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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安全法

时间:2023-05-30 10: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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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安全法

第1篇

(一)坚持求真务实,适应新一轮机构改革。以开拓创新的精神,以二次创业的魄力,以更加务实的作风,在新的体制下积极作为,恪尽职守,不辱使命,确保机构改革工作有序推进,确保职能调整平稳过渡,确保食品药品市场监管不断不乱。同时努力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给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在人力、财力、物力方面的大力支持,确保工作扎实开展。

(二)积极做好过渡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机构改革完成前,继续履行好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能,确保监管职能交替过程中,食品安全监管不出现断档。同时,主动协助卫生部门做好餐饮服务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日常监管等工作。

(三)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要充分认识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为履新作好准备。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实施活动,把《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努力推动《食品安全法》的顺利实施。

(四)全面巩固深化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成果。要巩固和深化“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和“区级食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成果,继续大力开展食品安全示范村居(社区)建设,促进基层食品安全水平提高;巩固和提升食品安全示范农贸市场建设,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和流通市场秩序,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源头控制能力。

(五)切实做好大型船舶企业外来民工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一是加强对已搬迁入经营店面房内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户的食品安全监管,大力整治大型船舶企业周边无证无照流动饮食摊贩。二是加强对*海州食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从业人员、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和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原料采购、销售台帐登记等制度,有效防止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流入和输出。

(六)进一步提高基层监督员、协管员业务能力。以宣传《食品安全法》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员、协管员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业务培训和考核,切实推进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队伍参与“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努力提高全区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的整体水平。

(七)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继续花大力气组织开展以大型船舶企业周边、中小学校门前等为重点区域;以豆制品、水产品等为重点品种;以夏秋季、节假日等为重点时期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八)进一步完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信息化监管工作。在09年已安装使用监管软件药品经营企业和进入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机构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医疗机构信息化监管范围,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内容进行完善。

(九)提升“小药店”药品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按照区政府“十小”整规工作三年计划,在2009年完成100%“整规工作的基础上,促进整规工作全面提升,形成长效机制。

(十)继续深化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工作。全面推行农村药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落实监管责任人;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进货渠道监管和“双无村”小药箱药品质量的检查,强化对“基本药物”配送的监管。

(十一)加强对药械经营、使用、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药械单位日常监管,强化整规药械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做好“三查一评”工作,即:日常检查、专项检查、gsp跟踪检查和信用等级评定。

(十二)全面完成区级医疗机构药品购进在线监控工作。在完成对*区人民医院购进药品在线监管基础上,全面完成全区区级医疗机构和广安医院、顾氏骨伤科医院购进药品的实时监控。

第2篇

关键词: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宣传工作 法律问题

近年我国食品药品安全相关问题发生呈现明显提升趋势,不仅对人们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不利影响,而且还对国内食品药品商形象造成严重损害。因此,我国应加大食品安全相关监管工作力度,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完善和落实,保证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现状得到有效解决,从而促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宣传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宣传工作法律问题

(一)行政与人之间的问题

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中,常见无证经营、隐患突出、卫生环境差和监管力度不到位、安全隐患与过期食品药品等问题。其中以无证经营问题尤为严重,例如在针对某省市城乡食品药品经销商调查中,该城乡共有经销商120家、2015年初营业执照办证经销商仅在30家,其办证率为25.00%;经过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长期一年的努力与宣传,将办证经销商数量增加至100家,其办证率为83.33%。

(二)监管人员自身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目前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分析发现,造成宣传工作出现法律问题还体现于监管人员存在不足所导致,例如:监管存在较大盲区、监管人员缺少工作责任、监管工作未落实到实处、设备严重匮乏、监管意识较为薄弱等,以上问题均会阻碍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更好开展宣传工作,从而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三)不健全的相关法律制度

通过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宣传工作现状来看,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运用,维护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益的法律以《食品安全法》为主。但是由于经济水平的提升,促使食品药品行业正在呈现飞速发展的局面,尤其针对新型食品药品犯罪案件,更是具有逐年上涨的趋势。另外,法律法规重复、交叉和冲突状况的存在,使得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确实,不利于监管部门各项工作的开展。《食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威慑力不足,也是无法实现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工作的首要原因。

二、改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途径

(一)对法律法规的完善

由于我国《食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不健全,从而造成监管漏洞的出现。对此,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可通过对食品药品监管内容进行整合,同时做好相应的法律法规衔接工作。尤其针对监管职责分布不明问题,应选用分段监管的方式,实现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统一监管目标,加之健全法律法规的运用,也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例如:在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监管与食品标签管理体系不健全的前提下,各省市应结合自身发展,与食品药品民事诉讼案件,制定针对性、实效性强的监管制度。

(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根据我国目前食品药品的安全现状发现,若是社会公众缺少对法律的尊重,会直接导致公众缺少守法意识,从而对食品药品的安全性保持“可有可无”等错误思想。因此,加强食品药品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必将成为强化企业和公正自身法律意识重要途径,首先应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并以《药品管理法》和《食品安全法》为前提,向公众不断宣传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知识内容。另外,也可以在节假日等相应时间内,向公众传授食品药品的安全知识,对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已达到警示人们的目的。

(三)强化监管力度

首先,整合队伍。将部分监管团队、监管资源进行合理应用,构建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其次,完善工具。对具体监管手段进行优化。对于监管人员而言,除了需要在传统管理方法基础上进行优化,而还应对行政指导和行政奖励等监管工具进行充分运用,进而达到监管政策的目的。最后,落实责任追究体系。明确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全面加强,防止出现权力滥用、等违法行为,确保责任追究体系贯彻落实于整个工作中。

(四)监管机制的创新

现阶段,国内司法机构解决案件纠纷的关键手段为诉讼、调解与仲裁。其中诉讼具有较高的权威地位,是对社会正义维护的最佳防线。尤其是在食品药品民事案件审理中,其不仅涉及人员广,还对公众集体利益造成剥削。针对此,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中,食品药品民事案件原告应对案件与自身的厉害关系进行详细证明,并有充足依据,说明其对自身的侵害,即“权利与救济对等”。针对此,在公益诉讼的基础上,对消费者权益进行维护是当前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首要关注的对象。从本质上来讲,公益诉讼的运用是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进行合理控制,通过消费者诉讼成本压力减轻的方式,提升厂商或销售商违法乱纪罚款额度,实现食品药品民事诉讼案件的框架规划工作。

结束语:

在对目前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宣传工作的分析发现,该项工程还存在较多的不足之处,尤其是法律问题的存在,促使监管工作无法发挥自身价值,基于此,我国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完善,积极开展食品药品的安全宣传工作,确保人们真正意识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从而提升安全监管整体工作水平。

参考文献:

[1]朱延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宣传工作法律问题初探[J].首都食品与医药,2016(14): 19-20.

第3篇

进一步加强对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和依法维权意识。

二、选题背景

我局以“四下基层转作风、强化监管迎改革”主题实践活动和“加强五化建设、提高监管水平”调研活动为载体,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服务基层大走访”等方式,征求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根据群众反映的“多举办业务知识培训讲座,加强学习沟通、建议多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活动”。经研究,确定2014年民评选题评议的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和依法维权意识”。

三、工作目标

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动力,以深化“法律六进”活动和推进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工作为重点,不断创新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逐步健全社会普法机制,大力提升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在传承发扬的基础上,要立足新起点,开创新局面,创新举措,推动案例普法、联动普法、阵地普法全面发展,形成法制宣传形式丰富、气氛热烈、城乡统筹、群众受益的生动局面,为推动我县食品医药经济社会跨越发展、营造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四、工作任务

(一)深化“法律六进”宣传活动。全面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扩大“法律六进”覆盖面,让法律渗入食品药品监管的各个层面。

(二)加强专业法的学习宣传。加强《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等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并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抓紧抓好。尤其要加强对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新颁布、新修订的食品药品监管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普及。

(三)积极开展专项宣传活动。组织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集中宣传活动,并充分利用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重大节点以及各项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日,组织形式多样的专项法制宣传活动,推动各项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活动扎实开展。

(四)发挥媒体法制宣教作用。巩固发挥简报、电视等大众传媒的独特优势,加大媒体食品药品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推进网络、移动通讯法制宣传教育力度,积极运用微信、QQ群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普法。

(五)加强学法用法工作力度。抓好食品、药品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提高管理相对人的质量意识、守法意识、责任意识以及企业管理水平;加强对食品药品协管员和信息员的培训,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结合“法律六进”及日常检查,加大新版GSP认证指导力度,提前介入,现场办公,听取企业需求,对实施新版GSP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解析,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六)推进普法依法治理活动。针对食品药品安全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专项普法依法治理活动,采取张贴法治警句、悬挂宣传标语、发放法治文化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开展“法治文化六进”活动,努力取得让广大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普法依法治理效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普法依法治理机构职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食品药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利用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食品药品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

第4篇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基本内容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五条 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一)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应当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

(二)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

(三)风险涉及范围;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收集前款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送备案的企业标准,向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跟踪评价,并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法律规定记录的事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 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原料的集团性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交付控制。

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情形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条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复检机构)申请复检,应当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三十六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三十七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取得的许可证明文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三十八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食品中发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规定且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九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注册,其注册有效期为4年。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原因致使相关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四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具体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收集网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收集、汇总、通报下列信息: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接到通报的部门必要时应当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获知的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四十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

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的内容。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当重点加强抽样检验。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协调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重点加强监督管理。

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或者接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后,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名录及检测方法予以公布;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五十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五十一条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第五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布信息,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并对咨询、投诉、举报和答复、核实、处理的情况予以记录、保存。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依据职责制定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采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加强对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

(四)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

(五)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

第五十八条 进口不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xx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报告有关疾病信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六十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第六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

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的标准(一)食品相关产品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于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六)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七)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5篇

我乡以食品药品安全群众满意度为目标,关注民生,心系民众,顺利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食品药品安全群众满意度稳定提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从街道深入到农村、从重点品种推广到所有食品药品、从定期检查到突击、定期检查相结合,使我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稳定前行。近年以来,我乡发生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0例,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实现了全乡食品药品相关工作安全放心。圆满完成了上级年终考核中各项任务,现对我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组织高度重视和建立健全专业队伍

我乡党委、政府一直对食品及药品安全高度重视,年初召开专题会议进行总动员,召开乡、村两级干部会议,传达了县级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精神,明确了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做到任务到人、到岗,责任到人。同时成立了以乡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乡协管员、派出所驻乡民警、卫生院长、学校校长等组成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村均成立相应机构,定立制度,并设立协管员、信息员。为全面落实地方政府对食品及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责任,并对领导小组开展日常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抽调专人、专车进行食品药品安全检查。狠抓落实、保证人员、经费、责任、措施到位。

二、制定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机制

根据我乡实际出发,我乡制定了《乡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从事故定义、组织机构、工作职责、监测、预警、报告及事故应急响应和保障等方面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根据预案组织了相关协同部门进行培训,在全乡进行演练,进一步提高我乡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三、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意识

食品安全是我乡党委、政府一直关注的目标,我乡从信息公开、舆论宣传、政府引导等多方面入手,发动全乡全员参与。同时通过标语、板报、广播等宣传形式组织开展一系列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咨询活动。进一步加强群众、经营者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提高他们相关的法律法规意识,增强对劣质食品的认知,深入净化全乡食品市场。同时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实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活动。

一是举办各类培训班,从管理规范、专业技术、安全知识等角度,培训管理人员、科技干部、技术人员、从业人员等,不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维护食品安全的素质和能力;二是印发了食品及药品安全宣传单,开展了“食品药品安全深入农村社区”的活动,三是我乡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配合相关部门在重大节假日,宣传活动日开展宣传,各村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农村自办宴席管理办法,以板报、会议、标语、发放材料多方面宣传,树立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建立社会防控体系,发放《农村自办宴席制作要求告知书》、《家庭安全小知识》等宣传资料。

四、强化日常监管机制和加强投诉举报

我乡把食品安全卫生检查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经营性工作抓下去,专人负责,积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分析评估制度、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应急预警制度,及时掌握食品安全动态,提高对突发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置能力,不断建立“群众参与、部门配合、多方协调、上下联动”的食品安全卫生监管机制,确保全乡食品安全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全乡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我乡把集中整治与突击检查结合起来。对全乡所有食品药品经营主体进行整治检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同时,我乡把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在全乡进行公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群众积极投诉举报食品违法行为,集全乡之力,确保我乡食品安全绿色通行。

第6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抓点带面,突出重点,创造特色,务求实效”的工作思路,探索建立镇村两级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机制,完善基层食品药品监管网络,为深入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全方位加强食药品安全监督,切实维护公众饮食用药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综合监管体系和保障,广泛进行宣传教育培训,努力提高我镇食品药品安全水平。

二、工作原则

遵照上级文件要求及我市2012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实施意见,将食品药品安全纳入党政工作目标管理,着眼于监管体制、机制、制度和手段的创新;立足于政府推动、部门互动、企业主动、社会互动、各方支持;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突出重点,抓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原则有序进行。

三、组织领导

1、成立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聘任食品药品信息员:各村(居)委会及镇直单位分管安全的工作人员及各村卫生所所长。

四、重点工作

1、全面建立基层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网。调整镇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机构,配齐配强食品药品安全专、兼职工作人员;加大食品安全工作投入,保证相关工作经费;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系统;协助农业、质监、工商、卫生、商贸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当地开展监管执法工作,协调解决当地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建立镇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行政村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在各行政村整合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网络,统一设立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并加强培训管理,充分发挥作用。

2、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各种群众性宣传活动中,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立固定的宣传教育阵地,利用农村宣传橱窗定期刊出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制作路边墙体标语,在集贸市场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广告牌或宣传横幅,将食品药品安全知识教育列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课程;组织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和种植养殖户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生产技术培训。

3、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逐步建立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在镇主要集市建立农资连锁店,在主要行政村建立农资放心店,杜绝禁用农药、兽药、渔药和饲料添加剂的经营使用行为,减少药物滥用;在规模畜禽养殖场、畜禽集中养殖村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及处理制度,切实防止病死畜禽流入市场。

4、加强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业监管。全面掌握辖区内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基本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整治,基本消除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生产加工行为;督促企业严格按照食品药品质量卫生标准组织生产,杜绝使用非食品药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药品行为,严格开展产品自检或委托检验,提升产品质量控制能力;质监部门每年对辖区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企业及作坊的监督检查面和产品抽检面达100%;积极推进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生猪进点屠宰率达80%以上。

5、加强流通领域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严格规范食品药品经营主体资格,基本消除无证照经营食品药品行为;督促农村食品药品经营者实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不合格食品药品退市和质量承诺制度,基本消除“三无”、假冒、过期食品药品经营行为;落实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开办者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对主要农贸市场、菜市场开展摊位信用分类管理。

6、加强消费领域食品药品卫生监管。积极推进餐饮业食品药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普及面达80%以上;按照新的食品药品卫生许可条件开展食品药品卫生许可整治,辖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餐饮单位卫生许可整治合格率达90%以上;加强对餐饮业的日常卫生监管,落实餐具消毒、保洁和防蝇措施,督促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推行家宴申报、现场管理等内容的农村家庭集体聚餐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农村自办宴席的食品药品卫生宣传指导工作。

7、实施流通消费环节监管。所有行政村均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店(院)”或百村千店市场工程农家连锁店,食品药品统一配送率达70%以上;严格规范食品药品经营主体资格,基本消除无证照经营食品药品行为;督促食品药品经营者实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协议准入、不合格食品药品以及未获生产许可证(列入无证查处范围)的退市召回和销售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承诺等六项制度。

8、实施餐饮消费环节监管。积极推进餐饮业食品药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学校食堂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达到100%;加强对餐饮业的日常卫生监管,开展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卫生整治,餐饮店食品卫生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强化肉品质量安全监管。积极推进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定点屠宰率达95%。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全面遏制注水肉和病害肉上市,确保消费者身心健康。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基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展示新时期基层食品药品安全发展水平的一项民心工程。各村各所涉单位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组织上加强领导,切实保障监管工作的顺利推进;各村(居委会、社区、林场)镇属企事业单位要落实一名分管领导,抓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同时,镇政府要将这项工作纳入政府年终工作考核内容。

2、周密部署,强化措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督及各个环节的监管工作。各村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周密可行的工作方案;对照监管工作要求和标准,查不足,找差距,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分解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强化工作措施,切实履行监管主体的责任。

第7篇

一、考核目的

通过对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的考核,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奖勤罚懒,不断调动协管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协管员的工作责任感,提高我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考核对象

各村(居)民委员会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

三、考核内容

(一)监督工作

1.建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动态情况登记台帐,开展日常巡查、做好相关记录。协助配合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各类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

2.督促辖区内所有单位和相关人员办理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及健康证,发现辖区内各类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上报,协助受理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工作。

3.按照规定做好农村集体聚餐登记备案和现场指导工作,建立相关档案,严格落实留样制度。

4.协助做好春季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两会”期间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检查、流动摊贩登记工作、食品药品安全地毯式检查、“地沟油”专项整治、敬老院及宗教场所等各类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夏季汛期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秋季学校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管、“三小”专项整治、猪肉市场专项检查、农村过期食品药品专项治理、“中秋”“国庆”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等专项整治工作。

(二)信息工作

收集、听取、传递社会各界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辖区内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

(三)宣传培训工作

积极参加镇及各有关部门组织的会议和业务培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遇事要请假。认真学习和宣传食品药品安全的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尤其是《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三小”条例》及食品药品安全科普知识。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宣传周”、“安全用药月”等宣传活动。

(四)综合性工作

全面完成镇食药安办及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考核方式

根据考核细则,由镇食药安办公室对各村(社区)食药安全协管员工作采取平时抽查和年终评定的方式确定考核分值。

五、考核结果运用

第8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

乡政府在2013年年初,根据移民迁建工作转型为发展经济的需要,调整完善我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乡政府乡长同志任组长,分管副乡长同志任副组长,相关办公室负责人和乡级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单位(名单附后),各村委及乡级单位相应成立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村医生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形成科学的管理网络。

二、落实监管责任

乡政府与各村委、乡级单位、信息员签订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年终进行目标考核,奖惩逗硬兑现。增强各级干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的意识。。

三、强化食品药品宣传

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标语、宣传资料、咨询会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普及食品药品安全科普知识、法律法规知识。有针对性的对食品药品安全相关技术问题进行释疑答惑,,提高全社会认知和防范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能力。大力普及学校食品药品安全教育。

四、深化专项治理

(一)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采取更有力的措施,按照是的管理的原则责任到人,消除监管死角和盲点。

(二)开展农药残留专项治理。强化对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的查处,重点打击无证无照销售的黑窝点,积极推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

(三)开展畜禽屠宰、鲜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突出农(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对销售、贩运、加工病死畜禽、私屠滥宰等开展拉网式排查整治,加强对屠宰场所的监管检查

(四)开展调味品专项整治。以食醋、酱油、泡菜、豆瓣、料酒等广大人民群众常用的调味品为重点,集中开展调味品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大抽检工作(重点是本地生产的调味品、泡菜等),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

第9篇

[关键词] 餐饮服务;监管;建议

【中图分类号】 F71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8-041-1

一、餐饮服务单位监管现状

(一)赤壁市的情况。自2013年6月3日起,按照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赤政办发[2013]20号)要求,赤壁市食药监局正式履行餐饮服务监管职能。目前,全市共有餐饮服务单位1680家,其中200平方米以上且就餐场所安装有空调设施的餐饮服务单位134家。这134家2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均需同时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均需接受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管。

(二)全国各地餐饮服务单位监管现状。在正式履行餐饮服务食品、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职能后,赤壁市食药监局多次到兄弟市、县考察学习,目前湖北省有部分市、州、县对2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同时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交叉监管问题。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已经下发文件规定,除咖啡厅等特殊场所外,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企业,其经营场所无需再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一)餐饮服务单位监管

1.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卫生部71号令《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2.许可依据:卫生部70号令《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二)餐饮服务单位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等。

2.卫生部80号令《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3.省厅文件:《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湖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范围的通知》(鄂卫规【2012】4号)规定,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应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问题分析

《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目的都是要求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因此,卫生部门再对餐饮服务单位的公共场所进行监管,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已经没有必要,而且存在下列法律问题:

(一)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未明文规定200平方米以上且就餐场所安装有空调设施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湖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范围的通知》关于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应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之规定,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十四条关于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设立行政许可事项的立法宗旨。

(三)按照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于行政法规。既然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法律优于行政法规的原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就不应对餐饮服务单位监管作出新的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也不适用于餐饮服务单位的管理。

四、工作建议

本着一个主体以一个部门为主监管和方便相对人的原则,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结合餐饮服务监管工作实际提出几点建议: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建议国务院组织相关部门对食品药品法规再次进行梳理,对与现行人大制定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二)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按照分段监管、职责相近、方便相对人的工作方针,本着依法行政、服务民生的原则,各级政府应研究制定并明确监管交叉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负责抓好落实,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

(三)相关部门制定并出台相关规定,明确餐饮服务单位由食品药品监管一个部门监管,今后餐饮服务单位不用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这样,既理顺了部门职能交叉、重复执法、重复许可等问题,又有利于树立良好政府部门形象。

参考文献:

[1]李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J].新疆农垦科技,2012,(01).

第10篇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思路,迅速融合

新食药监局组建后,认真学习领会省市局和方城县委县政府对食药工商体制改革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对待和拥护食品药品和工商体制改革,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扎实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和市场监管工作。

一是整合资源,快速融合,积极开展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将原两单位工作办公场所、执法设施设备、相关业务股室科学整合,高效便捷开展业务。召开民主生活会,班子成员之间敞开心扉真诚交流,彼此了解熟悉,相互协作,压缩磨合期,对班子建设、队伍建设、法制建设以及食品药品监管和市场管理等进行研究部署,确保改革意图落到实处。

二是分工协作,认真履行新职能。依据新的职能和班子成员自身特点,结合工作实际,经集体研究明确了各班子成员临时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强化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领导。在机构整合、改革推进的关键时期,局领导班子充分发挥“火车头”作用,团结带领全系统干部职工,履职尽责,攻坚克难,按照分工大胆工作、不推不拖,主动克服困难,直面矛盾,遇到困难不回避、不推脱、不上交,扎扎实实,一抓到底,勇于担当、遵循规矩、密切协作、坚守原则,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建立完善了一系列的工作规范、管理机制、绩效考评、督查督办机制。根据工作实际,制订了《方城县食药监局工作规则》,完善了公务接待、车辆管理、印章使用、物品采购及固定资产管理等制度。为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实际,制订了三章十节九十条的《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对各股室队所法定职责、办案程序、行为规范、文书制作和案卷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梳理各股室队所职责,制订量化目标任务,开展科学绩效考评和效能监察机制;加大对重点工作、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力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创造性工作,开创食品药品监管事业新局面

新组建四个月来,全局干部职工上下一心,团结一致,树立“发展、培育、服务、规范、监管、打击”相结合的监管理念,筑牢防线,守住底线,不触及高压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共检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商户1358多家,餐饮服务单位1146多家,学校食堂168家,医院68家,药店111家,抽检食品样品160多份,送检40多个批次,对318多起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移送公安机关64起,刑拘、羁押60余人,对24家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了媒体公示,查处没收过期食品300余公斤。

一是摸清底数,建立监管台帐。组织各基层所建立监管台账,对经营“四品一械”的监管服务对象进行拉网式排查,确保对监管服务对象手中有账,心中有数。经排查,基本摸清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对象底数和基本情况,目前方城县共有“四品一械”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6490家。其中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750家,食品生产企业78家,食品经营企业3212家,餐饮服务单位1874家,保健食品经营企业120家,化妆品经营企业34家,食品生产小作坊和流动摊贩412户。

二是加强培训,提升执法水平。新局整合组建后,采取派出去、请进来、专家讲、师徒帮、典型引、法规学等多种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措施进行培训。四个月来,先后组织20人参加省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3人参加了国家工商总局举行的竞争执法专题培训班并取得合格证书。结合新职能,组织全体人员学习了《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餐饮许可管理办法》、《商标法》、《广告法》等法规培训。同时,编印食品药品安全法规教材,对监管对象进行法律法规培训,止目前已培训食品药品从业人员456人次。

三是加强监管重点,突出关键环节。该局针对食品药品监管特点和监管实际,确定了四项整治重点:一是加强食品药品生产、流通、使用三个环节的监管,着重对加工小企业、小作坊、食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社区和城乡结合部食品店、药品零售企业的检查;二是对餐饮服务企业、旅游景区、农家乐、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民工食堂等餐饮服务从业者的监管,监督企业认真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和措施,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行为,从源头堵住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三是加大食品药品的监督抽检力度,以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豆制品、儿童食品、即食食品和各类保健用品为重点,扩大检测范围,增加检测频次;四是加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办理力度,在检查、抽检的基础上,按照依法、及时、从严、从重的原则查处一批违法案件,震摄违法分子,切实维护食品药品市场秩序。

四是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为了加大整治力度,确保整治效果,该局组成4个执法联动队伍,采取“领导带队、局所联动、所所互动”形式,分辖区进行联动执法检查,解决基层所执法力量薄弱问题。同时,加强与公安、教体、住建、商务、畜牧、粮食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形成执法合力。

五是加强宣传舆论和信息报送。对内通过“食品药品监管信息”简报、OA办公系统等途径,营造“交流、交心、交融”的良好氛围;对外通过“随心呼”短信平台、方城网、方城消息报、方城贴吧、公众微信号、社区论坛等媒介,宣传监管执法成果,展示两局整合后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面取得的良好成效。同时,收集整理食品药品典型案列和食品药品安全保障监管情况,制作视频材料,在方城电视台、方城信息报“食药安全与消费维权”专栏播出。

六是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深挖案件线索。充分利用“12315、12331”举报投诉电话、消费者来信来访、日常监管、暗访、职业打假、新闻监督、群众茶余饭后杂谈、贴吧论坛、微信朋友圈等渠道,收集案源,掌握各类制假售假的来龙去脉,专门成立举报投诉中心,具体负责各类案件线索的搜集,发现案件及时移交相关股室查处,并跟踪督办。

第11篇

第二条食品安全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宣传教育与考核监督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三条食品安全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领导下,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县(市、区)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经费保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

(三)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立运行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情况;

(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五)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定落实、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实施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情况;

(七)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八)食品安全宣传、信息管理、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九)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十)对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第五条主要职能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经费保障、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

(三)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监管,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四)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定落实、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五)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机制建立情况;

(六)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七)食品安全联合执法机制贯彻落实情况;

(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实施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情况;

(九)食品安全宣传、信息管理、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十)市政府部署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任务完成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第六条考核工作采取自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明查暗访、外部评议等。

第七条考核工作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另设加分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区县考核按总分数进行评定,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80—90分(含80分)的为良好,60—80分(含60分)的为合格,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部门考核评定根据年初制定的各部门工作要点,结合国家、省检查情况确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时酌情予以加分:

(一)出台食品安全监管政府规范性文件或重要创新性制度的;

(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重大突破或经验做法在全国、全省、全市推广的;

(三)及时破获和查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

(四)国家、省和市明确的其他加分项目。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质量问题,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或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处置不力,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增加的。

第十条考核工作一般安排在年底进行。每年12月上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将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查情况书面报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在各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专家成立考核小组实施现场考核。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查报告、现场考核结果等形成考核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以适当方式反馈。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对考核中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地区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12篇

县效能风暴办:

7月中旬,我局召集政风行风监督员和政风行风评议代表共30名同志召开了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动员大会,发放行风状况调查表。广泛征求各评议代表对我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政风建设、效能建设、监管工作等方面的意见建议,请他们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履行执法监管职能、服务医药经济发展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经我局进行收集整理,各位监督员和政风行风评议代表对我局高度重视政风行风建设和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同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和建议:一是严厉查处我县辖区内无证经营及证照过期从事四品一械(即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行为;二是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假劣食品药品的查处力度;三是加强对虚假违法宣传广告的查处工作;四是严厉打击游医药贩在我县辖区内的活动行为;五是加强对小型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整治脏、乱、差的问题,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六是加大对《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等切实与广大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工作。

针对各评议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我局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我局剖析原因,明确整改目标,做出如下整改承诺:一是积极开展辖区内四品一械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各经营单位100%取得许可证,从业人员100%取得健康证,日常监督覆盖率达到100%,全年不发生一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二严厉查处利用互联网、邮寄等方式购销假劣药品行为,严厉打击以义诊、祖传验方、民族药、特效药等形式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游医药贩无藏身之处;三是对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坚持按“五不放过“原则依法查处。按时查处省、市局通知查处和移送的食品药品案件;四是实施餐饮企业监督信息公示制,全面落实餐饮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在餐饮企业统一制作、悬挂监督信息公示牌并通过媒体公示,对餐饮企业基本信息和日常监督及抽检信息进行公示。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寻找笑脸就餐;五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大力宣传食品药品监管职能、亮点工作,让群众消除食品药品的不安全顾虑,放心消费,增强广大群众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认同感。通过各种活动宣传法律法规和餐饮服务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增强广大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关注食品药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