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08:55:1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为了加强规划管理,规范县城规划区居民建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区居民建房规划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划管理范围
县城规划区建设范围为:东至高庙村,南至镇村,西至朱家寨铁路以东,北至北山坡底。
二、严格规划管理
(一)对县城规划区内已纳入改造的“城中村”、“城郊村”,一律禁止新建住宅,原有私房不得扩建。确需翻建的危房,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后,由房主向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对县城规划建设范围内未纳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城郊村”,改建、扩建、翻建原有私房的,应向村委会或社区提出申请,由村委会或社区征求四邻意见并签署意见后,持户籍证明、土地使用证件、房屋产权证件、用地范围的地形图、设计方案等报所在地镇政府审查,经同意后,向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
(三)对占压规划道路红线的宅基和私房,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依法进行拆除。
三、强化执法检查
(一)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住宅和其它建筑的,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县住建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坚决予以查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私自建设住宅的,住建、水利、电力等部门不得为其提供施工、使用条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公安、国土、水利、电力、工商、城管、广电、电信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配合住建部门严格执法;对违反规定,擅自为违章建筑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使用条件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一法一条例”实施情况
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我旗规划工作起步较晚,规划基础比较薄弱。近几年来,随着旗址迁建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规划工作得到了旗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年,我旗成立了规划局,设置机构、配备人员,“一法一条例”在全旗得以逐步实施,全旗规划工作在较短时间内有了新的进展。
(一)旗新址建设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实施。
旗新址迁建之初,我旗聘请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进行总体规划设计,高标准启动了《镇城市总体规划》和《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年,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了《城乡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经旗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付诸实施。镇所有建设项目,都在总体规划的统一指导下,编制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现已编制完成《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控制性详细规划和50余个修建性详细规划。
新址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实施和调整等工作都能够按照“一法一条例”及《城乡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旗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审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做到了无规划、不批建,保证了旗新址建设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二)重点小城镇规划和“50强”村规划调整和重新编制工作取得新进展。
年至今,全旗“50强”村建设规划已全部编制完成,开创了我旗村屯详细规划的先河,为推进我旗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如旗政府还要求各将规划工作纳入年度小城镇建设工作计划中,在今后3–5年内确保完成行政村村委会所在地中心村规划编制任务。目前,我旗城乡规划覆盖面呈现出持续快速增长的势头。
(三)严格规划审批程序,全旗规划意识逐步提高,规划指导作用逐渐显现。
在旗新址规划审批实施过程中,旗规划局严格执行“一法一条例”和《城乡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本着“对外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对内严格流程、规范操作”的原则,坚持现场勘察、定点放线验线、严把“一书两证”发放关,制定建设工程规划跟踪管理记录,对各类型项目进行全程的跟踪管理。今年上半年旗规划局共发放选址意见书48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81份,核发重点工程和其他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62份,为前旗三中、兴安盟消防支队综合楼等60个建筑单位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书。做到了规划审批从高、从紧、从严。
规划主管部门将我旗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农村居民、集体建房统一纳入城市规划管理的范围,特别是城区农村集体建设及农民建房,要按审批程序办理城市规划审批手续后才能进行建设,基本杜绝了“未批就建、少批多建、随意加层和随意更改规划审批”现象的发生,基本实现了“城中村”建设与城市建设的协调,从而保证了城市建设质量和城市特色。通过宣传教育、有效管理,我旗城镇居民(村民)的建设审批意识不断加强,规划对建设的指导作用逐渐显现。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我旗城乡规划执行情况总体良好,城乡规划在加快全旗城乡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与严格贯彻落实“一法一条例”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社会规划意识不强、村庄和集镇规划编制滞后、镇村规划管理机构和机制不健全、规划执行难度大、村镇无审批建设现象依然严重等困难和问题。
(一)规划意识有待于提高。从实地检查情况看,各地对村镇规划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够高。有的基层干部对于“一法一条例”的内容和要求知之甚少,全旗大部分地区尚未形成尊重规划、理解规划和遵守规划的良好社会环境,很大一部分群众规划法律意识淡薄,私建、乱建现象仍十分严重,有的办事处甚至近两年内都没有建设审批项目,全社会的规划意识和法制观念亟待加强。
(二)规划编制整体上滞后,规划任务还很艰巨。据有关部门反映,我旗大部分和村屯规划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前编制的,绝大多数都已超过时限,对建设和发展的实际指导作用不大,无法满足现阶段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对于规划建设的要求。规划编制需要大量的人力和资金投入,由于财政困难等原因,我旗近十几年来规划编制工作进展缓慢,管理职能缺位,有的办事处所在地违章建筑物较多且已经侵占了道路等公共场所,有的农村村庄、民宅布局混乱、朝向不一,超面积占地严重,村民建设使用宅基地随意性大,民宅建设缺乏规范设计。全旗21个办事处中,年做出调整和重新编制规划的有7个重点镇。除镇在总体规划的统一指导下,编制完成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外,其他各地已经编制规划的集镇只有修建性详细规划缺少控制性详细规划。除“50强”村外,我旗其余村还都没有编制规划。检查组认为,虽然近年来我旗规划覆盖面积迅速增加,但距离城乡规划体系的形成和完善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缺少规划、无章可循已经成为影响我旗城镇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的瓶颈之一。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对口有关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沿街建设规划管理,改善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品位,促进城市建设管理上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县城道路两侧建设规划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井堂街以西道路两侧的所有建设活动,必须经规委会审议规划方案,然后由住建局按方案进行审批。
二、凡井堂街及以东的既有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要按规委会研究的规划审批原则进行审批。一般路段建筑层数应不少于三层,道路交叉口附近建筑层数不少于五层,沿街立面建筑风格及色彩应与相邻既有建筑风格、色彩相协调。特殊路段的建筑方案须经规委会研究确定。
长安路中心商务区以东路段和井堂街北段(惠安路至富安路)的一般地段建筑层数不少于三层,道路交叉口附近建筑层数不少于五层。为体现建筑体量,鼓励连户建设,单户沿街宽度不低于15米的,可单户申请建设。申请建房户按规定退让道路红线后,纵深低于10米的,不予审批建设。因街道、胡同等自然分割的,以分割的现状进行审批。
长安路及井堂街的联户建设方案,由县住建局委托设计单位统一设计,报县规委会审议通过后,由住建局负责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强化长安路中心商务区的规划管理。长安路与井堂街交叉口周边区域,严格执行《县城中心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2009-2020)》和中心商务区规划,禁止私搭乱建。具体范围为:东南片区,东至规划昌兴街,南至规划富强路;东北片区,东至规划锦泰小区,北至兴安路;西北片区,西至育才街,北至兴安路。
四、凡已列入规划公厕、垃圾站等基础设施用地范围的,不得进行其它建设。
五、凡已列入县政府近期重大建设规划用地范围的,不得进行其它建设。
六、以上路段申请建房的建设单位,需提供合法土地使用证。对未能提供合法土地使用证的建设单位,不予审批。
七、本意见的解释权归县规委会办公室。
鉴于县城区住宅小区、个人住宅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加层搭盖或改、扩建的违法建设成风,严重影响了周边群众的日常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力度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县城区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建设部门批准或不按规划设计审批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临时搭盖,均属违法建设。
二、凡在住宅小区、个人住宅(镇区域内)有加层搭盖、改扩建等违法建设行为的,自本通告之日起应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整改到位,恢复原状。未整改到位的,由县有关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同时供电、供水、供气、广电、通信等公用事业单位不得提供相应专业服务;县房管部门对未申请办理产权或正在办理产权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对已办理产权登记的,由房管部门冻结其产权抵押及产权交易登记;县规划部门对未办理规划竣工验收的,暂缓办理规划竣工验收手续;县有关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作出行政处罚并报请县政府批准后予以。
三、对住宅小区、个人住宅的违法建设,由县建设局组织执法人员依据房屋登记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住宅小区、个人住宅房屋权属登记验证及违法建设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工作;办理验证应当核对房屋面积、层楼等房屋自然状况与房屋权属证书内容是否一致。对于拒绝、阻碍勘察及调查取证工作的,由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暂缓办理相关手续。
四、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本区域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配合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五、物业服务企业对管辖小区内的违法建设负有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有关执法部门的责任。对不及时劝阻、制止或者报告的,视其情节,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对企业资质予以限制。
六、对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住宅小区、个人住宅的违法建设业主涉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党员干部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七、由县政府办牵头建设、国土、监察、公安、消防、供电、供水、广电、电信及相关乡镇等部门成立住宅小区、个人住宅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县直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架空管线包括:电业、有线电视、电信、网通、联通、铁通、移动、公安以及部队等其他单位和个人在空中架设的管线,包括晾衣绳、监视器电缆以及固定电线杆等物品的拉线。
第三条凡在市区建筑物、线杆、树木等设施上架设管线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区架空管线管理的主管部门。
规划、建设、房产(物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架空管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架空管线的产权单位或个人,要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建架空管线要逐步进行改造,进入地下,同类管线要合并建设,各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
第六条需要保留的架空管线,产权单位或个人要将所属架空管线的设计图纸(位置、区域、走向等)、改造计划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备案。
第七条对保留的架空管线,产权单位或个人要进行经常性的养护维修和管理,确保不影响市容、不影响交通、无安全隐患等,并对架空管线做明显的标记。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乱拉乱设私自敷设架空管线。
确需新建架空管线的必须征得城管、物业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架空管线许可部门批准后,方可架设,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征得依附于楼体架设或占道立杆架设所涉及的城管、房产(物业)、社区等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同意(书面材料)。
涉及公共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告,举行听证会。
(二)向架空管线许可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申请办理许可证,应当提交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平面图等文件资料,架空管线许可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审核。
(三)持架空管线许可部门的许可文书和相关单位的意见书以及规划设计方案、平面图、申请书等相关文件送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备案。
第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市区架空管线应加强监督,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影响交通、影响市容的架空管线应及时通知产权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条因架空管线长期无人管理,影响市容,影响交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执法人员调查,难以确认权属单位的,可依法拆除。
产权单位或个人对架空管线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产权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架空管线,违者,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擅自架空管线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 公共建筑立面装修审批依据
Abstract: with the national economic and good and rapid development, urbanization process has been accelerating, urban construction area is gradually enlarged, a lot of public buildings will increase. Because of the social development upgrade, human civilization and progress, people on the building elevation especially public building facade design and decorate perspective needs more and more is also high, requires not only embody building functional, but also for aesthetic, more the requirement embody building is a kind of art features. In recent years, the public building facade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common decorate. However, the public building facade decorate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has been in weak area, this paper public building facad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according to decorate are discussed,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administration, improve the level of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Key words: public building facad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according to decorate
中图分类号:TU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前言]根据《房屋建筑学》基础知识,建筑物按使用性能分为生产性建筑(包括工业建筑和农业建筑)和非生产性建筑(即民用建筑)。其中,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依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2.0.3条定义,公共建筑是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室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以及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车站建筑、桥梁等)。建筑立面,指的是建筑和建筑的外部空间直接接触的界面,以及其展现出来的形象和构成的方式,或称建筑内外空间界面处的构件及其组合方式的统称,建筑立面分为建筑外立面和建筑内立面。一般情况下建筑外立面的所指包括除屋顶外建筑所有护部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特定几何形体造型的建筑屋顶与墙体表现出很强的连续性并难以区分,或为了特定建筑观察角度的需要将屋顶作为建筑的“第五立面”来处理时,也可以将屋顶作为建筑外立面的组成部分。根据《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二条,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本文所提依据是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范文件、有关标准、规范等要求规定。
一、公共建筑外立面装修审批依据
1、规划许可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重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前述两条均要求重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装修需要申请核发规划许可证。
2、建筑施工许可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依据《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前,业主应按规定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申领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业主不得指令施工。依据《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消防许可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三条,对不符合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或者备案的建筑物、场所的使用性质。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使用性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提高相应消防技术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验收或者报备案。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4、环保许可依据。依据《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从事建设项目相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周围的绿化和环境卫生建设,注重建设项目的外观美学设计,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方传统风貌及自然、人文景观。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设计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5、城市市容管理许可依据。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制定有关街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十条,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保持整洁、完好、美观。
6、符合地方规范文件要求。依据《瑞安市经营场所装修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装修活动是指为完善既有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修材料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凡在本市范围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经营场所的装修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装修工程开工前装修人应当依法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审批中有关问题探讨
1、商住楼性质明确问题。依据现有的规定,目前仍未明确定义商住楼归属公共建筑还是居住建筑。这直接关系到装修审批采用发证程序还是备案程序。因根据瑞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瑞安市装修管理站的批复》(瑞编[2009]36号),瑞安市装修管理站(隶属于瑞安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市非私宅300平方米以上装修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余的由瑞安市房管局负责。如果商住楼属于公共建筑,瑞安市装修管理站基本采用审批发证程序,对审批环节把关严格。如果商住楼属于居住建筑,瑞安市房管局采用备案程序,把关相对宽松。本人认为,商住楼不管属于公共建筑还是居住建筑,在涉及到立面装修时,都应该需要征求相关部门、公众和专家意见。
2、重要街道需明确。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重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装修需要申请核发规划许可证。在现实执行中,不明确何谓重要街道,往往凭审批人经验判断。例如,瑞安市装修管理站在审批瑞安市水务集团办公楼外立面装修时,考虑到瑞安市水务集团办公楼位置特殊,其位于万松路中心地段,东临安阳大厦(办公大楼),西边为人民广场和市政府,对面为国际大酒店,要求装修人(单位)同时至少申报两套立面装修效果图比较,召开专家论证会,征求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新区分局和公众意见,公示无疑义后进入审批程序。仅凭审批人经验判断做法,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建议在城市规划编制时对重要街道予以明确,并同时报批,为外立面装修审批提供直接法定依据。
3、消防部门如何界定施工许可。在装修施工许可中,瑞安市房管局实行备案登记程序,瑞安市装修管理站实行发放施工许可证和备案登记。消防部门对备案登记不发放施工许可证,在消防审批或备案抽查环节有困难。这直接影响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和发放《消防安全合格证》。
4、未经审批擅自装修问题。建筑物外立面对一个建筑来说是直观形象和美化程度的集中体现,其不仅是建筑物的“皮肤”,更是建筑物最基本的骨架,因此,擅自改变建筑物的外立面具有相当大的危害:(1)、降低了建筑的安全性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建筑物外立面作为建筑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筑设计上有严格的技术标准。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将会降低原有设计标准和质量等级,对建筑物的使用产生了安全隐患。(2)、破坏了城市的整体规划。建筑物在规划审批时应报送相应的设计图纸,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审核建筑物的设计,包括建筑物的四个方面,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建筑作出规划许可。因此,擅自改变建筑物的外立面就破坏了城市的整体规划。(3)、损害了建筑的外观形象。建筑物作为城市的一部分,应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容貌标准。所以在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的同时也损害了一个城市的容貌。(4)、损害了其他共有人或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一般来讲,一个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为业主共有,这在《物权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作为建筑物的外立面属于业主共同所有,因此对多个业主共有的住宅、小区、商住楼等建筑物擅自改变外立面,无疑是损害了其他共有人或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
5、装修项目审批是否全部经环保审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国家对环保有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市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对材料、空气等内容控制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环保审批部门对有些装修项目尚未列入审批程序,对装修项目是否全部经环保审批存在疑问,在工作中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环渤海;跨海通道工程;环境影响评价
渤海跨海通道工程自1992年提出,不管是对周围的经济影响还是对环境保护的工作都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研究》课题组通过对“轮船运输”、“火车轮渡”、“海底隧道”、“海面高架桥”、“南桥北遂(桥遂结合)”、“伏贴式隧道和隧道桥”等多种方案的利弊优劣进行综合比较后认为,在渤海海峡可分别于近期和中长期开辟两条跨海通道:一是于近期在烟台和大连之间以火车轮渡的形式建成海峡东通道;二是于中长期采用伏贴式隧道和隧道桥方案修建大流量的渤海海峡西通道。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工程由于其战略位置的重要性和所处生态环境的脆弱性,使得在动工之前进行预防性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变得尤为重要。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问题
20世纪70年代,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被引入中国,1998年出台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3年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对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2006年出台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2007年修订后的《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则分别对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具体的规定。2009年出台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所有的规划都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渤海跨海通道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机关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条例》规定以海岸线为界,主体工程主于海岸线向陆一侧为海岸工程,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由向海一侧的为海洋工程,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于渤海跨海通道工程包含海底隧道和陆上的引出及公路、铁路部分。工程全长134公里,其中海底隧道部分58公里,陆地上的长度所占比例大一些。而工程建设主要目的是为连接两地的海上交通,海上的部分工程量大,投资大,影响也更大。所以工程主体应当是海洋工程。但是由于其的引出公路、铁路深入陆地,对陆地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所以陆地上的部分也应当进行详细的评价。很显然,由于管理的侧重点不同,陆地上部分的评价应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来进行审批,而海上部分则应当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来进行核准。为了避免重复评价、浪费资源的情况发生,需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密切合作,联合审批。
2、渤海跨海通道工程建设应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城乡发展规划
海洋功能区划是根据海域的地理位置、自然资源状况、自然环境条件和社会需求等因素而划分的不同的海洋功能类型区,用来指导、约束海洋开发利用实践活动,保证海上开发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同时,海洋功能区划又是海洋管理的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条规定“ 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这就要求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渤海跨海通道工程纳入到相应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制定城乡规划要按照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要求,立足当前,面向未来,统筹兼顾,综合布局。要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进行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一系列关系。渤海跨海通道工程影响巨大,应当列入各级城乡建设规划。同时由于其与土地利用、海域利用、港口建设等都密切相关,所以也应当将渤海跨海通道工程纳入到相关的专项规划中。同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对相应的规划也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渤海跨海通道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
渤海跨海通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由于其影响巨大,应当委托具有甲级资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编制。应当以跨海通道工程对渤海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影响为重点,依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和其他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编制。
4、跨区域跨部门合作
由于渤海跨海工程也是一个跨行政区的重大项目,其影响包括渔业、航运、环境、军事等多个方面,所以在审批以前也要征求相关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渤海跨海通道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型和内容
1、环境影响评价类型的确定
预计根据“伏贴式隧道和隧道桥”方案建设的工程主要包括:岸边斜坡引导区段、陆地(岛上)道区段、水下基岩暗挖区段、海底伏贴式隧道、水中隧道桥等多个区段。为保持工程的完整性及对环境的综合评价,不仅要对各个区段的工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且要在此基础上对整体工程规划进行累积环境影响评价,即通过进行长期、全方位的环境监测,对工程建设前、建设中和运行后可能预见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并提出环境措施。
另一方面,渤海跨海通道在建成后,必将带动周围海域的海洋开发利用活动以及通道两岸的陆地开发活动。不能单纯将其作为单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这些潜在开发活动的累积环境影响进行系统、全面、综合的评价本身就属于战略环境评价的范畴。战略环境评价在本质上是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前瞻性预测,通过考虑多个建设项目的累积环境影响和各种影响因素之间的协同效应,将环境、社会和经济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系统的综合评价,并在高层次决策之前提供广泛的可选方案和环境措施。
但以上两类环境影响评价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规定,可以依据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其进行评价。
2、 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综合《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2)工程所在海域环境现状和相邻海域开发利用情况;(3)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4)工程对相邻海域功能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影响的分析及预测;(5)工程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和环境风险分析;(6)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7)工程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8)公众参与情况;(9)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海洋工程可能对海岸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增加工程对近岸自然保护区等陆地生态系统影响的分析和评价。
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的建设和运营首先会对工程用海区所在的庙岛群岛海域、烟台—威海海域和辽东半岛东西部海域产生直接影响,包括加强港口航运能力、调整养殖结构和布局、调整主要功能区格局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所以就需要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调查监测分析工程选址地及其周围的海洋功能区的自然和经济开况,根据不同海洋功能区的具体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一项重要内容记录在案。
三、建议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工程建设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中规定了“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这一规定与“三同时”制度相呼应,都是具有预防性的有力措施。由于渤海跨海通道工程施工的利益重大性和海洋生态系统改变的不可逆性,使得在建设施工之前应提供环境保护措施方案并对方案中渤海海域的生态环境影响和经济社会影响进行详细的论证,编入环境影响报告书中。
1、提供选择方案。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提供备选方案,这就使得审批机关和公众无法就工程的优劣、对环境影响的大小程度、方案的可执行性以及是否存在比拟议工程更好的方案进行比较、选择。但是我国在建设跨海隧道的实践中已经有所应用,如青岛胶州湾海底隧道的隧道线位上就提出了3中选择方案进行了论证并经专家、公众的研究和选择。
2、污染防治措施
(1)统一收集,科学处理,统一排放。“三废”(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是贯穿于跨海通道工程建设、使用的全过程的。对于污染物排放应结合其他海洋环境管理的制度进行综合整治。如重点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收费等制度,这些制度在很大程度只是控制污染的排放。另一方面,应通过对各个阶段产生的废物进行统一收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统一处理,待水质符合排放标准后通过科学设置的排污口进行统一排放。
(2)严格把控建筑材料符合环境标准。在施工建设前对建筑材料的选用严格按照环境标准。若大量建筑材料(如碎石、砼、粘和土钢筋等材料)的重金属、营养盐等污染物含量超标,应尽量避免长期暴露在海洋腐蚀环境下发生污染物溶出,影响海洋水质。
(3)定期监测工程体的腐蚀、受损、老化情况。由于海洋环境的复杂多变和海水环境物质的复杂性,使得就算出现环境污染情况也不可能在第一时间显现出来。进行定期监测工程体材料的完整度和老化、腐蚀、受损等情况,为进一步采取环境保护措施提供依据,防止突发事故造成的重大危害。
2、生态修复措施
对海洋保护区加强管理。渤海地区现有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24处,分布在渤海海峡附近的有长岛国家自然保护区、庙岛群岛海豹省级自然保护区、烟台沿海防护林省级自然保护区等。对海洋自然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和生态涵养相结合的管理政策,一般禁止开展海洋开发活动。对于渤海跨海通道工程的建设应在必要地方设立海洋环境监测站,严格详细监测海域的生态环境情况和自然保护区的状况,适度调整方案,保证海洋保护区的完整性。
3、施工期的管理措施
在施工方案设计论证阶段,就应该将工程施工期的建设和防治环境破坏作为论证的重点。制定具体的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管理细则。如,规划出具体的建筑材料堆放及施工人员生活的区域,并进行严格管理。设计合理的污水排放口,并在不需要时及时进行拆除。严格把控建筑材料的质量问题等。
4、强化环保意识,加强环保宣传
施工过程中应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海洋环境监测,对出现的新环境问题及时制定方案进行处理。日常施工中可以采用在驻地和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树立各类环保宣传标语、宣传牌、警示牌,形成浓郁的环保氛围。
四、重大修改情况及环境影响后评价
审批单位在跨海通道工程的建设、运行过程中定时进行跟踪检查,若发现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形的,应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建设单位自己发现的应主动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若在跨海通道工程还未进入建设阶段就发现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点改变,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海洋工程海洋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评价建成后的海洋工程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前期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预测、评估结果进行对此,以验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合理性;检验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为以后新的建设项目提供经验,为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管理提出建议,实现我国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五、结语
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建设是一项高技术、高投入的重大战略性工程,工程建设具有重大的经济、军事和政治意义,但是也必将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对环境保护起了巨大的作用。笔者在详细分析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程序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不仅为即将建设的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工程的前期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进行指导和规范,也为工程建成后进一步的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提供海洋管理的规范。
参考文献:
[1]王玉梅、李世泰. 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建设环境影响研究.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7年 第17卷 第5期。
2009年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是: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主题活动为主线,以保持经济平稳增长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市域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优化大都市区空间布局;充分发挥规划的先导引导和服务职能,积极推动重要功能区块的开发建设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不断提升中心城功能品位和形象;紧紧围绕改善民生,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营造宜居宜业的良好环境,努力为加快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步伐提供良好的规划保障。重点要抓好以下八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规划的前瞻性、战略性研究,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正视*城市建设与国内外先进城市存在的差距,确立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学习、追赶国内外先进城市为目标,整合城乡规划研究中心和规划设计研究院力量,结合对*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分析,深化*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功能转型与提升的策略研究。进一步强化城市重要公共设施及公路、铁路、轨道等重要节点方案研究。优化住房建设规划,完善住房供应结构,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策措施,优先保障政策性住房规划的落实,积极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深化次区域规划,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以深化*地区、奉化—鄞南地区、象山港地区等次区域规划和落实省“两规衔接”工作为抓手,抓紧完善各县(市)域总体规划和小城镇规划,启动*南部三门湾发展战略规划,着力构建大都市各组团之间有机分工协作、紧密便捷联系的格局。要以“洁化大地、绿化村镇、美化庭院”为目标,加快乡、村规划的编制进程,以示范村村庄规划、村庄整治与建设规划为重点,推进新农村建设。
(三)以“中提升”项目为重点,全面推进重点项目会战攻坚。重点深化细化杭州湾新区、*海铁联运枢纽区块、*旅游度假区、*奥体中心、庄桥机场、*北岸区块等重点功能区块规划,保障“中提升”重点项目规划“落地”。配合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会战攻坚,重点是审批穿山疏港高速公路、*保税港区首期集装箱码头、货运北环线、*改建等重大交通项目规划方案。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专题研究,完善*、*的道路网系统,提出通途路、世纪大道快速路改造方案,启动城市快速公交线网规划研究,进一步优化城市快速轨道线网规划,配合做好轨道交通一期工程建设,并对规划实施中的交通疏解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相应对策。
(四)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优化人居环境。围绕深入实施六大民生改善工程,继续抓好城市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完善、调整和报批工作。牵头组织编制与城乡环境、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住房建设、排污设施等专项规划。以社区控制单元为管理平台,对商服、教育、医疗、体育、养老、给水、电力等各项设施作进一步的综合考虑,落实用地,促进公共资源配置的均衡性、基本性和便利性。
(五)营造城市特色,提升城市形象。按照城市总体设计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城市门户空间体系、城市雕塑的整体规划,构建城市形象识别系统,展示*深厚的文化底蕴。深入考虑城市各片区核心地段、近期开发地段、三江六岸等重要景观节点、廊道的结构布局,通过概念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设计、详细规划等多样性规划,在优化空间布局、集约利用土地的同时,积极塑造城市风貌。配合各区政府和城管部门开展街巷环境整治规划。
(六)深化基础测绘实施,促进地理信息共建共享。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和我市《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加强测绘工作意见的通知》,提高测绘保障服务水平。推进全市三维建模及数字仿真规划工作。加大地图编制力度,完成市三区的社区地图编制并印刷成地图册。进一步扩大全市中小比例尺基本地形图的覆盖范围,对地理信息进行动态更新。积极推进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库建设,研究制订基础空间数据共享政策,鼓励和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七)加强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认真分析总结《城乡规划法》实施一年来的经验教训,抓紧进行《*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城乡规划管理审批规定》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等地方性配套法律规章的制订和修订工作。完善城乡规划行政执法体制,建立政府强拆机制。
(八)加强队伍自身建设,提高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按照上级部署组织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全面提高城乡规划的统筹协调和服务保障能力。深入开展“创建服务型机关、促进企业发展”和民主评议机关整改活动,继续组织开展“规划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活动,积极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加强机关作风和反腐倡廉教育,深化“阳光规划”,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努力塑造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
1当前城乡规划管理发展现状
现行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主要将城市和乡村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统筹规划,其发展受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导向中政府指导与调控在,这种发展机制与当前的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转变政府职能的目的是相同的,以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为基础,加强了对城镇化进程中城乡建设活动的统筹规划,但是这种体制容易导致城市与农村的产生利益矛盾、功能性领导和结构性实体矛盾等等,造成城乡发展不完全,例如行政结构上的主体缺位、辖区内不同管理功能差异等残缺现象,虽然城市领导农村与城乡统筹相矛盾,但是从镇(乡)作为最低行政级别单位来讲,仅仅通过城乡统筹在村镇规划的政策关系难以真正的统筹好农村发展或者解决一些实际的问题、
从城乡统筹的体制实施来讲,村镇规划在这个设置政策关系和机制衔接中发挥着巨人的作用,,需要整合各个方而的权限所属与各辖区利益的关系,例如整合省(自治区)和省府城市、市(县)和其中心城(镇)等重叠空间关系、整体城乡分离空间等关系但是应当重视解决城乡规划管理的整体对象与不同行政级别的空间的矛盾,城市和乡村作为规划管理的对象,这样才能确保城乡统筹规划的正常运行。
2当前城乡统筹规划发展的主要问题分析
2.1城市领导农村发展的空间矛盾
由城市来领导和管辖农村发展的主要的空间矛盾在于城乡之间的利益关系作为统筹发展的主要对象,但实际上统筹规划的出发点和决策都是根据城市发展实际情况来决定的,而非是统筹农村、城市情况一起决定,发展过程中严重倾向在于城市扩张对村镇发展,由于行政主体是城市,对村镇规划的设计、实施和管理必然造成农村空间结构的改变,例如各种土地结构变性、经济或产业结构调整等等,这些变化针对整体城乡关系、城市发展村镇规划和管理方而主要矛盾,但是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对这方而问题需要进行综合考虑,规划管理的实施受到了进行规划管理的其他因素权限,这其中所缺乏的就是合理的政策关系以及机制衔接。
2. 2农村土地结构变化
城乡规划属于政府行为,以政府、社会作为主体,其对象载体就是土地,土地规划只是实施土地利用的一个技术环节,如下图的某村镇的土地规划图,政府对农村土地进行了统一规划,将不同功能性质的土地进行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种类型,并且根据其用途设置了一套相对独立的垂直土地利用规划体系,村镇规划中也涉及了的土地利用方而的内容,但是其受到了以下三个因素的制约:第一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实行耕地保护制度,耕地需要在总数保持一定比例,但是村镇不可能根据自身情况对土地进行利用;第二:在村镇发展过程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实际内容给予农村土地利用一个合理发展的空间;第三:村镇的上级政府设置或改变土地用途、以及设计实施其他规划的物质载体,这种现象对于农村发展极为不合理,直接原因就是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利益不均衡,所以城市统筹规划公正和公平的利益分配需要确定相应的政策关系和机制衔接。
2. 3农村整体规划的空间矛盾
城乡规划从整个规划角度来看,村镇规划的目的性是明确的,但是村镇规划有着自身的整体性发展规划,这也是村镇规划中最突出的矛盾,导致在实际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中找不到给予农村发展的可控空间,引起了村镇规划发展矛盾:第一:农村区域的而积广阔,其中村镇规划作为是城市规划的核心部分,在实际过程中农村规划需要服从并遵照城市的规划来设计和实施;第二:村镇规划中并没有完全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所在区域进行合理规划调整,而且是在规划实现得到过程中,许多规划具体项目中受到了多方而的因素的制约,例如资金、审批环节和程序等等因素制约;第三:在规划项目的实时过程中,尤其是不违背上级规划而且没有在上级规划中明确规定的项目时,需要根据的相应的规范依据、政策支持以及机制衔接,所以在你实际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操作中,根据实际规章程序的进行,但是实际上人多数的命令计划都是执行不到位,原本可以实施的计划项目因各种审批条件或待批时间原因的推迟,使得原本计划进度受到影响;第四:部分村镇规划自主调整规划和新增项目可能有发展空间,但是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例如土地利用困难、资金不足、建设困难等,这些导致项目实施困难。
2004年5月,安徽省在和县开展档案资源整合试点。到2005年10月,和县交通局、建设局、房产局、国土资源管理局等部门先后向和县档案馆移交了各自形成的专业档案。同年11月30日,省委、省政府在和县召开档案管理模式改革现场会,向全省推广和县做法。此次会议将“档案资源整合”定名为“档案管理模式改革” (本文统称“模改”)。随后,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安徽省档案管理模式改革方案》 (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即从2006年起,用2到3年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归属明晰、运转协调,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管理科学、服务高效”的国家档案资源管理新模式。围绕这一目标,《方案》将整合资源、创新体制、强化服务确定为改革的三项任务。
《方案》的实施取得了多方面成效。第一,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得到丰富和优化,从已开展“模改”的县(区)来看,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数量平均增长了5倍,专业档案与文书档案的比例由原来的1:6变成6:1。第二,档案利用量大幅增长。仅2006年,“模改”后的国家综合档案馆接待查档人次和提供档案数量就分别比2005年增长了4倍多和5倍多。第三,加快了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的步伐。专业档案的大量进馆,促进了国家综合档案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作。2005年以前,安徽全省每年新开工建设的国家综合档案馆不超过5座。2006年,新开工建设的国家综合档案馆达到10座,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总投资3000万元。2007年新建档案馆数达到17座,总建筑面积近7万平方米,总投资9460万元。第四,管理成本大幅下降。专业档案由国家综合档案馆集中保管,改变了原来多头建馆、重复投入、重复设岗等情况,管理成本由此大幅下降。第五,管理水平显著提高。“模改”后的专业档案管理普遍实现了规范化,杜绝了原先由散存导致的散失、散乱现象。
同时,安徽的“模改”也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过去两年,计有30多个省、市、自治区以及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的档案部门领导率员到安徽考察“模改”。甘肃等地借鉴安徽做法,开展了颇具声势的档案资源整合工作。
涉档法律法规对于“模改”的制约
“模改”的主要目的是理顺关系,确立档案管理、利用新体制。从安徽的实践来看,新体制的核心内容有两点:一是变专业档案的分散保管为国家综合档案馆的集中保管;二是变档案行政管理上的各自为政为档案行政部门的一家主管。前者事关物权,后者涉及职能,二者的任何变更和调整,都应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但从目前来看,则缺少这一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对于“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作为部门规章的《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将其分为三类,即各级国家档案馆、部门档案馆、企事业单位档案馆。对于“各级国家档案馆”,《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又将其细分为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同样,经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也明确要求“国务院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档案馆,收集和保管本专业需要长期和永久保存的科技档案”。机构是管理体制的依托,机构形式决定着管理职责。档案馆的“分类”设立,由此决定了专业档案的部门所有和分散保管。
以上是“分割”,再看“分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档案工作应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但是,同样作为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则另有规定,即“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所谓“逾期不报”,用档案界的行话来说,就是“逾期不归档”。对此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却将这一行为的处罚权授予城乡规划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同一地区的同一行政行为,只能有一个执法主体。显然,这里出现了两个执法主体,由此造成了档案行政管理的“分治”。类似“分治”规定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中同样存在。
由上可知,目前在档案管理体制上存在的“分割”、 “分治”现象,均于法有据。不同的只是前者为法律法规的统一规定,后者系法律法规的相异规定。但不管是前者还是后者,都对“模改”形成了制约。
在安徽,“制约”的主要表现是少数省直部门依据于己有利的涉档法律法规,坚持“分割”,坚守“分治”,不为“模改”所动。有的部门甚至采用下发文件、召开会议、开展专业档案执法检查等方式,要求市、县专业主管部门依法加强专业档案机构建设,进一步履行对专业档案的行政管理职责。少数省直部门的阻拒和背行,使市、县一些专业主管部门处于两难境界。究竟是按《方案》行事,还是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去做?按《方案》行事,必然会开罪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弄得不好,还会受到通报批评。实际上有的县(市)的专业主管部门由于参与“模改”已经受到通报批评;反之,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去做,强化“分割”、“分治”,又与《方案》规定不符。“两难”引发犹疑,犹疑造成观望,最终影响“模改”推进。事实也是这样。由此可见,法律规定的不一致和一些内容的缺失,对“模改”的制约不仅是认识上的,更是实践中的。
关键词:城乡规划;建筑学;发展关系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 A
建筑学是研究城市的建筑设计与建筑群的规划设计及其环境的科学,在中国现阶段,城乡差距日益增大,很多农村都转向了城市,城镇化趋势加强;只有依据建筑学的理论和研究,合理规划城乡建设的蓝图,充分的利用国家短缺的土地资源,成为目前的主要问题。正确认识城乡规划的困境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建筑学的理论知识和相关研究,统筹城乡规划,显得尤其重要。
1 城乡规划所面临的困境
城乡规划建设是我国社会主要国家发展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工作,不仅影响着城乡的发展,同时也影响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因此,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必须全面思考其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方案的可操作性与有效性。
(1)过多地强调了城乡规划建设的唯一性,而忽视了对未来发展的预测,从而导致城乡规划建设模式固定,多元化发展受到限制。
(2)忽略了对民意的调查,没有本着从“为人民服务”的角度出发,从而过度重视城乡规划建设中居住环境的改善,而忽视了对城乡安全设施的完善以及城乡交通便捷性的规,难以有效保证安全性与可靠性,造成城乡居民生活质量只是片面提高,而无法全面提高。
(3)一些地区的城乡规划建设人员盲目地扩大工业规模、追求现代化建设与发展,忽略了自身的承受能力,造成城乡风貌协调性降低、各项设施的运营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低下,不利于城乡的全面发展。长期下去,在东部沿海城乡不断发展的形势下,将继续扩大东西地区的差异,不利于我国社会注意国家的建设与发展。
2 城乡规划的相关法律法规
城乡规划的法律规范体系指国家现行的有关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修改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城乡规划作为一项制度,在宪法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层面都有相应的规范对其加以规定研究城乡规划的法律规范体系有利于系统全面地把握城乡规划制度,明确城乡规划与其他规划制度的联系与区别,从而推动城乡规划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城乡规划法律规范体系的构成)。首先是宪法层面上, “宪法” 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的利用土地;第八十九条关于国务院行使的职权中规定: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城乡建设事业等行政工作。
宪法的这些规定提出了公民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并且授予政府管理城乡建设的权力,也构成城乡规划对公民使用土地进行建设加以限制的宪法依据《城乡规划法》系统规定了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程序,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城乡规划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第五章建设用地对城乡规划的建设用地规划和用地程序做出了限定:这些规定与城乡规划法中有关城乡规划的内容共同构成法律层面上的城乡规划体系再次是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层面上;《城乡规划法》颁布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并未废止,依旧具有效力。
《城乡规划法》亦规定城乡规划的编制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上述规定在法律规范层面界定了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即城乡规划的编制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细究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土地为对象,界定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范围。城乡规划则主要以城乡建设用地为对象,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内的建设活动。因此,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规划的前提;对于两者内容冲突的情形,应认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效力优先于城乡规划。
3 如何统筹建筑学和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建设可操作性与有效性的提高,需要相关规划建设人员全面思考城乡发展实际情况,统筹建筑学与城乡规划的关系,并对各个影响因素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统筹规划,以便提出更为科学有效的城乡规划建设方案,实施可操作性更高的城乡规划建设措施,为促进城乡发展提供有效助力。
(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人为本为原则进行城乡规划建设。在城乡规划建设中,也应该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并遵循以人为本原则,对城乡资源进行科学配置,充分发挥资源为人服务的作用,以促进城乡规划建设的有序进行。
(2)实施中心城市带动周边乡镇建设的战略,促进城乡共同发展。城乡规划建设中,必须要注重城乡建设的顺序,加强城乡之间的互动,以中心城市带动周边乡镇发展为主要
战略,充分发挥中心城市在经济、文化、政治等方面的引领与支撑作用,并以产业发展、城市空间拓展为重点,实现城乡的全面对接,加快城乡同步发展的步伐
(3)完善城乡规划建设的管理制度,以保证规划建设方案的有效实施。在进行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必须对相关管理制度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与完善,尤其是对欠缺方案实施的监管,必须加强力度,集中精力抓细节、抓方向,应提高方案实施的科学性。
(4)强化经济与文化的协调发展,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的品味。新时期的城乡规划建设,不仅要合理配置资源,发展工业与服务产业,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地区经济水平;同时,还要着重建设文化,开发城乡的文化资源,使之形成文化特色,为城乡居民的生活添加文化色彩,从而构建浓郁的城乡文化氛围,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的品味,促进城乡经济与文化的协调发展。
(5)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法律规范性与权威性。相关部门必须针对现阶段城乡规划建设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局面进行全面分析,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性,使其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有序、有效进行,从而提高工作的质量与效率,进而为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深奠定坚实的基础。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城乡规划建设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需要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城乡规划建设人员必须提高重视,全面思考,针对城乡发展的特点进行统筹规划,科学建设;以建筑学理论为基础,从而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的质量与效率,进而促进城乡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乡的国际竞争力,为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国家奠定坚实的基础。定将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统筹与建筑学的发展关系,逐步向着现代化、先进化、国际化道路迈进。
参考文献
一、《城乡规划法》的宣传情况
(一)加强领导,周密安排
《城乡规划法》的颁布与实施,充分体现了城乡统筹发展的战略思想,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改善人居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理念,将有利于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为了搞好宣传,我局成立了学习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抓好这项工作。确定20__年12月24日—20__年1月1日为《城乡规划法》集中宣传周,宣传周主题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共建美好和谐社会”,并制定了具体的活动实施方案,对学习宣传活动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策划了各种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二)形式多样,成效显著
1、认真学习,领会精神。我们首先组织本局全体职工,从08年1月份开始定期安排时间集中学习《城乡规划法》,并结合我市城乡规划工作展开热烈讨论,认真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为了进一步深刻领会《城乡规划法》精神,确保全体职工全面掌握《城乡规划法》,我局在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城乡规划法》培训学习的同时,组织全体职工开展了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考试,并根据考试中出现的较为突出的难点问题,安排专人进行授课讲解,为下一步工作做好准备、打好了基础。
2、组织相关部门参加电视电话会议。为了广泛宣传《城乡规划法》,取得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我局参加了建设部组织召开的全国《城乡规划法》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会上,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主持会议并传达了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对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的讲话精神,建设部副部长姜伟新作了重要讲话,阐述了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部署了贯彻实施工作;会后,省建设厅就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进行了安排部署。我们认真听取了上级领导部门的具体安排,把法规条文,上级安排和我区的实际情况结合在一起,吃透文件精神,提高了宣传贯彻和实施《城乡规划法》的自觉性与主动性。
3、通过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我局通过丽江电视台、丽江日报等新闻媒体大力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我区城乡规划成就。在丽江电视台反复播放宣传《城乡规划法》的要点及相关知识;利用电视台滚动字幕,反复宣传城乡规划法及宣传标语;确保城乡规划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4、上街设立宣传点,扩大宣传范围。为使广大群众充分了解《城乡规划法》,提高宣传成效,我局通过在市区重点路段悬挂横幅,组织全局职工上街流动宣传等形式向市民宣传《城乡规划法》。并就玉泉路、民主路、祥和丽城等主要路段的规划改造、违法、违章建筑查处、规划公示效果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与群众进行对话,热情解答群众的政策咨询,使广大城乡居民充分了解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与有关规划内容,激发了城乡居民参与、支持和监督《城乡规划》实施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城乡居民的规划意识、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形成了领导带头执行规划,建设单位自觉落实规划,广大群众自觉维护规划的良好氛围。
二、规划审查及建设项目审批情况
认真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同时,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建立完善了适合于××区的《××区建设项目规划报批管理暂行规定》、《××区私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规划助理管理制度》等管理暂行办法。
加强规划审批和管理环节,严格按照《丽江××保护管理条例》、《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将我区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农村居民、集体建房统一纳入城市规划管理的范围,特别是城区农村集体建设及农民建房按审批程序办理城市规划审批手续后才能进行建设,控制和杜绝“未批就建、少批多建、随意加层和随意更改规划审批”现象的发生,真正实现“城中村”建设与城市建设的协调,从而保证城市建设质量和城市特色。对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地段城市设计等由区政府分管建设的领导进行审查,审批。通过宣传教育、有效管理,居民(村民)的建设审批意识不断加强,由于我区城市不断扩容,城市建设日新月异,规划审批工作量大,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但我局始终严把建设审批关,去年我局共完成村镇选址109份,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62份(其中私人建设899份),审批改扩建面积达316.89万㎡,其中私人改扩建达11.73万㎡。实地踏勘600多人次。
接受市规划局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无论大小项目,都引导项目业主到市规划局组织方案评审,“一书 两证”的发放和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都要按市局的要求进行,没有发生过违规事件。对有些没有把握的问题及时请示咨询市局领导及各部门处理。
三、乡(镇)村总体规划编制完成情况
去年由我局组织实施完成了《新团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金江乡小集镇规划》、福慧学校办公楼、黄山完小、金甲公寓、中医院办公楼等单体建筑设计,并由我局无偿提供了760份的老百姓自建房建房设计图纸。今年我局将完成《七河乡小集镇规划》和《安乐村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规划执法情况
为使我区规划监察管理工作进一步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实现从严从细、形成城镇辐射各乡镇的管理网络本文来源:文秘站 ,相继规范和制定了《规划监察工作职责》、《监察队服务承诺制度》、《监察队廉政制度》、《监察队长工作职责》、《监察队员职责》、《内勤职责》、《领导带班监察制度》。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在全区各办事处(乡镇)、居委会、街道配置了规划助理员,建立了《规划助理员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学习、培训。从而严格执法程序,严肃了执法行为。
去年初加大监察力度,大力治理整顿了城区内(包括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在内)的违章建筑,加强不协调建筑、城市道路、车辆交通等方面的综合治理工作。今年1月全局工作人员参加对××范围内历史遗留的不协调建筑、各类私自搭建的观景平台、阳光棚、钢架楼梯及建筑主体结构遭严重破坏存在安全隐患的各类建筑进行调查摸底,其中有阳光棚4250 m2,石棉瓦顶棚218m2,观景平台1304 m2,钢架棚254 m2。我局分组分类对各类建筑签发了限期拆除或整改通知,收到通知的××住户或经营户都比较配合,基本自行拆除和整改。今年1月玉河走廊商铺存在许多私自搭建的不协调建筑,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沿线11家商铺所有不协调建筑在1日内全部拆除完毕。该次整治工作取得很好的效果,所有的商铺都恢复了原来的建筑风貌,为通往玉泉公园的道路提供了美好的环境。从20__年至今年组织了三次大规模的联合拆除违章建筑行动,20__年出动了200多名执法人员同一天对束河古镇内6栋违章建筑进行了,20__年又出动了100名执法人员对××内镇东路沿线的王四六户进行了,20__年12月31日又对××内七一街八一下段的96号、97号的违章建筑进行了。
去年一年来多,调解邻里纠纷200多件次,规划工程停工核查98件,规划行政处罚40件,规划行政责令改正79件,建设工程放验线表22分,共清理拆除违章建筑3901 !m2。
随着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内从审批到建设由各部门层层把关,××规划管理日趋规范,许多违章建筑得到有效的遏制,我局为保护管理××尽了应尽的职责。
五、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现在我局现有的监察队人员编制为10名,而实际执法人员只有5名,依照《城乡规划监察》规定,建成区每平方公里应配备监察队员4名,按丽江市中心城区面积建成区22平方公里计算应配备监察队员88名,所以执法人员配备远远不足。
2、因整个丽江市中心城区的规划执法工作由我局负责,包括××在内,加上规划执法工作调整的利益巨大,所以规划执法工作越来越艰巨。
六、今后的工作思路
1、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立足实际,注重城乡的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土地资源、公共空间和城市建设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
2、进一步加大《城乡规划法》的宣传力度。继续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制作宣传专栏等形式深入宣传《城乡规划法》,让群众充分理解《城乡规划法》,自觉参与到监督城乡规划的行列中来,从而使《城乡规划法》得到更有效的贯彻。
3、依照《城乡规划法》进一步修改完善我局城乡规划相关规章制度。