘虚侵袭,留注关节导致经脉淤滞而发病。正虚为本,是发病基础,其涉及到肝脾肾三脏,寒湿邪侵是其诱因。

2.1 寒湿在阴早在《内经》就有本病类似证的病因病机的相关论述。《素问·痹论》就指出:“风寒湿三气杂至合而为痹也,其风气胜者为行痹,寒气胜者为痛痹,湿气胜者为著痹。” 可见痹的发生与风寒湿关系密切。明代医家孙一奎解释这段话为:“行痹者,行而不定也,今称为走注疼痛,及历节风之类是也。痛痹者,苦楚,世称为痛风及白虎飞尸之类是也。著痹者著而不移,世称为麻木不仁,必著而不移。启玄子曰:‘风则阳受之,故为痹行。寒则阴受之,湿则皮肉筋骨受之,故为痹著而不去也。’大抵固当分其所因,风则阳受之;痹感风寒湿之气,则阴受之。为病多重痛、沉著,患者难易得去。”(孙一奎医学全书·赤水玄珠)。《灵枢·寿夭刚柔篇》曰:“在阳者命曰风,在阴者命曰痹”。张景岳说:“本皆由感邪所致,但外有表证之见,而见发热头疼等证,或得汗即解者,是皆有形之谓,此以阳邪在阳分,是即伤寒中风之属也,故病在阳者命曰风。若既受寒邪,而初无发热头疼,又无变证,或有汗,或无汗,而筋骨之痛如故,及延绵久不能愈,而外无表证之见者,是皆无形之谓,此以阴邪直走阴分,即诸痹之属也,故病在阴者命曰痹。其或既有表证,而疼痛又不能愈,此即半表半里、阴阳俱病之证,故阴阳俱病者命曰风痹。此所以风病在阳而痹病在阴也。然则诸痹者,皆在阴分,亦总由真阴衰弱,精血亏损,故三气得以乘以之而为此诸证”(景岳全书)。从膝关节骨性关节炎具体病位来看,首先病在下肢,其次本病有固定不移、著而不行的特点,可见本病与“风”关系不大[2]。

2.2 肝肾亏虚《素问·六节脏象论》说:“肝者罢极之本,其华在爪,其充在筋”。《素问·脉要精微论》说:“膝者筋之府,屈伸不行则偻附,筋将惫矣”。《素问·上古天真论》指出:“今五藏旨衰,筋骨解堕,天癸尽矣,身体重,行步不正。” 《素问·上古天真论》说:“丈夫…七八肝气衰,筋不能动”。 清代张璐在《张氏医通·诸痛门》中论膝关节疼痛时指出: “膝者,筋之府,无有不因肝肾虚者,虚者风寒湿气袭之。”说明骨痹多发于中老年人,其本在肝肾不足,精气血亏虚,筋骨失养。刘向前分析147篇公开发表的中医有关本病的文献发现提及肝肾亏虚的有78篇,占53.1%,说明肝肾亏虚在本病病因病机方面占有重要地位[3]。

2.3 脾肾亏虚张元素曰:脾虚则精不胜,元气乏力,手足缓弱,不能自持……强立,股膝内肿厥。《嵩崖尊生全书》说:“膝属脾肝肾,膝痛皆三阴亏损之症。两膝浮肿,腿足渐细,足三阴血虚火燥所致。” 石仰山提出脾胃气虚是老年性膝关节骨性关节炎的根本原因之一的观点[4]。陈昆山提出痹证患者之正虚主要为脾肾亏虚,痹病患者无论在发作期或缓解期, 皆有正气不足的病理基础存在, 只是在缓解期以脾肾亏虚为主要病理变化[5]。

2.4 肾阳气亏虚刘宗厚曰:“人之感三气而为痹者,以其形虚、血虚耳”,此处,形虚乃精亏之意。正如《素问·评热病论》所言:“邪之所凑,其气必虚”。又《素问·阴阳应象大论》曰:“年四十,阴气自半矣。” 张景岳解释说:“此阴气者即先天之元精,先天元精根于肾”(景岳全书)。肾中精气的盛衰与人的衰老密切相关。 “…肾不生则髓不能满故寒甚至骨也。……病名曰骨痹,是人当挛节也”(《内经·逆调论篇》)。此处“寒”字并非单指外寒,寓示了肾精亏虚表现出肾阳不足是骨痹的根本原因。又《素问·痹论》指出“:痛者寒气多也,有寒故痛也。”张景岳更明确指出“:然痹本阴邪,故惟寒者多而热者少也。”(《景岳全书》)。有的学者对750例基本健康的老年人进行了老年与虚证关系的调查,以具体数据指出老年人虽都可有不同程度的气血阴阳虚亏,但明显地以阳虚和气虚的比例最大,故为老年人要注意维护阳气之说提供了客观依据[6]。王米渠[7]发现年老后生理性肾气亏虚,正气不足,易感受寒邪而发生骨关节炎。近期一项调查发现膝关节骨性关节炎患者有肾阳虚的占81.4%。这与古人的认识是一致的,说明肾阳虚是本病的基本证候[8]。

3 温补肾阳法是膝关节骨性关节炎治疗大法

3.1 痹症生,法不必去邪,惟在补正《内经》中首次提出了“肾阳衰弱 ,寒湿入骨” [9]是骨关节病发生的病机关键 ,经宋金元医家的补充和发展 ,至明清时期确立了从肝肾论治骨关节病的大法。薛己谓: “筋骨作痛 ,肝肾之气伤也”,薛氏用补肾法治伤在实践中取得了成功。张介宾在论治骨痹时提出了“阳非有余”“真阴不足”“人体虚多实少”等论点 ,形成了他在骨关节病治疗上注重补益真阴元阳、慎用寒凉及攻伐之品的风格 ,嘱“治痹之法 ,惟此为最”。陈士铎说:“……痹证生。法不必去邪,惟在补正。补正,补肾火也。火非水不长,补火必须补水”。

3.2 补脾不如补肾论《内经》中提出:“脾主肌肉四肢”考虑本病病在四肢,又加后期关节周围肌肉萎缩,有人认为属脾虚。然而,早在北宋时期的许叔微就提出“有人全不进食,服补脾药皆不验……盖因肾气怯弱,真元衰劣,自是不能消化饮食”(《普济本事方·补脾并补肾论证》)。南宋严用和则明确提出“补脾不若补肾,肾气若壮,丹田火经上蒸脾土,脾土温和,中焦自治”。

3.3 补肾即所以补肝生理上,肝肾同源,“精血互化”;病理上,肝肾同病(母病及子、子盗母气);治疗上,资水涵木,补肝往往以补肾为主;正如李中梓所言:“乙癸同源,东方之木无虚不可补,补肾即所以补肝;北方之水,无实不可泻,泻肝即所以泻肾。”

肝肾亏虚从治疗上来说等价于肾虚,加上 “肝”字无非是为了强调“肝与筋“之间的关系,如《素问·五藏生成》提出:“肝之和筋也”及《灵枢·九针论》说的“肝主筋”。

3.4 阴阳并需,养阳在滋阴之上虽然,肾中精气可表现出肾阴和肾阳两种不同的功能形式,但是肾阳与肾阴在骨关节炎的疾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地位是不同的。许叔微重视肾及肾中真火的重要性,在处方用药方面,鉴于时医不分阴虚阳虚,提出温润补肾阳6法[10]。后来在温补学派手中《内经》 “阳为主” 的理论得以阐发。李中梓在《内经》“阴为之基,阳为之主”的思想指引下,认为“万物听命于阳,而阴特为之顺承者也。阳气生旺则阴血赖以长养;阳气衰杀,则阴血无从和调,此阴从阳之至理也”“阴阳并需,养阳在滋阴之上。”

综上所述,温补肾阳法是膝关节骨性关节炎治疗大法,临证应牢记为先。

参考文献

[1]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S].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33.

[2] 姚共和,刘向前.膝关节骨关节炎基本证候及其分布特点的研究[J].中医药学刊 2005,23(9):1553.

[3] 刘向前,姚共和,卢 敏,等.膝关节骨关节炎期刊文献病机因子与证候类型分析[J].江苏中医药,2005,26(10):63.

[4] 王敖明,邱德华.石氏调中保元汤治疗老性膝关节病[J].上海中医药杂志,2001(7):34.

[5] 章友安,陈昆山.陈昆山治疗痹病的经验[J].江西中医学院学报,1997,9(2):1.

[6] 李志庸.张景岳医学全书[M].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1999:1919.

[7] 王米渠.肾阳虚骨关节炎个案与13个免疫基因的初步研究辨证论治的个体化医学及分子疗效评定方法探试[J].辽宁中医杂志,2005,32(1):11.

[8] 杨锦华,曹惠英,冯仲锴,等.原发性膝关节骨性关节炎的中医流行病学调查报告[J].中医正骨,2005,17(7):19.

[9] 郭蔼春.黄帝内经灵枢校注语译[M].天津: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 97.

第5篇

然而1971年,即在李小龙猝然去世的前两年,他却忽然声称,如果可能的话,他要收回“截拳道”的名称,把他日益博大精深的武术及启悟称为――“武道”。原因何在?笔者认为,截拳道并非仅仅是半路拦截对方的进攻而采取有效手段进击之方法,它是一种生存、探索规律与符合取胜逻辑的斗争科学,并非明确谁首先进攻或防守反击;她所蕴涵的是一种武道哲学,只是李小龙采用了连环腿、勾漏手、沉拳、精武指、二节棍等武技将其精神、肉体充分表达而已。任何人获得其精神,无论在任何领域使用任何方法表达自我、充分发挥己之所长的均可称之为“截拳道”。这也许就是一生矛盾的李小龙提醒别人――“截拳道并无确定的含义,只是一个名称,就像任何人可以取任何一个名字一样,它只是一种称谓而已”最终构想吧。事产上,无门无派的截拳道不管怎样顺应任何门派,都是万变不离其“宗”。

截拳道的最高宗旨是:以无法为有法,以无限为有限。所谓“无法”表明的是截拳道没有固定模式,又无任何形式束缚,以求自由发挥的技击方法;所谓“无限”则是指截拳道是一个开放的实体,它的内涵和形式在不断的充实和完善,不断的变化和创新,并以无限的打斗气魄和无限的搏击方法来应接千变万化的真实搏斗,因敌因时制宜,达到出奇制胜之目的。尽管无形无式的打斗,随心所欲的发挥运用,是截拳道战时的境界,但决不是说技击时仅凭血气之勇或恃蛮力胡拼乱打,没有章法可循。恰恰相反,初学者应该首先按一系列规范化、科学化的技术体系,进行全面系统的训练,方能洞悉一切、明辨是非,方能知己知彼、审时度势,在接触和感觉对手强弱的同时,采取有效的制敌方法,发挥最大威力。这好比一个聋哑者,要想表达自己的思想,必须通过正确的口型和手势来完成。只有正确的口型与手势,才能较全面的表达他的本意,否则,不仅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甚至还会与自己的意愿相违背。因此,对一个没真功夫却大谈搏击经验的习者来说,好像没有下过水的人,在岸上高谈阔论游泳技术,一旦入水,则拼命挣扎,大呼救命,自己的游泳理论早已抛到九霄云外去了。所以“以无法为有法,以无限为有限”就是要“以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胜利”。

当然,当遭遇强悍对手势均力强之时,必须抱有克服意志的坚定信念,忘却赞誉和痛苦,纵使皮裂肉绽,也要置敌人于败北之地。因此顾虑自己生命的安全,就是纵容敌人,最后必定伤害到自己。兵法云:两军相逢勇者胜。搏击时不仅要勇,更要动脑筋,以智取胜。总之一句话,未经思考的技巧,对于搏击丝毫不具益处。“我不相信对手会像师兄弟拆招般先对峙观察,而后攻防;也不相信对手会像对拆演练或打沙包那样,给你蓄势运劲的时间。此外,我也不相信对手会打打停停,以便慢慢思考对策”。(李小龙语)那么,在真实性搏斗的电光火石之中,要达到“随感之发,应势而出”的高超境界,应该遵循哪些搏击原则呢?

一、无所畏惧

当有人问人生中最重要的才能是什么?李小龙的回答则是:第一、无所畏惧;第二、无所畏惧;第三、无所畏惧。尽管无所谓惧被骂成“无知愚昧的产儿”,但用于搏斗之际,却显得那样自信和乐观。截拳道也认为搏斗的成败取决于内在的精神,惟有不忧不惧的搏击家,才能临敌不缩,并在心理上具有自认为“不输给任何人的优胜者”的坚定信念。即是说,在真实搏斗中必须抱有必胜必成的决心,全力以赴,在气势上完全压倒对手,给对方施加严重超负荷的心理压力。这样尽管在体力上稍逊于对手,也能让其:“虽有其才而无其志,不能兴其功”。反之,临战怯阵、心怀恐惧,那么其就不可能在激烈而残酷的搏斗中发挥自己的最佳水平。因为无法自我控制感情的人在搏斗时,往往由于精神紧张而瞬间失去发挥攻击的机会。或者身体变得僵硬,动作呆滞不灵活,判断力减弱,从而导致被动挨打的局面。李小龙曾深有感触地说:“你的精神力量会使你创造出奇迹来。”

他又指出:就我个人经验而言,要求紧咬牙关克服体力上的极限,才能持续不断地发挥出人体的最大效应,平常不够努力的话,必无法完全发挥本身所具有的潜力。李小龙在搏击时常以虚无博大的“超人”精神应敌,在心理上没有任何障碍,物我如一,视比武为吃饭喝水,故其武技和力量才得以淋漓尽致的发挥出来。李小龙的好友和早期学生西切斯曾回忆:李小龙在与敌交手前,神态轻松,谈笑自若,使挑战者受到很大的精神威胁;在与敌作战之时,刹那间面若冰霜,全身心都升华至尽;只见他凶狠地进攻,进攻,再进攻,直到对手倒下,他还像野兽般紧盯着对手,而这种慑人魂魄的“兽性”目光,曾多次令受伤不深的对手无勇再战,只好俯首称臣。

二、攻守抢中

截拳道多以直线式进攻为主,即在用双手控制住对手双手的同时,从内侧直线攻击,其实诸多武术浪派如形意拳的“直中”,太极拳的“空中”,八卦掌的“变中”,无不注重“抢中”技术。截拳道的“抢中”要求守中用中,守中就是手脚无论怎样变化,都应有一手或一脚护住中线,这里的“护住”不是死守在那里,而是以向对方中线积极进攻来代替消极、被动的防卸,最好是速战速决,一出手就能击倒对方,不必鏖战,更忌拖泥带水。

李小龙曾经说过:“采用截拳道格斗的时候,所出示的动作不能浪费时间。习练者时刻都应设法将其最准确的拳脚打到最近的明显的目标上。”因为这不仅仅是人的任何一个重要部位受到有效的攻击,就有致残甚至丧生的危险,同时中线是任督二脉所经之处,线上或附近遍布人体要害,如果把人体比喻为一个圆柱的话,显然要迅速击倒这个圆柱,必须打它的轴心,离轴心越远,攻击效果就越差。所以在攻击中不仅要求严密保护自己的中线,更要攻击对手的中线,并意念击穿中线,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动作的效率,也可便于自己实话攻防策略,而且一理击中对手的中线后,就会产生摧人心肺的震撼力,当银灰色这决非所谓“皮肉拍打功”所能承受得住的。

三、攻守合一

攻与防向来是格半技中最主要的矛盾,这一矛盾的合理解决对搏击中的胜嵊具有重大影响。截拳道自始至终都把进攻与防守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攻击与防守虽然在理论上可以区别开来,但在实战中绝不可把二者分开。截拳道的战术则是将进攻与防守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之同时进行。即是说在进攻的同时要严密防守,在防守的同时要主动进攻。

一位技艺高超的武术高手曾这样描述他跟李小龙过招,他说:“我的头刚抬起来,他(李小龙)的脚就过了我的肩。”李小龙所以总能在对手起腿或出拳时迅速进行截击,曾被美国跆拳道之父、与李小龙具有10年友情的朱瑞一语道破:“他(李小龙)武打速度很快,但更重要的是他对动作时间的控制和他的虚晃招式。”由此可见,单纯追求速度而不重视运用时间差的打法是多么的谬误!

截拳道特别关注得机得势,敏锐地洞穴和预见一切,并要求及时、准确地抓住战机,以“秋风扫落叶”之势折断敌人的骨头,将其生命操纵于我们的手中。一般情况下,对于对手的攻击务虚予以反击,即使对手的一拳不重,仍须迎头痛击。否则,如果被对方一记轻拳吓唬住的话,那必定失利而使对手占上优势。总之,“有毕竟胜于无”,纵使反击动作简单,甚至无关痛痒,也应及时快速地抓住这些虚隙大胆进击。因为当对手进攻的时候也是他暴露出空档和防守能力差的时候,若畏首畏尾、坐失良机的话,必将遭受到敌人更凶狠的连环打击,防不胜防,处于被动挨打甚至危及生命的悲惨境地。“不招不架,只是一下;犯了招架,就是十下”,正是这个道理。

四、真假结合

在截拳道中,很少直接攻击,除防守反击外几乎所有的进攻都是在假动作之后进攻的。李小龙说:“虚招动作皆为引诱的手段,旨在诱使对手做出多余的防御动作和无准备的攻击,然后从中获致有利于我方的破绽虚隙,趁机予以真正的致命一击。”他又指出:情有真实本领的搏击高手,未出虚招诱敌之前,其实他早已经知道对方可能暴露的破绽,而且在破绽暴露之前,就已经开始其次的攻击行动。完全可以说“截拳道系建立在虚招的运用与手法的配合上的。”

截拳道讲究声东击西,真假变化。即是说前一招为虚晃或诱敌的假动作,目的是为了引开对手防线,为进行决定性的攻击铺路。这就要求在出招时要真假结合、轻重结合、节奏分明,使敌手“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而露出空档,而且轻重虚实疾缓地出招,不仅可以合理的分配体力,更有利于爆发力和组合动作之间的迅速转换。总而言之,将计就计,欺敌诱敌,还必须熟知各种拳法。只有对各种武技了然于胸,方能预见什么时候使用什么招数。

五、本能攻防

第6篇

为自我而战

古熄灭千余年的奥林匹克圣火在百年前重新燃起绝非历史的偶然。希腊的奥林匹亚公平、公正的精神已经暗含现代人安身立命的要义,让文艺复兴以降的拓荒者们如遇知己。只要你有资格走入那一系列比赛规则划定的框架内,贫富和种族这些平日里决定“你是谁”的元素都暂时消隐不见,奖牌、鲜花和掌声只属于胜者。相应地,现实中的卑微者或残缺者,能在赛场这一特殊的情境下,反败为胜,让怜悯和施舍靠边站,完全凭自己的实力赢得尊敬和荣耀――这种体育电影模式,成就了一大批励志类的体育电影。

此模式大致上属于英雄从受挫到自我实现的好莱坞商业电影天字第一号套路,易学好用。运用这一模式的守成者,如为贝克汉姆量身定做的足球电影《一球成名》(Goal!, 2005)。出身偷渡家庭的拉丁裔男孩迭戈(Santiago),在洛杉矶的中餐馆里“虎落平阳”,而他的足球天分和梦想是不会被埋没的,几经挫折,一份英超纽卡斯尔联队的合同摆在了他的面前。此片是后工业时代生产线上的合格产品,好莱坞美学规范的忠实实践者:用真实的细节营造虚幻的一步登天故事。这种美学规范最晚在《一个明星的诞生》(A Star is Born,1954)里已经确立:观众需要细节,需要明星宅邸精致的窗棂和摆设,需要酒吧里狂热球迷的笑脸,但不需要明星枯燥的发声训练,不需要细碎的战术安排和进攻流程;最要紧的是用写意的手笔让观众看到主人公曾经的落魄和而今的春风得意,再打打亲情和友情牌,就几乎无往而不胜了。做得精致复杂些,如《奔腾年代》(Seabiscuit,2003),一个丧子失婚的汽车交易商,一个被亲人抛弃的半盲前拳击手,一个牛仔表演者,加上一匹脚有点问题的小个子赛马海洋饼干,四条失意的好汉因为一份执著而创造了奇迹。

也总有些不安分的人会在套路里突围,或剑走偏锋,或干脆破局而出。《马拉松》一片中,患有自闭症的年轻人楚原活在自己的世界里,母亲庆淑20年来守护在他身边,在绝望的边缘挣扎。她坚信儿子喜欢跑步,请来因庭谕而被迫到特殊教育学校做义工的教练训练儿子跑马拉松。楚原没有目的感,他也不知胜利为何物,他甚至不会笑。他只知道执行母亲和教练的吩咐,他跑步时候的表情比其它任何时候都轻松快乐。如此而已。他不得不承受马拉松的艰辛吗?还是母亲需要儿子的胜利证明他是正常的,证明她20年的坚守有了一点成就?亲情在这里不再是添加剂,而是最温柔,也最残忍的一刀。好在楚原纯真坚韧的天性最终让他自己选择走向赛场,并在赛后学会了微笑。一个温馨的大团圆结局。

同样是不成器的学生和不情愿的教练,从矛盾重重到相濡以沫的桥段,不同于《马拉松》的亲切平和娓娓道来,《百万宝贝》(Million Dollar Baby,2004)那拳击场上惨白的灯光里,依稀可见《愤怒的公牛》(Raging Bull,1980)之残暴惨烈。看惯场上几十年云起云落的老教练法兰基劝说出身下层的麦琪远离拳击,她却执意一条路走到黑。因为31岁的她除了打拳一无是处,一无所有。而从麦琪那里获得的亲情,也诱使法兰基引领她在过山车一样的冠军路上飞驰。终究是麦琪的一丝不忍败给拳击场上残酷黑暗的丛林法则,她被打得全身瘫痪。苟延残喘不如平静离去,法兰基的双手用爱结束了命运施以麦琪的酷刑。

导演伊斯特伍德(Clint Eastwood)游刃有余地行走在励志类体育电影的套路内,又时而透露出不一样的斑杂颜色。他冷静质朴地叙述,荣耀与落寞,欢呼与死亡,任由世人去评说。

为理念而战

自我实现的至高境界何在?在于不朽:精神的太阳在肉身破败千百年后仍能照耀后世。不朽,是人类,尤其是没有繁育后代功能,不能亲身体验生命传承的男性所无法拒绝的终极追求。追逐梦想,让本来不值一提的小我,在某一瞬间实践了伟大,创造了完美,仿佛人类之卓越的化身;这一刻,永恒唾手可得。

达到这一高度的影片也许是有点高处不胜寒了。《烈火战车》(Chariots of Fire,1981),你可能没有看过,但很可能听说过,任何一部关于体育电影的榜单都不会落下这位当年奥斯卡最佳影片得主;即使你没有听说过,你也肯定听到过它激荡人心的音乐。片头,一群身穿白色运动服的大学生在海滩上结队奔跑,这段舒缓昂扬、大气磅礴的主体旋律衬托得他们的面容更加坚毅自信。

故事发生在一战刚刚结束时英国两位有志于夺取奥运百米金牌的年轻人之间。与剑桥绿荫掩映的古老建筑色调一致,影片用波澜不惊的古典笔触描绘了他们怎样在不同的方向上发力,实践“不朽”。对于犹太人亚伯拉罕(Harold Abrahams)而言,跑步对他而言是一种武器,为的是对抗他身为犹太人处处受排挤的不公待遇。他父亲希望他这一代人可以成为真正的英格兰人。“但老头子忘了一件事:他的英格兰是基督教和盎格鲁撒克逊的。”他因为抑郁和愤懑而战,他的眼睛总是瞥向身旁的对手。而他最强劲的对手,苏格兰人利德尔(Eric Liddell)是为了上帝而跑,在奔跑时他心里只有上帝的喜乐。显然,影片认为两人各有千秋,而后者更胜一筹。影片后半段浓墨重彩地肯定了利德尔坚持不在安息日比赛,为了信仰放弃为国争光的决定。

世俗权力和上帝的权威孰高孰低?《烈火战车》好像是《宾虚》(Ben-Hur,1962)的现代清新版。耶稣基督时代的耶路撒冷,犹太贵族宾虚被昔日好友、已沦为只为执行帝国统治意志而存在的护民官米撒拉迫害,远走他乡为奴。待他回到家乡,母亲和妹妹身染麻风境遇悲惨,盛怒之下,他在架车比赛中重挫米撒拉,令后者伤重致死。而复仇的烈焰并没有抚慰宾虚伤痛的心,是耶稣基督的牺牲化作甘霖洗涤了世间的罪恶,拯救了宾虚的家人,也唤醒了他对爱和宽恕的向往。罗马的世俗权力似乎不值一提,犹太式以血还血的复仇得到了尊重但不是归宿,“自由、平等和博爱”的耶稣基督才是终极价值的代言人。值得玩味的是,这两部影片涉及的年代分别是神权独步于人世的晨曦和薄暮。《烈火战车》中的主人公在上帝退位的苍茫暮色中仍坚守自己的信仰,其中悠远的意味让人禁不住品读再三。

为国族而战

20世纪是民族国家的世纪,让20世纪的竞技体育生成今天这般模样的,不是个人的意志,不是理念的外化,而是国族的兴盛。当代民族国家的战车,左手平等,右手自由,双剑合璧扫荡了一切旧的理念,扫荡不干净也都收归己用。诸神散退,世俗的权力回归。

现在最受人瞩目的两大赛事,世界杯和奥运会,岂不都是没有硝烟、不流血只流汗的“国族战争”?当代的竞技体育,被套上了一层层国族荣耀的光环。高水准的体育训练依托于现代科技,金牌和奖杯不会轻易垂青小国弱国。而正因如此,处于弱势的国家在赛场上赢得的胜利对它们更是弥足珍贵。《胜利大逃亡》(Victory,1981)里,那些昔日的东欧绿茵名将们,国家不复存在,出征无名,自己在集中营里也是饿得形同骷髅,出征无力。如果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被摧残至此,什么竞技体育,什么金牌奖杯,都是镜花水月了。好在英法等国在法西斯横扫欧陆的疾风骤雨下仍然不失斗志,还留了点本钱能抓住机会放手一搏,企图利用德国人安排的德国国家队和盟军战俘队的足球比赛出逃。然而,赛场如战场。观众席上热情的法国民众山呼海啸般的欢呼声鼓舞了战俘队队员们,他们放弃原本设计好的赛到一半开溜的出逃方案,毅然回到赛场大战德国队,在裁判极端不公的情况下仍然逼平对手,获得了事实上的胜利。无疑这是一场法兰西式的胜利,与其说像胜利,还不如说像狂欢,走的正是《戏谍人生》(To Be or Not to Be,1942)开创的人民靠智慧和勇气轻取纳粹强敌的路子。

《奔腾年代》的译名很是切中要害,“海洋饼干”的胜利,不仅仅属于三个潦倒的主角,更属于大萧条时代消沉的美国人。这匹不起眼的赛马,在那个灰暗脆弱的年代里,在赛道上刷出了奔腾跳脱的亮色,点燃了那些贫苦人心里的希望。《一个人的奥林匹克》(2008)结尾处,刘长春在起跑线上沉默的身影任何一个中国人看了都不会不动容。因为他不仅仅是他。他的肩上,背负着一个民族的屈辱和尊严;他的起跑,是中国参与奥运盛事的开始,更象征着中国力争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开始。《我的九月》(1990)里的四年级小学生安建军,一直被强者排挤,想参加亚运会团体操表演而不得。他清晨在公园里坚持练操,希望有朝一日能证明自己的坚毅身影,依稀是20年前埋头苦干、奋发图强的我们。

第7篇

【关键词】郑若曾,《筹海图编》,海防,战略体系

一、御海洋

“御海洋”是此战略体系的第一道防线。自明初重视海防以来,对于东南沿海事务,主要采用陆上建立卫所、海上开展巡逻等措施,并未形成一种严密的战略框架,直到嘉靖时期胡宗宪总领海防后,才提出了有关“御海洋”的方略。他指出“海防之制,谓之海防,则必宜防之于海,犹江防者,必防之于江,此定论也。”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遇到许多困难,如“离内地太远,声援不及,接济不便。风潮有顺逆,挪坝斜惴瘛r粤之惊,触礁之险,设伏击刺之难,将官之命危于磊卵,无惑其争执为难行也。”面对这种困难与质疑,郑若曾最后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自御海洋之法立,而倭至必预知,为备亦甚易。非若乙卯以前,倭舶近岸,人犹未觉其为寇也。苟因将官之不欲,而遂已之,是因咽而废食也。”从而进一步作出自己的论断:“如愚见,哨贼于远洋而不常厥居,击贼于近洋而勿使近岸,是之谓善体二公立法之意,而悠久可行也。”这便是“御海洋”战略的精髓所在。

除此以外,郑若曾还吸收了其他一些文臣武将提出的比较正确的策略,如“守海岛”就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有效措施。倭寇舰船从本土出发,远涉重洋,横渡大海而来,当他们到达我国沿海时,早已饥渴疲惫,不仅需要补充大量的淡水和食物,更需要找个临时的安身之所进行适当的休整。因此,沿海的各种岛屿便成了他们养精蓄锐、整装待发的常用驻地。针对倭寇的这种活动规律,有人提出在沿海倭寇必须停泊休整的岛屿上事先设兵戍守,把周边的荒岛都开发驻守起来,不给倭寇用以接济缓冲之地。如《筹海图编》载:“所议者欲分番乍浦之船,以守海上洋山;苏、松之船以守马迹山;定海之船以守大衢山,则三山品峙,哨守相联,可扼来寇。”其中的洋山、马迹山、大衢山都是当时海上的岛屿。通过这个措施可以有效的使倭寇“来不得停泊,去不得接济,船中水米有限,人力易疲,将有不攻而自遁者,况乘其疲而夹力攻之,岂有不胜者哉!”同时,还有人提出充分利用沿海渔民的协助抵御倭寇的策略也一并被郑若曾吸纳肯定。如文载“查得沿海民灶,原有采捕鱼r小船,并不过海通番。且人船惯习,不畏风涛,合行示谕沿海有船之家,赴府报告,给与照身牌面。无事听其在海生理,遇警随同兵船追剿。此则官兵无造船募兵之费,而民灶有得鱼捕捕盗之益。”可见,沿海渔民世世代代依靠捕鱼捞虾为生,他们常年在海上生活,不惧风浪,熟悉海上环境。如果由官府将他们组织起来,登记造册,让他们平时出海捕鱼,遇警则迅速报告,并随同兵船追剿,这样的话既使官府免去造船募兵之费,又使渔民有得鱼捕盗之益,可谓是一举两得。郑若曾在此充分的肯定了普通民众的作用,将沿海渔民视为一支不可忽视的抗倭力量。

二、固海岸

“固海岸”是郑若曾构建的海防战略体系中的第二道防线,也是此体系的中坚。众所周知,在一场战争的攻防较量中,不存在任何一条可以说天衣无缝、固若金汤的防线。同理,“御海洋”这第一道防线不管再严密,也难免有疏漏的时候。加上海面时常惊涛骇浪、风云变幻,有时很难发现倭寇行踪,就算发现也难以攻击。如文载“然万里风涛,不可端倪,白日阴霾,几如黑夜,故有相遇而不可击,亦有未必相遇者。”针对这种情况,唐顺之提出“贼至不能御之于海,则海岸之守为紧关第二义。”这便是“固海岸”作为第二道防线战略思想的来源。紧接着唐顺之提出了实施“固海岸”战略的具体措施,如“贼新至,饥疲,巢穴未成,击之犹易。延入内地,纵尽歼之,所损多矣……宜分定沿海保护内地,内地策应沿海地方。沿海力战,损兵折将,宜坐内地不能策应之罪。内地残破,沿海幸完,宜坐沿海纵贼之罪。”郑若曾对此论高度肯定,并作了一些补充说明,把加强哨探,重视近邻之间的相互支援,招抚离散民众,慎重任用地方长官等,作为巩固海岸的重要条件。总之,为了弥补海上防御的疏漏,应在沿海海岸做好充分的防倭准备,形成一道与海上防线相互策应支援的陆上壁垒,一旦有警,可实现前后夹击,保证内地不受侵扰。

三、严城守

当前面两道防线都被倭寇突破的时候,“严城守”便成为最后的屏障。“严城守”作为最后一道防线,也显得格外重要,如果一旦失陷,内地则无险可守,任由倭寇肆虐横行,而城镇本身又是财富集聚中心。因此,郑若曾十分重视第三道防线的构建,他认为:“城一也,有关系一方之利害者,有关系数十里数百里之利害者。关系一方之利害者,一守令慎之而足矣,此守令之事也。关系数十里数百里之利害者,岂宜以一守令支之乎!为将帅者须提重兵以镇之,合群帅以援之,其城无恙,则敌人必不敢越此而他攻。即有所攻,亦无关系,而非敌之所必欲取以为巢穴者矣。是所守者虽一城,而所庇者吾不知其若干城也。此将帅之事也。若为将者不论城之重轻缓急,而漫焉以居之,其身之所居,则力为之救;而其所不居者,虽有关系,亦听贼攻取。万一失守,则枢要为贼所握,而其余所守,皆无用也。”由此可见,城守要根据其战略地位的重要性而进行,不能盲目地不分轻重的分兵把守。对于无关大局的一般城镇,只需一守令足矣;而对于关系到其他数城安危的重要城镇,则需派重兵加强防守,这便是“严城守”的关键战略所在。

紧接着郑若曾提出了城守的具体办法,“惟谅倭所从来之道,哨之于远洋,剿之于近洋。寇贼在洋,先后而来,星散而行,风涛惊其心,R苦其形。吾以众而待其寡,以逸而待其劳,以饱而待其饥,以备而待其所未备,至简至易之道也。若其近岸也,惟择总要之处,为水寨陆寨,以扼其冲,以遏其入。其余港堡,坚壁清野。贼进不得攻,退无所掠,计自穷矣。”从中可以看出,坚壁清野不仅可以使城内军民有食可用,还可避免城外倭寇的掠夺,令其疲惫饥渴,无力作战而自退。因此,坚壁清野不仅可以有效的保卫城镇,同时也是一种歼灭倭寇的重要战术。

综上所述:郑若曾在《筹海图编》中所构建的“御海洋”、“固海岸”、“严城守”三道防线组成的多层次、大纵深的防御战略体系在当时应该是非常可行的。“御海洋”防线建立于海上诸岛,采用巡逻哨探的方式,首先在海上发现敌人并伺机消灭敌人;“固海岸”防线设立于海岸,迎击突破海上防线而来的敌人,击敌于将登或登后之无备,必大有胜算;“严城守”防线建立于内陆各城镇,根据战略地位派兵把守,以打击侥幸攻入内地的敌人。此三道防线层层递进,层层深入,层层消耗敌人,就算其突破所有防线,最终已是孤军残兵,无力再战,随时被消灭于广大军民的中。试想如果辽阔的海洋、绵长的海岸、孤立的城镇这三者之间没有任何联系,缺乏相互之间的配合的话,那必将被倭寇各个击破,长驱直入,最终威胁明政府的统治。

郑若曾构建的此“三线合一”的海防战略体系是明代海防建设和海防斗争实践经验的总结,是郑若曾广泛吸收前人海防军事思想的结晶,它的提出在我国历史上尚属首次,在我国乃至世界海防思想史上都占有重要地位。

参考文献:

[1](明)郑若曾:《筹海图编》,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84册,史部

[2](明)郑若曾:《郑开阳杂著》,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84册,史部

[3]郑若曾撰、李致忠点校:《筹海图编・卷十二・御海洋》,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772页

[4]郑若曾撰、李致忠点校:《筹海图编・卷十二・御海洋》,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763页。

[5]郑若曾撰、李致忠点校:《筹海图编・卷四・福建事宜》,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277页。

[6]郑若曾撰、李致忠点校:《筹海图编・卷六・直隶事宜》,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423页。

[7]郑若曾撰、李致忠点校:《筹海图编・卷十二・御海洋》,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767页。

[8]郑若曾撰、李致忠点校:《筹海图编・卷十二・固海岸》,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772页。

[9]郑若曾撰、李致忠点校:《筹海图编・卷十二・固海岸》,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773页。

第8篇

将下面文言文中画线的部分用斜线断句。(5分)

以是知藏书之难也然藏之之难不若守之之难守之之难不若读之之难尤不若躬体而心得之之难是故藏而弗守犹勿藏也守而弗读犹勿守也夫既已读之矣而或口与躬违心与迹忤采其华而忘其实是则呻占记诵之学所为哗众而窃名者也与弗读奚以异哉古之善读书者始乎博终乎约博之而非夸多斗靡也约之而非保残安陋也善读书者根柢于性命而究极于事功沿流以溯源无不探也明体以适用无不达也尊所闻行所知非善读者而能如是乎

(清・汪琬《传是楼记》选自《尧峰先生文钞》,有删节)

答案:(1)藏之之难/不若守之之难/守之之难/不若读之之难

(2)是故藏而弗守/犹勿藏也/守而弗读/犹勿守也

(3)而或口与躬违/心与迹忤/采其华而忘其实

(4)古之善读书者/始乎博/终乎约

(5)沿流以溯源/无不探也/明体以适用/无不达也

我们现在看到的答案中用斜线分开的文字内容,就是“断句”。古人把读文断句加标点叫作“句读(dòu)”。《师说》中提到:“彼童子之师,授之书而习其句读者,非吾所谓传其道解其惑者也。”古人在读书时十分注重“句读”。当然,古人所说的断句标点,是指句子中间需要停顿的地方,即指文句的意思表达完毕后,在句末断开,叫“句”;语意未完而需要停顿断开,叫“读”。其实,古人断句标点时,无论是句或读,一律以“。”(类似今天句号用的小圆圈)作为断句的标记;今天高考“断句”试题一般是要求在文言文中将需要断开的地方加“/”表示。

考生给文言文断句,一定要在初步整体读懂文章的基础上,利用自己的文言语感,结合文言语法知识去划分出文意的语言单位。怎样才能正确给文言文断句呢?除了利用实词构成的逻辑意义和文体的语体规律断句之外,我们可以先从文言虚词与标点的角度,明确断句的判断标准。文言文中的虚词往往有它们固定的作用和位置。比如发语词等句首虚词常常用在句子的开头;再如,表示陈述、感叹、疑问、祈使等语气的语气词常用在句末;还有复句中的关联词大多用在句首,这些关联词一般可视为断句的标志。下面具体举例说明。

一、利用“之”“乎”“者”“也”“已”“焉”“哉”来断句。这些词语是文言文中使用频率较高、富有代表性的虚词,在阅读理解时可作为停顿的明显标志。见到这些虚词,大多可在其后断句。

1.“之”与断句。(1)用作代词。可以代人、代物、代事。代人多是第三人称。译为“他(他们)”“它(它们)”。作宾语或兼语,不作主语。如:①作《师说》以贻之。(《师说》)之,代人,作宾语。②成然之。(《促织》)之,代事,作宾语。(2)音节助词。用在形容词、副词或某些动词的末尾,只起调整音节的作用,无义,译时应省去。如:顷之,烟炎张天。(《赤壁之战》)

2.“乎”与断句。用作语气助词。(1)表疑问语气。可译为“吗”“呢”。如:儿寒乎?欲食乎?(《项脊轩志》)(2)表测度语气,可译为“吧”。如:王之好乐甚,则齐其庶几乎。(《庄暴见孟子》)(3)用于感叹句,可译为“啊”“呀”等。如:呜呼!孰知赋敛之毒有甚是蛇者乎!(《捕蛇者说》)以上都是根据句末语气断句。

3.“者”与断句。(1)作为助词,可以放在一个词或一组词后边,起提顿作用:先用“……者”提出要说明的事物,稍微停顿一下,然后说明或论断。如:夫古之让天子者,是去监门之养而离臣虏之劳也。(《五蠹》)(2)“者”有时放在时间词之后,起语助作用,可不译。如:今者项庄拔剑舞,其意常在沛公也。(《鸿门宴》)“者”有时放在数词后边,可译为“个”“样”之类。如:不者,若属皆且为所虏!(《鸿门宴》)

4.“也”与断句。(1)语气助词,经常用在句末。①表示判断语气。如: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师说》)②表示肯定语气。如:吾上恐负朝廷,下恐愧吾师也。(《左忠毅公逸事》)③表示疑问语气。如:吾王庶几无疾病与,何以能鼓乐也?(《庄暴见孟子》)④表示感叹语气。如:君美甚,徐公何能及君也!(《邹忌讽齐王纳谏》)(2)也有用在句中,表示停顿,以舒缓语气。如:当余之从师也,负箧曳屣,行深山巨谷中……(《送东阳马生序》)

5.“已”与断句。当做虚词,可作副词、连词与助词。(1)用作副词。表两件事之间相隔时间短暂,常用“已而”,相当于“不久”“一会儿”。如:已而相如出,望见廉颇,相如引车避匿。(《廉颇蔺相如列传》)(2)用作连词,“已”同“以”,和“来”“后”“东”“西”“上”“下”等结合,表示对时间、范围等的限定。如:五代时始印五经,已后典籍皆为板本。(《活板》)(3)用作助词。“已”放在句末表示动作行为的既成状态,表示明确的肯定或否定语气,相当于“了”;有时也表感叹,相当于“啊”。如:虽以史迁之善传游侠,亦不能为五百人立传,滋可痛已。(《〈黄花冈七十二烈士事略〉序》)

6.“焉”与断句。常用在句末。(1)语气助词。如:于是余有叹焉。(《游褒禅山记》)有时用于反诘语气,可译为“呢”。 如:万钟于我何加焉!(《鱼我所欲也》)(2)代词。常指代人和物。如:故为之说,以俟夫观人风者得焉。(《捕蛇者说》)(3)兼词。“于+此”。永之人争奔走焉。(《捕蛇者说》)“焉”,译成“在捕蛇抵交赋税这件事上”。

7.“哉”与断句。语气助词,经常用在句末。(1)表示感叹语气。如:嘻,善哉!技盖至此乎!(《庖丁解牛》)(2)表示疑问语气。如:譬若以肉投馁虎,何功之有哉?(《信陵君窃符救赵》)(3)表示反问语气。如:相如虽驽,独畏廉将军哉?(《廉颇蔺相如列传》)

二、利用“夫”“盖”“矣”;“而”“然”“则”“故”;“以”“为”;“乃”“ 惟(唯、维)”;“其”“若”“或”断句。我们可以根据它们在文言文句中的意义和用法确定断句的位置。

(一)常用在句首和句末的助词:“夫”“盖”“矣”。

1.“夫”与断句。 用作助词。(1)用在句子开头,表示议论或叙述的开端,称为“发语词”。如:夫十有一月之中,凡富贵之子,慷慨得志之徒,其疾病而死,死而湮没不足道者,亦已众矣……(《五人墓碑记》)(2)用在句末,表示感叹。相当于“啊”或“了”。如:闻之:一人飞升,仙及鸡犬。信夫!(《促织》)

2.“盖”与断句。(1)用作副词。“盖”用在句首,作副词,表示下边说的一些话,是带有推测性的断定,相当于现代汉语中“大概”“推想”的意思。如: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季氏将伐颛臾》) (2)用作连词。连接上文,起说明原因的作用,也含有不十分确定之意。如:今言“华”如“华实”之“华”者,盖音谬也。(《游褒禅山记》)

3.“矣”与断句。语气助词。(1)用于陈述句尾。或助肯定语气,有的可译为“了”,有的可不译;或助已然语气,说明事情已实现,可译为“了”;或助将然语气,说明事情将要实现,可译为“了”。如:庭有枇杷树,吾妻死之年所手植也,今已亭亭如盖矣。(《项脊轩志》)(2)用于感叹句。助感慨、讽刺、赞颂语气,可译为“了”“啊”。如:甚矣,汝之不惠!(《愚公移山》)(3)用于祈使句,助请求、劝勉、禁止语气,可译为“吧”。如:公子勉之矣,老臣不能从。(《信陵君窃符救赵》)(4)用于疑问句末,助疑问语气。如:年几何矣?(《触龙说赵太后》)

(二)常用在句首的连词:“而”“然”“则”“故”。

1.“而”与断句。(1)用作连词。①表示承接关系。可译为“就”“接着”,或不译。如:余方心动欲还,而大声发于水上。(《石钟山记》)②表示转折关系。可译为“但是”“却”。 如:青,取之于蓝,而青于蓝;冰,水为之,而寒于水。(《劝学》)(2)用作代词。只用作第二人称,一般作定语,译为“你的”;偶尔也作主语,译为“你”。如:而翁长铨,迁我京职,则汝朝夕侍母。(《记王忠肃公翱事》)(3)复音虚词“而已”,放在句末,表示限止的语气助词,相当于“罢了”。如: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如是而已。(《师说》)

2.“然”与断句。(1)用作连词。①主要表示转折关系,可译为“可是”“但是”。如:然不自意能先入关破秦……(《鸿门宴》)②“然”有时和“而”连用,“然”代指上文所说情况,“而”表示转折,等于说“如此(这样),可是……”。如:夫环而攻之,必有得天时者矣,然而不胜者,是天时不如地利也。(《得道多助,失道寡助》)③“然”还常和“则”结合,“然”是承接上文事实,“则”是由此进行阐述或论断,可译为“既然如此,那么(那就)”,也可单译为“那么”。如:是进亦忧,退亦忧。然则何时而乐耶?(《岳阳楼记》)(2)用作代词。相当于口语中“这样”“如此”。如:不然,籍何以至此?(《鸿门宴》)(3)用作助词。①用在名词或短语之后,前面有“若”“如”“犹”等词与之照应的,可译为“……的样子”“一般”“那样”。如:而半山居雾若带然。(《登泰山记》)②“然”还常作应对之辞,与口语中“是的”“对的”相似,或者表示赞成、同意,即“认为是”“认为对”的意思。如:袁曰:“然,固有所闻。”(《谭嗣同》)

3.“则”与断句。用作连词。(1)表示承接关系。一般用来连接两个分句或紧缩复句中的前后两层意思,表示两件事情在时间上、事理上的紧密联系。可译为“就”“便”,或译为“原来是”“已经是”。如:项王曰:“壮士!――赐之卮酒。”则与斗卮酒。(《鸿门宴》)(2)表示假设关系。有的用在前一分句,引出假设的情况,相当于“假使”“如果”;有的用于后面的分句,表示假设或推断的结果,相当于“那么”“就”。如:向吾不为斯役,则久已病矣。(《捕蛇者说》)(3)表示转折、让步关系。表示意思有转折时,“则”字用在后一分句,可译为“可是”“却”;表示姑且承认一件事,预备下句转入正意时,“则”字用在前一分句,可译为“虽然”“倒是”。如:于其身也,则耻师焉,惑矣。(《师说》)

第9篇

转眼又到3月,中国的商家、厂家无人不知"3・15"(3月15日)。据说,消费者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一天投诉是最有效的。而更多的时候,中国老百姓买了假货劣货也只能委屈点忍了,更多的原因是投诉无门啊。人们说,商家、厂家们最怕的就是"3・15 ",谁要是在这一天被曝了光,那他可就惨了。只不过更多的坑人者只要能躲过这一天,便可以继续坑骗下去。

我们太缺少一个正常而有效的投诉渠道。

进入21世纪,人类社会飞速进入网络时代,在网络这个超时空的社会中,消费者们忽然找到了最便捷最有效的投诉媒体。而网上投诉所引出的战争,也由此而爆发。

中国第一例网上投诉官司

1998年6月9日,河北保定的消费者王洪在网上了一个名为"买恒升上大当"的贴子。王洪称,他于1997年8月在北京买了一台"恒升"笔记本电脑,发现电脑出现质量问题,王洪多次与卖方交涉,拖了大半年,也没有得到满意的售后服务。于是,王洪一气之下,以"天生低手"的网名在四通利方的论坛上进行投诉。王洪在《请看我买恒升上大当的过程》一文的最后写道:"为了让商家知道现在的消费者不都是任人宰割,也为了让恒升的垃圾品不继续在中国倾销,请网友们帮助转贴到其他的BBS上面去。"一石激起千层浪。不知是深有同感还是处于同情,许多网友纷纷向王洪伸出援手,建议并帮助他在网上建立了一个主页,系统地有关该纠纷的事态变化。在两个月的时间里,王洪的个人主页被访问过万次,不仅在网上产生了越来越广泛的影响,而且波及到网外的新闻媒体。北京的《生活时报》和《微电脑世界》周刊都先后对这件事进行了报道。出售"恒升"电脑的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委托法律顾问发给王洪一份电子邮件,称:"在恒升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在网上留言簿指责恒升为垃圾品,这是于法于理都不容的事。"9月7日,恒升公司一纸诉状将王洪和《生活时报》、《微电脑世界》告上了法庭。诉状除了要求三被告公开道歉外,还索赔240万元人民币。理由是王洪和两家媒体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

针对这起网上投诉所引发的案件,无锡英特律师事务所的方律师认为,一个消费者在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后,完全有权将自己的感受公之于众。网络社会为我们提供了充分发表自己看法的园地,只要王洪所述的皆是事实,他根本无需征得卖方的同意,就有权在网上抱怨自己得到的恶劣服务,难道发表批评文章还需要被批评人的许可吗?

然而,结果却令许多人感到意外。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是:王洪停止在国际互联网上对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名誉权的侵害,删除全部主页内容,注销网址以及主页连接的镜像域名,在新浪网、网易等中文站点刊登向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致歉的声明,声明须经本院审查许可;王洪赔偿恒升集团经济损失50万元,另外承担审计费8000元,案件受理费1.5万元;《微电脑世界》周刊所属法人与《生活时报 》 均须登报致歉,并分别赔偿24.03568万元。

厂商反诉消费者,一场官司赢了百万元,令人叹为观止!然而与此同时,法律界、消费者和媒体对此判决均反响强烈。广州《南方周末》发表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的文章,题目是《不智的诉讼含糊的判决》。

其实,网上投诉并不仅仅现在才有,也不仅仅是中国才有。世界上许多著名公司都曾经试过被人上网投诉,而它们又是如何去面对的呢?

买下它?删掉它?

如果有人在因特网上专门建立一个网站,大肆批评你的公司,你该怎么办呢?美国邓肯甜饼店的办法是:花钱把那个骂自己的网站买下来。

美国人大卫在邓肯甜饼店消费之后,对店里的服务非常不满。他建立了一个专门批评邓肯甜饼店的网站,以便让那些与他有着共同感受的网民都来申诉一番。大卫的这一举动在因特网上产生了极大反响,一天之内,就有1000多封投诉邮件传到他的网站,集中火力攻击邓肯甜饼店的服务质量。有的指责该店卫生太差,有的说店里出售的咖啡又冷又苦……

风波乍起,邓肯甜饼店措手不及,防不胜防。他们先是气极败坏地声称要控告大卫,可大卫根本不予理睬,依然专心致志地经营他的投诉网站。邓肯甜饼店思来想去,可能觉得提讼对自己没有好处,最后只好采取以退为进的策略,干脆开出一个价钱购买大卫的网站。大卫想想也还合算,于是这笔生意成交,双方终于了结了一场网上战争。这是典型的美国风格,辛辣中透着幽默,一时成为网上热门话题。

而日本人是如何应对的呢?另一起网上投诉的对象是世界著名的日本三大综合电器制造商之一的东芝公司。起因是,一名日本人买了部东芝录放影机,由于画面质量存在问题,遂向东芝技术人员求助,结果却没有获得解决。经过一番折腾,他干脆把录放影机寄给东芝的社长。几天之后,录放影机又寄了回来,中间附上一份修理内容的说明:"把画质调得柔和一点,白色线条就看不出来了。"这位顾客对这种答复很不满,他认为:"我就是为了要比较清晰的画质,才买这款录放影机的,现在厂方未经我同意,就擅自将画质调整为柔和。"于是,他想原封不动把产品退还给东芝,要求得到满意的服务,不料被东芝接电话的员工恶语相加顶了回来。面对如此恶劣的服务,这位顾客不肯善罢甘休。他把这段对话的录音带与一封抗议信寄到东芝社长室,却一样石沉大海。顾客忍无可忍,于是在因特网上制作了一个网页,投诉东芝公司不完善的售后服务,同时将东芝公司那名员工"出口伤人"的实况录音上了网,作为证据。这个主页一出现,立即成为网上热点,短短半个多月,访问者已超过500万人次,进入这个网页浏览的网民,异口同声地声援"受害"的消费者。东芝此时才发现事态严重,马上派人与顾客联络,同时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删掉顾客投诉东芝的网页内容。此事不论结局如何,东芝的形象都已经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网上投诉的威力如此厉害,是东芝公司始料不及的。网络的威力此刻正越来越被重视,一些明智的公司开始注重网上形象。他们告诫自己的员工,未来你所面对的任何一个不满意的顾客,都可能成为高破坏力的"危险分子",因为他身后有一个强大无比的因特网。

网上,一场"投诉的革命

"无限的网络空间,强大得一瞬间就能把一条信息传遍世界的各个角落,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都是任何一家传统媒体所无法比拟的。网上投诉作为一种新的投诉方式,正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所接受,以至目前不少媒体将网上投诉称为"投诉的革命"。从去年开始,国内各大互联网站纷纷推出了"网上投诉"栏目。中国第一个投诉网站"上海热线3・15"一开通,便深受广大消费者欢迎。搜狐网站与《中国消费者报》联手,开展了大规模历时一个月的"坐在家中,享受消费者权益3・15消费网络大投诉"行动,短短一周时间,就收到来自全国各地近700件消费者投诉登记申请表。国中网还特地与中国消费者协会、《精品购物指南报》在网上开办《消费杂谈》栏目,由专家和消费者共同参与,对一些大众关心的消费话题、消费趋势,进行即时讨论。

据"上海热线3・15"的投诉统计,网上投诉对象集中在知名品牌,占总投诉量的85%以上,范围涉及计算机、软件、手机、服装、家用电器、仪器、化妆品等等,这体现了网上投诉产品多是名牌和高价值产品的特征,也反映出这类投诉者的层次。专家认为,从这一情况可以看出,中国开始有了一部分高品味的消费者,而他们十分重视运用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其积极的维权意识和先进的投诉手段无不表明,这类消费者正是未来中国消费的主力军。

网上投诉同时也引起了被投诉方的高度重视。上海奉贤县28岁的产妇陈红在一家医院生产时,由于医疗服务问题造成婴儿死亡,陈红于是"上网投诉"。经过"上海热线3・15 "的传递,陈红的投诉迅速传遍全国20多个公众信息网,在网民中引起强烈反响,被投诉方也感到了极大的压力,加快了处理进度。另有一网民在国际旅行中乘坐外国航空公司的航班丢失了行李,随即写了一封投诉邮件送到因特网上,在有关方面的协调下,他的损失很快得到了合理的补偿。

可喜的是,不少网民的投诉已经超越了个人权益受损的范围,开始向公益方向发展。 1999年11月1日,"中国保护病患者权益网"网站在上海开通。开创这个网站的王先生从事网络工作已经3年了,他的动机源于他3岁的外甥女接受先天性心脏手术不幸死亡。王先生以孩子冯婧超的名字建起这个网站,目的是帮助病患者正确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吸引法律界和医学界的人士在线咨询。目前,王先生正与多家律师事务所联系,通过法律热线等形式充实网上内容,力争办成一个能被社会各界接受的公益性投诉网站。

谁是最大的输家

王洪是中国第一个因上网投诉而惹上官司的消费者,他的命运引起各界关注。王洪说,自从自己上网投诉以来,已经招惹了许许多多麻烦。首先是他在"碧海银沙"湛江站上存放的个人主页"IT315"被迫关闭。其后"保定热线"接受了他存放主页的申请,但好景不长,也被关闭。后来,王洪在向有关方面做出书面保证之后,"IT315"才得以在"四海为家"重新启动,但网站开始接连遭到持续性的轰炸,最后在来路不明的黑客袭击下,只好停用。同时,他的人身安全也受到威胁。为了应付官司,他一面在网上寻求律师的帮助,一面变卖值点钱的家财,以筹集诉讼费用。

现在,一审有了结果,王洪要赔给厂家50万元,王洪和免费为他官司的律师陈志华都称此案判得"离奇",两家被告媒体也认为判决"荒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及本案审判长陈继平,都在业内颇具威望。陈继平曾因负责审理女高中生贾国宇人身损害赔偿案和陆俊名誉案而备受关注。他在接受采访时认为,王洪之过是文章失实,比如根据法庭质证,恒升电脑是王洪所在公司购买而不是王洪本人掏钱购买的,所以王洪不是恒升的消费者;另外,王洪送电脑维修时,已私自更改配置将内存升级,违反了恒升的保修规定,其维修责任不在恒升。而因为王洪提供了失实的文章,误导网友,令网上言论有侮辱诽谤的内容,由此造成了损害结果,就必须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王洪和律师对此判决表示不服,他们认为,已经有证人证实,该电脑是王洪自费购买,而恒升也在许多公开场合和材料中,承认王洪的消费者身份。而王洪并未在主页上开设留言板,仅仅是提供了指向留言板的超文本链接,因此要求王洪对留言板上的言论负责,是没有根据的。

第10篇

“两年办了两份报纸,两份报纸我们都曾奠定了良好的发展基础。”现任《中国房地产报・新北京楼市》广告部主任的张志鸿说此话时没有半点儿自豪,而是一脸的无奈和黯然。

(一)聚合

张所说的第一份报纸是《名牌时报・北京楼市周刊》(以下简称《北京楼市周刊》)。《北京楼市周刊》的创刊缘于湖南投资与《名牌时报》的一见钟情。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长沙中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湘中意”,于1993年12月在深交所上市,当时的主营业务为冰箱等家用电器的生产与销售,公司由于1996、97年连续巨额亏损,被实行特别处理。此后,便如同多数ST公司一样“自然而然”地走上了重组之路,经湖南省委、省政府、长沙市委、市政府牵头,由长沙环路总公司对该公司进行资产置换,通过收购长沙市的收费大桥介入了城市基础设施产业,主营业务也发生相应转变。之后,湘中意确立了以基础建设为主营、高科技和传媒投资为两翼的“飞鸟型”战略。在传媒投资方面,其理想是要通过战略投资的方式构建一个传媒集团。收购株洲市有线电视网以及创建湖南卫视新闻中心使其在传媒领域小有斩获,1999年5月,公司宣布计划出资1500万元与湖南电视台合作创办湖南卫视财经节目中心,该计划搁浅后它又将目光转向了京城报业。

1999年6月,时任湘中意总经理的钟铁军找来好友邓泽辉担当传媒文化投资重任,湘中意和《名牌时报》的谈判也正是从此时开始。 《名牌时报》创刊于1997年,主要报道各地名牌产品,当时发行量仅几万份,盈利较少,但因隶属于经济日报报业集团而拥有较为丰富的相关资源。湘中意考虑到投资《名牌时报》所付出的成本要远远低于投资强势媒体,并且自认为更易于拥有广阔的运作空间,便向其伸出了橄榄枝。

谈判很顺利,到8月6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并经过经济日报社认可。根据这份协议,双方在坚持采编与经营分开的原则下,以《名牌时报》的发行权和广告经营权为合作内容,具体合作方式是:湘中意分两个年度向《名牌时报》投资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培育《名牌时报》的市场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名牌时报》将发行和广告经营交给湘中意独家总承包,承包期为10年,期间所有发行和广告经营效益归湘中意。此外,湘中意承担合作期内全部办报经费,每年大约500万元,包括300万元日常开支和200万元发行、印刷费用,按季度支付给《名牌时报》。按照合同约定,湘中意还应每年向《名牌时报》支付定额费用。具体标准是,1999年下半年25万元,2000~2002年每年50万元,从2003年到合同期满的2009年,则按上年交付的基数递增10%支付。

8月16日,双方又就一些合作具体细节签署了第一份补充协议。

至此,湘中意与《名牌时报》的合作正式开始,邓泽辉出任《名牌时报》社总经理。湘中意按照协议有关条款,在北京注册成立了北京千秋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该公司与《名牌时报》展开各项具体合作。北京千秋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于1999年12月20日正式取得营业执照之前,向《名牌时报》的投资已经开始。湘中意按协议支付了相应资金,还承担了《名牌时报》的所有债权债务各200多万元。此后一段短暂时期,双方相安无事。

(二)成长

由于在投资主报方面未能找到有效的获利突破口,湖南投资决定利用《名牌时报》的媒体资源拓展新的传媒增长点。在后面的日子里,双方先后合作创办《北京楼市周刊》、《医周刊》和《玫瑰之约周刊》,将其作为新的投资方向,并完成了相应的基本建设。

经过几个月的发展,三个周刊中《北京楼市周刊》成长最快,前景看好,其他两个周刊则逐渐停刊。到此时,湖南投资与《名牌时报》的合作内容实际上变成了湖南投资承包《北京楼市周刊》的发行和广告经营。 《北京楼市周刊》最初的经营模式是,投资方代表全面负责管理,社长陈坚发负责稿件终审,资金由投资款解决,收益按合作协议归湖南投资。当时,《名牌时报》社派员担任《北京楼市周刊》的主编、执行主编、周刊总监等要职,其余编辑记者等人员则从社会上招聘。最初一段时间,社长并没有亲自终审稿件,而是将权力交由总编代为执行。

适时而生、定位准确的《北京楼市周刊》在一群极富活力与创造力的年轻人手中迅速成长,到2000年4月,出生只有半年、原始投入仅为260万元的《北京楼市周刊》就开始出现大量广告,实现了扭亏为盈。参与创办《北京楼市周刊》的人,不管今天身居何处,回忆起当时的情景,都认为那是一段充满激情的日子,废寝忘食的辛劳付出之后,成功与辉煌在他们面前几乎触手可及。然而在成长之后,他们却遭遇到了一系列的烦恼。

(三)冲突

也许合作双方的根本矛盾在于理念分歧而非利益之争,但事态的发展的确是从赢利之日开始出现了转折,《北京楼市》开始赚钱之后,各种形式的冲突与博弈便接踵而至。

2000年4月,《名牌时报》撤出《北京楼市》的主编,稿件签发权收回到社长手中,该举措之后大约1/4的编辑部人员离职,周刊出现第一次人员哗变。

2000年8月,《名牌时报》以“收回《北京楼市》编辑权”的名义派出一名副总编辑和一名编辑助理。为此,《名牌时报》报社社长和湖南投资方代表邓泽辉发生争执,互不相让……

由于双方仍然存有合作,其间的种种细节尚不足为外人道,孰是孰非也不便妄议。但可以肯定的是,双方逐渐将很多精力用于了控制与反控制,而不是对这份新生报纸的发展促动。

大大小小的冲突未能得到妥善解决,日积月累之后便逐步走向激化。

(四)裂变

张所说的第二份报纸是《中国房地产报・新北京楼市》(以下简称《新北京楼市》)。这两份报纸的定位完全重合,但出场的诱因却恰恰相反――《北京楼市周刊》是湖南投资与《名牌时报》合作的结晶;而《新北京楼市》则是双方分裂的产物。

2000年10月底,邓泽辉向湖南投资集团递交了辞职信,率领《北京楼市》执行主编朱晓丹、编辑部副主任袁野、两名编辑人员以及广告部主任张志鸿等9名广告部人员和发行部副主任黄永奇出走,以自有资金和中国房地产报合作,创办《新北京楼市》。

邓泽辉辞职后,湖南投资立即指派邓原来的助手毛仲兴接替其位,出任投资方代表,继续与《名牌时报》商谈合作。同时,又从湖南调派人员过来增援,但这些举措并没有使合作转危为安。

邓的原计划是带走报社主要成员,立即拷贝《北京楼市周刊》,但计划没有完全实现。不久,邓泽辉草草撤出,将《新北京楼市》转手给一私人投资商后,《新北京楼市》一度停滞,但其基本框架保持完好,仍有投资价值。

湖南投资与《名牌时报》在相关合作问题上仍然处于僵局,而湖南投资的后续手段则使双方的关系进一步恶化。在毛仲兴的提议下,湖南投资出资与中国房地产报社合作接手当时处于停滞状态的《新北京楼市》,从而形成了湖南投资“一手托两家”的局面,两份报纸在市场中则是针锋相对、竞争激烈。

应该说,从投资方的角度,“一手托两家”是一种很积极的市场策略,但对于同《名牌时报》的合作关系确是有害无益。之后,双方争吵不休,直到今年8月份的诉讼事件。

湖南投资方面认为《名牌时报》未能严格履行双方的合作协议,2001年7月,决定延期支付《名牌时报》今年第三季度办报经费300万元。《名牌时报》则一纸诉状,将湖南投资告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为避免司法介入后的两败俱伤,湖南投资高管层和《经济日报》领导几经磋商,达成转变合作方式协议。湖南投资支付《名牌时报》300万元办报经费,承担现有债权债务,从此不再参与《名牌时报》的经营管理。同时,在剩余8年里,享有《名牌时报》20%的收益权。

至此,双方的合作在经历痛苦之后形成的变局,似乎已经稳定,但也许还存有悬疑。

(五)悬疑

其实,目前最大的悬疑是关于《新北京楼市》。

湖南投资与中国房地产报社的合作方式自动延续了前任投资方与报方的约定,即:湖南投资承担《新北京楼市》的全部办报经费,对《新北京楼市》的盈亏自负,并每年向中国房地产报社交纳40万元费用。

但据知情人士透露,时至今日,湖南投资仍然未与中国房地产报社签订正式的合作协议,而且已经濒临劳燕分飞的境地。

不管怎样,我们希望这个故事的最后结局令人鼓舞,也祝愿《北京楼市周刊》和《新北京楼市》能够一路走好。

三方力量

从两份报纸的故事中,我们看到了三方力量:媒体资源的拥有方、资本方和运营团队。而实际上,所有媒资联姻的故事中,这三方力量的相互作用都将决定整个情节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对这三方力量及其相互关系细细打量一番。

(一)媒体:红旗下的蛋

在中国,媒体是什么?

是在红旗之下被捂了太久的金蛋蛋,是被追捧者竭力鼓噪的“最后一个暴利机会”……而进一步观照后,我们会发现,经充分浓缩的媒体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抽象为一个刊号、一个频道或其他诸如此类的牌照资源,其他的一切都在此基础上衍生而出。而在与资本的博弈中,传统媒体仅凭借这一具有独特性的稀缺资源便足以让暴利留在媒体,使风险归于资本。

很显然,媒体资源是一个可以长成参天大树的种子,是种子总会发芽,每一次春风徐来、冰河开冻之际,它都有可能链接到大笔资金从而焕发出新的活力。 《中国引进时报》是一粒种子,曾两次停刊,两死两生,“经历” 可谓复杂,最后虽然投身《人民日报》旗下,却一直没有重新发展的迹象。在经过秋的萧瑟和冬的等待后,北大青鸟却为它衔来灿烂春光――以《京华时报》的面目携巨资强势出场。资金的注入无疑起到将其直接激活的作用,5000万元的大手笔,所改变的不仅仅是一个媒体,而将影响到特定传媒市场的格局。

此种案例不胜枚举,几乎所有的新生媒体都属于“老树发新芽”的情况,毕竟媒体资源是稀缺的。

除稀缺性之外,有关专家指出,我国传媒产业的特殊性还在于,媒体的核心领导者不是由资本权力而是由行政权力来决定的。因此,资本对于核心领导者的影响相当有限。在这种情况下,能够真正影响媒介运作的与其说是资本的力量,不如说是人际配合的沟通、共识和默契。

(二)资本:豪赌的失语者

湖南投资方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称,相比于四川的托普集团,湖南投资应该深感庆幸了,毕竟其与《名牌时报》的合作还算体面,通过转换合作方式给双方留下了回旋余地和想象空间。而湖南投资与《中国房地产报》的合作则属小打小闹,更像是一种补救尝试,因此成败如何也不必太过挂怀。

来看一看托普的不幸。

2000年下半年,托普看中了《四川文化报》--一份四川省文化厅下属的机关报,并注入了300万元资金。当时《四川文化报》的发行量很小,影响不算大,托普一心想对它进行全面改版,重点推出。但是,在对报纸的控制权问题上,托普跟文化厅的矛盾出现了。省文化厅要求总编由其派人来担任,而托普则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最后托普只得无奈地退出,300万元打了个水漂。

这还仅仅是个开头,托普遭受重创是在《蜀报》和《商务早报》。据称,托普在这两家报纸上的投入已经达到4000万元,但这两份报纸却突然消失了(根据四川省及成都市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两报自2001年6月1日起停刊),至此,托普所期待的媒体暴利成了遥不可及的梦想,接下来托普将不得不为减少投资损失而四处奔走……

显然,政策风险不容回避,因为投资方对于媒体只能拥有经营权却无法获得品牌,而在今年的17号文件之前,所有投入媒体的资金都被视为借贷或赠予。于是,在所需投入越来越大的介入门槛和胜者通吃的市场环境下,传媒投资已经成为一种豪赌。

相关报道中的一段分析文字深入揭示了传媒资本的资本的尴尬境地―

尴尬在于,适应传媒产业化运作的体制构造还远未建立起来,并且,越是接近于传媒运作的核心部分,这种构造的市场化因素就越稀少。因此,在资本的媒介进入中,就会存在着这样一种悖论:尽管只有将媒介的所有环节和因素都加以合目标的系统整合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风险,赢得投资回报;但我们面对的现实是这一整合的边界和权限是受到严格限定的,不同的环节常常会以两种不同的语言在说话,它们的运作取向并不总是一致,而且更多的情况下是有可能背离。

投资还是不投资?这是一个问题。国康没敢对《三联生活周刊》大笔投入,结果被扫地出门;托普很有魄力,却也输得很惨。

总之,面对传统媒体,在网络产业中屡露峥嵘的资本意志荡然无存,一旦大笔资金注入,便难免要沦为软弱无助的失语者。

(三)团队:夹缝中发力

在《新北京楼市》处于停滞期的2001年3月,办报团队由张志鸿牵头曾与中国房地产报社达成了报社控股51%、团队融资49%的富有机制创新的运作模式意向,后由于湖南投资力争介入和其他原因而未能实现。而在4月5日正式创刊的半年之后,湖南投资与中国房地产报的合作又一次面临和《名牌时报》的同辙故事。事态摇摆之中究竟何去何从?报纸的运营团队再次染上了郁闷。

尽管已经离开整整一年,回想《北京楼市周刊》的命运起伏,张志鸿、袁野等人依然嗟叹不已。现任《新北京楼市》编辑部主任的袁野坦承:《北京楼市》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北京楼市》在短期内的快速成长应主要归功于当时团队的激情奋斗,而目前的不如人意则可在很大程度上归罪于包括自己在内的那次人员哗变,道理不言自明,少了一份力量,多了一个竞争对手,焉能不衰?

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喻国明教授的观点或许可以作为最好的注解:媒体成败依赖于人。

(四)关系:两种类比

对于这三方力量的相互关系,张志鸿有一种略带牢骚意味的类比,他认为:

刊号方――地主阶级,不甘心只收租,只会把贫瘠的土地出让;

投资方――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的有钱人,到处圈地并努力寻求权力;

办报团队――拥有智力资本的农民,在依附状态下辛苦劳作,而在内心深处自以为是。 下面的一种类比或许更具建设性。

在一次运动会上,见过一种名为“两人三足跑”的比赛项目:每个参赛队由两人组成,两人并排站立,将相临两腿捆扎在一起,使之成为共进退的整体,然后各参赛队站到同一起跑线前待发令枪响便向前奔跑,先到终点者为优胜。

媒资联姻的传媒产业运作与“两人三足跑”何其相似!

如果说媒体资源和资本分别是甩在两边的两条腿,那么运营团队就是合二为一的相邻两腿,三条腿必须步调一致才可能在竞争中胜出。而且有一点十分重要,甩在两边的两条腿应该成为合二为一的第三只腿的有力支撑,而不是羁绊,媒资双方若稍有不调便会形成内耗,牵扯团队的战斗力,甚至跌倒在跑道上或者干脆分崩离析。

若干建议

由.com生发出的注意力经济已然过时,以传媒为代表的影响力经济正在粉墨登场。

但登场之后如何确保演出的精彩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有“传媒军师”之称的喻国明教授认为搭建良性关系是各方力量顺畅合作的基础。喻教授指出,良性关系的搭建有两个方面尤其值得注意:第一,明确有关各方的职责划分,各方应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互补配合,而不能越界干预对方;第二,建立良性沟通机制,各方应以建设性的态度协商解决合作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

(一)夯实基础

业内有一种被广泛认同的说法,媒介和资本的结合像是一种“婚姻”关系,必须两情相悦才能“家和万事兴”,任何一方如果试图改造对方都将会是痛苦和危险的。

对于湖南投资和《名牌时报》的结合,曾参加双方签约仪式的喻国明教授在当时就表示了疑虑。喻教授认为它们的合作是一见钟情的联姻,缺乏详尽的调研和沟通,但实际上双方未必般配,双方的话语方式未必一致。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双方对未来的“生活安排”缺乏具体规划。“我没有看到成文的商业计划、运营目标等类似文件,”喻教授说,“而缺乏计划就容易陷入盲目,没有双方承诺并相互认可的运营目标则无法在未来的合作中对各自行为和业绩进行客观评判,主观的意气之争将在所难免。”

(二)形成制约

由于中国目前还没有就系统外资金进入媒体而制定相关的法律及法规,现有政策对于媒体经营中能做的和不能做的也没有明文规定,因而各项合作协议本身难以具备相应的法律保护。一旦发生违约的情况,投资者很难保护自身的利益。

出于对舆论安全等因素的考虑,国家在政策上偏斜于媒介,这就造成了资本与媒介的权利义务在实际上的不平衡。因此,资本方应正视现实,在投资之初就营建制约机制。喻国明教授很赞赏成都商报所订立的“惩罚性条款”,该条款约定:一旦投资方从媒体退出将可以获得按平均利润计算的10年回报作为丧失品牌获利权的补偿。 “惩罚性条款”除了事发补偿的作用外,还可使得资本方和媒介方都有所顾忌,从而有利于增强双方合作的稳定性。

(三)引入第三方

平面媒体的运作看似简单――全部内容不外乎图文采编、印刷发行、广告及延伸经营,但在表象之下,其复杂程度超乎想象。抛开目前种种“曲线”掌控方式蕴藏的玄机和风险不谈,传媒产业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门外汉”一时难以理解的独特文化,运行机理也明显区别于其他产业,用来界定传媒产业的一个时髦名词是“影响力经济”。

由于这些独特性,资本方进入之后,很容易同媒介方产生理念和思路上的分歧,而且很可能双方所持有的话语方式根本不同,结果就容易引绪化矛盾,犯下低级错误,影响媒体的正常发展。

第11篇

关键词:民族民间传统艺术;展演化;发展;趋向;影响

中图分类号:J022文献标识码:A

文化是不同民族之间相互区别的重要标志,每个民族都因拥有自身独特的文化而获得内源的族群认同及外源的地位确认。民族民间的传统艺术则是各民族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在某种程度上说也常常成为民族的标志和特色所在。

一、民族民间传统艺术的展演化

各民族民间的传统艺术依托于本民族特殊的生态文化系统而生存,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大多也一直未脱离本民族独有的生态文化环境。然而,随着现代化和全球化浪潮的席卷、旅游业的发展、文化产业的勃兴等多方面的原因,各民族民间传统艺术的生存状态发生着前所未有的改变。很多民族民间的传统艺术不再象以前那样是相对封闭型的发展,而是以开放性的势态接纳着外来者的体验和审视;也有很多民族民间的传统艺术其生存的空间不再是以前那样狭小的民族本土,而是走出家门,甚至走出国门,走向更广阔的外界。在这种“迎进来”和“向外走”的趋势当中,民族民间传统艺术的存在方式也发生了极大变化,从原本的仪式性、日常性和自娱性走向了展演化、市场化和舞台化。

本文所谓的“展演化”,不仅仅指传统民间艺术生存空间上的变化,即从生活走向舞台,同时也指民族民间传统艺术形式上的改变,即从嵌合于民众自我走向展现给外界他者,当然也包括了诸如手工艺品之类的民间传统艺术的商品化现象。归纳起来,当前民族民间传统艺术的展演化倾向大致表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旅游发展将民族民间传统艺术推向展演舞台。

有的民族提出在当地建立民俗旅游村、生态文化村、民俗文化村等建设目标,利用当地丰富的民族文化资源吸引游客前来旅游观光,以旅游带动经济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多数地区所利用的传统文化资源中都不会缺少民间传统艺术的内容,但这些传统艺术的内容、生存状态和发展模式也无疑会随着旅游活动而发生改变。一些歌舞类的动态艺术多朝着展演、表演的方向发展,而一些传统手工艺类的艺术其中的工艺制作过程可能会向展演化和游客参与体验式转变,其中的工艺成品则往往向市场化、商品化靠拢。

以云南近年来旅游发展迅速的几个地区或村寨为例,泸沽湖畔的落水村,摩梭村民每晚定时举办篝火晚会,表演传统的歌舞,游客可以欣赏也可以参与其中;红河元阳箐口村的哈尼人民在村中建成展厅,展出传统服饰等民族文化内容,并定时在广场上表演民族歌舞,供游人欣赏,甚至传统的纺织工艺也被再现于游人经过的地方,但其目的是吸引游客拍照后收取一定的费用;大理鹤庆的新华村,几乎每家都有私人作坊,置身村中,可以听到艺人们敲击制作银铜器的叮当声,可以看到艺人们拿着工具专心工作的情景,每家每户的手工作坊也不拒绝游客的参观,村中沿路的民居还被改造成店铺,广场处修有停车场、购物商场,所有的这些都是为了最大程度地将手工艺品展示并出售给游客,来获得最大化的经济收入;石林地区彝族的支系撒尼人,拥有传统的刺绣手工艺,在石林旅游持续发展的过程中,这一传统工艺也逐渐发生变化,为了吸引游客,撒尼人制作了更多样化、更轻便和便于携带的工艺品,刺绣工艺品的出售成为当地居民经济来源中的重要部分。在当下的环境中,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

其二,开放的环境中民族民间传统艺术不断走向外界和展演化生存。

在一些地区,民族民间的传统艺术不再局限于本村寨、本地区的本土范围内,也不再是与、神圣仪式或者世俗生活、自娱自乐相关联,随着外界关注的增多,这些艺术活动走出了世代生活的本土空间,到了更广阔的空间和舞台上展示自已,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一种展演性的艺术活动。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一方面是民族本土有着对该种传统艺术的深厚浸润和养育,使得其具备了为更多的人所接受的基础条件;另一方面是现阶段普遍存在的关注民族文化、发展文化产业的政策导向和现代社会鼓励多元、渴望多元的民众需求,当下的社会语境为民族本土传统艺术走向外界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使得那些乡民的艺术走向更多的大众。

这方面的个案同样很多,2006年第12届CCTV全国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上,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的李怀秀、李怀福姐弟就将当地彝族传统的海菜腔带给了全国的观众,也征服了评委和观众,最终手捧原生态唱法的金奖而归。丽江的纳西古乐“走出去”的尝试就更早了,1980年在宣科等人的努力下丽江中国大研纳西古乐会重建,一批老艺人被集中起来演奏传统音乐,后来古乐会开始对外公演,再后来,那些原本在各个乡村与仪式和日常生活相关的古老音乐,在宣科的带领下走出国门,到英国、挪威、芬兰、丹麦、法国、瑞士、意大利、德国、葡萄牙、西班牙、日本等世界各地演出,这或许是那些头发稀白、耄耋之年的老者们从来都没有想到过的。大理州剑川县石宝山中的石龙村,一直以来有唱白族调的传统,当地唱的白族调,种类丰富,有传统的本子曲,有情歌(又分为有情曲和无情曲),还有节日庆贺曲、迎宾曲、敬酒歌等,一般情况下多为男女二人对唱。每一首调子一般有八句,格式为三七七五、七七七五的山花体式,当然在对唱的时候,你八句、我八句,就可能会不断地延伸下去,调子也就越唱越长,但八句可以说是一个单位。歌词多是即兴的,要求押韵,押的不是平仄韵,而是以高低谐律,称为高低律。唱时,有专用的伴奏乐器龙头三弦。过去,石龙村民祖祖辈辈唱白族调,但都是在山间地头干活之余自我调剂,或者是在民族节日中民众自娱自乐的形式之一。比如每年的农历七月底石宝山歌会节,三天的会期内,剑川各地、洱源、大理、丽江、兰坪等地的白族群众相约聚集在石宝山对歌。石龙村离歌会的主会场宝相寺仅25公里,村里的群众几乎都要来参加歌会。即兴的对唱,谁都不愿服输,往往对上了就停都停不下来,有时候要对通宵达旦。石龙村民唱白族调所发生的改变,应该说也和石宝山的旅游开发联系在一起的。石宝山内石钟寺石窟早在晚唐时期便已开始开凿,距今已有1000多年,但由于地处深山、交通封闭,一直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石龙村这个居于石宝山腹地的小山村同样如此。1961年,石宝山的石钟寺石窟于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2年,石宝山被国务院列为全国第一批重点风景名胜区,[注:参见云南省剑川县志编纂委员会编《剑川县志》,云南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第763页。]1985年,石宝山旅游公路开通,[注:参见云南省剑川县志编纂委员会编《剑川县志》,云南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第267页。]伴随着石宝山旅游开发的展开,越来越多的游客涌入景区,石龙村与外界的交流也日益增多。当地政府和文化部门注意到石龙村歌手较多的情况,将一些著名的歌手吸收到石宝山管委会工作,主要让他们参与旅游和政府接待,为游客和考察者演唱白族调。20世纪80年代初,剑川县文化部门在石宝山设对歌台,开展赛歌活动,为获胜者颁奖,强化了白族调对唱中的竞技性和荣誉感,这时的白族调演唱应该说已经和过去有所不同。而石龙村的著名歌手和在对歌台上展露实力的人们又不断地参与了更大范围的比赛活动,并最终成长为当地小有名气的大理州“歌王”、“歌后”。其中大理州的“歌后”李宝妹就是在石龙村出生和长大的。此外,石龙村的李根繁、李福元等歌手也已名声在外。在文化部门的支持下,很多歌手都出唱片、VCD,越来越像明星。现在,每到过年过节,剑川县的其他村寨甚至大理州的其他县市,以及丽江、怒江兰坪等地都不断有人邀请他们前往演唱,支付给他们的酬金也越来越高。姜续昌、董继兰等10多岁的小歌手还被著名舞蹈家杨丽萍选中,将他们带到昆明进行培训和演出。所有的这一切,都表征着石龙村的白族调已经从传统的自娱转向了更具商业价值的展演,而其舞台也已经不再是小山村的乡野山间,而是走向了更广阔的空间。

二、民族民间传统艺术展演化的影响

作为当下民族文化领域出现的一种重要现象,民族民间传统艺术的展演化无疑对各民族产生了极大影响,这种影响既表现在民间传统艺术本身的生存和发展方面,也表现在民间传统艺术的所有者也就是文化持有者的身上;这种影响既有对民间传统艺术保护和传承的促进,也有对民间传统艺术的改变和置换,值得我们关注和探讨。

1、对民间传统艺术的影响

民族民间传统艺术的展演化,给民间传统艺术本身带来了极大影响。具体表现为:

其一,民族民间传统艺术的展演化改变了民间艺术的生存环境和存在方式。由于是展演化的民间艺术,所以传统艺术生存的环境已经从原来的相对封闭、有限改变为更加开放、广阔。在很多地区,传统艺术已经不再局限于原来的生存范围,而是不断走向外界,即使是那些没有改变演出的具体环境,依然在本土演出的艺术形式,其观众已经发生了极大变化,外来者和游客成为了其观众的主要来源和构成,而本土的观众则很少参与到此类展演性演出的观看中。

从存在方式而言,传统的民间艺术往往与仪式活动和村民日常生活共生共存,而展演化倾向使得传统的民间艺术脱离了宗教仪式和日常生活,成为单纯地外向型展示和演出。很多民族传统的民间艺术在过去或者与有关,或者是含有神圣意味的仪式行为,其举行的时间、地点、程序、主持者都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展演化倾向的出现,多数传统艺术和神圣信仰、严密仪式相分离,完全成为展演性的文化。比如过去很多民族对神话、史诗等本民族“根谱”性的文艺内容怀有神圣态度,只能由民族首领、宗教祭司等在本民族重大节日等场合才能演唱,有时甚至对观众的构成也要加以规定,但现在,在一些地方,由于旅游开发的影响和游客对此类文艺现象观赏的需求,逐渐出现了将这些神圣性的活动与宗教仪式分离的现象,活动内容、程序不再严格按照古规执行,其目的仅只是为了满足游客的需要。在另外的一些地方,其传统的民间艺术与宗教仪式并无关系,传统艺术主要是和民众的日常生活交织在一起,是村民日常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他们调节生活节奏、自我娱乐的一种方式和手段,但在现代化条件下,却也发生了不小的转变,这些传统的民间艺术也不再是村民日常生活中的自娱的方式,而是成为特意为游客或外界表演的、娱悦他人的艺术展演。这同样意味着传统艺术的存在方式发生了很大改变。比如上述石龙村的村民唱白族调,过去是在生产生活的过程当中,随心所欲地歌唱,是为了自我娱乐。即使是有很多观众时的对唱,演唱者的目的也可以说只是“兴之所至”而已,因为此时并无经济利益的驱动。然而,在展演性的演唱中,或者是为了满足外来的游客,或者是歌手亲自到外地演出来征服当地的观众,无不是以经济利益即演出报酬为最主要的源动力。

其二,民间传统艺术的展演化使得民间艺术在形式和内容上出现了一定的变异和置换。由于民间传统艺术的展演化要求艺术的表演面对的对象是单纯以“欣赏者”、“观众”身份存在的游客或本土以外人群,所以很多时候就需要依据他们的审美需要来对传统艺术进行一定的改变。比如纳西族过去表演纳西古乐的均为中老年男性,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纳西古乐的商业演出中,组织者加入了一些新鲜的元素,一些年轻的女性在经过培训后也加入到了演出的队伍中,这样一来,给以游客的视觉冲击力就大大加强了。再以石龙村的白族调为例,过去,白族调或者是村民上山下地时自己放开嗓门唱上一段,或者是在节日和平常生活中采取对唱的形式进行,但这种对唱主要是即兴的,当然也有一些经典的唱段已经深深地浸烙在歌手的脑海里,但他们在运用这些经典唱词、曲子的时候也往往要加上自己的创造,灵活运用。而现阶段,为了展演的需要,在文化部门和歌手的努力下,创造出了迎宾曲、敬酒曲等相对模式化的曲子,运用的场合也较为单一,主要是一些迎来送往的场合。红河元阳县的箐口村和弥勒县的可邑村都在发展民俗文化旅游,在两个村寨我们都可以看到歌舞表演,但是表演的内容当中却有很多变异和新的创造。

其三,民族民间传统艺术的展演化使得民间艺术的生存空间更为广阔。尽管很多学者关注的是民族民间传统艺术的展演化带来的负面影响,认为被舞台化的传统艺术已经脱离了民众日常的实际生活,展演化趋势甚至催生了大量的“伪民俗”,但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还是应该看到它的另一方面。完全脱离实际生造的“伪民俗”当然不足取,但舞台化的民族民间传统艺术却并不能说就完全与民众现实生活无关,更不能和“伪民俗”划等号,各民族的民间传统艺术并不是完全封闭的,也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谁又能肯定在时间的推移下舞台化、展演化的民族民间传统艺术不会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常态”的组成部分呢?中山大学叶春生教授指出,在现代社会中,辨别民俗的真伪并不重要,传统的“真”民俗为了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很容易就沦为二手民俗,而“伪”民俗经过包装,也会得到族群的认同而转化为“真”民俗。[注:参见关昕《“文化空间:节日与社会生活的公共性”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一文,《民俗研究》,2007年第2期。]因而,我们在看到展演化趋势带来的诸多问题的同时,也要看到它所带来的一些积极因素。由于现阶段本土群众自娱之外更大需要的出现,使得民族民间传统艺术的观众范围不断扩大,对传统艺术的需求也越来越多。此外,展演性的民间艺术和传统的民间艺术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它与经济利益发生了联系,这种经济上的获得会反过来促使乡民更加关注自己所拥有的传统艺术,从而使传统艺术获得更大的发展。

2、对文化持有者的影响

民族民间传统艺术的展演化趋势除了对传统艺术本身产生极大影响外,也会对文化持有者即传统艺术的拥有者产生重要影响。

首先,民间传统艺术的展演化会给当地人带来更多的经济收益,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他们的生存境遇。传统艺术的展演化为文化持有者吸引和容纳了更多的观众,更多的观众也就意味着更大的市场需求,当然也就意味着将有更多的经济收益。这对于很多生活在山区、半山区较为封闭的村落中的乡民而言无疑至关重要,因为传统的艺术有可能改变他们的生存状况,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其次,民间传统艺术的展演化会提供给文化持有者更多的机遇和发展空间。在传统艺术从本土走向外界,从自娱走向娱人,从没有观众或很少的本土观众走向大量的观众和外界的关注,这其中,除了显而易见的改变外还蕴藏着更多的内容,那就是这种“向外”的发展所带来的更多的机会和更广阔的空间。一些文化持有者正是抓住机遇而成为了村寨中最先从传统艺术的展演化当中受益的人,他们不仅在经济上大有改观,而且成为当地人羡慕的对象和外界的关注中心。大理鹤庆新华村世世代代打制银铜器,古老的手工艺传承了不知多少年,虽然每一代人当中都可能涌现出技艺超群的人物,但他们从来没有能够获得更大的声名。而今天,在当地发展旅游、发展民族手工艺的背景下,很多人出了名,成为工艺大师,这样的殊荣是他们的先辈无法拥有的。如艺人寸发标,从小就跟随父辈走乡串寨打制银器,但他的成功是和新华村的开发分不开的,在新华村民族工艺的开发过程中,他因自身的积累和技艺涌现出来,1999年,他被云南省文化厅授予“云南省民族民间高级美术师”称号,2000年,他被云南民族学院聘请为客座教授,2004年,又被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聘为客座教授。2004年,获得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的“民间工艺大师”称号,他设计的“标祥牌”系列酒具还注册了商标并于1998年申请了国家专利。而石龙村歌手李宝妹,在不断的表演和比赛的过程中,得到了大理州“歌后”的美誉,并且在更多的地区演唱白族调,获得报酬,在此过程中,不仅在经济方面有所收益,而且也为了赢得了更大的名声。现在,“歌后”的名声不仅仅局限于大理地区,而是已经远播到相邻的怒江兰坪、丽江等地。红河石屏的李怀秀、李怀福姐弟就更不用多说,尽管她们参加青歌大赛并非简单的对游客的展演,但她们在参赛并获奖之前其实已经有了大量的展演作为铺垫,也可以说正是先前无数的展演活动让她们积累了经验、提高了技艺并最终在大赛中取得了成功。不管怎么说,这些事例本身给予村民的最大启示,是让村民看到了通过自已拥有的传统艺术走出大山、改变命运的希望。村民们没有想到,原来祖祖辈辈上山放羊、下地干活的时候唱的山歌调子,在今天会如此受到外界的关注,会成为改变他们命运的契机。在很多人看来,这些歌手、艺人已经成功了,而这种成功,源自于传统。

最后,民间传统艺术的展演化又促使文化持有者更加关注和重视自己所拥有的传统艺术。伴随着民间传统艺术的展演化,文化持有者得到了许多的实惠,这无疑会让文化持有者本身反过来更加关注自己的技艺,更加重视从传统中继承下来的艺术,并力图使之更好地传承和发展下去。同时,一些文化持有者受益于传统艺术的展演化所起到的示范带头作用,将引导更多的文化持有者参与到对民间传统艺术的承袭和展演当中。不管文化持有者对传统艺术的关注其最主要的动因为何,在与外界的比对中,他们都会更加关注和珍视自己的传统,更加自愿自觉地去传承传统艺术,这或许是民间传统艺术展演化最大的功劳。

三、对民族民间传统艺术展演化的思考

本文所讨论的民族民间传统艺术展演化现象不仅仅存在于现代旅游之中,这种现象已经波及到了更广阔的领域,但旅游中的文化商品化、展演化及其相关讨论无疑值得我们关注。事实上,在旅游人类学的研究中,学者们早已注意到了旅游所引发的文化变迁问题。美国人类学家欧文・钱伯指出,当地人过去为自己生产的艺术品,现已被变成旅游纪念品被拿到市场上出售,原旅游地的传统文化如歌舞、仪式等被搬上了舞台向游客进行表演,这样的文化商品化现象无处不在,并已成为现代旅游业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注:参见张晓萍主编《民族旅游的人类学透视――中西旅游人类学研究论丛》,云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8页。]东道主地区为吸引游客而设计的“舞台真实”到底是好是坏,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有的认为,舞台真实是“伪民俗”,舞台表演会破坏文化的真实性,格林伍德在《文化能用金钱来衡量吗?》一文中对文化商品化进行了猛烈抨击。有的认为舞台真实并非坏事,舞台表演及其获利增强了东道主对传统文化的自信和保持。[注:参见张晓萍主编《民族旅游的人类学透视――中西旅游人类学研究论丛》,云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0页、131页。]在民俗学界,也有与旅游人类学中“舞台真实”相类似的问题,20世纪60年代德国民俗学家汉斯・莫塞尔提出了“民俗主义”的概念,主要指民俗文化脱离其原本的生存空间,被第三者利用,为了新的目的,以新的功能加以演绎的现象。[注:参见关昕《“文化空间:节日与社会生活的公共性”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一文,《民俗研究》,2007年第2期。]

对于民族民间传统艺术在现阶段所产生的变异,学者们所持的态度也还不太一致。有的认为展演化使得民间传统艺术变味,在某些方面不再保有传统的特征,甚至出现了一味只为迎合消费者需要而改变传统艺术本来面目和制造新的艺术形式的情况,这种现象对于传统艺术的保存和传承非常不利,会加速传统艺术的变迁。也有学者认为民间传统艺术的展演化虽然在某些方面改变了传统面貌,但总体而言是继承了传统特色的,而且展演化拓宽了传统艺术的生存空间,也使得民众对传统艺术更为关注,因而最终会促使传统艺术更好地发展,使传统艺术的生存和发展进入新的良性循环。当然,也有学者对上述两种观点采取折衷的态度,认为上述两种情况在民间传统艺术的展演化中都可能会存在。笔者并不想一味调和两种观点,但也认为我们必须客观地看待民间传统艺术的展演化现象。我们不能否认民间传统艺术展演化的过程中,既有对其生存和发展有利的促进因素,当然也有对其保护和传承不利的消极内容。为了更好地达到其间的平衡,我们应该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尽量保持民间艺术的传统性。尽管民间传统艺术在展演化的过程中面对的是外界和观众,受到市场需求的影响和制约,但文化持有者不应该只是一味地迎合市场和外界,要记住我们要向外界展示的是我们最具特色的传统艺术,而不是外界希望看到的艺术形式和内容。只有这样,文化持有者才不会迷失在外界的希望和市场的需求中,而是保持传统与自我。如果我们一味仅以市场为导向,可能会陷入市场需求假象的泥淖并丧失自我特色和对外界的吸引力、竞争力。当然,由于民间艺术已经进入了展演化的层面,其生存的环境已经和过去相比发生了极大改变,因而,在尽可能保有传统特色的同时也应该考虑适当创新的问题,这也是保持民间艺术的生命力所不得不正视的问题。

第二,建立起民间传统艺术生存发展的良性循环系统。我们需要部分民间传统艺术的展演化发展以获取更多的资金,改善文化持有者的生存状况,我们也需要将更多的资金、人力、物力重新投入到民间传统艺术的保护和传承当中,保障民间传统艺术生存发展的良好环境。如果能在展演收益和传统艺术生存发展之间建立起有效的联系和规范的机制,也就意味着建立起了民间传统艺术生存发展的良性循环系统,这不管是对文化持有者而言还是对民间传统艺术本身而言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12篇

关键词:唐宋变革 良贱制度 雇佣奴婢 法律地位

唐宋之际,中国传统社会发生了重要变化,唐中期以降,尤其是宋代呈现出与唐前期迥然不同的态势,从政治生活、经济关系到社会结构都发生了一系列重要变化,这些变化给后世以很大影响。日本学者对唐宋之际的社会变化给予了高度重视,早在20世纪初期就开展了深入研究和激烈的争论,并取得了许多重要成果。相比之下,中国学界长期以来显得比较沉寂。虽然严复、王国维等早就指出了宋代的变化,但并未展开系统、深入的研究。张其凡认为,不应避开或不提“唐宋变革期”学说,他呼吁正确分析、认识这一学说,进一步开展研究。①2002年,厦门大学和浙江大学先后召开了“唐宋制度变迁与社会经济学术研讨会”、“唐宋之际社会变迁国际学术研讨会”。这两次学术讨论会的召开,表明唐宋社会变革研究逐渐引起中国学术界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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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是在日本东洋文库和大阪市立大学演讲的基础上修改而成。感谢大泽正昭、斯波义信、池田温、岸本美绪、平田茂树诸先生及齐霞女士的建设性意见和所给予的帮助。

① 张其凡:《关于“唐宋变革期”学说的介绍与思考》,《暨南学报》2001年第1期。

唐宋之际,中国传统社会发生变革的一个重要标志便是阶级结构的调整,门阀士族退出了历史舞台,代之而起的是官僚地主阶级。奴婢、部曲、佃客,这些社会最广泛的下层劳动者的身份发生了变化,法律地位有了明显提高。关于宋代奴婢、佃客的研究,国内外学术界已有丰厚的研究成果。自20世纪30—40年代以来,宫崎市定、仁井田陞、周藤吉之、草野靖、柳田节子、朱瑞熙、王曾瑜等一批国内外学者相继作了研究,①在一些重要问题上取得了基本相近的看法。但对宋代包括奴婢在内的雇佣人身份和法律地位却有不同的认知。仁井田陞和周藤吉之认为雇佣人和奴婢属同一经济范畴,他们与雇主或主人的关系是一种有“主仆之分”的身份关系;而宫崎市定和草野靖则否认这种身份上的隶属关系,认为雇佣人和奴婢都属于自由民。高桥(津田)芳郎则批评了把属于经济范畴的奴隶与法的身份上的奴婢混同起来的观点,认为身份和阶级必须予以区别,奴婢乃因犯罪或被俘虏,由国家剥夺了良民的身份。这种身份仅限于通过了法的手续者,属于国家性质的身份,宋代不存在这种法的奴婢身份。②柳田节子认为,由雇佣关系产生的奴婢、人力、女使,在阶级结构关系中是父家长制的家内奴隶,从其身份来说,类似于与良相对的贱身份的部曲。③此外,有不少学者认为汉唐以来的良贱制度到宋代消亡了。④奴婢,一般来说,是指佃客之外的家内劳动者。宋代奴婢依其来源的不同主要可分为三种:良人因犯罪而籍没为官奴婢(其中一部分转为私人奴婢),这部分奴婢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奴婢,身份低贱;迫于生计,良人自卖为奴婢,或被雇佣为奴婢,这部分奴婢的身份在法律上是良人,宋代雇佣奴婢至迟到仁宗嘉祐时,法律上已被称为“人力”和“女使”;⑤良人被掠卖为奴婢,掠卖奴婢,在宋代始终是一种违法行为,为国家法律所禁止,尽管事实上是存在的。本文着重讨论的是宋代良贱制度和奴婢的法律地位,主要通过新发现的《天圣令》有关令文,并结合一些史料的解读,对宋代奴婢作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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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日本学者的主要成果有:宫崎市定:《从部曲走向佃户》,《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5册,中华书局,1993年;仁井田陞:《中国身分法史》,东京大学出版会,1983年重版;周藤吉之:《中国土地制度史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80年;草野靖:《宋代的顽佃抗租和佃户的法律身分》,《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8册。中国学者主要成果有:朱瑞熙:《宋代社会研究》,中州书画社,1983年;柯昌基:《宋代的奴隶》,《四川师范学院学报》1983年第2期;王曾瑜: 《宋朝阶级结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郭东旭:《论宋代婢仆的社会地位》,《河北大学学报》1993年第3期;宋东侠:《试论宋代的“女使”》,《宋史研究论文集》,河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

② 此据柳田节子先生总结归纳,见氏著《宋代的雇佣人和奴婢》,《国际宋史研讨会论文选集》,河北大学出版社,1992年。此文柳田氏后有修订,收入氏著《宋元社会经济史研究》,创文社,1995年。高桥(津田)芳郎的观点详见其所著《宋一清身份法的研究》,日本北海道大学图书馆刊行会,2001年。

③ 柳田节子:《宋元社会经济史研究》,第81页。

④ 高桥(津田)芳郎:《宋一清身份法的研究》,第177页;杨际平:《唐宋时期奴婢制度的变化》,《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4辑,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57—64页。

⑤ 《宋会要辑稿·刑法》1之33建炎三年四月条。关于此,杨际平《唐宋时期奴婢制度的变化》一文有不同看法,认为人力、女使与一般雇佣劳动者仍有一定的差别。

一 宋代的官奴婢和良贱制度

因罪而籍没为官奴婢者,世代为奴,律比畜产,身份自不待言。从宋代文献记载来看,有关因罪而没为官奴婢的例子并不很多,不像唐代那样动辄将罪犯及家属大量没官。如记载没官为奴婢资料较详细的北宋编年史《续资治通鉴长编》,有关史料也是屈指可数。神宗熙宁四年(1071),庆州发生的兵变被平定后,叛兵家属应没官为奴婢者,配江南路、两浙路、福建路为奴,“诸为奴婢者,男刺左手,女右手”。⑥这是宋代文献中惟一可见的一次大规模将犯人家属没为奴婢的记载。由于文献记载不多见的缘故,易使人得出宋代奴婢制度崩溃了的结论。然而少见并不等于没有。事实是,在北宋,法律意义上的官私奴婢这个阶层是存在的,只是这部分奴婢并未构成宋代奴婢的主体而已。

研究奴婢的法律地位,或者说法的身份,我以为最主要的依据应当是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文献记载的司法案例。法律的制定与修改,既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又集中体现了当时的物质关系。新近发现的《天圣令》残本为我们研究北宋奴婢的构成和身份变化提供了一些新材料。

天圣七年(1029)修成的令典《天圣令》,“凡取唐令为本,先举见行者,因其旧文,参以新制定之,其今不行者,亦随存焉。”①换言之,《天圣令》由两部分组成:宋代在行之令与不用之唐令。②天一阁现存《天圣令》仅存10卷,检视其中奴婢有关的令文大约有25条。我们先看其中17条废弃不用的唐令: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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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221,熙宁四年三月辛丑。

① 《宋会要辑稿·刑法》1之4。

② 详见戴建国《天一阁藏明抄本(官品令)考》,载《历史研究》1999年第3期。

③ 令文校正字及脱文用方括号标明,原错别字用圆括号标于前。

《仓库令》:诸官奴婢皆给公粮,其官户上番充(后) [役]者,亦(人) [如]之,并季别一给,有剩随季折。

《厩牧令》:诸官户奴充牧子,在牧十年,频得赏者,放免为良,仍充牧户。

《捕亡令》:诸奴婢逃亡经三宿及出五十里外,若度关栈捉获者,六分赏一;五百里外,五分赏一;千里外,四分赏一;千五百里外,三分赏一;二千里外,赏半。即官奴婢逃亡,供公廨者,公廨出赏,余并官酬。其年六十以上及残废不合役者,并奴婢走投前主,及镇戍关津若禁司之官于部内捉获者,赏各减半。若奴婢不识主,榜召,周年无人识认者,判人官,送尚书省,不得外给,其赏直官酬。若有主识认,追赏直还之。私榜者任依私契。

诸捉获逃亡奴婢,限五日内送随近官司案检,知实评价,依令理赏。其捉人欲径送本主者,任之;若送官司,见无本主,其合赏者,十日内且令捉人送食。若捉人不合酬赏,及十日外承主不至,并官给衣粮,随能锢役。

诸(促)[捉]获逃亡奴婢未及送官,限内致死失者,免罪不赏;其已人官未付本主而更逃亡,重被捉送者,从远处理赏。若后(促) [捉]者远,三分以一分赏(府) [前](促) [捉]人,二分赏后(促) [捉]人。若前(促) [捉]者远,中分之,若走归主家,理半赏。

诸逃亡奴婢身犯死罪,为人捉送,会恩免死还官、主者,依式理赏。若遂从戮及得免贱从良,不理赏物。

渚计逃亡奴婢价者,皆将奴婢对官司评之,勘捉处市价,如无市者,准送处市价。若经五十日无赏可酬者,令本主与捉人对卖分赏。

《医疾令》:诸女医,取官户婢年二十以上,三十以下无夫及无男女,性识慧了者五十人,别所安置,内给事四人,并监门守当医博士教以安胎产难及疮肿伤折针灸之法,皆按文口授,每季女医之内业成者,试之。年终医监正试,限五年成。

《狱官令》:诸放贱为部曲、客女及官户,逃亡经三十日,并追充贱。

《营缮令》:诸营造杂作应须女功者,皆令诸司户婢等造。其应供奉古陂可溉田利民及停水须疏决之处,亦准此。至春末使讫,其官自兴功,即从别敕。

《杂令》:在京诸司并准官人员数,量配官户、奴婢,供其造食及田园驱使,衣食出当司公廨。诸官户、奴婢男女成长者,先令当司本色令相配偶。

诸官户皆在本寺分番上下,每十月都官案比,男年十三以上,在外州者十五以上,各取容貌端正者送太乐(其不堪送太乐者,自十五以下皆免入役),十六以上,送鼓吹及少府监教习,使有工能。官奴婢亦准官户例分番(下番日则不给粮)。愿长上者,听。其父兄先有技业堪传习者,不在简例。杂户亦任本司分番上下。

诸官奴婢赐给人者,夫妻男女不得分张,三岁以下,听随母,不充数限。

诸官奴婢死,官司检验申牒,判计埋藏,年终总申。

诸杂户、官户、奴婢主作者,每十人给一人充火头,不在功(果)[课]之限,每旬放休假一日,元日、冬至、腊、寒食、各放三日,产没及父母丧,各给假一月,期丧,给假七日。即户奴婢老疾,准杂户例。应侍者,本司每听一人免役扶持,先尽当家男女。其官户妇女及婢夫子见执作,生儿女周年,并免役(男女三岁以下,仍从轻役)。

诸官奴婢及杂户、官户,给粮充役者,本司(名)[明]立功课案记,①不得虚费公粮,其丁奴,每三人当二丁役,中[奴若丁婢,二当一役,中婢三当一役]。②

仔细分析这些令文,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首先,在废弃不用的唐令中,有12条是关于官奴婢的,诸如官奴婢分番制度,官奴婢作为财产赏赐制度,官奴婢死亡后的验实申报制度,官奴婢劳役制度和供给制度。以唐令为本的《天圣令》将与官奴婢有关的唐令废弃不用,充分反映了北宋前期官奴婢数量的减少,这与官奴婢来源的枯竭应该是有关联的。唐末五代以来许多因战俘而成为奴婢的人,受到国家干预而被释放。例如后唐同光二年(924)庄宗曾颁布敕令:“应有百姓妇女,俘虏他处为婢妾者,不得占留,一任骨肉识认。”③既释放私奴婢,则因战俘而为官奴婢的人也由此减少,官奴婢已不再是奴婢的主要组成部分,官奴婢在国家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大为减弱。高桥芳郎曾指出,宋代不实行官奴婢给赐制度。④上述不用之唐令则是一个例证。从《天圣令》废弃的唐令来看,宋仁宗天圣前后,宋代逐渐减少把罪犯大量配没为奴婢的做法。从宋代实际情况来看,亦是如此。如从仁宗嘉祐时起,宋实施严厉的重法地分法,对强盗及窝藏犯人之家判以重罪,然对犯人亦只是实行配隶法和编管法,而没有将犯人及其家属籍没为奴婢的法律规定。《长编》卷344元丰七年(1084)三月乙巳条载:“自嘉祐六年,始命开封府诸县盗贼囊橐之家立重法,后稍及曹、濮、澶、滑等州。熙宁中,诸郡或请行者,朝廷从之,因著为令。至元丰,更定其法,于是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用重法,郡县浸益广矣。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赀以赏告人,妻子编置千里。遇赦若灾伤减等者,配远恶处。罪当徒、流者,配岭表;流罪会降者,配三千里,籍其家赀之半为赏,妻子递降等有差。应编配者,虽会赦,不移不释。囊橐之家,劫盗死罪,情重者斩,余皆配远恶处,籍其家赀之半为赏。盗罪当徒、流者,配五百里,籍其家赀三之一为赏。窃盗三犯,杖配五百里或邻州。虽非重法之地,而囊橐重法之人,并以重法论。”这条材料详细记载了重法地分法,却丝毫没有籍没罪犯及其家属为官奴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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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明”字据日本《养老令·杂令》(新订增补国史大系本《令义解》)校正。

② “奴若丁婢”以下诸文据《唐六典》卷6补。

③ 王溥:《五代会要》卷25《奴婢》。

④ 高桥(津田)芳郎:《宋—清身份法的研究》,第165页。

其次,在废弃不用的唐令中,有五条是关于捕获逃亡奴婢的酬赏问题。宋令为何将与捕捉酬赏相关的法令删去不用呢?我的解释是这与宋代贱口奴婢的减少,雇佣奴婢的大量增加有关。奴婢逃亡已不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因此建立在捕捉逃亡奴婢上的酬赏法,自然就没有实施的必要。

再次,关于奴婢放贱为良,唐代是分成三级,逐级进行的。《唐六典》卷6云:“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皆因赦宥所及则免之(凡免皆因恩言之,得降一等、二等,或直人良人)。”宋代不存在唐之意义上的番户、杂户,①奴婢放贱为良,一免即为良人。既已成为良人,就不存在逃亡被抓获的问题。因此,唐旧令“诸放贱为部曲、客女及官户,逃亡经三十日,并追充贱”,自然便被废弃。

最后,隋唐以来,法律规定奴婢“当色令相配偶”,奴婢不能与奴婢以外的人通婚。②《天圣令》将唐代的这一法律规定废弃不用,这就意味着宋代奴婢可以与奴婢之外的人通婚,这是历史的一大进步,是宋代奴婢身份提高的一个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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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圣令》反映的情况来看,北宋官奴婢以及终身为人奴役的私奴婢不再是奴婢的主体,奴婢的主体应是雇佣奴婢。

但是,上述唐令废弃不用,仅反映了宋代逐渐减少把罪犯大量配没为奴婢的做法,并不等于此后宋完全不再实施籍没罪犯为奴婢的制度。现存《天圣令》除了上述17条令文废弃不用外,其余8条与奴婢相关的法令为宋代新定的在行之令,也说明了一些问题。这些条款为:

《捕亡令》:诸亡失奴婢、杂畜货物等于随近官司申牒案记。若已人蕃境,还卖人国,券证分明,皆还本主,本主酬直。奴婢自还者,归主。

诸奴婢诉良,(赤)[未]至官府为人捉送,检况事(日) [由],③知诉良有实,应放者,皆勿坐。

诸两家奴婢俱逃亡合生男女,及略盗奴婢知而故买配奴婢者,所生男女从母。

《丧葬令》: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婢女、宅店资财,令近亲(亲依本服,不以出降)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不(“不”字衍)与女(户虽同,资财先别者,亦准此),无女,均人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即别敕有制者,从别敕。

《杂令》:诸家长在,子孙弟侄等不得辄以奴婢、六畜、田宅及余财物私自质举及卖田宅(无质而举者,亦准此)。其有家长远令卑幼质举卖者,皆检于官司,得实,然后听之。若不相本问,违而辄与及买者,物追还主。

诸王公主及官人,不得遣官属亲事、奴客、部曲等在市肆兴放[贩]及于邸店沽卖出举。其遣人于外处卖买给家非商利者,不在此例。

诸蕃使往还,当大路左则,公私不得畜当方蕃夷、奴婢,有者,听转雇与内地人。其归朝人色类相似者,又不得与客相见,亦不得充(授)[援]夫等。④

诸犯罪人被戮,其缘坐应配没者,不得配在禁苑内供奉及东宫、亲王左右驱使。

这些宋令中,值得注意的是,规定了奴婢仍可以当作私家财产买卖、转让、质举。唐宋法律都严禁质举(质典)良人为奴婢。因此这些奴婢指的是贱口奴婢。其中两条涉及买卖转让奴婢的法令,实际上是沿用歹唐《丧葬令》和《杂令》。⑤质举是一种财产抵押借贷行为,到期不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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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费衮:《梁溪漫志》卷9

② 参见李志生《唐代非良人群体通婚探析》,《唐研究》第8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

③ “由”字据日本《养老令·捕亡令》校正。

④ “援”字据《养老令·杂令》校正。

⑤ 《宋刑统》卷12《户婚律》;《宋刑统》卷13《户婚律》。

抵押物的产权便发生实质性的转移。只有当主人把奴婢当作牲畜和田宅等财产看待时,才会有质举行为。主人不能按时还贷,被质举的奴婢,往往就被永久性地转变成另一主人的财产。在宋代,允许雇佣奴婢转让。但质举奴婢与雇佣奴婢的转让性质完全不同,雇佣是有期限的,不管雇主是谁,法律上都不能永久地占有奴婢。南宋法律禁止把奴婢当作财产质举。《庆元条法事类》卷80《出举债负·杂敕》:“诸以债负质当人口(虚立人力、女使雇契同),杖一百,人放逐便,钱物不追。情重者奏裁。”奴婢实施雇佣制,雇佣契约是一种有期限的有价凭证,是拥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受雇的奴婢在雇期内,可以被主人有限地自由转让。宋人罗愿说:“在法,雇人为婢,限止十年。其限内转雇者,年限、价钱各应通计。”①与视奴婢为财产的贱民制不同的是,雇佣奴婢从其法的身份来说,仍是国家的编户齐民,雇主不能终身占有,仅仅在契约有效期内有支配权。

令文中有奴婢要求诉良、恢复良人身份的条款,这一条款是参照唐旧令并结合宋制制定的。日本《养老令》卷28《捕亡令》第12条:“凡奴婢诉良,未至官司,为人执送,检究事由,知诉良有实者,虽无良状,皆勿酬赏。”日本《令义解》卷9对此释曰:“谓奴婢诉主妄压充贱,而未至官司,为人执送,若所诉有实者,其捉送之人,不在赏例。”《养老令》取材于唐令,此令当是唐令之原文。《天圣令》据宋制对其做了修改,将原本作为法令主体的捉送之人,改为诉良奴婢本身。此宋令说明当时社会阶级的划分在法律上仍有良贱之分。这应是法律意义上良贱制度存在的证据。又元丰改制后的宋朝户部,下设左右曹,左曹户口案“掌凡诸路州县户口、孝义、婚姻、良贱、民间债负”等事项。②户部左曹掌“良贱”,与《天圣令》反映的法律意义上的良贱之分是一致的。《庆元条法事类》卷13《亡殁·驿令》:“诸在任官身亡(赴、罢在道或干公事同),以报到日问其家良贱口数并赏,计程数给仓券。”此令所谓“良贱口数”中的“良贱”,无疑是指良人和贱口奴婢而言。这里所说的“良贱”,既然出自国家法律,当然不会仅仅是一种民间的理念。《庆元条法事类》是南宋时编撰的,关于这条法令的效力以下还将讨论。

宋令“诸两家奴婢俱逃亡条”,表明北宋时期除了官奴婢外,还存在私奴婢。敦煌出土契约文书中有一件北宋淳化二年(991)的《韩愿定卖家姬胜塭契》,契约云: “(胜塭)自卖以后,任承朱家男女世代为主。”契约落款为:“出卖女人娘主七娘子、出卖女人郎主韩愿定。”③被卖女子显然是属于贱口的私家奴婢。宋代有部分私奴婢由官奴婢转化而来,如神宗熙宁四年,庆州叛兵家属应没官为奴婢者,“许人请为奴婢”。④这些奴婢与雇佣奴婢是有区别的,他们终身为奴婢,没有奴役期限。只有当国家或主人赦免他们时,才有可能免贱成为良人。北宋人此山贳冶子在《唐律释文》卷22就部曲、奴婢、客女、随身释曰:“此等并同畜产,自幼无归,投身衣饭,其主以奴畜之。及其长成,因娶妻。此等之人,随主属贯,又别无户籍,若此之类,各(名)为部曲。婢经放为良,并出妻者,名为客女。二面断约年月,赁人指使为随身。”⑤关于此释文,通常认为是元朝人王元亮所作。实际上是北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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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罗愿:《罗鄂州小集》卷5《鄂州到任五事札子》,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② 《宋会要辑稿·食货》56之40。参见柳田节子《宋代的雇佣人和奴婢》一文。又孙逢吉《职官分纪》卷9云:“国朝户部左曹掌天下诸路州县户口、农田、贡赋、税~1t2:政令及孝义、婚姻、继嗣、良贱、田务……凡课入之事。”其也记载了户部左曹掌良贱事宜。据俞宗宪考证,《职官分纪》乃孙逢吉北宋元祐时所撰(参见氏撰《宋代官职品阶制度研究》,《文史》第21辑,第101—133页)。换言之,北宋神宗以后宋代仍有良贱制度存在。

③ 黄永武主编《敦煌宝藏》,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3年,第14册,第634页,斯1946号。

④ 《长编》卷221,熙宁四年三月辛丑。

⑤ 见岱南阁丛书本《唐律疏议》所附释文。

此山贳冶子为《宋刑统》所作,后来王元亮将其编人《唐律疏议》。①此山贳冶子谈到了奴婢放贱为良的问题,对随身作为雇佣人的身份作了解释。这与《唐律疏议》的说法不同,后者曰:“随身之与部曲,色目略同。”②随身,北宋文献偶有记载,《宋刑统》卷19《贼盗律·强盗窃盗》臣等参详条云:“请今后应犯窃盗,不计几人同行,将逐人脚下赃物,都并为一处,估至五贯文足陌者,头首处死。其随身并女仆偷盗本主财物,并估至十贯文足陌者,头首处死,余为从坐。”随身与女仆并列,表明是与主人有着紧密依附关系的男性劳动者。我以为宋代的随身是放良后的和一部分部曲向雇佣劳动者过渡(另一部分向佃客转化)时期的一种泛称,泛指被雇佣的男性劳动者。③而部曲作为一个贱民阶层,在宋代已不存在,北宋文献中很难找到这种部曲的记载。④“随身”之名后来随着“人力”的普遍使用被取代而逐渐消失。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宋在行的《杂令》中,仍有籍没罪犯家属为奴婢的规定,这在宋代日常实际生活中是实行的,前述神宗熙宁时庆州兵变家属籍没为奴婢,就是一个很好的佐证。

有法律意义上的官私奴婢存在,自然就有良贱制度。宋代良贱制内容如上所述,有奴婢所生子女一律从母制,奴婢被当作私家财产买卖、转让、质举制,奴婢诉良、放良制。良贱制的存在与罪犯籍没为官奴婢制息息相关。良贱制的消灭,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北宋,良贱制与雇佣奴婢制同时并存。宋真宗曾以“今之僮使,本佣雇良民”,而禁止私黥之。⑤良贱制是随着雇佣劳动制的普遍发展而逐渐消亡的。当然必须指出,宋代的良贱制在逐渐消亡过程中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与唐代的良贱制有诸多不同,例如,宋代的奴婢可以与良人通婚,就是一个例子。宋代也不存在官户、杂户这样的贱民。宋代的奴婢正处于质变之中,既带有汉唐贱民的遗痕,又具有社会变化后所产生的历史新特点。《天圣令》所反映的是汉唐以来的良贱制逐渐趋于消失,但尚未最后退出历史舞台的史实。至迟,在天圣年间,宋还保留有法律意义上的良贱制度。

籍没罪犯为奴婢的制度大约到了南宋建炎以后才真正废弃不用。南宋初,尚有“各州每年开收编配、羁管、奴婢人及断过编配之数,各置籍”的规定。⑥此后,不见文献记载。事实上没官为奴婢的活动已经停止。建炎三年(1129),苗傅、刘正彦在杭州发动兵变,事败被诛,但未见他们的家属被籍没为奴婢的记载。绍兴十一年(1141),宋高宗、秦桧以“谋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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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对此问题沈家本已有考证,认为释文中将“枭镜”作“枭鸱”,乃避宋之庙讳,卷3“杂户”条释文中有“将作监”、“东西库务”,皆为宋代官署名,元代无之(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卷7《跋》,中华书局点校本,1985年)。关于此说,我这里做些补充:释文卷2“博爱”,释文中将“贞观”改为“正观”,显然是避宋仁宗赵祯名讳。又卷8将“沟渎”之“沟”释为“音勾”。卷30“妄搆”之“搆”,音释为“勾豆反”,皆未避宋高宗赵构名讳。但此山贳冶子在用北宋当代现象来解释《宋刑统》中的律文时,尚未使用宋代雇佣劳动者的专有名词“人力”、“女使”。宋代家内雇佣劳动者至嘉祐七年时修撰的法典《嘉祐编敕》里已正式以“人力”、“女使”为名(《宋会要辑稿·刑法》1之33)。而在此之前,实际上社会生活中已使用“人力”、“女使”之名了。据此,大致可判定此山贳冶子为北宋仁宗时期的人,为《宋刑统》作释文的时间当在天圣、嘉祐之间。

② 《唐律疏议》卷25《诈伪律》妄认良人条。

③ 关于随身的渊源,参见唐刚卯《封建法律中同居法适用范围的扩大》,载《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4期。

④ 参见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5页。

⑤ 《长编》卷54,咸平六年四月庚午。

⑥ 《宋史》卷200《刑法志》。按:《宋史·刑法志》错讹颇多,其系年之误尤甚,此条史料的时间性可能有问题。参见邓广铭《考正》,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20本下册(1949年)。

罪名杀害了岳飞父子及其部将张宪等,但受牵连的家属也没有籍为官奴婢,而只是流放而已。宋高宗在下达的命令中曰:“岳飞、张宪家属分送广南、福建路州军拘管,月具存亡奏闻……家业籍没入官。”①嘉定二年(1209),罗日愿谋反,被陵迟处死,其从属人员徐济等人“并杖脊刺配土牢”,其妻“杖脊送封州土牢编管”,②也都没有籍没为官奴婢。葛洪云:“古称良、贱者,皆有定品,良者即是良民,贱者率皆罪隶。今之所谓奴婢者,概本良家,既非气类之本卑,又非刑辟之收坐,不幸迫于兵荒,陷身于此。非上之人有以荡涤之,虽欲还齿平民,殆将百世而不可得。”③“既非气类之本卑,又非刑辟之收坐”,是说当时的奴婢并非生来就是的,也不是因罪没官的。众所周知,只有法律意义上的奴婢才是世世代代为奴。葛洪说奴婢本来都是良家百姓,皆因兵荒马乱,卖身所致。据葛洪所言,在淳熙时,已不存在因罪没官为奴婢的问题。另外与葛洪同时代的罗愿在淳熙十一年(1184)的一份奏札中亦云:“古称良者,即是良民,贱者,率皆罪隶。今世所云奴婢一概本出良家,或迫饥寒,或遭诱略,因此终身为贱。”④这一奏札也证实了淳熙时不存在籍没的罪犯奴婢。

开禧三年(1207),四川吴曦因谋叛被诛,事连九族。吏部尚书兼给事中陆峻等议曰:“窃详反逆罪,父、子年十六已上皆绞,伯叔父、兄弟之子合流三千里,自有正条外。所有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祖孙、兄弟、姊妹,敕无罪名,律止没官。比之伯叔父、兄弟之子,服属尤近即显。没官重于流三千里。盖缘坐[没]官,虽贷而不死,世为奴婢,律比畜产。此法虽存而不见于用,其母、女、妻、妾、子妻妾、祖孙、兄弟、姊妹,合于流罪上议刑。”⑤陆峻说没官为奴婢法“虽存而不见于用”,显然是指《宋刑统》中的律而言。《宋刑统》沿用唐律,然自宋初制定后,有些法律条款已不适用。南宋赵彦卫云:“《刑统》,皆汉唐旧文,法家之五经也。国初,尝修之,颇存南北朝之法及五代一时旨挥,如‘奴婢不得与齐民伍’,有‘奴婢贱人,类同畜产’之语,及五代‘私酒犯者处死’之类,不可为训,皆当删去。”⑥宋末元初人方回曰:“近代无从坐没人官为奴婢之法,北方以兵掳则有之。”⑦方回说的“近代”,我的理解是指南宋时期,“北方”是指金朝及蒙元而言。从陆峻和方回的论议来看,并结合分析苗傅、刘正彦、岳飞等案例,可以推断,南宋时期因罪籍没为奴婢的法律已经不再实行。

有学者引宁宗嘉泰元年(1201)编撰的法律汇编《庆元条法事类》内的材料来证明南宋仍有籍没的罪犯奴婢,其法曰:“诸州刺面、不刺面配军,编管、羁管人及奴婢,每半年一具开收见管并本州编配过久(人)数,依式造册,限六十日供申尚书刑部(收管奴婢,编配到两地供输及蕃部溪洞人,依式先次供申)。”⑧然而此法令虽然列有因罪籍为奴婢的名目,但此法以及前文所引同一书所载驿令,都是从北宋沿用而来的,与上述《宋刑统》中的缘坐没官为奴婢法一样,在南宋编撰《庆元条法事类》时都已成为存而不用的旧法。法典所载并非都是现行法乃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一大特点。近人王世杰曾指出:“中国法典所载律文,就在当时也并不都是现行法……有时一种律文虽是已经废止的律文,虽于法典成立后,亦不叫他发生效力。然而在编撰法典的时候,或因留备参考,或因不敢删削祖宗成宪,便仍将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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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12《岳少保诬证断案》。

② 无名氏:《续编两朝纲目备要》卷11,嘉定二年五月戊戌。

③ 葛洪:《涉史随笔·汉高帝诏免奴婢自卖者为庶人》,知不足斋本。

④ 《罗鄂州小集》卷5《鄂州到任五事札子》。⑤ 《宋会要辑稿·刑法》6之45;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70《刑考》。

⑥ 赵彦卫:《云麓漫钞》卷4。

⑦ 方回:《续古今考》卷36《酒浆篷醯酼盐幂奄女奚》,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⑧ 《庆元条法事类》卷75《编配流役·断狱令》。

律文保留在内。”①例如《宋刑统》卷12《户婚律》脱增减户口条载:

准《户令》:诸男女三岁以下为黄,十五以下为小,二十以下为中。其男年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无夫者,为寡妻妾……

准唐天宝十(按:“十”字为衍文)三载十二月二十五日制节文: 自今以后,天下百姓宜以十八以上为中,男二十三以上成丁。

准唐广德元年七月二十二日敕:天下男子宜令二十五成丁,五十五人老。

《宋刑统》于律文后附载了三条不同时期丁的法定年龄界限,有21岁、23岁、25岁之不同规定。我以为在具体实施户口制度时,有关职能部门必定只能以其中一条为准,但法典修撰官却附载了另两条当时显然不用的规定。法典修撰人员将这些不用的规定保留在法典内,目的显然是为了留备以后修撰新法典时作参考的。除《宋刑统》以外,《庆元条法事类》中也保存了一些当时不用的法律条款,如其卷47《拘催税租·杂格》内列有开封府、大名府、开德府、太原府缴纳:二税的时限,这些地区在制定《庆元条法事类》时,都早已不在宋政权的控制之下,杂格内的这些内容是徒有其名而无法实施的。又卷75《编配流移·断狱令》规定重罪犯人刺配沙门岛,可是沙门岛当时位于金朝所控制的地区,这一法令也根本无法执行。这些事例表明《庆元条法事类》内有关罪犯籍没为奴婢的法令不足以证明南宋时仍然实施这一制度。

北宋逐渐减少把罪犯大量配没为奴婢的做法,至南宋时完全停止,除了历史发展的进步因素外,还与宋代大量实施配隶刑罚有关。前述《天圣令》所附不用之唐令中有一条杂令曰:“在京诸司并准官人员数,量配官户、奴婢,供其造食及田园驱使,衣食出当司公廨。”这是唐代诸官府量配官户、官奴婢以供役使的制度。宋将这一唐令弃而不用,改用配隶罪犯制来取代之。《长编》卷8乾德五年(967)二月癸酉条载:“御史台上言:‘伏见大理寺断徒罪人,非官当之外,送将作监役者,其将作监旧充内作使,又有左校、右校、中校署,比来工役,并在此司,今虽有其名,无复役使。或遇祠祭供水火,则有本寺供官。欲望令大理寺依格式断遣徒罪人后,并送付作坊应役。’从之。”这条史料叙述了宋代罪犯配隶在京师将作监服役的情况,其中未涉及官户、官奴婢役使的问题。宋人此山贳冶子《唐律释文》卷3“杂户”条释曰:“杂户者,谓先代配隶在诸司课役者。若今不刺面配在将作监、太常院东西库务者。”此山贳冶子把宋代不刺面配隶在将作监、太常院东西库务的罪犯比类唐杂户。唐杂户,来源于罪犯。《唐律疏议》卷12《户婚律》曰:“杂户者,前代犯罪没官,散配诸司驱使,亦附州县户贯,赋役不同白丁。”《唐六典》卷6云:“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宋代虽仍有杂户之名,但涵义与唐杂户毫无相同之处。此山贳冶子的释文与乾德五年御史台的奏言所谈到的将作监役使配隶罪犯内容是吻合的。就是说,以往籍没在京师服役的官奴婢、杂户的角色已经被宋新刑法中的配隶犯所取代。

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制定了折杖法,作为徒、流、杖、笞刑的代用刑,使“流罪得免远徒(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免决数”,②以法律形式制定出一个统一的刑罚执行标准。宋代对重案、要案之犯,除实施折杖法之杖刑外,还以附加配隶法等刑罚方式从重惩处。这是宋代刑法具有的灵活变通的特点。犯人发配远处,隶于军籍服役。《宋史》卷201《刑法志》载,“凡应配役者傅军籍,用重典者黥其面。会赦,则有司上其罪状,情轻者纵之;重者终身不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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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转引白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商务印书馆,1930年)导言。

②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68《刑考》。

应当指出,不能把宋代的配隶罪犯与籍没的官奴婢混为一谈。大中祥符元年(1008),真宗因所谓“天书”之事,曾诏:“左降官配隶诸州衙前者,所在州件析以闻,配流徒役人及奴婢针工,并放从便。”①熙宁四年,庆州发生兵变,神宗诏:“其亲属当绞者论如法;没官为奴婢者,其老、疾、幼及妇女配京东、西,许人请为奴婢,余配江南、两浙、福建为奴;流者决配荆湖路牢城。非元谋而尝与官军斗敌,捕杀获者,父子并刺配京东、西牢城;老、疾者配本路为奴。”②在这两封诏书中,配隶罪犯与籍没的官奴婢是并存的,可见两者的身份不一样。籍没罪犯为奴婢,乃承袭唐制,“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③而配隶罪犯并非都是“反逆相坐”。法律规定,官奴婢是一种贱民,属于阶级范畴,是通过法律程序,剥夺罪犯的良人身份,将其打人被奴役阶级的最下层,而配隶罪犯不属阶级范畴,只是对罪犯的一种刑事惩治。随着宋代社会的发展,配隶法实施的范围越来越广泛。淳熙十四年,有臣僚奏言:“刺配之法,始于晋天福间,国初加杖,用贷死罪。其后科禁浸密,刺配日增。考之《祥符编敕》,止46条,至于庆历,已170余条。今淳熙配法,凡570条。配法既多,犯者日众。黥配之人,所在充斥。”④刺配法条的不断增多,与宋代用配隶犯取代籍没的官奴婢服役之制有着紧密联系。

当官奴婢不存在了,因官奴婢而实施的请给制度、给赐制度等等也就不存在了。此时,法律意义上的良贱制度也就真正消亡了。 二 “主仆名分”下的雇佣奴婢

在宋文献中,经常出现“主仆名分”、“奴主之分”之说,⑤用以指奴婢、佃客与雇主结成的关系。主仆关系是宗法家族主义在社会关系中的体现。中国传统社会法律极力维护家族主义,强调家长对家族的统治权力,巩固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度。在宋代,雇佣奴婢以契约形式与雇主结成主仆关系,成为雇主家族中的卑幼之辈。在日常生活中,雇主以家长身份对奴婢进行监管。北宋至和元年(1054)仁宗曾诏:“士庶之家,尝更佣雇之人,自今毋得与主之同居亲为昏,违者离之。”⑥此诏令的规定,是基于奴婢为家庭同居成员这一观念而制定的。袁采说:“婢仆欲其出力办事,其所以御饥寒之具,为家长者不可不留意。”⑦在袁采看来,雇主就是家长。刘克庄在《饶州州院推勘朱超等为趕死程七五事》的判案中说:“在法:诸相容隐人不得令为证,而州县案公然逼仆证主,此一大可疑也。”⑧“诸相容隐人不得令为证”,乃是指《宋刑统》卷6《名例律》的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撾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议曰:同居,谓同财共居,不限籍之同异,虽无服者并是。”法律规定同居者有罪相容隐,和主人同居的贱口奴婢亦纳入相容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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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会要辑稿·刑法》4之4。

② 《长编》卷221,熙宁四年三月辛丑。

③ 《旧唐书》卷43《职官志》。

④ 《文献通考》卷168《刑考》。

⑤ 周密:《齐东野语》卷7《洪端明入冥》;另参见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奴隶农奴法.家族村落法》(东京大学出版会,1980年补订版)第169页。

⑥ 《长编》卷177,至和元年十月壬辰。

⑦ 袁采:《袁氏世范》卷3《婢仆当令温饱》,丛书集成本。

⑧ 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192《饶州州院推勘朱超等为趯死程七五事》,四部丛刊本。

“主仆名分”与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

到了南宋,法律上的贱口奴婢消失后,作为雇佣奴婢的人力、女使也被视作同居者,从而划人有罪相容隐之列。《庆元条法事类》卷80《诸色犯奸·名例敕》曰:“诸于人力、女使、佃客称主者,谓同居应有财分者,称女使者,乳母同。”在“同居有罪相为隐”制度下,除了特定的情况以外,通常奴婢不可以向官府举告雇主的犯罪行为。有学者认为宋奴婢可以举告雇主,那是经法律允许的极个别特例,并不具有普遍意义。如学者常引用的《庆元条法事类》卷29《兴贩军需》所载隆兴元年(1163)敕:“(诸兴贩军需)知情停藏,同舡同行梢工水手能告捕及人力、女使告首者,并与免罪。”其实这是针对兴贩军需这一特定事项,规定人力、女使可以豁免通常情况下举告雇主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说人力、女使具有普遍举告雇主的权利,那么这里法律就没有必要就举告兴贩军需事项予以特别的强调。赵善璟《自警篇》载:“(宋元献公)守洛,有一举人行囊中有不税之物,为仆夫所告。公曰:‘举人应举,孰无所货之物,未可深罪。若奴告主,此风不可长也……仍治其奴罪而遣之。”①偷税漏税,为宋法律所禁止,尽管如此,仆却不能因此告主。《宋会要辑稿·食货》66之24载,绍熙元年(1190)“臣僚言:近见朝廷从两制、漕臣之请,所至揭榜,限以两季,令官民、户归并诡名挟户,限满不自首者,许乡司等首告……除人力、佃客、干当采米人不许告首外,田邻并受寄人许令撺柜[自]首……从之”。这也是奴婢不能举告雇主的明证。

在宗法主义统治下,尊长有权对卑幼实施处分权。“诸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阙者,徒二年。”③对于家族内部成员的相互侵犯,法律从罪名到刑罚的适用,都做了详细规定。尊长对卑幼的犯罪,处罚较常人为轻;卑幼对尊长犯罪,处罚则从重。如南宋法规定:“诸者流三千里、配远恶州。”但如果是人力雇主,雇主是品官之家,处斩;是民庶之家,处绞。其处罚重于犯同类罪的良人百姓。③这充分体现出法律极力维护尊卑等级制度的精神,即宋人所说的“上下之分不可废也”。④上下之分在主仆之间,就是主仆名分。在法的身份上,奴婢对雇主始终处于弱势。唐刚卯先生对传统法律中的同居法作过很好的论述:“在封建法律中,这种‘名分’成为判案的重要依据。”⑤这里,对于因宗族主义而形成的对家族同居成员的刑事处罚,我暂且称之为“家族同居法”。

范公偶《过庭录》记载了如下一件案例:“祖宗时,有陕民值凶荒,母、妻之别地受庸,民居家耕种自给,逾月一望省母。外日,省母少俟,其妻出让其夫曰:‘我与尔母在此,乃不为意,略不相顾乎。’民与妻相诟责不已。民曰:‘尔拙于为生,受庸于人,乃复怨我。’妻曰:.谁不为佣耶?’民意妻讥其母。怒以犁柄击妻,一中而死。事至有司,当位者皆以故杀十恶论。案成,一明法者折之曰:‘其妻既受人佣,义当踅绝。若以十恶故杀论,民或与其妻奸,将以夫妻论乎?以平人论乎?’众皆晓服。遂定以斗杀,情理轻奏闻。折之者被褒赏焉。”⑥这件案子的最终处置是以家族同居法为原则的。在这件案子的处置上,夫妻名分让位于主仆名分,被雇佣的奴婢与主人结成密切的依附关系,成为雇主的家庭成员,而与其配偶则暂时断绝夫妻关系,不能享有原本应该享有的权利。这件典型的案例表明,奴婢在雇佣期间,与其配偶相犯,以凡人相犯论处。此案是主仆名分下雇佣奴婢法的身份的真实反映。对于《过庭录》所记载的这件案例的真实性和典型性应该予以充分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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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赵善瓖:《自警篇·报德不报怨》,丛书集成本。

② 《宋刑统》卷24《斗讼律·告周亲以下》。

③ 《庆元条法事类》卷80《诸色犯奸》。

④ 《长编》卷178,至和二年二月甲辰。

⑤ 唐刚卯:《封建法律中同居法适用范围的扩大》,《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4期。

⑥ 范公偶为范仲淹玄孙。陆心源《宋诗纪事》卷41:“公偶,文正公之后,著《过庭录》。”《宋诗纪事小传补正》曰:“范公偶,忠宜公第三子正思之孙,直方之子。”范正思兄范正平,《宋史》有传,主要活动于徽宗朝。据此推算,范公偶约生活于南宋前期。

《长编》卷345元丰七年五月丁卯载有御史蹇序辰的一段奏言: “闻知杭州张诜于部下雇乳婢,留三月限满,其夫取之,诜乃言元约三年。其夫诉于转运副使许懋,取契照验,实三年也。始悟引致人见罔,挟刃往刺,既不相遇,旁中四人,卒与俱死。杭大冤之。”此事后经查虽不实,但分析此事例,不难看出奴婢在雇佣期内,其本人及其家人没有自由支配权。元祐四年(1089),宿州乡贡进士张初平生母刘氏被宗室赵克惧雇为婢,张初平“愿纳雇直归其母,而克惧弗许。御史台请从初平,以敦风教。”此事获得允准。①张初平想要在雇佣期内赎回其为人雇佣的老母亲,竟然闹到了皇帝那里,最后以敦睦风教的名义,才破了常规,得以如愿。

《司马氏书仪》卷4《居家杂仪》载:“凡内外仆妾,鸡初鸣咸起,栉总盥漱衣服,男仆洒扫厅事及庭,铃下苍头,洒扫中厅,女仆洒扫堂室,设椅桌,陈盥漱栉靧之具。主父、主母既起,则拂床襞衾,侍立左右,以备使令,退而具饮食,得间,则浣濯纽缝,先公后私。及夜,则复拂床展衾。当昼,内外仆妾,推主人之命,各从其事,以供百役……凡女仆年满,不愿留者,纵之。”十分具体地规定了作为家内劳动者奴婢的劳作日程。在主人的指使下,奴婢日夜劳作,无空闲之时,直至雇佣期满。袁采曰:“以人之妻为婢,年满而送还其夫;以人之女为婢,年满而送还其父母;以他乡之人为婢,年满而送还其乡,此风俗最近厚者。”②袁采赞扬了依法雇女使的做法。反过来,也说明,在雇佣期内,主人对受雇者有着人身支配权。不到年限,其家人是不能接回去的。

上述材料都说明了一个事实,即奴婢在雇佣期间犹如卖身于雇主,毫无自主权。雇佣期间,雇主可以占有女使的身体,女使没有性自主权。③

赵宋政权建立后,成功地消除了唐末五代以来诸侯割据局面,重建了中央集权统治。社会政治经济得到迅速发展,社会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局面。一方面由于社会生产关系的变化,租佃制普遍确立,契约关系广泛发展,广大劳动者人身依附关系大大减弱,社会地位有了提高,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自由权。科举制的大规模开放,使得一部分社会下层人士改变了身份。以上下有别、贵贱有分和长幼有序为核心的传统礼教和伦理道德面临挑战。另一方面,登上政治舞台的官僚地主阶级不像门阀士族那样享有世袭特权,面对变化了的社会,他们的地位很不稳固。“普遍情况是三世而后衰微”。④为适应新局面的需要,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主阶级政治家、思想家提出了一套新的理论体系,极力强调“上下之分,尊卑之义”,认为“父子、君臣,天下之定理,无所逃于天地之间。”⑤他们把宗法等级制度纳入先于万物而存在的“天理”之中,极力用儒家伦理道德来规范人们的思想,使人们承认现实秩序,服从地主阶级的统治。地主阶级通过立法,把礼的“上下之分,尊卑之义”的等级原则注入了雇佣契约关系之中。奴婢与雇主以契约关系结成“主仆名分”,依据这一名分,雇佣奴婢被纳人家族同居范围,任何违背主仆名分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惩处,从而把雇佣奴婢束缚在可控制的范围内。主奴双方通过雇佣契约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相互转让,奴婢通过出卖劳动力来换取雇主的报酬;雇主则通过提供报酬来换取奴役奴婢的权利。这里,契约被赋予了双重职能,既是雇佣奴婢用以保护自己有限的人身权的凭证,也是地主阶级用以奴役、控制雇佣奴婢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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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长编》卷42,元祐四年四月癸亥。

② 《袁氏世范》卷3《雇女使年满当送还》。

③ 参见王子宇《中所见的女使诉讼——传统妇女法律地位的一个侧面》,《宋代社会与法律》,台北:东大图书公司,2001年,第213—236页。

④ 参见朱瑞熙《宋代社会研究》(中州书画社,1983年)第2章。

⑤ 朱熹编《二程全书·遗书》卷5,四部备要本。 三 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

宋代雇佣奴婢在主仆名分下虽然处于弱势,但其法律地位较之以往的贱口奴婢有了很大提高。从法律上讲,雇主是不能随便处罚奴婢的。景德二年(1005),“驸马都尉石保吉不时请对,言仆人张居简掌私财,诱所侵盗,愿赐重责。上曰:‘自有常典,岂可以卿故法外加刑?’”①贵为驸马都尉者要处罚一个仆人,还得请皇帝下旨,换言之,奴仆的处罚自有一套程序。

北宋由于存在两种不同身份的奴婢,因之适用于这两种奴婢的法律也有差异。北宋初制定的《宋刑统》沿用了唐律,其中事关奴婢的刑法条款,是针对贱口奴婢的。而事关雇佣奴婢的具体刑法因宋代法典的亡佚未能完整地留传下来。我们只能借助宋代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来寻找法律线索。《长编》卷31太宗淳化元年十月乙巳条记载了一件钱若水所断的著名案例:

有富民家小女奴逃亡,不知所之,女奴父母讼于州,命录事参军鞫之。录事尝贷钱与富民不获,乃劾富民父子数人共杀女奴,弃尸水中,遂失其尸,或为首谋,或从而加害,罪皆应死。富民不胜拷掠,自诬服。具狱上州官审覆,无反异,皆以为得实。若水独疑之。留其狱,数日不决。录事诣若水厅事,诟之曰:“若受富民钱,欲出其死罪耶?”若水笑谢曰:“今数人当死,岂不可少留,熟观其狱词耶?”……若水因密送女奴于知州,乃垂廉引女奴父母问曰:“汝今见女,识之乎?”对曰:“安有不识也!”即从廉中推出示之,父母泣曰:“是也。”乃引富民父子悉破械纵之,其人号泣不肯去,曰:“微使君赐,则某族灭矣。”

案例中的小女奴应是从事家内劳动的雇佣婢女。此案例表明雇主杀害雇佣奴婢是以常法量刑,要抵命的,不能减轻刑罚。奴婢在法律上被视为良人。这与唐律有关贱口奴婢的规定不同。唐律:“诸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一年。”②无罪而杀,即为故杀,唐代仅处徒一年刑。但是北宋初期实行的这一主杀奴婢必须抵命的法律到了真宗天禧三年(1019)却发生了变化,改为减常人一等处置,《文献通考》卷11《户口考·奴婢》载:

(天禧三年)大理寺言:按律,诸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一年。又条,诸主殴部曲至死者,③徒一年;故杀者,加一等。其有愆犯决罚至死及过失杀者,勿论。自今人家佣赁,当明设要契,及五年,主因过殴决至死者,欲望加部曲一等,但不以愆犯而杀者,减常人一等,如过失杀者,勿论。

宋真宗采纳了此立法建议。大理寺的奏言有两层意思,一是引述了《宋刑统》所载律对主人伤害贱口奴婢的规定。这一规定虽然沿用唐旧律,但此律在当时仍然是有效的。如神宗元丰六年制定的配:军新法规定:“犯盗流以下皆配本州为杂役军,以省禁兵护送。其人与所隶将校相犯,论如奴主相犯律。”④“奴主相犯律”即《宋刑统》中贱口奴婢与主人相犯的法律。这一规定说明了北宋当时并没有废弃此奴主相犯律。二是参照此律,宋制定了针对“佣赁”奴婢的新法:殴杀有过“佣赁”奴婢者,加殴杀部曲律一等;无故殴杀“佣赁”奴婢,减常人一等罪。常人相殴致死,依法当绞。减常人一等,即处以流三千里刑,亦即雇主杀死奴婢,不必抵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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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长编》卷61,景德二年十月丙戌。

② 《唐律疏议》卷22《斗讼律》。

③ “一年”,原文误作“二年”;“又条,诸主殴部曲”,原文作“又诸条,主殴部曲”,据《宋刑统》卷22《斗讼律》校正。

④ 《长编》卷334,元丰六年三月辛丑。

学者常引用这段史料来说明宋对律的修改,以论证宋代奴婢地位的提高。然而我以为天禧三年的立法是良人奴婢化的标志,这一立法不是对律的修改,而是参照律制定出适用于雇佣奴婢的新法律。北宋存在贱口和雇佣两种不同身份的奴婢,前者没有户籍和身份,后者是良人,是国家的编户齐民。他们在法律上必然有等级格差。因此大理寺的立法并没有改变律的原有规定,而是另外增立了新的条款。新法比照部曲律量刑加等实施,而不是在贱口奴婢律上量刑加等。唐朝时,部曲亦“身系于主”,但身份高于贱口奴婢。这反映出宋代的这一法律是把雇佣奴婢当作家内服役者来看待的,表明雇佣奴婢的地位确实比贱口奴婢有了提高,同时也清晰地表明雇佣奴婢的良人身份在法律上已被划人了另类,与太宗时的雇佣奴婢适用的良人常法相比,雇佣奴婢地位无疑是降低了。

需要指出的是,此刑法的实施有个先决条件,即雇佣期需满五年。不满五年,则不适用此法律条款。《宋刑统》卷19《贼盗律·强盗窃盗》云:“准建隆三年二月十一日敕节文:起今后犯窃盗,赃满五贯文足陌,处死。不满五贯文,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其随身并女仆偷盗本主财物,赃满十贯文足陌,处死;不满十贯文,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如是伏事未满二二周年偷盗者,一准凡人断遣。”当时的法律处罚原则是,依附关系越强烈,家庭关系越亲近,则处罚比起常人来,就越轻。敕文对伏事主人满二年的随身及女仆偷盗本主财物,规定赃满十贯文足陌,处死,而一般外人赃满五贯文足陌,便处以死刑。显然对前者的量刑处分要轻得多,其量刑赃物是后者的两倍。同时敕文还规定在主人身边服务未满两周年的,则以凡人论处。我们反过来再看天禧三年的规定,对于雇佣期未满五年的雇佣人被雇主杀害,如何处置,法律没有明说,我以为既然规定中有“及五年”之说,那么依据建隆三年敕令规定的未满两周年偷盗主人财产以凡人论处的原则,不满五年者将不适用减一等处罚的规定。兹再举《庆元条法事类》中的法律为例:“诸受人欲雇者,若雇人欲贩者,相犯及奸,并同凡人(奸欲雇、欲贩妇女者,止坐男子)。”①这条法令对于尚未形成牢固主仆关系的雇佣双方所产生的刑事案件,以一般凡人关系论处,并不适用家族同居法。这条法令对于正确认识天禧三年大理寺规定的“及五年”的涵义,完整理解这一法的精神,是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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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庆元条法事类》卷80《诸色犯奸·名例敕》。

大理寺所言不满五年的佣赁之人以及《宋刑统》所载“伏事未满二周年”的随身、女仆以凡人论处,说明这些人的身份皆为良人。这些雇佣奴婢依附于雇主,经过一段时间的共同生活,被视作雇主的同居者;雇主对奴婢有恩,成为奴婢的尊长,奴婢被视为卑幼。雇主与奴婢的关系是尊长与卑幼的关系。天禧三年大理寺的立法,第一次就雇佣奴婢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正式将雇佣奴婢纳人家族同居范围,法律上适用家族同居法。

论述至此,产生了一个问题,大理寺天禧三年的立法是参照了《宋刑统》中的故杀奴婢、部曲律而制定的。这一法律是基于当时尚存在良贱制度这一特定的因素才得以设立。假如到了南宋良贱制不存在时,这一法律是否还继续有效?我的回答是否定的。南宋时期的法律,虽有《庆元条法事类》传世,但是个残本,其中不见有雇主伤害奴婢的处罚条款。然《宋会要辑稿·刑法》1之57所载南宋绍熙二年八月的一件司法案例颇能说明问题:“臣僚言:‘处州何强因骂人力何念四,别无殴击实状,忽逃而之他去。有何闰胜者,于溪污内寻得一不识名尸首,遂诬告何强,以为殴杀其仆,检验委有致命痕伤。而仆之父亦妄行识认,官司禁勘,逼勒虚招。何强竟死于狱。后何念四生存复还。使何强不死于狱,必死于法,治狱之官可非其人?推鞫谳议之际,可不致其审哉?’”这是件诉雇主殴杀人力案,从审理情况及臣僚言“何强不死于狱,必死于法”来看,主殴雇佣奴婢致死,是要判处死刑的。这一案例表明,前述天禧三年的法由于时代的不同已经失效。

事实上,早在北宋后期,天禧三年的法已经发生变化。建中靖国元年(1101),宋徽宗在敕书中云:“主殴人力、女使有愆犯,因决罚邂逅致死,若遇恩,品官、民庶之家,并合作杂犯。”①这里所谓“杂犯”是指杂犯死罪,即除十恶、故意杀人等罪以外非情理严重的死罪犯。《宋刑统》卷2《名例》释曰:“谓非上文十恶、故杀人、反逆缘坐、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中死罪者”。这意味着主殴有过奴婢致死是要承担相应的死刑责任的。雇主殴杀有过奴婢,尚要处死刑,举轻明重,则雇主殴杀无过奴婢,也必定要处死刑。宋一方面对主殴有愆犯的人力女使,因决罚邂逅致死,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同时又考虑到主仆之间的名分关系,给予一定的法律特权。正犯死罪囚与杂犯死罪囚,在理论上都要剥夺生命。但对于前者,朝廷颁布的一般性的大赦令是不能赦减罪刑的,而杂犯死罪不受此限制。《宋大诏令集》卷218载庆历五年(1045)《陕西解严曲赦》:“见禁罪人,除十恶并故杀、谋杀、劫杀、放火、持杖行劫、侵盗官物、伪造符印、合造毒药、官典犯正枉法赃,依法实行外,应杂犯死罪,并斗杀死罪,并斗杀情理可悯者,并许从流。”建中靖国元年规定的意义在于给犯杂犯死罪的雇主网开一面,若遇大赦令,可以保住他们的性命。

在宋代文献中,常看到残杀奴婢的记载,但凶手并未抵命。这些事例中的奴婢有的是贱口奴婢,有的是雇佣奴婢,混杂在一起,不易区分。依据法律,伤害不同身份的奴婢,凶手所受惩处的力度也不一样。且凶手多半是朝廷官员或贵戚,在刑事处罚上,他们享有法律特权,可以“八议”、“官当”法减免罪刑。此外文献的记载常有歧义。研究奴婢的法律地位,应该以法律和正式的司法案例为据。

学者一般都注意到了旧人力犯主加凡人论罪,但对于旧主奸女使,依凡人论罪的规定,却认识不足。《庆元条法事类》卷80《诸色犯奸·杂敕》:“诸旧人力奸主者,品官之家加凡奸二等;民庶之家,加一等……旧主与女使奸者,各以凡论。”雇佣期满后,奴婢恢复独立的齐民身份。此时假如奴婢侵害旧主,则加凡人罪处置。因为“奴婢、部曲,唯系于主,为经主放,顾有宿恩,其有殴骂,所以加罪”。②但反过来,旧主奸原雇奴婢,则以凡人论处。旧主与奴婢在法律层面上虽然仍存在不平等关系,但毕竟旧主不能在雇佣期外对奴婢为所欲为。雇主奸旧女使一以凡人论处,其他侵害旧奴婢的行为,也必定是以凡人论处的。恢复齐民身份后的奴婢与旧主的关系是常人与常人的关系,对于已解除雇佣关系的原主奴双方来说,主仆名分的影响虽然仍存在,却是单向的,只存在于奴婢侵害旧主之时,不存在于旧主侵害奴婢之时。

从太宗淳化元年时的法,到北宋天禧三年的法,到建中靖国元年的规定,再到南宋绍熙二年案例反映的法,反映了宋代雇佣奴婢法律地位的波动变化。随着法律意义上的贱口奴婢的逐渐消失,雇佣奴婢的法律地位又恢复到了太宗淳化元年时的规定。但雇佣奴婢法律地位的提高仍是有限的。雇佣奴婢与地主阶级仍处于不平等地位,雇主侵害雇佣奴婢依常人法,是因奴婢具有良人身份;雇佣奴婢侵害雇主,依家族同居法加重惩处,则是因“主仆名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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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庆元条法事类》卷16《赦降·随敕申明》。

② 《宋刑统》卷23《斗讼律》。

唐律给予贵族、官僚许多法律特权,到了南宋,除了这些特权外,又增加了不少条款来保护官僚的利益。例如奸非罪,《唐律疏议》卷26《杂律》规定:“其部曲及奴,奸主及主之期亲,若期亲之妻者绞,妇女减一等,强者斩。”唐律在量刑上并没有依受害者身份等级定出刑罚格差来。但到了宋代却发生了变化。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卷80《诸色犯奸·名例敕》规定:“诸人力奸主者,品官之家绞,未成,配千里,强者斩,未成配广南;民庶之家加凡人三等,配五百里,未成,配邻州,强者绞,未成配三千里。”南宋法对犯奸污罪的犯人所作的量刑,依侵犯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侵犯对象区分为品官之家和民庶之家。奴婢侵犯前者所受惩处要重于侵犯后者,这种法律上的等级格差显示出品官之家身份高于平民之家。在南宋,良贱制度已消亡,奴婢人身依附关系大为减弱的情况下,宋代法律作如此规定,是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的。这与宋学的勃兴密切相关。如所周知,理学十分强调上下、尊卑等级之分。实际上这种法律上的等级格差,乃是在宋代新形势下,宗法等级制度的演绎扩张在法律上的反映。

就宋代的奴婢而言,其主体为雇佣奴婢。奴婢来源的低贱,决定了奴婢地位的低下。相反奴婢来源如是具有自由身份的良人,则奴婢的地位自然有所提高,而宋代大量存在的无生产资料的具有良人身份的客户,为雇佣奴婢提供了丰富的劳力资源,这是宋代奴婢地位得以提高的最主要的原因。元丰七年监察御史来之邵“雇杂产女为婢”,因“有此污行”,而遭弹劾,结果受降职处分。①杂户,宋人又称“户”、“倡户”。②但宋代杂户与唐之杂户的含义不同。唐之法律意义上的杂户,宋已不存。南宋人费衮说:“律文有官户、杂户、良人之名。今固无此色人,谳议者已不用此律。”③宋之杂户,是之户。“良人犯奸三人已上,理为杂户,断脊杖,送妓乐司收管”。④《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2《士人因奸致争既收坐罪名且寓教诲之意》载一判案云:“阿连原系傅十九之妻,不检,背夫从人,与陈宪、王木奸通……迹其所犯。系是杂户。”宋杂户有公私之分,官用于官府伎宴陪酒取乐之需,有专门的户籍。杂户的地位很低,宋规定作为国家命官不得与杂户有染,违者将受处分。元丰元年尚书主客郎中张充宗、供备库副使高遵制接伴辽使,“以违禁物偿所亡器皿,于驿舍奸杂户”,受到追一官勒停的处分。⑤须注意的是,对奸杂户的官员作出处罚,并不说明杂户地位的提高。国家对官员有着廉洁自好的伦理道德要求,儒家士大夫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己任。杂户身份低下,士大夫若与之发生性关系,无疑有损于朝廷官员的声誉和清望。南宋宁宗庆元时期的《户令》规定:“诸令妻及子孙之妇若女使为倡,并谋合与人奸者,虽未成,并离之(虽非谋合,知而受财者同),女使放从便。”⑥这一法令规定表明宋代杂户身份低于奴婢。从来之邵雇杂户女为婢受处分案来看,杂户女因其身份的低贱不能受雇于人,可见雇佣奴婢的来源是有讲究的,通常为良人。淳熙十四年,婺州有一“荫妇”阿徐,忘身为雇主复仇,杀死凶手之父,法当绞,孝宗诏“特送邻州编管”。⑦这位被人雇佣的荫妇阿徐显然是位良人。袁采曾对宋代雇佣奴婢的来源作过剖析:“大抵小民有力,足以办衣食,而力无所施,则不能以自活,故求役于人。”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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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长编》卷348,元丰七年八月丙子条;《宋会要辑稿·职官》66之29。

② 关于杂户,高桥芳郎已有研究成果,参见氏著《宋—清身份法的研究》第4章。本文对此问题不再展开,仅作些补充。

③ 费衮:《梁溪漫志》卷9《官户杂户》。

④ 方回:《续古今考》卷36《酒浆篷醯酼盐幂奄女奚》。

⑤ 《宋会要辑稿·职官》66之3。

⑥ 《庆元条法事类》卷80《诸色犯奸》。

⑦ 《宋会要辑稿·刑法》8之1。

⑧ 《袁氏世范》卷3《婢仆当令饱暖》。

在唐宋变革期阶级结构的调整重组中,失去生产资料而被迫出卖劳动力的下层劳动者有着各种不同的称谓。诸如“僮客”、“奴仆”、“佣客”、“地客”、“童仆”等等,有些是俗称,有些是文人书面称谓。①其间他们的身份时或小有差异,其法律地位也不尽相同。我以为在辨别和判定各色人的身份时,应该以法律为准。法律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权威性,否则便会陷入纷杂琐碎的资料坑中而不能自拔。宋初制定的《宋刑统》以及南宋宁宗时的法律汇编《庆元条法事类》,在当时虽然并不完全都是现行法,但基本上是两宋社会政治经济的集中反映。在这两部法律典籍中,都有《诸色犯奸》的类目。比较两者,可以发现前者使用的“奴婢”、“部曲”、“杂户”等法律称谓在后者已经不再使用。后者使用的是“人力”、“女使”、“佃客”称谓。我以为,随着南宋良贱制度的消亡,“奴婢”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贱民之称谓,在国家新修撰的法典中已停止使用。②社会生活中原先奴婢的角色由雇佣劳动者人力、女使来充当。因此在新修的法律里没有了“奴婢”这一特定的法律意义上的名词,代之以“人力”、“女使”。当然,在民间,由于历史的原因,人们仍然使用“奴婢”这一称谓。但是人力、女使作为雇佣奴婢,在法的身份上是良人,而不是贱民。《庆元条法事类》卷80《诸色犯奸·名例敕》曰:“诸于人力、女使、佃客称主者,谓同居应有财分者,称女使者,乳母同(所乳之子孙及其妇不用此例)。”在此法令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把当时与“主”处于相对地位的各种雇佣者归纳为人力(女使)、佃客两大类。其他雇佣者在法律上必定比附参照这两类人员来定性。如乳母就归人女使类。

就法律规定来说,两宋皆禁止略人、和诱良人子女为奴婢。《宋刑统》卷20《贼盗律》:“诸略人、略卖人(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婢者,绞。”这是针对将良人略为贱口奴婢的行为而制定的。关于略人为雇佣奴婢,仁宗时《嘉祐敕》规定“略、和诱人为人力、女使,“依略、和诱人为部曲律减一等”。徽宗时《政和敕》规定“论如为部曲律”。南宋高宗建炎三年敕又改为依《嘉祐敕》执行。③这些是针对将良人略为雇佣奴婢行为制定的。南宋淳熙时,陈傅良在《桂阳军告谕百姓榜文》中摘引当时在行的法律云:

律:诸略人、略卖人(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和诱者,各减一等。

敕:诸略若和诱人,因而取财及雇卖或得财者,计人己之赃,略人者,以不持仗强盗论,一贯皆配千里,妇人五百里编管,因而奸者,依法;和诱者,以不持仗窃盗论,五贯配五百里,妇人邻州编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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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第30—48页;梁太济《两宋阶级关系的若干问题》 (河北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97—115页。

② 需要说明的是,今本《庆元条法事类》尚有两处涉及奴婢,在卷75《编配流役》类目中所言奴婢,乃当时已不用之旧法,卷78《归明附籍约束》中所言奴婢是针对周边少数民族而言的。

③ 以上规定皆见《宋会要辑稿·刑法》1之33建炎三年四月条。

④ 陈傅良:《止斋先生文集》卷44,四部丛刊本。

这两条法律说明了两个问题。其一,陈傅良摘引的第二条敕文,显然是针对略、和诱人为人力、女使行为而定的。但法律中已经没有比照略、和诱人为部曲律处置规定,而是比照一般的强窃盗法,以得赃多寡来量刑定罪。这个变化反映了当时雇佣奴婢法律地位的提高。

其:二,第一条所谓律,即《宋刑统·贼盗律》中的条文。不过陈傅良所引这条律提到的贱口奴婢,并不表明南宋当时还产生法律意义上的贱口奴婢。陈傅良摘引此律的用意是针对将良人略卖为类似于以往终身为奴的贱口的违法行为。这可以举与陈傅良同时代的葛洪和罗愿的言论为证。葛洪云:“古称良、贱者,皆有定品,良者即是良民,贱者率皆罪隶。今之所谓奴婢者,概本良家,既非气类之本卑,又非刑辟之收坐,不幸迫于兵荒,陷身于此。非上之人有以荡涤之,虽欲还齿平民,殆将百世而不可得。”①罗愿亦云:“今世所云奴婢一概本出良家,或迫饥寒,或遭诱略,因此终身为贱。”②葛洪和罗愿都谈到了当时事实上存在略人为贱口的现象。这些被略卖者“终身为贱”,与有雇佣期限的人力、女使不同,只有依靠朝廷的力量才能解脱为良人。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2《母子不法同恶相济》载:“掠人女与妻,勒充为婢,不偿雇金,在法当绞。”所谓“不偿雇金”,是说把良人略为贱口奴婢而不是以雇佣形式役使于人。《名公书判清明集》所载的法实际上与陈傅良摘引的《宋刑统·贼盗律》律文的精神是一致的。

值得注意的是,葛洪和罗愿在提到这些不为法律所承认的贱口时,都用“奴婢”这一称谓,而不用“人力”、“女使”之称。奴婢和人力、女使身份不同,前者特指贱口奴婢,后者指雇佣奴婢。在唐,奴婢如同财产可以买卖。至宋,奴婢普遍以雇佣形式依附于雇主。南宋禁止略人为奴婢,违者处死刑,似乎与宋初制定的《宋刑统》规定一样。然而与北宋相比,历史已进了一大步。我们在分析此问题时,应注意区分两个层面的不同点,即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民间的实际状况。在国家法律规定层面上,南宋时已无良贱制度。然在民间,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略卖奴婢现象。这些人被略卖后,“终身为贱”。柳田节子称之为“私贱民”,其与以往法律意义上的贱民事实上相同。但国家不承认这种贱民的合法性。故南宋法律严禁把良人强行抑制这种贱民性质的奴婢。《宋刑统》规定的是良贱制存在时的法律,《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的则是良贱制已被屏弃时的法律,两者已不可同日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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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葛洪:《涉史随笔·汉高帝诏免奴婢自卖者为庶人》。

② 《罗鄂州小集》卷5《鄂州到任五事札子》。 结

唐末五代以来,社会经历了剧烈的动荡,门阀士族彻底瓦解,良贱制受到强烈冲击,从而为贱口奴婢的解放开辟道路。大动荡之后,社会各阶级被重新组合,形成新的阶级结构,大量奴婢成为自由人。奴婢来源逐渐枯竭,导致奴婢市场萎缩。相反,雇佣市场却随之扩大。许多失去生产资料的贫困良人出卖劳动力,与雇主结成契约关系,从事原来贱民所从事的职业。但是奴婢制并没有立即随着门阀世族的消亡而立即消失。北宋时期,还存在有法律意义上的良贱制。良贱制度的消亡,确切地说是在南宋时期。宋代违法略卖的奴婢,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贱民。原先贱口奴婢所从事的家内服役者的职业仍然存在,由于良贱之别的观念不可能随着良贱制度的消失而立即消失,这一职业的后来承担者,在民间仍然被当作贱口奴婢看待。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在两宋不同时期因良贱制度的存亡而有所变化。宋代奴婢受其在日常生活中实际谋生方式的制约,具有职业身份的低贱性,因“主仆名分”的影响,依附于雇主,没有自主权,与雇主发生法律纠纷时,以家族同居法处置,法律上与雇主仍处于不平等地位。

在北宋,奴婢实际是由贱口奴婢和良口奴婢组成的混和体。作为贱口的奴婢,依然是律比畜产,被当作家庭财产与杂畜、货物同处一列。在贱口奴婢之外,普遍存在良口奴婢,他们来源于生活贫困的良人。他们以缔结契约的方式,与雇主结成雇佣关系。相对于唐代的奴婢,宋代奴婢地位的提高主要是由于其成分的变化所致,即良人奴婢化的结果。在良贱制受到冲击后,原来旧的针对贱口奴婢的法律无法适用于新的良口奴婢。掌握了政权的官僚地主阶级通过立法。对调整后的阶级结构中的雇佣劳动者的法律地位重新给予定位。天禧三年对雇主伤害良口奴婢的立法,是宋代地主阶级在新形势下首次作出的,这一立法正式将雇佣奴婢之法纳人家族同居法范围。此后随着贱口奴婢的消失,宋雇佣奴婢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提高。宋代有关奴婢法律地位的立法,与佃客法律地位的确定,①是唐宋变革的重要内容。唐宋变革时期阶级结构重新调整过程的完结,下限应该是在南宋,标志是法律意义上的贱口奴婢的彻底消失。

在人类文明史上,各民族的发展由于各自文化、地理、气候等因素的不同而呈现多元化的态势。唐宋之际,奴婢身份的提高过程,确实是一个雇佣契约关系的发展过程。人身依附关系与雇佣契约关系,是一个此消彼长的关系。然而由于中国传统社会宗法家族主义的顽固性,家族与国家,“二者互渗、互补,构成一个完整的封闭系统”,“这就造成身份意识的高度发达:身份逸出了家族的范围,成为社会关系方面的基本要素”。②中国古代契约化过程带有浓烈的身份制残余。在契约关系下,官僚地主阶级用以束缚农民阶级的“主仆名分”,乃是宗法家族主义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嬗变后的顽强体现。日本部分唐宋变革论学者将宋代作为中国“近世”社会的开端,他们固然看到了唐宋时期劳动者人身依附关系的减弱,契约关系的普遍确立等现象。但他们的观点显然是以欧洲古代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化模式为依据的。“他们把欧洲社会当作历史发展的唯一基准,把跟欧洲社会的距离作为衡量历史发展的尺度”。③就唐宋之际的变化而言,虽然宋代社会已经显露出某些欧洲近代社会才有的现象,但其距真正意义上的近代社会还很遥远,远远没有达到英国学者梅因所论述的欧洲古代社会向近代社会运动过程中发生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质的变化。④换言之,并没有发生社会形态的根本变化。正如中国学者所指出的,唐宋时期的变革与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形态的变革相比,“至多只能算是一个小变革”。⑤因此,那种试图用欧洲发展的理论模式来解释中国唐宋变革的研究不能不陷入困境。日本学者宫泽知之在《战后日本的中国史论争》一书中论述道:“在战后中国史研究中,唐宋变革研究与封建制问题密切相关。封建制问题占据了理解世界史基本法则的核心位置……然而这一基本法则在唐宋变革研究中并未能成功地得到适用。”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日本学术界出现了一种多系发展说的研究新倾向,研究者“力求把中国社会理解为与西方不同的社会发展形态”。⑥

毫无疑问,只有立足于中国传统社会发展的内在因素,才能真正认识中国传统社会的发展形态。对宋代奴婢问题的深入研究,将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唐宋变革时期的社会,有助于认识中国传统社会的发展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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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朱瑞熙《宋代佃客法律地位再探讨》,《宋史研究论文集》,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

② 梁治平:《“从身份到契约”:社会关系的革命》,《读书》1986年第6期,第27页。

③ 鹤见尚弘:《日本史学界的中国封建社会论》,栾成显译,《中国史研究动态》1986年第7期。

④ 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96—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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