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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

时间:2023-05-30 10:57: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农村养老保险,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农村养老保险

第1篇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老龄化;蓬溪县

党的十以来,在“民生观”里反复强调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要推动养老事业多元化、多样化发展,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现阶段我国已迈入了老龄化社会,农村老人数量大、保障低,身体健康水平普遍不高,因此如何解决农村养老,既是“三农”发展中面临的一个长期而又艰巨的难题,也关系到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在这个问题上,大部分国家采取将农村养老纳入正式制度建设的办法,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政策的实施.如经济水平高、社会制度较完善的北欧等发达国家,农村养老主要由国家财政承担,保障水平较高、覆盖面较广;德国、日本等,推行以社会各类保障为主,其他政策为辅,农民各自缴纳一定的费用,同时国家也给予充足的补贴[1].这些做法不仅使社会保障具有较高的水平,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国家的财政压力.对于经济不太发达、农村人口数量庞大、政府财力欠缺的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巴西等,主要推行救助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通过对特殊群体救助,为生活困难的公民提供最低的经济保障,保障经费主要由国家承担[2].该模式的保障水平较低,但能避免给国家财政带来巨大压力,较适合目前国情.由于我国东中西部发展不平衡,各省市间经济发展差异大,因此救助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各地实施情况不尽相同.本文选择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细坝村作为调查对象,一则该村目前养老情况是省内大多数地区的缩影,另一方面农村养老保险在该村的发展势头较好.通过实际走访调查和分析,希望能为新时期进一步推进农村养老保障发展发挥作用.

1调查区概况

蓬溪县位于四川盆地东部,属中亚热带温湿季风气候,境内河流众多,水系发达.该县东邻武胜、合川、南充,南靠遂宁、潼南,西接大英,北壤射洪.有遂西高速、成南高速公路、国道318线、达成铁路、绵遂高速等横贯境内.蓬溪县人口总数接近80万,以发展现代农业为主[3].本次调查选取蓬溪县细坝村,该村与重庆市潼南县相邻,位于河岸冲积平原上,水、陆交通便利,是涪江沿岸重要的河运码头.在实行土地流转后,农民收入主要来源为种植大棚蔬菜、农闲期为承包商打工和收取土地租金,人口294人,60岁以上老人48人,占总人口16.3%,青壮年多外出务工,2008年该村成立了蔬菜种植协会.本次调查主要针对60岁及以上的老人.

2研究区养老现状

2.1老人的地位、收入和家庭结构明显变化

随着家庭生命周期变化,老人的社会关系由原来的家庭核心成员变为子女的社会关系,由原来的生产者变为消耗者,经济地位的变化导致社会角色的改变,因子女独立并外出务工,原有家庭结构开始解体,农村老人变为空巢老人,家庭逐步走向衰弱.过去农民完全靠土地吃饭,家中长者拥有丰富的生活智慧及务农经验,在家庭中的地位较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对农民的束缚逐渐减弱,越来越多的青壮年放下农活离开农村,到经济待遇更好的珠三角、长三角地区或工矿业发达的新疆内蒙古等地从事建筑业或其他劳动性行业,青壮年的收入逐渐增加,与父辈在经济、生活上逐渐分开,老人不再作为一家之主支配子女财产,由原来的主导地位,逐渐变为被赡养对象,其日常照料承担者由过去的大家庭逐步转变为夫妻双方或子孙辈对老人的照顾,且这种照顾主要是在老人年事过高或生病等情况下进行.如研究区48位60岁以上的老人中,只有18人有子女常年在身边,这批老人的年龄基本在70岁以上,而其余老人的子女基本外出务工,经常不在家.

2.2以家庭养老为主要养老方式

我国是一个十分重视家庭伦理的国家.家庭作为最基本的经济单位,其中一项很重要的功能就是解决人的养老问题,所以,中国有“养儿防老”的说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逐渐小型化,加之实行了近四十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家庭养老功能越来越弱化.近年来,有学者提出了“村域社区养老”或者“村级养老社区”的保障模式,希望能通过借鉴城市社区养老模式来解决困境中农村社区养老[4-7].但要实施社区养老,一般要求当地农村的经济水平较高,集体经济能力足够坚实,能够满足社区养老的经济条件.我国是传统农业大国,农村人口数量庞大,农村经济水平总体较低,社区养老在农村实行面窄,主要在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8].而对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本研究区域,以发展农业为主,无集体企业,村民收入主要依靠在家务农或外出务工,虽然收入在近年有一定提高,但与东部大部分农村相比,相差甚远,要在当地发展社区养老,在现在和未来几年内基本不能实现.而家庭养老是我国农村一直传承沿袭的养老模式,这种养老方式容易给老人带来幸福感,也是老人养老的首要选择[9].调查中发现,农民每年通过土地租赁虽然可获得2000~3000元的租金,但这笔收入只能作为老人生活补贴并不能满足养老需求,当地老人主要还是靠子女供养.调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近年虽有较大提高,但与大部分农村地区相比,总体水平仍偏低,不具备社区养老的实施条件,家庭养老将继续是该村老人养老的主要方式.

2.3养老保险购买以基础型新农保为主

研究区老人过去生活来源主要是靠家庭积累或自己的长年劳动,近年来老人的养老资金构成发生了一些新变化,除家庭子女提供的养老资金外,参保老人能够享受到国家提供的覆盖面极广的新农保,以及各种社会救助如低保等,同时还有各种有偿商业养老保险、土地租金收入等.当前的养老保险根据缴费主体,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国家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二是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三是国家补贴和个人缴纳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10-11].第三类为国家补贴部分基础养老金,自己缴纳一部分,多缴多得,以新农保为其代表.细坝村70岁以上老人有15人,占60岁及以上人口的31.25%;60~70岁老人33人,占60岁及以上人口的68.75%,此类老人经济能力、生活自立能力较强.在养老保险的购买上,有14位老人自费购买了商业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这部分费用在4~7万,购买者多为有一定经济基础的轻龄化农民,占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的29%.购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较多,占44%,多为经济能力较弱、年龄偏高的老人,每月能领到60~90元不等的养老金.

3研究区养老保险存在问题

3.1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低

从调查可知,研究区农民以购买基础型新农保为养老保险的主要参保形式,农村老人每月领取的养老金较少,基本在100元以下,这笔收入购买力低,难以满足老人的日常生活需求.新农保是四川省内覆盖面最广的农村养老保险,但保障水平较低,而养老金领取标准又是影响农户参保行为的重要因素[12-15].新农保难以解决农村老人基本的生活问题,虽然商业养老保险保障高,但参保价格高,因年龄因素和经济条件严重影响农民购买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新农保不能成为农村老人养老的坚实依靠,农村老人的养老仍然需要依靠自己长年的经济积蓄或子女提供养老资金.低保障水平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对农村老人现在或将来的基本生活保障能力都较欠缺,亟待向更高水平发展.

3.2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欠缺

商业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基础型养老保险趋向功能互补,能够为参保人提供更高水平的养老服务,提供更加充足的养老资金,筹资渠道的多元化也能减轻国家的财政压力.大多数国家的补充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可达到70%[16],而我国广大农村主要依靠劳动积累和家庭养老,大部分农村的发展水平远低于城市,在养老保障体系中所占比重也远低于国际水平,特别是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广大农村地区,商业保险购买率更低.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商业性养老保险价格较高,农民购买商业保险经济压力较大,但从另一方面也说明商业性养老保险在我国农村地区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3.3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渠道单一

目前调查区域的基础型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政府财政补贴,二是农民自我缴纳.商业性养老保险基本依靠农民自我积蓄购买,当地农民的经济收入远低于城镇居民,基本无其他类型的资金投入,缺少集体经济和当地乡镇企业,无法为养老保险提供多种资金支持,农民和政府经济压力较大.

4农村养老保险发展出路

4.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做到农保工作有法可依

加强农村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制定,让农村老人的养老在制度、法律等方面得到坚实可靠的保障.政府加强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制度等方面的宣传,相关部门落实农村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并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相应的法律监督机制,以保证广大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险工作稳步推进.2014年2月7号,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工作会议,决定合并原有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建立城乡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7],此决定意味着政府将开始着手解决具体的养老碎片化问题.

4.2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增加筹资渠道

良好的经济基础是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的重要条件,能够为农村老人的生活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也能为农村老人提供更高水平的养老服务.经济水平提高,能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同时增强政府的财政支持能力,增加农民经济收入,以提高农民自身养老保险购买能力,也能促使青壮年更愿意就近工作,在获得较高济收入的同时又能照顾家中老人.

4.3加强政府财政补贴,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

基础型农村养老保险有其较为广阔的覆盖面,但能为农民提供的保障水平较低;商业性养老保险水平较高,但价格也较高,在农村的普及率低.发展农村养老事业,亟待水平更高、价格更平民化的农村养老保险呈现.发展惠民性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国家可以在基础型养老保障上,给予农民更多优惠与帮助,分层次、分步骤实现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普及[18].另外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不必设定很高的缴费率和替代率,政府在有一定的能力下辅以发展城镇化的社区养老,支持有老人需要赡养的子女回乡创业,营造和谐安康的社会环境[19].

5展望

第2篇

一、我国农村现行的养老模式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的养老隐性问题将显性化。解决农村人口养老问题将是社会不得不面对的重要任务。在目前广大的农村地区,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社会保险养老三种模式是基本的养老保障方式,而社区养老模式则是一种新的尝试,以上四者共同构成了农村养老体系。

(一)家庭养老模式

家庭养老模式是儒家文化的“孝”的强调,是中华民族绵延了几千年的优良传统,赡养老人的义务已经变成了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内在责任和自主意识,是其人格的一部分。这在广大农村也表现得毫不例外,而且由于我国广大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实施其他养老模式的条件不太具备,家庭在提供生活照顾和精神慰籍方面又具有无可替代性。因此,目前家庭养老仍是我国农村养老的最主要模式。

(二)土地养老模式

土地是广大农民赖以生活的基础。土地对农民而言,既是生产资料,也是生活资料。尤其是在推行以后,农村老人可以依靠土地收入解决一部分生活来源。在现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之下,用土地维持最基本的生存,可以说土地是他们最稳定也是最后一道养老保障安全网。

(三)社会保险模式

民政部于1992年出台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即为“农村社会保险”开了先河。在方案中,提出了个人、集体、国家三方共同付费,由社会统筹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新思路。该方案于1994年在一些农村经济发达和比较发达地区开始试点。其主要做法是,以县为单位,根据农民自愿原则,在政府组织引导下,从农村和农民的实际出发,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保险基金以农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实行储备积累的模式,并根据积累的资金总额和预期的平均领取年限领取养老金。

(四)社区养老模式

社区(含乡镇)养老是指集体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乡村或乡镇企业,仿照城镇企事业单位的做法,给农村老年人发放养老金。社区养老的实施范围比较窄,往往受制于该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也是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保证。然而,不容否认的是,以《方案》为基础建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先天不足”,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大量的问题,面临着一些不容回避的难题和困境。

(一)存在问题

《方案》确定的养老保险模式虽然在增加透明度、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促进农民储蓄意识、改变农民的家庭观念和生育意愿等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实质上“完全积累、自我平衡”式的商业储蓄保险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1、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

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以民政部制定的《方案》为基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稍作修改后制定的。其法规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特别是对保险基金的流失和挪用等行为,未规定有效的限制和惩罚措施。据统计,到2000年底,全国农保基金积累总额198.58亿元,其中收回本息有困难的基金12.7亿元,占基金总额的0.68%。可见,目前农村社保基金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还相当严重。正是这种不稳定的制度和屡见不鲜的违规行为让农民感到后怕,积极性不高,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困难重重。

2、国家重视不够,养老保险滞后

由于我国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了“城乡分割”的保障格局。国家把大量的物力、财力投入到了城镇社会保障建设,城镇社会保险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而国家对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不甚重视,投入很少。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保险费的筹集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辅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农民的个人账户完全由个人交纳,国家并无责任。这表明社会保障仍基本是或主要是城镇职工的。

3、自给来源不足,吸引力小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集体补助不到位或数额太少,或只在部分地方或部分人身上得到体现;国家政策扶持,仅限于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扶持政策;地方财政,除经办机构费用(一些地方此项费用财政也不负担),也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在缺乏强制性的情况下,仅靠以上政策,其吸引力太小,难以发挥吸引作用。

4、基金增长速度慢,入不敷出

基金增长速度跟不上养老金发放的增长速度,出现负增长。农保基金增值方式主要是存入银行、购买国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国家债券利率和银行存款利率都很高,因而给农民承诺的保险给付率也高达12%,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债券和银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调,致使基金增值缓慢。加上缺乏稳定的投资渠道,农保基金入不敷出,出现负增长。

5、违规存放农保基金,造成巨额损失

一些地方将农保基金违规存入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有的因经营不善亏损破产,致使存入的农保基金无法取出造成损失,形成支付危机,参保的农民上访事件亦时有发生,并有越来越多的人要求退保,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第3篇

1889年,德国颁布《老年和残疾保险法》,标志着现代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二战后《贝弗里奇报告》的出台,则宣告了普遍保障的福利国家理论诞生。从历史进程看,相对于非农产业劳动者的养老保障,农村养老保障发展也比较滞后,即使发达国家也不例外。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框架是从20世纪50年代才开始在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建立。广大发展中国家由于农民收入低、农业人口多、经济条件落后等因素,发展更为缓慢。

在全球170多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与地区中,只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覆盖到农村人口。总的看,由于各国经济社会条件、历史文化等各不相同,农村养老保障没有统一的模式,大致可以把世界上主要国家的农村养老保障划分为福利型养老保障、保险型养老保障和救助型养老保障三类类型。在制度设计、财务机制、缴费与待遇水平上,也呈现多样化特征。

发达国家具有共同的制度背景,如农村土地私有制、农业人口比例低、国家财政对农业给予大量补贴等。对于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有的国家设立单独制度,有的国家将城镇制度延伸到农村,农民都有着很好的保障程度。从内部结构看,根据政府的介入程度和责任不同,可以明显区分出不同的三个支柱:公共年金、专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农村养老保障“三支柱”模型以保险型的日本和福利型的加拿大为代表。第一支柱:国民年金(公共年金)、第二支柱:专业性农民养老保险(专业年金)、第三支柱:个人储蓄性计划。

农保万花筒

发展中国家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主要由缴费型养老保险与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组成。缴费型养老保险主要在突尼斯、朝鲜、马来西亚、菲律宾、阿尔巴尼亚、越南等国家实行,多数是自愿参保,财政给予补助。但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和缺乏财政收入、低收入群体缺乏缴费能力、缺乏管理能力、地理因素和人口分散等因素,导致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很低,缴费型养老保险在发展中国家运行良好的并不多见。由于多数人口排除在强制性养老保险以外,很多发展中国家实行了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这些国家包括尼泊尔、印度、纳米比亚、阿根廷、巴西、南非、毛里求斯、乌拉圭等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有的国家采取收入测试办法,如巴西、阿根廷,有的国家则采用普遍保障办法,如毛里求斯、纳米比亚。

美国、韩国、新加坡模式:全民社会养老保险统一制度。美国、韩国、新加坡农村养老社会保障制度的共同特征是强制性和全民性。三国均把全体农民纳入全体国民的一般社会保障制度之中。美国于1935年通过了《社会保障法》,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对在职职工实行联邦统一的老年保险。195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法修正案”把老年保险扩大到农场主、农场雇员、家庭服务员、自由职业者以及州和地方政府的雇员。韩国政府于1960年开始实行政府行政公务人员养老金制度,直到1999年,韩国国民养老金制度覆盖到了全部劳动者。新加坡的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和全民性特征,其核心是中央公积金制度(简称CPF)。它利用一种独具特色的“储蓄金制”,即准保险方式构成新加坡的养老保险模式。

德国、法国、波兰模式: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专门模式。德国、法国、波兰制定了针对农村人口的特殊保险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等,主要满足农村老年人、主要劳动力亡故、疾病,孕妇和意外事故等不同人群在保险方面的需求。其共性特征是:投保对象针对从事农业的人口设立,具有法定强制保障性质;根据农业人口不同类型,匹配相应类型的养老保险计划;养老保险资金采取个人缴纳与政府财政补贴相结合来筹集。

日本、加拿大模式: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统分结合制度。日本、加拿大采取混合体制,既把农民纳入了一般社会保障制度之中,又建立了独立的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通过对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3种模式的分析,中国究竟选择哪一种目标模式,不能一概而论,但多支柱的农村养老保险模式是世界银行等一些国际机构认可和倡导的保障模式,也是中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方向。这是因为韩国和新加坡式的储蓄保险型养老制度模式,制度的实施成本相对较高,现阶段中国农民很难承受。中国有着特殊的农村人口结构,土地尚具备部分养老保障功能,建立土地、家庭及社会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支柱、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是目前中国农村社会的最佳选择。而德国、法国、波兰的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专门模式,也为中国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提供了可借鉴的解决思路。

畅享幸福

德国――农保“均一制”

德国是近代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同时也是社会保险“俾斯麦”模式的故乡。1951年,德国颁布《农民养老保障法》,着手建立单独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1957年开始实施的。制度创设的初始目的,是作为农业结构调整的辅助政策,解决农村年轻劳动力的土地问题,也为老年人口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德国于1995年颁布的《农业社会改革法》完善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其制度内容和运行机制主要有如下特点:

1、覆盖范围广泛:所有农业和林业企业主,包括葡萄酒、水果、蔬菜和园林以及养鱼业企业主,农业企业主的配偶,也包括与农民从事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及其配偶。除了每年雇佣期少于2个月或50个工作日的人员,其他人员必须强制参保。

2、实行均一缴费制:1995年前缴费基数是农场的经济价值;1995年后,农民缴费依据为应税收入。但年收入低于3万马克的人可以领取缴费补贴,约有50%的参保者获得缴费补贴,他们绝大多数是低收入者。农民缴费采取统一标准,一个农场主只交一份保费,其他投保者的保险费是农场主的一半,并由农场主承担。

3、待遇领取均一:德国农民的保障金领取年龄为65岁,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采取均一给付型。除了65岁时的老年年金外,农民养老保险的待遇还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年金、在劳动能力受到严重威胁时的康复待遇和在此期间提供的企业援助和家庭援助,在受保险人死亡时的遗属年金等。

4、管理机构健全:德国农民保障金由联邦和各州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德国有3个直属联邦的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16个直属州的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属于自治的法人组织,受联邦或州行政部门监管。

日本――从离农到返农

日本从二战以后开始建立现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以满足不同农民的需要。其间,日本的农业政策经历了两次转折,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也紧密地配合这两次转折。战后,日本为实现农业现代化,达到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的目的,日本在大力推进城市化的同时,制定和实施了《农民养老金基金法》,通过建立土地经营权转让养老金的政策,鼓励农民离开土地。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的农业人口急剧下降,农村老龄化比较严重。农业政策也由“鼓励离农”转为“鼓励返农”,农民养老金政策随之改变,取消了土地权益转让养老金政策。

总之,日本按照“国民皆保险”的原则为农民建立了多层次养老保障,除了公共性的国民养老金外,他们还可以选择参加准公共性的农民养老金基金和缴费确定型养老金。在2002年以前,日本农民的养老保障由三部分组成,即国民年金、老龄年金和土地权益转让补偿金。2002年后,日本农民的养老保障由国民年金和农业劳动者年金两部分组成。

巴西――福利型农保

巴西是一个新兴经济国家,农村非缴费型养老保障制度是其特色,主要包括农村年金计划与农村社会救助年金计划。

1、农村年金计划:巴西农村年金计划始于20世纪70年代,主要为农村65岁以上的人口提供统一的待遇给付,资金来源包括农产品初次买卖缴费、城镇雇主工薪附加税、政府的税收和国债收入等,主要资金来源是政府投入。制度建立后,根据该国的有关法律,在领取年龄、领取人资格、缴费等方面作了一些调整,但主体内容仍维持原有制度安排。目前,该制度已经覆盖了巴西700万农村人口。

农村年金计划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一方面,减轻了农村贫困程度。大约有96.1%的家庭则通过年金计划明显地改善了生活质量。另一方面,农村年金具有较强的收入再分配功能,支持了农村地区的发展,缩小了城乡差距,也提高了老年人和妇女的社会地位。当然,农村年金主要依靠财政筹资,也面临一定的筹资困境。

第4篇

论文提要:我国农村正处于剧烈的社会转型期,农村原有的养老保障体系正在被打破,而新的保障体系尚未形成。本文在此前提下设计和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基本制度框架,特别是建立农保可转换为城保的通道和机制,对早期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进行根本性改革。

我国农村正处于剧烈的社会转型期,农村原有的养老保障体系正在被打破,而新的保障体系尚未形成,农村大部分老年人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困境,他们成为整个社会中最边缘化和最弱势的群体之一,这个群体的规模越来越大,已经开始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和整个国家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一)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现状评述。1992年《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推广,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与此同时,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值得关注的问题。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小,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截至2006年底,全国参加各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为5,374万人,其中东部地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已超过60%。参保人数比2002年的5,462万人有所下降。目前,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310亿元,分散在1,905个县市。

2、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功能正在不断削弱,家庭养老面临挑战。主要问题:一是农村家庭规模缩小、核心家庭增多、家庭养老功能弱化。二是农村大量的年轻人进城打工,代际不平衡严重。迫于岗位的竞争压力,忙于工作和事业,这些人无暇顾及老人;同时,这些青年夫妇较重视子女的教育和成长问题,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财力都向独子或独女倾斜,产生了“重幼轻老现象”,对老年父母的心理健康和实际的生活质量都产生了负面影响。三是老年人平均寿命延长,患病率、伤残率上升,自理能力下降。这一切必将加大家庭的负担,也必将加剧年轻人消极赡养老人现象的增加。

3、农村养老难于完全依赖土地保障,但土地对于多数农民来说仍然是重要的生产资料。调查显示,目前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中,大约40%来自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1/4左右来自劳动收入,来自转移性与财产性的收入约占纯收入的5.7%。由此可见,来自土地的农业收入已难以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以致养老更是奢望。而且现在土地对于多数农民来说仍然是很重要的生产资料。城市化的迅猛推进使得许多农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农民所得到的只是极少的土地补偿费。所以,完全依靠土地来养老的选择也是不可行的。

4、老龄化加快。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农村劳动力的输出,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人口进入城市,年龄结构出现“两头大、中间小”的局面。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我国农村已出现家庭小型化倾向,农民养老问题日益严峻。据2005年底开展的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统计,全国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10,045万人,其中农村约占老龄总人口的68%;中国农村平均家庭户规模降到3.27人。

(二)早期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地区改革。截至2006年底,全国1,905个县,5,374多万农民参保,还不到应该参保农民总数的8%,仅有310多万参保的农民领取了养老金。积累保险基金310亿元,这些农保总体上属于早期农保性质。总的来说,早期农保试点工作不成功,陷入僵局,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覆盖范围小,发展严重不平衡。已经筹集的农保资金主要集中在少数几个发达省市,多数地区难以为继。从基金规模上看,排在前五位的是江苏、山东、上海、浙江和北京,这五个省市的基金共计221亿元,占全国农保基金总额的71.3%。

二是管理体制不顺,“民政不管,社保不接”。尤其是在中西部大多数省份,农保管理体制至今仍没有理顺,运作也困难重重,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在全国1,905个农保试点县中,多数地方的农保机构还在民政部门,农保在省级已经移交而市县没有移交,依然处于“民政不管,社保不接”的局面。与此同时,很多内地和西部省份“清理整顿”的一个通行的做法是简单退保。

三是基金分散,管理存在流失和损耗现象。目前,全国310亿元农保基金分散在1,905个县市。由于管理体制不顺,全国清理整顿农保后,农保机构和人员的办公经费、工资多数没有纳入财政预算,挪用农保基金发工资的事情相当普遍。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05年全国31个省份中,涉及1,905个县、2.6万个乡镇,农保系统大约有干部近1万多人。

四是老年受益保障不能兑现,保障水平低。很多参加早期农保的农民在年龄达到60岁后,每月领取以前规定的养老金的承诺不能兑现。

二、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采取个人、集体和国家等多方出资筹集养老基金并为老年人提供经济帮助和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制度,并且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老金还会相应增加。该制度的新颖性,首先在于各级政府和村集体逐步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力度,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参保农民进行补贴,建立农民参保补贴制度。本文以成都为例,鉴于目前成都各区、市、县经济发展水准不一样、政府财政负担能力不一样、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也不一样的状况,成都于是按照一二三圈层分类划档逐步推进全市农村养老保险。

(一)从远郊区县——都江堰和金堂县来分析。金堂县从2007年6月1日最先按规定开始在三个乡镇进行农民养老保险试点,9月1日在全县全面推开农民养老保险。2007年全县GDP为79.1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4,690元。都江堰市从2007年8月初开始,分别选取了胥家镇、崇义镇各两个村进行农民养老保险试点。2007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116.2亿元,农民人均收入从2001年的3,096元增加到2007年的5,300元。两地属于成都市第三圈层,经济实力偏小。

第5篇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查询途径有以下几种:

1、登陆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者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

2、拨打社保局电话或者社保电话12333;

3、携带相关资料,前往新农保经办机构,在服务窗口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查询相关业务。

(来源:文章屋网 )

第6篇

关键词:社会养老保险;农民;个人帐户;给付标准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滞后,不仅对农民有失公正公平,而且严重制约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否真正建立起来,关键在于能否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只有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农民的社会保障才能落到实处,农民才能和城镇职工一样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一、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基本前提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赖以建立、发展和完善的物质基础,它对整个社会劳动产品的分配过程和分配结构有直接影响,其规模决定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进程和保障水平的高低。

1.国家财政预算中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只对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承担经济上的责任,基本上没有考虑农民这方面的问题,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为维护农民应享有的社会保障权利,必须打破传统的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系,将国家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按照一定比例在城乡居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以2005年为例,当年我国财政收入31628亿元,假定财政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在这种情况下,若以财政支出的20%(发达国家平均为35%)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可筹集社会保障基金6326亿元。再按城乡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即使按2010年我国城乡人口各占50%的比例计算,也能筹集到3163亿元农村社会保障基金。考虑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部分,从3163亿元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中拿出80%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可筹集到2530亿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这是从静态上分析。如果进行动态分析,以2005年我国财政收入为基数,只要平均增长速度保持现有的20%左右的水平。到2010年,我国财政收入将达68702亿元。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若将财政支出用于社会保障的比重提高到25%,届时可筹集社会保障基金17176亿元。若仍以50%的比例作为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可筹集8588亿元。再按80%的比例,筹集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便是6870亿元,即使按那时6·5亿农村人口平摊,人均也有1057元。以2010年的68702亿元为基数,只要我国财政收入每年增加10000亿元,到2020年,我国财政收入将达168702亿元。按上述方法计算筹集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可达16870亿元,以那时5亿左右的农村人口计算,人均约3374元。这笔巨额资金,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基础。

2.实施“工业反哺农业”战略,直接从各类工商企业积累中提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我国的工业化是建立在农业支持工业、农村支持城市基础上的,是农民作出了巨大贡献,是农业支撑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现在,农业发展水平仍比较低,农民生活还不富裕,应该说与农业“失血”太多有很大关系。因此,在对待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上,政府应充分考虑到这一点,不失时机地实施发达国家早已实施并被实践证明卓有成效的“工业反哺农业”战略,从工商企业积累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弥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不足。可考虑按一定比例每年从各类工商企业利润总额中提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2005年为例,当年第二、三产业国内生产总值为159603亿元,假定利润率为10%,全年各类工商企业实现利润是15960·3亿元,只要从中提取l%,就可筹集到约160亿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因提取比例较低,不会给企业发展构成太大的影响,但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来说,能产生涓涓细流汇成大海的筹资效应。

3.通过降低行政成本、堵塞漏洞、充盈国库来筹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1)降低行政成本,减少国家财政支出。降低行政成本,减少国家财政支出,除进一步推进政风建设、降低各种会议经费和出国考察等行政事业经费外,还应精简机构,裁减行政人员。我国现有4000多万行政人员,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现象仍比较严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办公自动化的迅速发展,实行政府机构撤并、减员节支的条件已成熟。(2)堵塞漏洞,增加财政收入。据统计,我国每年税收流失约4000亿元以上,公款吃喝和公费旅游费用也比较大。要堵塞税收漏洞,必须加快税收立法的步伐,实现税收征管的有法可依,依法治税,从而堵塞税收漏洞,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其次,要狠刹公款吃喝玩乐歪风。长期以来,公款吃喝玩乐之风屡禁不止,与几千万农民和城镇下岗职工没有解决温饱问题形成强烈的反差,必须坚决杜绝。如果能把降低行政成本、堵塞漏洞而相应增加的财政收入的一部分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将进一步缓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不足的压力。

4.集体负担和农民个人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集体负担部分,可在乡村所办企业的利润、公益金和管理费用中提取。虽然因地域的差别,农村经济状况差别较大,但凡有集体经济的乡村,必须承担为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责任。没有集体经济的乡村,要根据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原则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以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来解决农民缴纳一部分养老保险费的问题。特别困难的农村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集体负担部分应由地方政府财政解决。为便于操作,集体缴费数额要有一个起码的标准,而且要求全国统一。农民个人也要承担一部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责任。受保个人缴纳一定的保险费,这是各国社会保障制度通行的做法和原则。缴费比例应根据农民的收入水平确定。2005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255元,并且在未来几年内将至少以5%的速度递增。因此,以农民人均纯收入4000元作为农民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比较合理。考虑到农民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按农民人均纯收入确定的缴费比例不能太高,以3%为宜。这样,农民每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是120元,这是绝大多数农民都能承受的。

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根本保障

为解决农民养老问题,必须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主要解决目前已达60岁年龄农民的养老问题,而个人帐户的建立,则是为解决农民未来的养老问题。从操作简便、易行的原则出发,可将基金中国家财政的补贴部分作为社会统筹,集体和个人缴纳的部分作为个人账户储存额。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首先必须确定哪些人应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年满25周岁,在农村有固定场所,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居住达6个月以上的农村居民,必须参加当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确定投保的初始年龄为25周岁,因为达到这个年龄的农村人口的流动性相对要小一些,有利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2)农村居民外出务工达6个月以上者,原则上应由雇主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雇主未能为其办理的,只要能提供由雇主出具的相关书面证明,亦应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3)参加兴修水利、铁路、公路和国防建设等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的农村居民,施工单位不能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账户应为实账户。实账就是账户实记,由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账户持有者的缴费及国家、集体按一定比例给予个人账户持有人的补贴情况,必须如实记录。(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模。一是缴费年龄和年限的确定。凡年满25岁的农村居民,必须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时间为40年,按年度一次性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费。二是个人账户基金水平的确定。个人缴费部分,可考虑以上年度公布的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基数,按3%的比例确定。集体缴费部分,可考虑确定为个人缴费的50%。集体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由地方财政解决。国家补贴部分,其数额可按个人缴费的50%确定,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三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应以5%的实际年利率递增。我国目前利率水平低,利率市场化将提升我国的利率水平,甚至不排除若干年后利率会提高。(3)个人账户缴费额随经济的发展而相应增加。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个人账户的缴费额也应增加,这是提高农民养老金待遇的根本保障。为操作简便易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不实行按一定百分比递增的办法,而是采取每隔一段时间增加一定数额的做法。初步考虑可按每隔5年个人缴费部分增加10元,集体补贴和国家补贴部分也各增加10元的办法来操作。上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都是每年以农民人均纯收入4000元的3%为基数设计的,这只是一个参考数据。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每年以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作为个人缴费的计算依据,养老金的积累额还要高一些。

三、合理确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给付标准是保障老年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措施

合理确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给付标准,关系到老年农民的切身利益。养老保险金给付标准,取决于缴费年限和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两个因素。在一般情况下,凡从25岁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农民,缴费满40年,到65岁后,所领取的养老金为同一标准;在特殊情况下,缴费年限未满40年的,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愈低,给付的标准也就愈低。将农民领取养老金的年龄规定为65岁,是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的:一是目前世界上一些国家为扩大养老基金的筹资规模和缓解养老金给付压力,都已提高退休年龄,如美国、英国和德国等。这些国家不分性别,都把退休年龄提高到65岁以上。其中以美国最高,为67岁。二是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应根据人口预期寿命的延长而提高。城镇职工现行退休年龄是在建国初期确定的,那时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只有42岁,而现在延长到72岁以上,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延长,城镇职工和农民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也应提高。

1.投保时间满40年,且按时缴足了养老保险费,达到65岁的农民所领取的养老金标准。从25岁开始投保,缴费满40年,达到65岁的农民,个人账户累计余额为25231.90元。假定不存在通货膨胀风险(风险由政府承担,仍以5%的实际年利率递增),又假定养老金的平均支付年限为10年即120个月,按平均支付10年养老金计算,年资本回收额为3268.66元,个人账户持有人在达到65岁以后的10年内,每月可领取养老金272元,这与2005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相差无几,即使是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5000元时,养老金替代率也高达64.80%。投保人领取养老金超过10年保险期后仍健在的,可继续按以上标准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投保人未满65岁或领取养老金后不足10年身故的,个人账户中属于本人和集体缴费积累部分的余额,可由继承人继承,国家财政补贴积累部分的余额,归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丧葬费,冲抵丧葬费后仍有余额的,一律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收入。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已满65岁人员的养老金给付标准。考虑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己达65岁的农村居民没有承担缴费义务并且社会对他们以前的个人收入分配作了必要的扣除这一点,已满65岁的农村居民,可直接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部分中领取相当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的60%。这样规定基于以下两点理由:一是虽然社会对这部分人以前的个人收入分配作了扣除,但他们毕竟没有承担缴费义务,养老金给付标准应有所区别。二是为与越来越接近65岁的农村居民未来领取的养老金标准相衔接。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未满65岁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后的给付标准。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未满65岁而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达到65岁领取养老金时,以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的60%为基数,再按缴费年限的长短确定养老金领取标准。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所领取的养老金在162元的基础上,按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增加一个百分点。这样,就恰到好处地解决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老人员的衔接问题。

4.投保人因患严重疾病要求提前领取养老金的给付标准。在一般情况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投保人因患严重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要求提前领取养老金的,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做出鉴定并同意后,方可提前领取。领取标准应根据投保年限的长短,参照未满65岁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后的给付标准来确定:一是投保时间未满15年的,不能提前领取养老金。二是投保时间满15年以上因病要求提前领取养老金的,以162元为基数,投保时间每增加一年,按个人账户领取标准增加一个百分点的养老金。

总之,按上述思路设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规模偏小,保障水平偏低,但维持农民起码的生存需要还是可以的。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重要意义不在于保障水平的高低,而在于它实现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无到有的历史性突破。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未来发展[J]·劳动保障通讯,2003,(3)·

[2]李迎生·市场转型期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进展与偏差[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4)·

[3]国家统计局·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N]·人民日报,2006-03-01·

第7篇

在现在这个社会发展的背景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越来越重要,它是推动我国社会制度的重要因素。随着现在国家社会保障制度越来越完善,农村参保人数越来越多,在社会养老保险档案上的管理工作也越来越困难。所以我们要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档案的管理,就变成了我国提高社会保障制度上的重要一步。本文主要就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所出现的问题及怎样加强和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

一、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出现的规范性问题及如何加强

随着现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富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参加养老保险。但是关于农村养老金保险的管理工作上,就出现了很多的问题。首先就是关于农村和城镇的起点不同问题,因为城市的发展更加的迅速,相对于农村来说,国家也会给予更多资金上的支撑,所以在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上,就已经有了相对完整的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制度。而农1险制度本身就要落后于城镇的养老保险制度,相对的档案管理也就并不是十分的完善。这就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缺乏应有的的规范性,这是农民群众不能很好的享受应有的利益,影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面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缺乏规范性的问题,我们可以用一下几种方法进行加强:

1.建设相对完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制度。我们现在还没有一个相对完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制度,所以在档案管理上存在很多的漏洞。如果想要尽快的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一个相对完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制度是十分重要的。

2.政府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资金投入,城镇的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相对于农村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政府的支持是很重要的因素。所以想要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政府可以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资金投入,来给予支持。

3.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不论在什么方面管理人员的素质,都是管理工作上的重要因素。所以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是可以更好的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进行管理。

二、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出现的法律问题及加强方法

到现在为止,我国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法律基本没有,所以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上没有相对的法律规范。由于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的压制,人们在对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就会出现懈怠,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工作十分的不稳定。还有就是农民们大多文化程度并不高,没有很好的法律意识,也就导致了不能很好的维护自身的利益,给很多不法行为创造了空间,以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滞后。所以为了可以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和管理工作可以更好的进行,我们要有一个相对的法律制度。这个法律制度的建立,必须要从实际出发,针对农村最基础的情况进行分析,制定出相对合理的法律,来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还要加大对农村的相关法律宣传,来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让他们可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三、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档案保存的问题

目前来说,农村养老保险档案都是用纸质手写进行保存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流动的人口越来越多,就涉及到了档案的调入和调出的问题。在这种档案经常的流动的情况下,这些档案就会出现一定的破损和丢失。还有就是环境的因素,在农村生活的环境相对较差,国家建立的相对的机构的建设也没有很全面,不论是办公地点还是办公设备,都存在着明显的不足。还有就是对于档案的存放地点,它的环境要相对来说更加差。就是因为在这样艰苦的条件下,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残缺和丢失,这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工作也是一个相当大的问题。对于档案的丢失、磨损、参缺这些问题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只能尽最大可能得去降低档案的受损与丢失,并且建立档案丢失后的应对对策。

1.降低档案的丢失和受损。我们可以提高档案存放的环境,管理人员对档案要做定期的维护。

2.可以建立两个份档案,一份固定存档,一份流动处理,这样一来就可以有一份备用的档案。

第8篇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农民小额信贷;保值增值

一、问题提出

从1991年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开始试点以来,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从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看,整体参保率较低。1998年以后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却逐步减少,有的地方甚至在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后不久又停办了。实证研究结论表明,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制度不成功的根源在于制度设计上存在致命缺陷,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在筹资渠道方面,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参保者个人缴费,政府和集体尚未承担起应该承担的责任。二是基金运作方面,养老保险机构本身运行所需要的资金按照农民缴费的3%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在投资方向有限、收益率很低的背景下,这种做法的结果就是养老保险基金本金的萎缩[1]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覆盖全体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将逐步建立起来,这就对养老保险基金运作提出了挑战:通过制度创新在控制风险的同时实现基金保值增值。保证农民收入持续增长是新农村建设中一项长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除了各级财政和农村集体需要加大农村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最重要的就是农民各种生产型投资支出的增长。由于农民自身积累有限,农村金融发展严重滞后,农民对资金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笔者对江苏省苏南某县的一个行政村作了调查发现,由于农业生产、家庭生活、人情礼节来往、孩子教育等多方面的需要,家庭资金不足后及因此而发生的借贷行为已经成为农村家庭的常态。调查结果显示,逾90%的家庭一年至少发生一次借款行为,剩下不到10%没有借钱的家庭并非没有资金需求,而是其资金缺口通常由子女支付。由于农村金融发展滞后,解决短期资金需求最常见方式就是向亲戚、朋友、邻居或高利贷者借钱,数额从几十元到数百元不等。能够从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只限于当地极少数信誉极好、主要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的民营企业,贷款期限以短期为主(三个月和半年),且数量十分有限。南京大学学生暑期所进行的相关调查结论与上述状况基本相同。根据南京大学天健社暑期实践调研团对江苏省苏北的来龙进行的调查数据,有83.5%的

家庭在2006年都发生了透支现象。其中83.3%的家庭选择向亲戚朋友借钱,只有27.1%的家庭选择了向银行贷款[2] 。

一方面,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为控制风险而导致投资渠道狭窄、保值增值难;另一方面,农民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对于短期的资金需求难以通过正常渠道得到满足。如果通过某种制度创新,将两者有机的连接起来,那么就可能实现一种真正的双赢,为农民带来多重收益。

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信贷投放:理论分析框架

按照现行的制度框架,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主要是认购国债和银行专项存款。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规模相对较小,投资渠道单一。由于银行存款利率较低,而国债利率与银行存款利率之间呈现高度的正相关,因此单一的投资渠道大大制约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空间。如果能够对该项基金运作模式进行创新,即运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低风险(甚至无风险)的信贷活动,那么基金收益将大幅提高。

本文所探讨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的创新模式描述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后,其缴费(包括财政和农村集体的补助)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即采用完全的积累制,由此而形成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当参保农民因各种原因需要资金时,可以用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有效证书作为抵押,向养老保险基金申请借款,上限为其个人账户中的保险金总额;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向农民发放资金。一旦有借款人违约,将直接以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抵补。这种信贷模式可以避免本金和收益的损失。

为了便于分析,先作如下假设:第一,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为商业银行存款;第二,农民满足生产、生活中临时资金需求的方式是民间借贷(即高利贷);第三,无论是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还是农民的借贷,期限都按照一年计算。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可能产生的收益、农民借贷活动需要支付的成本见图1。按照现行制度(传统模式),保险基金存放在商业银行而带来的收益为r1,如果采用银行贷款方式投资(创新模式),那么将带来r2的收益,比较而言,创新模式将增加收益r2-r1。农民为了满足资金需求,按照现行的做法(民间借贷),则其资金成本为r3,如果能够顺利的通过金融机构得到贷款(创新模式),那么其资金成本为r2,

后者的融资成本降低了r3-r2。

在资金供求方面,只要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制度,就可以从这种创新模式中获得贷款,且缴纳保险费越多,申请到的贷款额就越多。参保就会受益,必将提升农民的参保意识,导致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规模不断扩大,从而扩大创新模式中的资金供给规模。上述分析可以列入表1中。

显然,采用农村养老保险的创新模式,对于保险基金和农村居民而言将产生双赢的效果。通过对图1和表1 的分析可以发现,运用养老保险基金向农民发放贷款的创新模式,分别对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和农民产生的诸多收益,而这些收益实现的同时,几乎没有任何经营风险(见表2)。

除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和农村居民可以从这种创新模式中受益外,社会也将从中受益:

(一)这种创新制度是将农村资金真正留在农村、为农业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最佳方式。目前金融机构吸收了农民的储蓄存款,但为了减少贷款风险、降低运营成本以及为了带来更高的收益,很少将资金直接贷给农民,而是将资金贷给城镇地区或者少数农村地区的非农产业。这样运作的结果是农村和农民的资金不断流出。而农村保险基金创新模式真正实现资金取之于农民(还有部分资金来自于农村集体和财政),用之于农民,堵住了农村资源流出的渠道。

(二)有助于缩小分配差距,实现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从公共财政角度看,养老保险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有效手段。运用养老保险基金向参保农民发放贷款,贷款规模取决于农民保险账户中的金额,且前者通常不大于后者。为了能够有资格申请并多得贷款,农民必然主动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自愿增加养老保险上缴的规模。从现期看,缴费与受益直接挂钩,有助于刺激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积极性。在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农民缺少参加养老保险动力的状况下,这种创新模式将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普遍建立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

三、案例分析—“呼图壁模式”

新疆呼图壁县的农村社保工作于1995年10月启动。试点工作开始之时,农民参保积极踊跃。截止1997年,全县共有1万多农民参保,参保基金达1478.7万元。按照国家规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只能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这样做虽然保证了养老基金的安全,但难以实现保值增值。1998年,呼图壁县的农保暂停下来,参保人数下降到8696人,基金规模降到1260万[3]。为了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呼图壁县农村社保办开始进行投资方式的创新。从1998年7月开始实行一种新型的农保基金投资模式:允许农民在发展生产急需资金时,用养老保险证办理质押短期借款,利率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相同。为了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发放贷款合法化,2001年,呼图壁县农村社保办与县农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正式签订了《农保基金委托贷款协议书》,通过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将农保基金贷给持保险证质押借款的农民,农保办按利息收入的1.5%向银行缴纳手续费,借款农民如无法归还借款,银行可用被质押的保险证余款核销抵账。这就是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的“呼图壁模式”。 (一)“呼图壁模式”的基金运作产生了多方面的经济和社会效应。

1.养老保险基金实现了在控制风险前提下的高收益。根据调查,以保险证质押借款的农民还款比例一直保持在99%以上,全县未出现一户质押的保险证被银行核销抵账的事件。通过几年运作,农保基金收益800多万元,每年的平均利息收入超过了百万元,基金规模也从1998年的1260万元增加到2004年的2100万元,年均增长7%以上[3]。

2.解决了农业生产中农民对资金需求的难题,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从1998年项目启动到2004年底,借款的农民有1252户3756人,占全县参保人数的43.37%[3],超过四成的农户参与了保险质押借款,所借款项相当于农民投保资金总量的一半,参保农民受益面广,资金使用率高。

3.调动了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呼图壁县的农民表示:农保办这种质押贷款我们都很欢迎,手续简单方便。以前没买保险的村民都后悔了。县农村社保办主任郭新才说:“我们的基金运行得很顺利,但现在遇到的问题是,从1998年起,全疆的农村养老保险停办7年了,一些已参保的农民纷纷表示:如果这项制度能持续下去,他们会更加积极参保,而当时未参保的许多农民则经常到我们这儿打听农保工作何时才能重新启动,他们的迫切希望为制度所覆盖” [3]。

(二)对“呼图壁模式”的评价

在“呼图壁模式”中,尽管农保机构的营运资金依然从农保缴费中提取,但由于资金是按照商业银行信贷模式进行运作,其收益率远高于固定投资类收益率与农保机构提取的运作费率(占保险资金的3%),农村养老保险的保值增值目标比较容易实现。“呼图壁模式”还产生了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效

应,即将参保农民的当期受益与未来受益结合起来:一方面,农保贷款解决了农民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小额资金存在信贷需求、却难以通过金融机构得到满足的困境,使他们在缴费后即可受益;另一方面,当他们达到一定年龄(60岁)后又能够获得养老金。 “呼图壁模式”不仅解决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更是农村金融制度的一个创新。此外,从农村金融发展角度看,由于“呼图壁模式”的服务对象是农民,这就保证了来自于农民缴纳的保险资金依然为现期的农业生产与经营活动服务,避免资金外流。从基金运作角度看,“呼图壁模式”是一种典型的ppp模式,即公私伙伴关系:公共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筹措,金融机构负责基金运作,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从国外已有的经验看,为了实现基金保值增值而采用的ppp模式,在商业性机构的选择上同样可以多元化,完全可以通过竞争机制来选择最佳的商业公司进行基金运作,从而真正实现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不断增值。

由于历史原因和地方政府财力的制约,“呼图壁模式”在执行过程中同样面临着困难。(1)由于“呼图壁模式”的创新是在基金的运作模式方面,在养老保险制度上依然采用的是1991年的试点模式,缴费问题没有解决,因此,“呼图壁模式”如果能够真正成为一种广受农民欢迎并积极参与的制度,需要突破基金缴费方面存在的政府缺位问题。(2)信贷对象有限:只能将资金贷给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者。由于当初执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缺陷,导致参保者数量有限,这样实际具有信贷资格的农民自然有限。(3)信贷金额有限。一般情况下,农民能够得到的信贷规模不超过其个人账户中的保费额。由于所有的保费都来自于个人缴费,账户中有限的累计金额自然限制了贷款的额度。

四、政策建议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的创新模式本身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如果能够在实践中得以顺利操作,需要突破现行的制度性障碍。当前的制度限制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为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有明确的规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向只能是认购国债,或者在银行的专项存款。二是根据现行银行管理法规规定,只有商业银行和从事信贷业务的信用社才可以从事现代业务,其他机构不允许从事贷款活动。

从制度层面上看,如果政府管理部门没有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那么本文的创新模式只是纸上谈兵。为促使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创新模式得到顺利运作,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放开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作方式的限制,对相关的管理规定作出修改,使以参保农民作为贷款对象的养老保险基金运作模式合法化。

2.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信贷发放上,通过竞争机制引入最佳的商业性合作伙伴(包括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将基金的运作委托给具有专业知识、运作经验丰富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保险基金只需要向金融机构支付手续费。

3.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下,只要国家财力允许,可以通过财政贴息方式鼓励养老保险基金向参保农民发放低息甚至无息贷款,这样既从制度上鼓励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又能够真正保障农民增收节制。

4.在基金运作的过程中,农保机构的主要职能就是对商业性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保证商业性公司能够按照合约的要求运作基金,以便维护参保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尚长风. 农村养老保险的财政学反思[j].南京大学学报.2004(5):113-118.

[2] 来龙报告——天健社暑期实践调研团调查报告(2006年7月,南京大学内部调研资料).

第9篇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必要性

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内涵及特点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保证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包含以下两层含义:第一,社会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判断是否“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的标准,则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是否脱离,或者对劳动者而言,参加的生产活动是否属于其主要社会生活内容而定。另外,法定的年龄界限亦根据各国实际情况相应确定。第二,社会养老保险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因此,养老金在分配过程中不再遵循按劳分配或按需分配原则,而是依据劳动者的社会贡献、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当时社会生产力水平来确定额度[1]。

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②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③国家可测算出未来大概的养老金开支,并根据某些既定标准来确定养老保险待遇;④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二、我国当前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经过了50多年的发展,历经多次改革,目前,我国城镇已初步建立了较高水平、较为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险金基本实现了社会统筹,但由于我国城乡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我国城镇和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也不相同,农村养老保险从1991年开始试点,此后一段时期,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迅速开展,截止到2005年底,全国有近2000个县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5400多万农民参保,积累基金达300多亿元,已有200万名农民开始领取养老金。尽管如此,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存在着覆盖面小、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少、保障水平低的特点,一个综合的可持续发展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尚未形成,这样,在土地初级保障的基础上,绝大多数农民的养老缺乏保障,这不仅会加剧城乡差距,而且也会酿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在我国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三、在我国农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是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到来的需要

国际上,一般把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10%的社会、或者将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7%的社会叫做老龄化社会。目前,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达到1.34亿,超过总人口的10%。其中65岁以上人口1.1亿,占总人口的8.5%,而且全国70%以上的老龄人口分布在农村地区,农村老龄化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为严重的是老龄化速度在未来的30年间将持续加速,根据预测,2030年农村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比率将上升到17.93%,比城镇的比率高出4.8个百分点,因此,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而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解决好迅速增加、数量庞大的老年人口的老有所养。与发达国家“先富后老”不同,中国农村人口老龄化与经济的发展水平不一致,绝大部分地区处于“先老未富”,甚至是“先老还穷”状态,另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人口总量较少,人口老龄化的负担相对较小,而中国农村基数大,老年人口数量很多,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超过了整个欧洲各国老年人口之总和。因此,为了迎接农村人口老龄化高峰期的到来,使数量庞大的农村人口老有所养,就有必要适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二)建立农村养老保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

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就是要使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飞速发展,城乡居民生活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但城乡居民收入之比却在不断扩大,1964年中国城乡居民收人比为2.2∶1,1978年为2.4∶1,到了1994年就达到2.87∶1,2001进一步上升到2.9∶1,2004年则为3.45∶1,目前仍有扩大的趋势,而我国二元化格局下的城乡养老保险差别也很大,以国家近年来社会保障费用支出为例,2001年,占人口70%左右的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仅占全国保障费总支出的11%,而占总人口30%的城镇居民却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89%。人均占有方面,城市人均社会保障费455元,农民仅人均15元,相差近30倍;从覆盖面看,城市已达90%以上,而农村只有2.4%。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巨大差距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羁绊。要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城乡和谐,就必须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效实现国民收入再分配,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和不公平,使社会稳定发展,达到国家的长治久安,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三)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土地和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径

由于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农民人均拥有的土地数量有限,根据国土资源部日前公布的2005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显示,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仅为0.093hm2,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加之城市化过程中耕地消失的速度快于农业人口消失的速度,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显得更是脆弱。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后,我国农产品还要面临世界低成本农产品的更大冲击,其价格还有进一步下降的趋势。相应地,农民从农业生产中获取的收益也就难以得到保证。因此,单纯依靠有限的土地已经难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了,土地保障的作用正日益削弱。

我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也正在弱化,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进行以及现代观念的冲击,我国农村过去三代同堂的大家庭逐渐被父母和子女居住的现代小型核心家庭所取代,家庭结构不断简化,家庭规模渐趋缩小。我国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户常住人口由1980年的5.54人下降到1994年的4.54人,每个劳动力负担人口(含本人)也由2.26人减少到1.57人,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受到巨大冲击。对于我国如此众多的农村老人依赖自己不稳定的老年劳动收入来养老,农村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确实是我们面临的一个社会问题。因此,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土地、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径,是广大农民的迫切需要,它不仅可以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也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四)从西方历史经验看我国已经基本具备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

从一些欧洲国家的历史经验来看,丹麦、瑞典、葡萄牙与西班牙分别于1891年、1913年、1919年与1947年开始通过立法在农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当时这四个国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仅相当于中国1999年可比值水平的79.3%、99.9%、46.6%与73.3%。欧盟15个成员国将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在时间上大致从20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末完成。与这些国家当时的农业产出、人均收入等指标比较,我国整体经济水平和农村经济水平都达到或超过这些国家当时的条件[2]。另外,比照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国家,一般有两个规律,一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滞后城镇30-50年;二是农业占GDP的比重在3.1%-41%之间,平均为16.2%。而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于1951年,当时政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险暂行条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事实上已滞后城镇50多年。2003年,我国农业GDP比重为14%,已经达到或超过了国际上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建立该制度时的比例。而目前我国政府财政收入保持年均高速增长,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后盾;同时,我国当前的财政支出结构中存在着社会保障支出不足的问题,这也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入实施提供了潜在的经济支持。因此,我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基本具备条件。

(五)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是保证经济可持续稳定发展的必然选择

党的确立的在农村实行,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带动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就业结构的变革,以及小城镇的发展,农村已经初步构筑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经济体制框架。从某种意义上讲,农民是率先进入市场经济的群体。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优胜劣汰是竞争的必然结果。农民不论亦工、亦农、亦商都必然要承担市场风险。逐步在农村建立发展社会养老保险,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证[3]。

由此可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们国家解决好“三农”问题的必要条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新农村、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目前需要迫切解决的一项重要任务。

参考文献

[1]陈英.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立的可行性[J].科技资讯,2006(17):229.

[2]王德文.我国已经具备条件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制[J].脑库快参,2005(36):1-6.

[3]刘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J].金融投资,2006(10):51-52.

[4]安然.我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的现状及对策思考[J].理论观察,2006,40(4):81-82.

[5]林萍.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分析[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0(5):18-21.

[6]徐祖荣.构建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初探[J].实事求是,2006(4):34-36.

第10篇

1.我国保险公司并未真正重视农村养老保险市场。

调查发现我国农村居民参加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比例很低,经济发达地区参保比例不足10%,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参保比例更低。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低一方面是因为农村居民的传统养老观念,养儿防老的观念在我国农村居民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据调查数据显示,大多数农村居民还是倾向于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另一方面是因为商业养老保险的保费较高,农村居民的支付能力不足。这就需要保险公司针对农村市场对保费做出进一步适当的调整以更好地打开农村市场,让更多的农村居民参与到农村商业养老保险中来。

2.农村居民对商业养老保险缺乏认知。

商业养老保险在我国起步较晚,仅有70多年的发展历史,且在上世纪50年代停办过一段时间。恢复后在1982到1986年间,政府干预力量较强,农村商业保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代表政府垄断经营。后来虽有发展,国家也对三农问题非常重视,但农村保险业的发展依旧非常缓慢。农村居民的教育水平相对于城镇居民较低,对保险的认识不足,保险意识薄弱,加上政府对商业养老保险的扶持力度不够,宣传力度不够,使得大多数农村居民即便在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功能逐渐减弱的情况下,也没有足够认识到商业养老保险对自身养老保障的重要性。正是因为大多数农村居民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认识不足使得他们并没有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使得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需求不足。

二、我国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对策

1.国家完善有关商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并加大对其扶持力度。

国家明确商业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并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统筹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的关系,令商业养老保险更好地补充社会养老保险,使二者保持良好的关系共同发展,建立多层次健全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同时政府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帮助,农村居民大多有从众心理,村干部购买了商业养老保险就可能会带动很多村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因此,可以鼓励村干部和部分有条件的村民先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从而带动全村村民。政府还要将对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真正地做到福惠农民。这样一来不但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还可以满足收入水平不同的农村居民对商业养老保险的多层次需求,以提高农村居民老年的生活质量,促进农村居民家庭的经济建设,进一步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2.保险公司加大对农村市场的重视力度。

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一半以上,且我国老龄化速度逐渐加快,因此我国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前景很是可观的。我国经济发展区域性差异较大,农村居民的收入情况不尽相同,导致对保险的购买力差异较大,保险公司应因地制宜,针对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出相应的保费标准,以农村居民的需求为导向,总体相对于城镇来说,要遵从保费低、保单简单易懂、投保核保理赔手续简便的原则。此外,农村居民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加之对保险认知的不足甚至有偏差,保险公司就更加应该注重农村网点的建设,提高业务员的素质,对业务员的法律知识、保险业务以及服务态度等方面要进行着重培养,使原本持对商业养老保险抵触态度的农村居民能够更加信任并逐渐愿意接受商业养老保险。

3.加强对农民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的教育。

第11篇

摘要:在人口老龄化程度日益加重的今天,养老问题成为我们日趋关注的问题之一。积极推动养老保险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险对于改善中老年人生活水平及推动内需等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养老 问题 建议

一、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我国积极推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有着重要的意义,它在提高农村生活保障等方面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还未完全统一与完善,因而在实施建设中难免存在着不足与缺陷及旧农保中原有问题的遗留,如制度不完善,基金保值增值困难,覆盖面小。

1.农村养老保险的利益性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农村又一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它使农民也能够和城镇居民一样享受基本同等的社会保障权益。在解决农民养老的后顾之忧,使农民的基本生存得到安全预期,提高农村生活水平,减轻中青年养老负担以及拉动经济危机下内需增长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农村养老保险在减轻子女负担,保障农民老年生活方面具有重大的利益性。

2.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有三成的村民认为我国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是缺乏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有二成的人认为是制度不稳定,有一成的人认为基金的保值增值困难,而有四成认为保险覆盖面小。而且,从整体来看,大部分农村居民仍然延续了家庭养老的现状,只有少数农村居民能够享受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五保供养、优抚安置和商业保险等某一种或几种养老保险待遇。所以说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并不理想,农村养老保险现状亟待改善。

3.原因分析

⑴大部分农村居民养老观念落后,投保积极性不高。有一成的村民认为养老保险能完全保障老年生活而不到一成的人认为需要与家庭养老相结合,还有接近两成的认为家庭养老更为可靠。在农村传统家庭养老思想根深蒂固的前提下,农民对于养老保险的信赖不高,认识不深,投保的兴趣与意愿不高。在此情况下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求农民在较短的时间里抛弃“养儿防老”的旧观念,改为通过投保而养老,势必会产生理想与现实之间的矛盾,使农民的投保观念与养老保险工作的推行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造成认识上的混乱。这就使得农村养老保险的推广与普及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⑵养老资金筹集困难,筹资能力弱。这是农村养老保险建设实施的核心难点。目前农村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国家财政投入,二是农村集体经济,三是农民自身收入。在国家财政投入少,农村集体经济给予补助的政策落实出现困难的条件下,农民收入水平低、收入增长缓慢更加大了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难度。我国目前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农民总收入不高,大大低于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养老保险的效益性和福利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与完善。

⑶养老金无法起到保障基本生活的作用。我们知道农民领取养老金的数量完全取决于个人缴费的多少和累计时间的长短,只有缴费越多,投保时间越长,收益才越多。但是原有养老保险保费的标准低,参保效益低,难以真正实现养老的功能。

⑷缺乏合格的管理运营人才,农村养老基金保值增值困难,隐藏着潜在的支付危机。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既有商业保险的操作难度,又有依法实施的政策难度。由于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的组成,以及缺乏合格的管理运营人才等多重原因。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营运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一些地方,不仅增值困难,甚至连保值都成问题,潜藏着巨大的兑付危机。农民对于养老保险的信心及积极性受到打击。

二、对农村养老保险的建议

1.合理确定农民个人承担比例

农村养老保险在资金来源上实行个人、集体、政府三者合理分担原则,但如何分担,还是个未知数。农民个人承担比例不能太高,这里有“旧农保”的教训为鉴。自1992年开始,我国就开始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索,当时是以县级单位为统筹,实行完全的个人账户,以农民交费为主,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为辅的“农民交钱养活自己”的养老险模式。由于农民负担过大,参保积极性并不高。这说明,农民个人承担比例过高的养老险模式在中国是行不通的。与此同时,农民个人承担比例也不宜搞一刀切。如今农村和农民的情况也是千差万别,有些农民特别是沿海地区的农民十分富有,而有些农民特别是内地和山区的农民十分贫穷,因此,农民个人承担比例万万不能一刀切,而要视当地具体情况来确定。

2.加强对农民养老资金的监督

国内曾发生过多起农民养老金被挪用甚至是贪污事件。虽然犯罪份子最终都被法院依法判刑,但农民养老资金却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加强对农民养老资金的监督非常有必要。

第12篇

论文摘要:政府介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体现政府基本职能,缩小城乡二元差距,维护农民基本权益,弥补传统养老模式不足的需要。国外的先进经验,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政府责任的合理定位提供了有益启示。我国应采取立法先行,加大政府财政投入,用适度集权的监管模式取代分散监管模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专门制度等措施,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主导作用。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就开始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虽然城镇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框架己经基本形成,但广大农村养老体制改革工作却大大滞后,尤其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基本陷入停顿状态。其根本原因是政府这一责任主体的缺位。因此,强化政府责任,建立并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是对农民生存权的尊重,而且是解决”三农问题”和新农村建设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一、政府介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分配的是公共资源,增加的是公共利益,其实施运行需要借助政府的行政强制力量,需要政府进行介入。

    (一)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产品的性质上讲,是政府基本职能的体现

    公共性是政府的基本属性,公共需求和公共利益的存在是政府的根本前提。对社会所有成员提供公共物品,是政府的基本社会职能。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农村社会保障中最重要的一方面,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理应由政府提供。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历程来看,以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所以不能顺利进行,根本原因就在于政府作为责任主体的缺位。为了避免重蹈覆辙,政府应该承担起责任,不断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

    (二)从公平的角度讲,有利于缩小城乡二元差距

    由于农业自身的弱质性、农民自身的分散性和长期以来,我国“以农养工”、“以城养乡”,抽取农业剩余的一系列政治经济制度安排,等原因。导致了我国城乡二元发展模式的产生,拉大了城乡之间的贫富差距。城乡贫富差距突出反映了农民生活贫困、抵御风险能力差的问题。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实现收入再分配,同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向农民提供公共产品,提高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使得国家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缩小城乡差距上迈出重要一步。

    (三)从法律角度讲,是维护农民基本权益的需求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里讲的公民既包括城镇居民,也包括农民。可见,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全体农民的一种宪定权益,而发展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则是国家应承担的一种宪定义务。

    (四)政府干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利于弥补传统农村养老模式的不足

    家庭养老模式即由家庭供养和照顾老人。具有供养老人能力的家庭指社会意义上的大家庭(三代或三代以上),承担生产、分配、储蓄和风险保障全部功能的大家庭。这是我国农民普遍采用的一种养老模式。但是,随着商品经济和城市化的发展,家庭观念和家庭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三代同堂的家庭越老越少见,取而代之的是3一4口人组成的单代小家庭,老人独居和空巢现象比较普遍。总之,传统家庭养老的保障功能在下降。上述变化迫切需要政府强化责任,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政府责任的国际经验

    (一)推动立法,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制化运行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经济、社会、政治、文化以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同部门之间的责任分工,信用度要求高,处理难度大,如果没有法律的规制,要顺利实施几乎是不可能的。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实践已经证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须借助法律手段。如德国在1889年首先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养老保险法》以后,其他国家也紧接其后,丹麦在1891年颁布了《国家养老保险法》,比利时在1900年,英国和爱尔兰在1908年,法国在1910年纷纷颁布了养老保险法。再比如,在1971年,为了促进农民转让土地经营权,日本政府颁布了《农民养老金法》。可见,要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必须及时制定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险法律。

    (二)提供财政支持,实现农村养老保险财务的可持续性

    从世界范围看财政资金都是各国社会保障资金的重要来源,甚至是主要来源渠道,政府对社会保障承担的责任也主要通过财政供款来体现,它既是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具体体现,又是公共资源取之于民用之于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获得充裕的资金供给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的首要条件。世界有数据可查的131个国家城乡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筹资模式表明,至少有129个国家的政府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提供财政支持。比如德国农村社会保险的资金源于参保农民的保险税和政府补贴,其中后者占到2/3:加拿大政府负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1/2,其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分担一半。即使是实行完全”个人账户”的智利和新加坡,政府不但为参保对象提供最低养老保证金,同时也承诺了基金最低回报率补贴,可见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补贴是非常必要的。

    (三)履行监管职能,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健康发展

    政府对养老保险制度承担监督管理责任,是政府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导者和公共管理者的内在要求,也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准公共物品的内在要求,是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平稳、顺利运行的重要保障。只有有效的监管,才能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个环节有效衔接,有限的资源得到合理利用,从而实现效益最大化。国际上政府对养老保险监管主要分为三种不同类型。一是集中监管模式(如东南亚国家)。养老保险的筹资、运营、发放和监管都由一个政府职能部门来执行。政府既是养老保险的参与者,也是养老保险的监管者。二是分散监管模式(如拉丁美洲国家)。养老保险的缴费被交给多个独立的主体来运作,各个机构相互竞争。政府作为一个外部监督者而存在。三是集散结合的综合监管模式(如美国)。将养老保险共性较强的部分集中起来,实行统一监管,将特殊性较强的部分单列,由相关部门进行分散监管。

    (四)建立制度框架,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化运作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存在着逆向选择、外部不经济、个人短视以及社会风险等问题,需要通过制定合理的制度来解决。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设计久远、关乎民生的重要社会制度,并不是个人、集体能负担的。只有对社会公共事务担负管理职能的政府才能成为这一制度的设计者。除此之外,在制度建立实施中涉及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分割,只有政府才能在复杂的环境下达到各方均衡与妥协,并通过规制和税收强制性的再分配手段取得必要资源,将社会养老保险扩大到全社会的范围。

    世界各国由于历史文化、理论依据、政治体制和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在把农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的过程中,不同国家有不同做法,形成了三种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类型:以美国为代表的统一制度型。直接把全体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纳入到一般社会保障制度中;以德国为代表的专门制度型。不将农民纳入一般社会保障制度,而是为农民建立相对独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日本为代表的统分制度型。既把农民纳入一般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又建立相对独立的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三、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政府责任的合理定位

    考虑到我国国情,并从充分汲取世界各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与改革的经验和教训,在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中政府应该发挥主导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

    长期以来我国习惯于”摸着石头过河”,法律远远落后于实践,社会保障领域也是如此。目前,我国涉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规及其缺乏,只有1992年民政部制定并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及最近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尚无全国性的专门法规出台。在执行过程中也缺乏刚性,使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许多方面处于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状态。因此,国家应该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域的立法步伐,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农村养老保险法》,来规范和调整国家、个人、养老保障管理和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的利益和关系,以保证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尽快转入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加大政府财政投入

    我国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强制的缴费制度,个人与企业共同缴纳,并且国家每年还通过财政拨款增加养老保险基金。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统计,截至2008年12月31日,国家财政向城镇职工的各种保险拨款额累计达2976.67亿元。以往,国家财政拨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金绝大不分用于城镇居民参加的各种保险,对农民参加的各种保险的财政拨款十分有限,使得农村社会保险缺乏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而农村的村级单位大多没有独立的资产和固定收入,就连乡镇政府自身都是通过财政资金拨款维持运行的。导致我国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国家的财政支持和集体补贴的配套缴费,仅仅依靠农民个人缴费。从而使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陷入了困境。因此,我国应该加大国家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用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取代农民个人筹资。三方各自承担的比例问题,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占的比例至少应该在缴费总额的一半左右,最低不得低于1/3,最高不能超过2/3;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和地方财政应该根据各地的财政收支情况来确定剩余比例承担份额,总体原则是国家的转移支付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三)用适度集权的监管模式取代分散监管模式

    养老保险的监管体制是确保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并实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主要体制性保障。在实践中,我国的养老保险监管由于采取分散监管,而对制度的良性运行造成了相应的损害,并直接影响了部分参保者的切身利益,这中间既有城镇居民,也包括不少农村参保者。监管需问责,问责需赋权,这是任何监管机制都必须遵循的普遍规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不例外。集权监督是监督问责的前提,监管体制必须与管理责权分配相一致。但同时我们也要考虑到: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规模大的国家,在这样众多人口基础上所建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其信息量极为巨大,而由一个机构集中管理如此巨大的信息是非常困难的;同时我国是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目前正处于经济的转轨时期,金融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还不发达,市场主体还不够完善,政府中管理经济的机构自身经验和技术与监管要求之间还有差距。因此,我国应该采取适度集权的监管模式,在现有基础上加强监管的集权度,对监管机构间的职能进行调整,以构建一个主辅分明、多重监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