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0:57:1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项目立项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立项申请书范文一
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我院自xx年2月省政府批准升格为高职学院以来,为建设合格加特色的高职学院,努力完善各项办学条件。据省教育厅安排,将于xx年内对我院进行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其结果将作为核实我院招生计划、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等的主要依据,这势必对我院的生存和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长期以后,我院在省林业厅、xx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各项事业都取得较快发展,为我省林业事业和闽北区域经济发展培养了近二万名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但由于现有校园土地只有198亩(含后山林地),严重制约了学院的发展,与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基本办学条件的指标(试行)》的有关规定有较大差距。经我院申请,xx年4月6日xx市常务会议决定,在xx市江南新区职校园区内有偿划拨300亩土地,同时另再控制300亩土地作为我院的教学建设用地,用于建设学院的新校区。
综上所述,学院经过充分研究和论证,拟投资建设江南新校区。该建设项目总投资xxxx万元,其中20xx-20xx年江南校区一期工程建设总投资xxxx万元,20xx-20xx年组织第二期工程建设,总投资4950万元,所需建设资金由学院向金融机构贷款及其他渠道融资和自筹解决。江南新校区一期工程建成后,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可达1500-20xx人。根据项目建设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委申请立项。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复。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立项申请书范文二
关于申请建设_____项目的立项报告
_______单位:
(介绍你公司状况)哪年成立、经营状况等
(拟建设项目的状况)投资多少、选址、占地多少、建设期多长、预计开发利润。。。
根据以上汇报,请求上级领导批准立项。
房地产开发公司
年月日
立项申请书范文三
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建设日期:年月至年月
说明
一、申请同济大学重点建设项目应在科学定位、合理规划、瞄准目标、凝练方向、突出重点的原则基础上,详细阐述项目的建设好处、建设资料、经费预算、设备购置、预期总体建设目标和阶段目标,做好项目的节点安排。二、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职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1、提出本项目的建设目标和建设计划;
2、提出本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
3、组织本项目的建设实施,负责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保障;
4、协调本项目的内部关系,解决内部出现的问题;
5、提出本项目建设的年度报告、年度统计;
6、根据要求安排本项目理解中期检查
7、出具本项目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做好验收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如下:1、各单位确定项目负责人,提出立项申请并填写项目申请书,带给必要的论证材料;2、校内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专家及职能部门签署意见;3、学校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最终审核批准后,发出开工建设的批复文件,并正式拨款。
支出预算1、设备购置费2、设备维修费3、图书资料购置费4、房屋建筑物维修费5、实验材料费6、测试分析加工费7、租赁费8、业务费合计
预算总额
分年度预算额
备注
说明:1、项目建设严格实行预算制,申请人须认真填写《重点建设项目经费预算总表》《重点建设、项目设备购置费预算明细表》和《重点建设项目业务费预算明细表》。其中,后两个《明细表》均指在总预算额度内、且计划在项目申请当年使用的经费;以后年度的项目使用经费计划及明细则应按分年度预算额在每年末学校统计下一年度经费预算时统一申报。
2、学校分期划拨的经费以各项目提交的当年年度预算批准额为准。各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确保按期执行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
3、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开工建设批复文件的资料进行,不得随意变更。在建设过程中如确需变更时,务必坚持以下原则:务必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交有充分变更理由的申请报告和论证材料,经校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预期建设目标不能降低:批准建设经费额度不得突破。
4、学校项目建设实行严格的结项审计制度。申请下年度预算时,需提交上年度经费使用状况报告。
立项申请书范文四
**市***局:
********有限公司是经***市**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号文关于中外合作经营*********有限公司合同书、章程的批复批准,于****年**月**日成立,注册资本为港币400万元,经营期限为20xx年。目前选址于**市**区*********(地址),购地****平方米,建设项目为:******有限公司。该项目已取得****环保局环境影响报告批复。预计建成厂房*幢占地面积***平方米,**车间*幢*层占地面积约***平方,建筑面积约***平方;**车间*幢*层占地面积约***平方,建筑面积约***平方;**仓库*幢*层占地面积约***平方,其它消防池及故事池占地面积约***平方;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项目总投资额增加到****万人民币,建设资金由我公司自筹。我司以生产和销售自产的*****(产品名);生产规模为年产***吨、***吨。计划用工人数为*人左右。主要生产工艺:*************。我司在*****年初以本身在国外拥有多年****生产的技术优势,引进国外创新工艺,国内首创产品*******,主要以有*****主要生产材料,因******,并没有废水排污,很好的保护了水自源;生产设备为*****机,对于电力设备的并无特殊要求,为环境护保及节能做出贡献。目前我司已取得环保部门对于该项目的环保意见书复函。我司产品*********(公司经营状况),
以积级创新、规范管理、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管理模式进行经营,但因业务的不断发展,,因为场地的不足已经出现安全、消防隐患,期望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企业得以更加健康、稳步的发展。现向贵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手续,恳请批准!
申请企业:******有限公司
申请日期:*****-**-**
立项申请书范文五
根据《 县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贵县经济发展形势,现申报 有限公司,落户在贵县。该项目现向 县发改委申请备案,详情如下。
有限公司,建立于 年,专业从事 的生产和销售,随着 县招商引资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出台,我公司决定在 注册成立独立公司,公司主要产品有 系列。并可根据顾客需要生产不一样规格的产品。
经销各种 等。公司以良好的信誉和质量赢得了客户,开拓了市场、生产逐年发展产量和销量稳步提高,产品畅销 各地。项目属新建项目,投资总额 万元,总建筑面积 ,建设资料:
各学院:
为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文科中心决定面向全校本科生开展2021年文科创新性实验项目的申报与立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原则
1.兴趣驱动原则。参与项目的学生要对实践创新项目有浓厚兴趣。在兴趣驱动下,在教师指导下完成实验过程。
2.自主实验原则。参与项目的学生要自主设计实验、自主完成实验、自主管理实验。
3.重在过程原则。注重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实施过程,强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学生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面的收获。
二、项目申报要求
1.项目鼓励多专业合作、文理融合。选题方式有两种:
(1) 自由选题:根据专业及兴趣爱好自主选题。
(2) 推荐选题:
A.围绕“北京中轴线”文化价值挖掘、资源梳理及应用
B. 围绕 “三山五园”文化遗产的价值挖掘、资源梳理及应用探索
C. 围绕“北京西山永定河文化带”文化遗产的价值挖掘、资源梳理及应用探索;
D.围绕“门头沟文化资源”的梳理、研究及应用
E. 北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2.项目最终成果除了提交结题报告外,要求提供影像资料、照片、设计方案和作品、数据库、公开等直观性的成果。
3.项目团队人数不限,要结构合理。每个学生同时只能参加1个项目。
4.项目指导教师要有较高的科研能力和水平,科研经历和成果丰富,能够真正有效地指导学生。跨专业综合性项目,指导教师可以为多人。
5.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年,半年进行中期检查。
三、项目申报与立项程序
1.所有项目需填写《创新性实验项目申请书》,并于12月1日前将纸制版1份送交文科中心办公室(融创103),电子版发至yaqun@buu.edu.cn信箱。
2.文科中心将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负责人需进行汇报与答辩,评审通过者予以立项,并给予资助。
3.项目经费视立项情况而定,由指导教师统筹使用。立项时给予1/2启动经费,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1/4经费,项目结题评审合格后拨付剩1/4经费。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调研、实验材料及资料购置等支出。
四、其它事项
1.毕业班学生可以作为成员参与项目,但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
2.项目立项后,文科中心实验室对所有项目实施全天候开放,项目组成员可以根据需要申请进入相关实验室,开展相关实验活动。
3.项目完成后,文科中心将统一安排结题答辩,获准结题的项目组成员视项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创新学分。
联系人:靳雅群 电话: 62004625,信箱:yaqun@buu.edu.cn
附:1.《创新性实验项目立项申请书》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科综合实验教学中心
2020年11月24日
主题词:组织申报 创新性实验项目 通知
发 至: 各教学部门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科综合实验教学中心
2020年11月24日
(共印2份)
附件 项目编号: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科综合实验教学中心
创新性实验项目
立 项 申 请 书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来 源:
选择划勾:教师科研项目( ) 实验课程项目( )其他( )
申 请 者:
所 在 专 业:
所 在 年 级:
电 话:
电子信箱 (E-mail):
指 导 教 师:
申 请 日 期:
审 批 结 果:
中期 检 查 结果:
验 收 结 果: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科综合实验教学中心制
2020年10月
一、立项依据
(主要阐述项目的意义与价值)
二、研究方案
1. 项目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2、项目实施方法、实施方案及可行性分析
3.项目进度及预期成果(如研究报告、鉴定、学术论文、获奖、申请专利、推广应用等)
4 经费预算
三、
指导教师意见: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项目立项评审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中期检查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结题验收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中心意见:
应用文科综合实验教学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为了进一步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建设“085”工程的实施,加强高校的内涵建设,增强高校教师科研创新能力,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提高高校教师加强基础性研究、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和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的能力,我委决定实施2010年度*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属“085”工程第三类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现将创新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新项目分自然科学类项目和人文社科类项目,每类设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共设立380项左右,其中重点项目约140项,一般项目约240项。创新项目资助额度为自然科学类重点项目15万元/项,自然科学类一般项目8万元/项;人文社会科学类重点项目5万元/项,人文社会科学类一般项目3万元/项。
二、申报范围为本市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不含独立学院)和示范性高职院校。
三、创新项目申请人条件
重点项目申请者需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45岁以上正高级职称者只能申报重点项目;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教育部跨世纪人才、新世纪人才、国家重点项目、部市重大项目获得者不纳入申报范围。每一申请人承担的*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总数不得超过两项。
四、项目申报采取各高校择优限额申报的方式。
(校名)的自然科学类重点项目申报限额为项,自然科学类一般项目申报限额为项,人文社会科学类重点项目申报限额为项,人文社会科学类一般项目申报限额为项。
五、重点项目采取答辩评审方式进行遴选,一般项目采取书面评审方式进行遴选。
六、项目立项后先下达总经费的70%,30%为预留经费于项目结项后拨付。
七、项目申请人按要求填报《*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申请书》、《汇总表》,表格均可从“*教育”网站()表格下载一栏中下载。申请书一式五份,由学校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电子文件发送至:lujin@。不受理个人直接申报。
八、本次项目申报工作截止日为2009年6月22日。
九、本次工作委托*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中心办理。地址:宝山路251号甲,联系人:王少龙、陆瑾,电话:56627216。
十、为了规范创新项目验收程序,现将《*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验收实施细则》同时下发,请各有关高校按照执行。
第二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权限,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其它取水许可申请分级审批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捍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除按《办法》规定不需要申请或者免于申请取水许可的情形外,都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部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
在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实施全额管理的河道、湖泊内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流域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流域管理机构在审查或者审批时,应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实施限额管理的河道、湖泊内限额以上的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可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流域管理机构,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由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查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审批取水许可申请。
前款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国家、集体、个人兴办水工程或者利用机械提水设施的,其主办者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联合兴办的,由其协商推举的人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即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前,向受理机关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
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可直接向受理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的简要说明;
(三)取水工程取水量保证程度的分析报告;
(四)取水水源已开发利用状况及水源动态的分析报告;
(五)当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六)取水和退水对水环境影响的分析报告。
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附具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还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理机关应在接到取水许可预申请之日起15天内通知申请人补正:
(一)预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
(二)应提交的文件不完备的;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申请人应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直30天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无效。
第八条受理机关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后,按规定的审查权限审查;需由上级审批机关审查的,应逐级审核上报,由具有审查权的审批机关审查。
第九条经审查同意的取水许可预申请,其取水量额度供建设项目立项使用。取水许可预申请自审查同意之日起一年内建设项目未立项的,预申请失效,由原审批机关取消其已审查同意的取水量额度。
第十条建设项目此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受理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的简要说明;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取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五)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联合兴办取水工程以水的,还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前款(一)、(二)、(三)、(四)项中的有关文件报告,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出具审批文件。
不需要经过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取水,申请人可以只提交前款(一)、(三)、(五)项规定的文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机关应在接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15天内,通知申请人补正:
(一)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
(二)应提交的文件不完备的;
(三)与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标的不符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申请人应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天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其取水许可申请无效。
第十三条受理机关受理取水许可申请书后,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需要由上级审批机关审批的,应逐级审核上报,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审批。
由水利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取水许可申请或者补正的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30天内(对急需取水的在15天内)上报水利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四条利用多种水源的,申请人应向受理机关一并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如其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权限不同,审批机关应根据各自的权限进行审批,并由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十五条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需要由有关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受理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取水许可预申请书或者取水许可申请书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核手续。
第十六条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可申请与第三者发生争议或者诉讼时,受理机关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待争议或者诉讼终止后重新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应在受理取水许可申请或者补正的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6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审批机关在审查取水许可申请完毕后,应将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对审批机关不批准取水许可申请的决定,申请人可以向审批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天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九条取用地表水的取水工程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动工兴建;取水工程竣工后,经审批机关核验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条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凿井;井成后,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经核定取水量后,由审批机关发给取水许可证:
(一)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
(二)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剖面图;
(三)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五)其它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取水许可申请书、取水许可证,审批机关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到审批机关领取。
第二十二条取水许可持证人需要调整取水量的,必须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在取水许可证变更记录中注明。
第二十三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取水许可证期满前90天内,取水许可持证人应持取水许可证等有关文件到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办理更换取水许可证手续,否则取水许可证期满后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取水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各一件。正本由取水申请人持有,副本由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关备存。
第二十五条审批机关应建立取水许可登记簿,并定期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规范中国银行房地产信贷业务操作,现将《中国银行自营房地产贷款业务操作规程》下发各分行,望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部反映。
附:中国银行自营房地产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加强对中国银行自营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中国银行自营房地产贷款业务,系指以本、外币存款作为资金来源自主经营的房地产贷款业务。
第三条、中国银行自营房地产贷款包括:
(一)住房开发贷款,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住房的贷款;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非家庭居住用房的贷款;
(三)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住房开发、商业用房开发以外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如土地开发贷款等;
(四)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对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修缮职工住房的贷款;
(五)其他住房贷款,是指对单位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修缮职工住房的贷款。
第四条、中国银行自营房地产贷款纳入信贷业务统一管理,各分行承办自营房地产贷款业务须经中国银行总行批准;中国银行自营房地产贷款审批权限,由总行另行规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及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
下列单位和个人可以成为中国银行自营房地产贷款业务的贷款对象:
(一)经国家房地产开发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购买、建造和修缮职工住房的企事业单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城镇居民。
第六条、贷款用途
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以补充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完成计划内土地开发和商品房开发建设任务所需资金为限;对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发放的住房贷款,主要用于购买、建造和修缮职工住房或自住住房。各项贷款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贷款条件
(一)申请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贷款对象条件;
2.具有一个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的领导班子和一套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3.信用和财务状况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在中国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办理结算业务;
5.已取得项目规划投资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外销房屋还需取得外销房屋许可证),完成其他各项立项手续,且全部立项文件完整、真实、有效;
6.已经取得贷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不早于贷款终止时间;
7.提供相应的贷款项目开发方案或可行性报告;
8.贷款项目申报用途与其功能相符,并能够有效地满足当地房地产市场的需求;
9.贷款项目工程预算、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工程预算投资总额能够满足项目完工前由于通货膨胀和不可预见等原因追加预算的需要;
10.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一般控制在项目预算投资总额的30%),并能够在使用中国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11.将财产抵(质)押给中国银行;
12.落实中国银行可接受的还本付息连带信用保证;
13.落实中国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贷款对象条件;
2.信用良好,具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购买自住住房价格基本符合中国银行或其委托、认可的房地产估价师评估的价值;
4.购买自住住房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购买住房价格的30%;
5.修建自住住房必须取得所修建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不早于贷款终止时间;
6.修建自住住房贷款项目已经取得当地建设行政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
7.在中国银行的存款余额不低于所修建自住住房投资总额的30%,并先于银行贷款投入住房的修建;
8.将财产抵(质)押给中国银行;
9.落实中国银行可接受的还本付息连带信用保证;
10.落实中国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三)企事业单位申请用于购建职工住房的其他住房贷款应符合本条第(一)款第1项和第2项条件以及本条第(二)款除第2项以外的全部条件。
第八条、借款人应向中国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材料:
(一)申请住房开发贷款、商业开发贷款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借款人应提交:
1.《借款申请书》;
2.资信证明材料;
3.近3年的财务报表;
4.项目立项文件、董事会决议;
5.项目资金落实文件;
6.其他配套条件落实材料;
7.开发项目的现金流量预测表;
8.合法、合规的房地产开发合同、其他有关合同;
9.抵(质)押财产(国库券等有价证券除外)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鉴定书、保险单、抵(质)押物品清单、权属证明、抵(质)押人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函;
10.还款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11.中国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应提交:
1.《借款申请书》;
2.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材料;
3.具有固定职业、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
4.售房人产权、销售资格证明文件(适用于购买自住住房);
5.项目立项文件(适用于修建自住住房);
6.项目资金落实文件(适用于修建自住住房);
7.其他配套条件落实材料(适用于修建自住住房);
8.合法、合规的购建住房合同、其他有关合同;
9.抵(质)押财产(国库券等有价证券除外)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鉴定书、保险单、抵(质)押物品清单、权属证明、抵(质)押人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函;
10.还款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11.中国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三)企事业单位为购建职工住房申请贷款,应提交:
1.《借款申请书》;
2.资信证明材料;
3.近3年的财务报表;
4.售房人产权、销售资格证明文件(适用于购买职工住房);
5.项目立项文件、董事会决议(适用于修建职工住房);
6.项目资金落实文件(适用于修建职工住房);
7.其他配套条件落实材料(适用于修建职工住房);
8.合法、合规的购建住房合同、其他有关合同;
9.抵(质)押财产(国库券等有价证券除外)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鉴定书、保险单、抵(质)押物品清单、权属证明、抵(质)押人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函;
10.还款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11.中国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九条、借贷双方须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借款人须填写房地产贷款申请书,并向中国银行提交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各项文件、证明和材料;
(二)中国银行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及所附文件、证明和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经过批贷程序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三)借贷双方及保证人签订房地产贷款担保、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并进行抵押担保登记和公证;
(四)提款条件满足后,中国银行方可放款。
第四章、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条、贷款期限
(一)住房开发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含3年);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
(三)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
(四)个人住房贷款,一般不超过10年(含10年);
(五)其他住房贷款,最长不超过10年(含10年)。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
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其他住房贷款利率,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有关贷款利率。
第五章、贷款担保与抵押
第十二条、购买商品住房的借款人,可以用中国银行认可的财产抵(质)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抵(质)押登记。
下列财产不能作为抵(质)押物:
(一)土地所有权;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三)不能强制执行或处分的财产;
(四)已经设定抵(质)押的财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或强制措施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质)押的财产。
第十三条、用于抵(质)押的财产,需要估价的,必须经过中国银行认可的资产评估部门进行估价,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质)押物品价值的70%;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期限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为限。
第十四条、抵(质)押期间,借款人未经中国银行同意,不得转移、变卖或再次抵(质)押已被抵(质)押的财产;用有价证券进行质押的,质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第十五条、抵(质)押双方应正式签订抵(质)押贷款合同,并详细开列抵(质)押物品清单。自营房地产贷款在借款人提供抵(质)押担保基础上,中国银行认为有必要时,借款人应提供中国银行可接受的第三方连带信用保证。
第十六条、借款人、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性质、名称等变更时,应提前通知中国银行,并与中国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修正文本。
第六章、保险
第十七条、借款人须在借款合同签订前按中国银行指定的保险种类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并应明确中国银行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中国银行权益的限制条件,保险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在保险期间,保险单交中国银行执管。
第十八条、在保险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中国银行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七章、贷款的审批和发放
第十九条、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以后,中国银行应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和发放贷款。
第二十条、在借款人提供符合申请借款的有关资料后,中国银行应在规定的审查期限内及时答复。借款申请批准后,借款人应及时与中国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凡逾期未签订借款合同的,对原借款申请的批准可被撤销或被视为失效。
第二十一条、经中国银行核定同意的用款计划,应作为附件包括在借款合同之中。中国银行必须按照合同和核定的用款计划发放贷款。借款人需要调整用款计划时,应于调整计划前15个工作日提出,经中国银行审查同意后,才能调整用款计划。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如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款,应按约定的承担费率向中国银行支付承担费。
第二十三条、中国银行要对房地产贷款项目自有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借款人必须按照规定比例及时地将足额自有资金存入中国银行或投入项目前期工程,中国银行按照房地产贷款项目的工程预算和施工计划逐笔监督支付,专款专用,借款人不得挪用。借款人自有资金发生挪用或没有足额到位的,中国银行不予贷款。
第八章、贷款的偿还和收回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与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应当提前向中国银行申请贷款展期。展期申请经中国银行审核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展期协议经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认可后生效。到期未还且未经展期的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第二十七条、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死亡或经有权部门宣布失踪,借款人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条款,中国银行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的贷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第九章、贷款的计划统计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九条、中国银行的自营房地产贷款,纳入中国银行信贷计划统一管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其中: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纳入中国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计划管理;个人住房贷款、其他住房贷款,纳入中国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计划管理。
第三十条、中国银行自营住房贷款业务单设科目,单独核算,其经营和损益情况,纳入中国银行会计报表和业务报表。
第十章、其他
第三十一条、中国银行自营房地产贷款抵(质)押物品的评估、登记费和借款合同公证费均由借款人负担;中国银行可以向借款人一次性适当收取质押物品保管费。
第三十二条、中国银行自营房地产贷款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抵(质)押合同均应包括内容详尽、表述明确的法律条款,包括仲裁条款或司法管辖条款。
第三十三条、中国银行各分行第一次签订自营房地产贷款借款合同文本,须经律师阅核,并报中国银行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查认可。
一、受理范围:
市安监局负责对市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和跨市(县)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负责对上级安监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二、申报资料: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2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2份;
3、建设项目立项预审批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1份;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
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1份;
8、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和自验收总结1份;
9、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10、其他相关材料。
申报资料请按以上顺序排列,装订成册送审。复印件由申请单位存档,原件送至安监部门审批。
三、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令)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
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无锡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暂行办法》
第四条 市安监局负责对市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和跨市(县)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负责对上级安监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各市(县)区安监局负责对本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五、受理条件:职业病危害一般或严重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申请竣工验收。
七、 服务指南:
(一)服务承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整改期不计入工作日)
(二)受理地点:市民中心12号楼,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安监局窗口,电
话:81825681.
(三)申报资料均以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用12号字)或复印,内容准确完整,不得涂改。表格式资料,表格中若无相关项目,请填短横线“_”或无,不要空项。 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
(四)申报资料(包括复印件)请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具体资料要求详述如下: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的公函;
公函以“关于XX公司XX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核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的函”格式为题;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本申请表内容请打印,格式完整,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凡文字前或后有者,请选择与申请资料内容相符的方框中打√。签字为手签体。签章、签字处的日期不要遗漏。
(1)项目名称:应填全称,并与封面所填项目名称一致。
(2)项目性质:请按实际情况在相应的类别项目方框里打√。
(3)职业病危害类别:请按实际情况在相应的类别项目方框里打√。
(4)申请类别:请按实际情况在相应的类别项目方框里打√。
(5)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请按实际情况在相应的类别项目方框里打√。
(6)申报材料:请按实际情况在相应的类别项目方框里打√。
(7)主管部门意见:主管部门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并加盖公章:如无主管部门,请注明:无主管部门,并加盖单位公章。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为原件。
4、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格式见附件二)
委托申报证明应载明委托事项、受委托单位名称和委托日期,并盖有委托单位公章。
项目名称
公司所属有广告促销宣传项目的企业与部门。
二、指导思想
以“立项科学、预算严谨、决策*、程序规范、监督严格”为自检、检查工作出发点,严密组织,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确保公司专项自查、检查工作的扎实开展;加强对广告促销制度和监管程序的梳理建立和完善,通过自查、检查实现自我完善、自我纠正的目的,以期达到提升广告促销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自查、检查范围
20*年度实施的广告促销项目。
四、自查、检查内容
自查、检查的重点是:广告促销的各项制度是否完善,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实施过程是否规范,同步监督是否到位。
1、制度建设情况。是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关于广告促销活动的管理制度或规定,广告促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2、自查、检查广告促销项目立项、决策的方式和程序。立项、决策是否*、透明,决策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实行了痕迹化管理。
3、执行过程控制。检查项目提出、审批流程、广告商确定、价格确定、合同签订、预算管理及执行等实施过程是否规范,相关资料是否完备。
4、资料文本归档。招投标书、比质比价书、邀标书、广告促销申请书、合书审批表、付款审批表等资料是否齐全完备等。
5、监督管理评估。检查广告促销活动监管工作是否扎实有效,对广告促销活动的各重点环节是否进行同步监管,责任是否明确,措施是否具体,工作底稿是否齐全,监管是否到位。
五、自查、检查时间
4月24日前,制定相应的自查、检查实施方案,报公司整顿办。
5月中旬前完成市场营销中心自查。
5月底,配合省公司相关部门对公司所属卷烟厂、直属公司以及相关部门检查工作。
5月底,做好自查、检查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形成书面自查检查整改报告,报公司主管部门和整顿办。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各相关企业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广告促销专项检查工作是落实国家局“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总体要求的重要举措,提高认识、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检查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2、加强领导。各有关企业与部门要切实加强广告促销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由相关企业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部门积极参与配合。
3、责任到人。广告促销专项检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广告促销检查工作中每个环节要明确到人,确保每个程序有专人跟踪、每份文档都有专人保管。
4、检查整改。各相关企业和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明确程序、完善制度,建进一步规范广告促销管理工作,边检查边整改。
一、科研创新计划的组织与管理
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要把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纳入研究生教育整体工作计划,为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与环境,加强对项目申报与实施工作的指导、管理、检查和监督,精心组织,规范管理。
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是在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的共同领导下,由研究生所在院(系)具体实施,包括项目的申报、初步评审。高校或科研院所研究生院和各企业共同建立的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负责跟踪检查、结题、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以及研究、处理工作中的其他问题等。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对资助项目的评选工作应该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二、项目申报和立项的分析
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一般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研究生所在院(系)组织评审推荐(排序),研究生处组织专家组(产学研联合评审组)审核,推荐上报教育厅,教育厅组织项目评审委员会审定。该类型项目的资助对象一般是在校一年级和二年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的研究生(包括产学研合作培养的研究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
(1)申请项目应是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设计的创新选题。课题应在理论、实验、方法上具有突出的原创性或创新性。
(2)研究课题论证比较客观、充分,技术路线清晰,可行性强。预期可取得创新性成果,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3)申请者应具有较强的从事创新性研究工作的能力。
(4)申请者的导师、所在学科和院(系)应积极支持其创新课题研究工作,能为申请者研究工作的开展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
研究生处按省教育厅当年度规定的日期办理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的申报工作。科研创新项目获得立项后,研究生处留存一份已被批准立项的申请书,并通知项目负责人签订协议书。同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并定期向高校上级部门及企业相关负责人汇报项目申报的情况。
三、项目中期管理
研究生处配合项目负责人所在产学研联合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主管应对有关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各产学研联合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主管要有相对固定人员负责监督本单位课题具体进展情况,并定期将《课题进展报告书》交研究生处。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及时准确地汇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负责人如因学习需要长期不在学校无法亲自参加项目检查的,要委托课题组其他人员配合检查。对于项目执行严重不力者,研究生处将提出警告,并对当事者导师指导的其他各级研究生的未来课题申报予以限制。
项目进行过程中,如果确实需要改变原研究计划(如延期、更改研究内容等)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和所在产学研联合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研究生处、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备案,并由研究生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项目结题
获资助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更换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自觉严格按申请书的计划完成课题。项目负责人所在产学研联合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主管在收到结题材料后,要检查材料是否符合申请书的申报计划并签署审核意见。结题材料如有问题,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更改处理。各产学研联合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主管应在结题截止日期前将结题材料交研究生处。
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的完成时间一般为一到两年,均应于研究生学位授予之前结题。资助项目完成或终止后,项目负责人同时向研究生处提交一份成果简介(含经费决算),着重介绍课题的创新点、主要观点等。
研究生处将定期统计各类项目的结题情况,对于结题率低的产学研联合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要进行通报,在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期间,对长期不结题或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研究生处原则上不受理其提出的毕业申请。
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的研究成果归研究生学籍所在单位所有,本课题的研究内容不得以其他单位的名义发表。、出版专著或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时,均应标明“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资助项目”等项目来源的说明。
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基于产学研合作培养的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资金应由本区域的学位委员会、教育厅资助、学校或科研院所和企业配套组成。经费资助额度以本区域的学位委员会、教育厅当年度下达金额为准,学校或科研院所和企业按配套与专项资助按照一定合适的比例落实配套经费。
资助经费应由研究生导师负责管理,开支范围主要为:
(1)收集与课题相关的资料及复印的费用;
(2)购买课题相关的图书及中外期刊;
(3)进行与创新项目有关的、必须的调研及学术交流所产生的差旅费、协作费;
(4)在国内期刊和国外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的版面费;
(5)课题所需的耗材及软件的购置费,理工科课题进行试验所需的材料费及分析费;
(6)进行成果鉴定时专家的评审、评估等费用。
资助经费只能用于与创新项目直接有关的开支,不能用于购买仪器设备(包括计算机、照(摄)像机等)、出国考察、与创新计划项目无关的差旅费、个人补贴等各项开支。资助经费的使用,应由研究生本人提出开支申请,导师签字同意,产学研联合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主管领导审定后,报研究生处批准。项目立项后,项目组应切实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发现违反本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的,除责成有关人员做出检查外,要追回违规使用的经费。
对于基于产学研合作培养的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的问题还涉及到很多方面,有一些可能是传统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的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涉及不到的问题,如科研基地建设不到位、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法律体系不健全、管理体系不健全、政府投放的力度不够等诸多问题。但是从科研创新项目管理的角度出发,是可以给我们研究生教育工作者在改革创新研究生培养机制过程中一个较完备的切入点和落脚点。因此基于产学研结合科学化的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方法是非常必要的,而本方法基本覆盖解决了基于产学研合作培养的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中所出现的大多数问题,当然这也是如何提高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在经济全球化、科技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值得我们更深入地探究研究生教育发展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参考文献:
\[1\]孙诚,牟信妮,郝晓秀.“校会合作、校企合作”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探索:以天津职业大学印刷工程系产学研实践为例\[J\].职教论坛,2011,(33).
【关键词】 高校; 财务管理; 项目管理
一、项目管理概述
项目管理是指在资源有限的约束条件下,运用系统的观点、方法和理论,对项目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以实现既定的项目目标。在古代已经出现了项目管理应用的例子,如我国的长城、埃及的金字塔、古罗马的供水渠等工程。20世纪40年代,美国开始研制世界上第一颗原子弹,命名为“曼哈顿计划”,并将该任务作为一个项目进行管理。这一时期项目管理主要应用于军事和国防领域,由于项目规模大、技术复杂、涉及领域广,美国军方不得不发展新的管理方法来管理、调配资源,先后出现了计划评审技术(PERT)、关键路径法(CPM)、工作分解结构法(WBS)等项目管理方法。20世纪60年代,著名数学家华罗庚教授将项目管理思想引入我国。
20世纪70—80年代,项目管理在实际范围内迅速发展,应用领域逐步扩展至各种类型的项目中,除了计划和协调外,开始重视进度、质量、费用等方面的管理,现代项目管理的框架基本形成。
20世纪90年代开始,为了应对全球化的挑战,项目管理更加注重人的因素,更加注重柔性管理,应用领域进一步扩大至通信、软件、金融等行业。
项目管理的快速发展得益于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1957年美国杜邦公司在设备维修中应用项目管理,将维修时间由原来的125小时减少至78小时;1958年美国在北极星导弹设计中应用项目管理,将完成时间缩短了两年。随着项目管理影响力的加强和应用领域的扩大,出现了企业项目化管理的趋势,即将项目管理应用于一般管理领域,将项目管理的方法和技术应用于企业的日常管理,打破了传统的管理方式和界限,项目管理的观念渗透到企业的市场、质量管理、战略管理、业务管理等各个领域。
二、高校财务管理的现状分析
(一)高校财务管理的特点
1.财务管理体制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高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财务管理体制的优点是学校集中管理财务资源,统筹安排财务预算,有利于经费的安排和控制,缺点是财权集中于学校,限制了校内二级单位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务管理体制的优点是学校下放一定财权,有利于调动校内二级单位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缺点是容易导致二级单位只注重本部门利益而忽视学校的整体利益。
2.财务管理目标
高校是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教育、科研服务,一定程度上代替行使政府的职能,其主要产品是教学和科研服务,产出难以界定和计量,因此,高校财务管理不以盈利为目标。尽管不以盈利为目标,但是不等于不考虑耗费和效益。目前,高校财务管理目标的代表性观点有:投资效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综合价值和办学实力最大化和高校价值最大化。综合以上观点,高校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保证学校正常运作的前提下成本最小化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社会效益最大化可从人才培养、科研成果、学术水平等方面衡量。
3.财务管理的内容
高校的经济活动主要是教学活动和科研活动,在这些活动中资金的流转分为资金投入、资金耗费和资金退出三个阶段。资金投入体现为从各种渠道筹集资金;资金耗费体现为资金运用,主要涉及资金的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执行结果的评价及财务状况变动等;资金的退出体现为年末资金的结余或者结转。根据资金的流转可将财务管理的内容分为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制度管理、财务监督等内容。其中预算管理是财务管理中的核心内容,是高校进行各项财务管理活动的前提和依据。
(二)高校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1.财务管理意识淡薄
在学校领导层面,认为学校的重点工作是教学和科研,视财务部门为后勤保障部门,财务部门的职能仅仅是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转。在许多高校的管理活动决策中,财务部门参与较少,或者是在参与决策中所提的意见或者建议不被重视,导致财务部门财务管理职能未能充分发挥。在财务部门层面,部分高校财务工作仍然停留在以核算为主的阶段,财务工作重核算、轻管理,削弱了财务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在校内二级单位层面,经费管理中“重争取、轻管理”现象严重,在资金分配中积极为本单位争取更多资金,但是对于“如何管理好本单位的经费使其发挥最大的效益”的问题重视不足。
2.财务管理方式粗放
在预算编制方面,一般简单地采用基数加增长的方法分配资金,没有采用零基预算、绩效预算等预算编制方法,结果会出现最需要资金支持的部门经费不足、资金已经能够满足需要的部门经费继续增长的现象。在支出控制方面,采取总额控制,即只要不超过预算额度的支出基本都可以支出,对于支出的具体内容和用途管理较少,导致许多资金没有用在最需要的地方。在预算执行情况评价方面,简单地以是否超过预算为标准来评价二级单位预算执行的好坏,不能调动二级单位的积极性去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3.财务管理效益低下
高校投入的资金一部分以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等费用支出,一部分形成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在费用支出方面,由于缺少支出标准,致使许多费用支出超过了实际的需要。在固定资产支出方面,在制定购买计划时一味追求设备的数量和价值,而不考虑设备的拥有和使用情况,存在不少重复购买的现象,甚至有些设备买完后就一直闲置,极大地浪费了财务资源。总体上来说,由于缺乏绩效管理的观念和缺少确实可行的评价方法,使高校在财务管理过程中不注重投入产出效益。
三、项目管理在高校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一)项目化管理的新理念
高校财务管理存在财务管理意识淡薄、财务管理方式粗放和财务管理效益低下的问题,需要引进先进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项目管理是一种先进的管理理论和方法,将项目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引入高校财务管理中,为高校进行财务管理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项目管理在高校财务管理中应用的理念即是对高校财务管理实行项目化管理,将高校管理活动转化为有具体目标、预算、进度和控制的项目,财务管理活动以项目任务为中心,而不是某一单位目标为中心,是一种以结果为导向的管理模式。
实行项目化管理后,为理顺高校内部的财务管理关系,使财权与事权一致,充分调动二级单位的管理积极性,财务管理以分级管理为主,将高校的发展战略分解成具体的工作任务,分别由不同的二级单位负责完成,工作任务制定明确的完成指标,经费安排以工作任务为依据,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二级单位享有一定的财务管理自。通过运用项目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可以对高校财务管理实行阶段化管理、量化管理和优化管理,促使全校提高财务管理意识,从而提高管理绩效。
(二)项目管理的内容
1.经费分类管理
由于预算管理是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而在预算管理中预算支出的控制又是重要内容,所以根据高校的特点将支出分成三类项目:日常运转经费、业务费、专项经费,所有分类是针对校内二级单位而言的。日常运转经费是二级单位维持单位日常运转所需的经费,主要包括办公费、电话费、水电费等;业务费是二级单位为履行单位职能并且每年都需要发生的经费;专项经费是指为承担特定任务而安排的经费,专项经费的特点是临时性,预算安排实行一事一议。对经费进行分类管理的优点是财务管理具有针对性,使财务管理层次化、规范化、标准化。
2.项目库管理
项目库管理是高校财务管理项目化管理的基础工作,项目库管理的内容,既包括正在实施的项目和将要实施的项目,还包括已经完成的项目,以防止已经完成的项目重复安排经费。项目进入项目库前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审批的依据是学校的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是项目库配置财务资源、促进学校发展的基本工具。学校的财务资源是有限的,因此,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必须按照优先程度进行排序,形成项目层次,预算时按照项目的优先顺序安排财务资源。为了实时、动态地反映项目库中项目信息,为财务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项目库管理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
3.付款计划管理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不同单位的配合与协调,而付款计划是项目实施的一个约束条件,制约着项目的实施,因此,项目付款计划的制定应当科学、合理,以提高项目的实施效率。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高校的付款时间和内容必须符合财政部门下达的支付额度和要求。另外,高校的特点是1—8月份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9—12月份资金主要来源于学费收入,这些都对高校的预算编制和付款计划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财务部门应与二级单位及时沟通和协调,付款计划既要满足各项项目实施的需要,又要符合学校的整体资金情况。
4.绩效管理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提出要“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因此,绩效管理是今后高校财务管理改革的方向。绩效管理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制度和绩效考核。绩效目标的设定应科学、合理,处理好项目目标与经费投入的关系,充分调动二级单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应建立以目标为导向的绩效评价制度,选择适当的绩效评价方法,确保绩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在项目结束时,根据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制度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三)项目管理的过程
在高校财务管理中项目管理的过程可以分为项目立项、项目预算编制、项目预算控制和项目绩效评价四个阶段。项目立项确定了财务资源的投向,项目预算编制确定了财务资源的分配,项目预算控制保证财务资源按照既定用途使用,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于项目立项和项目预算编制,根据评价结果对项目立项或者对预算进行修正,达到以评价结果促进资金效益最大化的目的。
1.项目立项
项目立项是解决一个项目是否需要实施的问题。项目立项申请单位应提供项目立项申请书,申请书的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实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项目预期建设绩效目标、项目效益、进度及预算安排等信息。项目立项的批准机构应是校长办公会或者是学校其他最高权力组织,以保证项目立项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项目立项重点审查项目是否有必要实施、项目实施与学校发展战略是否相符、项目建设目标是否明确、项目的优先程度等。项目立项是财务控制的第一步,应从严管理,将效益低下、重复建设及不符合学校发展战略的项目排除在项目库之外。
2.项目预算编制
项目预算编制以项目库为基础,采用零基预算法与综合分析法相结合的预算编制方法,针对不同类型经费安排的项目采用不同的编制方法,对于日常运转经费安排的项目,在单位人员及工作任务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预算水平应与上年相当;对于业务类经费安排的项目,以业务量的变化为基础确定预算的变化;对于专项经费安排的项目,根据经费剩余情况及项目排序情况统筹安排预算。项目预算除了金额外还应包含支出内容和支出时间等信息,以便于财务部门对支出内容进行审核与控制。
3.项目预算控制
项目预算控制包括预算指标的控制和支出内容的控制,在预算控制中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一方面将项目预算指标和支出内容细化后录入信息系统中,严格按照预算指标和支出内容控制项目支出;另一方面利用信息系统实时向项目实施单位传递项目支出情况和预算指标余额情况,方便项目实施单位及时掌握项目支出情况。
4.项目绩效评价
项目绩效评价包括项目效益和效果评价、财务指标评价、结论和建议,其中效益和效果评价可从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评价,财务指标评价可从预算指标控制和支出内容控制两方面评价。由于项目绩效评价涉及许多非财务方面的指标评价,评价工作应由人事、科研、教学等单位参与的专家小组来评价,并出具项目绩效评价结论和建议。项目绩效评价的结果应当应用于财务管理中,根据项目评价结论和建议决定项目是否应继续实施、如果项目继续实施是否有必要对项目预算做调整。
【参考文献】
[1] [美]项目管理协会.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指南(第4版)[M].王勇,张斌,译,电子工业出版社,2009.
[2] 程铁信,霍吉栋,刘源张.项目发展评述[J].管理评论,2004(2).
[3] 郭振伟.浅谈高校财务管理模式[J].经济研究导刊,2009(20).
[4] 孙建强,崔雯.高校财务管理目标研究[J].财会通讯(综合),2011(4).
[5] 郑继辉.公办高校办学效益:问题与对策[J].教育财会研究,2011(6).
[6] 王晓玲.高校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会计之友,2009(5).
关键词:科研项目;信用管理;评审制度;监管制度;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中图分类号:F27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9-0137-02
我国现阶段,科技发展基础不断改善,科技投入逐步加大,人们的创新意识也越来越强。在此条件下,科技信用缺失,对创新能力提高的影响日益凸显出来。科技信用缺失产生的种种不端行为,腐蚀了科学实验报告和技术文件记录的可靠性,降低了科技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败坏了科学道德风尚,影响了科学的纯洁形象和科技界的社会信誉,特别是腐蚀了科学共同体的肌体,从根本上危及创新能力的形成和增强。[1]
一、规范科研项目审批和成果鉴定制度
1.界定科研项目信用涉及的对象。科研项目信用涉及的对象,由信用主体和信用客体两类组成,现以科技计划和科学基金科研项目信用涉及的对象为例:⑴信用主体。主要包括科技计划和科学基金科研项目的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执行者主要是指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以及科研项目申请者、投标者、主持人或负责人、主要研究人员、参与研制者、开发者和成果转让者等。评价者主要是指参与科研项目立项、招投标、检查、鉴定、验收等活动的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管理者主要是指科技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接受委托履行管理职能的机构与管理人员[2]。⑵信用客体。主要包括86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和基础研究计划三大国家主体科技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等科学基金项目,科技部主管的各类产业化科技计划项目,省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级重大高新技术、重大科技攻关、重点科研和一般科研等科技计划项目,省级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新产品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产业化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其他应列入信用管理的创新科研项目。
2.实行科研项目全过程契约化管理。吸收西方国家运用制度强化信用观念的做法,增强契约条款和规章制度对科研项目信用主体行为的约束。
3.制定科研项目执行者的信用规范。要使科研项目执行者能够遵守诺言和实践成约,必须明确告诉他们,什么是守信行为,可以做的;什么是失信行为,不可以做。为此,需制定确保科研项目执行者诚实守信的行为规范。
1)制定科研项目负责人资格信用规范。科技计划和科学基金科研项目负责人,须是在岗科技人员。一般应是科研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或整个研究方案的设计者,并实际主持研究工作,防止出现挂名而不干事的现象。
2)制定科研项目评估评审资料信用规范。科研项目执行者在项目立项、招投标、检查、鉴定、验收等过程中,必须按有关规定的要求提供项目的全部资料和信息,并确保其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禁止下列行为:⑴剽窃、抄袭他人成果;⑵伪造科研项目研究的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和推广效益;⑶虚报已发表论著数量,以及论文被引用频次;⑷谎报工作经历;⑸伪造证明文件;⑹伪造学术成果奖励证书、荣誉证书;⑺夸大自有技术、自主研制设备,以及其他研究基础;⑻编造并不存在的课题组成员;⑼同一科研项目(包括研究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重复申请;⑽虚列合作单位及其提供的配套经费。
3)制定科研项目任务合同信用规范。科研项目任务合同,由项目管理者作为委托方,与作为责任人的执行者共同签订。合同所列内容应实事求是,表述清楚缜密,它将与项目申请书一起构成立项的原始资料。执行者承担项目任务,管理者检查项目进展状况和验收最终成果,均以合同内容为依据。执行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合同所列的项目创新指标、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
4)制定科研项目接受评估评审行为的信用规范。科研项目在立项、检查、鉴定、验收等过程中,需由评价者进行评估,或由管理者组织评审。科研项目执行者有义务接受评估评审,并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不得妨碍评价者和管理者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得出现下列行为:⑴故意提供虚假资料和失效信息;⑵与评价者和管理者串通获取评估评审情报;⑶用钱财买通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⑷侮辱、威胁、诽谤、陷害评价者和管理者;⑸设置障碍干扰阻挠评估评审活动。
4.制定科研项目评价者的信用规范。在科研项目评估评审过程中,评价者的意见,对项目能否立项,成果验收能否通过,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为此,要建立健全评价专家资格审查制度和专家库。专家库应有一定比例的第一线中青年专家和国外同行专家。在评估评审工作中,应遵循随机原则从专家库遴选专家组成员,并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与专家组定期轮换制度。评价者应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科学合理的方法,真实、准确地反映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提出评价意见。科研项目评价者不得出现下列行为:⑴与其他评价专家结成关系网,串成“小圈圈”,操纵投票结果;⑵与被评对象串通,为其获得项目立项或通过检查、验收提供便利;⑶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评价专家意见;⑷隐瞒或编造事实,致使评价信息扭曲,出现判断失真;⑸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断章取义,形成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片面评价;⑹泄漏或侵占被评对象的关键技术资料等商业秘密;⑺未经组织许可,泄露评估评审的保密信息;⑻索取或接受被评对象的钱物或其他好处。
5.制定科研项目管理者的信用规范。这里的管理者,是指科研项目申请立项、检查、验收中评估评审活动的组织者。制定科研项目管理者信用规范,建立健全管理者信用机制,有利于加强科研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管理者的信用行为,须以现有相关科技文件为依据,严格执行科研项目立项、检查、验收中规定的规则、程序和办法,对科研项目实行严格管理,正确指导和有效监督。反对不正之风与弄虚作假行为,倡导实事求是、勇于创新的科学作风。科研项目管理者不得出现下列行为:⑴运用行政手段直接干预项目评估评审活动,对评价者施加压力或倾向性影响;⑵故意扣压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使其失去立项机会;⑶聘请应当回避或有不良记录的人员参与项目评价活动,或委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价者承担项目评价任务;⑷对评价者提出的明确意见置之不理,或不如实反映,甚至加以歪曲;⑸与项目执行者串通弄虚作假,帮助其蒙混过关;⑹为某一项目申请者拉关系而排斥其他申请者;⑺泄露评估评审专家名单、专家意见、内部资料或其他需保密的信息;⑻评估评审中索取或接受项目执行者的钱物或其他好处。
二、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监管制度
1.建立以信用安全保障号码为基础的个人基本账户。建议有关部门规定,凡希望在科技计划和科学基金中承担科研项目,从事创新成果研制、开发、交易和评估评审的人员,必须先申请获得个人信用安全保障号码。
2.逐步扩大基本账户的覆盖范围。随着科技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了更好地发挥基本账户的作用。使它除了容纳科研项目经费外,还将逐步纳入其他所有科研经费、纳入工资、奖金、津贴等个人劳动收入,纳入出租私有房产,购买债券、股票,提供贷款而获得的租金、利息、股息、红利等个人资产收入,纳入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等个人福利收入,纳入租赁、承包企业或自办公司所得等个人其他合法收入。
3.采用复式记账法制作科研项目财务报表。科研项目经费收支的记账方法一般有两种:⑴单式记账,即通常所说的流水账。它只需记载每笔科研项目经费的出入,对出入账目的内容不作分类,也不要求货币与财物之间保持平衡。⑵复式记账,它以账目分类为基础,要求每笔科研项目经费的收支,在对应会计科目上的记账必须全部保持平衡。
三、完善科研项目信用数据库和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1.制定科研项目信用数据库统一标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全国性的征信系统,各地已建立或正在建立的征信机构,有的是政府管理部门组织的,有的是社团法人性质的,有的采取区域性会员制形式,信用数据库缺乏统一的设计标准。为了避免不同征信机构之间出现科研项目信用信息传递和交流的困难,建议有关部门按照科研项目信用信息收集、记录、整理、使用的要求,研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系统总体方案,构建总体框架,设计出科研项目信用数据库全国统一标准。
2.加强科研项目信用信息收集工作。由科技管理部门或科技工作者协会出面,组织科技人员信用信息征集管理机构。这个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属于一个非盈利性单位,给予它征集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信用信息的专门权利,并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使其逐步成为科技领域权威的征信机构。
3.促使科研项目信用信息采集、传递系统现代化。加速科研单位和其他企业的电子化工程,提高网络化水平,完善电话、电报、光缆、卫星通信和网络等通讯设备,扩大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传真存储转发系统、电子信箱系统等数据通信网覆盖面,形成四通八达的科研项目信用信息传递和反馈网络,不断提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系统的运行效率。
4.重视科研项目信用信息的使用。科技计划项目和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部门,应把信用信息作为管理和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确保信用管理贯穿于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在项目立项、招投标、预算、检查、鉴定、验收等环节中,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系统的作用,仔细查询相关机构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准确评定其信用等级,然后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措施。
参考文献:
[1]范绪锋.政协委员谈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治理学术腐败[N].中国教育报,2002-03-05.
[2]科技部.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Z].2004-09-02.
[3]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Z].2002-05-13.
[4]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的通知[Z].国发[2006]7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Z].[2007]7号.
创新创业,是国家发展之根,是民族振兴之魂。今天的中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潮流正在蓬勃涌动。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人是创新最关键的因素,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高等教育作为科技第一生产力和人才第一资源的重要结合点,理应承担起时代赋予的新使命,深入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不断提升支撑创新驱动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重要举措是面向全体学生,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定基础,使其在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岗位都能善于思考、勇于开拓、乐于尝试,培养和造就规模宏大、类型齐全、层次各异的创新型人才队伍。
新疆农业大学是一所以农业教育为优势,以少数民族教育为特色,以农业科学为主要学科领域,以自然学科为主要发展方向,以本科教育为主要办学目的的多学科性农业大学,学校设有农科类、理工科类、文科类、社科类等众多学科类专业。在新的形势下,学校树立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学校特色的创新创业办学理念,结合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合理设置专业,加强实践教学,使学生全面发展,从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把我校的学生努力打造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先头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核心在于激发人的创造力,尤其在于激发学生的创造力。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在学生心中播撒创新创业的种子。
一、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机制现状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应注重项目的研究过程,激发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新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掌握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1]。我校现已构建三个级别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体系,分别是校级、自治区级和国家级,三个级别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涵盖我校理工科、农科、文科和社科等学科门类。
(一)项目管理
1.项目申报、立项。我校以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农大特色为依据评选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主要是由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家审核小组”,由审核小组评审项目(校督导参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组负责人答辩,学院择优立项,评选出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校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文件,确认校级项目的立项。
自治区级和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是根据教育部和教育厅要求的时间与分配的名额数量,在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基础上进行推荐申报、立项。
项目执行期,校级和自治区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主要由学院负责管理,由教务处负责登记备案,并对研究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由学校管理。我校的管理特色是层层负责制。
2.项目结题验收。校级和自治区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组织验收专家小组,学校派一名督导专家参与。验收采用PPT答辩形式,按申请时的成果形式要求进行验收,在验收中需要审核期刊原文或录用通知,对不符合申请书成果要求的项目不予验收通过。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需要交的验收材料有: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验收报告、项目总结报告、项目成果展示、答辩用PPT文件、公开发表的论文、期刊网下载的电子版和原word版、所有验收材料纸质装订本一套等。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由学校安排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采用PPT答辩形式,按申请时的实施方案要求进行验收。在验收中需要审核期刊原文或录用通知。对不符合申请书成果要求的项目不予验收通过。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需要交的验收材料有: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表、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验收报告、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总结报告(5000字以上)、公开(终稿WORD文档)、成果展示板、专利证书(若有)扫描或照片、支撑材料、答辩PPT文件、所有验收材料纸质装订本一套等。
(二)经费管理
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主要有三种来源:一是由学校从教学事业费中划拨专项经费;二是由指导教师主持的科研项目提供的经费;三是学院及各类企业和社会团体提供或赞助的经费。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资助额度为1000~5000元/项。由学校资助的经费和企业代管的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由学院和指导教师科研项目提供的经费由所在学院和指导教师负责管理。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与课题研究相关的项目支出,如文献资料的收集、查询、打印或复印,实验材料和试剂药品的采集和购置,调查、走访等必须的交通经费等。经费报销程序为项目经费负责人签字―学院审核―国家特色专业建设办公室审核―财务处报销。中止或撤消的项目,根据相关情节停止或追回其经费。
(三)指导教师
教师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大学生的指导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我校在配备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教师时,一般情况下要求首先具有很强的责任性,可指导学生很好地完成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对所开课程有较深的研究或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学术成果;具备较深厚的专业理论修养和五年以上教学经验,有独立讲授一门及以上课程的经历;承担学校前期研究课题的教师可以是积极依托课题指导学生申报和实施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老师。
(四)创新学分认定
学校组织专家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进行评审,按时结题并提交结题材料的项目,主持人可获得2个综合素质学分,其他参加项目工作的学生每人可获得1.5个综合素质学分;中途退出的学生不能获得学分。
为进一步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培养水平,激励学生自主学习,2012年,我校制订了《新疆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办法》。学校设立创新学分,研究项目成果中发表的学术论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在国家级、自治区级的全国高校学科竞赛、自治区高校学科竞赛、挑战杯竞赛中获奖等,根据学生排名给予不等的创新学分认定。创新学分可用于替代各类不合格课程所造成的学分不足,所替代的不合格课程成绩按原考试分数登录,不做修改。有创新学分的学生在成绩表的课程栏中加入一项:创新课程,成绩按80分记入,绩点按3计算,学分数按认定后的数额填写。但综合素质学分和创新学分不得重复使用。
二、存在的问题
(一)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项目申报立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校每年11月启动第二年的项目申报,由于我校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是由学院择优评选立项,因此学院立项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不论从命题还是从建设内容上来讲随意性很大,有些项目不符合学校的要求,学院也没能很好地监督和督促项目的实施建设。由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周期短,管理人员缺,因此无法对项目进行阶段性检查和中期检查,导致有些项目无法正常实施,完成不了预期的目标,中途而废。首先,学院是否监督项目主持人组织项目组成员进行项目交流建设?指导老师是否在组织学生建设项目?学校无法对项目是否在实施建设过程中进行跟踪。其次,由于立项项目数量多,学校无法完全实行跟踪管理,无法完成阶段性检查和中期检查。再次,虽然我校制订了管理办法,办法里也明确规定项目变更必须报学校备案,但在未经备案的情况下,学院随意变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名称和主持人以及参加人的现象普遍存在。[2]
2.项目结题时存在的问题。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时也是由学院组织验收,学校只是安排校督导参加验收,起到监督的作用。但是,学院在验收项目时随意性很大,有些项目未按项目申请书上的成果形式进行结题,学院验收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能过则过,差不多就过等现象普遍存在。部分学院认为,一年建设期,项目经费拨的又少,做成这样已经很不错了。还有些学院的领导不够重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因此,这里面种种消极因素比较多。
(二)经费管理不完善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我校的项目经费是不予报销的,项目完成结题,负责人提交所有结题材料,学校出台结题结果后方可报销项目经费。虽然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一直以来都是专款专用,但这样的经费管理导致学生无法按项目进展情况有效使用经费,前期经费支出只能是学生自己垫付或指导教师垫付。后期经费报销过程烦琐,限制条件太多。
(三)指导教师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目前我校没有出台相关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老师规范条例,也缺乏有效机制来监督和督促教师提供指导。而且,指导教师的课时量大,科研任务较繁重,因此很难能保障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对项目进行全方位的指导。个别指导教师,在项目立项后,基本不再管项目实施过程,只是在学期检查、结题验收时给学生签字,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指导。对指导教师,学校没有制订相应的奖励机制,无法激发教师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积极性。
(四)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办法不完善
高校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创新成功与否,关键在于能否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创新性和积极性,开启学生创新创业的动力。然而,现行的教学管理制度对大学生的兴趣和爱好重视不够,对大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关照不够,统一的人才培养目标导致学生培养共性制约强。很多学生怕影响学业,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漠不关心,拒之门外。我校虽然制订了一系列创新学分奖励机制,专门出台了《新疆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项目认定办法》,但奖励力度不给力,达不到学生预期的目的和期望。学校指定的创新学分认定办法无法解决学生用创新学分替代不合格课程所造成的学分不足问题。创新学分认定办法制订的门槛偏高,只有个别毕业生在毕业之前用创新学分替代了不合格课程学分,而且是1~2学分的不合格课程,而大部分开展项目的学生无法认定创新学分,只能认定综合素质学分,因此,很大程度上打击了学生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三、加快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改革
(一)项目管理
1.项目管理上的改进措施。为提高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质量与科研成效,项目需要从以下四个阶段进行管理。
一是选题审核阶段。学生申报后,由学院组织专家,学生答辩,专家小组共同指导和审核的方式,优选和优化项目。指导和审核工作包括:①对选题意义及计划工作内容进行评价②对选题技术路线进行可行性评估;③提出指导性建议与意见。各项目小组在专家评审后,项目需要结合专家意见,重新撰写项目申请报告。教务处对各单位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合格后,接收该单位本年度大学生创新项目的立项申请。
二是立项阶段。项目确认立项后,动员项目组成员进一步明确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递交项目任务书。
三是项目运行与中期检查阶段。采用中期汇报交流、座谈的方式,加强项目间的工作交流与工作督促,保障项目按计划推进。
四是项目验收与成果展示阶段。学院组织专家小组,采用PPT答辩方式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按申请时的实施方案要求进行验收,在验收中需要审核期刊原文或录用通知,对不符合申请书成果要求的项目不予验收通过。验收完成后对成果进行公开展示,以提升项目在学生中的影响,激发更多学生参与创新活动。
2.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改进措施。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接到审批立项通知后,项目主持人需认真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任务书》,制订科学合理、详细周密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或结束时,需接受学校对项目的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并提交工作总结和结题报告。
项目执行至中期,须由项目组提交中期进展报告,由学院组织专家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并将问题汇报至教务处。学校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对立项后无故不开展项目工作、项目执行不力、未按要求上报项目进展报告、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等情况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中止或撤消项目、取消申请资格等处理。
项目实施全程为各项目配备中青年指导教师。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是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开展的创新工作,指导教师对项目的全过程给予意见和支持,负责全程指导、督促项目进展。我校多数项目结合了指导教师的科研项目,可为学生提供大量的研究资源与配套资金。在发挥学生主持人作用的同时,加强教师在科研与方法思路上的指导,调动学生关注科研前沿、行业动态和社会发展,并对校外业务机会、企业合作有新的认识,提升学生创新水平。
(二)经费管理
我校的经费来源主要为三大块儿:学校专项经费、指导教师科研项目提供的经费、学院及各类企业和社会团体提供或赞助的经费。校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资助额度为1000~5000元/项,自治区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资助额度为5000元/项,国家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资助额度为10000元/项。国家资助的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自治区、学校和企业资助的经费下放到学院,由学院统一管理,学院和指导教师科研项目提供的经费由所在学院和指导教师负责管理。项目经费支出时,严格按照申请经费预算执行。经费支出项目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参照《新疆农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执行。项目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及挪用项目经费,学校和学院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可报销50%的项目经费,结题验收合格后报剩余50%的项目经费。中止、撤消或结题不合格的项目,不予报销经费,并返还已支出费用。这种改进措施既方便了学生项目的正常实施建设,保障了学生前期建设项目经费的支出,经费管理下放也方便了学院的统一管理,改变了后期经费报销过程的烦琐。
(三)加大创新创业指导教师的奖励机制
在大学生创新创业中教师具有不可替代的教育责任。对于精心指导、认真负责的指导教师,学校出台了《新疆农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给予适当工作量,即指导校级项目验收合格后按每项10个标准学时计算工作量,自治区级项目验收合格后按每项20个标准学时计算工作量,国家级项目验收合格后按每项50个标准学时计算工作量。项目成果有学术且学生排名在前三位的,每篇加计5个标准学时。项目结题验收后按项目级别一次性核定。学校对认真负责、进展顺利、且成绩突出的指导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四)不断完善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机制
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人才培养多样化,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标准,完善个性化的培养方案,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转换和支持休学创新创业的制度,使大学生有更多的选择和机会。在已有创新学分认定办法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现有创新学分,同时增设创业学分,即每结项一项校级创新项目,主持人认定1个创新学分,参加人认定0.5个创新学分;结项一项自治区级创新项目,主持人认定1.5个创新学分,参加人认定1个创新学分;结项一项国家级创新项目,主持人认定2个创新学分,参加人认定1.5个创新学分。此外,创新项目中的学术论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全国高校学科竞赛、自治区高校学科竞赛等可根据新的创新学分认定办法认定创新学分。
对于获得校级创业训练项目并结项的,主持人认定1个创业学分,参与人认定0.5个创业学分;获得自治区级创业训练项目并结项的,主持人认定2个创业学分,参加人认定1个创业学分;获得国家级创业训练项目并结项的,主持人认定4个创业学分,参加人认定2个创业学分。
开展创业实践在毕业当年3月之前达到以下标准,认定相应创业学分:有可行性创业计划书认定1个创业学分;参加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认定1.5个创业学分;在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注册,法人认定2个创业学分,其余人员认定1个创业学分;注册单位软、硬件设施配备完善,法人认定3个创业学分,其余人员认定2个创业学分;注册单位开始运行,法人认定4个创业学分,其余人员认定3个创业学分。参加各类创业大赛,创业学分认定如下:校赛,一等奖2个创业学分,二等奖1.5个创业学分,三等奖1个创业学分;区赛,一等奖3个创业学分,二等奖2.5个创业学分,三等奖2个创业学分;全国比赛,一等奖4个创业学分,二等奖3.5个创业学分,三等奖3个创业学分。创业学分可用于核心课程之外任意课程的学分替换,累积不得超过10个创业学分。以上创业学分可根据新制订的创业学分认定办法认定创业学分。
(五)从学籍管理上支持学生创业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创业,对于第八学期之前在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注册并实际运营的创业个人,学籍上给予最长两年的创业休学期,在原六年的学习年限基础上增加两年,达到最长八年学习年限。
(六)将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纳入学生评优体系
参与项目的学生在学校评优及面试推荐硕士研究生时可获得量化加分。项目研究取得突出成果的学生,可直接申请参加“推荐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学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评选[4]。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年)》(以下简称《纲要》),保证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是解决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问题,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统筹高技术的集成和应用,引领未来新兴产业发展的计划,主要支持《纲要》提出的前沿技术和部分重点领域中的重大任务。
第三条**按照研究开发任务的性质,选择若干高技术领域作为发展重点,领域内设置专题和项目,采取分类管理的方式。专题以前沿技术研究为导向,以提高原始性创新能力和获取自主知识产权为目标;项目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以提高集成创新能力和形成战略产品原型或技术系统为目标。
第四条科技部、总装备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计划管理办法,科技部牵头负责,并会同总装备部组织实施。计划分年度落实各领域的战略目标、任务和经费。**的管理原则为: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鼓励自主创新,力争重点突破。
(二)明确权责,规范管理。**实行政府决策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立项制度,建立健全评审专家遴选制度、问责制度、回避制度、信用制度和公告制度,保证项目立项的科学、公正与公平。
(三)统筹协调,联合推进。**的实施充分发挥部门、行业、地方、企业和各方面专家的作用,并统筹项目、人才和基地建设。
(四)定期评估,注重绩效。**定期对领域、专题和项目的执行情况与绩效进行第三方独立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研究内容和经费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支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计划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科技部和总装备部是**的组织实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计划发展战略、目标和战略任务;
(二)确定技术领域及领域内任务设置;
(三)组建**专家委员会和领域专家组;
(四)建立备选项目库,审定项目立项建议,批复立项;
(五)编制年度计划及年度预算;
(六)督促、检查计划的实施,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组织实施部门设立**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办”)。联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二)编制年度计划;
(三)协调计划进度;
(四)组织对计划执行的评估工作;
(五)组织协调跨领域活动;
(六)综合管理计划专家库和基地。
联办设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各领域设立领域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域办”),负责本领域的组织实施和监督。领域办设在组织实施部门。民口各领域办吸纳国务院主要相关部门参加。领域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本领域的战略目标和发展重点;
(二)研究提出本领域专题设置和项目立项建议;
(三)编制本领域年度计划;
(四)审核项目和专题课题申请指南(标书);
(五)批准专题课题立项,审核项目课题立项建议;
(六)提出重大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总体专家组人员组成建议,组织对重大项目实施方案的论证;
(七)组织对项目、专题的评估和验收;
(八)签订或委托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
第九条**设立计划专家委员会,对计划的战略决策和实施进行咨询与监督。计划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组织实施部门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最多担任两届。计划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计划发展战略和计划目标、战略任务和部署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对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十条各领域设立领域专家组,为本领域的战略决策和组织实施提供咨询与技术指导。领域专家组由部门和地方推荐,组织实施部门选聘,计划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参加领域专家组。领域专家组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最多担任三届。领域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领域技术发展战略与预测研究,对领域的目标和任务提供决策咨询;
(二)参与编制项目和专题课题申请指南(标书);
(三)审议专题课题和项目立项建议;
(四)参与项目实施方案的论证;
(五)参与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六)承担领域重要技术发展问题的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设立专家库。专家库中的专家参与**的实施,发挥同行评议的作用。专家库中的专家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推荐,由组织实施部门核准后统一入库。专家库中的专家根据需要可参加以下工作:
(一)课题的评议和评审工作;
(二)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三)对计划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组织实施部门所属的相关中心(以下简称“相关中心”)接受组织实施部门的委托,在领域办的指导下,承担**的过程管理和基础性工作,主要包括:
(一)承担专题课题申请指南的组织编制工作;
(二)承担专题和项目课题申请书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工作;
(三)承担专题课题评议、评审的组织工作,提出立项建议;
(四)承担项目课题评审或评标的组织工作,提出立项建议;
(五)承担课题任务合同书的审核工作;
(六)承担课题检查和验收的组织工作;
(七)承担项目和专题的信息与文档的管理工作,每年向领域办报告专题和项目的执行情况;
(八)承担领域专家组的支撑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专题管理
第十三条各领域下设若干专题,专题以前沿技术的研究开发为主。领域办组织研究提出本领域专题设置、专题目标和主要任务等建议,经联办组织综合审议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专题下设课题,课题原则上不设子课题。课题通过公开、公平的竞争机制确定,主要程序如下:
(一)公开课题申请指南;
(二)同行专家通讯评议;
(三)同行专家会议评审;
(四)领域办批准。
第十五条根据领域年度计划和专题战略目标,相关中心每年组织领域专家组成员和同行专家研究编制课题申请指南,由领域办审核。
第十六条相关中心从计划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行专家对课题申请进行通讯评议或会议评审。
第十七条相关中心根据评议评审结果提出课题立项建议,领域专家组对立项建议进行审议,领域办批准。
第十八条为了鼓励创新,各领域可安排适当比例的非共识课题。对于在评议过程中出现的非共识课题,由领域专家组成员署名推荐,直接列入课题立项建议,报领域办批准。
第十九条课题责任人填报课题任务合同书,相关中心负责审核,领域办与课题责任人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
第二十条课题立项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被批准的课题申请,由相关中心向课题申请者做出书面通知。
第二十一条相关中心组织领域专家组成员和专家库中的专家,对课题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课题调整建议,经领域专家组审议后,报领域办批准。
第二十二条相关中心组织领域专家组成员和专家库中的专家,对课题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种。
课题形成的国家秘密技术,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需要终止或调整的课题,由课题责任人向相关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域专家组审核后,报领域办批准。
第二十四条领域办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专题实施情况进行独立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专题调整建议,经联办会签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专题任务结束后,领域办组织对专题进行总结,并进行绩效考评。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领域的项目包括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两类。重大项目以形成原型样机或重大技术系统为目标,重点项目以突破核心技术、开发单项战略产品原型或解决中试中的重要工艺问题为目标。项目一般下设课题,课题由法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根据部门、地方提出的重大科技需求,结合本领域技术发展趋势,以及专题课题成果,领域办组织研究提出项目立项建议。立项建议主要包括:项目的目标和具体指标要求、主要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重大项目应同时提出主要承担单位建议。
第二十七条重大项目立项建议由联办组织进行综合审议,由组织实施部门批准;重点项目立项建议经联办会签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重大项目的任务落实:
(一)项目主要课题承担单位推荐总体专家组人选,经领域办审核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总体专家组负责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建议、项目的总体集成和技术协调,参加项目课题的验收。
(二)总体专家组根据批准的重大项目立项建议,研究提出重大项目实施方案建议。实施方案应包括具体目标、任务分解、进度计划及课题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等内容。
(三)领域办组织领域专家组成员、专家库中的专家和相关产业界专家对重大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实施方案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复。
(四)项目课题通过招标或择优委托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由总体专家组负责编制课题指南或标书,由领域办审核后。
(五)相关中心组织课题承担单位的招标或择优评审,提出课题承担单位建议,在征求总体专家组意见后报领域办审核,由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重点项目的任务落实:
(一)领域办组织领域专家组成员和专家库中的专家编制重点项目指南或标书,经组织实施部门批准后,由领域办。
(二)相关中心组织重点项目的评审或评标,提出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牵头单位建议。
(三)领域办组织领域专家组对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牵头单位建议进行咨询审议,审核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复。
第三十条领域办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保密课题应同时签订保密协定,按照保密规定进行管理;非保密课题的立项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相关中心组织专家库中的专家对项目课题的实施进行检查,提出课题调整建议,经领域办审核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需要调整或终止的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向相关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域办审核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对与部门、行业及地方关联度大、示范性强的项目,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作为项目主持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领域办根据项目特点,提出项目主持单位建议,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项目主持单位是项目的责任主体。
(一)项目主持单位组织提出项目实施方案,经领域办组织论证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复。
(二)项目主持单位通过招标或择优委托的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三)项目主持单位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报领域办备案。
(四)项目主持单位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和其它配套条件,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五)项目主持单位负责督促、检查课题的执行情况,并向领域办提交项目年度执行和进展情况报告。
(六)项目主持单位根据课题执行情况对课题进行调整,报领域办备案。
(七)项目主持单位组织课题验收,并负责准备项目验收相关材料和向领域办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三十四条领域办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委托专业监理机构对工程性项目进行全程监理。根据评估结论和监理意见,领域办提出项目调整建议,经联办会签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课题由相关中心或项目主持单位组织验收;项目由领域办组织验收,并进行绩效考评。项目形成的国家秘密技术,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基地管理
第三十六条**统筹考虑项目、人才和基地建设,在通过项目(课题)对创新人才和团队持续支持的同时,形成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研究开发基地。**研究开发基地是承担**研发任务中取得突出成绩、拥有优秀创新团队和较强研发实力的单位。
第三十七条在计划实施过程中,通过项目(课题)对**研究开发基地优先和持续支持,凝聚和培养一批高水平的研究开发人才队伍,形成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机制,实现研究开发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共享,为我国高技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第三十八条联办负责组织基地的认定工作。在领域办推荐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组织申报的基础上,联办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基地的认定建议,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基地实行期限制,进行动态管理。联办组织对基地的评估和考核工作。组织实施部门根据评估和考核结果,对基地进行动态调整。联办负责基地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并委托部门或地方对基地进行具体管理。
第六章知识产权和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管理机构、课题依托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严格执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使用和管理按照《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2002]30号)执行。
第四十一条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科技部有关科学数据共享和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按时上报项目(课题)有关科研资料和数据。
**项目(课题)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资助”。
第四十二条课题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课题依托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课题研究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用**经费购置或试制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评估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组织实施部门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定期对**领域、专题和项目的执行情况与绩效进行第三方独立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领域、专题和项目的研究内容和经费进行调整以及改进和完善计划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在项目(课题)立项、检查、验收等环节中,对涉及到组织管理者、专家自身及单位利益的事项,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六条**实行信用管理制度,科学记录、管理和使用信用信息。
(一)对项目(课题)申请者在申报过程中的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
(二)对课题负责人、课题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主体在项目(课题)执行和验收过程中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
(三)对专家参与项目(课题)评议、评审、评估、检查和验收等过程中的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
第四十七条组织实施部门对在**研究开发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或单位,给予表彰。
第四十八条对于在申请、评议、评审、评估、检查、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并造成重大损失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情节较轻的,公开通报直接责任者,终止相关项目(课题)合同,清理账目与资产;情节较重的,在一定时期内,取消直接责任者承担**任务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