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0:56:1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夫妻感情,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文化的发展。婚姻纠纷案件在民事纠纷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亡的纽带,而感情又是看不见触摸不到,它包括夫妻感情上的投合和爱慕、理想道德、情操、精神生活相近和一致;对物质生活水平的向往和满足外,这些因素有无和差异,直接影响夫妻双方感情有无和好坏。同时,夫妻感情又是一个能动要素,并非一成不变,在一些外界因素的影响下,它可以向积极方面发展,促进夫妻关系的稳定和睦,它也可以向消极方面转化,造成夫妻关系的不合和破裂,作为每一个婚姻纠纷案件当事人所发生感情矛盾的原因又各不相同,往往会令办案人员将夫妻感情发生危机与夫妻感情彻底确已破裂相混淆。笔者运用唯物辩证法试从夫妻的婚姻基础、夫妻的婚后感情、夫妻的离婚原因、夫妻的感情现状、夫妻有无和好的可能几个方面加以论述离婚的法定理由。另外,结合实践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分别从:(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情形,(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的情形,(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以及婚姻当事人一方被宣告失踪情形,阐述了上述几种情况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关键词:离婚 夫妻感情 确已破裂
一、婚姻自由的概述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一)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
(二)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婚姻的成立和维系是以爱情为基础,那么当双方感情无法维持时,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关系,无论对双方或对社会都是幸事,把离婚一律看成悲剧是不适当的。婚姻当事人必须以慎重的态度对待离婚问题,我们既要保障离婚自由,也要反对轻率离婚。过去50年代就发生过“理由论”与“感情论”之争。理由论认为离婚必须有正当理由,理由正当,准予离婚,理由不正当,则不准离婚。如反对包办婚姻者提出离婚,一般均予支持,喜新厌旧者提出离婚,则一概驳回。这对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防止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的确起了一定的作用。
持有感情论的人则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的,应准予离婚,否则,不准离婚。感情论是从婚姻的本质出发所确立的离婚原则,离婚必须以感情破裂为依据,如果离开婚姻的本质,只看离婚的理由是否正当,可能会把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甚至感情很好的夫妻拆散,造成错案。
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
夫妻感情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归根结蒂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确是一件既重要又很复杂的细致的工作。因为夫妻感情包含多方面的内容,如情感上的投合和爱慕;理想、道德、情操、精神生活的相近和一致;对物质利益的向往和满足等。感情又是发展变化的,具有可变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但感情的有无和存废是客观的现实,是可以掌握和认定的。
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方法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调解无效是程序性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感情确已破裂,必然调解无效,调解无效的并不一定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简单地把调解无效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笔者注意到《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中使用 “如”字,是采取“设定条件”的表述,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感情解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虽然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何理解?笔者认为应从五个方面加以理解。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破裂已达到了真实的、完全的、长久的无可挽回的程度。它包含五层意思,一、在时间上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而不是将要破裂或可能破裂;在程度上是真正破裂而不是虚假现象或者第三人的猜测臆断;三、在可能性能上是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不是刚刚产生的裂痕或者尚未完全破裂;四、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不应因当事人一方有过错而受影响;五、判断夫妻感情破裂要考虑当事人发生矛盾时有无自愿发生性关系。
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方法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各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1、看婚姻基础
看婚姻基础,就是看结婚形式及婚姻关系建立时男女双方的感情状况。婚姻基础能从双方结合的方式、恋爱时间的长短、结婚的动机和目的等反映出来。看婚姻基础主要是看双方结婚是自主自愿的,还是父母或他人包办强迫的;是以爱情为基础的,还是以金钱、地位和才貌为目的而结合的;双方是通过恋爱充分了解而结合的,还是一见钟情的草率婚姻;是出于真心相爱,还是为了其他目的的权宜之计,或是出于同情、怜悯、感恩、虚荣心而结合的;是经过慎重考虑的,还是失身怀孕,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结合的等等。这些因素对婚后感情和离婚纠纷产生的原因都会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当然,婚姻基础只能说明过去,婚姻关系是在不断变化,婚姻基础不好的婚姻婚后也可能建立起真挚的感情,我们应持辩证观点,不可一概而论。
2、看婚后感情
婚后感情是指男女结婚以后的相互关切、忠诚、敬重、喜爱之情。看婚后感情就是看夫妻共同生活期间 感情状况,主要从分析婚后感情发展变化,看它的发展趋势:(1)夫妻感情的发展变化,是由好变坏,还由坏变好,或是时好时坏。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全面的分析判断。(2)产生纠纷的具体情况,如发生纠纷的次数、程度、后果等等。(3)看双方的本人及家庭状况,如男女各方的政治思想、工作态度、生活作风、性格爱好,以及家庭关系、经济状况等等。(4)结合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的发展趋势,分析婚后感情是向好的方向发展,还是向坏的方向发展。总之,不能从表面现象看问题,要通过各种现象看夫妻感情的实质,不要被假象所迷惑,全面分析,实事求是的对婚后感情做出评价。
3、看离婚原因
离婚原因是指离婚的一方提起离婚的理由和主要根据,即引起夫妻纠纷的主要矛盾或夫妻双方争执的焦点与核心问题。实践中,离婚的原因非常复杂,有的是单一的,有的可能是多种因素交错在一起;有的是主观上的,有的是客观上的;有的是本质原因,有的是非本质原因;有的是外部原因,有的是内部原因;有的是直接原因,有的是间接原因;有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问题,也有实际生活问题或生活琐事的影响;有第三者的干涉,也有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达到自己目的而制造的虚假现象。因此,首先要去伪存真,查清离婚的事实原因,只有这样,才能了解和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确定婚姻纠纷的性质正确估量夫妻感情状况。
4、看夫妻关系的现状
即一方提出离婚时夫妻关系的状况。夫妻关系的现状是相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的又一个阶段上考察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因素。
5、看有无和好的可能
有无和好的因素,是指有没有争取夫妻和好的条件。如夫妻双方对立情绪的大小、是否分居、夫妻间权利义
务是否停止、对子女是否牵挂、坚持不离的一方有无和好的行动、有过错一方有无悔改表现等等。考察有无好可能,既要看夫妻感情的实际状况,又要看夫妻双方有无和好的愿望和行动。对有和好可能的婚姻,法院应尽力做调解和好工作,尽量使这种可能变成现实。对那些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的婚姻,应依法准予离婚,不应永调不决。
此外,处理离婚案件时,还应适当考虑子女得益和社会影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一对夫妇的离散必然关系到子女利益和社会的利益。如果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应多劝导他们从子女的利益着想,不要离婚,以有利女子健康成长。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对子女的扶养未安排好或社会影响极坏,就应该缓期判离,等双方安排好子女生活或挽回了社会影响再判决离婚为好。
四、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几种具体标准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1、重婚
我国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重婚”。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重婚行为不仅违反婚姻法,而且触犯刑律。重婚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重婚当事人不能通过重婚行为达到成立另一婚姻的法律后果。因重婚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因重婚而提出离婚的,应按照1983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签发的(83)法研字第14号文件《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首先由刑庭处理重婚问题。”经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依法解除非法的重婚关系,并对重婚犯罪者予以刑事制裁后,对方仍不谅解,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交效,可准予离婚。
(2)重婚一方起诉要求与原配偶离婚
对方控告原告犯有重婚罪的,首先由刑庭处理重婚问题。经刑事审判,给予重婚者以刑事制裁并解除非法的重婚关系后,重婚一方仍坚持与原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解已破裂。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配偶坚持不离的,可着重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应在做好原配偶的思想疏导工作的基础上,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对于因重婚而引起的离婚,不论是重婚一方提出离婚,还是原配偶提出离婚,如调解或判决离婚的,应在财产分割、子女扶养和经济帮助等方面,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遇到下列情况的应当注意的问题:(1)基于喜厌旧或传宗接代等原因而重婚的,经刑庭处理,解除其非法的重婚关系后,重婚的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而原配偶坚持不离婚的,经调解无效,一般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事实上已无恢复和好可能的,可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但应在财产处理上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2)由于反搞强迫包办婚姻,或者一贯受虐待,要求离婚得不到支持,反遭到迫害,因而外出与他人重婚的,可不按重婚对待。该方坚决要求与原配偶离婚的,应做好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已登记的后婚自前婚解除后方为有效。如果后一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则应补办登记手续;(3)已婚妇女因严重自然灾害或被拐卖,外流与他人重婚的,一般可不按重婚论处。发生纠纷时,原则上应维持原来的婚姻关系,尽量调解促进其与原夫和好;如果原来夫妻感情不好,可说服原夫面对现实,调解或判决离婚。但无论准离或不准离,都应做好思想工作,不能采取简单强制的办法让女方回原夫家。女方同意回去的,也应消除舆论障碍和女方的思想顾虑,并要注意防止侵犯人身权利和抢婚、械斗事件的发生;(4)在离婚案件上诉期间,一方与他人结婚而发生的纠纷,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处理,不应一律按重婚对待。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社会人们对这类离婚纠纷,往往同情无过错一方,谴责有过错一方。但是,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却不能单纯以社会的舆论、情感趋向为依据,审理时应坚持下列原则(1)必须分清责任,对过错方批评教育,必要时还可以提出司法建议,由其所在工作单位给予党纪、政纪等处分;(2)无论提出离婚的原告是有过错一方还是无过错一方,都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准绳。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的,不能因一方有过错而判决强制维持其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而将判决不准离婚作为处罚有过错一方的手段;(3)判决或调解离婚的,应当在财产分割、子女扶养和经济帮助等方面,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
根据上述原则,对这类婚姻纠纷受理应分三种情况对待:
首先,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的。一方与他人非法同居,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批评教育,促进其改正错误。但过错方经批评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确无和好可能,无过错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其次,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的。对于这样的案件,人民法院对原告一方的过错,应该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分清是非责任,可以建议的原告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在此之后,如果原告有所悔改,或者无过错一方对原告的过错持谅解态度,且在思想上以诚相见、生活上体贴关怀等争取和好的实际表现,事实证明双方感情尚有和好可能的,应当着重调解和好,判决不准离婚。如经批评教育、处分,过错方毫无悔改表现,坚持离婚,而被告方虽不同意离婚,却无争取和好的实际行动,应准予离婚。
最后,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的。过错方第一次起诉离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在6个月后又起诉离婚,对此,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夫妻在判决不准离婚后的感情生活实际状况。如果夫妻关系没有改善,确无和好可能,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民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我国《刑法》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都有明确的刑罚规定,因此,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触犯刑律,对这类婚姻纠纷,应查明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平时的感情状况。如果夫妻之间、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平时感情较好,由于一时一事的原因,引起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的一方,向对方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在此基础上着重调解和好。如果夫妻之间、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平时感情不好,进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是经常的、一贯的,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虽经法院调解,被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一方不予谅解,坚决要求离婚的,应判决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对婚姻最具毁坏的正是配偶本身,因为配偶是婚姻内在力量的基本源泉。置身于长期、固定的家庭结合之中,不仅要求夫妻双方每月每时作出施与和承担劳作,而且要求夫妻双方彼此信赖,实行家务劳动分工,若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不
履行应尽的家庭义务,而导致伤害夫妻感情时,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法院首先查明有不良恶习的平时表现,如果不良行为轻微,可进行批评教育,促其悔改争得对方的谅解和好。如果不良行为严重,构成犯罪或屡教不改,和好无望应判决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适用这一规定时,必须注意当事人应当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1)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户口等原因使夫妻两地分居或者是住房拥挤等客观原因;(2)夫妻关系确无可好可能,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并经调解和好无效。如果还有调解和好可能,即使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也不能认为已具备判决离婚的条件。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人民法院才可以准予离婚。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现实生活中,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因多种多样,而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婚姻家庭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也在不断出现,法律、法规中很难把准予离婚的情况一一列举,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作为对以上4种情况的补充,可以适应情况不断发展的需要。根据司法实践与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
1、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重度丧失正常精神作用的精神病。精神病发病原因,不构成准予离婚与否的条件。对这类离婚纠纷处理的原则是:既要保障离婚自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如果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应尽量做调解和好工作,指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以不离为宜;对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3、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这一规定应当从两个方面理解:
(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的
“长期徒刑”应理解为5年以上20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缓,为长期徒刑。因为被判刑罚的犯罪分子的家属,往往因配偶的犯罪行为而在精神上有压抑感,生活上也因对方被判长期徒刑而陷于拮据的困境。
(2)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这主要是指被告犯有一些不名誉的罪行,如罪、奸幼女罪、聚众罪等,因而被判处长期或短期徒刑的;或者犯有这类罪行而情节轻微的,未构成刑事处分,而受到劳动教养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的。但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会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往往让另一方无颜面对社会、面对亲朋好友,其配偶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判决准予离婚。
五、一方被宣告失综,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这一精神,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准予离婚。只要下落不明与家庭无通讯联系之时起算,至公告查找确无下落时止,其间已满2年的,人民法院即可判决准予离婚.如果能证明下落不明人已经死亡,或婚姻一方当事人已经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宣告失综人死亡的,则婚姻关系自然终止,无须提出离婚。
参 考 文 献 资 料
【1】巫昌祯、夏吟兰主编:《中国婚姻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6月第一版。
【2】巫昌祯编:《新婚姻法百问》,中国妇女出版社2001年5月北京第一版。
【3】马原主编:《新婚姻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2月第一版。
【4】赵国勇:《贯彻执行新婚姻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6月印发。
女友倩突然跑到我家里,看着她伤心欲绝的可怜相儿,我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倩结婚只有2年,夫妻恩爱,我常骂她重色轻友,这次夫妻发生矛盾让我感到很吃惊。我再三追问原由,倩终于实话实说。最近,倩的外贸公司很忙,由于业务需要,她常陪客户应酬,难免回家晚些,丈夫因此吐露不快。几天前,夫妻时丈夫发现倩的小内侧有很多淡红色丘疹。丈夫认定倩做了对不起他的事,得了性病。于是,一场内战拉开了帷幕……
倩为此到小诊所去过,医生说是尖锐湿疣。可倩知道自己没做过对不起丈夫的事。平时连浴池都不去,洗澡都是在家里,怎会染上性病?于是找到我这个学医的高中同学来诉苦。为了慎重,我领倩到医院专科门诊再次进行了诊断,结果让我和倩兴奋不已。原来倩得了假性疣,又称多毛状小,是指在女性小的内侧有淡红色的丘疹,1~2毫米大小,呈多发性、聚集性、颗粒状,融合成片,左右对称分布。医生说此症还有另一种表现是有绒毛状突起,犹如地毯绒毛。
本病一般无自觉症状。多见于青年妇女,未婚和已婚均可发生,发病年龄主要在18~40岁之间,发病率为16%~18%左右。常出现蛋清样白带,外阴偶有痒感。其病因尚不清楚,有人提出与霉菌感染有关;也有人认为与外阴的长期慢性非特异性刺激或磨擦导致的腺体增生有关。其临床表现与尖锐湿疣有明显区别,但近年来被误诊为尖锐湿疣者并不少见。尤其是患者看了报刊杂志后,常“对号入座”,怀疑自己患了尖锐湿疣,带来不必要的心理负担。更甚者感到难于见人,不敢到正规的医疗部门或请专科医生诊治,轻信游医的“劝说”,花钱不说,还造成心理上的极大负担,使夫妻不和,家庭不宁。
多毛状小与尖锐湿疣的区别:多毛状小属非传播性疾病,病程较长,多在半年以上,皮损主要分布在小内侧面,左右对称分布;皮损为淡红色丘疹,也有呈丝状的。尖锐湿庞则属传播性疾病,多在感染病毒2~3个月后发病,发展快,易复发;主要发生在阴道口、、会阴、小等部位,皮损较大,如菜花样。假性湿疣是一种与发育有关的良性状瘤,对健康无影响,而且丘疹发展有自限性,因此一般不需要治疗。有的患者由于体内激素的改变,或除去霉菌后,丘疹可逐渐自动消失。如有上述病情者,最好到正规医院专科门诊就诊,早日诊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烦恼,影响夫妻感情。
一
今年28岁的林涛是达州市人,长得高大魁梧,英俊潇洒。2002年,他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电脑公司任软件开发部经理。
2004年五一国际劳动节,林涛经姨妈介绍认识了邢海燕。邢海燕是电信公司营业厅的经理,有一张瓜子脸和一头乌黑的长发,模样清纯可爱,林涛一下子就爱上了她,邢海燕也被林涛的稳重和才干打动,两人很快堕入了爱河,并于2005年春节举行了婚礼。
婚后的日子幸福而甜蜜,一年后,夫妻俩决定要个孩子。为了生个健康的孩子,他们开始学习优生知识,并制订了一套详细的胎教计划:怀孕0~1月时,以散步、轻音乐训练为主,注意孕妇的情绪调适;2~3月早期妊娠期间,注意经常与胎儿沟通,并把大人所说的、所做的、所想的或所体验到的传递给胎儿;4~5月间,对胎儿进行音乐听力和抚摸触觉训练;6~9月,注意意识诱导,与胎儿做“踢肚游戏”训练……他们认为,只要按计划实施,就一定能生一个聪明可爱的宝宝。
2006年3月中旬,邢海燕怀孕了,夫妻俩高兴不已。邢海燕从怀孕第二个月起就请假在家静养,实施胎教计划。两边的老人也很高兴,定期给她送来补胎的食物,全家人都围着将要出生的孩子打转。
林涛平时在家不太爱说话,可是为了执行胎教计划,他一改常态,每天一进门就絮絮叨叨地逗妻子开心。除此之外,他还给妻子朗诵诗歌散文,给胎儿哼唱轻松愉快的歌曲。
怀孕后的邢海燕经常冒出一些古怪的念头,不是想吃平时不吃的东西,就是要去平时不去的地方玩。为了稳定妻子的情绪,林涛总是二话不说地满足她的要求。很快,他们把该买的东西都买来了,该玩的地方都玩完了,邢海燕成天呆在家里,渐渐感到百无聊赖。林涛想起单位的几个女同事在办公室议论韩国电视剧的情景,便让妻子也看看韩剧打发时光。
谁知,从没接触过浪漫韩剧的邢海燕一看便不可收拾。林涛每天下班回家总是看见妻子沉浸在韩剧中,情绪随剧情的发展而波动。林涛担心妻子起伏的情绪会影响腹中的胎儿,便劝她不要再看韩剧了,邢海燕却坚持说这样可以培养孩子丰富的感情。渐渐地,林涛发现妻子的情绪被《大长今》、《蓝色生死恋》、《我的野蛮女友》、《爱上女主播》等韩剧左右了。
一天早晨,林涛吃完早餐急着去上班,睡眼惺忪的邢海燕却把他拦住,要他学韩国男人那样深情地对她说一声“老婆,我爱你”。这下可难坏了一向含蓄稳重的林涛,他张了几次口,却怎么也说不出来。最后,见妻子不依不饶的样子,想到她正怀着孩子,他还是鼓足劲说了一句“我爱你”。见丈夫屈服了,邢海燕便像韩国妻子那样,给了丈夫一个深情的吻。
二
就这样,邢海燕为胎教计划加上了一项新内容:林涛每天上班前都必须深情地对邢海燕说一句“我爱你”,以实际行动进行“情感胎教”。
林涛憋足劲坚持了三天,就再也不想继续说那三个字了。不是他不爱妻子,而是他从小接受传统教育,对这种表达方式一下子适应不了,觉得别扭。第四天早上,他趁妻子睡得正香轻手轻脚地出了门。可当他刚要走出小区大门时,突然听见邢海燕在身后叫他。他以为是自己忘了带什么东西,妻子追着送出来,不由得感到一丝歉意。谁知邢海燕跑到他跟前,大声责问他怎么这么粗心,竟然把情感胎教忘了。他哭笑不得,只好表示回家再补。妻子却来了劲,非要罚他当着来来往往的人多说几遍“我爱你”。
看着小区门口进进出出的熟面孔,林涛怎么也说不出那三个字。他婉转地对妻子说,只要心里有爱就行了,何必走那么多形式呢?可没等他说完,邢海燕便不高兴了,说这是对孩子的情商启蒙教育。她拦着林涛,做出不说不让走的姿态,夫妻俩就这样在小区大门口僵持了近半个小时。林涛看时间来不及了,什么也没说,便强行去了公司,留下邢海燕一个人站在那里,傻愣愣的不知所措。
这回,邢海燕难过了。丈夫一向对她关爱有加,在胎教的问题上也是言听计从,可今天却如此粗鲁,成心不配合她进行胎教,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她越想越生气,觉得不能就此罢休。于是,她跑回家给丈夫打电话,在电话里大发雷霆,说如果林涛不管肚子里的孩子,她从现在起也撒手不管了。莫名其妙的林涛被她弄胡涂了,只好以工作忙为由把电话挂了。这下更惹怒了邢海燕,她哭着收拾东西回娘家去了。
晚上下班回到家,林涛被父母埋怨了一番,父母说海燕现在怀孕在身,凡事都应该让着她,还是赶快去岳母家把她接回来吧。
到了岳母家,林涛见妻子还在为早上的事生气,岳母也埋怨他,感到有苦难言。但为了平息所有人的怨气,他只好当着岳母全家人的面,向妻子说了声“我爱你”。邢海燕仍不解气,直到林涛一连串说了很多遍“我爱你”后,才勉强跟着他一起回家去了。
经历了这次风波,林涛心里很不是滋味。他想,如果这样继续下去,不但不能很好地进行胎教,没准还会生出什么事端来。于是,他决定想办法打消妻子那些古怪的念头。他一边应付着每天早上的“作业”,一边找时机,向妻子讲述遵循自然规律的道理,告诉她盲目模仿会得不偿失,甚至影响孩子的生长发育。经过近半个月的解释,邢海燕终于勉强答应了取消浪漫情感胎教的内容。
三
然而,事情并没有结束。已经对韩剧十分痴迷的邢海燕,由于自身的心理需求得不到满足,开始怀疑林涛对自己的感情。有一天,林涛要去参加一个同学聚会,邢海燕撒娇地说在家里呆烦了想和他一起去。林涛考虑到她还有一个多月就要生产了,就劝她留在家里,免得动了胎气。
林涛走后,邢海燕喝了点婆婆煲的鸡汤,便在家里无聊地来回走动。行走中脑子突然活跃起来,她从女人怀孕的辛苦,想到了丈夫对胎教的不配合,再到他不让自己去参加同学会,最后竟然认为丈夫在隐瞒什么。于是她决定去林涛的聚会探一探。
邢海燕来到丈夫同学聚会的那家酒楼,转了一大圈,在大厅的一个角落里看见了林涛和一个女同学坐在沙发上聊天。她冲上去抓住林涛的衣领大声嚷道:“你让怀孕的老婆在家独守空房,跑到这里和旧情人说知心话呀!”
妻子的突然袭击,让林涛尴尬不已,他用力掰开邢海燕的手,随口说了声“你疯了”。这下可捅了马蜂窝,邢海燕把最近与丈夫之间的不愉快全发泄了出来,大喊大叫,还扑上去撕打坐在一旁的那个女同学,说她勾引自己的老公。见邢海燕挺着个大肚子,旁人都不敢阻拦,最后还是林涛把发疯似的妻子死死地拉住,让其他人护着女同学去了医院。失去理智的邢海燕用力挣脱丈夫的手,操起一把椅子砸烂了大厅里的一些设施。
警察很快赶来了,将身怀六甲的邢海燕带到了派出所。经调查,林涛和那女同学根本没什么私情,是邢海燕误会了。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他人,扰乱公共治安”为由对邢海燕下达了治安处罚裁定书,处以200元罚款。
林涛以为这次误会可以使妻子清醒,再也不会无端地猜疑了。然而,事情并没他想象的那样简单,邢海燕不但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反而认为这次风波是丈夫不配合自己进行胎教和找旧情人造成的,于是赌气收拾东西回了娘家。
四
2006年12月19日,邢海燕在市中心医院顺利地生下了一名男婴,但她不让娘家人把这个好消息告诉丈夫和公婆。在他们母子快出院时,邢海燕的一个朋友实在看不过去,悄悄打电话告诉了林家。林涛听说妻子生了个儿子后,为了哄妻子开心,特意买了一大束鲜红的玫瑰,兴冲冲地赶到医院。
对于林涛的到来,邢海燕的家人和朋友十分高兴,都向他表示祝贺。林涛乐呵呵地跑到床前,把花放在妻子手里,要去看自己的儿子。然而,邢海燕不让他接近孩子,还不顾一切地把玫瑰花扔了出去,哭喊着让林涛滚开,说他没有资格做孩子的父亲。
林涛以为妻子是在气头上才不让自己见孩子的,于是,第二天下班后,他又和父母一起去了医院。可当他们来到医院时,却被告之邢海燕一大早就出院了。林涛和父母赶到了邢海燕的娘家,邢海燕却带着孩子躲进了里屋。任凭林涛说尽好话,双方的父母也百般劝解,她就是不肯开门。实在没有办法了,林涛只得打电话请来了当初为他们牵红线的姨妈。在姨妈的劝说下,邢海燕才答应让公公婆婆进去看看孙子,但仍坚决不让林涛进去,理由是林涛对孩子的胎教不关心,还出去和别的女人约会,没有尽到一个丈夫的责任。为了不让刚生产的邢海燕因情绪激动而走极端,大家只好依了她。
此后,邢海燕就呆在娘家,由婆婆每天煲汤送过去给她喝。每次送汤,婆婆都劝她让林涛见孩子,但邢海燕始终不为所动。
2007年1月19日,孩子满月了,按风俗应该请“满月酒”了,林涛以为这次可以见到儿子,可邢海燕依然不让。林涛一气之下起草了离婚协议书,并请求法院保护自己探视儿子的权利。林家父母听说儿子要离婚,担心以后会苦了孙子,劝他三思而后行,林涛只好把离婚协议书撕了。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之一,是构造社会的每一个细胞,而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和基础,家庭又是婚姻成立的结果,也是婚姻的结构载体。由此婚姻的成立、存续、消灭都会对家庭产生其重要的影响;同时,更间接地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安定、团体。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第三者形成的非法婚姻关系,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妻子或丈夫,重婚者无论男性还是女性,是一地还是异地,对重婚的构成都没有任何影响。重婚是破坏一夫一妻的行为,是一夫一妻制的挑衅者和婚姻关系的肇事者。重婚在我国的历史久远,我国50年《婚姻法》明确规定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姻纳妾,对历史遗留下来的重婚问题,分别情况作了处理。
当前重婚者的性别、年龄和婚姻状况颇为复杂,有的甚至十分罕见。不仅有男性,而且还有女性;有青壮年;也有老年人;有婚后不久,也有结婚几十年且有子有孙的,还有未婚的。调查表明,重婚成员有“四多”:三四十岁的青年人多,并且趋向低龄化;妇女多;农民多;发生在沿海地区的——一般为较富裕的人员居多。他们有的求安逸、图享受,弃家出走,到经济条件好、生活富裕的地方去,只要那里的人有钱供其享乐,就无所顾及对方的年龄、是否有妻子儿女,就与之同居或结婚;有的是生活富,思想变,抛妻纳妾,俗话说:“一有钱,就变坏”;有的是“续香火”,传宗接代。
重婚行为产生的原因也有诸多方面。从客观方面看,市场经济造成了人财物的大流动,两地分居也增多,一些过去囿于见闻的人眼界大开,结识新异生后,婚姻观念发生了变化。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精神空虚,想用财富换来新刺激,于是寻觅新的异性,而另一些相对贫穷的人,为满足其物质欲望,也甘为人妾。一方为满足其贪欲付出金钱的代价,另一方为贪图享乐甘为人妾,这既是传统的妾思想在当前的反映,也是商品交换规律在婚姻关系上的反映。而一些基层组织涣散、管理不严,甚至对重婚姻行为熟视无睹,听之任之,为重婚开了方便之门。从主观方面看,喜新太旧的资产阶级思想、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法制观念淡薄、伦理道德观念败坏等是产生重婚行为的重要思想根源。
重婚是剥削阶级思想在婚姻关系中的反映,不仅违反法律,破坏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践踏了社会主义伦理道德观念,对社会、对家庭、对夫妻感情者有莫大的危害。重婚者,大多数原本感情不错,和睦相处。当一方变心另一他人重婚后,原来团结和睦的家庭就被搞得支离破碎。如一方外出重婚,原来的家庭就被解体;丈夫纳妾,就导致整个家庭不和,甚至离婚。
文/林晨
研究表明,说话声音分贝过高,会影响人的免疫系统。对老年人来说,说话声音过高,后果更严重。老年人说话声音每提高一次,就是对身体的一次刺激。这时,老人的心跳加快,一系列潜在的疾病,如高血压、心脏病等,会因刺激而随时发作,严重时甚至会威胁生命。
因为,人的年纪越大,就越容易招致动脉硬化,再加上生气时扯着嗓子大叫,就很可能引起气血上冲,导致脑血管破裂。此外,经常生气,还会使肾气不畅,有可能导致闭尿或尿失禁。
因此,老年人应随时提醒自己说话慢一点、声音小一点,时刻保持冷静的头脑、平和的心境,以避免外界的刺激打破身心的平衡,从而导致危险。
夫妻感情好,大脑衰老慢
文/姚力杰
老化作为正常的生理现象无法避免,但瑞典一项最新研究指出,夫妻关系和睦亲爱,有助延缓大脑老化。
瑞典于默奥大学的尼贝尔格博士表示,虽然人上年纪后记忆力会普遍衰退,但仍有很多老年人保持着一颗年轻的大脑,他和研究团队通过最新研究指出,那些能保持大脑年轻的老年人,所凭借的并不是拥有高深的学问或从事高难度的工作;而在于其夫妻关系和睦,相亲相爱。尼贝尔格博士称,夫妻在精神和肉体上都保持和谐关系,对大脑是很好的保养,并有实例可证。这一新理论,对传统的大脑老化研究形成了冲击。
听力受损害 走路易跌倒
文/曹淑芬
听力受损的人走路要特别小心了,一项新的研究显示,听力受损的人走路容易跌倒,其跌倒风险要比一般人增加近3倍。
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医学研究所的研究人员分析了2001年到2004年所进行的一项问卷调查报告,从中选出2000多人(年龄介于40岁到69岁)作为研究对象。结果发现,听力丧失25分贝者(属轻度听力受损),跌倒发生率上升了近3倍之多;且听力受损程度每增加10分贝,跌倒风险就会增加1.4倍。
这项研究称,听力受损的人对周围环境较没有警戒心,因此较易失足、跌倒。也可能是因为听力受损,大脑所接收的信息受到限制,所以遇到状况时反应能力变差。
洗澡过频或可致皮肤癌
文/周苹
案情
原告冯某,女,某电厂职工。被告张某,男,某电厂职工。原、被告双方于1994年12月26日建立自由恋爱关系,1998年12月29日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由于性格方面的较大差异 ,以致于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生气之后常拿“离婚”二字来威胁对方,互相猜测对方心理,谁也不理谁,婚后大部分时间双方一直处于分居“冷战”状态,且持续至今。原告冯某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1998年2月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分歧,2000年10月份,被告向原告提出协议离婚,后因故未达成协议,至此双方感情已出现明显裂缝,双方一直处于分居“冷战”状态,感情已破裂,现已无法挽回,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离婚,对婚后财产予以分割。原告向本院提供房地产契证1张。被告张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双方于1994年12月26日自由建立恋爱关系,1998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感情基础好,长达8年的相亲相爱,她非常关心我,我毛病不少, 但无重大恶习,请求法庭给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挽救一个家庭。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是由于双方性格方面的较大差异,以致于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不注重夫妻间感情的培养和交流。双方发生矛盾后,均不能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以和善的方式主动找对方进行语言的沟通和交流,而是互相不理对方,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包融,缺乏互相迁就和互相理解。双方生气吵架后常拿“离婚”二字来要挟对方,不忍让,互相猜测对方心思,谁也不理谁,采取一种隐形的精神方式-“冷战”对抗对方。对此状况,夫妻双方不去积极主动地迁就对方,寻求对方的谅解和宽容,进行语言的交流和沟通,寻求一种解决的方式。而使该种状况愈变愈恶,最终导致原、被告双方感情出现裂缝。且原告对共同生活下去已完全丧失信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基础最基本纽带是夫妻间语言的交流和沟通,相互包融和迁就对方。就本案而言,双方已缺乏了夫妻感情生活维持下去最基本的感情纽带,若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对原、被告夫妻双方是一种精神上的隐形折磨和伤害,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离婚为宜。财产的分割,应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出发,坚持男女平等,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分割。案经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冯素君与被告张向明离婚;二、原告冯素君婚带财产:大衣柜1个;10000元房款、个人股票帐户300元归原告冯素君所有。被告张向明婚前财产:西冷牌箱1台;29英寸康佳牌彩电1台,归被告张向明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三洋牌全自动洗衣机1台;双人床1张;写字台1张;沙发一套(1+2+3);茶几1个;消毒柜1个归原告冯素君所有。电视组合柜1套;书柜1个;金正牌VCD1台;日立牌空调1台归被告张向明所有。各人衣物归各人。三、婚后共同财产1.5间楼房1套(总价34925元)归原告冯素君所有,原告冯素君给付被告张向明17462.5元房款。案件受理费400元,原、被告各负担200元。
评析
这是一起因夫妻双方长期“冷战”而导致离婚的典型婚姻案件。本案的主要问题是,婚姻双方当事人婚后因长期“冷战”是否是确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充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人民法院裁判离婚案件的核心。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准予离婚。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制度是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原则界限的,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这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婚姻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关于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夫妻感情破裂的特征、条件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列举了13种情形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离婚案件的法律依据。但是这种列举方式也没有穷尽全部情况,也难以调整发展变化中的婚姻家庭关系。因此,健全和完善法定的离婚条件势在必行。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发展,伴随了新型事物出现,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必须打破旧的以往是否准予离婚标准的思想观念和办案习惯,代之以真正地将”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本案中浮出水面的是一起新型的典型离婚案件─一起因婚后夫妻双方长期”冷战“而导致夫妻婚姻走向绝境的案件。夫妻间长期的”冷战“,致使夫妻双方在双方发生矛盾、冲突和隔阂后,夫妻双方均不能采取积极主动地态度,以和善的方式,主动找对方沟通、相互交流思想、沟通感情,而是互相不理对方,互相猜测对方心理,缺乏夫妻间必要的沟通、交流和包融,缺乏互相迁就和理解。出现矛盾后,常拿”离婚“二字来要挟对方,以致于夫妻双方感情越来越脆弱,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共同生活需要精神动力的支持和精神上的满足,需要感情的碰撞和信任,需要语言的沟通和思想的交流,需要互相扶持和互相理解,需要相互迁就和包融。若夫妻双方缺乏了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语言沟通,相互理解和信任,互相猜忌对 方,互相不理解对方。可想而知,双方继续生活下去,对双方无疑都是一种精神上的严重折磨和打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结婚时间较长,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双方由于性格方面的较大差异,以致于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双方发生冲突后,又不注重夫妻间感情的培养,互相不理对方,互相猜测对方心思,拿”离婚“二字”玩笑“,以”冷战“来对抗对方。婚后不久便一直处于一种”冷战“状态,谁也不理谁,各过各的生活,形同”陌路人“,缺乏夫妻生活中最起码的语言交流和信任,理解和迁就,对此类型的夫妻生活,若继续下去,对原、被告双方来说都是一种隐形的精神折磨,应视为夫妻间情破裂,以离婚为宜。本案中法院判决离婚合理合法。
当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物质生活的日渐丰富,人们对夫妻生活有一种新的观点和看法,夫妻间共同生活的动力已不仅仅在于得到物质生活上的满足,而是寻求精神上的满足和交流。婚姻家庭的维系需要精神动力的支持。为此,伴随之夫妻间因精神方面的分散而导致的夫妻间“冷战”现象已日益登上社会的舞台。夫妻间的“冷战”现象日渐成为扼杀夫妻间感情生活的隐形杀手,应引起众多家庭和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它已成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之一。
从该起婚姻家庭案件反映的社会现实来看,夫妻间的“冷战”现象无疑是夫妻感情生活中的一种隐性的精神暴力,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律依据。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该类现象将越来越多,应引起人民法院审判人中的高度重视,同时也希望立法机关早日出台机关法律法规加以指导和约束。
究其原委,全在于夫妻感情巩固、发展得法。
1,经常回忆热恋:热恋是婚姻的前导,热恋中的男女,那种两情依依、片刻难离的情景,实在是非常美妙。结婚以后,经常回忆婚前的热恋情景,就能唤起夫妻的感情共鸣,并在回忆中增加浪漫情感,更加向往未来,从而增进夫妻感情。
2,安排再度“蜜月”:结婚时的蜜月,是夫妻俩感情最浓的时期。那时,两人抛开一切纷扰,完全进入赛过蜜糖的爱情天地,享受“伊甸园”之乐。婚后,如果能利用节假日,每年安排时间不等的“蜜月”,如来个异地旅游,再造两人的爱情小天地,重温昔日的美梦,定能不断掀起爱河波澜,使夫妻感情越来越浓。
3,庆祝纪念节日:结婚纪念日、对方生日、定情纪念日等等,是夫妻双方爱情史上的重要日子。届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纪念,使双方都感到对方对自己怀有很深的爱意,这对于巩固夫妻感情作用甚大。
4,补偿往昔情债:不少夫妇结婚时,由于条件所限,未能采取理想的形式来回报对方的爱意,如未能度蜜月,未能给爱人买一件像样的礼品等。若干年后,当条件具备时,记着完成这些当初未尽事宜,以偿还过去欠下的情债,就会使对方觉得你是个很重情、多情的人,爱你之情便会倍增,如不少男同志婚后给爱人买金首饰,许多已过而立之年的夫妇补拍结婚照等。
5,学会取悦爱人:有些男女,婚前与对方约会时,总要想方设法取悦对方,但结婚以后便不再在意对方对自己的感受,这种做法是会损伤夫妻感情的。所以,婚后,女同志还要一如既往地温柔娴淑,对丈夫呵护关心:而男同志则应细心体会妻子的内心感受,不但要处处体贴爱护妻子,而且还要学习一些取悦妻子的技艺,如做她购买服装的高参、帮她制定美容计划、不时来点幽默等。
6,创点意外惊喜:出乎意料地使对方惊喜,常会起到感情“兴奋剂”的作用。因此,创造一点意外惊喜,对于增进夫妻双方感情很有好处。如瞒着对方,将他(她)在远方的亲人接来会晤、为对方买一样很想得到的物品、为夫妻俩创造一个对方没有准备但却非常喜欢的活动等,都可使意外惊喜油然而生,从而在惊喜中迸发出强烈的感情之花,掀起欢腾的爱情热浪。
7,适当来点小别:“小别胜新婚”,在过了一段平静的夫妻生活后,有意识地离开对方一段时间,故意培养双方对爱人的思念,再欢快地相聚。这时,就能使夫妻俩思念的感情热浪交织成愉悦的重逢狂欢,把平静的夫妻感情推向一个新的高峰。
8,注意自身形象:有些人,婚后衣着、容颜等不再讲究,不修边幅。特别是男同志,这方面的问题更为严重。其实,无论夫妻哪一方,都不希望对方在别人的心目中留下不好的形象。因此,注意自身形象,不但可以取悦对方,而且也是在公众场合下为对方争面子的需要。否则,就有可能影响双方的感情。
9,防止子女夺爱:不少夫妇,在有了子女后,往往把情感全用到了子女身上,每每忽视爱人的感情需要,尤以女同志为甚。这种做法有失偏颇。对子女施爱是必要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应放弃对爱人的感情投入。那样,不但会冷落爱人而影响夫妻关系,而且也会给家庭罩上一层阴影。
10,留足时间:在快节奏的现代社会竞争中,每个人的工作都是十分繁忙的,有不少人因忙于公务而顾不上夫妻俩的感情生活,以致夫妻经常不能一起进餐、共眠,影响了两人感情的巩固和发展。所以工作再忙,也要巧于安排,挤出时间,留给两人共同生活,共浴爱河。
11,保持性生活新鲜:性生活是联络夫妻感情的重要途径,良好的性生活是巩固和发展夫妻感情的必要保障。不少夫妇婚后性生活老一套,缺乏创新,并导致感情钝化。所以,要创造新鲜的性生活方式,通过改变性生活的时间、地点、等办法,使夫妻双方都从永远新鲜的性生活中获得新鲜的感受,并使夫妻的感情之花永葆新鲜。
12,留些个人隐私:度量再大的人,对于爱人的绯闻也会生出醋意来,至于得知对方“红杏出墙”的艳事,则更难容忍,由此导致家庭危机四伏的事并不鲜见。所以,将过去个人婚恋史上的隐私,对现在的爱人“坦白交待”并非良策,那样,非但对增进感情无补,反而会带来本可避免的感情危机。因此,留些个人隐私,是巩固和发展夫妻感情的明智选择。
13,慎交异性朋友:夫妻婚后有自己的社交活动,这是很正常的。但是,要注意慎交异性朋友,交往时要留有分寸,让彼此关系只控制在同志式的关系之内。明显对自己有好感甚至对自己不怀好心的异性朋友,要主动疏远,以理智来处理感情纠葛。最好的办法是尽量少参加一些只有自己一个人出席的社交活动,即使无法拒绝,也提出携爱人一起出席的要求。特别在遇有“第三者”插足危险时,更应这样做,以杜绝其非分之想。
民事判决书
原告: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长安镇××村
被告:丁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长安镇××村
委托人×××,东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二女(大女儿蒋大×10周岁,小女儿蒋小×7周岁)。由于双方婚姻系父母包办,婚后感情一直不和、被告对家庭子女极不负责。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两人在婚姻生活中经常因小事争吵,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同时要求得到两个女儿蒋大×和蒋小×的监护权。离婚判决书范本模板由提供!
被告方辩称自己同意离婚,但认为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马某同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最终导致离婚,给其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主张原告赔偿其精神损害30万元,补偿其家务劳动付出15万元,同时要求两个女儿蒋大×和蒋小×的监护权,要求蒋某每月支付两个女儿的抚养费3000元。
原告蒋某诉被告丁某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人刘惠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
情是否破裂。从庭审和原被告举证情况来看,本院可以认定:首先,双方在婚后因性格不和,发生矛盾后不能互谅互让,在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未进行有效沟通,且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马某同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影响了夫妻感情,故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丁某离婚。
二、婚生大女蒋大×由原告蒋某抚养,小女蒋小×由被告丁某抚养。
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热水器一台、电视一台、消毒碗柜一台、沙发一套、床两张、布艺窗帘、吊灯一具等电器家具用品及房屋装修归原告蒋某所有。
四、原告蒋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被告丁某1888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6元,其他诉讼费810,合计1336元,由原告、被告各负担668元。离婚判决书范本模板由提供!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是否破裂应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裁判离或不离的唯一价值标准。感情是人的心理活动,不具有物理和化学特性,我们无法借助物理和化学方法对感情的贫富进行鉴定和具体量化。我们仅能依靠的就是我们的经验,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经验法则。一个具体的离婚案件就有可能碰巧由不同个性的法官来进行审理,其结果必然迥异。虽然《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五种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实只能算做四种,最后一种未作具体概述,司法实践中无可操作性。《婚姻法》只规定四种情形盖因能引起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繁多无法穷尽,依然需要我们依据经验作出判断。正因为这经验,司法实践中才有许多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当事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存在很大的机械性和随意性。有的采取严格的证据制,有的干脆以离婚次数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离婚当事人必须经历二到三次离婚诉讼才有可能获准离婚。笔者认为这些做法均有失偏颇。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笔者认为应正确解读离婚自由,我们就能很容易找到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途径。
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其实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自然延伸,而我们习惯将两者割裂区别对待。对待结婚和离婚的行为有着不同的包容心态。对于结婚自由我们不难理解,也有着很宽泛的社会容忍背景。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结婚是人之大事也是人之喜事,促成他人姻缘石人之善举,功德无量。对包办、买卖等违背当事人意愿的结婚行为社会也有着几乎一致的消极评价。人们更关注的是婚姻缔结这一单个行为的自由性,从而忽视了结婚后整个夫妻生活的自愿性,甚至将结婚和婚后生活以不同的心态对待,进而影响到对结婚和离婚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思维。结婚自由原则应贯穿于婚姻缔结和婚姻生活整个婚姻过程,而不仅仅局限于婚姻缔结这一单个行为上。婚后的夫妻生活同样需要婚姻当事人双方同时自愿才能得以延续,任何一方强制另外一方进行婚姻生活都有悖于婚姻自由原则。人有与他(她)人结婚或不结婚的自由,同样结婚后也有与他(她)人继续或不继续婚姻的自由。婚姻缔结时的自愿需自然延续到婚后的夫妻生活之中,中途任何一方的变卦都是结婚自由的充分体现。我们可以把婚后的每一天都当作无仪式的结婚,就像婚前的同居每一天都需双方共同自愿,其中任何一人在某一天不愿再同居,他们的同居关系就会自动分崩离析。前者与后者只不过前者多了一个结婚证,前者关系的解除多了一个履行程序。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离婚自由就是结婚自由的自然延伸,两者并行不悖。也许有人会说婚姻是严肃的,当事人有着更多的责任和义务,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必须保持婚姻的稳定性。对于这种提法笔者非常赞成,自由原则体现的就是人的意愿,对婚姻实行自由原则就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对待婚姻的态度,不应在自由之外设置额外过多的限制条件。对于婚姻责任的树立,道德的作用应优于法律。婚姻的维系更多的依赖于道德规范。婚姻的维持靠的是抽象的感情,法律无法约束感情,只能规范具体的行为。一个不负责任的婚姻当事人,法律对其难有作为。《婚姻法》无法强迫一个人对另一个人心生爱意。对于当事人的离婚诉求,假如我们只简单地判决不允,并未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唯有道德的抨击和感化才有可能使其自责、内省,从而向善归于良序。离婚自由是婚姻法赋予婚姻当事人的基本权利,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应受到理性法律的随意干预,只会受到道德的任意评价,但任意的道德不能取性的法律。
笔者认为在处理婚姻关系案件时,应首先正确理解婚姻自由的内涵即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并综合分析,全面判断双方感情情况。判断一个婚姻的好坏没有绝对的法定条件,而仅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综合条件。这些理由与法定条件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理由是法定条件在生活中的具体体现,法定条件是理由上升到法律的结果。只有正确把握了这些理由,正确理解婚姻自由和夫妻感情破裂的内涵,才能正确理解婚姻法的立法含义。
每对夫妻都希望两人的感情很好,不会出现问题,可是很多事情总是无法预料。那夫妻感情不好都有什么表现?下面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夫妻感情不好的4个主要表现。一起来看看吧!
不会彼此袒露心扉
我们都知道两个玩得好的朋友,如果感情深的话,那么他们一定会心无顾忌的袒露心扉。相反的,两个人没什么感情,也就不愿向对方透露任何与自己相关的信息。两个夫妻本是同床共枕的人,应该相互谅解,有话好好说。如果不知道袒露心扉,彼此不够了解,很容易引发矛盾,两人的感情自然好不了。
经常吵架
虽然俗话说“夫妻吵架,床头吵,床尾好”,吵个架好像没什么,不过要是两夫妻天天吵架可就不太正常了。经常吵架不经会伤了两人的和气,也会破坏两人的感情。吵架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相反的,吵架只会使矛盾更加深化。长期以往,两个人就像仇人一样,在一起还有什么意思呢?
没有和谐的夫妻生活
夫妻生活虽说不是夫妻的全部,但也是不能缺少的。如果两夫妻没有和谐的夫妻生活,两人的感情便无法升华。很多事情都不能共同地去面对,就算有一本结婚证,两人相同陌路,那有什么用呢?夫妻生活需要和谐,这样不仅能增加两个人的感情,还可以增加两个人的幸福感。
不会相互关心
两个人在一起不仅要人在一起,更要心在一起,两个人在一起的时候需要的是携手与共,而不是各过各的生活。彼此关心才能走进对方的内心。两个人共度余生除了需要物质基础,也需要心理基础,既温暖彼此的心。夫妻感情不好的人不懂得相互关心,只会相互指责对方。有时候一句简单的问候就能温暖一个人很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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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若没有工作单位,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
被告:(参照原告的写法)。
简要案情: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1、请求的理由:(主要指本案的法律关系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等)
2、提供的证据:
(1)证据之一:1)名称或编号:……;2)内容、性质及来源……;3)证明对象……
(2)证据之二:……
3、请求的依据:(主要指原告认为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等)……
此致
**法院
年 月 日
离婚起诉状(一)
原告: 张三,男, 1969 年 9 月X 日出生,汉族,北京X公司职员,现住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X 号X 楼X 单元X 号。
电话: 1591111XXXX
被告:李四 ,女, 1970 年X 月 4 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电话: 010-56XXXXX
案由: 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 、判令婚生子张小X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6 00 元;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 1995 年 5 月自行相识,并于 1996 年 11 月 28 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婚后于 1998 年 11 月X 日生育一子,取名张小X。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严重不和,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鉴于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于 2009 年3 月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因被告单方面表示尚存夫妻感情,愿意进行沟通,贵院于 2009 年7 月X 日判决不准离婚。但是此后,双方并没有任何沟通,夫妻感情未有任何改善,相反,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
原告认为,双方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却已破裂,亦无和好的可能。原告无奈,再次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三
2010 年10 月X 日
离婚起诉状(二)
原告:胡某某(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李某某(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2、小孩由原告(或被告)抚养。
3、分割夫妻财产的要求;
4、债权债务的享有及分担;
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和被告如何认识谈婚,何时进行结婚登记,何时生育小孩,取名叫***。(婚姻状况的描述)
离婚理由,为什么要提出离婚,婚后感情状况如何。
离婚的具体要求。
患精神病,夫妻双方都可以离婚。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方式离婚,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因一方患上精神病而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形主要有:1、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婚后久治不愈的;2、一方婚前患有精神病,但患者和亲属隐瞒其精神病史,婚后精神病又复发的;3、在婚后共同生活中,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夫妻一方患精神病而起诉离婚,经过证实确实属于久治不愈,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由于精神病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缺乏相应的诉讼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在进行离婚诉讼时,一般由父母或者近亲属作为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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