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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宫科普工作计划

时间:2023-05-30 10:5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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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宫科普工作计划

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宣传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从事科普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科普工作是公益事业,是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教兴省的一项战略任务。

科普工作的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是青少年、农民和工人。

第五条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态度,反对迷信和反科学、伪科学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传播不健康、不文明的行为方式、进行其他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将违背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主张和观点,作为科普知识传播和推广。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科普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作为创建文明单位的考核内容。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负责,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参加的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八条科普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本地区的科普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科普工作总体规划;

(二)研究确定科普事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审议科普工作年度工作要点;

(四)促进各部门及全社会支持并参与科普工作;

(五)协调本地区和部门间的科普工作;

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九条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科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科普工作总体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本部门的科普工作计划,并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的科普工作。

第十条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发挥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的作用,参与制定本地区科普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充分利用并发挥其科普网络和组织优势,加强对所属团体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科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业务指导,鼓励并支持科技人员进行科普研究和科普创作;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社会性的科普工作。

第三章青少年、农民和工人科普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挥中小学校开展青少年科普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将科普教育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并安排一定的教学时数,在校本教材和乡土教材中适当增加科普内容。

第十二条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制定科普教育活动方案,组织学生参加科普兴趣小组、科技创新大赛、具有科普内容的夏令营、冬令营和小发明、小创造等活动。

第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学生参观科技馆、博物馆等科普教育基地。

具备开放条件的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应当定期向青少年免费开放。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科普辅导教师,提供科普读物,保证必要的讲座时间,并定期组织培训。

第十五条科技、教育、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和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有针对性地向青少年推荐科普课外读物,组织有关专家编写适合青少年特点的科普课外读物,并向青少年优惠提供。

图书、电子、音像出版部门应当将青少年科普读物纳入出版计划,保证每年制作和出版一定数量的符合青少年特点的科普图书、电子和音像制品。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农村科普工作计划。

社会各界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并支持农村科普工作。

第十七条每年的农历正月十六为农民科技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民科技节期间,组织开展农民科技竞赛、举办农业科技讲座等活动。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乡(镇)科普组织的作用,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科学生产、文明生活,开展科普活动。

乡(镇)、村文化站(室)、广播站应当宣传科学、文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应当利用自身优势,为农民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指导等服务。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及科学技术协会应当组织农业院校、农业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他涉农单位,开展面向农民的农业科技培训,为农民提供科技信息服务,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进城务工农民的技能培训。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及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定期组织乡(镇)农业技术干部培训,扶持并发挥重点科技示范户、种养殖大户等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科技、卫生和农业等有关部门每年应当开展以文化、科技、卫生和农业等为主要内容的下乡活动,并落实经费,制定奖励、考评等相关制度。

文化、科技和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每年根据农民需要,组织捐赠科普图书,放映科技电影,演出文艺节目,举办农村实用技术讲座、咨询、培训等活动,并协助建设农村文化、科普图书室。

医疗卫生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医务人员向农民开展医疗保健咨询等服务,宣传疾病防治、优生优育、健康保健等知识。

第二十二条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协助政府组织科技人员开展科普之冬活动,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科普大集和科普村镇建设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工会和产业工会组织应当组织职工开展以提高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为重点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利用现有的文化宫(馆)、职工干部培训学院(校)、技术交流馆等场所开展职工技术创新、技能培训、技术推广等科普活动。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结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和新工艺推广应用,组织职工技能培训,普及与生产经营、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有关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生产技能。

第二十六条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创办行业博物馆、科技馆,建立科普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第四章社会责任

第二十七条普及科学技术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应当参与和支持,提倡公民参加科普活动。

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科普事业。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将科普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各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对象的需要,开设现代科技基础知识课程或者举办科技知识专题讲座。

第二十九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参加一次以上的现代科技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的科普学习讲座。

第三十条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科普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结合职工、青少年和妇女的特点开展科普活动。

第三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办固定科普宣传栏目,制作科普节目,在科技活动周和重大科普活动期间应当免费播放科普公益性广告。

综合类和自然科学类报纸、期刊应当开设科普专栏、专版,宣传科普知识。

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单位应当制作、发行、放映科普影视作品。

第三十二条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应当组织科技工作者和教师、学生开展科普活动。

具备开放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向公众开放具有科普功能的陈列室、生产车间、实验基地、实验室和其他场地、设施。

第三十三条省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和重大产业化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开展相关科普宣传。

鼓励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人提交相关的科普成果。

具备开放条件的省重大建设和技改项目完成后,应当提供向公众开放、通俗易懂的科普宣传模型和展示等。

第三十四条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气象站、公园、医院、商场、车站、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的业务和特点,面向公众开展经常性的科普宣传。

第三十五条大型洽谈会、博览会、重大体育赛事等大型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利用场馆和设施设置相关的科普宣传内容。

第三十六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资源,定期向居民开办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婚育知识、公共安全、节约等贴近百姓生活的科普讲座,并设置固定科普画廊、科普宣传板,开展创建科普文明社区活动。

第三十七条鼓励大学生、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各种科普志愿活动。

第三十八条每年五月的第三周为全省科技活动周。社会各界应当根据全省科技活动周的主题开展科普活动。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逐步增加对科普经费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的科普经费。

提倡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开展科普活动。

科普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科普事业的财产,必须用于科普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

第四十条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及有条件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并加强对现有科普场馆、设施的利用、维修和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设施和场所,做好科普工作。

第四十一条利用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享受政策优惠的博物馆、科技馆、青年宫、少年宫(中心)、文化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场馆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对青少年、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及残疾人应当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科技活动周期间及重大科普宣传日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经费困难的,同级财政应当予以补贴,使其正常运行。

第四十二条鼓励和支持省外、境外博物馆、科技馆到我省布展、巡展;向青少年、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及残疾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十三条获得县级以上科普奖项或者具有科普创作成果的,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组织和科普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科普组织,提高科普工作者待遇,改善科普工作者条件,依法维护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依法兴办科普事业。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对在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七条以科普为名传播不健康、不文明的行为方式、进行其他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者贪污、挪用捐赠款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擅自将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所改为他用妨碍开展科普活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三生教育”立足于云南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吸收借鉴了古今中外教育发展的精髓,通过实施生命教育、生存教育、生活教育,使受教育者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适应能力、生存能力、生活能力、创造能力、发展能力,更好地解决了当前环境下“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核心问题,对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促进教育事业更好、更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实施“三生教育”是增强双柏县教育自身可持续发展能力、构建现代化教育体系的基本保证。“三生教育”,立足于帮助个体成长,着眼于建设现代教育价值体系,着力促进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的统一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努力培养建设现代社会所需要的现代人,全面实施“三生教育”,无疑对促进双柏县教育事业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开展“三生教育”的基本情况

双柏县在推进“三生教育”工作中,准确把握“三生教育”的内涵和实质,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做到了“突出一个核心、落实两个标准、抓牢三个环节”,促进了“三生教育”的积极稳步推进。

1.突出“一个核心”。突出“一个核心”就是突出“三生教育”必须以人为本,促进学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个核心。县教育局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的实施方案与工作计划,明确了“三生教育”的任务、方法、途径及各自的职责。方案提出“三生教育”要站在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融合的高度,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关注人类发展面临的普遍问题,关注个体生命、生存、生活的基本问题,关注学生主动、健康、全面的发展问题,从人生的角度逐步构建个体成长的基础,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可能性和现实性。

2.落实“两个标准”。落实“两个标准”就是要认真落实“三生教育”的课程和师资标准。一是认真组织落实“三生教育”的课程标准。按照省教育厅、州教育局的要求,在全县各学校(园)认真组织“三生教育”教材的征订,幼儿园在小班、中班、大班教学中要全面开设“三生教育”课;小学分别在学前班、三年级和五年级集中开设“三生教育”课程;初中七年级、普通高中和职业高级中学均在一年级集中开设“三生教育”课程。二是认真制定和落实“三生教育”教师标准。“三生教育”涵盖面广,涉及多领域学科,具有边缘性和综合性的特点,这就要求教师不仅具有广博的知识,整合知识的能力,良好的师德和教书育人的能力,还应具有实践与创新“三生教育”理论的能力。

3.抓牢“三个环节”。抓牢三个环节就是抓牢教育、教学、教育科研三个环节。一是抓牢实践教育环节。各类学校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有机地通过课外主题活动、家长学校活动、法制副校长活动等形式,开展了渗透“三生教育”的多种活动,使学生在实践中了解自我、认识社会、开阔视野、磨炼意志、增长才干。二是抓牢课堂教学环节。按照省教育厅的要求,各校(园)已将“三生教育”列入必修课,开全课程,保证学时,在教学中,广大教师大胆进行探索,积极进行教学实验,初步总结了“三生教育”课堂教育的基本方法。三是抓牢教育科研环节。在县教研室的统筹安排下,各校(园)都积极启动“三生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申报工作,使“三生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做到有层次、有重点。

三、推进“三生教育”初探

1.抓好学校教育。充分发挥学校教育在实施“三生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有目的、有计划,分层次、分阶段,适时、适量地对学生进行针对性强的“三生教育”。一是强化课堂教学。各校要以适当的方式开设“三生教育”必修课或限定选修课,保证必要的学时,进行灵活的考核评价,给予一定的学分,真正使“三生教育”内容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二是突出实践活动。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课外活动和校外活动,使学生在实践中了解自我、认识社会、开阔视野、拓展知识、磨炼意志、增长才干,学真知、做真人、长真才;三是注重文化育人。要以精神文化为核心,以物质文化为基础,以制度文化为保障,以行为文化为重点,大力加强学校文化建设。要以塑造学校形象和提炼学校精神为重点,以特色优势和特色创新为核心,以培育优良的校风为目标,深入开展高品位、宽覆盖、多形式、主题鲜明、雅俗共赏、特色明显的校园文化活动。还要提升学校环境建设的文化内涵和层次,营造有利于“三生教育”实施的良好校园文化环境。

2.抓好家庭教育。教育部门要主动引导、帮助和协同家庭实施“三生教育”。要通过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家长会、家长信箱、家长热线电话、家校联系制度等密切学校与家庭的联系。要帮助家长转变家庭教育观念,选择适合的家庭教育内容与方法,开展正确的家庭教育。特别是要帮助家长提高综合素质,用积极、规范的行为给孩子作榜样和示范。要通过开办家长学校,举行家长交流会和个案分析会,召开家庭教育咨询会、研讨会,推介家庭教育书籍和影视片,开展家访、与家长交心谈心等方式,形成有利于实施“三生教育”的家庭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