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项目立项申请书

项目立项申请书

时间:2023-05-30 10:57:11

项目立项申请书

第1篇

1.1系统功能需求

实现课题申报、立项评审、任务书提交、项目审核、结题申请、结题验收全过程系统化、信息化、项目化管理。实现项目申请立项、结题验收专家网上评审功能,由系统自动进行计算排名。申请人提交立项或者结题申请材料后,由科技秘书对项目进行汇总分类,按照项目内容进行分组,安排评审专家。课题评审专家接到任务后,在系统设置的规定时间内,只需一台可以上网的计算机和相关附属设备(键盘、鼠标等)即可登录系统开展评审工作,时间灵活度高,同时也节约了纸张的大量使用,节约学院办公经费,提高评审效率。把学院历史立项的所有项目和院外申报项目进行电子系统进档,建立项目数据库,使科研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实现科研项目综合查询与统计功能。对相关类别科研项目数据实现图形化统计,生成水晶数据报表;实现科研课题项目化管理。

1.2用户功能需求

系统的用户角色有:普通教师、二级部门管理者、科研处管理人员、评审专家、系统管理员。各用户角色功能如下。普通教师:普通教师即课题的申报者,访问系统具有的权限主要有:浏览、录入个人信息、查询个人信息;填写、上传课题立项申请、任务书、结题验收的材料;查询项目评审情况;查询科研课题进展;科研档案输出打印、项目补录等。二级部门管理者:在系统中设置学校二级管理部门的管理者,主要是对属于本部门科研课题的立项申请、合同任务书和项目结题验收申请作基本的审核,查询本部门科研情况。科研处管理人员:主要是科技秘书,主要权限是查询项目立项申请、验收申请情况,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核、分类,安排评审专家,填写科研处、校学术委员会意见;补录历史项目和院外项目;同时,对优秀项目进行成果推广。

1.3系统架构

高职院校科研管理系统的开发过程中,是以MVC三层架构为依托,并在其基础上进行了改造,增加了管理权限层,使其更符合本系统开发的需要,增加的全新权限层,能更好的控制权限管理,使其可实现到对每一底层按钮的控制。

2系统主要功能模块开发

2.1系统时间段设置模块的实现

通过对系统时间段的设置来限制系统使用者对系统的操作权限,同时也为规范科研处对科研项目的管理起到一定辅助作用。主要有立项申报开始、结束时间,任务书提交开始、结束时间,中期审查开始、结束时间,验收申请开始、结束时间等4个时间段(点)的设置。并提供了新增时间段和修改已设置时间段的功能。

2.2科研项目管理模块的实现

项目申报模块:主要页面元素有:列表窗控件、按钮、下拉菜单等等。通过该页面可以完成项目申请立项书的录入和保存;项目修改导出模块主要提供了在查询、修改、输出打印和删除申报书的功能。项目任务书管理模块:提供了项目任务书的录入和输出打印功能。对已超出系统规定的立项申请时间和已通过科研处审核的项目进行操作将出现相应报错提示。项目验收申请管理模块:提供了项目验收申请信息录入和结题验收申请表的输出打印。对输入数据格式不正确和已通过科研处审核的项目操作显示报错提示。项目主持人可以查看立项评审、验收评审的评审专家打分情况和评审意见。

3结语

第2篇

一、设置依据及适用范围

为保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办理规划选址、计划立项、土地出让、确定土地规划用途、旧区改造、临时用地及临时建设的项目,应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踏查,符合选址要求的项目,报送市规划局报审办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经办人填写退件说明转窗口发件。

注:自《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放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须提交选址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长春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向长春市规划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

4、勘测定界图三份(电子光盘一份);

5、土地意见函;

6、净月开发区立项批复;

7、环保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

8、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单;

9、规划设计条件图四份;

10、土地合同复印件;

11、关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出示原件)。

其他选址材料:

重要建设工程或大、中型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锅炉房、加气站、加油站项目应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文。

四、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内容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注: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第3篇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外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于2005年设立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外籍),资助具有其他国家国籍45岁以下的华人学者全时全职在中国内地(除港澳台地区之外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开展基础研究。

申请条件

1、具有其他国家国籍的华人学者,愿为中国科技事业发展和经济建设做贡献,并能够保证资助期内全时全职在中国内地开展基础研究。

2、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

3、已正式受聘于项目依托单位.聘期覆盖项目执行期。申请者在国外没有固定受聘职位,项目依托单位为申请者唯一聘用单位。

4、具有博士学位,现已被项目依托单位聘为教授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5、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能力与把握学术方向的能力。曾在中国境外大学或研究机构从事科学研究,独立主持过若干重要的研究项目或课题,具有较丰富的科研经历.其研究成果已被国内外同行所认可,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6、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方向明确,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和发展前景,属国际前沿且为国内所急需,可带动相关领域的发展或人才培养。

7、项目依托单位具有良好的支撑条件和发展环境.能够为申请者项目研究提供必需人力,物力和实验设备等。项目依托单位仅限于中国内地的大学或研究单位。

注意事项

1、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外籍)着重考察申请者本人的学术水平及把握学术方向的能力。为保证公平竞争,撰写申请书时均不填写“项目组成员”;

2、在申请书摘要部分,应填写“主要学术成绩”。

3、该基金为人才类基金,项目名称栏目亦应填写”研究领域”,而不是具体的研究课题名称。

申请报送

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外籍)使用通用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按照“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外籍)申请书正文撰写提纲”的要求,输入准确信息、撰写申请书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依托单位应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对申请者的聘用情况及全时全职工作情况进行核宪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对申请人严格按照规定条件择优遴选,经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将纸质申请书和附件材料一式六份报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海外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

海外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资助在海外从事科学研究,暂不回国定居的,45岁以下优秀青年学者,每年在国内进行一定期限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

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

2、在海外从事科学研究,可保证每年在国内工作两个月以上;

3、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

4、具有所在国副教授级以上或成绩突出的相当于助理教授级的专业技术职务,在海外独立主持一个实验室或一个重要的研究项目;

5、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中,已取得国际同行承认的创新性学术成就,或在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的创造性科技成果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属国际前沿且为国内所急需,与合作者有一定的合作基础国内主要合作者一般也应是具有相当水平的青年学者。

6、在国内的合作研究单位(简称“合作单位”)已经落实并与其签订了合作研究协议书(简称《协议书》)。在协议书中,双方应就以下主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1)合作研究的课题名称以及研究方向、预期目标等;

2)合作单位承诺保证合作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设备以及人力、物力等条件的配备;

3)获资助者每年在合作单位的工作时间至少在两个月以上。

7、合作单位系指国内合作申请者所在单位,即本基金申请获资助后的项目依托单位。

注意事项

1、海外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注重考察的是申请人学术水平、国家需求及合作基础,因此申请者在申请该项基金之前首先须落实在国内的合作者及合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协议书》

2、申请书摘要部分应填写申请者的“主要学术成绩”;

3、合作者信息填写在“项目组成员”栏目的第一行。

4、申请者供职单位用英文原文填写。

申请报送

申请海外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使用通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按照“海外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申请书正文撰写提纲”的要求,输入准确信息。撰写申请书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通过合作单位提出申请。合作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对申请者及合作者严格按照规定条件择优遴选,经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按通告要求报送。

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自1994年起设立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基金。

申请条件

本基金择优资助已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包括出国留学以后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申请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本人有突出的学术成就,包括:获得过有影响的科学技术奖励,有突出的发明创造,

近期在权威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等;

2、本人短期回国工作讲学有助于国内新兴和交叉学科的发展:

3、已落实国内接待单位和回国短期工作讲学计划。

符合上述条件的其它留学人员也可申请。

资助内容

1、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研究工作或和国内同行就某一基金课题进行合作研究;

2、作为主讲人参加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有关的讲习班或研讨班;

3、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的国际会议,并口头宣读其学术论文;

4、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承担单位的实验室建设;

5、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认可的其它活动。

申批程序

1、申请人需通过国内接待单位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提出资助申请。接待单位需填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申请书》,并附该留学人员要求回国短期工作讲学的信函和工作讲学详细计划及证明其学术成就的材料,一并报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有关科学部;

2、在一时难于找到接待单位的情况下,申请人可通过我驻外使、领馆科技和教育处、

组或直接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合作局或有关科学部联系,协助落实接待单位;

3.根据本专项基金资助经费金额,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常年受理留学人员申请,择优资助,直到本年度专项基金经费额满为止。申请者应在项目实施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对获得资助或未获得资助的申请者,都将在受理申请书之后及时给予答复。

注意事项

本基金原则上资助留学人员在国内工作讲学期间的部分或全部接待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留学人员在国内期间的研究费用由接待单位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中支付,若有特殊需要则要另报申请和经费预算,并经同行专家评审后决定资助与否。本基金也少量择优资助国内接待单位和留学人员发起和举办的讲习班或学术研讨会。

补充规定

为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与国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承担者开展深层次和可持续的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以支持海外留学人员在国内逐渐形成研究工作基地(简称“两个基地”模式),1999年9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又制定了本基金的补充规定。

申请“两个基地”模式经费资助的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合作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留学人员在海外已有永久或相对稳定的工作岗位,独立主持实验室、研究组,有独立的研究经费,有条件接待国内合作者进行合作研究;

2、留学人员一年内一次或多次累计回国工作时间应不少于一个月;在国内有合作单位和合作者,已商定合作研究内容并明确各自承担的实质性工作,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合作研究计划;

3、国内合作单位应有在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并具备完成该合作研究计划的人员和设备条件;

4、双方的研究内容应具有创新性并体现优势互补,能促使国内合作单位人才培养、项目研究和基地建设的有机结合,同时,双方已按国际惯例对分享合作成果达成共识。

由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已设立海外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和香港,澳门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用于为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留学人员提供研究经费。为避免重复申请,对申请“两个基地”模式资助的留学人员按以下两种情况受理申请:

第4篇

联合基金旨在发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导向作用,引导与整合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促进有关部门、企业、地区与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合作,推动我国相关领域、行业、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培养科学与技术人才。

联合基金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组成部分。联合基金项目通过项目指南引导申请,以培育项目、重点支持项目和本地优秀青年人才培养专项的方式予以资助。

培育项目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以具体指南要求为准):

1.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不得申请联合基金培育项目,但在职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单位申请。

培育项目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发展现状与动态,能领导一个研究组开展创新研究工作;依托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实验研究条件;申请人应当按照培育项目申请书撰写提纲撰写申请书,申请的项目有重要的科学意义和研究价值,理论依据充分,学术思想新颖,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案可行。

培育项目一般由1个单位承担,确有必要时,合作研究单位不得超过2个,资助期限一般为3年。

培育项目使用统一格式的申请书和撰写提纲,申请书由信息表格及报告正文两部分构成。

一、信息表格:为计算机录入专用表格,包括基本信息、项目组主要参与者和经费申请表三张表格,须按操作提示在指定的位置选择

或按要求输入正确信息;经费申请表须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认真填写,应保证信息准确清楚。

请申请人注意:项目批准资助后,申请书“基本信息”一页的内容将在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或以其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凡涉及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范围和知识产权问题的内容不得写入,项目依托单位须认真核查。必须写入摘要中的保密内容应特殊声明,并说明理由。有关声明和说明以书面形式作为附件随同纸质申请书一并申报,内容保密的摘要因申请人未提交声明而被公开的责任自负。

二、报告正文:参照以下提纲撰写,要求内容翔实、清晰,层次分明,标题突出。

(一)立项依据与研究内容(不超过8000字):

1. 项目的立项依据(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分析,需结合科学研究发展趋势来论述科学意义;或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科技问题来论述其应用前景。附主要参考文献目录)

2. 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目标,以及拟解决的关键科学问题。(此部分为重点阐述内容)

3. 拟采取的研究方案及可行性分析。(包括有关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手段、关键技术等说明)

4. 本项目的特色与创新之处。

5. 年度研究计划及预期研究结果。(包括拟组织的重要学术交流活动、国际合作与交流计划等)

(二)研究基础与工作条件

1、工作基础(与本项目相关的研究工作积累和已取得的研究工作成绩)

2、工作条件(包括已具备的实验条件,尚缺少的实验条件和拟

解决的途径,包括利用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部门重点实验室等研究基地的计划与落实情况)

3、申请人简介(包括申请人和项目组主要参与者的学历(从大学本科开始)和研究工作简历,近3年已发表与本项目有关的主要论著目录和获得学术奖励情况及在本项目中承担的任务。论著目录要求详细列出所有作者、论著题目、期刊名或出版社名、年、卷(期)、起止页码等;奖励情况也须详细列出全部受奖人员、奖励名称等级、授奖年等)

1)、个人简介(应包含本项目中承担的任务)

2)、大学开始受教育经历

例:××年-××年,单位,院系所,学历/学位,导师

?

?

?

3)、研究工作经历

例:××年-××年,单位,院系所,职务

?

?

?

4)、科研成果

?

?

4、承担科研项目情况(申请人和项目组主要参与者正在承担的科研项目情况,包括自然科学基金的项目,要注明项目的名称和编号、经费来源、起止年月、与本项目的关系及负责的内容等)

5、完成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情况(对申请人负责的前一个已结题科学基金项目(项目名称及批准号)完成情况、后续研究进展及与本申请项目的关系加以详细说明。另附该已结题项目研究工作总结摘要(限500字)和相关成果的详细目录)

(三)经费申请说明购置单项经费5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及设备等,须逐项说明与项目研究的直接相关性及必要性。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5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指导意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以建设领域为重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权限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凡属于试点范围的,适用本办法规定的核准程序。企业投资的实行备案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具体范围见附件1)。

交通(包括公路、铁路、管道等)、水利、电力(含电源和电网)、矿山类项目和外债项目暂不纳入改革试点范围。上述项目的审批或核准仍按《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立项环节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

(一)并联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企业投资的重大类和限制类项目核准,并联项目建设用地预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限工矿企业和生产、经营、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建设项目)。

(二)单独实施的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总投资概算审批。

并联审批的事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单独实施的审批事项仍按现行程序和规定办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立项环节的并联审批实行主协办制度。市发展改革委为主办部门,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为协办部门,共同承担项目并联审批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总投资概算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通过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投资风险,作出项目是否实施的决定,确认政府投资额度;通过审查企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规划、产业政策及布局规定,是否合理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对生态环境、公众利益及劳动者健康造成损害等,核准项目实施的外部条件。项目审批或核准决定须在规划部门出具项目选址意见、国土房管部门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市卫生局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等行政许可的基础上作出。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已在规划选址阶段取得用地预审手续和已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除外)。通过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

市环保局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通过审查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评估意见及保护措施是否可行,明确是否同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的意见,提出对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要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

市卫生局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通过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提出预防要求,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

第五条并联审批的基本原则为“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共同监管”。

第六条设立专门的“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和市卫生局应选派熟悉项目审批工作的人员作为行政审批联络员参与“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的工作,具体承担本部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文件资料移送、信息传递沟通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都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意见。主办部门实施的审批项目应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回复,协办部门实施的审批项目应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八条立项环节所有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场所及相应的网站公示。

第二章申请受理

第九条项目申请人在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之前,应先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项目申请人将以下申请资料一并送市发展改革委:

(一)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请示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须由合格的咨询机构编制)一式五份,并附相应的附件资料;

(二)用地预审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为书面形式,可采取当面送达或挂号邮寄送达的方式(需提交的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

第十一条自申请材料送达之日起,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和市卫生局在2个工作日内分别完成对相关申请材料的审查,“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在4个工作日内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统一出具“立项环节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标注受理编号和受理日期;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在“立项环节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中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说明暂不予受理。待申请人补正材料全部合格之后,重新出具“立项环节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受理日期为“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收到合格的补正材料之日。

若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属立项环节并联审批项目,则按《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人也可选择将项目申请材料递交到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由其代为转送,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到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可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合格进行初审,对不合格的应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予以补正。

经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材料的,市发展改革委仍需按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项目申请人出具统一的受理通知书。

此环节为发展改革部门的便民措施,项目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转送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项目审批时间之内。

第十三条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如项目申请人把握不准核准条件,可先将项目初步设想(其深度相当于项目建议书)提交市发展改革委预审。市发展改革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基本符合核准申请条件”或“不可能被核准”的预审意见,供项目申请人投资决策参考。预审通过之后,项目申请人按核准规定提交正式的项目申请资料,进入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程序。

本阶段预审为市发展改革委提供的服务性措施,是否预审由申请人自行选择。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项目核准时限之内,项目最终能否核准与预审意见也可能不完全一致。

第十四条项目申请人可在申请并联审批之前就该项目的环境准入条件、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等向市环保局、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提出咨询请求。市环保局、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接受请求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咨询意见或建议,供项目申请人参考。

本阶段咨询为环保部门提供的服务性措施,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咨询时间不计算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时限之内。

第十五条“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最迟应在出具“立项环节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的当日将已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转送相应的行政机关负责办理行政审批许可的具体机构。

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和市卫生局应当在统一受理的当日(情况特殊的可在次个工作日内)到主办部门领取审批材料,逾期领取的,视为受理的当日领取。

第三章审查程序

第十六条统一受理项目申请材料之后,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按照职能分工和法定审查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领取项目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确定是否属于本部门审批权限内的事项。如属下级对口部门的审批权限,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应在自领取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部门移交项目申请材料,并督促对口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应及时将材料移交办理情况告知“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

第十八条国土房管、环保和卫生部门应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意见,以书面形式正式向市发展改革委回复。回复应明确表示为“同意”、“不同意”、“需转报相应的中央国家机关批准”三类意见。回复“同意”和“不同意”的,还应附送相应的审批文件一式三份;明确表示不同意的,在项目批准文件中须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回复“需转报相应的中央国家机关批准”的,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项目申请材料转报相应的中央国家机关。

在国土房管、环保和卫生部门回复意见之前,市发展改革委已决定不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应当立即通知国土房管、环保和卫生部门终止审批。

第十九条在协办部门审查项目申请材料的同时,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核准申请报告进行审查,依据或参考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和市卫生局回复意见,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作出“同意”、“不同意”、“同意上报中央国家机关审批”的书面审批决定。因情况特殊,难以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的,经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需报市政府审批的项目不受此时限限制,但应及时告知项目申请人。

国土房管部门或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未回复审批意见,也未告知需延长审批时限的,视为“同意”。

国土房管部门或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回复的意见未使用“同意”、“不同意”字样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条下列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当组织协办部门会审:

(一)重大、复杂的;

(二)申请人申请会审,市发展改革委认为有必要的;

(三)协办部门提出会审的。

申请人申请会审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于会审2日前通知申请人参加会审。

第二十一条并联审批项目办理完毕之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在自作出审批或核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文件、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申请人。项目申请人凭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文件即可办理建设领域后续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对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市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将咨询评估所需时间告知项目申请人。咨询评估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的时间之内。

对于依法需要举行环境影响评价听证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应在领取审批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征得市发展改革委同意才予以举行听证。听证由环保部门独立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的时间之内。

第二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市发展改革委可决定中止项目审批或核准,并及时告知项目申请人:

(一)国土房管部门、环保部门或卫生部门回复审批事项“需转报相应的中央国家机关批准”的;

(二)环保部门回复需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听证的。

属于前款第一项的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应立即中止审批或核准,应在中央国家机关完成审批后再决定是否批准或核准。属于前款第二项的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应在环保部门根据听证情况出具意见后再作出审批或核准决定。

第四章审批衔接

第二十四条实行并联审批之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一个窗口受理相应的并联审批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不得要求申请人自行到国土房管、环保或卫生部门办理试点范围内的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国土房管、环保和卫生部门也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到本部门办理应当在立项环节并联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第二十五条在立项环节并联审批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发展改革委与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应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高效服务。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派驻“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的联络员应切实履行职责,按要求传递、移送文件资料,不得延误。

第二十六条立项环节并联审批应与规划、用地、设计等环节审批有机衔接,市发展改革委应保持与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卫生局、市建委等部门畅通的信息渠道,共同协调解决建设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属国家和区县(自治县)审批、核准权限内的项目,仍按现行规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本办法不适用于申请市及市以上财政性补助资金的审批。财政性资金申请审批,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后,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渝府令200号)不相符的规定,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渝府令200号)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纳入改革试点的项目范围

一、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但是,交通(包括公路、铁路、管道等)、水利、电力(含电源和电网)、矿山类项目,外债项目,以及需要上报国家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除外。

二、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根据2004年版核准目录整理,国务院及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请参阅《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109号)附件材料):

(一)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

(二)能源

1.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以下的项目。

2.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三)原材料

化肥:10万吨及以上、50万吨以下的钾矿肥项目,10万吨及以上的新建磷矿肥项目。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的其他项目。

稀土: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稀土深加工项目。

(四)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五)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3.4万吨及以上、10万吨以下纸浆项目。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

(六)城建

城市供排水:日供水5万吨及以上城镇供水项目、日处理能力5万吨及以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

垃圾处理:城镇垃圾焚烧处理场项目,日处理能力500吨及以上的城镇垃圾填埋场项目。

(七)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市级部门(单位)所属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单位所属的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非园区性建设项目。

旅游:市级以上(含市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域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体育:市级部门(单位)所属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单位所属的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娱乐:除大型主题公园外的项目。

民政、社区、计划生育、劳动社会保障、新闻出版等其他社会事业:市级部门(单位)所属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单位所属的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但国家有专门规定的除外。

(八)属于上述产业范围的以下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下限制类项目。

说明:市发展改革委与万州、黔江区、涪陵、江津、合川、永川的审批和核准权限,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渝府令200号)为准。

附件2:

立项环节各审批项目需提交的审批要件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由市发展改革委实施)

需报送符合编制要求的项目建议书、审批请示及有特殊规定必备的附件材料。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由市发展改革委实施)

除提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请示外,还需提交以下附件材料作为审批前置要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用地预审报审材料(或国土房管部门已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审材料;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

(五)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六)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七)涉及拆迁安置的,需附拆迁安置方案审查意见;

(八)属联合建设的,需出具项目联合建设(或合资、合作)合同书;

(九)除市级和中央财政性资金外的建设资金已落实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最新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对信贷资金需有商业银行分行以上机构出具的承贷意向书;

(十)其他特殊规定必备的材料(但主办部门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申请人办理其他部门的许可、审批、备案手续)。

三、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实施)

除提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外,还需提交以下附件材料作为核准前置要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用地预审报审材料(或国土房管部门已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审材料;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

(五)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六)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七)其他特殊规定必备的材料(但主办部门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申请人办理其他部门的许可、审批、备案手续)。

属外商投资项目的,还需增加提交以下附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合资协议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涉及银行贷款的,由有关银行出具融资意向书。

四、建设用地预审(由市国土房管局实施)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1份);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1份,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充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三)属政府投资项目的,需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四)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初审意见(1份,项目跨区的,应提供项目所涉及的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

(五)1:500现状地形图(2份);

(六)1:1000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份,彩图,标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建设项目名称,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加盖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

(七)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价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议纪要。

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由市环保局实施)

(一)《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

(二)环境影响登记表或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三)评估机构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原件1份,建设项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申请人不提供技术评估报告)。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查(由市卫生局实施)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表》;

(二)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

(三)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

(四)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意见。

七、项目总投资概算审批(由市发展改革委实施)

除报送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总投资概算报告及审批请示外,还需提交以下附件:

(一)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初步设计全套图纸及设计说明书;

第6篇

为促进审计工作科学发展,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市审计机关审计科研领导小组审定,现20**年度本市审计机关审计科研课题指南,并将有关课题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审计科研课题指南

(一)重点科研课题(面向全市审计机关公开招标课题)

1.《**市审计监督条例》立法研究。本课题立足本市实际情况,从立法必要性、目标要求、指导原则、条例内容等方面开展立法研究,形成《**市审计监督条例》(草案),为市人大常委会提供切实可靠的立法依据。

2.世博审计研究。本课题主要研究中国20**年**世博会审计的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组织实施方式、审计方法、审计保障措施等,探索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特点的大型国际性活动和复杂集群项目审计模式。

3.资源环境审计研究。本课题主要研究审计机关开展资源环境审计的组织方式、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方法和绩效评估等,探索形成具有**特点的资源环境审计模式。

4.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范研究。本课题分别研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区县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党政部门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评价指标、审计组织方式、审计方法及审计实施、审计报告等要求,分类形成**市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范。本课题采取母课题与子课题相结合,各子课题以联合课题组的形式组织开展研究,申报单位可分别按3个方面单独为题申报。

5.金融行业信息系统审计研究。以美国联邦政府责任署的《联邦信息系统控制审计手册》为蓝本,结合近年来对金融行业实施的信息系统审计案例,从规范化的角度,重点研究金融行业信息系统审计的组织方式、一般流程等,为研究制定金融行业信息系统审计指南提供依据。

(二)一般科研课题

除上述重点科研课题外,各申报单位和部门可结合各自实际工作情况自行选题开展一般科研课题研究。

二、课题申报要求

1.各区、县审计局,市局各处、室、中心均可参加课题申报。市局各处、室、中心本年度原则上应申报一个课题项目开展研究。

2.各申报单位、部门应按照《**市审计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要求,如实填写《**市审计局审计科研课题立项申请书》(申请书可以向市审计科学研究所索取或者通过“**审计”网站下载)。

3.课题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级以上行政领导职务,具有组织、领导课题研究的能力,并能对课题研究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指导。申报重点科研课题必须由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课题负责人。

4.重点科研课题,必要时,可由市、区县审计机关或市审计局相关处、室、中心人员组成联合课题组共同参与科研攻关。

5.所有重点科研课题(招标课题)和市局各部门申报的一般科研课题,在申报立项时应同时上报课题经费预算。区、县审计局申报的一般科研课题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6.重点科研课题由市审计机关审计科研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课题立项申请书有关课题研究内容、课题研究方案设计、课题研究人员素质等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单位或部门;一般科研课题由市审计机关审计科研领导小组审核后提出立项意见。

7.经市审计机关审计科研领导小组批准立项后,以立项通知书形式通知获得课题立项的单位或部门。课题研究过程中,一般不得中途变更和调整经过批准的课题立项申请书中的内容。确有变更需要的,应向市审计科学研究所提出书面课题变更申请,详细说明变更要求和理由,经过批准后方可变更。

8.科研课题的成果形式主要为研究报告、论文、法规草案、操作规范,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

第7篇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

(一)第二条“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修改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二)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三)第三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修改为:“凡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三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四)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五)删去第五条。

(六)第七条“项目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能办理其他批准手续。”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七)第八条第二款:“中央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改为:“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50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0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款:“地方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改为:“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款:“乡镇、集体、个体及其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其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八)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分别在60天、30天内办理审批手续。逾期未审批或者未予答复的,项目单位可视其编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已被确认。

“对特殊性质或特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修改为:“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一式3份。

“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是,技术评审时间除外。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20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九)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前已建、在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规定负责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补办审批手续。”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十)第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1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删去附件1和附件2。

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

(一)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第八条“在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修改为:“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三)删去第九条。

(四)第十二条“收到验收申请”修改为“受理验收申请”。

(五)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验收结论。”

原第一款:“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证书,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作为第二款,修改为:“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验收结论之日起10日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2月21日水利部令第17号)

(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并对资质证书的发放实行总量控制”。

(二)第十二条“申请取得甲级资质的,在报水利部前,应当先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修改为:“申请取得甲级资质的,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水利部审批。”

(三)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集中受理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申请。”

(四)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资质申请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三条“水利部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作为第二款,修改为:“水利部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或者收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同意颁发资质证书的,应当自作出审查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第十七条:“对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和日常检查制度。年检工作由发证机关组织进行。

“年检期间为每年3月1日至31日。”修改为:“发证机关及其委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持证单位从事业务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第十八条“由发证机关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或者年检不予通过”修改为“由发证机关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

删去第(一)项。

第(四)项“不参加年检或拒绝接受日常检查的”修改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七)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第8篇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提高政务服务效率,潍坊市编办从2015年6月开始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使项目从立项到施工许可审批时限缩短3个月以上,有效释放了市场活力,激发了社会创造力。

一、坚持问题导向,在创新审批模式上求突破。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占到项目审批80%以上的份额。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立项前,需要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核(简称“水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简称“环评”)、地震安全性评价(简称“震评”)、节能审查意见(简称“能评”)等多个前置审批环节,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需要委托中介组织提前编制评价报告且耗时较多,仅以上“四评”报告最快需要100天左右才能完成。如何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创新一种新的审批模式,将审批事项前置改为后置,成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提速提效的关键。经多方调研论证,可以通过“先告知、后承诺、再转换”的审批模式,将“四评”报告由项目立项前提报延迟至施工许可前提报成为可能。

二、科学界定范围,实现利益最大化。从前期调研情况看,工业类项目环境影响和能耗相对较大,先期进行“四评”评价和审核是非常必要的,但对于环境影响小、能耗低的非制造业建设工程项目,可以将“四评”评价由项目立项前提报延迟至施工许可前提报。为此,一方面明确适用的行业领域,主要是指除工业项目以外的对资源环境影响较小的房地产业、仓储物流业、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的建设工程项目。另一方面明确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范围,主要包括环保部门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水利部门实施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查;经信部门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地震部门实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发改部门实施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对可能产生较大能耗的制造业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发改委公布的“负面清单”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仍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审批。

三、优化审批流程,确保高效顺畅。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审批事项满足的审批条件,申请人本着“自愿”的原则作出能够满足条件的承诺,具体按以下五个步骤办理:一是申请。申请人根据项目办理需要,按照自愿原则向相关行政审批窗口提出实行承诺制申请。二是告知。行政审批窗口对申请人申报材料即时进行审查,项目符合承诺制实施条件的,则告知申请人实施告知承诺制有关程序和注意事项,向申请人发放承诺协议书。三是承诺。申请人根据告知内容填写承诺协议书,由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各留存一份。四是审批。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与其签订承诺协议书,承诺协议书上载明审批部门对该项目的初步审查意见。发改部门根据承诺协议书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标注“告知承诺”字样的非正式立项批文,非正式立项批文用于办理施工许可前的相关审批手续。五是转换。在办理施工许可前,项目单位按照承诺协议书约定向行政审批部门补交相关材料,达到法定条件后,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按法定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出具正式审批文件。

四、健全保障措施,确保诚信履诺。一是设立履诺把关环节。将取得施工许可前作为投资方兑现承诺的把关环节,投资方若未兑现承诺,则不予发放施工证,先期已取得的批件全部作废,确保其按时履诺,且将因项目违诺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社会风险降到最低。二是建立诚信档案。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该申请人和项目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有关监管工作。监察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实施全过程监督。对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人员,申请人可以向监察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进行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要严格责任追究。

告知承诺制实施半年多,从全市总体情况看效果明显。

从宏观层面来讲,一是体现了行政审批制度的创新性。告知承诺制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审批手续,调整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营造了更为宽松的政务服务环境。二是调整了传统行政审批的关系。告知承诺制改变了传统行政审批的单向权力支配关系,将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人的关系调整为合作和互动关系,调动了申请人的积极性。三是改变了重审批、轻监管的审批模式。传统审批模式重审批轻监管,告知承诺制注重事前告知与事中事后监管,推动了行政机关工作重心由规范市场主体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

从项目具体办理情况来看,以潍坊双虎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潍坊双虎商业广场项目为例:项目方提出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要求后,政务服务办立即召开了环保、水利、经信、地震四部门参加的专项协调会,在确定该项目符合《潍坊市非制造业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适用条件后,环保、水利、经信、地震四部门当日与项目方分别签订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告知承诺书,发改部门即时出具了带有“告知承诺”字样的立项批文。与传统模式相比,告知承诺制为本项目节省了约60个工作日。截至目前,全市共有25个项目跟潍坊双虎商业广场一样按告知承诺制办理了立项审批,共涉及投资额57.23亿元,在立项阶段总计节省审批时间约750个工作日,为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便利。其中,市中心城区有16个项目实施了告知承诺制审批,占总立项项目总数的18%。

关键词:告知承诺制 投资项目 审批行政 审批制度改革

第9篇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的精神,科技部决定启动“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优势出口生物资源产品清洁生产关键技术研究”重点项目。项目针对我国生物资源产品的发展现状,从制约我国优势出口生物资源产品的关键技术问题和面临的主要挑战入手,选择其中有代表性的优势出口生物资源产品进行清洁生产工程技术与质量升级的综合研究,把循环经济和全程质量管理的理念贯穿于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强化生产过程的质量和环境管理,从所研究产品生产的环境管理、原料质量管理、产品加工过程管理和废弃物处理等方面实现全程质量控制的清洁生产,制订所研究产品的清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借鉴国外先进标准,制订具有国际认同性和等效性的所研究产品的企业标准,并提出部分产品的行业标准;提升我国部分生物资源产品的清洁生产工程技术水平,示范带动我国生物资源产品技术水平的整体提高,从而提高我国相关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为我国生物资源产品出口的可持续性增长提供技术支撑。

二、申请内容

课题1:达托霉素发酵清洁生产工程技术研究

课题2:奥利司他发酵清洁生产工程技术研究

三、实施期限

本项目实施年限为3年,从2008年9月至2010年12月。

四、申请管理

1.本项目由商务部具体组织实施。

2.根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开指南的课题将通过评审择优选择并落实优势承担单位。

五、申请资格

(一)申报单位的条件和要求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事业单位、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均可单独或联合申报,不接受个人申请。

2.鼓励产学研单位联合申报课题。每个课题的联合申请方原则上不超过5个法人单位。

3.课题申报必须以某一课题整体研究内容为申请单元。联合申请各方须签订共同申请协议,明确规定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课题牵头申请单位对联合申请各方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科技局)或商务厅(商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或所属部门科技(科教)司审定后,进行申报。

4.申报单位经费须专款专用,设立单独账簿,独立核算,并保证配套资金及时到位,保障课题研究工作的顺利实施。

5.成果查新证明须由有资质的国家或部省级查新单位出具。

(二)申请负责人的条件和要求

1.课题负责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有固定单位(不包括在站博士后),年龄不超过57周岁(截止到2008年1月),无不良科研行为,从事相关研究或技术开发五年以上。课题负责人用于本课题研究时间不少于本人工作时间的60%,在国内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2.所有课题申请人均不得参与两项以上本项目课题的申报,且只能主持申报一项本项目课题。课题申报单位(包括联合申报中的任意一方)和主要申报人,对同一个课题不得进行重复或交叉申报。课题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一项国家主要科技计划(包括863计划、973计划、支撑计划等)课题,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同期参与承担的国家主要科技计划课题数(含负责主持的课题数)不得超过两项。

3.事业单位(含研究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参与课题研究时间低于工作时间60%的均不得主持本项目课题申报。政府机构公务员不得参加课题申请。

经专家形式审查,申请单位或申请负责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书视为无效申请,不参与专家评审。

六、申请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1.申请文件编写:用中文编写,要求语言精炼,数据真实、可靠。

2.文件规格:一律用A4纸,仿宋体四号字打印并装订成册,申请文件一式20份,正本1份,副本19份,同时附电子版。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则以正本为准。申请书按统一格式编写。

3.课题预算申报书须单独装订,与相关申报材料一并提交。编制要求参照《关于2006年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财函[2006]12号)。

4.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全部申请文件须包装完好,封皮上写明申请课题、申请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联系人及注明“不准提前启封”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5.申报工作自本指南公布之日起开始,申报单位须根据《课题申请指南》要求参与申报活动。

七、课题管理

1.经专家评审、择优选定课题承担单位,按项目管理要求与科技部签订“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任务书。

第10篇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等)可申请财政扶持资金补助(奖励)。

(二)申请财政扶持资金补助(奖励)的项目完成时间应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且标准于2010年;

2.牵头制定实质性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内容的联盟标准;

3.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组长单位;

4.承担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

5.参与WTO/TBT通报评议,主导意见和建议被通报方采纳;

6.获得国家、省、市“标准创新贡献奖”;

7.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通过确认达到AAAA、AAA、AA级;

8.通过SA8000、GAP认证。

二、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应按申报项目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通过SA8000、GAP认证的申请表见附件1,其他项目的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表中“项目名称”填写格式见附件3);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国际标准制(修)订财政扶持资金补助的单位,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修)订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和向标准制定机构提交的被采纳的提案材料等。申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财政扶持资金补助的单位,应提交已正式的标准文本,主导制(修)订标准的单位还应提交相应的标准立项计划;

(六)申请牵头制定联盟标准财政扶持资金补助的单位,应提交经备案的联盟标准文本、联盟标准采标证明材料以及联盟标准实施情况报告;

(七)申请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财政扶持资金补助的单位,应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该组织的文件。申请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财政扶持资金补助的单位,应提交省质监局批准成立该组织的文件;

(八)申请WTO/TBT通报评议财政扶持资金补助的单位,应提交参与WTO/TBT通报评议且主导意见和建议被通报方采纳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申请“标准创新贡献奖”财政扶持资金补助的单位,应提交相应奖项的公布文件;

(十)申请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财政扶持资金补助的单位,应提交获得的确认证书(提供原件);

(十一)申请SA8000、GAP认证财政扶持资金补助的单位,应提交获得的认证证书(提供原件);

(十二)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第11篇

第一条为加强*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科技进步,加强自主创新,加快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卫生水平,参照国家、广东省及*市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在对《*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穗卫科〔*〕25号)和《*市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穗卫中〔*〕2号)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选题必须紧密联系公共卫生、临床医疗和中医药实践。项目以应用研究为主,兼顾应用基础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研究。重点支持实用性强,覆盖面广,辐射力强,解决我市公共卫生和临床医疗实际问题的应用型研究项目。鼓励开展跨行业、跨领域、跨学科的合作研究。

第三条*市卫生局根据*地区重大健康问题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求与变化,适时公布项目指南和年度立项项目数量。

第四条项目设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引导项目、县级市及乡镇医疗卫生单位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应用项目以及配套资助项目。

一、重大项目。由市卫生局根据本地区阶段性医疗卫生领域重大问题而确定的研究项目。针对严重危害*地区人民群众健康的重大疾病和公共卫生问题,面向*地区医疗卫生单位组织力量进行联合攻关,带动*地区医疗卫生科研能力和科研水平的整体提高,促进预防、诊疗、保健和康复、中医药等医疗卫生事业的全面发展。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不确定年度项目数量(可空缺)。每项资助30-50万元。

二、重点项目。资助对象是*市医疗卫生机构重点专科和专项,*地区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可参与联合申报。鼓励在本地区有一定优势的专科在基础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进行研究,不断提高专科建设水平,提升专科发展地位。研究周期为2-3年。重点专科项目每项资助30—50万元,重点专项项目每项资助15—25万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点专科项目每项资助5—10万元。

三、一般引导项目。资助*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青年医务工作者在公共卫生、临床医学、中医药学以及相关领域追踪学科前沿,探索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促进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研究周期为2年。每年资助300项,其中中医药项目100项,每项资助1万元。该项目同时设立部分立项非资助项目。

四、县级市及乡镇医疗卫生单位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应用项目

为促进县级市及乡镇医疗卫生单位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设立县级市及乡镇医疗卫生单位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应用项目。申报条件和具体要求按照省人事厅和卫生厅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配套资助项目。为鼓励局属各单位积极申报高层次的科研项目,促进项目的实施和完成,对获得国家、省部级有关科技管理部门立项的项目,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资助。

第五条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不断增加卫生科技投入,各区(县级市)卫生局每年用于发展卫生科技工作的经费不低于卫生事业经费的1%,各医疗卫生单位每年用于科技发展的经费不低于年度业务收入的2—3%。把不断增加卫生科技的投入作为评价医疗卫生机构及考核其主要领导的重要指标。

第二章项目申请

第六条项目申请应按指定的时间申报,原则上在非指定时间不受理申报。

第七条项目申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项目必须符合*卫生局当年的申报指南确定的研究领域。

二、项目牵头单位必须在项目所属专业领域内具有较扎实的医疗、科研和人才培养条件。

三、项目负责人应是申报单位的在编在岗人员,具备良好的科研道德修养、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重大项目负责人应有正高级技术职称。重点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一般引导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原则上不受理已有2项以上(含2项)在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申报。

四、项目研究组成员年龄、知识结构、职能分工合理。

五、项目名称应确切反映研究内容和范围,最多不超过25个汉字(包括标点符号)。

六、立题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先进、科学、可行。

七、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

八、项目预算编制规范合理。

九、预期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明确。

十、原则上不受理已经获得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管理部门立项资助项目的申请。

第八条项目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一)申报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引导项目,需填报《*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申报(任务)书》或者《*市卫生局中医科研课题申请书》。

(二)申报县级市及乡镇医疗卫生单位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应用项目,需填报《*市县级市及乡镇医疗卫生单位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应用项目申报(任务)书》。

(三)申请配套资助项目需提交《*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经费配套资助申请书》。

二、项目辅助资料。

(一)科技查新报告。

(二)使用实验动物的,需提交医学实验动物合格证。

(三)申报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的须同时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多个单位联合申报项目,应提供相应的合作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技术合作方式、产权归属、投入比例、收益分配等。

(五)申报单位须按要求提供配套资金承诺函。

(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九条申请材料须经项目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并在审核意见中注明该项目负责人的在研项目数量和该项目是否已经获得国家、省和市有关科技管理部门立项,在指定项目受理时间内统一报送。不受理个人和非主管单位的直接申报。

第三章项目评审

第十条市卫生局委托*市卫生技术鉴定和评估中心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从*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评审专家接受聘请前须签署《专家承诺函》,评审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地对项目做出评价或提出意见;

二、坚持保密原则,妥善保存相关材料,不复制、不扩散相关内容;

三、坚持回避原则,若发现与评审项目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时,立即主动向评审工作的组织机构申明并回避;

四、坚持廉洁原则,不得擅自与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接触,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申报人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十二条市卫生局对专家评审组意见进行审定并批准项目立项。立项项目由*市卫生局以文件形式下发。

第十三条*市卫生局从立项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广东省医学科学技术研究基金项目。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市卫生局在项目申报书签署“同意立项”并加具公章,即视为任务书,返回主管

部门(或申请单位)和项目申请人各一份。

第十五条项目所在法人单位必须建立专项技术档案资料。受资助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按照项目特点对立项项目严格管理,包括计划实施、经费管理、结题验收等,并按照申请书的各项指标及进度执行。

第十六条各类研究项目实行“项目排名第一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全权管理项目及其课题组,并承担相关的责任义务;制定课题计划和预算;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自;负责提交年度和终期技术报告和财务报告,并接受评估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申请书内容、延长研究周期、中止研究或撤销项目时,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在项目实施期间每年均需填报项目进展情况,并于每年7月31日前报市卫生局。

第十九条市卫生局将根据项目实施具体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对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现场督促检查。

第二十条对立项后半年内不开展研究工作、或者执行情况不好、考核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要求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未达到预期目标的研究项目,撤消立项,并对项目承担单位和/或项目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五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研究经费按立项资助额划拨有关单位。同时项目所在法人单位必须按1:1给予配套经费。项目所在法人单位不按要求匹配经费的,2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科研项目申请。

第二十二条实行项目预算制。项目负责人必须根据项目实施过程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实际情况,在项目申请时制定项目经费预算。项目预算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修改,如确需修改,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负责人提出的意见组织专家评估,报*市卫生局批准后方可执行新的预算方案。

第二十三条科研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在财务制度范围内,给予项目负责人科研经费支配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克扣、截留。

第二十四条科研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

(一)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养殖、种植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二)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等。此费用只能在项目所在法人单位配套经费中开支,且不能超过配套经费的40%。

(三)科研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实验工作的费用。

(四)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学术刊物订阅费,研究成果评审鉴定费、科研咨询费、交通费等,但不包括国际合作交流费。

二、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外聘相关研究人员的劳务费用。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的劳务费开支不得超过市卫生局资助经费的10%。一般引导项目劳务费开支不得超过市卫生局资助经费的15%。

第二十五条区(县级市)卫生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科研经费专项管理制度,对项目进行核算管理;项目负责人要在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科研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下,按计划自主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

第二十六条项目资助经费应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资助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项目所在法人单位。项目资产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所在法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必须包括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项目所在法人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账目,根据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资助项目经费结算,由项目所在法人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随结题报告一并报市卫生局。

第二十九条项目完成后的结余经费可用于受资助项目负责人的其他科研资助项目的研究。如无其他科研资助项目,可用于其他研究工作。中止、撤销、未完成研究的项目,结余经费由市卫生局收回。

第三十条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所在的法人单位应对项目经费进行研究期末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三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项目合作单位及分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各级相关财经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项目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被截留、挪用、挤占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情况,市卫生局对违规单位和/或违规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项目结题验收

第三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在进行科研工作总结、专著、成果鉴定、成果申报时须注明“*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及项目编号”,否则不作为该项目的结题或鉴定的有效资料。

第三十三条项目研究结束后,须填报结题报告书,于每年7月31日前报市卫生局。

第12篇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教研部:

根据学校工作安排,拟于近期开展中共福州市委党校2021年度项目申报、立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题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对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学术研究,提出符合地方实际、体现地方特色的具有现实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为推动福州高质量发展超越,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作出新贡献。

二、完成期限

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三、成果要求

校院项目原则上根据项目申请书的预期成果结项,成果符合《科研与决策咨询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结项要求。

四、项目立项

1.科研处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报校委会审定通过后予以立项并下发立项通知。

2.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内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研究任务。

3.项目一经立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题目及研究方向。

五、相关要求

1.本次申报设有参考选题(见附件1),申报者可根据参考选题拟定申报题目。

2.申报者个人可以独立申报项目,也可以与他人联合申报项目。每个申报者限报1项。

3.申报者须填写《项目申请书》(见附件2),经所在部门盖章同意后于2021年5月7日前交科研处,同时将《项目申请书》电子版发送至科研处邮箱fzdxkyc@163.com,逾期不予受理。

4.《项目申请书》可自行从福州市委党校网站“科研工作”之“科研通知”栏目下载。

联系人:林静,联系电话:28061081,13960989849。

 

附件:1.中共福州市委党校2021年度项目申报参考选题

2.中共福州市委党校2021年度项目申请书

 

科研处

                              2021年4月1日

附件1

中共福州市委党校2021年度项目申报参考选题

 

一、重点项目

1.习近平在福州工作期间关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创新理念与实践探索研究

2.习近平在福州工作期间关于福州发展战略、执政理念与施政风格研究

二、一般项目

1.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

2.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100周年研究

3.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福州工作期间的创新理念和探索实践研究

4.坚持“3820”战略工程思想精髓,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研究

5.全方位推动福州高质量发展超越研究

6.重点建设六个城(福州滨海新城、福州大学城、东南汽车城、丝路海港城、福州国际航空城、现代物流城)研究

7.打响五大国际品牌(海洋产业、新型材料、数字经济、海港空港、闽都文化)研究

8.实施九大专项行动(实施党建引领、科教兴城、龙头扶引、扩大内需、改革攻坚、区域协同、绿色发展、温暖榕城、平安福州)研究

9.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研究

10.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研究

11.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研究

12.创造高品质生活研究

13.推进“三个福州”建设研究

14.优化福州营商环境,推动改革和发展深度融合研究

15.全面推进福州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研究

16.推动文化繁荣兴盛,提升福州文化品位研究

17.福州市基层社会治理研究

18.加强福州市党员干部作风建设研究

19.推进精品课建设,提高党校教学水平研究

20.加强党校学科建设,提升党校教师队伍素质研究

 

 

 

 

附件2

 

项目编号

 

 

 

 

 

 

中共福州市委党校项目

申    请    书

 

 

 

 

学  科  分  类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负 责 人                              

负责人所在部门                             

填  表  日  期                             

 

 

2021年3月

 

 

 

申请者的承诺:

我保证如实填写本表各项内容。如果获准立项,我承诺以本表为有约束力的协议,按计划认真开展研究工作,取得预期研究成果。

 

                              

                     申请者(签章):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用计算机认真如实填写。

二、封面上方的代码框申请人不填,其他栏目由申请人用中文填写。

三、“研究方向”填写二级学科的研究方向。

 

 

 

 

 

学科分类

 

研究方向

 

项目名称

 

负责人

姓名

 

行政

职务

 

专业

职务

 

所在部门

 

联系

电话

 

姓名

工作单位

项目分工

 

 

 

 

 

 

 

 

 

 

 

 

 

 

 

预期成果(成果名称、成果形式等)

 

项目设计论证

1、选题:本项目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选题的意义。2.内容:本项目研究的主要内容、基本思路和方法;主要观点。3.研究基础:项目负责人近年已有相关成果;主要参考文献(两类限填20项)。项目设计论证限3000字以内。

 

 

 

 

 

 

 

 

 

 

 

 

 

 

 

 

 

 

 

 

 

 

 

 

 

 

 

 

 

 

 

 

 

 

 

 

 

 

 

 

 

 

 

 

 

 

 

 

 

                   

 

 

 

 

 

 

 

所在

部门

 

 

 

 

 

 

 

 

 

 

 

 

 

 

 

 

 

 

 

 

                                   

     部  门  公  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